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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合同集锦9篇

时间:2022-02-14 01:48:41

第三方合同

第三方合同范文1

关键词: 第三方物流合同 《合同法》 具体适用

1.第三方物流和第三方物流合同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第三方物流在欧美发达国家诞生。第三方物流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其自身具备的诸多优点而迅猛发展,成为物流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何谓第三方物流?国内学术界尚无权威定义。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实施的《2006物流术语》将第三方物流界定为“独立于供需双方,为客户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或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模式”。物流服务关系合同化是第三方物流的一个显著特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加以规范的。我们把这种规范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称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学者对第三方物流合同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第三方物流合同是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与物流服务需求商(物品的供方或者需方)之间订立的,由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人通过整合自己或者第二方拥有的基础物流资源提供专项或者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及系统运营的物流服务,由物流服务需求商支付价款的合同。”[1]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

第三方物流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根据民商法理论,民商事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都叫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另外,我国《担保法》还规定了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都叫无名合同。学理上,无名合同可以进一步分类,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类:纯粹非典型契约、契约联立和混合契约(混合合同)。鉴于我国《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目前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缺乏明文规定,故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因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的内容相当复杂和广泛,其中涉及委托、运输、仓储、加工等法律关系,而调整委托、运输、仓储、加工法律关系的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都是《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典型契约),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是集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和加工合同等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综上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

3.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物流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法规很多,如《合同法》、《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等。从根本上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民商事合同,因此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非《合同法》莫属。如前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其中包括诸如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内容,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都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合同法》对上述有名合同都有详细的规定,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调整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当然,我们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调整不能过于机械化,不要误以为只要将《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的法律条文简单相加就可以有效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4.《合同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具体运用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涵盖了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围绕第三方物流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均可以接受《合同法》的调整。要想充分有效发挥《合同法》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调整作用,还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4.1处理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关系

《合同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部分规定了各种合同的共性问题,如合同订立、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效力、合同撤销等。分则部分则重点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的详细内容,如分则对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则规定体现了不同类型合同的个性。在法律适用方面,涉及具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时,分则规定优先于总则适用。也就是说,在处理具体合同纠纷时,如果讼争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则应该直接适用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讼争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确具体规定,则可以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到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则要根据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服务方式的合同具体对待。

4.1.1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直接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如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直接完成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及加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则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和相关当事人之间就会形成对应的合同法律关系,如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和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在运用《合同法》对上述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时,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如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调整。

4.1.2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综合物流服务,则在这种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可能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又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在签订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而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以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对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4.1.3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给他人或者仅仅提供媒介信息服务,则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此时实际上并不具有物流合同当事人地位,他们可能处于人、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和相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能要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及《民法通则》关于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4.2处理好《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法律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很多,除了《合同法》之外,还有《航空法》、《海商法》等法律。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合同法》是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一般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其他法律是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归责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当一般法和特别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规则,该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航空法》、《海商法》等其他法律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如《航空法》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作了特别的规定,《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了特别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在处理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有关航空运输和海上运输法律关系时,就应该优先遵守《航空法》和《海商法》关于运输业务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无疑应该是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但在运用《合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时,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合同法》在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三方合同范文2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方(客户):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乙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记

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 抵押保险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 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 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 抵押解除

1、 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 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 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 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 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 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 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 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三) 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 支釜底抽薪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人的费用及报酬);

2、 偿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三方合同范文3

    原告诉称,其乘公交车并缴纳所规定的票款,已与公交公司达成客运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医疗费 6900.9元,误工费4550元,护理费4635元,共计16798.9元。原告购票乘坐公交车,这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实际上的客运合同关系。从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看,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对受害人伤亡不负责任的情形,只有“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在运输过程中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公交公司承担责任的两种例外范畴。

    被告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但双方的这一客运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属于一般的承运合同,而是城市公交运输合同。而城市公交客运是带有一定的社会公益和福利性质的,因而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作限缩解释或称为合理解释,承运人只应承担与“运输业务有关的”伤害责任,否则就会使城市公交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并可能因承运人负担过重而影响公交业务的开展。所以,应将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理解为与运输业务有关的伤亡,而不应包括明显由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

