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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集锦9篇

时间:2024-03-11 16:12:20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1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领域创建和应用,随后很快在相近行业抵押贷款业务中展开,形成一种独具吸引力的全新投资产品,并迅速席卷国际资本市场,被称为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创新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和案例分析[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2

众多国内学者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的问题进行了研究。郭平刚(2008)通过分析资产证券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提出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能够增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的结论[1];曾令刚(2014)认为当银行面临大额流动性缺口时,资产证券化具有较强的缓释效力,能较好地解决商业银行存贷款期限结构错配的问题[2];谢舒宜(2015)采用因子分析法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影响[3];邹晓梅(2015)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促进商业银行ROE的主要因素[4];刘红霞(2016)认为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是由于监管的加强,而导致商业银行动力不足的首要原因则是流动性充足[5]。从现有文献来看,大多数文章都是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风险的控制以及存在的意义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实证分析中所使用的数据往往只是截面数据或时间序列数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选取国内已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商业银行的季度面板数据,通过相关检验与回归分析来验证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各大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

二、数据分析与模型构建

本文选用2009年第一季度到2015年第四季度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兴业银行8家银行的季度数据作为样本区间进行研究。原始数据来源于choice数据库以及各银行季度报表。(一)指标选取。1.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的选取。目前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进行评价时,主要采用的是静态评价法和动态评价法两种方法。其中,静态评价法涉及到的主要评价指标有存贷比、核心存款比例、流动性比率、贷款占比和拆借资金比例等;动态评级法涉及到的主要评价指标有融资缺口、流动性缺口和久期等。在考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的同时,较难获得动态分析所需的数据,因此本文选取贷款占比以及流动性比率来衡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2.衡量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指标的选取。在衡量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一般采用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和证券化比率作为主要衡量指标。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是由证券总交易量与证券总流通量相比计算得到,换手率的高低体现的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的好坏。通常而言,换手率越高,说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越强,反之,流动性越弱。证券化比率是由衡量当期银行证券化资产总额与衡量当期银行信贷资产总额相比计算得到。证券化比率的高低衡量的是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高低程度,一般而言,证券化比率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程度越高。3.控制变量的选取。银行的资产规模越大,其对内部风险的控制以及整个银行资产结构的调节能力都相对较强,同时有能力发展各项新业务来进一步控制潜在的风险。净利息收入比率是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金额与总资产之比,通常用于衡量银行贷款业务盈利的能力,数值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获利能力越强,反之则说明商业银行的获利能力越差。综上所述,对下文实证分析中使用到的变量进行列表展示,见表1(二)单位根检验。为消除原始数据中共同趋势对分析结果的影响,对数据进行一阶差分化处理。运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对一阶差分处理之后的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见表2。由表2可知,一阶差分后的数据序列呈现出平稳性特征。根据检验结果可知,各变量在显著性水平为1%的情况下可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时间序列平稳,可进一步进行协整检验。(三)协整检验。为了进一步判断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我们通过协整检验来判断其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先运用OLS最小二乘法估计变量之间的回归方程,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残差,最后再对残差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如果残差序列平稳,则认为两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运用Johansan极大似然估计法检验流动资产比率LR与证券化资产比率AS、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TS之间以及存贷比CR与AS、TS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以及协整关系的个数,检验结果见表3。由表3检验结果可知,在显著性水平为。5%的情况下,变量LR与AS、TS之间存在唯一的协整关系,CR与AS、TS之间也存在唯一的协整关系。(四)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由于LR与证券化资产比率AS、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TS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存贷比CR也与AS、TS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因此可进行长期均衡的因果关系检验。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对LR与AS、TS之间以及CR与AR、TS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见表4。由表4可知,在置信区间为5%、滞后阶数为2时,证券化资产比率AS是流动资产比率LR的格兰杰原因,而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TS不是流动资产比率LR的格兰杰原因;证券化资产比率AS是存贷比CR的格兰杰原因,而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TS不是存贷比CR的格兰杰原因。(五)回归结果为了了解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程度,引入控制变量对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得到流动资产比率的回归方程如下:LR=0.2163×AS+0.0732×SLE+0.0133×NIRR+0.2764t=(15.8652)(2.1345)(1.9760)(1.9224)同时可得到存贷比的回归方程:CR=0.1091×AS+0.138×SLE+0.0095×NIRR+0.2562t=(2.8652)(3.3241)(2.1123)(1.7391)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相关结论。1.资产证券化对流动资产比率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银行流动性比例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换手率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比例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同时,资产证券化比率每增加1%,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将会提髙0.2163%。根据格兰杰因果检验,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不是流动资产比率的格兰杰原因,而证券化资产比率是流动资产比率的格兰杰原因,可以看出银行流动性比例的变化不是由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所引起的,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比率的变化所引起的。这是因为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换手率过低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不高,从而无法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因此进行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而资产支持证券低流动性对释放银行流动性风险作用不明显。2.资产证券化对存贷比的影响。存贷比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换手率及资产证券化比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同时,证券化比率每增加1%,存贷比将提高0.1091%。格兰杰因果检验表明证券资产化比率是存贷比的格兰杰原因,而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则不是存贷比的格兰杰原因。这说明存贷比的变化是由资产证券化比例而非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所引起。结果同样表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而资产支持证券低流动性对释放银行流动性风险作用不明显。(二)对策建议。1.加速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改革。由于我国金融业的长期分业监管政策的实施,迫使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从而面临投资者数量有限、结构单一的问题。而发行审批环节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因此,我国金融业可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契机作为经营模式转变的突破口,加快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从而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制度保证。2.加快信用体系及相关机制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国内大多数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的信用评级不高,较低的信用评级导致了相关费用和融资成本的增加。因此应当提升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水平,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另外可以适当扩大交易平台,探索交易机制,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3.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业务监管。监管机构更要加强监管力度,构建合理有效的规则制度,重视金融机构间以及企业之间的风险关联性,从而对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传导过程做到提前防范。在合理与安全的范围内允许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同时,健全和完善金融体系,建立全方位的风险防范体制。

