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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知识集锦9篇

时间:2023-12-29 10:39:50

进出口贸易知识

进出口贸易知识范文1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贸易贸易竞争力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世界贸易组织(WTO)将知识产权贸易视为其三大支柱之一。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贸易首先从欧美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例如欧美国家对外版权贸易的历史可追溯到l886年《伯尔尼公约》的诞生,而大规模的对外知识产权贸易活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并在20世纪70年代末形成高潮。在最近十几年中,世界知识产权贸易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95年~2000年期间,世界知识产权总出口额增长了47.2%。并且在2003年~2005年间均保持着两位数的快速增长。从贸易额来看,世界知识产权贸易的规模正在逐步扩大。同时,知识产权贸易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比例正在逐步上升,就绝对值来看,2000年~2005年间,世界知识产权出口总额占世界服务出口总额的比例均保持在5%~6%之间。2003年~2004年间,这一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但在2004年~2005年间却开始呈现上升趋势。在2002年、2004年及2005年中,世界知识产权出口增长率均高于世界服务出口增长率,这说明世界知识产权贸易的规模不仅在绝对值上保持着增长,而且增长速度也很快。因此,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应该引起各国的重视,包括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国。

一国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一国的创新能力,本文旨在对中国和世界主要知识产权贸易国的贸易竞争力进行多维比较和分析,进而分析我国整体的创新能力。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根据WTO国际贸易统计 中的统计指标解释,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相关数据统计包含在了“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中。根据WTO的统计规则,“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被解释为:包括为使用无形的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利而收取和支付的费用,如专利、版权、商标、工业加工和特许经营 。因此,本文中各国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数据采用WTO国际贸易统计中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的统计数据。

一、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的国际比较

1.知识产权贸易额的国际比较

表1列出了2005年世界知识产权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总体来看,在发达国家中,欧盟、美国、日本在世界知识产权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排名中均位居前三位。欧盟、日本、美国在世界知识产权出口市场中的份额共占93.8%,这表明这三个经济体在世界知识产权贸易中具有很高的出口市场占有率。这一指标直接反映了这三个经济体在知识产权行业国际竞争力的实现状态,它表明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市场竞争中, 这三个经济体具有很大的实力地盘。而在世界知识产权进口市场中,欧盟、美国、日本共占有72.9%的市场份额,这又表明此三个经济体为主要的知识产权消费国。而查看两表中发展中国家的排名可以看到,在世界知识产权贸易主要出口国前15名的排名中,发展中国家只有4个,中国以第14位的排名位列其中,在发展中国家中已经名列前茅。而在世界知识产权贸易主要进口国前15名的排名中,中国排名第6,是发展中国家中排名最前的国家,这表明,就贸易额来说,虽然同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但无论是知识产权出口还是进口,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均属知识产权贸易大国。

注:表中欧盟贸易额包括欧盟内部各国之间的贸易,--表示该国不在主要进、出口前15国中

数据来源:《2007年WTO国际贸易统计》

2.出口市场占有率及出口年增长率的国际比较

出口市场占有率和出口年增长率是考察一国或地区某行业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两个最直观的指标。从表2可以看出,比较各知识产权主要贸易国家及地区1995年~2005年间各年的世界知识产权出口市场占有率,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欧盟、日本三国都名列前三位,并且在这一期间,欧盟、美国、日本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出口市场占有率总额均在90%左右。尤其是美国,在1995年~2005年间,美国各年的知识产权出口市场占有率均在50%左右,远远超过了其他国家,是世界知识产权出口市场中名副其实的霸主。而在总体占有份额较小的发展中国家中(2005年发展中国家的总出口市场占有率约为0.3%),中国在这一期间均保持着稳定的出口市场占有率(约为0.1%)。

出口年增长率这一指标反应了一国或地区某行业贸易的扩张速度和发展势头。从表3可以看到,在发达国家中,在2002年~2005年间,美国的知识产权出口年增长率均在9%左右,以较快且稳定的速率增长。同一期间,欧盟的知识产权出口均以两位数的高增长率保持快速增长。而日本在2002年经历了负增长后,在2003年~2005年间开始保持高增长势头。在发展中国家中,2004年~2005年间,巴拉圭的知识产权出口经历了负增长,埃及的知识产权出口有所增长,而中国的知识产权出口陷入停滞。

数据来源:1995年~2004年数据来自《2006年WTO世界贸易报告》2005年数据来自《2007年WTO国际贸易统计》

数据来源:2001年~2004年数据来自《2006年WTO世界贸易报告》,2005年数据来自《2007年WTO国际贸易统计》

3.贸易竞争力指数的国际比较

国际上在衡量一国某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时,通常使用的一个指标是贸易竞争力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表示的是一国某产业或商品贸易差额占其贸易总额的比值。它能够反映相对于世界市场上由其他国家所供应的一种产品而言,本国生产的同种产品是否处于竞争优势及其程度。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发达国家中,1995年~2005年间,欧盟在知识产权贸易中均处于逆差状态,从绝对值来看,知识产权贸易具有微弱的竞争劣势,但从动态变化来看,欧盟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在缓慢提高。日本在1995年~2002年间,知识产权贸易也处于逆差状态,在此期间,贸易竞争力处于微弱劣势,但在2003年~2005年,该国的知识产权贸易状态逆转,转为贸易顺差,贸易竞争力也开始稳步上升,具有了微弱的竞争优势。不同于上述其他发达国家,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在1995年~2005年间一直保持贸易顺差,在1995年,美国知识产权贸易具有极强的竞争优势,之后几年中虽然数值有所下降,但贸易竞争力指数一直保持在0.3以上,说明美国的知识产权一直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在发展中国家中,知识产权贸易大部分处于贸易逆差状态,并且国际竞争力较低。中国从1995年~2005年间,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指数基本均在-0.9左右,处于极大的竞争劣势状态。

数据来源:1995年~2004年数据来自《2006年WTO世界贸易报告》,2005年数据来自《2007年WTO国际贸易统计》

二、我国创新能力的国际比较及发展

在学术研究中,部分学者用专利的数量来衡量一国创新能力的大小。而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文的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着严重的逆差,知识产权贸易的整体国际竞争力较差,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出口市场中占有的份额很小,出口增长缓慢,但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进口额和出口额均名列前茅,并且出口市场占有率也位于前列。这说明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我国具备了较强的创新能力,而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创新能力仍有待提高。

提高一国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便是发展本国的知识产权产业。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Michael E.Poter)提出了著名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这一理论着重讨论了特定国家( 地区) 的特定产业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地位的各种条件, 即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竞争优势与以下四个要素密切相关: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产业以及支撑产业的状况、公司的战略、结构和竞争。波特同时指出竞争力也会受到机遇和政府两个辅助因素的影响。下文将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及产业的发展之道。

1.要素条件

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如果一国拥有对产业发展十分重要的低成本要素或独特的高质量要素,该国就可能在该产业获得竞争优势。而要素又可进一步分为基本要素和推进要素,基本要素是自然具备的,既定的要素;推进要素则需要经过后天努力、投资才能获得。知识产权包含内容广泛,以版权产业为例,基本要素包括纸张及其他原材料、资金、非技术人员(主要是各种后勤人员)、半技术人员(主要是各种助理编辑、排版和印刷工人),推进要素包括高质量人力资本(出版家、作者、编辑和高层次营销人员)、高科技的出版介质和使出版流程电子化的机器设备,以及最重要的知识资本和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人员。推进要素具有稀缺的特征,因此它所创造的竞争优势不容易被取代,因而是竞争优势的长远来源。要想不断提升竞争优势,就必须不断培育、获得推进要素。

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及产业要想在要素方面获得竞争优势,就必须加大投资培养、优化推进要素,即着重培养、储备高水平的人力资本。通过严格的选拔录用和在职培训使得相关人员不仅具有优秀的专业技术,而且要能够洞悉国内外知识产权市场需求的变化,能够参与到与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各个环节。同时,技术要素对于知识产权贸易及产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我国应该注重培养各方面的技术人员以及推进技术创新,在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同时加大本土研发的资金投入。

2.需求条件

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需求条件是指国内对于特定产业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国内需求对于产业竞争优势的影响主要通过精明、有经验的买主刺激,前瞻性的买方需求等环节起作用。例如:(1)有经验、精明的买主有助于产品高标准的建立,从而促使知识产权的卖方不断改进和创新。(2)前瞻性的买方需求有助于国内知识产权与国际接轨,甚至在国际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3)国内市场需求与国际市场需求的重叠也将影响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有助于知识产权的输出。

同时,我国应着力于提高人民的人均GDP, 一国的人均GDP代表着该国个人知识储备的多少,人均GDP的提高必然带动人们对知识产权产品的需求。例如,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国内读者对科技、财经类图书的需求与日俱增,适应读者需求,我国国内完全可以创作出高质量的科技类、财经类图书,并与发达国家在该领域开展版权贸易。这便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发展。

3.相关产业和支撑产业

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相关产业指与某产业共用相同或相近的技术、营销渠道的产业,支撑产业指向某产业提供投入的产业。前者能够给某产业带来先进技术,帮助其迅速进入国际市场,后者可以降低某产业的成本、为其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投入品。知识产权贸易的竞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知识产权产业相关的产业和支撑性产业的支持。具体来说,相关产业主要指利用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后向产业。对于支撑产业,以版权产业为例,支撑产业主要有指作者队伍、造纸业、出版印刷设备供应商等。这些产业通过产业链间接作用于知识产权产业及知识产权贸易的竞争力。因此,我国应该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产业的相关产业和支撑产业。

