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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质检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8-21 11:08:23

第三方质检报告

第三方质检报告范文1

Abstract: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e, the laboratory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key factor in the developm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laboratory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Only improve thes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can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laboratory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e, and discusses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the laboratory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关键词:质检所;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核心

Key words: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e;laboratory;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improvement core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4-0048-03

0 引言

随着检测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日益加剧,检测机构作为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技术组织,根据检测实验室的国际认可准则,建立和运行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检测服务科学、公正、高效、准确的必由之路。本文在总结了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理论与方法,总结了质量管理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其发展、阐述了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理论和方法,阐述了其质量管理w系建立;通过内外审情况和顾客满意度调查,对质检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质检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改善策略和建议。研究对相关检测机构或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改进具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价值。

1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质量管理体系就是指在单位内部建立,为了实现产品质量目标所进行的系统性质量活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组织特点,分别对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以及销售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标准化,是对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单位的管理过程中,质量管理体系的最新标准就是单位实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这个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多个质量管理体系之一。根据单位实行的体系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就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中包括质量方针的制定、质量目标的确定、产品质量控制与改进等与质量相关的活动。

2 质检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现状分析

2.1 检验报告存在质量问题

检验报告是指质检所在接受客户的委托后,在实验室对客户的产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为客户出具的质量文件。一般来讲,检验报告的质量代表了质检所的专业性水平。在质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的数据准确性较低。第二,检验报告中首页的信息存在错误。第三,报告中对检验结果的描述存在错误。根据这些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中需要对其进行分析与改进。

2.2 检验报告出具不及时的问题

在质检所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检验报告出具不及时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拖慢委托单位产品的检验过程,影响产品从开发到经营的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且会对质检所在行业内的信誉产生一定的影响,阻碍质检所的进一步发展。

2.3 质检所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对于委托单位来说,服务质量是对质检所的最直观印象,如果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就会给委托单位留下不良的印象。在质检所实验室的服务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无法充分理解并掌握委托单位的需求。第二,对委托单位的反馈信息处理不及时。如果不能准确的理解委托单位的需求,就无法根据这些需求做好客户分析,导致服务的过程中没有针对性,或者将委托单位的需求理解错误,进而提供错误的服务。与此同时,如果对委托单位反馈的信息不能够及时的进行处理,就会影响到委托单位的产品检验过程,导致委托单位对质检所产生不信任。

3 影响质检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原因分析

第三方质检报告范文2

2012年11月20日,黄鸣在北京召开了对另一太阳能厂商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日出东方”)“检测骗补”会,出示了最新的调查证据,并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证日出东方(603366. SH)涉嫌检测报告造假、骗取太阳能惠民工程补贴,及造假欺骗股民和公众。

这已是黄鸣第四次对“骗补”自己的调查结果。2012年10月15日,黄鸣公开质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涉嫌伪造太阳能产品检验报告,与日出东方太阳能联合骗取国家高达40亿元的太阳能惠民工程的政策补贴”。入围的型号每卖出一台,企业可以获得100~500元不等的国家补贴。

11月17日,皇明呼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组成联合调查组与国家质检总局平行调查“检测骗补门”。

突如其来的“机会”

2012年5月23日,国家首次将太阳能热水器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并对入围企业提供40亿元的巨额补贴。对众多太阳能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

2012年6月1日,星期五。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管理办公室突然发出通知,要求企业在6月4日,即下周一进行申报,并提交能效检测报告、节能认证证书等15项文本资料。惠民工程补贴金额按照产品所达到的能效等级和水箱容积来确定。

家用太阳能热水器的能效标识分为三个等级,至少要达到三级这个最低标准的要求才允许销售。纳入惠民工程的家电企业只要把以前做好的能效检测报告汇总一下即可提交。然而,太阳能国家标准委员会2011年9月29日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直到2012年8月1日才正式实施。

突如其来的申报通知,让众多太阳能企业措手不及。

乐山航大星光太阳能热水器制造有限公司就没有来得及提交申请材料,因此第一批入围名单落空。而在第二批入围名单里,也仅有两个紧凑式太阳能热水器型号入选。其总经理刘军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星期五下午5点多公告,要求下周一提交申报材料,我们既要准备材料,又要跑政府部门盖章开具推荐函,而且周末两天政府部门不上班,除非是大企业才能特事特办。”

根据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入围目录(第一批)显示,共有20家企业入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日出东方旗下的太阳雨、四季沐歌两大品牌,共有160个型号入选。紧随日出东方之后的江苏辉煌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有31个型号,其他18家公司中多数上报数量不足10个。而作为行业中与日出东方份额相若的皇明,只有2个紧凑式太阳能热水器型号入选。

这突如其来的机会,许多企业都没能把握住。

黄鸣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错过第一批申报之后,皇明立即着手准备第二批45个型号的申报。为了能及时拿到45个型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皇明公司分别将产品送往北京、武汉、山东三地检测中心同时检测,直到7月底才全部完成。

