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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性质集锦9篇

时间:2023-12-09 17:22:41

社会政策的性质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1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公共利益

Abstract:

TorealizethegreatgoalofbuildingaharmonioussocialistsocietyproposedbytheChinesegovernmentatthenewage,itishighlyrecommendedtoreconsiderandreorganizetheideaofvalueinpublicpolicy,theimportantmean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strategicgoal.Specifically,publicpolicymustbehumanoriented,andmustembodytheessentialvalueofsocialjustice,highlightitsnatureofpublicity,andstrengthenitscareforthedisadvantagedgroups.

Keywords:aharmonioussociety;publicpolicy;publicservice;publicinterest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政府在新形势下提出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就必须对落实其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公共政策的价值理念进行重新的梳理和整合。面对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公共政策只有在理念上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彰显了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突出了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才能正确地引领和有效地推动我国公共政策的不断创新,从而全面地推进和谐社会理念在各领域、各层面有效地实施和落实。

一、公共政策应确立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

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为了人,以最广大人民的福祉为依归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把满足、改善、提高广大人民物质文化需要放在首位,体现了社会建设发展的民本思想和对人的终极关怀。选择以人为中心的政治文化观和以人为本的伦理基础,是对社会建设发展本意和发展规律的遵从,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本质的要求,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高原则、最高准绳和不懈奋斗的目标。

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中各子系统协调发展的社会。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方式、主要工具,引导、塑造、控制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模式和速度,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影响巨大。在公共政策规划设计的理念上,需要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摈弃落后于时展要求的发展理性,把以人为本作为公共政策的伦理基础。秉持以人为本精神,超越传统过时的发展模式,根据社会发展现阶段的特点和社会发展进程的规律,转变过去把人作为发展的手段,较少关注社会发展成果对人的意义,忽视人的生活质量和素质的提高,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和经济发展速度,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综合效益,重经济发展项目轻人文社会发展项目等等做法,回归到经济社会发展为了人的初衷上来,把以人为本放在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上,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其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放在第一位,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人本伦理的政策基石。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创新上,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社会发展体制要求出发,积极构建社会发展政策,通过设计出台、贯彻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提高人类应对社会发展的困境,有助于缓解发展过程中人类面对的巨大压力,使经济、社会处于积极合理协调发展的状态,创造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发展的政策环境。具体来说,就是既注意经济目标的制定、执行和实现,更关注社会发展目标的制定、执行与实现,改变社会政策滞后的状况,为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水平。要转变过去偏向经济的发展思路和投资政策,改变政策制定、执行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经济效益和公共财政投资偏向经济建设,社会保障投资比重较小,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忽视社会保障、救助、福利系统建设的做法,恰当处理投资与积累的关系,推行相对均衡的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把生产性投资的财政政策转变为公共服务性财政政策,改变大量资金用在政府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行政支出上的现状,通过政策调整公共支出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将财政支出的重点转向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公共基础设施方面,把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作为我国新时期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基本内容和根本依据,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政绩评价指标上,要调整政绩评价的指标体系,走出政绩评价偏重经济指标的误区,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政绩考核的首要指标,引导地方政府转变以往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建设,热衷大搞政绩工程,重视经济建设,轻视公共服务的做法,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政策保证。

二、公共政策应彰显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

社会正义是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概念,体现在公共政策上,就是其公平、公正、民主、公开的精神内核,社会正义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公共政策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媒介、手段。

公平、公正是每个社会成员拥有的基本权利,所有社会成员在人格、权利和机会等方面相互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这是社会存在的自然法则,也是现代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平、公正又是现代政府对社会公民的庄严承诺,现代政府的合法性基于其对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的承诺。政府以建立公平、公正秩序这种特有的方式维护社会正义,是国家政治结构存在的理由,也是社会关系能够始终保持健康有序的前提条件。公平性、公正性理所当然应成为现代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公民享有社会公平并被公正地对待,是和谐社会应具有的基本的社会面貌。社会公平状况不好,贫富两极分化,人们就会感到受到不公正对待,就会引起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就不可能和谐。因此说,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不解决社会公平、公正问题,就难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解决社会利益分配不公的矛盾,是和谐社会建设无法回避的现实。公共政策本身是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调整过程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公共政策对各利益主体的引导、规范、调控、分配的功能,使得公共政策对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有效而权威,公共政策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公平、公正,使其具有合理性。应充分运用政策手段为社会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公平、公正是公共政策调节权利与义务、贡献与报酬的基本准则,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始终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与原则,在内容上做到实质公正,即内容科学、合理;在形式上做到程序公正,即公共政策的议程建构、规划设计、执行评估等环节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开展。解决社会公平、公正问题,要建立抑制独占利益的平衡机制和权利、机会、规则、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公正保障政策体系,特别应注重从起点实现社会公平,使具有同样能力的人拥有同样的生活机遇,让社会成员公平、公正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建全化解社会矛盾的政策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和谐发展的政策环境,需要构筑社会公平的制度基础,从体制上使政策公平、公正原则制度化,用制度来维护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公共政策本质上存在个人偏好与集体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公共利益少数人决断的公共悖论,这在理论上对公共政策过程的民主公开提出了要求。一些政策的制定过多地掺杂了部门利益并存在强势集团左右政策的倾向,因此在实践上也使公共政策民主、公开就变得十分重要。公共政策过程的民主与公开,有助于提高政策的权威乃至政府的公信力,有助于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和公平、公正价值的实现。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要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并建立一套完整的利益表达机制,使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合理、充分的表达。要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注意采纳弱势群体的政策要求,仔细分辨强势群体的政策要求;要公开政策制定、执行、调整的有关信息,重大公共政策的决策必须保证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政策参与机制,开拓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渠道,吸纳社会各个阶层人员有效地参与政策过程。一个政策过程民主公开、政府运作透明诚信的社会将趋于更加和谐、更有凝聚力。

公平不是平均主义,要辨证地认识把握社会正义。公平是在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承认差别条件下的公平,在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前提下恰如其分的差别。公平、公正有时必须以合理的差异形式来表现。因为,公平、公正是“相对的历史的空间的”概念,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条件的制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作为“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这在今天仍然有其现实意义。“绝对的公平、公正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不存在”,“绝对的平均是以形式的公正掩盖实质的不公正”,真正的公平公正既承认权利平等,又允许差异存在,公平、公正的社会是一个有差别的社会。收入差距过大,分配程序、规则不公固然会导致效率下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但绝对公平会削弱人的积极性,会使社会缺乏活力,也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调整要综合考虑受益公平、支出公平和横向公平、纵向公平,既承认权利平等又允许差异存在,既保证社会公平又体现利益差别。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消灭差别,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前提下辨证地处理好公平与差别的关系,统筹安排、协调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资金投入,把差距控制在恰当的范围内,保证公民起点、机会的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均等,实现城乡、地域、不同阶层之间的和谐共生和谐发展。

三、公共政策应突出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

从契约论的逻辑看,政府的权利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政府的合法性基于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是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天然职能或公共性职能。现代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更多地体现在协调社会发展的公共服务上,体现在为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包括政策环境上,公共性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政府要将为最广大人民服务的公共精神贯彻到整个行政活动中。

从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本质特征看,“公共政策来源于解决政策问题,政策问题来源于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是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共政策要解决的是大多数人所面临的问题”,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关涉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公共性的问题。因此,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问题应成为公共政策的核心问题,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始终把为最大多数人民谋利益放在首位,明确体现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原则。离开了公共性的公共政策,就可能演变成特殊阶层、利益集团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于社会和谐建设目标是不相容的。

从公共政策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手段看,公共政策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这也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政府公共政策的基础”(杰里米•边沁)。在经济结构、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建设和谐社会,公共政策要努力实现为最大多数人民谋利益的目标和宗旨,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按照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进入政策议程,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政策设计、实施的出发点和终点,通过公共政策创设必要的制度和规则,协调整合多元复杂的利益冲突,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政策基础。

从政策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过程看,其过程实质上是融合社会各阶层关系、社会利益博弈均衡的过程。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始终以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为政策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时刻关注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的实现和维护,有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与和谐。公共政策是公众的政策,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人利益,兼顾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对利益集团、个人私利的索取要在政策上加以限定,不能让其逾越社会公正的边界,因为,不对个人利益做出约束是不正义的。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集团、个人利益的获取是有规则、有边界、有理性的,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也受公共政策的调控。公共政策应充分发挥利益协调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绝不能忽视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牺牲大多数人利益而满足迎合少数私利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否则,公共政策将丧失公共性,社会也难以和谐。

