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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集锦9篇

时间:2022-02-24 13:59:46

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各类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实现国有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企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

(一)每年发展的新党员一般要达到企业党员总数的4%以上,到*年使党员总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二)在每年新发展的党员中,35岁以下的要达到75%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90%以上,其中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不低于60%。

(三)在每年新发展的党员中,生产一线职工占60%以上,其中班组长、生产经营骨干和技能手占20%以上。

(四)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中,每年新发展的党员中,女党员要占一定比例,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力争女党员比例达到20%以上。

(五)入党积极分子人数与申请入党人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二、工作措施

做好新形势下企业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强化以下措施。

(一)提高认识,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加强企业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对于增强党在国有企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中的广大共产党员是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坚力量,只有把企业发展党员这项基础工作做好了,才能提高企业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把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好,才能使企业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所以,做好企业发展党员工作是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基础,这项工作做好了,才能使企业各级党组织更好地带领广大党员和职工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共同奋斗。

(二)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党员的质量关乎党的生命。各企业党组织要坚持质量重于数量的原则,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和长期不发展及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要按照《》规定的党员标准把好党员发展质量关,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入党申请人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是否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否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突出成绩。同时,在对党员标准的把握上,既要防止求全责备,抬高“门槛”,使入党申请人望而却步;又要防止降低标准,曲解标准。

(三)强化培训,加大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力度。坚持立足教育,重在培养,切实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计划,从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年龄、不同群体的入党积极分子的特点出发,设置具体的教育内容。要采取党校培训、企业党建网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养和经常性教育,同时注意在生产工作中交任务,压担子,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技能。要建立教育培养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要重点做好生产经营一线、重要岗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积极落实“把企业生产经营一线的骨干培养成党员,把生产经营一线的党员培养成骨干”的要求。各企业党组织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要继续巩固和加强企业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员电教中心等党员教育阵地建设,发挥其在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中的应有作用。

(四)突出重点,努力改善和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各企业党组织要着眼于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布局,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目标要求,采取积极措施,重点改善党员队伍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和分布结构,要把发现、培养、发展生产经营一线工人、知识分子、青年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下大力做好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班组长、德才兼备的中青年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的生产技术骨干的入党工作。要狠抓薄弱环节,逐步减少和消除无党员“空白点”班组,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人数较多的生产班组建立党小组,使国有企业党员队伍总量有所上升,结构进一步优化。

(五)严格程序,确保新党员质量。一是实行入党材料的预审制,把好程序关。要按照《》规定,对发展党员的第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在预审中,企业党组织着重把握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完备,程序是否规范,群众有无反映等重点环节,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调查核实,进行处理。二是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做到公开透明。要采取公示的方法,广泛征求各方面对预备党员的意见。经公示,群众有反映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的,暂缓报审和讨论;经查确有问题的,要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广播、电视、党建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在更大的范围内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三是推行发展党员无记名票决制,保证民主决策的质量。各企业党组织要逐步推行采取夫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发展党员,切实保障党员民利,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在执行票决制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和运用好票决制结果。对高票通过的,教育他们戒骄戒躁,不断进取,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对虽获通过,但赞成票不够高的,指出他们的缺点和不足,加强后续教育,帮助他们不断进步、成熟;对没有通过的,及时进行研究,属于发展对象的,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继续培养教育的计划,加强培养教育工作,促其早日成熟;对于预备党员未获党组织通过的要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六)打牢基础,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企业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在广大职工群众开展入党启发引导教育工作,提高党的认识,增进他们对党的感情,努力把企业中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凝聚到党组织的周围。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坚持开展“党建带团建”活动,加大“推优入党”工作力度,使“推优”工作成为发展优秀青年入党的主要渠道,从源头上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

三、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意见范文2

一、坚持选人用人标准,严格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要把坚持和实践“*”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最根本的要求,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全面衡量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切实把那些政治上可靠、工作上有能力的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上来。

(二)要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准确把握《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逐级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确保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国家公务员提拔担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应符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部直属单位中未设科级建制的处(室),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相当于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参加培训,对于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要优先安排。

