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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2-07-24 08:10:01

工会管理办法

工会管理办法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中国工会十四大和__省工会十一大的总体工作目标,促进各级交通工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不断创新工会工作,推进工会工作向新阶段发展。通过开展工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达到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认真完成厅党组和省总工会交办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

市级交通工会,厅直属单位工会,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会,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工会,省路桥集团公司工会。

三、考核方法

1、采取自我测评与上级工会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各考核对象对照《办法》自我测评,据实打出分数,并写出自测报告,每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将《考核评分表》和自测报告经本单位党组织批准后报省交通工会。在各地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省交通工会组织人员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等形式进行考核。通过自评、考核确定出各考核单位的所得分数。

2、考核采用千分制。考核时将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分别计算。基础得分是标准分值减去扣除后的分数,达不到考核要求,直至扣完该项"标准分值"为止;奖励分在基础得分外按标准计得。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综合计算为实际得分,反映目标管理的总体水平。

四、考核等次划分

经考核后,分为"三个等级"进行奖惩。实际得分为900分以上获一等奖;实际得分为800-899分为获二等奖;实际得分为700-799分为获三等奖。对荣获一、二、三等奖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达不到600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五、考核时间

__省交通工会委员会于次年的第一季度组织考核,并及时予以通报考核结果。

工会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管理办法范文3

一、会员的基本条件

⒈个人会员条件。凡年龄在周岁以上,志愿从事义务工作,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组织纪律,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⒉团体会员条件。凡机关、团体、公司、企业等单位人以上的义工组织,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组织纪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会员入会登记手续

⒈个人会员登记手续

由申请人亲自到街社区服务中心义工发展中心填写《地区义工发展中心义工登记表》,同时邀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份、个人小一寸相片张。

⒉团体会员登记手续

由团体代表到街社区服务中心义工发展中心填写《地区义工发展中心团体会员登记表》,同时邀交会员身份证复印件份、个人小一寸相片张。

三、会员辅导

会员辅导分为人会辅导、服务技能辅导二种。

一人会辅导

⒈个人会员入会辅导。个人会员完成入会登记手续后,由秘书处进行入会辅导。

⒉团体会员入会辅导。团体会员完成入会登记手续后,由秘书处在收到登记表个工作日内安排入会辅导。

二服务技能辅导

⒈会员在开始参加义务服务前,应根据需要接受相关的服务技能辅导。

⒉服务技能辅导由秘书处、服务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办有关的培训班、讲座等,不断提高义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会员服务项目选择和参加服务的要求

地区义工服务项目分为五个小组:

⒈帮老助残组:为年老体弱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及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的“一帮一”结对志愿扶助服务,了解他们的需求,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提供家务、护理等服务。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耐心,有爱心,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与照顾长者;不歧视残障人士,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投入助残工作。

青少年援助组:针对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的种种困难,开展帮教、课外辅导、法律援助服务,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耐心、爱心,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努力。

⒊居委会援支组:帮助社区居委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宣传墙报工作。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一定的文字水平或书法、绘画特长,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与社区工作。

⒋义务工作宣传组:负责义工联对外宣传工作,增加社会对义工的了解,吸引更多社会人士参加。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对义务工作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善于沟通,思维活跃,性格开朗。版权所有

⒌社会调研组: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社会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并将调查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媒介呈报。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正义感,有一定的文字水平,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加调研活动。

义工的服务项目选择:

⒈个人会员服务项目选择。入会辅导结束后,个人会员可根据个人特长选择服务组参加服务,没有选择服务组的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安排小组参加服务。

⒉团体会员服务项目选择。团体会员可自主开展义务服务、参与地区义工联组织的义务服务二种形式结合开展服务。

五、会员的管理

⒈参与义务服务的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的章程完成义工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义工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⒉会员在提供义务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标志。

⒊会员因个人原因连续个月没有参加义务服务的,将取消义工资格。本人如需再参加服务的,需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⒋团体会员管理:

