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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原则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06-27 03:05:58

信用原则论文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1

[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实质相符审单程序案例评析

【Abstract】Strictcomplianceisafundamentalrulepeculiartothesystemofletterofcredit.Thisarticleanalysesthesubstantivecomponentandtheproceduralcomponenttobefollowedintheapplicationofthestrictcompliancestandard.Italsoexaminesthesetwocomponentsbasedonsomewell—knowncases.Thus,itwillbeofreferencevalueforjudicialpractice.

[KeyWords]1etterofcreditstrictcompliancesubstantialcompliance

procedureofexaminationcasestudy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只有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严格相符(strictcompliance)时,开证银行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因此,严格相符便成为制约信用证双方(即开证行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50%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这降低了跟单信用证的效力,对参与有关商品贸易的各方产生财政影响,增加了成本,减少了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的利润。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诉讼案激增也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①由此可见,准确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的含义及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本文认为,在具体理解和掌握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遵循实质和程序两方面的条件。以下将对这两类条件分别加以论述。为了更好地说明一些新发展,本文还将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文本(下称《UCP500》)和1983年文本(下称《UCP400》)进行适当的对比。

一、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

《UCP500》和《UCP400》都没有使用“严格相符”这一用语。《UCP500》第13条a款只是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这里首先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即要求银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与银行究竟依何种具体标准作为衡量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尺度完全是两回事。

《UCP500》或一些立法本身虽未明确规定检验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的具体标准,但有关的判例法和银行业务习惯则包含和认可了严格相符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严格相符是检验单据的唯一标准。例如,美国绝大多数涉及这一问题的判例都确立了银行审核单据的适当标准应是严格相符标准。然而,抽象地谈“严格相符”毫无意义,只有将其具体化并分析它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才能理解“严格相符”一词的实质含义。

首先,严格相符不应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abso1uteliteralcompliance)。例如在“Tosco诉F.D.L.C”一案中,②备用信用证要求任何兑付汇票必须写明:本汇票是依据C1arkesville银行的“105号信用证”(LetterofCreditNumber105)开具的。但交单兑付的汇票上写着它是依“1etterofCreditNo.105”开出的。由于受益人没有将英文中的信用证第一个字母“1”大写为“L”,而且还使用了“Number’’的缩写形式“No.”,开证行决定不予付款。该案中所提交的单据确有一些细微的不符,但是这些不符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它既不会影响开证行的利益,也不影响其它当事人的利益。美国法院对本案银行试图使用这种纯文字上的严格相符来判定单据表面相符没有予以支持。英国学者的观点与上述判例是一致的。例如,英国著名银行法专家指出:“严格相符标准……不能扩大适用于信用证或单据中的“i’s”和“t’s”这些省略形式中圆点位置的差异,或明显的印刷错误。”③

其次,严格相符也不等于“实质相符”(substantialcompliance)。因为有些不符点从表面上看是无关紧要的或非实质性的,但在实际中则会产生重大歧义。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应注明发运的是“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而银行后来收到的单据则说明发运的是“葡萄干”(raisins)。对此,银行必须拒绝付款。因为在贸易过程中,一般的葡萄干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无核小粒葡萄干,而银行怎么能知道所发运的到底是哪种葡萄干呢?银行既不是商品交易商,也不是生产商。如果银行可以确定议付单据上所写的葡萄干(raisins)就是信用证上所载明的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那么银行也许会按照“实质相符”去付款。但是,不可能要求银行按照生产商的专业水准去培训自己的员工,或要求银行在作出审单决定时先征询其客户的意见。因此,实质相符既不可靠,又会拖延信用证审核的时间。

严格相符通常被界定为介乎于绝对的字面相符与“实质相符”之间的一种相符。科佐拉奇科教授曾正确地把严格相符概括为:“一个合理的银行家,其对信用证的实践和术语的知识使他能够判断哪些是真正无关紧要的不相符,而且他能够独立自主地判断是否相符。在作出这种判断时,他完全是根据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而不是依据对基础合同项下交易的了解,也不应考虑客户是否愿意或有能力支付。”④

二、严格相符的程序条件

虽然《UCP500》对严格相符的实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却对确定严格相符的程序作了较多规定。例如,《UCP500》第13条、14条规定了银行在审核和处理单据时应遵守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解释和执行严格相符原则时应遵守的程序条件。

1.单据的初步审核规则

对单证是否相符的审查,《UCP400》第16条b款规定,开证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单据或拒收单据,并宣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UCP500》第14条b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来看,它明确禁止开证行超出单据本身的范围去决定是否相符。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仅以单据为依据”的重要含义在于银行决定单证是否相符时,不得以单证以外的理由或因素为依据;也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商量或征求其意见,而应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事实上,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要求,开证行甚至没有义务通知开证申请人它已按照信用证作出了支付。因为从《UCP500》第3条来看,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同并独立于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义务。⑤在“FiveStarParking诉PhiladelphiaParkingAuth”一案中,美国一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指出,银行“除另有约定外,在支付信用证之前,没有默示的义务去通知开证申请人本银行即将作出支付……。”⑥

但是,当开证行确定了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后,《UCP500》第14条c款新的规定则允许银行可以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由此可见,新规定允许开证行与申请人联系的前提条件是开证行已自主确定了单证不符,而且此种联系的目的仅限于劝说申请人“放弃拒付”,而不是与申请人共同对单据继续进行挑剔或共谋拒付的理由。也就是说,开证行在尚未确定单证是否相符的情况下,仍不应与申请人联系和商量。否则,一旦作出的“单证不符”决定错误,受益人可能会主张银行的拒付不仅违反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讼后,银行除承担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damages)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责任。美国的很多诉讼是以侵权而非违约为由提起的,这已成为普遍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侵权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

2.审核单据的期限规则

《UCP500》第13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的时间——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一方。这里将不超过七个银行工作日作为“合理时间”,实际上是协调的产物。因为此前《UCP400》只规定了“合理时间”,而没有具体限定期限。这样一来,各国或其银行对合理时间的规定或解释各不相同,三天、七天、三十天或更长时间都有。《UCP500》关于七天的限定则有利于规范运作,消除随意性。

很显然,银行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审核完单据应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例如,银行在审核商业信用证项下复杂的运输单据所化费的时间,要比审核一份清洁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简单汇票所化费的时间长得多。但无论何种单据,最长不得超过七天。这就意味着银行须在“合理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两件事:一是审核单据;二是决定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递单人。

3.拒收单据的程序规则

《UCP500》第14条d款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收单据,则拒收单据的开证行必须不得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递送单据的银行,或如果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通知受益人。

从《UCP500》第14条的进一步规定来看,此种拒收通知须说明两点:一是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着重号为本文所加)不符点;二是要指出开证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可能是递单行或受益人)。拒收通知中的这两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通知递单人单据中不符点的目的是使他在信用证到期前有机会修改这些不符点;而通知递单人银行对单据的留存或退单则是为了保证递单人对其财产的控制。

另外,拒收通知还必须“不得延迟”地向递单人作出。关于“不得延迟”的规定,过去常常给开证行带来一些预想不到的麻烦。例如,开证行一旦审核单据后认为不符,它可能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放弃这些不符点并接受单据。开证行通常不会告知递单人,它已与开证申请人进行联系。假如开证银行打电话给开证申请人,劝说他放弃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则要求考虑一天再答复。第二天开证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证行他拒绝放弃不符点。开证行这时才通知递单人不接受所提交的单据,并在拒付通知中说明了不符点。那么,开证行是否作到了“不得延迟”地通知递单人?如果递单人发现开证行为了知道开证申请人是否会放弃不符点而等了一天才通知他,递单人会因此认为推迟的这一天构成了开证行违反“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为了避免上述这类麻烦,现行的《UCP500》对“不得延迟地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UCP500》第14条c款和d款规定,无论开证行是否劝说开证申请人撤销不符点,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不得迟于自收到单据之翌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通知递单人。

