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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性集锦9篇

时间:2024-03-23 09:00:55

环境污染的特性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1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十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为我国在21世纪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海洋开发的脚步逐渐加快,与此同时,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事件屡有发生,海洋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因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责任案件也常有发生,民事领域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责任越来越受重视,而且有成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主要救济途径的趋势,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一、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似,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表现在四个方面,即(1)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随着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有学者提出了两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从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三要件”的观点较为妥当。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以下三要件构成: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是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切侵权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否则责任主体也无从谈起。

该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也可能是非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无过错责任原理,笔者认为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必具有违法性。

(一)排除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对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如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对于“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理论界观点也并不完全不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行为违法性,即行为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环境污染与侵害的特点与事实状态看,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与标准固有的滞后性、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及一定时期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标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者在特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于这种“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依据行为违法性原理,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者则可以环境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为理由,规避自己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害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不应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规定没有规定关于违法性的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也明确表明,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限于对违法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事实,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全社会治理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排除行为违法性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排除违法性的特殊情况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排除违法性”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不区分情况,将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一概而论的被认定为侵权,让行为者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欠妥当的,会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违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在承认“排除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合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1.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行为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对待,由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当由因合法行为造成海洋污染侵权损害者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或海洋环境保险给予受害人以救济。

三、损害事实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2

    【关键词】: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 诉讼主体

    一、环境污染概述

    (一)环境污染概念和特征。

    环境污染(environment pollution)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空气污染,而主要的污染源来自工厂。

    (二)环境污染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污染空间分布复杂。污染物和污染因素进入环境后,随着水和空气的流动而被稀释扩散。不同污染物的稳定性和扩散速度与污染性质有关,因此,不同空间位置上污染物的浓度和强度分布是不同的。

    第二,环境污染危害大。直接危及成百上千人的生活甚至生命,例如,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发生特大井喷事故,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此次事故使得离气井较近的开县高桥镇、麻柳乡、正坝镇、天和乡4个乡镇9.3万人受灾。此外,还造成严重的房屋倒塌、牲畜死亡和环境污染。实际上,环境污染有时还会造成持续性的间接危害,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往往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

    第三,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和测算专业性强,间接地污染隐蔽性强,要求专业技术较高的人才能准确的给与评估和检测,其所要费用也较高,大多情形并不是普通民众可以接受的。这就需要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给以帮助。

    第四,与造成污染的主体相比,普通公民处于弱势,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后难以取证,其提起环境侵权诉讼很难获得胜诉。

    二、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则应免交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第二,环境公益提起诉讼的主体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请求并不是其主要目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才是根本所在,其功能主要在于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

    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必要性

    第一,环境以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只能属于人类的公共资源,而不是私人财产。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生活和工作环境舒适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建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是与宪法精神一致的。

    第二,环境污染侵权致使受害人数多,作为原告方的公民人数将会很庞大,很难达成一致的诉讼意见,而各自起诉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虽然我国已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我国普通公民环境保护知识匮乏且差距较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意识淡薄,代表人诉讼很难操作。

    第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需要专业的评估、鉴定,所需诉讼费用较高,普通民众往往难以承受,特别是只有部分权利人提起诉讼时更是如此,此时,提起诉讼者会权衡得到的赔偿是否小于诉讼成本。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保护的标准逐渐发展,公民获取这些信息非常困难,甚至,一些生产企业并不愿意完全公开其环境处理的情况,从而加大了原告的举证难度,导致普通公民提起诉讼困难加大。

    第四,一些机关、社会团体(如专门的环境保护组织、律师事务所、人民检察院)有比普通民众更多的资源,由这些机关团体作为原告,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四、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

    公益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已被提出,修正案“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明显不够完善。

    第一,有关机关、社会团体难以界定。建议“有关”二字做扩大解释,范围放宽,如人民检察院、环保部门、相关行政部门、企业等都可作为原告。

    第二,公益诉讼诉讼费用的收取应和其他诉讼有所区别。由于环境诉讼费用高昂,收取比例可适度降低,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在一些意义重大的环境污染诉讼中可以免交,并由国家财政承担。

    第三,应当规定专门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和评估。目前,针对环境污染的鉴定机构层次不一,鉴定程序不规范,申请鉴定的主体也不明确,其鉴定结论证据能力不足。因而,为有效实施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在规定诉讼主体资格时,对其配套资格作出相应的规定,以期对环境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黎丁嘉 刘秀华,“关于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三期。

    [2]王凌翔,“论建构我国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5。

    [3]张晶,“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载“《经济师》”2010年第12期。

    [4]赵杰,“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探讨”,载《科技风》2009年20期。

    [5]张俊,“环境问题及其对策”,载《法制与经济》 ,2008年09期。

    [6]李华清、国敏英,“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设想”,法制与社会,2008年32期。

    [7]邓世豹、马佳娜,“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特殊证据规则”,法治论坛,2010年02期。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3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益性强制性 

 

一、责任保险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产品。习惯上把责任保险分为以下种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近些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以及政府和公众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 企业 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属于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的 经济 赔偿责任。此外,环境污染保险具有其特有的两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企业,且该企业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能以自身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保险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环境污染侵权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且不确定、赔偿数额巨大。一般不确定固定的保险赔付额。有些国家会规定总的赔付上限或者对单一个体的赔付上限。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 工业 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以下功能,决定了它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上的优越性。 

 

(一)分散企业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而且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分析 

 

基于以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该险种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保险产品本身就具有社会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社会公众产品,而责任保险的这种职能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责任保险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是其中社会性比较强的险种之一。因此,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这一事实毋庸置疑。目前来看,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而企业方面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赔偿义务,或无力支付,或不自觉不主动不愿意支付:另外,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还远远不够。因此,环境污染保险的购买就必须带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于那些重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有效地应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更好地体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体现该险种的社会公益性。 

四、从国外的经验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日趋成熟和完善。目前,国外主要由三种运行模式: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保险制度,该强制责任保险主要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种是以英国、法国为代表,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制度,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对于 法律 规定必须投保的企业则强制投保。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投保方式上应采用以强制保险为原则、以自愿保险为例外的制度。由于我国 企业 在投保上的不积极,应该对易于发生环境侵权行为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强制投保,而对那些不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则采取鼓励自愿投保的方式。当然,首先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界定。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4