[参考文献]

[1]郭平刚.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发研究[D].杨陵: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

[2]曾令刚.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3]谢舒宜.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影响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5.

[4]邹晓梅,张明,高蓓.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盈利水平:相关性、影响路径与危机冲击[J].世界经济,2015,(11):144-167.

[5]刘红霞,幸丽霞.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行为动机研究———基于监管主导与市场选择的对比视角[J].证券市场导报,2016,(2):47-53.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3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4

论文摘要: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可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银行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质,分散货款非系统性风险,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货款率。提出了若干具有创新意义的对策与建议。

一、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加快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能使资产和负债保持流动性状态,当流动性需求增加时,通过变卖短期债券或从市场上借人短期资金以增加流动性供给;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余头寸时,又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2.建立银行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在经营中力求稳健,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其行为指导准则为:(1)随时与银行高层管理者联系,确保流动性管理优先性目标;(2)必须跟踪银行内所有资金使用部门的活动,并协调这些部门与流动性管理部门的活动;(3)必须连续分析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和流动性供给,以避免流动性头寸过量或不足。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经营的启示

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呈现长期化倾向。在中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加息周期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的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不合理,“短借长用”的矛盾突显。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资产证券化就是解决矛盾的有效方式。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近年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银行的这种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和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3.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特别是不良资产时,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低。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采用历史数据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回笼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又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解决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资产是金融界的重大课题。

4.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收人结构。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利差收人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大约只占6%一17%运用资产证券化,能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人结构提供了机会。

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1.先试点,后推广,降低风险。中国在推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实践探索,后立法规范”原则,选择有政府信用支持的专门运作机构。国际经验表明,在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吸引投资者是证券化成功的秘诀之一。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5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证券化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商业银行中,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了一项非常完善的商业银行管理工具。中国银行业贷款结构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存短贷长的矛盾凸显,客户集中度和行业集中度维持在较高水平,这一方面需要新增贷款调结构,更重要的是存量贷款的调结构。而开展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达到监管要求,也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银行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根据我国银监会年报的显示,2016年,国有大行年末不良率为1.68%,国有大行年末不良贷款余额7761亿元,环比增加103亿元;股份制银行年末确认不良较多,不良贷款余额3407亿元,环比增加237亿元,是商业银行不良增加的主要来源。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

在金融系统中不良资产的产生有很多种原因,我把它们大致的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讲不良资产是这样产生的:

(1)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没有树立起风险和效益意识,没有把银行看作自负盈亏的实体。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认识不足,对一些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仍然给予贷款支持。对于某些企业利用改制、改组等机会逃废银行债务,没有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效地阻止不良资产的发生。

(2)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不尽合理,资金与规模脱节,信贷人员素质低,不利于风险防范。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短期贷款的长期化,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风险。

(3)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不良资产形成的重要原因。它主要体现在:法律不健全,使得作为社会经济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业务活动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使得已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具体实施;银行与企业问的大量业务活动依照政策办事,而政策与法律相矛盾,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为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伏笔。

(4)制度原因。政府部门违背经济规律,直接干预银行和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经济制度,对于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和积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国家政策的变动加大了投资的风险,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经济运行忽冷忽热,投资决策随意性大,投资结构难以改善,投资效益低下,最终导致银行资产的损失。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必要性分析

1.在2007年美国发生次级房贷危机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又爆发了,接连的危机使全球经济持续走低,我国的经济情况也并不明朗,在国际经济下行的压力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资产余额双双走高。不良资产的囤积数量庞大,处理这些资产已经是刻不容缓了,再加上外资银行的入住,给国内的银行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而不良资产正是阻塞银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利用证券化快速、批量的解决数额庞大的不良资产的需求变得巨大。

2.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一定要经历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是40多年来国际金融上极具价值的创新,它实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高效处理不良资产的愿望,而在我国推行证券化是在为投融资寻求新的出路,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成熟。

3.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帮助我国改革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从而提高银行资本的充足率。以往我国的商业银行不是很重视资本的充足率,多数业务都存在于表内,导致资本结构比较混乱,而证券化是一项表外业务,靠表外融资进行,于是优化了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减小了资产基数,从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三、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完善的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法律制定者必须对现行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认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地方,有冲突和不适应的地方要尽快修改。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项金融创新都不可能走上规范之路。另外,由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比较丰富,我们要大胆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成熟做法和相对稳定的制度,制定出与我国资产证券化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6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初衷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能流通交易的标准份额,为债权人解决现金短缺的问题。