皇明公司出示的资料显示,入选惠民工程的太阳能企业,已经销售超过5000台,拿到了资金补贴。

皇明质疑日出东方

皇明最早对日出东方提出质疑的原因就在于短时间内根本不可能准备出160份检验资料。

“在三四天里让企业准备包含产品检测报告在内的各种企业资料是很困难的,尤其是产品检测报告,一个产品包括能效测试在内的各种测试,最少也需要五到七天时间。但是,江苏省送报的企业最多,日出东方又占了其中的一半,一下拿出160份检验资料。我们认为,这有点异常。” 皇明技术总监张立峰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

“检测中心的检测能力有限。就拿我们皇明第二批申报的45台机型来说,也没有任何一家检测中心具备同时检测这45台的能力,所以我们只能分三批送往北京、武汉和济南分别进行检测。这么短的时间里,江苏质检院是如何对日出东方的160个型号做检测的?”黄鸣质疑道。

2012年10月18日,江苏省质检院《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汇报》做出解释,称产品检验报告是日出东方提前送检,并在6月初集中出具。

与此同时,日出东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澄清公告》,称其早在2011年10月就开始做测试,并公示了一份2012年3月26日至3月28日的型式检验报告,证明自己没有造假。

张立峰告诉记者,这只是型式检验报告,而不是对环境、天气要求苛刻以及对时间长度严格要求的能效检测报告。此外,这份报告显示的检测地点是“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检测地点到底是否属于“第三方”也引起了极大争议。

10月23日,黄鸣再次召开会,指出江苏省质检院报告的“三个疑点”,即检测地点不符合法规、检测时间未达到国际标准、检测报告数量与江苏质检院测试能力严重不符。

江苏省质检院2012年10月28日回应说,检验报告上“检测日期栏”中显示的检验时间问题,是报告编制人员错误地把能效报告的检验时间填在了型式检验报告“检测日期栏”中。并称“该错误不影响检验结论”。

日出东方则于10月30日声明表示不认可江苏质检院的说法,称日出东方作为被检测方,不存在主观和客观故意的弄虚作假,有关本次检验报告中的问题,责任不在企业。

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元平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调查处理。

“江苏省质检院承认了他们在报告上的瑕疵,检测时使用了日出东方公司的检测设备,这不符合第三方检测要求,二者有合作之嫌。”张立峰说。

据了解,江苏省质检院在这次太阳能惠民工程中共出具了379份能效和型式检验报告,除日出东方160份检验报告,还有其他企业的219份报告。

皇明则进一步对日出东方声称的2012年3月4日至6月4日期间江苏质检院所在地南京的天气状况进行了查证。11月20日,张立峰在会上称,经查询,这三个月中去掉“雨”、“阴”、“多云”等天气状况的约35天,真正的晴天仅有18天,连续2天晴仅有3~7次的可能。剩下的则包含了大量“晴转多云”、“多云转晴”状况的天气,这两种情况下辐照量达到16MJ/ m2的概率很小。因此,这些天气很难达到能效检测的标准。

本刊致函并多次致电江苏省质检院求证,没有得到答复。

与此同时,本刊多次电话联系日出东方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徐新建说不愿回应。

谋变行业格局

对于皇明此次的有备而战,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是行业内龙头企业之间争夺市场份额而起的“内讧”。

2008年之前,皇明一直是业内老大。2008年,由于抓住了“家电下乡”的机会,日出东方异军突起超越皇明坐上了市场占有率的头把交椅,并一直保持至今。

相反,皇明却由于定位高端而错失了“家电下乡”中广阔的农村消费市场,与日出东方之间的差距逐步拉大。

与皇明2008年、2010年、2012年三次IPO连番失败相比,日出东方已于2012年5月成功登陆上交所。借助于IPO募集的资金,日出东方又得以继续扩大生产规模。

而皇明则因多元化投资,尤其是房地产投资的失利而拖累了太阳能热水器业务。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至2011年9月皇明的净利润从1. 97亿元、1. 09亿元、0. 75亿元,一直滑落到0. 28亿元。

中商情报网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1月至6月,国内热水器市场零售量同比下滑11. 03%,零售额同比下滑6. 74%,其中太阳能热水器行业下降尤为明显,零售量和零售额的降幅分别达到36. 19%和35. 22%。

在整个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40亿元的节能补贴成为每个业内企业的机会。

“我不想参与皇明与日出东方‘骗补论’的争论。但这次安排实在有不少欠妥并需要推敲之处。”太阳能业内资深专家曹国璋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表示,他的确听到一些反映,一些检测机构“趁人之危”,提高检测价格,倒填检测日期,不做任何检测即出具“报告”,并向企业收取高额检测费用。

曹国璋表示,给企业申报的期限只有短短的几天,而当时她正好有机会去北京的申报现场察看,“真是一片混乱”,她说道,“申报与评审工作就在当地的一家小饭店,而最早的通知还是在一个居民小区内。现场由几个‘不知道具有多少行业知识’的人在处理。”

中国太阳能热利用产业联盟副会长、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程翠英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太阳能光热行业整体是健康有序的。“任何一个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行业领头的几家企业,有责任从规范自己开始。”

安阳市龙田太阳能有限公司总经理朱仲秋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时表示, “行业潜规则需要揭露,否则就不能健康发展,我们中小企业的生存会更困难。”

