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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辞职信集锦9篇

时间:2022-12-13 21:37:54

退休辞职信

退休辞职信范文1

一、1993年10月之前出国、辞职、离职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1997年7月16日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金领取的资格条件是缴费年限满15年(含是同缴费年限)。但是,由于此前国家规定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即可,而且各地实行个人缴费和“统账结合”的时间、具体方法差别较大,因此目前国家采取的解决办法是:1.职工所在地实行统一制度或个人账户制度之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一律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与统一制度后的缴费年限一并计算。2.职工所在地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之前的个人缴费年限,一律予以认可,改革前后合并计算。而且,这一部分个人缴费,应以记账方式计入职工个人账户。3.对统一制度或“统账结合”制度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一律为缴费满15年方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否则,只能一次性给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单位有一职工崔某某于1982年本科毕业分配我院,于1989年出国陪读,一直未归。联系其相关亲戚通知本人或委托他人来院办理档案转移及相关手续,一直无人来办理此事,擅自“弃档”,直至2011年突然回国准备到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中心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提醒她:如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一律视为“视同缴费年限”,才想到在我院工作的经历及人事档案。于是来院开证明及索取档案,医院经过20几年变迁,当时办理此事的相关人员早已退休,相关的档案册上也没有任何记录。最后经过多位老同志的回忆及查找档案有可能存放的地方,终于在一堆档案里找到了“她”,依据有关规定,凡经组织批准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其离职、辞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区社会保险中心视同崔某某在1982-1989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7年。崔某某一次性缴纳了8年养老保险。之后协助崔某某办理了退休养老金审批。使她享受到了有关养老保险待遇。解决了回国后的养老金问题。

二、1993年10月后职工由企业流动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问题单位职工孙某某,1983年7月工作,于1994年9月考博辞职离院后出国深造。我单位于1993年10月参保,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辞职离院时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卡没有及时存入职工本人档案。2012年10月以人才引进我省某市参保的某机关事业单位。其单位要求孙某提供1993.10-1994.08参保依据.孙某某去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心查询无果。来院询问此事如何办理。我院于2004年7月由铁路改制为市属事业单位。单位劳动保障号下也没有孙某某信息。最后通过铁路办事处养老保险办及当时为其办理此事但已退休的职工的帮助下才找到了这二份表格。为其办理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认同了企业缴费年限。

三、职工由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缪某某在编人员,由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档案转移到人才中心。后应聘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调档参保时,发现档案中缺视同缴费年限。与原单位联系后补办了视同缴费年限手续。使其顺利参保。

四、学籍档案在工龄中认定问题

我单位工资制度执行的是南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其中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可以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且在退休时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可以作为软工龄合并计算退休时工龄。在工资套改过程中,有新进职工档案缺少学籍档案,影响了工资待遇和工龄。

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职称挂钩

退休辞职信范文2

上海 潘先生

A: 潘先生: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据此,因暴力伤害致伤而认定为工伤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的时间内发生;二是正在工作岗位上;三是受伤是由于履行职责所致。本案中,经理去宿舍叫员工上班,可以视为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但是其受伤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该经理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Q: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员工,想咨询一下调动和辞职的区别。我和现在的单位签了有五年的工作合同,如果调动的话,需要交违约金吗?公积金会受影响吗?辞职后再找工作会有什么损失吗?调动也需要交违约金吗?

北京 古力

A: 古力:你好!

你咨询的问题是很多读者都关注的问题,现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解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调动和辞职都导致职工与单位劳动关系的终结。如果是前者,职工离开单位后,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会通过调函的方式转入新的工作单位;如果是后者,在离开单位后,可以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街道或人才交流中心,也可以直接转移到新的单位。无论是调动还是辞职,如果职工与单位的合同中有违约金约定,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会影响公积金。当然,如果职工在辞职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离开单位,这将影响到个人以前的工龄。

Q:我叔叔所在的公司倒闭时,他还没到退休年龄,所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一直是自己按月交纳养老保险金。本来到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退休金,但是今年他因病去世。请问,我叔叔去世前所交纳的养老保险是否应该退还?该退还多少?另外有一朋友已经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中途需要钱做其他急用,可否把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取回?

广西 小惠

A: 小惠:你好!

国发[1997]26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 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存储额只限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所以,你叔叔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但是你朋友不能提前支取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Q:我当初和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提违约金的事情,现在我要辞职,公司向我索要3 万元的违约金。这笔钱该交吗?

湖南 李女士

A: 李女士:你好!

《劳动法》第16、17 条规定: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对于劳动合同已经约定的内容,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没有约定的内容,一方也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具体到你的问题,既然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单位要求你支付3 万元的违约金就缺乏法律依据,你可以明确拒绝。

Q:我今天在某信息港的网站里看到这样一段话:“国家要在2010 年后取消退休金制度,那时退休的人连收入都没有。”我想问问这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以后退休的人该怎么办?

哈尔滨 玉静

A: 玉静:你好!

