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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细则集锦9篇

时间:2022-08-14 23:19:38

居住证积分细则

居住证积分细则范文1

20xx年最新昆山积分查询入户细则满足3个条件可攒积分落户

不久,外来人口攒积分就可以在江苏的城市落户。

规划提出,推进符合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在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300万以上大城市中心城区建立以居住证为基础,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和城镇社会保险参加年限为基准的积分制落户政策,此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可设置参与城镇社会保险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年。

此前现代快报曾报道过,在户籍制度改革上,在江苏尚属首创的张家港积分落户的做法,今后将在全省推广。此次出台的规划便明确了积分落户的政策,给出了三个条件,即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和城镇社会保险参加年限为基准。

20xx年最新昆山积分查询入户细则解读一昨天,省政府举行新闻会,省委、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对规划进行了解读。李云峰介绍说,江苏现有进城务工半年以上人员约1000万,其中本省约600万、外省约400万,这部分人实际上基本未能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因此,规划提出要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有能力、有意愿、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使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能够享受相应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关键词居住证

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全省一证通

今年底之前,江苏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与外省不同,这张证在全省可以一证通。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张兰青说。

今年,《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要求各地对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并享受相关就业、购房等社会保障待遇和服务。据初步统计,江苏目前有1700多万流动人口。此前,苏州已试点发放了1000多万张居住证。其他各市制证条件也已经具备。张兰青说。据了解,无锡、南京等地的居住证有望今年上半年发放。此外,张兰青透露,省公安厅在调研的基础上,不久还将推出一系列便民政策,比如在校大学生户口的迁移,直系亲属之间互相投靠的户口迁移等。比如,今后在校大学生的户口有望随时迁移,目前是入学时迁到学校,毕业后迁走。

20xx年最新昆山积分查询入户细则解读二规划提出,推行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挂钩,实现户籍人口以户口登记证明为准、外来人口以居住证为准,享受各类公共服务。

省辖市范围内本地居民可户口通迁

规划提出,全面实行省辖市范围内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

张兰青介绍,根据国家户籍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江苏结合实际出台了一些措施。比如,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建制镇的落户条件。根据国务院要求,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落户,而在江苏,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就可落户。主要考虑到苏中、苏北,甚至苏南的一些中小城市,城镇人口量比较小,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潜力比较大,因此出台了这一规定。

据悉,目前,苏州、无锡的居民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今后,省内其他城市也将逐步推开。此前,南京、常州出台了户籍改革措施,其中就提到户口通迁,像南京提出20xx年开始实行本市范围内户口通迁。张兰青说。

20xx年最新昆山积分查询入户细则解读三有市民询问,长期租住的房子算不算合法稳定的住所?对此,张兰青解释说,不算,必须是自己的产权房,或者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或者廉租房,因为租房存在不稳定性,房东随时可以不出租。

本市范围内户口可以迁移了,那么今后省内的户口可不可以随便迁移?现在做不到。张兰青表示,其实对于特大城市的人口还是控制的,中小城市是放开的,中等城市推行居住证制度。

昆山市积分入学可查询下周一至周五,参加积分入学申请的新市民可进行积分查询,若有异议,可向相关窗口或部门进行核分。

居住证积分细则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州城镇规划区内个人住宅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和建设个人住宅。并按规定的顺序料理建房审批手续。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经依法审批并公布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所确定规划控制范围。

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镇。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宅是指村民或居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

第三条各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

应按各自的职责,城管、公安、林业、交通、环保、水利、农业、经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同做好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应严格控制个人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个人住宅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规划管理。规划区内划定建成区、发展控制区、郊区,实行分区域管理个人住宅建设。

并公布实施,建成区、发展控制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城镇发展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州城市的建成区、发展控制区、郊区的范围须经州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第七条城镇建成区以及控制发展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单家独院式个人住宅。积极推行以单元楼式住宅为主,统建联建式个人住宅为辅的住宅小区(居民安排小区和农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城镇建成区及发展控制区范围内。对个人住宅实施规划管理:

一)危旧房改造

需要改建、扩建以及属危旧房需拆旧建新的应严格依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详细规划已公布实施区域内的个人住宅。由各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县市规划委员审查通过后审批。对不符合详细规划要求的个人住宅,不得批准建设,由政府分期分批组织迁出,原有宅基地由政府统一收储,其住户可按相关政策通过弥补或者在住宅小区内统一集中安顿。

