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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2-14 16:23:50

农业管理论文

农业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涉外;农业项目;管理;拓展

当今世界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资源、资金、科技、人才的世界性流动已经在全球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农业科技发展过程中,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将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及农业种质资源“引进来”或“走出去”是有效推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1]。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与国际间交流的进一步扩大,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考察访问等活动也日益频繁。目前,国内很多农业科研院所与国外农业部门的组织、机构建立友好、合作的关系,长期稳定地开展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在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的今天,与国外组织、机构开展积极稳妥的交流与合作能够给农业科研院所带来持久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的农业科研引进先进理念,提高学术水平。

农业科研单位尤其是地市级农业科研单位如何在21世纪面临各种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加强科技外事工作,迎接新的挑战,进一步做好科技外事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如何把握机遇,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长期、稳定地开展国际合作与科技援外工作,是当前地市级涉外农业科研管理人员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涉外农业科研管理人员及涉外科研人员除了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外,还应与其他一切可能合作的国内外机构联系,特别是在申请国际合作项目方面,渠道和网络的拓展显得特别重要。在涉外农业科研项目管理及拓展研究中,对涉外农业科研项目管理的有效性是关键,成果供需对接是基础,寻找项目源来拓展项目是核心所在。

1涉外农业科研项目的管理

涉外农业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是地市级农业科研院所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的中心工作紧密相联。这项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着一个单位的声誉、形象和地位。外事管理人员必须透彻认识外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相应的职能,从宏观上把握外事工作的整体功能,采取一切必要的组织管理手段,对每个工作环节做出合理规划,以建立运转效能最佳的外事管理机构。抓好涉外农业项目管理,促进科技外事工作健康发展[2]。

1.1涉外农业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地市级农业科研院所的涉外管理工作通常由院、所长直接领导,院、所科研管理处全面负责,承担所有的对外交往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科研院所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同各有关业务部门一起完成各项外事任务。主要的外事工作包括以下几部分:根据本所科研发展战略,制定外事工作相应的具体政策和工作计划,使外事工作紧紧围绕并服务于科研和生产;组织安排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学术讲座和各种培训班及科技合作、洽谈等,并负责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批、选派每年公派出国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和科技考察、培训、进修、执行国际合作项目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出国手续(护照、签证);负责国际合作项目及长期或短期在科研院所工作、培训、交流、考察、访问等的外国专家、学者的管理工作。

1.2制定行之有效的外事管理办法,做到有章可循作为地市一级的农业科研院所如何使外事管理工作能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开拓,大胆进取,不断拓宽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促进交流、合作工作的不断发展,为科研院所的科研和生产做出更大的贡献,这当中一是要靠科研院所的正确指导,二是要有一支好的队伍,三是要有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只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监督检查机制和激励机制,才能使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令必行,有错必纠,同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从而全面提高外事管理水平和外事服务质量。通过广泛的调研,根据国家的外事法律法规,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制定了《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在今后的外事管理工作中将严格按照该办法执行。

1.3抓住重点涉外科研项目和关键工作环节,进行跟踪管理管理,实际上就是一种有效服务,作为地市级农业科研单位外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服务职责,并对项目文件进行跟踪搜集和管理,使得重点项目和关键工作环节能够顺利完成,保质保量地完成国际合作和科技援外任务。

1.4做好保密和安全工作,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强化涉外科研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关键性技术秘密、涉及国家安全的政治性机密等绝不允许在工作和交往中丧失原则,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必须提高科技人员这方面的素质,使他们要时刻警觉在涉外合作中避免此类失误。

1.5加强对人才的管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才的流失众所周知,美国的科技之所以发展迅速,就是因为在历史上曾经有世界各地高精尖人才向其转移[4]。21世纪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因而对优秀的科技人才的管理绝不容忽视。所以在外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应注意科技人员在涉外研究中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树立爱国爱所爱家乡的观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把他们的心留在单位,避免人才的流失。[]

2涉外农业科研项目的拓展

随着我国加入WTO,地市级农业科研院所的国际合作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3]。与国外组织、机构开展积极稳妥的交流与合作能够给农业科研院所带来持久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外事工作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对农业科研院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正在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的现行政策法规也鼓励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要想真正全面开展并做好科技外事工作,需要在各方面不断努力,积极寻找项目源来拓展涉外农业科研项目,长期稳定地开展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2.1把握机遇,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以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为例,国际合作和科技援外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该所在加入WTO等新形势下发展的客观要求。“十五”期间我所除继续承担中国-越南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开展杂交水稻制种技术研究,杂交水稻新品种及新型农机具在东盟(越南)示范应用外,还承担了商务部批准的中国援助瓦努阿图农业技术项目(一期、二期),开展种植水稻、蔬菜方面的技术培训,在瓦国成功试种了水稻、蔬菜,受到了瓦国政府农业部、中国商务部、驻瓦大使馆的好评,极大地提升了江苏沿海地区农科所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科研单位已经同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间开展了一系列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一方面在原有渠道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多边、双边和民间的合作,同瓦努阿图农业部,越南南定省、河西省等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签订长期友好合作协议,争取更多的援外项目。另一方面通过政府间、民间及专家往来等形式继续寻找合作研究项目,从而保证涉外农业项目可持续良好的发展。

2.2立足自身科研优势,加强国际合作增强国际合作意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科技援外工作,提高科研生产的总体水平。在外事管理工作中外事管理人员除加强科研人员的这一意识外,还加大了宣传力度,并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并支持各研究室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江苏沿海地区农科所与越南南定省良种栽培中心有着长期的友好的合作关系。1996年开始,我所下属企业盐城名特优农副产品开发公司通过边境贸易形式,与越南南定省良种栽培中心有着业务上的往来。2003~2005年我所承担科技部中越长期合作项目“杂交水稻高产制种技术研究”,项目的实施在越南南定省良种栽培中心的试验田进行。2004年,我所与南定省良种栽培中心合作执行了“设施栽培蔬菜、花卉在越南的示范应用”项目,在越南南定省示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所多次派人前往南定省进行水稻栽培和育种的技术指导。2005年7月,越南南定省良种栽培中心派技术人员来我所学习水稻育种和制种技术,为期2个月,中心经理阮文还先生也来江苏进行农业考察,希望和中方保持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2005年12月,“杂交稻新品种及新型农机具在越南示范应用”项目被江苏省科技厅作为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获准立项,同年也被列入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项目执行期两年。因双方的合作基础良好,目前双方又有了新的农业合作意向,新一轮的合作又将要展开。通过合作,能带动江苏杂交稻种向越南乃至东盟国家的出口,使我所的科技成果跨出国门,走向世界。

2.3促进科技外事和外经贸相结合,把科技成果推出国门,走向世界随着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地市级农业科研院所必须打破关起门来搞科研的被动局面,不但在科研方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而且要充分利用外事渠道,发展外经贸合作。农业科研单位应突出自己的科技特色,发展外向型科技产业,在促进技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注重引进外资,创办和发展技术和贸易,加大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力度,使科研与开发的国际合作齐头并进,协调发展,利用一切有利机会,努力促成合作。

多年的实践证明,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促成,但最重要的是先有投入,合作后才有回报。一是精力的投入。科技人员选准了合作意向后,就要努力实现意向中的合作,这就需要花费较大的精力。比如,宣传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可以借用科技论坛、座谈会、会等展示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让国外同行相信你是一个高明的合作伙伴;也可以通过展示会、洽谈会、恳谈会、招标会等场合和活动展示课题的先进性,招揽外国同行涉足于共同的课题之中。二是资金的投入。我国的经济状况虽不如发达国家,但有时候缺少的并不是资金,而是人才,这类情况,要借用外脑,就应在借用条件上予以优惠,以吸引外脑介入[5]。三是感情的投入。即和外国人交朋友,或借助于同学、亲属或其他关系,使他们投身于我国的科研工作中,把我国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出国门,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李咏梅.省级农科院科技外事管理工作之我见[J].农业科技管理,2000,(6):50~51.

[2]周汝芹,右春山,葛兆健,等.试论地市级农业科研外事工作的管理与发展[J].江西农业学报,2007,19(9):152~154.

[3]戴良整.试论高校外事工作的发展与管理[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5,16(4):116~118.

农业管理论文范文2

所要讨论的几个数字是:

(1)汉代一个农业劳动力的垦田亩数;

(2)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3)汉代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

(4)这些数字所反映的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数量及其分配状况。

封建时代的农业主要是个体小生产农业,而最能反映个体小生产农业特点的是小自耕农经济。所以我们就以小自耕农的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作为主要讨论对象。

最完整地从数量上讲到当时小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的,是《汉书•食货志》所载的据说是战国时李悝的一段话有些同志认为这段话反映的是汉代的情况(陈直先生即主此说,见《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77—278页),这是有道理的。但其中提到十一而税,却不是汉代情况。不过,战国农业生产与汉代颇多相似之处,与其他材料参看,《汉书•食货志》的这段话应当说也反映了西汉的情况。准此,我们在下边的讨论中也参用了一些战国和秦的史料。: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

下面,我们就结合其他史料来分析一下这段话所提供的一些数字,看看它们是否大体符合汉代一般小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情况。

一、一夫挟五口

战国中期,一户农民大约平均是八口左右《孟子•梁惠王上》又《尽心上》。,这是小农经济初起时的现象。随着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的发展,再加上政府法令的作用(如商鞅变法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农民的家庭人口有逐步减少的趋势。到了汉代,一般是一家五口。《汉书•食货志》载晁错在文帝时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所载西汉末到东汉时的十一二个户口数字,平均每户在五口上下。则汉代一家五口,可以认为是通常现象。

一家五口,一般是两个劳动力。所谓“一夫”,当时常指一个小经济单位,即一家。“一夫”就是户主、家长的代称。《周礼•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晁错也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都可说明汉代五口之家一般是两个劳动力。

二、治田百亩

《汉书•食货志》这段话说的是小亩,即100步为一亩,原是战国时山东诸国的亩制银雀山汉墓《孙子兵法》残简《吴问》载晋末六卿统治区亩制不一,范、中行氏以160步为亩,韩、魏以200步为亩,赵以240步为亩。这种亩制改革的演变情况不明。此处暂不涉及。。秦则行240步为一亩的大亩。汉初二者并行,故山东诸国地行小亩(楚地可能在外,说见后),故秦地行大亩,到汉武帝后期全国才统一行大亩《盐铁论•未通》。战国、秦汉六尺为步。汉尺约合今23.2厘米。则汉代一大亩为(6×0.232)2×240=465.0393平方米。今一市亩则为666.67平方米。折算起来,汉代

1大亩=2.4小亩=0.6915市亩

1小亩=0.4166大亩=0.2881市亩

1市亩=3.47小亩=1.44大亩。

这样,照《汉书•食货志》这段话的说法,汉代一个劳动力平均大约种地50小亩,或20.83大亩,合今14.4市亩;每户有田100小亩,或41.66大亩,合今28.8市亩;每口占田20小亩,或8.332大亩,合今5.76市亩。

我们再看汉代其他有关农民垦田数的记载。这些记载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与《汉书•食货志》这段话所说的一家治田百亩相同或相近。

(1)《汉书•食货志》载文帝时晁错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百之收不过百石。”

(2)《管子•治国篇》(据研究是汉人著作):“常山之东,河汝之间,……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则一家垦田也是百亩。

(3)《管子•巨乘马》(据研究是汉人著作):“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这里的一农,应与一家相当。但《巨乘马》下文有:“起一人之繇,百亩不举;起十人之繇,千亩不举;起百人之繇,万亩不举;起千人之繇,十万亩不举。”等语。与晁错说的一家服役者不下二人不同,似乎说的是一个农业劳动力耕田百亩。但看来只是对一家服役人数计算方法的不同,并不绝对说明一家百亩之田只有一个农业劳动力耕种。

(4)《管子•山权数》(据研究是汉人著作):“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

(5)《管子•揆度》(据研究是汉人著作):“百乘之国,东西南北度五十里。……百乘为耕田万顷,为户万户,为开口十万人。”(以下千乘之国、万乘之国,户数与垦田数的比例与此同)万户耕田万顷,则一户耕一顷即百亩方百里,方五十里之地究竟有多大,估计境内可耕之田有多少,户口有多少,据《管子•揆度》、《八观》、《汉书•刑法志》、《食货志》的记载来估算各有出入,各家解释也不相同,此处略而不论。仅取《揆度》比较明确的万户万顷之说。

(6)《管子•轻重甲》(据研究是汉人著作):“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

以上各条都是通概言之,也有井田制下一夫百亩的传统说法的影响。但这种说法在汉代仍然广为流行,特别是还用作估产的依据,说明汉代农民的实际垦田数字与此相去不远。

(7)《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时赵过用耦犁,“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五顷”。这里的五顷是大亩,大亩五顷合小亩1200亩,正好是一井一屋即12夫之数,也是按一夫百亩来计算的。

(8)《汉书•赵充国传》记载武帝时屯田卒每人平均耕地20亩。居延汉简及敦煌汉简中记载有一名戍卒或弛刑徒垦田15亩弱《流沙坠简》释二,三十一。、24亩《流沙坠简》释二,三十一。,或私人有田30亩《敦煌汉简校文》,第80页。、35亩《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81页。、41亩《汉晋西陲木简汇编》二编,第56页。简文云:“玉门屯田吏高禀,放田七顷,给予弛刑十七人。”既云“放田”,可能系交弛刑徒私人经营。、50亩《居延汉简释文》卷三,第52页。(均是大亩),这种有田的私人,可能带有家属。这些数字,大都距一人50小亩或21大亩弱、一家100小亩或41大亩多的数字不远。

以上八条材料,大致说明了汉代一户农民耕种的土地为100小亩或41大亩左右1966年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记有一些人户的田地、奴婢、房舍等赀产数。其中记有田地数的共11户(八亩一户,三十亩一户,三十余亩一户,八十亩二户,一顷到二顷六十亩的六户),共有土地1160亩左右。平均一户在100大亩即240小亩以上。这些人户中有一些肯定是地主,因此并不能说明当地每户农民的平均占有土地数。但撇开土地所有关系,单就一个农业劳动力垦种的土地数量看,碑中记载有些人户家有奴婢,有些是五人(其中一户有田二顷六十亩,其他三户田数不明),最多的是七人(该户有田三十余亩,有奴三婢四)。此外,地主是否将土地出租,碑文记载不明。假定百亩以下的田耕种者平均为三人,百亩以上耕种者平均为六人,则此1160亩田的农业劳动者为51人,一个农业劳动者种田23大亩左右,合55小亩左右。当然,这个碑文残蚀过甚,上述估算并不可靠。但至少不像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它是不能作为汉代农民耕种土地远少于一家100小亩的依据的。

