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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的特殊性集锦9篇

时间:2023-12-27 10:43:41

劳动力的特殊性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1

关键词:企业工会;女工;劳动保护

中图分类号:D4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65-0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女工工作的重中之重,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整个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工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因

(一)女职工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男职工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

(二)女职工的社会职能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女职工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处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要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要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决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三、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履行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却并不是一件易事。近年来,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全国总工会女工部的一项权威调查也显示,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堪忧。

突出问题有:

(一)女职工“四期”得不到保护。2003年10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甚至经期还在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强度的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还要上夜班等。有的企业干脆就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许多企业也没有按规定执行哺乳期待遇。

(二)女职工产假待遇难以落实。大多数企业则根本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女职工不仅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甚至连哺乳时间都没有,或者将哺乳时间累计从工资中扣除。

(三)一些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分析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法律不健全。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也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制度不健全。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均没有健全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尽管各地都设有妇联,但能够到此投诉伸冤、请求法律援助和保护的毕竟是少数,由于妇联的职能限制,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有时也是束手无策。尽管《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这类案件受理和裁决一般都有从企业利益着想,甚至受到非法干预,即使诉讼到法院,处理结果往往也有不尽人意。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女职工诉诸法律时,采取的措施是处分、开除甚至诋毁名誉,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地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封建宗法制度对妇女的毒害可谓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不仅存在于男人的脑海中,也存在于女性的心灵里。很多女职工当自身的特殊保护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宁可自己受气,也不愿意诉诸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

四、工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

(一) 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不能涵盖现实的情况,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运用同一法规,因认识上的不一致而执法上的不统一。这就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有个细则,或是对其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急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

(二) 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得到落实

一是建立健全女工组织,并形成了网络体系。健全女工组织,配备强有力的女工干部,女工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健全各项制度。女工组织与工会同步换届、同步选举。二是女职工委员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女职工委员会进入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领导小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等组织。参与制定企业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待遇、同工同酬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附件单独签订。从而为女职工组织从源头上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三) 宣传发动,普法培训教育到位

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画廊、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知识讲座、培训、咨询、宣传,增强女职工的法制观念,真正使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 经费保障,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经费到位,保证女职工体检正常进行。女职工委员会为每位女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的妇科病的女工及时通知进行治疗。并进行跟综。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广大女职工应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以自己无可挑剔的业绩,赢得自信,赢得他人的尊敬。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大胆挣脱束缚自己的封建枷锁,拿起法律利器捍卫自己。

五、结束语

女职工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负担的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各级政府及至全社会共同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

参考文献: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2

关键词:人力资本 智力

人力资本由智力和体力所构成,而智力由思维力、智力材料、劳动技能和思想性所构成,本文着重阐述智力各构成结构的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思维力

所谓思维力,即思维用来认识、了解、研究、控制和适应外部世界以及创造新事物的工作能力,它不仅是人们获取知识即认识和理解事物的能力,也是人们运用知识和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思维力中,有些能够在比较广阔的领域起作用,有些则只能在某一特殊的生产领域中起作用。能够在比较广泛的领域中起作用的思维活动能力,是脑力中的一般性能力,例如劳动者对事物的观察力和创造力等。只能在比较狭窄的范围内、为解决特殊性问题起作用的具体思维活动能力,是脑力中的特殊性能力,例如节奏感、音乐感等。一般能力与特殊能力二者有机联系在一起,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特殊性能力建立在一般性能力的基础之上,一般性能力为特殊性能力提供基础性条件。

劳动者的思维力具有专利性的特点,即它不可能以某种形式传播和扩散开来。在既定的遗传条件下,人们只能通过勤奋学习-大量实践-总结经验-再实践,才能逐渐开发出智商,获得所需要的思维力。

