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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厂规章制度集锦9篇

时间:2022-11-25 23:37:48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范文1

  为认真搞好“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步走”的发展战略, 促进******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我厂)各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办公室系统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和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中电投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系统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 制订了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实施细则。对照实施细则,总结我厂2009年在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开展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2009年标准化管理推进年工作总体情况

1、 为认真搞好“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明确责任分工,我厂成立了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实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所有事项等。

2、 成立了******发电总厂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发电总厂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的安排和审定我厂“标准化管理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方案;规范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修改、执行和监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我厂发展战略的实施。

3、 根据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的要求,已正式制订、签署了《******发电总厂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发电总厂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发电总厂技术规程编制细则》等195个规章制度。

4、 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参照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的制度目录, 结合我厂和各部门的管理实际, 认真讨论制定了我厂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根据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我厂共有327个规章制度,136个管理流程,34个作业(技术)规程需要编制完成。

日前为止全厂要编制的规章制度有327个、管理流程有136个、技术规程有34个初稿编制审核修改达到送审这一步的工作已全部完成。

在审核签字未完成的规章制度有68个, 管理流程有50个、技术规程有28个。

在审批签字未完成的规章制度有64个, 管理流程有47个。

已的规章制度有195个, 管理流程有39个, 技术规程有6个。

5、 6月份组织了一次office办公软件中的visio绘图软件绘制流程图的集中培训班。

6、 对已的规章制度组织了全厂范围内的宣贯考试。

7、 根据《中电投***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运营对标实施大纲(试行)》的有关要求,制订印发了我厂生产运营对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订、签署了《******发电总厂生产运营对标管理办法》(试行)、《******发电总厂对标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发电总厂生产运营对标信息报送管理流程》等等有关生产运营对标的规章制度。

8、 编制完了我厂黔北#2机组和金沙#2机组生产运营对标管理手册。

9、 填补完成了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对标管理指标报表和每月的对标管理指标报表。

10、 编制2008年及2009年对标试评价。

二、典型经验与良好实践

1、 领导重视。我厂成立了以胡在春、王东贵为组长的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督促、落实、实施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修改、执行和监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按照集团公司及金元公司的要求,对我厂多年来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建立健全和完善所有的规章制度。

2、 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融入中电投集团的大家庭后,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通过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学习和实践,全厂上下在思想观念和行为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出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高度的重视和极大的热情。

3、 通过我厂各部门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参照中电投集团公司及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的制度目录, 结合我厂和部门的管理实际,认真查找问题,认真梳理流程,认真制定我厂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的同时,对我厂的管理环节进行深入研究,找出我厂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符合我厂实际的制度建设框架体系,对我厂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4、 在工作中我们推行严格实行周计划工作制,每周对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认真通报,以促使各部门合理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厂标准化管理工作按照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和一、二级流程计划目录的顺利完成。

    三、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制约因素

1、 缺乏经验和统一的标准, 在加上参加修编规章制度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对标准化工作的深入理解不同,会影响制度修编的进度和出现返工的现象。

2、 审核审批的时间花费较长, 每个制度编写完成都必须打印出来,送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手中审核签字和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完后,才能正式,需要时间较长,影响制度的修编工作。

3、 office办公软件中的visio绘图软件绘制流程图很多人不会,还需进行培训学习。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与建议

建议组织这方面的学习培训,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

五、明年的工作计划

1、 工作重点是规章制度的宣贯、学习和执行。

2、 印制我厂规章制度汇编。

3、 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我厂的规章制度。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范文2

关键词:起重机;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问题;看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等文件。起重机出厂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起重机来说十分重要,而在 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桥规》”)施行之前,“《条例》”、相应的起重机国家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起重机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还没有统一格式。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少起重机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出厂技术文件中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格式、内容等方面五花八门、各抒己见,而且,绝大多数“单位”仅提供一个单纯的合格证,内容也不尽相同,而起重机的“内在质量”无法证明。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内容不相同。如制造名称及地址、许可证及有效期、产品类别及产品品种、产品编号等,有的有,有的没有。

2、参数填写不完整。如工作级别、速度(起升、变幅、回转)、

运行速度(大车、小车)、起升高度等有的空着不填。

3、名称不规范。如“额定起重量”为“起重量”;“规格型号”为“型号”; “工作级别”为“起重工作制”;“产品出厂编号”有的为“产品编号”,有的则为“生产令号”等。

4、主要参数单位字母不规范。该用小写的则用大写,如“t”用“T”,“m”用“M”等。

5、出厂检验项目不全面。对主要受力构件、重要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等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有的仅有部分,有的甚至根本没有。

6、检验结论不统一。

①一种很简单:“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②另一种较完整:“本产品按××标准制造,产品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图样要求,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就上述起重机产品出厂技术文件中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存在的问题,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同行参考。

2008年8月1日“《桥规》”施行后,桥式起重机的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已规范,但其他“单位”至今没有一个比较好的起重机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范本供“单位”参照执行。笔者建议: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应尽快参照“《桥规》”和承压类特种设备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制定一个较规范的文本,供其他类别的“单位”执行。

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产品质量证明书封面。内容有:产品类别及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产品出厂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印章和检验专用章。

(2)产品合格证。内容有:制造单位及地址、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及制造完成日期等。

(3)产品主要技术特性。内容有:额定起重量、跨度、悬臂长度、幅度、最大起重力矩、起升高度、速度(起升、变幅、回转)、运行速度(大车、小车)等主要技术参数;工作级别;防爆等级;适用环境;操纵方式;设计规范及制造标准等。

(4)主要受力构件和重要结构件材质证明。内容有:构件名称、材料牌号、规格及标准号、材料化学成分及材料力学性能等。

(5)主要零部件一览表。内容有:零部件名称、零部件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外构件合格证明等。

(6)安全保护装置一览表。内容有: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外构件合格证明、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等。

(7)出厂检验报告。内容有:主要受力构件、重要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液压系统检查;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安全保护装置检查、附属设施(司机室、走台等)检查等。

(8)主要焊接部位检验报告。内容有:焊缝外部检查报告;对主要受力构件和重要结构件无损探伤部位,应在报告中标明探伤部位、探伤方法、探伤比例及长度、探伤标准和探伤结果等。

(9)铭牌实物复印件或拓印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GB/T14405-2011 通用桥式起重机;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范文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8010805

1 引言

在21世纪,电力发展的福利已经深入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种高科技高水平高效率的电力生产行业,对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电力生产企业,是一个资产设备数量大、品种多、自动化程度高、对设备的完好率及连续运转可利用率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和设备密集型企业。在电力生产系统运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故障和事故就会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甚至会波及社会用电安全。

