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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付款申请书集锦9篇

时间:2022-02-20 05:27:35

工程付款申请书

工程付款申请书范文1

关键词:基本建设款项 支付创新 应用途径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提高,国家财政政策调控要求越来越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环境体现出持续多变且难于预测的特点,尤其是最近几年,全球金融形势动荡,资金流动性不足,企业现金流管理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一、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的意义

企业基本建设一般都有周期长、资金需要大,首次接触且信用程度不高等特点。在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长期预付款占用资金,有资金成本和款项无法收回的财务风险,二是款项支付集中度高,金额大,为企业筹、融资带来了压力。做好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财务管理创新工作,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首先,做好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创新工具合理有效应用,推迟款项支付时间,减短企业资金固化周期,保证现金流有序流动,维持现金流动顺畅。

其次,做好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创新工具合理有效应用,减短资金固化周期,从而节约资金成本,减少现金流出。以工程金额1亿元为基数,开具比例为30%,资金成本为年利率5%测算,一年可节约成本150万元,占总投资额1.5%。一般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总额一般为几十亿,实施期间一般都为几年,以此测算,则总计可节约几千万元。

最后,做好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创新工具合理有效应用,使银行等服务机构参与企业基本建设监管过程,增加监管环节、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二、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方式

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财务管理创新工作创新支付方式多样,这里着重介绍信用证付款方式、银行保函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方式这三种常用方式。

(一)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信用证支付

1、含义。

信用证支付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目前,银行信用证办理,根据办理企业信用等级不同需要缴存5%~30%的保证金,每次可实现延期比例为70%~95%。

2、支付流程

信用证支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流程:

合同约定。购买企业与企业(或销售人,下同)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约定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内容;开证支付。包括三个流程,申请开证,开证及通知;结算支付。包括四个流程企业提交单据到开户银行要求结算,企业开户银行将单据提交购买企业开户行要求结算,购买企业开户行通知购买企业,购买企业通过开户行将款项支付到企业开户行,并进行相应的单据交接。

3、支付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应,相关规定能够保证各方的权益。

(二)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银行保函支付

1、含义

银行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应申请人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支付工作过程中,需要预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反担保,一般在5%~30%的范围,因此,每次可实现延期比例为70%~95%。

2、银行保函类型

银行保证书按其用途可分为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和还款保证书。在企业基本建设款支付财务创新工作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开具相应类型的银行保函。

(1)投标保证书。是保证人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证书。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3)还款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如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3、支付流程

银行保函支付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流程:

(1)合同约定。银行保函支付的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银行保函支付方式,并约定银行保函支付的金额、期限、付款条件等内容。

(2)申请开具。银行保函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合同、保证金存款证明等资料到银行申请开具银行保函,银行经审核同意后开具。申请人开具银行保函后必须将银行保函原件送达受益人。

(3)支付。银行保函到期或满足支付条件时,受益人向受益人银行申请款项支付。受益人银行向开证银行要求支付,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支付。

(4)延期。银行保函到期,也可以由申请人到申请银行办理展期申请,对同一份银行保函进行延期,但延期也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要使银行保函期限超过一年,可以采取重新申请开具的方式,延长期限。

4、支付特点

银行保函支付在支付环节一般需要获得申请人的再次确认,拒绝付款的理由只要一般合理就可以得到开具银行的认可而拒绝支付。

(三)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1含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目前,银行保函办理根据办理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同需要缴存5%~30%的保证金,每次可实现延期比例为70%~95%。

2、支付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流程:

(1)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需要明确约定银行保函支付方式,并约定银行保函支付的金额、期限、付款条件等内容。

(2)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合同、保证金存款证明等资料到开户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经审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开具。申请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将原件送达受益人。

(3)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申请人银行会即时从申请人账户上扣款汇到汇票注明的受益人收款银行账户,当申请人金额不够时,申请人银行将该笔款项作为借款处理。受益人也可以提前到任何银行进行贴现。

3、支付特点

强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票银行见票收款,开票银行见票付款。

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财务管理创新支付方式在应用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不同银行,不同企业,手续费标准不同。

信用证、银行保函和银行承兑汇票三种支付方式,都是企业基本建设财务创新管理支付方式,三者之间也有不同:信用证主要在进口环节应用;银行保函与信用证比,应用更广泛,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开具、注销和变更较方便、灵活,但缺点是不能进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保函比,贴现较为便利,容易获得急需资金的企业认可,与信用证比,应用更广泛;但难于拒付,且票据期限较短。

三、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应用途径

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财务管理创新工作创新支付,可以应用到企业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如设备采购支付、安装工程支付、审计和咨询服务合同支付等各个环节。不同工程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财务管理创新支付方式。其中在土建工程支付、设备购置支付和安装工程支付三个支付环节创新支付应用最为广泛。

(一)土建工程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

企业基本建设土建工程款项支付由于涉及到民工工资结算等问题,一般采用现款结算方式较多,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可以适当采用银行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的财务管理创新支付方式。如涉及到建筑材料款项部分可以采用创新工具中银行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支付方式;建设单位的土建工程预付款,承建单位提供担保时可以采用保函支付方式;承建单位各项保证金,一般要求存入一定金额作为担保,可以采用保函支付方式。

(二)设备购置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

企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涉及项目广泛,款项支付创新应用灵活,支付方式运用全面。信用证、保函和银行承兑汇票三种创新方式都具备应用条件。

1、进口设备购置财务管理创新支付

进口设备可以由建设单位采购,也可以通过人代购,国外企业通常只接收信用证支付方式。因此,进口设备购置一般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向国内企业支付也可采用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2、国产设备采购财务管理创新支付

国产设备多采用银行保函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方式。设备购置有发货、安装和验收过程,用时较长,通常存在跨季、跨年的情况。因此,在国产设备采购工作中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应用最广泛、最全面。尤其在设备发货和安装阶段,适合采用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方式。