退休辞职信范文3

(辽宁职业学院,辽宁铁岭112099)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的形式不断丰富,尤其是离职后福利计划日益发展,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及相关披露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同时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需要对原有的即2007年1月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重新修订。修改后的新准则使得企业确认职工福利成为常态化机制,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会有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 ]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修订;变化;影响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3.11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准则”)。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修订后准则的主要变化有: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新增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充实了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1修订前准则存在的问题

修订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主要规范了短期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实施至今已逾7年,对于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相关信息披露,以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的形式不断丰富,尤其是离职后福利计划日益发展,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及相关披露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这样修订前准则在执行中就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关于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规范尚不完整,导致会计实务中离职后福利适用的会计政策、披露的内容等都有所不一致,这客观上亟须根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职工薪酬制度的发展,完善职工薪酬准则;

二是缺乏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的区分、长期辞退计划导致的应付职工薪酬的估计和折现、企业内退职工的工资薪金调整等,需要对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充说明,以提高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修订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的正文过于原则,只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基本原则,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的确认与计量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准则的应用指南和讲解中,需要对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充实和完善准则。

2新旧准则的变化

修订后的准则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种职工薪酬。修订后准则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2.1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新增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修订前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福利的类别,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和企业年金外,没有关于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定。修订后准则增设“离职后福利”一章,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计提比例应按国家规定,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准则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等,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账户。

2.2充实了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

修订前准则没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修订后准则单设一章规范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变化有:①将现行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纳入准则正文;②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③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解决了修订前准则中非货币性福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例1A公司2014年10月有2名管理人员放弃15天的婚假,假设平均每名员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300元,月工资为9000元。

①假设该公司未实行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18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8000

②假设该公司实行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补偿金额为放弃带薪休假期间平均日工资的2倍,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3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8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累计带薪休假18000(2×15×300×2)

实际补偿时一般随工资同时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8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累计带薪休假18000

贷:库存现金36000

例2B为食品加工企业,共有职工100人,其中生产工人90人,行政管理人员10人。本月以每套成本为100元的食品礼盒发放职工元旦福利,市场售价为每套200元,增值税率17%。

借:生产成本21060

管理费用234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34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2.3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

修订前准则中提出了关于辞退福利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但相对简单,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修订前准则规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如何确定,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会计处理尚未规范。修订后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同时规定,在报告期末十二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内退等长期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

例32014年11月1日,Y企业集团进行改造,拟解除与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一次性支付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但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共计金额500000元。

借:管理费用5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0

例4续上例,2014年12月31日,Y企业集团支付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4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修订前准则中没有提及其他长期职工薪酬,修订后准则规定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对于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确认与计量应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这样处理,就解决了职工薪酬种类繁多,准则无法完全列举的问题,完整规范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3新准则对报表的影响

新修订准则对实务的最大影响可能体现在:以前准则没有明确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在实务中仅在国有企业改制等特定情况下,按照财务和国资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统筹外离退休福利等予以预提,并未建立起确认此类职工福利的常态化机制。现在新准则将这些内容纳入,也就是建立了确认和计量这些事项的常态化机制,因此原先很多没有予以确认和计量的表外职工福利负债将纳入表内,对不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报表将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根据《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规定,在预计负债核算的一些人员费用需要转移至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其中离退休人员的费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核算,内退人员的费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进行核算。同时对于精算利得或损失变动,属于离退休人员的部分记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属于内退人员的部分记入“当期损益”。以上账户的变动,将会影响报表的主要指标分析。

综述,本次职工薪酬准则的更新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紧随国际会计准则的大趋势,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秦燕,刘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的变化及税会差异分析[J].注册税务师,2014(7).

退休辞职信范文4

哪家上市公司沦落到夏新这份上,也就只有苟延残喘的份了。但夏新在2008年12月24日、30日以及2009年1月6日连续公告股价异动,上演了中国资本市场壳资源炒作、赌重组赌资本运作的闹剧,彻底扰乱了A股市场的定价体系。

夏新乱象有两大症状:人事、财务。

先说人事。公司主心骨CEO、董事长频繁变更:2007年12月22日,总裁李晓忠离任,出任总工程师,卢振宇接任,马不停蹄改组人事,试图力挽狂澜。2008年9月5日,董事长苏振明辞职,朱以明接任。

不仅如此,夏新一年内有8名董事、监事请辞,如此频繁的换血在上市公司中首屈一指,说明该公司早已无法维系正常状态。

2008年12月20日,夏新公告三名独董郭艺勋、乔梁、王凤洲提交辞职报告;2008年11月,财务总监牛宏志辞职;2008年10月,监事马忠达因退休请辞;2008年6月30日,董事刘瑞林请辞;再倒推上去两个月,张丰年因退休辞去董事职务。这波请辞风始于2007年12月22日独董陈汉文辞职。

早不辞,晚不辞,在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时请辞,高管嫌夏新这只上市花瓶不够鲜亮,或者是总裁与董事长换马带来人马大换班?由此造成的恶果是,董事、监事请辞后在数月内无人继任,公司连表面的治理结构都不健全,只是勉强维持运转。

夏新典型地暴露出上市公司内部运作混乱,公司治理结构如同摆设,有了不多,没有也不少。

再看财务问题。夏新长期处于巨额亏损状态,2005年亏损6.58亿元,2006年财报经过追溯调整,净利润数字由盈利2517.63万元变为亏损1.05亿元,2007年净利润亏损8.029亿元。2008年12月8日,其年度业绩预亏。