四、公共政策应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我国的社会组织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阶层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分化。社会利益差距拉大,使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利益冲突增多;社会矛盾尖锐,使社会风险加大而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要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社会关怀伦理,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道德要求。一方面经济结构调整导致社会结构、社会利益分配发生重大变化,财富分配、接受教育、医疗保障、失业保障、退休保障不平等,使一部分人沦落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是改革政策的利益受损者,理应得到国家政策的补偿与关怀。另一方面弱势群体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很难在媒体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无法真正有效地影响公共政策过程,很难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其利益往往被忽视,而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有很强的影响力,甚至操纵着政策过程。因此要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注意采纳弱势群体的政策诉求,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有进入政策议程的途径并成为政策议程,要仔细分辨强势群体的政策要求,作出符合大局的恰如其分的考虑。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迅速摆脱困境,政府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予以关注和补偿,可通过运用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进行一次分配,可调节收入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关系来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还可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政策和手段保护弱势群体,尽可能使受益面扩大,以逐步缩小利益差距、填平社会鸿沟,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而增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要通过公共政策加大对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的力度,特别注意为弱者提供发展的机会与条件,让其通过努力改变生存状况,提高生活水平,建立有利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利益结构、利益关系。〔参考文献〕

〔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

〔2〕宁骚.公共政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谢明.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王学杰.以人为本与公共政策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5,(4).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2

关键词:公共政策;有效执行;影响因素;对策

“政策执行是政策过程的中介环节,是将政策目标(理想)转化为政策现实的唯一途径。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事关政策的成败。”[1]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政策执行的好坏决定了政策实施的程度和范围。同时,公共政策执行是检验质量好坏的重要途径和进行再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共政策的实现有赖于公共权威系统制定出正确的公共政策,更有赖于政策的有效执行。美国著名行政学者G·艾利森指出:“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2]但是,公共政策执行是在复杂社会系统中进行的复杂活动,其有效性经常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使得公共政策付诸实施后,并不尽然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反而造成政策执行走样,甚至导致政策执行失败,因而,只有找出并分析影响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才能克服其不利影响,促进政策有效执行。

1.影响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分析

1.1公共政策本身的因素

1.1.1公共政策合法化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程序必须符合一切适用的法规范。任何公共政策内容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破坏政策执行的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避免公共政策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保证政策本身的合法性“政策合法,就能直接获得合法地位和权威”。事实上,只有合法的公共政策才具有约束力。

1.1.2公共政策科学化程度。政策的科学性即公共权威系统做出的决策,内容必须是合理的,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体现决策对环境的要求。政策制定者必须是科学理性的,而非主观武断地进行决策。政策方案的科学性能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全面性。政策方案的科学性越强,执行的可行性和政策所获得的支持也就越高。否则,政策执行无论如何科学合理,其结果将事与愿违,甚至同初衷背道而驰,可以说,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政策内在的科学性。

1.1.3公共政策目标的弹性程度。政策执行目标的弹性来源于政策本身的灵活性,实际上,即使政策量化目标规定的再科学合理,也总会有超过者和不及者,因而政策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和某些条件下具有可调性和变通性。否则,执行者就可能被限定于原定政策目标框架之中,只能照本宣科,无法结合具体情况灵活执行政策,导致政策执行的低效。然而,公共政策作为社会行动的规范,具有原则性和刚性,所以公共政策的弹性必须有个度,以防止政策目标弹性空间过大和目标模糊多变,避免执行者因不能深刻理解、消化政策而曲解政策所导致的政策执行低效。

1.2政策执行者的因素

1.2.1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倾向性。公共政策最终靠人(主要是官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去执行和实施。“一项政策得以贯彻到什么程度,通常取决于官僚对它的解释以及取决于他们实施各项政策的兴致和效率”。[3]然而,政府机构及其人员事实上都存在着一种作为“经济人”的自利倾向,政策执行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进行着成本和收益预期,如果在政策执行中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或者其本人收益与他人收益之间存在差距,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这种利益受损的心理直接导致执行中政策规避的产生。他们当然不会漠视任何决策对自己的实质损害,特别是当政策执行者身兼政策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双重身份,自身利益被其执行的政策所调整时,他们就处于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二难选择之中,这时要让执行者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绝对的价值中立,事实上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当官僚的职业(目的)与他们自身目的相矛盾时,官僚自身利益就可能在某种因素的刺激下,恶性的膨胀发展起来,出现了官僚的腐败行为”。[4]同样,对于行政机构来说,如果决策与它所期望的东西不相符或在它看来是无法实施时,它将反对这种毫无活力的东西或者试图改变既定措施的内容。当执行者千方百计使政策的执行效果偏向自己的利益取向时,就可能使原有的决策达不到既定的目标,直接影响政策的有效执行。

1.2.2执行者的素质高低程度。任何一项公共政策最终总是要由一定的执行人员去贯彻实施,公共政策执行者的政策水平、行为意向、工作态度、知识结构、和组织能力等构成了影响和制约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在科技与信息量突飞猛进的现代社会,公共政策系统所要处理的社会事务迅速增多,公共政策执行的专业和技术化要求朝不断细化深化的方向发展,给公共政策执行者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因此,公共政策执行者的素质要是低下,必然影响和阻碍公共政策的执行。公共政策执行的素质障碍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政策精神理解不透,学习不够,领会不准,因知识水平有限,对中央和上级的有关政策浅尝辄止,不求甚解,要么凭经验主观片面理解和执行政策,使政策执行不能正确的体现政策目标;要么对上级政策作僵化的教条式的理解,使政策执行不能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二是对政策贯彻不及时,行动迟缓,消极待命,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弄虚作假,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三是业务素质低下,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公共政策不能有效的贯彻执行,从而产生公共政策执行者的行为近视,思维滞后,执行僵化。

1.3政策目标群体的影响力因素

政策目标群体泛指由于特定的公共政策决定而必须调整其行为的个人或群体,是公共政策直接作用的对象。目标群体对待既定的公共政策在态度和行为上是否服从和接受,是政策能否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一般而言,目标群体在公共政策实施中,有两种选择:接受政策或不接受政策。目标群体服从和接受公共政策,政策执行就会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政策效果。反之,该项公共政策执行会遭遇极大的阻力,执行过程困难重重,执行的有效性必然降低。

2.相应对策

2.1制定良好的公共政策。首先,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合法化。政策制定的制度程序规范化是政策制定过程合法化的保证,公共政策只有产生于严密的制度安排下,才能保证公共政策制定的确定性和规范性。其次,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公开化(不过公开是相对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特殊利益的公共政策不能公开或只能在一定范围公开)。这是政策制定规范化的内在要求。公共选择决策模式指出:国家和政府中的决策人和其他人没什么两样,既不会更好,也不会更坏,都一样会犯错误。所以,必须限制公共政策制定者的特权,建立内外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实现公共政策的透明制定,杜绝“黑箱操作”现象。第三,增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民主化。现代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决策民主化,它追求社会平等,强调公众参与,广泛集中民智,从而避免决策权力滥用和寡头决策,减少公共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风险因素。最后,要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的成本与收益分析。这有利于提高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如果一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难度很大,那么其预期障碍就大。

2.2调整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倾向。公共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倾向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政策制定者制定政策方案时,起码要有如下的考虑。首先,要充分利用政策执行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推动对其自身有利的政策执行。其次,要尽量避免依靠那些受到政策不利影响的执行者去执行政策。事实上,由于公共政策的执行者常常是无法选择的,就特别需要用思想教育和纪律约束两种手段来调整他们的利益倾向,但根本上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从原来的复杂利益关系中脱离出来,真正置身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位置。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公务员管理机制,形成有关公共政策执行者的独立完整的管理体制,避免他们受到某些不当利益因素的干扰。

2.3加强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公共政策合法化为政策的有效执行奠定了基础,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合法化的公共政策并不能自动得到有效执行,所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首先,增强政策执行活动的透明度。政策执行活动应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于众,置于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之下,为政策执行过程中公共权力接受监督提供前提条件,防治因权力错位而导致政策执行低效。其次,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当前,要通过健全体制,从制度上保证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不仅形式上有职而且实质上有权,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大有效地履行其监督政府的职能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第三,保证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地位。为此,必须将监督机构现行的所谓双重领导体制真正变为垂直领导体制,改变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机构实际上受制于作为监督客体的同级党政部门的状况,使监督机构真正获得超然地位,从根本上建立独立运行的监督机制,独立行使监督权。第四,落实和完善各项社会监督制度。社会监督是政策执行中最经常使用且容易做到的民主监督形式,必须加强社会监督方面的立法,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会监督权力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充分运用和社会监督行为的规范化。

2.4提高公共政策执行者的素质。公共政策执行是一项涉及广泛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即政策效果与公共政策执行水平密切相关,而公共政策执行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公共政策执行者的素质所决定的。公共政策执行者是政策实施中的能动因素,他们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知识能力素质的优劣决定着能动性发挥的大小。这就要求提高公共政策执行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大局观念,强化自律精神,规范执行行为,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这就要求提高公共政策执行者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的能力,提高制定执行计划的能力,提高政策执行的实践能力;这就要求增强实际工作的经验尤其是处理公共关系的经验,增强吃苦耐劳,不怕挫折,不怕失败的心理素质,能正确地预测“危机”,随机应变和积极进取地执行公共政策。

2.5从多角度调节目标群体。目标群体也是利益群体,也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政策有利于目标群体,就容易被他们接受,因此,要想让目标群体接受政策,顺畅执行政策,一方面加大进行适当补偿和强制之外,更重要的是进行政策宣传、解释,使合法化的、科学化的政策的可接受性高。同时,强化目标群体的政治社会化程度。任何国家都要通过家庭、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渠道使人们完成有利于该社会制度的社会化过程。成功的政治社会化能扩大对公众的政策宣传,增强公众的政治参与性和政策认同感,自动倾向于接受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积极配合政策的执行。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74.

