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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集锦9篇

时间:2022-11-13 18:54:39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范文1

件重大失实罪及其防范进行探讨。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确认,故本文主要从《刑法》的角度,对注册会计师犯罪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犯罪类型及特征

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对注册会计师依法惩处所设置的罪名有两类: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特征

l.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在这些中介组织机构中具

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如注册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等。在我国,不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个人名义执业,都是以所在中介组织名义执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由中介组织的领导人员决定,所得利益也为单位所有,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注册会计师私自执业,在有关报告书上偷盖公章,则是个人犯罪,有关中介组织不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提供的有关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等证明文件与被审计对象的客观实际不符而仍然提供这些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明知被服务对象要其出具的是虚假证明文件而有意提供的。本罪中的故意只要求对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明知的即可,至于是否明知其所审验的文件材料是虚假的,不影响犯罪成立,犯罪动机如何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某注册会计师明知对方净资产只有1000万元,但却为其出具了净资产5000万元的审计报告,这就是一种故意行为。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服务机构扮演了及其重要的角色。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现行企业制度的建立及现代经济组织的规范活动,如果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不仅背离了中介组织的公正性,更为严重的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及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包括两个具体要素:第一,必须有提供虚假中介证明文件的行为。虚假证明文件是指内容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包括:对国有企业资产故意低价评估;对发起人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而故意证明其已出资或者足额出资;明知公司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而不予指明,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会导致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产生重大误解而仍做出无保留的审计报告等等。只要行为人将含有上述虚假内容成分的证明文件提供给使用人;等等。至于虚假的文件是否已对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社会公众产生危害,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法律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理论界亦对此看法不一。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认定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从数额方面看,认定的虚假资本或者股本数额特别巨大;从后果方面看,中介组织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给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从次数方面看,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从性质方面看,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授受他人财物。

(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特征

本罪的主体与客体均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同,不再赘述。此处仅分析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特征。

1.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因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出具了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审计业务而言,当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失”,要看注册会计师对虚假结果是否“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虚假之处,其在虚假审计报告上就有过失。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它包含三个要素:第一,严重不负责任。中介组织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严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如果中介组织人员严格履行了有关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仍然过失提供了内容严重失实的证明文件,则不构成本罪。第二,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所谓重大失实是指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而不是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细节上的瑕疵。第三,造成了严重后果。指由于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而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认定注册会计师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

根据本罪特征,结合司法实践,本罪的认定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不能以犯罪论处。第二,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而提供了与事实略有不符的证明文件,则不构成犯罪。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认定

根据本罪特征,结合司法实践,本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从结果上区分。本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讲,只要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没有造成后果,或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即不构成本罪。第二,从主观方面区分。本罪是过失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出于过

失,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中介组织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就不够成犯罪。

(三)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区别

l.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者是过失,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出具文件有重大过失。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即是犯罪;后者是结果犯,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严重后果是严重情节之一,严重情节除严重后果外,还包括其他情节。

3.犯罪要件方面不同。前者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即使内容无重大失实,只要情节严重(如屡次提供),可构成犯罪;后者的证明文件必须是内容重大失实。

三、注册会计师犯罪的防范

1.严格执行专业准则。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故意欺诈或过失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具体来说,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从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了专业准则,得出的应当是真实的结果。因此,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准则的各项规定及其操作办法,严格依据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就能有效地避免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报告或在法律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

2.健全质量控制制度。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如果质量控制不严,很有可能因某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报告而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法律诉讼。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严密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切实落实到每个人、每个部门和每项业务上,加强逐级复核力度,以降低执业风险,最

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审计犯罪行为。

3.改革事务所体制。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往往受行政干预及外界影响而导致虚假报告。实质上的非独立性,正是中介组织的审计违规和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因此,从事中介职业的人员,应积极完成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为避免行政干预,预防审计犯罪创造外部条件。

4.转变审计服务观念。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即从客户手中获得劳务报酬而又要对整个报表使用者负责的这种方式,造成了付费与受惠阶层的分离,这就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两难境地。如果坚持原则,可能得罪付费的客户管理阶层,从而有失去客户的潜在风险,而与客户妥协,又可能要对整个报表使用者负法律责任。我国已发生的审计违规和犯罪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注册会计师因注重客户利益,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将主要服务于客户的观念,转变到社会公众利益上,以减少审计犯罪。

5.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由于注册会计师队伍中一些不良风气的存在,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问题,以及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个人谋取私利而不惜铤而走险的问题等,是造成当前虚假报告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减少审计违规和犯罪行为,就要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