4.企业的结构、战略和竞争

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这一因素是指一国对于公司成立、组织、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内特定行业竞争的状况。

从这一角度考察,我国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同时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采取有力措施,促使企业优化其结构、战略,为知识产权产业内的公司搭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和环境,促进行业内的良性竞争。

5.机遇和政府因素

根据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机遇因素,例如大的革新可以引起另一个行业的结构重组,可以为一个国家的公司提供取代另一国家公司的机会。对于政府因素,政府对于政策的选择可以降低或提升一国产业或贸易的国家竞争力。例如,政府施行的规定可以改变一国的需求条件,反垄断法令的实施会影响一国某行业竞争的密集度,而且政府对于教育的投资会改变一国的要素禀赋。

在机遇与政府作用方面,我国可以利用政策法规改变我国在知识产权贸易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同时可以利用政府的政策导向促使上述四种因素发生变化从而推动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的加强。

美国蒙特赫里约克学院的教授施奈特(Patricia Higino Schneider)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结论 :一国的创新能力与该国的人均GDP、从发达国家引进先进技术、人力资本的积累、研发经费的投入、基础设施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密切关系。而通过上文的分析,在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产业的同时,这些因素均可得到发展,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及贸易竞争力的提高有助于增强我国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明德: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知识产权,2000年第1期

[2]尚永:美国的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J].知识产权,2004年第6期

进出口贸易知识范文2

关键词:知识经济 国际贸易 贸易竞争

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面临的困境

2006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创纪录的1.76万亿美元,比前一年增长24%;其中出口9691亿美元,增长27%;进口7916亿美元,增长20%。我国在2007年的进出口总额已超过了2.17万亿美元,在2006年基础上又有所提高。这些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但要成为真正的贸易强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大于一般贸易出口的现状,与世界贸易强国的一般贸易出口比重大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模式正好相反。我国产品附加值低,抗危机能力差,出口商品竞争力不强,关键时刻很难起到稳定出口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通往贸易强国的进程。

其次,市场进一步开放,贸易摩擦升级。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贸易摩擦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升级。2007年以来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的表现形式便层出不穷:钢铁正取代纺织品和鞋等轻工产品,成为反倾销的新焦点;“反补贴”特别是“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制造拖入新的困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被国外媒体过分夸大甚至恶意歪曲;针对我国的wto争端解决案件也屡见不鲜。市场预测显示:今后一段时期,世界各国将更重视从全球和战略高度审视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会更加突出。

再次,我国知识产权急需得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真正开始建立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之前则几乎一片空白。近些年,我们很注重保护国外驰名商标在我国的权益,却忽视了保护扶持自己的驰名商标,造成大量我国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国如何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问题已越来越突出。

我国发展国际贸易应采取的措施

(一)对外贸易向质量提高方面转变

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弥补资源不足、扩大发展空间、提高附加价值”的原则,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由数量增加为主向质量提高为主转变。在贸易方式转变上做到:优化出口结构,以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为重点,引导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积极扩大进口,实行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政策,发挥进口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积极应对和解决各种贸易摩擦

一是要运用多边规则处理贸易争端。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争取更多支持。二是要抓好双边贸易摩擦大要案应对。进一步完善贸易摩擦预警监控机制,密切跟踪贸易摩擦最新动向,增强应对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依法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进一步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抓好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深入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估。

(三)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一是从意识抓起,让整个社会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要高起点、有新思路,更要切到“实”处。二是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护鼓励进行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要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四)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是知识经济的一大特征。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突出,其中最典型的应用是电子商务。据我国权威调查机构赛迪顾问的数据,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006年已突破1万亿元,是2003年的3.6倍。我国互联网协会dcci数据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b2b电子商务交易增长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交易规模达到一万两千五百亿元人民币。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已步入成长期。

(五)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加强自主创新

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目的就是要提高国家的综合创新能力。提高综合创新能力最重要的就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只有在自主创新上持续占有突出地位的国家,才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当前我国的国际贸易来说,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只有注重培养、扶持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才能使我国在世界贸易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黄蕾.国际贸易载体发展趋势论[j].当代经济,2007(1)

2.张晓霞.国际贸易保护的新趋势[j].企业研究,2007(6)

进出口贸易知识范文3

论文摘要:分析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平行进口的规定,提出应在中国现行立法中确立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对暇知识产权法》和《对外贸易法》的修改来完善中国平行进口问题,并给出具体修改建议。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因此,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垄断产品所带来的利益,这与目前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自由流通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平行进口作为这个矛盾的典型问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越来越受到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在知识产权贸易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应当重视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与此同时,应当对平行进口进行准确定位,通过国内立法的完善,来应对所面临的平行进口问题。本文在分析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平行进口的规定的基础上,研究中国应如何对待平行进口问题。

一、对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某一特定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版权)在一国已经获得法律保护,但该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从另一国购得该知识产权人或经过其同意制造或复制、发行或销售的相同正宗商品(非假冒伪劣商品),输人该进口国投放于市场的行为。简单说,平行进口就是一国的进口商未经本国知识产权人的许可而将国外合法销售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关于平行进口的侵权与否,理论界有很大的分歧,各国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一致。《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重要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问题都未做出确定性的规定,主要是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态度。因此,各国都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和贸易政策出发,对平行进口持有各自不同的态度。有的国家认为平行进口侵犯了知识产权而予以禁止;有的国家则认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而允许平行进口。对于平行进口问题产生的这种争议,主要归结为两种理论的对抗,即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地域性原则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国际贸易的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权利穷竭原则的价值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

1.权利穷竭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只要平行进口人通过合法的程序,在合法的市场中支付合理的对价后买到了知识产权产品,并没有将该产品改造、冒充其他商品或仿造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口人就能将自己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该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任意使用、转卖和处置。在专利和商标领域主要指销售权一次用尽;在版权领域指的是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就是说,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一批享有版权的作品复制品,版权人无权再控制它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活动。权利穷竭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大化,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在知识产权贸易中阻碍货物的自由流通,最终破坏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可以说,权利穷竭原则并不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而是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与贸易权的平衡。如果知识产权人第一次在市场上将货物卖出后,其知识产权仍然依附于其产品中,知识产权人就能够凭借知识产权一直控制已经丧失所有权产品的销售和转售。这样不仅不利于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自由流通,而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所有权的进口方无法完整地行使其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因此,支持平行进口的国家将权利穷竭原则作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从而允许国际上平行进口贸易的发展。

2.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虽然国际贸易中各国通过互相签订的协议和公约来保护知识产权,但一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和方法完全取决于该国的本国法。根据这一原理,一件产品根据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取得了知识产权后,通过贸易卖到了其他国家并不导致该产品知识产权的必然丧失,原知识产权仍然依附在产品上,仍受到出口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第三方在合法取得销售权的国家购买到了知识产权产品,但未经知识产权人的同意将产品进口到本国销售的话,由于该国的知识产权仍然依附于该产品中,所以第三方的平行进口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的侵犯。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平行进口的规定

1.美国

美国《专利法》271条就有规定,专利权人有权享有依法要求禁止专利产品进口的权利。在美国任何人未经其同意而在美国国内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发明即构成专利侵权。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禁止外国厂商制造同样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除非(1)平行进口得到美国权利人书面同意;(2)外国制造商与美国权利人存在从属关系,但1990年修改的《关税法》将此“附属例外”原则替代为“标签例外”原则,即规定如果进口的商标产品与国内相同商标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要求在产品的商标附近加贴显著清晰的标签。通过此规定,可以使国内商标产品与进口商标产品相区分,从而避免国内商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受到平行进口商标产品的影响。美国1976年《版权法》602条规定禁止一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进动,但以下三种情况例外:(1)经国家或国家代表机构特别准许而进口;(2)为私人使用而不为销售进口;(3)仅为教学、宗教等目的进口极为有限的份数。

从以上规定来看,美国对平行进口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但也不是完全禁止,而是在不损害国内知识产权人商誉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允许平行进口。虽然在国际贸易中美国一直主张贸易自由化,但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领域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和知识产权产品的独占地位,对平行进口进行了严格限制。

2.欧盟成员国

在欧盟,经济自由是共同体层面追求的重要价值,也是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欧盟的前身)整体利益所在仁’〕,因此,欧共体市场建立的目的就是能够使产品在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虽然欧洲各国之间有关贸易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追求有很大差异,但各国在欧共体市场内的贸易活动中都要遵循《欧洲共同体条约》所追求的价值和规定。《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0条规定:为保护工业和商业财产,允许对货物的自由转移施加限制,但该保护不能成为武断歧视和变相限制成员国间贸易的手段。由此来看,共同条约要求欧盟内部应保证产品的自由流通。一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由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指定的销售商投人到欧共体市场后,知识产权人就丧失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无论商品在欧盟市场内怎样流通,权利人无权干涉。因此,欧盟对平行进口采取的是内部权利穷竭原则,即在欧洲共同体市场内部的贸易中允许平行进口。