一律不得批准改建、扩建。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度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属D级危房的可由政府在住宅小区内集中统一安顿;或优先安排居住廉租房进行安置,详细规划未公布实施区域的个人住宅。待详细规划公布实施后,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置;若安排无法落实且近期内详细规划无法公布实施,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原址建设一层过渡房。

二)拆迁还建

应根据详细规划的要求,因乡村市政建设、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而产生的拆迁安排户。由拆迁安排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定拆迁方案,报政府批准后,规划建设居(村)民拆迁安排小区进行集中统一安顿。详细规划未公布实施的区域原则上不得进行拆迁户的安顿。

由建设业主在开发项目中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拆迁安顿,城镇规划区内由市场主导的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等产生的拆迁户。不再另行批准拆迁还建用地计划。

三)农民建房

提倡在农民住宅小区(村民居住点)内建设单元楼式住宅和统建联建式个人住宅。对于需要改建、扩建和属危旧房拆旧建新的依照危旧房改造方法实行。禁止农民在建成区及发展控制区内新增宅基地建设单家独院式个人住宅。对于确需建房且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应在农民住宅小区内进行宅基地的安顿。

四)企业改制量化给职工的土地

由政府负责收储,企业改制量化给职工的土地。其居住用房由政府依照政策采取安排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对不具备收储条件且符合详细规划要求的应严格依照详细规划,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县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批准建设。

严格控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第八条城镇郊区。应按照“三个原则”能靠山的不占田、能集中的不分散、能建特色民居的不建一般结构房)要求规划建设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对村民点的规划建设暂时无法落实的确属危房改造或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应严格依照农民建房的用地规范和规划要求建设。

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第九条凡涉及城市“四线”规划控制区域的个人住宅。原有个人住宅的规划管理依照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住宅的审批

第十条城镇居(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本细则第七、八条要求的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1经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

2现有住房居住面积低于最低居住规范面积。居住确有困难的最低居住面积规范: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45平方米;村民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60平方米)

3系该村在册常驻人口。

4符合分户批地条件。

5外来人口。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不得申请个人住宅建设:下列情况。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或已经逾越最低居住规范面积;

3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规范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4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的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5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

6相邻权、毗邻权有纠纷且无法协调解决的

7已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8不符合农民住宅小区、居民安排小区、村民点详细规划的

第十一条城镇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必需依法取得和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越140平方米,农民住宅小区安顿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越120平方米,单元式住宅每套按120平方米控制,其他规划控制指标必需严格依照已公布实施的详细规划执行。

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安排小区、拆迁还建小区及村民点的规划建设。

需对原有个人住宅进行改建、扩建和拆旧建新的其规划控制指标依照该片区公布实施详细规划要求执行。城镇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村)民。

第十二条个人住宅建设的审批顺序

一)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审批顺序

1符合个人住宅建设条件的农民持相关资料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组织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申请理由、原有住房情况、申请建房位置、使用面积、建筑规模等,农民住宅小区内建房的还需公示小区总规划平面图。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有举报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实的一经查实,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经审查及公示通过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2建房申请人持村(居)委会意见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建设初步审查意见。

3建房申请人持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意见及有关资料向其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房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料理土地使用手续。

5建房申请人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6建房申请人在施工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7房屋竣工后。作为料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之一。

二)城镇规划区内符合个人住宅建设条件的城镇居民、拆迁户。

第四章个人住宅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城镇规划区的居民(拆迁户)安排小区和农民住宅小区(村民点)必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建设道路、管线、绿化、给排水、环卫等设施。

第十四条居民(拆迁户)安排小区和农民住宅小区(村民点)选址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居)委会进行实地勘测。按顺序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由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州乡村规划区内居民(拆迁户)安排小区和农民住宅小区(村民点)选址方案。报州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

第十五条居民(拆迁户)安排小区和农民住宅小区(村民点)选址确定后。农民住宅小区(村民点)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主体,拆迁还建小区以拆迁组织机构为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规划、住房和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需严格依照规划要求同意建筑风格。并推行坡屋面,鼓励建设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建筑。

第十七条农民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

1农民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投资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2农民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投资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向建房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料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农民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投资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4农民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投资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使用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资料和建筑构件。

居住证积分细则范文3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兴安街道、新安街道、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的辖区。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房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物价局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定价。市房管中心负责将销售房源、对象、价格、时间、程序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分配工作。