为弥补资产负债表,夏新无所不用其极。2008年2月26日,夏新称其以1.04亿元价格出售上海夏新科研大楼。此外,夏新还决定出让公司持有的厦门夏新工程塑胶有限公司70%的股份,以获得税后收入约8000万元。此外,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还向夏新提供了真金白银的支持,为其借款4亿元,还提供总额为7.7亿元的金融支持,

区区注资无法挽救颓势,资本市场必须靠资本运作,这几乎成为一条铁律,重组题材能让夏新咸鱼翻身。

夏新大股东试图通过资产运作挽救夏新的命运。夏新曾经拟于2008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为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和厦门机电集团,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募集资金逾4亿元,但鉴于2008年4月收到厦门监管局的调查通知书,该方案不能报审,需等监管局做出调查结论后方可确定是否推进该事宜。

厦门证监局官员曾透露,夏新是“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而受到调查,主要是信息披露方面可能违法。实际上,厦门证监局最近已经不是第一次关注夏新了,在2007年8月23日至9月14日对夏新及分公司检查后,发现了“销售收入确认”、“年末销售异常”、“销售回购”和“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归类不当”四大问题,用大白话说,就是公司在年尾涉嫌捏造虚假交易。证监局于2008年1月30日向夏新发出整改通知书,这才有了日后的财务调整,如果2006年赢利,夏新又有三年的喘息机会。

退休辞职信范文5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办人事函〔xx〕404号)精神,xx调查队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部署专项督查工作,要求由办公室牵头,围绕建立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总体情况、严格人员日常管理情况、严格工资发放管理情况、严格离岗人员管理情况、严格监督管理情况、严格责任追究情况等重点内容,对照《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专项督查对照检查表》开展全面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部署,严密实施

《通知》下发后,xx调查队党组迅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要求全队强化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队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和财务科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是具体责任人;纪检监察组要将防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设立、公布“吃空饷”举报电话,强化责任追究;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人员管理流程,规范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信息台账,及时维护、变更、核销相关手续及信息;办公室、财务科要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严格资金管理,从根本上遏制“吃空饷”等问题发生。

二、自查自纠情况

xx调查队最新核定编制22个,现在职在岗20人。经过认真自查,不存在“吃空饷”问题。

三、主要举措

一是严格人员日常管理。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定期内部公示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加强考核工作,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二是严格工资发放管理。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三是严格离岗人员管理。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以制度管人。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组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是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实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制度,出现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自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内上报总队人事教育处,按政策及时停发、核减、核销工资待遇;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将办理的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编制变化等情况及时在全队通报;实行举报查处制度,长期设立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面向社会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认真及时进行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实行定期自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本单位在职在册人员工资花名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双重追责,既追究“吃空饷”当事人责任,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负责人(签字): 

退休辞职信范文6

每逢佳节必禁令,公务员的会员卡、消费卡、年节吃请近乎全被取消;集中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虎蝇同打让一批官员应声落马……在这种背景之下,官员独立董事的“黑色一刻”终于来临。

在中国石油公司的五名非执行独立董事中,三人曾是部级或副部级干部,包括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局长李勇武、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原中国证监会主席刘鸿儒。但在2014年5月22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中,已看不到这三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前任官员名字。

2014年5月底,上市公司川投能源公告,曾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的独立董事邹广严书面请辞。之前,担任赤天化独立董事、任职于贵州贵安新区某城司的王某,更是创造了独立董事任期之最:2014年5月19日刚刚就任,5月27日便去职,在任时间仅九天。

仅5月27日一天,就有信邦制药、贵绳股份、山东钢铁、天成控股等上市公司的七名独立董事扎堆辞职,这些人均分属党政机关、教育机构职级干部。多事之秋的5月份,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离职光大银行、统战部前副部长尤兰田辞去民生银行独董、国家税务总局前副局长许善达离职招商银行……而这些官员的离任,并没有因此画上“官员独董”离任潮的终止符。

6月21日,中国中铁刊登公告称,同意非执行董事韩修国不再作为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韩修国身为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8年1月至2001年9月任甘肃省副省长,2001年9月至2009年3月任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2011年1月27日起担任中国中铁董事。

就在韩修国辞职前九天,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王文泽(副部长级),原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副部长级)车书剑辞去了中国建筑独董职务。6月12日,中国建筑刊登独立董事辞职公告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有关文件要求,王文泽和车书剑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2014年7月,宝钛股份刊登公告,钱桂敬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一并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钱桂敬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此前曾任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副部长级),2009年3月不再担任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据年报显示,钱桂敬的任职期限为2011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距任职期满还有两个月之久,他却突然提出辞职。宝钛股份对此解释为“个人原因”,但个中深意却令人深思。

审视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无疑是一件“美差”,无须投入太多精力,却能收获颇丰,为何这些官员们要选择离任呢?是2013年10月中组部颁布的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根据这份《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可以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退(离)休三年内可以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但均不得取酬,兼职不得超过一个,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这份文件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均不得取酬”这五个字。对于那些离退休官员,兼职、担任独立董事,说到底还是为了多挣一份报酬,既然是干了活也是义务劳动,还不如颐养天年、含饴弄孙来得实在。