3.日本

日本在1997年通过日本最高法院维持东京高等法院对“BBS铝制车轮案”的判决确立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该案中BBS公司作为一家德国公司,在德国和日本都就其汽车车轮取得了专利权。但日本一家公司进口了BBS在德国生产制造的汽车车轮并出售给另一家日本公司,因此两家公司遭到BBS公司在日本的和侵权赔偿要求。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该案时认为,考虑到公共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的平衡,买方得到产品后即获得了自由使用和再销售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专利权的限制。除非合同中明文规定或在产品中注明了专利权人所要限制销售的地区,否则视为专利权人默示授予买主在日本自由处置专利产品的权利。以上美欧亚三个代表性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平行进口所持的态度都各不相同。这主要是因为,美日欧都是从本国利益出发,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何对待平行进口问题,才会出现以上的差异。具体来看,美国禁止平行进口,是因为平行进口会对知识产权商在美国国内已形成垄断的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国内市场混乱,并不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禁止平行进口。欧盟在欧共体市场内部允许平行进口也主要考虑的是欧盟自身的贸易发展。在欧盟内部允许平行进口可以使知识产权产品在欧盟国家中自由流通,这不仅有利于欧共体市场的贸易发展,也有利于欧盟内部知识产权的广泛交流,总体上有利于欧盟的发展。表面上看,日本允许平行进口是为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但从实质上看,主要是因为平行进口有利于满足国内的公共利益,因此,日本允许平行进口也是从国内利益出发考虑的。总体来看,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主要还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哪种措施更有利于国内发展就选择哪种措施。

三、中国平行进口的立法选择

1.明确中国平行进口问题的必要性

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中国在今后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活动中,必然要面对有关平行进口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原因是,通过平行进口可以大量进口国外知识产权产品,这对国内的进口商来说是一种很大的诱惑,也是一种引进先进技术的重要手段。如果对平行进口问题在法律上不作明确规定,在今后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必然会受到来自各国知识产权人的侵权之诉,导致进口商不再敢轻易进口国外的知识产权产品,这势必会阻碍对外贸易的发展。所以,在中国是否允许平行进口的问题上,有必要在观点上进行统一,以便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2.中国允许平行进口的依据

从权利的性质来看,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法律通过授予知识产权给予权利人一种利益上的垄断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件产品被一国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伞,那么这种保护应该是绝对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将该保护伞拿掉,从而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存在于产品流通的任何环节。但如果只顾满足权利人行使垄断权的话,产品的流通范围会被权利人牢牢地控制着,产品无法在国际贸易中自由流通。这样一来,在平行进口中一味保护知识产权所付出的代价就是产品流通范围缩小,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受到阻碍,最终影响技术文化的广泛传播与交流。权利穷竭原则的直接特征就是消除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而给商品的自由流通带来的阻碍。知识产权的专有行使,在国际贸易中不能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也不能剥夺产品所有人的处分权利。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销售之后,知识产权产品的合法利益已经得到了实现,权利人没有再进行控制的理由,即对于产品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权利已经用尽。

可以说平行进口是一种合法的进口、销售行为,也是处置财物的正当行为,不能只为了保护某一权利而一概否定其他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平行进口是适应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合理行为,平行进口商仅仅是利用了国际贸易中的便利条件,并没有什么过错,故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而且各国也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中国虽然在国际上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在逐年上升,但与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还是有一定差距,对平行进口所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当过于严格。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属于知识产权产品的引进方,需要大量进口国外专利产品和国际知名商标产品来满足不断扩大的国内需求。虽然对知识产权应当予以保护,但保护的水平不能超过自己所承载的限度[})z6s。应当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领域都允许平行进口,从而有效利用这一贸易手段进口国外的知识产权商品,满足国内的消费需求,这不仅有利于防止制假卖假行为的泛滥,也能防止国外知识产权人利用其独家授权等形式来垄断中国市场。

3.中国允许平行进口的立法选择

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对平行进口进行立法不仅要考虑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贸易问题。

进出口贸易知识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服务贸易 国际竞争力

一、研究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现实意义

在货物贸易已经遭遇重重壁垒的今天,研究服务贸易这一潜力大、后劲足,发展空间大的贸易类型对拉动贸易额的增长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从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总体贸易出口中的地位来看,据2012年WTO数据库数据显示,服务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已经提升至20%左右。

但是,发达国家对于商品与服务进口设置了越来越多的非关税壁垒以保护国内市场。国际上,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多达2000多种,涉及多至12个服务部门、150个服务行业,其覆盖范围大,影响领域宽。在如今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对于我国服务贸易影响最为深远的两个贸易壁垒分别为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和国际技术标准壁垒。其中,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设置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这一手段最为常见。

知识产权壁垒是指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的,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法律垄断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1]

国际贸易中技术因素的增长,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因此,研究服务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对我国成功完成经济转型的发展,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确保今后的科学发展有着未雨绸缪之意义。

二、研究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理论意义

1.形成国家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属于波特钻石模型中的高级生产要素,随着经济的转型与升级,初级生产要素所带来的比较优势不再像以前那么明显,而基于创新能力而形成的知识产权等高级生产要素则可以促进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转竞争劣势为优势。

2.贸易纠纷加剧,需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随着 TRIPs 协定的出台,各国纷纷对知识产权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导致的负面结果就是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增多,贸易纠纷频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 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相关贸易壁垒,美国著名的“337 调查”中已经结案的有80%以上投诉关键词为专利侵权。随着关税、配额等显性贸易壁垒的逐渐消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的隐性贸易壁垒开始凸显。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推出“知识产权战略”,其本质是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号来垄断国际市场,使得发展中国家想要提升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充斥着困难。同时,国际领域范畴内,知识产权产业冲突已经不仅仅涉及贸易与法律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了技术、投资等多项领域。

三、知识产权与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我国服务业的主要优势在于成本低和劳动力充足,这就造成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不合理,旅游、其他商业服务和运输分别是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项,其中旅游服务占了半壁江山,可见我国过分依赖自然禀赋的出口,并依然以劳动密集型出口为主。[2]而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如金融、通信、保险、商贸、电信、专利特许、咨询等新兴产业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出口比重明显偏低,出口结构有待调整、升级。这也反映出我国服务业总体技术水平和知识含量的欠缺,这些行业在我国服务业全面开放后将会面临巨大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的服务业进口增势远远超过出口,呈现逆差状态。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少。品牌是公司的象征,它的知名度越大,说明其越为市场和消费者所接受,可以这样说,品牌知名度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然而,品牌的主要以商标的形式呈现,公司对于商标这一涵盖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的维护应该予以高度重视,从而可以获得持续性良性溢出效应——稳定的市场。

现实中,我国的全部外贸公司与企业,其中只有不到2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同时,出口商品的货物总额中,少于10%的货物为自主品牌出口货物,这说明我国出口商品中大部分是贴牌产品甚至盗用国外品牌生产。那么在所有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就更加少之又少。[3]根据2012年度《世界品牌 500 强》,中国只有23家企业上榜,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中国品牌难以满足不同市场的品牌差异化需求,国内已经成熟的品牌价值与品牌典范却无法成功复制到海外,因而无法有效地形成享誉海内外的国际知名品牌。

2.配套产业不发达、上下游产业体系不完善。我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如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小:拥有知识产权机构约为700家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发展欠成熟阶段;数量少:仅占国内服务业规模数量的0.3%。

对于图书制品、音响制品行业这类的下游承载行业,虽然规模开始越来越大,但是就民间而言,能够在市场上有巨大号召力的企业少之又少,且虚拟化的代表高新科技的数字发展在国内仅有54家,无一例外处于起步阶段。

而上游支持产业,如金融投资服务产业,对于高知识产权含量的行业有着投资渠道狭窄的特点。社会整体的金融资产中,90%以上为银行资产,它们倾向于向具有官方背景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融资。虽然知识产权产业化可以选择企业上市和债券发行进行融资,但是缺乏专业的指导和系统性的规范,融资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相比国内,国外在知识产权等高科技产业有多渠道融资方法,如风险投资等,该项内容在国内尚属空白仍需努力。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予以满足,这同样不利于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

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鼓励自主创新对提升我国经济结构、提升服务贸易对外地位具有积极意义,在某些高新科技产业领域甚至具有紧迫性。因此,国家要予以从行业、产业、协会等各个方面的重视与投入。

参考文献:

[1]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第1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武瑞玲.知识经济时代创新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关系研究[J],经济经纬,2006

进出口贸易知识范文5

【关键词】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随着世界各国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知识要素在各国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各国经济增长有着日益重要的贡献。与此相对应,国际服务贸易的重心也正在从传统的劳动、资源密集型服务贸易向以知识及其运用为核心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转变。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例已经超过了一半,并且其增长速度也保持着比服务贸易整体更快的增长,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正成为服务贸易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并逐步成为衡量一国外贸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越来越受世界各国的重视。

我国在近十几年以来,虽服务贸易也保持着高速增长,贸易规模不断在扩大,已经成为了服务出口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但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所占比例还偏低,还主要是一些传统的劳动、资源密集型服务贸易占主导地位,服务贸易在近几年始终处于逆差状态,尤其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是主要的逆差来源,这表明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还比较缺乏。因此在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出口贸易结构,提升贸易竞争力的今天,通过加快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以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增强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拟从总量、结构和国际竞争力三方面对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作一国际比较分析,以揭示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所处的国际地位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加快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一、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相关的概念和统计范畴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又称知识型服务贸易,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钱焱(2001)认为是指以提供各类知识服务为主要标准与交易对象的国际服务贸易;王铁山(2009)认为是指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技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流动等方式向他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具有较高知识、技术密集度并具有互动性、创新性的服务产品,并取得相应收入的商业活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王铁山(2009)认为一般是指那些技术人力资本投入密度较高、附加值较大,耗能低,具有高知识、高技术、高互动、高创新特点的服务行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这些特点也就决定了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由于所具有的这些特点,使得它们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支柱行业和国家竞争力的主要来源。

在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将服务分为11类:运输服务、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脑和信息服务、版税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没有包括的政府服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在经常项目下,把服务贸易的统计分为13类:运输服务、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脑和信息服务、版税和特许费、咨询、广告与宣传、电影与音像、其他商业服务、其他没有包括的政府服务。从中可见IMF的统计分类基本与UNCTAD一致。