广义证券化能够将所有资产类型证券化后在投资者之间流转,其代表是股票;狭义证券化是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以该现金流为基础构造证券化产品在合格投资者之间流转,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依托该资产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化融资活动。

我国根据基础资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机构把信贷资产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的非信贷资产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融资人主体前者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类企业,后者为特许经营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金融类企业。信贷证券化实行事前备案制,发行人在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同时试水跨市场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事后备案,发行后的5个工作日内备案登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资产证券化过程及投资银行职责

2.1证券化过程及增信措施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原始权益人出售债权收益权等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给特殊目的机构(SPV),通过真实出售实现破产隔离保护投资者权益。SPV除了从出售方购买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带来的负债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资产与负债。SPV以基础资产为标的打包出售标准化证券募集资金支付给发起人,作为获得基础资产的对价,未来收益归集到SPV,SPV将收益支付给投资人。

为使证券化产品有更好的流动性,在产品设计时还要直接或间接的进行信用增级,引入内、外部多种增信措施,降低发行成本,提高流动性。

外部增信可由第三方保证担保,当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能如约产生时,第三方担保机构向专用账户支付相应差额或主承销商的发起银行做市提供流动性支持。

内部增信有多种方式:一是可对证券结构化分层,在内部产生优先与劣后级,劣后级可为优先级提供信用支持,有缓冲垫作用,且劣后级在国内一般是由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避免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收入超额覆盖预期支出,将特定期间的基础资产收入超额覆盖预期支出,各期覆盖比率最低值设计在1.3~1.5倍;三是引入原始权益人补足承诺机制,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低于约定水平,则原始权益人承诺分别进行补足。内部增信摆脱了对金融机构主体的信用依赖而单纯基于资产本身。

2.2投资银行职责

投资银行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组织尽职调查;编制申报材料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制全部备案材料,协助发行人做好勾稽校正、反馈、验收工作;研讨发行方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定发行方式,期限结构,利率种类等主要交易要素;前期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二是组织路演,确定发行时间;自项目成立5个工作日内备案登记。三是发行结束后协助发行人完成产品备案、流通上市等工作。

证券化过程中还需要监管银行,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保管计划资产,按照《托管协议》负责SPV名下的资金往来;评估机构展开尽职调查、对未来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预测、出具基础资产的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出具审计报告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3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3.1业务类型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存量债权资产证券化、未来债权资产证券化、不动产及不动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三种业务类型。

存量债权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资产负债表资产部类项下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的行为。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因提供商品、产品等形成的应收账款,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可做到完全出表,降低资产负债率。

未来债权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未来一段时间内预期可获得的经营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的行为。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水费、排污费等合同项下的财产性权利,企业在此类资产上不可出表,作为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

不动产及不动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持有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派生权益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的行为。基础资产包括企业所持有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产以及上述不动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等。

3.2交易结构

企业资产证券化可设计为卖断融资、轻资产运营融资、杠杆收购融资、经营收入折现融资四种交易结构。

卖断融资结构指企业通过资产卖断,获得资产转让对价的交易结构。通过资产的卖断融资,可以提升资产流动性、经营性现金流入、改善短期偿债能力、降低资产负债率。此结构适用存量债权资产,目标客户包括:一是需优化财务报表指标的大型上市企业、国有企业等;二是拥有大量应收账款,且债务人资质较好的企业,可通过此交易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并提升资产周转率。

轻资产运营融资结构指企业通过“资产真实卖断给SPV并且投资SPV劣后层”,实现资产表外运营,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同时保留资产增值收益和运营收益的结构。企业通过此交易结构,可即期降低固定资产规模,从持有资产到管理资产的转变;资产交易过程可实现资产价值重估(成本法到公允价值估值),增加当期利润;提升净资产收益率。通过担任劣后投资人,企业可保留资产未来大部分增值和运营收益。本交易结构适用基础资产为不动产,客户包括:一是具有表外运营存量资产诉求的企业;二是具有优化当期利润指标需求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杠杆收购融资结构指融资人通过资产真实卖断给SPV实现资产价值重估,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当期利润指标;收购人通过投资次级,实现杠杆收购目标,提升投资收益率。对于融资人来说,该业务将资产资质与企业主体信用相剥离,可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人资产出售的成功率;同时资产所有权保留在SPV名下,有助于避免收购交易过程中的信用和诉讼风险。对收购人来说,运用配资方式开展杠杆投资,提升收购人的收购能力,借此优化收购人财务报表。目标客户包括:融资方持有优质资产且具有资产出售意愿的企业;收购方为转型、升级、整合行业中的优势企业、收购基金、产业基金、改制转型企业的管理层。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7

【关键词】流动性过剩;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指的是发起人(Originator)将缺乏流动性但却可在未来某个时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该机构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分离与重组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从而增强资产信用度,将资产转化为可自由流通的证券,在金融市场上交易,最终实现金融融资。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的证券化产品,具有债券的性质,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许多种类:按照基础资产的类型划分,证券化的品种可以分为信贷资产证券、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合成衍生证券;按照基础资产是否为抵押资产划分,证券化的品种可以分为资产担保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和抵押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