城郊结合部是具有典型特征的城市与农村的过渡区域,是连接城市与农村的桥梁和纽带,具有城市环境和农村环境的双重特性。从生态学角度看,城郊区域是经人类加工改造形成的适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既具有自然系统的资源、能源等物质来源的功能,满足城镇发展的需要、维持城镇居民的生存,也具有人工系统的生产、生活、经济开发活动等功能,推动社会的发展。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经济开发活动以及城市膨胀引起环境问题的转移导致城郊环境面临资源消耗大、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失衡严重、污染加剧等环境问题,有的甚至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在环境污染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全面地对城郊环境的基本特征和环境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与控制措施,以改善城郊环境现状,提高环境质量,实现城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持城郊环境的生态平衡,更好地为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服务。 1城郊环境的基本特征 城郊环境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受人类活动干预较强,虽从乡村演变而来,但在结构和功能上又异于一般的乡村。随着城市中心区的人口膨胀、土地资源紧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导致中心区的人口和工业企业向郊区疏散,因而城郊环境有着明显的空间递变序列,既有城市环境问题的转移和延伸,同时又受自身经济活动影响所导致的环境问题,因此表现出独特的空间分异特征。 1.1城市化特征城 郊作为城市边缘地带,表现出城市初期发展的过渡性特征,具有农村没有的空间、地理和资源优势,社会、经济活动频繁,人口相对集中,经济和交通相对发达,由城市膨胀转移而来的工厂企业较多,环境压力大,污染严重。 1.2农村本原特征 城郊环境具有显著的农村特征,仍以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业等产业为经济主体。地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人口密度较小,社会结构和经营形式多样化。受自然资源和经济条件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地域性和差异性。 1.3复合型多源污染 城郊环境作为城市发展的基础物质保障和经济的有力补充,时刻进行着物质能量的流动和转化加工。工厂企业生产活动产生的三废物质的排放、种植养殖业发展引起的农药和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以及交通运输产生的尾气排放等使得城郊环境污染由过去单一性的生活性污染转变成工业、农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和交通运输等复合型多源污染。 2城郊环境现状 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郊区域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大量工厂企业的兴起、工程建设、种植养殖业的发展等在推动城郊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加上城市急剧膨胀而转移和延伸过来的环境问题,使得城郊环境面临内源性污染和外源性污染的双重压力,导致城郊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大气污染加剧,水质恶化,自然资源破坏等严重问题。 2.1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质量下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郊区经济开发活动日益增多。由于小型工厂企业的大量兴起、种植养殖业的发展等盲目开发的程度不断加深以及资金条件的限制和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得城郊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环境质量持续下降。目前,城郊生态环境面临的严重严重问题主要包括工厂企业的兴起对农田、林地等资源的侵占和毁坏;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质对大气和水体的严重污染;种植养殖业发展带来的化肥、农药和禽畜粪便等有机污染物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和水源水质恶化,以及居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引起的城郊环境脏、乱、差。 2.2大气污染严重,污染物质组成复杂 城郊环境大气污染物质来源广,组成复杂。目前引起城郊大气质量下降的污染物主要来源有3个:一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燃料燃烧不充分而产生的含大量烟尘、碳氢化合物、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质的烟气排放;二是企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设备的落后以及加工产品的特殊性引起的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三是城郊区繁忙的交通运输引起的粉尘和汽车尾气大量产生。这些大气污染物不仅严重影响城郊地区的空气质量,造成能见度下降,还容易引起呼吸道等多种疾病,严重危害居民的身体健康。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特定的光照条件下,易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具有强刺激作用光化学烟雾,刺激人的眼睛和呼吸道黏膜造成危害,硫化物和氮氧化物还会引起酸雨及酸沉降,对居民健康、动植物生长以及建筑物寿命等影响极大。 2.3水质恶化,水体质量下降 城郊环境尤其是水资源相对丰富、水系发达的城郊区面临的水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导致城郊区水体质量下降的污染源主要有5个:一是工厂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汞、铬、镉等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的废水;二是居民生活产生的含氮、磷等有机营养物质的生活污水;三是通过径流进入水体的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而过剩的农药和化学肥料等物质;四是养殖业生产中饲料添加剂和抗生素的滥用及禽畜类粪便的排放;五是随雨水径流和渗透进入水体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固废物因长时间堆放和分解产生的重金属、放射性及酸碱等污染物质。大量含N、P等营养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富营养化,使水体中的藻类大量繁殖,导致水中溶解氧量下降,水质恶化,造成水生生物的死亡,危害性极大。有机污染物质在好氧分解过程中也需消耗水体中大量的氧,同样也会引起水生物窒息乃至死亡,造成水质恶化,导致水体综合质量下降。重金属、有机农药和某些持久性有机物质还通过生物富集和生物放大等作用,最终以水产品形式危害人体健康。 2.4土壤质量下降 土壤质量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化学肥料和有机农药滥用的直接影响、进入土壤的工业废弃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以及生活污水、禽畜粪便和垃圾中的有害细菌引起的。进入土壤的这些污染物质一旦超过土壤净化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结构的改变,土壤组成成分比例失衡,使得土壤质量下降,影响植物生长。土壤中的污染物经迁移和转化、食物链传递,最终影响人体健康。#p#分页标题#e# 2.5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现象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郊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结构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受环保意识的缺乏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大量的食品包装物、含塑制品和生活垃圾随意丢弃,造成城郊环境白色污染十分严重,不仅严重影响城郊环境面貌,还导致城郊环境综合质量明显下降。3污染防治对策城郊污染防治,重点是防,其次是治,采取防治结合的综合对策。从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双结合制度;实行城市—城郊—农村一体化调控管理;按照城郊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功能环境目标;完善城郊环保政策,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3.1控制污染源,保护城郊环境 3.1.1工业污染源的控制 城郊工厂企业类型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组成复杂,对城郊环境污染影响较大。对于工业污染物的控制,首先应调整城郊区的生产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改造传统工艺,改善生产工艺流程,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走新型化工业道路;建立生态工业园,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逐步实现生产工艺的无废化和闭路化。其次应加强重点工厂企业污染的监测和管理,完善企业的排污处理设施,大力开展废物综合利用,促使废物资源化、效益化、环境化。要严格新建项目和排污许可审批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切实从源头上控制工厂企业污染物对城郊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1.2农业污染源的控制 农业污染属于非点源污染,涉及范围广,污染组成复杂,治理相对困难。首先应改变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推进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其次推广平衡施肥,科学施药,严禁使用残留量大,降解困难,毒性强的有机农药,积极推广节水农业,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3.1.3居民生活污染源的控制 居民生活污染物以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为主,主要是含N、P等有机营养类物质和难降解的塑料制品类污染物质。对生活污水的控制,应加快生活污水截流网管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增强城郊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脱氮脱磷能力,引入污水处理市场机制,实行排污付费政策,既可抑制居民生活用水的浪费现象,也减少居民生活排放的污水量。加强对居民生活垃圾的控制与管理。首先应改变居民传统的生活习惯,提倡使用可重复利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减少一次性餐具和塑料制品的使用。对垃圾的处理尽量选择安全的卫生填埋法或者焚烧法,力争做到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3.1.4水产养殖污染源的控制 首先应合理布局水产养殖区域,科学确定水域养殖容量,将可养殖密度控制在区域水质承载量以内,使养殖所产生的污染物不超过水质自净能力。其次要合理安排取水区、生产区、养殖区、养殖污水净化区、养殖污水排放区,做到统一取水、集中生产、集中净化、排污达标。对水产养殖所用的各类消毒剂、抗菌素、饲料等要规范管理,防止药物滥用。 3.1.5城市垃圾及固废物转移的控制 对于由城市转移而来的生活垃圾及固废物质,应按“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从城郊自然环境、开发状况、废弃物特性及成份等综合考虑并进行效益分析和可行性评估,划分垃圾吸纳区,严格区域管理,实行废弃物有偿倾倒,杜绝城市垃圾转移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由城市垃圾转移引起的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严格控制转移垃圾属性和数量,对短时间内可降解而污染不大的垃圾固废物质进行限量控制,对难降解和降解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固废物必须采取预处理措施,防止或减少固废物浸出毒性、放射性、传染性及致病性物质,切实控制和减少由外源性污染引起的城郊环境问题。 3.2根据城郊环境功能区划,制定环境管理目标 环境功能区划是从整体空间出发,根据自然环境特点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将规划区分为不同功能的环境单元,以便具体研究各环境单元的环境承载力及环境质量现状与发展变化趋势,提出不同功能环境单元的环境目标和环境管理对策。环境功能区划是实现环境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因此在大区域环境规划的大方向下,实行城郊环境功能区划的细分,并对不同功能单元提出相应的环境目标,制定目标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是防治城郊环境污染行之有效且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在编制环境区划时,可根据自然环境的差异,城郊环境区域存在的不同生态分布等环境特性,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城乡兼顾的原则进行详细的环境功能区划,以确定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环境保护措施,突出环境敏感区,确定需重点保护的生态脆弱区和自然保护区。 3.3实行城市—城郊—农村一体化调控管理 城市—城郊—农村—体化调控管理是一个系统综合集成的概念,是建立在区域污染地理空间链式发生机制上的调控管理系统,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推进区域环境经济系统协调,建立和加强区域间污染事故联动机制为目的。城郊环境问题虽然表现在城郊,但其实质是由自身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污染、城市污染物的转嫁和延伸及农村农业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相互作用,综合发展的结果。因此要改善城郊环境,控制城郊环境污染,必须坚持城郊乡并重,统一调控管理城郊乡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途径的原则,从地理空间上解决能源分配、污染负荷分配和区域环境生态保护与补偿等问题。启用联动机制,促使地区间联合起来防污、治污,各区间不仅要对本辖区内的污染负责,还应对相邻区域进行环境污染监督,严防污染的空间转移和扩大。按照“适度投入、信息共享”的要求,实现经济个体间、部门间、区域间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应对城郊突发污染事件和环境破坏的能力,保障城郊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p#分页标题#e# 3.4完善城郊环保政策,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众的城郊环保意识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经济活动内涵和外延的拓展,区域经济开发和资源利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模式,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在完善现行的法规体系下,要适时出台一些与城郊经济活动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使城郊区在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时有法可依,促使城郊经济和环保的和谐发展。 另外,要加强宣传教育,运用教育、经济、法律等手段来培养人们的城郊环境保护意识,改变和提高人们对城郊环境污染危害的认识。尤其是要加强管理决策层的环保意识,要正确处理城郊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知识传播、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通过图片展览、录像、画册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普及城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城郊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控制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层次和跨区域的复杂系统工程。政府和管理部门应起主导作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效的城郊污染治理综合管理机制,大力宣传城郊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同时作为企业和个人,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城郊环境,实现城郊环境、城郊经济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5