第二组,比一家百亩的数字小。

(9)《淮南子•主术训》:“一人耒而耕,不过十亩。十亩之收,不过四十石。”这里的亩,应是大亩,如系小亩,一小亩年产四石,未免过高(见后)。参照下述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郑里廪簿竹简的记载,我们怀疑淮南、江陵等故楚地在汉武帝之前与秦故地一样行大亩制。这样,一人10大亩,即24小亩,相当前述一人50小亩的一半。耒而耕在汉代是比较落后的耕作方法,江淮一带农业生产技术比北方低,主要种稻,劳力耗费较多,因此一个农业劳动力种地较少,这也许只是当地情况而不代表汉代一般情况。

(10)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时代当文帝晚年到景帝初年的郑里廪簿竹简,完整地记载了郑里中的25户的人口数、能田人数、各户土地亩数及所贷种食数。这25户共有人口105人上下,其中能田者69人,共有田地617亩。平均每户24.7亩,每个能田者9亩弱,每口合6亩弱。这比一家百亩的数字要少很多。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江陵附近,当时属于地少人多的地区,郑里又处江陵城郊,地少人多的情况恐怕更形突出。每家农户占有土地数量恐比一般情况下为低。

第二,郑里廪簿是政府贷种食的登记本。贷种食的当时多属贫民。这25户当为贫民,其中仅二人为二十等爵中最低的“公士”,其他人未注,多半是无爵级,这也说明了他们社会地位的低下。则他们占有土地比一般农户要少,是很自然的。

第三,这里的亩制,看来恐怕是与秦地一样的大亩。因为所贷种食都是每亩一斗。云梦秦简中的仓律记载:“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即规定禾、麦用种一斗,与郑里廪簿所载的每亩一斗相合。江陵一带当时虽然种稻,但也种禾、麦(这从凤凰山汉墓出土的有小米、麦以及陪葬品记录中有禾、麦可知)。如果行小亩而又所贷为稻种,折算起来应为每小亩一斗一升多,与郑里廪簿所载的每亩一斗不合。由此可推测当时官方贷种食的标准系按禾、麦计算,为每亩一斗,与秦律中的规定一样。由此可进一步推测这种每亩贷一斗的亩制应当是与秦一样的大亩制。与前述的《淮南子•主术训》的记载参看,武帝前故楚地如淮南、江陵一带,行的可能是大亩制。这样,郑里廪簿中每户土地折成小亩即为:

每户24.7大亩=59.28小亩

每个能田者9大亩=21.6小亩

每人6大亩=14.4小亩

即大体分别相当前述的一夫百亩状况下的60%、40%和70%左右。鉴于受贷种食者是城郊贫民,占有土地数字较一般农户为少是很自然的。由此,似乎也可说明前述一般农户一家百亩的状况是可信的。

(11)《汉书•陈平传》载陈平少时有田30亩(小亩),但陈平当时家贫,则其占有土地比一般中等水平的自耕农要少,是可以理解的。

(12)仲长统《昌言•损益篇》说东汉后期“诸夏有十亩(大亩)共桑之迫,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说明当时黄河中下游地区人多地少的情况相当严重。但《昌言•损益篇》又云“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则全国相衡,农户土地占有情况大约不至如此迫促。

这四条材料所说的农民占有土地的数量都比一家百亩为少,但似乎都可作出相应的解释,而不一定就是一家百亩的估计的根据。

第三组:比一家百亩的数字为多。

(13)《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等载有西汉末到东汉末全国十一二个户口数字及六个垦田亩数。概算起来,大约人口900多万户,5000多万口,即一户平均5口;垦田数则为700万顷,即7亿大亩左右。平均每户占有耕地约70大亩,合168小亩;每口14大亩,合33.6小亩。但这是通计全国人口而非仅算农业人口,如农业人口以800万户计,则农业人口每户占田87.5大亩(210小亩),每口占田17.5大亩(42小亩),合每户60.5市亩,每口12.1市亩。这个数字比一户百亩约大一倍,不太好解释。看来有两种可能。一是武帝以后垦田数字,尤其是边缘地区的垦田数字有所增长。二是官书记载不实。地方官吏常为了多收田租和争取褒奖而浮报垦田数。《后汉书•刘般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就是一例。这就形成了官书垦田数大于实际垦田数的现象。汉代官方户口数字比垦田数要翔实,由于豪强的隐庇,往往还较实数为少。这样,按官书算出的每户占有田地数就溢出了实际占有田数。看来,后一种可能性更大。《汉书•赵充国传》云屯田卒一人垦田20大亩,屯田卒是要榨取其最大限度的劳动能力的,可见20大亩大约已接近当时条件下一个劳动力所能垦种土地的最大限度。则官书中所载的垦田数恐怕是被夸大了。

(14)《管子•禁藏》(据研究是汉武帝时的著作),曾以一个人为单位计算生产各种农产品的理想标准:“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再加上果蔬和畜产品以及其他副业的收入,就能做到“国有余藏,人有余食”。从产量上看,亩产一石,当是小亩,一家五人,一人30亩,则共需垦田150小亩。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当比实际情况为高。如果照《管子》书中其他地方的估算法,妇女与儿童比成年男子消费为低的话,则一户垦田亩数也就接近100小亩了。

(15)《汉书•贡禹传》载贡禹于汉元帝时上书云自己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有田130亩(大亩,合312小亩)。汉代家訾万钱以下属“小家”即一般农户。看来,贡禹属于“小家”中的上等即较富裕的自耕农,有田130亩,比一般农户为高,正同他的地位相称。

这三条材料所说的一户垦田亩数,为一家百亩的150—300%左右。据上面的分析,这些材料所举的每户垦田数字有的恐怕是被夸大了,有的则可作出相应的解释,而并非当时的普遍情况。

比较上述三组数字,看来第一组即一家100小亩可能更接近于秦汉时每户垦田的实际平均数字。即:

每户两个劳动力垦田100小亩=41.66大亩=28.8市亩

每个农业劳动力垦田50小亩=20.83大亩=14.4市亩

每个农业人口垦田20小亩=8.332大亩=5.76市亩。

三、岁收粟一石半

这是平年一般土地的亩产量。讨论之前,先需说明三点:

第一,汉代量制有大石小石两种,一小石当大石六斗,一大石当1.666小石。从有关文献及考古材料看,当时通行的是大石。

第二,粟在汉代通指原粮,但有时也与去壳的小米不分。需要根据材料所说的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言的粟,应当指原粮,因为这里除提到口粮外,还提到交十一之税及其他开支,因而有保管和运输的问题,不可能指不易长久贮存的米。

第三,粟、米折合比例,居延汉简明言一石粟出米六斗。云梦秦简、《说文》、《九章算术》等均谈到一石粟与加工后所出的粗精不同的各级米的比例。其中最粗的是粝米,一石粟出米六斗。从秦律看,这是下层士卒及一般劳动人民吃的。我们即照一石粟折六斗粝米计算。

关于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材料,也可以分成三组。

第一组,普通旱田或某些水浇地,平年每小亩产粮在大石一石到两石之间。

(1)前引晁错在汉文帝时言“百之收不过百石”,即一小亩年产粟一石。

(2)前引《管子•禁藏》,人三十亩,亩收一石。再具体些说是一人30亩,年产:

粮30石

果素食当粮10石

糠六畜当粮10石

(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

共当粮50石,即折一小亩1.666石。

(3)前引《管子•轻重甲》:“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这里一旧注一般认为是六石四斗。但《管子》书中亦常用齐国田氏加大量积后的,一为十石《管子•海王》:“盐百升而釜。”即釜为一石,十釜为,则为十石。

但这个问题还需讨论一下。齐国旧量制基本上是四进制,即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十釜为,一合六石四斗。到田氏代齐时,“陈氏三量,皆登一焉,乃大矣”。但究竟如何改法,不甚清楚。有说是四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一釜合一百升即一石,一一千升即十石(朱活:《谈山东海阳出土的齐国刀化——兼论齐刀的购买力》,《文物》1980年第1期;马元材:《管子轻重篇新铨》,第195—196页)。在釜以下,五区为釜即一区为二十升,见于《管子•轻重丁》,可以确定;至于区以下究竟是四升为豆,五豆为区,还是五升为豆,四豆为区,则不大清楚了。另一说是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则一釜合一二五升即一石二斗五升,一一千二百五十升即十二石五斗(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梁方仲:《中国历代度量衡之变迁及其时代特征》,《中山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从“陈氏三量,皆登一焉”的文字上看,豆、区、釜三级量制皆“登一”,即每十二石五斗的说法比较合理,但却与《管子》一釜百升的说法不合。再从传世的十件齐制量器看,情况如下(据《中国古代度量衡图录(文字说明)》修改稿油印本):

器物名称实测(毫升)量值(毫升)出土时间地点1子禾子釜(容水)20460205/升1857年山东胶县灵山卫2陈纯铜釜(容水)20580206/升同上3左关铜(半区)(容水)2070207/升同上4公豆陶量(容小米)13001300/豆(?)传山东临淄5公区陶量(容小米)48704870/区(?)同上6市陶量(区?)(容小米)4220211/升1972年济南天桥区7右里陶量(升)(容水)206206/升传山东临淄8右里铜量(五升?)(容水)1025205/升同上9廪陶量*(釜)(容小米)20000200/升1951年山东邹县纪王城10廪陶量*(釜)(容小米)20200202/升解放前齐鲁大学收集(*此二器出土的邹县,战国时曾先后属邹、鲁、莒等国,故难以确定此二器国名,。一如为六石四斗,则一亩之收为1.28石,如为十石,则一亩之收为二石。

(4)前引《淮南子•主术训》,“十亩之收,不过四十石”,则亩产四石,这数未免太高,因此,这里的亩应是大亩。一大亩收四石,折成小亩,合一亩收1.666石。

(5)《史记•河渠书》云汉武帝时引河水溉汾阴,溉田5000顷,预计可得谷200万石以上,即一大亩收四石多,折成小亩,合一亩收1.7石。

(6)前引《管子•治国篇》:“常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熟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带地方无霜期长,四年可以收获五次,一小亩可收二石。这是较高的年产量。

但邹、鲁、莒等与齐国是近邻,此二器容量与齐一釜相等,应也是齐制量器。)

战国时各国度量衡制渐趋于统一。商鞅所定的秦量制与田齐的相近,甚至有可能即采用田齐的基本量值。商鞅升铭:“十八年齐遣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五分尊一为升。”似可作为秦用齐制的证明(陈梦家:《战国度量衡略说》,《考古》1960年第6期)。秦制一升大体在200毫升上下,田齐量值当也如此。上表中第7器右里陶量容水206毫升、当系田齐一升之值。其1、2、3、6、8、9、10七器,按百升一釜之说,其升值均在200—211毫升之间,正好证明百升一釜之说的有据。特别是第1、2、3器,即子禾子釜、陈纯铜釜、左关铜,即所谓“陈氏三量”,铭文中记明了计量单位,又是经过校量的比较准确的官量,是田齐量制为一釜百升的最好证据。第8器右里铜量,容五升,似乎可以作为一豆五升的佐证。但田齐量制是从四进制、五进制向升——斗——石的十进制演变,左关铜为半区,十一釜,一相当一斗,则右里铜量可能系半斗量而非一豆之量。至于4、5两器,一豆一区,照一釜百升之说,其升值分别当325(四升一豆),260(五升一豆)和243.5毫升,过大,不大好解释。但这类有戳印铭文的陶器,一般是战国后期随着私营手工业的出现而大批生产的,可能是属于私量一类,则其与经过校定的官量有出入,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或者,齐国量制在从四进制到十进制的演变过程中有过一个短暂的一釜125升的阶段(如一区为25升,则公区陶量的升值为195毫升),也未可知。总的看来,传世齐制量器的情况对一釜百升之说是有利的。(7)仲长统《昌言•损益篇》:“今通肥饶(按应为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则东汉时一大亩平均年产三石,折成小亩,每亩1.25石。

(8)《管子•山权数》(据研究是汉人著作):“高田十石,间田五石,庸田三石,其余皆属诸荒田。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这段话不好理解,一夫百亩,当系小亩,以间田即中田为准,每小亩产五石,太高了。如系每大亩五石,合小亩2.08石,但又与一夫百亩之说不合。郭沫若《管子集校》(1057页)云:“此产量与岁收之数不合,与十一之税亦不合,意者齐地产量不高,即高田亦仅岁收亩一石,其十一之税为十石耶,间田、庸田可类推。”这样,中等的间田一小亩收五斗,但又与前引《管子•轻重甲》所说不合。或者,作者云产量时是以汉代当时通行的大亩计,而云垦田数时却沿袭传统的一夫百亩之说,并未注意到这二者间的牾。总之,这段材料的解释只好存疑。

(9)荀悦《汉纪》记文帝时晁错言,与《汉书•食货志》略同,但云“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即亩收三石,与汉志不合。可能三石的“三”字衍,也可能是荀悦照后汉大亩年产量改一石为三石(参见前引《昌言•损益篇》)。总之,也只好存疑。

(10)《齐民要术》序引仲长统:“惰者釜之,勤者之。”即产量低者每大亩6.4斗或一石,合小亩2.66斗或4.17斗,高者一大亩6.4石或十石,合小亩2.66石或4.17石。这是土地经营的好坏所带来的产量的不同,录此以备参考。

以上十条材料,除最后三条,其余七条每小亩年产粮在一到二石之间。汉一石约合今0.2市石,即合今一市亩产粟94—188斤,小麦100—200斤(粟一市石合135斤,麦一市石合145斤),平均大约亩产粟一石半,合粟140斤,小麦150斤。