(三)对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以及因调整领导班子结构或者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或者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的,可以适当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限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报经上级干部(人事)部门同意。

二、扩大选人视野,完善民主推荐制度

(一)提拔任用部直属单位和部机关司局的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也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部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和部机关司局级干部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组织进行。部直属单位副职或者部机关处级干部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或者本司局组织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组织进行。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换届人选的民主推荐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组织进行。

(三)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按照拟任职位进行个别定向推荐。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换届人选,按照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或者调动、交流、轮岗提拔任职的,可以进行非定向推荐。

定向推荐应公布拟任职位和任职要求,参加推荐的人员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拟任人选。非定向推荐一般应提出任职级别要求,可不指定具体的拟任职位,参加推荐的人员针对任职级别推荐拟任人选。

(四)民主推荐一般采用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在拟任职位所在单位(司局)进行。调动、交流、轮岗提拔任职的,应在拟任人选现工作单位(司局)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如下:

1、民主推荐部直属单位领导成员人选,参加人员包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2、民主推荐部机关司、处级干部人选,由该司局全体人员参加。

(五)投票结果按照不同人员层次分别统计:

1、在部直属单位进行的会议投票推荐,按照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三个层次,分别统计推荐结果。

2、在部机关司局进行的推荐投票,按照司局级干部、处级干部和其他人员二个层次,分别统计推荐结果。

(六)部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和部机关司局级干部的考察对象人选,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部领导确定。部直属单位副职或者部机关处级干部的考察对象人选,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或者本司局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有关人选进行酝酿,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经与人事劳动教育司沟通后确定;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司局还须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水利部党组、人事劳动教育司提出对有关人选进行考察的建议。

考察对象人数可多于拟任职位数。民主推荐中得票比较集中的,可按拟任职位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得票比较分散或者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领导干部的,可按实际情况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不低于1:2的比例。

三、认真履行程序,规范考察工作

(一)领导干部平级交流(调任)的,可由党委(党组)及其干部(人事)部门根据年度考核、定期考核以及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直接提出任职意见,可不再单独组织任职考察。领导干部提拔任职,必须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

(二)部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和部机关司、处级干部的考察对象,由人事劳动教育司组织进行考察。对于以我部为主、实行双重管理的干部职务,考察其拟任人选时,应事先向协管方通报考察意图,邀请协管方参加考察工作。

(三)实行考察预告制度。预告内容包括考察目的、时间、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以及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预告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在适当范围内考察预告。

(四)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范围如下:

1、考察部直属单位领导成员人选和部机关司局级干部人选,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

(1)分管或联系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的部领导;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的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内设机构(处室)领导成员和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

(4)其他有关人员。

2、考察部机关处级干部人选,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所在司局的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司局内设处室的主要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处室的全体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五)干部(人事)部门要负责建立和管理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如实记录干部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将个别谈话、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原始记录以及考察报告、考察中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和结论等材料立卷存档。

四、充分酝酿,集体决策

(一)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对拟任免人选进行酝酿,充分听取意见。酝酿一般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情况以及职务安排建议,听取其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党组)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对于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人选,还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政鉴定意见。

(二)干部(人事)部门应事先拟订干部任免议题,提交党委(党组)会议研究。一次讨论决定的干部人数要适当,要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三)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非党委(党组)成员的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列席党委(党组)会议。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对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先或事后听取其意见。对拟任免的干部人选,应逐一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可采取行政领导班子与党总支(支部)联席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五、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一)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要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在企事业单位推行领导干部聘任制和任期制。

(二)提拔担任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和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在党委(党组)讨论通过后、下发任职通知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备案)前,应当进行公示。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内容、方式、范围、程序、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领导职务的,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方式、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一)要全面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切实减少和防止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要加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用人上的监督。党委(党组)要重点加强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用人观,提高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及时纠正不良行为。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同志及干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与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领导班子内部要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加强集体领导,防止个人专断、软弱涣散。要把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探索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增强主动监督的意识,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四)建立干部(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干部(人事)部门召集,干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可不定期召开。