据调查显示2012年上半年,全国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24起,死亡人数达到43人,比往年同期事故数量增加7起,死亡人数增加20人。其中,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8起,死亡22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5起,死亡人数增加6人;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6起,死亡21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增加14人。全国共发生21起电力安全事件,其中电网停电事件11起[1]。如此伤亡惨重的教训,不得不对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给予重视。

在现有电力生产行业管理方面是存在以下问题的,首先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孤岛现象严重[2]。不符合电力企业各部门强耦合的、严密的协同关系。其次是电力行业在信息化系统建设方面各系统间基本上没有联系。耦合度不紧密,与电力生产的整体性、连续性不符合。要想实现电力企业“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和一强三优的发展目标”还有相当一段差距。最后是电力生产系统本身就是危险源,并且存在安全隐患。设备异常情况、负荷变化、电能质量的变化都会影响电力生产系统运行。一旦某个环节发生变化,若不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造成事故发生。因此,加强和改善对电力生产行业的安全管理以及保障电力生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已经迫在眉睫。

对电力系统安全评估的方法有很多,常用的方法是确定性的安全评估[3~7]。其原理先确定分析对象,包括事故列表、系统网络结构以及时间范围和负荷状况。然后找出先违反系统运行状况标准的事故。最后采取措施解决这些事故。虽然确定性方法很直观好用,但是存在以下不足:运行标准不统一;单纯重视最严重、最可信的事故,而对非限制性事故疏漏使评价结果过于保守;事故发生频率没有考虑;难以评价系统安全工程能力级别及其能力优化升级问题。在这种形势下,美国国家安全局、美国国防部、加拿大通信安全局以及60多家著名公司共同研发SSE-CMM模型[8-10],国内外学者也纷纷对SSE-CMM进行探讨,并提出在工程项目上的应用。李志明,丛琳等人就SSE-CMM模型进行研究探讨,将其应该在电力信息安全工程评估,提高了系统安全工程能力;蔡皖东,李伟英等人基于SSE-CMM模型[10],并将其映射、剪裁、关联在电力通信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工程评估中,有效地改革了安全管理模式,降低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刘晓杉、乔悦怿等人基于SSE-CMM模型[11,12],对银行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合理进行评估,从而加强管理模式。由此可见,SSE-CMM模型在安全工程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13]。

参考前人所得经验,文章将根据电力生产系统的特性,利用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成熟度模型对电力生产系统进行映射、关联、裁剪得到电力生产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成熟度模型并对电力生产系统进行安全评估。此思路特点:安全过程域和基本实践并不是照搬固有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成熟度模型模板,而是根据电力生产系统组成结构来确定安全工程过程域;基本实践根据电力生产安全特性来确定;采用模糊聚类方法对通用实践进行分类,并确定通用实践。

2 电力生产系统SSE-CMM安全性评估

2.1 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成熟度模型(SSE-CMM)

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是指系统达到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性指标的能力,对一个系统工程的过程安全能力稳定地进行改善,该系统工程也会变得“成熟”。此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一套成熟的、可度量的安全工程过程。特点是任何工程活动在这个安全工程下都是清晰定义,并且都是可管理的、可测量的、可控制的且有效的。

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成熟度模型是由“过程域”和“能力”两个维数构成。过程域是为完成一个子任务所需要实施的一组工程实践,其涉及三种过程域:工程过程域、组织过程域和项目过程域。后两类过程域并不直接同系统安全相关,故不是模型的一部分。模型为每个过程域定义了一组确定的基本实践(BP),每个基本实践都是完成该子任务所不可缺少的。能力维表示的实践代表过程管理和制度化能力,称为通用实践(GP)。而通用实践是来描述每个级别的共同特性(CF),即每个级别的判定反映为一组共同特性。通用实践是应用于所有过程的活动,它们强调过程的管理、度量和制度化。用通用实践来描述共同特性的逻辑区域被划分5个能力级别(还有第0级,表示无安全工程能力,不予讨论)如图1所示。

2.2 电力生产系统安全性SSE-CMM模型构建

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成熟度模型(SSE-CMM)是一种衡量安全工程实践能力的方法。根据电力生产系统的安全特性,对其进行映射、关联、裁剪得到关键过程域,并拟定每个关键过程域中必不可少的基本实践项目,从而构建电力生产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电力生产系统安全工程过程域可以根据电力生产系统工作流程或者组成结构进行划分。通过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细致地调查以及相关文献资料调研来确定过程域的能力级别。根据能力级别等级,可有针对性改进其管理水平,提高能力级别,最终达到优化升级目的。

2.2.1 确定过程域与基本实践

根据电力生产系统主要组成结构特性,对电力生产系统进行映射、关联、裁剪选出关键电力生产系统安全过程域如下:PA01发电厂、PA02送电线路、PA03变电所以及PA04配电网。根据所选过程域,拟定执行该过程域必不可少的子任务,即基本实践项目。以发电厂为例,其基本实践项目如下:BP0101建立安全职责、BP0102指定的安全要求、BP0103安全配置、BP0104人员安全意识培训、BP0105安全控制机制、BP0106安全状态监视、BP0107设备安全防护及维护保养和BP0108安全应急预案及消防措施。映射与关联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2.2.2 电力生产系统的能力级别与通用实践确定

能力级别反映一组共同特性,而每组共同特性可由通用实践来描述。采用拟以SSE-CMM的公共特性为基础,采用模糊聚类方法对通用实践进行分类,组成电力系统安全工程工程的公共特性。以上结合电力生产系统安全特性以及所调查的资料文献和相关考察,确定能力级别与通用实践如表2所示。能力级别的原则与匹配如表3所示。

2.2.3 评估该系统安全能力成熟度水平

根据“5个能力级别”相关属性描述,对裁剪后的过程域中的基本实践进行关联与评价,从而确定该系统安全工程过程域的能力级别。主要步骤如下:首先是确定该系统是否执行了所有的基本实践;然后根据所列举的通用实施,考察所有的基本实施是否得到良好的管理与制度化。最后通过考察结果确定该过程域的能力水平。通过熟练度水平等级,电力生产部门优先对能力级别较低的过程域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从而提高其安全运行与管理,以达到改进其安全级别。

3 实例分析

根据对某电力企业展开调研得到相关资料,然后对某电力行业发电厂评估其安全等级。文章根据发电厂安全特性,构建发电厂基本实践以及相关通用实践。文章前面已经例出,此处不再重复。以下是对电力生产系统发电厂中的基本实践进行评估。