第四条市区居民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为市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在市区内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已婚职工,不受户口条件限制,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也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申请对象条件认定。

(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按分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六条市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所在居委会或单位出具无房证明,市房管中心组织统一查档审核。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市属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提供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街区属企业由所在企业审核盖章后报企业所在街办、管委会审核盖章。

第七条按照居委会-街办-市房管中心三级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

(一)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天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在5天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中心住房保障科。

(三)市房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查询房产档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人的低保情况进行核实,并反馈市房管中心。

(五)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中心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申请家庭发放《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有效期两年,以下简称资格证),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信息库。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电脑摇号方式进行。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时,按照与本批次房源数量1:1.2的比例,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第九条申请家庭根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在选房现场当场公布。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市房管中心应当将选房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及家庭成员等。

第十条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网签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市房管中心各一份,并按合同约定缴纳首付款,办理贷款手续。该买卖合同应约定条款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一条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销售备案手续时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发放房产证时应在房产证附记栏内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对购房家庭成员进行权利限制。

第十二条对按顺序选房后剩余和未按规定期限签订购房合同的房源,由市房管中心再次进行摇号分配。

第十三条在资格证有效期内,轮候家庭购买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可直接到市房管中心报名,并提报新的无房证明;资格证有效期满的,需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自经济适用住房交房第3个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已领取资格证、放弃选房或已领取准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以及缴纳购房款的家庭,视同放弃本批次购买资格,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明确标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加强社会监督,由市房管中心聘请纪委、法院、检察院、审计、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对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在市房管中心住房保障科设立举报电话。

居住证积分细则范文4

海南省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人口到本省城乡;本省常住人口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本省常住人口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到其他市、县、自治县;本市、县、自治县常住人口离开本乡(镇)到市区、县城居住的,均为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

第三条 居住或拟居住一个月以上有生育能力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公安、工商、劳动、民政、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验婚姻与计划生育证明;

(五)记录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六)《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为育龄妇女出具婚姻与计划生育证明;

(四)《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适用本细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本省常住户口的按本细则领取海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无本省常住户口的必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 申领婚育证由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县、自治县、市辖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婚育证及其申请表的格式由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婚育证的使用、变更和取消:

(一)婚育证为常住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或婚姻状况证明;

(二)凭婚育证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三)持证人在婚育证的有效期内,每年春节前后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年度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情况审查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证作废;

(四)持证人原为未婚人员现已结婚的,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按本细则规定办理新证;

(五)婚育证如果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不得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要因人制宜,落实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子女以上(少数民族农村人口已生育三个子女以上)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落实补救措施。

有特殊情况不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不宜采取绝育措施的,经现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的节育措施。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生育,由夫妻双方申请,经用工单位(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依照当地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计划生育。

第十四条 适用于本细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申请暂住证之前,须到现居住地市、县、自治县、市辖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婚育证或计划生育证明,经审查符合《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出具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以下简称查验证明书)。无查验证明书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证。查验证明书的格式由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雇主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出租业主应承担住宿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发现住宿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应及时向驻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住宿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由夫妻申请,凭用工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证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常住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优待。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支付,由夫妻双方用工单位、雇主各发给一半;一方是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雇主全部发给;双方是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由夫妻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常住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优待依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或雇主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负担;无用工单位或雇主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由有关部门辞退或吊销营业执照、注销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从怀孕之月起,每月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并限期落实补救措施。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款如数退还;造成计划外生育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流动人口为本省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计划外生育后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雇主招用和房屋出租业主容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计划外生育的,对用工单位、雇主、房屋出租业主按计划外生育一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出具、骗取或伪造、涂改、出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处罚的执罚部门,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的影响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居住证积分细则范文5

关键词:住房建设规划;城市规划;衔接机制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37号文件提出了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具体包括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年限、规划内容、公布时间、审批方式、主管部门责任等方面内容,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37号文件赋予了住房建设规划内容的法定地位,即住房建设目标要纳入到当地“十一五”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

从住房政策演变的角度看,住房政策的具体落实由原来中央调控管理的具有较强计划性的“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转为地方调控管理的具有较强市场性的“住房建设规划”,这标志着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在逐步系统、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住房建设规划的现实意义(1)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住房、教育、医疗“新三座大山”之首;(2)住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住房问题涉及到土地供给、金融信贷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住房政策无法落实,土地、信贷等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就无法发挥作用;(3)住房建设规划是体现住房政策的重要手段。

