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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问题集锦9篇

时间:2023-12-29 10:39:50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1

关键词: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途径

中图分类号:P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8-0031-02

1.引言

海洋是地球的主体,占据了地球绝大部分空间,是地球上最大的自然资源宝库,是未来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不可或缺的能量源泉。联合国《21世纪议程》提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因此,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面对着海洋生态利用与保护的诸多冲突,如何正确处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可忽视的不和谐关系、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共同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就显得尤为重要。

2.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

2.1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海洋经济发展的现实诉求

海洋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自21世纪以来,我国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加大,给我国海洋经济带来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原有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如果只顾及经济发展而忽略了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那么最终得到的这种所谓经济发展也只能是镜花水月的表象而已,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长此以往,带来的只能是生态系统的失衡,进而殃及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而且这种局面已经显现,并呈加剧之势。所以想要获得长久而有效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强化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加快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实现“用海护海再用海一再护海”的一体化建设,在保证海洋经济高效发展的同时,保护好海洋资源,从而使海洋经济发展获得更加持久的生命力。

2.2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统筹协调发展的内在需求

“协调”是发展的根本,也是党的“十”报告中对经济发展提出的硬性要求。人依赖自然,自然也会依赖人,如果人类只知道利用自然而不知道保护自然,那么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依赖的平衡就会被打破,导致环境恶化,终有坐吃山空的一天。而海洋生态环境作为自然生态环境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只有与之和谐相处,共同发展,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才能做到海洋资源循环利用,实现人海共赢,进一步推进未来社会的良性发展。

2.3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改变我国资源环境现状的急迫要求

尽管我国幅员辽阔、物藏丰富,但作为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人均矿产资源、人均能源储量及野生动植物和海洋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大大低于世界人均水平。与此同时,当前我国资源环境建设的现状也不容乐观:总体环境在恶化,局部环境在改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环速度,生态赤字在逐渐扩大。在这样的状况之下,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人类与自然环境特别是作为生命之源的海洋协调发展迫在眉睫。只有全面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才能改善我国当前资源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缓解我国生态建设中所存在的矛盾。

3.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人类社会、科技、经济等发展活动对于海洋的影响程度,特别是在沿海地区、近岸海域,人类活动的加剧尤其容易引起海域生态环境恶化,导致人海关系恶性循环。20世纪60年代之前,我国海域生态尚属正常,70年代以来,由于现代工业、农业、养殖业及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致我国海域生态环境已经面临重要的问题。

3.1临海地区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近岸海域陆源污染程度较高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部分沿海地区,特别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近海海域污染物超标现象严重,海水的污染重度远远超过海域的自净能力。分析近岸海域污染物超标的原因,一是在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临海工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生态意识的薄弱,导致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提高;再者便是传统的海产养殖业迅速发展,造成了近岸海域新污染,在某些海水养殖业发达的地区,养殖业的自身污染已成为近岸海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再加上围民生态意识的薄弱,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3.2产业链结构更新缓慢带来的海洋资源过度开发的问

海洋资源涵盖海底矿产、海洋航运和港口、海洋能、海水及海水化学、海洋旅游、海洋生物等资源。近年来,我国海洋资源开采领域及开发规模不断扩张,资源利用更加高效,但仍就面临着许多问题,制约着人海关系的良性循环和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应属对海洋资源不计后果的过度开发问题。因为说到底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链条上仍旧是一个地位较低的国家,产业链结构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依赖性非常强,这样的现状极大的遏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过度,环境日渐恶化。虽说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但自然资源毕竟是有限的,不能总是“吃老本”。近些年来,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开始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使得资源的过度开发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但总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3.3科学技术落后带来的海洋资源利用率低下的问题

2015年第4届世界海洋大会在青岛举办,与往年不同的是,这一届海洋大会的科技展示区相比从前更加趋向于对海洋保护与海洋资源高效利用方面的创新技术进行展示,由此可以看出创新型、节约型的海洋开发利用技术越来越受到青睐,而海洋科学技术创新俨然也已经成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然而,通过先进技术的展示,我们不得不承认,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技术创新仍显落后,受技术、管理等因素制约,我国海洋资源总体开发能力不高,许多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仍旧处在设计与建设阶段,尚未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与此同时,由于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过程中也造成大量的浪费。资源利用率的低下,已成为制约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4.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

4.1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科技兴海

海洋资源开采技术的落后一直是我国推进海洋生态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阻碍,技术革新的滞后性造成了严重的自然环境恶化与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由此可见,我国还需要加大创新力度,倡导科技兴海,提高海洋科技创新水平,以此改善当前因科技落后而导致的海洋资源能源浪费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加快扶持培育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海洋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择优发展新型高端临海产业,尽快形成绿色环保低碳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4.2构建合理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海洋产业链结构的转型升级

突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并不是不要发展,也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只大力改善环境,而是要从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海洋经济持续高效发展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也就是生态、发展两手抓,构建一种合理的发展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域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综合推进用海护海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监察与协调工作机制的建设,构建合理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提升用海护海工作的效率水平。同时积极创新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管理方式,加快构建与扶持创新型临海产业,择优发展具有高科技水平的新兴产业,以此来推动我国海洋产业链的升级,进而改善我国在世界经济链上的地位。

4.3提高国民的海洋生态意识

其实无论是在海洋生态文明还是陆地生态文明的构建过程中,人们自身的道德文明意识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说是生态文明建设中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一个环节。因为如果人们生态文明观念淡薄,就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日渐恶化的现状。可以这么说:公民缺乏生态意识是导致现代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的根本原冈之一。因此,要大力培养公民的海洋生态忧患意识、海洋生态价值意识、海洋生态道德意识和海洋生态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用海护海,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和氛围。

4.4统筹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的方针

我国在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进步,不断创新,但受制于科技因素,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以及海洋科技的发展进程相对于发达国家仍比较落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环境代价仍然较大,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所以一定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的方针,绝不能以牺牲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求得短期的发展,确保海洋资源取之有道、用之有序。必须统筹好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强化与海洋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通过法律体系的建设将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行动方针真正贯彻落实到实践中去,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海洋环境不断改善,永续利用。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nomy, the marine environment has been polluted, environmental quality has decreased significantly an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as deteriorated. On the basis of marine environ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East China Sea environment,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protection. It exerts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improvement of marine environment quality in the East China Sea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关键词:东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环境保护

Key words: East China Sea;marine environment;pollution control;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X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1-0154-02

0 引言

海洋对人类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矛盾进一步突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陆源污染物大量入海,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超标严重,赤潮、浒苔绿潮的发生造成海洋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均给东海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因此进行海洋环境研究,落实法制建设,加大监测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少陆源污染物的排放,研制污染物的打捞装置,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进行保护和管理,已经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

1 海洋环境问题

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污染,二是海洋生态破坏。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会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人类在海上的其他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环境质量等。海洋生态破坏: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生产活动,例如工程建设和渔业生产(围垦和滥捕等),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都会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改变。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种濒临灭绝。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破坏了海岸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

2 东海环境的主要问题

东海海域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东海大陆架平均水深72米,全海域平均水深达349米。根据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显示,到2015年,陆源污染物依然是污染损害东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主要原因,同时近岸局部海域水体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的超标,赤潮、浒苔绿潮的发生,也影响了东海水体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2.1 陆源污染严重,损害近岸海域生态系统

今年世界海洋日的主题是“健康的海洋,健康的地球”,为了构建健康的海洋环境格局,首先要认识到造成海洋污染的因素。陆源污染物入海依然是东海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在近岸海域,约为90%的污染物来自陆地,2015年《东海海洋环境公报》的数据显示:东海沿岸实时监测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共139个,污水排放总量约51.8亿吨,而这些沿岸排污口超标排放现象严重。东海区海域80%~90%的污染物来自入海河流。2015年,东海区监测的36条主要江河中,携带入海污染物量较大的有长江、钱塘江、闽江和瓯江[1]。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达到1158万吨,超量严重。

2.2 近岸局部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超标较为严重

《2014年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显示,2014年内3次海水营养盐、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石油类、重金属等的监测表明,监测海域海水环境质量总体较好,近岸局部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超标较为严重。与2009至2013年平均值比较,2014年夏季二类和劣四类海水面积分别减少5%和11%,三类、四类水质海域面积分别增加65%和26%。劣四类海水主要分布在灌河口、长江口、杭州湾、象山港、闽江口等海域。东海区20个主要海湾的监测表明,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等营养盐是各港湾主要超标因子,其中15个港湾海水无机氮或活性磷酸盐超《海水水质标准》第四类标准。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海域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浓度相对较高[2]。

2.3 赤潮、浒苔绿潮的发生

《公报》指出,2015年东海区海洋环境灾害与风险发生次数均有所下降。全年发现15起赤潮,2014年发现27起,与2009年至2014年的平均值比较,赤潮发现次数和累计影响面积均明显下降。全年发现有毒有害赤潮5起。虽然赤潮发现的次数在逐年减少,但它仍然成为影响东海海域突出的环境问题。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养殖污水等排放入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趋严重,海水富营养化程度不断加剧[3]。水体出现富营养化现象时,浮游生物,藻类将大量繁殖,使生物量的种群种类数量发生改变,破坏了水体的生态平衡,发生“赤潮”。赤潮生物的大量繁殖和死亡威胁海洋生物生存,破坏海洋渔业资源,造成渔业经济损失。近几年,浒苔绿潮发生频繁,江苏近岸部分海域浒苔覆盖面积约185平方公里。受大风和潮汐影响,该市沿岸海域出现浒苔堆积漂浮情况,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4]。