(五)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干部(人事)部门应公布干部监督举报电话或设置举报信箱,认真对待举报线索,该立案的立案,该转办的转办。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为加强水利部直属系统的干部监督工作,在人事劳动教育司和互联网上分别设立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举报电话:

实施意见范文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推动解决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不足、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不强和消防警力严重缺乏等长期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问题,保障全县公共安全,根据《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141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机制

(一)建立消防议事协调机制。各街镇乡要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消防工作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主持、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总结部署辖区消防工作任务,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落实当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重大消防问题,制定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制定重大灾害事故联合行动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至少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带队检查一次消防安全、研究一次消防工作、解决一批消防问题,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立消防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各街镇乡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情况向县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县建设、公安、工商、文广、卫生、教委、安监、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时,对依法查处发现的火灾隐患移送或者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政府。

(三)建立消防工作考评、责任追究机制。各街镇乡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县督查室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全县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工作任务落实。各街镇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各街镇乡、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其它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消防工作职责。各街镇乡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认真研究、科学评估当地消防安全条件,把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当地消防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心消防、参与消防的积极性。

(二)坚持部门依法监管,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惩治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行业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共同把好消防安全监督关,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

(三)坚持单位全面负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建设领域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

(四)坚持群众积极参与,实现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县公安消防大队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形式,依法受理群众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要建立消防法律文书公众查阅制度,保障公民的消防知情权。要建立完善消防活动组织及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以街镇乡为主导,以村、居委为依托,驻县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消防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消防工作落实,实现全县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三、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新农村建设。一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县农办要会同公安消防大队针对我县农村特点,加强对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分类指导,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平安乡镇建设以及“文明村舍”、“五好家庭”评比的活动。二要加强农村火灾防控网络建设。结合全县街镇乡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明确各地安监机构消防安全职责,充分发挥乡镇安监员、计划生育宣传员、巡防员和治安协勤作用,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宣传,强化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统筹农村消防工作发展。三要加强消防规划源头控制。县建委要与县消防大队加强配合协作,将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村庄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农村水、电、路改造以及农舍改建工作,不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农村其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改善农村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推动城乡消防协调发展。

三、完善火灾防控体系

(一)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发展基础。一是加快城乡消防规划,建立“城市——建制镇(乡)——村社(组)”三级消防规划体系。各街镇乡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其内容应符合重庆市建制镇(乡)消防规划方面的规范要求,村社和集体应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二是加快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县政府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发展,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队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或配置。要按照规划建设供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等消防供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三是加快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消防部队基本建设任务,按照公安部关于“三基”工程建设要求,全面推动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夯实全县公安消防部队发展基础。按照《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3类19项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车辆,结合灾情特点增购必要的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配足配齐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逐步改善消防官兵执勤训练条件。紧紧依托公安“金盾工程”完善消防信息化设施,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满足实战需要。

(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一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二要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县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三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合格、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国土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手续。对建设领域违反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相关单位,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相应资格证。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一要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单位活动,将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宣传、文广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科技、司法、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站等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街镇乡要在村社(组)、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二要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要全面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教育,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干部,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等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三要积极宣传贯彻《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宣传计划和方案,确保宣传效果。

实施意见范文4

(一)深刻认识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明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重点

(二)主要任务。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文件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首位。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对国务院会议决定中需要本地区、本部门落实的事项,都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

三、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四)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促检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五)建立报告制度。国务院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六)建立通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将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七)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

四、不断改进督促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八)加强组织协调。要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最佳效能。要做好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探索和总结与党委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九)完善政府决策。督促检查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督促检查情况的研究,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反馈,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

(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自我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并注意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结合,研究在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发挥督促检查工作作用的方式。要发挥政府网站作用,及时公开有关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情况,适时适度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提高督查效率。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效率。要在政府专网和内网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

五、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意见范文5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县煤矿整合工作,解决煤矿企业和矿井“多、小、散、弱、差”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8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10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4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的通知》(**办发〔**〕1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发〔**〕11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煤炭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整顿关闭和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对煤矿企业依法开采的煤炭资源及其他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逐步形成煤炭企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煤矿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煤炭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思路