WTO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等。但WTO在其国际贸易统计中,基本上采用是UNCTAD的分类方法,只是没有“其他没有包括的政府服务”这一分类,共10类。WTO还在其统计数据库中,将服务分为三类:Transportation(运输)、Travel(旅游)、other commercial services(其他的商业服务)。

我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所采用的服务贸易分类基本上是IMF的方法。本文将采用UNCTAD和WTO的分类方法,将把WTO中“other commercial services(其他的商业服务)”所包含的8类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脑和信息服务、版税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other business services)、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作为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它们所发生的贸易为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完整性,以及便于国际比较等方面的原因,本文的数据来源主要采用WTO和UNCTAD统计数据库以及WTO的《国际贸易统计》年度报告1999年以后的数据。

二、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竞争力的国际比较分析

关于贸易国际竞争力,国内外学者大都采用国际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力指数(Trade Comparative,TC)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s,RCA)、Michaely指数(MI)等工具来衡量,本文选择国际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力指数(TC)来分析,之所以采用这二大分析工具,是因为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衡量了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能够将结构发展的不平衡性更加清晰地展示出来。

1、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的国际市场占有率

一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是直接体现总体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因此首先引入国际市场份额,即服务出口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指标来分析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其计算公式为:

MSi=Xi/Xwi

其中MSi表示i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Xi表示某国i产品的出口额,XWi表示世界i产品的出口总额。利用这个公式,计算各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整体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和它所包括的8个部门的国际市场占有率,表1列出了前十名的国家或地区。

从表1、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整体,还是从分行业来看,在国际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市场上,发达国家都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主体,并呈现出以欧美日为主的格局。中国在整体上排名世界第9位,国际市场占有率只有2.0%,远远落后于欧美日,甚至一些比我国要小得多的国家或地区如中国香港、瑞士、新加坡排名都要比我国靠前。从分具体行业来看,排在前三名的国家基本都是欧美日,并且其所占市场份额要比其它国家大的多。建筑服务(4.6%)、保险服务(0.9%)、电脑和信息服务(2.4%)、其他商业服务(4.3%)虽然我国分别位列第5、9、6、5位,但是所占的比例都没有超过5%。通讯服务我国勉强进入全球10强(占1.1%),而金融服务、版税和特许费、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则是我国服务贸易的短板,未能进入全球10强。上述说明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与欧美日相比,差距还十分明显,国际竞争力还比较差,所占的国际市场份额还比较低。

2、贸易竞争力指数(TC指数)分析

贸易竞争力指数(TC指数)反映相对于世界市场上由其他国家所供应的一种产品而言,本国生产的同种产品是处于竞争优势还是劣势以及优劣的程度,是分析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的一种有力工具。其计算公式为:

TCi=(Xi-Mi)(Xi+Mi)

公式中TCi表示第i种商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Xi表示第i种商品的出口额;Mi表示第i种商品的进口额。TCi指数的取值范围为[-1,1],其值越接近于1,表示一国在该种商品的出口上具有竞争优势;越接近于-1,表示一国在该种商品的出口上竞争力较差。表3是我国和世界知识密集服务贸易排名前十名的整体和分行业的TC指数。

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处于国际竞争的劣势地位,TC指数小于零,只是比韩国的要大,说明中国在整体上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而前几名发达国家或地区,TC指数几乎都大于零。

从分部门来看,8个部门中,中国有一半的TC指数小于零,其中保险服务、金融服务和版税和特许费几乎接近-1,处于极强的弱势地位。即使大于零的部门,其TC指数也是在零附近,处于极弱的优势,说明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部门竞争力普遍不具有比较优势。与发展中国家印度相比,印度还有通讯服务、电脑和信息服务的TC指数远大于零,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从而支撑其整体贸易TC指数大于零。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它们普遍在金融服务部门表现出很强的比较优势,具有很大的TC指数,瑞士这点优为突出,其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的TC指数分别达到了0.83和0.80,中国香港在其他商业服务和个人文化娱乐服务贸易上,美国在版税和特许费以及个人文化娱乐服务贸易方面都拥有极强的竞争优势,其TC指数远远大于其他国家或地区。

三、促进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的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对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总量、结构和竞争力三个方面的国际比较中所表现出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的发展。

1、促进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

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是提高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总量和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在近几年虽然增长很快,但是其贸易额总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小,即使是竞争力较强的服务贸易部门,其出口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依然不大。这与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有关。我国服务业还主要是一个运输、旅游、房地产等传统行业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结构,新兴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如金融、保险、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特别是专利权使用和特许费服务业发展很落后,结果导致在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力缺乏。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依靠的是知识和技术,因此政府应在发展基础科学、尖端技术和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进一步提业政策的鼓励和支持。目前我国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依然主要还是集中在传统行业,今后政府要进一步调整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引导其投资重心向知识密集型服务业转移。

2、加强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产业基地(园区)的建设

通过产业基地的建设来推动产业的发展,这是我们在制造业发展过程中被证明的一个有效的办法,因此我们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来加快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政府应根据各地的不同知识型服务发展的特点,通过建立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产业园区,促进知识型服务业集群式发展,以改变各企业分散经营、规模偏小、经营理念落后、管理水平偏低的状况。我国应抓住全球服务业国际产业转移的历史机遇,学习印度在承接计算机软件服务外包的成功经验,积极承接发达国家服务业外包,从而来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王铁山,2009)。

3、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人才发展战略

人才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从而是服务业贸易发展的关键,政府应借鉴印度、韩国、新加坡等培养软件、高科技,影视、网络游戏,国际服务人才的经验,制定知识密集型服务人才发展战略,有步骤地开发、培训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符合国际标准的新型专门人才。培训的方式可以是通过高等院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也可以是私人培训机构等多种渠道(王铁山,2009)。

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建立一个高效对外贸易行政管理体制,以便更好地对外贸提供服务支持和促进的功能,加强对WTO和GATS的研究,以便我们的政策在支持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同时又不违背WTO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王铁山: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内涵、效应与发展[J].国际贸易,2009(6).

[2] 余道先等: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与贸易竞争力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8(10).

进出口贸易知识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竞赛;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2-0151-03

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基础课,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具有很强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综合性应用科学。学生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货物买卖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法及基本技能与技巧,包括怎样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怎样核算价格、怎样报价、还价以及进出口合同的签订、履行,怎样办理运输、报关、报验,进出口业务的善后处理,还包括相关的函电撰写和各类单据填写。这些都具有极强的实践性特征。根据调查了解,多数外贸企业希望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生不仅能够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国际贸易实务操作经验。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国际贸易专业的毕业生进入企业后无法胜任工作,说明现行国际贸易专业实务课程教学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之间存在不小差距。

一、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多,更新缓慢且缺乏特色

国际贸易实务的教材非常多,但无论是结构安排、内容还是案例引用上,基本大同小异,没有反映出国际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参考性不强。比如,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美国1990年重新修订了《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但大部分教材还在引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的内容。稍好一点的教材提到了《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但具体做了哪些修订不得而知。另外关于国际贸易价格计算方面,实际业务中需要考虑到出口退税部分的计算及出口退税工作的程序,但大部分教材都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

(二)教师学历高,但实践经验不足,影响教学效果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课程,对任课教师的要求较高。教师除了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外语水平,还要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而目前大部分学校的国际贸易实务任课教师都是毕业后就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他们拥有较高的学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好的专业外语水平,但是由于缺乏国际贸易实践经验,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把握不住关键点,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三)实践教学环节效果不佳,影响学生专业操作能力培养

目前多数学校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内模拟实验课程和校外实习两种形式进行。校内模拟试验课程借助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模拟软件,学生在一个虚拟的贸易环境中扮演进出口业务流程中的出口商、进口商、供应商以及金融部门人员模拟操作相关的国际贸易流程,熟悉和掌握各种业务技巧,体会客户、供应商、银行和政府机构的互动关系,了解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运作方式。在模拟教学中,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虚拟的国际贸易环境中运用,并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国际贸易的业务技能,从而为将来从事外经贸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但是模拟实验课程在整个教学中所占比重较低,加上模拟实践软件与实际外贸工作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学生专业操作能力培养方面作用不明显。校外实习可以引领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了解企业的发展、生产流程和市场环境以及最新的国际贸易发展动态,将学校模拟教学中的角色变成真实的岗位。但是,目前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普遍面临实习难的问题,大多数企业不愿接受大学生到企业实习。因此,学校的实习基地基本形同虚设,没有承担起国际贸易专业的实习功能。

二、国际贸易竞赛及其准备工作内容

国际贸易竞赛一般分为知识赛和实践赛两个环节。知识赛以个人赛的形式,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国际贸易业务运营方面的专业知识;实践赛以团体赛的形式,由知识赛合格的选手组成团队,每个团队由五至八名选手和一至两名指导教师组成。实践赛又分选拔赛和总决赛两个阶段,分别由赛区组委会和竞赛执委会组织进行。总决赛以跨国采购模拟洽谈会的形式举行,各参赛队以企业(模拟出口商)名义参赛,参赛的出口商品自行选定,但限定在日用消费品、食品、玩具、纺织服装、工艺品和电子产品等。竞赛内容包括参展计划书(中文)、展位海报设计与商品陈列、新产品会(英语或日语或韩语)、商贸配对贸易谈判(英语或日语或韩语)和展后总结报告(中文)五个部分构成,根据各个参赛队的总得分情况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正式竞赛前,学生和指导教师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拟参赛的学校根据参赛的五部分构成和要求,在本校通过专业知识考试、外语水平测试等遴选出参赛选手候选人,根据候选人的性格特点、英语水平、性别组成几个参赛团队。除了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外,每个参赛团队需要广泛联系生产企业、外贸公司,了解国际贸易的发展动向,选出自己队的参赛产品,熟悉产品的性能、包装、价格构成、出口海运装箱情况及海运费的计算、保险费的核算、出口价格核算、索赔的处理等业务细节。产品选定后,各参赛队须拟定出自己的参展计划、参展商品的陈列宣传方案、召开新产品会,最后由指导教师及企业人员充当国外采购商,面对真实的参展商品,与学生用英语进行贸易洽谈。经过几轮的校内比赛、筛选、优化组合成一至两个参赛队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竞赛。