    判决书称:“原告于2000年9月18日乘被告所属12路公交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旅客负有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和尽力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这里的‘安全义务’应仅指承运人不得因其自身的运送行为而使旅客的人身财产处于危险的境地或者受到实际的危害。本案原告在乘坐被告的公交车时,被车上其他乘客用刀刺伤,该伤害的发生与被告的承运业务无关,被告在双方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约履行了运输设备安全、行驶安全和救助义务;城市公交属社会公益事业,我国现行法律对公路运输没有最高赔偿额的规定,因此在公路运输中发生的与业务无关的伤害不应比照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的规定由承运人负责;原告在与他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并未告知司乘人员对方为不法分子,被告在正常行驶中到站停车开门,加害人趁机刺伤原告并夺门逃跑的责任也不在被告,而且在原告受伤后,被告与司乘人员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履行了救助义务。综上所述,被告对第三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请求,理由不当,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的各项赔偿请求”。二审调解结案。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笔者对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持肯定态度,但其中也有一些担忧。法院的判决明显地属于创造性运用法律,运用的是司法的能动主义理论。其创造性表现为,法官在本案中限缩了第三百零二条关于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赔偿的范围,在法定的两项例外条件中增加了一项,这就是:对由于犯罪或违法对乘客所造成的损害,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对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主义,笔者并不是无条件地反对,而是认为正是法官的创造性,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律的僵化,使普适性的法律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有机地结合起来。但笔者所担忧的是,如果每一位法官都可以不附带条件地、“自由”地、创造性地运用法律,那么法律意义的安全性就会受到挑战,法治理念将可能成为泡影。所以,笔者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理论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就是法官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必须经过充分而系统的法律论证。如果没有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创造性的运用或解释法律就可能为司法专横留下缺口。

    在本案中,法官实际上回避了一个正面问题,把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争论变成了对安全运送的论证。法官的意图很清楚,是想绕过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字面含义而应用法律(判决书中也引用了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把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限定在与运输业务有关的范围内。但其体系解释的方法运用的结果是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进行了限缩解释。在论证这一命题时,有如下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

    法官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限缩性解释,或者说是否有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的权力

    我们知道,严格法治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官必须忠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实际上是在理论上封杀了法官创造性地应用法律的可能性。但法律应用的现实告诉我们,法律中并不包含有解决现实问题的现成答案,成文法律哪怕是体系完整的法律,也只是法官等办案的“原则”。这个“原则”在有些案件中是清楚的,而在有些案件中是不清楚的。原则在这里意味着法官必须尊重法律但又不可能完全拘泥于法律。因为成文法律尽管很完善,也不可能完善到对每一个具体案件适用哪些法律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事情很明显:(1)人们的行为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如犯罪分子不可能按照刑法的规定去犯罪,违法者也不可能按照法律规定去违法。同时,人类的行为不仅有很大的随机性,而且每一个案件都是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法律是人的行为指南,只是对了解法律并愿意遵守法律的人来说的,而对不受其支配的人来说只是提供了一个他人进行评价的标准。(2)法律是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而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当法律条款与复杂的社会关系遭遇,会有许多需要重新解释的东西。所以,试图用普适性很强的法律去衡量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案件,就不能没有创造性的发挥,法官处理案件就不能没有能动主义的发挥。因而,我们必须承认法官在个案中有限缩或扩张解释法律概念的权力,这种权力也可以称为自由裁量权。但在这时,我们一定得警惕法官对法治的姿态。创造性地应用法律,决不是不要法律,而是要使普适性的法律适应个案的情境。为维护法治起见,法学家们几乎一致认为,法官创造性地应用法律必须经过详细论证,从论证的结果中寻找可以被接受的答案。而法律论证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立过程,同时也是说服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听众”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谁要表达法律判断,谁就得以规则为依据。而这里的规则既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规则以外的更普遍性的规则,法律应用既是从规则涵盖事实的思维,也是把事实普遍化的过程。这就是说法官应该具有创造性应用法律的权力。但谁确定了某一个带有创造性的命题,谁就负有命题证立的责任。结合本案来看,笔者认为法官的论证是不够充分的。按照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的理论,对某一命题的证立,可以进行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其中内部证成主要源自现行法律规范的支持,而外部证成则主要源自法律规范外的道德、价值等的支持。对创造性应用法律,关键是外部证成,即如何从第三百零二条以外的普遍规则证成该判断,但对此法官论证语言不详。但在关于此案的审委会记录中,笔者看到了一些提法,法官也在朝着论证的方向努力,只是还没有自觉地运用法律论证方法,因而笔者认为,该案的判决理由起码有许多方面需要深化。