“检测一台设备,一般没有七八天下不来,上百台产品短短几天就检测完,我估计他们没这么多设备。在短期内检测完,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另外,国家还明确规定,需第三方检测。”朱仲秋说。

“能看得出皇明是做了充分准备的,抓住了对方的一些瑕疵,从技术的角度看日出东方确实很难反驳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本刊表示。

标准之争

在“骗补门”之前,黄鸣就已开始不断“爆潜”。因此有人戏称他正由行业“教父”转变为“叫父”。而他也不忘戏谑自己为“黄老邪”。

从2005年开始,黄鸣便多次提出要修改标准,推行强制标准。目前太阳能行业里的36部国家标准中,皇明参与了28部的制订。

2009年,皇明牵头起草了一部太阳能热水系统选择规范。其中提出要把太阳能内胆的厚度规定下来。“我在会上提出不能低于0. 5毫米,遭到一些企业的否定。有企业代表直接说,如果把0. 4毫米改成0. 5毫米,我们一年几百万台的生产量,会损失几千万元。”

由于受到很大压力,最终也没有把0. 5毫米作为强制性的标准定下来。

除了标准,黄鸣对行业现状也有诸多不满。“例如电加热就没有3C认证,电热管本身材料也不合格,原本应为镍铬合金才能符合安全标准,但国内很多产品都采用铜、铝,或者普通不锈钢。” 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专访时黄鸣表示。

在几年前的一个技术论坛上,黄鸣曾当众质问现场谁知道英格莱的镍铬合金电热管,但在场400多人没人应声。黄鸣便“砰”的一下拍在桌子上,直言“我耻于与你们这些人为伍”。

黄鸣这些过于高调的举动被一些业内人士称为“理想主义者”,也有人认为他不顾中国市场需求,一味强推自己所谓的“高标准”产品。

黄鸣告诉本刊,他曾在行业内部到处扬言要揭露潜规则,要揭黑打假。“还没有公开揭露潜规则,就被竞争对手当头几个闷棍,竞争对手买凶杀企,陷害造谣。”

第三方质检报告范文3

建筑基桩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

建筑基桩检测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建筑基桩检测合同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检测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甲方委托乙方 对 工程基桩进行检测,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规模、特征:

1.4 桩基设计概况:

楼号 总桩数(个) 桩 长(m) 桩直径(mm) 设计承载力(KN)

第二条 检测方法、内容及数量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基桩检测的方法、内容及数量如下:

序号 检测方法 检测内容 检测数量 备注

1 静载试验 基桩承载力

2 低应变法 桩身完整性

3 高应变法 基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基桩完整性

4 钻芯法 基桩完整性、桩身混凝土强度

5 声波透射法 基桩完整性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地质勘察报告 1份

2 相关施工图纸 1套

3 桩基施工记录 1份 每根被检测桩的施工记录,有甲方、监理等单位盖章。

4 桩位图 1份 每根桩施工编号。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基桩检测报告

序号 检测报告 数量 内容要求 交付时间

1 桩基检测报告 4 检测内容满足相关规范规定,检测结果真实反映桩质量,保证出具的书面报告真实、合法、有效

2

3

第五条 检测工期

本工程基桩检测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完成现场检测,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现场检测完成后 天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第六条 甲方责任

6.1按时提供桩基施工记录、地质资料、桩基平面图等资料。

6.2 按乙方要求提前做好受检桩桩顶和场地的处理。

6.3为桩检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现场检测所需要的照明电及动力电,设备进、出场吊装等所需要的道路和场地。

6.4负责现场检测有关各方的配合、协调工作。

6.5按时向乙方支付桩检费用。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 向委托方提供桩基检测方案,含桩头处理方案。

7.2 根据设计单位和委托单位的要求(提供设计依据或验证设计), 严格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xx)及其他有关桩检工作的规范、规程、标准进行现场桩检工作。检测工程桩质量,确保检测质量,并对测试结果负责。

7.3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检测,按时提交检测报告。

7.4 按时提供检测结果,配合施工。桩检单位应在桩检结束3日内,出具桩检报告(按单栋楼号提交报告,每栋各四份,也可根据情况调整数量),桩基检测报告内容满足相关法律规范规定,检测结果真实反映桩基质量,并保证出具的书面报告真实、合法、有效。

7.5检测场地内的水电接入及水电费用由桩检单位自行解决和承担(由委托单位代交,付款时委托方扣回检测单位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

7.6桩检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如桩检单位施工造成乙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7因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乙方应在2日内提交有关证明,经甲方签证确认后,方可顺延工期。

第八条 检测费用及付款方式

8.1本检测项目测试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

(1)低应变检测 根,单价 元/根,计 元;

(2)高应变检测 根,单价 元/根,计 元;

(3)静载试验 根(点),单价 元/根(吨),计 元;

(4)试验 根(点),单价 元/根,计 元。

8.2检测费用支付方式:

(1)提交检测报告,支付合同价款的80%;

(2)工程进度到±0.000、结算完成,一次付清全部检测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检测结果,否则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元 。