在县政府统一组织和指导下,以实施矿井煤炭资源整合促进煤矿企业资产整合,落实整顿关闭任务为主线,减少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以煤炭资源采矿权、煤矿企业资产所有权为纽带,实现企业的重组与并购;以资源科学配置、生产系统优化,提高办矿水平、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为手段,达到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企业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目的。整合工作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对煤炭资源、资产、资金、技术、管理、人力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将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井整合为“产量上规模、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管理上台阶”的新型煤炭企业和矿井。

三、基本原则

(一)全面统筹,安全发展。煤矿整合应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和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相结合;与工业、民用煤供应保障基地建设和全县小型煤矿开采极薄煤层的现实相结合;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煤矿整合应结合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合理制订整合规划和具体方案,并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三)以大并小,优化组合。煤矿整合应坚持以大并小、以强并弱、以优并差和规模开发的原则,以具有资金、管理、技术相对优势的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整合小型煤矿,促进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规模化开发,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明确标准,扎实推进。整合矿井必须经现场核实和方案论证,达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整合后的一个矿区(开采单元)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

(五)公开公正,接受监督。煤矿整合应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目标任务

(一)2008年末,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18户以内。

(二)2008年末,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26个以内(含2个预留矿井)。

五、整合方式

(一)企业资产整合。按照《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要求进行,需要调整的,按有关规定调整。

(二)矿井资源整合。对相邻矿井实行以煤炭资源为基础、开局调整为重点、生产系统优化为核心的重组,达到“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求。

六、整合标准

(一)企业整合标准。整合企业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万吨/年,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矿井整合标准。整合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4万吨/年,鼓励整合矿井做大做强,对整合后生产能力达到9万吨/年以上的矿井,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待遇。

七、整合范围

整合的范围为所有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矿井之间和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其重点是:

(一)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煤炭资源相邻的矿井。

(二)国有煤矿井田周边对国有大矿生产开发有影响的矿井。

(三)一个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矿井(生产系统),即“一矿多井、大矿小开”的矿井。

(四)小矿密集区内的矿井。

(五)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井。

(六)实际生产能力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

(七)采矿范围相邻,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

(八)其他具备整合条件,可以实施整合的矿井。

以下类型的矿井不纳入整合范围:

(一)凡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矿井。

(二)资源已经枯竭且周边无资源可增划的矿井。

(三)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重要风景名胜区、部级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矿井。

(四)已经纳入永久性关闭煤矿名单、且无资源可供重新规划利用的矿井。

八、工作安排

1.**年5月底前,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将本辖区煤矿整合初步方案报县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2.**年7月底前,完成全县煤矿整合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

3.2008年10月底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接受市政府检查验收。

九、政策措施

(一)继续推进小型煤矿企业整合。小型煤矿企业整合工作仍按照《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要求进行,并将两阶段的工作合并。整合煤矿工作继续享受《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限期整合,规范操作。各产煤镇乡要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经批准列入整合规划的矿井必须在**年10月以前进入开采设计、取得(变更)采矿许可证程序。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煤矿整合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整合矿井之间的兼并、重组应建立在平等协商、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协商不能达到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协调整合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三)整合期间证照办理暂行规定。整合期间,按有关规定,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予以暂延,整合完成后,按新的要求处理。

(四)小型煤矿分类处置规定。根据我县具体情况,以**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认定结果或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规模为准,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置小型煤矿。

1.具备与相邻矿井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实施资源整合。整合后只保留一套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4万吨/年。

2.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但资源储量较大或具备增扩资源条件的矿井,可实施改扩建。设计生产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

3.存在水害等重大安全生产威胁,能够通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使生产规模达到6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经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可以开采的,报经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后,可予以保留。

4.关闭矿井

(1)具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条件而拒不参加资源整合或改扩建的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

(2)凡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的矿井。

(3)其他应纳入关闭范围的矿井。

5.实事求是实施整合,防止弄虚作假。4万吨/年至6万吨/年的整合煤矿实际产量在投产的第二年必须达到核定能力,否则,将核减生产能力,并按实际产量予以处理。

6.加强煤矿整合期间的安全管理和监管。煤矿整合方案实施中,只允许整合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矿井,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新建或改造工程互不影响的区域组织生产,并制定组织、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煤矿整合期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和组织、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实施整合。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煤矿整合期间的监管、监察,组织定期、重点和专项监管、监察,严厉查处整合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合期间煤矿安全。