智力材料

所谓智力材料,即劳动者所掌握的各种知识、技术和经验。劳动者掌握的各种知识、技术和经验,是他们运用思维力对已知世界和事物不断认识、了解和辨识,即通过理论学习、社会实践和记忆所获得的。同思维力不同,智力材料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如文字、语言和图片等)来转移,就是说,一个人所掌握的智力材料,可以通过学习资料、教学活动、传媒或师傅言传身教(技术和经验)等形式来传播和扩散。

在智力材料中,知识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智力材料要件。大量事实证明,一个劳动者所掌握的知识越多,知识结构越全面,他的人力资本质量就越高。在劳动者的智力中,思维力同智力材料的关系相辅相成,二者相互促进和推动。

智力材料的数量、结构和质量对于智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一生中所能摄入的知识数量相对于知识总和来说十分有限;而且,知识不断更新,也使大量记忆成为一项低效率的活动。因此,将大量吸收和存储知识的任务交给人脑的外延即电脑的存储器,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劳动力。

劳动技能

所谓劳动技能,即劳动者在具体从事某项任务时,运用或操作生产工具的技术形式。从质上看,它是一种规范化、程式化或模式化的活动方式;从量上看,它反映了劳动者的劳动动作是否符合快、准、稳的特点。

从生理机制上看,劳动技能是劳动者反复进行同一练习,即反复刺激大脑皮层中相关的神经中枢和神经元,神经元生长出大量的突触,使神经元之间、各种神经中枢之间建立起广泛的牢固的联系系统,从而当相同的刺激再次发生时,整个神经系统能够自动接通,人体各部分产生无意识的动作。

虽然劳动技能是一种近乎自动化和无意识的动作,但是,它同意识不可分割。一方面,它产生和运用于劳动者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另一方面,在意识的作用下,可以改变。根据巴甫洛夫的理论,劳动技能的形成是无数次条件反射的凝结;而作为形成劳动技能源泉的条件反射,既可以产生或形成,也可以抑制或改变。

按照劳动的不同性质,可以将劳动技能分为肢体技能和心智技能两种。肢体技能是人体自然器官参与劳动过程时,肢体的敏感程度、准确性和反映速度等的总称。心智技能是劳动者运用所学知识、掌握生产经验及固有的思维能力进行思维活动的快捷性、可靠性和敏感性的总称。心智技能建立在劳动者掌握和领会一定的知识基础之上,但是,知识的多少与技能水平的高低无关。

思想性

所谓思想性,即由劳动者的世界观、兴趣和意志力等因素所构成的特殊心理机制。世界观是人对整个世界最根本的看法,它是决定人如何生产和生产什么种类的人力资本的决定性因素。兴趣是人乐意认识事物和从事某项活动的爱好或偏好倾向。意志力是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能够忍受各种困苦、艰险的耐力程度。

在思想性三要素中,世界观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一般说来,兴趣可以自发形成,但是,世界观的变化也能够改变一个人原有的兴趣。同时,世界观的变化,能够改变一个人的意志力。在智力四要素构成中,智力材料、经验起着工具机的作用,劳动技能起着发动机的作用,而思想性则起着控制机的作用。可见,思想性是智力构成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要素。

参考文献: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3

1、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于1983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将主题确定为“充分参与和平等”,其中强调了如下内容:一项关于残疾人的综合性世界行动计划在国际和部级别上为实现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以及“平等”的目标而提供有效措施,并考虑到这些发展已使得宜于就此主题通过新的国际标准,这些新标准特别考虑到保障城市和农村地区各类残疾人在就业和与社会结合方面对机会和待遇均等的需要,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职业康复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三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第七条主管当局应采取措施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就业和其他有关服务项目并对之进行评估,以便使残疾人获得和保持职业并得以提升;现有为一般工人的服务项目,只要可能并且合适,均应经必要调整后加以利用。第八条应采取措施促进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建立及发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

第九条各会员国应致力于保证提供培训和康复顾问以及负责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和就业的其他适当的合格工作人员。

2、国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3、北京市“xx”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中指出:“在社区建立支持性、保护性的“手拉手”职业康复站,妥善安排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劳动。”