4,对不当拒收的惩罚规则

《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未能按照第1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及/或未能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该条款的规定与原《UCP400》第16条e款的内容基本相同。

这一条款要求开证行必须小心从事,否则将无权以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或拒付。美国法院对“Kerr—McGeeChemicalCorp诉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一案的判决,有助于人们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惩罚规则。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开证行向受益人(Kerr—McGee)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本身规定了本信用证受《UCP400》约束。信用证写明货物的销售价款为1,002,000美元。虽然买卖双方后来将销售价款涨到1,014,590.53美元,但信用证上没有作相应的更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即期汇票和货物发票上都写明价款为l,014,590.53美元。由于信用证上的价款仍为1,002,000美元,因而第一次递单后形成单据与信用证明显不符。开证行给受益人第一次拒付通知中仅说明了汇票上的价款金额与信用证开出的付款金额不符。受益人获悉了这一不符点后,在第二次递单时重新向银行提交了一份价格改为1,002,000美元的汇票。由于开证银行给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指出发票上的价款金额也与信用证上的金额存在着不符点,受益人第二次递单时仍将写明价款为1,014,590.53美元的原发票提交给了银行。需要指出的是,受益人是在信用证到期之前将修改后的汇票和原发票递交给了开证银行。

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又一次通知受益人它拒绝付款。这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发票上的价款金额不仅与信用证不符,而且与汇票也不相符。受益人对开证行的第二次拒付提讼,要求开证行支付损害赔偿。

法院在其判决中首先概括指出了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即银行在第一次拒付后,能否再以第一次拒付时已存在但未通知受益人的其它不符点为由进行第二次拒付。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受益人第一次和第二次提交的单据内容均与信用证不完全相符没有争议。而双方所争议的问题是:银行第一次寄给受益人的拒付通知的效力如何。在本案第一次的拒付通知中,银行显然没有说明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已经存在的所有不符点。在此种情况下,银行第二次审单时,能否援引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遗漏的不符点作为拒付的理由呢?

法院判决认为,银行无权援引其在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遗漏了的不符点拒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的法官鲍威尔(PowellF.Lewis)指出:“本条款(即《UCP400》第16条e款)规定得很清楚,如果一家银行在其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列出某一拒付理由,则该银行以后便不得援引该遗漏的理由拒付,否则就违反了禁止反言(estoppel)。”⑦

开证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受益人的单据中存在着两项不符点。第一项不符点是发票上记载的价款金额(即1,014,590.53美元)与信用证不符,即单证不符。然而,这一不符点在受益人第一次递单请求兑付时就已存在,不幸的是银行在给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没有列出这一不符点。第二项不符点是更改过的汇票价款金额l,002,000美元与发票(仍然是原发票)的价款金额1,014,590.53美元不符,即单单不符。对第一项不符点的遗漏银行无法否认。但银行辩解认为第二项不符点在第一次拒付时尚不存在,是一项新的不符点。也就是说,即使第一项不符点不能成为第二次拒付的理由,银行仍然可以援引第二项不符点作出第二次拒付。针对银行的辩解,法院分析指出,如果第二项不符点在第一次递单要求兑付时的确不存在,那么银行就有权现在提出这一新的不符点进行拒付。而事实上,第二个不符点在第一次受益人要求兑付时就已经存在了。法院认为,很明显在第一次兑付审单时,货物发票的价款金额就已存在着问题。但银行没有将这一不符点作为拒付的理由进行通知,银行现在就不能以发票金额与更改后的汇票不符作为新的、单独的理由拒绝支付。

这一判例对开证行的启示是很明确的,即开证行在第一次审核单据并将不符点通知递单人时必须准确、全面;银行不能援引一项在作出第一次拒收或拒付通知时就已存在,但却被银行疏忽遗漏了的不符点进行第二次拒付,即使银行能够证明受益人在第一次递单兑付时知道这一不符点的存在。

综上所述,在理解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时,必须同时严格遵循上述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使明显不具备严格相符实质条件的承付请求,如果未按严格相符的程序条件加以拒付,开证银行仍将丧失援引严格相符原则主张不符和拒付的权利。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吉林大学国际法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国际法硕士。

①中国国际商会编译,《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②T23F2d1242(6thCir.1983).

③GutteridgeandMegrah,TheLawofBanker’sCommercialCredit(7thed.,1984),p120.

④Kozolckyk,“TheEmergingLawofStandbyLetterofCreditandBankGuarantees”,(1982)24Ariz.L.Rev.P.319.

⑤同注①,第2页。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2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如今,该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此,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罗马法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恶意抗辩的诉权中,德国学者普郎克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制度在含义上是相同的。,其实,“诚信契约”和“一般恶意抗辩”制度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广泛传播得益于“万民法合同”的巨大发展。实际上,在不要求任何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在实施合同自由时,诚实信用原则是既定协议具有约束力的这一原则的基础。盖尤斯在《法学阶梯》第3编中说:“在设立买卖、赁借贷、合伙、委托契约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相互承担责任。”(D44、7、2、3)如买卖契约“是以善意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善意是这一契约的唯一制约力。”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义务人交付或做“一切依诚信原则应该交付的物品或做的事情”,也就是说,在确定给付标的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该原则的约束。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了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所有阶段当事人应当实施的行为,在合同谈判缔结过程中(缔约上的过失),在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在当事人主张其权利阶段。在上述最后一个阶段中,诚实信用原则成为评价债权人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从而确定债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的滥用,即是否构成行使权利中的恶意。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万民法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随后,首先被共同的罗马法——《民法大全》普遍采用。又被现代法一方面以一般性规定的方式,另一方面又以大量专门条款的形式,引入了现代民法典和国际法。 二、英美法 在英国,虽然没有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却散见于关于各种合同义务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判例之中。英国的衡平法和判例法很早就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自中世纪衡平法院设立以后,衡平法官处理案件主要依据“衡平与良心”的原则(the rules of equity and good conscience),以后逐渐开始适用前衡平法官所创设的先例的原则,在衡平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大量属于诈欺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官大量地适用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中,英国法通过特定的判例规则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如英国法院经常限制受害方在对方轻微违约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其终止合同的真实动机在于逃避一个不划算的生意(a bad bargain)相反,被错误地拒绝履行的受害方,也不得不顾对方的拒绝履行而擅自完成自己的履行,并且向拒绝履行方请求合同权利,除非受害方这样做有合法的利益。为了排除一方当事人在可能不打算执行的情况下使用某些条款,特别是除外条款,如保险合同中声明不属于保险事项的条款,法院就是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的条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制定法的方式明确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该法典第1-203条规定:“本法所涉及的任何合同和义务,在其履行和执行中均负有遵循诚信原则之义务。”该法第2-103(b)条对诚实信用原则又作了具体解释:“涉及商人时,“善意”指事实上的诚实和遵守同行中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根据该法典第1-102条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属于法定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根据当事人如何表白,而是根据特定行业中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准则,即采用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认为是合理的标准。在美国,法院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一般为当事人采用某项合同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但是若允许该项行为,将会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与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许多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用来防止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tic behavior)。在合同赋予一方当事人拥有自 由处置权(discretion),法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其处置权时,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得怀有不当动机,不得损害合同双方基于合同的预期利益。在这方面,产量合同与需求合同是两种较为典型的例证。产量合同是指卖方交货的多少取决于其生产产品的产量的合同,这种合同使卖方拥有对合同的数量条款的处置权。而需求合同的买方的购货量取决于他对卖方提供的产品的需求,从而使买方拥有对合同条款的处置权。这两种合同都可能导致拥有合同条款的处置权的一方可以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增加或者减少货物的供应量,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供货量。 在美国,法院甚至在不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案件中以普通法的诚实信用要求限制当事人的自由处置权。例如,在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拒绝同意,法院要求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来拒绝。在著作权人与出版商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稿件须经出版商同意才能出版,法院也逐渐倾向于,出版商如果拒绝同意,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1991年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Market street Associates ltd partnership v?Frey一案中,合同约定,一个购物中心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资人出资改进设备,如遭拒绝,有权选择购置租用的财产。于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出资改进要求,但没有涉及租约的选择规定。当出租人拒绝其要求时,双方形成诉讼。在上诉法院,审理此案的理查德?波斯纳法官认为,承租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义务,因为“利用你优越的市场知识是一回事;但存心利用你合同伙伴的关涉其合同利益的疏忽,是另一回事。”[12]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3