[2]王福生.政策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P167.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3

论文摘要:公共政策以“公共性”为其逻辑起点,以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因而,公共政策蕴含着伦理的诉求,影响着政策的目标和执行。公共政策伦理以追寻公共政策之善为旨归,寻求政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在实践中,存在着政策伦理的失范。通过确定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政策过程中的和谐统一,重视公共政策主体的伦理素质建设,提倡公民对政策过程的参与等理路可以寻找到规范政策伦理的有效途径。

公共政策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是以“公共性”为其逻辑起点,以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的,因而公共政策蕴含着伦理的诉求。正如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里所说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但在实践中,政府面临价值冲突问题,最为凸显地表现为政策伦理的失范,如公共政策非公共化,公共政策伦理问题等。因此,需要从伦理视角去考量公共政策的合理性,以此为本位作为公共政策设计的基点。

一、政策伦理的应然与实然之逆

——“公共性”的失衡

公共政策是政府“对一个社会进行的权威性价值分配”,从这一要义出发,马克斯•韦伯指出:一个现代的理性国家首先需要理性的政府所提供的理性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不仅是纯粹的科学计算过程,也是政策主体的选择行为,作为公共政策选择主体的人或由人构成的组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为符合某种需求的选择行为自然要受到价值取向的支配。因此,“政府伦理是制定良好公共政策的前提。就此意义而言,政府伦理比任何单个的政策都更加重要,原因在于所有的政策都依于伦理。”[1]1目标的伦理性是任何一项公共政策自身都带有的属性,因此,公共政策必然进行伦理关怀的考量,伦理原则直接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是政策的本质属性和伦理诉求,此乃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是契约精神的内在规定性。政策公共性“是公共政策形成的逻辑基础,是公共政策分析的理性取向,是公共政策的元属性,一般表现为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三个基本维度,是公共政策问题分析、制定分析、执行分析、评估分析的价值基础和精神内核”[2]。基于这一思想,公共政策就应该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只是几个人的福利。这自然需要在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等整个过程中,注重对“公共性”伦理要求的坚守。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表达和公民意识培育,体现公民民利和政府合法性;才有助于实现行政的公共性与公民权利的契合,确保公共政策的正当性以及对民意的有效回应性,进而有效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虽然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政策需体现公共性这一伦理义务的必然性。“对于公共政策应该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将选择公共利益。”[3]但由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等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动态过程,总是在一定的理性限度和价值取向中制定和执行的,理性不可避免的有限性和现代多元价值的冲突性决定了政策整个过程并非会自觉地从公共性的政策伦理要求出发。或者说,工具理性的盛行和政府自利性和强势集团的存在,使得公共政策产生了诸多的伦理失范,作为政策价值取向的公共利益在实现过程中总会遭遇种种显性或隐性的屏障,以致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在很多时候处于目标或理想状态而非结果状态,造成在实践中并非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违背公共利益维度的公共政策屡见不鲜。

二、政策伦理失范探微

1.工具理性的强势和价值理性式微下的伦理失范

与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的目标不同,公共政策的目标和价值的首选要义更多的是体现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民主,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公共政策的伦理诉求要求对政策的目标进行合法性追问,以确保每一项政策所要达到目标的公共性。只有经过这一种价值的探讨,才能避免公共政策异化的危险。

人的理性在哲学视阈中存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维度,但是,启蒙运动以来,偏重宣扬工具理性。威尔逊、古德诺等人开创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则进一步确立了政策过程中科学与价值的分离,使得工具理性在公共政策领域获得了至上的地位,成为了公共政策最为重要的、甚至是惟一的哲学基础。正如罗素所言:“它代表着选择正确的手段以实现你意欲达到的目的,它与目的选择无关,不管这种目的是什么。”[4]这种理性的工具化和价值理性的式微对公共政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即对公共政策的选择只做工具理性的考量,每一项政策都是为了某个或某些具体目标而作出的,但是,却忽略了对任何目标指向的价值意义考量。对工具理性的过分追逐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单向度的工具理性,形成了工具理性“一理独大”,而忽视了价值理性。韦伯将这一现象和趋势称为“理性化的吊诡”。这种对工具理性的崇拜无疑是危险的,若缺乏对公共政策的“公正性”伦理追求,政策就有可能陷于拉斯韦尔所担心的“专制的政策科学”危险之中,造成政策目标在价值取向上的偏离。公共政策在价值伦理判断的缺失,导致公共政策的非公共化,使公共政策偏离了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基本伦理取向,造成了政策公共性这一本质属性的缺失,形成了公共政策的伦理失范。

2.政府自利性与利益集团影响下的伦理失范

制度经济学把政治经济化,把政治制度看作一个普遍的市场——政治市场。在此,人们建立起交换性的契约关系,一切活动都以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以此为视角,现代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归根结底是围绕着利益展开的,政策主体依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对复杂的社会利益进行配套调整。政府的自利性与利益集团的分化存在及其政治活动能力,必然会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公共政策伦理失范。

按照政府多元权能论的观点,政府是拥有权力的众多社会组织结构之一,它与其他社会组织一起分享社会管理的种种职能,政府内部的各种权力是由社会不同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结果。政策在一定意义上是各种利益集团把本团体的利益诉求反映到政策系统中,由政策主体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整合的过程。正如安德森指出,在所有国家,利益团体都履行着利益表达的功能,即它们表达了对政策行为的要求和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它们就政策意见的性质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尤其是技术方面的事务,向政府决策者提供众多的信息。当它们从事上述活动时,有助于公共政策的合理化。但按照公共选择理论,个人利益从未在公共生活中消失,组成政府的个体也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正如丹尼斯•缪勒指出:“毫无疑问,假若把权力授予一群称之为代表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们也会像任何其他人一样,运用他们手中的权力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是谋求社会利益。”[5]因此,政府具有自利性。而不同利益团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和利益追求,它们所要求的公共政策必然是尽可能最大化地实现和维护本团体的利益,使政策符合它们的利益要求,因而它们对政策的需求经常出现不同。公共政策一般会对社会的各个利益集团产生影响,利益集团也会利用各种手段和途径影响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而强势集团在这个过程中更是占据优势。在和政府的自利性结合中,政策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政策活动中存在着自身和外在利益的诱惑,进行着成本和收益的比较,这种主观价值倾向性使得主体的“价值中立”原则难以实现,就有导致租金的存在和寻租的可能,特别是政策主体在缺乏必要的伦理素质与适当的权力约束机制下。于是,当经济理性人的需求超过公共道德理性人时,便有可能使公共政策走向非公共化,公共政策沦为某些利益集团和缺乏公德的公务员谋求特殊利益的工具,出现了公共政策伦理失范。

三、走出政策伦理失范的理路

1.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政策过程中的和谐统一

每一项政策都是有的放矢,总是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为实现某种目标而作出。为了实现政策的效用,手段的科学选择,即从工具理性上进行把握是必要的。但是,任何目标本身的设定就带有价值性,需要从价值理性的意义上加以衡量。在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强调工具理性主义而忽视价值取向的倾向,这使得公共政策可能偏离公共性的维度。正如乔治•弗雷德里克森所说:“长期以来,效率和经济是美国公共行政理论的两个支柱。把效率和经济作为公共行政的指导方针是有必要的,但仅此是不够的。必须加上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的第三个理论支柱,使公共行政能够回应公民的需要。”[6]因而,在公共政策研究中导入价值理性势在必行。“任何决策都是以突出价值因素为特征的,无论怎样强调决策的科学化,都无可否认决策的价值考量和决策的价值旨归。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来说,价值考量和价值旨归无论何时都是首要的。”[7]毕竟“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这一点也就证明了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该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本质上都同样地是公意”[8]。因此,只有在政策过程中重视价值理性,弘扬公共政策的价值理念与公共精神,强调政策活动的伦理考量,实行对政策目标的伦理追问,才能有效保障公共政策的伦理性和公共性。当然,我们所强调的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在政策过程中的和谐统一,而不是偏颇任一方。正如陈振明教授所说的:一方面,如果公共政策缺乏效率效应,则政府就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社会将陷入无序状态,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人民生活更加贫困,从而必将破坏并无法实现公平。相反,经济效率的提高则能够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经济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公共政策选择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如果公共政策中贯彻公平理念,则可以防止公共政策行为的专横,维护公众和政府的良好关系,博得公众的信任、支持和配合,从而提高政府的威信,取得良好的行政效率。