3.1 BP0101建立安全职责评估

该发电厂以多年管理及运行经验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该厂每年年初就已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各级安全负责人所担负的职责已在《安全员安全职责》中详细描述。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责任划分规定已在《调度科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描述。《各科室、班组报送资料时间表》规定定期对电力生产部门专业学习和总结资料进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明确部署对各级部门、各小组、各员工以及相关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并给予相关的奖励与惩罚。《人身安全责任书月度落实检查表》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决策措施执行进行描述,并按月度检查。《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名单》规定员工职责范围。《电业安全生产规程》详细描述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3.2 BP0102指定安全要求评估

该电力企业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每月对已执行的工作票、操作票进行认真的检查、评定合格率,对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进行考核。每季进行一次总结分析,查找在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给予记录。该厂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结合该厂实际制订《湖南省电力公司工作票、操作票制度补充规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即人员、时间、力量三个百分之百)该厂制定了《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试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此外,该企业要求员工熟悉《安全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安全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以确保安全工作顺利进行。人员作业要求规范,并有相应安全技术要求,如:国家标准GB4385-1995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12011-2000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622-1998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3.3 BP0103安全配置评估

该电力生产系统的所有设备都运行在标准化的机房中,机房内的设备资料、运行记录以及测试、操作修改日志以及安全记录等在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中被执行。该企业配置的安全帽、电绝缘橡胶板、防静电鞋、带电作业用遮蔽罩、防静电工作服等安保用品,其规格均采用国家标准(GB)。并且人员使用均需记录,每次工作前后都进行签字。

3.4 BP0104人员安全意识培训评估

该电力生产部门按照“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培训及教育活动。并根据员工岗位实际和工作特点,来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培训内容还包括《安规》、“两票三制”、防止失误操作管理、标准化作业等方面规程制度,来提高员工遵守规程、抵制违章的自觉性。该厂每周一上午举行的“安全日活动”以讨论方式进行展开,员工可根据自己对安全工作的感想进行发言或者对某方面还需加强安全建设给予自己的建议。会议内容均被记录在《安全会议记录本》上,并由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此外,该企业部门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当前安全生产状况,部署当前及下一步的安全工作,督促各类人员抓好安全工作。同时,由相应人员进行会议记录,并交负责人检查考核。公司工作人员要熟悉行业安全法规,通常有《安全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基本法规,定期举行学习并考试。考试内容包含时常安全常识、个人对安全工作理解等。

3.5 BP0105安全控制机制评估

机房中《设备运行记录》、《设备修改、更新记录》将所有设备操作运行更新修改情况随时记录保留。《设备运行分析报告》定期整理、统计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的运行指标完成情况、系统现存问题、故障与缺陷问题。《设备配置记录》详细配有各个设备硬、软件、支持系统等内容,并且每台设备参数、型号、配置等都急了在《设备统计情况》文档中。

3.6 BP0106安全状态监视评估

机房中所有设备运行情况保留在《设备运行记录》中,电力调度部门每日将收集查看记录,做出相应决策处理,并定期做出《设备运行分析报告》,包活发电机在线检测管理分析,发电机出口风温差检测等。其次,根据每种设备重要程度,电力部门以周期(日、月、季)对每种电力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所处环境温度、设备温度、压力、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线圈的磨损、紧固情况、各设备运行状况是否正常、有否警告提示产生等。其次,电力部门定期举行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根据“人、机、环”进行检查,其包括设备运行管理指标、技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并以安全检查表方式记录检查评估,督促整改完善改进。所有记录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方式进行保留,保留期限5年以上。

3.7 BP0107设备安全防护及维护保养评估

公司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设立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并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到位标准和防护设施标准》。领导小组对重点部位进行巡视、设立警示指标并派专人看护与记录。每年春、秋季对电力系统进行预试检修,检修对象主要包括防误装置、防护设施警示标示、继电保护装置以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检修结果将记录《设备防护及维护管理》文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文档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更换装置并做好了相关记录。

3.8 BP0108安全应急预案及消防措施评估

公司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编制规范》成立以各级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领导小组,并针对人身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其次,公司定期进行培训演练,并规范应急预案的上报备案,同时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普查,需要补充、更新的物资及时进行补给并将情况记录在《应急预案》文档。此外,公司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加强对机房监视和防控。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最终可以确定某电力生产系统中发电厂PA01系统安全熟练度能力等级为3级,即达到“充分定义级”。因此,利用“木桶原理”原理,该电力生产管理部门应该将管理重点放置在能力等级低的基本实践,通过改进、强化和完善,提高其能力等级,从而推进其他级别的改善。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第四十五条《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范文5

在今年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作为一名干部党员,我总是能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及时做好笔记,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推动我厂学习活动的良好开展,按时完成各阶段学习活动。并结合工作,深入实际,理解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因此获得二零零九年度优秀共产党员的荣誉称号。

在班组学习教育活动中,半年来,传达、贯彻公司、修配厂1、2、3、4号文件及各工种、各岗位职责及各种规章、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全面提升职工整体素质;保持每周的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高质量完成,利用上作业车小修项目的机会,整理出各型号作业车的小修内容、技术要求及工艺规范,全部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另外对新出版的《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组织全员逐条学习,使全体职工达到对新的《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的熟练掌握,并应用到生产,为生产服务。

二是贯彻零九年上级工作安排,积极有效开展节支降耗工作。

1、制定出台了本厂能源管理办法及大功率用电设备空调、洗衣机等的使用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了节支降耗工作的有效开展。

2、明确了本厂各项能源指标,日常做好卡控,月底进行汇总分析,保证节支降耗的指标顺利完成。

3、缩减成本,自制制动系统试验台。

我厂原有的701型三通阀试验台,由于年代久远,已不能适应新的制动系统试验要求,而买一台新的设备费用昂贵,我经过仔细的分析,觉得利用我厂现成的资源完全可以自制一套试验系统。说干就干,在征得厂部、公司领导的同意后,我就召集技术人员研究技术要领,制定制作实施方案,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我硬是抱着死啃骨头,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通过查阅技术资料,现场对比分析,以及不耻下问,向专家、厂家请教等,攻克了一个又一个疑难点,经过几次三番的不断修改论证,试验台试制方案终于出台。我们从报废车拆下各主要制动部件,利用角钢焊接固定支架,采购管件,按照图纸进行加工、连接……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而严谨的加工作业,试验台顺利完工。首次操作试验,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仅此一项,节约成本十余万元。

在安全管理方面:

1、及时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各种安全文件精神,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和“落标明责求发展,节支降耗提效益”“严两纪、反违章、重现场、落标准”回顾警示活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活动等安全专项活动,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2、学习“3.23”、“7.31”、“6.29”等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让安全思想理念深深植根于职工的心目中。以及普及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增进安全法制理念,维护治安综治安全。