【关键字】装饰工程;污染来源;污染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而且人们对工作、生活等日常接触的环境质量要求也日益增强,从而对个人及家人的身体健康以及赖以生存的周围环境更加的重视,同时,建筑装饰的室内装修工程也常常会引起室内环境的污染问题,而且环境中的有害超标污染物还会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下面介绍一下装饰室内环境污染物来源、污染问题、污染产生的原因以及该如何控制污染。

1 装饰室内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1.1 甲醛污染

甲醛气体的物理特性为无色易溶并带有刺激性气味,它会对人体的视觉器官、嗅觉器官以及呼吸器官产生强烈的刺激,甚至会引起相应的过敏反应而出现流泪、咳嗽以及气喘等明显症状,更严重者其肺部、肝部以及免疫系统的正常功能都会受到危害。

1.2 氡气污染

氡气的物理特性为无色无味并具有放射性的惰性气体,它是从放射性元素镭经过衰变而得来的。由于氡气主要存在于矿岩石中或者是土壤中,并且常常会在矿岩开采或者工程施工时被释放出来,然后与空气中的尘埃结合,被吸进人体后会对身体造成危害。

1.3 苯分子污染

苯的物理特性为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液体并且具有挥发性和易燃性,当人体接触到苯后会对皮肤及粘膜产生刺激,如果是长期接触就会产生慢性中毒的症状。

1.4 氨气污染

氨气的物理特性为无色有刺激性臭味的气体并且容易挥发,在建筑工程中普遍使用的阻燃剂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都会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为被释放出来,危害到人们的健康。