“严苛”是18号文件的第二个关键词。在新政下黯然褪色的,不光是官员独董。高校和行业协会领导也纷纷从独董位上辞职。教育部要求北大、清华等直属高校的校级领导,不得在企业中兼职,一些行业协会也参照执行,校长(院长)独董、会长独董由此大量辞职。

尽管早在2004年,中组部就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行为进行大规模清理。对于官员独董的问题,财政部和证监会曾进行规范。2011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董职务;已担任独董职务的,须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辞去职务。

但令人遗憾的是,官员在企业兼职行为仍有增无减,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还是在执行力度上失之于软。但这次《意见》的,却是要来真的了。清华大学战略新兴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吴金希也指出,随着中组部的持续发力,以及《意见》的深入执行,“独董离职潮”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将持续上演。

可以作为印证的,是一场更大范围的中央集中“清理行动”。就在2014年5月底,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集中规范清理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共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40700多人次;对省部级干部在企业兼职更从严把握,共清理229人次。目前大部分干部已办理完免职手续,不在企业兼职。

在强大压力下,那些坚持不退的官员,不仅很容易受到党纪处罚,更有可能引起反腐机构的关注,被秋后算账。综合考量,官员“隐退江湖”才是最好选择。

内有乾坤的“政商旋转门”

所谓“政商旋转门”,是对离退休官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生动比喻。手握权力的官员从所在位置上退下来,摇身一变为独立董事,带来诸多弊病,甚至被讥讽为腐败温床。

现实中,不乏保监会的退休高官在保险公司任职,央行退休官员跑去金融企业任职,管石油的部门官员退休后则去油企任职的现象。这些离开公职的大小官员,之所以再度出山,是为了实现“权力期权”。

在位期间,这些官员为企业提供不正当便利,却没有当场索取金钱等利益,但作为交换的是,等自己退休后再在该企业任职,这就相当于一种“预约受贿”。官员大量担任独董的现象,一度令舆论叹息。

官员“兼职成风”,也有一定土壤。一些地方把公职人员参与第二职业,当成地方经济的重要推手。某地有关负责人就曾明确指出,“鼓励公职人员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资产财产,参股入股或投资兴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的非公有制企业……允许公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八小时以外从事与职权无关的第二职业。”如此更混淆了权力的边界,也反映了一种不正常的官场文化。

再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被指是投入产出比最高的职位。每年只需开几次会、签几个名,可谓零风险、超轻松、大收益。有数据显示,大部分独董的年薪都集中在10万~20万元之间,有的甚至高达87万元。而独董薪资最终将由投资者买单。这意味着当初打着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旗号而设立的制度,最终却成为中小投资者的负担。

由于2004年中小板开闸和2009年推出创业板,这两个节点成为上市企业数量大幅增长之肇始,而按照每家上市公司平均三个独董计算,就是一个可观数字。

据2013年年报统计显示,曾在党政机关或者公检法系统有过任职经历的“官员独董”共901人,加上一人兼任多家公司独董的情况,一共1101人次。这些官员独董,分布在816家上市公司中,平均每2.3家上市公司,就有一人次的官员独董。

针对领导干部担任独董时领取报酬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如此评价:“有些领导干部对公司贡献很大,津贴却没那么多。但在公众眼中,领导干部担任独董有瓜田李下的嫌疑,独董津贴是向公众披露的,公众就会觉得领导干部是在用公权力的余热获得个人高薪。”

对于追逐经济利益的企业而言,之所以舍得花钱投入,主要是看重离职官员无与伦比的“影响力”。一位温州前官员便直言不讳,企业之所以聘任他们,不过是为了“发挥我们的‘四余’:余热、余权、余威、余网。”一语道破玄机。

然而,这种“权力磁场”在严重干扰市场秩序之余,何尝不是另一种腐败形式?2007年4月,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陈士杰相继被查。他们都曾是市政府主管房地产部门的高官,退休后又担任与房地产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学会负责人,在许多房地产项目中扮演中介腐败角色。

在退休官员担任独董的企业中,不乏有问题的企业。比如,此前深陷“污染门”的紫金矿业,便有来自北京和省里的前领导干部“加塞”,包括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原地矿部前总工程师、中国地质科学院院长陈毓川,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原主任、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福建省财政厅副厅长林永经。福建省上杭县政界多位退休领导干部在紫金矿业任闲职,而且领着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年薪。紫金矿业监事会主席林水清此前为上杭县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监事林新喜曾任上杭县纪委副书记、常委。

事实上,离职官员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已违反了国家法律。

《公务员法》虽有“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之规定,但第102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有学者将中国的独立董事之路划分为“花瓶”、“民工”、“探子”、“共存”四个阶段,最开始是找几个知名人士来做形象展示,其后廉价赚取外快,财务顾问可收到几十万元薪酬,独董只有几万元津贴;再后来证监会突然发现独董作用,不断培训独董,设立独董条例,要求独董坚决站在证监会立场上;最后要求独董,必须是公司的董事,必须和公司共存亡,承担“作为责任”,也必须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这种划分法虽然有些偏颇,但也有几分形似。大批官员涌入,意味着“共存”阶段的到来。有上市企业曾称提名官员独董,一则出于疏通政商关系需要,另外则为方便管理。官员所具有的官场特质,适合做一个共存者,这也是官员独董现象盛行的重要缘由。

