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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分类集锦9篇

时间:2024-03-04 17:32:03

税法的分类

税法的分类范文1

(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会计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4〕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3.免征额。从理论上来讲,要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不均、贫富悬殊方面发挥作用,则其征税对象应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也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提高扣除标准,即免征额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且从实践看,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调整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北京是1000元,上海为1200元,广州是1260元,深圳为1500元。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悬殊很大,若在全国划定统一标准显然不妥,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免征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所体现的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如果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们都变成“中性”的东西了,根本就没有了“价值”的意味。本文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正是在“法的目的价值”这种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税法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也促进效率发展。个人所得税法是税法中最能体现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对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于从根本上损害效率。税收是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税法作为第二次调节的工具来调节分配,调节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1〕。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也认为,当不能将两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顾起来时,则虽有时优先效率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则上还是要优先公平这一侧面的。〔2〕社会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理想。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体现。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3〕从本义上看,税收公平包括两层含义,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横向公平要从实质上来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不仅仅是对所得而言,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其它相关情况,如果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则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就不公平;纵向公平可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例子加以说明,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负担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税额,从而在再分配中影响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税率却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不大,可见适用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学者认为,税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税法公平价值体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正义(税法的起源)。而现实是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法的价值没有实现,并没对社会的公平指数有何改进,反而恶化。

个人财富积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扩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只看到财富积累的自然规则、丛林规则在起作用,而不见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但我们所看到的是非常失败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学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败,法的价值的不能实现需要检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实施。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个人所得税法律价值实现的障碍的讨论。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检讨

要发挥法的作用,就必须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实现。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毕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在生活中得到实现,把应然变成实然。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及其组织的活动中实现,那就是一纸空文,不会带来现实意义,也不能实现法的价值。税法的公平价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体现和支撑之外,重要的是应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有效税制实施的前提是两者必须有机结合。过去我国税制改革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法的实施与物质条件,与人和物及当时的社会控制技术的发展相关。税收征管的现实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税制的选择,税制不能超越税收征管水平,否则,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会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因此,在税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税制设计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关系来讲,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制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社会的政治、经济、技术水平的变化是税收征管改革发生和发展的外部动因和条件。

所得税征管的控制系统包括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单位代扣代缴控制系统、税务检查系统低效率运行,原因多种多样,对策也多种多样,但是,笔者认为,来自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那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的敬业意识,当然,各种技术手段的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著,郭晓慧等译.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17.

〔2〕金子宏.日本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5.

〔3〕杨秀琴.国家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69

税法的分类范文2

关键词:酒类企业;税收筹划;消费税

一、消费税简介

消费税是对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价内税,除卷烟、金银首饰外,其他商品都在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环节完成征税工作。消费税最早于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始起征,随后在2006年、2009年和2015年对部分税目和规定做出了调整。应税消费品大多为高价非必需品、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能源以及过度消费可能有损人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等的商品,体现了消费税“寓禁于征”、引导消费的作用。

二、酒类商品消费税政策

根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精饮料需缴纳消费税。酒税目下设五个子税目: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每类子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财政部在2014年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了酒精这一子税目。现存的子税目及征收办法如下:1.白酒。具体指粮食类和薯类白酒。白酒是酒税目下唯一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即同时从量征收和从价征收)的子税目,其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500毫升)。2.黄酒。黄酒采用从量征收的方法,对每吨黄酒征收240元的消费税。3.啤酒。啤酒同样采用从量征收的方法,对于甲类啤酒(即出厂价高于3000元/吨),每吨征收250元的消费税;对于乙类啤酒(即出厂价低于3000元/吨),每吨征收220元的消费税。4.其他酒。其他酒包括红酒、香槟等其他酒精度高于1度的酒类,采用从价征收的方法,比例税率为10%。由此可知,酒类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较重,尤其是消费税。如企业能采用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就可以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节约税费开支,给企业带来纳税收益。古井贡酒和泸州老窖两家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均为浓香型白酒,根据两家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古井贡酒和泸州老窖缴纳的税费税额相近,但古井贡酒的营收额却远低于泸州老窖的营收额,正是因为泸州老窖公司的税收筹划更加有效。

三、税收筹划途径

1.下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酒类消费品只对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环节征消费税,不对后续零售、批发等环节征收。所以酒类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组织结构,将酒的生产和销售分离、进行独立核算来降低酒类商品的计税价格,从而达到节约税额的目的。如果负责生产酒的企业以低于对外销售价格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出售给销售企业,那么消费税计税价格就会低于直接面向消费者出售的计税价格,企业得以有效减少消费税开支。只要计税价格不低于对外销售价格的70%,税务机关就不会进行消费税最低价格核定。规模较大的酒类企业可以增加销售过程中的流通环节,即设立多级销售公司,每层环节进行加价,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将生产过程中的利润尽可能地转移到销售环节。需要说明的是,生产企业与各销售企业必须保证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且生产企业没有对外销售业务。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大型酒类企业都采取这种方法筹划税务。根据各大上市酒类企业2017年的年报显示,包括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山西杏花村汾酒等在内的许多家酒类企业都设有一个或多个独立的销售子公司。

2.选择包装物的销售与核算方式

有些酒类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吸引消费者购买,往往会使用精美的包装品包装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如果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同出售,那么计税价格应该是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包装物价格之和。故在包装物价值较高的情况下,直接连同包装物出售产品显然是不划算的。作为解决途径,企业可以将应税消费品和包装物分两批销售给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进行下一步包装,再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即可免交包装物部分的消费税。销售给销售公司时还可以结合第一种税收筹划,适当降低销售价格。此外,税法还规定,对白酒和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也要一并计入消费税计税价格中。因此,企业在销售白酒和其他酒类产品时,可以将包装物押金作为抵押借款核算,使交易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包含包装物押金。

3.采用委托加工代替自产

企业如果从原材料到产成品,全程都采用自营的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以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税基;而采用委托其他方代加工的方式进行产品生产的酒类企业,在加工完毕后,由受托方代缴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受托方本期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第二种方式的消费税税基普遍要低于第一种,因此采用委托加工可以达到降低计税价格的目的。受托方完成加工后,委托方应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平价销售给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进行进一步加价销售,以避免缴纳委托加工后直接出售,溢价部分所要补缴的消费税。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明确规定酒类商品不可通过委托加工进行消费税抵扣后,该税收筹划对于酒类企业就不再可行。

4.对税率不同的产品分离核算

税法中说明,几种税率不同的商品组合出售,适用税率应该从高计量。如某酒类企业生产出售一酒类套盒,其中包含一瓶白酒,两瓶啤酒和一瓶香槟,按税法规定该套盒中所有酒类都要采用20%的定额税率,无疑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应缴消费税。因此酒类企业应该尽量避免直接出售包含多种不同税率的商品的套盒,而是应该将每类商品先独立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将其组装成套盒,销售给消费者。另外,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如某一企业同时生产经营多种应税消费品,且各产品之间适用的税率不同,企业应该对各个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量进行独立核算。如未分别核算,则一律采取这些产品中最高的消费税税率进行核算。所以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按产品种类独立核算,以减少缴纳不必要的消费税。

税法的分类范文3

[关键词]税务分析;数据挖掘;大数据;数据利用

中图分类号:TP31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7-0192-01

1 引言: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信息数据越来越多,纳税人数量在快速地增加,税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结构越来越复杂,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税务人员需要以更新、更便捷、更有效的方法,对大量的征管数据进行分析、提取、挖掘其隐藏信息数据中的潜能,从海量数据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识别纳税特征,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实现信息管税。

2 税务分析现状

税务信息化水平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税收管理水平,甚至影响其财政、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渠道的税务行业,是我国政府机关中最早实现信息化的系统之一。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数据管理、深化数据分析应用、探索信息化支持决策与管理模式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何有效地进行税收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税收管理的整体水平,一直是税务管理部门非常重视并急需解决的课题。

3 数据挖掘技术和方法

数据挖掘技术大致分为两类技术,即描述性数据挖掘和预测性数据挖掘两类。描述性数据挖掘以概要方式描述数据,提供数据的一般性质,即导出概括数据中潜在联系的模式。预测性数据挖掘建立一个或一组模型,产生关于数据的预测,即根据其他属性的值,预测特定属性的值。数据挖掘方法则包括关联规则、决策树、聚类分析和离群点检测等分析方法。

4 税务数据挖掘步骤

以税务数据挖掘应用角度,挖掘方法可分为这么几步。第一步是概念描述。利用概念描述的方法对行业税负进行分析,为联机数据挖掘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第二步是关联分析。关联性知识挖掘通过测算关联事务的支持度与自信度发现事务发生频繁项集,找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之间的序列关联与时间关联;同时,将关联知识用于税源管理中,可以分析企业零负申报与相关因素的关联度,解释困扰税务机关已久的难题。第三步是偏差检测。数据库中的数据常有一些异常记录,这些异常数据的成因可能是来源于不同的类,或者自然变异、收集误差等。偏差检测更多关注的是一个数据对象来源于不同的类,如税收欺骗检测就是通过建立税收数据模型,挖掘出非正常纳税的纳税人信息。