严防整合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特别要防止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突击生产、掠夺式生产,避免发生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

7.加强整合煤矿的环境保护工作。煤矿整合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8.创造条件,加快进度。县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电力、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原则要求,制定和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为整合煤矿提供积极的政策支持。对产煤镇乡上报的煤矿整合初步方案要认真审查并及时上报。

9.建立小型煤矿退出机制。不具备资源整合、改扩建和保留条件的小型煤矿,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关闭范围,组织实施关闭,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关闭原则,处理好资产、资源和人员转移问题。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成立大足县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廷剑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光德、县安监局局长龙飞、县国土房管局局长童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整合办),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尹建华兼任。办公室下设具体工作联络组,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整合的有关政策措施,检查、指导和督促各产煤镇乡煤矿整合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产煤镇乡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煤矿整合工作。

实施意见范文6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践“*”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工作。要把学校卫生工作切实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分解目标,落实到人,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要制定辖区的学校卫生工作年度规划,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要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将学校卫生工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规范学校卫生工作

(一)健康检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努力提高学生健康处方的发放率和覆盖率。要严格做好质量控制,提高体检质量。要掌握辖区学生的生长发育、体质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改进和干预措施。要建立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辖区学生健康状况的制度。

(二)常见病防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学生近视眼、龋齿、贫血、营养不良、肥胖、脊柱弯曲异常、肠道寄生虫等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采取以健康教育为先导、逐步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环境、检测与治疗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要掌握辖区学生常见病的患病情况和变化趋势,为制定防治计划和改进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学校要按照国家要求上报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调查卡。

(三)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学生的自*保健意识,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普通中小学应当把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按照国家要求切实上好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要达到100%;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要根据《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20*年)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意见》精神,做好预防性病、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工作。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卫生,针对当前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并创造条件在学校开设学生心理咨询室。针对当前*省学生身体素质出现下降的状况,积极倡导和鼓励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保证每天1小时的活动时间。

(四)学校环境卫生。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安全、安静、清洁、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学生的正常学习和身心健康十分重要。学校的教室、实验室、运动场(馆)、游泳池、宿舍、食堂、厕所、洗手间、浴室等设施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努力改善教室的采光、照明、通风条件,按照国家课桌椅卫生标准要求,配备适合学生身材的课桌椅,预防近视眼和脊柱弯曲异常等学生常见病的发生。要针对传染病流行的季节特点,搞好校园环境卫生。

(五)农村学校卫生工作。农村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难点。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农村学校卫生工作,将农村学校卫生工作作为整个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加大人、财、物力的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措施,争取在3至5年内,扭转农村学校卫生工作的落后局面。在农村校舍危房改造中,要将改水、改厕、改食堂、改宿舍列入改造范围。

三、重点做好传染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学生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要借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经验,建立学校卫生防疫工作长效机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疫病传播;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学生宿舍的卫生与通风条件。要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和传染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上报。学校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要按照国家要求上报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卡。

四、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系列之中,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监督检查机制,对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因措施不力导致学校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种用于学生常见病防治的药品,一律由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货,坚决杜绝从非正规渠道擅自进药,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加大投入

实施意见范文7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继续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步伐。??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河北实际出发,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实事求是,按照坚定性与渐进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务求实效。要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运作,强化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创新管理理念和审批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贯穿始终,完善决策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年的主要任务??

(一)抓好《河北省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830项)》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9号)公布了依法实施的830项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各部门要逐项对照,严格自查落实情况,对超出目录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逐项说明情况,凡属擅自设立的,要一律取消。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省政府公布和本级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自查自纠工作要在*年5月底前完成,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写出报告。省审改办将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目前省政府各部门行使的各类审批权进行再清理,逐项进行复查复审和评估论证。凡是国务院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公布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落实到位;对我省依据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项目,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新进行审核,提出继续保留或取消意见,特别是对原依据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项目,因未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已经超过了过渡期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予以取消;要依据精简、效能原则,努力再取消一批。省政府各部门要据此提出进一步削减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方案,于*年5月底前报省审改办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做好与国务院*年将公布取消项目的我省衔接取消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提出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报省审改办。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并公布取消。??