亟待“开刀”的独董制度

所谓“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不参与具体事务、没有公司股票,却为公司出谋划策的人。西方国家之所以改进董事会制度,设立独立董事,就是为了让其代表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防范董事会被大股东和高层管理者所掌控。

之前,立法者对此项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让“权力磁场”消磁,让“权力期权”失效,进而的空间。但“直接相关”规定,却让法律被虚化,“政商旋转门”问题难以得到消除。

2001年,证监会颁布《关于在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独董制度,并提出了建立独董制度的时间表。根据该意见的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董,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士。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董制度由此获得了国家立法支持。

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我国上市公司,初衷是制衡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而这种制度实行之初,也的确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但从官员独立董事离任潮就不难看出,上市公司独董制度还存在一些“硬伤”和“软肋”。首当其冲的,便是“成分不当”问题。本来,独立性和专业性,是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两大特征。在独董制度实行较早、效果也较好的西方国家,出任独董的大多数为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企业家,以及有过多年执业经历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官员充当独董,在独立性和专业性上便受到了冲击。

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之下,独董扮演着监督公司“内部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色。问题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实现股权的高度多元与分散,因此“资本多数决”仍是主流。

特别是在国有公司中,大股东拥有强势话语权,独董也就具有一定依附性。国际上普遍要求,独立董事人数达到董事会一半以上,而中国只要求达到三分之一,即使独立董事全部反对,一项决议也仍有可能被大股东强行通过。

现实中,独董职位主要由三类人士担任:一是高校学者,特别是管理学院和法学院教授;二是会计师和律师;三是在职或退休政府官员、所在行业协会负责人。对于公司大股东而言,官员担任独董,是不错的选择。截至2013年9月,在深沪两市5760名独立董事中,2590人具备从政背景,比例高达44.9%。

据《投资者报》调查统计,截至2009年末,全部A股上市公司中有768家聘请了前政府官员甚至现任官员作为公司高管,前官员总数达到1599人。在A股3万多名高管中,其比例达到5%。在市值排前50的A股上市公司中,有34位政府退休高官任独立董事,副部级以上官员大约在11人左右。而在目前中国上市企业当中,“中字头”央企上市公司中,几乎都不会缺少前任高级官员的身影。

独董由董事会提名,而董事长、大股东多以自身利益出发选聘独董,选出来的独董按照大股东的利益在说话,很难体现出应有的价值。

现实中,“官员独董”们熟谙规则,鲜有独立聘请审计机构的记录,几乎没有投过反对票,缺席会议、未见述职的情况却颇为多见,委托投票、电话参会等表述则更多。实际上,这是一个不声不响的群体,因而被媒体描述为闷头发财。有媒体统计过,在上市公司的数万次投票中,反对票总计仅47次。一些有责任心的独董投反对票,或者独立聘请审计行为,当做罕见事例,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

截至2014年4月28日,已公布的7244名独董共领取约4.75亿元薪酬;6950名独董获取的薪酬从1000元到100.5万元不等,差距高达1000倍。部分重点行业的独董,领着高额薪酬,部分企业独董平均年薪竟达到30万元以上。更令人不解的是亏损大型企业的独董薪酬,2013年年报出现亏损的中海集运,其独董的年薪却高达15万元。

在“花瓶独董、一人多职、董而不独、官员独董”等怪象下,我国上市公司也是丑闻不断。而令人瞠目结舌的丑闻背后,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便是:所涉独立董事集体失语,在公司决策上形同虚设。

比如,原董事长宋林被查的华润集团,旗下华润电力等上市公司,多名前官员长期占据着独董职务。“污点官员”熊必琳曾任西王食品公司的独董,而该公司被财政部、证监会点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大股东多次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因而被责令整改。

当然,也有愿意管事、有所作为的独立董事,但结果往往是寸步难行、出师未捷。2004年8月3日,在伊利股份的年度首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俞伯伟被罢免独董职务,而俞某也成为因维护“独立性”被上市公司罢免的独董第一人。

有些原想有所作为的独董,失望之下,甚至选择了主动辞职。面对现实情况的窘迫与无奈,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也不无感慨:只要独董是大股东提名的基本格局不变,独董又以名人忙人和学者专家为主,“花瓶”地位就很难改变。

“独”字的具象化和制度化

如何才能切实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目前看,尽管中组部18号文件已彰显威力,但还不能将划清官商界限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一纸红头文件上。事实上,这波独董离任潮,也还有一些“例外情况”。

比如,在中国西电、宝钛股份、中原高速的最新独董名单中,国家粮食储备局原副局长李俊玲、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钱桂敬、河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林仍然没有出列,特别是张全林,退休两年内即赴中原高速兼职至今。

而且,有一些退休官员“退而不休”,为担任独董采取了规避性的策略。比如,转任行业协会,再去担任独董;或成为学者,再转任独董;甚至有人百般拖延,面对新规迟迟不退。

其实,更稳固、长久的举措,必须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具体到离退休官员担任独立董事问题上,应当对《公务员法》、《公司法》进行修订,将18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写入国家法律,积极借鉴国外经验,通过立法形式全面禁止任何官员涉足企业活动,使之成为全体官员不可逾越和触碰的法律红线。