三、国际贸易竞赛对国际贸易务课程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

国际贸易竞赛是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为出发点,以国际贸易业务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为考核内容,以企业对国际贸易业务员岗位技能的要求为考核标准,考察学生利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际贸易竞赛不仅能激发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学习热情,还在于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实践性教学的发展,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全面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竞赛活动能够促进校企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切实提高经贸类专业高等教育质量水平。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教学更贴近现实

贸易竞赛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引领着实践教学理念由“重知识讲授”向“知识讲授、技能训练并重”转变。国际贸易竞赛很好地吸收了外贸行业发展的前沿知识和各岗位最新的技能要求,体现了当前外贸行业对国际贸易人才的知识和技能需求方向。充分发挥技能竞赛的示范性作用,促进实践教学课程的改革。通过竞赛了解到国际贸易发展的最前沿信息,修订实践教学的课程标准,重新组织实践教学体系;在充分吸收最新竞赛内容和形式的基础上,设计出能切实有效提高学生技能水平的实操实训项目,强化实践教学。同时国际贸易竞赛作为检验实践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使教师更好、更及时发现学生实践操作存在的问题和教师实践教学的不足,以此调整实践教学方法和内容,进一步优化实践教学体系,使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更贴近国际贸易发展现实。

(二)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

教师的知识和技能需要时常更新。国际贸易竞赛为教师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贸易竞赛既是对学生理论知识、实践操作能力的考核,也是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检测。如前文所述,大部分国际贸易实务任课教师缺乏国际贸易实践经验,国际贸易竞赛为教师提供了解和学习国际贸易实践操作的机会。

作为参赛学生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较新的专业知识和理论,还需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线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够向学生传授技能、演示实践操作。只有提高教师自身的实践操作能力水平,其指导水平才能得到真正提高,更好地对学生进行实践指导。

参赛所带来的教师自身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其在课程的实践教学中主动从竞赛内容和企业用人标准出发,转变教学理念、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参赛教师不仅可以把指导竞赛学生的经验应用到课程实践教学中,还可以将实践教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在全体教师中进行推广和辐射,全面提升教师的实践操作水平。

(三)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课程,内容繁杂、规则、惯例很多,单纯的理论知识学习很枯燥。参加全国性的国际贸易竞赛,鼓励学生参与其中,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虽然最终只有不到二十名学生可以参加最终的全国竞赛,但是前期的跨年级、跨专业的校内选拔赛、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的相关培训、辅导、模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展示专业知识、实践操作能力水平的舞台,同时竞争机制也促成了广大学生积极投入分组讨论、协作、自主学习、角色模拟、实务操练等备战中,有利于增强学生对国际贸易实际操作能力的重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而形成良好的推动效应,激发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日常实践教学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四)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操作能力

国际贸易竞赛作为创新实践教学的一种途径,可以弥补校内模拟实验所用实践软件脱离实际外贸工作、校外实习单位接待能力有限的缺陷。

国际贸易竞赛是根据目前外贸业务员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设计考核内容,在真实的场景中根据学生的实际操作来评分。学生以团队形式参赛,以货物出口业务为考察对象,分成撰写参展计划书 、设计展位海报与陈列商品(布展)、通过新产品会宣传产品、与进口商进行贸易谈判、提交展后总结报告五个部分构成。这五个部分完全依据实际外贸企业对业务员的知识和能力要求设计的,如参展计划书部分,需要学生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国际市场的需求,选出本队的参展商品。明确参展宗旨和目标,对参展商品所在的产业及产品进行调查和分析,规划出营销策略,制定人员组织和具体的培训计划,安排参展进度等;在新a品会部分,学生需要用外语和表演来介绍参展商品的特征及卖点,从中考察学生的外语表达能力和熟练程度,学生宣传产品的技巧和团队的合作默契度。商贸配对贸易谈判部分,通过评委扮演进口商与学生进行贸易洽谈的方式,考察学生的外语表达能力,商品推介技巧和语言说服力、报价议价能力、合同条款的磋商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商务礼仪及团队合作精神。参加竞赛的学生,在每一部分的实际操练过程中,边学边做,边做边练,提高了外语沟通、市场调研分析、产品宣传推广、报价议价等各项能力,实现了实践教学所要达到的目标。

除了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操作能力,通过竞赛还可以提高学生的自我学习、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参考文献]

[1]张颖.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实践教学应用研究[J].对外经贸,2013(6).

[2]卢晓晴.案例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5(12).

进出口贸易知识范文7

关键词:美国对华贸易逆差

中美两国是位居世界前列的贸易大国,无论对中美双方来说,还是对世界贸易来说,中美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但中美贸易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存在严重的贸易不平衡问题,即美国对华贸易逆差问题。按照美国的统计,2006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达到2326亿美元。即使按照中国的统计,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也达到1443亿美元。在中美政治关系稳定发展的今天,双方经贸关系的不平衡已经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的重要问题。为此,笔者试在分析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应对这一问题的对策。

一、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产生的原因

在中美经贸关系中出现美国对华贸易较大逆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统计方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美国现有的统计方法夸大了其对华贸易逆差的程度。虽然美国对华贸易存在顺差,但实际上并不像美国宣称的那么严重。由上述数字可知,中美双方统计的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差别竟达到883亿美元。造成这一巨大差距的原因显然是统计方式不同所致。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各自的进出口价格统计不一致。目前中美两国对出口商品都采取离岸价统计,对进口商品都采取到岸价统计。由于商品从离岸到到岸存在运输费和保险费等,使到岸价的费用比离岸价的费用高出约10%。离岸价与到岸价的这一差异表现在中美经贸统计数据中就是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进一步拉大。二是双方对中国经香港的转口贸易在统计上认识不一致。中美贸易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以香港为主的转口贸易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如何统计两国贸易中的香港转口份额是评估中美贸易数据的重要因素。目前,中美双方对外贸易进口都是按照原产地原则,出口都是按照直接目的地原则进行统计的。按照这一方法,美国把中国出口美国商品在香港转口的增值都计算在中国对美出口范围之内,而经香港转口中国的商品则不列入对中国出口。中国按照多年来的惯例,一直把经香港出口的商品算作对港贸易,进口的美国商品算作从美进口。这种对转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品不同的统计方法,扩大了中国对美贸易的顺差。

2.美国出于政治考虑对华进行高科技出口的严格管制是其比较优势难以发挥,产生巨大贸易逆差的重要原因。中美贸易的结构本身是互补的。中国相对于美国的主要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力成本低廉,而美国相对于中国的最大优势在于其科研能力、技术及人力资本。如果双方都能充分发挥出自己的比较优势,达到贸易平衡并非难事。比如只要美国卖给中国几座核电站设施、几艘勘探船、一些军事武器就是数百亿美元,美方的贸易逆差就可以马上缩小甚至转为顺差。可是美国由于政治上仍存在冷战思维,惧怕中国崛起对其构成挑战,自1989年就一直在对华高科技产品出口问题上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竭力推销的主要是小麦、转基因大豆等商品。2006年,中国对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达到661亿美元,同期从美国进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只有224亿美元。显然,美国对中国贸易应有的比较优势没有发挥出来,双方产品的优势互补没有充分得到体现,中国对美贸易出现较大顺差也就不足为怪。

3.东亚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使中国成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和对美贸易顺差的主要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东亚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纷纷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把其经济体内已经丧失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对欧美出口摩擦较大的商品加工组装工序转移到中国,形成中国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口原材料及零配件,在国内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出口到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加工贸易格局。因此,亚太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使中国成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向中国转移产业的同时,也将其在美国的一部分市场和对美贸易顺差转移给了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东南亚对美贸易顺差很大,占亚洲对美国贸易顺差的近90%。随着东南亚加工贸易的转移,东南亚对美国的贸易顺差不断减小,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则不断增大,产业转移引起的贸易顺差转移十分明显。

4.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投资加大了中美双边贸易不平衡的规模。我国政局的长期稳定,经济的高速发展,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及低廉的劳动力,使得大量跨国公司把原本由本国生产或出口的商品及服务转移到其在华子公司进行生产,并将其对美的出口也转移到中国统计中,从而扩大了中国对美的外贸顺差。而转移的顺差规模也随着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而增长。我国实际利用外资规模从改革开放伊始的几亿美元迅速增长到2006年的近700亿美元,占2006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5.8%,外商直接投资流入规模排在全球各国的第四位,列发展中国家第一。同时,在华的外资企业对美的出口也远远大于进口,并且其对美的净出口额从1996年100多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800亿美元,占当年我国对美贸易顺差的近70%。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建厂再向美出口的形式,加大了中美贸易不平衡的规模,是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不断增大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应对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对策

由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产生原因可知,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状况的产生责任不在于中国。但毕竟由于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巨大和逐年增加已经成为影响中美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美国多次指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力和压低人民币汇率是影响美国对华贸易的重要原因,并对中国施加压力。因此,在强调美国对中美贸易不平衡负有主要责任的同时,中国也应采取一些措施推动双方贸易向均衡化方向发展,既不给美国提供指责中国的口实,又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