3 当前污染治理的主要建议

3.1 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期间,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的配合,东海海洋环境标准仍存在空白之处。由于东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缺少一些可操作性条款,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配套法规以及对环境标准制定出台,以解决东海的环境问题,是现在面临的紧迫问题。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东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待海域的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执法部门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实处。

3.2 严格治理陆源污染物的排放

建立实施陆源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应根据东海海域的环境总体目标、可以容纳不同主要污染物的容量情况、入海污染物总量的现状、削减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和确定该区域污染源的允许排放总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逐级实施排污计划。关停和淘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企业,促使企业自觉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切断污染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废水及各种固体废物向海洋排放,彻底根治污染源[5]。继续推行海洋节能减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同时应加快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各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增加污水排放达标率,提高处理后污水回用率,减少氮和磷等污染要素的入海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禁止沿海地区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洋。

3.3 加大海洋监测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总体基本稳定,污染主要集中在近岸局部海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多处于亚健康状态。监测获得海洋区域水体的的实时、动态、连续的水质数据,及时把握水质环境的变化规律。2015年国家海洋局组织各级海洋部门,共布设监测站位约11000个,比2014年的8700余个监测站位有所增加。重点开展管辖海域海水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趋势等监测,密切跟踪赤潮等海洋环境灾害发生发展态势,2015年,全国发现赤潮共35次,东海次数最多,为15次。在东海区要进一步推进实时在线监测工作,建立在线监测技术体系,创新和集成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优化现有监测技术,充分挖掘在线监测技术潜力,实现多种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以达到提高监测工作效能,切实保障监测数据信息质量的效果[6]。加大监测力度以达到降低污染的影响。

3.4 污染物的清理,浒苔打捞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开展浒苔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和漂移规律研究等工作,密切关注海上浒苔动态,周密部署浒苔打捞处置。使用海监指挥船、浒苔打捞处置综合平台和艘渔船进行浒苔打捞工作。利用综合打捞平台,打捞的渔船,购置小型无人机等调查仪器,制作打捞网具工具,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已使得东海海域浒苔蔓延情况得到有效遏制[7]。

3.5 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海洋开发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大量的江河的污染度早已超过了其对污染的承受能力。推进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和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工作,加大对陆源污染物监管监测,不断提升海洋环境业务化监测能力[8],强化应对海洋环境风险管理,对东海区海洋环境质量改善具有积极作用。

4 结论

东海区的环境健康情况以及灾害的影响程度不仅影响着该海区周边区域城市的发展,同时直接关系到整个海洋的健康情况,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治理赤潮、浒苔绿潮更加紧迫,政府在加大法制力度的同时,不断加大海洋监测力度,研究污染物打捞处理机制,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人民的生活以及城市的建设,都要做到与海洋环境的可承受力相适应,发展经济要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淼,胡本强,辛万光,戚丽.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成因与治理[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2]国家海洋局,《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

[3]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4]连云港陆海联动遏制浒苔蔓延,华龙网,2016-06-21.

[5]曹宇峰,孙霞,丁灏,林春梅.浅谈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与保护对策[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1).

[6]国家海洋局,《2014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3

 

0 引言

 

海洋对人类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矛盾进一步突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陆源污染物大量入海,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超标严重,赤潮、浒苔绿潮的发生造成海洋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均给东海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因此进行海洋环境研究,落实法制建设,加大监测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少陆源污染物的排放,研制污染物的打捞装置,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进行保护和管理,已经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

 

1 海洋环境问题

 

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污染,二是海洋生态破坏。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会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人类在海上的其他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环境质量等。海洋生态破坏: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生产活动,例如工程建设和渔业生产(围垦和滥捕等),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都会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改变。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种濒临灭绝。有些海岸工程建设和围海造田缺乏科学论证,破坏了海岸环境和海岸带生态系统。

 

2 东海环境的主要问题

 

东海海域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东海大陆架平均水深72米,全海域平均水深达349米。根据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显示,到2015年,陆源污染物依然是污染损害东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主要原因,同时近岸局部海域水体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的超标,赤潮、浒苔绿潮的发生,也影响了东海水体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2.1 陆源污染严重,损害近岸海域生态系统

 

今年世界海洋日的主题是“健康的海洋,健康的地球”,为了构建健康的海洋环境格局,首先要认识到造成海洋污染的因素。陆源污染物入海依然是东海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在近岸海域,约为90%的污染物来自陆地,2015年《东海海洋环境公报》的数据显示:东海沿岸实时监测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共139个,污水排放总量约51.8亿吨,而这些沿岸排污口超标排放现象严重。东海区海域80%~90%的污染物来自入海河流。2015年,东海区监测的 36条主要江河中,携带入海污染物量较大的有长江、钱塘江、闽江和瓯江[1]。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达到1158万吨,超量严重。

 

2.2 近岸局部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超标较为严重

 

《2014年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显示,2014年内3次海水营养盐、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石油类、重金属等的监测表明,监测海域海水环境质量总体较好,近岸局部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超标较为严重。与2009至2013年平均值比较,2014年夏季二类和劣四类海水面积分别减少5%和 11%,三类、四类水质海域面积分别增加65%和26%。劣四类海水主要分布在灌河口、长江口、杭州湾、象山港、闽江口等海域。东海区20个主要海湾的监测表明,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等营养盐是各港湾主要超标因子,其中15个港湾海水无机氮或活性磷酸盐超《海水水质标准》第四类标准。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海域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浓度相对较高[2]。

 

2.3 赤潮、浒苔绿潮的发生

 

《公报》指出,2015年东海区海洋环境灾害与风险发生次数均有所下降。全年发现15起赤潮,2014年发现27起,与2009年至2014 年的平均值比较,赤潮发现次数和累计影响面积均明显下降。全年发现有毒有害赤潮5起。虽然赤潮发现的次数在逐年减少,但它仍然成为影响东海海域突出的环境问题。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养殖污水等排放入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趋严重,海水富营养化程度不断加剧[3]。水体出现富营养化现象时,浮游生物,藻类将大量繁殖,使生物量的种群种类数量发生改变,破坏了水体的生态平衡,发生“赤潮”。赤潮生物的大量繁殖和死亡威胁海洋生物生存,破坏海洋渔业资源,造成渔业经济损失。近几年,浒苔绿潮发生频繁,江苏近岸部分海域浒苔覆盖面积约185平方公里。受大风和潮汐影响,该市沿岸海域出现浒苔堆积漂浮情况,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4]。

 

3 当前污染治理的主要建议

 

3.1 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期间,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的配合,东海海洋环境标准仍存在空白之处。由于东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缺少一些可操作性条款,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配套法规以及对环境标准制定出台,以解决东海的环境问题,是现在面临的紧迫问题。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东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待海域的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执法部门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实处。

 

3.2 严格治理陆源污染物的排放

 

建立实施陆源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应根据东海海域的环境总体目标、可以容纳不同主要污染物的容量情况、入海污染物总量的现状、削减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和确定该区域污染源的允许排放总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逐级实施排污计划。关停和淘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企业,促使企业自觉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切断污染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废水及各种固体废物向海洋排放,彻底根治污染源[5]。继续推行海洋节能减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同时应加快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各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增加污水排放达标率,提高处理后污水回用率,减少氮和磷等污染要素的入海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禁止沿海地区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洋。

 

3.3 加大海洋监测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总体基本稳定,污染主要集中在近岸局部海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多处于亚健康状态。监测获得海洋区域水体的的实时、动态、连续的水质数据,及时把握水质环境的变化规律。2015年国家海洋局组织各级海洋部门,共布设监测站位约11000个,比2014年的 8700余个监测站位有所增加。重点开展管辖海域海水质量、生物多样性状况趋势等监测,密切跟踪赤潮等海洋环境灾害发生发展态势,2015年,全国发现赤潮共35次,东海次数最多,为15次。在东海区要进一步推进实时在线监测工作,建立在线监测技术体系,创新和集成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优化现有监测技术,充分挖掘在线监测技术潜力,实现多种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以达到提高监测工作效能,切实保障监测数据信息质量的效果[6]。加大监测力度以达到降低污染的影响。

 

3.4 污染物的清理,浒苔打捞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开展浒苔卫星遥感监视监测和漂移规律研究等工作,密切关注海上浒苔动态,周密部署浒苔打捞处置。使用海监指挥船、浒苔打捞处置综合平台和艘渔船进行浒苔打捞工作。利用综合打捞平台,打捞的渔船,购置小型无人机等调查仪器,制作打捞网具工具,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已使得东海海域浒苔蔓延情况得到有效遏制[7]。

 

3.5 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海洋开发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大量的江河的污染度早已超过了其对污染的承受能力。推进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和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工作,加大对陆源污染物监管监测,不断提升海洋环境业务化监测能力[8],强化应对海洋环境风险管理,对东海区海洋环境质量改善具有积极作用。

 

4 结论

 

东海区的环境健康情况以及灾害的影响程度不仅影响着该海区周边区域城市的发展,同时直接关系到整个海洋的健康情况,控制陆源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治理赤潮、浒苔绿潮更加紧迫,政府在加大法制力度的同时,不断加大海洋监测力度,研究污染物打捞处理机制,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人民的生活以及城市的建设,都要做到与海洋环境的可承受力相适应,发展经济要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4

一、《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五、加强“行政安全”。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5

