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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发展的意义集锦9篇

时间:2023-12-23 16:39:08

交通发展的意义

交通发展的意义范文1

【摘要】交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先导性工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行业越来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凸现出种种现象和问题,与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交通事业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很不适应,严重影响了交通行业的形象。交通行业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新形势下建立起交通廉政文化显得尤为必要,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交通行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交通廉政文化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推进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

廉政文化是人们对于廉政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及社会评价的总和,是廉洁从政行为在文化和观念上的反映。它作为一种潜在的力量,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舆论氛围。加强交通廉政文化是构建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开创交通事业新局面,实现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荣辱观是人们在依据一定的思想道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关于荣辱观念的总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旗帜鲜明地指出了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引领社会风尚的光辉旗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迫切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对我们分清是非荣辱,树立道德信念,对于确立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们一定要从实现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筑牢交通职工思想道德基础和推进交通反腐倡廉的高度,深刻理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性。它对全面推进交通廉政文化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交通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推进交通廉政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交通投资体制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一切规费资金由交通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又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再加上不受制衡的招、投标市场,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这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个别党员干部,不知荣耻,奉行的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本事、有能力”;“人不为已,天诛地灭”;以及“金钱至上”、“享乐主义”,在这种极端腐朽落后的思想指导下,私欲膨胀,为所欲为,走向腐败,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交通厅长不断落马的频繁重演,已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交通厅长现象”。在反映了制度与监管缺位的同时也暴露了交通廉政文化的缺失。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就是要用廉政培养一种精神,一种思想,一种境界。廉政文化的使命就是要培养人的高尚品格,陶冶人积极向上的情操,历练知耻、拒腐、行廉的思想境界。?假如不明是非、不知荣辱,不辨善恶、不分美丑,风气必然颓废消极,也必然阻碍交通事业的发展。实践证明,没有良好的价值取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复兴将无从谈起。社会主义荣辱观辨是非,明荣辱,分善恶,别美丑,引导人们摆正个人、集体、国家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荣辱观,全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才能有助于廉政文化的建设。如果我们交通行业人人知荣弃耻、褒荣贬耻,我们交通行业一定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为实现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树立交通廉政文化理念

理念决定性行动。没有理念,即使“高唱廉政歌”,也照样腐败与堕落。大凡落马的贪官,几乎没人不谙“高唱廉政歌”对自己腐败的掩护作用。廉政文化建设要倡导行廉拒腐,心中常有个“畏”字。邓小平说过: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也不好,做事要有所畏,有所怕,不能无所顾忌。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遇到困难时,就需要有无所畏惧的精神,大胆实践。遇到个人利益得失的时候,就要三思而行、如履冰渊,时刻记住,一失足成千古恨。这是一种自我修养。为一个公字,要敢字在前,为一个私字要慎字当头。廉政文化建设要提倡“立志”,树立廉政之风。意志不会凭空产生,需要用先进的文化去影响去培育。只有树立起“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廉政文化理念,才会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交通发展的意义范文2

一、在构建和谐交通的进程中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

"爱交通、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是交通行业永恒的主题。交通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活动,使交通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推动交通事业发展,提高交通职工素质,营造良好社会风尚,服务经济社会等,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交通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重庆直辖8年多来,全市交通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交通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与日俱增。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及今后,尤其是"十一五"时期,是加快建设长江上游交通枢纽的关键时期,我市交通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十分繁重。要实现交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广大交通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充分发扬"爱交通、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精神,激发参与交通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胸怀全局、无私奉献,励精图治、埋头苦干,为交通部门做负责任的行业、交通职工做好负责任的岗位作出最大的努力。

(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提高交通职工素质的需要。总体上讲,交通职工队伍是有战斗力的,特别是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职工队伍在思想、政治、作风上都有了明显改进。但也要看到,交通职工队伍仍还存在一些与社会主义荣辱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如部分职工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重物质,轻奉献,重个人,轻集体的倾向,服务交通的事业心不很强;一些处于执法、运输等服务最前沿的职工,在文明执法、礼仪服务等方面还做得不够,群众投诉时有发生。这些不良思想的出现,不仅淡化了交通职工对荣辱观的认识,降低了自身素质,而且也一定程度影响了交通事业的发展。面对把重庆建成长江上游交通枢纽的奋斗目标,面对更加繁重的交通建设任务,交通职工队伍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提高自身素质显得更加重要。

(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塑造交通行业风尚的需要。荣辱观作为对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的基本价值判断,它渗透于我们整个日常工作之中,引导着行业风气,标志着行业的文明程度。交通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和群众关注的焦点,尤为迫切需要倡导正确的荣辱观,作为引领行业道德风尚的标杆。交通各岗位尤其是执法、运输、征费等岗位的职工都应牢固树立和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养成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思想道德品质,努力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热爱交通、服务群众、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交通行业风尚。只有树立良好的行业风尚,交通行业才能赢得社会和群众的认同和支持,交通事业才会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在推进交通发展的实践中涵盖社会主义荣辱观

"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交通职工思想道德建设树起了新的标杆,应该成为交通行业的座右铭,也为交通行业建设"文明交通、诚信交通、和谐交通"的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推进交通发展的实践中全面涵盖社会主义荣辱观,还应做好"六个结合":

(一)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与促进交通发展结合起来。"八荣八耻"首要的就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落实到交通行业,就是要求交通职工真正做到"奉献交通、服务社会"。为此,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就要广泛调动交通职工全身心地投入到交通建设中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热爱交通事业,推进交通发展。同时,也要让交通职工通过完成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节约型交通建设,运用最少的交通投资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以磨练交通职工奉献交通、艰苦奋斗的意志,用看得见、摸得着的交通发展成果,增强交通职工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念。

(二)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与交通党建工作结合起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共产党员必备的条件和品德,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交通各级党组织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党建工作,尤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躬身实践,把"八荣八耻"作为信条来奉行,用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人格力量为群众做出榜样。

(三)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与交通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同时,交通是众所周知的高危行业,我们必须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交通行业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反腐倡廉教育的始终,引导广大交通职工牢记"八荣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确保交通行业"建设一批工程,培养一批干部",真正成为负得起责任、经得起检验的行业。

(四)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与交通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交通作为服务性的窗口行业,应当努力好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积极实践者、示范者和推动者。尤其要与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文明车、船、港、站、线、班、队等文明细胞评选和"双十佳"、"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五好家庭"、"文明职工"等文明创建活动这些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力争创一流的队伍、一流的作风、一流的窗口、一流的业绩,树一流的行业形象。交通行业的各级群团组织也应当紧密结合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在各项活动中充分融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五)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与交通职工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对于任何公民而言,荣辱观都是影响其一生的重要观念。当前,交通行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与加强交通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使交通职工明晓现实生活中"光荣"与"耻辱"的深刻内涵,自觉运用荣辱观念检省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尤其要通过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切实扭转部分交通职工存在的重物质、轻奉献,重个人、轻集体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交通职工自觉养成"热爱交通、服务群众、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优良品德。

(六)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与交通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交通系统一半以上是企业,企业职工占整个交通职工近80%。交通系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重点在交通企业。为此,交通企业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与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企业文化建设这一载体,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增强广大交通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企业团队精神,打造品牌企业,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在交通岗位职责的履行中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交通既是基础行业,又是充分展显公民道德的前沿窗口。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交通行业最主要的就是要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交通服务,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积极实践者、示范者和推动着。为此,交通职工要紧紧依靠交通岗位职责,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新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坚持在交通岗位职责的履行中从具体事情做起,切实提升社会公众对交通行业的满意度。

(一)大力宣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交通职工要把我们的岗位创建成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示范岗位,坚持把"爱交通、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行业精神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投身交通事业发展实践中,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文明、诚信、礼仪"的交通服务。要努力把交通行业创建成向社会传播文明新风的示范"窗口",用规范的服务、文明的行为和严谨的作风,向社会传递交通文明,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充分利用交通"窗口"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服务手册等载体,大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神实质、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通过张贴、悬挂宣传标语,设置公益广告等,努力在行业内外营造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扎实抓好规范化服务,充分体现交通服务的基本内涵。交通各行各业都应当从基础工作抓起,健全岗位服务规范,完善基本服务条件,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基层的观念,始终做到心往下倾,力往下使;运输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群众的观念,为广大群众提供各类基本运输信息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乘运环境;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始终做到文明执法,热情周到;经营部门要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始终做到遵纪守法,团结互助。总之,交通各行业都应当将社会主义荣辱观融入到岗位职责中,使荣辱观在履职过程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三)大力推行人性化服务,不断丰富交通服务的新内涵。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是服务的基本要求,人性化、个性化服务是服务的更高境界。交通干部职工要用交通人"爱心的关怀、耐心的服务、细心的照顾"进一步丰富交通服务的新内涵。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出发,大力倡导和推行人性化服务、个性化服务,创新服务举措,拓展服务内容,推出一批新的更具人情味的服务承诺、服务公约和服务守则,使交通为社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增强群众对交通行业的认同感。

交通发展的意义范文3

正如总书记指出:今年是建党70周年,也是我们党在全国执政的第70个年头,在这个时刻开展主题教育,正当其时。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我们党始终把思想建设作为党的基础性建设,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就能够使全党始终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协调的行动、强大的战斗力。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处于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利于在新时代新背景下,将“初心”和“使命”贯穿到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艰苦奋斗、攻坚克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不竭动力。新时代只有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有力,才能保证我们在新的历史征程中行稳致远。正如在讲话中深刻指出,这是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党的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迫切需要。