第十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检测任务完成、检测费用付清,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乙方 贰 份。

第十四条 合作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 运营管理中心合约法务部提起实名投诉或举报(电话投诉不予受理)。

具体投诉方式:

信函: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第三方质检报告范文4

 

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的公告

各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为切实提高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提升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技术服务水平,促进防雷检测技术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河南省气象局决定开展2021年全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并在河南省气象局完成信息登记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考核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有关防雷检测单位也可以主动申请进行考核。

二、考核时间

2021年7月15日至9月30日。

三、考核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GB/T 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32938-2016《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QX/T 317-2016《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等规章、标准。

四、考核方式

(一)河南省气象局委托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具体负责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的实施。

(二)本次考核分期开展,每期选取部分单位进行考核。

(三)本次考核的项目为被考核单位2020年在河南省完成的防雷检测项目,每个被考核单位抽检1-2个项目。

(四)考核分为资料检查和现场项目验证两部分,重点考核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进行防雷检测,检测报告是否客观、全面反映被检测防雷设施使用维护情况。

五、考核内容

(一)持续符合检测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程度;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应用的合法合规性;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所依据标准(规范)的适用性;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科学性;

(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八)检测报告对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九)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六、有关要求

(一)被考核单位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必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并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不得伪造、涂改、隐瞒。

(二)在开展现场项目验证时,被考核单位应提供协助与配合。

(三)考核结果将通过河南省气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考核结果将记入检测单位的从业记录,并作为资质升级、延续的依据。

(四)考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慧中;联系电话:0371-65526512。

 

 

第三方质检报告范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XXXXXX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与采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合同要求,严格现场施工控制,降低消耗及节约成本,适应公司质量体系要求,特制订本《工程试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试验管理是企业质量体系的重要内容,试验工作是实现质量保证的重要技术手段,必须确保试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严禁任何行政或其它利益对试验工作的干预。

第三条 试验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积极完成《质量手册》规定的试验内容,确保试验结果准确可靠,提供的试验数据力求科学、经济、合理。严禁过程检验出现量差,产生漏检和缺检。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试验室负责试验鉴定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合同要求,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选择、填料鉴定、标准击实。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试压、抗渗试件性能测试等。负责对全管段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对各施工队试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指导。

第二条 进货检验、试验与正确使用,按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做好试验过程控制,保存试验资料记录。做好计量试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和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积极开展试验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设计和施工提供试验资料和技术依据,积累试验成果。

第四条 各级试验人员必须遵守条规,服务工程,处事礼貌,尊重领导,尊重监理。各工程队试验人员应配合项目检测员负责本队的施工控制(检查试件制作、编号、送试件、路基密实度检测等)、原始资料填写,向试验室及时申请本队检测项目,配合试验室人员检测与取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技术要求

第一条 试验室,设主任X人,副主任X人,试验员X人共编制X人。

第二条 各拌合站、工程队设专职试验员1名。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标准、规程和工作程序文件完成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条 所有试验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确认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 试验机构及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试验室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试验施工细则、承包合同和工作程序文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施工,并做好有关记录,如实向本级和派出机构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2、制定本试验室试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本级试验管理,提出本试验室试验设备的购置、送检、校验和维修报告。

3、参加所属工程原材料产源调查和选择,取样鉴定试验;指导原材料正确保管与使用,熟悉试验状态标识。

4、按时完成试验工作,及时解决试验中的问题,做好试验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按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总结上报。

5、监督指导按规定的原材料和配合比、其它施工参数和方案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控制。

6、参加有关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7、全面了解所属工程的试验要求,对不能承担的试验项目提出委托申请或请求协调指导建议。

8、监督检查指导队级的试验业务工作,必要时予以适当培训。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二条 试验室主任职责

1、贯彻执行试验工作有关的政策、法令条款和制度,负责本室试验工作计划编制,并负责检查、落实和总结。接受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做好本室职能范围的全面管理,对所属试验业务进行检查和指导,协调安排有关工作,解决试验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4、了解有关工程质量的情况,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参与有关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5、办理试验室设备的申购、维修、封存和报废事宜。

6、掌握日常工作情况,审核并签字发送试验报告。

7、检查落实本室有关制度和ISO9002标准的执行情况。

8、做好所属工程计量工作,对本项目部试验室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1、熟悉有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性能,严格执行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确保在试验设备和环境条件正常状态下进行试验。

2、按照标准对试验项目(参数)做出结论,并提出试验报告。

3、掌握仪器设备精度和计量周检情况,负责自校设备的检验工作。

4、熟悉所属施工队试验情况,并进行帮助、指导、抽查。

5、负责工程材料、试件样品抽取、保存、试验项目的检验工作,收集整理测试资料并归类。

6、对本试验室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检测工作负责联系或对外的委托试验。

7、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施工,必要时做好有关记录,如实向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试验员职责

1、了解试验工作的基本任务及试验材料的用途与性能。

2、熟悉本专业各种试验仪器的用途、性能、操作方法和维护方法。

3、负责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和试验仪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清洁工作。

4、完成本专业的试验和施工控制任务。

5、根据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本专业的设备,做好计量器具的周期送检和试验设备的校验。