关键词:严复;泰特勒;对比研究

1. 引言

严复是我国极具影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教育家和翻译家,他提出的“信、达、雅”的翻译标准,道出了译事之难,对之后的翻译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泰特勒是西方杰出的翻译理论家,他提出了著名的翻译三原则。二者作为中西翻译史上影响深远的翻译家,他们所提出的翻译标准有相似的地方,但是不同之处也是存在的。本文会对他们的异同之处作一个简单的比较,以及产生的原因。

2. 严复的“信、达、雅”翻译原则

“信、达、雅”的三字原则是严复在《天演论》的卷首《译例言》中提出来的。

“信”来源于“修辞立诚”的“诚”字,它有广泛的含义,既有对原文思想内容的信,也有对原著风格和神韵的信。“达”是由“辞达而已”中的“达”演化而来的,即“达旨”,要求译文能够把原作的内容和精神清晰流畅地表达出来。需要注意的是,“为达,即所以为信也”,也就是说,“达”是对“信”的补充。“雅”是对译文语言的要求,严复主张使用“汉以前的字法句法”,因为当时严复预设的读者是知识分子和士大夫阶层,为了迎合他们的口味,故要“求其尔雅”。他说:“译事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已大难矣。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矣。”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达”比“信”更重要,那这是不是说严复就不要“信”了呢?实则不然,“……凡此经营,皆以为达,为达即所以为信也。”即“达”的目的还是“信”。“雅”的目的是“为达易”,“实则可以求显”,是为“达”服务并最终服务于“信”的,是追求“达”的一种手段,它只是对“信”和“达”的一种补充。

3. 泰特勒的翻译三原则

1970年,泰特勒发表了《论翻译的原则》,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翻译三原则:(1)译文应该把原著的思想完整地翻译出来;(2)译文写作的风格应该和原作的特性一样;(3)译文应具有原作所有的从容。泰特勒的翻译三原则强调的是译文在意义、风格和精神上的忠实性,这三项原则是做好翻译必须具备的条件,它们是按照重要顺序来排列的。也就是说,在必须牺牲一个原则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们注意到它们的重要性,决不能主次颠倒,牺牲内容的忠实来获得译文的流畅和从容。

4. 严复和泰特勒翻译原则的比较

4.1 两者的相似之处

严复和泰特勒的翻译原则都强调译文的忠实性,要求译文要把原作的思想内容完整地表达出来,这点可以从严复的“信”和泰特勒的第一条原则中看出来。严复的“达”和泰特勒原则的第三条相似,都是强调译文的顺畅自然。他们都认为最重要的事译文的忠实性,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牺牲通顺这一原则。

4.2 两者的不同之处

首先,两者的内容不尽相同。严复的三字标准的最大特点之一是:没有对“信、达、雅”做出很明确的界定,三者是互为条件的关系。如果严复的“信”也能够包含译文的风格,那么仅仅是“信”这一个字就可以涵盖泰特勒的三原则。“达”的普遍理解是通畅,顺达。严复认为,因为中英文在句法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在翻译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变通手段,用流畅的语言以使原文命意显赫。由此可见,严复的“达”和泰特勒翻译原则的第三条非常接近。“雅”按照严复的原意是指雅正、古雅,用严复自己的翻译实践来验证,就是为求达而使用“汉以前字法句法”,(罗新璋,1984:136)这是严复考虑到特定的目标读者而在翻译过程中采用的特殊手段,目标自然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翻译目的。这点在泰特勒的三原则中则是毫无体现。

其次,二者的翻译风格和方法不同。严复的“雅”意指高雅,是对译文语言使用的要求,即使用“汉以前的字法句法”;而泰特勒所言之“风格”包含着更广的概念,他认为翻译者必须能够发现原作者在写作上风格和特点,是高雅还是简单通俗,抑或辞藻华丽,进而在译文中重现这一风格。在翻译的方法上,严复认为要想实现“达”,译者需要在了解中英文在词法句法上的不同之处,然后再采用相应的翻译方法和技巧;泰特勒却没有提到这一点。

最后,二者的翻译原则在排列顺序上不尽相同。严复和泰特勒的翻译原则都是根据重要性来排序的。他们当然都认为译文的忠实性是最重要的。但是,严复认为忠实之后应该是译文的通畅,再追求与原作相同的风格;泰特勒则认为首先要保持风格一致,再追求译文的通畅顺达。

5. 严复和泰特勒翻译思想的异同的原因

5.1 相似的原因

首先,二者在社会背景上存在着相似之处。从18世纪开始,英国的工业革命以及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对翻译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而严复曾经在英国留过学,受西学的影响很深,他认为中国要想发展,必须向西方学习。

其次,严复和泰特勒二人除了是翻译理论家,也是实践家。严复翻译了大量的西方著作,其中最出名的当属《天演论》,除此之外,他还翻译了《原富》、《名学浅说》、《群学肆言》、《群己权界说》等作品。而泰特勒的翻译作品更是多达34部。他们的理论都是从自己的翻译实践中得出来的。

最后,可以从翻译的本质这个角度来探讨二人翻译原则的相似性。翻译是涉及到两种语言和两种文本的知识传递,这其中还要考虑到两种语言所依附的两种不同的文化。不管是何种翻译,本质和目的都是相同的,即通过译作,建立起不同文化之间沟通的桥梁。因此,不管是严复还是泰特勒,他们的翻译原则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样的。

5.2 不同的原因

严复和泰特勒翻译原则的不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探讨,首先,二者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差异。严复的“信、达、雅”本是用来描述译事之难的,并不是作为翻译的标准而提出来的。严复所关心的是实践而不是理论问题。泰特勒的翻译三原则是忠实的三个层次的详细说明,第一条是内容的忠实,然后是第二条写作风格手法的忠实,最后是语言表达的忠实,讲究自然流畅,这三条原则步步深入,层次井然。反映出了清晰的逻辑形式,与充满暗示的“信、达、雅”有很大的不同。

6、结论

从以上简单的分析中能够看出,严复的“信、达、雅”和泰特勒的翻译三原则存在着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差异。严复和泰特勒分别代表了中西翻译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因为受到社会背景、翻译实践和翻译本质的影响,二者的翻译原则显示出了很多相似之处。又因在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上的不同,二者的翻译原则也存在着很多的不同点。对比二者的翻译原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对中西翻译理论进行研究时,我们既要对中国的翻译理论的优势和局限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也不可忽视别国的成果。我们要在弘扬中国传统翻译理论精华的基础上,积极地吸收国外的译论成果,促进中国翻译理论和翻译实践工作的进步。(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刘. 严复与泰特勒翻译原则之比较[J].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0(25)

[2]陈福康. 中国译学理论史稿[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4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立法实践; 缺陷; 建议

中图分类号:D 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2)01-0062-04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实践

诚实信用原则滥觞于古罗马法。在罗马法的经典著作《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曾经有多处出现“bonafides”(诚信、善意)字样。[1]另外,罗马法在取得时效要件中采取的是客观诚信要件,而买卖行为也有当事人诚信缔约的要求。但是,这些都只是零散的规定,罗马时代的诚实信用并不是一项基本的民法原则。