①团体会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义务服务活动,积极参与街义工联组织的大型活动。

②团体会员在开展活动前,应向街义工联秘书处汇报有关活动情况。如果街义工联秘书处认为该活动有违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可以责成该团体会员单位予以纠正或消除不良影响。

③团体会员不得以街义工联团体会员的名义开展促销等营利性的活动,义卖、募捐等捐款活动必须报请街义工联秘书处批准。违反本条规定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如有严重损害义工联名誉的街义工联秘书处将依法。

④团体会员可以自主吸收本单位志愿参与义务服务的人士加入本团体组织,也可以自主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调离本单位社区的人除名,但要报街义工联批准备案。

⑤团体会员应做好本团体内义工的服务记录,并定期向街义工联秘书处上报。

⑥团体会员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不再负责义务工作时,应向本单位领导申请确定新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街义工联秘书处。

⑦团体会员应及时向街义工联秘书处反馈本团的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各团体会员应向街义工联秘书处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

⑧团体会员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或自筹解决。

六、会员档案管理

一个人会员参加入会辅导后,由义工联秘书处对其编号,发放《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并将个人资料纳入会员档案管理。

团体会员参加入会辅导后,由义工联秘书处发放《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各团体会员负责人保存。

二会员档案包括会员编号、登记表、辅导记录、参加服务记录等。

三会员服务记录

《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街义工联统一印发,内容包括服务日期、服务地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会员每次服务后本人填写并交服务召集人或服务小组组长签名,团体会员在每次服务后由活动负责人填写。记录卡在每季度末日前上交到秘书处进行统计。

全体会员于每年月日前上交《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街义工联统计当年的服务时间,并换发新的服务记录卡。

七、会员表彰

⒈个人会员表彰:

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义工服务中无重大差错,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参加义工服务时间累计达到小时者授予“一星级优秀会员”,累计小时者授予“二星级优秀会员”,如此类推,累计达小时者授予“五星级优秀会员”。

⒉团体会员表彰:团体中的个人参照个人会员表彰办法。凡成立一年以上的义工团体,拥有名以上义工,在服务社区方面表现突出、组织优秀、活动经常,授予“地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先进集体”称号。

⒊会员表彰的主要依据为会员服务记录卡和服务小组的推荐。

⒋街义工联每年集中表彰一次星级会员和先进团体会员单位。

工会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的管理,确保健康、有序地开展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展览局 (rntemationa, Bureau of Expositions,BIE;以下简称“国展局”)是设在巴黎,在《国际展览会公约》框架内协调管理和批准举办世界博览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本办法所称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世博会”)是经国展局注册或认可,由某一国家政府主办,有多个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参加的国际性大型展示活动。世博会分为注册类世博会(展期通常为 6个月,每5年举办一次)和认可类世博会(在两届注册类世博会之间举办,展期通常为3个月)。

第三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促会”)代表中国参加国展局工作,负责中国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由贸促会商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后报国务院。

第二章 参加国展局工作

第四条 中国派三位代表参加国展局全体大会。其中,首席代表一人,由贸促会一位负责人经国务院批准后担任;代表二人,由外交部、商务部商贸促会后各派一人担任。. 根据中国申办或举办世博会工作需要,经贸促会、外交部、商务部协商后,可授权其他部门或省市的有关人士在特定时期内作为国展局中国代表,并按规定办理核批手续。

第五条 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相关会议和活动,对国展局和世博会事务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表决立场:对各部门、各地参与国展局和世博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代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配合首席代表开展相关工作;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相关会议和活动,经授权后行使投票权、表决立场;对中国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中国与国展局的正式联络方式为:(1)首席代表或代表经授权致函国展局;(2)通过中国驻法国大使馆向国展局发照会。