1.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实现提高中国出口效益的同时,减少美国对华贸易逆差。我国近年来对外贸易发展速度很快,规模也很大,但从总体看仍是一种以数量扩展为主的增长方式,自主品牌建设薄弱,出口产品附加值低,主要利润为知识产权开发企业和品牌销售企业获得,我国的贸易利益较少。同时,外贸增长主要是依靠劳动力、资金、土地等要素粗放投入实现的,增长的效率和质量不高,增长的基础脆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且由于对对美国市场冲击很大,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对中美贸易的长期发展不利。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能力和整合资源能力,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加快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我国传统制造业逐渐从全球产业链的低端走向中端,进而走向高端,换言之,必须从委托加工或制造的低层次作业方式,走向自行设计的高层次,逐渐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不断实现产业的升级换代,提高国际竞争力,也实现从产业结构国际分工的层次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

2.通过发展境外加工贸易,转移部分对美贸易顺差。我国对美贸易顺差的一部分是由于周边国家将其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对欧美出口摩擦较大商品的加工组装工序转移到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力和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极大的提高,我们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家对我国加工贸易投资的做法,在不对我国产业安全、出口、就业造成大的影响前提下,鼓励一部分企业把后续加工能力转移出去,带动中国加工设备和上游产品的出口,就近开拓市场,或利用当地配额直接向美国出口。加工贸易对外转移的重点是国内原材料、零部件供给率较高的产品,最后一道加工环节增值率较低的产品和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对美被动配额出口产品。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我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同时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3.开拓进口渠道,通过大订单的高科技产品进口平衡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产品主要是拥有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加工贸易。而美国拥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中国对其航空航天、生物技术、电子技术等方面的产品具有广泛的需求。但由于美国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政策,使其对我国出口的高科技产品所占比重很低比较优势难以发挥。因此,我国一方面要进一步发展与美国的政治关系,力促其放弃对中国出口的歧视性政策,鼓励其用实际行动构筑建设关系;另一方面要做好美国高科技企业的工作,通过这些企业施压使美国政府放宽对中国高技术出口的限制。在美国现在已经允许出口的高科技产品领域,中国可以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大订单减弱双方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2006年,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率领大型采购团访问美国,与美国达成162亿美元的采购协议。2007年,中国商务部代表团又与美国签署采购协议138个,总金额达到326亿美元。通过这些大订单的采购,既可以控制我国对美的贸易顺差规模,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又可以在外交谈判上获得主动,为我国外贸发展争取良好的国际空间。

4.适时稳妥地进行人民币汇率改革。按照美国的说法,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过低是造成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巨大的重要原因,中国应当使人民币升值。但从20世纪80年代日元升值在解决日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中的作用看,人民币升值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不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币汇率改革也是必要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前几次的汇率改革对经济发展都产生了积极作用。当前,在人民币币值低估情况下,中国的出口企业即使出口低附加值产品也能卖得出去,卖出去后即使销售利润很低也能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方面获得收益补偿。这样在全社会的生产要素和其他资源流动方面产生负面效应,造成低端产品消耗大量资源,而高附加值产品的潜在可用资源被挤占。因此,通过汇率制度改革,扩大人民币升值幅度,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也有利于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增强国际竞争力,也将一部分对美贸易顺差转移出去,降低不平衡的规模。我们要在不受外国左右的基础上,适时稳妥地进行人民币汇率改革。

5.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美国在此问题上挑起争执。不可否认,我国在打击盗版音像资料,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一方面可以扩大对美知识产权的购买,增加对美的进口,减小中美贸易不平衡规模,另一方面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也有着巨大的作用。在经济发展初期,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不利影响还不十分明显,反而可以低成本地发展加工工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强自主创新的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在必行。通过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使科技创新得到应有的市场回报,将极大增强人们的科研创新热情,进而提高产品附加值、优化产业结构,改变我国现有的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发展模式,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增长方式。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在贯彻科学发展观上,还是减少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1]陈泰锋:中美贸易磨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贾怀勤:中美贸易平衡问题综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3](中国商务部网站)

进出口贸易知识范文8

【论文摘要】 随着中美贸易的发展。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已成为中美经济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依据国家、市场和社会三个维度中的中美贸易互动关系,分析中美在双边贸易交往中存在的摩擦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探讨最佳的解决途径。 【论文关键词】 贸易摩擦 互动关系 共同利益 根据中国海关快报统计,2006年全年,中美双边贸易额达2626.8亿美元,同比增长24.2%。其中,中国对美出口2034.7亿美元,同比增长24.9%;自美国进口592.1亿美元,同比增长21.8%;贸易顺差1442.6亿美元,同比增长26.3%。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 仅次于欧盟),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六大进口来源地,从美国前三季度的统计数据看,中国是美国第三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 一、中美贸易“三维”互动关系 国家、市场与社会三个维度上的中美经贸关系,主要体现在中美两国政府、企业与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互动关系上,这种关系不可避免地包含合作与冲突两个方面:在一些问题上,合作大于冲突,在另外一些问题上,冲突大于合作。这些行为体的共同作用,构成了当今中美经贸关系的复杂格局。见表。 表 国家——市场——社会的中美贸易互动关系 1.国家—市场层面的中美互动关系 政府帮助公司打开国外市场,建立贸易“壁垒”保护本国的产业,国家出台的国内法规又影响着公司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表现。尤为明显的是,国家与市场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在海外市场的拓展上形成了一种结盟关系。比如,美国政府在帮助美国跨国公司打开海外市场方面是不遗余力的,政府与公司两方面合作之密切超过了任何一个国家。这与美国政府标榜的“经济自由”“自由竞争”大相径庭。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并没有什么独立性可言,国家就是本国企业利益的代言人,这一观念其实早已深嵌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中国政府在对开拓海外市场的中国公司来说,同样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 2.市场—社会层面的中美互动关系 市场与公司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它们是支撑经济、消费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公司的状况关乎民生,关乎众多就业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社会力量往往要求政府帮助公司改善经济与经营状态。但是,在另一方面,公共利益集团又可能指责公司盲目追求利润和少数股东的利益,而置社会责任于不顾。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与生活中的作用显著加强。但是,它们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也同样大大增强。由于利益的差异,社会行为体又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公司利益结构的不同,特别是海外利益结构的不同,又导致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与对立。 3.国家—社会层面的中美互动关系 国家具有双重的职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的职能之一是作为阶级利益的代表,国家的政策反映统治阶级成主导集团的利益和意识形态,另一种职能则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按照西方自由主义的看法,国家是公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多数人意志与利益的政治人,国家必须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无论是知识产权协议,还是纺织品贸易协议、人民币汇率问题,都体现了这种双边合作化解国内利益集团压力的特性。正是这些复杂的互动关系,构成了中美贸易摩擦关系。 二、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之争 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涉及到美国的经济垄断地位。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它的扩散有利于全社会的进步,它的国际扩散自然会让其他国家得益。而其他国家在科技上的进步,意味着美国在这领域的优势削弱。因此美国当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指责不断,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在华利益涉及知识产权的份额日益加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美国是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引进地,中国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直接影响到美方的利益。其次,版权产业在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中具有重要地位。最后,美国批评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目的是以知识产权为突破口,改善美国对华贸易逆差问题,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扩大美国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中国市场的占有份额。 2.市场准入问题 (1)中美钢铁贸易摩擦问题 美国是我国第三大钢铁出口目的地,仅次于第一位的韩国和第二位的欧盟。2007年上半年,双方钢铁贸易摩擦升温,美方已连续对我提起三件钢铁贸易摩擦诉讼案:钢钉、标准钢管和矩形薄壁钢管,涉及我国 数百企业,金额上亿美元。中国钢材生产基于满足国内需要,出口是对全球钢材市场的有益补充,现在及将来都不会对全球的供需平衡造成威胁。中国钢铁对美出口增加,是因为美国粗钢产量基本稳定在1亿吨以下,不能满足当地需求。而美国本地钢铁,因错过两次产业技术革新机会而缺乏市场竞争力。 (2)农产品转基因问题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长期以来推进贸易自由化,在国内对农业进行补贴,促进农产品的出口,因此,对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要求作出“入世”承诺,对美国农产品市场开放,并将此作为同意中国“入世”的交换条件之一。中国有关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引起美国的强烈不满,美国认为中国出台管理办法是为了阻止其产品进口而专门制定的,为此表示坚决反对。从1998年开始,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出口开始逐年增加,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2002年对美农产品出口几乎翻了一番达到16.3亿美元(见图)。美国成为中国第四大农产品出口市场。这引起美国农场主的不安。 (3)倾销案问题 随着中美双边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美国对中国输美产品实施反倾销也日益频繁。美国对华日益增多,范围不断扩大的反倾销案件也已构成了扩大两国经贸关系的现实障碍。近几年,美国对中国化工、五金及农副产品的进口采取反倾销的行动有增无减。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美国不公正的对待中美贸易。我们知道,反倾销诉讼是国际社会认可的关税保护措施,但是美国的反倾销法在应对中美贸易之时立法不公正。这主要体现在坚持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实行差别待遇。这一做法不仅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不利地位,容易败诉,而且促使国外企业增加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正在加速形成之中。 (4)高科技出口管制问题 放宽高科技出口管制是缓解并减少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捷径。美国根据意识形态、经济制定、与本国关系以及科技实力等因素, 将世界上的国家分为Z组、Y组、W组、Q组、T组和V组7个级别,限制最严格的是Z组,即全面禁运。新中国成立之时,中国被美列入Y组。朝鲜战争爆发之后,升入Z组。1979年随着中美外交关系的恢复以及苏联入侵阿富汉,美国政府开始放宽对华技术出口限制。1981年至1983年,中美关系一度出现挫折,致使中美贸易额连续两年下降。1983年2月21日,里根政府出于政治和经济的需要,为了改善中美关系和维护美国企业界的利益,决定在对华技术出口管制的国别分组上,把中国从P组升到V组,即同美国的非结盟友好国家列入同一大组。布什政府上台不久,“9·11”事件发生,国家安全超过了经济安全,成为美国政府第一关注的问题。美国对经济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中国,也变得更加的警惕和多疑。 3.贸易失衡问题 中国加入WT0以后,对外贸易获得快速增长, 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与此同时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在2006年达到创纪录的1 443亿美元(美方统计数据为2326亿美元)。中美经贸摩擦的领域正在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和投资领域扩展,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延伸,从传统的农业、纺织汽车等向电子信息、通讯、飞机制造、生物等高科技产业领域升级, 由传统的轻工、化工等低附加值较低产品向机电等高附加值产品扩大,由企业投资个案向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资本市场的开放、劳工权利和环境的保护、产业制度的重建等宏观经济体制层面。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原因:一是统计原则不一致。美国按照原产国作为进口统计原则,中国内地的产品经由香港转口到美国,算作中国的出口。二是美国对华政策影响。美国出于政治目的,一直坚持对华出口管制,限制高技术产品出口。三是跨国公司生产基地的转移。由于生产成本的不断上涨,美国的跨国公司以及对美国出口的他国公司纷纷将生产基地转移到要素价格低廉的中国。四是中国企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近20年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推动了中国对外出口、投资、国际收支顺差的扩大。 三、探求中美贸易摩擦最佳解决途径 1.利用多边机制解决贸易摩擦 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争端我们应熟悉和适应及其他国际贸易规则,在实战中积极利用世 贸组织多边机制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和应对各种可能的指控,并在贸易摩擦中处于有利位置,学会运用争端解决机制。国人应当加快熟悉规则的步伐,特别是要熟练掌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抑制贸易战,打赢贸易战做好准备。 2.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解决贸易摩擦 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包括三个部分:市场预警,政策预警和政企沟通一个完善的预警机制,需要加强三个主体的作用一个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跟踪一些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尤其是进口与出口激增,进口与出口价格急速变化的产品驻国外新闻记者也应具备极强的经济意识,及时跟踪和报导国外反倾销或限制进口的动向性信息,特别是对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要进行详细报道。二是建立对政府有影响力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以发挥其协调,谈判和行业约束及服务的功能行业协会,积极主动地应对,指导、协调涉案国内企业参与应诉,力争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三是国内企业不但要学会规则解决国际贸易摩擦,更要学会如何避免摩擦。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 3.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减少贸易摩擦 我国目前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大多是科技含量较低的产品,本身很容易被替代。事实证明,技术层次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容易被反倾销,从而减少与其他国家之间在技术贸易等方面的摩擦。因此,无论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市场份额,还是提高经济效益,企业都应从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的个性化竞争优势入手,打造产品国际品牌只有让产品本身具有一种价值感,才能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忠诚度,这样一方面避免了反倾销,另一方面又形成稳定的顾客群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趋势看,塑造品牌形象,提升中国产品在世界消费市场的信誉,走品牌竞争的策略才是出路。为此,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鼓励企业创新,并尽可能给企业更多途径降低维权的成本;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创造条件到国外申请专利,这样不仅可以在国外市场获得创新所带来的利润,降低出口中知识产权问题带来的风险,还可以应对来自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竞争。