3、认真落实逐级负责制,抓好安全关键,做好安全预想和安全巡查,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并及时排除,实现了作业、人身、交通、设备、消防等项目的全面安全。

在自控性班组建设中,我勇于探索,积极行动,接到上级通知后,立即按上级文件要求,成立了自控性班组建设领导机构,负责自控性班组建设的全面领导工作。制定出本厂《2009年自控性班组建设活动安排和计划》,对人员分工、建设标准、推进计划作出详细规定,用以规范指导自控性班组建设活动。

按照年初推进计划,一季度的工作在原班组建设的基础上,整章建制,从班组实际出发,修改、规范班组管理制度,使制度体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我厂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有:《轨修厂计算机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食堂设备定检制度》、补充完善了《轨道车修理消防责任区平面图》、《轨修厂消防工作责任分工》。

二季度完成工作有:

1、继续规范管理制度,新制定了《轨修厂能源管理办法》、《轨修厂办公室平面图》、《轨修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防火、防盗及综合治安管理制度》等,进一步提升了管理水平。

2、针对以前车辆检修记录存在格式简单、对单个车辆故障显示不明了等的弊端,我们根据段内作业车的使用和分布情况,按作业车生产厂家、型号,建立了单车检修技术档案,能做到对每一台车的故障显示、分析及车辆动态状况的最直观的了解,简化了管理步骤,进一步提高了生产效率。

3、创建卫生工作标准化模式,大力整治环境,把厂长办公室挪到大办公室旁边,集成为办公区,重新铺设了厨房下水管道,新建厕所、淋浴间,另外加强除草、灭蝇、灭蚊工作,使厂区面貌大大改观。

下半年的工作主要就是: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范文6

[摘要] 药品抽验是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作为药检人员要加强自己快速识别假药的能力,利用各种手段来发现并鉴别假劣药品。

[关键词] 药品抽验;快速鉴别药品;工作体会

[中图分类号]R92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10(a)-109-02

药品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技术支撑,抽验的准确性对监督管理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每年国家用于药品抽验的经费达数亿元,而药品抽验的合格率在95%以上。因此,在基层监督中开展快速鉴别药品、提高识别假劣药能力及工作效率,避免检验经费的浪费,已是当务之急。针对当前药品市场假劣药的特点,通过观察药品外观性状,采取水试、火试、眼看、口尝、耳听、称重、电话查询、网上搜索等方法,可直接感观,迅速区分药品真、伪、优、劣,方法简单易行。

1当前市场假药包装材料薄弱特点

1.1假药烫金工艺及薄弱点

1.1.1压膜模具、模版修整不够好。受烫金温度、金箔质量、色调等多种因素影响,假药烫金印痕边缘不清不整,用放大镜观察,多有毛边、毛刺现象。

1.1.2烫金平面有小凸起,不平整。

1.1.3烫金热合牢固性差,用手搓揉易掉色。

1.1.4花麻点较多,脏面情况较普遍。

1.1.5金箔相对较薄。

1.1.6色调以金黄色较多,黄色较浓(一般厂家正品色调以银黄色较多,色调柔和)。

1.2假药铝箔工艺及薄弱点

1.2.1假冒进口药品的铝箔压制以棱型点型点状格为多,假冒国产药品以棱型网状格为多。

1.2.2热压合工艺差,压合铝塑不均匀,有的易分层揭开。

1.2.3铝箔板后印字工艺方面墨迹易擦掉色,字迹线条较细,印字墨色边缘不整齐,双色套色不规范。

1.2.4铝箔板的切制方面,边缘不整齐,有毛边情况。

2.2.5铝箔板的形态有时与正品区别,如直板、长弯曲、宽弯曲等。

1.3印刷套色色调工艺及薄弱点

1.3.1对于有些仿制彩色图标的假药包装,有时可能因丝网的密度和网纹型号区别而致印刷的清晰度也有差异。

1.3.2一般来说,比较有规模的药厂包装商标印刷一般为定点厂家,设备比较先进。如电子分色、调墨调色、印刷环境温度、湿度、承印物材质材料、密度、吸附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改变很小的某一环节指标,印制出的彩色色调即有明显的区别。因假药的制作,多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进行,所以,要想和正品标示包装彩色印刷的色调完全相同几乎不可能。这也正是假药一个非常突出的弱点。

1.4说明书方面的弱点

1.4.1说明书的折叠痕不规范。说明书折叠后留下印痕,此工艺虽简单,但假药一般对此工艺比较忽略,随意性比较强。而正品尤其是较大规模药厂生产的产品,无论机器折叠或手工折叠,模式比较固定规范。如: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的产品(吗叮啉片、西比灵胶囊、息斯敏片等)一般为7道折痕,而假药冒充产品只有4~5道折叠痕或不固定。即使有7道折痕,但说明书折痕方向正面反面与厂家不同,边缘有弧度。

1.4.2说明书的材质。有时用单胶纸说明书假冒双胶纸说明书;用不同规格克数的纸假冒,用不同裁切规格纸假冒。正品厂家一般对药品说明书材质克数、切制规格、纸质质量要求比较稳定。

1.4.3说明书的印刷质量。假药说明书当中暴露出的破绽、疵点较多,如:糊版、印刷不均匀、水印过重过浓、断笔、断划、标点符号移位。

1.5片剂及胶囊的印字压痕工艺弱点

1.5.1用放大镜观察,印痕痕底有尖底与平底的不同,而假药平底相对用的较多,如假冒的北京降压0号。

1.5.2胶囊印字不清晰,印字线条过粗或过细,并且易掉色。如假冒的快克胶囊。

1.5.3因为印字油墨质量等因素致假药胶囊有时出现点状污染。

1.6包装盒裁切特点

1.6.1一般来说,相当一部分正规厂家在裁切小包装盒时,切制边缘较齐整,无毛茬毛边,而假药工艺较差。

1.6.2一般假药包装盒裁切不规范,压线不准确。

1.6.3包装盒的舌扣裁切,由于厂家正品药品裁切是定点厂家和定点设备,舌扣、锁口模式(无切口、平切口、45°角切口、90°角切口)不同,假药有时极易忽略此点。

1.6.4多使用丝网及速印技术工艺,由于丝网印刷和现代小型印刷设备操作简单,印刷速度快,印刷应用也较广泛。而假药运用该种工艺造假的情况也较频繁。

1.7批号码及印章等弱点

1.7.1批号码数字。药品标识批号是包装工艺完备后补印上的,所以,大多厂家有所不同,在一定的时期内,其特点特征是比较稳定的。而假药一般比较随意,主要表现在盖印度位置随意,不规范;构字大小不一,字型不一。