二、当前流动性现状及措施

面对日益严重的流动性过剩,政府手中的应对措施主要表现为货币政策,效果却非常有限。通常制约流动性过剩导致的资产泡沫,提高利率是主要手段。但中国目前的流动性相当大部分是贸易顺差和投机人民币升值的热钱引发的,升息甚至会造成套利热钱的进一步涌入。

存款准备金率原本是中央银行手中用于收缩货币供应量的“重磅武器”,但最近一段时间的密集调整显示出这一手段的乏力与无奈。在当前存在流动性过剩情况下,投资者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存款,因此发行证券化产品会减少银行体系的资产负债规模,也就是吸收流动性。

人民币升值可以缩减中国的贸易顺差。但出口和投资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两大发动机,政府对任何有可能影响经济增长的措施都慎之又慎。目前人民币已经处于缓慢的升值通道当中,这也是政府想尽力保持的状态,以尽可能减小人民币升值对出口造成的冲击。

金融资产价格的飙升反映了过多的货币追逐过少的金融资产,既是因为流动性过剩,也说明了金融资产供给过少。发行资产证券化股票和债券有利于控制货币创造和银行信贷规模的扩张。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出售自身的信贷资产,投资者则用银行存款来购买证券化产品,这可以看成是货币创造的逆过程。所以,实际上,资产证券化对货币供给起到一个收缩的作用。

三、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实现信贷体系与证券市场的对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化为证券市场上的可流通证券,实现了信贷体系与证券市场的对接。通过证券化,一方面为信贷体系引入了强化的外部市场监督机制,提高了信贷业务的透明度,促使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运作效率;另一方面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具有稳定现金流、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充实了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实现信贷体系和证券市场的融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由此使银行从一个信贷提供机构转变成一个信贷服务机构,由靠借贷利差盈利的模式转变为靠贷款服务收费盈利的模式,在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管理的专业优势的同时控制信贷风险的积累和加大,实现银行职能作用的转变。

2、分散资本市场风险,稳定发展资本市场。之前中国经济发展形势处于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态势,利率水平也处在历史较低水平,但是近期金融资产价格暴涨反映了居民财富水平不断增长和金融资产供给不足的内在矛盾。如果居民的金融投资过多地集中于股票投资,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不仅投资者会面临集中性风险,而且由于缺乏其它投资渠道,尤其是缺乏长期稳定的收益率基准指标,也使得股市容易纵并出现大起大落。因此发展债券市场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增强资本市场稳定性有重要作用。

3、落实“国九条”,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提出:“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期限较长,在当前中国资金市场资金供给过剩、中长期投资产品匮乏的背景下为投资者实现资产负债期限相匹配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投资方式,既切合市场需求,也符合政策导向。中国目前的流动性过剩问题并不仅仅是货币供给的问题。它还反映了经济结构内部的深层次矛盾,即中国的金融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相对于整个经济发展程度而言还不够发达。为了解决流动性过剩这个问题,中央银行在继续采用各种调控措施“堵”的同时,还需建立发达的债券市场,提供更多“疏”的渠道。

4、拓宽银行融资渠道,优化银行资产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可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从融资结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拓宽了融资渠道,提高了直接融资的比重,有利于改变我国目前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的格局,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同时,随着国内房贷款规模迅速扩张,银行贷款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由于中长期贷款拉长至20年甚至30年,而支撑这些贷款的却主要是低利率的短期存款,这种信贷结构“短存长贷”的矛盾使银行业潜伏相当大的风险。通过将中长期贷款打包、证券化后出售给投资者,可以使银行的资产结构得到优化。

四、资产证券化建设的现状和建议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资产证券化成为热点问题之一,各方面都密切关注这一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大方面。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2005年的171.34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471.51亿元,增幅达到了175.20%,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产品种类已由两类发展到五类,涵盖行业也日益广泛,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地产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2.29%到5%各异。从产品占比上看,专项管理计划所占比例最大,达55.87%左右,其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27.41%,准ABS信托产品所占比例最低,仅为0.17%。

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

2、转让登记问题。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金融服务问题。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两地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上发行,从产品数量和发行规模上来看,沪深两市的企业资产证券产品比银行间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略胜一筹。统计显示,今年共有28只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银行间市场仅4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一级市场比较活跃,而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却并不乐观,2006年,深沪两市资产证券化产品共成交260笔,成交产品种类23只,总成交数量为63,802,600份,总成交额为62.17亿元,仅占总发行额的23.60%。面对资产证券化的推进大潮,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急需加强评级机制市场建设;对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该规范并加强风险教育;进一步有序拓宽试点范围,鼓励创新、完善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效用等等。

除了发展资产支持证券,更要加强市场基础建设:

(1)完善监管体制,打通市场连接通道。在监管体制上,要消除投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的人为障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使资金能在各种市场上自由流动并流向效率更高的需求者;同时,要加强监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给被监管者一个稳定的预期。

(2)提高市场效率、打造完善市场平台。使产品能在银行间市场、场外市场(OTC)自由交易,充分发挥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和风险定价机制;同时建立完善的托管体系,消除托管风险。