二是对交通人的初心和使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总书记对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愿景下,对交通运输定位、发展的新思考。通过集中学习,大家认真领会这一思想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努力理解其中贯穿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总书记指出,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就是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为人民谋幸福,就要求我们所有的工作,必须以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判别,以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为衡量标准,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民族谋复兴,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立足大局,服务全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筹部署下不断推动事业发展,支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我们的目标可以高度凝练为建设交通强国。这两方面的要求是内在统一,紧密关联的。人民满意交通一定要求是交通强国,交通强国也首先应该是人民满意交通。过去的一段时期,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迅速,更需要我们每一位交通运输的从业者回望初心,广泛调研,深入思考,人民群众出行、企业产品材料运输,对交通的期待是什么,对交通的哪些方面还不满意,这就应该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和工作的重点。交通的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和工作落实,都应该首先响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需求。避免在其中仅仅顾及行业利益,甚至掺杂部门利益,考虑管理便利。

作为一名普通党员,我们身处不同的工作岗位,承担不同的职责,如何准确的把握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值得深入思考的,多数情况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推动交通事业持续不断前进,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实际工作中也会遇到推动行业升级与保护行业利益、服务群众出行与维护行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方便行业管理等两难的困扰,要求我们必须摆脱认识水平和思维惯性的制约,以更广的视野,更高的格局和更博大的胸怀作出更加科学的抉择。

三是对立足本职努力投身人民满意交通和交通强国建设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回望初心,记牢使命,更需要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接下来用扎扎实实的行动,实实在在的业绩来推动事业的发展。通过学习研讨,大家认为,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主题教育中还应该从理想信念、政治责任、执政本领、工作作风几个方面切实查找差距,狠抓落实。

要坚定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事业和人生的灯塔,决定我们的方向和立场,也决定我们的言论和行动。理想信念不是拿来说、的,只有见诸行动才有说服力。必须做到知行合一、言行一致,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建设交通强国贡献力量。

要强化政治责任。最重要的就是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各项工作中都毫不动摇、百折不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部党组的决策部署,不打任何折扣,不耍任何小聪明,不搞任何小动作。

交通发展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哈贝马斯;历史唯物主义;重建;劳动;生产力

哈贝马斯是一位很有理论成就的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在新的历史时期他明确提出了“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进行反思,具有独特的理论形态。后,西方资产阶级的代表宣布“历史已经终结”,欢呼“资本主义已经战胜了社会主义”,国际资本主义正致力于建立一种新的资本主义的世界秩序。在此背景下,国际上出现了攻击、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思潮,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已经“过时”的错误倾向。与此同时现代资本主义在其长期和平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社会阶级关系都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战后资本主义经济进入了长期比较稳定的发展阶段,人们的生活和福利水平有较大提高,消费方式发生了变化,阶级结构与社会意识、劳资关系和国家统治的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以及现代资本主义所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表面繁荣、现代资本主义与当代社会主义之间关系的变化,都需要历史唯物主义进行反思。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批具有“左”倾激进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提出了“复兴”和“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口号。其中的突出代表是哈贝马斯。

我们希望通过本文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考察,使我们能更好地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真正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并进而在坚持中研究新问题、新情况,促使历史唯物主义与时俱进地发展。

一、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批评

既然是重建就意味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原有体系是不完备的,存在缺陷的。所以,哈贝马斯重建工作是从批评历史唯物主义开始的。在他看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存在不足。

哈贝马斯反对历史唯物主义对生产力的界定,在他看来生产力由劳动力和知识以及生产的管理三部分组成: “生产力是(a)由在生产中活动者,即生产者的劳动力;(b)由技术上有价值的知识(并且是当这些知识被运用于使生产率提高的劳动资料、生产技术中时);(c)由有效地推动劳动力、培训劳动力,以及有力地协调劳动者分工合作(动员、培训、和组织劳动力)的组织知识构成的。”[1]也就是说,他对生产力的界定突出了“知识”的作用,生产力要获得发展,必须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增加技术知识的积累和提高组织管理的水平,生产力的“三要素”都能通过学习获得。关于生产关系我们一般把它定义为在劳动生产中形成的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占有和分配关系,哈贝马斯认为,生产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人与人关系并不能仅归结为生产关系,“除了在物质生产中形成的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彼此间还存在着文化道德和伦理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并非被国家机器和法律制度所中介了的物质关系的反映,它们还体现了人们在生活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背景知识,所积累的经验和认识。而这种文化和道德伦理的经验与认识又结晶为人们应当遵循的规范”。[2]这样哈贝马斯就扩大了生产关系的概念,哈贝马斯把生产关系等同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实际应用中,哈贝马斯所使用的生产关系概念的含义十分混乱。他有时把生产关系说成是“社会交往形式”,有时把生产关系等同于社会的“制度框架”,一种权利的划分模式,“生产关系表达了社会权力的划分;生产关系借助满足需求的社会认可的机会的分配模式,决定一个社会中存在的利益结构。”[1]

哈贝马斯批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我们知道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政治、法律、文艺、道德、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以及与这些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总和。对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哈贝马斯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不存在那种像马克思所说的决定作用与反决定作用的关系。这样的理解是一种经济决定论理解。哈贝马斯认为,不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出发,经济结构与上层建筑都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哈贝马斯认为经济基础并不总是作为一个社会的基础,在原始社会,血缘关系是社会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产品的分配是由亲族系统来决定的;在文化高度发达的社会里,行使经济基础职能的是占统治地位的政治系统;随着市场的发展,生产关系才具有了社会基础的职能。也就是说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并不存在单纯的经济关系。只有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和国家分离,社会只受市场规律的支配,这时,生产关系才采取了单纯的经济形式,而不受国家政治活动的控制。也只有在这一历史时期,经济基础才决定上层建筑。但是,到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界限模糊了,经济领域内存在了政治上的因素,由于上层建筑的因素进入了基础本身,单纯经济领域已经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在大部分历史时期,都没有纯粹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因为有时会出现法律、政治、意识形态等现象在某些关系中是基础,而在其他关系中则是上层建筑的现象。这样,哈贝马斯就试图以不存在纯经济领域来取消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两个范畴的划分。

二、交往行为与社会进化

在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概念做了自己的理解后,哈贝马斯并没有停止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修正,提出应该用新的范畴“劳动”和“相互作用”来代替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概念,“马克思借以发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设想的范畴框架,需要有个新的解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联系,似乎应该由劳动和相互作用之间更加抽象的联系来代替”[3]。在哈贝马斯看来,劳动的概念是马克思本来就有的,而“相互作用”则是他的创造,相互作用是以语言符号为媒介的交往行为,相互作用即交往行为。哈贝马斯之所以引入交往行为是因为他认为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存在缺陷,它只说明了人的活动的一个领域。哈贝马斯认为,人的活动领域包含两大领域:一是劳动生产,它仅涉及人与物的关系,人与外部自然的关系,通过劳动人同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创造出使人得以生存的生活、生产资料。二是交往活动,它涉及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每个个体有不同的身份,只有在同一个个体占据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个体占据相同的地位时才会形成了社会关系,形成了人类生活的再生产。哈贝马斯认为这种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的再生产只有通过交往活动才能形成。他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劳动概念的提出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的社会劳动概念适用于区分灵长目的生活方式和原始人的生活方式”[2]。原始人类通过劳动获得他们的生产资料,他们占有武器和工具,他们有分工地进行协作,并在集体中分配捕获到的猎物,形成了人类社会有别于灵长类的生存方式。但哈贝马斯认为社会劳动仅是一种工具理性活动,这类“工具的活动按照技术规则来进行,而技术规则又以经验知识为基础。”[2]因此,在他看来社会劳动只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工具理性的劳动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的错误在于他用仅表示人与物关系的社会劳动概念来解释人类的发展,混淆了两者的区别,“马克思用社会再生产的规律来追复人的种群的形成发展过程,因此,未能揭示人际交互作用与劳动之间的关系,却将前者缩减归结为后者。于是,工具性行为成了解释一切范式,一切的一切都消融在生产的自我运动之中”[2],“生产范式赋予实践概念以明显的经验主义色彩,因而无法解释劳动生产同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其它文化表现形式整体的关系如何;生产范式以自然主义来定义实践概念,因此无法解决由社会与自然的物质交换中能否导致出规范性内容的问题。”[2]

也就是说在哈贝马斯看来,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人们社会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因此历史解释的出发点只能立足于对社会关系形成过程的解释,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只涉及人与物的关系,并不能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在他看来的马克思劳动概念的不足,哈贝马斯提出“交往行为理论”,以交往行为来说明人类社会关系的形成,揭示人类社会的发展。

何谓交往行为?哈贝马斯论述道,“交往行为是以象征(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在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中进行的,而必须遵守的规范又是给相互期待的行为下定义的,并且至少必须被两个行动着的主体理解和承认。”[3] 即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的目的在于交往双方的理解,即交往行为是以“理解为目的的行为”。何谓理解,哈贝马斯指出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理解”。[4]可见,无论是狭义上还是广义上,哈贝马斯都把“理解”看作是人与人之间的在思想意识领域内的相互认同。为了达成理解和相互一致的目的,必须通过语言的交流才能达成。语言在交往当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交往行动的概念所涉及的,是个人之间具有(口头上或外部行动方面)的关系,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内部活动。行动者试图理解行动状况,以便自己的行动计划和行动得到意见一致的安排。解释这个中心概念,首先涉及取得能够意见一致的状况规定。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这种行动模式中,语言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地位。”[5]作为交往中介的语言,不是一个人的独白,而是对话式的日常语言。通过对话使主体间的交往行为达到理解,“通过谈话方式,把思想从运用要求转变为交往行为理论,具有中心地位的意义”[5]。

由于语言理解在交往中占据核心地位,哈贝马斯研究了言语的有效性基础,提出了四个要件,即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即“言说者必须选择一个可领会的(versttandlich)表达以便说者和听者能够相互理解;言说者必须有提供一个真实(wahr)陈述(或陈述性内容,该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已经得到满足)的意向,以便听者能分享说者的知识;言说者必须真诚地(wahrhafting)表达他的意向以便听者能相信说者的话语(能信任他);最后,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本身是正确的(richiting)话话,以便听者能够接受之,从而使说者和听各能在以公认的规范为背景的话题中达到认同。[4]也就是说,在对话中,人们必须选择正确的语言表达来表达他真实的想法,而不是故意隐瞒自己的想法,这样交往的双方才能相互理解。