进出口贸易知识范文9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新内容 wto的基本原则 特点 问题

一、概述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的第4项规定,“各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各成员方的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得违反wto一揽子协议的内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条写明,“中国一贯忠实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因此,通过立法机关对与wto规则不符的旧法的废止、修改以及制定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新法成为中国作为wto成员需履行的主要义务。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且卓有成效。加入wto三年来,为履行我国的承诺,立法机关已经清理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其中通过人大、国务院和各部门修订了320多件,废止了830多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各个方面。全国各个地方政府共清理出有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并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 [1] 其中最受瞩目的举措则是对外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和通过。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有很多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且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履行wto的条约义务,对外贸法进行修订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新的对外贸易法经讨论已于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贸法为11章70条,比旧的外贸法增加了3章26条。新的外贸法修改和删除了与中国经济与贸易现状不相适应的内容,依据wto的规则,包括wto的基本原则,贸易领域的有关协定以及中国的承诺和当前的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尽管新的外贸法有些内容仍然十分抽象和原则,需要细则进行落实,但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已充分体现了wto协议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状况,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用于调整外贸关系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新内容新的对外贸易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出台的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规则。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立法者对旧的外贸法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新的外贸法中增加了新的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旧的外贸法体制下,个人是不可以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履行wto承诺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就成为必要。新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对外贸易基本法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个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变化。依照旧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不但必须满足外贸法所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得到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在这些限制条件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对外贸易都必须通过外贸制度来进行,无形中增加了对外贸易活动的复杂性,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与各国允许自由进行对外贸易的普遍实践不符,也有悖于wto贸易自由的精神实质。新的外贸法摒弃了这一计划体制衍生的陈旧的制度,规定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有其他执业手续,并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即以登记制代替了审批制。

新的外贸法遵从wto崇尚贸易自由的原则,改变了旧法中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消除了进行对外贸易的资格限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国营贸易制度新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外贸法中的国营贸易管理制度源于 gatt1994第17条以及服务贸易协定第8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但国营贸易企业也应遵守wto一般规则的约束,按照非歧视的原则组织活动。由于国营贸易具有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作用,因而在一国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外贸法中,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对于我国来说,国营贸易在维持国计民生,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项重要的制度在旧外贸法中却丝毫没有提及,这与我国的现实以及各国的外贸立法是不相一致的。尽管新的外贸法只对其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立法首次以位阶较高的基本法律形式对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外贸立法与各国普遍立法实践趋向一致,一方面也是我国立法重申wto规则的表现。

(三)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新的外贸法第十五

条是关于进出口自动许可的制度。 [2]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wto为保证成员国间的贸易自由和扩大市场准入,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两种许可证制度,一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一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是各国对进出口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新的外贸法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这种制度以合法依据,从法律上肯认了这种制度存在的价值,是对我国外贸法的完善,也是在实践中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需要。

(四)对货物、技术及服务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制度旧外贸法已有关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某些货物、技术及服务的制度,主要集中在该法第十六和十七条。新的外贸法也用两条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规定。与原来外贸法分别规定采取限制措施和禁止措施不同,新的外贸法在第十六条中将限制或禁止措施进行了合并规定,而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的安全例外。从具体内容上看,新的外贸法在原来外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wto规则中规定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一些情况,同时对原来外贸法的措词进行修改而与wto规则的措词保持一致。如根据gatt1994第19条“一般例外”增加了国家可以为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可以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根据gatt1994第20条“安全例外”增加了第十七条关于国家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而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规定。此外,新的外贸法还增加了一项补漏规定,即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

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26条及27条。根据wto的服务贸易协定,新的外贸法增加了人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例外和安全例外。与原来的外贸法相比,新外贸法关于对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更加详尽和贴近wto规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这项制度是新外贸法一项全新的制度,而原来的外贸法中丝毫没有涉及该部分内容。新的外贸法专列一章对其进行规定,足见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尽管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都已根据trips协议进行了修改,但毕竟这些法律只调整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却没有涉及。同时,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外国当事人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日渐增多,而我国尚未有明确、专门的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贸易中的保护,造成我国与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不平衡。因此,新的外贸法专门设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定。这章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或说凸现了两个原则,一是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是严禁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以保护对外贸易的秩序。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trips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即“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实施的措施和程序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3]具体而言,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通过由国务院对外经贸易主管部门采取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进口有关货物的行政措施来进行 [4];在第17条中也列举了几项构成损害对外贸易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如一揽子许可、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 [5],并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该章的最后一条规定了我国政府可以对未能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相应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相应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维护了我国在外贸活动中知识产权方面的正当利益,但与美国301条款面临的问题一样,可能会由于在发生争议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和措施,而受到其他成员国的非议。

(六)对外贸易秩序的制度新外贸法一改旧外贸法对外贸秩序只有零散几条规定的方式,而专设一章对此问题进行详尽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法具有以下的变化。1、单列一条规定了外贸活动中反垄断的内容,并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处理方法。2、对外贸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诸如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针对该行为的行政措施。3、增加规定了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如走私、逃避认证、检验、检疫等行为。4、增加了将违法的进出口商名单向社会公告这一措施,给违法者以巨大的市场压力,从而促使其遵守对外贸易秩序。新外贸法单列一章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的对外贸易秩序,将旧法零散的规定重新整合并加以完善,形成了系统化的一整套制度,对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必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七)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新外贸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制度。旧法中关于贸易调查的内容只体现为一个条文,即“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新法则用了三条六款七项条文对此制度进行了规定。与旧法相比:一是确定了采取贸易调查的主体,即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调查;二是增加了调查的事项,原法调查的内容仅限于为确定是否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时需要调查的情况。新法则规定了七项调查的事项,包括他国贸易壁垒、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等,且有一项补漏规定,即所有可能影响外贸秩序的事项都在调查的范围之内。[6]三是增加了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程序以及方式的内容;三是增加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协助义务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新法在旧法仅有一个条文的基础上,将对外贸易调查发展细化成为一项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制度,不但增加了调查的事项,还规定了调查遵循的程序和调查采取的方式,并且对于调查程序具体实施中的协助、保密义务也有所涉及,不能不说已经是一项比较完善的制度。对外贸易调查是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对外贸易管理不可或缺的制度。一项完善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顺利进行,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