2 装饰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及其危害

随着城建步伐的逐步加快,各种类型的建筑不断涌现。办公楼、商业大厦以及酒店等随处可见,这些场所在使用前需要进行室内装饰。刚刚装饰完的室内表面上看起来窗明几净的,而且整个室内都尽显装饰风格和艺术特色,但是,刚刚装饰过的室内往往会因多种原因造成污染,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

3 装饰室内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

建筑装饰室内环境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室内装饰。经过相关室内环境质量调查研究表明,装饰室内产生的环境污染物,如甲醛、苯、氡气以及其他的放射性气体会给室内环境造成污染。在建筑工程中室内的装饰和设计不仅要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还要让用户感受到舒适和安全,因此,在室内装饰过程中施工人员要严格控制各种材料的使用条件,避免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免给环境带来污染。

4 装饰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

4.1 装饰设计阶段的环境污染控制

在建筑室内的装饰设计阶段要对室内环境污染实施有效的控制,首先就要从工程设计阶段抓起,比如工程的勘察过程、工程的设计方面以及工程的施工工艺等。就拿如何改进施工工艺介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通过采取相应的工艺手段对建筑所用的材料进行减少污染处理,如果室内使用的是木制地板,则可以在木制地板的表面以及端面进行相应的覆盖处理,减少室内木质地板在空气中暴露的面积,从而能够有效减少板材中残留有害污染物质的挥发等。

4.2 装饰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控制

工程施工阶段相对来说更容易产生室内环境污染。因此,工程施工阶段也要加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策略,从污染源头上抓起,对那些污染超标的材料严格控制,不准进入施工场地,并且在施工过程中要采用科学、有效的施工工艺,以便减少施工材料带来的环境污染。

4.2.1 材料的检验

工程施工材料需要有合格证和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检验批准才可进入施工场地。根据目前建筑装饰室内环境污染物的种类以及来源有许多方面,因此在对建筑材料进行相应检测时应该对以下方面给与重视:如那些含有工业废渣的无机非金属材料,还有具有强烈放射性的建筑装饰材料,人造木板中含有的甲醛量以及释放出来甲醛量,那些水性涂料或者水性胶黏剂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游离甲醛量,还有那些溶剂型涂料和溶剂型胶黏剂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的苯量,另外还有阻燃剂和混凝土外加剂使用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氨气释量等。

4.2.2材料的复验

由于建筑装饰室内环境过程中所要使用的材料会因设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并且整个施工过程各分项工程所需的材料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对材料进行复检的过程中要对其进行集中送检,然后由相关的检测单位进行复检。

4.2.3施工过程中室内污染的防范以及污染控制

目前工程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会含有不同程度的污染物,相关单位除了要做好材料的检验和复检之外还应该防范好室内污染以及控制好室内污染,并且要加强建筑材料的现场施工管理。

5 工程的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工程能否顺利的实现竣工。据相关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规定,室内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定的范围。因此,要想顺利的进行工程验收工作就要保证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浓度达到安全标准:第一,对于有挥发性的有害气体要按照相关规定,在工程完成至少一周以后才能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第二,在建筑装饰完工后要留出时间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自测和预检;第三,如果建筑装饰是在雨季的条件下完成作业的就要将室内污染物的散况造成的影响考虑进去;第四,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以前要尽量保持室内通风,因为长时间的通风换气可以有效的消除室内的空气污染,有利于有害气体的散发和排出。如果室内主要依靠空调来调节室内空气,就要改善空调系统并采取低污染的新风。

6 做好建筑装饰室内环境污染的质量监控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大开发商竞相投资于房建过程。而当前建筑装饰设计以及施工企业中往往混杂着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而许多商家为了得到更大的利润往往不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检测,直接导致了室内环境污染程度超标严重危及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生命健康。

7 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装饰过程中室内环境污染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为了能够保障用户的健康免受污染物质的危害,要对相应的污染进行有效的控制,严格控制好工程施工以及把握好工程的验收和复检等,从室内污染的根源开始抓好室内污染的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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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6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污染者 环境污染行为

环境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重工业比重高,原材料消耗高,污染风险也高。一些企业一方面大量开发利用资源,以获取利润;另一方面为节省处理成本而大量排污,对他人人身、财产和公共环境造成侵害。因此,确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势在必行。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很多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其中,《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需要对直接受到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赔偿。《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中的排污方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同时,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排污方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

从这一系列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到,我国已形成了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因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规范。

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环境污染行为具有显著的特征:加害主体与受害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环境侵权行为大多数为人类生产、生活中附带产生的一种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价值性;环境侵权后果严重性、潜伏性和渐进性;环境污染损害过程的间接性、复杂性等。①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按照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定:只要存在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和排污方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无论排污方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该对其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企业虽然有污染环境的事实,但未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排污企业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便企业排污符合国家的排污标准,同时未违反国家有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只要排污方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结果,那么排污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制,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相关排污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对排污单位是否收取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因此,即使企业排污符合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排污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是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是关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的规定,与之相对应的,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违法行为;行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是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与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相比,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是缺少了“行为有过错”这一要件。

笔者通过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分析,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应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行为。环境污染行为是指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的行为。而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环境污染行为,最重要的一点是把握该行为是否以违法性为要件。法学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环境污染行为须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为前提,这就要求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前提条件。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包括滥用权利、不履行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法律禁止等等。②

有学者认为,无论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只要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从而具有了危害性,即可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行为的违法性并不构成环境侵权行为的必要前提,而行为的致害性才是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③

还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并不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④

综上,虽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的规定,环境污染的行为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在《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并未有要求环境污染的行为一定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同样,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未有此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的排污行为分为合法排污和违法排污。

为了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依据,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数量或者浓度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是判断企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依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前提下,行为人才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违法性并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环境污染行为的构成条件,也就是说,排污是否达标不影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因为企业的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仅仅是企业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判定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任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是指排污者污染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或者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因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并不一定在行为发生时就立刻出现,很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结果,尤其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可能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仅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就只能在损害结果发生后才可以对环境污染行为采取补救性措施,而无法采取预防性措施。所以,环境污染的构成要件不仅应包括已实际出现的损害结果,也应包括污染行为已经发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之前的潜在危险,即为损害事实。

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逻辑联系。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一样,在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中,只有当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污染者才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但其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的是,由于环境污染行为往往是通过环境这个媒介来作用于人或物的,因此致害过程具有间接性,而一些污染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又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种因果关系并不会立刻显现出来。