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省审改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部署。??

省审改办要编制我省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包括依据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事项除外)。??

(三)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权和审批权的规范和监督。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行行政许可权和审批权运行过程的动态公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我省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实行权力运行过程的动态公开。要确定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的行政审批项目,先期实现运行过程的动态公开,并逐步将其他行政审批项目纳入实行动态公开的范围。要按照流程图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如实记载权力行使过程各环节情况,建立运行记录。要运用系统化的思路、结构化的程序、现代化的技术,建立动态公开机制,及时将权力运行过程有关信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增强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的有效性。??

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要把电子政务建设和推行政务公开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广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批透明度。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控系统,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网上公开、网上监督。??

加强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是否存在规避行政许可规定的现象、取消项目是否落实、保留项目是否规范、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逐步建立对《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凡是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要依法作出处理。要对备案、核准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进行研究,严格加以规范,坚决制止和纠正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行为。今年下半年,有关部门要以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对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重点地加强备案审查,发现违反《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项目、增设许可条件和规定许可收费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认真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下发的《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冀纪〔2003〕14号)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申请人行为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做好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要善于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对取消审批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要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规范运作程序,加强市场监管;对取消审批后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企业经营自,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式,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取消审批后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要抓紧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取消审批后由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事项,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对取消审批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以及加大处罚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做好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移交和处理工作。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向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使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规范地承担起行政机关转出的部分职能。要对已经移交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管理的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和实施主体行使管理权情况进行检查。因没有相应机构而尚未移交出去的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省审改办。??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进一步落实7项一般制度和4项特别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听取申请人、利害人意见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7项一般制度;根据业务和行业特点,建立健全招标、拍卖的程序和规则,考试、考核的程序和规则,检验、检测、检疫的程序和规则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等4项特别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健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保障行政许可的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消除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利益动机,切实解决乱收费问题。??

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和审查论证机制。要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要研究建立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做好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与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的衔接,避免出现新的多头许可、重复许可。??

完善和规范企业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投资监管体系。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的有关要求,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完善和规范企业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投资监管体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搞好投资主管部门与土地、信贷、规划、环保、安全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管理环节上的衔接,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五)清理规范和培育发展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改变管理方式的37项行政审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对37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实行审批,并交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接政府转移事项、实行自律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办法,*年8月底前报省审改办。??

清理规范和培育发展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对会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等三类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开展提高能力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的试点工作;研究探索对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依法分类管理、完善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管理能力、改善服务环境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政府委托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办法。*年9月底前报省审改办。??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扎实推进。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和充实,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付志方任组长,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张绍廉和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王雪峰任副组长,省法制办、省国资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要及时调整充实力量,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要结合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策指导。??

(二)搞好协调配合。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省监察厅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要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审核、把关,并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论证;省政府法制办要积极配合,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相关配套措施;省财政厅负责对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和行政许可经费保障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对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开展加强行业自律试点工作,制定相关办法;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要从自身职能出发,积极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要加强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职能的修订和调整,使各项工作统一协调、整体推进。??

实施意见范文8

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谁收费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规范”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清理和汇总,其中,各设区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含县、市、区、扩权县)全部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初审;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按照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批权限,负责对全省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以及规范收费行为的措施,报送省政府。

(二)坚持全面清理、非报即停的原则。本次清理不仅包括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省物价部门的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年度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也包括年度项目目录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定的、具有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性质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对瞒报、漏报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视为取消。

(三)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收费政策和规范收费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对收费和基金项目进行逐项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凡年度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予以取消;年度项目目录内规定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征);已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予以停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重复设置的予以归并;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在清理项目的基础上,各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要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强化依法收费意识、建立合理收费机制、推进集中统一收费、监督收费行为、处理违规收费行为等方面,研究提出规范收费行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

(一)项目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设立依据、审批管理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执行收费和基金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情况。