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通过革命,掌握了政权的商业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将革命成果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2]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欧洲大陆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各自的新法典。对于此时的资产阶级来说。“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法律的作用更多地赋予个人以权利和自由,以及限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涉。基于这种追求,当时的民法典大多规范详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几乎被完全剥夺,以免侵犯私法域的意思自治空间。由于缺乏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诚实信用(主观诚信)得不到发挥的空间,其作用被大大限制。

20世纪初,为了适应新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形势,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各国纷纷开始采取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新立法方式。《瑞士民法典》第2条“诚实并信用的行为”第一款“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第二款“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之保护”。此后,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纷纷仿效,纷纷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诚信原则一脉相传的变革历程,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诚实信用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学术界并不被人关注。直到20世纪最后20年,通过一系列的著名案例,诚实信用原则才在英国得到广泛的承认,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20世纪,美国通过制定法正式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其第1-203条规定“本法所涉及的任何合同和义务,在其履行或执行中均负有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该法第2-103条解释诚实信用原则为“对商人而言,诚实是指忠实事实真相,遵守公平交易之商业准则。”

二、目前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

我国目前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理解可以大体概括为:(1)要求民事行为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承诺,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信赖利益;(2)尽善意、合理地告知和披露义务;(3)任何一方不得因为行使自己的权力,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或者社会的不利益;(4)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学术界比较倾向于客观诚信[5]。但是以上定义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外延模糊

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从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了,但是直到今天,诚实信用原则仍然缺乏一个公认的权威定义。[6]按照法理学原理,法律是一种以确定性为其特征的行为规范,这使得人们得以比较准确地预测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从而安心地行动,使得社会秩序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相对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可预测性程度较低。即使如此,法律原则的内涵也应该能为人所认知掌握,不能盲人摸象,任谁都可以做出完全属于自己的解释。而就合同法这一诚实信用原则应用最多的领域来看,如果按照前面总结的定义来操作,以含糊不清的“善意”“良知”等标准去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相信得出的结论会因法官而异。这样,当事人的合意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合同也很难达到当事人希望的效果,这在实际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

2.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诚实信用原则提出的初衷之一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起平衡作用。只是,诚实信用原则传入中国后,却被冠以“帝王条款”之名。徐国栋先生认为“在西方国家,诚实信用原则几乎是唯一的基本原则”[7]。如果情况真的是这样,必然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当法官内心倾向的审理结果有可能因为本应适用的法律规则或者其它民法原则而无法实现之时,他就可以援引诚信原则这个凌驾于其他规则、原则之上的“帝王条款”来实现其希望得到的判决?

法官造法一向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禁止,为了解决法官在裁判时死守法条造成的僵化,为了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诚信原则应运而生。对于一般授权性规则的选择以及模糊概念的解释可以解释为这是条文本身的明确授权,法官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自行解释。那么,又应该以什么标准来判断那些在“没有确切的规则规范审判行为模式,或虽有规则但若加以适用,将明显导致不公正、非正义和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们是否真的是凭着自己的良心裁判呢?

另外,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等于没有根据的“任意”,法律上的自由指的是存在着明确的行为规则,人民知晓并被允许做这些规则不禁止的行为。掌握了帝王条款的法官,起码在审判阶段是某种程度的“帝王”,获得了一种超越规则的“自由”。这种“自由”,绝对是设计这种制度的人们不愿意看到的。[8]

3.诚信原则适用造成的不公平

在近代民法形成的重要时期,个人主义进一步发展为“经济人”理论,[9]民法也就刻上了这种理论的深深烙印。在英国学者霍布斯看来,人无疑是自私自利的,只会顾及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基本认同霍布斯的看法,但他认为利己自私的欲望不再表现为如霍布斯所描绘的人的自然状态下人对人是狼群之中无休止的争斗,而是表现出一种有序的互通有无的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倾向。这种利己的虚拟人格就是所谓的“经济人”。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加限制地允许个人追逐利益带来了很多麻烦。如果单纯以“经济人”的标准作为主观诚信的衡量标准,相当一部分今天看来违反道德、甚至是违反人性的行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都是合理的。为此,法学家在诚实信用原则里面加强了对于当事人“善意”的要求,甚至将“经济人”的行为标准降格,以区别于诚实信用原则。徐国栋教授认为,贯彻经济人假说的民法一般规范是处理普通案件的,而诚信原则是处理疑难案件的,应当适用诚信原则。这种看法,似乎有违反民法另一个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之嫌。同样是民事案件,有的适用一般规则,有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疑难案件和普通案件的当事人有可能会受到区别对待,这何尝不是一种不公平?

4.国内民众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偏差

中国传统伦理对诚信的探究可以追溯到先秦儒家。《尚书》中已出现“诚”的概念,《尚书•商书•太甲下》中有“神无常享,享于克诚”的记载,此时“诚”主要是笃信鬼神的虔诚。《周易》中“诚”已摆脱纯粹的宗教色彩,具有日常人伦的道德意义。后来,为了满足儒家一统封建文化的需要,“信”逐渐摆脱宗教色彩,成为经世致用的道德规范。“信”就是守信义、讲信用以及由此而建立起来的信誉、信赖、信心和信任,其含义与“诚”大致相通。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偏向于一种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告知对方自己所知的一切以及对于自己做出承诺的严格遵守。而西方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两种“诚信”出现的历史渊源不同,侧重点不同,中国普通老百姓难以理解的诚实信用原则居然可以引申出那么多的内容。

5.打乱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1)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

意思自治原则允许民事主体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设定权利义务,并且这种意志就是权利义务的来源,然而诚实信用原则足以干涉这种自愿。在某些场合,当事人或许出于某些考虑让渡了自己的利益给对方,而愿意承受某些程度的不利益,这的确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可是,如果出现了纠纷,作出妥协的一方改变主意,声称当初的让步并非自愿,而是受到胁迫作出的,另一方则很有可能因此受到损失。实际上,在商业市场中,很多看似不公平的交易行为都是双方自愿的,法律没有必要对此作出过多的干涉。

(2)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冲突

过错责任原则只需要当事人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可免除法律否定的可能,这是一种促进交易效率,提高交易稳定性的选择,实质上是将同类行为的注意义务规定在一个中等的水平,避免不同个案中评价标准因为法官的个人意志而不同。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善意”,这种注意义务有时仅仅是“善良人注意”,但是,谁又能排除法官将最高的注意义务“管理人注意”强加给当事人呢?当前的商业交易不像过去那样一成不变,商人不会终生从事少数几种商品的买卖,交易一方不一定对于自己提供的标的有着完全的认识。如果这时要求当事人以专业人士的角度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负高度注意义务,当事人往往很难抗辩。这就有可能将本来已经被过错责任原则合理降低的注意义务再次升高,降低了交易效率和稳定性。

(3)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信用本来就是我国普通百姓所认可的。当今社会的诚信缺失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宣传来解决。如果立法者因为诚实信用可能被淹没于其它善良风俗之中,大可以重点突出诚信的作用,而不必通过增设这一原则来体现。第一,中国老百姓对于诚信的理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意不同,这样的宣传很可能造成南辕北辙的效果。第二,法律原则虽然不像条文那么严谨,但却更加体现出权威性,绝对不可以因为公共政策的需要而随意增加。

三、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理论的建议

当然,上述分析并不等于说诚实信用原则应该被排除出民法原则之外。只是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如做出下列调整,相信更加有利于其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改称“善意原则”

为了能让国人更好地理解这个西方的舶来品,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名字应该修改。既然西方诚信原则之中有着和中国诚信文化相同的部分,这方面的平衡功能可以由公序良俗原则来担当。由于我国传统诚信文化中并不突出“善意”,或可以将此原则改名为“善意原则”。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这样改动使得普通民众更加容易理解此原则的侧重之处,还可以将其作用限制于一个较为确定的范围之内(要求当事人行为时尽量善意),使得诚信原则和其它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得到协调,不至于发生竞合。