(八)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八章,共有十一个条文,与旧法简单的三条相比,无疑反映了对外贸易救

济制度内容的丰富和进步。首先,明确了“反倾销措施”的说法。[7]旧法中只提到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损害,但并未将这种措施总结为反倾销措施。其次,增加了第三国倾销的内容。[8]如果进口到第三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对我国的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我国政府可与第三国政府协商以采取相应的措施。gatt1994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内一己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予以谴责。”即gatt1994并没有将倾销的受害国限于倾销产品的进口国,如果倾销产品给另一国造成损害,也属于 gatt1994谴责的倾销行为。在新外贸法中增加第三国倾销的规定,与wto协定关于反倾销的内容相一致,给国内产业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第三,将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由原法的“任何形式的补贴”改为“专向性补贴”。[9]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可以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10]对于不可诉补贴,其他成员可在事实基础上对其不可诉资格提出质疑,但不能仅仅依此就限制另一成员方对该项补贴的采用。而绝大部分不可诉补贴都是非专项性补贴,我国原外贸法规定可以对任何形式的补贴采取必要措施是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因此新法对此作了修改,以符合wto规则的要求。第四,增加了对服务贸易采取保障措施的内容。随着服务领域的开放,外国的服务将会大量涌入我国,为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规定这种保障措施是必要的。第五,增加了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的进口数量激增而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完善保障措施的内容,给国内产业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第六,据wto规则,增加规定了当其他成员国违反wto协定而使我国的条约利益受损时,可以据条约暂停和终止履行我国义务。第七,增加了建立对外贸易应急预警机制的内容,以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体现了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维护机制的完善。第八,对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采取反规避措施,保障救济措施的施行。

新法中关于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的内容体现了wto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应对在我国在入世的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的措施,比原法的三个条文的规定全面和完善,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九)法律责任制度旧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只有寥寥四条,只对对外贸易的走私行为、违反外贸管理秩序的某些行为、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的违反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违法者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通过海关法进行处罚,此外还有由国务院撤销外贸经营权的处罚方式。新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体现于该法的最后一章,与旧的外贸法相比有以下变化:一,规定了违反某些具体制度的处罚措施,如规定了违反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责任;二,有层次的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健全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同时禁止违法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三,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四,规定了禁止外贸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方式或途径;五,给予被处罚者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制度凸现了该法的行政管理性质,使得这部行政法更为完整和系统化,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制度能更好的保证实体法律部分的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wto基本原则在wto协定的众多规则中,贯穿着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这些共同的基本原则是wto的精髓,体现着wto的基本精神。wto的众多具体规则都是围绕着这些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新的外贸法不但是适应新形势下对外贸易发展要求的产物,更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履行wto协议的义务的体现,因此,在我国新的外贸法中渗透着wto的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在新的外贸法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wto的协议中对基本原则并没有明确的阐述,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了不同的归纳,但本质上并没有区别。wto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

(一)外贸法中的非歧视原则外贸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外贸法对wto“非歧视原则”的落实和细化。非歧视原则一直是多边贸易体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可是说是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非歧视原则的两个主要体现,此项原则贯穿于wto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协议之中。外贸法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条约和协定给予缔约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表明中国在处理对外贸易事务时将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这一原则不再只是国际条约义务,更是国内法的义务,具有国内法的效力。通过在外贸法总则中规定这项原则来指导中国的对外贸易实务,给予了非歧视原则实施的充分保障。旧的外贸法中已有这项规定,是为与wto规则接轨,从而达到尽快加入wto的目的,但在新形势下重申这项规定以履行wto协定的义务与其具有不同的意义。

(二)外贸法中的市场准入原则这一原则所包括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实际上,关税保护原则、关税约束和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按承诺开放服务贸易的原则等都可以纳入市场准入原则。这些原则尽管表现形式不同,涉及的领域也不一样,但它们的目的都一样,就是使商品和服务享有稳定的、不断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外贸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体现了我国给予市场主体在货物、技术以及服务的进出口方面的自由,禁止对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同时,外贸法对数量限制的例外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外贸法的第十六条是与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相对应的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某些重大利益;第十七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是与gatt1994第21条相对应的安全例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服务贸易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况。与wto规则相一致

,我国新的外贸法将禁止数量限制作为一般原则,同时规定了某些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形。

(三)外贸法中的透明度原则gatt1994的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是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所谓透明度,指成员方普遍适用的有关进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及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都应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知悉。 [11]gatt1994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产品的海关归类或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账、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12]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成员达成了《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在该决定的附件中,列举了需要进行通知的清单,包括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限制、海关估价等一系列影响国际贸易的内容。

新外贸法贯彻了这一重要原则,具体体现在外贸法的第11条,第15条,第18条,第28条之中。外贸法的第11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公布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第15条规定,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的货物目录予以公布;第18条规定,根据第16条和第17条加以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应予公布;第28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需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目录。可见,新的外贸法已将wto这一重要的原则贯穿于对外贸易的管理过程之中,是履行wto协定义务的表现,给wto贸易政策评审提供便利,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化,增强了进出口贸易的可预见性,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外贸法中的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和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13]尽管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都是为了创造公平的贸易条件,使市场主体或成员方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但在wto协定中提到公平贸易原则时,通常指的是关于倾销和补贴的规则。

外贸法的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是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如果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我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直接采取反倾销措施和与第三国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如果进口产品得到了出口国家的专项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外贸法根据wto协定,对倾销和补贴这两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以扭转不公平的竞争条件,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除此之外,我国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秩序一章中还规定禁止外贸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作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特点新的外贸法应时应事而生,无论在结构,内容还是功能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反映了我国外贸立法的进步和完善。这些特点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贸法的篇章结构趋于完善,各章内容有机联系,体现了外贸管理的逻辑顺序,形成了前后有序一整套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新的外贸法分为总则(第一章)、外贸活动主体(第二章)、贸易的具体形式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四、五章)、外贸的市场秩序制度(第六章)、外贸管理特有的调查制度(第七章)、违反公平贸易的救济制度(第八章)、促进外贸的辅助制度(第九章)、责任制度(第十章)以及附则(第十一章)几个部分。这些部分按照对外贸易管理的逻辑顺序排列,前后紧密相联,涉及外贸管理的全部内容,改变了旧外贸法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形。

(二)外贸法全面贯彻了wto的基本原则。外贸法的修订目的之一为履行我国的wto协议的义务。在新外贸法之中渗透着wto的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 等基本原则,对于这个问题,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外贸法并未完全照搬wto具体规则的内容,而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对于wto协议的某些规定尚留有余地。虽说履行wto协议是我国作为 wto成员的基本义务,但外贸法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内法,应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因此,立法者在修订外贸法的条款时,一方面遵循了wto 协议的规则,一方面将我国对外贸易的现实作为立法的主要考虑因素。如在数量限制的例外这项制度之中,外贸法就有一项补漏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可以禁止或限制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且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临时决定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这就给予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一个根据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现实情况,为保护特定的利益和维持对外贸易的秩序,而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空间,从而适应我国外贸活动的变化发展的复杂情况。又如在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章中,外贸法强调了禁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原则,主要是为在实践中保护我国技术进口方的利益,是鲜明体现我国现实的一项规定。

(四)外贸法对很多制度都只是进行原则性、宣誓性的规定,需要配套的具体制度对其加以细化。对外贸易管理和控制是一项系统庞杂的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涉及的管理部门多,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外贸法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进行规定,这不但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有违外贸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贸法是管理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只对外贸活动中一些基本的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的具体制度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细化规定。如关税制度、海关估价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

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管理制度、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等都需要外贸法之外的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这些具体制度在外贸法的基础上构建,与外贸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的框架体系。

(五)外贸法的职能不再限于对贸易主体的资格、对外贸易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保护我国对外贸易利益、消除外国贸易壁垒已成为了外贸法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外贸法逐渐具有了战斗性、开拓性及主动防御性。[14]新贸易法总则的第七条规定,我国可以对外国的歧视性措施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一条又特别规定,我国对在知识产权方面未能给予我国国民待遇的国家、地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国对不遵守条约的其他缔约方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这三条集中反映了外贸法对损害我国对外贸易利益行为的抵抗,充分体现了我国外贸法的防御性和战斗性。外贸法不再只是管理法,更是保护法,对维护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六)外贸法增加了国家服务和保护对外贸易发展的内容。例如,外贸法增加了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1条),强调了国家应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54条)。同时还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58条)。新外贸法注重国家对外贸活动服务的提供,体现了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服务功能,是对过去外贸法单一管理功能的修正,是市场经济下外贸活动的必有内容,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尽管新的外贸法在各方面较之旧外贸法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突破,是适应了我国入世和外贸发展现实状况的一部外贸法律,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外贸法的基本法性质决定了其规则不可避免的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因而必须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才可以使之有效的实施,否则就会出现某个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从而影响外贸法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其次,新外贸法还涉及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依据外贸法解决相关问题时,需处理好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保障外贸法与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对外贸易的秩序。

注释:

[1]《商务部:加入wto三年中国很好地履行了承诺》,自.cn

[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5条

[3] 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

[5]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7条

[6]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

[7]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1条

[8]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2条

[9]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3条

[10]见《关于解释和适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1] 姜圣复 《wto法律制度》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2002年 第95页

[12] 见《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

[13]  《wto的基本原则》载《法律与生活》2000年第4期 第15页

[14] 沈四宝 马其家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山西大学学报 2004年5月 第66页

参考文献:

姜圣复 《wto法律制度》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2002年版

《wto的基本原则》载《法律与生活》 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