2.城市规划及衔接手段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15~20年)的全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空间上的局部实施,一般是城市中的某片地块(新区或中心区等);近期建设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时序上的局部实施,通常是5年内的阶段实施内容。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相互衔接逐步深入、细化,将城市空间布局推向实施。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尽管都是以用地为对象,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规模、比例和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建设强度,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在于用地的项目实施计划。各类型的重点不同就决定了三者之间的衔接机制可能存在隐患。与此成为鲜明对照的是,各个部门的专项规划实际上不只是对应于城市规划的某个阶段或某个类型,而往往是贯穿城市规划的各阶段、各类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一些重要的专项规划来将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中的专项内容自上而下地衔接起来。住房建设规划有助于推动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在居住用地与住房建设方面规划内容的衔接与落实。

3.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各类型的衔接方法

3.1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上的衔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包括:“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这与住房建设规划中三类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总量、居住用地供应总量、城市旧区改造等几方面密切相关,尤其是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中“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是二者衔接的重点。城市总体规划作为较长一段时间内(15年~20年)的综合性规划,必然跨越3版~4版住房建设规划,因此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预见到未来城市发展中的住房需求,确定各类居住用地较为合理的建设标准和空间布局,为住房建设规划的滚动修编提供明确连贯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的空间布局。因此,城市总体规划与住房建设规划在建设目标上应充分衔接。

3.2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的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要求。37号文件要求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中“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就对侧重于指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通过规定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面积净密度等强制性指标,保证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各类套型(特别是中小套型)住房的数量和建设标准,推动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住房建设非常重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房屋建设面积总量的指标,将其作为我国住房建设发展水平的衡量标准,而这些总量指标实际上却无法反映住房套数这个反映社会总体居住水平的实际情况。作为37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建设部建住房[2006]165号文件指出“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确定了各类住房的建设标准和空间分布以后,在具体指标上与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衔接落实。

3.3近期建设规划———时序上的衔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指出,近期建设规划要“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在编制中我们通常设立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与“十一五”规划对接。住房建设规划在纳入“十一五”规划后,其内容将与“十一五”规划的内容一起,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予以落实,因此住房建设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的衔接重点在于建设时序的安排,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在近期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4.结语

目前我国各类住房建设(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都是通过房地产市场来进行,建设用地也都是通过招拍挂的市场途径来出让,37号文件推出之后,对各地房地产市场影响较大,有的地方出现了普通商品住房居住用地流拍的情况,这就很难保证住房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因此,各地方城市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税收等市场经济杠杆,来调动房地产市场开发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积极性。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出发点是通过提供各种类型的住房,特别是政策性住房,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城市规划领域在规划编制中应积极衔接,保证各类住房特别是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不再“居者忧其屋”,而是“居者有其屋”,再逐步过渡到“居者优其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37号).

[3]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居住证积分细则范文6

关键词:小公寓;建筑功能;空间设计;研究

受城市住房紧张的影响,现代建筑形式越来越偏向于小户型设计,既节约了建筑占地面积,又充分满足了居住者的空间居住需求,促进了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小公寓建筑功能空间设计需要注意多方面的问题,如公共空间设计、家务空间设计、死私人空间设计等等。下面对这些小户型空间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详细分析。

一、公共空间设计

尽管小公寓建筑面积较小,但内部结构仍然是“五脏俱全”。公共空间属小公寓内部空间结构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按照功能作用来分,小公寓建筑公共空间可包括三个部分,即起居室、餐厅和多功能空间。不同空间部分的功能作用不同,空间设计方式也就不同。

1、起居室设计

起居室的作用在于接待访客,属于会客空间。一般情况下,起居室空间设计尺寸要坚持合理原则,由稳定空间和活动空间来共同决定。这里的稳定空间是指在起居室内茶几、沙发等固定家具所占据的空间面积,活动空间则表示人在起居室内开展自由活动所需要占用的面积。小公寓建筑中,起居室应该属于主体空间,因为它与其他各个房间相互连接,性质上属于小公寓内部的开放空间。起居室设计一定要注意采光和通风,合理选择建筑朝向。在设计高度上,起居室的设计高度要比其他房间高,以此突出它的主体地位。