6.保持应有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任务必须具备两个起码的要讲:科学的审计程序与职业判断力。在审计准则中,审计程序通常规定的非常明确,但它不可能解决在特定单位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足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因此,注册会计师在选择有关程序或者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别时,必须始终保持“职业谨慎”,以“适当的关注”在每一个环节上作出谨慎的职业判断。这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重要依据之一。“执业谨慎”应根据特定时期、特定地域的情况来解释。如在我国新旧体制的过渡时期,企业短期投机心态浓厚,假证明、假凭证、假报表等情况非常普遍。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就必须提高对财务报表中的舞弊、欺诈或其他错误的警觉性,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审计要求的每一步程序。否则,我们就很难说注册会计师保持了职业谨慎,对错弊给予了“适当”的关注。

7.熟悉客户业务性质。在许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错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不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中产经营实务,仅局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某单位审计时,必须熟悉该单位的业务性质,特别是那些专业性非常强的单位,这是有效防止“过失”的重要方法之一。

注册会计师范文2

一、从审计的产生和发展论审计目标

独立审计产生于工业革命时代。那时,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经营者最关心的是其真实性。他们想了解会计人员是否存在贪污、盗窃和其他舞弊行为。因而,此时的审计目标是查错防弊。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会计业务也日趋复杂,此时,审计对象已由会计账目扩大到资产负债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数据的审查,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在此阶段,查错防弊这一目标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审计的功能从防护性发展到公证性。

进入20世纪30~40年代,随着世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的涌现及广大投资者对投资收益情况的关心,整个社会注意力转而集中于收益表上。特别是1929~1933年间的世界经济危机,从客观上促使企业利益相关者从仅仅关心企业财务状况,转变到更加关心企业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在此期间,审计总目标是判定被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20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各经济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渠道推动本国的企业向海外拓展,跨国公司得到空前发展。国家间资本的相互渗透,使审计对象日趋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审计目标也从原来的仅限于验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性扩展到内部控制、经营决策、职能分工、企业素质、工作效率、经营效益等方面。因此,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等便从传统审计中分离出来,评价企业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成为独立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

二、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可谓煞费苦心。因此,注册会计师单纯的报表审计并不能解决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企业迫切需要事务所能通过审计,为其在改革管理体制,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信息,提出建议,给予帮助。但很多事务所尚无足够的能力或尚未注意紧扣企业想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工作。这也是企业对社会审计缺乏内在需求的原因之一,应引起事务所的足够重视。注册会计师应牢记,客户是上帝,企业的需求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审计报告,仅仅是对被审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但对改进管理的建议在审计报告中不便详细表述,然而众多的对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恰恰是委托人最需要的,也是他们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所期盼的,因此,注册会计师除对会计报表“三性”表示意见外,如企业需要,可以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对委托人管理当局提供了建立和改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建议,有利于企业发展,同时也检查了前期建议改进结果情况。正是这种建议和改进的循环,对委托人管理当局提高管理水平起了重大的作用,深受委托人的欢迎。

会计报表,是企业经营状况的综合反映,每一个科目都反映着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从每一科目中都可以分析比较,看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强弱点,注册会计师有能力通过专业知识对会计报表各科目反映经济事项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以管理建议书的方式给委托人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从管理建议书中获得收益的企业,把审计工作看作是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谋,对审计十分欢迎。审计只是规范企业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其最终目标应是企业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管理建议书虽只是书面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切不可忽视。

三、 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发展论审计目标

随着会计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仅靠报表审计是难以保住市场份额的。事务所必须要有超前意识和高瞻远瞩的思想,必须调整审计目标以适应市场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的会计行为将逐步走向规范。因此,企业的报表审计将处于次要地位,而评价企业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将成为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

据统计,国际“六大”会计公司,对管理咨询业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最突出的是安达信国际会计公司,它不仅在管理咨询业务方面所取得的收入已逐步超过了其在审计和税务等传统领域所取得收入的总和,而且,它还取得了在世界所有管理咨询公司中排名第一的地位。 国际6大会计公司中的其它几家会计公司管理咨询业务所得的收入也达到其总收入的20%以上。并且,它们也都分别在世界排名前10位的管理咨询公司中拥有席位。难怪有人说,现在的会计公司究竟是应当继续叫会计公司,还是应当称之为管理咨询公司。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管理咨询业的挑战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为此,注册会计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竞争较为激烈,国外同行的介入使行业竞争更为激烈,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被分解,业务范围不断缩小。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注册会计师除了巩固已有的业务阵地外,还应向周围辐射,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同时,努力向国际同行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寻求自己的发展途径。想企业之所想,把企业需求当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同时,把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好,把形象塑造好,牢记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真谛,相信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一定会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崔华清,等.影响独立审计目标的因素[j].注册会计师通讯,1997,(7).