(三)安装工程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

安装工程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是结合了土建工程和设备采购创新支付方法的一种创新方式,在应用时需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选择的进行。以安装业务为主,以提供材料为辅的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创新支付相似。在提供材料不多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创新支付比例,以不大于所提供材料金额为宜;以安装为辅,以提供材料为主的安装工程,与国产设备采用创新支付相似,可适当增加创新支付比例,以不超过材料部分金额为宜。

四、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要注意时效性

企业基本建设财务创新支付方式都有期限要求,一般以季度为节点,最长不超过一年。因此要注意合理运用其期限。大型、长期工程多次重复应用同一创新支付的方式应增加期限,避免时效性限制导致的财务创新支付运用受限等问题。并且要注意对方采取财务创新支付方式的时效性,建立预警机制,避免票据过期作废引发的收款风险。另外,还要注意及时处理到期支付账款,避免超期罚款、罚息及信用风险等财务风险。

(二)企业基本建设款项创新支付要注意规避应用过度风险

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面临各种风险,在具体应用各种创新工具时,要注意结合实际情况,测算财务创新工具应用比例对合作双方的影响,并取得对方的支持与认可,避免过度应用带来不利影响,并且要注意及时注销开具的财务创新工具,避免没有及时注销带来的财务风险。

(三)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要注意全面性原则

创新工作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合理应用,发挥最大效益。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尽量使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平稳、有序,方法运用灵活全面,这样既可以实现良好效果,又能降低资金压力,减少违约风险,实现最大效益。

五、结束语

企业基本建设款项支付创新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以通过合理运用信用证延期付款、保函推迟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推后付款等方法,提升资金运用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此外,款项支付创新不仅可以运用到企业基本建设工作过程这一环节中,在企业其他款项支付环节同样可以使用。

参考文献:

工程付款申请书范文2

【关键词】银行汇票;票据行为;会计核算

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取得了长久的发展,企业异地的经济业务往来变得越来越频繁。银行票据自身具备了不少的优点,比如使用范围比较广,而且也具有很高的安全性。银行汇票已经成为现在很多中小企业支付的主要工具。但具体来说,每个企业在处理银行汇票时所采用的制度又是不同的,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银行汇票票据行为,本文对其会计核算的关键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银行汇票账户设置的会计核算

申请人需要向银行交纳足额的款项,然互银行在收到了这笔款项之后就会给申请人开具银行出票。银行需要对持票人的票据进行无条件的支付,当然支付的金额是按照实际的结算金额。良好的信誉是银行汇票最明显的特征。一般情况下银行见到汇票是需要腹宽的。持票人如果持有了银行的票据就可以安全的到银行收取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银行汇票会计核算账户的名称。

申请出票银行出具相关的银行票据的主体必须是具备认识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的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如果票据的申请方和收款方都是单独的个体,他们可以申请采用现金形式的银行汇票。通常情况下却只能够申请转账形式的银行汇票。汇票的账户设置、背书转让和出票、付款等都是银行汇票的主要业务。

二、银行汇票票据出票的核算

1.具体的出票条件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就是开具汇票的银行,企业是可以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汇票的。当然如果想要申请成功,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企业的申请得到批准之后需要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如果直接缴存现金,只用填写两联。然后需要交纳足额的票款,交纳的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也是可以是转账支付,银行收到款项之后再开具汇票。

2.银行汇票出票的流程和核算

首先,企业内部用到《用票申领单》,使用银行汇票的审批。其次,出纳填写申请书向银行具体申请银行汇票。再次,银行在收好款项之后,需要在申请书上加盖相关的印章。然后,对于银行汇票银行需要签发,然后把汇票联、通知联和盖好章的一联一起交给企业的出纳。企业的出纳在收到了相关的票据之后可以进行复印,作为以后的依据,然后再把票据交给会计,让其对银行汇票的相关资料进行核算。要把之前的银行汇票相关票据回执给业务的经办人。我们可以引入案例来详细的理解这个要点:比如2015年12月24日,济南甲公司和广州的乙公司一起签订了购销的合同,甲公司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来结算,因此对于甲公司来说,公司的出纳就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书,申请银行出具银行汇票,可以先向银行缴纳200000元,该公司的会计在开具银行已经盖好章的《银行汇票申请书》的第一联,进行会计核算。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200000

贷:银行催款 200000

3.银行汇票的支付和会计核算过程

相关的业务经办人可以直接去采办地购买自己企业所需要的货物,但与此同时他需要携带银行汇票相关的回执联,然后初步检验自己所需要购买的货物,之后可以向销售货物的一方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发票联等,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来填写银行的汇票联。等全部都填写完毕之后再交给销货方,需要加盖其印章,再把回执发票带回。

三、银行汇票票据的提示付款和背书的会计核算

1.银行汇票票据的提示付款的会计核算

银行汇票票据从出票之日的一个月时间就是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收款单位受到了银行汇票的通知之后,然后可以向银行提示付款,但是如果其中的任何一联缺少,都会得到开户银行的受力。企业在提醒银行付款的时候,需要出示银行汇票背面的银行预留印章,还要填写一式三联的《进账单》,此金额就是实际结算过程中的金额,在银行加盖了印章之后,企业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银行汇票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核算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是需要在提示付款期限之前的。在这个期限之内,收款单位可以将汇票背书进行转让,同时需要在已经转让的银行汇票背面盖上相关的印章,另外也需要在记名的位置,记录背书转让的时间以及被转让人的姓名。采购和偿还债务会导致背书转让的发生,在这个具体转让的过程中,所填写的金额要以实际结算的金额为主。对于偿还债务所引起的背书转让,其金额必须是在银行实际结算的金额可控范围内。

四、超出银行汇票提示期限的会计核算

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当他们接受了银行汇票转让时,就一定要看清楚是否超过了提示付款的期限,如果已经超出了这个期限,那么持票人就不应该再接受银行汇票的转让。如果持票人接受了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汇票,没有得到银行实际的付款,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一是直接向银行申请付款,申请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资料,比如其个人身份的证明,然后再进行具体的申请过程。申请人可以申请银行付款的时间是在银行出票当天起的两年之内。二是在超出银行汇票提示期限之后,可以直接申请退款,申请单位在申请前需要得到银行的汇票等相关票据,再把这些资料再交给出票银行,提出相关的证明。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可以把票款转入到申请单位的账户中。

五、总结

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金融业也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银行票据作为当前中小企业经常使用的一种付款形式,不仅提供了极大的便捷,而且也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实际的生活中。银行汇票的整个过程包含了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等各种不同种类的行为,而且还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以此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 红梅. “会计主体”假设在银行会计教学中的应用――以银行承兑汇票核算为例[J].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5):142-143.