第七条 贸促会负责与国展局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处理相关事务,缴纳会费及有关费用,通报中国参加国展局和世博会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同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八条 贸促会负责国展局官员访华相关事务、中国代表团参加国展局会议和有关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九条 国展局中国代表竞选国展局有关职位,应报由贸促会商有关部门审批,必要时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和国展局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部门、各省市如需派员参加国展局的培训和工作,应商贸促会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承办国展局活动,应向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贸促会考察,征求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审批。批准后,由贸促会协调和管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申办世博会

第十二条申办世博会是国家行为,举办世博会的申请由中国政府向国展局提出。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承办世博会,应向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贸促会会同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申办世博会后,贸促会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后,提出成立申办委员会的方案并报国务院审批。

申办委员会对各项申办工作做出决策、决定,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力量争取国内外支持。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省市涉及申办世博会的重大事项应向申办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举办世博会

第十六条举办世博会是国家行为。中国政府获得世博会举办权后,交由地方政府承办。

第十七条 贸促会适时提出成立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的方案,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是世博会组织工作的领导机构,协调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调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参展事务,推动落实中国政府邀请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参展,就世博会筹备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作出决策,确定注册类世博会中国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世博会中国政府代表。

第个八条 注册类世博会中国政府总代表和认可类世博会中国政府代表.由贸促会和世博会承办地政府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确定或变更,在世博会相关事务中对外代表中国政府,根据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的部署和国展局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定期向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应事先与贸促会协商。

第十九条 世博会组织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世博会承办地党政负责人担任,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贸促会参与执行委员会的决策工作。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由承办地政府和贸促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批准后,参与执行委员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在世博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世博会组织委员会相关决策,定期向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反映筹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本地有关机构开展工作,承办组织委员会交办事宜。

第二十条

对涉及筹办世博会的重大事项或活动,各部门,各省市应通过贸促会与国展局联系;对一般事项或活动,各部门、各省市应在联系国展局后及时向贸促会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中国政府申办并经国展局批准外,任何部门或地方不得举办各称与“民界博览会”、“世博会”相同或近似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展局的名称,标志及中国申办,举办世博会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标志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有关单位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章

参加世博会

第二十三条

贸促会会签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组织中国馆参加注册类世博会和部分认可类世博会。

注册类世博会的中国馆政府总代表或认可类世博会的中国馆政府代表由贸促会一位领导但任,代表中国政府与世博会举办国政府联系。

展出结束后,贸促会向国务院呈报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贸促会商有关部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可委托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组织中国馆参加部分认可类世博会。

经贸促会同意,中国馆组织单位有关负责人但任中国馆政府代表,代表中国政府与世博会举办国政府联系。

中国馆组织单位应及时向贸促会通报工作情况。展出结束后,中国馆组织单位向贸促会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

各省市参加世博会的活动,应事先征得中国馆政府总代表或中国馆政府代表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工会管理办法范文5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精神,为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经北京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1992年继续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并扩大使用范围。新的1992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总结了前两年的实践经验,贯彻了简便、适用的原则。现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1.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京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2.其他所有制单位。指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城镇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华侨或台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与台港澳工商业者合营等的企业。

    3.城镇私营企业。

    4.外省市企业、机关事业等各类驻京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乡镇集体企业暂不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二、使用办法:

    1.《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只限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原则上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使用一本。非独立核算单位、联营企业不单独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使用两本以上《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须报经市劳动局、人事局批准。中央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需使用两本以上《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商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办理。

    2.中央在京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须经其主管上级单位盖章后方可启用,其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上级核批在有关栏目中,并加盖公章后再领取新年度工资。

    3.市属全民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及计划单列企业的主管劳动工资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市劳动局核定的挂钩、包干工资的有关规定,编制每个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同时按要求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并加盖公章后再到银行领取新年度工资。执行中如有调整,亦按上述程序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各类企业由其主管上级的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批,并加盖公章。各区、县、局(总公司)在编制所属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后,要分别按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列表汇总,报市计委、市劳动局备案。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须经各区、县、局(总公司)、各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盖公章后方可启用,其中全民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劳动工资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北京市劳动工资计划,分解在有关栏目中,加盖公章,并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后再领取新年度工资。如有调整计划,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性质单位和外省市驻京单位,由其主管上级按有关规定核批,并加盖公章。