同时,由于环境污染的一个损害事实可能由数个不同的环境污染行为引起。随着污染物的不断排放,其损害事实也将持续出现,即使停止了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损害事实也不会立即消失,而会在环境中继续存在。因此,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比一般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更为复杂。

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

一般来说,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问题。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我国实行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索赔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负有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污染者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义务。但是,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如果因为受害人对环境污染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非常困难,这样,受害人是难以获得赔偿的。

为此,《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表明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所应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也就是说提出主张者不再必须首先负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只要否认者不能从相反的方面证明某一事实不存在,那么否认者将要承担败诉风险。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言的。其目的在于免除本应由提出主张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相对方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将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加于实施环境污染的行为人,有利于保护环境污染中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和减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规定,当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第三人造成的、正当防卫造成的、紧急避险造成的以及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行为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和减责事由如下: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起源于罗马法,原意为“上帝的力量”,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是人类无法抗拒的外在力量,主要是指一些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同时也包括一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由于不可抗力是不受人们意志支配的,而这时又要求人们去承担与其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并且是不能由人们所控制的不利后果,这样对责任承担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不可抗力不仅是一般侵权行为中的免责事由,同样也是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免责事由。但需要注意的是,从《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发生不可抗力,排污者也不是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就必然的免责,而是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进一步污染损害的扩大,否则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的故意。《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主观过错是指故意和重大过失。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不利后果,仍然实施该行为,这就说明受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就应由受害人自己来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责任。为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时,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基本理论,过失可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当被侵权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能减轻侵权者的责任,而只有当侵权人有主观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结果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对损害结果是因第三人造成的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当损害后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时,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第三人是指污染者和被侵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但笔者认为,依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对于环境污染是由第三人造成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仅指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结果的情形,而不应包含第三人与污染者共同过错造成的污染。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仅给予适当补偿。但笔者认为,从环境污染的特征以及所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上来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免责和减责的规定在环境污染责任中都没有适用的余地。

(作者分别为牡丹江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注释

①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41页。

②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495页。

③王明远:“环境侵权行为研究”,《科技与法律》,1994年第4期,第39页。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7

关键词:根际环境;污染土壤;根系;根系分泌物;细菌;菌根真菌;土壤动物

1引言

根际环境是指以植物根系为中心,所形成的含有大量微生物、土壤动物、植物根系及其分泌物,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特性上而不同于周围土体的微区域环境。根际环境内土壤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富有大量的生物,其微生物和原生动物的数量比非根际土壤要多得多.[1]。根际环境内土壤生物学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植物根系分泌物的性质,一些研究结果表明:根际土壤微生物活性及其群落结构随植物生长发育而变化,对根系生长发育、营养产生很大的影响.[2,3]。正是由于根际环境内这些特殊的特性存在使得污染物在根际环境内表现出特殊的化学行为。

作为植物根系生长的真实土壤环境,根际环境在对污染土壤修复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近年来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对动物、植物及人类的直接的和潜在危害以及被污染环境的综合治理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生物修复已成为污染生态学和环境生态学研究的热点。存在于土壤中的污染物首先通过根际环境与植物相接触,进而通过植物和根际环境内的生物来降解这些污染物质。根际环境内植物的根及其分泌物和微生物、土壤动物的新陈代谢活动对污染物产生吸收、吸附、降解等一系列活动,在污染土壤修复中起着重要作用.[4]。基于此,本文着重从植物根系和根系分泌物、微生物(细菌、菌根真菌)和土壤动物等方面进行概述,总结了它们在根际环境内对污染土壤修复的重要意义。

2根际环境内植物根系及其分泌物对污染土壤的修复作用

植物根系是土壤食物网的主要基质和能量来源之一,驱动土壤生物、化学和物理过程.[5]。植物根系如同一张“过滤网”,使通过的重金属得到固定并吸附于土壤表面,从而降低重金属在土壤中的生物有效态,达到减轻重金属污染的效果.[6]。植物根系是植物吸收营养物质的重要途径之一,因而也成为污染物质进入植物体内的重要路径。利用植物根系修复污染物正是应用了根系这种“提取能力”,对于富集在植物体内的污染物,通过植物自身的挥发和人为对地上部分的收获达到修复的目的。

2.1植物根系分泌物对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

植物根系分泌物是植物在生长过程中,根系向生长介质分泌质子和大量有机物质的总称。Mench等的研究表明,根系分泌物各组分(粘胶、高分子、低分子分泌物)均可与重金属发生络合作用,高分子与低分子的络合物可能有助于重金属向根表的迁移,而粘胶包裹在根尖表面,可认为是重金属向根迁移的“过滤器”.[7]。

根系分泌物主要通过活化、螯合、还原等作用来降低根际环境内重金属的有效性和毒性。此外,根分泌物被根际微生物利用,使根际土壤的氧化还原低于非根际土,从而改变根际土壤中变价重金属如Cr、Cu等的形态及有效性.[9]。在重金属等环境胁迫下,植物通过调节根分泌物的成分使根际环境更好的与外界环境相适应。如在铝胁迫下,耐铝植物可通过分泌有机酸,以缓解铝的毒害.[10]。另外,根系分泌物及其分解程度均影响土壤中重金属的吸附-解吸特性,植物根系分泌的新鲜分泌物可减少土壤对重金属的吸附,提高其扩散性 .[11]。

2.2植物根系分泌物对有机物污染土壤的修复

根系分泌物对污染物的降解主要通过酶系统的直接降解和增加微生物的数量和提高其活性的间接降解.[12]。前一种途径已被一些研究所证实,如有毒有机物在外酶的作用下分解为低毒的形态、磷酸酶可降解有机磷杀虫剂 .[13]、植物死亡后释放到土壤环境中的酶还可以继续发挥分解作用。其中尤其植物特有酶对多环芳烃的降解为根际修复的潜力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14]。根系分泌物通过影响根际土壤中微生物数量和活性来实现有机污染物的修复是主要途径。

3根际环境内微生物对污染土壤的修复作用

根际微生物通常是指细菌、放线菌和真菌(尤以菌根真菌为主)几大类。根际环境内的微生物对污染物具有多种修复手段,有的以污染物为碳源和能源,有的与污染物共代谢,通过代谢过程,这些离子可被沉淀或被螯合在可溶或不溶性生物多聚物上.[15],进而达到对根际环境内污染土壤修复作用。