关键词:海洋生态文明;海洋经济;海洋强国

作为一个海陆兼备的国家,广阔的海洋国土和丰富的海洋资源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国对海洋的开发和保护并不十分充分,海洋经济发展依旧处于较为落后的水平。十报告着重强调要“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这不但表明了海洋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未来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同时也表明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海洋经济发展之间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因此,积极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已然成为当前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海洋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当前,学术界对于海洋生态文明内涵的认识尚不统一。其中,基于对其价值导向的考量,有学者认为海洋生态文明是以人海和谐相处为主题,以科学开发为重点,以增强海洋意识为导向,以保护海洋环境为支撑,以科技和管理创新为驱动,全面改善人类海洋开发利用观念、方式的一种文明形态。基于对其内容体系的思考,有学者认为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是实现人、海和谐共生,推动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并认为其主要包括意识、行为、道德、制度、产业五个层面的内容。基于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研究视角,也有学者认为海洋生态文明实际上指的是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来维持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以自然的客观规律为基础,所建立的一种保障人、海关系健康发展的文明形态。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海洋生态文明实际上涵盖了一套十分丰富的理论内容,它既非一味地强调海洋开发,也非单纯地强调海洋保护,它最终寻求的是一种“人与海”协同发展,“经济与环境”双重并重的最佳平衡状态。在这一状态下,它既有利于人类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也无害于海洋生态系统的长久稳定,并能使二者相互依存,和谐共生。因此,海洋生态文明实际上指的是人类在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状态下,对其资源、空间进行科学开发利用,从而推动海洋经济的循环发展,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形态,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则包括与海洋相关的意识、环境、产业和管理机制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所面临的困境

1、海洋生态文明意识落后

我国早在古代就已提出“顺应自然”的生态价值观,但在传统生态意识中却极少强调海洋生态文明意识。虽然,近年来“维护海洋生态稳定”的呼声开始在国内有所增强,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当前海洋生态文明意识较为落后的现状。首先,传统海洋意识中海洋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落后观念仍根深蒂固,以“利本位”为主导的对海洋资源的疯狂开发和捕捞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其次,海洋环境保护的群体意识并未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上升到应有的水平,“置身事外”的心理依旧使内陆居民对于内陆污染源通过河流污染海洋的现象熟视无睹。最后,公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长久以来对于海洋生态的漠视和无知,使得大多数公民既缺乏与海洋生态破坏者作斗争的勇气,又缺乏参与建设的热情。

2、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不断推进,我国海洋环境质量尤其是近海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据《2015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我国,不仅海水富营养化,海洋生物物种锐减,海洋生态失衡的问题较为突出,同时部分近岸海岛环境状况也不容乐观。纵观发达国家的海洋经济发展史,发展初期也往往会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而我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客观规律和基本国情的主导下,这一现象则显得更为严重。对其污染来源进行分析,内陆地区产生的工业废水、农业污水以及生活垃圾,临港工业、海滨旅游业等沿海产业集群产生的废水、废物,海上石油、天然气开发以及化工物品运输所造成的泄漏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海洋污染的三大主要源头。

3、海洋资源开发不合理

我国海洋资源十分丰富,这为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先天条件。然而,随着对各项海洋资源开发的不断深入,我国开始面临严峻的考验:一方面,资源过度开发问题严重,在我国长达1.84万千米的大陆海岸线当中,已有超过一半的海岸线已成为人工岸,已严重威胁到了海岸生态链的稳定,同时对渔业资源的过度开采也同样致使海洋物种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另一方面,开发利用缺乏统筹规划,大力发展填海造陆等海上工程来扩展海洋发展空间的做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特定海域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往往造成生态的恶性循环发展。此外,海洋产业结构单一,布局不均衡,也造成特色海域的优势难以发挥,致使海洋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

4、海洋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海洋事业起步较晚,管理制度中也存在较多问题。首先,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尽管我国部分海洋法律已经对海洋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往往致使我国的海洋法令难以维持系统性和连贯性。其次,管理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由于权责不清,不但降低了部门联合执法的行政效率,同时也使得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再次,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惯性思维下的海洋管理,往往更习惯于对传统海洋事务的处理,而一旦发生诸如海上漏油等突发事件时,则往往表现乏力。最后,尚未形成有效的追责机制。由于相关处罚规定并不明确,管理部门在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进行界定和处理时,往往缺少相应的追责机制作为保障。

三、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

建设海洋生态文明不但是马克思主义自然生态观的现实实践,同时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属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范畴[8]。因此,在对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路径进行探究时,必须充分认识到其长期性和艰巨性,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

1、强化宣传引导力度,全面提升生态意识水平

充分发挥“意识先行”的积极作用,面向全社会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宣传力度,争取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海洋生态意识落后的现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积极宣传“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的中心思想,使公民从心理上充分意识到保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我国市场经济的带动作用,通过公开竞标、广告招商等方式将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外包”给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打破传统地域限制造成的公民对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置身事外”的消极局面,使得内陆地区的居民能够在积极参与建设的同时共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

2、引入科学有序的环保机制,综合治理海洋环境污染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改变传统发展模式中片面注重经济效益的惯性思维,不断强化海洋生态污染治理。建立河海污染防治一体化机制,在内陆重点流域加强环境监控,严格控制化工废弃物的排放总量,对于不符标准的排污企业应及时予以警告。改变传统“重陆轻海”的思维定式,对陆地工业废水、农业污水以及生活垃圾进行科学处理,避免陆地污染源对海洋环境造成间接破坏。建设海上生态保护示范区,及时处理海洋突发性污染事件,对特定海域生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始终坚持走“科技兴海”之路,积极进行科技创新,研发新式防污治污设备,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预报系统。

3、增强科学开发能力,统筹规划空间产业布局

改变传统海洋经济粗放式发展模式,依据“五个用海”的总体要求,对海洋功能区域进行科学划分,不断提升综合开发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淘汰原有的污染重,产业效益不高的海洋产业,加大对海洋生物医药、矿产开发、绿色能源利用等新兴产业的投入。合理规划沿海地区发展,避免开发项目对同一地区过度与重复的开发,充分利用我国海岸资源丰富的优势,在沿海地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高效能海洋经济产业链条。科学统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针对不同海域的资源状况,采取集中与适度相结合的开发模式,科学开发海岸线资源、海岛旅游资源以及海洋渔业资源,避免无序开发和恶性开发。

4、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创新海洋管理机制

树立“依法治海”的法治意识,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划分部门权限,积极加强海洋管理创新。明确立法主体,加强立法交流,从多个层面入手制定具有全局指导意义的法律,确保其系统性和连贯性。创新部门管理机制,明确部门权限,加强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积极开展多部门、跨区域的海上联合执法。健全海上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工作人员专业训练,完善环境监管配套设施,提升对突发性海洋事件的处理能力。明确海洋生态破坏的追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恶性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根本上保障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稳定。

参考文献

[1]曹英志: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J].生态经济,2016(1).

[2]杜强:推进福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9).

[3]俞树彪:舟山群岛新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思考[J].未来与发展,2012(1).

[4]陈建华: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4).

[5]马彩华、赵志远、游奎:略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公众参与[J].中国软科学,2010(S1).

[6]2015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EB/OL].

[7]罗新颖: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思考[J].发展研究,2015(4).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6

关键词:广东;海洋生态文明;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5-46 -03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在党的十会议上,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2015年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国家五年发展规划。海洋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部分,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在资源不断枯竭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目光转向海洋,我国在中共十报告中也提出海洋强国战略,“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广东省是我国重要的沿海省份之一,濒临南海,海域辽阔,海陆架宽广,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2004年广东省政府做出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决定,建设海洋强省,此后广东省坚持海洋开发与海洋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建设海洋生态文明, 2015年广东省海洋地区生产总值达1.5万亿元,占全省GDP的21%,海洋经济全国领先。但是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海域污染、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因此客观描述、分析目前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发现海洋生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完善海洋的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生态文明

关于生态文明我们从两个角度来认识它,从广义角度来看,生态文明是人类历史的一个发展阶段,学者陈瑞清(2007)认为,从人类和自然的关系来看,人类先后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个阶段,并即将迈入生态文明阶段;从狭义角度来看,余谋昌(2006)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的第四种文明,它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并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共同构成了社会文明,其中,物质文明是物质保障,政治文明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精神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智力支持,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它们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简言之,生态文明就是用新理念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工业文明发展的基础上,用更文明的态度对待自然,积极谋求发展的同时认真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二)海洋生态文明

海洋生态文明作为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学术界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定义,马彩华(2010)借助生态文明的概念用于海洋领域,提出海洋的生态文明指人类按照客观规律开发和利用海洋,实现经济和社会进步,实现人与海洋和谐的社会文明形态。学者刘健(2014)提出“六因子论”, 他认为海洋生态文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海洋意识、海洋产业、海洋行为、海洋环境、海洋文化和海洋制度六个因子相互作用,实现人类、海洋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所以说,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实现人海和谐,人类与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一方面要保护海洋系统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是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满足人类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在海洋生态文明理论的指引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尊重和保护海洋,解决人与海洋的矛盾,治理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建立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提高海洋生态社会生活水平,发展海洋科技和海洋教育等方面的具体探索和实践。

二、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

根据前文对海洋生态文明相关概念的界定,对于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状的研究,从海洋经济、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海洋文化建设和海洋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海洋经济现状

据2015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数据显示, 珠江三角洲地区海洋生产总值13796亿元,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21.3%。首先,从海洋经济总体实力来看,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经济数据,2015年广东省海洋经济总量保持全国领先,海洋地区生产总值达1.52万亿元,约占全省GDP的20.9%,海洋经济成为广东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俨然成为广东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其次,从海洋经济产业结构来看,海洋第一、二、三产业的比例由2010年的10:42:48调整为2015年的1.5:43.5:55,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生物医药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所发展,基本形成了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二)海洋生态环境现状