5 税务数据挖掘应用

5.1 数据质量校核

数据质量的高低既是各方关注的热点、又是信息化应用工作的难点,可称之为财税领域研究的“生命线”。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优劣程度,或指数据的准确度和可信度。无论税收收入会统核算,还是稽查选案、收入预测、纳税评估等都需依赖数据质量。数据质量评估至少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基本评估指标:数据对用户必须是可信的,其中包括精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有效性、唯一性等指标。数据对用户必须是可用的,其中包括时间性、稳定性等指标。可使用数据质量的六元组评估模型对应用系统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构造数据质量评估模型可经过四个步骤:确定数据集评估应用视图,选择评估指标,制定规则集,计算规则结果得分。

5.2 异常行为发现

在税务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管理中,分类规则发现是最常用的数据开采操作,其目的是利用历史数据记录,从中自动推导生成能总结出对给定历史数据的推广描述,可根据纳税人的登记信息、纳税信息、财务指标、以往的违法违章记录等信息,创建预测纳税人的异常纳税的关联规则集,并以此模型作为稽查选案的依据,并能预测未来数据的行为。关联规则数据挖掘可以有效地协助税务机关进行决策分析。可以根据纳税人已有纳税信息和违章情况,进行关联分析,找出涉税经济指标与可能违章手段之间的联系,发现偷、漏税疑点,为税收分析和决策提供依据,提高税务稽查和日常税收管理的效率。

5.3 纳税行为分析

利用决策树分类方法进行挖掘分析,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办理涉税事项、发票使用等一系列数据实施监控,建立税源检测数据模型,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合理的评价,帮助解决零税负申报、纳税终止行为预测、低税负申报、虚假申报、发票违章等难题。分类在数据挖掘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分类的应用非常广泛。分类的目的是让信息系统学会一个分类函数或分类模型,该模型能把数据库中的数据项映射到给定类别中的某一类别。分类也可用于预测。决策树分类方法是特别有效一种分类方法,对税务行业宏观和微观的决策都能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

5.4 税收收入预测

对税收收入进行预测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主要原因是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太多, 但可以通过预测技术给出一个近似值。任何单一的预测模型都只利用了部分有用信息,为保证预测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有必要尽可能综合利用各种预测模型所提供的信息,以达到改善预测效果的目的。组合预测包括等权平均组合预测方法和预测精度组合预测方法。等权平均组合预测方法是组合预测方法中最简单的一种,虽然方法简单,但在对各预测模型的预测精度完全未知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较为稳妥的方法。而预测精度组合预测方法较之等权平均组合预测方法能够更为科学地在各预测模型间分配权重,在各预测模型的预测精度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通常使用该方法解决各模型间权重分配问题。

5.5 税源质量评价

税源质量是对税源这一经济量优劣程度的度量,既包含着对税源中潜在税收含量的一种度量,又能反映税源规模的变化情况。税源质量越好,表明潜在的税收含量越高,意味着税收产出可能就越多;反之,税源质量越差,税收产出就可能越小。另一方面,税源质量的变化趋势,增长还是萎缩,预示着税收收入的变化趋势,可以通过税源质量的判断来预测税收的变化趋势。税源质量能够反映税源总体中影响税收数量变化的内在因素成份。这种内在因素可能促成税收的增长,也可能造成税收收入减少。税收经济关系中存在很多影响税收数量增减变化的税源内在因素。

税法的分类范文4

一、实施税源分行业类管理的背景

为了解决税收管理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区地税局于*年10月起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度实施后虽然相对减少了税收流失,对增加税收收入也起到了明显的保障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管理人员少、管户多、职责多的条件限制,辖区范围内的税源管理要想达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面临不少困难。从以下几方面管理现状就可见税源管理不到位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人手少、管户多,管理力量明显不足。*区地税务局是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下属管户最多、税收收入最多的一个城区局,全局管辖纳税户19918户,其中各类企、事业单位14097户,个体工商户5821户,划分为税源一、二、三个管理股,税收管理员有45人,人均管户将近500户。目前,除税源管理一股按自治区地税局重点税源“扁平化”管理的要求人均管理重点税源户30户以下外,其余两个税源管理股人均管户均过百户,甚至过千户,其中:税源管理二股有干部职工22人,管理非重点企业11943户,人均管户近600户,最高人均管户达到一千多。由于人少、户多、事杂,税收管理员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日常忙于事务性工作和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管事不管户,工作中多以被动应付,难以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

(二)实行税收管理员划片管理,管辖片区内各行业统管,纳税人类型不同,管理上的差异很大,要达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就必须成为全能型人才,对税收管理员的素质要求高,加上税收管理员对各行业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不利于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规范行业税收管理。

(三)单一地以实现税收的多少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对重点税源实施单一重点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分非重点户、重点行业和重要部位及环节的管理,造成对重点税源户以外的税源管理理念和方式仍然十分粗放,管理不到位。

(四)信息支撑不够,缺少管理员工作平台。尽管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不断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实现了从纳税登记、税款征收到税款划解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但目前税源管理系统也只能完成一些基本的统计工作,对税源的状况不能运用的信息数据进行调研、分析和预测,没有建立完全意义上的税源监控网络和管理监控机制,有效的税源管理考核监督机制和引导机制也没有完全确立起来。

(五)行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实行纳纳税人按片管户管理以来,由于每个税收管理员都或多或少地管理不同行业的纳税户,管理员素质高低不齐,造成相同范围内同等经营条件下同行业纳税人的税负难以体现税负公平。

(六)难以对管理对象开展有针性的纳税服务及税收管理。对各行业实施分散管理不利于统一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统一政策咨询口径,也不利于区别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方式实施纳税服务。同时,由于实施分片管理,会只注重片区内的普遍性管理,造成管理没有针对性,管理效果不突出。

二、实施税源分行业类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积极探索,做好行业分类管理准备工作。为推动分行业税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地税局广泛开展工作调研、借鉴取经和集思广益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税源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辖区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确定实施税源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是:力求先从部分行业突破,积累行业管理经验,找出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制定相应管理办法,逐步规范行业管理,为全面推行行业分类管理奠定基础。明确分行业先进行分类管理的原则为:按部分行业分类和按片分户管理相结合,以按行业为主,分片(户)为辅,分户到人,分组管理,突出重点,规范行业,抓大控中管小。

(二)科学分类,实施按行业税源管理模式。因地制宜,选择辖区相同或相近有代表性的行业,分析行业特点,研究薄弱环节和问题所在,对管辖区内地方税税源实行按行业类和按户管理相结合,针对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的管理重点。结合税源管理结构和现状,将各税源管理股所分管的纳税人分为A、B、C三个类别,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目前初步形成的分行业类管理基本格局是:

1、税源管理一股:将管辖的826户纳税人进行归并分类,实行按组分行业进行管理,具体划分为:房地产行业499户,建筑安装及重点工程项目行业54户,饮食娱乐行业57户,商业117户,服务业99户。

2、税源管理二股:由于人员缺乏和管理员素质以及行业规模小,户数多等原因,我们的行业分类基本按大类或相近归属进行,没有做到更细。具体为:饮食、娱乐、宾馆行业501户;建筑安装(包括外来报验建安168户)1678户;货物运输、进出口40户;物业管理部门214户;广告、、租赁业840户。各管理组根据自己的管理对象具体再划分行业小类,建立分户台帐。主要是根据行业分类来进行,这样既便于税收管理员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管理侧重点的差异有效地开展工作,也方便对同行业同等类型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横向比较。除上述行业外,其余的纳税户按片分户管理。

3、税源管理三股,由于管理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并实施委托城区代征,主要是采取划片管理方式,同时突出对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饮食娱乐行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加强行业分类管理。

(三)对税源管理各股的管理员管户及分组进行了重新划分和调整。结合本辖区税源变化特点,根据纳税人登记类型和管理方面要求的不同,按照人员数量、管户多少、地域大小,在各股设置了行业管理组13个,并按照干部的能力、专长、工作经验等,合理调配征管人员;在“按行业分户”管理税源的基础上,还实行了“按行业分组”管理,每个专业组还确定了管理小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税源管理工作。

(四)建立适合分类管理的岗责管理体系,明确行业分类管理的职责和要求。为确保税源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组织人员制定了《*区地方税务局税源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配合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进一步明确税源分类管理对各税源管理股及税源岗位的工作目标、内容、标准、步骤等基本职责,分别根据三个税源管理股所管税源的不同特点制定出《税源分类管理考核指标》与分类管理办法进行配套运行,为分类管理顺利实施打下制度基础。

(五)创新管理手段,分步推进分类管理工作。在分行业管理实施的初级阶段,考虑新办法不断完善需要,针对税源管理基础需要一个逐步提升过程的现实问题,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实行税源分类管理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方式,对各类考核指标分阶段进行考核,按年分类划分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及标准组织修订,逐步补充和完善考核指标及标准。注重结合重点税源管理,创新管理手段,抓住占全局收入总额71.5%重点纳税户的管理主动权,对重点纳税人分行业实施管理并采取了全程服务、跟踪管理、多级监控、“一户式”档案管理的办法,在申报率、税款入库率、催报催缴、欠税管理、税源分析等方面量化考核指标,加强税负监控,同时要求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税源户提供纳税申报、纳税辅导等全程优质高效的服务,将被动式的管理变为主动式服务。针对中小税源类纳税人面广、户多、税源小、财务核算不规范等特点,分行业实施精评细管,异常申报挤水分,在税源管理上侧重于对纳税人税款申报缴纳、发票使用、户籍税源变动等情况监控,通过勤下户、细调查解决纳税人低税申报、无税申报、虚假申报等问题,有选择地量化对纳税人的申报率、入库率、欠税管理、发票检查、票税比对、户籍管理的考核,通过分步增加考核指标、提高考核标准的方式,逐步提高征管质量。