[2] 丹辉, 张华. 谈供电企业收取用户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的规范处理[J]. 现代经济信息, 2016(5):14-15.

工程付款申请书范文3

一、工资、津补贴审核

工资审核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核对工资支付数。按“工资支付数=工资应发数+补发数-减发数”确定。(2)统发工资原始单据与统发数据信息核对。首先核对统发工资书面资料与统发工资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项目;核对完成,生成支付令后,再次核对统发工资书面资料与支付系统中生成的支付信息。(3)审核工资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一般而言,工资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为“行政运行(事业运行)”、预算项目为“经常性经费”、经济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支出类型为“工资支出”,资金性质视预算安排决定。(4)核对“人员基本经费”用款计划及预算指标。如果超计划,通知单位补报;如果超指标,通知单位申请追加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5)核对收款人信息。主要核对统发工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津补贴审核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接受津补贴支付申请时,首先核对该预算单位津补贴发放控制数以及发放进度。如符合津补贴政策发放要求,并在正常发放进度以内的,接受支付。(2)审核所需单据是否齐全。主要包括《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表》。在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时,要核对签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根据本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审核单位津补贴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是否正确。(4)审核通过后,支付机构经办人员在支付申请书上签章,并及时统计单位津补贴发放进度。

二、政府采购审核

政府采购审核内容主要有:(1)审核所附单据是否齐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正式发票、政府采购合同、审验付款通知书、政府采购确认书及备案表,以及《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两联。如预算单位购置小汽车,需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汽车审批表》。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检查预算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复核人和经办人签章是否齐全,是否与单位报送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预留的单位相关人员签章一致。(2)根据政府采购支付申请以及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指标数,审核该项支出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是否正确。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科目、预算项目、资金性质视单位部门预算安排决定,其经济科目一般选择“其他资本性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等科目,支出类型为“物品与服务采购支出”。(3)核对收款人。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核对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4)在政府采购支付审核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支付事项。(5)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办人处签章并填写审核日期。

工程付款申请书范文4

关键词:信用证;拒付;单证;瑕疵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6)02-0082-05 收稿日期:2005-10-18

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或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为单证不符。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发现单据存在瑕疵,应根据UCP500的规定予以拒付。正如日本著名学者我妻荣所指出的那样:“最近社会情况显著变化的结果,在这一合理的体系中所收纳的各个法律,在适用于新的社会现象时,时常发生同现时的新的伦理观念相矛盾的结果。”[1]

开证行在信用证审单的过程中,根据UCP500的规则进行操作,时常与现时的一些新的理念发生矛盾。银行也明知一些新的理念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基于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和UCP500所形成的规则的惯例性,开证行必须依据UCP500所形成的惯例审单,并按照UCP500的规定对单证是否拒付作出独立的判断,以降低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一、联系申请人并不意味申请人有拒付权

在单证不符的处理问题中,不少人对银行的审单责任存有误解:有的认为银行凭假单据付款,应由银行承担责任;也有人引用UCP500的规定,认为银行可以联系申请人,即可依申请人付款意愿行事,作为申请人拒付的渠道;或者认为出现单证不符,银行有义务联系申请人,不须受益人参与;还有人认为UCPP500第14条c款的规定为“拒付以开证申请人为准”的观点给予了一定的支持。①

但是,“可以自行确定联系申请人,请其对不符点予以接受。”是否就表示信用证的拒付以开证申请人的意志为准?目前尚无定论,所以,各国在审单业务中仍各持己见。目前,国内银行的一般做法是:初审单据找出较明显的不符点,批注在来单通知书上,连同单据交开证申请人,并请其告知开证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意见,据此开证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采用此方法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大大减少对外拒付的次数,从而维护开证行良好的对外形象。只有在申请人拒受时,开证行才对外拒付,申请人接受时,即使单据存在瑕疵开证行也不对外拒付。第二,手续减化,银行工作量减少。因为审单以申请人为主,减少了银行审单工作量;拒付次数减少,减少了银行办理对外拒付手续的工作量。第三,开证行可降低其对外承兑或付款后,申请人不予偿付的风险,及时取得报酬。因为开证行是严格按开证申请人的指示来决定是否拒单的。第四,将拒付与否的决定权交给申请人,较受申请人欢迎,有利于增进银贸感情。然而,我们认为,上述做法的优点却正是开证行的风险所在,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理由有三:

第一,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拒付只是使开证行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却丝毫未降低其风险。因为开证行风险的降低是建立在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的决定不变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的决定始终不变,开证行对外承兑或付款不会有风险;但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承兑或付款后改变了决定,认为应当拒付,则开证行的处境就十分难堪。例如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所处理的ICCCR001号案件中,②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银行委员会认为:本案十的开证申请书只规定“(申请人)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办理有关付款承兑手续”,而未提到“即使单据存在不符,只要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开证行应依申清人指示办理付款”。故此合同未免除开证行审单责任。而根据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关系一方应将其已知的对交易有重大影响或与对方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告知对方。据此,开证行应该审单并将合理的不符点通知申请人。未尽此责,开证行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当然,此案中申请人接受单据并同意承兑,开证行据此对外承兑,申请人也应负一定责任,如开证行与申请人签署了信托协议,规定开证行将收到的单据以信托方式转交给申请人,并委托其代行或单独履行审单责任,开证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审单责任。[2],可见,这种情况并非少见,因为申请人做出拒付与否决定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单据本身,他考虑更多的是货物本身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一旦这些因素发生变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便会拒绝付款赎单,损失只能由开证行自行承担。因为根据开证申请书的约定,拒收不符单据是申请人的权利。实务中,开证行为防患于未然,往往与申请人约定: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3]