在目前已经的规范中,三年“冷却”期备受瞩目。不过,这一禁止期依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为这只是约束官员不到原本管辖领域兼职,而只要非本职领域,便不存在时间禁令。曾任国家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教育处处长、审计局局长、政法审计局局长的张大维,2007年5月刚刚退休,2008年1月成为华谊兄弟传媒公司的独立董事,之后他连任两届,2014年3月底才刚届满。然而,这并不违规。

另一个争议是,官员退休后继续在人大、政协任职,同时兼任独立董事。他们仍在部分行使国家管理的职能,却又被看成“已经辞去公职”,不受相关规定限制。

作为公司治理制度的应有之义,独立董事本应在《公司法》中规定,但该法仅在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除此之外再无着墨之处。

目前的独董运作,其依据更多依靠证监会所颁发的《指导意见》。我国曾经多次尝试,要以立法形式来替代证监会颁布的文本,但各方迟迟没有能够达成共识,立法也一拖再拖。

更糟糕的还在后头。据报道,推动2014年《公司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今年最新的修订草案中,对“独立董事”制度仍没有变动。对《公司法》修改草案,证监会系统也没有提出针对独董制度的修改意见。

除了对《公务员法》、《公司法》作出修缮,我们还需对官员进行法规约束,构建党政官员任职跟踪、规范和监督机制,真正在官商之间筑起一道坚固的制度鸿沟。

随着官员独立董事的彻底退出,专业人士的比重将得到明显提升。但在业界看来,这只是前期工程。下一步,还需从提名制度、薪酬机制等入手,通过评价评估、问责禁入等制度的建立,强化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真正确保他们的“独立性”。

要让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威力,建章立制还有很大余地。如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伴随的是集团诉讼制度和独立董事的对偿制度,使得独立董事不敢不认真监督公司的运转,否则将来要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也应充分吸收和借鉴先进的经验。比如,为独立董事设立考核评价制度、薪酬不能由所在公司直接发放,成立具有行会性质的中国独立董事公会、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差额推荐选任独董,实施股东表决回避制度,试点独董激励薪酬,设兼职数量上限等。

更为具体化的革新期待,还有独董提名办法。学者建议,应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独董提名,如成立独董提名委员会,保证小股东的参与度,甚至彻底由小股东来实现提名。也有学者认为,应对小股东的界定更大众化,确定为持股不足0.1%的股东。

退休辞职信范文7

第一条为了优化岗位人力配置,进一步强化单位员工素质,更好的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使新进员工更快更好的融入单位工作环境,加强对员工的入职、辞退、离职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入职

第二条本单位员工的甄选主要原则是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及其对申请的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及应聘者此前的工作经历、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

第三条新进人员经面试合格后,由劳工办理试用手续。除特殊情形经单位领导、经理特许免于试用、缩短试用期者外,均应试用三个月(含受训期间)。

第四条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劳工送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其它必要的证件,填报“入职手续”,劳工根据员工资料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并办理相关食宿安排。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者。

3、吸食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7、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公司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8、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者。

9、其它经本单位认定不适合者。

第五条用人部门根据劳工提供的新进员工信息,对新进员工进行试用,并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休养院管理规定》、所在岗位技能培训,并帮助新进员工熟悉工作环境,以便新进员工能尽快融入到单位工作环境当中,在试用期间,第一月不享受公休假、试用期间不允许请事假。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期满后,用人部门根据员工申请、日常表现、工作完成情况及团队配合情况对新进员工进行考核,决定员工是否转正、辞退或延长试用期(注:新进员工试用期间表现不能满足工作岗位要求,但用人部门经理认为有潜力的员工,单位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第七条用人部门对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通过,则由新进员工向劳工领取“转正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确认呈经理批准后,再由劳工审核、存档备忘,并通知财务部执行转正薪资,审核不通过则辞退。

第三部分辞职、辞退

第八条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5日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辞职申请(书面),部门经理审核并与本人沟通后签署意见将辞职申请交经理审批,对于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九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单位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辞职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查询表”,经各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审核,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劳工领取工资结算单,再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十条单位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解聘理由。

第十一条用人部门须向经理提供关于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信息,待经理审批,被辞退员工按单位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部分附则

第十二条员工不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情节轻微者,单位给予各劳务(人才)市场、用人单位,发出黑色情况通报,说明其恶劣行径,建议不予录用。

第十三条员工不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情节严重、并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者,单位除采用第四部分第十二条办法外,将协同公安机关前往其户口所在地、家庭缉拿,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交通休养院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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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抄、核、收考核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一、抄表工作:1、抄表人员必须严格按抄表日期进行抄表,不得随意提前或延后,私自变更抄表日期的,每次扣20元。2、按时交回抄表本并做好数据统计,延迟半天,扣20元。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定期分析稳定安全形势分析例会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和谐社会的责任,提高应对各种复杂局势的能力和调处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的效率,经研究建立定期分析稳定安全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将工作力量下放,构建起定期分析源头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产品承揽评审生产交货及出入库管理制度 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1、产品承揽(1)公司所有生产产品均由销售部销售。(2)产品销售时,1吨以下可不签合同。1吨(含1吨)以上必须签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经销售经理审核批准后到经理处盖合同章。