三、实施税源分行业类管理的主要成效

(一)税源监控能力提高显著,收入增长明显。实施按行业分类管理模式以来,能更好地掌握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通过管理员有针对性地管理,大大提高了税源管理质量,为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为组织收入提供了较为准确的税源,二是对收入任务的预测更加科学、合理,三是对年度收入任务的分配更加切合税源实际。行业分类管理实施以来,特别是*年9—10月,分行业管理的税收收入增长加快,其中:房地产行业实现地方税收10036.4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157.34万元,同比增长105.7%;饮食娱乐行业实现地方税税收2812.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48.29万元,同比增长14.13%;建筑安装行业实现地方税收917.0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9.22万元,同比增长53.4%,其他行业收入较*年同期也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是做好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人手不足是各基层单位普遍面临的问题,通过按行业分类管理税源模式,把有限的人力资源,合理分配到各个行业,大大优化了人员配置。尤其是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安排业务熟、素质好的管理员进行管理,提高了管理的深度和质量。

(三)管理趋于精细,征管质量明显提高。通过对重点税源户实行分行业管理,便于更准确地掌握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现在各行业税源业户征管底册清楚;各行业重点税源户和监控户情况清楚;税收对比增减原因清楚;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利润水平、税负水平清楚。分行业管理后,由于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变得较为单一,减轻了管理员的工作压力,使管理员有较多的时间下户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从而对该行业的税收前景分析及收入的预测更加准确。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款按期入库率达100%,基本实现当期无欠税,申报准确率100%,零(低)申报率较*年同期明显下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程度大大提高。

(四)促进纳税服务渠道延伸和拓展。通过分行业实施税源管理,让税务机关更易了解和掌握同行业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对纳税户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个性化的服务,便于统一税收政策执行标准,尤其是结合开展行业纳税评估,从评估单个企业中发现行业存在的共性管理问题,以便及时对整个行业纳税人进行自查完善,变事后查处为事前服务,按行业开展的纳税服务趋于多元化和个性化,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税源管理水平。

(五)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管理成本下降。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对同行业纳税人采取相同或相近的管理办法,提高了管理经验的应用价值,也减少了重复劳动,有效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如通过对饮食娱乐行业实行行业税源管理,*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饮食娱乐行业企业纳税人有416户,管理人员5人,相对实施分行业管理前减少管理人员23名,但对饮食娱乐行业的管理质量没有下降,饮食娱乐行业纳税户税款按期入库率达98%,比上年同期提高5个百分点,申报情况以*年9、10月为例,餐饮业申报率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31.18%和18.32%,娱乐业申报率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19.39%和18.24%,零(低)申报率也较*年同期明显下降,饮食娱乐业纳税户的纳税遵从度得到逐步规范和提高。

(六)提高税收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把个案分析拓展为行业性分析调查,从中发现共性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形成了行业性税收管理办法。发挥了以控促管、以评促管的作用。行业性分类管理的实施,不仅堵塞税收漏洞,增加了税收收入,把握了同行业间的真实情况,增强了税收信息的可比性,为行业管理平衡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执法环境。

(七)税收管理员科学化、专业化管理素质得以锻炼和提高。实施税源分类管理以来,*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股的税收管理员主观能动性明显增强,在*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中,各行业管理小组均能对所管行业提出符合实际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和实施行业纳税户纳税评估,其报送参评的纳税评估案例分别获得了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优秀案例评比二等奖和三等奖各一名的好成绩。

四、进一步深化税源分行业类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科学符合实际的分行业类标准和体系。一是依据行业内在规律和行业规模,分别确定大行业、子行业标准,并分A、B、C三级确定重点管理行业;二是对分类管理中确定的重点行业,分行业设立不同的管理组,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实施专门管理,探索建立条块结合的税源管理体制。

(二)结合纳税评估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分行业的纳税评估管理工作标准和机制。一是按行业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评估指标和标准,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不同行业的数学模型,并根据数学模型进行专业评估;二是设置专业纳税评估岗,增加专业评估人员,专职负责行业评估模型和行业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行业信息的采集,并定期对行业评估的综合情况进行分析;三是建立分行业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和规范,分行业制定评估计划和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以分行业类税源管理为导向的税收管理员平台,通过管理平台实现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重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工作流程,最终实现重点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要探索建立行业税源管理电子档案,形成信息化加专业化有机结合的税源管理机制。

税法的分类范文5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各类所得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其理论依据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采取不同的税率。付出劳动较多取得的所得应课以较轻的税,付出劳动相对较少而取得的收入应课征较重的税。从理论上说,理想的对个人所得的分类课税制度是有以各类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一整套互相并列的各个独立税种所组成。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这种税制模式的指导思想认为,个人所得税既然是一种对人课征的税,应纳税所得理所当然地应当是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扣除各项法定的减免额后的净所得,然后按一个统一的税率课征。

二元混合课税模式模式是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的叠加,即先按分类课税,然后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对全部收入汇总征收并清缴。其理论依据是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在对个人所得税税负分配时不能充分地、公开地累进,因而需要综合所得税加以协调。

一、从理论上比较三种课税模式

首先,我们从公平角度来比较一下三种课税模式的优劣。综合课税模式通过对纳税人全部收入的汇总,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并通过累进税率加以课征,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纳税人自由支配的个人所得建立直接的关系,真正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在分类课税模式下,各类所得都必须分门别类地划分成若干种,并对每一所得按各自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税。在分类所得模式下,在税率的选取上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因为如果一个纳税单位有各种来源的所得,运用累进税率必将产生对税基的“切割效应”,即在对税基采用累进税率时,任何对税基的增加都意味着平均应纳税额超比例地上升,如果纳税人能够成功地将整个应税所得分成多个独立的“部分”,他就可以相当大地减弱累进的冲击。实行比例税率,虽然可以缩小较富者和较穷者收入的绝对差距,但它在相对差距的缩小方面就无能为力。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支持者认为可以对资本所得课以比劳动所得更高的(比例)税率,以此来提高所得税制的累进性。尽管这样,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还是不能解决这样一种事实:对优先储蓄而节俭生活的老人所取得资本所得和对富有的资本家所取得的资本所得采用统一税率的不公平性。因此,总观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可以看出这种课税模式公平性较差。

二元混合课征模式是法国于1917年最先采用的,法国当时的税制引进七种分类税和一种对个人总所得课征的附加税,以提高税制的公平性。从理论上看,它既保留了分类和综合课税模式对所得的分门别类的“区别定性理论”,即应对来自资本的所得课征比来自劳动所得更高的比例税,又考虑了纳税人的经济力量,即支付能力原则,但实际操作起来相当困难。由于分类所得税内部难以真正实行累进税率,且免征额或起征点的设计均需分类设计,因而二元混合模式很难体现公平。

我们再从效率角度比较一下三种课税模式,综合所得税必须汇总纳税人的全部收入,从理论上讲,确认纳税人全部收入的方法有两种,即个人申报和税源扣缴。税源扣缴虽然征税成本较低,税率较高,但只限于纳税人的部分收入,如工资、薪金、稿酬收入等,而纳税人的很多收入项目很难或根本无法进行税源扣缴。个人申报虽然可以覆盖纳税人的全部收入,但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经过审计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据此进行相关费用或特别扣除项目的抵扣,这种操作的难度极大。因此,在全额认定纳税人收入方面从实践来看,有一定的困难。

分类所得税从表面上看较之综合所得税效率高。各类所得税分类征收易于确认,可使税务机关征税成本相应降低。但必须指出,事实上就效率原则的体现而言,分类所得税并不能保证优于综合所得税。对纳税人各类收入的分类确认同样有赖于税源扣缴或个人纳税申报,与综合所得税一样难以真正确认。如果能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下真正确认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而没有遗漏,也就可以在综合所得税模式下确认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因此,可以说分类所得税征收简便及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较低,是以税款的丧失为代价的,从全社会整体上看效率并不高。至于二元混合模式,除了在税收征收及税率确定方面更复杂外,在公平与效率两方面都不可能有超出分类所得税模式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优势。

二、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运行的实践上分析

仍然从公平和效率原则出发,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分析在我国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否合适。

首先,从公平原则看。在此,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有甲乙二人,他们的月收入都是4000元,不同的事,甲的收入类型为工资,乙的收入来源为一次性劳务报酬。根据税法规定,他们的税负结果分别为355元和640元。假设乙的收入中一半属于工资所得、另一半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那么乙的总税负应该为335元。因此,我们得出,相同的收入,由于来源的不同,其税收负担会出现不同。现在假设乙的月收入为两次不同的劳务报酬,而且这两种劳务报酬都分别超过800元,那么乙的税负应该为480元;假设其中一项劳务报酬是600元,另一项是3400元,那么乙的税负是520元。由此,我们得出,相同的收入额,由于取得的次数不同,在一定前提下,其税负也会不同。总之,分类课税模式的实行会产生这样一种现象:同等收入额由于取得所得的类型不同,或来源于同种类型所得的次数的不同,都会影响所的适用税率和扣除额的大小,从而最终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税率和扣除额的非个人化,使得个人所得税不仅不能改善收入分配上的公平程度,而且还使得不公平程度恶化。