第二,将不符单据提前放给申请人往往会给开证行带来风险,损害开证行的信誉。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在开证行审核单据、兑付货款前的这段时间,开证行作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保管单据。因此,开证行必须对这期间单据的残缺、改动或损坏等负责。开证行在占有单据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单据。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有不符点,就更不应该将单据正本寄交申请人,即使开证申请人宣称他需要检验货物,开证行也不应擅自做主。因为一旦将不符单据交给了申清人,开证行将失去对单据的控制,又如何负责呢?而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开证行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退回交单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实践中不排除这种情况:中清人拿到单据后立即提走货物,但却为了拖延付款时间而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而开证行考虑到与申请人的关系,便在不掌握单据的情况下对外拒付。这种做法有时会奏效,但万一被发现,则开证行非但要对外支付本金加利息,而且信誉也会受到损失。

第三,UCP500授权开证行自行联系申请人并非表示由申请人决定是否对外拒付。对UCP500第14条c款应如何理解,国内确实存在不同意见。有人甚至认为该款规定有降低受益人保证单证一致的责任。[4]对此,我们却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该款所规定的是开证行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即:如果开证行审单时发现有不符点,它有权直接建议开证申请人加以接受,但它也有权不这样做。开证行将单据和自己的审单意见交给申请人,只是为了征求意见,多获得一种参考,但最终决定权仍掌握在开证行手中。所以,该款规定只是为了便利贸易而赋予开证行一项权利,由此而认为申请人有对外拒付的决定权是对该款规定的曲解。

二、拒付权是开证银行的权利

审单和决定接受与否,是开证行的工作和责任,也是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时授予开证行的一种权利。香港信用证专家张林祥认为,决定是否拒收单据是银行的事情,如果单据确实存在应予拒收的不符点,银行决定拒收是其权利,如果银行作出了错误的判断,

将对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负不当拒收的责任。[5]但银行可能由于业务上的习惯作法或其他考虑通知开证申请人不符点。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为了避免和减少日后发生纠纷,一般都会采取变通的方法,将单据和自己审单的意见交给开证申请人,征求意见,但决定权仍在开证行。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必须高度重视上述情况,因为国外不法商人搞假单据对我进行诈骗的案件不断发生。除了应加强客户资信调查工作和在合同中规定由国外比较著名的公证机构进行装船前检验和监装等之外,如果发现国外单据的真实性有值得怀疑的地方,根据国外的经验,找开证行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申请人应将可疑之点以书面形式向发地法院,要求法院下达止付令,通知开证行暂缓付款,只要疑点的理由比较充分,这条路是比较可行的。

UCP500第14条c款规定:“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自行确定联系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但是,不能藉此延长第13条b款规定的期限。”此款规定是UCP500新增的,这一条所规定的是开证行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责任,即如开证行审单时发现有不符点,它有权直接建议申请人加以接受,但它也有权不这样做,即并非有责任一定要这样做;如果他这样做了,受益人和议付行不得提出异议,例如要求开证行退回存在不符点的单据,以便受益人自己处理货物。因此,UCP500这一新增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开证行在做了上述处理之后,不会遭受来自受益人和议付行的反对,丝毫没有降低受益人必须保证单证一致的责任。另外,此条规定确定了银行对受益人责任的独立性。这样规定,更突出了开证行作为一个独立的付款人。从此条可以看出,开证行不是作为申请人付款的向导人而与申请人联系,这样的做法才是正确的。反之,如果允许开证行为了与申请人在不符单据上做联合拒绝之目的而去联系申请人是不正确的。这一条的含义就是要求开证行自己作出决定是付款还是拒绝接受单据。另外,根据国际商会第511号出版物的精神,开证行还可联系受益人使可以补救的不符点获得及时的改正,这完全体现了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承诺的独立性。它不依申请人的付款意愿行事,而是按自己的决定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或对不符单据的拒付,维护了信用证承诺的完整和独立,也符合银行介入国际贸易结算方面人的初衷。无论开证行联系申请人请其撤销不符点,还是联系受益人,请其把可以改正的不符点改好,都应在不超过?个工作日这一合理时间内办理完毕。因为超过7个工作日,开证行就不能再向交单行或议付行提出拒付,银行这样做正是体现了国际商会制订统一惯例的精神。从UCP500第14条e款可以看出,UCP500加重了银行在审核单证方面的责任,考虑到当前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拒受单据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制度的可靠性,故UCP500采取加重银行责任的原则也有其商业合理性。但是,过分地或将不合理的责任或风险强加于有关银行,也是违背UCP500初衷的。有这样一个案例:[6]

[案例]印度卖方向瑞士买方出售乙基醇,信用证由瑞士一家银行开立,经一家印度银行通知。印度银行不顾单证不符的事实对卖方付款,并指示其分行向伦敦的偿付行提供担保索偿,但被拒绝,由于货物易腐,瑞士银行以印度银行的名文提货存仓。由于瑞士银行没有保存单据听候寄单人处理或将单据退还寄单人,苏黎士商业法庭判决瑞士银行此行为违背了UCP500规定。瑞士银行以必要时为抗辩理由,但联邦法院以所适用的UCP500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当清楚为由,支持商业法庭判决。

显然,这一判决所体现的精神是十分符合UCP500的有关规定。

虽然国内立法方面对此问题至今仍无明文规定,但从法院其对有关案件的判决中,可见国内法院的判决认同了“开证行享有拒付权”的观点。“厦门北方公司诉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信用证案”一案,就颇具代表意义。