1.7.2数码印章的色调。印章油墨很多厂家都是比较稳定,而相当一部分假药批号印章与正品区别较大,甚至同一批次药品出现多种印章数字构型色调。

1.7.3动控制批号打印方面的弱点:①喷墨打印:喷墨打印是无接触印刷,感观赏束点均匀。移位笔顺相互协调,无明显错位,手感印迹平整,无凸凹感。假药在仿制喷墨打印字痕时,往往采用机械的凸起模具压印或用普通打印蜡纸经微机打印制版后“漏印”,这样印出的字痕数码与正品喷墨打印明显不同。②数码穿孔打印:为无油墨标记,此穿孔打印是在包装物或标签中进行一些穿孔数码组合而进行的打印工艺。其特点是孔眼均匀,边缘整齐,各圆孔规矩。而造假者仿制时,多是用某些针状物凸起进行手工压痕,所以,有时孔径不均,边缘不整;孔眼不透,仿制一般较粗糙。③批号点阵打印。也是无油墨印迹。就是在药品容器包装中,通过特殊工艺作起表面浮雕成痕迹表示数码和符号。如在塑料包装、金属器皿、纸盒包装中都常可见到。造假者仿制点阵打印批号时,常常采用的是油墨印刷的形式代替,不仔细勘验是不易被发现的,但手感区别就比较容易。如:印刷的点阵印痕手感凹凸棱角不明显,手指甲或利器刮易掉色,使印痕消失,如地奥心血康、宝宝一贴灵、妇科千金片的批号。

1.8包装采用塑料等轻便包装(简化包装弱点)

1.8.1减少包装的用材。通常一些假药在选用塑料瓶包装时,选用的塑料瓶相对重量也普遍较正品塑料瓶的重量轻得多。这样可以降低很多成本,如假冒壮骨关节丸塑料瓶包装较正品重量低一倍。

1.8.2简化包装的形式。例如:省去封签(盒签),省去封口签,省去充填物,旋封式塑盖用普通品代用,塑料瓶无厂家名称或标记。提高包装规格,如将通常100片/瓶复方甘草片做成500片/瓶或1000片/瓶规格。

1.8.3代封装、标识简化。一般来说,假药热合工艺差,揭开膜后塑代边缘完整(正品一般不易揭开)。也有一部分铝塑膜封口的塑料瓶包装封口不严密。还有一些假药塑代内省略了说明书及标签所注明的内容。

总之,由于假劣药受环境条件、生产条件限制及利益驱动的影响,并且由于厂家的防伪设置,因此,假劣药品与正品在包装上有很大差别。通过检查包装材料的薄弱点就可大量发现查处假劣药品。

2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

2.1检查药品表面、质地、颜色

白色的片剂,看白色是否纯正,质地是否松散。片上的印字是否清晰等。查看包衣片颜色是否均匀,有无色斑。检查包衣厚度是否均匀,有无过薄过厚现象等。中成药因大部分有流浸膏等有效成分提取物,其内容物一般颜色较深,如果颜色差别较大,则该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胶囊剂的内容物如何。如正品阿莫西林胶囊,用手指搓捻有涩的感觉,白色纯正,假品一般都为细颗粒状,白色不正,呈暗灰色。

检查注射液的颜色。维生素C遇光线及高温后氧化变黄,生成三羟基丁酸及草酸而失效。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因水解而呈黄色,安乃近注射液易氧化,分解出4-甲基氨替比林而变成黄色。异烟肼注射液遇光线及高温等会分解变成黄色。

2.2口尝药品的味道

有些药品由于具有特别的味道,通过口尝易于鉴别。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品种的药品采用火柴头、牙签等沾取药品口尝,还可采取舌舔尝、嚼尝等方法。如氯霉素、红霉素、环丙沙星、对乙酰氨基酚等特苦,青霉素、巴比妥类药、生物碱类药等比较苦,而多潘立酮、磺胺类、激素类微苦,中药中复方丹参片、三黄片等很苦。

此外特异味道的药品也很多,如林可霉素、酵母片、维生素类、地奥心血康、复方甘草片、头孢氨苄(坏红薯干味)、胃复安、胃必治等许多消化系统用药、部分镇咳药品等。

2.3 火试法

2.3.1利用药品焰色反应,钙盐类(砖红色)、钠盐(黄色)、钡盐(蓝色)、钾盐(紫色)以鉴别含此类金属离子的药品。

2.3.2采用灼烧药品,多潘立酮片、感康片正品点燃有冒油现象,伪品没有。磺胺类药亦有此现象,而灼烧头孢唑啉钠(特殊味),维生素E烟酸酯胶囊(包谷味)等药品也可快速鉴别药品。

2.3.3有些藤木类,树脂类和动物类药材用火烧之,能产生特殊的气味,颜色,烟雾,响声等现象,如降香微有香气,点燃则香气浓烈,燃时有油流出,燃完留有白灰,血竭放在锡纸上,下面火烤,溶化后色鲜红如血而透明,无残渣,麝香少许,用火燃时有轻微爆响声,起油点如珠,但无臭气,灰为白色。

2.4水试法

水试法,也称水溶液或水浸法。就是将药品放在适宜的容器中,加水进行漂洗或淘洗、振摇、水煮、水浸等,根据溶液的颜色及剩余沉淀的情况,判断假药及药品质量水平的方法。应用药品品种范围也较广。如冲剂、水米丸、散剂、胶囊剂。尤其对中成药的勘验检测区别效果较明显。对以非药品假冒药品形式的假药鉴别效果好。

壮骨关节丸的勘验鉴识,正品壮骨关节丸加水后加热,当水温升至80℃左右时,水丸基本漂浮在水面上,煮沸后,约3~5 min即溶散。而假冒南方制药厂壮骨关节丸,煮沸十几分钟,浸泡十几天也未能全部溶散。

西红花用水泡后,水变为金黄色,花不退色,秦皮用热水浸泡,浸出液在日光下可见碧蓝色荧光。

2.5称重法

采用小型称量台秤,现场称取包装材料的重量及药片、胶囊、软膏的重量,从而发现大量假劣药品,如西安杨森等名牌厂家其包装材料、药片重、说明书重固定在很少的范围,现场称取能非常快捷的查处假劣药品。

2.6电话查询和咨询

我们可以利用全国兆信查询电话查询真伪,简便快捷。还可直接查询兆信网,此网列有所有有兆信防伪电话的厂家和产品,如快克、怀素片等。有些药品无电话防伪,可打电话向厂家咨询,该厂是否生产了该批号的药品,或直接把药品寄往药品厂家。