6、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生产。

7、完成材料的加工,制作及试验,并提出完整的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五章 试验设备管理

第一条 试验室配置的试验仪器设备,应基本满足工程项目对试验检测参数的要求,试验设备配备率不低于90%,完好率达到100%,且应具有数据准确、性能可靠、速度快捷、轻便灵活及环境适应性强的特点。进行计量器具标识,仪器操作规程上墙,保持室内仪器清洁,每天清扫擦拭,每周彻底清除实行包干责任制。

第二条 试验设备的管理按《检验和试验设备程序》执行。试验仪器按《工程试验专用仪器校验方法》TXG001-086-2008(铁路)进行校验。

第三条 各工程队应配置试验用房不少于10m2和工作台。各施工队应配置必备的试验仪器。

第六章 施工控制

第一条 试验人员要严格进行施工控制,有关的施工工序应有施工工艺、试验参数、配合比等资料,按规定对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样检验或复检,并收集质量证明书。

第二条 为有效地控制生产产品质量,材料(砂、石土料场)料源由试验室会同物资设备部联合调查。各队根据施工具体要求,由试验员和物资采购人员按试验要求取样送检,经试验室鉴定后再确定。

第三条 原材料进场,由物资设备部向试验室填写《材料试验委托单》后,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及时对原材料按规定的频率取样进行试验,并及时向物资设备部发出《材料检验反馈单》。室内样品要进行标识。

第四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配料和施工技术要求及施工参数,配料计量误差不得超过规定,每个混凝土搅拌点按要求制作《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配料标识牌》每次混凝土施工时,在混凝土浇注前应进行砂、石含水量测试,并按《砂、石含水率测定记录》进行记录,填写《混凝土(砂浆)施工配料通知单》填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配料标识牌,如砂、石含水变化较大时,及时测砂、石含水量,调整施工配合比,通知班组施工,重新填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识牌,做好记录。要严格按配合比进行原材料计量(采用质量比)。

第五条 积极推广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外加剂,掺用前应经试验,以确定其性质、有效物质含量、溶液配置方法和最佳掺量,在掺用过程中应搅拌均匀,并定期检查。

混凝土施工中,各队必须严格按配合比施工,派专人掺配各种外加剂,特别是针对水泥、各种外加剂、外掺剂的用量,项目部每月将进行复查、核对,如发现有偷工减料者,项目部按配合比进行换算,除按标准扣除节省材料费外,将另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严重者将清退出场。

第六条 砌体工程所用水泥砂浆,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应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和良好的和易性,以保证砌缝充分填满和压实。

第七条 建筑钢筋必须在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合格的情况下才能用于施工;钢筋焊接检验样品应从成品中切取,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钢筋取样方法,原材去掉钢筋两头置少50cm,

拉伸试验:长度等于5d+200mm,二根在同批量中的不同根数中切取。

冷弯试验:长度等于5d+150mm,二根在同批量中的不同根数中切取。

第八条 填土施工控制应以土工试验为依据,其内容包括填料复查、填料试验、掌握填料使用情况以及压实施工时检验填层的含水量及密度。

第七章 取样与试验

第一条 对工程材料应坚持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未经试验和经试验为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暂时来不及试验而施工急需的原材料,在确保能够追回和更换的情况下,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按《程序文件》作紧急放行处理。

第三条 在工程使用中对外观有变质迹象的材料应进行复检。

第四条 按《建筑工程样品抽样方法》规定取样数量和检验频率,做好检验试验工作,试验工作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当需对外委托送检试验时必须详细填写委托试验申请单,送受委托单位。

第六条 对各工程队来样检验时,应由专人负责收样,按要求保存样品。所有来样逐项验收,并作好《试验收样记录》、《样品登记记录》分类存放。

第七条 应保存好所有试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以作为不同试验状态的材料或产品标识的依据。

第八条 按规定随机取样进行试验,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物资设备部和安全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

第八章 试验资料、报表和总结

第一条 各种试验资料、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所有报告采用铁道部或业主统一制式表格,应填写完整,签名齐全,文字简洁,字迹清楚,应按规定复核,复核者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产品试验经历,复核后签名认可,报告经技术负责人签名后,加盖检测公章、“CMA”章方能生效。

第二条 各种报告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审核范围包括报告外观质量、数据及结论的准确性,在审核中发现错误,由原填写人重新填写,任何人不得重新更改。

第三条 报告应按《技术文件和资料发文登记簿》登记发送。

第四条 每月截止25日,按《工程试验工作报表》统计当月的试验资料;每年截止12月25日将统计当年试验资料、计量试验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动态等情况、试验工作总结。

第五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各种试验报告、质量评定、原始记录必须分类分项目,分别装订成册。

第九章 试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1、试验室主任编制试验检测计划、按照计划安排工作。

2、试验工作必须按国家、铁道部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

3、试验过程的每道工序必须申报监理工程师旁站

4、试验工作完成后,由检测人员将检测结论报告交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二条 标养室管理制度