税法的分类范文6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税收监管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76-04

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宣布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需自行申报纳税;各地区又接连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实施规则。在强烈的社会关注之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于2007年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首先,个人申报制度通过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监控,改变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其次,进一步推进了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个人自行申报制度,从而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然而,从近年来申报的结果来看,个税自行申报的结果并不理想。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申报的主角,高收入者却多有缺席。对于此种情况的出现,本文将会按如下思路进行探讨:首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成因;其次,对于我国的个税申报制度及实施提出改进之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概述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概念。自行纳税申报(self-assessment),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纳税事项向征税机关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具体而言,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法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内容,计算应纳税额,并自行将其计算结果集计税依据以纳税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法处分行使税额确定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可以看作是一种“自我克赋”,也是纳税人权利理念的体现。我国于2006年11月6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的要件,自己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律制度。《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包括:年所得I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等。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该纳税年度内,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构成要素。(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主体。纳税申报主体一般分为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即指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自己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第2条中规定了纳税主体有以下五种情形时需进行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这一条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并非只有年所得12万元者才需进行自行申报,符合其他四种情形的仍需进行申报。第二,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依照《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具体界定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当然,所得中不包括依个人所得税法及《申报办法》中不征税及免税项目。(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方式。个税自行申报的方式,在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申报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关于数据电文方式的申报日期确定问题,在国税发〔2003〕47号通知中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日期作为其实际申报日期。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及税务机关对于电子申报的大力推广,加之以网络申报的便捷优势,使得网络申报成为各国纳税人的首选方式。(3)申报期限。各国税法一般都对自行纳税申报作了规定和限制,针对不同的纳税项目、不同身份的纳税人也有不同的期限规定。申报主体必须遵循法定的申报期限,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也针对不同情形下的个税自行申报予以不同的期限限制。每年的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的最终申报期限,其它情形的申报期限分别由《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第16至19条规定。如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申报期限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而非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当然,申报期限并非是绝对的不能改变,如果申报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确有困难,如果强制其按期申报则会超过纳税人的期待可能性。③因此,大部分国家的税法都设计了延期申报制度。我国则在《个税自行申报办法》第20条中加以规定,具体操作遵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纳税自行申报制度的立法目的。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这种制度要求纳税人进行年度综合纳税申报,此申报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一个前提性制度。建立个人收入总和申报制度,能够保证纳税人收入等涉税信息的完整性,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有利于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的遵从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实施关系到我国个税税制改革的进程。④(1)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可以有效地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减少纳税人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2)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充当调解公民之间收入分配水平的手段或工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的个人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因此,在我国要调节居民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是要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纳税负担。二者只能在试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而且由于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着缺失综合所得概念而使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的硬伤,因此,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也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8}(3)加强对税源控制的管理。税源控制是税收管理的核心,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纳税人上交的自行申报的材料便成为税务部门掌握税源信息的重要依据与来源。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发挥效用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情况,但目前我国的个税征管还主要是采用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发生的应税收入,都由收入的发放者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集中向税务部门缴纳。这样,个税税源控制的责任由税务部门转移给了代扣代缴义务人,从而导致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在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下,纳税人没有义务保留或者提供收入凭证,收入发放方也不开具完整凭证,因此使税务机关对于税源的监管乏力。而自行申报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其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从而有利于税务机关搜集高收入者的涉税信息,了解其纳税状况以及职业和地区,从而明确重点监控群体与监控对象,强化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更好的发挥个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所实行的分类税制有失公平,且与综合申报相脱节。我国税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划分为若干项目,分别就不同项目计税;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于不同的税率表格。与之相配套的则是个税征管实行代扣代缴。而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中则是有不同的规定,即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标准,将各类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总重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这样就形成了目前我国的“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模式。在这样的双轨制模式下,导致即便是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可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不同。不同性质、来源的个人所得,采用相异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征税,适用源泉一次课征方式。这样就会导致相等收入的人由于其个人所得来源等条件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主要由各类所得的支付单位或扣缴义务人代为计算和扣缴;除了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有扣缴不实的收入项目时,纳税人应按综合口径自行申报收入及相关信息⑤。以上情况表明了我国的分类计税和综合申报相互脱节,分类计税仍是个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自行申报并未在税额征收中起实质性作用。这样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应有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征纳成本,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2.个税税源控管乏力,自行申报纳税者人数和结构呈畸形发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监管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是造成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没有实现其立法目的的重要原因。国家税务部门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即“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等四项制度;加快建设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等三项管理。但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有效的手段控制税源,给纳税人隐瞒个人收入创造了条件,也使得纳税人个人收入隐形化成为自行申报中的一大难题。这就是税务机关很难确切掌握个人收入的实际金额,从而无法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控制税源的手段较为单一,仍是以扣缴申报来反向监督。这样仅能完全监控工薪阶层的纳税人,不能有效地将高收入者纳入税收监管之下。而且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多元化、隐形化、现金交易量大等特点,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信息未被税务机关掌握,加之大部分公民也不能准确计算自己的年收入,因此,目前个人所得税主要还是来源于收入稳定的工薪阶层,对于那些收入形式多样高收入者未被完全统计在内,使得申报人数不确切。

3.税收稽查方面涉税案件惩罚力度不够,纳税人滋生侥幸心理。个人所得税作为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最多的一个税种,其征管和稽查的工作量相当之大,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基础有较为薄弱,征纳信息不对称,且某些稽查人员本身素质不高、执法不严,加之个税本身就与个人利益联系非常密切,从而容易激化矛盾。这样就造成了税务稽查单方面注重补交税款或者罚款,处罚力度不够,使得纳税人滋生侥幸心理,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⑥

4.个税自行申报的配套措施尚未形成。(1)金融体系配合不到位。我国的金融实名制支付体系的缺位,现金交易仍然是支付结算的主要手段;许多私营或者个人企业财务不健全,个人收支与生产经营成本交错混杂。这些都使金融部门无法真正掌握纳税人的收支资料。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极大的影响个税自行申报功能的发挥。而且对于那些掌握大量个人收入信息的金融、保险等部门并没有义务去定期向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汇报,个人纳税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社会评价也并没有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其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缺少激励。(2)税务制度滞后制约了个税自行申报的发展。税务指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尝试建立税务制度,但在实践当中税务机构多由税务机关自己开办,直到1999年才转向市场化运作。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税务的环境和秩序尚待规范,很大一部分的税务机构刚刚完成向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作的转变,其规模较小,建账建制也不是很规范,因而业务水平和信誉度不高。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存在的会计服务、会计咨询和税务中介机构基本上为单位纳税人涉税业务服务,对个人的税务服务除向一些在华的外籍人士外,还开展的很少。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议

1.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程序的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实施的效果。由此可知,我国高收入者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到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影响。然而,值得注意也正如上文所说的是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背离了公平税负的原则。面对这个尴尬的情景,唯一可行且根本性的办法就是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最佳税制模式。(1)三种不同模式的税制比较。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指对于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类型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在此种税制下,总收入和可扣除费用由各种所得类型分别决定。它的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的方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收的流失,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是不能够按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课征,有违于公平原则。

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一般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某一特定期间内的所有不同类型的所得综合起来并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其特点是将不同来源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这样,综合所得税制就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加之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并进而可以实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的目的。但是其手续繁琐,费用较高,易于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

混合所得税制,又叫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主要实行按照纳税人的各项有固定来源所得先用源泉扣缴办法课征分类税,然后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如果达到法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者附加税。⑦这种税制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征,不仅能够防止偷税漏税,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且也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原则。这样,就既有利于政府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实施。(2)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制模式。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经不能满足个人所得税发展的需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都尚未达到一定高度,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总人口比重比较低,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则少之又少;纳税人收入渠道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隐性收入普遍存在。而税收征管水平决定了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真实的掌握纳税人的情况。因此,符合国情的选择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具体而言,即需在进一步规范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纳税人申报其全年各项所得并进行汇总,调整后的应税所得作为全年所得的课税依据,并对汇总的数额扣除合理费用后的部分按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征收综合所得税时,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⑧

在当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等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源泉扣缴的办法。目前的分类税制模式,计征简便,节省征纳成本,且根据不同性质所得采用不同税率。这虽然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相比较之下,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而且将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考虑在内,可以实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的目的,但其计征繁琐,成本较高,并且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

因此建议目前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混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有机结合,具体而言,是指依据纳税人的各项有固定来源所得先采用源泉扣缴办法课征,然后综合其全年各种所得,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再可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者附加税。⑨如此,吸取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并可以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此种税制区别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我国的国情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目前适合我国的税制模式是混合所得税制,但这样的嫁接体制毕竟只是权宜之计,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才是个人所得税改革长远规划的目标。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缩短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转轨的期间,待相关条件基本具备后,再适时推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只有这样才能使个税自行申报走出制度困境并得到完善。

2.加强个税税源监控,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和效率。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而这也正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实行的最大难点,因此,个税的征收就不再只是税务机关的职责,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劳动保障部门等社会部门)以及支付单位也有协调配合的义务和责任。在经济转轨时期,分配领域存在的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建立起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性的联动机制。从当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税务机关没有与相关部门形成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税收征管法赋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义务;同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及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权力。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纳税人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高收入者个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情况,实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信息传递制度,最终形成促使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社会管理机制。