注册会计师范文3

法国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以私人经济为核心、自由竞争与国家计划相结合、私人经济与国有经济并存的混合型经济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律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性。在法国,审计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却分属两个不同的会计行业,即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注册审计师行业。执业注册会计师只能从事记帐、会计咨询等会计服务业务,而不能从事审计业务,只有执业注册审计师才能从事审计业务。法国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的注册条件与注册会计师相同,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同时在注册审计师协会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审计师资格。因此,实际上法国85%的注册审计师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具有双重资格,具有双重资格的人不能在同一个企业既做审计又做会计。一、法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目前,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两个全国性组织,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1945年9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会计标准;二是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岗位培训;三是对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检查;四是代表注册会计师群体对财政部全国会计委员会草拟的会计法规、准则、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注册审计师协会是依据1969年8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审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司法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制定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二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培训;三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执业检查。1978年两个协会之间建立了一个质量把关的协调机构。在国际化方面两个协会达成了一个协议,促进行业向国际方面发展,把业务扩展到法国以外的国家。两个协会共同推举代表参加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活动,分别推举代表到国际会计联合会和欧洲会计联合会进行工作。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均分为两级,即各有一个全国协会和若干个地方协会,但两个协会具体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却不尽相同。(一)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协会。法国有22个行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此设立了22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会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每个地方协会理事会的理事数量多少,根据该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决定。注册会计师在2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一般只能有6名理事;200名以上3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2名理事;300名以上5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8名理事;5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24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有30名理事。理事任期6年。每3年各地方协会选举一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改选其中的1/2理事。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各地方协会理事会的基础上产生,共有23名常务理事(包括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1名和22个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各1名)。在常务理事会下设置高等委员会,共有66名委员,其中22名为地方协会主席,44名为各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注册会计师。在高等委员会下设置全国注册委员会、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和会计标准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等10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注册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方协会也设置。法国法律规定,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注册,并定期公告获准从事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及公司的名册,地方注册委员会的主席由法官担任。全国注册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除政府专员以外,其他成员一律由高等委员会成员按其所属的职业范畴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名单中选出,每届三年。该名单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名主席和一名候补主席,由司法部长在上诉法院法官中指定;四名注册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四名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由高等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出。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议采取多数票通过的原则。出现相同票时,以委员会主席的票为准。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违纪注册会计师进行纪律处分。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一名主席,由司法部长在巴黎上诉法院的厅长中任命;一名国家审计法院的法官和一名公务员,由财政部长指定;两名协会高等委员会成员、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会计师,由该委员会按届选举。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大会,全国大会听取高等委员会关于过去年度执业情况和财政情况的报告。(二)注册审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是按照司法范畴设立地方协会。法国司法部在全国设立了34个上诉法院,注册审计师协会按各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设立了34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审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理事数量按当地注册审计师数量决定:注册审计师在1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可以有6名理事;100名以上25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0到12名理事;250名以上1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4名理事;10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20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以有26名理事。理事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1/2。理事只能直接连任一届。地方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建立并不断修正本地区注册审计师、审计事务所名册;对注册审计师执业运作进行监控;尽可能预防和调解本地区协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执业纠纷或冲突;调查第三方针对本地区协会成员的执业情况提出的投诉;接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的要求,对某注册审计师的执业行为提出意见;收取本地区协会成员应向地方和全国协会交纳的会费;向协会成员提供保证其正常执业所必要的共同利益的服务。全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理事会由地方协会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产生的比率为:每200名注册审计师中选出一名代表。理事任期4年,每两年重新选举其中的1/2理事。协会的重大决策都通过全国理事会表决。全国注册审计师协会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一是审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据介绍,到目前为止该委员会已制定了一百多种准则,而且还要根据国家法令和经济发展不断对这些准则进行修订完善,并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二是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解答会员提出的有关会计方面的问题;三是法律委员会,负责解答会员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四是道德委员会,负责有关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五是培训委员会,负责培训注册审计师;六是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质量,一般只对从事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审计的注册审计师进行检查(从事其他企业审计的注册审计师由地方协会负责检查,每个注册审计师每1至2年要接受一次该委员会或地方协会的检查,其中对上市公司审计人员的检查,除协会进行外,法国证监会也要对有关审计业务进行检查。