退休辞职信范文8

关键词:新准则;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

一、新准则修订背景

长期以来,中国财政部持续积极地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工作。早在2006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改革以前,《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与其他主要资本市场的会计准则已经对职工薪酬的主要组成(如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确认、计量及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2006年,财政部实施会计准则体系改革,《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旧9号”),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有力助推了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不断面临着内外部的双重挑战。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持续完善,职工福利项目日益丰富,相关会计处理规范急切需要调整。另一方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与国际财务的趋同工作势在必行。2012年,财政部会计司深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2014年1月27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新9号”)正式,于201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二、新9号与旧9号的主要差异

新9号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外的各类职工薪酬。对比新9号与旧9号,新9号体现出六大特色。

(一)明确了职工范围

“职工”的概念在新9号下进一步扩大,包括了三类人员。一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二是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三是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不管其是否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由企业正式任命,如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入企业工作并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新9号中“职工”的范围涵盖了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

(二)扩展了职工薪酬的适用内涵

新9号不仅将职工薪酬的内涵延伸到了离职后福利,而且强调了给受益人的福利。相比旧9号的简明扼要,新9号对职工薪酬的主要组成进行了详细、明确的定义,对 “短期薪酬”、“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6项内容的内在实质进行了深入剖析。

(三)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内容

与旧9号相比,“离职后福利”的提出是新9号最为显著的变化。新9号单独增设了“离职后福利”一章,明确划分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类离职后福利计划,并对二者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细致完整地规范。

(四)整合了“短期薪酬”规范

新9号单设“短期薪酬”一章,从四方面详细修订了相关的会计处理。一是进行体例调整,在正文中纳入了与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相关的规范(旧9号只在应用指南和讲解中涉及相关内容)。二是进行了内容整合。由企业缴纳的社会性保险,如养老及失业保险,其本质是提供给职工的离职后福利,相关内容纳入了新9号中“离职后福利”章节的设定提存计划。三是加强了实操性。新9号针对企业实务中非货币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答案。

(五)充实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

旧9号中针对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企业实务中容易引起歧义。新9号强调要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进行准确区别。辞退福利是针对辞退这一事项本身进行的补偿,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没有直接关系;相反,离职后福利是针对职工离职前为企业提供的服务给予的直接补偿。另外,对于企业实务中的职工内退等现象,新9号进一步提出,在报告期末十二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

(六)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及辞退福利是企业常见的三类职工薪酬。除此之外,企业实务中还存在其他种类丰富、形式各异的职工薪酬,无法一一陈列。新9号单独设立“其他长期职工薪酬”一章,完整规范了可能存在的其他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三、新准则中离职后福利政策解析

离职后福利的设立是新9号中的一大亮点。新9号统一规范了离职后福利适用的会计政策、披露要求等,有助于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职工薪酬制度的发展需要。

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各种服务,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给职工各种形式的离职后福利。离职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养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离职后福利(如离职后人寿保险和离职后医疗保障),不含短期薪酬及辞退福利。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企业制定并告知职工的离职后福利管理办法,称为离职后福利计划。根据企业承担风险和义务的差别,离职后福利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其中,企业向独立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称为设定提存计划;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称为设定受益计划。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条款及其所包含的经济实质上。

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的义务以向独立主体缴存的提存金金额为限,职工未来所能取得的离职后福利金额取决于向独立主体支付的提存金金额,以及提存金所产生的投资回报。设定提存计划的缴费对象为企业单方或与员工共同,缴费水平固定,收益水平不定,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由职工承担。企业实务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就属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存金额,职工受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相关。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的义务是为现在及以前的职工提供约定的福利。缴费对象为企业单方,缴费水平不定,收益水平固定,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实质上由企业承担。企业改制时特定人群的薪酬计划属于设定受益计划。

企业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的,无论是否设立了单独主体接受提存金并支付福利,均应当按照新准则的相关要求对离职后福利进行会计处理。

四、结语

新9条实施后,企业应尽快对本企业的职工薪酬体系进行详细的梳理评估,并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计提范围(包括人员范围及费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二是计量方法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文献:

[1]步丹璐,余婷.浅析新准则下的职工薪酬[J].会计实务,2013(07).

[2]郭恒泰,曹晓宁.对职工薪酬准则的再思考[J].财会研究,2013(09).

[3]吴烨.关于应付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与思考[J].对外经贸,2013(09).

[4]张艳英.职工薪酬准则中离职后福利内容详解[J].商业经济,2014(09).