税务机关应首先实现内部资源共享,更加深入地进行税收信息化建设。可以考虑使用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号为纳税登记号码从而建立起全国联网的个税纳税系统,以解决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员流动性大,难以掌握全面的信息以及准确申报所得等问题。与此同时,还应与海关、财政、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横向联网,以便于信息共享和进行交叉稽核,及时掌握高收入者个人的资产购置、转让、租赁、投资等信息。同时,应建立健全高收入者个人纳税档案,强化对于高收入者个人的税收监控,建立对其的纳税评估机制,并与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比对,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及时交由稽查机关进行查处。⑩从而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加强税收监管的力度。(2)规定现金支付限额,减少现金流通。大量的现金支付,不仅使货币发行成本增高,增加支付双方的风险,而且加大了税源控制的难度。因此,应加快实现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支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协查机制, 限制和减少现金支付的范围,以减少现金的流通。为防止纳税人分散收入和财产,应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推进银行存款、个人金融投资及其它各项个人支付的实名制和信用卡制的改革,从而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完全显性化并得到有效监控,促进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从而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3.完善激励与惩罚机制。要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仅仅依靠个税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并进行分类管理,形成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在日本,个税自行申报分为两种: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分别适用的是诚实申报的纳税人和有不良记录的纳税人。蓝色申报(blue return)是指凡能根据日本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者,取得税务署长的许可后,适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的申报。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根据“肖普建议”引进的旨在巩固和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一项制度,可以适当发挥申报纳税制度的功能。纳税义务人应当置备账簿文书,并簿记其收入、支出,在此基础上进行申报,但在实践中置备完备的账簿文书的纳税人并不多。为鼓励在健全账簿文书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申报,许可置备一定账簿文书者运用蓝色申报进行申报,并且给予蓝色申报者种种白色申报者(白色申报,是指不以蓝色申报书,而是以普通申报书进行的申报)所不享有的优惠⑾。这就使蓝色申报制度得到了普及。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白色申报者不仅不能享受蓝色申报的种种优惠待遇,而且还要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厉的监管。当然,蓝色申报的许可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税务署长可以取消其许可。

目前我国只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规定了罚则,而没有相应的对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行为设定奖励机制。从各国税收征管的实践经验来看,激励和惩罚相结合并加大奖惩力度有利于提高自行申报的积极性。税务局可以开展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建立激励措施,可以仿效上述日本所采用的赋予诚实的申报人蓝色申报许可,并给予优惠的措施。也可以建立伴随公民终身的类似与社保账户的个人所得税账户,并准确记录其纳税情况,并与其他社会福利或待遇相挂钩。

同时税务机关应严格执法,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效率和加大税务行政处罚的力度。首先,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其次,应当加大稽查力度,打击重点,并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坚决不允许出现只补税,罚款流于形式而使纳税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逃税、避税的情况发生。

4.完善税务制度。由于市场交易的日趋复杂化和税法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使得人们对于税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而税务处于中介地位,并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因此有利于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税务制度起步较晚,仍然有着许多不足之处,并因此制约了其发展。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税务制度:首先,建立健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级次,使税务行业在市场经济取得合理地位。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进一步约束税务行业,为我国税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完备的法律环境。还应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等,提高税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税务的作用。其次,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可以由行业协会根据全国税务机构的实际情况,核算平均成本利润率。并依据该核算成本利率,规定统一的指导定价体系,确定各种业务收费的上下限,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服务量的大小及机构自身服务质量的高低具体确定收费标准⑿。再次,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监管。这里的监管应包括行业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从而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保证行业的正常、有序、健康发展。

行业的内部监督,可以依靠建立行业协会来实现。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其行业内部一些职业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构间争议的仲裁者,并规范约束从业人员和机构;而外部监督,主要是由政府管理机关实施。政府管理机关应当对税务机构的整个行业进行监督和宏观的指导,并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相应的处罚;若有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结语

本文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进行了规范性的分析,总结出了对于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借鉴意义的方面;并对于目前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运行现状进行学理上和实务上的分析,归纳出当前我国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及相关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探讨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完善,并提出了改革分类制模式、加强个税税源监控、完善税务制度等建议。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税务机关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严格执法,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也需要其他部门和机构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已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责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进一步的税收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将会能够充分发挥其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经济市场和国家的良好运转。

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学习,力图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见解,现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完善,应当立足于我国该制度的现状,立足于客观的角度评价和分析。由于我国该制度起步较晚,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取长补短,缩短该制度的完善历程。第二,对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当是从立体着眼,全方位出发,通盘考虑,建立一个科学、有效、健康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本文从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加强自行申报监管,完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税务制度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只是这个立体制度的一小部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更多人的参与和努力。

注释: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

{2}李情.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③钱葵.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④郭雷,施于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评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1).总第63期

⑤高培勇.个税自行申报的出路何在.中国改革,2007(5)44

⑥燕洪国.论个税自行申报―――导引价值、制度障碍与对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1)双月刊,总第166期

⑦蔺翠牌.中外个人所得税制比较研究看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282页

⑧赵丽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0)

⑨蔺翠牌.从中外个人所得税制比较研究看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刘隆亨主编.当代财税法基础理论及热点问题,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282页

⑩韩真良.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的思考.经济视角,2009(1)

{11}[日]金子宏,战宪斌,郑林根.日本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28-429,424-425

税法的分类范文7

关键词:税收;征管模式;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4-0030-04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和税制结构的不断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也适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发展变化。“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现行模式提高了征管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形成了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制约的机制,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管理理念的更新,现行征管模式逐渐暴露出一些税收风险。

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未完全依法治税的风险

税收征管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即税务机关征税、纳税人纳税都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和依据。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以完成“税收收入计划数”为中心的征管模式,从而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它使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主要以完成税收计划数为考核整体税收工作的重要指标,以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为最终目标。其次,它使“任务治税”凌驾于“依法治税”之上,常常是完成计划指标时少征少查,达不到计划指标时多征多查,从而对纳税人难以实现依法征收、依率计征。

(二)税源管理的风险

现行税源管理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属地管理中的税源管理没有对税源进行分类管理,也没有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管而不精造成了税收风险。表现在:第一,容易造成漏征漏管现象。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不从实际出发,片面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税源管理,各种性质、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企业一并管理,眉毛胡子一把抓,导致管而不精,税源管理出现空档。第二,征管能力不匹配。不管是大企业集团,还是个体工商户,均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尤其表现在对大企业的管理上,不能形成以强对强、以优对优的格局,以致不能做到应收尽收。

(三)信息化的风险

1. 信息化水平不高带来的风险。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虽然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应用水平不高,表现在:第一,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作出的,忽视了信息化对税收工作的规范、简化作用,制约了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二,税收征管的软件科技含量不高,兼容性较差,不能满足各个管理层次的需要。第三,数据管理质量不高,忽视原始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缺乏数据及时传递和规范存储的机制,造成数据管理混乱。第四,没有在全面了解各环节工作的基础上开发业务软件,致使办事环节多、重复劳动多,信息传输衰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1]。

2. 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存在的风险。我国税收“信息割据”现象比较突出,表现在税务机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第一,在税务机构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由于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可能涉及到中央税、共享税和(或)地方税的缴纳,而国税和地税系统之间尚未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平台。国税、地税部门各自均是从自身的工作出发,采集和使用纳税信息,没有完全形成共享机制,造成税源监控信息分散,执法成本增加,同时也造成纳税人重复报送数据资料,增加纳税成本。第二,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实现。税务机关与财政、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未建立横向联网的税源监控体系,以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相关信息,容易造成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纳税申报制度的风险

按时申报、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现行申报制度暴露出税收流失的风险:第一,一些纳税人不申报或拒不申报。例如,一些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高达46%,小规模纳税人的零申报率近40%,且存在大量低税负申报现象,造成了大量税款的流失[2]。第二,不按期申报。特别是一些新办的小型企业,往往是等到税务机关多次催促申报甚至给予处罚时,才进行申报,导致了税收征管效率的降低。第

三,申报数据的真实性难以甄别。税务服务厅窗口人员在受理申报时,只能就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并通过发票验旧模块将申报数据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无法延伸审核,使纳税人利用造假账、账外账等手段进行偷税、逃税有了可乘之机。

(五)纳税服务的风险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中将纳税服务放在了基础地位,但在实践中纳税服务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没有真正树立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将“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作为征管工作的出发点,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评价机制也不完善,没有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3]。二是纳税服务的形式陈旧。例如,税法“告知”服务的主要途径,依然是通过在服务大厅看公告和询问窗口工作人员,但随着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原有的告知服务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的要求。

(六)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风险

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对征管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以下执法风险:第一,由于一些税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对财税知识掌握不透、业务水平低,造成在纳税检查时难以查深、查透,无法保证税收执法检查的效果,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力度。第二,部分税务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无形中增加了税收成本。第三,有些税务人员不严格执法,不能廉洁从政,公正执法。