由此看来,汉志所载李悝言平年亩产粟一石半,恐怕可以看作是当时中田的年产量。

第二组,水利田。

(11)战国末,郑国渠溉田四万顷,亩收一,这是秦地,所行为大亩,一如为六斛四斗,合小亩产2.666石,一如为10石,合小亩产4.17石。

(12)《管子•轻重乙》(据研究是汉人著作):“河淤诸侯,亩之国。”与上同。

(13)《汉书•沟洫志》云龙首渠成,引水灌临晋地,试得水,可合亩10石,即一小亩4.17石。这是估计。

(14)《史记•货殖列传》云“带郭千亩亩之田”,即近郭的好地每亩可收到一。

看来,汉代水利田一小亩大约年产2.7石,即合一市亩产粟253斤,麦272斤。汉人认为水利田最高产量是每大亩10石,合一市亩四百斤左右。水利田有不少是种稻。从汉代农业生产技术看,在好地上水稻亩产达四百斤左右也不是不可能的。

第三组,特殊耕作法。

(15)赵过代田法“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

缦田即“不为者也”,也就是不用代田法经营的一般土地。如以《淮南子•主术训》大亩年产四石相较,则代田法可到五石或六石,合小亩二石或2.5石。如以李悝所云小亩年产一石半相较,则代田法可至大亩4.5或5.6石,合小亩1.9石或2.3石。最高一大亩六石,合今一市亩产粟233斤或小麦250斤。

(16)区种法的产量,《汜胜之书》中有两个数字,第一个数字是美田大亩年19石,中田13石,薄田10石,即:

美田一亩产粟739斤,产麦793斤;

中田一亩产粟505斤,产麦542斤;

薄田一亩产粟389斤,产麦417斤。

其中薄田可达前述水利田的最高产量。这是并未推广的小面积丰产试验的特例。从当时农业生产技术条件看,这样的产量是有可能达到的,但无法推广。

(17)区种法产量的第二个数字据说是亩产100石,即合一市亩产28.875市石,合粟3898斤,麦4187斤,这是不可信的。这恐怕不是出自实地试验,而是纸上计算的结果。后来历代都有人试验,但从未达到这样高的产量。今天的作物科学实验,小面积栽培产量能到多少不清楚,但只要是栽种面积扩大,即使在今天的科学技术条件下,这样高的产量也是不可能达到的。因此所谓亩产百石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上述17条材料,我们取前7条作为汉代一般田地平年亩产水平。即每小亩一到二石,平均一石半。第11条到14条是水利田的亩产量,按一六斛四斗算,则水利田一般产量为一小亩2.7石。特殊的耕作方法,代田法一小亩2到2.5石,区种法中田一小亩5.4石。这些,大约就是汉代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一般状况。则李悝所云每小亩一般田地平年亩产一石半,可以说是代表了汉代通常的单产水平。

四、为粟一百五十石

这是讲劳动生产率。两个劳动力治田百亩,亩产1—2石,百亩之收为100—200石,一人合50—100石,平均75石,与李悝所言一致。这样,一个农业劳动力年产粮:

最低50(石)×27(斤)=1350市斤粟

50(石)×29(斤)=1450市斤麦

最高100(石)×27(斤)=2700市斤粟

100(石)×29(斤)=2900市斤麦

平均75(石)×27(斤)=2025市斤粟

75(石)×29(斤)=2175市斤麦

这就是汉代一般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人们常常有一个错觉,认为欧洲封建时期的农业生产比中国同期要落后很多。欧洲封建社会农业生产远较中国为粗放,单位面积产量低,这是事实。但由于每户垦田面积多于中国,从劳动生产率来看,甚至比中国还要高一些。

由于农村公社形式的存留,欧洲中世纪农民一般占有份地,份地在中世纪早期面积很大,后来虽逐步缩小,但仍多于中国封建社会每户农民占有的耕地面积。以英国为例,在11世纪的封建庄园制下,多数农户占有耕地15英亩(90市亩),少数占有30英亩(180市亩),为汉代每户农民占有耕地的三倍到六倍多。耕作一般实行三田制,每年有三分之一的土地种春播作物,三分之一种秋播作物,三分之一休闲(汉代农田一般不休闲,有的已行复种制,即所谓“四种而五获”),每英亩收获量一般年成在八蒲式耳左右,合每市亩70市斤左右,仅当汉代平均亩产的一半,如果连休耕田通计,平均亩产就更低了。

如果从播种量看,欧洲中世纪农业的粗放程度就更惊人了。当时一般收获量最低是播种量的一倍半到两倍,一般是三四倍,最好的年成也不过六倍,至于我国,从云梦秦简的材料看,收获量至少为播种量的十倍或十几倍,而据《汜胜之书》、《齐民要术》记载则已达几十倍乃至上百倍。这样,欧洲中世纪农业再生产所需的种子数量是很大的。

然而,这样的粗放农业,由于耕地面积大,劳动生产率并不低。三田制农业一般每户(15英亩)两季可收麦4500到5000磅左右,合4000到4500市斤,再加上在领主自领地上从事徭役劳动所产的粮食(我国封建社会一般为实物地租而非劳役地租,作为地租上缴的粮食,需从农民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所产的粮食中扣除)和远较中国发达的畜牧业的产品,总算起来比我国汉代每户4000市斤要高些,不过,由于种子和饲料所用的粮食比汉代为多,所以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为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和中国相比也就相差无几了。。

五、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粟九十石

这是中等自耕农通常情况下的口粮数。有关口粮的各条材料颇有出入,因为有的是用大石计,有的是用小石计;有的是粟,有的是米;有的是官吏士卒的廪给,一般应能吃饱甚至有余,有的是农民奴隶的口粮,能否吃饱就很难说了。现在按大石制、小石制分别介绍如下:

第一组,大石制。

(1)《周礼•司徒》:“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若食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即釜之借字,旧制(周制)六斗四升为。这里的差别,是丰年歉年的差别,二合一斛二斗八升,是最低的口粮限度,再少就要流亡了。这比李悝所云的一石五斗低。三为中等年成的口粮标准,合一石九斗二升,比李悝所说的要高。

(2)《庄子•天下篇》记战国学者宋尹文之徒说:“请欲固置五升之饭足矣,先生恐不得饱,弟子虽饥,不忘天下。”则成年人日食五升,月一石五斗,是低限度的生活。如果这里说的不是粟而是米,则五升米当八升多粟,一月为粟2.5石,与下边云梦秦简的记载一样。

(3)《墨子•杂守篇》记秦汉之际士卒日食二餐,食量分五等:

半食,食五升;叁食,食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一又三分之二升);日再食。

则一天食量分别为一斗、六升大半(六又三分之二升)、五升、四升、三升少半(三又三分之一升),折为一月食量,分别为三石、二石、一石半、一石二斗、一石。

现在出土的秦代量器有斗量、半斗量、三分之一斗量、四分之一斗量、升量等,这与当时的口粮分配制度有关,可见《墨子》的记载是可信的。从秦量器看,《墨子》所云应是大石制(一石二万毫升,一升二百毫升,当今0.2升)而非小石制。至于是粟还是米,从下条云梦秦简的记载以禾计可知是粟。

(4)云梦秦简仓律载:

从事徒役的隶臣,每月禾二石;

从事徒役的隶妾,每月禾一石半;

从事徒役的小城旦小隶臣,每月禾一石半,不事作役的减为一石;

舂米的小隶妾,每月禾一石二斗半,不事舂米的减为一石;

隶臣从事农业生产的,从二月到九月,每月米二石半,十月到来年一月减为二石;

隶臣从事舂米的,每月禾一石半。

此处言禾,则非米而是粟,与《墨子•杂守篇》士卒食量可参看。

(5)云梦秦简传食律,规定各级官吏及其从者的日食标准:

御史、卒人使者日食稗米(较粝米细一级,一石粟出稗米五斗四升)半斗,当粟9.26升。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当粟8.3升。

仆,食粝米少半斗,即3.33升。当粟5.5升。

一月分别合粟2.8石、2.5石、1.65石。与前述二条廪给标准大体相当。

(6)前引《管子•禁藏》:“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则人有三十石。”这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合每月2.5大石。

(7)《汜胜之书》云“丁男长女年食三十六石”。月食共三石,丁男当为月1.8石,长女1.2石,因记述中与产量连计,故应是粟而非米。

(8)《郭煌汉简校文》第94页徒月食2.3石,与戍卒一样,也是大石。

(9)《汉书•赵充国传》云拟发屯卒,“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六百三十斛”。

则每人月用谷2.661斛,日8.7升。这是较高的标准,与云梦秦简的使者之从者及耕作时的隶臣的口粮标准相近。(《赵充国传》还有另两条有关口粮的材料,因有疑问,未引。)

(10)《后汉书•南蛮传》云发兵时“军行三十里为程,计人禀五升”。此五升如为粟,则人月一石五斗,但既云行军,无发粟之理,恐怕是米,则合粟8.3升,月为2.5石。

(11)《三国志•魏志》卷11《管宁传》注引《魏略》:“扈累熹平(灵帝)中,县官以其年老,日给廪五升。”不够吃。这五升大约是粟,如果是米,合一天有八升多粟,老年人就够吃了。

此外,还有魏晋的几条材料。

(12)《流沙坠简》廪给类多处有出粮若干斛,廪兵若干人的记载,标准为日禾五升、六斤或八升。举第46号残纸为例:

“(出)(即禾)五十斛四斗,廪兵贾秋、伍口、钱等廿八人,人日五”(下缺)。(从本纸计算及其他简文看,“五”下为“升”字)

“出四斛四斗,廪兵孙定、吴仁二人,起九月一日尽十日,日食六升,(中缺,以意补之,当为“起十一日”)尽月卅日,人日八升,行书入郡。”(禀给类二八:“李卑等五人日食八斗”,斗据简文照片及沙畹释应为“升”)

“口(出)五斛四斗,禀高昌土兵梁秋等三人,日食六升,起九月一日,尽卅日。”

(13)《晋书•宣帝纪》记诸葛亮食少事烦,日三四升(一曰或不至数升,即一升多),这是极小的食量,可知魏晋时成年人日食应在粟五升以上。

第二组,小石制。一小石当大石六斗,一大石当小石1.666石,这在居延汉简中有明白的记载。

(14)《盐铁论•散不足》:“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一日一斗,一月三石,这应是小石制,合大石二石,与前述成年人食量大体相当。

(15)《论衡•祀义篇》:“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饮斗酒。”则月食三石,也应是小石。

(16)居延汉简中有多处记载屯田卒及其家属的口粮数,明显地是大石小石两种量制,有些地方且明记大石或小石若干。其口粮标准为:

小石大石月日月日戍卒3.331/30.111/92.00〖〗0.062/3家属大男3.000.101.800.06大女、使男(七岁至十四岁)2.161/30.072/91.300.041/3使女、未使男(七岁以下)1.662/30.055/91.000.031/3未使女(七岁以下)1.162/30.038/90.700.021/3吏、卒亦为每月3.331/3小石,即大石二石,与屯田卒同。

弛刑徒则为三小石(1.8大石),与大男同。(前引敦煌汉简,徒月口粮2.3斛,与戍卒一样,这可能是大石,与前述日廪八升同一级,比居延汉简所记稍高。)

(17)《汉书•匈奴传》载严尤上王莽书:“计一人三百日食,用十八斛。”即一日六升。是乾米,以出米率60%计,一日粟一斗,一月三斛。这也是小石。

(18)崔《政论》:“长吏一月之禄得粟三十斛,二人食粟月六斛,一人月三斛,日一斗。”这多半也是小石。

(19)《管子•国蓄》云中岁大男月食四石,大女三石,吾子二石。这里没有明言是大石还是小石。大石看来太高,恐怕是小石。那就各当大石2.4石、1.8石、1.2石,比前述农民月食口粮标准要高些,大男口粮相当于官廪的高标准(日食八升)。

以上材料,综合起来,大体反映下述情况:

第一,成年人口粮标准或月食量一般在1.5大石到2.5大石之间。其中:

官府廪给(士卒等)最高可达2.5大石及至三石(《墨子》)。其中军士等不吃饱是不行的,其口粮最高一日8.7升,一月2.61石,合粟70.47市斤,折米42.28市斤。如果像《墨子》所说的最高一月三石,则合粟81市斤,折米48.6市斤。

成年农民一般为一月1.8石到2石左右,农忙时可吃到2.5石,农闲时减少,合粟48.6—54市斤,折米29—32.4市斤。

第二,如以一家五口,大小男女通计,以居延汉简一家五口的口粮数为例,每家每人平均每月在1.2大石到1.54大石之间。即:

最低:一戍卒2石,一大女1.3石,二使女或未使男共2石,一未使女0.7石,共6石,每人平均1.2石。

最高:一戍卒2石,一大男1.8石,一大女1.3石,二使男共2.6石,共7.7石,平均每人1.54石。

由上可知,汉志载李悝所云一家五口平均一人月食粮一石半,合粟40.5市斤,折米24.3市斤,可以看作汉代自耕农民通常的口粮数。其中主要男劳动力每月食二石,即粟54市斤、折米32.4市斤。农忙时多吃,从秦简看可到一月2.5石,即粟67.5市斤,农闲时少吃,靠糠菜等补充。

六、除十一之税十五石

这是战国时的情况,和汉代农民赋役负担情况不同。汉初以实物缴纳的田租为十五税一,景帝以后定为三十税一,直到汉末。每家农户每年缴粮为总产150石的三十分之一,即五石左右,加上刍藁税,数量也不大。但汉代进入封建社会时间还不长,赋役制度中反映封建社会前期特点的以人口计征的人头税和徭役比重较田租为大。人头税中的口赋,7岁到14岁每人每年20钱;算赋,15岁到56岁每人每年120钱从考古材料看,可能还要多些,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二者合计每户每年纳钱300文左右。徭役中的过更是固定的代役钱,每丁每年出钱300关于汉代徭役兵役及代役钱的负担,其说不一,此处从贺昌群先生的解释。见《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研究》,第23—25页。,一家如有一人到二人服役,仅口赋算赋过更三项,每户一年的负担即为600文到近1000文。汉代各地不同时期粮价相差很大,一般情况下低的约为每石粟10文到20文《九章算术》卷四。,高时50文到100文以上(居延汉简)。600到1000文折粟最少6石,最多50石以上。如果粮价低落,农民就需拿出更多的粮食交税。再加上每丁每年要服一个月力役,一生要服两年兵役、力役,还有其他赋税,负担就更重了。