4、研究的基本现状

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分会分别于XX年6月13日在深圳市、XX年年6月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召开了“全国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研讨会”。针对残障学生开展的就业岗位培训和职业康复教育在全国各省的特殊教育学校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起来。平谷区特教中心做为北京市18个郊区县中的其中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自1976年开展聋人教育到XX年接纳智力障碍学生入学,成为一所集聋、弱于一体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始终以培养学生掌握一技之长为己任,但是随着听力障碍学生和轻度智力障碍学生的逐年减少,曾经有过的一些优势培训项目如:剪纸、工艺品制作、钩织、修理、理发等课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寻找新的突破点,摆在了我们特教人的面前。

XX年年,我校重新调整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思路。在校内,以低年级的“玩中学”、“美工制作”为基础;中高年级开展独具特色的“绢花制作”。在校外,我们根据平谷不但是北京,乃至全国的“桃乡”这一便利条件;其独特的水系、土壤还让我们的蔬菜养殖业得到了发展。为此,我们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于2019年3月建立了我们自己的劳动康复训练基地,让我们的聋、弱高年级学生能够在九年义务教育结束前接受较为系统的劳动教育和培训。另外,我们还于XX年年9月,与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合作,成立了平谷区第一家针对成年智力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劳动站,这所劳动站吸收了我校曾经毕业的但一直不能找到工作岗位且无一技之长的孩子,他们的年龄均在16周岁以上。正是因为我们有了自己的劳动康复训练实习基地,有了我们不同的来自社会、学校的研究对象,才使得我们能够确定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方向。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我们的教育对象-智力上有残缺的人们,他们作为社会上的一员,和我们一样渴望着自己幸福的生活,同时他们也有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权利,他们也有和我们一样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的期盼。享有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和尊严,唯有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才能得到他人的认可。进入21世纪,我们同样面临着紧张激烈的竞争,“优胜劣汰”这一自然法则,无情的摆在这些需要人们扶持的特殊的群体。为他们提供可行的教育,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康复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以使他们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是我们这些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者的责任。

因此,本课题的意义就在于:1、丰富我国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术教育的新思路,完善我们的特殊教育体系。2、有助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就业前的岗位培训。3、把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内容扩充到全社会的需要扶助的成年障碍人的培养和教育,走与社会相结合之路。4、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运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对转变教师的思想观念,提高智力障碍者的生存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理论依据

(1)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开展对青年智力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训练的研究符合马列主义的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

在农村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康复培训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马克思的这一科学论断,指出了劳动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意义。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现代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要求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的迅速发展,要求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的迅速提高,要求我们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上、方法上不断有新的发展”。xx同志在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劳动教育是我国教育方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的一项基本措施。”

(2)农村培智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研究是落实党的教育法规的一项主要内容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实践环节不被重视,是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一大弊端”。“教育必须克服脱离实际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进而进一步指明了,开展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解决这一弊病的方法之一。1993年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加强劳动观点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

我们党的教育方针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的新的奋斗目标,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xx总理在《政府报告》当中再次强调,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3)在农村培智学校中开展职业教育的研究是新形势下特殊教育发展的新的需要。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学校生活智力丰富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能不能把智力活动与体力劳动紧密结合起来。”“劳动中的创造是发展学生智力最强有力的刺激之一。”这些都说明,智力是在知识技能的掌握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劳动教育对智力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国的教育实践家陶行知先生早在20年代就十分重视劳动教育,注重学生劳动习惯的培养,把劳动教育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他认为“唯独贯彻在劳力上劳心的教育,才能造就在劳力上劳心的人类,才能征服自然势力,创造大同社会。”因而提出了伟大的“教学做合一”的生活教育理论,由此可见,通过实践活动,才是加强劳动教育的有效手段,劳动教育的实践活动更应该有目的、有内容、有方法、有阵地。