(3)加强基础市场建设,完善市场评级和投资产品评级,规范市场。投资产品市场上的各种产品通过风险、收益等的综合比较,以市场行为的方式形成不同收益与风险的投资产品序列产品和结构,使投资者能够进行符合自己风险偏好的投资。

五、结束语

中国金融管理层最近作出了一系列的努力,为引入证券化建立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这一发展趋势非常令人鼓舞。资产抵押型证券(ABS)是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一项重要创新。证券化融资模型的采用将有助于推动公共部门和私营行业各机构进行融资,将向投资者提供全新系列的投资产品,并将在长远阶段内提高资本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流动性过剩不单单是金融体系内部的问题,而是我国经济结构深层次矛盾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处于高增长的良好态势,资本市场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势头,这正是加快建设债券市场的绝好时机。因此,我认为:面对流动性的滚滚洪流,在中央银行继续采用各种调控措施“堵”的同时,建立发达的债券市场,提供更多“疏”的渠道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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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8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套利;新巴塞尔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8)04-0058-05

我国银行业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为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筹资及流动性管理的作用,以2007年浦东发展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为标志,我国银行业第二批资产证券化试点及更大规模的推行拉开了序幕。但在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能忽视银行利用证券化技术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及其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因为这关系到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及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否健康发展。

一、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套利及其内在动因

根据《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的定义,套利是指无需净投资情况下保证获得正报酬而没有负报酬的投资策略。套利的存在是与均衡相矛盾的,因为均衡形成于无套利机会之时。因此,在均衡状态下,具有相同现金流特征的两种资产组合在期初应具有相同的价值或投资成本,否则就会产生套利机会。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则是商业银行在风险资产面对的监管资本要求及其成本与该资产实际的风险资本(经济资本)要求及其成本不一致时,力求降低监管资本数量及其成本的行为。因巴塞尔协议中计量监管资本需要量的资产风险权数目录不可能全面反映银行实际的风险状况,而每一种风险加权资产也不可能作为相应资产全部风险的准确估测,这导致银行资产组合中实际风险资本需求不同的资产却要面对资本监管规定中相同的风险权重与资本要求,或风险资本需求相同的资产却要面对不同的监管资本标准。当某种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大于实际所需经济资本时,因监管要求而多持有的资本,其产生的成本就成为对银行的一种“监管税收”(克里斯・马腾,2004)。因此,商业银行就会对资产组合的现金流量、信用关系和风险进行重新组合和配置,即在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前提下,减少资本持有量及其成本,如最初的“采摘樱桃” (cherry-Picking)的监管资本套利形式。

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内在动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满足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银行将资产负债表内风险不同、但风险权重与监管资本要求相同的贷款组合中的一部分贷款进行转让或风险转移,在银行实际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降低了表内风险加权资产额。使银行的名义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要求或规避资本监管的目的。

(2)提高资本收益率。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在监管资本标准要求相同的不同资产中减少低风险、低收益资产,保留高风险、高收益资产,实现以低的资本需求量支持高收益率的资产业务,提高银行资本配置效率。

(3)扩大资产业务规模。监管资本套利因提高名义资本充足率、减少监管资本需求量而释放出的资本,可支持信贷业务规模的扩大。这一点在经济过热、信贷规模受到监管约束的情况下更易被银行所利用。商业银行为增加利润来源,会通过监管资本套利,实现资本释放,支持资产业务的扩张。

二、商业银行以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机制和方式

新资本协议根据资产池信用风险转移方式的不同,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和合成型资产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sation)。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能产生收益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再由SPV创立并出售以资产池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主要源于上世纪90年代债务担保证券(CDO)的产生,以及发行过程中证券化技术与信用衍生工具风险转移技术的结合。在这种证券化结构中,资产池信用风险的转移不是通过资产的转移或出售,而是部分或全部地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担保来实现。作为更高层次的结构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使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在原债务人、债权人(银行)、SPV以及证券投资者等主体间被重新配置,更加便于银行利用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差距,重组资产组合现金流和风险信用关系来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因此,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末,最初主要服务于银行的融资需求和流动性管理的资产证券化,自1988年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实施以后,成为银行规避监管、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以获取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上世纪90年代,美联储对美国10家最大的银行持股公司的调查表明,这些金融机构的证券化活动主要是出于资本套利的目的。在加拿大、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中,银行都存在相当规模的与资本套利相关的证券化活动(洪艳蓉,2005)。

1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在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在实现法律及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转移或出售的同时,往往采取优先,次级结构安排、对证券化资产的隐性支持(impHcit support)等影响“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效果的信用增强措施,因而实际上保留了部分证券化资产池的风险,并产生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当这一资本要求小于原证券化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时,就可以证券化方式进行监管资本套利。这是监管资本套利的基本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以附带部分追索权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这是传统资产证券化中用于监管资本套利的最常用和最直接的方法。银行作为发起人在将高信用等级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为证券化提供了信用增级,如为SPV提供次级贷款,并使银行对SPV的债权索取权低于SPV发行证券时投资者的债权索取权,SPV因此获得对银行的部分追索权,降低了所发行证券的信用风险。证券化后的资本节约效果表现在,由于银行提供信用增级的次级贷款作为追索,虽然它被视同为保障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质量而需立即核销的坏账,通常被要求100%的监管资本,但次级贷款的数额通常较低,占证券化资产额很小的比例(如5%),则证券化前Q单位信用资产需监管资本量为8%Q(因贷款风险权重为100%),而证券化后只为5%Q。证券化资产信用质量越高,信用增级所需的次级贷款越少,则监管资本要求越少,监管资本套利效果越明显。