    如何证立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意义的限缩解释

    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限缩解释也属于创造性地应用法律,因而法官不能进行直接的法律推理,而必须对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进行论证。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论证可以有分析实证法学、社会法学两个方面的进路。首先,从分析实证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说明。从合同法的结构看,“运输合同”一章中第一节属于一般规定。我们窥视“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含义,就必须探究这些一般性的规定,否则就可能出现断章取义的情况。在属于运输合同一般性规定的第二百八十八条中申明,“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从判决书中法官引用该条的用意来看,法官试图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运输合同,而不是别的合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法官引用这一条是想说明,所谓安全运送指的是运输期间的安全运送,是与其业务相关的安全运送。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讲的也是与运输业务有关的安全运送义务,试图说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救助义务,而不可能把运输过程中的所有安全都包括在内(例如乘客在乘车途中被盗,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官推论,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是与运输业务有关的伤亡。

    在本案中,旅客由于受到犯罪分子的伤害,其直接责任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而当犯罪分子不能抓获时其受伤害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当然这样做也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公交公司完全有可能因为不用承担经济责任,而不尽其运输业务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如公交公司可以拒绝安全检测器材,可以疏于对乘客携带危险之物进行安全检查,使犯罪分子很容易把属于管制刀具之类的东西带上汽车。按照体系解释,公交公司可以不承担由于犯罪行为或其他乘客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但话又说回来,如果公交公司应承担因其他乘客犯罪、违法行为而带来的损害,把诸如此类的与运输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乘客损失都由公交公司承担,那么公交公司若要运营就必须投入更多的成本,从而也必须大幅度提高票价满足运输资金。而大幅度地提高票价,很可能使公交公司远离市民的生活。公共交通业务的开展,本来就是为满足、方便一般低收入市民的需要而进行的。公交公司又没有那么多的财力承担这么多的责任,因而它所能承担的只能是与运输业务相关的伤亡责任。但由于其没尽相应注意和救助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论证,法官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列出每年的收支盈利情况、该公交公司每年发生多少起由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亡情况,并把二者进行比较来说明公交公司的损益,以及公交公司的公益事业属性,并由此说明难以承担的诸如此类的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公路运输没有最高赔偿额的规定,因此,在公路运输中发生的与运输业务无关的伤害不应比照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的规定由承运人负责”。

    限缩“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范围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按照严格法治理论,法官解释法律应按常意(即平意)来进行。但是如果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这样,便可能出现法律的僵化,达不到法律调整社会的目的。现在,许多人仅强调法治对法官的行为的约束,但这仅仅是法治的目的之一。在社会中实行法治是件好事情,但法治不是人类的最终目的,也就是通过法治限权并不意味着人是法律的奴隶。法治的目的除限权外,还应追求诸如自由、秩序、平等、效率等法律价值。这就要求法律应用者在解释法律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目的进行限缩或扩张。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与现实生活融合,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不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进行狭义解释,公交公司设立的目的可能会失去。立法者本想通过设计其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的责任,督促搞好服务质量,但由于一系列诸如此类的案件判决,使公交公司无法生存,这决不是立法的目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或者法官可以不考虑受害人的利益。对受害人可以保护的利益,我们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设置相关险种来解决。但这种险种的设立也不能以大幅度提高票价的方式来解决。另外笔者在这里之所以提出可保护利益,是因为在公交车上,乘客的有些利益是无法由公交公司来保障的。如财物的丢失,当事人难以举证,即使容易举证,法院在许多情况下也难以认证。另外,限缩解释或扩张解释还可能受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等。

第三方合同范文4

根据上文所述,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复杂、服务内容广泛和复杂,并且涉及到运输、储存、加工等众多的环节。其次,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企业规模不同,其拥有的资源、经营的方式也不同,因此物流服务合同中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变得非常复杂。在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常见的法律关系有:

(一)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系物流中用来存储货物的仓库如果是企业租赁得来的,那么这是一种租赁行为,就构成了仓储法律关系。如果第二方(即物流需求者)需要第一方(提供者)对货物进行加工、包装、装箱、拆箱等简单作业时,那么就会涉及到加工法律关系。但这些都是一般性的较为简单的法律关系。

(二)委托法律关系就是物流第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分合同,第三方履行物流合同(第一方与第二方之间的总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但也享受部分利益。另外,如果第二方委托第一方以货主身份办理货物保险、报关、结汇等业务,那么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方就会包括保险公司、动植物检疫、商检、海关、银行等。这些就是委托法律关系。

(三)居间法律关系在实际物流过程中,第三方是没有和任何一方签订合同的,也没有向任何一方提供实体物流服务。这就构成了居间法律关系。例如货主与港口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