《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中规定劳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易的生产劳动,使学生初步掌握一些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良好的劳动习惯、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感情”。由此可见,加强学生劳动教育,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4

非公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调查分析

不久前,福建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对省内244家非公企业和1397名女职工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加班加点现象依然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而且女职工缺乏法律维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特殊权益屡屡受侵调查表明,非公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接受问卷调查的1397名女职工中,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一点都不了解的占27.2%,许多人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合同内容不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在调查的企业中,制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占45.9%。虽然部分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但有的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违法,条款中缺少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在被调查的企业中,社保5种保险费都缴纳的占60.2%,5种保险费都不缴纳的占10.7%。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不少非公企业工作1个月才休息1天,逢生产旺季为了赶订单甚至通宵达旦加班,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调查数据显示,244家企业中有近半数企业的102名女职工怀孕后因不堪工作重负而自行离开企业;接受调查的228名处于已婚待孕期的女职工,打算怀孕后离开企业的就有175人,占76.8%。一些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生育保险覆盖面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仍有部分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劳动设施简陋,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缺乏职业病安全保护措施,致使一些女职工长期处在有职业危害的环境中作业,个别女职工因此患上了白血病、贫血、神经性等疾病。建立源头维护机制是根本。福建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认为,女职工特殊权益之所以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法不依,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极不重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部分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职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对此,福建省总女职工部指出,首先,要建立源头维护机制,强化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要及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滞后问题,尽快修改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并制定有关配套地方法规,从源头上维护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全面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努力构建以立法参与和制定政策参与为主要目标的宏观维权机制,实现以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合同,以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工资支付,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问题。其次,各级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将女职工劳动权利、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标准、劳动安全、特殊权益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帮助指导做好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使所在企业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上有章可循,逐步完善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另外,要更好地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最大限度地把非公企业的女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女性吸纳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同时注意加强对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维权水平,使她们在女职工维权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5

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接受问卷调查的1397名女职工中,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一点都不了解的占27.2%,许多人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合同内容不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在调查的企业中,制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占45.9%。虽然部分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但有的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违法,条款中缺少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在被调查的企业中,社保5种保险费都缴纳的占60.2%,5种保险费都不缴纳的占10.7%。

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不少非公企业工作1个月才休息1天,逢生产旺季为了赶订单甚至通宵达旦加班,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调查数据显示,244家企业中有近半数企业的102名女职工怀孕后因不堪工作重负而自行离开企业;接受调查的228名处于已婚待孕期的女职工,打算怀孕后离开企业的就有175人,占76.8%。

一些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生育保险覆盖面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仍有部分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劳动设施简陋,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缺乏职业病安全保护措施,致使一些女职工长期处在有职业危害的环境中作业,个别女职工因此患上了白血病、贫血、神经性等疾病。建立源头维护机制是根本。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认为,女职工特殊权益之所以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法不依,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极不重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部分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职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对此,省总女职工部指出,首先,要建立源头维护机制,强化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要及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滞后问题,尽快修改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并制定有关配套地方法规,从源头上维护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全面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努力构建以立法参与和制定政策参与为主要目标的宏观维权机制,实现以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合同,以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工资支付,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问题。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6

对师德的意义,不是从与其他行业职业道德重要性排序来理解,即不是从“最”“更”的意义上理解,而是从教育劳动的性质,教师在其中的角色地位、作用方面的特殊意义方面理解;不是从量的方面理解,而是从质的方面理解,即从教师教育劳动性质方面理解。也就是说,不是从重要程度上理解,而是从意义的特殊性上理解。

教师的“教育劳动”是有目的地培养人、发展人的社会实践,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心灵互动过程,是一种精神劳动。这是决定师德特殊意义的根本。

师德的特殊意义在于它是影响学生生命成长的重要因素。教育活动是师生的社会-心理交互活动过程。教育者不是自觉地给予了学生道德影响,就是不自觉地给予了学生道德影响;不是给予了积极影响,就是给予了消极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说,不论您意识到与否,实际上做了学生的德育老师;也不论您意识到与否,所有的教育过程都具有道德性,因而也都是育德过程。