(2)以隔离性发起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根据巴塞尔协议,银行若为自己的资产提供信用

增级,则担保部分(如上述次级贷款)属于直接追索,要求配置100%的监管资本;若为他人资产提供担保,则视同直接信用替代,要求配置8%的监管资本,降低了资本的需要量。在隔离性发起中,证券化资产的发起人由原始权益人――银行变为SPV。银行为SPV提供信用增级或担保,担保额仍为证券化资产额很小的比例,但被视为直接信用替代(由于是为SPV而非银行自身资产提供担保),监管资本要求降低。与附带部分追索权的证券化相比较,隔离性发起中担保部分所需监管资本由100%变为8%,监管资本节约效果更显著,名义资本充足率会变得更高。

(3)以间接信用增级的资产证券化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无论是直接追索,还是直接信用替代,用于信用增级的金融担保都需配置监管资本;而间接信用增级则是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取的既提供信用增级,又不属于金融担保,从而不需要监管资本的做法。这种信用增级一般属于既给投资者提供信用保护,又非常近似于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零风险权重的情况,如银行提供短期贷款承诺这种信用增级形式;或者,虽然在特殊情况下能产生信用风险,但通过银行的有效管理或证券合约条款能加以避免,如在证券合约中规定银行采用早期摊销或快速支付措施等,以消除投资者的违约风险。因此,间接信用增级的资产证券化使得原资产池的资本需要量变为零,监管资本要求降低最显著。

2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所谓“合成”,主要体现在SPV用发行证券所得资金购买的高信用品质证券(如国债)与信用衍生合约,“合成”了风险和收益与传统证券化中的资产池相同的资产组合,以支持证券收益的支付;而原资产池中的信用资产并不需“真实出售”而移出表外。只是证券化结构中的“参考信贷资产” (王秀芳,2006)。根据参考信贷资产风险转移的程度可将合成型资产证券化区分为充分资金支持、部分资金支持和无资金支持的证券化。

(1)充分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充分资金支持”主要体现在银行通过与SPV订立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将资产池的所有风险以所发行证券为载体都转移给了SPV和投资者,并得到SPV在贷款发生违约时的损失赔偿保证。在这种证券化结构中,发起人通过运用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了原资产池的风险权重和监管资本要求,释放了部分法定资本,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见图1)。如1996年美国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的合成式证券化交易,释放了4亿美元的监管资本(查尔斯・史密森,2006)。新资本协议对这种资本释放给予了认可。

(2)部分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部分资金支持”即银行将资产池中具有较大信用风险的一部分,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转移给SPV和投资者,并得到SPV的贷款违约赔偿保证,获得与上述类似的监管资本套利效果。其余信用风险变为损失的概率非常小,因而银行只需在场外交易市场与资信状况良好的其它金融机构(一般是OECD银行)签订信用互换协议即可,无需再通过SPV发行证券来转移风险;既不必承担“充分资金支持”证券化情况下较高的证券发行成本,又可获得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带来的资本节约效果。

(3)无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无资金支持”即信贷资产池的信用风险没有转移给SPV和投资者,因而没有得到SPV的贷款违约赔偿保证;但是,通过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转移给了场外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既可在节省违约保险金支付的情况下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又可获得信用衍生工具运用带来的风险资本要求降低的效果,实现资本释放。

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比较,以合成型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主要优势在于:(1)合成型资产证券化因其手续简便、操作成本低,会节省监管套利成本(比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模式能节省成本10%左右)(张炜,2002),提高了监管套利的效率; (2)因不需将信用资产移出表外,且对原始债务人信息的保密性强,因而在转移风险、减少监管资本要求的同时,能够继续保持银行与原贷款客户的良好关系。

三、对资产证券化中监管资本套利的金融监管

监管资本套利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当银行业务的监管资本超过合理的经济资本时,监管资本套利可使银行实现合理的资本释放,提高资本收益率,优化银行的资本配置。但同时,正如美国金融监管局的资产证券化手册所指出的,即使证券化降低了资本需求,但实际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可能仍未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去;而且,银行为维护自己的市场信誉,要为证券化资产或证券化产品提供各种形式的保证,因而保留了偿付风险。这会产生以下危害:一是影响资本监管标准的有效性。即使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银行,其名义资本充足率虽然很高,也不能断定其达到了应有的稳健水平,并使不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得缺乏可比性。二是资产证券化运用因可提高银行的名义资本充足率,会促使银行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带来银行业整体风险的上升。如Georges Dionne等对加拿大1988~1998年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及信用风险关系的实证研究所指出的那样(曾俊勇等,2006)。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吸收有关国家的监管经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制定和实施对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监管方案,最终形成新巴塞尔协议中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其核心是针对监管套利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监管思路包括:一是对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风险转移状况的确认,因为这是确认银行是否真正改善了资本充足状况的关键;二是若确认风险未完全转移,且银行的资本配置与未转移风险的经济资本要求不一致,存在监管资本套利,则应如何完善证券化中的资本监管。