[案例]本案中,厦门北方公司在得知单据存在不符点后,立即向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称厦门兴业银行)表示愿意接受不符单据,而厦门兴业银行亦表示“单据留存我行听候你方的处理。”双方还为此进行积极协商。终因协议未成,厦门兴业银行将全套单据退还寄单行,厦门北方公司则蒙受了巨额损失。于是,厦门北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厦门兴业银行赔偿。其理由是:既然厦门兴业银行提出“单据代为保存听候处理”,也就意味着其丧失了自主处置单据的权利,厦门兴业银行已将是否接受不符点的主动权全部让渡给上诉人(即厦门北方公司)。但是,上诉人在表示接受不苻点后,厦门兴业银行仍对内拒不交单,对外拒不承兑或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适用的UCP500规则。对此,法院并未表示认同,一审驳回,二审仍认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而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二审判决书中写到:“在申请人厦门北方公司无力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厦门兴业银行按照交单行的提示,退单拒付,其行为不违反UCP500的规定,开证申请人虽然接受单证不符点,但其要取得单据,必须付清信用证项下款项,否则一旦开证银行对外接受不符点,将承受收不到贷款风险,开证银行为避免风险,做出退单的决定,并无不当,因此,开证银行厦门兴业银行不对厦门北方公司的有关损失承担责任。”

显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开证行厦门兴业银行以自己的意见为准,作出拒付是完全正当的。这一判例标明了国内司法机关对开证行拒付权的认可。

三、拒付权应由银行独立行使

我们认为,根据UCP500的规定③,拒付是银行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利,银行无须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即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判决,决定拒付。其理由如下:

首先,这是UCP500赋予开证行的权利。在审单问题上,UCP500并未就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不一致时以谁为准加以明确,只是对审单的做法、要求和标准等作了一系列规定。但是,我们认为,仅从这些规定就可看出“拒付权应由银行独立行使”的意图。

UCP500第13条确立了单据表面相符的审单准则。④该条包含了三层意思,即:第一、银行具有合理小心审核单据的义务;第二、银行的审单范围是信用证上规定的所有单据;第三、银行的审单标准是单证表面相符、单单表面相符。UCP500第14条b款确立了开证行独立审核单据的义务。⑤处于信用证业务各个环节中的银行,不论是开证行还是其指定银行,都应当独立履行审核单据的职责,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而不应考虑任何外部因素。对于开证行来说,它认为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只能基于自己对单据的判断,开证申请人作为未来的付款赎单人,其审单意见虽然与开证行切身利益相关――两者意见的不一致可能导致事后开证行无法及时得到偿付。但是,开证行却不能因此而摆脱

独立审单的责任,将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作为自己的最终结论。相反,开证行必须认真审核单据并作出自己的判断。显然,无论是从审单准则考虑,还是从独立审单义务人手,当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在审单中意见不一致时,UCP500的精神就是拒付权应由银行独立行使。

其次,与开证行的审单和付款义务相对应,开证行有权行使拒付权利。审单义务是依据开证协议而产生的。开证协议作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拘束力。虽然各银行的协议格式有所不同,但协议中都会约定:开证申请人(买方)在接到开证银行的赎单通知后,应及时到银行履行承兑手续或付款赎单;开证申清人(买方)在赎单前有权检验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有权退单拒付;当开证银行错误地收下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的单据时,开证申请人(买方)也有权拒绝赎单,同时,也可以照样付款赎单,另行要求开证银行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在开证银行错误地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当作不符合规定的单据退单拒付时,开证申请人(买方)有权对开证银行提出责问和赔偿损失要求。[8]也就是说,开证行对任何不符单据的接受都不能使他从开证申请人(买方)处收回已凭单付出的款项;开证行对合格单据的拒付,将会使自己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甚至会对开证申请人(买方)作出赔偿。鉴于此,开证行必然要小心审单,以保证自己及时收回垫款,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既然审单是开证行的义务,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履行。而对不符单据的拒付是开证行履行审单义务的一项结果,是开证行的正当权利。

再次,拒付权应由银行独立行使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国外的信用证业务发展比较成熟,在审单问题上较一致的观点是:当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不一致时,开证行可以不顾开证申请人的批准而只按原信用证规定办事,开证申请人不能强迫开证行接受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开证行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应有依客观情况决定的自由。但是,当这种不符确实不致有害于开证申请人,而开证行又希望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时,开证行可以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当然,决定权仍在开证行手中,除非已得到申请人明确的授权。因为对开证行来说,在决定放弃对不符单据的拒付权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是重要的,任何先斩后奏的作法都只会使自己处于不确定的境地,可能会一方面有责任对受益人付款,而另一方面却得不到开证申请人的偿付。例如,在1977年Chase Manhattan Bank v.Equibank案中,开证行放弃了拒受过期提交的单据的权利,但其效力却不能及于未予同意的开证申请人,因为银行未按信用证规定办事,无权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9]所以,只要没有明确授权,开证行就应自己掌握拒付的决定权。

在具体操作上,当需要以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为准时,则由开证申请人明确授权开证行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开证申请人的这种明示授权一般被认为是对信用证进行修改,而受益人提交不符单据被认为是请求修改信用证。当然,开证申请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也不是草率地声明他放弃了拒付不符单据的权利,而是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考虑,向开证行或受益人表明他同意对某些特定不符点的单据付款,因为这将意味着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条件失去效力,一旦后来经审核又发现新的不符点时,就会发现自己难于再行拒受。可见,国外在审单问题上已找到了“拒付权应由银行独立行使”的行之有效的做法。特别是将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接受,视为对信用证的修改,确实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对开证行起到保护作用。

综上所述可知,要真正维护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就要正确理解信用证结构特点,在审单过程中以申请人的意见为参考,由开证行自己掌握是否对外拒付的决定权。

注释:

①UCP500第14条c款的规定是:“如开证行已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自行确定联系申请人,请其对不符点予以接受。”

②某公司向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一份远期信用证,在开证申请中申请人有如下声明:“一、我公司同意贵行依照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三、我公司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办理有关付款/承兑手续。如因单证有不符之处而拒绝付款,我公司保证在贵行单到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前将全套单据如数退还贵行并附书面拒付理由,由贵行按国际惯例确定能否对外拒付。如贵行确定我公司所提理由不成立,或虽然成立但我公司未能退还全套单据,贵行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并从我公司账户中扣款。”开证行在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将单据较交给申请人,中请人同意对外付款,开证行对外付款后,申请人未能及时偿付开证行,外证行遂申请人。

③UCP500第14条b款规定:“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具行事的指定银行,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可以拒绝接受。”

④该条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者,银行将认为末列明此条件,对此不予理会。”

⑤该款规定:“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当收到单据时,必须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参考文献:

[1]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345.