二、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物流法,来规范物流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因此,我们只能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行政法规来寻找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以规范物流服务。

首先,《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此条例,第三物流服务合同是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操作的。第一,在不违秩序和社会风俗,以及不违反法律条例的前提下,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所有主体的约定应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第一依据,即只要合同签订的程序合法,合同即生效,当事人应该按合同规定办事。第二,合同下的具体内容如果与《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一致,那么应该按《合同法》分则实行。若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而且也没有特定的法律的规定,也不能按照《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来达成协议,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加以适用。

其次,其他法律、法规适用。还有一些涉及到航空、海运等的物流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物流三方可以依据这些适用法律、法规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共同适用。我国法律是有特别法优先的原则的。特别法就是指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所以这里的《合同法》是一般法,其他法律是特别法。当《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冲突时,以特别法规定为依据。《合同法》第123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关于航空运输问题的可以适用《民用航空法》;关于海上运输问题的可以适用《海商法》。

三、结束语

第三方合同范文5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规则、利益第三人、强制执行权

所谓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合同法承认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承认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债务人违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债务人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众多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因该条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种规定的问题在于: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此种合同将要把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自己,则当义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无权提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合同将权利或利益授予给第三人时,该种第三人知道且已同意接受他人所提供的权利和利益,该第三人是否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法律实际上作了否定的回答。这样,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一般意义上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而仅在例外的情况下认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应废除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规则,赋予利益第三人以合同的强制执行权。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根据

(一)双合同理论

该理论认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实际上可以分解为连续发生的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据此种合同,债权人本人对债务人主张某种权利或获得债务人交付的某种财产。债权人一旦获得此种权利,即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将该种权利或利益转让给第三人。在向第三人转让该种利益时,如果第三人未表示同意,即此种转让为单方提议,一旦第三人同意接受所转让的权利和利益时,此种转让即转为合同。〔[1]P.516)双合同理论的优点在于,它在利益第三人没有接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时可以解释单方提议的撤回的可能性;其缺点在于,它无法为人身保险合同提供合理的解释。

(二)直接债务理论

1.无因管理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同债务人订立合同,将合同所规定的利益交付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际上是合同债权人为了利益第三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无因管理行为,故应适用民法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第三人对债权人无因管理行为的接受实际上是对此种行为的追认,根据法国民法关十无因管理的管理者实际上是被管理人的人的观念,第三人可对合同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此种理论遭到反对,因为,据此如果受益人不接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则合同债权人即可解除为他人利益的合同。而这不符合无因管理适用的情况,因一旦事务的管理者开始了管理,则不得放弃或改变所管理的事务,他有义务继续管理直到被管理的事务结束。({1}p517)

2.单方意图所产生的债务理论

此理论认为。为他人利益的合同之所以能够导致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是因为在此种合同中,债务人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图允诺对利益第三人直接承担债务,此种单方意图实际上附着在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之中。在此种合同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条款,即债务人为了利益第三人的利益而单方面地承担债务。该理论好处在于:它可为合同债权人解除合同提供解释;亦可为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利益第三人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基础,因为据此理论,若利益第三人接受债务人所作的单方允诺,则其即和合同债务人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1]p215)

(三)双方意图理论

该理论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之所以享有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是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使该种第三人获得自己合同所规定的权利的主观意图。因此,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图。〔[2]p111〕此理论优点在于,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明示意图,则此种理论可解释利益第三人为何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的理由,但若当事人之间无此明示意图,则该理论很难解释利益第三人的这种请求权。

(四)法律创设理论

此理论认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之所以享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是因为法律认可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此种直接请求权。单凭法律的认可,利益第三人即享有此种权利,学者无需解释合同债务与利益第三人之间直接请求权存在的原因。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效条件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其有效条件同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一样,均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目的可能、合法与确定等。[3]因此,即便合同当事人在其合同中规定了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利益,而第三人不知道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该种合同仍是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同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知道他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第三人明确表示放弃或拒绝接受该种利益,该种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此时,合同所规定的利益自动为合同债权人或合同债权人的继承人所享有,债务人不得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放弃或拒绝接受合同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则此种合同不仅对合同当事人无效,且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无效,当利益第三人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合同债务人可以合同无效对抗利益第三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意图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虽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但第三人是否享有他人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或利益,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图。从理论上讲,合同当事人是否有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意图往往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在其合同中以明示合同条款的方式加以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此种明示意图,并且此种明示意图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利益第三人可以获得此种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否则,利益第三人不得获得此种利益。[3]在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使第三人获得合同利益的意图存在疑问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被认为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所订立的合同,或者将被认为是为他们的继承人的利益所订立的合同。近些年来,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对此种理论逐渐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即便合同当事人没有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明示意图,在一定情况下,法律亦可以强加当事人以此种意图,并因此而使第三人获得此种合同中的利益。这就是暗含的为他人利益的合同理论。美国《合同法复述(第二版)》第3条实际上采取的就是此种理论,它认为:除非作相反的明示约定,否则,如果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强制执行合同的权利使合同当事人的意图得以实现是适当的话,则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即应受法律保护。