师德的特殊意义在于师德是教师的灵魂,处于教师素养结构的核心地位,是教师素养的核心成分,是教育行为的导向,是教育行为的内在动力。作为教育行为导向,师德引领学生向着积极、健康的人生发展。作为教育行为的内在动力,师德应是促进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的精神力量。

师德的特殊意义,是教师在教育劳动中的角色决定的。教育劳动中,教师是劳动主体,也是劳动工具,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工具的统一体。工业生产中,工人是生产主体,机器是生产工具,主体与工具是分离的。教育劳动中,教师是劳动主体,教师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教师自身就是人格化的教育工具。医德也是医生的人格属性,但医德不具有治疗功能,不是直接参与医疗过程的因素。

教育中师生间存在一种道德关系,教育活动也是师生间的道德生活。师德是影响师生道德关系、影响师生道德生活的直接因素;而学生的道德生命正是在道德关系中形成,在道德生活中发展的。教师道德修养状态必然影响着受教育者健全人格的形成,必然影响着受教育者道德生命的发展。

不论我们意识到与否,一切教育活动都有道德性;不论我们意识到与否,所有教育者都是事实上的德育教师。作为教师,我们必须做到:加强师德修养,提高道德自觉;努力学习教育哲学,提高教育自觉;使自己的教育实践,遵循教育规律,符合道德要求。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7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市大多数企业在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上,取得了新进展。一些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全面落实,甚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全面落实《劳动法》,进一步加强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对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各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8

关键词:工会; 女职工; 权益保护

1 企业工会职能作用——女职工工作

1.1 基本职能。

1.1.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級工会的决定。

1.1.2 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1.1.3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1.1.4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1.1.5 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1.1.6 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1.1.7 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1.2 女职工权益保护职能。

1.2.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特殊待遇: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級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1.2.2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待遇: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1.2.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特殊待遇

1)休息保护:女职工享受法定90天的产假休息,产前15天,产后75天。2)工资保护: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3)社保缴纳: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仍需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2 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2.1 从宏观上看,工会需要有一个组织来解决女职工的特殊问题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

2.1.1 女职工担负着物质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双重任务。她们身心健康与否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建设,而且关系到我们民族发展和子孙后代的健康成长。

2.1.2 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从女职工的生理来看,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生理特点。

2.2 从微观上看,女职工要有一个独立的组织代表她们的利益,,并对她们指导工作。

2.2.1 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里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加强女职工工作就是加强工人阶級的整体力量。

2.2.2 女职工的现实状况表明:女职工的素质有待提高,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指导工作。

3 工会女职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3.1 《劳动法》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3.1.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1.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1.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1.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1.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級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1.6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1.7 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3.2 《工会法》的保障。

3.2.1 强化了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确立了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法律地位,为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2.2 为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

3.3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4 开展工会女工工作的具体措施

4.1 认真履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加强源头参与,积极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4.2 积极完善女职工的维权机制。

各級工会女职工组织将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作为维权工作的有效载体, 认真贯彻落实全总《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 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4.3 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维权工作力度。

针对非公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的现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大检查,推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4.4 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各級工会女职工组织坚持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女职工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向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旗帜鲜明地为女职工伸张正义,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4.5 进一步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

要积极围绕工会组建工作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针对女职工队伍结构和状况的新变化,采取灵活多样的组建方式,推进非公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 积极探索创新入会方式,进一步夯实了工会女职工组织基础,推动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

4.5 加强帮扶机制建设。

各級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拓展帮扶范围、完善措施,不断加强对困难女职工和女农民工的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女职工学校、工会职业介绍机构、工会再就业培训基地的作用,积极促进下岗失业女职工及女农民工的就业与再就业。