除了上述工作委员会外,协会还设有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小组,负责编写审计工作资料;研究制定一些特殊行业的审计准则、方法,如审计银行、保险公司的审计方法;制定质量控制指南等。在制定特殊行业的审计准则、方法时,工作小组要主动与这些行业的协会联系,共同商量制定。工作小组制定的各种指南如要上升为准则,必须交审计准则委员会讨论通过。此外,协会还设有一个信息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成员,均是从审计事务所抽出来的注册审计师,而且是自愿和无报酬的开展工作,其薪金仍由所在的审计事务所支付。二、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在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都是自由职业者。截止到1998年,法国共有16150名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47岁。他们可以接受聘请到任何企业工作。在法国230万家企业中,大约有50%左右的企业聘用注册会计师(这些企业一般是内部没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的中小企业)。截止到1999年,法国共有13350名注册审计师,他们到企业做审计工作,须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任期6年。在其有过失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罢免。(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以拒绝股东大会对某个注册审计师的任命,并请求上诉法院另外指派。)(一)注册条件在法国,由于一个公民只要取得了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就可以直接申请成为注册审计师,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注册条件是相同的。法律规定,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国国籍或为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侨民;享有相应的权利;未受过刑事或有损其荣誉的处罚,特别是有关禁止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的处罚;拥有法国会计财务证书;提供职业品质担保;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法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是:1.高中毕业后必须接受至少三年的正规大学教育;2.再接受四年理论教育,主要是学习商法、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这四年理论教育可在大学、高等商校等单位中进行,期间要通过三级考试,考试合格者,相应发给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财务证书。考试的课目是:初级:企业法概论、经济学、数理统计、金融数理和会计原理、英语口头和文字表达。第二级:公司法和税法、高级财会和审计、企业组织和管理、金融管理、应用数学和计算机、信贷、劳动和合同法律关系、控制管理。第三级:财会与法律总论、财会与经济总论,并进行答辨。3.实习三年,其中二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一年在企业。在事务所实习时,事务所将按照协会的要求专门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做其导师。实习期间,每季度都要写出一份报告作为考核的内容。4.实习期满,协会发给证明,即可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考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内容为:合同法、公司法和集体诉讼法、税法、劳动法、会计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口试内容为:行业规则和实务操作。据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介绍,由于法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比较严格,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一般人要到28岁左右才能考取这一资格。一旦考取,既可以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也可以不加入协会而受雇到企业做财会工作。成为协会会员和成为企业雇员的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当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必须提供由前者编制的财务报表。(二)注册管理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管理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地方注册委员会提出,如申请人为机构,则向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注册委员会提出。地方注册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超过此期限未就申请作出决定的,该委员会失去决定权。申请书应由政府专员立即转交全国注册委员会,该委员会同样拥有受理申请的权力。地方或全国注册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8日内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本地区的政府专员。如果申请被地方注册委员会拒绝,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请全国注册委员会审核。全国注册委员会应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超过此期限未作决定的,申请生效。如果申请人对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上诉。申请人在一个地区的名册上注册之后,有权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根据现行税法或其他法规被暂时或永久禁止进入原所从事的行业,一般情况下将被暂时或永久从其注册的地区名单中除名。2.注册审计师的注册管理法国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的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公司)向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内设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具体办理注册事宜,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对外公告注册名单。是否允许申请人注册,由地方注册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的此外,法律还允许注册会计师从事以下业务:接受一些企业或协会委托从事非赢利性的管理工作和法院委托的专业工作;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仲裁或公司财务稽查工作;在不作为业主的前提下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各类调研以及公会组织的各种统计、经济、管理、司法、财政工作,根据授权向各种行政管理或公共、私人组织提出建议;除作为公共教育机构的教师以外,可以参加职业教育工作;可以为私人企业和专业组织进行经济资料的统计和研究工作等。2.注册审计师的业务范围注册审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法定审计。根据法国商法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一般要经过注册审计师审计,股份有限公司更是如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属于50个雇员以上、营业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资产额在500万法郎以上,这三个条件具备两个的企业,都要接受审计。法国每年有15万个企业要接受法定审计,其中5000个是上市公司。另据1909年政府法令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办的公益性机构,如负责发放救济金、管理低价租房的单位等;一些政府给予财政资助的协会,如研究癌症的协会等,都要接受注册审计师的审计。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注册审计师在法定审计中具有两项特殊职责:一是向共和国检查官报告企业违法问题的职责。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或可能造成触犯刑法的情况,要及时向共和国检查官递交检举信。检查官接到检举信后,或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司法部门,或认为没什么关系而予以搁置。查与不查,由检查官决定。二是向企业领导提出警告的职责。如果注册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有潜在的破产危机或破产因素时,要及时向企业领导提出警告(这种警告主要是针对多于50名雇员的企业)。如果这种警告未能引起企业领导的重视,注册审计师就可以向专门负责对处于危机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提出警告的商业法庭反映。该法庭就可以更有效地监督濒于破产的企业。除审计外,注册审计师还可以从事验资,管理咨询等业务。法国注册审计师本身不做评估业务,如果企业要求对某些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注册审计师则另外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如建筑师、工程师等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专家的评估意见出具评估报告。(四)职业道德准则法国法律规定,一旦成为注册会计师,就不能从事其他职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能作广告宣传。此外,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商业;接受委托出席行政或司法法庭进行的财务鉴定;对与之有直接或间接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公司进行财务或会计审核;在协会不予承认的公司从事以获取工资收入为目的的工作等。一旦成为注册审计师,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主要有四项:一是注册审计师工作的独立性。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不得担任任何公司、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或经理;也不能在非商业性机构兼职;不能与被审计的公司有任何利益关系(包括自己的亲属);不能在其所从事审计的企业中从事诸如会计咨询等其他服务活动;不能同时兼任律师或司法顾问。二是保守职业秘密。由于注册审计师在工作中需要参阅的资料比较广泛,甚至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要求注册审计师严守职业秘密,违者将被提交刑事法庭。三是同行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主要是事务所之间、同事之间要保持合作关系,不能搞低价或降时竞争,不择手段地拉客户。四是禁止做广告宣传,审计事务所也不能作广告。