1.近岸海域海水水质

2015年广东省在春、夏、秋、冬季对全海域水质进行监测,包括盐度、PH值、油类、悬浮物、活性磷酸盐、活性硅酸盐、无机氮、铜、铅、锌、镉、汞等,依据《海洋水质标准》2015年广东省海域春、夏、秋和冬四季,第一类水质占近岸海域面积的比例分别为89.1%、67.2%、79.2%和87.5%,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年均值为4%,比2014年有所增加。广东省绝大多数海域水质属于清洁或较清洁海域,劣四类海域主要分布在湛江港、汕头港和珠江口的局部海域,其中主要污染物质包括活性磷酸盐、无机氮等。

2.海洋生态多样性

海洋生态状况的检测主要是开展对海洋生态多样性的检测,主要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大型底栖动物。广东省对雷州半岛西南沿岸、珠江口及大亚湾等重点海域进行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结果表明:(1)浮游植物类,雷州半岛西南沿岸海域多样性指数平均值① 为3.6等级为较好,珠江口海域平均值为2.23等级为中,大亚湾海域平均值为2.01等级为中;(2)浮游动物类,雷州半岛西南沿岸海域多样性指数平均值为2.82等级为中,珠江口海域平均值为3.95等级为较好,大亚湾海域平均值为2.9等级为中;(3)大型底栖动物类,珠江口海域多样性指数平均值为1.36等级为较差,大亚湾海域平均值为1.92等级为较差。

(三)海洋资源现状

1.海洋生物资源

广东省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共有浮游植物406种、浮游动物416种、底栖动物828种。鱼类、虾类、蟹类等的数量占据全国前列,2015年广东省渔业经济总产值2532亿元,同比增长7.8%。此外,广东省大多数海域地处热带,海洋生态系统类型丰富,海洋珍稀物种分布最多。2015年广东省对主要珊瑚分布区普查,共记录了石珊瑚8科18属35种,鱼类10种,其他无脊椎动物14种;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目击海豚2416头;江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海豚约300头;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截止2015年共孵化6f多只小海龟。

2.港口资源

广东省拥有众多港口资源,其中最为代表性的五大港口,分别是广州港、深圳港、湛江港、珠江港和汕头港,它们为广东省交通运输、贸易往来等提供了便利。2013年广东港口全年共完成货物吞吐量15.6亿吨,居全国第二,同比增长11.08%,从主要港口来看,广州港完成货物吞吐量4.72亿吨,同比增长4.7%;深圳港货物吞吐量2.34亿吨,同比增长2.6%;湛江港货物吞吐量1.8亿吨,同比增长5.3%;珠海港货物吞吐量完成10023万吨,同比增长29%;汕头港货物吞吐量5038万吨,同比增长10%。

3.滨海旅游资源

广东省地处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气候温暖,空气质量状况优良,海岸线曲折,总长达4300千米,大大小小的岛屿约有1000多个,此外广东省各地滨海风情习俗独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丰富。据统计,广东省共有可开发滨海沙滩170多处,沙滩总长约570公里,近年来,全省各沿海城市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形成一批著名的滨海旅游度假区,其中阳江大角湾、汕头中信高尔夫海滨度假村、汕头南澳岛等被评为国家4A景区。

(四)海洋文化建设现状

1.海洋文化宣传

海洋文化宣传是海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及海洋国防等海洋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活动,举办海洋知识竞赛和海洋主题演讲活动,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增强海洋意识。2015年5月,惠州开展“美丽海洋,魅力惠州”海洋文化主题活动,通过对海洋生态、海洋经济和海洋文化的展示,引导公众认识和关注海洋。2016年6月8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在广东阳江市海陵岛启动,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共400多人参加,活动期间组织增殖放流等活动,倡导社会各界关爱海洋。

2.海洋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公共设施建设是海洋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应积极实施海洋文化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建设海洋博物馆、海洋馆、海洋公园等。目前广东省形成了以深圳海洋馆、珠海广东文化公园、湛江霞山观海长廊、广东海洋大学水生博物馆等为代表的海洋文化公共设施,2016年7月,阳江市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被国家海洋局列为首批国家海洋廉政文化示范点。

3.科教投入

广东省在中山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南海海洋研究所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增设一批涉海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硕士点和部级重点学科、本科重点专业,加强对海洋相关重点学科的建设,这为海洋的开发和保护提供了人才保证。在资金扶持上,广东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提出科技专项资金向海洋倾斜的政策。

(五)海洋管理现状

1.组织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

2009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和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的开发和管理,承担海洋经济运行、海洋环境监测以及处理突发涉海类公共事件等工作。根据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设立办公室、海洋综合开发协调处、资源环境管理处、渔业与远洋捕捞处、水质量安全监督处等9个机构。

在规章制度方面,主要是制定和颁布政策法规,包括综合性法律法规、海洋性法规和渔业性法规等。近年来,广东省颁布一系列涉海法规,包括渔业管理、休闲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砂开采管理、人工鱼礁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等条例,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对新的现实问题,政府与时俱进地对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例如,2013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的意见》,201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通告, 2015《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2015年修订版),同年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2015-2020年)》,2016年公布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治理与保护的具体实践

广东省及各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近海海域生态进行综合治理与保护,包括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人工鱼礁建设、海域海岸带修复和建设海洋类保护区等。“十二五”期间,广东省确定沿海各市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工程17项;投入8亿元资金建成人工鱼礁区40个,礁区面积2.4万公顷,在粤东、粤西等多个海区开展海洋经济物种增殖放流活动;2015年共投建成海洋与渔业类保护区101个,保护区数量、面积和种类均居全国首位;2015年,湛江、汕尾、潮州等沿海城市投入7亿元开展港湾整治;2020年,广东省计划全省沿海红树林面积达到3万公顷以上。

三、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自中央和国务院大力推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以来,广东省作为先行省也在积极地贯彻和执行,在海洋环境治理、海洋文化宣传、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为满足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海洋开发的规模和强度也不断加大,尤其是早期海洋野蛮开发造成许多生态破坏遗留问题,广东省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

近年来随着沿海城市化建设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海洋作为众多流域和陆源污染物的总汇,陆源排污量日趋增加,这主要包括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等。2015年广东省入海污染源中,市政排污口污水水质超标高达51%,排污河污水水质超标率超过40%,河流径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271.39万吨,部分海域尤其是珠江口海域污染严重。目前污染治理方式仍以末端治理为主,缺乏对陆源污染的源头控制,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仍处于被动局面。

(二)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

目前,广东省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缓慢,新兴产业比重低,说明目前广东省海洋经济仍然是粗放型的,耗能大、产品附加值小的传统产业仍占据重要的比重,尚未形成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违背。此外,海洋科研力量较为薄弱,尤其是粤西地区,高校、研究所类等机构较少,难以为新兴的海洋产业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三)海洋文化建设薄弱

海洋文化建设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目前广东省在海洋文化建设进程上比较缓慢,这主要表现为公众海洋意识薄弱、海洋文化产业发展缓慢等。首先,长期以来从社会到个人多重视陆域发展,海洋观念较为薄弱,政府对社会公众关于海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力度不足。其次,广东省对外缺乏对本土海洋文化品牌的宣传,在现阶段省政府宣传部门缺乏与文化传媒企业的合作,政府应当利用传媒受众范围广的特点,开发一些具有广东省本土特色的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等,在发展海洋文化产业的同时,提升广东省海洋品牌知名度。

(四)海洋管理混乱

首先,在管理规章制度上,大多是针对某一海洋功能区或区域制定的专项规章制度,制度冗杂、互相冲突,此外政府推出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和执行标准,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其次,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实行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使得各部门间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缺位和越位等问题。最后,在具体实践上,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模式,缺少与公众的沟通和协商,缺乏公众参与,使得执行进程缓慢。

四、结语

综上所述,广东省在未来应继续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以问题为突破点, 以规章制度为准则,实现人类和海洋的协调发展,促进人海和谐,努力建设美丽富饶的“海洋广东”,强力支撑广东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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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谋昌.生态文明是人类的第四文明[J].绿叶,2006,(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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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健.浅谈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基本问题[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4,(02):29-32.

[5]厉丞@,张朝晖.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综合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03):87-95.

[6]傅英,龚耘.中国海洋文化的现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管理观察,2011,(27):194-195.

[7]王琪,张川.海洋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其变革取向[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06):13-17.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7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海洋法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持续发展。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1]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生态文明建设是系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托国土空间,依赖国土资源。

“国土空间”不是一个法律范畴,但其外延等同于法律上的“领土”.“领土”概念一般存在于国际法中,主要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其中领水又包括内水和领海两个部分。领海是一国海岸或内水向外扩展到一定宽度,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海水带。[2]166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但是它不同于公海,一个国家的领海是从属于国家海岸线的那一部分海域。[3]409,103国际法建立在国家的观念之上,而国家的基础则是主权。主权,以一系列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表现形态,建立于领土基础之上。没有国家领土,一个法律实体不能成为国家。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行使一切管理权的空间范围,领海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空间范围。

(二)新的空间秩序。

人类的活动空间,包含着陆地、海洋、土与水的元素。任何一个基本秩序都是空间秩序。人的空间意识受制于巨大的历史变动,不同的空间对应不同的生活方式。每当历史的力量由于某种新的突破而进入人类总体意识的范围里,每当新的国家和海洋由于某种新能量的释放而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历史存在的各种空间也会相应改变自身,从而形成政治—历史行动中的新尺度、新经济、新秩序,以及一个崭新民族的诞生,这就是空间革命。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又是国际贸易的主要通道,在陆地资源日益紧张、发展空间日益受限的情况下,海洋是临海国家和地区获取更多资源和更大发展空间的主要渠道。“海洋不再是一种元素,而是变成了一种人类统治的空间。”[4]100这一发展促成了一种崭新的、超越了陆地与海洋这一古老的冲突的大空间秩序。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新的国际海洋秩序,这种秩序是生态文明不可分割的部分。新的空间革命即将来临,我国应当取得领导权[5].而构建这种新的海洋空间秩序的基础力量正是海洋法。