(三)利益第三人对他人合同利益的接受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并不因为该种合同所规定的利益第三人的同意与否而无效,因该种合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一般合同的构成条件,如利益第三人不同意接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则该种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将由合同债权人或该债权人的继承人获得;若利益第三人同意接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则该种合同即对此人产生效力,其有权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将合同所规定的利益交付于己。在两大法系国家,法律都将利益第三人对他人合同规定的利益的同意看作是为他人利益合同对利益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重要构成要件,因为,此种同意的作出会产生重要后果,即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合同、变更合同的权利。根据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一旦利益第三人作出同意接受他人合同规定的利益的意思表示,则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从效力不定的权力变为依法保有的权利,合同当事人即不得再自由撤销他们所订立的合同,也不得再修改或变更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否则,其行为无效。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效果

当合同当事人订立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后,如果合同符合上述有效要件,则该种合同即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同普通合同中二者的关系基本相同,即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履行自己根据合同规定所产生义务的职责,债权人在请求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主张他在一般合同中所主张的各种抗辩权,诸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等。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同债务人的关系同一般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其一,在一般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合同订立以后可以依法变更合同的内容,可以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修改、补充,甚至可以解除合同;而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此种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利益第三人同意接受他人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则除非为他人利益的合同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论及的利益第三人的依法保有的权利理论。其二,在一般合同中,如果合同债务人违反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则仅仅合同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当合同债务人违反自己的义务时,不仅合同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而且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利益第三人也享有此种权利。

(二)利益第三人与合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1.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的直接权利

在两大法系国家,法律均认可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直接请求权,认为当合同债务人违反所承担的义务并使自己根据他人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利益第三人有权对合同债务人提讼,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此种直接请求权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侵权的基础上。{4}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第1(5)条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享有任何如果他是合同当事人时会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如果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话。这样,不仅有关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有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则适用于利益第三人,而且有关损害的远隔性规则和减损规则也适用于利益第三人。然而,根据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利益第三人不享有解除他人合同的权利,因此,如果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仅合同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该种合同。([5]p243)法律之所以不允许利益第三人以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是因为其并非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仅仅是第三人,对合同是否解除没有利害关系,且如果允许利益第三人轻易解除他人合同,有可能违反合同债权人的意愿。

2.合同债务人对利益第三人直接权利的抗辩

虽然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独立于合同债权人的财产,但利益第三人的权利仍然依赖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故当利益第三人向合同债务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合同债务人可以对利益第三人主张他原本可以对合同债权人主张的权利。因此,如果合同债务人可以对合同债权人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话,则合同债务人亦可以对利益第三人作同样主张;如果合同债务人可以对合同债权人主张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后履行抗辩权,则合同债务人亦可对利益第三人主张这些抗辩权;如果合同债务人可以对合同债权人主张债务抵销的话,则合同债务人在该种可以抵销的范围内可以对利益第三人主张抵销;如果合同债务人可以对合同债权人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也可以在被免除的责任范围内或被限制的责任范围内对利益第三人主张责任的免除或限制。总之,在合同债务人和利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上,利益第三人将被看作是合同债权人,凡债务人可以对合同债权人主张的权利均可向利益第三人主张之。〔5〕然而,如果合同当事人特别约定,即便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利益第三人亦可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此种条款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抗辩权属于任意性的规定,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意加以限制或排除。