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在依法执业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凡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不能自称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不能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名义执业。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务机构,如果没有需请外面的人来做财会工作,必须聘请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至于聘用谁,企业有自。一个注册会计师可以雇用10个助手共同工作。凡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特别是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必须聘任两个来自不同审计事务所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审计。(五)纪律和法律责任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如果违反了行业准则、规则,由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纪律处罚。纪律处罚的种类有四种:口头斥责(警告);指责并记录在案(严重警告);暂停执业;开除。被开除者将终身禁止进入本行业。注册会计师如果制作商业假发票、假账;利用企业领导对他的信任做违法的事情;在税收上弄虚作假,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国注册审计师在执业中要承担三种责任: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国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则,任何严重的失职,任何损害注册审计师荣誉的注册审计师,即使不再从事其职业,都要受到由于其执业错误而可能给予的纪律惩戒。惩戒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3个月或半年、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的暂停执业;除名。对注册审计师的纪律惩戒不同于注册会计师,是按司法程序进行。当地方协会收到针对某个注册审计师的举报后,要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将所有有用的信息连同审查意见一并转交由司法部长任命的政府委员会(其成员由检查官组成)。政府委员会审查后,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纪律错误,则送交设在上诉法院的地方纪检法庭开庭审理。审理决定做出后,除了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全国协会和地方协会主席外,还须通知总检查官和政府委员会。受惩戒的注册审计师如对地方纪检法庭的审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全国纪检法庭提出上诉。如对全国纪检法庭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地方纪检法庭的决定在上诉期限截止后开始执行。全国纪检法庭的决定自通知注册审计师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果注册审计师受到暂停执业或除名的纪律处分,由地方协会主席通知有关企业中止其注册审计师的职业运作。被除名的注册审计师将被终身禁止进入本行业,而且不能从事与其原职业内容有关的其他职业。注册审计师在执业中,如果工作疏忽,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以下情形,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问题而没有向共和国检查官检举揭发;捏造事实向共和国检查官诬陷企业领导人;违反职业的非兼职性或回避原则,为其亲属做注册审计师;与企业内部的贪污者同谋,或者接受贿赂,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违法;伙同企业领导人在财务报表上弄虚作假。(六)执业收费由于法国注册审计师是在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督之下执业的,所以收费标准也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1987年以前,收费标准是根据资产负债表总和或盈亏表总和的百分比来确定,1987年以后是根据注册审计师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和能力(等级)来确定收费的数额,有时也可以由企业与注册审计师商量收费的标准。如果在收费问题上发生了纠纷,双方可以通过注册审计师协会来调解。法国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比较自由,政府和协会都没有硬性规定,而是由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协商约定。三、法国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在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可以以两种形式执业,一是以自已独立的身份去执业,另一种是受聘于某个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公司,以下统称事务所)执业。目前,法国共有10779个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职员达11万人,其中事务所10人以下的占78%;11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务所占18%;100人以上的事务所占3.5%。共有2789个审计事务所,其中大多是中小型事务所,超过100名职员的事务所只有10家;有450家事务所可以做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1000家上市公司的审计。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合伙、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前两种形式的事务所组成成员必须全部是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在事务所的名称上要标明每个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名字。这两种形式的事务所在法国只占很小一部分,大部分事务所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法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一是至少有3名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二是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与其雇员的出例不高于1:10;三是股份的75%要由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掌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和其他领导成员以及至少1/2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应当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为了防范注册审计师执业风险,法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的会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有商业投保和行业保险合同两种形式。行业保险合同是在全国协会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会员按照政府法令规定的形式订立有关民事责任的行业保险合同。上缴基本保险费。据注册审计师协会介绍,审计事务所是按其营业额的0.5%上缴基本保险费。如果事务所的客户较大,风险较高,除了上缴基本保险费外,还需另外参加商业保险。一旦发生工作失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赔偿。如果该民事责任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该注册审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将受到行业保险合同的保护。法国法律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有严格规定:所有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协会的从业人员,在独立行使职责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由协会会员组成的民事机构的名称只能由所有合伙人的名字组成。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才有资格称为“财务鉴定机构”和“财务公司”。非法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业务或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务鉴定机构或财务公司的名称(包括制造与师所名称相仿或易于混淆身份的情况),依照刑法进行处罚。四、法国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的监管法国法律规定,财政部和司法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这两个部门在具体监管方式和手段上有所不同。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向全国和各地方协会派出政府专员,由其代表财政部依法行使监管权。财政部派往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是一位职务仅次于部长助理的高等官员,派往各地方协会的政府专员都是当地税务局的负责人。法规规定,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负责领导、指挥、监督、协调各地方协会政府专员的活动,并为此目的命令。地方协会政府专员向全国协会政府专员负责,全国协会政府专员向财政:部长负责。两级政府专员的具体职责是:参加两级协会组织的所有工作会议,会前协会应向其提供书面的会议议程,议程中应附有会议研究的议题内容和应由下届会议批准的书面议题;对协会作出的不合法、不合规的决定有否决权;可以书面或当场对协会的工作状况、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其财务。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责还有: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规,如注册会“计师地方协会的选举形式和运作方式、注册名单的建立、公布及除名的方式等,均由财政部长签发的政府法令规定;经征求全国协会高等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和收费规定;对于欧盟成员国的人员申请成为法国注册会计师的,由财政部在征求全国协会高等委员会的意见,并得到外交部的同意后,授予其注册会计师资格。司法部对注册审计师行业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由上诉法院直接管理注册审计师的登记注册和对违纪的注册审计师进行纪律惩戒。此外,注册审计师协会要定期向司法部汇报工作情况。如果协会拟制定或修改行业准则、规则等,要事先向司法部提出建议。