1、保证不停电,项目部驻地房管部门已备有发电机,一但停电,在半小时之内可送电,以保证仪器的正常工作。

2、标养室已备有水池,自来水一停使用备用水。

3、钢架放置试件,摆放整齐,块与块、组与组之间间距2cm。

4、进出标养室人员必须随手关门,非试验室人员不得入内,确保恒温、恒湿。

5、工作人员进入要穿水鞋,带胶皮手套,以防触电。

6、每天做好温、湿度记录,看与控制箱温、湿度显示是否相符。

7、加温、加湿箱每天要检查水位(早上7点、下午14点、晚上21点),以防停电停水,烧坏加热器。

8、每星期做卫生、安全检查。

第三条 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事故处理。

(1)试样丢失或损坏。

(2)检测报告丢失,原始记录丢失或失密。

(3)由于人员、试验仪器和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要求;检验方法错误;采用错误判断标准等造成的检测结论错误。

(4)混凝土试件不满足设计要求。

(5)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事故等级按有关文件分类。

一般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项目部。

对混凝土试件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在二日之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逐级上报。并采用回弹法或钻孔取芯法进行复测。

第四条 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1、技术资料由专人保管。

2、应长期保存的资料有:

(1)国家、行业和地方各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标准、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和参考标准。

(2)试验检测规范、规程、细则、操作规程和方法(含国家和自编规定)

(3)计量试验设备档案(按《检验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办理)。

(4)产品图纸,施工图、工艺文件及其它技术文件。

3、应定期保存的资料有:

(1)各类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报告(按《程序文件》规定办理)

(2)样品委托申请单、收样记录,报告发送登记,保管期不少于三年。

第五条 样品保管制度

1、样品上有明显的标识,分门别类存放确保不错样、不混样、不丢失、不变质、不改变其性能。

2、样品保管应作到帐、物相符。

3、样品检验后处理:

(1)破坏性样品不保存。

(2)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制度

1、试验检测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加强防火、防毒、安全用电和人身安全教育。经常检查安全操作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杜绝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试验室内应备有灭火器具,任何人不得挪动位置,并定期检查。对易燃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应有隔离防护措施,指定专业人员妥善保管。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奖励

工程试验人员及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过程中,对试验仪器设备、人员的素质、检测工作的质量、施工控制过程的质量、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环境条件的保证等方面进行年度检查评比,并对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第二条 处罚

1、工程试验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和检测程序进行检测,施工控制不严,工作不认真,对造成质量检测事故和严重质量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罚,调离工作岗位。

2、对各工程队的试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不及时,造成设备的锈蚀、丢失和损坏情况,应按仪器损坏情况的大小,给予原值的80%——200%罚款处理。

3、对不按规定制作试件和填土密实度的单位和试验人员,按试件组数和填筑层数进行罚款,单位罚款1000元,试验人员罚款50元。

4、计划部及财务部对以上的奖罚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方质检报告范文6

关键词:工程施工;砼板堆石坝;要点;应用;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众所周知,在施工过程当中,由于砼板堆石坝工程的建设特点,应该注意坝基与彼岸的处理,料场质量的控制,坝体填筑质量的控制以及趾板和面板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1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1 坝基与岸坡处理的质量控制

坝基、趾板地基及岸坡的处理,均属隐蔽工程,应按设计与规范要求认真施工。处理过程中技术人员应如实、准确地进行地质描绘、编录及整理。如发现新的地质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同时处理岸坡时,应采取截流排水等措施,防止两岸山坡雨水冲刷垫层。

1.1.1 质量检查主要项目和技术要求

坝基与岸坡处理质量检查项目和技术要求具体见表1:

表1坝基与岸坡处理质量检查项目和技术要求

项 目 质量要求

地质钻孔、探坑、竖井、平洞 无遗漏、处理符合要求

坝基部位 1.草皮、树根、乱石、坟墓及各种建筑物等全部开挖清除,符合设计要求; 2.按设计要求清除砂砾石覆盖层,或完成砂砾石表层处理; 3.岩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岩坡部位 I.开挖坡度和表面清理符合设计要求; 2.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危石及孤石; 3.凹坑、反坡已按设计要求处理

趾板基础 1.开挖断面尺寸、深度及底部标高符合设计要求,无欠挖; 2.断层、裂隙、破碎带及软弱夹层已按设计要求处理; 3.在浇筑混凝土范围内,渗水水源切断,无积水、明流,岩面清洁; 4.灌浆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

1.1.2 检查数量与方法

(1)坝区地质钻孔、探坑、竖井、平洞应逐个进行检查;(2)坝区开挖清理按50~100M, 方格网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局部加密;(3)岩石开挖的总检查点数,200m2以内不少于20 个,200m2 以上不少于30 个,局部突出,凹陷部位(面积在0.5m2 以上者)应增设检查点;(4)趾板基础处理的检查数量,每块趾板(长度8~10M)的检查点数不少于10个。

1.1.3 质量监督要点

(1)坝基和岸坡的渗水处理的验收报告。(2)坝基和岸坡的地质报告。(3)坝基和岸坡开挖后的清淤处理报告。(4)单项的记录报告。(5)开挖出防水层与坡体接触处的记录报告。