2.重视公共政策主体的伦理素质建设

政策主体在政策活动中居于重要位置,是一切政策伦理责任与义务的最终承担者和践履者。在社会日益多元的时代,受到不同利益诉求和多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政策主体的思想很容易发生倾斜和摇摆,影响到政策的公共性,正是从此意义上彰显了政策主体伦理素质的重要性。库珀指出:“当行政人员在处理具体伦理困境中或大或小地界定自己责任的界限和内容时,他们使自己具有了‘伦理身份’,这种伦理身份认同形成了他们的道德品性。”[9]但政策主体是一个复合角色体,同时扮演着包括公共人和个体经济人的角色,如果政策主体对自身角色定位摇摆,就容易产生角色冲突。毕竟这两种角色定位,是基于不同的理论推断的,具有截然不同的角色认识和期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矛盾。因此,必须注重公共政策主体的伦理素质建设,而且这也关系到政策的认同度。“具有良好品质的政策主体往往会成为其他人尊敬、追随的对象,……其人品的优劣不仅会影响公众对他们的认可,并以此为依据对他们所依附的政治系统和所制定的政策投以不同程度的认同感,而且也会导致他们对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做出截然不同的安排。”[10]需要确立一套促使公务员对其角色进行合理定位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提出符合时代精神又不失导向意义的价值追求;既允许政策主体对合法正当经济利益的追求,又要具备较高的公共素养和行政伦理素质。

3.公民参与:规范政策伦理的有效途径

公共政策注重对社会价值的分配,这就要求在政策活动中,需要尊重民意,广泛听取民众的要求。“不论是在问题的确立上,问题的回应上,还是在被接受方案的执行上,都必须让更多的公民来参与。”[11]公民政策参与也是一条监督政府行为,规范政府政策活动“公共性”取向的有效途径。“使那些与某一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该决定的制作过程,并向其陈述决定的理由,这不仅仅是提高效率的需要,而且恰恰是正义的要求。”[12]

第一,公民参与能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的公共性。“作为公共政策过程的参与主体,公众参与政策决策有其必然性和紧迫性,而这对于公共决策质量的提高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13]充分的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是收集和传达真实政策信息的有效途径和充分利用公众智力资源的有力渠道。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主动地通过公民对话吸纳政策建议,确保政策的科学性。这有利于公民的意愿和利益要求通过多种途径转化为政策问题,使之进入政策议程,并以协商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增强政策的规范性,制定出反映民意的政策,从而保障目标的公共性。而且公民参与可以有效消除或降低政府的有限性问题,通过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交流、协商等,形成政策制定中的互动网络,有效提高政策的质量,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的公共性。

第二,公民参与能有效实现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即使是政策制定实现了目标的公共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偏差。因为执行主体也具有经济人的特征,会表现出自利性,可能导致政策执行的失范即公共性的偏离,为此,需要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而且由于公民是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对政策执行的感受最为直接,所受到影响最为显著,因此,容易调动公民政策执行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即使出于自利,也会促使公众参与到政策执行中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偏差,保障政策在具体的动态过程中对公共性的坚守。

参考文献:

[1]Thompson.ParadoxesofGovernmentEthics[M].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v,1992:255.

[2]陈潭.公共性:公共政策分析的一般范式[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4):132.

[3]Anderson.PublicPolicy-making:AnIntroduction,FifthEdition[M].Boston:Hough2tonMifflinCompany,2003:135.

[4]罗素.伦理学与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25.

[5]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03.

[6]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8.

[7]张康之.公共政策过程中科学与价值统合[J].江苏社会科学,2001(6).

[8]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2-43.

[9]库珀.行政伦理学:实行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

[10]吴永生.论公共政策主体的合法性[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

[11]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8.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4

一、公共政策的含义及功能

公共政策是世界上范畴较广的一个定义,是根据公共管理研究衍生出来的一种公共性质的政策。所以说公共政策是对于一般决策和一般决定而言的形式特殊的政策种类,虽然区别于一般决策或决定,但也具备相应程度的一般特征。总的来说,公共政策是包含了公共问题、公共目标以及公共利益的意志表现,代表了公共权力的发挥和行使,具有能够分配价值的权威,其表现思想也是双重的,即存在积极意义也存在消极意义。公共政策的功能主要包括了:管制功能,针对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解决,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性和强制性,其表现形式为政策中的具体条文;引导功能,通过具体规定对公众群体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具有很强的导向性作用,发挥了促进社会和谐、帮助人们规范正确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调控功能,是对政策进行具体治理的手段之一,是公共权力机构的利用工具,在公共事务中扮演调节和控制的角色;分配功能,公共政策将共有价值和公共利益均衡的分配到政府和群众之中,代表了社会生产力的最广泛要求,也是站在社会多数人的立场上出发和考虑的[1]。

二、行政法下突出公民参与在政策制定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共政策制定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加强公民参与进行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够有效提升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下面针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作用进行探讨:(一)公民参与是公共政策制定的有效途径我党在十六大中提出了现代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就是要发扬民主精神,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并且我国最新行政法出台后,更加体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运行思想,不仅要强化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程度,更要突出人文主义精神,那么,提升公民的参与度是实现公共政策制定走上民主道路的有效途径之一。(二)公民参与能够提升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所谓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要想提升公共政策的制定质量,首先就要提升民主化程度,而民主化程度的就要依赖于全民参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能够体现最根本利益的需求,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的失误,更能够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制定合理科学的政策,进而提升了政策制定的质量。(三)公民参与是保障了公共性质的要求公共政策的表征是实现全民参与化的制定状态。因此,在对于公共性质的要求下,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呼声的体现,不仅符合多元化、多层次、理性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要求,更对我国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精神深度扩大。因此,总的来说,公民参与深深保障了公共性质的根本要求。

三、行政法下公共政策制定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合法性原则起着全局统领的作用,时刻提醒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合理、合法,绝对不能与行政法相悖、相抵触。在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下,对公共政策制定主体、事务内容、地域情况以及范围和时间都要进行一一排查和审核。遵循合法性原则,能够使公共政策的制定依法逐步进行,更有助于行政主体能够全面实行监督职能。(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价值取向,又被叫做适当性原则。顾名思义,合理性原则是要求公共行政机关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要遵循我国实际国情以及市场发展规律,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突出平等、互助、和平和信赖的中心思想。在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公共政策制定要体现适度性和保护性,从人民群众的均衡利益入手,实现有效分配,体现人民主体的价值。(三)民主化原则从自然层面来说,民主化原则贯穿了公共政策制定的始终。民主化原则追求人民价值的最高体现,力求实现正义和公平,并且公共政策制定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保证公众群体能够有效得到适当的权力。

四、结论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5

关键词:政府质量;乡村政治;生长点

Abstract: The Chinese community in the West with very different historical path of development, has its own unique social ─ ─ ─ ─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it can not be completed as Western society as a rural society to industrial society natural transition. In essence, China’s modernization process is foreign-based, rather than endogenous. It requires political development to promote social development. In other words, the Government in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lead.

Key words: quality; rural politics; growth point

前言

革命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在农村逐步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要使计划体制发挥其作用,政府必须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渗入和控制社会各个领域,形成国家对社会的超强自主性。“当国家及其政府对社会越俎代庖而影响个人和团体发展的时候,当国家将社会作为工具而阻碍个人或团体成长的时候,国家行动就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国家权力的增长必然导致基层社会无权,结果,政治肥大症造成了经济萎缩症,导致了用政治手段解决经济问题的恶性循环。实践亦以证明,政府的无限扩张,最终只能是政府质量的贫困化,从而政府也就无力推进乡村社会的发展。

1982年新宪法通过后,全国实行政社分开,揭开了乡村改革和发展的序幕。乡村基层政权体制的重大变化,是革命后乡村政治发展最重要的篇章,为乡村社会的发展,从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政治基础。这也意味着乡村政府将承担起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最直接、最具体的力量。告别政治全能主义,提升乡村政府质量成为乡村政治发展的生长点。乡村发展的进程告诉我们:乡村政府的质量体现着推进乡村发展的政府能力,维系着实现乡村发展的政治基础,规范着推动乡村发展的社会秩序。

一政府质量,从价值范畴观之,主要指政府的合法化水平。从工具范畴观之,主要指政府能力。政府能力包括政府机构从社会汲取资源(如税收、劳力、物资等)的能力,还包括规定人们社会生活的能力(如维持社会发展的秩序、提供政治调控的渠道、建立社会生活的规范等)。当一个社会的政权体系建成后,政府质量的价值范畴也同时确立。政府的合法化水平要由政府质量的工具范畴来体现和实现。因此,政府能力是革命后政府质量的关键内容。政府质量集中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汲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和优化社会资源的能力。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型的超大社会中实现现代化,完成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必须首先推动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因为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在农村,如果不解决这百分之八十的人的生活问题,社会就不会是安定的。工业的发展,商业的发展和其他的经济活动,不能建立在百分之八十的人口贫困的基础之上”。可见,政府在乡村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增强汲取社会经济资源的能力。这不仅关系到工业化的起飞,而且关系着政府规定人们社会生活的能力的基础。同时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经济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里,政府质量不仅体现在汲取资源的能力上,而且要着眼于优化资源的能力上。唯有如此,政府质量才能真正发挥出推进社会发展进程的水平,降低社会发展成本的能量。汲取资源和优化资源的能力是政府质量的基础。