参考文献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9

【关键词】生育权益 生育保险 弹性上班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更多的女性开始追求职业的成功。但是,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不到位问题却一直存在。尤其是生育期的劳动权益。生育成为职业女性“才下眉头却上心头”的问题,很多职业女性对于生育望而却步。在许多西方国家,包括日本的女性都认为生育是个人职业的包袱,许多女性放弃生育,追求职业上的成功,以弥补个人在社会价值方面的缺失。究其原因,还是妇女在生育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同样,在我国,女职工的生育期的劳动权益保护也有待完善。

一、我国女职工生育期的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定特殊保护权成为获得其他权利的桎梏

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干脆不招女职工。就业机会的丧失使得妇女的特殊劳动权利因此而被“毒哑”。而某地水电局竟规定,无配偶的合同制工人才可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其单位的10名女职工为取得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机会而集体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享受的生育津贴实际保障水平太低

按国际公约的规定,产假和产假工资的支付期限为12-14周,并有延长趋势。而我国的法定产假长度和产假工资的支付期限只有8-10周,还不到最低国际标准。同时,在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改革多次后的今天,基数多元化的格局日益明显,生育津贴基数五花八门。

3、生育期间医疗保健费有待改革

目前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困难企业拖欠生育医疗保健费的现象大量存在。

4、劳动保护设施不到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该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等设施,但是近年来对新建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调查结果不如人意。另外,女职工流产、死产率比较高。有关专家认为,在畸胎中,真正由于遗传因素造成的仅约占20%,环境原因的约占20%,其他60%的畸胎则可能是劳动环境、遗传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国内立法现状及法律救济途径

1、关于孕期的女职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有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2、关于产期的女职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都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对于多胞胎和流产等特殊情况也都有相关的产假规定。

3、女职工哺乳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称,今后我国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将可以获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4、救济途径

当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善于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侵权内容,通过不同的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现行的法律手段主要有:第一,行政程序。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二,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害女职工利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民事诉讼。女职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刑事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第五,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三、对完善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的建议

1、统一社会生育保险

当下只是各个地方法规都出台了本地区的《生育保险条例》,应该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条例》。同时继续贯彻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努力扩大企业职工剩余保险覆盖面,完善生育保险的管理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汇合,并进一步把享受对象扩大到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使之成为城镇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和发展农村生育保险制度。

2、推广“弹性上班”制度

香港特首曾荫权倡导香港企业推广“弹性上班”制度后,引起诸多深圳新妈妈的共鸣。一些刚当上妈妈的年轻母亲甚至连孩子尚未出生的“准妈妈”也表示对弹性上班制度的支持。普遍认为这种制度应该是最能平衡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权益的法器,也能适当减少女职工因为生育而带来的职业顾虑。

3、设立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

设立专门机构可以有效解决权益纠纷,减轻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负担,使各个机构的权能得到合理配置和运用。

4、加强监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有权限的部门应通过经常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尽快落实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改善保护条件,提高保护待遇。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

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有部分原因还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因此要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女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增强企业领导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他们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双管齐下,确保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减少非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论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认为:“女性的生育功能是导致男女不平等的根源。”正确认识妇女生育的社会性是维护妇女权益的前提。几千年来妇女生儿育女,为人类的繁衍和社会生产力的再造所付出的代价不可轻视,但是,社会普遍只把它看作是家庭的私事、妇女自己的事,更在现今常常被视为一种累赘。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责,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劳动力再生产。而今,广大女性却在就业,择业与家庭中艰难的抉择,“生”或“升”徘徊的现状令人悲哀。

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应得到尊重。妇女为尽此社会责任而导致体能和经济的双重亏损,也需要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才公正。妇女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妇女正当权利和福利水平,有赖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物质保证以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特殊权益,这也充分体现了社会责任社会共担的原则,突显了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的和谐进程与平衡。

【参考文献】

[1] 毛磊:反就业歧视立法势在必行[N].人民日报,2005-6-15.

[2] 钟仁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 慈勤英:关于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保护的探讨[J].人口学刊,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