(三)海洋强国战略。

海洋问题是我国领土中最为敏感的一部分,牵涉的利益关系和国家最多,历史遗留问题最多,法律关系最为复杂。如,我国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延伸出去就和邻国产生重叠,往大洋延伸的外大陆架非常少,即使有也和邻国的大陆架重叠。从地缘政治格局来看,中国处于十分不利的战略地理位置,周边缺乏战略缓冲地带。[6]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海洋强国,正是基于对新的空间秩序和我国海洋问题复杂性的深刻认识。纵观世界历史,许多国家都曾走过因海而兴、依海而强的道路,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崛起就是如此。进入21世纪,海洋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外交舞台上的地位更加凸显。

世界各国均以崭新的姿态走向世界,拥抱海洋。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中国特色海洋强国的内涵应该包括认知海洋、利用海洋、生态海洋、管控海洋、和谐海洋等五个方面。[7]十八大报告描绘的海洋强国与传统海洋强国不同。传统海洋强国是以坚船利炮为敲门砖的海洋霸权,当代海洋强国不是海洋霸权,而是符合海洋法的综合海上实力。建设现代海洋强国,更多的是依赖国际海洋秩序和海洋规则。我国海洋法立法比较滞后,基础薄弱。为了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海洋法领域保持怎样的立场和应对,海洋法如何作为,是至关重要的。

二、我国海洋法基本状况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岸线长达18000公里,长度居世界第四位;还有14000公里的海岛岸线,管辖海域300万平方公里,沿海滩涂面积为2万平方公里;我国大陆架面积位居世界第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为世界第十。在我国辽阔的海域中,蕴藏着丰富的海水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岛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海洋能资源等。以海洋法的内容为标准进行梳理,我国部级的海洋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确立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

确立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主要有《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6)、《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等。这一类的海洋法律主要是确认我国领海的基本范围、基本权利、管辖等基本问题。

(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

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以《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1999年修订)为核心,具体包括《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已失效)、《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颁布,2007年修订)、《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颁布,2008年修订)、《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0年修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2006)等。

(三)海洋资源方面。

海洋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1996年修订)、《渔业法》(1986年颁布,2004年修订)、《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修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颁布,2011年修订)、《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等。

(四)海上航运方面。

有关海上航运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海商法》(1992)、《港口法》(200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颁布,2008年修订)、《国防交通条例》(1995)、《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办法(试行)》(2004)、《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200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2006)等。

在地方海洋立法方面,浙江省、山东省和海南省走在前列。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海洋法规主要包括《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1996)、《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06)、《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7月修正)等。同时,浙江省还有一些有关海洋的政策性文件,比如《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三位一体”港航信息支撑平台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渔港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初步形成了浙江省海洋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法规体系。另外,浙江省还编制了《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浙江省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等海洋规划。

三、生态文明建设与我国海洋法体系完善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生态文明建设以国土空间为载体,包括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两个重要方面,论文格式生态文明建设以“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为基本途径。建设法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也要依靠生态文明立法来保障实现。我国已经初具海洋法的体系和规模,但是相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有诸多不足。为了保障生态文明的有序建设,需要完善我国的海洋法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

部门法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海洋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是由最高位阶的法律即宪法、海洋基本法、一般海洋单行法、海洋法规、海洋规章、地方海洋法规等所有有关海洋的法律、法规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即由国家根本大法、海洋基本法、海洋单行法、海洋法规规章、地方海洋法规等构成。海洋法体系完善的状况,能够有效反映一国海洋法治的程度和民众的海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此处规定列举的自然资源没有“海洋”,只有牵强地将“矿藏”解释为包括“海底矿藏”,“滩涂”解释为包括“河岸滩涂和沿海滩涂”.海洋,如此重要的环境和资源要素,在我国宪法中却没有一席之地,宪法中“海洋”的缺失造成我国海洋立法缺乏宪法根据。在其他部门法中,部门法的基本法律立法都以宪法为根据,如在立法依据条款中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样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海洋”没有入宪,不利于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也不利于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完善。因此,有必要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矿藏、水流、海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所有法律中位阶最高的法律,在宪法中确立“海洋”的地位,可以使我国的海洋法立法有宪法作为依据,对于完善我国海洋法体系,提升民众海洋意识和海权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制定海洋基本法。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的综合性法律。从法律位阶观之,《宪法》作为我国海洋法的基本依据,在我国具有最高权威。《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关注海洋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关内容,将其视为我国的海洋基本法,作为我国海洋法体系中“第二层次”的法律是不适当的。其余的海洋法律,如《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商法》等也只关涉海洋管理的某一个方面,更不可被视作我国的海洋基本法。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的海洋基本法是缺失的。我国要建立一个层次分明、科学合理而运行有效的海洋法体系,必须改变海洋基本法缺失的状况。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海洋法》,作为我国海洋法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的法律。构建我国海洋基本法,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我国海洋基本法应该以《宪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有关领海范围、海权、海洋权属等基本问题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和冲突;同时,要注意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内容协调与统一。[ LunWenData.Com]

其二,我国海洋基本法应该是所有海洋单行法和法规规章的“领头羊”.《海洋法》作为我国的海洋基本法,应该规范海洋的基本权属,我国领海的基本范围,有关海洋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和基本准则,起到统领我国所有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作用。

其三,我国海洋基本法应该注意融合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海洋作为生态环境系统和作为资源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海洋作为自然资源的属性,可以将海洋资源纳入海洋生态环境的外延。现代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生态学的发展,赋予环境以资源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表现,同时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必须协调自然资源的自然再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这种“环境资源化”和“资源生态化”反映了环境与资源的趋同化,使环境与资源的概念边际变得模糊,也促进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策略的融合,使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呈现一体化的趋势。[8]41-43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对于海洋资源仅仅在章节中作了原则性规定,这说明我国海洋环境资源立法还没有贯彻“海洋环境资源一体”观念,这对于海洋资源的生态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我国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过程中,应该注意融合海洋作为环境要素和资源要素这两个层面,以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一方面,应该修改完善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和内容,增加补充海洋资源的条款;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大海洋资源方面的单行立法,使之体系更完善、内容更全面。

(三)完善海洋单行法和法规规章。

在我国,由于海权意识比较淡薄,海洋法起步较发达国家晚。至今,我国的海洋单行法仍有许多空缺:如在很多重要的海洋权益方面尚缺乏立法;在海洋资源方面的法律也甚为缺乏;关于海洋活动的专门化法律、规章迄今甚少,尤其是关于新兴海洋产业的单行法仍付空缺。[9]这样的立法现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相距甚远,我国应该加快海洋立法,包括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尤其是当前海洋强国战略和开发海洋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应该着手完善海洋资源单行立法,以完善整个海洋法体系。

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并参照国际先进经验,应适时出台一些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海洋开发管理法”“海岸带管理法”“海洋警备法”“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法”“海岛法”“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海岸工程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海域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海域评估管理办法”“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等。对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应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对现行海洋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使法律、法规、规章能够有效执行,提升其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海洋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仅可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又可以使我国的海洋法与国际公约接轨。

(四)加强地方海洋立法。

地方海洋立法是我国海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海洋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保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地方海洋立法的创新和探索也构成对国家海洋法律的有效补充。我国地方海洋立法中有很多创新,例如《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个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地方法规,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在国家法中目前还是空白;又如《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条例,对宣示和维护我国的海洋主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地方立法为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和海洋法律制度做出了很多首创性的贡献,同时也能够保障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实现。

今后我国应当加强对地方海洋立法实践的支持与指导,提高地方海洋立法水平,制定和实施与国家法规相配套的区域管理和地方管理法规。另外,针对一些有区域特点的海洋问题,也应该推动地方立法对海洋法的创新,如专门针对渤海湾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可以制定“渤海开发管理法”,针对南沙海域的海洋资源开发可以制定“南沙群岛及邻近海区开发管理法”,针对不同沿海省份的海岸带管理可以制定省级海岸带管理条例等。在国家立法不全面,或者针对地方海洋问题不能细致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立法以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我国的海洋法体系。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8