2.明确两种诚信的区别

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的内容比较复杂,大致可以这样归纳:(1)客观诚信是指订立一个客观的标准去衡量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诚信,这种标准常常是倾向于道德意味的;(2)主观诚信是指在排除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之外,行为人已经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以确定自己的行为合情合理,这种注意的标准常常是主观的,允许以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来衡量。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大致可以看做是客观诚信,这是为了在社会文明程度不高的情况下限制不道德行为的选择。实际操作时,这两种诚信的区别常常被忽略,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择一而行,或者将两种诚信融合,归纳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诚信原则,将会更加有利于诚信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3.正确评价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应该摘下“帝王条款”的称呼。这一称呼名不副实,至少,在西方大陆法学者的著作之中,似乎并未像我国如此看重诚信原则,就是一个和其它民法原则平起平坐的基本原则而已。甚至,不少学者公开撰文批判诚信原则内涵模糊、涉及面过大,应该予以限制。英美法上也有诚实信用原则,但仅限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在英美法上从来没有取得过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么高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在英国法还是美国法都没有被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使在合同法领域,英国律师也没有明示接受诚信原则为合同法基本原则。这些,并没有降低诚信原则在西方世界的地位,相对而言,西方人似乎比当前的中国人更加讲求诚信。在美国,每个人都有诚信记录,诚信度差的人,在社会上是寸步难行的。

4.严格其适用原则

诚信原则的大力提倡者梁慧星教授提出了三个具有启发性的原则。第一,具体规定应优先适用:即现行法律有明确具体规定,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与适用该具体规定均能得到同一结果时,应适用具体法律规定而不适用诚信原则。第二,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应优先适用。即对某一具体案件,虽无具体法律规定可供援用,但可依类推适用等补充方法予以补充时,应依类推适用等方法补充法律漏洞,不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第三,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与适用判例的冲突解决。即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与适用判例得出同一结论时,则应适用判例,而不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如得出相反结论,则适用诚实信用原则。[10]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国一直不承认判例的作用,但是高一级法院的案例汇编实际上起到案例法的作用。而要适用这几个原则,案例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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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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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国栋.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J].中国社会科学,200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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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Query and Suggestion Concerning the Credibility Principle in P. R. China

WU Ming-jie

(H. J. M International Lawyers Office,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70, P. R. China)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good credibility is a basic principle of civil law, bearing the function of regulating the interests of all involved parties in civil activities. At present, the Credibility Principle faces quite some issues in China, including its lack of a determinate and specific definition. Based on the evolution of the Credibility Principl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deficiency of the current credibility theory, hoping to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theory of the Credibility Principle in China.

Key words: the Credibility Principle; legislation practice; deficiency; suggestion

收稿日期:2011-09-20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立法论价值、司法论价值、解释论价值。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论价值

    正如诚实信用原则一样,信赖保护原则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所谓立法准则是指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一项法律原则被证实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体体现。离开了法律规则,抽象的法律原则势必成为空中楼阁;反之,法律规则也需要通过法律原则来统领,没有法律原则的贯穿,法律规则也会苍白无力,失去了灵魂。法律规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为立法准则。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对合理的信赖予以保护,它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首先,信赖保护是民法总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般以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而隐性存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也常常得到了运用。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为、、时效、物权、债及契约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体现,如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解释、中的表见制度、取得时效及消灭时效制度、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以及从缔约到契约解除的每一个环节;在侵权行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赖保护的规定,如对欺诈行为所致损害的救济。第三,这一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为普遍地渗透到商法原则到具体单行法的各领域,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原则、外观主义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在精神实质上是相同的;商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对经理权力的限制、对董事权力的限制、对非营业主张的限制等均贯彻了“表见即事实”或者说“表见视同事实”等信赖保护原则。票据法更是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为理论基础,采取严格的文义主义、表示主义来认定票据责任,使信赖保护原则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论价值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运作,可以授权法官进行利益衡量,突破、软化法律的某些刚性规定,甚至进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以司法手段推进立法的完善。

    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授予法官衡平权利。衡平的主旨是指法官有权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适用法律条款而使处罚过于严峻和公平地分配财产,或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的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衡平原则表明,当法律条文的一般性规定有时过严或不适合时,当某些具体问题过于复杂以至于立法机关不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事实的结果作出详细规定时,法院运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加以处理是必要的。

    按照埃塞尔的观点,“一般法律思想”作为“原则”,其事实上本得独立于法律之外而有其效力。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法官可以运用法律原则来解释规范、恰当适用规范甚至发现规范的不合体系性、不合目的性而适当突破之。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是表见理论和信赖表征制造者的信赖责任。学者认为,表见事实在某些情况下优于法律事实,对表见效力的确认实际上阻止了法律的逻辑适用。

    从大陆法系的司法实践来看,信赖保护原则成为软化、突破法律的某些刚性规定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的手段,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可以授权法官进行一些严格限制下的“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是成文法主义的,立法者充当了规则的制定者,法官则为司法者。严格规则主义的司法传统禁止法官进行超越法律的价值判断,立法留给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但近代这种传统遭到人们的普遍质疑,这首先来自于对立法者能够预设一切的能力的质疑。成文法的传统在约束司法者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病,比如规则的一般公平与个案的具体正义之间的矛盾,法律非预见性的矛盾等。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发展的必然,其途径是通过基本原则的作用,进行利益衡量和漏洞填补,发现个别规则的不合体系性并予以解释突破或回避,甚至在法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大陆法系中“部分履行”原则对法定方式欠缺无效的“治愈及突破等做法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上述作用。按照许多大陆法系民法的规定,对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应采取法定要式,如书面方式、公证方式等,欠缺法定要式的,行为无效。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为的公示性、警示当事人以及保存证据等。但在行为不具有法定要式但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多通过多种方式,如利用“禁止权利滥用”、“禁止矛盾行为”等原则,突破法定要式欠缺的瑕疵,保护信赖契约有效的当事人。就信赖之一方当事人而言,其值得保护的理由不仅在于主观的善意,更在于其基于信赖而对自己近况所为之改变,即处置行为,此种改变所达的程度,如德国实务上认为“危及生存”,理论上认为是“不可回复性”;就相对人而言,其对于信赖的产生必须是可归责的。当对履行有效的信赖保护超过了对法定形式欠缺无效的立法意图,以此,后者得以被突破。

    类似的做法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在普通法的传统下,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关注个案的公平正义有时甚至超过抽象的公平。因此,普通法较大陆法更为灵活和弹性,法官在推演法律中的作用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通法是法官之法。从历史上看,普通法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如法律规则的适用可能带来非正义的结果时,常常运用某些抽象的价值原则予以规避,或者软化、突破具体规则,并在反复的司法过程中发现规则的不合理性,推演出更为公平和符合法律精神的规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解释论价值

    信赖保护原则的解释论价值首先体现在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规则都有自身的适用范围,彼此可能产生矛盾,在规则的冲突调和中离不开法律原则。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并得以概括的方式,质言之,以体系的方式将之表现出来,乃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法律的体系化关系到法律整体功能的发挥,个别的规范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否恰当,至关重要。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中,离不开解释。解释是发挥规范的体系功能的必要途径。只有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才能避免规范适用过程的僵化。在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对某些法律规范的刚性的弱化,因为,这也是原则对规范的合目的性的矫正,其中离不开解释。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6

关键词:手机短信,幽默,合作原则

 

1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语言形式,即短信。尤其是中文幽默短信,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兴趣。由于其特殊的特征与功能,中文幽默短信已被人们频繁地使用。鉴于其它相关研究,作者试从语用的角度分析中文幽默短信。