2、餐厅设计

小公寓中的餐厅空间和起居室空间相通相连,之所以这样设计的原因在于,餐厅和起居室相连接以后可有效扩大公寓室内使用面积,更加利于空间功能的转换。国内当前的小公寓建筑在设计时多采用餐客一体或餐厨一体两种方式作为餐厅空间设计形式。餐厨一体设计方式更利于突出个性化,并且能起到一定的美观效果,营造出良好的用餐分。餐厨一体设计原理在于将厨房和餐厅进行组成一个整体空间,但这种设计形式并不会影响到餐厅空间结构的完整性,也不会破坏餐厅的独立性。

3、多功能空间设计

多功能空间在设计时并不需要设置过多的面积,也不要求朝向,只需满足直接采光和通风条件即可。多功能空间的设计高度与普通卧室高度要一致,设计位置与设计开放程度可根据个人喜好来确定。小公寓多功能空间设计的原则与要求并不高,只要确保不会对其他空间结构产生影响即可。

二、家务空间设计

1、厨房设计

一般来说,小公寓空间设计对厨房的要求都比较高,原因在于厨房承担着居住者的饮食,需要配置的操作工具很多,设计时必须控制好厨房的采光与通风,要求设计形式必须满足流线形作业需求。要综合考虑采光和通风对厨房的影响,尽量缩小厨房的设计面积,为起居室或其他房间腾出使用空间。

2、卫生间的设计

卫生间是小公寓空间设计中的重点,同时也是小公寓空间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果只从设计面积上来考虑卫生间结构设计方法,在设计时只需设置一个卫生间,因为小公寓属于小户型建筑,内部居住的人数并不多,一个公共卫生间足够。加之只设置一个卫生间能有效增大公寓室内使用面积,给居住者带来更多的方便。由于卫生间是整个公寓内最潮湿的房间,因此其对通风的要求较高,一般在设计中应首先考虑自然通风采光以节省能,否则就应加装通风设施,以保证卫生间的通风需求。

三、私人行为空间

1、主卧室设计

主卧室的面积标准在我国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不应小于10m2。卧室空间的规模也是由稳定空间和活动空间决定。在卧室的稳定空间中,睡床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其他家具应尺度适宜,并布置合理。活动空间应有宜人的尺度,保证双人活动互不干扰。主卧室还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保持较高的生理卫生环境,进深不宜太大。尽量选择日照充足的朝向,注意窗口的位置最好使光线从垂直于使用者就寝的方向进入。

2、次卧室设计

次卧室的概念是相对主卧室而言的。居住者常为家庭中的子女或者临时居住的亲属、来访的客人等。功能和主卧室基本相同,各项指标要求低于主卧室。对于核心家庭来说,幼儿的卧室需要考虑其玩耍及储藏玩具等区域,并考虑和主卧室的联系。随着子女的成长需要进一步考虑其学习等因素,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在卧室中加人学习空间。

3、储藏空间的设计

储藏空间对于小公寓式住宅这样一种室内面积较小的建筑结构,是具有很大使用价值的。可以方便用户将暂时不用的物品放置在储藏室或储藏柜,就可以使外部空间看起了更为简洁舒适。储藏空间对于通风采光的要求不高,但必须要干燥清洁。在设计中应当充分利用角落里的空间,或上部空间,来增大储藏空间面积。

四、内外交通空间

1、门厅设计

门厅的基本功能是起过渡、缓冲作用也是人们出入家门时换鞋、更衣、整装待发和存放鞋帽、雨具等的场所。小公寓不适宜单独设置门厅,可考虑与其他空间相融合,比如作为起居室的延伸或适当扩大面积作为用餐空间等。

2、过道、走廊设计

过道、走廊是户内的主要交通联系部分。根据住宅平面的设计,它有两种形式,一种过道、走廊是独立的,另一种过道、走廊与其他空间结合设置。独立设置的时候宽度一般不能低于lm,便于般运家具。但在多数情况下住宅内的过道、走廊会与其他空间结合设置,增加住宅内空间转化的灵活性。

3、阳台设计

阳台是住宅内唯一与自然沟通的场所,按照功能可分为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生活阳台是供生活起居使用的,一般位于起居室和卧室的外部。服务阳台是为居住的杂务活动服务的,一般位于厨房的外部。

五、实例分析

在某小区住宅是三期工程中,为了增大住宅户数,预期将三期工程设计为小公寓式住宅。为了满足住户的需求,设计人员在对建筑功能空间的设计中,融入了幸福理念,以期用最舒适实用的格局来提高公寓的功能性。设计中充分考虑了对建筑各种不同的功能空间需求的设计,合理布置规划,最大程度的利用了室内空间,并通过灵活分配,使小公寓的可变空间大大增多,取得了良好的设计效果,受到了用户的一致好评。