[2]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编.ICC CHINA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8-2003)[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2).

[3]顾民最新信用证操作指南[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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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塞波编著.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579.

工程付款申请书范文5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人:xxx)

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的人:xxx)

鉴于:

xx年xx月xx日,甲方与乙方就xxx(工程项目名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建设工程总价款为:xxxxxx万元整人民币。该项目已于xx年xx月xx日竣工,已经甲方、乙方及xx方验收,并于xx年xx月xx日甲、乙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xxx工程结算协议书》。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xxxxx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

双方在此相互确认: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xxxxxx万元外,双方相互无任何其他应付款项或需承担相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所欠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共计xxxxxx万元整,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实际已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1、付款凭证;2、付款明细、3、未付款明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

月xx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设工程款xxxxxx万元整。(见本协议附件:4、还款计划明细;如系分期支付,请写明分期付款的阶段及数额)。

第三条 强制执行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乙方保证承担举证义务,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项付清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北京市公证处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应付款项,并分别由甲方和承办公证员核对签收,否则视为乙方对未支付事实的确认,即乙方未按期履行当期应付款项。

3、甲、乙双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向北京市公证处按期提供付款凭证,且甲方出具文件说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甲方承诺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之前,将按照乙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乙方仍未向北京市公证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甲方的债权,也未与甲方达成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甲方将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甲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甲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北京市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授权委托书》;

(3)《强制执行申请》;

(4)乙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乙方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乙方已偿还/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5)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6)甲方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向乙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乙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xxxxxx。

第四条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公证事宜。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乙方付款当日向乙方出具有关发票凭证。

3、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北京市公证处指定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xxxxxx;受件人:xxx。

乙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xxxxxx;受件人:xxx。

北京市公证处联系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承办公证员:

甲、乙双方在此确定: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给对方和北京市公证处,如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发生的无法联系的状况,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罢工、瘟疫、水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任何类似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xx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其他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外,未经另一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

3、本协议正本一式xx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xx份,一份留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备案。

甲方:xxx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

乙方:xxx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

工程付款申请书范文6

    【论文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工程付款申请书范文7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三)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四)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以抵押和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营业网点应审查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填写《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原件经当前审查后退还贷款申请人。

工程付款申请书范文8

关键字:信用证 总承包项目 FIDIC合同条件

国际工程承包中,信用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在以往的工程承包项目中主要用于对设备的付款,但在总承包方式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由于土木工程和设备工程存在紧密关系,使得越来越多的雇主将土木工程部分的付款也采用信用证方式。在FIDIC于1999年出版了《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简称“新黄皮书”)后,一些大型的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此合同条件,并在付款方式上也采用信用证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一、 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划分。在业务中使用较多的信用证包括跟单信用证、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等等。在实际应用中,可能是上述两种以上信用证的结合,如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最为常见的议付不可撤消的即期跟单信用证,就包括了议付、不可撤消、即期、跟单等特征。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者任一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银行买下跟单汇票,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货款传给受益人。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这对卖方收取款项有较大的保障。因此,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应要求对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便更好地保障我国对外承包公司的利益。

“付款信用证”是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在对总承包合同中的土建部分进行付款时往往采用这种信用证。当信用证的受益人向指定的银行提交规定的单据后,付款行即行付款。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而凭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因此信用证的保证文字中要说明:“我行保证凭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对于我国的对外承包企业来说,具备下列性质的信用证都是有利的:电开(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所在地的通知行)、不可撤销、即期以及总额或循环(利于分期付款)。当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十分了解时,可要求加以保兑,议付行则直接由中国银行或其分行担任。由于开证行和买方同处于一个国家,往往容易产生共谋,欺骗卖方,因此,在合同中最好规定开证行必须得到受益人(卖方)的认可。

二、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对FIDIC“新黄皮书”支付条款的相应修改

当合同当事双方商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为明确责任,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信用证的种类、开证行、信用证金额、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以及开证时间等。

(一) 第14.5款 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

FIDIC“新黄皮书”中的第14.5款涉及如何对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付款。按本款要求,雇主将向承包商支付生产设备和材料合同价值的80%。支付的控制点分为以下两种,可取其中一种,或两种一起使用:

1. 装运付款。是指生产设备和材料已运至工程所在国,正在运往现场的途中,此时进行付款。在装运付款情况下,须向雇主提供一份与应付金额和货币一致的银行保函。

2. 到场付款。是指在生产设备和材料已运至施工安装的现场,并已妥善存放和做好了各种保护措施,然后才支付相应款项。

由于并不是全部生产设备和材料均按上述控制点进行支付,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须在投标书附录中或在专用条件第14.5款中列明装运付款或到场付款的具体生产设备和材料的名称及付款额度。

(二) 第14.7款 付款

FIDIC“新黄皮书”中的第14.7款涉及到付款方式。对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需要对此条款和构成合同的与信用证付款相关的其他文件做出修改,列入专用条件第14.7款。某工程在采用FIDIC“新黄皮书”时,在下列方面对该款做出了一些补充:

1. 信用证的类别。该工程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只有在承包商提交了议付单据(negotiable documents)后才能付款。须提交的议付单据类别及内容在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付款计划表(the Schedule of Payment)中做出明确规定。

2. 跟单信用证性质。如不可撤消的、议付的、即期的等,都是指信用证的性质。该工程采用议付不可撤消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这也是国际工程承包中最常用的信用证。同时为保证遵循国际惯例,规定信用证使用的术语必须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一致。还须说明是一个信用证还是多个。在多个的情况下,须说明各信用证用于支付的具体分项内容。

3. 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和付款行。包括名称、地址和国籍等。该工程将开证行和付款行确定为中国银行。