3.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提讼,要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利益第三人是否应当对合同债务人承担民事义务?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规定利益第三人享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所承担的某种义务,或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承担给予某种对价的义务,利益第三人在享受该种合同带来利益的同时,是否应当履行对合同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其一,认为利益第三人仅仅对合同债务人享有权利,不对合同债务人承担义务。它为法国司法和英国法律所采取。在1973年,法国司法认为,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完整的,不附加任何义务,因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仅仅是为了使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不是为了使他们承担自己没有同意的义务。(6〕在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虽然赋予利益第三人以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但它并没有要求利益第三人在强制执行合同债务时应承担给付对价给合同债务人的义务,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即足以使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产生权利。〔[2]P146〕其二,认为利益第三人在获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时,可以对合同债务人承担一定的债务。此种理论为法国司法所采取。法国司法在1978年作出判决,认为利益第三人在对合同债务人享有权利时,亦可对合同债务人承担义务。〔[7]P276)目前,法国司法仍然采取此种理论,因为法国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利益第三人接受他人合同所规定的利益的时候可以对利益第三人附加某些义务。〔[8]p246〕,在我国,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承担某种义务未作规定。本文认为,这要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合同当事人不仅对利益第三人所享有的利益作出了规定,且还就其对合同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在利益第三人知悉此种利益和义务的情况下,若作出同意接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则他也应当承担此种义务。对合同债务人的义务的承担是利益第三人获得他人合同利益的对价。

(三)合同债权人与利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实际上是将原本应当由自己取得的利益交付给利益第三人的人,虽然法律为了保护利益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承认此种利益构成合同债权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合同债权人为什么将原本应当由自己获得的利益转让给合同以外的利益第三人?在合同法上,合同债权人将原本应当由自己获得的利益转让给利益第三人,其原因或者是为了捐赠,或者是为了清偿自己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

在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进行财产捐赠的场合,合同债权人和利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关于捐赠或赠与的规定,利益第三人在获得合同债权人所捐赠与赠与的财产时,无需对合同债权人承担义务,但有可能要对合同债务人承担某种义务。须注意的是,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为的捐赠与赠与,并非建立在由合同债务人支付给利益第三人的金钱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合同债权人根据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基础上。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捐赠并非建立在人身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人支付给利益第三人的保险赔偿金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由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的基础上。([1]p524)

在合同债权人为了清偿自己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的场合,合同债权人与利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当合同债务人按照为他人利益的合同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时,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即被清偿,两者的债权债务即消灭;当合同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即未被履行,两者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此时,或者合同债权人向利益第三人承担责任,或者由合同债务人对利益第三人承担责任。有问题的是,如果合同债权人是基于清偿自己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的目的而与合同债务人订立涉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此种合同能否被看作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对此有不同意见:其一,认为此种合同不能看作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为,在此种合同中,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使利益第三人获得利益,而是为了使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的债务得以清偿,故实际上是为了合同债权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9〕其二,认为此种合同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为,虽然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此种合同显然也有利于利益第三人。〔[10]p619〕在现代社会,第二种意见为更多的人赞同,成为两大法系国家的通说。

四、结论

在现代两大法系国家,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都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它们在各种具体形式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之外还认可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没有对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明确的说明。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是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对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则是无法理解的,因为,合同法就是为了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弥补民法通则在合同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而制定的。在法律上,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承认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其标准在于是否承认利益第三人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4条不认可利益第三人的强制执行权,故我国法律不认可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了保护利益第三人的利益,防止他们的期待利益不至于因为合同债务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同时,也为了使我国合同法在利益第三人问题上同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保持一致,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经验,规定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认可是合同法效力得以极力扩张的重要反映,是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生活要求的必然体现,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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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iv.lre,sd亡c.1987:Bull,civ,I,no343.

第三方合同范文6

电话: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国________公司________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第一章 合同内容

第一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____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所有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 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六条 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

第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五。

第八条 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

第二章 定义

第九条 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产品。

第十条 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样、材料规范及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

第十一条 技术资料,是指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专有技术和其他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

第十二条 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由乙方采用制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入门费,指由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二条、三条、四条、六条、七条规定的内容以技术资料转让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提成费,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所给予甲方连续的技术咨询和援助,以及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使用乙方的商标和专有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到本合同第64条规定的本合同终止时间的时日。

第三章 价格

第十六条 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费用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入门费为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这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资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第十八条 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的提成费为基价的________%。甲方向乙方购的零件不计入提成费。

第十九条 计算提成费的基价应是甲方生产合同产品当年12月31日有效的,乙方在________国________市公布和使用的每台目录价格的________%。

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返销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返销产品的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费的________%。返销的产品应达到乙方提供的技术性能标准。每次返销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第四章 支付和支付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应通过______国________银行和______国________银行办理。

如果乙方和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银行办理。

所有发生在甲方国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发生在甲方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费用,甲方按下列办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1. 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