七、余四十五石,石三十钱,

为钱千三百五十这是《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估计的农户除去口粮田租之后的剩余数。其分配为:

社闾尝新春秋之祠三百钱。这大约是固定的支出。

衣服人年三百钱,共一千五百钱。这个估计不大符合实际。战国秦汉商品经济虽有相当发展,但还是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衣料恐怕还是靠自己栽植桑麻、养蚕织布来解决,而非用钱去购买。

这样,我们可以大致估算一下每户农民产品中的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的比例及其分配情况(粮以粟计,粮价以一石三十钱计):

总产量150石4050斤100%口粮90石2430斤60%祠祭(300钱)10石270斤6.6%田租5石135斤3.3%赋钱(600—1000钱)20—33石540—891斤13.3—22%种子、少量饲料10石270斤6.6%其他2—15石54—405斤1.3—10%其中口粮、祠祭等主要消费支出占总产量的三分之二,换言之,即必要产品占66.6%以上,剩余产品不足33.3%。剩余产品中,封建国家的租赋剥削占总产量的16.6—25.3%以上,能用于进行再生产的最多不过8—16.6%,这是一个很低的数字,往往还需用压缩口粮的办法才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微乎其微。当时农业生产资料作为商品,其价格比农产品要高很多,如当时一具大铁耜约值百文以上据《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第118页的材料推算。。牛一头一千文以上到三千多文《九章算术》卷七、卷八。,甚至到一万五千文四川郫县犀浦出土东汉残碑。。因此,农业生产水平不算高,农民生活也很困苦,平时勉强可以维持生产与生活,一遇水旱、疾病、丧葬或其他意外,或国家赋役加重,农民就有破产、饿死、流亡的危险。《汉书•食货志》载李悝所云“此农夫所以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上表是按粮价一石30钱计算的。粮价如果超过30钱,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会发生变化,赋税的比例要小些,用于再生产的部分比例会大些。但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之间的比例是不会有大变化的。剩余产品的分配比例虽有变化,但能用于再生产的产品数很少这个状况也是不会变的。。

上面讲的是一般自耕小农的情况。至于佃农或依附农,即“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农民,其生产条件恐怕比自耕农还要差些,即使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平均年产粮4000斤,一半作地租,剩下2000斤,还不够一家五口的平均口粮(一人486斤,五人2430斤),那就只有侵夺必要劳动,降低生活水平,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长期挣扎在饥饿与死亡线上了。

据以上的材料,对本文一开始提出的几个数字的估算是:

(1)汉代一个农业劳动力垦田亩数是14市亩多,一家农户占有耕地数字为29市亩弱。

(2)汉代粮食单产约在每市亩140斤左右。

(3)汉代农业人口平均口粮数每人每年480斤左右。

(4)汉代农业劳动生产率约为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年产粮(以粟计)2000斤左右,一家约在4000斤左右。剩余产品约占三分之一,除去封建国家的租赋剥削,只有很少的部分能用于进行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更是微乎其微。至于佃农或依附农,总产品的50%左右被地主剥削,进行再生产的能力就更为薄弱了。

上述的农业生产水平,就是汉代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从汉以来的两千年间,我国农业生产虽然有所发展,特别是单位面积产量有明显的增长,但由于每人占有的耕地面积趋于减少,因此农业劳动生产率、每个农业人占有的口粮数和全国每人平均占有的粮食数,仍在汉代已经达到的水平上徘徊。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长期徘徊不前的情况。我国两千年来的农业究竟是怎样发展的。换言之,我国封建社会的农业走的是什么道路,有哪些发展,有什么特点,有哪些局限,对今天的农业生产有什么影响,我们搞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什么,什么是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这条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

农业管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新时期农村水电行业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把农村水电列为“建设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近年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为农村水电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一、基本情况

甘肃水能资源丰富,境内有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和由疏勒河、黑河等水系组成的河西内陆河流域。全省水能理论蕴藏量1812万kW,可开发量1094万kW,其中中小型水电可开发量614万kW。目前全省共拥有中小水电站565处,总装机容量112万kW,其中中型水电站5座,总装机容量40万kW,在建中小型水电站131座,总装机容量196万kW,共吸引建设资金110亿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步伐的加快,在省委、省政府“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方针的指引下,不少市县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吸引各方资金参与水能资源开发,各地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热情空前高涨,形成水电开发热潮。由此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由于资源无偿使用,综合部门行使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项目审批等职能的同时,包揽了行业性管理事务,缺乏综合平衡,造成审批管理的混乱和资源的无序开发,二是部分市县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在提供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河段规划代替河流规划、企业规划代替流域规划、专业规划代替综合规划的现象;三是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对资源的综合效益和生态效益注重不够,一些开发者出于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将河道截流,造成部分河段脱水,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破坏了河流的健康生命。

针对以上问题,甘肃省水利厅根据农村水电市场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用新的管理观念、管理手段来推动农村水电建设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主要措施与做法

1.加强水能资源管理,科学制定开发利用规划

按照水利部治水新思路以及新时期中小水电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甘肃省中小水电由过去重计划、投资、项目管理转向重规划、政策、发展战略的制定和管理。根据《水法》《可再生能源法》及《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法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在建立水能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对现有水能资源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水能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科学合理利用为控制条件,对没有规划的河流,抓紧制定规划;对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河流规划,抓紧补充、完善和修订,使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能资源专业规划。坚持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阶段的论证、勘测设计,逐步建立水能开发项目储备库,为保持稳定的水电建设规模创造条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坚决杜绝无序开发及“跑马圈河”行为,防止出现“四无”水电站,逐步建立水能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良性循环机制。

2.严格项目建设程序,确保资源开发有序

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是国有资产。水电项目建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由国家投资、资助的水电项目(如电气化项目和代燃料项目)实行审批制,即总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下水电站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2.5万~30万kW,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或水库库容大于1亿m3以上,或位于国界、省界河流上的项目,由省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审批。

由社会投资的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即总装机容量2.5万kW及以下水电站项目,由市(州)一级核准;装机容量2.5万~30万kW,由省级核准;装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由国家核准。

建设项目无论是审批制还是核准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开发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开发、利用许可证,取得开发、利用权。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水资源评价、取水许可(预)审批、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评价。

3.走服务、协调、监管之路,强化行业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努力做好水电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协调、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等工作,甘肃省水利厅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项目已经批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其主方案、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坚持项目法人负责制,对各级领导制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行政技术双轨承包责任制,明确目标职责;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制,根据《招标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程序及评标办法规范招投标活动,并在招标过程中,邀请纪检、监察、公证、检查等单位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增加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公开、公平性,建立了良好的水电建设市场秩序;坚持实行建设监理制,抓好工程进度和质量;坚持实行合同制,结合《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中,及时与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建立健全了“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同时,强化已建电站的运行管理,对各类经济形式的水电站,在运行过程中要求其必须按照设计的运行方案运行,确保生态用水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水命令,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汛期要密切注视雨情、水情、工情,要坚决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针对水情、调度命令、电压波动及时调整机组运行工况,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和预防排除各类故障,不断提高电站的运行管理水平,使其充分发挥最佳效益。

4.严格工程质量,坚持质检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甘肃省水电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建设、监管“三管”齐下,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水电建设行使质量监督权。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16号)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强化质量监督与管理,力求工程施工规范、质量上等级。二是在施工过程中,抓住影响工程的主要因素,实行质量检测自检、复检、终检制和质量月、季报表制,在质量跟踪检查中,质检人员以防为主,勤检查、勤验收,使一些质量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各项质检资料齐全,质量评定有依据。三是赋予监理工程师质量否决权和结算审批权。为了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对质检不合格工程,监理工程师可行使合同规定的质量否决权和结算审批权。四是对质量事故实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责任人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做到事故有报告、措施有审批、处理有验收。由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大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要求“项目法人担负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责任、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保证质量”,用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来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约束各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在上述措施的引导下,甘肃省各水电站项目业主的质量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在注重建设质量、建设速度和建设造价的同时,还十分注重厂区、厂房的绿化、美化。据调查统计,目前全省在建的131座中小水电站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在80%以上。

5.实行“谁投资、谁负责”,加强资金管理

甘肃省水电建设由国家投资或补助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执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原则。为防止建设资金挪用、挤占,各电气化县均设立了银行专项帐户,专人负责,年终审计。甘南州要求各县(市)在银行开发电气化建设资金专户,对电气化建设资金进行了封闭运行和统筹管理,资金使用实行“核查报帐制”,省下达的电气化建设资金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年度实施计划,经审查无误后,按照批复国补建设资金的60%拨付,剩余40%的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对于不按项目计划、工程进度、质量达不到要求、资金使用不当的县(市)停付或延付剩下的40%的建设资金。严格的资金管理,降低了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

水电工程建设安全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密切相关。甘肃省始终把坚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第一位,把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和运行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出于安全事故绝大多数属于责任事故,主要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的。甘肃省各级水电管理部门,特别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增强了安全生产的意识。近几年,各级水电管理部门结合当前水电建设的形势、任务以及职责,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夏河县头道河、碌曲县阿拉山等水电站结合实际,制定了《水电站管理制度》《机械检修规程》《电气检修规程》,逐步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岷县清水电站制订了《清水电站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各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施工单位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自控体系,根据工程进展制定各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特种作业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危险品储存方案等。岷县刘家浪、武都白鹤桥、文县尚德等水电厂,针对不同岗位特点,进一步完善了《水电厂管理制度》,并与原有的《机械检修规程》《电气检修规程》《水机运行规程》和《电气运行规程》相配套,使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有制度、操作有规程、考核有细则,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水电事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与水电建设各方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进行考核。对管理不严、责任制不落实、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奖励与处罚。

三、存在的困难

1.政府引导性投资偏少,建设资金不足

随着物价指数和水电建设成本的提高,电气化县建设国家补助资金的投入在整个项目所占比例越来越少。水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大多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不发达,自筹能力相对较弱,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困难,加之信贷渠道不通畅,银行贷款额度受限制等因素,部分公益性和生态性较强的电站建设存在资金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水电发展。

2.老电站问题较为突出

甘肃省还有一批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电站,经过近半世纪的运行,目前大部分处于带病运行或停运状态,由于产权问题及技术、改造资金短缺等,更新改造困难,运行存在安全隐患。

3.上网电价过低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

由于小水电上网电价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办电的积极性。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2611号《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通知。甘肃的小水电上网电价由原先的每0.16元/kW•h提高到0.20元/kW•h,具体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虽经与物价部门多次协商和协调,于2005年小水电上网电价普调到0.18元/kW•h,但仍与目前电站实际发电成本和电网销售电价存征较大的差距。

四、今后的工作方向

1.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实施《水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根据全省农村水电的建设管理的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甘肃省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关于甘肃省“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及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使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水能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

2.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将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前移,以适应国家从建设项目审批制转向开发利用许可、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等多种形式的管理。

3.水能资源配置市场化

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建立水能市场体系,加强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实行水能资源开发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水能资源开发市场,实行市场化配置水能资源。规范农村水电管理体制、建设体制、投资体制、电价形成机制和农村水电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充分发挥水能资源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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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晚清末年;湖北;农业改良

19世纪末叶是中国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时期,推广良种和其它生物技术是这一转变过程中的主要内容。由于张之洞等人的积极倡导,这一时期的湖北农业在引入西方农学和新的作物品种,发展农业教育和传播农业知识方面,都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并对湖北农业后来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然而近年来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著述却很少,人们的视线更多的集中在清末湖北工商进步和张之洞学术思想研究方面。本文仅就张之洞督鄂期间的湖北农业改良进程及局限试作论述,以就正于方家。

一、引进陆地棉种

农业是中国经济的基础,又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部门。由于近代中国工业的主要原料和市场均依赖于本国农业,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演进的速度,就成为近代中国工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决定着整个社会近代化的步幅。与此同时,近代工业的兴起又必定反作用于农业,推动着农产商品化和近代农业技术革新的进程。机器棉纺织业是近代民族工业中产生较早,发展最快的部门,适应国内棉纺织工业的兴起,棉花成为近代中国农作物育种历史上最早被大量引种的农作物,首先大批引进美国陆地棉种的就是张之洞。

1889年,张之洞调任湖广总督后,将他在两广总督任内所定购的英国纺织机器移设武昌。“销湖北之土货,养湖北之贫民。”[1]1892年,湖北织布官局试车投产,张之洞又着手兴办官纱局。二厂年用棉量在10万担以上。机器纺织业的大举兴办,冲击着传统的纺织原料产销结构,鄂棉品极与机器棉纺织工业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暴露。到十九世纪末叶,湖北植棉虽有近七百年的历史,但由于棉纺织始终末能超出家庭手工业的范围,对于棉花品质的要求一直很低。“乡农栽种者,只供日常需要。”[2]棉产多为土种粗绒,品种杂劣,花株矮小,纤维质硬短粗,衣分仅在32%左右,不能满足机器纺织,特别是纺织细纱的需要。官布局投产之初,由于配棉等技术问题未能解决,每年不得不从南通等地购棉数万担。

为了解决布局所需原料,“多销本地土花”,张之洞对改良鄂棉品质一事十分关心。“武汉黄德荆州各属多产棉花,若能讲求种法,使产多棉美,未始非地方兴利一端。”[3]早在来鄂之初,他就曾饬令云梦、安陆等州县,购运通州上海等地棉种,垦辟荒芜,讲求种植,以供布局所需。1891年,负责安装布局织机的英国工程师摩里斯在考察鄂棉后,认为鄂棉朵瓣细小,纤维短粗,不如美棉(陆地棉)纤维匀细柔轫,成布光滑耐看,建议引进美棉,张之洞即电出使美日秘大臣崔国因,请其代购与湖北气候、土壤相仿的优质美国棉种2吨,速寄汉口。次年5月,美国棉种34担运抵汉口。张之洞即行文产棉各州县试种美国棉子,要求江夏、兴国、大冶、黄陂、孝感等15个产棉州县,速将发去棉子下发种棉之户,剀切劝谕,分投试种。将来收成以后,即由布局派人前赴该处从优给价,尽数收买,断无虑其种成以后,难于销售。总令领种之户有利无亏。札文强调:“此项棉子由数万里外不惜劳费远道购来,各州县务必谆嘱领种棉户,小心培植,不要轻易弃置。如本年播种不及,尚可留俟来年。凡领种者,饬令于收成之后各缴土种洋种棉树各一株,由该州县转送织布局。汇同考验,评定甲乙,择其培植最佳,花朵最旺者,由布局给予该棉户奖赏,以示奖励。”来年并“仍将棉子发回各属再种,如此展转传播,不数年间,楚棉之美当不逊于洋棉。”札文最后要求各地方官吏“务须切实劝种,不得以难办藉词搪塞。倘收棉之时,该州县并无此项试种之棉,堪供布局收买,即系该地方官奉行不力。”[4]