2 有关短信的相关研究

随着信息时代短信的流行使用,通过移动手机的交往也逐渐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新的交际方式。这种交际方式和语言也引起越来越多语言分析者的关注。例如,王艺玲(2004)不仅探讨短信的语言和修辞风格,也论述了短信所反映的人们的文化背景,尤其是年轻一代的价值观和对生活的态度。陈平(2005)在关联理论框架下分析了幽默短信的幽默机制以及双方收发幽默短信的双向交际过程。我们发现关于短信的研究大多数限于它们的内容和语言特点,以及流行文化的分析。然而,对于短信中所体现的语用机制却相对研究甚少。这篇论文的作者使用Grice的合作原则来分析中文幽默短信。

3合作原则

Grice(1975) 最先提出会话含义理论。为了确保会话顺利进行,说话人双方必须遵守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有如下四条准则:数量准则: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会话的现时目的)所要求的详尽程度;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所要求的更详尽。

质量准则:使你所说的话真实;不要说你认为是不真实的话;不要说自己缺乏足够证据的话。关联准则:说话要上下文贴切。方式准则:避免晦涩的词语;避免歧义;说话要简要(避免罗嗦)说话要有条理。上述合作原则及其四条准则是使会话顺利进行的首要条件,但在现实中,交际双方有时出于某种目的或需要,故意违反合作原则及其准则。因此,Grice也举出了下列四种违反准则的情况:说话人根本就不愿意遵循合作原则,不论他人说什么,他都不愿意接过话题;说话人故意说一些他自己明明知道是不真实的话,且不让听话人察觉;说话人面临一种冲突,为了维护合作原则的某一条准则,不得不违反另一条准则;说话人故意明显地违反某一条准则,同时还想让听话人觉察出这一点。

4 中文幽默短信的语用分析

4.1 违反质量准则产生的幽默

在短信中常可见到发送者信口开河。他们发送的短信缺乏真实性,违反了质量准则。

例(1) 有个人手中有张50元假钞,他决定去菜市场将这张假钞花掉,当他拿这张50元假钞买了10元的肉之后,他哭了,肉贩找了他一张15元的和一张25元的。

例(2)我因为是中国最丑陋的人而被捕,你能来一下警局证明他们弄错了吗?

上述所有短信都明显地违背了质量准则。但是他们却有很好的交际效果。质量准则要求交际过程中必须提供可靠的信息。例(1)中,我们知道面值25或15的钞票是不存在的。。正因为这种真实的违法,这条短信能有幽默的效果。例(2)中,发送者说他因为是中国最丑的人被逮捕起来了。这个句子缺乏足够的证据,所以它是不真实的。它同样违背了质量准则。发送者还会接收者是否能来警察局一趟,以证明他们弄错了。通过这样小小的幽默,发送者间接暗示了接收者是中国最丑的人。。

4.2 违反数量原则产生的幽默

数量准则要求说话人应该提供充足的信息。当说话者没有提供所需的信息或者足够的信息时,幽默的效果就达到了。

例(3) 当我看月亮的时候我会看到你,看星星的时候我会看到你,看太阳的时候我会看到你,当我看大海的时候我会看到你,快滚开,别老挡我的视线!

例(4)老婆:我剪这种发型,会不会变得很难看?老公:不会啊!老婆:真的吗?老公:是啊!你的难看与发型无关。

例(3)中,发送者指出当他看着月亮,星星,太阳和大海的时候,他能看到接收者。当接收者看到这的时候,他可能想对方在表达自己的感情。而在这条短信的结尾,发送者违背了数量准则,提供了一些接收者不需要的信息。所以幽默产生了:快滚开,别老挡我的视线!例(4)中,当妻子问自己的头发是否难看的时候,她的丈夫回答“不会啊”就足够了。然后她问“真的吗?”他只需回答“是啊”。但是他违反了数量规则,给出了更多的信息来讽刺她的妻子,从而使人发笑。

4.3 违反关联准则产生的幽默

关联准则要求所说的话要相关;否则,它可能会使人感觉到不一致。许多幽默短信就是源于违反了关联准则。

例(5) 求救电话:“救火!”消防队接线员问:“在哪里?”“在我家!”“我是说我们该怎样去你家?”“你们不是有救火车吗?”

例(6) 士兵问连长:作战时踩到地雷咋办?连长大为恼火:能咋办?踩坏了照价赔偿。

例(5)中,一系列的幽默的出现仅仅是因为求救的人总是误解问题,并不能提供消防员所要的真正具体的信息。例(6)中,之所以短信中连长所说的话幽默是因为他的回答超乎了士兵的期待。

4.4 违反方式准则产生的幽默

方式准则要求所说的话应该避免晦涩和歧义,而且应该简短和有序。故意违背方式准则可能导致误导对方。这也是制造幽默的一个技巧。

例(7)在乎你的我只在乎我在乎的是是否在乎在乎你的我,我在乎的你是否和在乎你的我在乎我在乎的你一样在乎在乎你的我,小样儿,看晕你!

例(8)自习课时,教务主任走进来问班长“帮我找两个人,我要搬花”,于是班长就组织全班投票评选出两名班花去找主任,主任说“跟我去教务处,我要搬花。”

例(7)违反了方式准则,因为方式准则要求所需的信息应该简短有序。但是这条短信很明显地不够简洁。在这条短信里,几个相同的短语“在乎你”“在乎我”被连续使用。如果一个人没有清晰的头脑和很强的逻辑能力的话,他可能正如发送者最后所说的:“看晕你!”。例(8)中,歧义和幽默来自于“班花”和“搬花”两个具有相同读音的词。班主任想要两个学生搬花盆。但是班长误解了老师的意思。他以为老师想要两个班里最漂亮的学生。

5.结论

这篇论文简短探讨了短信的相关研究,合作原则,已经利用合作原则对幽默短信进行语用分析。我们发现,在口头交际中,人们通过违反语用的一些原则来达到幽默效果,期待更好的理解和欣赏幽默短信。。另外,作者认为幽默短信不仅能被合作原则来分析,而且能被其他理论来分析。因此,作者希望这将在今后的研究中继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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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原则论文范文7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价值基础;功能

诚实信用,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表达。以拉丁文表达为BonaFide,以法文表达为BonneFoe,直译均为善意。在德文中表达为TreuundGlauben,意为忠诚和相信。在日语中表达为“信义诚实”。〔月以英文表达为GoodFaith,其意为“真诚,善意;即无私和无愧于心的意图。”因为地域、环境、文化等的差异,在各个国家地区在语义上诚实信用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和意义,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其实涵义都大是相似的。“诚实”就是真实,内心和所表述的要真实可靠;“信用”就是要遵守允诺的意思。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具体的内涵要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我们所认可和应该遵守的,是价值观念的共鸣。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行为事实形态。它表现为当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会为维护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价值评判而实施的一切行为。第三,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公民应该所遵守的,同时它又是一项指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给予司法机关指导并且填补法律上的空白与漏洞。注意以上三个方面就可以更加具体地理解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道德和法律的结合。在道德上诚实信用是合同中的最基本要求,是人与人合作的基本桥梁;在法律上,对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化,是对于合同的权益的保障,也是合同顺利的基础。