注册会计师范文4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法律责任诚信体系自律法人治理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涉案事件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讨论越来越热烈。本文就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内容;目前的主要症结;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责任的规范和发展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会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具体内容如下: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业,吊销直接负责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撒消。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会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结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等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该追诉标准时《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机构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会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度。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正确认识和界定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会受到当时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本身的阅历、业务水平、自身的道德标准的影响,尽管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在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应对主观或故意还是客观或过失应该有一个正确认识和界定,同时还要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界定。具体内容如下:

1.分清过失和欺作。过失是因为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合理的执业谨慎。而欺作是以欺作和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也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不良动机是欺作的重要特征,也是欺作和过失的重要区别。注册会计师对于过失和欺作均应承担责任,但承担的责任的类型和程度不同,受到的惩罚轻重不一。客户在指控注册会计师给自己造成损失时,应能够证明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自己的损失有直接的关系。这个证明可以由专家鉴定委员会(一般由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及司法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作出,对于过失有无,过失和欺作作出可信的界定,以利于有关部门作出公正的判决。

2.分清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同为过失,但程度不同。普通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的谨慎都没有保持,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业务。正确的界定有利于量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3.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不同的概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会计责任的延伸,而很多人却常常忽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只重视审计责任。甚至将企业的兴衰成败都规咎于注册会计师。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管理当局的侥幸心理。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受审计手段和成本的限制,又缺乏行政和监督权,只能凭经济鉴定来验证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上要求的合法性和一贯性原则,是否正确完整,不可能作出100%的保证,也不可能对会计报表的遗漏和差错负全部责任。通常,注册会计师认真执行了审计程序后,在出具审计意见时会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合理确信”等谨慎用语。但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以为审计意见书就是保证书,也就是注册会计师作出了书面的承诺,就应负全部责任。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加深了双方沟通的难度,使注册会计师陷入窘境。

三、我国现行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环境及相关法律的完善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前文已经阐述。笔者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环境及现行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法律的完善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背景环境。众所周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起点低。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审计事业也在不断进步和发展,其间产生了相应的改革成本和规范成本,这不是注册会计师本身所能控制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法律规范、政府干预和市场规范程度等因素的变化而产生的。尤其是在独立审计准则颁布之前,社会公众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比较关心,政府的监管部门却没有这方面的需要。所以,一旦发生会计报表的错报和漏报,社会公众怨恨的矛头就一致指向注册会计师。这一方面反应了社会公众叶审计行业的不了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叶审计作用的理解存在误差,认为审计工作可以揭示公司内部的所有错误和舞弊,事实上审计工作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也不具备这样的作用。因此,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脱离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注册会计师的影响力是不公平,也是不负责任的。企业经营失败时,由于对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人们往往不向企业管理当局讨说法,而是向似乎具有实际赔偿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转嫁责任,要他们买单。这也怂恩了企业管理当局极力粉饰财务报告,推却责任的不良企图。