一、导言

作为社会学的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海洋社会学近年来展现出了日益旺盛的生命力,开始较为频繁地活跃于社会学的学术舞台上。海洋社会学在学科分类上属于应用社会学,这门学科是应用一般社会学理论、范畴、方法等对海洋社会的人类行为及社会关系进行分析、研究。海洋社会学虽然有自己的理论框架,但和理论社会学相比,它没有自己完全独立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而是沿用理论社会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和方法,针对自己独特领域进行研究。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海洋社会学取得了较为积极的学术进展,展现出了新兴的朝阳学科特征,开始进入到主流社会学的视野中。正如学术界所指出的:“在新兴的分支社会学中,海洋社会学理论研究势头迅猛、方兴未艾”。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与其他分支社会学不同,海洋社会学并不是由西方引进过来,在西方社会学界也找不到有关这一学科内涵、研究对象及其理论的阐述。相反,它是由我国学者首先提出,并经由本土社会学者的建构而展现出学术生命力。在某种程度上,在当前“西方压倒东风”的东西方学术话语体系中,这也给本土海洋社会学研究的“学术自信”构成了挑战。虽然西方社会学并未系统地倡导和研究海洋社会学,但是,临近的研究是存在的。比如,斯密斯(EstellieM.Smith)关于海洋人类学(MaritimeAnthropology)的研究、[社会学家弗罗伊登伯格(WilliamR.Freudenburg)和格拉姆林(RobertGramling)关于近海开发以及石油泄漏的研究,有关于此,笔者将在后续部分展开。此外,诸如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等大学设有海洋人类学研究领域,阿斯瓦尼(ShankarAswani)等人类学家设有海洋人类学研究方向。笔者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刻意与西方社会学和人类学有关海洋问题的研究接轨,但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术对话意义重大。目前,海洋社会学还属于初创阶段。在学科初创阶段,海洋社会学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学科边界和学科体系模糊不清,学科内在的逻辑体系有待梳理。比如,关于渔村和渔民问题的研究,海洋社会学与农村社会学难分彼此;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研究,海洋社会学与环境社会学亦不可分割。虽然说,在现代社会,学科交叉现象广泛存在,社会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的问题,但对于一个刚刚兴起的学科发展而言,如果学科边界过于模糊,将是困扰学科发展的难题。二是尚未形成和主流社会学的对话机制。海洋社会学仍然游离于传统社会学和主流社会学的边缘地带,也未能与主流社会学构成真正的学术对话。就目前所搜索到的文献而言,海洋社会学方面的著述主要集中在几所海洋大学之中。换言之,在中国社会学界的学术话语体系中,海洋社会学尚未“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议题。第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海洋社会学学术成果鲜见。在主流或曰权威的社会学期刊,还没有发现海洋社会学方面的主题文章。与此同时,从社会学视角写作的海洋社会学著作和教材也十分有限。但从学科发展角度而言,这些还不是制约海洋社会学学科发展的核心问题。制约海洋社会学发展的核心问题是研究中的学科范畴偏离和学科理论匮乏。这两大问题不解决,不但海洋社会学的“显学”地位无从谈起,就是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合法化(legitimation)亦将成为难题。而如果这两个问题得到了解决,将有助于其它问题得到迎刃而解。本文旨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重点阐述的是处于初创阶段的海洋社会学学科发展及其合法化议题问题。在此基础上上,笔者将梳理西方社会学有关海洋开发问题的相关研究,以期建立海洋社会学和主流社会学的对话平台。最后,就其他若干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二、制约学科合法化的根本问题

经过最近几年的发展,海洋社会学已经形成了库恩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他们由他们所受教育和见习训练中的共同因素结合一起,他们自认为专门探索一些共同的目标,也包括培养自己的接班人。这种共同体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内部交流比较充分,专业方面的看法也比较一致。同一共同体成员很大程度上吸收同样的文献,引出类似的教训”。这对于新兴学科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海洋社会学学科发展中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其中,学科范畴的偏离和学科理论的匮乏是影响学科合法化进程的根本问题。

(一)学科范畴“海洋社会学”一词最早由历史学家杨国桢提出。但在学科意义层面,杨国桢先生关于“海洋社会学”的阐述,是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而言的,并不具有“社会学”学科属性。最早从社会学视角研究“海洋社会学”的文献是庞玉珍的《海洋社会学:海洋问题的社会学阐释》一文。她指出,海洋社会学以人类的社会行为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海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能否成为一种互动关系,是海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能否成立的基础。海洋世纪使海洋与人类处于一种互动关系中,因此,改变了人类与海洋的关系,使海洋具有了显著的社会特征。随后,学术界展开了很多的理论争辩,其聚焦点是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内涵、学科体系、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以及理论建构。但是,直到现在,海洋社会学尚未成为社会学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分支学科,也未能与主流社会学形成学术对话。这里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海洋社会学学术成果的参差不齐应当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具体而言,问题存在于两个方面。首先,具有社会学学科背景的研究者并不占据多数,就目前所搜索到的文献而言,海洋社会学著述主要集中在几所海洋大学,海洋社会学的科学共同体是由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者组成的,其中的社会学者数量比较有限。其次,缺少社会学的理论范式,甚至陷入了“社会学味道不浓”的尴尬境地。不少文献虽然冠以“海洋社会学”之名或者主题,但并不是社会学的学科视角,因而称之为“海洋社会学”并不贴切。这种问题必然导致海洋社会学在社会学界难以获得学术话语权。近年来,崔凤从学科发展角度多次撰文,直陈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呼吁加强学科意识。他指出,我们要强调海洋社会学的应用社会学的特性,强调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概念与方法对人类海洋实践活动进行描述与分析,这是海洋社会学发展的现实选择。同时,海洋社会学要有明确的学科意识,必须体现社会学的学科特性。只有明确的学科属性,海洋社会学才有立足之地。也只有这样,海洋社会学才可能融入主流社会学之中。这一呼吁的核心意义在于唤起科学共同体的学科意识。从某种意义而言,如果忽视了社会学的学科基础与理论范式,姑且不论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发展及其社会影响,单就学科合法性而言,也将是严重的危机。明确学科范畴有两个维度。一是科学共同体要明确学科意识,强化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应用。海洋社会学者也在对学术圈内既有的学术观点进行审视,并提出了真知灼见。比如,宁波关于“海洋社会”这一概念的建设性批判非常具有学术价值。二是海洋社会学需要主动加强与主流社会学的对话。海洋社会学研究不能限于几所海洋大学,科学共同体可以“海洋开发”为平台,就其中的前瞻性议题与主流社会学展开学术对话,这一问题将在第三部分予以具体阐述。

(二)学科理论海洋曾作为非领土(non-territory)而被建构,是一个抵制“发展”而难以掌控的空间。而随着海洋开发技术水平的进步,人类的涉海活动明显增强,和海洋经济学等其他海洋学科一样,海洋社会学也是在这种宏观背景下产生的。但是,海洋社会学至今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范式。“海洋世纪”和“海洋社会”一度为科学共同体所津津乐道,但是,“海洋世纪”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学术用语,更不是一个社会学的专业术语。“海洋社会”具有明确的社会学学科指向,但是能否成立尚值得商榷。毕竟海洋社会中人群的共同地域仍主要是陆地,海洋社会还是陆地社会的一种延伸。而如果“海洋社会”难以构成,那么,“海洋社会管理”、“海洋社会控制”等次级命题的提法亦值得商榷。可见,在核心的学科概念层次上,海洋社会学尚存在不确定因素。鉴于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发展态势,我们需要在三个层面进行方向性的转向。首先,走出宏大叙事(GrandNarrative)中。目前,海洋社会学主要停留于宏大叙事。现有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层面论述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属性、研究内容以及发展方向,等等。这对于刚刚兴起、正处于建构中的一门学科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如果海洋社会学仅仅停留于宏大叙事,并不利于这门学科的发展。就现有的文献而言,近期的宏大叙事型的学术研究已经失去了早期的锐气和创新力,已经鲜有创新性的学术观点。因此,海洋社会学亟待走出宏大叙事。其次,走向田野。理论不是臆想,理论的薄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验研究的严重滞后。海洋社会学可以围绕海洋开发展开深入的田野调查,形成扎实的研究报告和学术成果,进而建构海洋社会学的学科概念。当然,笔者需要澄清的是,海洋社会学的研究主题非常丰富,绝不仅仅是研究海洋开发。而是说,学科发展需要把握一些结构性的因素,在海洋社会学尚未成为“显学”的背景下,通过“海洋开发”这样的国家战略性的重大前沿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其获得学术话语权。再次,走向理论归纳。海洋社会学应从“社会人假设”出发,围绕人类海洋开发行为开展大力的经验研究。但是,仅仅开展田野调查与个案研究是远远不够的,个案的累积也没有多少学术价值。问题的关键是在经验研究中理解特定议题中的社会意义(socialmeaning),深刻地认识社会,并提炼出具有解释力的学术概念与观点。这些学术观点与概念的演化、推理,则可以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就学科发展而言,我们也能从环境社会学这个新兴学科的发展历程中获得可资比较的经验借鉴。中国环境社会学也尚未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是,其影响力已经呈现出日渐上升的趋势,已经得到了主流社会学的广泛认可。这不仅与我国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和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议题契合,更重要的是,环境社会学家围绕诸如水污染、草原退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田野调查,并提炼出了具有较大解释力的学术概念。海洋社会学在重视这一问题的同时,还需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即重视经验研究中的“选点”,建立追踪研究与回访研究的基础,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奠定基础。海洋社会学的理论建设需要“理论自觉”意识,需要增进学术自信。即:中国社会学需要的是对西方社会学的借鉴,并主要根据中国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实际,结合中国社会历史悠久的丰富传统学术资源,进行原创性的或有原创意义的理论创新,而不是在西方社会学理论或社会理论的笼子里跳舞,使自己的理论研究或经验研究成为西方社会学理论或社会理论的一个案列、一个验证。特别是,西方话语体系日盛,但往往并不能有效地解释中国社会。因此,海洋社会学的理论发展不能盲从西方的理论体系,也不要刻意套裁西方的理论范式,重点在于根据中国社会与区域文化的实际开展原创性的研究。

三、海洋社会学与主流社会学的对话平

台海洋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是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时代契机。目前,研究影响海洋开发的因素以及海洋开发的后果已经在科学共同体内达成初步共识。但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海洋社会学不同于海洋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更不能包揽一切,而是重在研究海洋开发的社会原因、社会过程与社会后果。同时,需要关注区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等因素。海洋开发政策的底层考察、海洋开发中的生态破坏、低水平开发与石油泄漏问题值得海洋社会学的特别关注。原因有三。一是这些议题可以发挥社会学的学科特色与专业优势,比如,自下而上地研究海洋开发政策及其实施绩效。二是这些问题正在进入主流社会学和其它分支社会学的学科视野,为海洋社会学与之对话提供了共同的话语体系。比如,海洋环境恶化也是环境社会学关注的重要内容。第三,西方社会学家在此已经有前瞻性的学术研究,在此可以开展中西方社会与文化的比较研究。对西方海洋开发中经验和教训的研究也可以为中国的海洋开发的科学实施提供具有可资比较价值的借鉴。