    4.自1992年2月份起,所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都必须有联审办公室签章才可领取工资,否则银行暂停支付。

    5.各单位支取工资时,必须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说明中有关各项内容如实填写。如支取工资总额超过主管部门核批的数额时,应与上级核批单位研究解决,未经批准核增的,银行暂停支付超额部分工资。

    6.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基层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出的部分,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北京市劳动工资计划下达后,再按计划进行调整。

    7.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编制人数》由基层单位填写,主管部门审查,编制部门核准签章。

    三、发放办法

    北京市《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印制。各独立核算单位可到各银行分理处购买。

工会管理办法范文6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民办高校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民办高校发育的时间较短,规模较小,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尽完善,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登记管理方面,由于民政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登记的时间不长,有关行政部门间的政策法规不够衔接配套等原因,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将会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要求,把规范民办高校的登记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二、依法做好民办高校的登记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依法做好民办高校的登记工作,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审核申请登记的民办高校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不予登记;二是对民办高校在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认定问题,可要求举办者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不予登记;三是要做好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或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高校的《章程示范文本》,并在其中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四是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民办高校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

三、规范民办高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要推动民办高校按照其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理(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推进民主决策,建立民主监督,逐步提高自身能力建设。继续推进民办高校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规范民办高校的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力,提高社会地位,逐步建立对民办高校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强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工作

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民办高校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要将民办高校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是否坚持非营利性质等,作为年度检查工作的重点。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展活动的,要指出错误,限期整改,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结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登记。

五、加大监督查处工作的力度

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加强和推进社会监督,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要重点监督和查处那些未经登记而擅自开展活动的、抽逃、转移或挪用办学资金的、办学结余分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会同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

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落实《通知》的精神要求,切实做好民办高校的登记管理工作,把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教育等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登记、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工会管理办法范文7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政府口岸办公室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市外事办公室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四)将市监察局承担的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五)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文件审核、对外联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日常文书处理和事务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筹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公文。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负责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工作。

(六)围绕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收集和编报工作,反映各方面动态。

(八)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对市政府公文、决定事项及省、市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

(九)负责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市政府系统的建议与提案办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十)负责市政府值班和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指示。

(十一)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及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检查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外事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设1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一科

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审核和公务活动安排、协调工作;负责市政府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办理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联系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二)综合二科

负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的文稿起草、审核和公务活动安排、协调工作;办理领导分管联系工作方面及相关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三)综合三科

负责市政府分管民政、科技、环境保护等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审核和公务活动安排、协调工作;办理领导分管联系工作方面及相关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四)综合四科

负责市政府分管社会事业发展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审核和公务活动安排、协调工作;办理领导分管联系工作方面及相关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五)综合五科

负责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审核和公务活动安排、协调工作;办理领导分管联系工作方面及相关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六)综合六科

负责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审核和公务活动安排、协调工作;办理领导分管联系工作方面及相关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负责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综合七科

负责市政府分管经济贸易和县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审核和公务活动安排、协调工作;办理领导分管联系工作方面及相关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八)综合八科

负责市政府分管金融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同志的文稿起草、审核和公务活动安排、协调工作;办理领导分管联系工作方面及相关部门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九)秘书科

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组织和纪要起草工作,协助有关科室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编发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负责市政府领导集体出席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外市政府办公室来宝人员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接待组织工作。

(十)人事教育科

负责办公室年度工作安排、总结、报告的起草和办公室内部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承办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和办公室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办公室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办公室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目标考核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市政府驻外联络处有关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十一)文书机要科