4. 跟单信用证的议付行和通知行。包括名称、地址和国籍等,议付行和通知行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

5. 信用证的有效期。由于承包商每月末(或按里程碑事件)向雇主提交付款申请,且雇主对付款申请有一定的审核期,如果议付地点是中国,还应考虑单据的传输时间,因此,信用证应有足够长的有效期,且雇主必须确保信用证持续有效。为保证及时支付,还应对审核期做出明确限制。

6. 信用证的费用。指由谁承担银行协助双方进行结算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包括信用证开立和生效可能产生的费用。该工程规定:与向承包商付款有关的全部银行费用,包括开立和执行信用证的费用,均由雇主承担。

三、信用证付款条件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其内容应与合同中的条款约定相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出现合同规定与信用证不符的情形,因此必须认真审核两者的一致性。

在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下的信用证,由于合同类型属于总价合同(实际操作中,经常是设备供应、设计服务、试运等采用固定总价结算,而土建安装部分则采用固定单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在支付时可以按每月付款或按里程碑分期付款,也可以是两者的结合,故须在合同的付款计划表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并在信用证中也应做出与付款计划表相一致的规定。一般地,信用证需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雇主)、受益人(承包商)和工程师名称和地址。FIDIC“新黄皮书”中包括了工程师角色,与信用证支付条件相关的各类单据大部分是工程师签发的,因此,信用证中除注明申请人(雇主)和受益人(承包商)外,还须注明工程师的名称和地址。如发生中途更换工程师的情况,则应及时修改信用证,否则将造成单证不符。

2. 信用证的类别。如,是否可撤消等。

3.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的交单日期。

4.信用证的金额。审证时,应特别注意大小写的一致性,包括小数位上的数字。

5.付款方式。指即期的,还是远期的,是否可分割等。

6.付款条件。承诺一旦收到议付行验证过的电传或密押的SWIFT,证实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将在收到索偿要求后合理时间(如某工程规定3个纽约工作日内付款)内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另外,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合格单据,如汇票、产地证、质量合格证、商业发票、提单和保单的要求。如果信用证下的款额用于不同分项的支付,则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具体的分项名称和金额,须提交的对应单据。

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关于设计服务,可做这样的规定:“提供设计服务的费用总额最高为__________,在提交下列单据后即期支付:工程师颁发的设计证书,该证书证明工程师已批准受益人的设计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此项支付的单据就是工程师颁发的设计证书。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通常采用分项分期付款方式。分项是指将总承包合同款额分成多个独立项,并在信用证中列明每个独立项的最大付款金额。对总承包项目可划分为设计服务、生产设备提供、完成整个工程或区段、通过竣工后试验、提供培训服务、提供试运行和监理服务、现场工作、港口清关和内陆运输、保留金的付还等九项,其中的生产设备和现场工作均是根据期中付款证书分期支付。

7.货物和服务的描述。由于是总承包合同,因此应对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主要方面进行说明,如“工厂的设计、供应、施工和试运”。同时还应说明出口港和到货港(是否包括空港),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付款,是否允许转运,是否允许甲板货,是否允许空运等。

8. 信用证专用条件。是指针对具体项目在信用证中所做的约定,可能包括:银行费用由申请人(雇主)承担;受益人(总承包商)办理保险;运输单据和航运单据须注明费用已付和标明收件人和到货通知人;各类单据提交的方式(如特快专递)和时间期限(如在期中付款证书签发后的70天内提交相应提单);议付地点等等。

四、总承包项目信用证付款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 单证不符

在采用FIDIC“新黄皮书”的总承包项目中,单证不符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材料和生产设备供货,一是土木工程和服务。前者需要总承包商提供各类装运提单和担保(如预付款担保),但由于涉及材料和设备的单据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供货商提供,总承包商的采购部门在单据管理上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单证不符。而后者相对简单些,用于信用证支付的单证主要是工程师针对总包商完成的土木工程部分和相应服务签发的付款证书,议付行以此为凭付款。

对材料和设备供应付款,其所需单据由受益人(总承包商或供应商)或国内机构签发,一般能保证出口单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能够维护受益人的权利。在总承包项目的信用证付款中,总承包商要想拿到付款,还需同时提交工程师签发的材料和设备付款证书,由于此证书为开证申请人(雇主)所雇用的工程师签发,极容易造成迟交单据,单据不完整,甚至单证不符的情况,使总承包商的权益受损。

对土木工程或服务的付款,单据是由代表雇主利益的工程师签发,所以总承包商应认真审核工程师签发的各类付款证书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以免因单证不符,无法及时获得工程付款。

(二) 合同与单证不符

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买卖双方的合同又称为基础合同。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的关系是信用证源于基础合同,但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存在。“独立”是因为只要卖方提交了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源于”是因为双方总是经过一系列的商务谈判,先应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再开出信用证。而开证申请人往往在开立信用证时,加入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软条款”。因此在审证时,除审核合同金额与信用证金额的一致性外,还要审核其他不符点,并及时要求买方改证,否则将无法及时获得付款,导致严重损失。

另外一种情况,合同与单证的不符是由于后期改证造成的,即开出的信用证与合同内容相符,但因某些原因造成执行困难,经双方协商仅修改了信用证条款(未修改合同条款),或仅修改合同条款(未修改信用证条款),造成合同与单证不符。对这种情况,须注意到信用证的“独立性”,信用证条款优先于合同条款。在修改信用证条款时,应注意是否会影响到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要注意及时主张自己的合同权利。下面案例可以作为引鉴。