二、国外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设立纳税人识别号。美国每个纳税人均拥有不同的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码是美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2)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一方面,征管网络贯穿于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款征收、违法处罚等全过程,比如,计算机征管系统能够及时地自动检索出未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对于这类人国税局将发出催缴通知,限定纳税人在10日缴清税款和罚款或向国税局陈述理由,否则国税局的“自动征收系统”将把违法信息传递给大区的国税局,随即采取各种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计算机网络不仅涵盖了征纳双方的信息,而且还涵盖了工商、海关、财政、金融等政府公共部门的信息,实现了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有力地监控了税源[4]。(3)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美国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设置了大中型企业局、小型和私营企业局、工资和投资局、免税与政府实体局;其中大中型企业局按照主要行业又划分为通讯技术和媒体分局、金融和财务服务分局、重工业、建筑和交通分局、自然资源分局、零售食品和医药分局,以便根据不同类型和行业的特点负责税款的征收、稽查和审计等。(4)强化纳税评估。美国在加强政府部门信息沟通并获取了可靠信息的基础上,依托计算机系统,利用业务能力特别强的审计力量,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流失的可能性,由此增强了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5]。(5)重视税务审计。由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和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应用,税务机关得以将主要力量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其审计人员占到了全体税务人员的50%。税务审计人员均具有优质的专业化水平,审计过程、事后处理、司法等环节高度专业化协作分工,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税务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对审计发现的逃税处罚非常严厉,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力,有效遏制了逃税行为[6]的发生。

二)加拿大

加拿大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建立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加拿大为便于对纳税人的税务信息资料进行归类管理,而给每个纳税人都设立了税务登记号。对于个人而言,由联邦政府人力资源部发放的终身号码——社会保险号即为税务登记号。(2)实行“纳税人自我评估,自行缴纳税款”的税收征收形式。加拿大税法要求纳税人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入种类和数目,并自行计算应缴税款。对于不按时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此外还对纳税资料保留有6年的审查权利,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提出的纳税异议负有举证责任。(3)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公司之间建立了严密的全国共享的网络体系,实现了资源共享和部门间信息交换,加强了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管理,提高了纳税评估的准确性,也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具有先进的风险评估系统。加拿大案头审计对象的选择主要来源于风险评估系统,该系统通过计算机可以从成千上万的纳税申报数据中筛选出需要审计的申报表,审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完成风险分析,从而确定审计对象的范围和步骤。加拿大税务审计人员占了税务人员总数的30%左右,其审计的重点是公司,尤其是大公司[7]。(5)实施完善的纳税服务。加拿大税务部门非常重视纳税服务建设,设置了以客户满意为核心的服务体系,先后提出了41项服务标准,且其达标情况每年要在递交给议会的年度报告中逐项汇报,以提高纳税积极性。

(三)日本

日本防范税收征管风险的主要做法:(1)进行分类纳税申报。日本为了贯彻落实自行申报纳税制度,采取了白色申报制度和蓝色申报制度。对一般的纳税人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并加强对其建账建制的宣传指导和监督;而对纳税意识强、账册健全、无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使用蓝色纳税申报表,并给予这类纳税人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以资引导和鼓励。这种申报制度的实施对引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其法人蓝色申报的普及率达到了90%以上,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愿和税收征管的效率[8]。(2)严密的税务稽查。日本实行严密的税务调查与稽查制度,主要分为任意调查和强制调查。任意调查是对规模较大的纳税人进行的常规性调查,主要是通过计算机手段,根据概率和收集的信息,对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纠正不实申报,实现公平课税。这种调查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是非强制性的,是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强制调查是对故意偷逃税的纳税人,并且随机调查不能掌握其真实情况的纳税人采用的方式。这种调查的稽查官虽然占比较小,但其调查效率非常高[9]。(3)高效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国税厅,各国税局以及税务署形成了完整、全面的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该系统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统一开发运行;并且税务署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对职员进行计算机知识和操作的培训,保证工作人员能够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需要。(4)良好的税务协助体系。为了优化对各类纳税人的服务,日本在国税局设立了税务咨询室,由专人负责纳税人的咨询和处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为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建立纳税人与税务局的信赖关系,税务局在各种宣传媒体上常常播报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题材短片[10]。

从上述国家的税收征管措施来看,他们都有一套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注重依法治税、自行纳税申报规范、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与信息化、强化纳税评估、以查代管和以查促征、具有良好的纳税服务体系等,由此不但降低了税收成本,而且提高了依法纳税率,降低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三、征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坚持依法治税原则

坚持依法治税,第一,要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国外发达国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为实现应收尽收提供了基本条件。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层次较低,多数税收法律规范是以规范性文件、规章的形式零散出台,不具有统一性,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第二,坚持依法治税。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一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税收征管活动,规范使用税务执法文书,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征管工作。二是要坚持依法征税,不以“税收计划数”为考核目标。一方面要做到应收尽收,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现象,杜绝人情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将该收的税收上来;另一方面要坚决不收过头税,不该收的税坚决不收。

(二)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主要是属地化管理,忽略了税源的分类管理,而要想解决税收应收尽收的问题,就必须对税源进行合理分类。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抓住重点,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机制,以做到应收尽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就是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类型,依据纳税人行业地位、规模、跨域经营、税收贡献等,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实施专业化管理。例如,对企业的税源管理,可以根据企业的大小、类型

企业分为大企业、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零散税源。大企业具有税源大、管理内容多、适用政策复杂以及对税务人员管理水平和管理技能要求高等特点,对大企业的管理应当体现出专业化。因此,大企业或跨国企业多、税收规模大的省、市,可以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者各市直属分局,专司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大企业局应承担60%以上的税源管理。对于中小企业,应当由区(县)级税务部门承担税收管理工作。在城市市区、县城区设立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局(分局)对中小企业的税源实行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等零散税源,由于其规模较小、税收贡献少,由基层税务所征收更为方便。总之,对企业的税源管理要做到“抓大、控中、管小”,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针对我国征管中的信息化风险,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针对信息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一是要加大计算机硬件设施的投入,加强硬件建设,不断提高计算机设备和各类网络设备购置完善率,同时效仿日本做法,不断地对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技能进行更新式的培训;二是要在全面了解各环节工作内容的前提下,利用计算机,简化、规范业务流程,同时开发适用于征管各环节、各层次的应用软件,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将计算机技术运用于征管各环节,提高征管效率;三是要强化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强对问题的跟踪、分析和处理,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第二,针对信息不共享的问题,可以建设一个国税、地税互相连接的网络,同时该网络又如美国、加拿大一样,能与工商、海关、财政、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相互连接,保证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真实、完整地获取各种征管信息。为此,首先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对纳税人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11]。其次,利用网管业务平台,对纳税人建立信息数据库,及时采集、整理和录入纳税人的数据信息,为纳税人建立档案,实现数据的集中处理、分析和应用。再次,规定第三方纳税协助义务,以便税务机关能够确切掌握纳税人的各类税务信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纳税评估

美国税务机关在获取了纳税人全面、可靠信息的基础上,依托计算机系统,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分析税收流失的可能性,由此增强了税务机关的税源控管能力。针对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做法,我国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制度:第一,明确分工。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应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分析宏观税负、地区税负、行业税负,定期发布税负情况,为基层税负机关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则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负责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12]。第二,组建专业纳税评估队伍,编写行业纳税评估指引,认真测算行业预警值,科学设置评估指标,建立评估模型,拓展评估方法。第三,根据企业规模和税源的大小,对各类企业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于评估后的同类企业进行比较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后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引导纳税人自觉自愿地履行纳税义务。

(五)突出并加强税务稽查

发达国家95%以上的纳税人都能自觉申报纳税,再加之现代化征管技术手段的普遍应用,致使诸如美国税务机关将50%的征管力量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加拿大税务审计人员占到了税务人员总数的30%,日本也具有高效而严密的税务稽查系统。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税收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现行征管模式中更需要突出并加强税务稽查,以形成稽查的震慑效应。首先,应明确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责,充实税务稽查队伍,提高稽核人员业务素质;其次,在总结经验、研究新的稽查方法的基础上,突出税务审计重点,将稽查力量主要投放在一些大企业和偷漏税较多的行业上;再次,严格处罚措施,改变浅查、轻处的一贯做法,让纳税人感到申报纳税是一种法律义务,草率和侥幸往往会遭受法律的严惩,以保证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最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审计监督,促使税务人员执法守法,使税务稽查健康发展。

(六)优化纳税服务体系

国外发达国家均十分重

视征纳双方的关系,重视对纳税人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将纳税服务作为基础,但纳税服务意识相比国外还很淡薄。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的风险,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第一,树立服务理念。对于促使征纳双方法律关系平等的理念已经不能完全体现服务意识,要想提高服务意识,就必须树立“纳税人至尊”的理念,学习加拿大将纳税人做为“顾客”、称为“客户”的做法,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并借鉴加拿大的做法确立一套以客户满意为核心的服务指标体系,以打造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第二,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一是精简办税程序,实行限时办理,采取方便纳税人的“一站式”服务办税方式;二是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方便各类纳税人;三是建立健全上门办税、网上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办税需求。第三,加强宣传咨询。一方面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拓展税法宣传渠道,按照不同的受众群体,明确不同的宣传重点和宣传策略,通过在线访谈、留言回访、编制手机报等形式提高宣传时效;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税务机关设立专门的税务咨询室,由专人负责纳税人的咨询并处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以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建立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信赖关系。

参考文献:

[1]刘恩华.进一步强化我国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5):64.