负责各类来文来电接收、登记、传递、转办工作;负责复核、印制、分发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稿;负责机关归档文件的收集、立卷、归档、查阅工作;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鉴的管理、使用和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印鉴的颁发、回收、销毁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及所属单位保密工作;负责编写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大事记》;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办公室电子公文排印室。

(十二)信息调研室

负责市政府政务信息的收集、编报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收集、分析、上报网络媒体有关重要信息,掌握舆情动态;承办人民网市长留言版市长留言的回复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信箱来信回复的督办工作;负责《年鉴》、《中国城市年鉴》部分的组稿工作;承办市政府与全国其他地市政府的信息交流工作;承办有关专题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十三)行政管理科

负责办公室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的内勤服务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公室会议服务及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医疗保障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办公室机关安全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承办办公室机关工会具体工作。

(十四)离退休人员服务科

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办公室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负责省、市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办理和答复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府工作报告》分解任务的督办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负责市人大、市政协提出的需要市政府办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政府大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负责市政府、市应急委应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接待工作;负责市政府政务值班和市长公开电话的受理工作;负责向省政府报送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信息;负责全市应急体系和应急平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等工作;办理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调研工作。

(十七)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贯彻执行对外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决定,拟订全市外事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统筹安排市级领导的外事活动,组织接待重要外宾来访,安排重要团组出访,做好对外交往和礼宾工作;办理、审核、审批我市重要外事事宜,负责出国护照签证和出国团组行前教育工作;管理本地区的外国记者、外国专家和留学生;管理本地区友好城市交往和民间友好交流工作;管理本地区境外非政府组织等机构,协助处理有关涉外安全事宜;办理本地区的涉外领事认证工作,协调做好领事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口岸有关涉外事宜;负责指导本地区外事工作人员和涉外人员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执行情况,承担对外宣传和群众外事教育工作;办理我市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的审批工作,协助处理本地区涉港澳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承办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外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83名。其中: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6名,督查室主任1名(副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兼)、专职副主任2名(副处级),外事办公室主任1名(兼)、副主任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29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市长、副市长编制单列。

五、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2、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3、负责全市地方金融机构的指导、管理和发展、改革及重组工作;负责地方政府与驻宝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4、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审核推荐和上市公司退市协调工作;提出促进全市上市公司加快发展、优化结构的政策性建议;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5、参与策划、指导、规范全市重大建设项目与新农村建设的投融资工作;负责全市金融业的数据统计和情况分析工作。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有效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地方金融市场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指导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打击非法金融行为。

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

1、综合科

负责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参与有关全局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金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调查分析全市宏观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负责机关的文书、组织、人事、财务等工作。

2、金融服务科

负责地方银行、证券、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管理和监督、改革和重组工作;负责与驻宝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做好防范化解和有效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利用资本市场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打击非法金融行为;研究提出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负责全市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上市指导、审核推荐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中介组织发展局)

(一)职责调整

1、取消已经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3、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4、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2、拟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实施。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具有涉法内容的文件的责任;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报送备案工作;承办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研究并汇总上报上级机关发送市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4、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

5、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6、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工作。

7、组织指导全市行政执法活动,依法监督行政行为;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管理全市行政执法证件。

8、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办理诉市政府行政案件的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9、负责联络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办理市政府日常法律事务;指导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仲裁工作。

10、承办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工作;编辑发行《市人民政府公报》。

11、承办市政府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1、综合科(中介组织科)

负责机关的文秘、人事、信息、档案、接待、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全市政府法制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教育、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编辑《政府法制》专刊;拟订政府法制工作规划、方案及其他综合性材料;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政府法制建设方面的议案或提案的答复工作;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组织联络工作;承办中介组织发展局日常工作。

2、文件审核备案科

研究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并组织、督促、指导部门实施;起草或组织起草市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修改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涉法内容的行政文件;调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编辑发行《市人民政府公报》;办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市人大常委会发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征求、整理和上报工作;办理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