可以看出,哈贝马斯所认为的交往行为是以主体之间通过语言交流而达成理解的一个过程,在本质上,它是一种语言交往活动。

为了更好的说明交往行为在社会进化中的作用,哈贝马斯提出了新的社会发展动力理论——学习机制。在哈贝马斯看来,生产力本身并不能解释自己的进化,生产力的发展是由进化式的学习得来的。这是因为,劳动者的教育、技术知识的积累和组织管理的水平的提高,生产力的“三要素”都能通过学习获得。这样,生产力的发展机制在哈贝马斯看来就归于了所谓的“学习机制”。哈贝马斯认为,生产劳动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是决定社会制度能否继续稳定、继续存在下去的基础原因,但是他同时指出,生产力的发展虽能导致既存的制度产生系统问题,能提出变革的要求,却不能直接促成制度变革的实现、社会形态的转变。换句话说,哈贝马斯实际上反对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改变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此他评论道:“我们可以把生产力的发展理解成为产生问题的机制,它尽管可以引起,但却不能导致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大家知道,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使体制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超过了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的控制能力,并且动摇了原始公社制”。[2]哈贝马斯认为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社会的变革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人们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的发展,当它们为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改变自身的形态时,才导致制度和社会形态的变革、进化。这种变革社会结构的交往行为,哈贝马斯归之为“道德—实践知识” 领域的学习行为。

在哈贝马斯看来,“富有进化成就的学习过程,不仅出现在认识—工具领域内,而且也出现在相互作用的领域中;在道德—实践知识的领域中,社会制度系统(Instituionen system)的基础设施直接受到了这些学习过程的触动。”[2]哈贝马斯认为学习有两种,一种是认识—工具领域内的学习,表现在劳动知识的积累和组织能力的提高,即生产力的增长。另一学习领域是相互作用领域——道德实践知识领域,表现在人们道德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反映在世界观中就是形成为新的道德意识和法的观念,这对社会进化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道德实践知识一方面能把人置于自觉地解决与道德冲突相关的行为冲突的绝对令律之下,成为人们之间和谐关系的稳定性的指示器。另一方面,由于它们具有传播的能力和使制度变化的能力,因而能够被社会加以利用,形成社会的一体化、从而使新的生产力得到利用和发展。因此,道德规范结构的发展,对社会进化来说,具有起搏器的功能,它预示着新的社会结构的形成。[2]也就是说,哈贝马斯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生产力与社会制度结构的冲突,冲突的解决需要新的社会结构的产生,但新的结构不会自动产生出来,必须求助于学习才能获得,即人们在“道德—实践知识” 领域通过交往行为达成理解,形成一种共同的价值意识——道德知识或道德规范——从而就会相应形成一定的规范结构(即社会组织原则)。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兜了这么一个大圈子终于露出了他的真实的意图:社会的进化是由意识的进化推动的,是道德—实践知识增长的结果。那么,这种在精神交往中形成的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又是由什么推动和决定的呢,我们在哈贝马斯的论述中看不到答案。

三、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精神

我们来总结一下。哈贝马斯批评马克思劳动概念中只有人与自然一个纬度,忽视了交往的重要作用,真是这样吗?马克思用实践的观点来看待社会,他认为“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6]这是因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 ,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6]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首先必须获得生命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而为了满足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人们必须通过物质生产活动——劳动,同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而人的生产劳动只有在共同协作的基础上才能展开,离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生产根本无法开展,所以,马克思又说“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或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的关系,才会有生产。”[7]样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劳动就表现为两种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由此可见,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的劳动概念只具有人与自然一个纬度的看法是主观武断的。马克思十分重视交往活动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但马克思认为交往关系首先是一种劳动交往活动,也就是说交往活动首先是一种实践活动,而不是像哈贝马斯认为的那样是一种语言交往活动,当然,任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必然伴随着语言活动,但语言活动只是实际的劳动交往的得以进行的工具。世界上并没有脱离实际交往过程而独立的的语言交往行为。有的学者把基于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其它实践活动分为经济交往活动、社会和政治活动以及精神交往活动这样三种活动。在各种实践活动之下,产生了作为实践活动结果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政治制度”、“精神生产体系和产品”或各种“意识形态”。这样我们就把历史区分为实践活动以及实践活动的结果两大层次,并把两者的关系视为决定与被决定,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其中现实的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整个社会历史运动的起点和原动力。[8]这就意味着,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交往形式,一切社会关系都应该在实践中得到理解。

哈贝马斯实际上是把精神交往活动中形成的意识当作历史发展的原动力,这样的理解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精神,使他的重建更多的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的抛弃。哈贝马斯没有回答意识又是由什么决定的这一关键问题?马克思认为意识是人们实际生活体验的结果,而实际生活过程首先是人们的物质生活过程。马克思指出:“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为清除了林木的耕地等等,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9]也就是说意识的改变只能取决于人们现实生活过程本身的改变。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他们合著的系统地阐述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第一部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表明,历史唯物主义立论的前提“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加以抛开的现实的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6]即历史唯物主义是以“处在于一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为其“现实的前提”的学说,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也就是说,历史唯物主义的现实前提是人,是现实的人。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容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而去理解。因此,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6]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历史不应从客体、从物的方面去理解,而是应该“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怎样从主体方面理解呢?从主体方面理解并不是要回归唯心主义,把历史的发展归于人的主观意识,而是立足于现实的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基础——物质实践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正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6]这里表明,历史唯物主义科学理论体系的前提就是现实的人和他们创造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物质生产活动。也就是说,历史唯物主义是从人类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出发,来考察和揭示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这是我们必须把握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精神。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2]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4]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

[5]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交通发展的意义范文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3-0024-02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促使语言变化的因素,考察了语用因素在语法化过程中的作用,听说双方基于语用原则进行交流,一方面说话人需要传达信息、表达想法,达到交际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少地付出努力,从而作到“最省力”一语言会话含义的明示与推理中存在的差异导致语言发生变化,促使语法化的发生。

关键词:语用原则 语法化 会话含义

语义和语用因素都能引起语言变化。促使语言变化的现象非常复杂,许多语言学家在对变化原因进行解释的时候。颇为谨慎地使用动机或成因。本文主要讨论听说双方进行交流时使用的语用原则在语言变化中的作用,尝试解释语法化现象发生的动机。

在近期的研究当中,许多语言学家对某些语项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具有虚词的性质或语法作用表现出浓厚的兴趣。Hopper&Traugott将这一现象称为语法化,指的是某些实词或句子结构在特定的语境中成为虚词或起特定的语法作用。或者一个虚词获得了新的语法功能。

一、语用原则的作用

(一)合作原则

语言是人类进行日常交流的重要方式。人类通过语言交流思想情感,传递信息。人们为了确保会话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准则,特别是“合作原则”,以达到相互了解、相互配合,从而使谈话得以顺利进行。Paul Grice将合作原则具体化为四个准则:(1)数量准则;(2)质量准则;(3)关联准则;(4)方式准则。

(二)会话含义

会话含义的产生是由于在现实交际中,人们出于种种原因,并不都严格地遵守合作原则及其相关准则。正如Leech所说,说者总是语含深意。并不总是恰如其分的说出他们想要表达的意义,而更多的是说出这样的意图。从而产生会话含义,即在实际语言会话中并未清晰表达的暗含的语义。

(三)关联原则

Sperber & Wilson认为语用学只需要一个原则。就是关联原则。关联理论的中心论点就是,根据人类交际的心理特征,人们在理解的过程中会理所当然的认为话语是具有最佳关联的。由此Sperber and Wilson提出了解释人类交际本质的“关联原则”。Sperber和Wilson认为,言语交际是一个有目的、有意图的活动,言语交际活动要涉及信息意图和交际意图两种意图,交际意图依靠说话人的明示来展现,受话人通过推理理解说话人的会话含义。每一个交流都是一个明示一推理过程,每一个明示交际本身都传达了其最佳关联性。

(四)简化原则与清晰原则

为达到成功交流的目的,说话人与受话人彼此交涉通过语用推理理解对方意图。听说双方遵循某些相互合作的策略,即合作原则,经济原则,效率原则,礼貌原则等语用原则。通常说话人力求通过最小努力来达到意义交流的最大化,而受话人则需通过推理进行正确理解对方的交际意图。听说双方总是试图以最小努力来获取最大的效率。一方面说话人需要传达自己的信息、表达自己的想法,从而达到交际的目的,另一方面他又要尽可能少地付出脑力、心力和体力,从而作到“最省力”。因而说话人实际表达的字面意义与听话人推理出来的会话含义之间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反复出现,成为该表达的常规意义。促使语言发生变化。表达最简化与信息最大化在语言使用者之中不可避免地彼此竞争、相互冲突,使得语言使用者力图通过对明示的语言进行推理来解决问题,正确理解对方意图,从而使得已有的语言形式开始获得新的意义,促使语言不断发展变化。语法化正是由于这一听说双方进行言语交流所使用的策略所促成的。语法化可以被解释为以解决问题为主要目的的过程的结果。

二、语法化过程

(一)竞争原则导致语言变化

说话人在解决语言表达与信息交流的冲突的时候,总是倾向于减少语言符号,即通过提高语速使得语言符号得以简化。这一点在很多语言发展过程中都得以体现。如英语中的“be going to”发展成“be gonna”:以及汉语中的双音节化的趋势。另一方面,说话人为增强表达的清晰度会采取新的表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简化原则与表达清晰原则总是处于竞争的状态。

(二)汉语量词形成的动机

当旧的形式被赋予更多语义,用以传达新的信息时,简化原则占了上风。旧的形式所传达的新意义逐渐成为它的常规意义,从而导致了语言在语义和语法方面的变化。汉语量词的形成过程就是这样的语法化的过程。