[2]陈红卫.关于税收征管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税务教育,2005,(5):193.

[3]韦宁卫.关于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思考[j].学术论坛,2006,(7):122.

[4]孙承.美国现行税务管理体制特点及启示[j].税务研究,2008,(2):89.

[5]李方旺.美国税制和税收征管的特点及启示[j].税务研究,2007,(8):78-80.

[6]孙承.美国现行税务管理体制特点及启示[j].税务研究,200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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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庆杰,赵健.日本的税收管理[j].税务,200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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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胡俊坤.日本税收征管制度[j].草原税务,2001,(12):39.

税法的分类范文8

一、个体税源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现状

1、税收管理员有管理职责而没有尽力、用心观察做好税源分析,造成税负不公的现象,仍有少量的税款流失。由于起征点二次提高后,我县的个体纳税户数大幅度减少,对个体税收征管产生巨大影响。同时,经营者又不建账,其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税收管理员按照《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十堰市个体工商业户税款核定管理办法》规定、《房县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操作办法》、《民主评税操作办法》,确定所调查的行业类别、要素数量、核定标准、调整系数等。通过调查,把信息的采集数据,以电子定税测算为基础,采取保本倒算等8种核定方法的定税管理模式。三年来,达到起征点双定户从197户增加到548户,月定税70773元到17.68万元。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征管的问题。有极少的税收管理员,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不严格执法;采集数据不细心,不准确;管理工作有职责却没有尽力和尽心;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某纳税人已是达点户,不必再调税了。再者,不搞税源分析,税源分类管理,也没有与同行业、同地段相比较,从而造成税收征管税负不公的现象,有少量税款流失。

2、税收管理员工作不廉洁自律,“关系户”不能彻底铲除,还有一部分税款的流失。由于税收管理员长期在基层工作,县城范围太小,无论怎样调岗、调动、轮岗进行换位,在我国根深蒂固“人情关系”味很足。纳税人千方百计的找关系,托人情;而税务干部生活不是在“真空”,也食人间烟火。这样,极少税务管理员在采集信息数据时,人为的在定税做了“手脚”,从而在上下领导层次为纳税人美言、说好话,导致分类管理税负不公的现象偶尔的发生,极少的税款不能入库。

3、税源管理观念的误区。税源管理的地位举足轻重,但从目前情况看,税源的管理工作仍缺乏足够的重视。表现为税源没有专人管理,税源档案资料不齐全,税源生产经营情况不明等等。税源管理不仅包括税源的日常检查、税源调查、分析预测,还包括对纳税人健账、税法的宣传、辅导、培训和普法教育等内容,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机制。

4、税源管理监控手段滞后。尽管近年来税务系统不断加大对计算机硬件的投入,实现了从纳税登记、税款征收到税款划解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但目前税源的管理工作基本上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税源管理系统只能完成一些基本的统计工作,对税源的发展变化状况不能运用大量的信息数据库进行调研、分析和预测。

5、财务核算不健全。纳税人通常建的是“流水帐”、“包包帐”,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凭证、账簿残缺不齐,税务机关很难核实其真实收入。有的干脆不建帐,使税收难以核定,从而人为地增加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

6、个体税收查处措施难以执行到位。个体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小门面大仓库,货物存放地比较隐蔽,仅在经营场所难以掌握其全部生产经营情况,进入住所或其它地方检查又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个体户存在现金交易、店外交易、地下交易,造成经营资料不全,税务检查难以找到足够的证据;有的个体户故意逃避税收检查,一旦得知检查信息,很快就采取转移经营商品或关门等措施,致使税务检查人员难以掌握真实情况;有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经营方法逃避税收处罚,使税务机关查处措施显得软弱无力。

二、税源分类管理的主要对策

所谓分类管理,就是税收管理员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全面深入掌握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情况以及其他各类涉税信息,对所辖区域的税源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并对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后,实施与之相对应的监控办法,从而不断强化税源监控目的。

1、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强化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应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使税收管理员明确应当管什么、怎么管,并要求每名税收管理员必须做到“五清五知”,了解分类纳税人的税源变化情况,将集中征收与传统的监控手段结合起来,以实现对个体户的分类税源动态管理;要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登记户数,并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视和户籍清理检查等,从源头上控管户籍,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入库。

2、推行个体建账标准化。积极推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对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督促辅导纳税人建账工作。针对纳税大户建立简易账,临界点户要求建立粘贴账的要求进行分类宣传,让纳税人了解个体纳税人建账的目的和意义,促进建帐工作有效开展;紧紧围绕个体户进货、销货、存货、普通发票等环节,建立如实纳税申报、定期盘点、凭证审核、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等对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实现以管促建,提高个体建账水平。通过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的实行,强化个体日常巡查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建假账、账外账、不如实纳税申报等偷税案件,达到以查促建,逐步规范个体建账管理。

3、完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手段。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分类评估管理的方法:对同行业,同地段,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个体业户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额。

4、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一是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要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指标测算,了解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金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评估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准确提出定税的依据;二是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三是建立模拟分析体系。如:砖厂将评估范围扩大到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用电度数等指标,确定每月生产的成品,销售金额,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5、确定分行业定税操作方法。通过汇总、分析、研究,将我县个体划分为商业、茶叶行业、砖瓦行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10种88类,确定需要的要素数量、核定标准、调整系数等资料。在定额标准上,商业以费用测算法确定单位面积、发票开据金额、设备容量作为定额标准,如:成衣、摩托销售等;加工业以单位产品耗电量、机器设备数、职工数等作为定额标准。如:家具生产、棉花加工、修理修配等。在调整系数上,确定商业6个调整系数;生产加工业7个调整系数;修理修配9个调整系数,对照行业调整参数,确定每个行业的计税方法,将业户信息输入个体定税程序软件,模拟核定业户税额,设立咨询服务台,公开征求业户意见,力求定税尽可能公平合理,进一步完善定税操作办法。

6、强化重点税源分类管理。对重点税源实行专班专人管理。重点税源具有生产经营规模大、财务核算相对健全,纳税意识相对较强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税务部门重点监控并不需要过多的集中人员,而是集中人才,把那些具有较高知识,特别是既懂税收征管又精计算机操作应用的复合型人才集中起来,运用计算机管理和人工管理相结合的专班专人监控模式;对市场税源实行集中征收划片管理。市场具有人员集中,地点固定,行业稳定,税源可观等特点,对市场税收适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实现税款集中征收。因此,税务部门应充实这方面的税收管理员,实行划片管理,并逐步推行交流制和回避制。其管理职责是催报催缴、税法宣传、清理漏征漏管;加强临时经营业户的管理,开展税源调查和行业调查。其管理措施是抓住大户,推行建账建制;管住中户,完善核准定额;稳定小户,实行简便征收。其管理手段是全面推行办税公开制。

7、推行民主评税。由国税、地税、工商、个体协会、工商联、乡镇、村(居)委会有关领导及行业纳税人代表组成民主评税小组,定期召开评议会议,评议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情况,分析自报情况及税务机关调查情况是否属实,初步评定应税销售额及应纳税款,然后张榜公布15日,让群众反馈意见及建议,对反映的事项重新核实、调整。与此同时,将评税小组成员的相片、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促使定税尽量公平、合理。

8、加强部门协作,完善信息监控网络。一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与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密切联系。二是对未达到起征点户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将其纳入监控范围,要强化纳税申报管理,随时监控税源变化,当其达到起征点时要及时调整定额。

税法的分类范文9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混合税制模式;调节功能;公平分配

一、引言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然而,由于转型期的一些制度不完善,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自2000年起就已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已达到0.47。从最高与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看,我国最高收入10%人群与最低收入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至2007年的23倍。当前,如果我国不尽快遏制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加剧的势头,则可能会危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因此,必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程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税制本身的公平性。所谓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一般说,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横向公平。即纳税能力相同者应缴纳相同的税。二是税收纵向公平。即纳税能力不相同者应缴纳不同的税。税收公平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和收入公平分配,而且也是保证税收制度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所以,长期以来,公平原则已成为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原则。然而,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本身公平缺失非常严重,根本无法承担起遏制贫富差距扩大和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光所言:“个税没有体现公平,只是增加政府收人”。因此,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将是势在必行。 二、相关文献

从税收公平角度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文献已有很多,其主要观点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主张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这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已明确提出的税制改革目标,也是近年来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如,岳树民(2004)认为,应通过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调整税率设计、调整劳务报酬和稿酬等收入的税前扣除等措施,以体现个人所得税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徐蓉(2005)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横向公平、纵向公平和社会公平方面存在问题,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并建议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减少超额累进税率档次、提高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等。杨卫华(2006)指出,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应以实现公平为主要目标,但现行“个税”的目标欠明确,制度不健全。因此,必须调整“个税”制度,包括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合理设计税率、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等措施,实现公平目标。董洪(2008)分析认为,由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税率设计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有失公平、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等因素,导致个人所得税制在公平方面的扭曲。他建议,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和减少累进档次,合理设计扣除费用,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刘春明(2010)也认为,由于分类征收制、税率设计不完善、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等因素,导致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缺乏公平,并建议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合理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和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二是主张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如,崔治文和杜延军(2005)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无法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税负水平和生计费用扣除存在不公平性。所以,应逐步改为以家庭为纳税人和以个人为纳税人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根据家庭结构确定生计费用,并适当调整税率。高凤勤(2010)也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由于分类课征模式、税率设计不当、费用扣除标准和征管模式不合理等弊端,导致其逆向调节作用明显,难以实现分配正义目标。所以,应当构建交叉型课税模式(接近于综合型课税模式),以消除分类课征的弊端。 以上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均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然而,不难发现,它们提出的改革建议大都只是原则性的,非常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所以,本文将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行深入的探讨。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分析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4年税改时建立起来的。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已从1994年的1.4%快速提高到2009年的6.8%,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四大税种。通过2006年1月1日和2008年3月1日两次调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前者是从800元调高至1600元,后者是从1600元调高至2000元),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改善其收入的65%来自于工薪阶层的不公平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公平缺失的严重性,导致这种小的“修补”改革根本无法有效“撬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