3、执法监督协调科

负责对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指导;组织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承办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定期办理市政府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有关事宜;审查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监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受理行政执法的投诉,承办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登记、项目公布、实施程序等工作,负责对有关仲裁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承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行政复议应诉科

承办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办理诉市政府的应诉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研究制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工作的程序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理市、县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报送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七、其他事项

(一)保留市外事办公室和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牌子。

(二)代管市关工委办公室、仲裁委办公室。

(三)将原市招商局(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管理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驻北京、上海、深圳联络处、驻乌鲁木齐办事处整建制划归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工会管理办法范文8

行政执法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他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任,是服务经济发展的经济卫士。但目前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执法理念不端正、执法重点不突出、执法行为不规范和执法效能不显著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认识不足,偏离执法宗旨,而与利益挂钩;二是法制观念淡薄,制度化、程序化不严格要求,执法随意性较大;三是执法工作整体指导性不强,力量分散,缺乏统一性和激励性考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指导行政执法工作,从执法工作的机制上入手,在完善现有的集中办案体制基础上,着力改进执法办案监管事权、案件信息化管理和案件办理联系制,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

一、改进执法办案统一管理机制,调整监管事权,增强公平交易分局对执法办案指导性的能力。

目前,我局执法办案工作的基本体制,从机构设置上:市局下设的三个直属分局,直接以市局名义查办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公平交易分局,负责重大案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登记注册分局,负责企业登记类和企业年检违法行为的查处;消费者保护分局,负责农资、重要商品违法行为和重大维权案件的查处。基层行政分局,负责辖区违反“二例一法”和市局委托办理的其他违法案件。从办案人员上,由各分局各自按照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人员由各分局管理。从审批上,基层分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由分局自己核审和审批;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处罚和基层分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市局法规科核审,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公平交易分局对以市局名义的立案审批、实施强制措施和扣留物资实行统一管理。这种体制存在的弊端:一是虽然有相对的职能分工,但仍容易造成多头办案、交叉办案;二是执法办案各自为政,分局间都是办案单位,信息共享、联动机制难以形成;三是办案人员以各分局为单位,考核评价尺度难以统一;四是集中专项整治,力量整合不够,难以达到整治效果。鉴于此,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调整各分局监管事权,实行二主二辅的监管办案模式。即以公平交易和基层分局办案为主,登记、消保分局辅助办案。

1、对直属分局办案职能的调整。登记、消保分局不再作为办案单位办理案件,登记注册分局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分局履行,由基层分局全权负责辖区市场主体的年检、验照和日常监管,登记注册分局只负责监管范围内的牵头指导工作。消保分局在农资、食品和重要商品监管上,履行检查、抽检商品质量职能,商品的质量状况分析,指导基层分局办理商品质量案件,同时,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公平交易分局作为全市系统案件的主管单位,重点履行案件办理的三项职能。一是指导基层分局办理案件;二是负责案件的协调管理;三是组织实施自办案件。

2、放权扩大基层分局办案范围。基层分局实施辖区综合监管,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履行监管职能,依法查处辖区市场主体违反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办理以分局名义的案件;二是办理以**市局名义的案件;三是调查宜昌市局委托办理的案件。

3、公平交易分局与基层分局的办案关系。公平交易分局负责部署专项执法行动和案件指定办理,基层分局的办案工作受公平交易分局的领导和指导,基层分局在辖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积极作为,并按照案件管理权限调查、报批和处理:一是以分局自己名义的案件,案件实行备案制。处罚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公平交易分局审批;二是办理以**市局名义的案件,立案、处罚由公平交易分局审批;三是以宜昌市局名义的案件(含外资),须经公平交易分局同意,方可办理委托调查。