此次试种,由于棉种分发至各州县已近五月中旬,而美棉生长期较中棉为长,播种已嫌太迟,且美棉株高叶密,包桃较厚,不宜密植。各地棉农没有经验而不得要领,致使试种结果并不理想。同时,许多地方官吏因为对试种洋棉不甚理解,故而热情不高。殆至10月初,15个试种州县,只有汉川、孝感2县会同布局下乡收买洋花,其余各州县均未见行动。面对此种局面,张之洞并未气馁,他一面致电崔国因,请再为代购燥种美国棉子10吨。“务求迅速起运为感。”并请参考外国种法,代为收集各式种棉洋书,先行寄来;一面饬令布局迅速派员前往兴国、黄陂、黄冈等州县收购洋花,查明原发棉种若干,要求“不经吏胥之手,随到随收,按照向来最高之棉花价值,每斤连子收买,从优给价。”“倘有胥役藉端需索,及有意压搁,克扣棉价等情弊,致民间以缴售领种为难,裹足不前者,查出该州县定干未便。”[5]1893年春,第二批美国棉种100余担运抵汉口,随同译印“畅种美棉说”及“美棉种法”十条,从深耕、施肥、播种时节及间距、防治虫害直到收花,详细说明种植美棉的各种技术要领,免费分发给江夏、汉阳、黄冈、武昌、应城5县棉农,广为晓谕。在“札各营县续发美国棉子暨章程种法”中,张之洞详列了美棉比较土棉所具有的优势,明确指出:“上年歉收之故,实人事有未尽,非土性之不宜。”“所收新棉数千斤,绒长色美,确有明征可知。”[6]要求种棉各户,按照章程种法“分投试种,小心培植。”[7]并责成督标、抚标二人主持此事。由于第二次试种范围较小,准备比较充分,棉农对于洋棉种法开始有所了解,故所收洋花较第一次试种明显增加。1894年2月,张之洞饬令各营县再次试种美国棉子一年,“以资参考互证”。不久因甲午战争爆发,张之洞暂调两江总督,试种之事不得不有所停顿。

张之洞改良鄂棉的努力,对于近代湖北农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尽管受到时代和技术条件方面的限制,他三次引种美棉的直接效果都不尽理想,其中还包含着许多不懂科学,急于求成的成份,主要表现为引种之前未经试验驯化,散发给农户后又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混杂退化。但他“不惮烦费”,屡挫屡进的尝试态度开风气之先,不仅使湖北在清末各省中最早的大批引进陆地棉种,推动了近代鄂棉改良的历史进程,为湖北植棉业和棉纺织业在国内领先地位的确立创造了条件。同时,对于整个湖北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的过渡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湖北农业改良史上留下了可贵的一笔。

二、举办蚕桑事宜,改良茶叶采制各法

倡言各尽土宜,主张发展多种经营,这是张之洞改良湖北传统农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一般封疆大吏督课农桑,重本抑末的传统作法有所不同,张之洞认为“中国生齿繁而遗利少,若仅持农业一端,断难养赡,以后日困日促,何所底止。”[8]为此,他一方面提倡农工商贯通讲求,即“工为体,商为用,农为本”,从发展近代工商业的角度,正确估价农业在整个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在农业经营活动中则力主各尽土宜,讲求种植。以提高丝茶种植、加工技术为主要内容,构成近代湖北农业改良的重要方面。

湖北向称泽国,农民终岁勤于田畴,所入为利甚微,一遇偏灾,立形匮乏,“欲为代谋生业,广辟利源,酌地土之宜,筹经久之策,计惟有兴办蚕桑,籍以阜物生财,补农工之不逮。”蚕丝一向是中国传统的出口产品。湖北土产除茶叶远销外洋,岁获巨款外,殊少畅行之货,土性素亦产丝,而制造不精,销流不旺,除荆襄等地外,全省大半州县风气未开,蚕织未能盛行。“特以树艺饲养之法不逮浙人,多自诿于丝劣利薄。”“非极力振兴,无以广风气而浚利源。”1890年,张之洞会同巡抚谭继洵,筹款开办蚕桑局于省城,多次派员赴浙江采购桑株,分发各属栽种,并采购浙省桑种,交江夏、汉阳二县辟地播种成苗,饬令各州县来省请领。为传播蚕桑知识,又特意刊印农桑简编,详列栽桑养蚕,摘茧缫丝诸成法,一并散发于农户,如法领植,不许取民一钱,“舆情均甚乐趣”。到1893年,计已发放桑苗一百余万株,“据报成活分数有十之六七者,有十之八九者,亦有全数成活者。”其后数年,复招募江浙工匠,制备应用器具,来鄂训授本省学徒剪接桑枝、饲蚕摘茧、缫丝织绸诸法,以开风气。每逢冬令时节,仍派员采运浙桑分发各属,广为种艺,并考察各州县劝课勤惰,随时分别奖罚。到1896年,全省统计发放桑苗已达一千数百万株。“先栽者业已成林,后植者亦皆灌溉,剪接得法,滋生畅茂,小民见利纷趋。不惟向所产茧之区推行益广,即历无蚕丝之处,风气亦已渐开。”各省丝商驻汉收购者,“岁计丝价不下百余万金,实已利源大开,成效共睹。”[9]

张之洞等人的锐意倡导,推动了湖北桑蚕业的发展。经过近十年的引种和改良,全省60余州县,“殆无县不有养蚕之家,而长江沿岸及汉水下游一带,交通便利,斯业尤盛。”[10]全省每年产茧总额达15万担左右,成为国内主要的蚕茧丝产地之一。沔阳、天门、汉川、当阳、江陵、枝江、黄冈等州县养蚕户已占农户总数七成以上,养蚕业成为农户重要的家庭副业。随着省内桑蚕事业的发展,为避免丝茧遽难销售,张之洞除饬令各州县及时推广蚕织外,又令创办之偏僻地方,“暂令州县垫价收买解省织绸,俾蚕户见利勇为,其垫发价值由省局拨还。至丝茧畅销之外,即勿庸由外县收买,如以因势利导,免致观望迟疑,以期推行益广。”[11]为了增强湖北蚕丝制品的竞争力,1894年11月,张之洞奏准创办缫丝局于武昌。随着厂丝输出的不断增长,丝茧贸易日益活跃。“汉镇蚕市现已告竣,各乡运来丝头茧衣甚多,西人收买亦甚踊跃,业此者以有利可图,复派人赴河溶沔阳一带收买。”[12]各地农户种桑养蚕风气愈见大盛。为了进一步提高养蚕植桑技术,改良蚕种,湖北农务学堂特增设蚕科,以培养本省蚕桑技艺人员。1904年,张之洞又创办模范蚕桑试验场于武昌南湖,占地427亩,栽植湖桑,专事蚕桑良种的试验和推广。

茶叶向为中国出口货物之大宗。作为华中各省茶叶市场之枢纽,“汉口商务之盈绌,尤专视茶叶为盛衰。”[13]1890年以前,汉口每年输出茶叶均在80万担左右,最高年份曾达到120万担之多,盛极一时。1890年后,中国茶叶在国际市场上的传统地位受到严重冲击,价格跌落,销况疲滞,茶利日趋枯竭。影响所及,湖北许多茶商茶农求售不得,亏累甚多,弊窦丛生。为了扭转华茶颓势,改良茶叶种植加工技术,提高茶叶质量品级,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张之洞经过博访周谘,深感“茶务不讲求种植制造,已非探源之策,其余俱属末节。”[14]“但患茶叶之不佳,不患销路之不畅。”[15]为此,他以精茶色,恤园户为根本,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劝民广为种茶,务求讲究植法。1890年,张之洞行文产茶各州县,劝谕茶农讲求采制各法。“至茶叶之佳,尤以采摘趁早为第一要务,早则嫩,嫩则小,然叶愈小而价愈贵。红茶以叶小而嫩,上有白毛者为佳------不必贪多,货真则销自畅,不必尤人。”[16]次年七月,又札照湖北湖南两省藩司,督饬各属讲求制茶,并将湖北候补道曹南英所拟“制茶条议”,刊发各属体察实情办理。“如各州县有能实力讲求以致价高销畅者,及有漠视民生奉行不力毫无成效者,必应分别劝惩。”[17]嗣又札饬湖北襄郧荆宜各属,查明土性,试种茶树,要求地方各官“察视地利土脉物性所宜,教民垦治种植,以补杂粮之不足,自可转贫为富,起敝为隆。”不准“率以土性不宜,民情窳败等语一禀了事。”同时,颁行谷城知县瞿元灿所陈“种茶灸焙法”,通令地方多山各县仿照试行。

经过张之洞等人的着意补救,湖北茶务渐有起色。全省植茶面积达到110余万亩,分布于50余个州县。因运销俄国茶叶数量增长,直到1900年,茶叶出口值均占汉口各年出口总值的65%以上。其后10年中,汉口茶叶外销始终保持在80-90万担之间,成为国内最大的茶叶市场。由于改良采制各法,鄂茶品级也有所提高。在1910年南洋博览会和1915年巴拿马世界博览会上,获得二等奖以上的41种湖北土特产品中,茶叶就占了25种之多。

除改良桑蚕、茶叶种植加工技术外,张之洞还下令在1902年创办于武昌的“两湖劝业场”中,专门设置“天产内品场”,将两湖所产谷、果、茶、麻、油、漆、竹木、药材等一一陈列,标出定价,注明产地,以供中外商人考辩采买。更重要的是使农户“彼此相形,自生激励。”[18]

三、发展农业教育

兴学育才,发展农业教育,这是张之洞全部洋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改良近代湖北农业的长远角度来看,这要比他直接引进陆地棉种,兴办丝茶的作用和意义更大一些。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但时至晚清,真正对近代农业科学有所研究者却很少,农学体系仍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农学上面。张之洞在引种美棉、兴办丝茶的过程中,有感于农学不精和新政人才的缺乏,于是,“设立农业学校以求精理,又立农业试验场以资实习,采集各处土质,各种棉花,加以化析之用,择其土地之宜,收成佳种,售之民间。”[19]1896年2月,他在返回湖广本任后,开始把改良农业方面的主要注意力转向兴学育才方面,各级农业学堂在这一时期湖北兴办的各类实业学堂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张之洞认为:“查自强之策以教育人才为先,教育之方,以设立学堂为本。”[20]“近年工商皆间有进益,惟农事最疲,有退无进,大凡农家率皆谨愿愚拙,不读书识字之人,其所种之物,种植之法,止系本乡所见,故老所传,断不能考究物产,别悟新理新法,惰陋自甘,积成贫困。今日欲图本富,首在修农政;欲修农政,必先兴农学。”[21]为此,他提出:

一、劝农学。凡有学生愿赴日本农务学堂学习并取得文凭者,视其学业等差,分别奖给官职,凡赴欧美学农业者,由于路远日久,给奖较优,自备资斧者更优。

二、劝官绅。“查外国讲求农学者,以法美为优,然译本尚少。近年译出日本农务诸书数十种,明白易晓,且其土宜风俗与中国相近,可仿行者最多,其间即有转译西国农书,一切物性土宜之利弊,推广肥料之新法,劝导奖励之功效,皆备其中。”[22]为此,应先将农学者诸书广为译刻,分发通省各州县,由农务总局将农书所载新法、本省宜种何物择要指出,各州县则“体察本地情形,劝谕绅董,依法试种。”每县设劝农局推广农学,凡农、果、桑、棉、林木、畜牧等,择其与本地相宜者种之养之,推广得力者给予奖励。地方官不举办农政者,照溺职例参革。

三、导乡愚。先于省城设立农务学堂,选中学毕业者肄业其中,并择地为试验场,先行考验实事,以备分发各县为教习,又将佳种新器和新式农县分发各地。“先则概不取价,有效则略取价值,务令极廉。”[23]借以广开风气。其试办之法:“先其通用者,后其专门者,如讲求各种肥料,仿造各种风车水车,去害稼各虫,每年换种各物以助地力之类;先其易者,后其难者,如山乡劝种蕃薯洋芋,水泽种苇,斥卤种稗之类;先其本轻者,后其费巨者,如种树先榆柳果实,后松杉;畜牧先鸡鸭牛羊,后骡马之类;先其保已有之利者,后其开未见之利者,如察病蚕,讲制茶,求棉种之类;先其获利速者,后其见效迟者,如种蒲桃取酒,种桐柏取油,种樟取脑为先,求蜂种,求鱼种为后。”[24]4,垦荒缓赋。各州县应体察本地情形,劝谕垦荒,将垦荒升科之期格外从缓。种杂粮至10石以上,种树至1000株以上,酌予奖赏。