在先秦时期,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量词。人们在表达量的时候,总是习惯于直接在名词或动词前面加上数词,采取数词+名词或数词+动词的结构。如:

1、戎车既驾,四牡业业。(采薇 小雅)

2、岂敢定居,一月三捷。(采薇 小雅)

随着物质世界的丰富与发展,人们的认知能力也不断增强,有必要对物质世界的各个范畴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借以帮助自己和他人更深入地了解和认识周围的事物。出于这样一种实际的需要,仅仅用数词+名词或数词+动词的结构来表示事物或动作的数量已经不够精确。在语言表达的简化原则与清晰原则不断竞争之下,语言开始发生变化以适应实际交流的需要。一方面人们不愿重新创造新词,另一方面为了表达清晰的需求又必需有相应的范畴来体现精确的量。因此人们将已有的原本用于表示事物名称或动作名称(比较少)的一部分符号系统用来修饰其他名词或动词,更确切地表达此种事物或动作的量的特征。量范畴由此在语言中形成了一套特定的符号表达系统,其来源有着语义方面的理据。这些转义的名词或动词逐渐脱离其本义,新的语义被重复使用,而使其获得新的语义内涵,从而获得新的语法地位。

3、烹牛宰羊且为乐。会须一饮三百杯。(将进酒 李白)

4、一车炭,千余斤。(卖炭翁 白居易)

这两个量词原本都是器物名称,借用作量词。基于合作原则,受话者推断这些词的名词用法与现在用于修饰名词的用法之间有某些关联。因此杯、车就意味着与容器一样的量,从直观上描述了事物量的形体特征,这是以最直接的方式来描述物质的量范畴。最终这些词汇成为常规的器物名称量词。

5、峨眉山月半轮秋。(峨眉山月歌 李白)

6、众里寻他千百度(青玉案 辛弃疾)

上例中抽象的事物由修饰其的量词而被赋予了形象的量的特征,具有了有形的色彩意义。这些量词也是由名词或动词转义而来,引申为量词时仍带有自身的某些语义色彩,如例5中的轮;让我们感觉到月是圆的。如车轮般。如度,原本是伸开两臂量长短的意思,由此又发展为量词,量一回叫一度。

人们将某些原本指事物名称或行为的名词或动词用作对这些事物或动作进行分类或计数的量词。这些转义的名词或动词基于关联原则通过像隐喻扩展这样的认知过程从它们旧有的意义中获得新的语义内涵。说话人用旧有的形式表达新的语义,而受话人通过这些词原有的语义理解说话人的会话含义。这些名词与它们派生出来的量词彼此相关联却又相区别。

交通发展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 言不尽意动态词汇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思维工具和交际工具,这是人们可以达成共识的事实。但是在语言能否尽善尽美地表达人类思想感情问题上,许多哲学家、语言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各持一辞:有人认为言可以尽意,也有人认为言不可以尽意。双方从各自立场出发争论不休。这就是著名的言意之辩。的确,语言作为交际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为人们交流思想、表情达意提供便利,但是由于语言符号本身的抽象性、概括性等特点抹杀了反映在人们头脑中丰富多彩的生动图景,从而导致言一定程度上不能尽意。本文试图从动态词义发展的角度说明:语言的发展过程就是语言努力克服不能尽意的过程。动态词义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语言的交际功能,它使言尽可能地尽如人意。

一、言不尽意及言尽意的几种表述

早在中国古代的《周易・系辞》上篇就有“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的论述。道家的经典之作《道德经》更是大谈“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后来言意之辩在文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陆机在《文赋》中说:“恒患意不称物,文不逮意,盖非知之难,能之难也。”这种从文学感知到文学传达的苦闷过程不是因为创作主体没有“逮意”、没有“知”,而是语言文字这个交际工具出了问题。同样表达了这种苦闷情绪的还有刘勰,他在《文心雕龙・神思》中说:“方其搦翰,气倍辞前,暨乎篇成,半折心始。”

言何以不能尽意呢?人们有不同的解释。现代语言学之父索绪尔曾说:“思想本身好像一团星云,其中没有必然划定的界限。”表明思维,即“意”具有非线性和非离散性特点。这种特点和线性、离散的语言并不能一一对应。苏珊・朗格指出:“(艺术)要传达的是人复杂的生命体验与内在精神,对此语言是无法忠实的再现和表达的”也就是语言不能表达包括“思维的流动、情感的体验和激情的爆发三者交织、冲突构成了所谓人的‘内在生命’”。言之所以不能尽意是因为:“语言的线条性决定了语言不可能共时地再现立体的、多维的世界;语言的概括性决定了语言不可能充分地表达尽事物所包含的意蕴;语言功能的有限性决定了语言不可能独自地发挥交际与思维作用”。理查兹等提出的语义三角及其后继者提出的相关理论正是在概念―词语―现实三者之间周旋。简言之,人们生存于其中的客观世界,客观世界反映在人头脑中以思维形式存在的概念世界和语言为代表的符号世界这三者如何沟通?每个独立个体对客观世界感知产生的――意,能否通过语言符号这个工具――言,尽善尽美地表达出来,让接受者能真切感受到传达者的用意。这就是言不尽意的本质。

与言不尽意相反的观点认为:言可以尽意。语言正是交际的最好工具。《周易・系辞》上篇在“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的下面紧接着就说“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王弼在《周易略例・明象》中则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阐发:“言者,明象者也,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言生于象,故可寻言以观象,象生于意,故可寻言以观象,意以象尽,象以言著。”刘禹锡:“片言可以明百意,坐驰可以役万象。”司空图《二十四诗品》“不着一字,尽得风流”则又把言可以尽意推向了另一个极端。但语言足以表情达意是毫无异义的。

其实,言不尽意也好,言可以尽意也好都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抽象地、笼统地大谈特谈言尽不尽意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言尽意”论与“言不尽意”论若指其特定对象和范围而言都是合理的。

二、语言何以能尽意

随着人类社会交往的发展,不同语言或方言的接触产生大量言不尽意的事实。本文不对此现象作出讨论,仅仅关注同种语言之间的言意关系。

语言是为了适应人们交流思想的需要而应运而生的,任何语言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任何语言都具有民族性。特定地域的特定经济生活决定了人们在同客观自然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时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行为。由此产生的交际行为表现在语言上就是在对客观自然进行切分并范畴化形成词的过程中打上了民族的烙印。词一旦产生,它的能指和所指就受到“约定俗成”的约束。在这种背景下,能指只能标记所指的局部特征或阶段性认识中截取的部分内容。由于借助语境的帮助,交际并不会受到影响,这时的言仅仅作为一个媒介传达了交际双方共通的意念,有效地表情达意。语言的民族性是言得以尽意的基本前提。语言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特点反映在言意关系上就是特定的语言反映特定的意义,而这些反映特定文化信息的意义正是通过词――更具体一点说是通过词的一个个义项(作为对世界认识成果的固化)集合构成独特的语言,独特的文化。有了共同文化语境为背景,真可谓“片言可以明百意”。正因如此,语言有甲语种乙语种、甲方言乙方言。也正因如此,“语言是文化的镜子”,在共同文化背景这个大前提下才能凭借语言符号这个媒介达到“心领神会”这个理想境界。由于语言与文化的关系太紧密了,凭借文化背景可以更有利地传达信息,做到言以尽意。同样剖析这些文化积淀,只要条分缕析地分析静态和正在发展变化的动态的词汇各义项,就可以还原特定的社会图景。中国古代曾经经历了一个以畜牧业为主的生活阶段,相应地出现了丰富的关于“马”“牛”的词汇;生活在北极的因纽特人适应本民族生活环境创造了大量与“雪”有关的词汇。没有这些特定的背景,以言传意是不可想象的。举一个反面的例子,“梅花”这个词整个欧洲都没有,因为欧洲没有梅花。那么中国人的“松、竹、梅岁寒三友”的观念欧洲人也就不可能有。他们对中国文学中各种“咏梅”诗词同样也难于理解。

有了文化背景,言可以尽意了,但是语言又是变动的,动态是语言的本质。社会的发展,新事物不断出现,旧事物不断消亡。语言也必须适应这个变化,以不变的词义来应对万变的社会发展必然导致“哑然失言,言不及意,词不达意”。要想“言尽意”必须不断适应社会变化产生新词或新的义项。《说文》中有:“自言曰言。”说明古人很早就明白了言是一种动态的交谈、讲话。言尽意关心的是人们头脑中基于实时变化的客观世界产生的言语意义,不同与静态的词典中所记载的多义的理性意义。动态词义是语言使用中的言语意义,正是它们为言语交际言语尽如人意的交流提供了可能。葛本仪先生在动态词义研究上的成果使我们更好地运用语言工具提供了理论依据。他在分析静态词汇和动态词汇时强调两者都是交际的工具。他说:“动态存在形式则与静态形式完全不同。动态形式是将静态中的成分加以运用,是使交际工具实现为交际行为的过程,所以它永远都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和变化之中,而且这种运动和变化是绝对的、永恒的,只要社会上的交际行为存在,它就能够使语言词汇永远处于变化和发展之中。所以词汇的动态运动为词汇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动态运用中所产生的新成分,不但能使词汇永远充满着旺盛的活力,而且也为静态词汇系统注入了新的血液。使语言词汇在这静态、动态相互作用和转化中获得不断的发展。”

这些论述从静态词汇和动态词汇两者关系上说明了语言作为交际工具随着社会发展也会及时在词汇方面做出调整以共同达到完成交际的目的。社会变化产生的新事物以动态词义形式进入语言系统内部,不再被人们关注的事物也相应地以旧词消亡的形式退出历史舞台。语言正式这样随社会的变动亦步亦趋地适应着特定的题旨、情境,尽职尽责地发挥着他的交际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言是完全能够尽意的。

三、言尽意的有效途径――词汇系统的及时变化

动态词汇是如何有效,及时地随社会的变动而及时调整自身系统从而更有效发挥交际功能呢?就我国汉民族而言,人们善引申,善比喻和善联系的特定思维模式在新词产生上起到很大作用。动态词义作为言语中出现的临时变化现象,这种临时变化一旦反复出现,被人们承认并反复使用后,就会为社会约定俗成,进入到语言中去,成为被历史固定下来的语言成分。具体的新词新义产生有如下一些途径:根据葛本仪先生的表述,词义演变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词的一个意义的演变情况,包括词义的丰富和深化、词义的扩大、词义的缩小、词义的转移。第二种是一个词的意义的演变情况,即词义的增加和减少。义项的增多就是表现为同一个词的形式所表示的概念的增加,从而影响到该词新义的增多、丰富和发展。

虽然新词新义的产生及时为言语尽义提供了可能,但是在创造新词时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有终极性认识和阶段性认识的差别,人们对事物有本质特征和区别特征认识的差别。这些都会对新造的词――作为一定阶段对事物认识成果――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产生许多同名实异、异名实同的词汇,对此要细心加以区分。如大哥大、手提电话、移动电话、蜂窝移动电话、手机;计算机、电脑、电子计算机、台式机、手提式电脑、PC机等都是这种情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民族文化的大背景下,语言时时刻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而这种变化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语言成为更好的、更有效的思维工具和交际工具。动态的语言变化使言语尽如人意地表情达意,所以说语言完全能够胜任尽意的任务。

参考文献:

[1][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商务印书馆,1999.