4、登记、消保分局与办案分局的关系。登记、消保分局对办案分局履行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指导和工作协办。一是登记、消保分局在履行职能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交办辖区行政分局办理,重大案件转办公平交易分局,办案分局将案件处理情况反馈交办、转办的分局;二是办案分局办理的涉及登记、消保分局业务范围内的案件,应将处罚决定书报其备案(对企业和商广案件报注册分局,重要商品、投诉案件报消保)。三是办案分局对查处带有政策性、行业性和商品普遍性的案件,应征求业务主管分局的处理建议,服从业务指导。

二、改进执法案件统一管理机制,运用信息化管理,提升执法办案的社会效能。

现行的集中办案体制,主要存在案件的集中管理性不强,立、销案管理流于形式,案件线索的收集和运用能力较差,缺乏指导性,案件查处被动,机制不活。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机构,实施管理职能。所以,在改进案件统一管理上,应组建案件管理中心,定岗定责,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管理。

1、收集、处置案件线索,向办案机构提供办案指导。一是建立案件信息收集平台,与12315申投诉平动,广泛收集媒体、网络、 群众投诉举报等多渠道案件线索,建立案件线索登记台帐;二是分析案件线索,将收集的案件线索整理分析,为办案机构提供案件思路和线索;三是处置案件线索,对符合案件条件的线索,批办调查;四是制定专项行动意见,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和批办的意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实施;五是分析案件动态,定期汇总、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为领导提供执法建议。

2、严格立、销案管理,规范办案工作程序。一是严把立案标准关,坚持立案条件,防止随意立案,多头立案,久立不查,销案不及时和不按程序销案;二是严格案件网上办理,监督案件及时录入网上,实行网上审批;三是严格实施强制措施审批管理,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加强公务仓管理,确保扣留物质安全;四是严格案件档案管理,规范建档,及时归档。

3、实行案件督办制度,提高执法工作效能。案件管理中心对各办案单位查办的经济违法案件实行督查制。一是对一般性案件,按期未办结或销案的,实行督促办理;二是对群众反映的热点案件,实行限时办结;三是对大要案件,实行跟踪办理,确保案件高效有序进行。同时,对疑难和跨区域案件,及时帮助办案机构,调配办案力量,提供办案帮助。

三、改进办案单一联动工作机制,利用内外资源,提高工商执法办案的水平。

以往我局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办案机构倾向于独立办案,联动办案也局限于直属分局与基层分局,形成监管工作单打独斗的局面,也造成办理的案件领域窄,社会影响力不大。加强联动办案,整合监管资源,借力拓展监管领域,对提升工商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1、加强工商内部执法办案的联系会商制。在系统各业务科室和分局,确定1-2人执法办案联系人,每半年组织召开联系工作会,交流、征集执法办案工作意见,总结办案经验,分析办案重点,促进提高办案工作的水平。

工会管理办法范文9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公益性业务活动;依法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承办公益事业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助和捐赠。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发证机关(发证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举办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

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在设区的市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二)与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组织的名称有明显区别;(三)不得使用被撤销或者被取缔的组织的名称;(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未获批准登记的,该名称无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设立或者不同意设立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办者。

第十三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举办者的身份证明;(三)业务主管单位核发的批准文件;(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举办者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地与登记管理机关不在一地的,应当在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核发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登记后,凭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刻制公章、代码证书、设立账户、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并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变更的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业务主管单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的批复。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者改变举办者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四)业务主管单位撤销设立决定的;(五)终止业务活动的;(六)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2个月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于办理注销登记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用于资助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注销税务登记凭证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公安、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活动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业务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的监督管理。

登记为法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以及利益相关人组成,监督机构不得由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兼任。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二)修改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措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员工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其利益相关人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职工的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服务费,其价格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管理的,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价格未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管理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积累资金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不得在出资人中分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投入和捐赠资助的资产不得抽回。

民办非企业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国有房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担保、抵押。

第二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其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和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在接收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受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其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注销以及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二)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撤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二)已受理申请,逾期不答复的;(三)依法不应当批准或者核准的申请予以批准、核准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六)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