总之,多种快检方法的运用,可以便捷有效准确地筛选抽验样品,提高抽验的效率,为监督执法做好技术依据,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监督效能。

[参考文献]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范文7

一、全年目标

全年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无重大事故隐患,工伤事故发生率低于厂规定指标,综合粉尘浓度合格率达80%以上。

二、指导思想

要以公司对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为指导,以工厂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为标准,以安全工作总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以车间、班组安全管理为基础,以预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大事故为重点,以纠正岗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员工劳动保护穿戴为突破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开创安全工作新局面,实现安全生产根本好转。

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出实招、使真劲,把“安全第一”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通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解决领导意识问题,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第一”的位置上,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安全,责任意识才能到位,才能管到位、抓到位,才能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整改事故隐患,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力保安全生产。

四、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工厂现状,确定出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完善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大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力度,认真开展厂级月度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车间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坚持班中的三次安全检查,并要求生产科、车间领导及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组织整改,暂不能整改的,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突出对煤气炉、锅炉、硫酸罐、液氨罐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强化专项整治,加强对岗位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现象,最大限度降低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工厂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五、继续加强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范文8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是生猪养殖、屠宰、消费大市,猪肉是城乡居民重要的肉类食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保障肉品卫生安全,是全面落实十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真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和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践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认识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扎实深入的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标准,逐步压缩一批屠宰设备老化、技术工艺落后、企业效益低下,发展后劲不足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达不到审核清理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和实施步骤以及我市的规划要求,列入压缩清理范围,分期分批停产、关闭。

二是建立严格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人员,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瘦肉精”检测、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要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建立肉品质量追溯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检疫、肉品检验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信息。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台帐,保证出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使用。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向市商务局报告。

四是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点监管。各镇(区)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代宰为主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监督小型屠宰场点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生猪停食静养观察、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保证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安全。

五是规范生猪屠宰厂(场)证章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使用国家商务部统一式样的生猪屠宰厂(场)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格证章的使用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或出借证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伪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三、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一是做好本地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可以在全市辖区内及出市境销售流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于本市销售流通,不得跨出市域销售流通。积极推行机械化屠宰,冷链配送经营。鼓励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与批发、销售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签订厂场挂钩协议,实行统一配送制度。

二是加强外来肉品查验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外来(外市、县)肉品流通管理,严格落实申请、登记、肉品审验等管理制度。外市、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生猪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市商务局会同农委、工商、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认真做好核查登记工作,经审查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经登记审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进入我市销售的每批次肉品必须证章齐全、检验合格,运输车辆消毒、冷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年检不合格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三年内禁止其肉品进入本地市场。

外来肉品经营者(包括直销店、连锁店、联营店)和加工使用者必须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责任制度。落实质量自查、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

四、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对全市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总协调。各镇(区)对辖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体负责。

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负责全市生猪养殖、屠宰、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规划的制订、审批、执行;组织推进督查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明确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力,及时研究讨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重要问题。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按照领导组的要求,负责制订年度生猪屠宰发展计划和考核细则,落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的交办事项,牵头协调处理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过程中有关问题和矛盾,组织各部门对生猪产业链管理各领域制定专项制度、开展专项行动,有力打击各种生猪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放心肉”工程顺利推进。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外来生猪产品的登记查验管理。

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开展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履职到位,尽心尽职,全面完成领导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有关联合执法行动。

各镇(区)组织镇(区)生猪办、公安派出所、卫生所、农业(兽医站)等执法机构并会同工商、药监、质监等职能部门加大对屠宰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集伙单位和肉制品加工企业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强化猪肉流通、食用、加工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病害猪和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等不法行为。监督辖区内流通、消费、加工等环节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市外生猪产品。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核、申报,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的管理;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补贴申报工作,督促屠宰厂(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生猪查验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宰前停食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生猪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生猪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规模;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厂(场)到肉品出厂(场)全程信息,确保生猪产品出厂(场)手续齐全,品质合格;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添加有害物质以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违法储存生猪产品等行为,抓好源头管理,净化屠宰行业秩序。受理外来生猪产品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审查、发放登记证书、社会公告等工作。

市农委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建立对生猪按规定比例检测“瘦肉精”制度;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指导生猪养殖场健全完善生猪养殖档案,积极推行场(养殖场)、厂(屠宰厂)挂钩制度,推进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加大对活猪(包括淘汰母猪)收购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收购、贩运、经营病死猪、病害肉的行为,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出证、收费制度,禁止在屠宰厂(场)收费补检;严格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查验外来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标志。

市环保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防从药用渠道流失;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生产的行为。加强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生猪产品均来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餐饮服务业、集伙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外来生猪产品。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肉品质量监控,积极做好肉品质量抽检工作,严厉打击制售病害猪肉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要加强对肉品流通市场的管理,杜绝未经检疫、检验以及无定点屠宰厂(场)发票和检疫证明的肉品在市场上销售,加强市场内冷库管理,严厉打击贮存销售私宰肉、无检疫及肉品品质合格证章猪肉的行为,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加强对市场主办单位、超市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取缔无照经营,把好外来生猪产品市场准入。

市质监局加强肉制品加工企业以及冷库的管理,严格执行入厂猪肉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打击利用病害猪肉等不合格猪肉制售肉制品的行为。监督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外来生猪产品。

市财政局积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公路、水路运输环节的监管,发现运载生猪及肉品的可疑车辆、船只及时向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严防病害猪及肉品流入我市。

市物价局负责生猪购销市场价格监控管理,审查和制定猪肉产品市场购销差价水平和屠宰厂(场)批发最高限价;适时向社会猪肉价格信息,为平抑市场肉品价格出谋划策;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肉品市场的基本稳定。

市公安局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放心肉”工程的执法行动,在特殊情况下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运输生猪及其生猪产品的车辆设卡检查。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保驾护航”,对阻碍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执法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大涉“瘦肉精”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销售含“瘦肉精”生猪等犯罪行为。

五、切实加强监管,彻底消除盲区

一是强化执法监督。各镇(区)、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执法监督,从源头进行控制,坚决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定点资格,并从严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病死猪、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查处取缔私屠和加工窝点,对违法当事人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净化肉类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是未经定点屠宰或未经检疫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上市;加强对宾馆、饭店、食堂、肉食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肉类食品管理,堵塞注水肉、病害肉销售渠道。做到生猪从饲养、屠宰加工到肉品销售和使用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二是强化冷库管理。生猪屠宰企业内、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冷库,须到商务局登记,由农委、商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领域以及无明确管理部门的冷库,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加工企业内冷库(以证照规定的项目为准),须到有权部门领取相关证照,到质监部门登记,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养殖、餐饮企业内冷库,由农委、食药监局分别负责监管。