所谓的“现代”合同法主要是从两层含义而言的:其一是从时间段上定位,即20世纪以来的合同法;其二是从特征上划分,即不同于古典契约模式的合同法。在人类发展的历程中,伦理学是一门有着悠久而深远的学科。它是关于道德问题的学说,是道德思想、道德观点的系统化、理论化。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向法律的演进,故此其与伦理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应该是“经济人”与“道德人”双重个性的结合体和统一体。“道德人”应该有这样一种美德,即放弃私有观念,能够为集体或社会利益而牺牲一切。“经济人”是指在人类资源紧缺的条件下,以市场法则作为社会运行的一切法则,将一切予以商品化。合同是交易的载体,合同在完成交易的达成取得经济效益和法律保护的同时,还要注重对于交易伦理的建设。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不仅仅是法律上对于合同的保障也是对于交易道德伦理的有力屏障。对于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与素质的共同发展才可以使得经济更好地长远发展,才能实现市场利益的最大化。故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现代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一定的伦理价值。任何一项原则和法律的产生于存留其生后都离不开法哲学,在任何一个现代合同法的理论背后都有着法哲学的支持和光辉。新自然法学也被称为“复兴自然法学”,它是以主张自然法为特征的一门法学,新自然法哲学的思想核心集中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归纳其主要论点,包括以下内容:(1)法与道德是不可分的,离开法律的道德性来研究和分析法律是不可能的;(2)法律必须以某种道德原则作为基础;(3)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正如真理对整个思想体系一样,不合乎正义的法律制度,无论其效力如何,都应加以修改或废止。法律应作为谋求实施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它具有道德方面的功能。从以上要点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的延伸所以它必然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是以道德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正义的具有社会美德的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是有着法哲学为支撑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从伦理学和法哲学上都可以论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价值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帝王条款”,就必须要求其功能性,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它对于合同法的功能性也就有着重要的价值。我们一般根据梁慧星先生的理论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归纳为三项: 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就是说在当事人履行义务时,要符合社会和对方的利益,自己的行为是符合标准的。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之结果, 可创造、变更、消灭、扩张、限制约定之权利义务, 亦可发生履行拒绝权、解除权及请求返还之拒绝权, 更得以之为撤销法律行为或增减给付之依据或成立一般恶意之抗辩。第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法律的条文简明扼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法律本身就存在滞后性,而依据一个具体的原则指导,就使得法律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状况下具有了能动性和灵活性。此外, 在法律有欠缺或不完备而为漏洞补充时, 亦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准则予以补充。以上三点实际上非常好地概括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功能。我们看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价值性和法律性。

参考文献:

[1]潘斌.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中山大学学报,1996

[2]王洛忠.试论新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行政与法,2001(1)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8

关键词: 目的论 商品说明书 翻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想要了解中国,翻译人员面临许多实用文体的翻译,如广告、旅游宣传资料、说明书的翻译等。其中,说明书的翻译质量对消费者的购买心理有着重要影响,因为高质量的商品说明书译文能以高质量的文字直接触及顾客的消费心理,引起其对该商品的兴趣,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本文将依据目的论,从文本功能目的等方面入手,探讨商品说明书如何达到跨文化交际的目的。

1.翻译的目的论

目的论(Skopos theory)为功能派的奠基理论,对翻译界影响最大。该理论认为,“翻译不仅是一种人类的行为活动,而且是一种为实现特定目的的复杂活动”。翻译的目的大致可分为三种:译者的目的(如赚钱)、译文的交际目的(如启迪读者)及特定翻译策略或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如直译以显示源语的结构特点)。目的论认为,翻译的首要原则是目的性原则(Skopos theory),它是一切翻译都应遵守的原则,其它原则处于次要地位。

目的论给应用翻译带来很大的启示,对实用文体的翻译实践的确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下面作者将从文本功能目的和重视性原则出发,分析商品说明书的翻译。

2.商品说明书的文本功能及翻译目的

商品说明书是指提供商品所有信息和如何使用商品的说明性文件。商品说明书的作用是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产品的成分、特点和用途。在介绍中还兼有广告的成分,用艺术性的语言激发起人们选择和购买产品的欲望。一份良好的商品说明书不仅能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还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和促进商品的销售,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商品说明书的翻译质量至关重要。

根据英国翻译理论家彼特・纽马克(Peter Newmark)划分的语言的六大类功能,在商品说明书的翻译中,译文应达到原文所具备的以下几种功能:(1)信息功能(informative function):译文如实地传达产品说明书所包含的全部信息,亦即准确介绍产品的成分、特点、用途及使用方法;(2)美学功能(aesthetic function):读者从译文的文字描述中获得美的享受,产生愉悦的感觉并想象出和感受到产品本身的美好;(3)呼唤功能(vocative function):通过在译文中再现原文的呼唤功能,使消费者做出原文所期待的反应,受到说明书的激励,采取消费行动。

3.目的论对商品说明书翻译的启示

商品说明书是关于商品的构造、性能、规格、用途、使用方法、维修保养等的文字说明,目的读者是消费者。作为一种实用文体,商品说明书有着其特殊性,在传达产品信息的同时,还兼有广告成分。商品说明书在明确传达产品信息的同时,更要求语言简练精美,以消费者为中心,投消费者之所好,供消费者之所需,以促成其购买活动。因此,此类翻译有必要寻找自身的理论依据,制定符合自身的翻译标准和原则,译文功能理论的目的性原则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缺。

根据目的性原则,翻译的过程应以译文在译语文化中实现其预期功能为标准。因此,成功地移植原文的各种功能,使译语文化中的受众能收到译文的感召和吸引,最终采取消费行动,达到商家促销的目的是商品说明书翻译的首要原则。

例l:Walch Body Wash contains cleansing extract from plants which is 100% natural to strengthen your skin while cleansing.Contains pure botanicals to cleanse your body gently;while classic fragrance to make you charming and fascinating.

译文:威露士沐浴露含植物洁净素,天然不刺激,令肌肤卫生更健康。蕴含美丽香熏成分,舒缓压力,令你时刻保持精神焕发,魅力过人。

此例虽短小,却具备较强的信息功能、美感功能于祈使功能,而译文也很好地再现了原文的功能。第一,信息功能。产品的配方和用途及特点都在译文中有所体现。如:“cleansing extract from plants”,“botanical”,翻译为“含植物洁净素”,“天然不刺激”等,表明此沐浴露是纯天然的,从植物中萃取而来。其次,产品的用途也得到了从分体现,说明该产品的特点是天然不刺激,并舒缓压力,时刻保持精神焕发,作用是令肌肤卫生更健康。第二,美感功能。在翻译中的词语选择上,译者为了表达同样的美感效果,使用了具有美好意蕴的四字词组,如:精神焕发,魅力过人。这种以“四字格”为基本形式的四字词组,言简意赅,形象生动,音节优美,韵律协调,是汉语的一大特点。使用恰当,则既能保存原作的丰姿,又使译文大为生色。第三,祈使功能。通过对商品的艺术化的描述,使消费者心中已经对该商品产生了购买的兴趣,从而促成了购买行为。根据目的性法则要求,翻译的过程应以译文在译语文化中实现它的交际功能为标准。如上分析,此则翻译是完全按照目的论的指导原则来完成的,是一则成功的说明书翻译。

商品说明书中对产品的介绍是消费者了解该产品最直观的方法。贴切、达意的介绍译文,有利于外国消费者获得最准确的商品信息。而不知所云的译文会令消费者望而却步。如果错误连连,则会影响其产品形象,从而进一步影响其销售。以长城干红葡萄酒的说明翻译为例:

例2:该产品是精选中国著名葡萄产区沙城地区(怀琢盆地)长城公司葡萄园栽培的国际酿酒名种葡萄赤霞珠(cabernet sauvignon)为原料,严格依照国际葡萄酒AOC(产地命名酒)标准,采用法国陈酿酒专用酵母橡皮桶发酵,陈酿八年以上等先进工艺精酿而成的鉴赏型高档感红葡糖酒。该葡萄酒呈棕红色,酒体澄清,果香,酒香沉馥优雅,橡木香细腻,酒体丰满,具干红葡萄酒独特风味。

译文:This five star dry red wine is made from the famous Cabernet Sauvignon variety,cultivated in our wine estate in Shangcheng producing regions(Huailai Zhuolu Basin),a well-known China’s wine producing region.The wine is aged in oak barrels beyond 8 years,in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AOC standards.This brown-colored wine has developed a very distinctive bouquet as a result of many years of aging.It is a full bodied wet structured wine of great character and elegance with a rich,long smooth finish.