[2]葛本仪.现代汉语词汇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交通发展的意义范文7

关键词: 情境教学; 教学目的; 教学计划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6-0105-01

21世纪英语教学随着新课程改革的进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课堂不再是单一的老师教、讲,更多的融入了学生的活动。随着学生是课堂主体的提出,英语情境教学也应运而生。

一、情境教学的基本特征和重要意义

情境教学是在教师所创设的情境中进行老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所进行的语言交际活动,是一种从简单到复杂的意义构建,是交流信息、表达情感的有效途径,是培养语言运用能力、思维能力、创新意识、发展健全人格的重要手段。

在情境教学中,学生是意义的构建者和活动的主体,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由表达思想和情感、扩充教材内容,并参照教材中所提供的语言知识和信息开展一系列有意义的互动活动。教师是互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参与者和评价者。教师根据教材的内容,设置生动的教学情景,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参与活动,并适时指导和帮助,同时作为一位普通的小组成员积极参与课堂互动,尊重学生的个人经验,重视他们的感情和意见。互动之后教师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情境教学彻底改变了传统教学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以学习者为中心,强调体验、实践、参与、合作和交流的过程,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内部动机,帮助他们通过交际构建知识和意义、培养能力、全面发展自己的人格和个性。在高中英语教学中,教师正确引导学生参与课堂互动,鼓励学生多观察、多思考、多探索、多研究、多实践与反思,加强合作完成任务等,对于思维能力的培养和语言的运用与交际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情境教学的组织形式

情境教学的组织必须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计划,有真实的情境和交际的内容,有互动的过程和结论与评价。

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青少年的认知发展是有规律的,活动是他们认知发展的关键,离开了作用于环境的活动,就无法构建新的知识。理想的英语课堂教学,应能向学生提供一个直接使用目的语的语言社会环境让学生进行有意义的交流并参与解决问题和完成任务的交际活动,任务有意义的交际活动都是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进行的,语境作用于学生的感观,可使学生产生交际的动机和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心智活动。即运用语言交际的社会环境。

我国英语教学历史悠久,教材、教法也不断地改革和创新。然而,由于缺乏真实的语言环境,学生的语言实践受到了限制,内驱动力得不到发挥,因此,教师在英语课堂中创设真实的交际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的交际环境中发展其语言能力和交际能力,更显得为重要。

如何在课堂中创设真实的交际环境?必须认识到交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信息和交流思想,而不是获取语言知识,交际的核心是内容,它是交际活动得以展开和维持的基础。因此,交际环境必须有真实的内容和意义。交际者在互动过程中,渴望传递信息和获取信息,希望得到信息的共享,教师应充分利用这一心理需求有意制造一种信息差来调动学生的学习动机,使他们互相利用信息源进行交流中,满足心理需求,并获得语言能力。例如,教师可引导学生谈论爱因斯坦等名人轶事,克隆等科学技术,世界杯等体育比赛和生活相关的人或事物。利用学生中自然形成的信息组织课堂互动。这种课堂互动使听话人获得了信息又学会了语言,而且渴求获得信息的心态会促进语言的理解和吸收。从传递信息方面来看,为了准确完整地表达信息,讲述者会尽力发挥其语言能力在听话人信息反馈的监控下,不断修正自己的语言,从而以较高的质量完成交际,这种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运用语言的能力。

语言学家克鲁姆指出:成功的外语教学教师应该在课内创设更多的情景,让学生有机会运用自己所学的语言材料。因此,情境教学必须创设良好的语言环境,营造语言运用的气氛,激发学习者的参与热情,保证语言交际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情境教学的操作

在讲授高中英语选修七Unit4 Pubic transport时,我们就可以利用模拟情景法。本单元要处理的问题是交通运输问题,侧重于交通工具的发展史。课堂设计成记者招待会的情景,由“记者”提问,“政府交通部门”作出回答。问题涉及海陆空各种交通工具的发展史,以及将来的发展规划。学生通过网络、图书馆进行资料的收集、整合,通过自己的角色呈现出来。一方面拓宽了自己的视野,另一方面使课堂生动有趣,学生全员参与,效果很好。最后,教师总结,评价互动过程,鼓励学生的参与,并作为信息源之一提出对问题的看法和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培养学生在开放的环境中自主选择学习目标、学习内容的能力,充分体现学生主动参与英语学习的精神,激发他们主动的求知欲望。

整个互动过程生动、活泼、学生积极参与积极开展探究性学习和研究,发挥每个人的创造性思维和集体的智慧,教师充当组织者,参与者,帮助者和评价者,尊重学生的经验和意见,强调信息和意义的交流而不是语言知识和形式,讨论内容涉及面广,扩展了教材的内容,拓宽了学生的思路,最后自然过渡到教材阅读,引导学生探求更多的信息和内容。

四、情境教学中教师的作用

教师应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情境教学的组织能力和调控能力,要能根据教材实际和学生的心理创设情境,组织互动。教师在情境教学中充当组织者、帮助者、参与者和评价者。教师充当组织者就是说教师要确定教学目标,要求和任务,根据教材设置教学情景,安排互动内容,分配任务,开展活动等,准备工作,学生很快进入状态,并承担自己的角色。教师充当帮助者就是说教师要观察各个小组的互动,及时指导,解决学生在互动过程中的问题,以便互动正常进行。参与者(即教师)要作为一个普通的成员参与互动,与学习者(即学生)一起交流信息,表达情感,发表看法,还要充分接受学生的信息,听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所犯的语法错误只要不影响意义的表达就要采取宽容的态度,要重意义、轻形式,这样有利于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保证互动的质量。教师要充当评价者就是教师要对互动的交际过程、探究方法、合作精神和创新意识进行分析,并评议和总结,对学生思维过程中的创新性和逻辑性给予评价,充分肯定学生在语言运用中的成绩和进步,指出不足之处,确定今后的努力方向,要形成能激励学生兴趣和发展他们自主能力的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使学生得到鼓励和正确引导,引起内心的成就感和对互动的渴望和期待。

交通发展的意义范文8

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党中央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交通是首当其冲,公路发展随之带来了农村交通状况的巨变,农民交通方式不再简单局限于步行、自行车,取而代之的是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汽车。发达的交通路网及现代机械化的交通方式,给农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农村交通事故呈逐年递增的态势,农民成为交通事故中的易受伤害群体。而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的交通必将更加发达便捷。提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在巩固并完善现有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前提下,加快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步伐,进一步深化新农村的交通安全管理就显得非常迫切和需要。笔者就武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实践,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进一步深化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与探索,现整理成文,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现状

农村地区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的制约,各种道路交通硬件要素,农民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等都相对比较落后,农村交通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压力很大。以武义县为例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农村道路危险路段多,整改难度大。武义县是个典型的山区县,全县1129.9公里总里程,75%以上依山傍水而建,特别是山区道路,路面狭窄,弯道多、道路垂直落差大。据初步统计,全县有217.7公里农村道路为高落差及临崖临水危险路段,比较典型的有许曳线(新宅镇徐村至曳坑)、梁上线(梁宅至上坦)、东夏线(桐琴镇东干村至泉溪镇夏加畈)及马隧线(西联乡马口至丽水遂昌)。这些道路盘山越岭,平均落差均在六七十米左右,一旦发生事故,则车毁人亡。由于资金等问题的限制,这些道路安全防护措施仍然大大滞后于道路通行的需求。

2、农村机动车保有量大,种类繁杂,管理难度大。武义县农村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增幅25%速度在逐年增加。目前,全县在册机动车47447辆,农村地区35000余辆,占全县机动车保有量的73.8%。农村机动车管理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机动车安全性堪忧。农民为图方便、省钱,许多脱检及报废车辆仍在使用;二是无证驾驶、无牌行驶现象较多。农民“先考驾照后开车”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意识形态严重,存在着“车是我自己买的,别人管不着”的错误思想,导致农民机动车上牌积极性不高,驾驶技术差;三是农村公共交通发展缓慢,给农村无证营运带来了市场,正三轮、残疾车、农用运输车非法载客现象大量存在。

3、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守法意识差,管理难度大。由于农村地区相对封闭,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接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面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在农村,酒后驾车、无证开车、无牌行驶、农用车违章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农民交通事故多发,农民安全问题仍是武义县交通管理的焦点问题。