3.1根际环境内微生物对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

细菌对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主要表现在吸附能力上。尤其集中在汞、铬(Hg、Cr)等方面的研究上,证实了可以降低重金属可移动性和生物有效性,从而对污染土壤起到修复作用。根际环境内有独特的氧化还原电势与溶解氧水平,也为污染物的挥发和还原提供了条件。例如,土壤细菌对无机与有机汞化合物的还原与挥发;铬酸盐的还原与亚砷酸盐的氧化.[16,17]。另外,细菌为了生存在寻找碳源和能源的过程中就会形成一种进化优势——趋化性。细菌趋化性在根际环境内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趋化性可以使降解菌株与污染物紧密接触,解决污染物的生物可利用问题.[18]。

关于菌根真菌对重金属的相对独立吸收作用很早就已经有了研究。如,Cooper和Tinker.[19]采用能区分根系和菌丝的装置,利用同位素示踪技术,演示了内生菌根菌丝吸收、累积和移动.65Zn的过程,表明了菌丝本身能够吸收重金属,这可能促进了根系对重金属的吸收能力。此外,外生菌根真菌还具有它独特的特点——屏障作用,因菌套的形成而较为明显,对重金属起了物理阻碍作用,阻止重金属向植物体内转移.[4]。另外,菌根真菌还通过屏障、螯合以及菌根根际效应来影响微生物活性.[20]等作用,进一步促进污染物的降解和转化。

3.2根际环境内微生物对有机物污染土壤的修复

根际环境内的细菌除了对无机污染物具有独特的降解之外,也对大多数有机污染物进行降解。它们除直接的代谢活动外,还能以根分泌物和根际内有机质为主要营养源,从而具有根际环境外细菌所不具有的降解特点.[4]。Ortega-Calvo等人首次评价了根际环境内细菌的趋化性使根际内降解性细菌数量增加,提高了污染物的生物可利用性,促进了根际内多环芳烃的降解.[21]。

菌根真菌作为根际环境内根系与土壤相接触的重要媒介,在促进有机污染物的降解和转化、促进污染土壤中植物的生长、有机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22]。研究表明,受菌根接种的植物根系对农药的污染有很强的耐受力,菌根通过吸收、积累以及分泌物对农药进行分解、挥发等一系列的作用降低了有机农药的毒害。林先贵等.[23]研究发现了接种VA菌根真菌后,白三叶草的菌根侵染率、生长量和对N、P 元素的吸收量都高于不接种的对照植株。王曙光等.[24]也进一步揭示了 AM真菌的菌丝在酞酸酯的降解和转移过程中起了某些特殊的作用。在对外生菌根真菌的众多研究中,均揭示了其对有机除草剂的降解吸收作用。

4根际环境内土壤动物对污染土壤的修复

目前对于土壤动物修复的概念还没有准确统一的定义。据大量研究表明土壤动物修复技术是利用土壤动物对污染物进行机械破碎、分解、消化和富集以及在土壤中进行的翻耕和穿插等活动影响污染物的迁移和分布,并通过肠道排放的微生物及分泌的酶而使污染物降低或消除的一种生物修复技术.[25]。土壤动物作为土壤中的一份子,它们的活动、生长以及繁殖都与土壤的理化性质息息相关,尤其生活在根际环境内的土壤动物对有机物污染物的机械破碎和分解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大量的肠道微生物及分泌的酶也转移到土壤中来,它们与根际环境内土著微生物一起通过吸收、降解等方式使得污染物浓度降低或消失。

土壤动物生活在土壤环境内,作为土壤污染的一个评价指标.[26],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土壤的污染状况。在土壤中添加有机氯培养蚯蚓试验中,谢文明.[27]等发现蚯蚓对所加的有机氯农药的富集作用明显。蚯蚓不但富集了重金属,还可以改良土壤,保持土壤的肥力。将蚯蚓应用于污染土壤生态系统的恢复,甚至应用于强化污染土壤生态系统的修复,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在实际应用当中也有较大的可行性。

除了以捕食和代谢分泌为基础的假说外,土壤动物对微生物群落结构、土壤有机碳、根系生长及植物群落等的影响也将对根际生物修复产生深远的反馈作用.[28]。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加大土壤动物其它种类,如甲螨、线虫、跳虫等微型和中型土壤动物对土壤污染修复作用研究。

5结语

根际环境内除了上述的生物种群外,还有很多微生物及土壤动物类群,而对于它们在根际污染土壤中修复作用研究的较少。土壤遭受污染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存在相对单一的污染物,几乎都是多种污染物综合污染的结果。生物修复体系中任何单一生物体一般都不具备降解复合污染物整体能力,因此,生物联合修复是必须采用的。修复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各有机体及相互结合产生的修复作用。随着科技的进步根际环境内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技术已经取得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受到区域生物特性以及自然环境的限制,还存在着许多局限性。

(1)土壤中根系的形态和根系的构型在污染土壤中的修复作用研究的很少,应加强不同土壤层中根系修复作用的研究。

(2)由于根际环境是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在营养及重金属等的胁迫条件下,根系分泌物产生的机制以及影响根际环境中其它组成成分的机理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3)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污染物浓度没有达到生物降解的最低含量,迫使生物无法发挥其正常的降解功能,鉴于此,微生物对污染物最低量的降解反应能否进行定量的研究。

(4)微生物对根际内污染土壤的修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菌株的生存条件、营养条件以及菌株的呼吸活性等,而从这一视角研究的比较少。

(5)土壤动物在对根际内污染土壤修复中的研究报道的很少,大部分都是集中于蚯蚓的修复作用,而应加强对土壤动物其它种类,如甲螨、线虫等微型和中型土壤动物对土壤污染修复作用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对实验条件进一步的精确模拟,很多新的技术和理论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如,分子生物学技术、基因工程理论、重新组建微生物的遗传性状、筛选具有降解多种污染物且降解效率更高的优良菌株及酶系,显然已经成为污染土壤修复研究的热点。通过对以上内容的深入研究,必将促进生物修复技术从实验室走向大田生产应用。

2012年11月绿色科技第11期致谢:感谢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由导师朱永恒提供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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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8