由此可以看出,在小公寓式住宅的设计中,必须要以实用、舒适为基本原则,在满足主要建筑功能空间需求的前提下,灵活设计,最大程度的利用室内空间,增大有效利用面积,提高用户的生活质量水平。

六、结束语

本文对小公寓住宅建筑的空间设计方法作了详细探析,指出小公寓空间设计要做好公共空间、家务空间、所功能空间以及内外交通空间个部分的设计,并保证设计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切实发挥出小公寓建筑的实用功能,为居住者提供居住方便。

参考文献

[1] 温怡. 多层住宅套层方案设计[J]. 科技资讯. 2010(15)

[2] 王超. 住宅室内空间环境的创新设计研究[J]. 中国科技信息. 2006(14)

居住证积分细则范文7

【关键词】现代住宅建筑设计要点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与生活方式在不断更新与变化,对住宅总体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从而已不再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居住概念,住宅也随之在环境、外观、内部格局、材料的选择及设计理念等方面呈现出新的设计趋势。

一、现代住宅建筑设计的影响因素

1、住宅设计要考虑市场需求的多样性

当前住宅供需体制已从福利分配转向商品行为。商品住宅应对经济收入、结构类型、生活模式、职业、文化层次、社会地位不同的家庭提供相应面积、设施、装修标准以及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的住宅套型。同时还应考虑因生活习俗和气候条件的差异,提供多样的户型组合以供市场选择。

2、住宅设计要考虑居住功能的适用性

适用是住宅的根本要求,住宅性能应能适合居住者的需求和其形体功能学的需要。在实际设计中,作为设计师首先要从使用功能出发,根据居住生活的性质对住宅内部功能进行分区,起居厅、餐厅、厨房形成公共活动区;而卧室与卫生间形成私用活动区,公用区靠近入口,私用区设在住宅内部,公私、动静分区明确,使用顺当。其次,房间的面积和尺度要适当,避免住宅套型仅仅是小面积平面布置的简单扩大成为大而不当的住宅的现象。对于市场需要的大面积套型,不仅是各房间面积的适度扩大,而应是增加不同功能的空间数量,如设置学习室、独立餐厅、多个卫生间、工人用房、家务间、可入贮藏间等,从而使住宅套型与现代生活方式相适应。再次,住宅内部各房间的布置和相互联系要恰当。只有合理的房间布局与配置,才能使家居舒适。

3、住宅设计要考虑室内空间的可改性

家庭规模和结构是变化的,因此住宅具有可改性是客观的需要,也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改性首先应该提供一个大的空间,这样就需要合理的结构体系来保证。常采用的有大柱网的框架结构,大开间的剪力墙结构,其次应有可拆装的分隔体和可灵活布置的设备系统,如此形成一个完整的可改体系。厨房、卫生间是设备众多和管线集中的地方,可采用管束和设备管道墙,使之能达到灵活性和可改性的要求。

4、住宅设计要考虑家居科技的智能性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住宅建设水平,提高了住宅功能质量,也满足了居民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住宅技术的科学性反映在推广应用“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并不断配套完善;小区管理形成智能化系统,以适应现代居住生活的需求。在推进智能化技术时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密切与开发项目的经济性接轨,达到实用、先进、经济、综合的效果。

5、住宅设计要考虑环境景观的均好性

环境均好性是住房商品化的特征,市场需要每套住房都能获得良好的环境效果。首先要强调住区环境资源的均好与共享,对于基地上清澈的水景、层叠的树景等在规划设计时要尽可能让所有住户均匀享受这些优美的自然资源环境,当处于不能均享的限制条件下,则应做出弥补的措施,创造人工景观环境,使住户在自然资源环境有所失的情况下,在人工景观环境方面能有所得。其次,要强调的是居住物理环境的均好,使每个家庭都能获得良好的日照、采光、通风、隔声和朝向,在规划时要保证有效的日照间距,引导夏季主导风向的流通和冬季主导风向的阻挡,隔绝外来噪声的干扰以及创造具有温馨、朴素和亲切的视觉环境。