2、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公司法》、《刑法》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的暂行条例》等法规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与应承担责任的关系,然而《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工作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按《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中的规定,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就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其他的法律则按工作的实际结果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矛盾往往会导致司法判决不一。

3.《独立审计准则》未能得到充分重视。《独立审计准则》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帷一技术标准,是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合理保证等概念。但因为是部门规章,不能同《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相提并论,又因为法官等司法人员对这项规章不熟悉,在判决时无法引起充分的重视,这样就很难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法权益。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解决思路及应对策略

为进一步发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提高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认知程度,避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的同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叶自身职业责任的宣传。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为了使注册会计师承担合理的法律责任,在赔偿比例上增加相叶比例数,仅有绝叶数是不合理的。另外,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无限的法律责任,应分别采用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审阅报告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报告形式。注册会计师在叶财务资料审核后,并不能叶资料的准确性和结果作出可靠的保证,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未来事项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无法预侧,也无法作出客观的判断。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是运用自己的专业和经验优势,时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实,为单位的经营管理提供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而不能像管理者一样行使管理的职能。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不应完全为利益所驱使,叶于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该项业务的委托。

2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搞好行业内注册会计师诚信体系建设。为此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诚信记录制度,诚信网络查询和信用评级制度等;二是建立诚信信息公布与开放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时失信者的惩罚制度,完善时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等制度,加大对违约失信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迫使其行为向诚信规范。四是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使无诚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被拒绝于市场之外或被淘汰出市场;五是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竞争要求拒绝欺作、排斤投机,要求事务所依靠服务质量取胜,这样才能使企业诚信成为一种竞争力。

注册会计师范文5

1.审计意见表示与社会公众的理解差距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HYPOTHESIS——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6.法律法规的尴尬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中国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应用有关会计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9.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破产,导致了经营失败。在经营失败的民事赔偿中,利益受损方并不仅仅关注企业的破产财产,常常要求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有偿还能力的单位进行民事赔偿。因为受损方只希望得到补偿,而不管错在那一方。注册会计师往往是索赔的对象之一。在美国的诉讼案例中,企业经营失败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涉入民事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注册会计师也常常以非审计失败下的经营失败为由进行抗辩,但屡屡败诉。这样,注册会计师很有可能因经营失败而涉及民事赔偿,而不管是否存在审计失败。

注册会计师范文6

一、关于验资定义和验资各方的责任

1.验资的定义。新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的主要变化在于:(1)验资依据。验资时,注册会计师除需遵循验资公告的要求以外,还应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验资业务,如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计划、实施审验程序等。新公告将验资依据从验资公告扩展为独立审计准则,使验资依据更加明确,也方便注册会计师更好地执行验资业务。(2)被审验单位和验资种类。新公告所指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相应地,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分别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和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在实务中,除了设立验资以外,企业合并、分立、发行新股或转让股权等现象也很普遍,变更验资日益增多。比较而言,变更验资较设立验资复杂。原公告定位在设立验资上,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公告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内容,并对其定义、目的、范围等进行规范。

2.验资各方的责任。新公告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第五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需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原公告在“一般原则”和“验资报告”中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与之相比,新公告增加了对出资者出资责任的规定,而且在“总则”中即明确指出验资各方应负的责任,更有强调意味。新公告还特别指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在实务中,很多验资诉讼是因为注册会计师缺乏责任感引起的,但也有些是因为社会公众不清楚注册会计师应负责任所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设置“验资陷阶”的情况也很多。新公告明确了验资各方应负的责任,既有利于规范验资工作,又能有效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3.验资原则。面对日益增加的验资风险,新公告在原公告“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还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关于审验范围与程序

1.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及对被审验单位的建账要求。新公告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这个内容是原公告所没有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可视作管理当局声明,被审验单位应对其编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可使被审验单位明确其应负责任。新公告第九条还提出了对被审验单位的建账要求。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指出被要求建账的是“依法应当建立会计帐簿但尚未建立的被审验单位。”增加“依法”二字不仅使表述更加严谨,也更符合验资实务中的某些情况。

2.审验范围。新公告定位在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上,规定了相应的审验范围。新公告第十条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等”。第十一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减少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方式、减资期限、减资币种、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而且相关规定更详细,能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

3.审验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为出具验资报告提供合理基础。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增加了一些重要的审验程序,如审验货币出资时,应向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发函询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检查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审验实物出资时,应观察、监盘实物。这些新规定能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收集审验证据,防范验资风险。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公告第十二条还特别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4.审验产权转移手续。新公告指出,当出资者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时,注册会计师应检查其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已依法办理。若国家规定了办理期限,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注册会计师还应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这些新规定充分体现了“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这一验资原则,明确了被审验单位及出资者的责任,有利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5.验资关注事项。新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分期出资或变更资本,注册会计师在审验时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若被审验单位以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评估验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如追加审验程序或解陈业务约定等。