土壤是种养殖农产品主要的环境要素,其承担着产地环境中大约90%来自各方的污染物[1]。近年来,由于产地土壤环境受到污染而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逐渐增多,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和研究[2]。土壤污染具有多源性、隐蔽性、累积性等特性,决定了它对生长在其中的农产品危害的复杂性、长期性、潜在性和突发性[3]。因此,研究产地土壤环境中主要污染物的来源、特点以及污染现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对有效保护我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的定义及分类

土壤污染的定义目前不统一,主要有3种不同观点。(1)“绝对性”定义,即部分学者认为由人类向土壤添加有害物质,土壤中该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了土壤背景值,土壤就受到了污染。(2)“相对性”定义,即有学者以特定的参照数据来加以判断,如以土壤背景值加2倍标准值为临界值,如果超过临界值,则认为土壤已被污染。(3)“综合性”定义,即定义为不但要看含量的增加,还要看后果,即当加入土壤的污染物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或污染物在土壤中累积量超过土壤基准值,而给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此时才能被称为污染。由于第3种定义更具有实际意义,而被使用的最多。土壤污染主要可分为无机物污染(重金属、化肥、盐碱类),有机物污染(主要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以及难降解的农药等有机物质),生物污染(带有病菌的城市垃圾、厩肥等)以及放射性污染(锶和铯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放射性元素)等类型,污染物可单独对土壤的污染起作用,但多数是多种污染物共存的复合污染。产地土壤环境的污染物来源复杂,但主要来自工矿企业“三废”污染和污水灌溉两个方面。据统计,我国耕地污染退化面积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10,其中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近1000万hm2,使用污水灌溉的耕地已达330多万hm2[4]。近年来,农业面源污染也开始成为引起土壤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主要的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物

(一)重金属类物质

目前,国际上公认影响比较大、毒性较高的重金属类物质一般有5种,即汞、镉、铅、铬、砷。20世纪50-70年代,日本富士县的“骨痛病”就是由于镉污染而导致糙米中镉超标而引起的,患者数千人,其中数百人死亡,至今还有人不断提出和索赔。随着我国工业和农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于污水灌溉和工矿企业排污引起的产地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问题也逐渐显现。如我国20世纪70年代,就有学者研究发现辽宁省沈阳张士灌区的土壤重金属超标严重,污染面积达2500多hm2,造成农产品无法食用[5]。雷鸣等人对湖南工矿污染区的调查也显示,株洲和湘潭等地工矿污染地区的镉、砷和铅污染面积占当地耕地总面积的90%以上[6]。在各类农产品中,水稻和叶菜类蔬菜是最易富集重金属元素的农作物[7~8],因此,当土壤被环境中的重金属污染后,稻米和叶菜类蔬菜中重金属残留问题值得关注。重金属污染普遍具有以下共同点:(1)污染面积逐渐扩大。由于重金属类物质与污染排放密不可分,随着工农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重工业的地域性转移,重金属元素威胁的范围逐渐加大。(2)污染治理耗时较长。土壤中的重金属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即使通过生物修复等手段,某些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也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3)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土壤中的重金属会被农作物吸收,通过食物链逐级放大和改变存在形态,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比如,汞被生物体甲基化后形成甲基汞,其具有神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语言和记忆能力障碍等严重问题。人体长期摄入重金属,会蓄积于内脏和骨骼中,引起多种疾病。如在人体内,镉的半衰期长达7~30年,可蓄积50年之久,能对多种器官和组织造成损害[9]。如此长的半衰期,对人体来说甚至是不可逆的,一旦进入体内就难以排出。

(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POPs是指一类具有长期残留性、生物蓄积性、半挥发性和高毒性,能够在大气环境中长距离迁移并能沉积回地球,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物质。目前,我国污染较为严重的POPs物质主要有:(1)多环芳烃(PAHs)。我国已有学者开展了对京津及附近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及东南沿海等区域的研究。结果表明,土壤中的PAHs主要来源于燃烧源(包括工业燃煤、汽车尾气排放等)。对北京郊区土壤中16种PAHs的研究表明,土壤中16种PAHs的平均浓度为1350μg/kg,其含量范围在16~3880μg/kg之间[10]。(2)有机氯农药(OCPs)。OCPs具有高效的杀虫力,1950-1970年被广泛用于农业生产,但是由于OCPs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质,其难以被化学降解和生物降解,在土壤中半衰期可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由于OCPs严重对环境的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国家开始禁止或限制使用OCPs。据统计,我国多年来累计施用滴滴涕40多万t,六六六等OCPs19万余t,虽然OCPs目前已被禁止使用,但是由于降解缓慢,其对土壤的污染仍不容小视[11~12]。(3)二英(Dioxin)。二英是一类物质的简称,包括210多种化合物。焚烧垃圾和塑料制品,以及有机物和氯的热处理过程,都会释放二英类物质。它们通过大气干湿沉降、污水污泥农用以及废弃物堆放等多种途径进入土壤环境[13]。我国有学者对一些地区土壤中二英含量的调查显示,部分省份土壤存在二英污染问题,其中钢铁厂和垃圾焚烧厂周围土壤污染尤为明显[14~16]。(4)多氯联苯(PCBs)。PCBs不但具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高毒、难降解的共同特点,同时还是内分泌干扰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目前,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发现有较高浓度的PCBs。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人迹罕至的海洋、大气、水、土壤中也发现了PCBs。我国从1965年开始生产PCBs,到20世纪80年代初停产,共生产上万t,多年的使用造成一些地区环境污染严重[17],已经在局部地区酿出了严重污染事件。POPs污染的主要特点:(1)高毒性。主要表现为它的“三致性”,即致癌、致畸、致突变效应。它还具有遗传毒性,能造成人体内分泌系统紊乱,使生殖和免疫系统受到破坏,并诱发癌症和神经性疾病。(2)持久性。POPs类有机污染物结构稳定,在自然条件下很难被降解。研究表明,即使是很多年前使用过,在许多地方依然能够发现它们的残留物,POPs分子结构中化学键具有相对较高的键能,可以抵御光解、化学和生物降解。一旦它们释放进入环境,将有可能在环境中持久存在。(3)生物蓄积性。POPs类有机污染物分子结构中通常含有卤素原子,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征,因而能够在脂肪组织中发生生物蓄积,从而导致从周围介质迁移、富集到生物体内,并通过食物链的生物放大作用达到中毒浓度。(4)迁移性。POPs具有半挥发性,能够从水体或土壤中以蒸汽形式进入大气环境或被大气颗粒物吸附,通过大气环流远距离迁移。在较冷或高海拔地方会重新沉降到地面上。而后在温度升高时,它们会再次挥发进入大气,进行迁移。如今在地球两极以及珠穆朗玛峰地区都已监测到POPs物质的存在。