1898年春,张之洞在武昌东门外卓刀泉创办湖北农务学堂,招集绅商士人有志讲求农学者入堂学习,研求种植畜牧之学,是为国内各省同类学校中开办最早者。其招生广告称:“照得富国之本,耕农与工艺并重,近来泰西各国,农务最为兴盛,由于格致、理化之学日益精深,知地力之无尽,藏于辨土宜,察物性,广种植,厚培壅,诸事讲求,不遗余力。。。。。查湖北生齿较繁,兼之连年水旱,岁收歉薄,民生困苦。本部堂蒿目时艰,凡有当务之学,莫不亟图倡导,劝农惠工,并为养民根本。”[25]学堂初设农科,招生30名,教授化学、农机、植物与土壤诸课。翌年添招蚕科学生30名,增开算学、方言、电学、种植等课程。1902年,张之洞电邀江南农学总会负责人罗振玉来鄂,主持湖北农务局和农务学堂,聘请王国维任译授。1903年在武昌宝积庵购地迁建,新校舍内一切教学设施,均仿照日本农业学堂形式。除一栋二层教学楼外,另建有试验室、养蚕室、育种房及其它附属建筑。教室均为阶梯教室,光线充足;化学实验室则可以进行有机、无机和定量分析等各种实习。养蚕室设备更全部仿照日本最新标准,室内温度可以人工控制调节,并陆续完成《蚕桑实修成绩》及《养蚕收蚕表》等实验结果,为后来的农桑试验及蚕丝业的发展准备了条件。1906年,农务学堂开设高等正科,更名为湖北高等农业学堂,分设农桑、畜牧、森林三科,仅农学课程就包括:农学、园艺学、农化、植物、养蚕、畜牧、水产、土壤、肥料、气象、农工、测量、物理、化学、农政等21门,设实习项目25种,学制四年,定学额120名,由普通中学堂及高等小学堂毕业生升入。学堂并附设农业小学堂和中等蚕业学堂各一所,形成从小学、中学到专科完整的农业教学系统。张之洞在新校舍开学典礼的训词中,勉励师生“手脑并用,知行合一。”并亲笔对联“凡民俊秀皆入学,天下大利必归农”,刊刻于高等农业学堂正门两侧。

同期省内相继开办的新式农业学堂还有:湖北省官立蚕业学堂、汉阳府官立阳夏中等农业学堂、施南府官立中等农业学堂、安陆府官立中学堂附设中等农业学堂,由农务学堂毕业生担任教习,开设农业气象、土壤、蚕体生理、植物病理、养蚕论、蚕业经济、蚕体病理、制丝法、制丝机械、工场管理法等课程。各级各类农业学堂的相继兴办,农业方面专门人才的不断培养,有利于改变封建士大夫“看重”农业而又轻视提高农业技术的传统心理,为近代湖北农业改良创造了一定的社会条件。张之洞被称誉为“第一通晓学务之人。”继任鄂督赵尔巽鉴于张之洞兴学育才,“讲求种植,颇著成效”,于是亦致力于“筹款兴学,合群策群力以谋之,而后能使新法普及于全国也。”[26]到1910年,湖北全省共有高等农业学堂1所,中等农业学堂6所,初等农业学堂40所,农业教员讲习所1所,共计48所,占全省实业学堂总数的71%以上;仅湖北高等农业学堂就已培养出各类农业专门人才200余人,对于近代湖北农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近代农学思想的传播

在农业科学技术和农学知识方面,张之洞主张大力引入,为我所用。1896年夏,张之洞获悉国际农学会议在德国柏林召开,随即电告驻德钦差许景澄,就近代为搜取有关资料图说,并代选实用农书数种,寄鄂译刊。从1897年起。张之洞饬令全省各州县,一律购阅上海出版的农学报。除发给两湖书院5份,经心书院2份外,凡中等以上州县均须订购10份,小县3份,要求各地官绅展转传观,细心考究,以储人才而兴地利。罗振玉主持编印的上海《农学报》是国内创办最早的农业报刊,主要刊载清政府关于农业方面的公文、各省农政和各地农事消息以及农学译述等内容,陆续翻译的近代西方农学著作有170余种,文章770余篇,在传播西方农学,改变传统农业观念方面具有很大的影响。1900年,罗振玉受张之洞聘请前来武昌,出任湖北农务局总理兼农务学堂监督,翌年,罗在武昌创办《农学报》,积极提倡和宣传近代农学,力劝官绅广译、翻刻各种农学著作和农业文章。1907年末,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农会简明章程,规定各省于省城设立农务总会,于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次第酌设分所。凡一切桑蚕、纺织、森林、畜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可酌量地方情形,随时条陈农工商部,次第兴办。翌年,湖北农务总会成立。“凡商会会员及平日在地方办理公益事务者,皆有加入农会资格。凡捐助会费至十元以上者,作为本会正式会员。”“纳入会费一元,常年会费二元,作为本会寻常会员。”[27]省农务总会成立后,曾召集各分会董事举办讲习所,研究农学大概,以便“传播新知识于农民,改良湖北农业。”[28]1910年,湖北农务总会创办《湖北农会报》,吕瑞廷任主编,“以研究农学,改良农业,补助农政”为宗旨,初为月刊,每月望日出版,从第7期起,改月刊为半月刊,第13期后又恢复为月刊。其发刊词曰:“我中国农业则发达最早,而农学则发达最迟,老生宿儒专重师说,沿尧溯舜,稽古为多,新知近闻,择焉盖寡。”该刊设图画、谕旨、主张、论丛、章奏、文牍、讲演、译丛、报告、纪事、农话、问答、附录等栏目,专刊有中外农业历史、农业新书、世界农业情况和有关农业政策法规、农学问题、白话小说等。该刊第五期刊发的张四维《法国农业之感言》一文,概叹中国重士轻农,农业苦窳。“为士者尊为座上宾,务农者嗤为田舍翁,鄙夷相视,无事研求,土质不分,学理不讲,进步不求,旧式不改,荒置之地,随地皆是,此农业之所以日形苦窳也。”[29]为此,作者极力主张“广开农业初等学堂,使富民入学,以增进农民之智识力。”“多联络地方农业会,人皆入会,以增长农民之保护力。”[30]

农业教育的发展,农业知识和新品种的不断传播,推动着近代湖北农业从传统的经验农学向实验农学转变,农业试验渐成风气。1902年,农务学堂移建武昌宝积庵后,附设农业试验场,内分农场、林场、桑园、水产场等各部门。1908年,又另拨修堤后涸出的官地二千亩,扩大农务学堂的试验场地。有耕牛数十头,人工剥麻机、轧花机等农产加工机具和农具一应俱全,参考外国新法,试种五谷、棉麻、杂粮、果木、花卉、蔬菜等,并作出大量实验记录,奠定了湖北农业学堂进行各种专门试验的科学基础。

五、开展农情调查

湖北是清末各省中派出留日学生人数最多的省区。张之洞在大量派遣留学生出国的同时,为了学习欧美先进农业技术,解决兴办农业学堂所面临的师资问题,先后聘用美国、日本农学教习15人,来鄂教授农桑知识,培养中国农业人才。同时,派员陪同前往近省各州县,考察农情,辨别土宜,依据西方农学原理,对改良湖北农业提出看法和建议。

1897年末,张之洞委托美国农学教习白雷耳,由湖北候补知府、农务学堂提调汪凤瀛陪同,前往大冶、武昌等地进行农情考察。白氏考察完毕,向张之洞呈送了一份包括15点内容的报告。他首先赞许了所见梯田的整齐,农民的勤劳和蓄肥方法的积极有效。“此次所见山田居多,农民能将山坡开平叠作数盘,至十数盘,耕而为田,远望甚为齐整。”[31]接着,他对耕种方法,造林防洪及农田排灌,提出了批评和建议。白雷耳认为,“沿途偶见民间种有桃、李、杏、梨、枣、白果等树,均可备食品,获利息,而种者甚稀,甘置美利于不求,殊为可惜。是外播植,如所见小麦、油菜、蚕豆各种子,并不选择坚好肥硕之品,甚至杂有草种,亦不剔除。”[32]关于植棉,虽然引种了美国棉种,但农户“排种太密,不知选子,且地气嫌太湿、太冷、太酸。”[33]故建议仿效英美之法严格选种,开沟排水,多堆灰以去冷去酸。

造林防洪是改善湖北水利条件的重要环节。由于清前中期长江、汉水上游山地的大面积垦辟,特别是荆襄流民滥砍乱伐的掠夺式经营,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下游河湖湮塞,河床高抬,一遇洪水,官私堤障尽溃。就此问题,白雷耳指出,在山区所见不过杂树数种,且甚稀少,仅可作柴薪之用,毫无价值。他建议多种经济林木,一以成材取利,二可以防洪。欧洲各国已年拨巨款植树造林,湖北连年水患,更应力劝民间仿效实行。

继白雷耳后,农务学堂日本教习美代清彦受端方委托,于1902年冬前往鄂西北农村进行考察。美代清彦首先对鄂西北五种主要农作物,即棉花、烟草、稻米、胡麻及大豆的单产和产值进行了统计分析。他认为,鄂西北棉花因农家不讲求选种,且播种过早,缺乏灌溉施肥,故棉品仍逊于美棉,虽较日本棉花为优,而产量却不及日本,一般亩产仅有二三十斤。因此,他建议研究肥料成份,增加肥力。关于讲求植棉方法,尤其是精耕细作与农民生活之间的关系,美代清彦指出:从沙洋至潜江是“本区内最精于农业之地区”,且又以产棉为大宗。“故农舍颇佳。”[34]其次,他就选种、灌溉与耕种方法提出了批评和改进的方法。美代清彦最后建议:(一)设置劝农委员,每州县三至五名,奉省农务局及州县之命,负责地方劝农工作,每年由省农务局召集劝农会一次;(二)设立农务分局三处,分别赋予专门任务,其中沙市、襄阳二个分局专门主持棉花、稻谷、灌溉和果树林木的试验推广与奖励事宜,荆门州分局则专司畜牧之事。

白雷耳和美代清彦的报告及建议,对于张之洞及其后任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农林为至要之图,将来各地方必陆续筹办,仅省城一处苗圃实不足各县之取求,故既拟于各府设农林筹办所,即宜于各府设苗圃各一处。”[35]至宣统末年,全省共设立林场6处,植树219万余棵,为全省林业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晚清末年的湖北农业依然处于传统农业阶段,个体农户的手工劳动和种植方法仍未有明显的改变。但随着西方农学思想的传播和生物技术的引进,在连年水患和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下的湖北农业生产力水平,仍有缓慢的增长。张之洞等人开创的农业改良和农业教育事业,对于湖北农业后来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注释

[1]《张文襄公全集》卷33,奏议三十三,第15页。

[2]伊炳骝:《鄂西棉产概况》,《沙市棉检》,第81页。

[3]《张文襄公全集》卷99,公牍十四,第8页。

[4]《张文襄公全集》卷99,公牍十四,第9页。

[5]《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第924页。

[6]《张文襄公全集》卷99,公牍十四,第25页。

[7]《张文襄公全集》卷99,公牍十四,第25页。

[8]《张文襄公全集》卷37,奏议三十七,第32页。

[9]以上所引文字均见宣统《湖北通志》卷54,第1457页,民国十年刊本。

[10]《中外经济月刊》102期,1925年3月。

[11]宣统《湖北通志》卷54,第1457页,民国十年刊本。

[12]《湖北商务报》第14期,光绪25年8月。

[13]《张文襄公全集》卷103,公牍十八,第6页。

[14]《张文襄公全集》卷118,公牍三十三,第13页。

[15]《张之襄公全集》卷120,公牍三十五,第7页。

[16]《张文襄公全集》卷120,公牍三十五,第7、8页。

[17]《张文襄公全集》卷96,公牍十三,第5页。

[18]《张文襄公全集》卷105,公牍二十,第8页。

[19]《谕折汇存》,《经济选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第1、2页。

[20]《张文襄公全集》卷45,奏议四十五,第13页。

[21]《张文襄公全集》卷54,奏议五十四,第11页。

[22]《张文襄公全集》卷54,奏议五十四,第11页。

[23]《张文襄公全集》卷54,奏议五十四,第13页。

[24]《张文襄公全集》卷54,奏议五十四,第13页。

[25]《张文襄公全集》卷121,公牍三十六,第1页。

[26]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893页。

[27]《湖北农会报》第2期。

[28]《湖北农会报》第16期。

[29]刘望龄:《黑血.金鼓》,湖北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22页。

[30]刘望龄:《黑血.金鼓》,湖北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22页。

[31]《农学报》第十六期,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下。

[32]《农学报》第十六期,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下。

[33]《农学报》第十六期,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下。

农业管理论文范文5

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是“九五”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今年的重要经济工作之一。现仅就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环境、特点、难点、重点问题,可操作性问题,提出一些思考,以期与同行砌磋。

一、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的环境

纵观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历史,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对“”的拨乱反正,全国的工作重心转入经济建设,农业经济结构有了大的调整,由1980年农业在社会总产值中占68.9%降到1990年的46.1%①,下降22.8%,,1997年又降到18.7%②,已经开始由农业型转向多种经营型,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在世纪之交,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环境有了新的变化,给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带来机遇,同时也是严峻的挑战从国际形势看,其表现有三:一是经济结构调整呈现出世界范围内调整的局面,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将更是如此;二是农业科学突飞猛进,呈现出向农业纵深发展的趋势;三是农业跨国公司影响力日益增大,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面临这样的国际经济形势,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经济的调整和优化要抓住这次机遇,同时也要及早准备,周密规划,严格实施,迎接挑战。要有紧迫感和使命感。

从国内经济形势看,我国经济在国际国内的复杂环境下,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尚有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诸如,有效需求不足,农村市场疲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更加突出,等等。现实也提出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是势在必行的。不调整,就没有出路。不调整,就难以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不调整,就难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对农业的要求和挑战;不调整,就难以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的特点、难点和重点

1、特点:在上述国际、国内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具有规律性。即第一产业呈下降趋势;第二产业呈稳定趋势;第三产业呈迅速发展趋势。在第一产业内部,种植业是下降趋势,林牧渔业呈增长趋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中等欠发达地区,都不例外。二是具有阶段性。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由形成期、成长期、高潮期,到退潮期的时序阶段变化。而这些阶段的长短是受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素制约的。对此要有明确的认识。三是具有差异性。不要说世界范围内国与国、地区与地区的差异,就是在中国,由于幅员广大,各地区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千差万别,也决定了农业经济结构具有强烈的地域的差异性。全国从总体上可划分为东中西三个地带。据统计位于西部地区的陕西省,1997年第一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7.9%,而位于东部地区的江苏省为15.1%,浙江省为13.7%,山东省为18.6%。③

2、难点:新时期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起码有三大难点:一是这次调整优化要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在目前农村经营体制和农民素质低的情况下,难度较大;二是这次调整要切实落实科教兴国、科教兴农战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从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从利用资源转向利用和保护资源,这一过程是递进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奏效的,为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带来困难。三是这次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要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为目标。而市场变化多端,现代化进程曲折不平,都将为农业结构调整带来难度,需要认真对待,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3、重点:新时期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的重点:一是将粮食转化为肉、蛋、奶等,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二是将低档次的农产品调为高品质的农产品,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农业的要求和挑战;三是在大江大河源头地区重点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对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可操作性的思考