第二、制定发展政策的能力和实现政策创新的能力。“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政府执行这种社会职能,就是指制定发展政策,它是指向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后发展型现代化国家,政府制定发展政策的能力便至关重要,它维系着政府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政治体系确立后,政府质量不是通过其制度的完美性表现,而是由其产出的发展政策的有效性来展现。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社会中,实现政策创新的能力是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质量的非常重要的体现。它要求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作为发展政策的执行者在体悟中央所制定的政策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扣政策的总目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在推行政策的程序、和方法等方面勇于创新,创造性地执行政策,使政策结果在整体上符合政策目标。因此,提高政府制定发展政策的能力和实现政策创新的能力是政府质量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第三、维持发展秩序的能力和提供政治调控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的政府质量,端赖它在乡村制定发展政策的能力。另一方面,发展政策的推行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环境。“中国人这么多,底子这么薄,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都干不成”。在社会大幅度地变革过程中,政府维持发展秩序的能力是一项基本的政治要求。政府丧失或削弱维持社会发展秩序的能力都是国家推进现代化事业的障碍。超大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绝对不可能在紊乱或失序的社会中进行。随着政治全能主义的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管理经济主要是提供宏观政治调控。体制转型,必然要求结束旧体制下的政治调控方式。政社合一的前提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冲破后,增加了政府提供政治调控的难度。也正因为如此,才能体现政府质量的高低。

政府在后发展型超大社会中推进现代化必须提高其质量,唯此,政府才能真正提供现代化所需的政治基础。

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也是从乡村首先开始的。因为中国社会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至今仍有80%的人口居住在乡村。自然,乡村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制约着中国现代化的整体进程。乡村改革之后,乡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地变化。改革改变了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极大地促进了乡村社会政治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各种变化的背后出现了基层从社会体制脱离的趋向。所谓乡与村之间形成了“村梗阻”现象,中层组织已不能有效调控基

层社会,导致了农村人口失控、土地失控等局面。各种非体制力量在乡村社会纷纷抬头,甚至一些封建落后的东西(如宗族活动、封建迷信、黑社会组织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出现。公共资源的流失,集体工程的荒废,小农意识的复苏使乡村改革与乡村发展严重缺乏后劲。乡村发展过程中出现这些现象与政府质量尤其是乡村政府质量的弱花有着密切关系。

其一、政府汲取社会资源和优化社会资源的能力相对贫困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在农村引起了连续的连锁反应。它不仅改变了农民的生活观念,而且改变了基层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使得本来控制与被控制的政府与农民关系向着现代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转化。当然客观情况要求政府作这样的转变,通过服务汲取现代化进程中所需的社会资源;但是由于农民与乡村干部的素质以及政治、经济机制的不成熟性,导致了乡村基层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汲取社会资源能力的弱化和基层财政的相对贫困化。

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体开始从国家向集体和个人下移,从而带动了分配方式的变化。政府不再可能对社会资源作垄断性分配,农民在处置自己的劳动成果上有了相对的自主权。因而基层政府的财政汲取机制从政府──农民的分配型汲取向农民──政府的收入型汲取转变,汲取能力相对下降。乡村改革使家庭独立的经营地位得到了加强,而原本极其脆弱的集体经济却是雪上加霜。集体经济的削弱,也就意味着政府汲取社会经济资源的渠道被阻塞。其次,市场化进程要求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从政治全能主义下的控制关系向现代的服务关系转变。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乡村基层政府中的条块关系、政企关系、党政关系并没有理顺。这样既阻碍了基层政府的改革,也滞碍了经济的发展。最后,人的素质也直接导致了基层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下降。脱离了政治全能主义时代催生的政治热情,在市场经济的催动下,农民的自私的一面表现出来。由于基层政府直接亲合于农民,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其负面的影响,腐败便是其导致的结果之一。同时,乡村社会的公共工程(如发展农业必不可少的水利设施)难以得到保护和修缮。这说明,政府在利用和优化乡村人力资源上的能力在乡村改革过程中遭到了削弱。 转贴于

其二、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和实现政策创新的能力相对贫乏。

以人民公社的解体与乡政府的建立为基本内容的乡村社会的政治发展是乡村改革过程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推进数年之后,邓小平同志非常准确地概括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总体发展趋向。“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化的成功”。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体制的转型,利益主体从相对单一向多元方向发展,政治环境从封闭走向开放,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基层的关系面临着新的格局等,已经向政治体制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的农业和农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体制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乡政府这一基层政权组织的建立在政治体制上为乡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力量。但是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基层政府的质量在制定基层社会发展政策和实现中央政府政策的创新上受到了严重挑战,这对于超大社会来说是危险的。后发展型的超大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中央政府的存在。但在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随着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的放权,政府关系陷入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纵向权力关系的往复循环之中。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为谋取地方利益,有计划地利用中央政策规定,故意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实行政策规避。政策规避不是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政策创新,而是为了谋取地方利益,削弱国家利益。这是超大社会发展过程中要绝对避免出现的现象在乡村改革过程出现了。如有的地方为规避国家关于每次审批土地使用权不能超过300亩的规定,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22平方公里的土地按每块300亩的面积化为小块,一夜间批出110个土地使用权,从而达到了出让整块土地的目的。以这种方式来出让土地,吸引投资,无论经济代价,还是政治代价都太高了。保持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原本是超大社会推动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政治资源,这种积极性和创造性主要表现在它们对中央政府发展政策的创新方面,但是当政策创新走向反面的时候,不仅不会给地方长期发展带来效益,而且严重阻碍了超大社会的政治一体化进程和现代化的整体进程。可见,政策规避绝不是政府质量高的表现,恰恰是政府质量不高的表证。

其三、政府维持发展秩序和提供政治调控的能力相对弱化。

任何社会大幅度地变革,首先都会给一定社会的政治体制提出要求。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中,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的不同水平上,社会发展向政治体系提出的要求是不同的。高质量的政治体系要判明这些基本的要求是什么,这样才能有效地推进政治发展,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社会的发展向政治体系提出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在社会结构大幅度调整过程中的发展秩序,提供在经济体制转型进程中的政治调控。这就需要提升政府质量。

孙中山说:“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外国旁观的人说中国是一盘散沙,这个原因是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因为一般人民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这种状况是建立现代化国家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孙中山为此奋斗了一生。社会主义革命后,执政党清醒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毛泽东在分析乡村社会改造时曾经指出:“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要从旧制度的基地上建立起来,它就必须清除这个基地”。中国共产党成功地改造了乡村社会,把正式的体制力量渗透到乡村社会,实现了乡村社会的政治整合。但是革命后推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应的政治全能主义没有为乡村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力量。乡村改革给乡村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能量的同时,出现了村落家族文化的回复,各种带有浓厚家族主义色彩的非正式力量在乡村社会兴起,使乡村社会的秩序出现了紊乱,冲击着正式体制在乡村社会的地位。更为可怕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侵入了公共权力的领域,导致政治腐败和社会腐败。“这里倒不是说血亲关系必然导致腐败,而是说血亲关系一旦渗透入公共

权威的活动过程便会滋润腐败。关键在于社会体制有没有有效的机制来防范和阻遏这些因素渗透进来”。在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改变政治全能主义的政治调控方式,关键是要求政治体制提供符合社会发展的调控方式。

三乡村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首要问题,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中的根本问题。革命后乡村发展的历程表明,哪一段时期乡村问题得到重视,并施之以切实可行的乡村发展战略,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就比较协调和稳定。反之,不能正确估价乡村发展的实际问题,就要使中国社会走弯路。革命后乡村发展过程使我们认识到,乡村变革问题的实质并不仅仅在于我们是否重视乡村问题这一单纯的认识论革命上,而且还表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如何把握乡村问题的复杂性和系统性中。

革命后乡村发展在政治全能主义的思想指导下直接造成了中国基层社会的萎缩,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制约。事实亦已证明,告别政治全能主义,乡村改革不仅大大激发了基层社会的经济发展活力,还掀开了基层社会的政治发展新景观。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同样要避免走到另一个极端──市场神话。乡村发展水平依然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益凸现。如人口与耕地的矛盾;集体经济与富民政策的背离;规模经营与家庭耕作的冲突;现代文明与传统习俗的对抗,等等。这种状况使我们认识到:稳步、持续、系统地推进乡村改革对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变迁之必要性。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社会中的乡村社会承受着厚重的历史积淀,又体现着稳定的政治力量。只有广泛的有组织的稳定的变迁才能有效地解决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困境。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社会,又属于后发型现代化的国家,要完成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度,没有或漠视政治力量的功能和存在,都将严重影响乡村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的完成。着名的发展经济学家M.托达罗把行政管理视为发展中国家“最稀缺的资源”,他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注定要为国家的繁荣和幸福承担更多的责任,更主动地承担责任,必定要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主导作用。政府质量将是乡村社会能否完成向工业社会的转型,现代化能否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