1.2 料场质量控制

由于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是一项重大的工程,因此,我们在浇筑面板石坝的时候要尤其注重浇筑的材料的质量和强度,还要确保材料的储备是否能够满足工程的施工,从而不会影响施工的进度。

1.2.1 料场复查

由于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工程浩大,虽然前期已经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查,但是为了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不影响施工进度,不延误工期,所以我们还有必要再进行复查。这就需要针对勘察设计院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仔细认真的分析与调查,以确保材料的来源和运输是否满足要求;确保料场的开采量是否有足够的储备;确保料的源头地质情况与汛期水位的关系是否满足一定的要求;再者还要确保料源地的地质分布情况;最后,去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质是否满足工程的需要。

1.2.2 坝料开采

在开采坝料的时候要注意许多问题,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对不同土层的要求也不同。在开采粘性土或砾质土的时候,要先选好一个土质和含水量都适当的堆料场地,而针对土层的分布比较复杂的料场,我们在开采之前还要进行试验检验,直至达到设计要求;而在开采沙砾料的时候,我们要统一安排混凝土骨料,备用料以及筛选出来的料。其次,在开采堆石料的时候,我们提前进行一定规模的爆破试验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开采。还有就是堆石料场地最好选取岩性单一较好的场地,从而还要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后,坝料的使用都需要严格的试验来进行使用,以及开采后的场地要及时进行保护措施以满足环保等要求。

1.2.3 料场质量控制及检验

料场以及坝料本身的质量控制,要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把关,其中坝料的开采以及其制作方法都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其次,坝料的开采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开采,料场的杂物要及时清理;最后坝料的各种物理指标(级配,含泥量等)要符合设计规范,不合格不得作为坝料使用。

1.2.4 质量监督要点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们要紧抓质量,做好监督工作。我们要抓住以下几点:第一,之前做的复查结果应该满足勘察要求和设计要求,储备量也要满足需求,物理性质也满足强度要求;第二,现场废料的堆放都要满足环保等的要求;第三,坝料的开采也要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第四,还要注意坝料的施工工艺,检测报告等;第五,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巡查记录,确保全过程施工正常;第六,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环节,如;道路情况,交通工具等都应该满足具体的规范要求;最后,还需要检查坝料的质量评定意见。

1.3 坝体填筑质量控制

大坝填筑的质量控制与检验,是面板堆石坝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切实保证坝体的填筑质量,必须按有关的规程、规范及设计具体要求,对每一个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全面管理。控制坝体填筑质量应对坝体填筑的各环节进行抽样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反馈给施工人员,以便及时控制施工质量。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碾压是控制大坝施工质量的关键工序。 按照规范要求,大坝填筑前应进行碾压试验来确定填筑压实参数,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试验确定的压实参数进行施工过程控制,最后通过试验来检测各个区段的施工质量,确保坝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1.3.1 质量控制及检验

坝体填筑质量的控制机检测需注意一下几点:首先,填筑坝体的坝料要先符合要求,满足设计规范;其次,施工机械要满足施工强度的要求;第三,零下温度中施工要注意结冻,并做好雪后清理雪的工作;第四,施工中的具体要求,比如坝料的每层的厚度,机械碾压的遍数等等都要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出现大的误差;最后,对施工完成的坝面要抽取样本到实验室进行必要的力学性质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方可继续施工。

1.3.2 质量监督要点

坝体填筑材料的质量监督同样也有以下五点:第一,坝料本身要严格要求,必须在制定范围内开采,开采出来的坝料还要经过严格的筛选,不合格的坝料坚决不用;第二,严格监督开采出来的坝料的物理力学性质等试验数据报告,严格把关;第三,实验室填筑碾压数据报告也要严格注视;第四,坝料填筑与压实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碾压次数以及死角处的碾压的具体参数都要严格观察;最后,还要做堆石坝体成品的力学实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1.4 趾板和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

我们要严格把关面板和趾板材料的质量,必须使其符合设计要求,进材料时必须持有生产厂家的合格验收报告,同时还要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由于砼面板是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体唯一的防水保护措施,所以对此我们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和监督。

1.4.1趾板施工

首先,趾板是直接与地基岩连接的,因此,在浇筑趾板混凝土的时候,要等到地基开挖之后再进行。同时趾板的浇筑还要在相邻区的垫层还有过渡层以及堆石区填筑前就必须完成。其次,趾板除了要根据实际要求留伸缩缝外,还要根据施工中具体情况留施工缝。第三,在浇筑混凝土趾板之前,必须将超挖1M以上的趾板地基先用混凝土填平。第四,在浇筑混凝土的时候,要注意振捣密实,更要注意其与止水带之间的密闭性。最后,就是保证趾板混凝土浇筑完后的平整度,误差不能超过5mm。