为保证新时期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目标的实现,结合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研究的成果,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几点思考。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要突破农业仅提供初级原料的局限性,按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的要求,加强农业产前生产资料供应,以及农业产后的储运、加工、销售等服务,打破目前以初级原料生产的单一格局,促进传统农业的基础向新的产业分化;以农产品加工为主导产业,提高农产品的加工增值率和提高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基础产业。为达到上述目的,各地可制定不同内容的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规划方案。为使规划方案更具有可操作性,可依据方案,制定出一个具体的项目储备库,可划分为近期、中期、远期项目,也可分为大、中、小三类项目。项目库可做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和方案,项目资金预算和筹措,项目达产后的效益估算,项目承担单位等。有了项目库可向社会招商引资,也可向主管部门争取基本建设投资资金,也可向社会项目信息提高知名度、信誉度。1999年中国农业大学为河南郑州金水区制定的158个项目的区一级项目储备库(包括文本、软盘和光盘)目前已到海南、深圳、广州、上海以及日本、韩国引进了项目和资金。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要突破农业部门分割,生产经营分散的局面。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现代市场经济的协议、契约、合同、参股、投资、入社等,发展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公司和法人企业,实现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培育和完善龙头企业是关键。据研究,培育龙头企业的原则有三条:一是因企制宜原则;二是精简高效原则;三是利益共沾原则。

选择龙头企业有三条标准: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良好的科研、生产、推广体系的企业;三是开展企业公共关系,即能与基地和农户有机结合的企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运行机制有三条:一是龙头企业与基地乡(镇)村(组)的合理利益留成的机制;二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价格(保护价)运行机制;三是基地与农户的利益留成再分配机制,可采取奖金、补贴、资助的方式再分配给农民一部分利益。调整优化农业经济结构要突破农业技术落后局限,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科教兴国可从农村社会最基层细胞村级单位搞起,即科教兴村。在全国部署科教兴村试点时,抓住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特点、难点、重点,做好规划方案,农科教结合,提高农民素质,普级实用科学技术,建立主导产业,要以村带乡、带县、带省,促时产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的合理化。

据不完全

农业管理论文范文6

一、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新特点

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改革开放结束了计划经济对农业生产的束缚,而目前国家又把农业当做立国之根本加以扶持,使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工农产业结构已由量变阶段逐步过渡到质变阶段,已逐步由农业支持工业转向工业反哺农业。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工业化进程已经走出很远,而农村生产力发展依然很滞后,城乡收入差距依旧很大,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目前我国已具备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条件,所以现阶段要改变生产要素的流动方式,把资源尽可能集中到农村去,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

当前首要任务是实现农村和农业的现代化,实现农业现代化生产,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提高农村整体竞争水平,增加农村人口收入。目前我国农业已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机械化生产,但信息化水平不高,仍旧以家庭生产为主,规模化生产和经营水平有限,农村劳动力不能彻底的解放出来,农民生活水平仍然低下,部分地区农民仍旧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面对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当认识到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问题根本在农村,重点难点在农民。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发展其它一切事业的立足点。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有机构成部分。因此,当前我国必须集中精力解决好农村问题,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农村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观。

二、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研究在转型期的新变化

随着工农产业结构的质性变动,我国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发展产生了一系列新变化。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研究今后将侧重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发展。随着工业反哺农业的深入铺开,传统的农业产业结构研究将被打破,今后将更加注重农业经济的整体性研究。而农产品包装推广、农村物流的创建发展,绿色食品的培养个种植等都将成为学科关注的主要方面。城乡二元结构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有力冲击下已逐步瓦解和破除,农业经济学科的发展必须充分重视这一变化,跟上发展的潮流,更好的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面对当前城乡一体化的形势,城乡生产要素的广泛流通无疑将成为学科研究的一个主要方向。

此外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发展还将受到农村现代化战略性驱动的影响。农业现代化要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前提,要注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发展理念将直接导致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对农业发展方式研究的根本方向上的变革。而研究方向的改变又会反过来进一步倒逼农业经济管理思维方式的变革和颠覆。此外,由于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依旧远远滞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农业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依旧不强,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所以如何应对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和机遇也将成为以后我国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的研究侧重点。

我国农业经济管理学科长期受传统教育影响,侧重于理论研究,实践性不强。农业科研工作者受传统思想束缚,不愿下基层、下农田,研究成果不能很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于农村和农业。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的深入发展,转轨以后的经济市场要求理论研究者要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知识,为适应这一新变化,高校应侧重于农学的实践类教学,多开展调研实践活动,为我国农学研究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储备人才。

此外我国农学研究也日趋多样化和综合化,学科之间相互交叉,计算机技术、数理知识、管理知识等日渐融合进农学研究。在此背景下,高校应着力拓展在读学生的知识面,大力培养掌握扎实专业知识,拥有渊博知识面,动手实践能力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综合性、复合型人才。

三、新形势下,关于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发展的思考

我国农业经济进入转型期以来,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我国仅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为世界粮食安全与繁荣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还很有限。必须提高我国的农学研究水平,大力培养高产优质的杂交粮食作物,加大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扶持力度。另一方面面对进口农作物,应持有相对慎重的态度,对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应本着对全体国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进行反复的论证研究决定。

新形势下,我们应当看到农业经济管理学科发展的巨大机遇,在国家加大对“三农”扶持力度的背景下,利用政策优势,整合起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的强大人才队伍,拓展研究方向,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取得长足的进展,在全球农业市场竞争中抢占战略制高点。

四、结语

农业管理论文范文7

论文关键词:伏夏蛋鸡安全高产管理措施

 

鸡的最适宜产蛋温度为15~23℃,最高耐受温度为30℃农业论文,超过耐受温度则表现为张口喘息、饮水量增加,而采食

二、降低鸡舍温度

1、植树种草:在鸡舍的周围植树种草,树木和草坪既可吸收辐射热,又可以净化空气。别外,通过光

2、铺垫隔热层:在蛋鸡舍屋顶铺垫隔热层农业论文,高温季节在蛋鸡舍的屋顶铺垫稻草

3、通风换气降温:宠养密闭的蛋鸡舍应采用纵向通风来降温,开放式蛋

4、气雾法降温:在蛋鸡舍内安装气雾管道。当通过以上降温方法,鸡舍内气温

三、调整饲料日

1、提高氨基酸用量:在饲料中增添0.2%的蛋氨酸,以防止因采食量减少而导致所

2、提高日粮能量水平:在饲料中添加1~2%的脂肪或

3、增加维生素用量:饲料在高温季节时部分维生素易遭到

四、添加抗应激

1、增加维生素C的用量:维生素C能降低鸡的体温,增加采食量农业论文,减轻热应激

2、增加维生素E的用量:维生素E能显著提高蛋鸡的生产性能和抗

3、添加阿司匹林:在饲料中添加0.02~0.03%的阿司匹

4、添加碳酸氨钠:在饲料中添加0.1~0.49%的碳

5、口服补盐液:补盐液可准持血钾浓度,

五、加强饲养

1、降低饲养密度:在高温季节,蛋鸡的饲养密度应降低

2、调整喂料时间:每天喂鸡3次,一般在早晨5点第1次上足量的饲料

3、勤清鸡粪:鸡粪中蛋白质含量高,极易发酵产生大量

4、添加消化药:高温季节农业论文,鸡群大量饮水,消化液被稀释,使鸡的消化能力下降。经

5、保证清凉的饮水:使用饮水槽的鸡舍,中午应每隔2小

6、防止鸡受惊吓:在舍内还是舍外,对任何操作都应轻声进行农业论文,

7、不突然更换饲料:当因原料原因,需要更换饲料

8、定期清理水、料槽:在高温季节1~2天清洗1次水槽,清除1次饲槽的残余

9、定期消毒:每隔3天对周围环境和舍内带鸡消毒1次。

饲料,以防水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残余饲料发生霉变。

时农业论文,只能逐渐更换,以防应激反应的发生。

不要骚扰着处于安静状态的蛋鸡,以减少热应级发生。

时换1次水,使水管进入水槽的水保持清凉。

常添加一些助消化药有助于保持鸡体的消化和吸收功能,并提高采食量。

热能农业论文,应把当天的鸡粪及时清除防止堆积发热。

,上午11点加少量饲料,晚上8点上足量的饲料。

标准饲养密度的15~20%,减少产热量。

管理

调节碳酸平衡,防止机体脱水。

酸氨钠农业论文,能缓解热应激反应。

林能有效增加鸡体的散热量。

病能力,每吨饲料中加入50~100克维生素E。

反应。气温在30℃以上时在每吨饲料中加入维生素C100克。

药物

破坏,高温季节期间应适当增加维生素的用量。

动植物油,或者动植物油的混合物。

需要的蛋白质摄入量不足,使蛋重变轻农业论文,产蛋率和生产性能下降。

粮结构

仍然超过30℃以上,则采用气雾的方法进一步降低蛋鸡舍内的温度。

鸡舍要安装风扇或风机,使舍内空气有一个理想的流动量。

,当中午光照强时,用水将铺垫的稻草洒湿,每隔3小时洒湿1次。

合作用释放氨气,改善了鸡舍周围环境的空气质量,使蛋鸡在高温季里有个舒适的产蛋环境。

的方法

量减少,粪便变稀,继而蛋重变小、蛋壳变薄,产蛋量明显下降,严重时还造成蛋鸡中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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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科研单位、科研工作绩效管理

一、关于科研绩效管理的理解与认识

科研管理工作大到行业管理,小到具体的单位内部管理,都是以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基本特征的部门管理,从属于公共服务部门的一个部分,以提供管理和服务为目标,具有社会公益特点。

绩效,又称生产力、业绩、作为等,指的是行为主体的工作和活动所取得的成就或者产生的积极效果,是对资源投入-产出行为效益的评价。针对农业科研工作来说,具体到科研管理的工作实践,就是通过科研组织系统整合资源达成目标的行为,从全方位对科研工作绩效进行监控、行为改进和评估,它主体功能是评估、衡量、追踪,主要作用表现在:(1)对科研项目、科研工作的责任落实;(2)承担工作利害关系人的期望;(3)科技成果、工作结果导向的强调;(4)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的双重需要;(5)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6)有效的管理工具与工作改进。

从管理学来讲,绩效管理是管理组织绩效的实现过程,管理学界对绩效管理的研究和认识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丰富而发展完善。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动态的改进公共绩效果的管理方式,在科研单位内部它以单位的整体绩效为分析单元,更加强调结果导向、战略管理与系统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益和业绩、明确管理职责和任务,强化单位内部的激励机制,优化单位内部的资源配置。

二、当前我国科研工作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加快,绩效管理作为一种新管理理念和实践,在我国不少地区、单位进行的推广应用,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科研工作特别是在农业科研单位中,绩效管理还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不够完备,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科研工作的产出难以量化,运行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农业科研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受环境因素干扰较为严重的工作,特别是科研项目来源多元化、考核指标的多元化、考核过程的复杂化、科研工作量化的复杂性、考评标准的多元化等等,都决定了科研工作难以以正确测量技术进行度量或者量化。不同的项目来源责任方对项目绩效目标要求也不尽相同,在同一个单位内部不同类项目之间目标考核的差异较为明显,而对同类项目之间科研产出也难尽相同,不可类比。农业科研工作包括农业科研项目既要注重实效性又要注重时效性,更多地农业科研项目的投入更关注社会效益,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运算问题,因而无法取得比较可靠的比较成本和收益数据,在绩效评价上造成困难。

(2)绩效管理项目目标缺乏准确性

在公共部门的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绩效管理项目目标都缺乏一定的准确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众多的公共项目在管理的过程中都包含着许多价值判断和政治因素,难以以数量或者正确定量定性表达,在社会成员中很难形成一致的看法或者评价尺度,甚至在项目指标的设计上有一些长官意志,缺乏科学依据,与实际脱节;甚至在一些竞争性项目的申请上,申请者之间对同一项目的实施结果和效果相互攀比。而从公共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农业科研工作的管理部门更多地愿意把管理目标、工作目标用文字性语言修饰完满、表述含糊,这样为避免更多的社会责任而寻求突破口。

由于农业行业和产业的特殊性和特殊地位,农业科研不仅仅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也涉及到农业产业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农业是一项涉及民生和社会长久稳定发展的公共事业。因此在农业科技项目绩效管理目标中涉及众多内容,在科研工作具体的管理和执行实践中,同一类农业科研项目之间考核指标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很难确定一致。由于农业生产活动有一定的特殊性,农业科研既需要实验室工作,又需要更多地田间实验实践等等,因而农业科研工作的运行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业生产的实际,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难确定性,不可能完完全全地实施刚性管理制度,更多地需要弹性和柔性管理。

(3)理论和实践不足

从我国目前的绩效评价的实践来看,从参与绩效评价的研究者本身讲,要求要有多学科的知识背景,如管理学、统计学、经济学、心理学、行政学、法学等,对研究人才的要求很高,而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比较少。

从农业科研工作绩效管理运行来看,特别是现实国情的制约、体制和传统作风的影响,使得对绩效管理的研究难、见效慢,同时绩效评价过多地带有行政色彩,也使得绩效评价与一般工作考核差异不大。其次,由于农业科研项目的实施周期较长,特别是科研项目更注重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这种效益的测算标准、方法还不健全和科学,从而使得农业科研工作的绩效难以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第三,绩效评价针对的测评群体都是具有专业技能的高知群体,在科研项目、科研工作管理的过程中,难以形成统一整合的量化行为标准,对人才考核的标准在不同的项目、工作领域不同。第四,在具体实践方面,我国开展绩效管理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研究不足,绩效管理的制度基础薄弱,绩效管理较多地停留行政模式的基础之上,在绩效评价的指标设计以及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受到局限,也使得绩效管理的效用难以有效发挥,绩效管理理论上有待于进一步深化,逐步建立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农业科研工作绩效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1)积极培育绩效管理的生态环境

目前我国农业科研工作推行绩效管理之所以举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机构实施绩效管理的社会生态环境。绩效管理是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植根于发育良好的公共管理的土壤之中,也植根于社会这一更大的土壤之中。