由市场经济制度取代计划经济制度,必然为政府扩展设定限度,市场经济所提供的竞争机制就是旨在用分散权力的办法来把人用来控制人的权力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制度。由此可见,提升政府质量是推进乡村发展乃至国家发展的重要课题。中国社会稳定的维持、经济发展的推进和政治发展的推护,首先要看乡村能不能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论,一个处于现代化之中的超大社会的乡村发展,端赖于政府在乡村推行改革的能力。这就需要在限定政府扩展范围的同时提升政府的质量。这不仅仅是提升中央政府的质量,在更深的层次上是亟待提升基层政府的质量。

首先、增强政府汲取社会资源和优化社会资源的能力。由于生产力的相对不发达,乡村社会经济资源的不足成为首要矛盾。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民承担起了获取社会经济资源的首要任务,同时基层政府的资源积累和资源提供的能力大大削弱。现在的问题是要使政府实现政治调控方式的转变,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执行发展政策的创新,前提就是要增强政府的资源支配量。当然,在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必须注重政府优化社会资源的能力。因而,从现代化整体战略出发,社会体制应当支持基层政府重新建立其资源汲取的手段。我们可以看到,凡是乡村企业较为发达、集体经济较为强大的地方,基层政府依然能够保持对基层社会发展的调控,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6

关键词:公共政策,本质属性,谱系

一、引言

当代政策学认为,公共政策是社会公共权威在特定情境中,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其作用是规范和指导有关机构、团体或个人的行动,其表达形式有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命令、国家领导人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政府的大型规划、具体行动计划及相关策略。它是国家公共权力运行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手段。当前政治学与政策学关于公共政策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主体和客体等方面的研究已深入展开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学界对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缺乏必要的、深入的探讨,已有的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不够全面,更鲜有关于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谱系的基本共识。我们认为,对公共政策本质属性的全面把握不仅是公共政策学科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且关系到现实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等各个过程及其价值取向、实际效果等问题。因此,本文拟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作一尝试性的探索,并试图描绘出其谱系。

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体现在其公益性上,公益性关涉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问题。公共政策的政策问题都来源于公共领域,其目的是分配社会的基本的善,解决公共问题,治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只能是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公共政策的公益性就体现在它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而非私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和眼前利益。公共政策是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仅仅为少数人、少数集团的特殊利益服务,政府及其公共政策实现公共利益的能力和程度,是判断和评价政府及其政策的正当性、有效性的基本标准。

因此,公共性之于公共政策,是公众在公共领域的政策表达,是有意识的、合理的政策序列设计与安排。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政府来说,它是公民权力的者,它按照公民的意愿和利益,面向社会共同需要,提供公共物品,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公共交易,满足多数和保护少数,由此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公共性相对于公共政策主体政府而言,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从基本理念上讲,“公共性”是指公共政策在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政治过程层面上,“公共性” 意味着公共政策在涉及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行动中存在着有效的决策参与通道和决策机制;在道德层面上,“公共性” 规定了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必须具备公共人格,从而防止公共政策违背公共利益,偏离其公共性,成为社会某一利益集团获取垄断利益的工具。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评判一切公共政策的基准性价值,成为公共政策分析的基本理念和核心精神。学术界当前关于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的研究普遍集中在公共性这一点上,但笔者以为,除了公共性这一本质属性外,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也是公共政策本质属性谱系中的组成部分。

三、公共政策的公正性

公共政策的公正性是指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理性是现代公共政策的基本概念和范畴之一,也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理性而又科学的决策是公共政策制定和政策合法化的基础和前提。美国政治学家P·荻辛曾描述了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五种理性:(1)技术理性,即公共政策是否对社会产生效用而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2)经济理性,即公共政策是否以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大的效益,或者提供固定的效益而消耗最低成本;(3)法律理性,即评定公共政策是否符合成文的法律规范和各项先例;(4)社会理性,即断定公共政策的内容是否与社会上流行的规范与价值一致;(5)实质理性,即政策是否追求前面谈到四种理性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以及能否解决各项理性之间的冲突问题。

按照科学理性的原则,公共政策的标准只能是建立在“合理性“的基础之上,不应当也不可能是最佳的,而只能是满意的或次佳的。按照科学理性的原则进行公共政策决策时,要求决策者具有丰富的经验、广博的知识、高超的智慧、英明的谋略,搜集的资料信息力求准确、全面、客观,并能重视数字和数据,尽量建立数学分析模型,数理逻辑推理严密,对未来的预测尽量减少不确定性。按照科学理性原则进行公共政策分析时,政策分析人员能够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运用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的方法与技术,准确地评定公共政策的效果、效率和效益,并就公共政策失效作出正确分析,从而科学地对“政策病理”进行诊断。罗尔斯认为,“公正防止了偏见和自私的歪曲,知识和自居力保证了别人的志愿将得到准确的评价。

同时,公正性也反映在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上。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或公共权力机构协调和平衡公众利益的途径与手段。任何公共政策要能让公众接受,并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从内容到形式都是合法的。所谓内容的合法,是指公共政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所施行的计划措施,能使公众利益得到协调、平衡,符合多数人的、长远的利益要求,能被公众认可和接受;所谓形式的合法,是指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必须是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公共政策只有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具有合法性,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与效益。没有公正性,也就无从谈起合法性;没有合法性,那当然就缺失公正性,公共政策也因此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转贴于   四、公共政策的公开性

公共政策的公开性指公共政策在公共领域中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在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内,公众通过公共理性,而不是单纯的个人偏好,对公共事务进行关注和公开讨论。“在一个自由的国度里,每个人都认为他和一切公共事务有着利害关系;有权形成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对于公共事务,他们反复探究、认真讨论。他们充满好奇、渴望、专注和猜忌;通过使这些事务成为他们的思想和发现的日常话题,大量的成员获得了一种相当不错的知识,有些还获得了相当重要的知识。”

由此可见,公众具有对公共政策及一切重大公共事物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公共政策的公示,有助于政府的意志自由得以落实,并能够正确地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开展政策动员,使公众知晓政府的意图和国家重大事务活动,从而激发公众的劳动热情和落实政策的积极性。公众能就政策问题与制定者达成磋商意见,能够通过民主的程序表达和整合自身利益,通过特定规则决定政策的选择,决定政府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公众具有对公共政策的话语权力,能够形成强大的公众舆论,围绕公共政策的善与恶、对与错、利与弊等问题进行讨论,能够对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施加强大压力,可能迫使政府采取修改与调整、退出与终止的政策行为。这时,公众舆论的压力就成为公共政策的一种评判和治疗手段,公众在此过程中获得了一种参与的权力和监督的权力,但他们还不会充当正义和幸福一致性的保障者的角色。也就是说,公众舆论应当追求合理化,而不是集体偏见。从一定程度上讲,公众舆论本身也需要审议公开化。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现代公共政策讲究其过程的透明度,讲求公众发表意见的合法途径,强调公众舆论监督。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公开性,公民及公民团体才可能了解公共政策是否合理、合法和符合公众的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共政策就是公众政策,它是公众的愿望和利益在公共领域之中的公开表达。

五、公共政策的公平性

公平性指公共政策所体现的平等观。罗尔斯认为,作为一种公平的正义观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以往受惠最少者时,才是正义的。公平管理学派认为,公平是每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同时,公平不仅是一种伦理价值,而且也是法律、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体系。马克·路希夫斯基认为,平等可以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政治平等,政治平等指的是投票的平等,每个人都有选举投票权;第二层意思是机会平等,应该给予每个人发展其潜能的机会;第三层意思也是最充满争论的结果平等,比如通过累进所得税而进行的社会再分配等。

因此,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可以从三方面理解:首先,平等的理念之于公共政策应该是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要兼顾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和诉求。“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指公共政策要兼顾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需要,这是由其公共性决定的。“兼顾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和诉求”是指公共政策除了要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和需要外,也要考虑少数人的利益诉求,不能对一部分人或团体持有政策歧见,有意忽视其利益,或者通过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以成全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尽可能使受益者的面扩大。其次,公共政策一方面要考虑受益公平,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支出公平。在考虑自己可能从公共政策中得到多少实惠、好处的同时,还要考虑自己的贡献,即对公共政策的态度与行动,比如在分享各种收入津贴的时候,是否自愿而又主动纳税呢?第三,公共政策一方面要考虑横向公平,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纵向公平。当我们分析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时,应该“平等地对待平等的代内人”,一项已拟定的规划应为处于相似阶层提供统一的成本与收益;此外,也应该平等地对待身处不平等环境的人们的分配问题和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平问题,比如设立自然保护区或资助修复历史遗迹的政策规划与财政预算。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7