(a)由乙方出具的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资料时,保证偿还金额________美元。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________国政府当局出具的许可证影印件一份。若乙方认为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则乙方应提出有关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信一份。

2.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一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3.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附件五规定的________已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 合同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影印本一份。

注:如果验收试验延迟并是甲方的责任,将不迟于合同生效之日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在抽样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按下述办法和条件向乙方支付:

1. 甲方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历年度的每种型号的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

2. 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厂检查和核实甲方合同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甲方将给予协助。乙方来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汇总和/或报告中所列的合同产品数量在检查时发现出入很大,则甲乙双方应讨论此差距并洽商采取正确的措施。

3. 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的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该年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4. 在合同期满年度内,甲方在合同终止后________天内将提交一份最后销售合同产品数量的报告,以便乙方计算提成费。

第二十四条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章 技术资料交付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在________机场或车站交付技术资料,________机场或车站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有效日期。甲方应在收到资料两周内,确认资料收悉。

第二十七条 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1. 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批交货。

2. 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一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第二十八条 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样机:

1.第二阶段开始日期后的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二阶段产品有关的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期交货。

2.第二阶段开始后的____周内,乙方必须尽快发出与第二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样机、铸件和备件。

第二十九条 在每批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发运后的______小时内,乙方应将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编号、合同号、件数和重量电告甲方。同时乙方应以航空信将下列单据寄给甲方:

(a)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所发运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的详细清单五式二份。

第三十条 若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在运输途中,遗失或损坏,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遗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尽快不迟于____个月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

第三十一条 交付技术资料应具有适用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在每件包装箱的内部和外表,都应以英文标明下列内容:

(a)合同号

(b)运输标记

(c)收货人

(d)技术资料目的地

(e)重量(公斤)

(f)样机、铸件和备件目的地

第六章 技术资料的改进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为了适应甲方的设计标准、材料、工艺装备和其他生产条件,在不改变乙方基本设计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技术资料进行修改和变动。甲方必须将这些修改和变动通知乙方。乙方有责任在培训或技术指导时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详见附件三、附件四。

第三十三条 甲方必须在型号后加注尾标,以示区别那些影响形状、配合或功能的修改,并通知乙方。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

第三十五条 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改进、发展的一方。

第七章 质量验收试验

第三十六条 为了验证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可靠性,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合同工厂对考核的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乙方工厂进行试验或重做。甲方可派指定的人员验证重复试验,乙方负责重复试验和乙方人员的费用,甲方负责甲方参加重复试验的人员和翻译的费用。具体办法见本合同附件七。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中的标准规定,即通过鉴定。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

第三十八条 如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附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

第三十九条 如考核试验产品不合格是乙方的责任,则乙方派人参加第二次考核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十条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二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如系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参加第三次考核,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三次考核试验不合格时,双方应讨论执行合同的问题,如系乙方责任,则按合同

第五十三条规定,甲方有权修正合同。如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协商进一步的执行问题。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改进不合格的样机提供技术咨询。

第八章 "合同产品"的出口和商标

第四十二条 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可在国内销售/可根据下列条件出口到其他国家:

1. 甲方应首先与乙方协商,要求在乙方的销售/分配网所在地区安排销售(销售,分配网包括乙方子公司和商)。

出口销售的数量和项目将通过友好协商决定,若无法安排,则甲方可以自由出口,但是,甲方必须在完成交易后一周内,将项目、数量和购买商名称通知乙方。

2. 在乙方销售/分配网不包括的地区,甲方可以自由销售。

第四十三条 对于甲方把"合同产品"装在甲方国的主机上出售到任何国家(包括在乙方销售/分配网所在地国家)的权利,乙方不得干涉。为维修甲方国出口的主机,甲方可以自由销售作为配件的"合同产品"。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期间,甲方可以在"合同产品"上使用乙方使用的商标和标上甲方的商标,并注上"____国________制造"。商标许可证应由甲方和________公司单独签订。

第四十五条 当使用商标时,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提供的标准。在必要的时候,每年乙方可进行一次抽样试验,在抽样试验结果不符合乙方提供的标准时,乙方应建议甲方改进不合格的"合同产品"并在____个月内再次进行试验。若结果仍不符合,则乙方就可中止甲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甲方可以再次提交另外的样品给乙方进行试验。再次抽样试验,结果符合乙方提供的标准时,乙方将再次给予甲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第九章 保证

第四十六条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在合同生效时乙方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与乙方拥有的技术资料完全一致。在合同期间?quot;合同产品"设计变化的技术通知书和技术改进、发展资料,乙方将及时地送至甲方