某中方公司与某国外公司签订一采购合同,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后因卖方原因无法按时交货,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信用证中的交货期从1996年4月20日修改为1996年7月15前交货。卖方于1996年7月13日将合同项下货物实际装运,交付买方。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以卖方延迟交货为由,要求卖方依据合同第15条迟交货罚款的规定支付迟交货罚款6000美元,并赔偿买方因迟交货对其下家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损失人民币18万元及有关的改证费损失人民币2万元。而卖方认为,卖方依据买方修改后的信用证所规定的交货期如期交付了货物,卖方并未延迟交货。合同原交货期现已由于信用证的修改而被予以展延,卖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并未违约。双方遂提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厅认为对信用证交货期等主要条款的修改,即视为对基础合同有关规定的修改。卖方应按照信用证修改后的交货期交付货物。当事人在协商修改信用证时可以附条件修改,也可以无条件同意修改。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以对方做出某些补偿作为其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或直接明示保留其就有关损失依据合同规定索赔的权利,该方当事人仍有权向对方索赔。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了就有关损失向对方索赔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表明,买方在修改信用证时或之前未就延期交货一事向卖方提出过任何索赔,也未就此声明保留其索赔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买方)已丧失依据原合同规定就延迟交货向被申请人(卖方)索赔的权利。被申请人在经双方同意修改后的信用证规定期限内交付货物,已履行了按期交货的义务,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鉴于此,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三) 合同内各文件关于信用证付款的规定不一致

根据FIDIC“新黄皮书”的组成文件,涉及付款的文件包括通用合同条件第14条、专用合同条件第14条、付款计划表以及投标书附录。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关于合同条件的修改内容本文前面已述及,在此不再赘述,付款计划表需要就信用证的分期支付的具体内容及相应金额做出规定,而投标书附录主要是规定对哪些材料和设备进行提前付款。总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核上述三个文件在内容上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同时,在审证时,需要对比上述三个文件的具体规定仔细审证。

五、结束语

由于国际工程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方面的特殊性,如交易时间很长,既涉及技术服务和土建施工,也涉及设备供货和安装等,同时涉及的知识跨及多个学科(技术、商贸、法律、合同等),因此信用证在国际工程中的应用也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和内容,更多地掌握相关知识对成功地管理国际工程项目和维护己方利益是必须的,也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

石玉川:《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

李广英:注重合同条款的设置从源头防范单据不符点,《对外经贸实务》2005年第8期

工程付款申请书范文9

一、操作过程:

开通建设银行网上账户详细图解

如果您觉得开通网上银行过程比较复杂,您可以去建设银行柜台申请一张支付宝龙卡,申请成功即拥有网上银行功能,还能享受更多支付宝特殊功能。建行网银开通分非证书版与证书版,非证书版是在网上申请的,但有些功能与金额会受限制,最好还是办完卡就直接在柜面上申请证书版的网银开通,先来介绍下非证书版的开通过程,证书版的稍后会做介绍。非证书版开通介绍:

一、登录建行网站首页:

二、点击“登录网上银行”就可以进入登录页面了。

三、请点击右边黄色的字体“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四、出现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请点“同意”

五、申请表格的填写很重要,包括个人资料部分、账户资料部分、密码设置部分:详细说明:开户银行您只要选所在的省份;您填写的密码时候会自动跳出软键盘,是非常安全的措施;附加码全部用小写字母填写即可;申请过程中一共用到三个密码,一定要分清楚,记牢它们:

账号密码:您用实物银行卡在银行柜台或者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用的。

网银登录密码:您在网上想进入自己的网上银行时用的。

网银交易密码:您在网上想通过网上银行付款时用的。

当您看到下面这个页面,证明申请成功啦:

证书版开通介绍:

因为非证书版的会有很多功能与支付限额的限制,所以建议大家还是去柜台签约开通证书版的网银。一、在银行柜台申请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然后直接请工作人员帮助开通网上银行。

二、激活已签约的网上银行:

1.登陆建行网站首页

2.点击“登录”就可以进入登录页面了

3.登录成功后,进入了激活界页:

三、账户激活以后点击“下载证书”:

然后你便看到了建行的电子证书系统:

注:证书存储介质:请选择“本机硬盘(高级加密强度)”;将证书设置成:可导出,以防系统重装时证书被毁;最后点击“生成证书”(如果浏览器弹出“潜在的脚本冲突”、“安全警告”,您只要选择“是”就可以了。)

您的证书就申请成功了!选择个人网银付款:

拍下你心爱的东东后,会看到

点击“去网上银行付款”,跳转到建设银行支付页面

填入身份证号码,密码和附加码后,选择“使用证书进入”,确认您的证书号码,按“确定”

然后点击支付;确认交易,按“确定”

网上银行支付已成功了,按“下一步”,还可以通知商户哦!常见问题:

1.在建行网银中如何查询网上支付订单号?登录个人网银后,服务管理——日志查询——输入起止日期——确定。

2.如何修改网银的登陆密码和交易密码?登录个人网银后,“服务管理——修改密码”里修改登陆密码与交易密码。

3.建行的网上认证书下载在哪部电脑里,网上银行向支付宝付款只有在这台电脑进行吗?如果我换别的电脑能进行吗,具体怎么操作?建行的证书装在哪部电脑里,只能在这台电脑上使用证书,要换别的电脑进行是可以进行操作的。需要做以下设置:

在第一台电脑上:打开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内容证书导出选择U盘确定,这样证书就备份到了您的U盘上。

在第二台电脑上:打开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内容证书导入选择U盘上的证书文件选择存入“个人”确定。

4.为什么我成为建行签约客户后仍不能去网上银行充值,提示我说代码错误<20000000>.在银行签约过了,但是签的是您的存折。存折开通了网银后,只能进行查询,不能进行网上支付。5.建行的网银怎么查不到明细?您在登录建行的网银以后,可以看到自己的银行卡号,只要在银行卡号上按一下,让银行卡号变成活动兰(兰条或灰条),你就可以看到页面下方的“明细查询”从灰色变成了可以按的按钮了,你就可以进行查询了。6.我的电脑重装了,证书没有了,现在我该怎么办,去哪里重装证书呢?建行的证书在安装之后,如果没有备份,那您的证书就只有一份,而且只在您的电脑里,一旦电脑出现上面的情况,证书也就没有了,唯一的办法就是关闭网上银行,到银行重新签约(不要收费)。关闭网上银行的方法:进入建行首页进入登录网上银行的页面按边上的“终止网上银行服务”,在关闭的同时,您的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