三是强化病害猪及制品处理和相关案件查处。(1)养殖、贩运、经营环节出现病死猪的,由农委负责病死猪的认定、处理,已流入相关屠宰企业、流通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由农委分别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2)定点屠宰环节发现病害猪(肉)的,由农委负责病害猪(肉)的认定,商务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由商务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3)流通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农委、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工商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食品加工、餐饮企业的,由工商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4)食品加工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农委、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质监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已流入餐饮企业的,由质监部门通知餐饮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5)餐饮环节发现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由卫生负责病死猪肉及其产品的认定,食药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6)每个环节的主管部门凡发现问题需要追溯倒查的,可通知相关部门配合查处,需要联合查处的由该环节监管部门负责牵头,需要食品安全相关检测的通知卫生部门,需要疫病检测的通知农委部门,需要吊销证照的通知发证发照部门,需要移送法办的通知公安部门,相关检验检测费用由领导组办公室向市分管领导报告争取专项资金、提供有力保障,由各牵头查处部门和检验检测业务部门具体实施检验检测。

六、落实长效工作机制

1.强化镇(区)日常监管。各镇(区)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责任目标考核。镇(区)财政要把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统筹考虑,保证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镇(区)生猪办必须真正做到:

(1)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生猪企业的行为负第一责任,凡涉及本辖区的屠宰厂(场)、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物)、病死猪、市场监管、经营户管理等,均需实行统一管理、规范管理,有关情况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并于月底前上报市生猪办;

(2)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生猪、肉品及产品经营户实行登记制度,尤其要对辖区外进入的经营户予以高度关注,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并接受市生猪办的检查、指导;

(3)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猪违法行为必须超前防范、主动查处、及时报告,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要加大盯防力度、管理力度;对于自身权限无法实现有效处理的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市相关有权部门报告,并将有关动态及结果报市生猪办;

(4)镇(区)范围内的屠宰厂(场)规划建设、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物)、病死猪、市场监管、经营户管理作为镇(区)“放心肉”工程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对屠宰厂(场)规划建设、生猪注水(物)实行一票否决。

2.强化部门日常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从“放心肉”工作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如同一案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违反情节较重的所涉部门牵头处理;如同一案件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处理优先的原则处理;如同一事项出现地方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矛盾情形时,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处理。针对我市与周边县(市)接壤的特点和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区域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边界地区的监管,严厉查处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收购和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吃上“放心肉”。凡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小型工厂规章制度范文9

关键词:现代性;北京;社会救助;实践

中图分类号:D67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3)03―0030―07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先进救助理念的传播及中国社会的变迁,中国社会救助事业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与交融中不断涌动着一股浓郁的现代化气息,社会救助的机关、制度、举措等方面发生了迥异于传统的变化,而呈现出一种与时俱进的现代性追求。本文以北京为切入点,回溯与重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北京官方社会救助实践的历史记忆。

一、北京社会救助机关变革

社会救助机关是社会救助事业的组织者、执行者、推动者,其健全程度是反映社会救助事业现代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晴雨表。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救助由“政府施惠型”向“政府责任型”的转变,政府在社会救助事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928年前,北京已有数种官办社会救助机关,如贫民之救济则有平民习艺工厂及贫民教养院,妇女救济则有妇女习工厂,娼妓之救济为济良所,精神病人之救济为疯人收养所,触犯刑章者之救济为感化所。这些救助机关摆脱了传统中国救助机关“堂、会”的称谓及“重养轻教”的传统施救理念,成为北京官方救助本市弱势群体的现代机关。然而,这些官办救助机关在体现其现代性的同时,也暴露了其存在的缺点,如各救助机关缺乏统一的上级管理机关,此时,平民习艺工厂属于前市政公所管辖,其职员“多由前内务部及市政公所两处人员兼充,事权不一,漫元定章”,而其余各机关则隶属于前京师警察厅,而警察厅职责“重在公安,事责烦,慈善机关归其管辖,势难详为规划”。这些弊端带有浓厚的传统性,并严重滞后于当时北京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需要。这种传统与现代的交融是当时时代特征在社会救助场域的投射。

1928年6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第154次会议决议,将北京改名为北平,定为特别市。根据同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特别市组织法》规定,特别市、普通市所设的市政府在不抵触中央及省法令范围内,应办理市区的公益慈善等事项,并由市政府下设的社会局主管。依据中央法令,1928年8月奉市政府训令,北京市社会局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及本市救助机关改革方案,将北洋政府时期由警察厅管辖的贫民教养院、妇女习工厂、济良所、疯人收养所及市政公所管辖的平民习艺工厂等救助机关进行改革,成立了第一习艺工厂、第二习艺工厂、(男子)救济院、妇女习艺工厂、妇女救济院、疯人收养所、乞丐收容所,各救助机关内增设了不同的部门,用以救助不同情形的收养人员。同时,鉴于北洋政府时期北京各公营救助机关缺乏统一管理,“彼此相互间亦各自为政,不相关联,殊乏协力合作之效”等情形,北京市社会局成立了附属慈善机关经理委员会,负责各救助机关的考查、统计、规划、改进。经理委员会由社会局局长主管,各科长、院长、厂长为委员,内分食粮股、被服用具股、料品保管股、采办股、资金保管股等。此次北京救助机关的改革进一步凸显了管理趋于统一、救济与教养兼施、男女老幼之别、能工作与否之划分等特点,体现了对受助者个体及救助成效的关照,是北京社会救助事业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

1928年北京社会救助机关的变革虽然推进了本市社会救助事业的现代化发展,但其仍存在着一些制约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问题,如机构臃肿、“不相连属、难期划一”、“用人较多、经费较重”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1934年北京市社会局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北京市社会局救济院,其下设工务股、事务股、营业股,统一管理北京社会救助事务。北京市社会局救济院下辖第一习艺部(男)、第二习艺部(女)、收容部、儿童部四部,各部根据收容人员的特点又设有不同的组,如第一习艺部下设手工组、机织组、印刷组,第二习艺部下设缝纫组、编织组、挑花组。1936年,为进一步提高救助的实效性与科学性,救济院又对所辖救助机关的科组及受助人员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局部调整,将收容部改为劳工部,把第二习艺部之无技能妇女并入儿童部改为妇女儿童部,第一习艺部、第二习艺部不变,同时增加了各部有利于收养人员技能培训的科组。如果说1928年北京社会救助机关的改革是北京社会救助事业现代化的一小步,那么1934年及1936年北京社会救助机关的改革则是北京社会救助事业现代化的一大步。救济院的成立开启了北京社会救助事业专人负责、统筹规划、责权明晰的发展新里程,是北京社会救助事业由“消极救助”向“积极救助”,由“关怀式救助”向“发展式救助”转向的风向标。