6.利用专家的工作。原公告规定注册会计师对专家的工作结果负责,而新公告将其修订为注册会计师应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这一修订更准确地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应负的审验责任。

三、关于验资报告

1.合理保证。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公众对验资的期望过高且不切实际,误认为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只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验,就不再存在任何错误或舞弊。因而,少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设置“验资陷讲”,却使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成了“替罪羊”。为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新公告明确规定,验资报告只能合理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而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验资

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2.验资报告的基本内容。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的主要变化在于:(1)说明段。原公告并未将说明段列为验资报告的基本要素,注册会计师只是在认为必要或与被审验单位存在重大异议时,才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新公告则明确规定,验资报告必须包括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将说明段作为验资报告的基本要素,除可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某些重要事项外,还可明确验资报告的使用责任。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2)附件。虽然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验资报告的同时,还要附送已审验并经被审验单位签章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以及其他必要文件,但这些附件并非验资报告的基本内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应由被审验单位负责。因此新公告第十九条并未将附件作为验资报告的要素,这样修订更合理。

3.验资意见。实务中,出资者分期出资的情况很普遍。对此,新公告第二十条专门规定,“如果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期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对以前各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进行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验证情况,并说明包括本期在内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这样规定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几种情况。与原公告不同,新公告在此部分增加了因出资者的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情况,同时还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解除业务约定,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执行验资业务时有据可依,而不会因此违约。

注册会计师范文7

注册会计师考试共6+1门科目。分别是: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以及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根据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可知: (一)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二)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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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范文8

注册会计师签字费是根据项目金额的提点比例来定的,签了字意味着要承担风险责任,风险比较大,同时签字的费用也会比较高。 注册会计师签字权就是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需要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才具有法定效力。 注册会计师审计签字权对于注册会计师是身份的象征,是责任与风险。一般情况下,拿到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在事务所工作两年左右,经过注协批准就可以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审计签字权。没有事务所执业经验的非执业会员,不具有签字权利。 上市或者IPO的报告第一签字人一般为主管这个项目的合伙人,第二签字人一般为这个项目的现场总负责人。签字费一般根据收费的金额提取1到5个点不等。话说现在我们都是特殊普通合伙的调调了,说实话稍微风险高点的报告,现场负责人都有不签字的,收益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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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范文9

注册会计师需要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强数据、信息整合,文字表述、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等能力,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注册会计师职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岗位职责,来欣赏一下吧。

注册会计师职责1

1、在公司的支持下负责财税咨询,涉税鉴证等相关业务的拓展工作;

2、参与咨询财务项目的商务洽谈,促成合作;

3、分析客户财务项目需求,撰写项目建议方案;负责协调推动财务咨询计划实施推进;

4、负责团队管理与分工,指导团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业务;

5、解答客户财务方面的日常咨询,对财务项目进行培训;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职责2

1、带领项目组及时有效完成中小型的审计工作;

2、负责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初步风险评估、审计小结,能较准确把握审计项目风险;

3、对项目组人员进行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4、负责项目质量,差错率低,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能较准确地判断业务问题的实质,提出解决方案;

5、负责所审项目及时上报部门总监审核,及时回复审核意见;

6、负责所审项目的后续工作,包括不限于咨询、培训等;

注册会计师职责3

1、能独立完成较大型的项目;

2、能够完成审计方案的撰写,能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3、能够对下一级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负责项目的审计质量,及时反映审计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5、能够编写审计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

6、能够与被审计单位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

7、能够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职责4

1、 组织实施财务审计、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等;

2、 拟定审计方案,起草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审计文书;

3、 及时发现公司潜在问题和风险,提出改进意见;

4、 督促审计结论和建议的落实;

5、 按照审计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专门从事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复核等工作。

注册会计师职责5

1、制定合理的项目工作计划;

2、与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维护客户关系;

3、监督、指导、检查助理人员工作情况,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4、负责协调项目执行中的相关工作;

5、出具审计业务报告和其他鉴证业务报告;

6、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职责6

1、独立带领团队完成审计项目的规划、实施、督导以及审计报告撰写、复核等各阶段审计工作。

2、对项目组成员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培训及监督,确保项目进度及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职责7

1、能独立完成本部门较大型的业务项目;

2、负责对承担项目审计(评估)计划的撰写,能较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3、对下一级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负责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及时反映审计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5、负责所主审项目审计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关注部门经理、总审计师审核,及时回复部门经理、总审计师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