(一)海洋开发的底层考察社会学的研究不同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更加重视“自下而上”的视角,特别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学术研究更需要“从下往上看”。正如斯科特所告诫的,忽视对底层社会和底层民众的洞察,那些旨在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往往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海洋开发固然是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引擎,但是正视海洋开发中的诸种问题并形成预防机制,对于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更为重要。就学术研究而言,海洋社会学需要走出“应然”的价值判断,走向“实然”的事实调查与呈现,进而提出前瞻性的学术洞察。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海洋开发战略的科学实施。尽管近海开发的历史悠久,但这种活动的社会评价研究直到20世纪80年代前后才出现。格拉姆林和布拉班特(SarahBrabant)指出,这种海洋开发活动所需要的大量劳动力远远超出了当地的供给能力,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外来人口迁入活动,进而带动了当地诸如如房屋、医疗、学校、公共救助机构事业的发展,提高当地的税收,带动经济发展和新兴都市的兴起。所以,正常情况下特别是在官方的话语体系中,这样的发展项目在推广过程中应该会得到积极的支持。但是,弗罗伊登伯格和格拉姆林的研究发现,在一个地区(路易斯安那)取得成功的海洋开发项目,在另一个地区(北加州)竟然遭到了社区居民的强烈抵制。甚至,有关开发提案的项目听证会都遭到了数以千计的社区居民的袭击。这种反差具有深刻的社会机制,其中之一就是居民环境意识的提高。特别是,1969年,圣巴巴巴拉石油泄漏事件将海洋开发中的环境问题客观地摆在了世人面前,影响了人们对类似项目的态度。类似的问题在中国也已经显现。比如,在海洋开发热潮中,沿海城市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建设人工岛,但不少项目因为缺少整体的规划,忽视了当地居民的利益或者缺少基本的公众参与,往往为当地居民所抵制,并引发社会冲突。比如,2011年1月,海南文昌拟在清澜港的出口旁填海造起一座占地300多亩的人工岛,但遭到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原来,填海会造成清澜港航道变窄,给出入清澜港的船只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当地渔民的船只都比较小,出入则会更加危险。同时,由于当地人口较为密集,人均耕地较少,不少人都是靠出海捕鱼和在海边捕鱼捞虾来维持生计,如果在此处填海建起一座300多亩的人工岛,势必会影响当地村民的收入。而最让村民担心的,还是填海可能导致河流入海口变窄,水灾时会加剧周边村庄的受灾情况。此外,村民还担心填海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所以,在有数百名警察维持秩序的情况下,部分村民仍然越过警察设定的警戒线阻止施工,后来还砸坏了镇政府轿车。单纯官方话语体系下的“发展规划”在此难产,社会冲突与失序也因此而产生。社会学的特长之一是学术批判,当然,这并不是为了批判而批判。批判性的研究可以防范社会风险,预防可能的社会冲突,降低社会成本,进而有助于维系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目前,我国正掀起前所未有的海洋开发热潮,这对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但片面的、短期的的经济开发也存在很多的隐忧。地方老百姓在海洋开发实施过程中是否真的受益?那些利益受损群体的经济与社会补偿如何保障?部分村民为什么反对海洋开发?特别是,在已经有技术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村民为什么还反对政府的海洋开发项目?这里面究竟有什么社会和文化难题?整体上看,这样的民间声音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虽然中国社会的发育特征决定了难以爆发诸如前述美国加州那样的反对情形,但是,一旦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后果也将难以预料。最近几年的已经在实践层面说明了这个问题,前述文昌案例也已经说明了海洋开发中忽视底层民众意见的严峻后果。通过对海洋开发政策自下而上的民间考察与研究,有助于政府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未雨绸缪,建立健全相应的预警机制。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海洋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仅是技术专家和工程专家的思维,同样需要社会学家参与到海洋开发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中。

(二)海洋开发中的生态破坏自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实施海洋开发”战略部署以来,新一轮的海洋开发就开始如火如荼地开展。近年来,国务院颁布或批准通过了诸如《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等十多个规划,江苏、山东、浙江、辽宁等沿海省份的海洋开发纷纷上升为国家战略。但是,随着沿海开发强度的持续加大,对海岸带及近海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全国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脆弱区。其中,高脆弱区占全国岸线总长度的4.5%,中脆弱区占32.0%,轻脆弱区占46.7%,非脆弱区仅占16.8%。海洋开发活动是海洋生态环境压力的主要来源。陆续获批的沿海开发战略将带来新一轮的海洋和海岸带开发热潮,同时也会给业已脆弱的近岸海洋生态环境带来新的压力。海洋开发中的生态压力表现为多个方面,其中,以下两方面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首先,重工业布局沿海化的趋势十分明显,给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增加了新压力。比如,《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提出的五个重点发展区域均分布在沿海,其中有四个以重化工业为主导发展方向。从宏观的时空视角而言,这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当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重化工产业的系统格局已经成型。由于重化工行业对“环境容量”需求大,往往分布于沿江、沿湖和沿海地区。而沿江和沿湖地区的生态压力已经很大,借助“海洋开发”这股春风,石油、钢铁等重化工产业纷纷向沿海集聚。即使这些重化工产业能全部达标排放,但也并不是“零排放”,势必给业已脆弱的海洋生态构成威胁。同时,那些在其它地方被关闭的重污染产业也往沿海转移。由此,海洋的生态压力和生态风险可见一斑。海洋社会学需要对重化工布局沿海化的社会机制、规律及其社会效应以及风险议题展开研究,为政府部门规避风险奠定基础。第二,所有的海洋开发规划均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问题,但各地区沿海发展规划对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有较大的差异。比如,《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重申了“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相应的规划任务。再比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关于海洋污染防治方面仅仅再次强调了现有制度,但并没有提出针对北部湾实际情况的具体措施。由此可见,暂且不论海洋开发战略实施中的“文本法”与“实践法”的分离,就是“文本法”本身亦未能得到应有的体现。这势必给环保不达标项目的上马以及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提供制度漏洞,此时的环境保护恐已沦为“稻草人化”的境地。在这一议题中,海洋污染中所产生的受益圈(benefitzones)与受害圈(victimizedzones)的关系、人们遵守或者违反规范的行为的公开的或潜在的规律性的原则、受害群体的环境抗争逻辑以及由此所反映的中国社会与区域文化特征非常值得社会学家的深入研究。同时,这种研究也可架构海洋社会学与环境社会学等分支社会学交流的桥梁,将有助于推动海洋社会学的主流化进程。海洋开发战略的实施目标不仅仅是海洋经济发展。比如,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中战略定位中,除了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技教育核心区、国家海洋经济改革开放先行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建设全国重要的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战略目标的定位和目标的实现是两个不同的维度。从长期发展角度而言,“蓝色经济区”只是中介,最终目标是建设蓝色文明。但是,如果缺少严格的制度管制,海洋环境保护让位于片面的经济发展,那么,“蓝色文明”可能并未实现,“黑色经济区”已经形成。归根结底,这里的核心议题还是如何协调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低水平开发与“吉登斯悖论”在海岸带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及其技术含量、自然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受损程度等方面,中国沿海地区的发展与世界主要沿海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的海洋开发不但存在无序问题,而且低水平、粗放型的海洋开发问题也十分突出。无论是在海洋专家的学术研究中还是在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中,这些问题都得到了很高的重视,但是,在实践层面,低水平开发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在运作逻辑层面,这与气候变化中的“吉登斯悖论”(GiddensParadox)颇为相似。“吉登斯悖论”是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在“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中提出的。即气候变化问题尽管是一个结果非常严重的问题,而由于它在日常生活中不直接,因此,对大多数人而言,不被认为是重要的。“不管别人告诉我们威胁有多大,正视这些威胁总是很难的,因为它们让人感觉不是太真实———同时,生活还得照旧下去,生活的一切快乐和压力也得照旧下去。气候变化的政治学必须处理我所说的‘吉登斯悖论’。它表明,全球变暖带来的危险尽管看起来很可怕,但它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此许多人会袖手旁观,不会对它们有任何实际的举动。然而,坐等它们变得有形,变得严重,那时再去临时抱佛脚,定然是太迟了。吉登斯指出,大多数公众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只有少数人愿意因此彻底地改变自己的生活。在精英当中,气候变化屈尊成了一种姿态政治———韬略听起来宏伟壮阔,但内容空洞。在我们看来,“吉登斯悖论”适用于低水平开发问题,并且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关于低水平开发,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要高得多。但是,海洋开发主要由沿海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和操作,因此,高层的文件和规范性要求往往并不能实现初衷。其次,文本规范(政府文件、法律法规)的重视与低水平开发的现实并存。即使是地方政府,关于提高海洋开发水平的工作也可谓文山会海,但实施过程中并不乐观。归根结底,这还是地方政府的认识停留在暂时的经济效益层面所致。再次,即使在认识论层面具有前瞻性的思维,但对于大多数(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以及普通公众)而言,其行为都具有短期化的趋向。十项全能建筑设计公司负责人克里斯托夫来博鳌参加北京奥运会游泳场馆设计竞标会时曾说:“海南不论怎么发展,都不要把这种和谐的自然风光破坏了。”他认为,发展一定要有计划,不能无节制地开发。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已有太多的教训。比如,在希腊,许多小岛当初海水很蓝、鱼很多,但后来许多发展商到那里建别墅、建酒店,造成极大的污染和破坏,以至于现在要花很多人力物力去炸掉它们,重新恢复小岛的自然风貌。但是,克里斯托夫的忠告并没有唤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海洋开发已经踏上了“生产的跑步机”(thetread-millofproduction)上,过度开发、无序开发不但具有某种特定的社会结构乃至政治因素,而且一旦踏上,就会形成惯性,短期内难以消除。海洋开发固然是带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但我们也要深刻地认识到这种冲动的发展模式及其后果的严峻性。