汉语强调意合,结构较松散,因此简单句较多;英语强调形合,结构较严密,因此长句较多。所以在做此类翻译时,要根据需要注意利用连词、分词、介词、不定式、定语从句、独立结构等把汉语短句连成长句。这种合并法在此则翻译的最后一句话体现得尤为明显,译者把“酒香沉馥优雅,橡木香细腻,酒体丰满,具干红葡萄酒独特风味”这一若干个短句译为“...great character and elegance with a rich,long smooth finish”的译法,简单明了,符合英美人阅读的习惯。所以,笔者认为,在做产品说明汉译英的翻译时,译者不妨多查找英语国家相关产品说明以参照固定说法,防止硬译、乱译导致产品说明说而不明。

4.结语

目的论的创立拓展了翻译工作者的眼界和思维,为翻译理论提供了新的思路。目的论是实用性很强的理论,其文本的功能目的和忠实性原则很适合于指导商品说明书的翻译,避免了翻译的盲目性。从目的论来看,商品说明书的翻译过程,应较好地再现原文的信息功能、美感功能和呼唤功能,达到与原文相似的交际目的,同时还要忠实于原文的内容,最终使异语文化中的消费者获得准确信息并受到译文的吸引和感染,从而购买和使用该产品,这才是优秀的译文应达到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Nord,Christiane.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2]仲伟合,钟任.德国的功能翻译理论[J].中国翻译,1999,(3).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9

关键词:关联理论;语言交际;最佳关联;关联理论翻译观;中式英语

中图分类号:H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0-0000-01

1.引言

关联理论把语言交际看作是一个明示――推理的过程,是结合语境运用推理来理解说话人真实意图的过程。在语言交际过程中,交际双方互为信息接受者和信息发出者,不仅要通过明示推理来理解语言,更重要的是为所发出信息创造最佳关联以获得语境效果,让话语被对方所理解。翻译也是一门理解语言和表达语言的学问,运用关联理论的原则用助于翻译的顺利进行。关联理论翻译观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解决中式英语的问题。

2.关联理论

关联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由Sperber 和Wilson 在两人合著的《关联性:交际与认知》一书中提出来。关联理论把语言交际定义为一种明示――推理的互明过程。明示是指说话人明确地向听话人表示意图的一种行为;而推理意味着听话人根据说话人的明示行为即话语提供的信息,借助语境假设通过推理来理解说话人的交际意图的行为。总的来说,关联理论把语言交际看作是个示意――推理的过程,“交际者对听话人/读者的认知环境和交际情景加以评估(assessment),并据此通过话语向听话人示意/传达(包括明示和暗示)自己的交际意图;听话人则结合该话语提供的信息和相关的语境信息,在关联原则(Relevance Principle)的指导下进行解码和推理,最终实现对交际者的交际意图的认知”。(何自然,冉永平,2001,p.32)

2.1 关联性

关联性和最佳关联性是关联理论中比较重要的两个概念。

可以通过对话例子来理解关联性。

例如:

A:Do you like playing basketball?

B:I am a crazy NBA fan.

B的明示话语给A提供了一个推理的认知环境,使A获得B喜欢NBA这个语境信息,A再从自己的认知环境中确定NBA和篮球有关这个语境假设。于是A就结合这两项假设进行推理,即从B用明示手段提供的信息中,分析推断出B喜欢打篮球这个语境效果,因此B传达的信息与该语境具有关联性。

根据关联理论,语言交际可以看做是这样一个过程:听话人把说话人明示的话语放入一个可推理的认知环境;听话人根据各种语境假设进行推理;听话人理解说话人的意图,获得语境效果。这样,说话人明示的信息就与该语境就具有关联性。

2.2 最佳关联性

关联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佳关联。“Sperber和Wilson认为,成功交际的关键在于说话人和听话人能否找到最佳关联。如果话语能产生足够的语境效果,而听话人又只需要付出最小的推理努力,那么该话语就具有最佳关联性。”(何再三,蒋学军,2009,p.222)简单来说,听话人只需付出很小的努力,无须通过太复杂的推理,就能从话语内容和语境假设中取得最佳关联,获得最好的语境效果,从而正确理解话语。

Sperber和Wilson二位专家提出了的著名的关联原则包括关联第一原则和关联第二原则(李淑萍,2012,p.117):关联第一原则,即认知原则,认为人类认知常常与最大关联性相吻合;而关联第二原则,即交际原则,表示每一个明示的行为都应设想为它本身具有最佳关联性。语言交际是个双向的过程,交际双方互为说话人和听话人,根据认知原则,认知与最大关联性相吻合,我们可以理解为话语的最大关联性有助于交际双方能够更好地理解语言;根据交际原则,每个明示的行为本身都具有最佳关联性,那么在交际的过程中交际双方应努力确保每个明示的信息都能够使交际双方理解对方的意图,使明示的信息具有关联性。

3.关联翻译理论及其对中式英语的启示

众所周知,翻译必须建立在对语言的准确理解上。赵彦春认为“鉴于翻译行为动态的认知关联性特征,关联理论对翻译现象有着迄今为止最强的解释力”。(王荣,2007,p.6)

3.1 关联翻译理论

“Gutt(1991)提出的关联理论翻译观把翻译看作是一种涉及到大脑机制的言语交际行为;一个对原语进行阐释的明示一推理活动;一个寻找最佳关联的过程以取得语境效果的过程。”(韩玲,2009,p.154)“关联翻译理论将翻译看作是涉及原文作者,译者和译文读者,经过两轮明示-推理过程的交际活动。”(何再三,蒋学军,2009,p.222)

3.2 关联翻译理论对中式英语的启示

在翻译的过程中,中式英语的问题屡见不鲜,关联翻译理论对我们理解语言和准确地译出语言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它在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中式英语这个问题。

“美国学者 Joan Pinkham 在其著作《中式英语之鉴》中,把“中式英语”定义为在汉英翻译过程中受本土语言影响而产生的“畸形的、混合的、既非英语又非汉语”的语言文字。”(康志梅,2011,p.44)

根据关联理论翻译观,译者要先后两次运用关联理论,先理解原文了解作者真实意图再组织相同的语境来传递给读者的过程。根据关联理论,译者要根据原文提供的明示信息,结合语境进行分析推理,找出原文与语境间的最佳关联,成功地获得准确理解原文的语境效果。再次,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该采取合适的翻译策略,从而使译文读者以最小的推理努力获得最大的语境效果,即在翻译过程中为译文读者创造最佳关联。

4.结语

关联理论是一门研究语言交际是如何顺利进行的学问,有助于对语言的理解和表达。翻译在实质上也是先理解后表达的一个过程。因此关联理论对翻译有着很强的解释性和指导意义。在翻译的过程中两次运用关联理论有利于翻译的成功。第一次运用关联理论通过推理――明示来理解原文作者的语言,第二次运用关联理论来为译文读者创造最佳关联。交际者和译者的共同点在于二者兼有信息接受者和信息发出者的双重角色,二者的任务在于不断地运用关联理论来理解语言和表达语言。此外,关联理论翻译观对解决中式英语的问题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何自然,冉永平.(2001).关联性:交际与认知(导读)(p32).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何再三,蒋学军.(2009).关联理论视角下的中式菜名英译.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11(5),222.

[3]李淑苹.(2012).《旗帜飘扬》与《旗开得胜》的语用博弈――从关联理论阐释歌词翻译.长沙大学学报,26(1),117.

[4]王荣.(2007).从关联理论看字幕翻译策略――《乱世佳人》字幕翻译的个案分析.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外语版),(2),6.

[5]韩玲.(2009).“不可译”到“可译”的变通――关联理论在解决“不可译”问题中的应用.Journal of Yunnan Finance&Economies University,24(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