1.4.2 面板施工

面板的施工也要注意一下几点:第一,面板混凝的浇筑必须在趾板混凝土浇筑之后进行,同时还要先确保垫层面的平整度均已满足要求后才能进行面板的浇筑。第二,面板混凝土施工时最后一气呵成,直接浇筑到坝顶。施工过程中,可以将水平缝和施工缝合二为一进行处理。第三,施工水平缝的时候要在浇筑下一批混凝土之前,要先进行表面磨平处理,并用水湿润方可进行下一批混凝土的浇筑。第四,进行面板浇筑的时候特别要注意温度的控制,混凝土的浇筑不宜在高温下施工,这样容易引起裂纹,影响施工质量,同时浇筑面板混凝土的时候,也可采用通仓浇筑的方法,都是保证浇筑质量的有效措施。第五,浇筑面板混凝土的模板也要根据设计要求,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严把质量关。最后,浇筑好的混凝土脱模后,要进行平整处理,打磨修毛,并要保证平整度,误差不要超过5mm。

1.4.3 裂缝检查及处理

裂缝的检查和处理应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记录浇筑混凝土的开裂情况,并做好详细的报告。第二,如果有出现宽度在2mm以上的裂缝,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理方法比如注浆等等。

1.4.4 质量监督要点

最后就是要做好面板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内容如下:各个阶段混凝土表面清理工作的记录报告。第二,模板的设计,安装及施工的记录报告。第三,止水帷幕材料的检验报告。第四,伸缩缝、施工缝等处结构力学性质的检测报告。第五,混凝土浇筑时振捣速度,浇筑速度等的控制报告。第六,检测混凝土的塌落度的等物理性质的检测报告。第七,混凝土面板的平整度检测报告。第八,温度,湿度等的控制报告。最后就是要做好完成后安全性能的检测报告。

第三方质检报告范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1,年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2)。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

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达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第五章

事故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全国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提出事故预防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年度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统计、分析、技术检验、技术鉴定、档案资料保管等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或者行政部门公务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

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证件。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七)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或者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八)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

2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无许可证设备发生事故,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XX年11月15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原劳动部的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方质检报告范文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在安全性、使用功能、耐久性和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条 参与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的各方,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建设商品住宅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重新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和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地基土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并出具检查验收文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分阶段检查验收文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当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应当见证取样而未经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标识,工程监理单位不予验收。

  第三章 质量保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本规定所称质量保修,是指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本规定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修复。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接受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施工单位立即到达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修复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将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相关当事人应当为鉴定机构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委托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质量;

  (四)监督抽查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监督管理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阶段验收进入下一阶段施工的;

  (二)对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未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真实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勘察单位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和竣工验收,或者出具的检查验收文件不真实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设计单位不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基础验收、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或者出具的检查验收文件不真实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或者每一检验批进行检查的;

  (二)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与建设工程进度不同步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各项工程不履行验收责任的;

  (二)对施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报告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检测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检测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应当见证取样而未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未经审核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因质量责任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方质检报告范文9

为确保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取得实效,5月15日上午我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对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的学习调研工作进行总结,并对第二阶段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区深入学习实践活动第二指导检查组的同志到会指导,彭美明组长代表指导检查组作了重要讲话。

会上,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院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胡建岚代表院党组对第一阶段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小结,剖析了目前存在的不足,对第二阶段分析检查工作的进行了部署,提出要抓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三个环节的工作。

区委学习实践活动第二指导检查组组长彭美明到会指导,他充分肯定了我院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的各项工作,认为我院第一阶段的学习突出、内容扎实,主要做到了六个落实:即领导落实、方案落实、机构落实、学习落实、活动落实、效果落实。将第二阶段的规定动作归纳称十一条,一是制定方案,二是征求群众意见,三是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四是组织开好党员组织生活会,五是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六是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七是公布分析检查报告评议结果、八是开展服务企业的“七个一”专项活动、九是民主恳谈、十是群众评议、十一是素质提升行动。最后,他还强调学习实践活动第二阶段工作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紧扣主题。要紧扣“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主题开展第二阶段活动,将第一阶段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成果。二是要抓住重点。第二阶段的安排内容多、时间紧,要抓住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是开好两个会和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是第二阶段分析成果的体现,要在调研、征求全部意见后,提出新形势下崭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三是要制定好计划。要及时制定出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实施计划,检察院已制定并下发了《深入学习时间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分解表,值得肯定。四是要抓好总结和宣传报道。要及时总结一些学习经验、做法,使检察院开展活动的先进经验在全区各机关部门中得到交流和学习。

最后,党组书记、检察长潘松萍做了总结发言。对抓好第二阶段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明确重点。第二阶段有四个重要任务,可以概括为征求意见(民主恳谈)和两会一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分析检查报告)。他特别强调了分析检查报告的重要性,提出我们要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查找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对策。通过分析检查、讨论评议,为下一步的整改打好基础。同时,潘检专门指出要开展好有检察机关特色的服务企业“七个一”专项行动。二是真心诚意听取意见、接收意见。第二阶段的工作关系到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检察工作的发展,有助于将我们的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所以我们要真心诚意地提出建议、真心诚意地接受批评。三是要“实”。意见要实、问题要准、分析要透,关键要切实可用。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检察机关在科学发展要求上有没有真正做到依法监督、守护公正,严格执法、维护公正,真正服务社会大局;二是查找检察机关自身思想素质、纪律作风方面和科学发展要求之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