(一)分类税制模式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先天性”公平缺失,难以有效发挥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就是实行分类税制模式。这种模式与我国当时的特殊国情是相吻合的,主要表现在公民纳税观念相当淡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征管手段非常落后等。但是,随着十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调整,我国个人收入的来源和结构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在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多数占其总收入的一半左右,甚至更低;而其他收入如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第二第三职业收入等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收入渠道多元化的情况下,分类税制模式无法对个人的全部或主要收入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综合课征,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横向与纵向“双向”公平缺失,难以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甚至出现逆向调节作用。

1 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缺失分析

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即使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也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平,违背了税收横向公平原则。如,假定甲、乙、丙、丁四人的全年所得额均为12万元,但其所得项目类别有差异(如表1)。从表中看出,尽管四个纳税人的 全年所得额完全相同,但他们所承担的所得税负却有天壤之别。其中,乙的所得来源相对分散,既有工薪所得,又有劳务报酬所得,税负最轻,而丁的所得为生产经营所得,其税负最重,分别比甲、乙、丙多缴税额为5850元、7050元和1350元。然而,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下,四个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往往是相同的。可见,现行税制模式有悖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使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失效。

2 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分析

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还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对纳税人的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作用。如,假定甲只有劳务报酬收入,全年取得收入共20次,每次收入均为2000元,全年收入为40000元;乙只有工薪收入,每月工薪收入4500元,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此时,甲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800元,而乙全年应纳税额仅为3000元,比甲少纳税1800元。显然,分类税制模式不利于贯彻“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税收公平原则,甚至使公平收入分配程度恶化。

(二)费用扣除制度欠合理,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费用扣除制度的合理化,不仅可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而且能够鼬突税收的人文关怀精神。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次分项的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费用扣除制度。这种做法虽简便易行,特别是1994年税改初期,在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不能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这种过于简化的费用扣除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1 “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目前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家庭人口多寡、健康状况、小孩和老人等因素,而是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本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如,假定甲和乙两个纳税人取得的收人数量、性质等条件完全相同,惟一不同的是两人的家庭状况。甲是四口之家的惟一劳动力,需供养老人、妻子和小孩;乙是三口之家的主要劳动力,妻子有一定的收入,两人共同供养小孩。在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下,甲、乙两人的费用扣除额和应纳税额均完全相同,但是,他们的实际纳税能力却有较大的差别,乙的纳税能力要比甲大得多。此外,在分次分项扣除费用的情况下,很容易诱发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违法行为。如,假定甲、乙、丙三个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均为6000元,同时,假定甲为一次性收入;乙为两次收入或能通过不法手段将其一次性所得“分解”为两次所得,即4000元和2000元;丙为三次收入或能通过不法手段将其“分解”为三次所得,即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如表2)。按税法规定,甲可按20%的比率扣除费用1200元,应纳税额为960元;乙可定额扣除费用和应纳税额分别为1600元、880元;丙可定额扣除费用和应纳税额分别为2400元、720元。可见,三个纳税人的所得总额及性质均完全相同,仅仅因取得收入的次数不同而导致税负相差较大。这显然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很容易引诱纳税人违法犯罪。

2 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

在2006年和2008年两次调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严重偏低的不合理状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然而,由于其他所得项目如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在近十几年来均未作任何调整,结果又导致工薪所得与其他所得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如,假定甲、乙两个纳税人每月的收入均为5000元,但是,前者收入为工薪所得,后者为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根据税法规定,甲每月应纳税额325元,乙每月应纳税额800元,乙每月比甲多缴纳所得税475元。可见,同属于勤劳所得的两个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加剧了收入分配矛盾。

(三)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导致部分应税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

1 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明显高于工薪所得税负

在现行的税率结构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是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薪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后者的最高边际税率45%远高于前者35%,但实际上,前者的税负往往要远高于后者。如,对全年工薪所得为96000元(平均每月所得为8000元)的多数中产收入阶层来说,其年纳税额为9900元,适用最高税率为20%;而对全年生产经营所得为96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其年纳税额(费用扣除按表1中的方法)为13410元,适用最高税率为35%。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比工薪所得多缴纳税额3510元,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比工薪所得高出15%。实际上,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0000元的居民企业也只适用25%的基本税率。可见,这种不合理的税率结构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具有明显的歧视“生产经营所得”之嫌,与当前我国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相悖。

2 勤劳所得的税负有时会远高于非勤劳所得的税负

现行税法对工薪所得和各类生产经营所得都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还有加成征税规定,但对利息、股息、红利、中奖等所得则实行20%的比例税率。在这种税率结构下,可能会造成勤劳所得的税负要远高于资本性收入或偶然所得的不合理状况,出现一种逆向调节作用。如某个人在购买彩票时中奖500万元,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100万元,而具有相同所得(指全年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或取得工薪的纳税人,则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5%和45%,应纳税额分别为147.235万元和205.47万元。可见,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薪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比中奖所得高出15%和25%,应纳税额分别达到中奖所得者的1.47倍和2.05倍。这种勤劳所得的税负要远高于非勤劳所得税负的不合理税率结构,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立法精神。

(四)税收征管不力,导致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加重

1 没有真正将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制度落到实处

现行税法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所以,主动申报纳税的个人非常少。而且,即使主动申报,其纳税申报质量也不高,瞒报、不报的情况相当普遍。对于代扣代缴制度,尽管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但作为一个部门性税收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加之对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代扣代缴单位的领导不够重视,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故意漏扣漏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必然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2 未建立起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近年来,税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重点税源管理,推行了全员全额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但是,这与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仍未建立,许多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现金形式实现,特别是 银行、工商、海关、房产等相关部门都没有与税务部门形成计算机联网,甚至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都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所以,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完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信息,使许多收入渠道广、隐性收入多的高收入者偷逃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这部分偷逃掉的大量税款成为许多非工薪高收入者暴富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反,工薪阶层的工资单比较透明,应纳税款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结果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管住了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甚至还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

3 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处罚不力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偷逃税的个别典型“明星”、“大腕”进行了打击,使一些高收入者的偷逃税行为有所收敛。但是,可以看到,真正受到严厉查处的高收入者寥寥无几。因为,需要缴纳较高个人所得税的高收入纳税人,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各种“名人”、“权贵”,税务部门在查出他们偷逃税时大多只是要求补缴税款,很少会采取严厉处罚措施,有时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这也使得一些高收入者认为偷税被查出后顶多是再补缴税款,不会有其他更多的麻烦,从而造成偷逃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抑制。

四、依公平原则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公平原则,按照“转变模式、调整税率、规范扣除、强化征管”的思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一)转变税制模式,消除“先天性”公平缺失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又称混合税制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综合税制模式最具有公平税负的优势,但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很高;分类税制模式的公平性最差,但对征管约束条件相对宽松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和配套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目前,除少数发达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少数发展

(三)规范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目前我国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根本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在转变税制模式后,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科学合理地设计费用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主要思路如下:(1)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应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为获取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直接有关的成本费用。各类所得项目的成本费用扣除方法如表6所示。第二类为生计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用于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各种费用。为操作简便且又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建议目前只考虑五种生计扣除,即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特殊扣除和附加扣除,如表7所示。同时,为保证税收公平,建议全国实行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在税制运行一定时期后,视情况是否增加个人保险支出、医疗支出、家庭教育支出等费用扣除项目,以及基础扣除费用是否引进税收指数化方案等。(2)对于个人分类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标准可继续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四)强化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管理公平

1 完善征管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方式

进一步完善包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等征管制度,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征管制度的法律层次,增强其权威性,使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落到实处。同时,为保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顺利实施,不断增强公民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减少国家税收流失,除应继续重视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外,还应重视和加强对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管理,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办法。具体说,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采取每月(或每次)按预扣率预扣预缴、年终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对于个人分类课征所得项目,采取每次按税率代扣代缴和年终自行申报的征管办法。

2 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征管手段,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这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关键环节。 (1)加快建立健全所有个人,特别是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档案建设步伐,强化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管理。可借鉴国外经验,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按照“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的原则,归集所有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税务机关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情况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2)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财产和收入信息创造有利条件。(3)加快税务部门与海关、银行、工商、出入境管理、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资源共享。(4)通过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个人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强化现金管理,从资金流上掌握税源变动情况。(5)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减少偷逃税现象。

3 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在大力做好税法宣传的基础上,应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这既可为税收监控提供重要信息,又可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加大对偷逃税行为以及不依法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稽查与处罚力度,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