社会救助机关是社会救助事业的重要载体,从1928至1936年的八年间,北京社会救助机关经历了三次变革,呈现出一种由繁到简、由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由整体变动到局部调整、由注重救助机关量的变化到注重救助机关质的提高的发展轨迹(图1所示),这种轨迹凸显了北京官方社会救助实践的现代性追求。北京社会救助机关通过采取精简机构、裁撤冗员等变革措施不仅实现了对社会救助事业的科学化管理,而且解决了过去用人较多、冗员经费开支较大的问题。由图2可知,北京社会救助机关在变革后每月经常费、办公费、口粮费分别减少了440元、50元、790元,而购置费却由变革前每月49元增加到变革后的1280元。北京救助机关变革前后每月经费增减的变化表明,救助机关的变革适应与促进了北京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北京社会救助的实效性。

二、北京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

民初,中国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据统计,北洋政府制定颁布了6项涉及社会救助事业的法规,而各救助法规多以“条例、规则的形式颁布实施,法律位阶低,有的还没经过完整的法定程序”。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央政府加大了社会救助事业的法制建设,制定颁布了有关社会救助行政、监管、褒奖、税收减免、惩罚、经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逐步趋于完善。据统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社会救助事业法规约有20项。20世纪二三十年代,北京市政府在贯彻执行中央政府有关社会救助事业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本市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现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北京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法规,主要体现在救助机关或团体的监管、褒奖、经费管理等方面。

(一)监管制度。1928年6月,北京市政府成立,随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规范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法规制度,如《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章程》、《北平市社会局附属慈善机关经理委员会章程》、《北平市市民小本借贷章程》、《北平市公益慈善基金委员会章程》、《北平市社会局平粜简章》、《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收容妇女择配规则》等。监管制度的制定与颁布使北京社会救助事业渐由“人治”转入“制度治理”的发展轨道。

1930年2月,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平市公益慈善基金委员会章程》,对公益慈善基金委员会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即谋求本市“公益慈善事业的筹划、考察、指导及其改善事业,公益慈善基金的筹集、保管、支配及其公布事项”。同时,该章程还要求对公益慈善基金委员会“工作情形及款项收支每月编列表册,呈报市政府核准备案并刊登市政公报公布之”。章程在明确慈善基金委员会基本职责的基础上,更对其“工作情形及款项收支”透明度做出规定,使公益慈善基金委员会的救助活动成为“阳光救助”,有利于提高社会救助事业的公信力。

1934年8月《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章程》颁布,章程规定本院旨在救济市内贫苦残老及无依之男女儿童暨不愿为娼之与被虐待之妇孺等。被收容儿童的教育期限为四年,届满后将视其程度分别转送市立学校肄业或第一、二习艺部及其他工厂习艺。而工徒、妇女习艺期限为三年,每日除习艺时间外,还根据其程度授以常识及其他课程,期满后如有自愿留院服务者,则按其年龄程度酌派工作、或授以较深工艺;而离院者,得用贷赀营业、介绍工作、资遣回籍等办法遣置之。救济院章程的颁布明晰了本院的救助对象及对受助人员的施救方针,使本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得以保障。值得关注的是,本院对受助人员(特别是儿童、青壮年者)的施救不仅仅是解决其基本的“温饱”问题,而更重要的是通过授以技艺、知识,使其获得生存之本,并辅助其获得工作。这种施助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受助者的“弱势”状态,扶助其自立。

(二)褒奖制度。作为一种官方行为的激励机制,褒奖制度在促进中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1928年12月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平市私立贫民女工厂补助规则》规定,凡市内私人或慈善团体办理贫民女工厂经社会局登记者,均可依照本规则请求补助,补助分开办补助和常年补助。凡请求开办补助者需具备如下条件:“开办目的在救济一般贫苦妇女者、已筹集相当资金者、创办人具有资望及相当能力者”;凡满足“开办在一年以上其目的在救济贫苦妇女而成绩卓著者、收容女工在五十人以上者、确具工厂规模及相当设备者”等条件者,可请求常年补助。凡符合补助条件者,需由社会局派员查明,呈请市政府核定之。凡接受补助之女工厂,如营业不善或有其他情弊时,即行停止补助。褒奖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立,它可以引导和激励私人或慈善团体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活动,便于促进民间社会力量对慈善救助公域的参与度,同时可以弥补政府在社会救助活动中功能的不足。

现代社会救助的旨趣是通过对受助者“教、养”并重的施救,促其自立。而褒奖制度对激发受助者的主动性,促其自立具有重要意义。1929年3月颁布的《北平特别市男女习艺工厂艺徒奖励规则》,对受助人员的奖励条件、奖励形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如工厂艺徒有“勤勉成绩优良者、能独出心裁发明或改良出品适合应用者、学习功课有进步者、遵守厂训厂规不犯过失者及连续两个月不告假者”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工厂艺徒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授以名誉奖,之二者授以物品奖、之三以上者授以银钱奖。这些褒奖政策旨在给予受助者精神上的关怀,激励其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褒奖制度使受助者已不再被简单地视为消极被动的救助对象,而成为向“自食其力的人”的转变过程中的积极、能动的主体。

(三)经费管理制度。救助经费的科学化管理是社会救助事业健康、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之一。过去,北京各公营救助机关经费“因之经理存放,殊乏定程,挪借拨付任意支配,极其弊端,莫可究诘”。为加强与规范救助经费的管理,1928年10月北京市社会局在其附属慈善机关经理委员会下设立资金保管股,专门负责各救助机关“经费以外各种收入之经理、存放及核算报告等事宜”。根据规章,资金保管股在接收各救助机关经费后,以经理委员会之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存折、支票及票簿由资金保管股查收保管;取款时应由资金保管股委员二人以上签字盖章方可支取;如救助机关因建设扩充各种慈工事业而欲动拨预算以外之款项时,须经社会局局长批准后经由该股保管人员签发支票;该股每月需延请会计师查账公布。北京新的救助机关经费管理制度增强了经费管理的监管力度,改变了过往经费管理的乱象,使救助经费管理趋于流程化、明晰化、正规化。

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不仅是人类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社会救助事业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20世纪二三十年代北京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在促进北京社会救助事业现代化转型中具有重要作用,其规范了施救者的行为及活动方式,建立起便于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创造了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所需的环境和条件。

三、北京社会救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