 

关键词:群众体育 政策 内容 特点

群众体育政策以社会群众体育生活中的政策领域,即现实的群众体育政策实践、政策系统及政策过程作为研究对象,它的基本目标是端正群众体育发展方向,改善群众体育决策系统,提高群众体育政策制定质量,从而实现群众体育的政策目标,故其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双重性、实践性、多样性等特点。 

1 群众体育政策的内涵 

群众体育政策作为体育政策的一部分,可以作如下定义:群众体育政策是政府为处理社会群众体育事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其本质体现了政府对全社会群众体育利益所作的权威性分配。群众体育政策是国家政权机构及政府体育部门,为了解决和处理社会群众体育问题,维护社会群众体育利益,实现社会群众体育目标,所制定的关于群众体育活动的一系列的原则、方法、策略、措施和办法的总称。群众体育政策以社会群众体育生活中的政策领域,即现实的群众体育政策实践、政策系统及政策过程作为研究对象,它的基本目标是端正群众体育发展方向,改善群众体育决策系统,提高群众体育政策制定质量,从而实现群众体育的政策目标。 

2 群众体育政策的基本内容 

2.1职工体育政策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体育工作,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职工体育健身活动。 

50年来,全国职工体育由各级企业体协形成的一套管理模式,成为贯彻落实《体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进职工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有效管理办法,是我国职工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法的延伸及补充。 

2.2城市社区体育政策 

积极发展社区体育。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体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社区是城镇居民的主要聚居地,是他们进行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的主要场所。城市体育要依托社区,积极建设和开辟更多面向广大群众、便于居民参与的公益性体育场所,充分利用社区各类体育活动中心、健身站点,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 

2.3农村体育政策 

提高农民的体质与健康水平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各级农民体育协会的作用,并与文化站协同配合,做好农村体育工作。继续开展评选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推动农村体育的发展。 

群众体育的工作难点在农村,如何实现农村体育的发展需要政府做出超前意识的正确决策。领导体育意识的增强和普遍重视体育工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体育健身意识的增强,是农村体育发展的关键。健全的组织网络建设是开展农村体育发展的保证。体育经费的投入,是体育工作活动得到落实的保障。目前,农村体育的体育骨干主要是来自镇文化站、镇体育干部、乡镇企业的领导、职工、学校的体育教师和各级体育部门培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但今后还应该继续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力度。 

2.4少数民族体育政策 

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各级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少数民族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为群众体育提供了极具特色的发展条件。少数民族的体育要体现全民健身的创新、特色和多元化,增强全民健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特点和区位优势。 

2.5残疾人体育政策 

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丰富残疾人体育健身方法,培养体育骨干,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保障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的规定如下: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2.6妇女和老年体育政策 

重视妇女和老年人的体质与健康

[1] [2] [3] 

问题,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重视关心老年体育工作。 

妇女是社会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的作用正日益加强。因此,增强广大妇女体质,积极动员广大妇女参与健身体育话动,不仅对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腾飞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军队体育政策 

实施《军人体育锻炼标准》,进一步发展部队体育,增强体质,提高部队战斗力。培养部队体育骨干。军队体育以连队为重点。国家体育总局将继续使用体育公益金支持部队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年月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年月,解放军四总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军队体育工作的意见》(政联字第号文件),明确了新时期军队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奋斗目标。年,总参谋部颁发试行新的《军人体能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军队体能训练内容、方法和标准。

.知识分子体育政策 

积极为知识分子创造体育健身条件,倡导和推广适合其工作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重视对中高级知识分子进行健康检查和体质测定工作。 

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是人才竞争的世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民族素质。而知识分子的素质无疑在整个国民素质中是最重要的。但在现代社会,知识分子普遍感到工作生活压力大。这样就对知识分子的心理和身体素质的完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体育不但能够实现人类的自我超越,还能够提高人类的心理健康水平,经常参与体育运动,能够减轻心理挫折,调整不良情绪,提高人们的体力、体能、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群众体育政策的特点 

.群众体育政策的社会性(公众性) 

在我国,制定群众体育政策的国家政权机关代表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它所制定和实施的群众体育政策,必然要为满足大多数人民体育健身和体育生活的需求服务。因此,群众体育政策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都必须反映和关注社会公众的体育利益。 

我国的群众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要以社会化为突破口,实现行政型向社会型、福利型向消费型、场馆事业型向经营型、政府办向社会办的转变,逐步使群体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建立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和兴办经营性体育场所。 

.群众体育政策的双重性 

长期以来,群众体育在我国一直被视为纯粹的社会公益事业。学术界对群众体育解读的理论视角主要是生理学和社会学,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和经济体制的转轨,群众体育的生存环境和运作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研究视角。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的鲍明晓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群众体育是公益还是私益的问题。 

公共部门经济学认为,一项活动属于公益还是私益关键看其产出的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如果产出的是公共产品就是公益活动,相应地提供这类产品的部门就应该是政府;如果产出的是私人产品就是私益活动,相应地提供这类产品的部门就应该是企业。从实践看,当下我国群众体育主体上是私益性活动而不是公益性活动。如果说群众体育是公益性活动那也是特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那一小部分。 

长期以来,我国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沿袭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模式,坚持认为群众体育是单纯的公益事业,但当今的中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和实力定位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群众体育在现实性上只能是以个人自主消费为主体的私益性活动。 

.群众体育政策的实践性 

群众体育政策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实践,我国群众体育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而且富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制度和活动方式。近十余年来,在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践过程中,提出了“三边工程”(建市民身边的场地、设市民身边的组织、搞市民身边的活动)。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8

一、发展型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介入

发展型社会政策是一种与发展理念及目标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政策模式,其基本理念注重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积累,强调福利接受者与弱势群体的劳动参与,注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认为社会政策是一种社会投资,是推进一个国家或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它强调社会福利服务的全面性与持久性,其最大意义在于它能使传统的社会政策对民众福利的保护方式从被动型、事后补救型、消费型向积极干预型、促进型、投资型转变,内在地包含着一种中长期战略眼光。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助人自助的专业,在社会发展以及政策实施过程当中,一直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因此,发展型视角下的政策创新对于现今社会工作介入活动有着一定的影响和作用,在实践中,就更加要求社会工作这种专业助人活动不再是简单地回应和解决受助对象的物质匮乏等基本问题,而是要更加侧重与物质需求相关的情感及社会需求,在服务提供与社会福利政策制定及实施方面扮演积极的倡导、推行、监督与研究的角色。

二、城市失业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分析

我国城市失业人群目前享有的医疗保障政策主要是城市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在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城市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还存在着以下三方面不足。

2.1“重大病、轻预防”理念与发展型社会政策相背离现代医学研究发现,疾病的早期预防和诊断是提升居民健康水平的最佳模式。在21世纪,人们的医学理念将从“疾病医学”延伸至“健康医学”,从“注重治疗”向“注重保健”发展。与此同时,发展型社会政策也强调政策的前瞻性和发展性,社会政策不能处于一种应急性和补救性状态,要加强对社会问题的“源头干预”,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显然,“重大病、轻预防”的政策理念还停留在传统社会政策的范畴,它的基本思路是“抓大放小”,集中财力物力解决主要矛盾与主要问题,因此,它的政策设计还停留在传统的“问题—回应”层面,这是一种消极被动型和事后补救性质的干预,它与发展型社会政策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由此,城市居民医疗在现实中往往会陷入到一种“小病保不到,大病保不了”的尴尬境地,使得失业人群医疗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2政策程序“多应急性、补救性;缺乏科学性、系统性”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障政策的起草、制定、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没有听取基层人民的心声,有的政策内容是依据一些专家人士的设想和观点来制定的,其中缺乏应急性、补救性,科学性、民主性。比如,政府把城市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作为关于加强城市卫生工作的一部分,在政策执行后,其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卫生保健工作往往被未被配套实施,如此,城市居民医疗政策便与其他城市卫生工作政策的关系就在实践中被混淆了,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实际也未能实现。城市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与其它城市卫生政策实质上同处于一个体系中。当它们内部的关系出现危机,整个系统的功能也将被受到打击与弱化。

2.3政策动员不足缺乏民众参与性城市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还是依循传统的政策支持模式,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力量,自上而下通过政治力量强制大面积地推行。政府与社会公众未能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公民社会尚处低级阶段,各种社会资源未能得以充分调动,使得政策大多停留在政治动员层面,社会动员不足。而且在政策的设计完善中,居民不但没能参与方案的讨论,而且意见很难被反映上去,何况决策在政府、卫生机构和居民三方博弈中,居民始终处于劣势。即使是在对城市居民基金的管理监督中也缺少居民的力量。