(三)农业面源污染物质

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滥施化肥、农药和农用地膜所致。(1)化肥。自从1843年人类开始生产化肥以来,化肥的使用已有165年的历史,随着农业的发展,全球化肥施用量将不断增加。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化肥施用量逐年增长。农业部数据显示,目前使用量约稳定在5460万t(折纯量),平均施用量达500kg/hm2以上,远远超出发达国家225kg/hm2的安全上限。由于化肥主要来源于矿物,其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类物质,比如用作磷肥的矿石中通常含有一定量的镉元素,过量施用必然会造成间接污染。(2)农药。虽然有机氯等高残留农药目前已被禁止,但其他农药使用问题也非常突出。据统计,2006年我国农药年产量约130万t,使用面积约2.8亿hm2,只有约20%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18~19]。除有效成分外,农药中的助剂等其他成分也会长期残留于产地土壤环境中,形成持续污染。(3)农用地膜。由于设施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10年地膜覆盖面积约为1.8×1011m2,年用量约为130万t,年均约有50万t农膜残留于土壤中,残膜率达40%。而且在全部农膜市场中,高档农膜仅占2%,中低档农膜高达98%[20]。残留土壤中的劣质地膜不但破坏土壤结构,减低土壤肥力,还会在分解过程中析出铅、锡等有毒物质,影响作物安全。面源污染的主要特点:(1)影响面积大。与重金属污染等集中于工矿企业周边不同,面源污染物质影响面积非常大[21]。据统计,我国化肥利用率不到4成,在施用过程中,大量肥料未被有效利用并流失,这在我国几乎所有耕地中都会产生。(2)直接危害小。大多数面源污染物主要影响水体环境,对产地土壤环境的直接危害较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间接方面,即长期过量使用化肥会出现土壤孔隙堵塞、板结甚至酸化,降低微生物活性,从而降低农作物产量,同时能活化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3)污染控制难。农业面源污染的污染源并不具体,同时在给定的区域内它们的排放是相互交叉的,加之不同的地理、气象、水文条件对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影响很大,因此很难具体监测单个污染源的排放并加以控制。

三、我国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污染源头控制不到位

由于我国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污染控制技术不达标,工业“三废”和污水灌溉造成的产地土壤环境污染并未禁绝,污染事故仍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主要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对面源污染重视不够,导致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严重滞后。加之农业投入品使用方式粗放,缺乏科学引导,特别容易导致农业面源污染,使目前畜禽养殖业和矿物肥料大量施用造成的产地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逐步显现。

(二)污染底数不清楚

目前我国产地土壤环境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农业生产、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现在已开展的污染监测工作覆盖范围较窄,对产地土壤污染的范围、程度甚至污染物种类缺乏整体的掌握,导致防治缺乏针对性。

(三)污染治理缺乏有效手段

产地土壤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土壤本身的结构复杂,且各地土壤背景情况各不相同,对污染物的结合情况多变,加之复合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快速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难以实现。土壤污染修复的方法多种多样[22],包括物理方法,如客土法、热处理法等,缺点在于费用昂贵,难以用于大规模污染土壤的改良。化学方法,如化学固定或化学淋洗等,但前者只能降低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后者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生物修复方法,其中植物修复以运行成本低,回收和处理富集重金属的植物较为容易,成为了近年来发展的热点,但该方法的主要问题在于超积累植物较难获得,同时植物对重金属一季累积的绝对量并不可观。

四、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建议

(一)杜绝污染源头

消除工业“三废”对产地的污染排放,严格污灌管理。加大环保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污染排放标准,杜绝超标排放现象。特别注重产地环境的保护工作,设立定位监测点,健全农业环境监测网络。同时,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应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视程度,加强农业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农村环境管理机构。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水肥一体化等农业技术,鼓励使用农家肥或其他有机肥料,提高化肥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化肥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

(二)做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治理规划和分级工作

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污染往往呈现时空变异性,同时由于污染物种类繁多,潜在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难以简单界定。因此,应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小比例尺详细普查数据,摸清污染原因、污染种类和范围程度,做好治理的规划计划。同时,健全产地土壤环境标准,组织开展污染等级划分工作,对未污染的土壤,要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对轻度污染的土壤,应抓紧修复治理或种植替代作物;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严重的土壤,应坚决设立禁止生产区,或科学调整种植其他非食用农作物。

环境污染的特性范文9

第一、空气污染 我国城市的空气污染仍为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烟尘。

第二、水域污染 造成水体污染的物质种类有:有机有毒物质;无机有毒物质;耗氧污染物;植物营养污染物;病源微生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我国城市及其附近河流仍以有机污染为主,主要污染指标是石油类、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

第三、固体废物污染 包括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第四、噪声污染 我国多数城市的噪声处于中等污染程度。

第五、土壤污染 土壤的污染源包括烂施化肥农药,工业废水和废渣以及生活污水和垃圾等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例如,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标准,超种类、超量、超浓度排放污染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而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致使货物 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等等。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课题之一。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 三大危机 : 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 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 环境自净 。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

环境污染有各种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使我国的环境评价范围由单个建设项目扩大到区域发展规划,为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提供了法律保障;

10 月1日起实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止法》填补了我国在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空白。环境保护在更加强调法律手段的同时,经济手段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城市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用、强化垃圾处理费收取等措施,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城市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建设中来;在二氧化硫的防治中,“排污权交易”在山东、山西、江苏等地开花结果,显示出市场机制的巨大作用。

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的决心,也看到了环保的希望。然而在现在这个时代里,毕竟是一切都以经济为中心的,所以要环保同时也要发展经济才能适应这个社会的需求。当今城市经济发展中一个新名词备受关注------循环经济。与其说这是一个新的经济理念不如说是一个新的生态文化概念。因为它所提倡的由“资源---产品---废物”为特征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向以“资源---产品 ---再生资源”为特征的新发展模式转变,包含了人类发展观的变革。可以说将来的环保事业将溶入更多高科技的手段和更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法,未来的前景还是十分让人振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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