4、农村公路网建设投入存在资金缺口,农村道路安全设施极不完善。新农村建设,农村公路网建设是目标之一,但由于资金因素的制约,道路建设后续资金投入上存在较大缺口。往往是在通村公路建成后,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未配套完成,有些连最起码的交通安全标识都没有,便投入使用,通村公路成了“赤膊路”。目前农村道路交通状况是:道路硬化,路变直了,路况好了,车速快起来了,农民安全隐患却增加了。

5、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仍然是整个社会交通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警力不足制约。目前武义县公路总里程为1129.9公里,机动车驾驶员49408名,登记机动车47447辆,而实际交警仅43人。按人头平均计算(包括办公室、车管等非路面工作人员),每一名交警要管26.27公里的道路,1103.4辆机动车,1149名驾驶员,再加上每天必须处置的各类报警及车辆、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导致民警每天疲于应付各种日常事务,到农村开展工作时间很少。二是管理手段仍然落后。目前交通管理手段,基本上仍以传统的靠集中警力开展整治为主,不能形成长期的严管态势,农村交通管理成效不明显。

二、武义县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武义县是一个“八山半水分半田”的山区小县,全县共有18个乡镇(街道),544个村,33万人口。目前全县公路总里程1129.9公里,机动车驾驶员49408名,登记机动车47447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武义县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农村公路网发展迅速,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县通村公路达到505.7公里,占全县公路总里程的44.76%。近年来,武义县致力于探索实践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之路,突破农村交通管理瓶颈制约,变革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模式,以乡(镇)基层组织和农村派出所为“依托”平台,从交通安全管理的基层基础抓起,运用综合治理理念,通过吸收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交通管理,变交警一家事为全社会的共同事业,逐步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格局。

(一)依托乡(镇)村两级基层组织,实现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的综合防控。根据工作需要,武义县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把乡镇(街道)作为整个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的重点,整合原乡镇农机站资源,实现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综合防控“五个在乡镇”:

1、无牌无证机动车排查在乡镇。依靠农机交警联合管理工作站,发动乡(镇)、村(居)干部深入村(居)挨家挨户进行排摸,掌握情况,对可疑车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交警部门定期将未检验车辆,未审验驾驶证名单底数,提供给乡镇工作站,与排查出来的无牌无证的车辆一起由乡镇、村进行督查催办。

2、交通事故防范在乡镇。依靠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村和交警共同出资招聘交通安全纠察员,负责对交通主干道的各交叉口进行看护,提醒群众注意交通安全。

3、驾驶员管理在乡镇。将各乡镇的农机交警联合管理工作站作为管理机构的延伸,赋予职权,负责本乡镇(街道)范围内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为每个驾驶员建立管理档案和管理台帐,分小组安排驾驶员在乡镇参加每月一次的片组安全学习。同时,对驾驶员审验、换证就地由工作站签署意见,真正起到源头管理的作用。

4、轻微事故调解处理在乡镇。在乡镇农机交警联合管理工作站建立调处室,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则,把损失较小、无人员伤亡、责任明确的轻微事故,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事故损失赔偿的调处权下放至专门聘请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公安部门对调处结果予以认可。公安部门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与法院、保险公司等部门做好衔接,确保保险赔偿等事宜能顺利进行,使轻微事故就地调处。

5、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在乡镇。依靠乡镇和村级组织,筹集社会资金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做到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将诸多“虎口”路段建成“零死亡”的平安路段。

(二)依托农村基层派出所,实施农村偏远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委托管理。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武义农村派出所协管交通工作采取了所队合一、一警多能(如地处330国道的茭道派出所)和在未设立交警中队的偏远山区派出所建立交通警务组(新宅所、桃溪所、王宅所等)两种模式。具体通过以下方面来实现:

1、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派出所对辖区情况熟悉的优势,把交通安全宣传作为社会治安防范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农民、老年人、中小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利用各种形式,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范围向农村和社区、老年人协会、企业、中小学校延伸,将交通安全知识连同治安防范知识一起带入基层,达到普及宣传的效果。

2、进行交通事故先期处置。充分发挥各农村派出所对辖区地理环境熟悉、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优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对伤员进行救护、控制交通肇事嫌疑人、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3、纠正轻微交通违法。在交警部门的授权委托下,各农村派出所的交通警务组成员不定期上路执勤,对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县、乡道路上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减少辖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三)实行“两个依托”的优点及取得的成效。依托乡(镇)村居基层组织及农村派出所协管交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警警力不足带来的管理压力,使农村道路脱管面缩小,交通安全宣传辐射面扩大,交通安全管理覆盖面大大提高。另外,依靠乡(镇)村居基层组织及农村派出所协管交通,充分发挥了乡镇、农村干部的群众工作优势及地理优势,靠近指导,直面基层,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宣传更具可信性。一些管理权利的“下放”,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车管、驾管的办事程序,给农民办事带来了优惠与便利。通过多年的实践,武义农村交通管理工作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农民交通安全意识在不断增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得到了有效遏止。以2005年为例,2005年武义县在人、车、路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总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同比去年降低4.16%、24.53%和1.18%。武义实践证明,实行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是建设“平安新农村”的一条可行之路。

三、新农村建设中对深化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对策与思考

笔者认为,在武义这个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山区县,开辟新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新思路,应以“规范化”建设为根基。即在创建交通安全乡镇、安全村、安全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即“农网”,每个乡镇建立交管站,每个村设交通安全联组,每个企业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乡乡有协管员,村村有安全员,各自管好一片,交警大队指导抓好一片,县政府统筹将其连成一片,达到统一、规范、有效的建设要求,真正达到交通管理网络化、社会化的效果。

(一)深化社会化交通管理必须遵循的几项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发展观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发展的实践经验、深化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也不能例外。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关键环节也是发展,发展不是不择手段,不讲科学,不讲效益的发展,更不是一年、两年、一代、两代的发展,而是长期的发展,无论发展的数量还是质量,都应以持续发展为目标。必须以优化组织体系结构为原则,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出发,不断调整完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使之不断趋于合理和有机构成,达到发展的最佳状态,建立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长效管理机制。

2、构建和谐交通与以人为本原则。构建和谐交通与坚持以人为本是一个互动共进的历史进程。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群众作为社会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前进的主体和原动力,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从交通管理角度看,构建和谐交通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群众更好的生活和发展,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成败的衡量标准,即要不断提高农村道路通行水平,又要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交通安全意识水平,促进农村交通事业和谐有序发展。

3、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农村交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农村经济、文化、教育等的发展密不可分,必须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应以发展经济为目的,必须有利于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农村经济承受能力为基点,区分地区差异,多快好省的建设农村新交通,推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要从农村交通管理实际出发,综合分析农村交通管理现状和不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治,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源头管理,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为契机,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共同进步,促进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深化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对策

1、硬软件同步,建设规范化农村交通社会化管理网络。在新农村建设的大前提下,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硬件设施建设,农村乡镇、村、企业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有专用场地,办公器材、资料、台帐等的建设要统一。设计统一标识,让农民知道有这么一个机构,这个机构是专管什么的。管理人员应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交通安全管理知识,能够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交通管理员、安全员持证上岗,文明待人,热情服务。在农民间具有一定说服力和威信,能够深入田间地头,街巷宅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行动员教育。软硬件同步完善,整个机构工作有效开展。

2、探索完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扩展其功能。整合村级组织力量,实现一体多能。对原本比较分散的交通协管员、宣传员、调解员队伍,进行一次梳理,组建一支由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在当地有较高威望的人员组成的村级道路交通协管员、安全员队伍。经比较专业的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件,执证上岗。他们既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员,又是办理车辆登记、驾驶人考试的督办员,还是维护农村交通秩序的管理员和轻微交通事故的调解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站)是村级组织的管理者,负责村级交通协管员、安全员队伍的组建、管理工作,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赋予农村偏远山区派出所交通管理警务组车管职能,解决偏远山区办牌办证难问题。农村摩托车、正三轮无牌无证、脱检情况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从农村到县城办牌办证路途远、手续繁、费用高。在农村派出所建立机动车管理服务站,隶属于交通管理警务组,负责报考驾驶证人员,机动车上牌、补检的登记及预约,安排交警大队车管部门每周一或二次上门办牌办证和考试,简化农村车辆上牌、补检及驾驶员考试程序,减免部分费用,提高农民办牌办证的积极性。

加大科技投入,实现农村交通管理组织网络化服务。筹措资金,在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及村级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中建立交通安全信息平台,及时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可资借鉴的好的经验与做法,加强交警大队、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站及村级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充实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交通安全工作内容。

3、加强乡镇、村级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在每季召开一次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议和交通安全组长例会的基础上,组织乡镇、村级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农村派出所交通管理警务组(尤其是村交通协管员、安全员)进行定期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教育,及时向他们传达上级的新规定,新要求。组织汇总讨论上阶段各乡镇、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以先进经验介绍、召开座谈等形式,为各乡镇、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创造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确保各级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工作取得实效。

交通发展的意义范文9

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及理论发展

所谓危险的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危险的分配的理论,虽然从客观上说,是对涉及危险业务、事务的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分担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义务,但其理论的重点,学者认为,并不在于危险预见义务的分担,而在于由此可能实现消除危险(注:参见[日]大谷实:《危险的分配与信赖原则》,载藤木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109页。)。

然而,从刑事责任的分担上,无疑危险的分配要涉及到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回避义务依据何种原则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为回避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科以参与者在从事危险业务、事务活动中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对一方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多,则对另一方就应当要求的少,反之亦然。例如,驾驶汽车撞死了行人,就该事故论及有关人员的过失时,就必须考虑驾驶员和行人各自负有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是哪一方违反了注意义务。为保障交通安全,应当科以驾驶者和行人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要求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多,则要求行人的义务就少,相反,要求行人的注意义务多,对驾驶者就应要求的义务少。那么,应以什么样的原则合理的分配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从其实践以及理论发展的情况来看,应当说直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原则。通常是基于行为人各自的法律地位,以“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注:[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为根据, 对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与多少。