退休辞职信范文9

一、干部管理权限

(一)县委管理的职务范围

1.研究呈报市委和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职务范围的干部,包括:

(1)市委管理的干部:事业单位之外的县级干部;

(2)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副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

2.县委研究决定,需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干部,包括:公检法副职,纪委常委,宣传部、统战部、监察局、团委、妇联、工会、统计局、审计局、环保局等部门正职。

3.直接研究任免的干部,包括:

(1)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班子成员,县政协各委室副科级以上干部;

(2)党委部门、群团组织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党委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副书记;

(3)县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经济组织(商业、供销、物资、外贸等企业集团)和法检两院党委(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4)县经济开发区、宁城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班子成员,主任、副主任;

(5)其他不需法定程序任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4.县委提名,需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任免的干部及乡镇人代会选举的干部。

(二)县委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职务范围

1.县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正职;

2.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

3.县人大内设各委室主任、副主任。

(三)县委提名,县政府任免的职务范围

1.县政府组成部门行政副职及直属机构、县属经济组织部门行政正副职;

2.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内设机构的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

(四)县委提名,乡镇人代会选举的职务范围

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五)县委组织部管理的职务范围

1.股级干部

县直单位:县委部门、人大政协机关、群团组织、政法系统(公、检、法、司)的股级干部,县直属初级中学、小学正职。

乡镇:党政办正副职、团委正副职、妇联正副职、专武干部等股级干部,教办总校长。

上述股级干部需履行法定程序的,予以提名。

2.一般干部

县委部门、人大政协机关、群团组织、法检两院一般干部和正式职工的管理,包括:人员调配、退休手续办理、档案管理等。

(六)县人事局管理的职务范围

1.股级干部

除组织部管理范围外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

县人事局任免的干部由县人事局行文公布,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一般干部

除县委组织部管理范围外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及乡镇机关一般干部和正式职工的管理,包括:人员调配、工资档案管理、退休手续办理等。

(七)需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职务范围

1.县属经济组织的机关内股级干部由本单位党委(党组)任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企业的正职,报县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单位党委(党组)任免。任免文件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备案。

2.无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不设党组的县属学校、医疗卫生单位等)的股级干部,经县人事局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教育局、卫生局、计生局等)党组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备案。

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

(一)县委管理干部的任免

1.呈报推荐材料

需要充实调整干部的单位党委(党组)先与组织部进行沟通。同意后呈报《任免请示》及《干部任免呈报表》。《任免请示》内容包括:任免职的理由;党委(党组)集体的研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特殊情况需另作说明的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呈报任免材料:主要负责人空缺的;需要交流、回避任职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因违法违纪需降职、免职的;其他需由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直接决定任免的。

2.任免程序

县委管理的干部任免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相关文件执行。

(二)股级干部的任免

股级干部的任免,原则上实行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或人事局组织实施。实行委任制的,由单位党委(党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推荐、考察,提出初步方案,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研究决定任免。

无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原则上应实行聘任制。竞聘上岗方案应事先和单位主管部门党组沟通并征得人事部门的同意,由主管部门党组参与组织实施,竞聘上岗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单位行政负责人聘任。聘任(解聘)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备案。

股级干部的任免未涉及到的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干部调配程序

(一)干部调动

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动,原则上在干部调整时解决,个别需要调动的,由县委组织部提交县委同意后,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其他干部的调动:县委部门、人大政协机关、群团组织、法检两院干部职工,公安局、司法局股级干部和组织部管理的乡镇股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述人员以外的由县编办、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选调生、公务员的分配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考录与分配

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考录工作由县人事局负责,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的分配工作由县编办、县人事局负责,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后,分配到县委部门、人大政协机关、群团组织、法检两院的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到其他单位的由县编办、县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选调生的分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三)干部退休手续办理

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批准退休,不须本人申请和干部所在单位呈报,也不征求本人意见,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直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市管干部退休手续的办理。接到市委组织部的退休通知后,县委组织部及时向县委有关领导汇报,由县委领导同志与退休干部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县委组织部将干部的退休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具体办理退休文件印发和工资审批等有关事宜。

科级干部退休手续的办理,由县委组织部审核,每年分四批按季度印发干部退休通知。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接到退休通知后,单位主要负责人与退休干部本人谈话,并及时责成有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到县人事局办理工资审批等手续。

股级干部、一般干部及正式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按月审核办理到龄干部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印发退休通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接到退休通知后,及时责成有关人员与退休干部本人谈话,并在一个月内由县人事局办理工资审批等手续。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县财政局要及时向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下达催办通知,逾期不办者,停发工资。县劳动局接到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退休审批表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落实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四)有关编制问题

干部调配无论是否涉及增编问题,必须由县编委研究并落实编制后办理手续。调配手续包括两项内容:编委开具《编制增加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查档案后开具《干部行政介绍信》。有关人员必须同时持有《编制增加审批表》和《干部行政介绍信》,用人单位方可接收,县人事局、县财政局才能办理工资手续。

四、干部职工档案管理

全县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教育局集中管理体制,其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在职县级干部的档案副本,退休县级干部的档案,在职及退休科级干部档案,县委部门、人大政协机关、群团组织、法检两院全体在职和退休干部职工档案,公安局、司法局股级以上干部档案,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乡镇其他干部档案。

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教育系统全体在职及退休干部职工档案(不含科级干部档案)。

县人事局负责管理除组织部和教育局管理范围外的全县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干部档案,管理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工档案。

上述未涉及到的职工档案在本单位存放。

干部职工因调动、提拔、降职、降级等原因,需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相应管档单位。

死亡干部档案在原管档单位存放五年后,移交县档案馆存放。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管理工作,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执行。组织、编办、人事、财政、劳动、教育等部门要主动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