(四)海洋开发中的石油泄漏美国社会学家有关海洋开发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两项研究议题,即近海石油开发(offshoreoilex-ploration)和近海天然气开发。近海开发可追溯到1897年,1953年之后,海上能源开采活动拓展到了外大陆架,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近海开发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海洋开发中也有很多风险,比如,海上开采和海上运输中的石油泄漏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国际社会的难题。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过度的近海石油开发会引发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埃克森—瓦尔迪兹号(ExxonValdez)溢油事件为例,说明了海上溢油与海洋开发中的政治体系紧密相关。石油泄漏是海洋污染的超级杀手,据统计,每年通过各种途径泄漏的海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约占世界石油总产量的0.5%,其中,以油轮遇难造成的污染最为突出。石油泄漏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直接污染海域,威胁到海洋生物的生存。同时,受污染的海产品则会通过食物链影响到人的健康。2010年5月,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再次将海上采油与海上石油运输的生态风险摆在了世人的面前,并对我国海洋石油运输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近年来,中国海洋开发活动中的溢油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2011年的渤海溢油事件,溢油事件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破坏,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这一事件暴露了我国海洋溢油中的环评体制、应急处理机制、信息、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诸多层面的问题,也说明我们需要对既有的发展模式进行反思。除了从管理角度分析石油泄漏的责任体系之外,还需要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特定的政治经济格局。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海洋社会学在此具有较大的解释力。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范文9

关键词:海洋生态学;教学效果;举措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1-0196-02

当今世界面临的三大主要问题:人炸、资源匮乏和环境污染,而生态学的理论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力武器。目前全球海洋生态系统正面临着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生物多样性减少与有害污染物质严重等各种生态环境的威胁,因此在很多沿海高校的本科专业如生物、环境、生态、资源等均开设了海洋生态学课程,作为其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或专业学生素质教育的选修课以及通识课,希望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加深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认识和了解,甚至将来从事海洋方面的工作。

一、开设与授课内容相应的小实验

海洋生态学通常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的机会很少,大大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一直是摆在教学一线教师面前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校的海洋生态学课程或生态学相关课程基本上均只开设理论课,没有相应的实验课,学生对生态学的理论及现象的理解存在很大的难度。为了改善这种现象,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本人在讲授理论课时,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设一定的小实验。建议生态学相关的理论课程,在不增加学生负担的情况下,可开设一定的小实验,能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当然,若学分允许以及具备相应的实验条件的情况下,配备相应的实验课,则能大大提升学生对海洋生态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二、理论课讲授中穿插视频教学

《海洋生态学》理论是比较空洞枯燥的,且一般的课程安排没有野外考察课,学生对于很多理论知识都只能依赖想象,难免觉得枯燥,可以结合相关视频让学生感受生动的生态系统。

现在网络非常发达,各种影像资料非常丰富,可充分利用这些素材,在进行海洋生态学理论知识的讲授过程中播放3-5min左右的纪录片,提高学生的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如在讲授温度对海洋生物的影响时,给同学们播放科教片《厄尔尼诺》,该视频介绍了厄尔尼诺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通过该视频的播放,同学们基本了解海洋生态系统的脆弱性,目前全球气温变暖将海洋生物、海洋生产力造成的影响。在介绍海洋生物对海洋环境的适应性时,本人从《The Blue Planet》截取磷虾、叶海龙、比目鱼、章鱼、狮子鱼、cK鱼等视频片段,让同学们充分的熟悉不同海洋生态类群是如何适应环境的。目前与海洋生态学相关的视频有:《生命脉动》、《深蓝》、discovery相关系列、《南太平洋》、《Ocean》、《大堡礁》、《磷虾生命之谜》等等。

播放纪录片时应掌握几点:(1)有的放矢。在播放视频时应注意根据教学内容选择合适当的纪录片,教师将花一定的时间收集记录片素材,并根据内容整理,剪切。(2)视频播放时间不宜过长。建议播放时间控制在5~10min比较合适。时间过长,学生将产生疲劳情绪,难以达到播放视频的效果。

三、在线授课视频学习

网络的发达大大拓宽了教师和同学获取知识的途径。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对海洋相关知识通过高等教育进行传播,这种途径当然是最有效的,但覆盖面比较窄,而且高校由于课时和学分的限制,海洋生态学往往强调理论,实际应较少。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国家教育部将一些优秀教学科研团队的成果拍摄成教学授课视频,如有针对高校教师培训的网络在线培训、集中培训等,免费或适当收费的挂在网络上,供有需求的人员使用。此外还有一些公开视频,如中国大学精品开放课程网中有许多与海洋相关的视频。在介绍海洋面对的威胁时,可推荐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学习由厦门大学陈敏教授讲授的《全球变化――来自海洋的讯息》,其主要授课内容针对海洋面临的主要问题:海洋酸化、低氧区、海水富营养化、全球气候变暖对海洋的影响等方面,且每一章节一般以相关影视片或海洋出现的灾难性事件或假说展开讲授,授课非常具有趣味性;介绍海洋物理泵时,以电影《后天》为背景,介绍海洋热盐环流与全球气候变化的关系;介绍海洋酸化时,以纪录片《Coral Sea Dreaming:Awaken》(2010)为引子,讲述海洋酸化的概念、化学机制、生物学响应;介绍海洋低氧现象时,以2006年美国俄勒冈沿岸海洋生物大面积死亡现象为起点,讲述海洋低氧现象的定义、类型、形成机制以及全球变化与人类活动对海洋低氧的影响等;介绍海洋铁施肥时以美国著名海洋化学家约翰・马丁提出的铁假说为起点,讲述近十年来国际上在全球海洋施加铁肥的实验结果,评述海洋铁施肥埋藏大气CO2的可能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此外,在本网站上,与海洋生态学课程相关的授课视频还有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孙立广教授讲授的《极地考察与全新世生态地质学》,介绍了全球气候与对极地的影响,使人们认识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终极追求;中国海洋大学赵进平教授讲授的《海洋科学专业导论》,介绍了海洋生命、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污染与环境保护、海洋调查等等内容。

四、海洋重大事件每周介绍

北京师范大学在讲授《普通动物学》时,有每周一鸟环节,即每周介绍一种鸟类,这大大增加了学生对鸟类的认识和喜爱,同时极大地提升了动物学这门理论性非常强的趣味性。目前人类对海洋的认识逐步深入,在这一过程中,人类是如何揭开海洋的神秘面纱的,海面面临着哪些问题,海洋给人类带来了哪些灾难事件等等,如可引起学生兴趣的话题有:

在讲授人类对海洋的全面认识时,可介绍英国“挑战者号”在1872-1876年的调查路线以及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介绍;在讲授海洋面临的威胁时,可介绍海洋生物入侵如引进大米草对我国沿海滩涂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在讲授海洋生态类群时,可介绍海产品中毒事件,如2002年福建省3人因食用织纹螺死亡和2004年深圳市发现4宗含“雪卡毒素”深海鱼类引发的中毒事件;在讲授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时,可介绍海洋生物灭绝事件,此外很引起学生兴趣的是一些海洋灾害事件如2004年的印尼海啸、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2014年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露事件、水母伤人事件等等,让同学们了解这些生态灾害的成因及其影响,同时也感受到生态学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当然,这些增加学生兴趣的话题一般在每课前花5min左右给学生讲授,激发学生的兴趣即可。

五、加强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

在海洋生态学的授课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授课内容多,往往造成了课堂上基本上以教师讲述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的局面,学生难以集中精力听课,产生困倦、走神、看手机现象,为避免这种现象,教师可采取一定的措施,建议如下:

1.加强课堂管理。如固定学生座位,对迟到、早退、缺课的同学进行严厉的处罚,加强对手机的管理。

2.带问题授课听课。每堂课开始,可适当地对上堂课授课内容提问,督促学生复习;此外,在授课过程中提问,以督促学生提起精神听课,活跃课堂气氛;对主动提问的同学或问答问题较好的同学进行适当的奖励。

3.设置讨论课。教师可针对授课内容,选择当今海洋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海洋面临的污染问题、生物多样性降低等等,提供一定的讨论主题,或学生自选主题,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专题汇报。在这个过程中,避免了教师“满堂灌”,让学生学会主动查阅文献资料,熟悉文献资料的查阅网站、方法等等,制作ppt、在讲台上讲述,教师对汇报内容进行适当的点评,这些能大大提高学生的积极性。

总的来说,海洋生态学是一门基础课,且同学们大部分来自于内地,不熟悉海洋,建议海洋生态学的讲授应以海洋生态系统为主线,重点介绍海洋生态环境特点、生态类群对海洋环境的适应性、种群与群落生态学、海洋初级生产力、海洋生态系统的能流与物流过程以及分解作用、海洋生态系统类型和海洋面临的威胁、应对措施等基础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对海洋有一定的了解。海洋生态学课程的内容应适当体现海洋生物、生态系统与资源、环境和气候间的联系,并能以更广的视野认识到海洋生态系统的脆弱性以及其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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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rief Analysis of th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Effect of "Marine Ecology"

CHEN Tao-ying,CAI Sheng-li,LIU Hong,LI Yun

(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Shanghai 201306,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