在日本处理交通事故的司法实务上,可以明显地看到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与危险的分配理论发展的密切关系。在日本,随着社会对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不同评价,危险分配的理论发生着明显的变化。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社会,汽车持有的数量少,道路及交通设施也极不完备,道路狭窄,没有行车与行人道的区别,只是在主要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亦不太讲究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几乎就不承认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地位,因而强调对行人安全的保障,在社会观念上并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不妥。所以,就科以驾驶者广泛的注意义务,对行人则要求极少的注意义务,给予行人相当的行动自由。当发生事故时,大都会认为是驾驶者的责任。

例如,在日本大正时期,大审院的判决作过如下说明:“汽车的驾驶者在操纵汽车时,应当努力注意警戒道路的前方,防危害于未然,乃是其业务上当然的义务。在汽车行驶中,有人横穿马路,渐渐接近时,只鸣笛、减速尚不够,还应当注意行人的态度、姿势等其他情况,采取随时都得以停车的措施,使用避免急遽危害的方法,留有防危害于未然的余地。”还有判例要求驾驶者暂时停车,待行人通过后再启动行驶。如果驾驶者违反了上述注意义务,就应当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对于科以驾驶者如此广泛的注意义务,从而使汽车不能发挥其作为高速交通工具作用这一点,司法实务中虽然有明确的认识,但却认为:“如果因为驾驶者缺乏上述业务上的注意,使其操纵的汽车冲撞了行人,产生了死亡结果时,就应当构成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即令因此而使具有高速度的汽车丧失其本来的机能,也不能免除其罪责。”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昭和30年,汽车在日本得到迅速的普及,道路和交通设施也逐渐完备,国民的交通道德意识也逐步加强。以高速发展的经济增长为背景,汽车的社会作用也显著增大,与此相适应,社会广泛地认识到汽车必须要能够快速行驶,从而要求行人应当为不妨碍汽车的行驶进行必要的协助。驾驶者的注意义务被缩小而行人的注意义务相应被扩大这种变化,是以昭和32年5月10 日福冈高法的判决为开端的。该判例认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行人突然跑到汽车的行驶前方,从而相撞,发生死伤时,行人一方违反了注意义务,汽车的驾驶者没有过失。这样一来,关于汽车驾驶者与行人之间的危险的分配,从过去几乎是使驾驶者一方负担,转而把相当的部分转移到行人一方,减少了驾驶者所负担的危险(注:参见[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237页。)。

适用危险分配理论处理交通事故在日本战前、战后实务中的变化,应当说是符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又考虑到处于对立关系的双方利益的平衡。当然,以危险的分配理论确定参与者各自的注意义务,是要求根据不同的场合和不同的具体情况。例如,在对高速公路上的驾驶者与行人之间的危险的分配就不同于普通公路。因为,作为汽车专用道路的高速公路,本不允许普通行人进入,所以原则上不发生危险的分配,但是,在行人因故而进入的情况下,行人即使不负担百分之百的危险,也要负担保证安全的广泛的注意义务,而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则大大缩小。而在普通公路上,则与此不同,因为在普通公路上,不仅车要行驶,人也要行走,而且原本就是人行走的场所,所以,行人对汽车的高速行驶的必要协助也是有限度的。因此,牺牲汽车速度,应尽可能保障、顾及行人的安全,则成为对驾驶者要求的注意义务。

另外,在日本,危险的分配的适用也并不仅限于交通事故的场合,而在广泛论及处于对立法律地位的人的过失时,都考虑危险的分配问题。然而最终科以行为人怎样的注意义务,则不外乎是根据具体社会的要求(注:参见[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9页。)。

二、危险分配与注意义务的分担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有关危险分配的理论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践中完全不运用该理论的合理内核确定行为人注意义务的范围。下列案例,对被告人注意义务范围的确定,应当说是体现了危险分配理论合理内核的实例。

甲是某企业的司机,被派车去机场接来洽谈业务的外商,因通知发车较晚甲恐误接,在市郊便以8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在距事故发生点约十七八公尺时,突然有两名儿童相互嬉戏追打,从行车前方右侧防护林带跑上公路,甲虽然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避让等措施,但终因距离较近,未能避免,造成两名儿童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经查甲驾驶的汽车车况良好、制动灵活。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应当认识到在市郊超速行驶易发生事故,却对此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两名被害人,居住在公路旁,根据其本能和生活经验,也应当知道在公路上嬉戏具有危险性,未观察来往车辆贸然跑上公路,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决定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本案中,法院在确定被告人注意义务的范围时,并没有明确提出依据的是“危险分配”的理论,但从本案刑事责任的确定来说,无疑包含着这一理论的合理内核。

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生产、生活日益现代化,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许多社会发展必需的行为所蕴涵的巨大危险性,使得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保障国民人身生命、健康、财产以及环境安全需要之间产生矛盾,将日益尖锐化。如何合理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中“危险分配”的理论,是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对于危险分配的理论,要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卫安全这两者间矛盾,决定于寻找一个适当的结合点,即正确的价值评判。“这种价值取向将对过失犯罪中的危险分配发生重要的和直接的影响。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必然会迷失方向,导致危险分配的分配失衡和判决的不公正。”(注: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根据1997年刑法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页。)

当然,我们借鉴、研究危险分配的理论,不仅仅是为合理、正确地确定注意义务的范围,从而公正地适用法律,也应当是“由此可能实现消除危险”,促进社会的发展。根据危险的分配确认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分担,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该种危险必须是“经验性”的。所谓经验性,是指根据社会实践参与者在客观上对危险的发生有预见可能性。经验证实该类活动确实存在着实害发生的危险,才需对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实行分担。如果,某种危险只是抽象性的无具体实害结果发生的不安感的危险,也就是说参与者在客观上对危险发生不具有实在的预见可能性,则不能以危险分配确认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例如,首次的实验性生产作业中发生的严重伤亡事故,如无经验可言,实害发生的可能性尚无法预见,就不宜以危险分配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过失责任。

第二,实施的行为的危险性,必须是被社会所允许的危险的范围之内。即该类活动虽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应对社会发展有益时,才有适用危险分配确认参与者注意义务的必要。如果行为本身是非法或者是为牟取私利不顾公益和他人利益,就不宜以本意是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危险分配来确认其注意义务。如,违章携带易燃品上火车,被其他乘客不小心引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则不能以危险分配来确认其他乘客、司乘人员的注意义务。

第三,应根据危险性的程度合理地确认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例如,在火车与汽车发生相撞的责任事故中,因火车具有更快的速度、更大的惯性和制动后不易立即停止的较大危险性,因而相对于火车司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而言,汽车司机应承担范围更广泛一些的注意义务。

第四,应当从消除、减少危险发生的目的出发,依据依赖原则合理地确认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例如,行人与汽车司机之间的注意义务,根据危险分配的目的,从行人一方来说应承担遵守交通规则,不妨碍汽车正常行驶为目的的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从司机一方来说,应承担遵守驾驶规则、交通规则,以保障汽车能正常行驶为目的,消除、减少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

此外,如果参与者在参与危险活动中本身对危险的发生不可能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则对参与者来说,不能依据危险分配确认其承担了注意义务。例如,对手术中的病人而言,手术中失败的责任无论如何病人不能承担。当然如是在手术前,或者手术后有应当由病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如不遵照医嘱,由此而引起手术失败,造成医疗事故,病人自应承担违反相应注意义务的责任。该种情况不同于对危险发生不可能采取任何避免措施,而不分担注意义务的原因在于,参与者具有注意能力。

三、信赖原则在过失中的意义

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也是直接与过失相联系的刑法理论。

所谓信赖原则(der vertrauensgrundsatz )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的原则(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日文版,第14页。)。

根据以往理论确认过失责任,行为人如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则就有预见义务;如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基于该种预见,就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义务。例如汽车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必须将行人有不遵守交通法规之可能性时刻置于注意的范围之内,为时刻预防行人的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就必须予以十分谨慎的态度,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就要承担过失责任。例如,德国旧联邦最高法院在确立信赖原则之前,曾在判例中就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作出过如下说明:“汽车驾驶人,因不得期待其他参与交通者皆能采取遵守秩序之正当态度;故常须将‘可能有人突自房屋中或人行道上闯入车道’一事,置于念头。仅在‘其他的利用道路者之粗心大意,自吾人日常生活经验观之,实非可能’之情况下,始能否定汽车驾驶人之过失。”(注: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2年版,第359页。)这也就是说,认定过失责任之有无,完全是根据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有无预见可能以及回避结果的可能,均在所不问,甚至,在上述理由中也包含着“只要是驾驶人皆不可能有‘依日常生活经验观之,实非可能’之认识”这种不顾事实的错误观念,而推定皆有预见可能、回避可能性。但在采取信赖原则后,根据信赖原则,即可在行为时持相反的态度,以信赖其他参与者能够遵守交通法规为原则而实施自己的行为。

信赖原则的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而确认的“危险分配”理论,或者说,“信赖原则”是与“被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原则”互为表里(注:参见[日]藤木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95页。)。在司法上的实际运用,肇始于德国判例。“信赖原则是在若干先驱判例的基础上逐渐在德国判例中占取稳固地位的,其中突出的体现是1935年12月9 日帝国法院的判决(rg st70—71)。 该判决对于电车司机撞倒突然从电车修筑区跳到车轨上的行人一案,认为行为人不构成过失。其理由是,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考虑到一切不注意行为’顾虑的必要,只要他有‘对所有事情进行合理考虑而可能预见的不注意行为加以注意’的念头,就是已尽了注意义务。”(注:[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263页。 )从该原则所体现出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考虑到他人应注意的义务,即免除行为人预见他人实施不法行为而避免危害发生的义务,可以说该原则是以“危险的分配”为基础,或者说是“危险分配”一方面的问题。