1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转移的确认

美国、英国等金融监管当局就证券化资产是否实现了风险转移,即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是否终止确认,不仅关注其是否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实现了“真实出售”、“破产隔离”,而且更为关注其在实质经济意义上的风险是否真正转移,依此决定是否应计提资本。新资本协议基本吸收和体现了美国、英国等证券化发达国家关于证券化结构中风险转移和资产终止的确认标准。

从法律角度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问题的关注,侧重于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及交易合同中各交易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而监管者主要关注的是银行在合同及非合同的方式(如“隐性支持”)下是否承担了实质性的风险。因为从法律角度认定的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未必表明银行完全转移了风险而不需计提监管资本。尤其在合成型证券化结构中,银行并没有转移资产,所以更需从经济实质而非资产出售的角度来分析风险的转移程度。同样,会计处理与资本监管政策也有一定的区别。如美国监管当局规定,不论资产转让在会

计上是否处理为资产出售或转移到表外,只要是有追索的转让,就需计提监管资本。因此,与传统的资产确认标准不同,西方会计准则主要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来解决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问题(巴曙松、刘清涛,2005)。根据风险报酬分析法,如果发起人仍保留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则证券化应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须被确认为表内资产,资本要求不变。金融合成分析法则鉴于日益复杂的证券化交易结构可使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和收益相分离,因此可根据控制权是否由发起人转让给受让方来决定是否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已转让的证券化资产。如果发起人仍拥有证券化资产的一定控制权,如必要时对转让资产的回购权、转让方的资产没有与转让方完全分离等,则认为发起人仍保留了一定的资产风险。

2 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监管

对于银行在证券化结构中经监管部门确认未完全转移的风险,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以下主要监管措施,以使银行资本配置与应持有的风险资本一致,制约银行滥用监管资本套利。

(1)注重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配置的风险敏感度和最低资本要求

在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下的“资产证券化框架”中,一方面规定一般性证券化风险暴露应满足如下资本充足率要求:风险资本-扣除额/风险加权资产≥8%。其中,风险加权资产为证券化风险暴露数量与相应风险权重的乘积;扣除额为银行应从监管资本中扣除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额。如在资产证券化优先/次级安排中,若银行持有最低级别的次级证券,即承担第一损失责任,就应将其直接从监管资本中扣除。另一方面,根据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若配置的资本小于承担的实际风险,则应否定或减少资本释放,或提高特定风险暴露计量的信用转换系数和资本要求,如实行大于8%的最低资本充足标准。

(2)对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和资本充足状况的监督检查

这主要体现在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中,因为第一支柱下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可能无法解决全部潜在问题。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机构监测银行对自身资本需求的评估是否准确,对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的考虑是否充分,如银行拥有证券化资产的回购权对资本需求的真实影响、隐性支持对传统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标准及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的削弱程度等,对此将要求发起行可能持有高于第一支柱要求的资本,或不允许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来降低资本要求。

(3)贯彻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提高银行资本配置效果

激励相容监管的核心是要实现内部资本配置效率与外部监管标准的协调,从过去担忧监管资本套利、实施僵化的外部监管转变为允许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状况确定风险资本量,实现合理的资本释放。因此,“资产证券化框架”关于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在强调外部信用评估和标准法在确定证券化风险及经济资本作用的同时,特别强调内部评级法的作用。经批准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首先应计量证券化资产所需的资本量(KIRB),再结合资产池中资产违约损失率和信用评级水平等证券化带来的风险暴露计量所需监管资本,这样既保证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又使银行能够基于证券化风险的准确评估优化资本配置。

四、完善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及提高银行资本配置效率的对策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短期内资本充足状况较难有根本性改观,且大多数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与不良贷款的比率)不足,这使得我国银行具有较大的动力来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以提高名义资本充足率。在肯定监管资本套利对提高银行资本配置效率积极作用的同时,要通过加强和完善证券化监管来减小监管资本套利的风险,提早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使我国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在未来增加试点和大规模推行过程中得以健康发展。

1 加强和完善对资产证券化的外部资本监管

首先,监管机构应加快提高超越证券化的法律形式和会计处理方式,在经济实质意义上判断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转移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这也是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监管机构面临的最大挑战。监管机构应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提高风险监测水平。

其次,在证券化实施初期,鉴于较低的风险计量和监管水平的限制,可对确认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以限制银行将证券化作为逃避资本监管的工具。新资本协议已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允许各国监管当局结合本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进行灵活监管,自主确定最低资本充足要求。

再者,实现对资产证券化的全面风险管理,包括对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和控制,而不仅仅关注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因为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以及资产证券化结构的日益复杂,上述风险在证券化过程中会越来越突出。

2 实施证券化过程中的激励相容监管

在依靠外部资本监管,防止银行盲目开展证券化业务来降低资本要求的同时,还要避免不适当的资本要求给银行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以及阻碍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和资本的合理配置。因此应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与银行价值最大化的统一。首先,充分利用各银行现有的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并运用于资产证券化风险和资本要求的评估中。其次,提高外部信用评级的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减少监管机构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提高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和资本评估程序和能力的验证水平,为合理审核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能力和衡量银行实际风险状况创造条件。