农业科研绩效管理涉及面广、宽泛,我国的绩效管理要能够健康发展,并迎头赶上国外先行国家的水平,现在就需要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科研工作的得失成败,要审时度势,在新的历史时期,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要善于抓住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机遇,加强农业科研绩效管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要增加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遵循农业科研工作规律,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加强单位内部组织文化建设,积极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更加注重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在提供绩效管理全面质量,积极改变不适应发展需要的考评制度,不断探索和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为开展绩效管理的发展提供条件,在全社会营造合理公平的环境,建立“以人为本”作为基本价值取向,以责任性、回应性、公平性、节约性、高效性为基本特征,积极推进科研工作绩效管理工作。

(2)不断完善绩效管理的配套体系

一是要实现科学地评价公共管理部门的绩效,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合法的、真实的统计数据系统,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科学的标价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法,采集真实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的出正确的结论。

二是要逐步建立导入基于绩效的预算体系。要将加大对涉及公共事业运行成本的核算和监督,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审定和监督,努力构建完善的基于绩效的公共预算体系,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而为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提供基础。

三是要加强绩效评估的后管理过程。要积极把绩效评估的结果纳入到日常的管理过程之中,让参与者真正能正确认识到其有存有的价值,减少组织内部成员对自我评价偏失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把组织内部成员的奖金分配、职务升迁等与绩效考评的结果联系起来,发挥好绩效管理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可把绩效评估的结果做好今后组织内部政策、制度等改进的依据。

(3)强化绩效意识,促使绩效改进

一是要积极改变绩效意识,积极改变绩效核算的方式和体系把绩效评估纳入管理成本效益的核算体系,建立公众参与的评价方式方法,改变主管部门绩效评估的方式。

二是要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科研工作的性质以及现实情况和阶段发展,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制定灵活多样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规划。:

三是要建立多重绩效评估体制,特别是要积极改变以往单纯靠农业科技主管部门评估的单一主体形式,逐步实现官方评估、民间评估、专家评估并或者多元化评估。

四是要建立全新的激励机制。促使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科技项目的参与者、执行者以及相关的社会公众,参与改进绩效评估的方式方法,为科学评价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是要建立绩效管理的诚信机制。把绩效管理纳入常规工作之中,建立一种相互之间的诚信机制,有效降低绩效考核中随机误差,使考核的结果更能珍视与现实,实现绩效管理的常态化和动态化管理。

农业管理论文范文9

论文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有着蓬勃的发展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具有法人财产权。此处的财产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性利益等内容。但是有一些财产权,则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不能被其享有。

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汉默拉比大帝时期(公元前2067—前2025年),汉默拉比法典就允许获得了经济自由和独立的农民在合作的基础上管理土地。但是真正被称作合作制之父的是威尔士人罗伯特·欧文,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起源于1844年,一帮英国的纺织工人建立的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这个协会还在吸收其他协会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Rochdale原则,如今美国的合作社还是在这个原则的修正版指导下运行。我国在建国之初也曾经讨论过合作社的引入,并且在1950年7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后来随着一系列的政治变化,我国的合作社逐渐发生了异化。合作社运动和化运动让现在的人们一提起合作社就想到那个令人心有余悸的年代。本文所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农业生产者或者同类农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组织,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所说的合作社不具同质性。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各地专业合作社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吸纳的农户数量也占据了可观的比例。目前全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的数量达到2363.5万,占全国农业总户的9.8%,占农户总数的23.3%,接近1/4。如此众多的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新形势下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改革的一股全新力量。然而,曾经有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并没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甚至连部门规章都没有,有的只是《农业法》中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因此过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很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活动。但是,农民合作社是不同于商事公司的一类组织,在登记、税收、反垄断的豁免方面都应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的对待方法,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主体需要特别的对待。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浙江省2004年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首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文件。该条例的出台使得浙江省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等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全国人大农委从2004年9月开始在《农村经济管理》上发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系列立法专题研究报告。2005年8月4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出炉,2006年6月,初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可以行使权利的客体,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对这些权利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规定方式回避了对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的概括性规定,没能给合作社的财产权以适当的空间,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以期在理论上完善合作社的主体地位,避免实践中因理论不清而出现无谓的争论。

一、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

合作社作为一种法人,已为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明定,此即意味着合作社应当具有法人所具备的权利能力。“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即它不仅可以作为财产权的享有者,即权利主体,而且也可以作为承担着,即法律义务的归属主体。在履行义务时,它以属其所有的财产,而且仅以其财产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在财产权层面一种当然的状态。然而,仅此并不足以回应本文的题目,也没能对我国理论上一个特别的概念——法人财产权进行准确的解读。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上十分明确的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概念因我们将其合并成了一个词而有了别样的内涵。

(一)法人财产权的解读

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争论是随着我国提出“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而展开的。与该概念相伴相随的则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面对“国有企业中的资产属于国家”的政治性前提下,理论界曾就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内涵和性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用益权说、经营权说、结合权说和双重所有权说等等观点。可以说,过去这一争论在理论上还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已经将其蒙上了历史的尘埃。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删除了原有的《公司法》第四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使法人的财产权利得到了回归,对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认识不必再受国有资产归属的掣肘,解释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有了更加自由的空间。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及财产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就财产权而言,除以人之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外,法人均得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因此,法人自可享有财产权无疑。而法人财产权,即为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这种理解,即避免了解释的随意性,保障对法人财产权的解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致出现学者所批评的“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一个很不准确的法律概念”;又保证了对法人财产权性质认识的一致性,不致出现理论逻辑上的混乱,使“法人财产权”制度成为一种“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的制度”。至此,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也就明了了:“它不是一项具体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是具体法律权利的上位概念。”它具有综合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就外延上法人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指的是具有财产的性质而又无法归入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范畴的利益内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等等。

(二)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

合作社作为法人,当然应当享有法人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的全部内容,即合作社应当享有法人财产权。此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应当符合前述法人财产权的内涵。有学者尽管也认为,“随着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确定,合作社当然拥有法人财产权”,但是理由却是“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且由合作经济组织直接支配”。该观点与本文就法人财产权的内涵的认识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论者认为,“从内涵来讲,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的经营权(经营管理权)是一致的”。首先,作者的论述有自相矛盾之处。两个概念的内涵一致意味着这两个概念具有等同性,按论者的说法,“法人财产权即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物权”。此种说法显然违背了物权法上十分重要的一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切不可轻易违背。无论如何进行物权的分类及细化,我们都无法找到企业经营管理权这一内容,因其从本质上即不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次,认为法人财产权即为企业经营权过于武断。最后,若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则物权成为财产权的上位概念,理论上的困境无法摆脱。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易言之,凡是法人财产权所包括的内容,都应当为合作社所具有,从抽象意义上应当这样认识,也只有这样认识,才能让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得到真正的体现,不致让该项规定成为一纸具文。但是,合作社作为法人,总是无法避免权利能力的限制,并由此导致有些权利不能被合作社所享有,后文将予详述。

二、合作社的财产归属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作为权利的组合,包括了物权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非所有权莫属,而就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中的所有权部分,立法及理论都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一)立法上的认识与评价

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发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业研究报告(五)》中,就合作社财产归属的认识十分混乱。该报告中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仅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且不能任意支配与转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任何一个社员都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依法分配的财产才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积累资金和银行贷款,也有少部分其他资金,这些财产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员不得拒绝以这些财产对外清偿债务。”

现在来理清一下这份报告的逻辑,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来自于社员的股金等。既然称为组织的财产,就应当说承认了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组织。因此,说“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社员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是正确的。但是,“社员对自己投入的财产还享有所有权”,则纯粹是将法律关系变得飘忽不定,社员既然将财产投入合作社,就意味作为出资,该财产属于合作社了,社员如何还会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果然如此,那样就出现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局面,这与我们传统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相悖。在阐述了社员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后,使用了“而且”这样的词汇。“而且”一词表示递进的意味,后句的程度应该比前句更加严重,既然享有所有权就应该可以任意支配和转让,这是所有权制度应有之意,“不得支配和转让”是对所有权制度的限制或者说违反,此处绝非递进的关系,而应当是转折的关系。如此显见的语法错误出现在这份报告中,只能说反映了报告撰写人对于民法上所有权理论的认识尚待加强。另外,如果出资的形式是货币出资,货币的所有权是完全以占有为判断依据,怎可说他人控制下的货币为自己所有。

原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中的表述,与上述全国人大农委的报告有着一脉相承的默契。该草稿中既承认了社员对出资的所有权,又认为合作社对合作社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终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这种错误的认识被纠正过来。法律中没有了一个物上两个所有权的表述。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关于社员对出资所享有的权利已经被删除了。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避免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窘境,但是还是未能彻底的将合作社的财产归属厘清。就上述所列财产,恐怕不是无主物,那么它们究竟属于哪一主体所有,合作社、社员、还是其他?该法中回避了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也没有就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规定,而仅仅列举了合作社对财产所享有的三项权利。可这三项权利正是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中的三项,最能体现所有权特点的处分权也被包括进来,既然如此,三项权利的列举又和《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没有列举收益权,是不是合作社对于这些财产没有收益权?显然不能这样认为。收益,指收取所有物之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而言。尽管法律上没有认可第4条第2款的各项财产为合作社所有,但是对于这些财产的收益恐怕很难认为不属于合作社。因此,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能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各项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实际上所规定的恰恰是所有权的内容。其实,完全可以直接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所列举的各项财产具有所有权,退一步讲,如果实在不愿意如此,也可以如《公司法》那样,使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而不必采用如此迂回的方式。也许法律起草者们担心如果写成合作社对这些财产具有所有权,就是剥夺了农民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会引起农民的疑虑和抵制。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时展到今天,能够团结起来组织或者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思想观念上早已经不再停留在法律起草者们所设想的那种不肯放弃任何自己的财产的状态了,既然他们能够加入合作社,就应该对加入合作社所带来的财产关系上的变化,自己承担的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有所认识;而对于那些本来不打算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这样回避法律关系的界定意图拉拢也是枉然。这样的规定只会带来法律关系上模糊,一旦就财产权属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必然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并进而引起法律解释的巨大困难。

(二)理论上的观点与探讨

理论上,有学者认为,为了一方面维护合作经济的特征,一方面使其产权制度有现代性,满足建立现代合作制经济的需要。立法中,可作以下制度安排:第一,在产权所有制形式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民有”原则,这种“民有”应该是一种“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资产一旦进入到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就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组织成员可以通过虚拟量化比例和数量来获取利益。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实质上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形式上则有合作经济组织依法依章程行使,本质上要明确“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上述理论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商榷:第一,所有制形态上论者主张“民有”、“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作者并没有具体解释这三个概念的内涵,从目前所能见到的教科书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上,无法找到作者提出的概念。作者应该就所提出的概念给予读者基本的定义。农民合作组织法作为一部商事组织法,创建一种民法上没有的所有权制度,似乎有些难度。第二,作者一方面认为合作经济组织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另一方面又认为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作者没有说明“终极所有权”、“最终归属权”所指为何。按一般的汉语意思,所谓终极所有权就应当是财产的最终归属权。论者在这里将这两种——从文义上看是一种——权利赋予不同的主体,并没有给出任何说明或理由。第三,作者强调“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通过考察《民法通则》第74条可以发现,该条所称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和村农业生产合作社都不是今天立法上所讨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该条正是集体所有制在民法上的根据。今天所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资源联合、民主控制的互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跨越村、乡,甚至县等行政区划而组建,另外法人也可以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些特点都无法归人到《民法通则》第74条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当中。至此,我们很遗憾的发现,论者将现今立法上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改革开放前合作化运动以及时代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混为一谈了。

综上,既然承认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就应该尊重现行合作社的活动实践,尊重民法财产和所有权理论的结构,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等所有以合作社的法人面目获得的财产,在未分配给社员之间,都应该归合作社法人所有。

三、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其他外延

除了所有权外,法人财产权还包括定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财产性利益。分析合作社法人财产权中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内容,即将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外延加以细化,对于补充立法的不足,清晰的确定合作社在其他财产权上的可能性和内容无疑具有重要的助益。

(一)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系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具体包括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应参与民事交往,能够对外签订合同,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如果为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设定担保物权或因债权关系而产生法定担保物权,应无否定的道理。问题在于合作社能够享有用益物权。对于合作社法律并未限定其出资方式,而是将此项权力授予合作社章程。因此,对于农民以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合作社法未予反对。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此提供了制度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应当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能,因此,也应当承认合作社用益物权的主体适格性。而对于我国目前农村而言,很多地方的合作社正是采用此种方式,实现大规模土地的集中耕种,以提高生产效率,解放农村劳动力,这也是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力低下问题的一个可资参考的思路。

(二)债权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内容已如前述)对债务承担责任,认可了合作社承担债务的可能性,这也就没有理由否定合作社享有债权的资格,合作社不能仅承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因为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都是双向的。此外,合作社对外从事交往也是合作社生存不可或缺的,对外民事交往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债权,如果否定了合作社的债权人地位,将会使合作社法人地位失去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对于这三方面的权利,合作社也应当具有。商标权是合作社保护自身及成员产品的重要标识,是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十分重要的因素。例如,上海老港瓜果蔬合作社就拥有“田乐牌”注册商标,为自己的产品创造了不同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标识。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技术探索,研究出了新的动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申请专利的,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合作社应当具备专利权人的资格。着作权在经济生活中虽然不大可能被合作社享有,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主体资格,因为合作社作为法人成为着作权人的能力已被着作权法所认可。

(四)财产性利益

法律上总有一些权利和利益不被既有的分类所包含,于是就产生了诸如“财产性利益”这样的兜底性概念。就公司股权究竟性质为何,争论良久也未有定论。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是社员权,但股权当中有财产性的内容是没有争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享有股权(股份)?本文认为,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合作社虽然作为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十分广泛,但也要受到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此即表明合作社的本质是互经济组织,其宗旨在为成员提供服务。这便将合作社对外投资限制在了合作社的权利能力之外。因此,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及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这样的因对外投资而产生的财产性利益。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完全否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中财产性利益的内容。我们的法律和社会实践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而我们每个人的认识能力又必然受到他所处的时代的局限。如果有新的财产性利益出现而又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合作社的性质的,就应认可其能够成为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外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