在该判例实质性采纳信赖原则后,相继得到瑞士、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判例以及学术界的承认和支持。该原则诞生之初,主要适用于公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案件的处理,但在该原则理论逐渐成熟后,已广泛适用于重要工业领域、医疗业、医药业、食品业以及建筑业、铁路交通业等领域内的事故处理。目前,信赖原则已经成为运用新过失理论在上述危险领域的事故处理中,从行为实行状态上有无错误、失误(行为无价值),以判断有无违反注意义务,确认过失责任有无以及责任程度的重要标准。

信赖原则在适用上,其前提条件在于行为人自己首先遵守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从参与交通的行为而言,是指从事交通事业的人(如驾驶员)与一般的行人,均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适当分配各自负担之危险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特别的事由,可信赖其他参与者(其他驾驶员或行人)能够遵守交通法规及交通道德,在参与交通时采取慎重注意的行为。如果参与者(其他驾驶员或行人)采取不适当行为,即使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也不承担过失责任。

日本等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等现代化交通工具造成重大事故的现象日益突出,为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则必须限制其速度,然而,如果限制其速度,则不能使其发挥出现代化交通工具的作用。根据“被允许的危险”理论,重新认识、评价,确立汽车等现代化交通工具作为高速交通工具地位,成为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信赖原则持赞同态度的思想基础。但是,日本学者认为,在战后的判例中有意识地采取信赖原则否定过失责任之前,事实上在大正时期已经存在这样的判例。而战后有意识采纳信赖原则的判例,最初表现在下级法院的审理中(1955年12月21日名古屋高级法院判例)。最高法院第一次正面适用信赖原则否定过失责任的判例,是数年后的1966年6月14日的判决(注:参见[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9—240、240—241页。),而第一次在认定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信赖原则的,是同年12月20日的判决(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

1966年6月14日的判例是:某私营铁路站的乘务员, 深夜从到站的电车上让醉酒、昏睡的乘客起来、下车,但没有在以后进行监视,结果该乘客掉入线路,被行驶中的电车压死。对于此案,否定该乘务员业务上过失责任的判决有如下说明:“在乘务员使醉客下车的时候,除了是根据该人酩酊前的程度和步行的姿势、态度等其他从外部容易观察的征迹可以判断该人有与电车接触、落在线路中的危险这种特殊情况外,信赖该人会为维护安全、采取必要的行为,是相应地对待乘客就够了。”(注:参见[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9—240、240—241页。)

1966年12月20日的判例是:汽车在没有实行交通指挥管理的交叉路口右转弯的过程中,在车道的中央附近熄火,再次发动后以约五公里的时速(行人步行的速度)行驶时,从右侧方行驶的摩托车想从该汽车前方超过,结果相撞,致使摩托车的乘者负伤(注:参见[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第239—240、240—241页。)。对于本案,否定汽车驾驶者过失责任的判决理由是:“在本案中,对于汽车驾驶者来说,如果不存在特别的情况,他就可以信赖从右侧方向驶来的其他车辆会遵守交通法规、为避免与自己的车相冲突而采取适当的行动,根据这种信赖进行驾驶就可以了。对于认识右侧一方的安全,预见像本案中被害人的车辆一样,竟敢于违反交通法规,突至自己车辆前方的(其他)车辆,据此防止事故发生于未然,不属于(行为人)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注:[日]中山敬一:《信赖原则》,载中山研一、西原春夫、藤木英雄、宫泽浩一主编:《现代刑法讲座》(第3卷),成文堂1982年日文版,第80页。 )在此之后,日本最高法院又多次作出适用信赖原则的判决,使这一原则逐渐在审判、检察和警察实践中被确立起来。

可以看出,信赖原则设立的出发点,在于调和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与社会生活、建设中发挥现代化工业事业作用之间的矛盾,缩小过失成立的范围。虽然上述判例中适用信赖原则,均排除了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但从适用目的的实质上看,与其说适用信赖原则为排除行为人的过失责任,倒不如说是运用信赖原则确认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的行为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的分担。这才是信赖原则的实质意义。这正如将信赖原则首先介绍给日本刑法学界、司法界的学者西原春夫所说的,并非是偶然使用信赖原则否定过失犯的成立,与以前认定过失相比,从有意识地采用信赖原则,在确实缩小了过失成立范围这一点上,是有划时代意义的(注:[日]中山敬一:《信赖原则》,载中山研一、西原春夫、藤木英雄、宫泽浩一主编:《现代刑法讲座》(第3卷),成文堂1982年日文版,第80页。)。

当然,还应当看到信赖原则从分担过失责任的基本思想出发,基于社会活动中行为人相互间的责任心以及社会连带感,在彼此能够信赖的范围内,实施的一定行为即使导致结果发生,也不承担过失责任。这就为刑法理论上抽象的“被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理论,提供了一个可供操作的具体化标准。所以,该理论对于我们认定违反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等问题是有借鉴意义的。

四、犯罪过失中信赖原则的适用

日本学者对于适用信赖原则处理交通运输业中的事故的探讨较多,在适用要件上,提出了以下见解:第一,适用的主观要件。首先,必须存在着对其他交通参与者对于遵守交通法规以及交通惯例、交通道德的现实信赖;其次,这种信赖符合社会生活中相当性要求。第二,适用的客观要件。必须存在着信赖其他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采取适当行动的具体状况。具体说,客观上有以下情况不适用信赖原则:(1 )在容易预见被害人具有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的场合;(2 )因被害人是幼儿、老人、身体残疾者、醉酒者,不能期待其采取遵守交通秩序行为的场合;(3)幼儿园、小学校门前, 道路有雪等事故发生危险性高的场所,以及从周围的状况看不能期待采取适当行为的场合。具有上述客观情况的,排除信赖原则的适用(注:参见[日]藤木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96—98页。)。

我国学者对信赖原则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有关交通事故中如何适用信赖原则。例如,姜伟博士对此提出了五类不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况:(1)行为人自己违反注意义务, 不能以相信其他人会遵守注意义务为条件避免危害结果;(2)已发现对方有反常行为时, 不能盲目相信对方会履行注意义务;(3)因某种客观条件的限制, 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可能性较大时,不适用信赖原则;(4)发现对方是幼儿、老人、 盲人或其他残疾人而且无保护人陪同时,不适用信赖原则;(5 )对方的违反注意义务行为即将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有时间及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不适用信赖原则。相对于德、日等国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广泛适用信赖原则,他认为,在现有条件下,还不能赞同把信赖原则完全适用于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因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国民交通意识等方面,均不具备信赖的前提(注:参见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381—383页。)。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从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来看,笔者认为,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可以考虑适用信赖原则确定过失责任以及责任的分担:(1)存在使汽车高速度并且顺利行驶的必要性。例如,在高速公路。如果无此必要,如在通过行人密集的街道时,就不能以适用信赖原则为由高速行驶。(2)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状况良好。 如交通环境状况达不到能够使汽车高速并且顺利行驶的客观条件,也不存在适用信赖原则的问题。(3)遵守交通规则、交通道德教育普及。 若无此种普及性教育,也不存在适用信赖原则的问题。当然,信赖原则的适用首先以行为人自身遵守规章制度、交通法规为必要的前提。这一点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自己违反注意义务,意味着失去期待他人会采取适当行为的根据;第二,因自己的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可能诱发他人的错误反映,也想违反注意义务;第三,不能以信赖他人会采取慎重的、适当的行为而允许自己不注意,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我国有学者认为,信赖原则“是基于人们的相互信任心、共同责任心以及‘社会的连带感’而产生的,贯穿于人类社会正常生活的一切活动之中”(注: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页。)。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对信赖原则产生的思想基础的分析,无疑有正确的一面,但如主张信赖原则贯穿于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之中,则失之过宽。事实上,在德、日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务中,不仅在适用信赖原则上有一定范围的限制,而且在适用上要求有客观上应具备的条件。换言之,也就是“适用信赖原则,需要具备对他人采取适切的态度予以信赖的许多条件”(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264页。 )。从司法实务上看,笔者认为,有些事故完全不存在需要以信赖原则确定有无过失责任的问题。例如,狩猎中发现猎物附近有人,轻信自己的枪法,贸然开枪射击,因这种不注意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没有必要以行为人能否信赖被害人注意不移动,来确认行为人的过失责任。因此,只有在某些特定的生活领域内的事故,才有必要考虑适用信赖原则确认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

对于在交通领域外扩大信赖原则的适用领域以及适用和原则,日本学者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很值得我们借鉴。

他们认为,信赖原则能够适用于多数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有组织性的分担协助,共同实行有危险性作业的领域。然而,这里所谓的信赖原则,并非针对被害人而言,而是针对分担共同作业的第三者的信赖,即所谓的分业原则(prizip der arbeitseilung)。这就是从个人信赖模式向多数人或者有组织性模式的扩大化。例如,对于企业犯罪、公害犯罪,不仅仅是要考虑业务的直接承担者的责任,是否有必要将过失责任扩大至处于监督者地位和上层领导者地位的人呢?在这里,对界定合理的责任应如何考察问题,学者提出了以下几点。第一,这里预先确立各人分担的业务,存在着为保障提高共同作业的效率的信赖这一点,与道路交通不同。第二,业务分担者之间,存在指挥命令或者监督关系的场合,命令者或者监督者负有何种程度的责任,在能证明存在着对他人的行为负有监督的注意义务的范围内,存在着有可能排除信赖原则的适用。第三,通常,在客观上已经确定损害发生已经迫近,而他人尚未实行的行为已经不再是问题的全部,对此种状况能够适用信赖原则这一点,与道路交通不同(注:参见[日]中山敬一:《信赖原则》,载中山研一、西原春夫、藤木英雄、 宫泽浩一主编:《现代刑法讲座》(第3卷),成文堂1982年日文版,第86—87页。)。笔者认为,以信赖原则确认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的分担,并非在任何过失案件中都需要适用。从德、日两国关于适用信赖原则的判例分析,笔者认为,可考虑以适用信赖原则确认有无过失责任及其责任分担的领域,除交通运输业以外,其他领域,在适用上应当符合下列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