第四十七条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可靠的,并按第五章的规定按时交付。有关定义如下:

1. "完整"系指乙方提供的资料是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并与乙方自己工厂目前使用的资料完全一致。

2. "可靠"系指甲方按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应符合乙方按合同提供的合同产品际豕娣丁?br> 3. "清晰"系指资料中的图样、曲线、术语符号等容易看清。

第四十八条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____天内免费将所缺的资料,或清晰、可靠的资料寄给甲方。

第四十九条 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时间交付资料,则乙方应按下列比例向甲方支付罚款:

迟交____至____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____%。

迟交____至____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____%。

迟交超过____周以上,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____%。

第五十条 若发生第四十九条事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罚款总数不超过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美元)。

第五十一条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罚款,应以迟交的整周数进行计算。

第五十二条 乙方支付给甲方罚款后,并不解除乙方继续交付上述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按第七章的规定,由于乙方的责任,产品考核经三次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 若考核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投产,则必须修改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将不合格的产品从合同中删除。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那部分金额。这部分退还金额仅限于合同产品总的范围中不合格产品所占部分。并加年利____%的利息。

2. 如果根据第四十一条修改合同,则甲方放弃只涉及不合格的那部分产品和零件的制造权,甲方将退回有助于制造这些不合格产品的全部文件,不可复制或销毁。

第十章 许可证和专有技术

第五十四条 乙方唯自己是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许可证和专有技术的合法者,并能够合法地向甲方转让上述许可证和专有技术而无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负责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与合同有关的完整的____国专利清单列入附件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专利影印本一式二份。但不给予____国专利许可证或不应包括此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许可证和专有技术,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合同终止后,使用____商标的权利也将终止。

第五十七条 双方都应履行本合同,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和公布双方提供的任何技术资料或商业情报。

第十一章 税费

第五十八条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税费,发生在甲方国以外的应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在执行合同期间,乙方在甲方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按甲方国税法缴税。此税费由甲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十二章 仲裁

第六十条

1.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在不能解决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2. 仲裁地点

(1)由____国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仲裁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进行,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仲裁院的程序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4 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5 在仲裁过程中,本合同中除了接受仲裁的部分外,仍应由双方继续执行。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一条 若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所引起的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____天内以航空挂号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第六十三条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____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问题。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四条 合同在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之后,双方需向各自政府申请批准,并以最后批准一方的日期作为生效日。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在____天期限内获得批准。并用电报通知对方,随之以信件予以确认,若合同签字后____个月内不能生效,则本合同对甲方和乙方都无约束力,经双方同意,申请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用____、____文和____文书写各四份,____文文本和____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执,____、____文文本各二份。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即自动失效,除非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另有协议,第二阶段合同产品开始日期将由乙方来甲方指导时,双方签订备忘录予以确认。

1. 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或乙方均可提出要求进行合同延期的谈判,届时签订合同延期的专门条款。

2. 合同第一阶段在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合同第二阶段的开始日期预期为合同生效后的第____个月。

3. 合同终止前,任何合同项下发生的未清理的赊欠和债务将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合同的终止并不能解除债务赊欠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

4.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5. 合同签字前双方之间的所有来往通讯文电,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6. 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件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7.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通讯应以____国文字书写一式二份。

8. 在对方预先没有同意前,双方不应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并不影响____国和任何其他国家之间贸易。

第六十七条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一批(原材料或半成品),以便甲方生产"合同产品",金额为____美元(大写:____美元)。特殊零件的订货和计划由考察小组在____国确定,如价格和条件优惠,甲方将从乙方再订一批(原材料和零件)。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第六十八条

甲方:中国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

第三方合同范文7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 住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 .期限为: .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第三方合同范文8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

人:签字(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人签字。

保证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第二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四、第十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第三方合同范文9

特种金融债券抵押合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甲方声明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 抵押资产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章 附件

第十八章 附则

合同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_________要求,甲方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抵押权——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5.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8.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0.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11.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13.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_________.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第十二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八章 抵押资产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_________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

第十四条 根据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 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丙方所欠的债务。

2.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请求_________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所有合法有效证明及有关资料 .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权益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1)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丙方败诉,以致对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

(3)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丙方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4)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

6.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

7.当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8.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

2.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丙方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8.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二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

5.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到当地有关的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_________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并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解除抵押登记。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第十七章 附件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为复印件):

1.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_________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

3._________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_________.

第十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抵押登记机关、_________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抵押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