三、城市失业人群医疗保障政策的社会工作介入

关于以上城市失业人群医疗保障政策问题的解决,发展型社会政策指导下的社会工作,其重点应是从个人、社区和政府三个层面综合进行介入。社会工作者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失业者个人的潜力,促进个人自力更生,参与决策和个人的主动性的的培养。具体说来,首先,从个人层面要提高城市失业人群的健康投资意识,他们作为城市居民医疗的筹资主体和直接受益人,只有其意识到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和合理性,才会自觉、自愿地参加医疗,从而实现城市医疗政策的良性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其次,社区要提高城市失业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城市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兼具“保险”性质,其根本目的在于从制度政策层面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权利,提高居民群体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是全面医疗建设有序推进的基础性内容。最后,政府要给予居民充分的参与和监督权利。居民是城市医疗的参与主体,是资源的直接购买者和消费者,因而,医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离不开居民的切身参与。在医疗政策的具体管理和运作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动员和吸收城市居民,增强其权利意识和主人公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政策与“人的自由能力”之双向建构和共同发展。

四、结语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9

[论文摘要] 确定评估标准是公共政策评估的核心工作,当前,构建以人为本的政策评估标准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可以通过构建一套包括价值性与事实性两个层面标准的政策评估标准体系,完善一系列的政策评估制度,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贯彻到政策评估全过程。

一、构建以人为本政策评估标准的现实意义

1.以人为本的政策评估标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人可以发挥最大的积极作用,人既是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也是建设成果的占有者和享用者。这就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依据和政策目标应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以人为本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应成为评价公共政策的标准。确立以人为本的政策评估标准,就是在政策评估领域以公共利益协调为本质特征,以目标可持续性作为基本要求,以人的发展为最高目标。

2.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评估标准是实现公共政策科学化的必要因素。纵观改革开放的过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加快我国工业化进程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出“以物为本”的倾向,过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例如“唯GDP论”忽视经济增长质量,忽视经济增长对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所以,“以人为本”取代“以物为本”作为公共政策评估标准,有助于促进政策制定、执行、监控和评估个环节的科学化。

3.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评估标准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动力之一。当前我国政府处在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过程中,服务型政府根本职责之一是满足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需求,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是重要的公共政策主体,公共政策是政府回应社会、为人民服务的基本途径。所以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政府意志的价值取向。确立以人为本的政策评估标准,有助于实现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等环节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解决民众期待解决的问题。

二、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内涵解析

1.以人为本的内涵剖析。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内含是以人的价值为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一切服务于人,一切要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党提出的以人为本发展观,就是把人作为发展的本质、本体、核心,将人的发展观视为发展的本质、发展的目的、发展的动力和发展的标志这样一种科学发展观念。

从我国现实的层面而言,以人为本的内涵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题中之意。马克思曾经指出,未来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可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社会主义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同时也指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政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以人为本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价值要求。小康社会是全面发展的和谐的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不仅要大力发展经济,还要缩小城乡、地区之间的差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2.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分类。公共政策评估标准就是对公共政策效果进行价值判断的尺度。在现实的公共政策过程中,由于公共政策涉及面广,利益相关者众多,相关变量因素复杂,因此很难设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国内外许多学者从各自的研究角度,提出对政策评估标准的看法和相应的政策标准。美国学者威廉·邓恩提出六种标准,即效益、效率、充足性、公平性、回应性和适应性。台湾学者林水波认为一般性政策评估标准应包括下列十种:工作量(或称投入量)、绩效(涵盖产出量、效能及影响程度)、效率、生产力、充分性、公平性、妥当性、回应程度、过程、社会指标。国内学者陈振明提出五个标准:生产力标准、效益标准、效率标准、公平标准和政策回应度。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个领域内的矛盾也更为凸显,公平和效率、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发展、城乡区域等因素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和执政理念也越来越多的体现在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所以,从理论上确立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评估标准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根据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学者研究成果,一般政策评估标准应包括:效率、效益、生产力、公平性和回应性。以这些标准作为评估公共政策的准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创建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评估标准体系

为了实现公共政策的人本取向,需要构建一个公共政策评估标准体系,并完善相关的评估制度与评估技术,将“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到实处。首先,在构建的以人为本的政策评估标准的体系中,“以人为本”是核心、本质,被称作价值性标准,具有指导意义,换言之,在整个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将始终贯彻“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其次,“以人为本”的内涵是丰富的,涵盖多元指标,以“绩效、公平、生产力、回应性”作为“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从另一个角度说,要满足广大民众的需求,实现“以人为本”,就要满足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生活等多方面的需求,即要将效率与公平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因此,绩效、公平、生产力、回应性”被列于“以人为本”的下一层次,被称为事实性标准。最后,完善公共政策评估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政策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1.确立“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评估价值性标准。公共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系统中重要一环,以一定的价值标准作为评估依据,价值标准的内涵直接影响民众利益。比如,在改革开放初期,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这一政策指导原则下,大力发展生产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后实现共同富裕。至90年代,一些社会问题凸显,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凸显政绩,过分追求效率,忽视公平,造成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新世纪之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提出,要求改革更加明确“以人为本”的目标而不再是盲目追求GDP增长。

确立“以人为本”为公共政策评估的价值性标准,创新公共政策理念。首要工作是要把人的全面发展放在公共政策的核心地位,一切公共政策运行都必须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动力,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此外,还要破除把人作为发展工具的陈腐观念,彻底改变过去公共政策所强调的效率之上、过程为本和人的工具性,以实现人民的权利、利益和价值为中心。

2.构建“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评估事实性标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为将这一理念落到实处,需要建立一系列事实性标准,以确定“以人为本”理念的落实情况。事实性标准包括:绩效标准、效率标准、公平标准、回应性标准。以绩效为衡量标准就是依据具体明确的目标,分析政策对客观事物与政策环境所造成的实际影响。既包括政策推动的效果,又含有民众心目中认定的满意程度。绩效标准的着眼点在于民众对政策效果的反应,在本质上与“人本”理念是一致的。以效率为标准旨在衡量一项政策产生某种水平的结果所必须的工作量或投入量。效率标准关心的是如何以最小的政策投入得到最大的政策产出。以公平为政策衡量标准要关注政策所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产生的绩效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公平分配的程度。“公平”是“以人为本”的核心内涵。回应性反映政策运行结果是否符合政策对象的需要、偏好或价值观念。同时要加强构建效益、效率、公平、充足性、适当性和回应性标准的指标体系,作为以人为本的价值性指标具体化、数量化的尺度。

3.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评估机制。将以人为本的评估标准有效运用到实际评估工作中,还需要完善政策评估一系列相关制度及评估方法。首先,实现政策评估主体多元化。实现政策评估主体多元化是促进政策科学性和民主性的有效措施。根据政策评估主体机构地位的不同,可以将政策评估主体分为内部评估主体和外部评估主体。内部评估主体包括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政策机构中的专业评估人员。外部评估主体包括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专业性咨询公司、大众传媒、社会团体、公民等等。不同的评估主体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对政策做出有效的评估。例如: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策运行全过程有全面的了解,有利于展开评估活动,而且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迅速做出调整。外部评估主体中的许多人都是公共政策的对象,对政策的利弊得失有着最为真切地感受,可以对政策效果做出比较真实的评价。而且外部评估主体涉及的范围广泛,能够反映出社会各个阶层对于公共政策的看法,评估结果往往比较客观,而且是政府与民众进行沟通的有效信息。其次,构建多渠道公众参与评估机制。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评估的程度远远不够,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提供的参与渠道不足。评估渠道多样性是当前政策评估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方面,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政策评估渠道畅通无阻。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建立社会听政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等,使公民参与经常化、制度化。另一方面,大力发展非正式评估。相对于正式评估,非正式评估对评估形式和评估内容不作严格规定,方式灵活、简便易行,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使用,使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政策评估。再次,构建社会公示机制。公众如果要参与政策评估,就要对政策有一定的了解,这就要求政策运行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增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使公众对一项政策的出台背景、政策的运行过程、政策的效果等方面有较深入的了解。公示制度是人民群众享有的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就政策评估而言,为了更有效发挥社会公示制度的作用,明确公示的范围与原则,采取合适的公示形式,如会议、公告栏、新闻媒体、网络等。在当前信息高速发展时代,政策应有效利用网络这一媒介,将政策信息及时地张贴在网站上,保持信息的时效性和最新性。另外,尽快完善听证制度,有很多公共政策进行公示后需要进行听证,特别要建立听证意见的反映与反馈机制,使听证会的建议能够得到实施。最后,构建民意调查机制。要在政策评估领域改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主动与广大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建立完善的民意调查机制,采用民意测验等方法了解公众对某一项政策的建议和意见,并将这些建议和意见运用到政策修订工作中,将人民的意愿真切地体现到日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评估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参考文献

1.贠 杰、杨诚虎:《公共政策评估:理论与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美]托马斯.R.戴伊:《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张素琴:“省级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研究”,载《理论学刊》2007年第4期。

4.李 娅:“西方政府绩效评估:理论、实践及其启示”,载《行政论坛》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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