3 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与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范文9

一、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及基本内涵

1.资产证券化的起源。

20世纪60年代末以前,银行从本质上可以看作是将贷款持有到期的贷款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存款已远远不能满足日益高涨的信贷资金需求。当时,承担美国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的储蓄金融机构,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从而流动性出现严重不足。为摆脱这一困境,美国政府决定启动并激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先河;1985年,美国又推出了汽车贷款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改变了传统商业银行“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品种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不再被仅仅理解为商业银行解决流动性不足的手段,而是在更重要的意义上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内容丰富的理财观念和方式。

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发起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别目的载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诸多方面。其过程大致如下图所示:

发起人将待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并以销售的方式转移给SPV作为其基础资产;然后,SPV以该基础资产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入作为支撑,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ABS,Asset-basedSecurity),并用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购买基础资产费用,并最终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偿还投资者。

在上述过程中,SPV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它在其与发起人之间构架了风险隔离机制。这样,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出售的资产池内的资产不作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参与破产清算,从而达到了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机制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另一方面,SPV对所取得的基础资产通过外部信用增级(如证券保险等)或内部信用增级(如超额抵押等),以提高证券化后资产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资产证券化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化解初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对商业银行的竞争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大大增强。

商业银行的负债以中短期存款为主;而资产,尤其是贷款资产则出现长期化倾向。对此,我国商业银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同时,普通贷款项目也出现长期化的趋势。这使得商业银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长期合约所框定。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使得处于整个市场与经济波动中的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加大,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为解决这一矛盾,传统商业银行只能严格限制中长期贷款的投放,其结果是社会中长期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进而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速度,对商业银行本身的盈利能力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则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办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积极开展各种贷款业务;同时,针对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管理需要,将原来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证券,并销售出去,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因此,资产证券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散过程。

2.资产证券化可以扩大商业银行的收益来源,增强商业银行盈利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创新的兴起和表外业务的发展,西方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竞相发展中间业务,且已形成一股新兴的国际金融潮流。对于它们而言,中间业务已成为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达到40%—50%,有的甚至超过70%.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较晚,目前尚主要集中在结算类和类,并且,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大约只有6%—17%.也就是说,我国商业银行的收益仍严重依赖利差收入。为应对银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利用其专业化优势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并以此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资产证券化的推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来源提供了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另外,还可以通过为其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等而获得收入。

3.资产证券化可以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管理约束,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商业银行为促使其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全面增强信贷业务管理约束,建立健全较好的产品定价和信贷管理基本机制,将信贷产品标准化、规范化,锁定风险、简化信息含量,增强证券化资产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为基础资产信用增级所花费的成本,同时增强投资者对证券真实价值的认可程度,进而降低商业银行融资代价、提高基础资产的销售价格。

因此,可以说,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促使其主动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的过程。

4.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有效地管理资产负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如某一揽子贷款或部分应收款,组合成资产池,转入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市场,同时,转出的资产也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于是,商业银行可以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负债结构随之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的期限也趋于合理。

同时,贷款的风险权重常常高于债券的风险权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银行可以通过对其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来改善其资本充足率的大小。这对我国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的商业银行而言,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5.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目前,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2006年,我国金融领域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为此,我国商业银行正在积极进行改革,建行、中行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和上市前准备工作,工行、农行也明确了在今后几年争取上市的目标。一时间,能否成功改组上市似乎成了评价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一个最重要内容。笔者认为,不能把注意力只集中在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上市方面——这只能说是商业银行改革成功的市场表现,银行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才应是商业银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

资产证券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丰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应对我国金融领域全面开放后来自外资银行的挑战。

三、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并已有初步尝试。2003年初,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子协议合作项目,涉及债权金额25.52亿元,被称为我国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2003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内成功推出账面价值约132亿元的资产处置信托项目。

但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准备还是实际操作经验,都还十分欠缺,在社会环境、制度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国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加以注意。

1.评级成本问题。我国国内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的信用评级并不高,而较低的信用评级也就意味着较高的融资成本,同时,为评级而聘请国际专家所需成本也比较高。所以,从商业角度考虑,我国现阶段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不适宜广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实施。但随着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广泛开展,走出国门是必然趋势。因此,我国应加快信用体系及相关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及其资产信用等级,并加强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应对全球化后银行业的激烈竞争。

2.会计、税收、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这些方面涉及证券资产的合法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与各方参与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并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和结果。因此,我国应加快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关会计、税收、法律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应用。

3.风险问题。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因此,我国在积极研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其中有关潜在风险的化解对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当然,上述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应加快相关问题的研究,积极完善各方面条件,边摸索边实践,正确引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广泛开展。

「参考文献

1.陈林龙、王勇,《现代西方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管理》,2001,中国金融出版社。

2.余龙武、郭田勇,《中国银行业的综合经营与监管》,2002,中国商业出版社。

3.吴青,“浅议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与我国的金融改革”,《国际金融研究》,1999.12.

4.程虎,“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若干问题的探讨”,《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