(二)标准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审批管理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执行征收标准等情况。

(三)征缴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征收方式、解缴方式、预算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执收主体变更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等情况。

四、清理规范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收费和基金工作,按照清理项目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物价、民政等部门配合。具体分为以下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4月5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收的收费和基金进行认真清理。各级各部门对涉及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省政府各部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清理表一并送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扩权县(市)政府向所属设区市上报清理结果和清理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汇总市级各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扩权县(市)所报清理结果和清理表,并逐项提出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初审意见,形成专题报告和汇总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4月5日前报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5月15日)

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依规对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逐项进行审核,提出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提交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

(三)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6月10日)

省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对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以及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对决定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凡列入公告范围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四)完善制度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改革收费和基金征收方式,推进集中统一收缴;加快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执收行为的实时监控;建立健全规范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乱收费行为。

附件二

河北省清理规范

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外的,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的,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或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同一性质、重复设置或依托政府职能设置市场准入壁垒,造成多家交叉收费的收费项目,予以调整合并。

(三)收费单位违反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愿有偿原则,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予以纠正。

(四)按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偏高的,予以降低。

(五)对已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

一是带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是依托政府行政手段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三是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

四、组织领导

本次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在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级物价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民政、纠风等部门配合。

五、方法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4月10日)

各级政府各部门组织本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照清理范围和重点,对截止目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逐项进行清理,将清理结果和清理意见写出报告,并填写《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表》,报送同级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将清理结果和意见报各设区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设区市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含所辖县、扩权县)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汇总表及初审意见报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政府3月26日前完成,市级政府3月31日前完成。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清理结果和意见于4月10日前报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审核阶段(4月11日—5月15日)

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拟取消、降低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意见,报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审定。

(三)研究批准阶段(5月16日—6月10日)

拟取消、降低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告。

实施意见范文9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一创双建”为载体,积极倡导文明科学、健康有益、富有特色的农村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以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阵地,逐步形成社会风气正、文化氛围浓、群众身心顺的农村新面貌。

二、工作目标

1、创建省东海明珠工程。

2、创建县文化镇。

3、创建文化村(夏履桥村、莲中村、莲增村、莲西村、双叶村),通过今年的创建,使村村成为文化村。已创建成功的文化村,继续保持旺盛活力,不断丰富文化村内涵。

三、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㈠第一阶段:规划阶段(2月-4月)

1、镇政府根据各村意见、调查摸底后,确定创建对象,召开动员大会,提出创建意见,并上报县文化村创建办。

2、县文化村创建办对确定创建的村进行实地调研,按照标准提出创建要求,进行联系指导。

㈡第二阶段,创建阶段(4月-10月)

1、创建村对照标准,制订创建规划;已创建村制订活动计划。

2、各创建村按照创建规划,实施创建文化村工作。

3、已创建村按照活动计划,完善设施,开展活动。

4、镇创建办对文化村工作实施督促、检查、帮助,并适时邀请县创建办进行指导。

㈢第三阶段:考核阶段(11月-12月)

1、11月底前,镇创建办以书面形式向县创建办提出要求考核的申请材料,各村做好验收准备。迎接县文化村创建办考核、验收。

2、镇双建办对去年创建的村进行考核复评。

四、工作要求

㈠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创建文化村工作是建设文化大县的基础,是以先进文化占领和主导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农民素质、发扬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稳定的有效载体。各村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文化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明确分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㈡要抓住重点,树立信心。

创建文化村,设施建设是基础、是关键,开展活动是载体、是生命。因此,创建村一定要抓住设施建设和文化活动这两个重点,树立信心,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长远,精心规划,及早实施。

㈢要上下联动,注重实效。

镇创建办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尽力做好组织实施、业务指导、集中交流、活动辅导等工作,对去年已创建的村要巩固阵地,提升档次,继续开展活动,创出新的成绩。镇创建办要全力支持创建村开展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县创建办联系,争取支持;宣传部门要配合创建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氛围,引导群众参与支持;工青妇组织也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上下齐心,镇村联动的工作局面。

五、奖惩措施

1、把创建纳入镇对驻村指导员、村干部的岗位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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