6、住宅设计要考虑建筑风格的地方性

建筑风格是功能与艺术相结合的成果,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文化传统、居民习俗、地理、气象等因素。居住空间的风格应采用延续历史文脉的多元化建筑形式,以围合的组群构成多种邻里形成的空间,追求建筑环境的相对整体性及其与自然的有机结合。建筑网络应寻找当地建筑文化的内涵,吸取合理的建筑装饰节点符号与色彩,创造出具有时代精神、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住宅建筑风格。

二、现代住宅建筑设计的要点

1、功能分析是住宅设计之基础

任何建筑设计都必须从建筑功能入手,住宅设计也不例外。建筑立面造型再花哨如果平面竖向功能分析未做好也是一个失败的设计。其中在各个功能用房中,起居厅的设计尤为重要。首先在现代住宅设计中起居厅是家庭的核心部位,起居厅也是家庭中的娱乐,接待客人、家庭团聚等的活动中心,所以起居厅的面积在户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较大。起居厅还起到联系各功能用房引导交通的作用。在起居厅设计中要考虑到“ 动静分离”,要尽量使起居厅靠近户门便于出入从而使寝室等其它用房免受干扰。起居室的细部设计也决定着它的使用功能的优劣:比如在户型允许的条件下在入户门到起居厅处适当位置设置玄关还是非常“人性化”的。这使得进入起居厅不显得突兀,增强了起居厅的私密性,提高了起居厅的档次。同时可以在玄关处大做文章,比如按照人的生活习惯设置鞋柜衣架。起居厅一般是开敞式的,它是联系寝室、餐厅、卫生间的交通空间,所以在起居厅的设计当中也应注意尽量减少门洞设置,应保证至少有两面墙是完整的以便于放置电视柜和摆放沙发。起居室的采光、通风、日照也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多年的设计经验,人们还是比较喜欢南向的起居厅,白天在起居厅的时间相对较长,南向居室充足的阳光更加适合绿色植物的生长,极大地愉悦人们的心情。

在大户型或者独立式住宅设计中,起居厅的设计更是丰富多彩,成为户型设计的亮点。比如起居厅地面错台处理,起居室上空做挑空处理,这使得起居厅空间更加敞亮气派。当然错层设计也不能生搬硬套盲目滥用。比如在地震区做错层、挑空设计都不利于抗震,应避免或减少。中小面积户型也不应设错台,由于错台设计中的台阶把面积人为的分隔开,使得房间面积更加局促。

厨房设计也是现代住宅设计的重点。厨卫的设计也是最能体现设计深度的地方。由于厨卫的管线比较多,管线布置的协调、规整决定了厨卫的实用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及生活节奏的加快,现代人厨房增添了各种烹饪电器设备、自来水净化设备,厨房设计中要考虑足够的储藏空间,这就使得厨房的设计更加细致使用面积要尽量宽敞便于操作。厨房洗菜盆操作台的布置要考虑人的操作习惯。要考虑成品烟道,要有足够的厨房电器插座以满足使用要求,燃气管道和上下水管道的布置位置要仔细推敲,即要美观又要符合规范。综上所述就势必要求厨房的使用面积不能太小。

卫生间的设计首先要考虑私密性,因而卫生间门的位置不宜正对入口或直接对起居厅开门,向起居厅开门不仅使用者感到不便而且会把卫生间的气味带到厅中,从而影响厅中的环境气氛。卫生间的位置尽量紧邻厨房摆放以便于上下水管道集中布置美观大方,而且还方便于厨房净水设备的循环水重复利用,从而大大地节约了水资源。卫生间对外窗台以1200~1500为宜,这样使大便器浴盆的摆放更加自由。由于太阳能上下水管道集中统一安装在卫生间PVC立管中,节省空间美观整齐,紧临厨房使洗菜盆的太阳能热水线路不至于太长,使用起来更加方便。卫生间的干湿分离也很重要,面积较大狭长的卫生间在中间位置设置玻璃推拉门,将洗脸、便溺、盆浴分开,特别是使洗衣机的放置位置远离浴室,增强了电气使用的安全性。

2、精心的细部设计

细部设计不仅包括室内也包括室外。如功能房室外设空调板,外墙统一设置予留空调管线予留孔、保温层封口,以防破坏外墙保温层导致外墙保温性能降低。室内的细部设计与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因此每一个细部都应根据人体尺度,舒适度及使用要求进行设计。如在平面设计时应考虑好家具的布置,电器插座位置也应以家具的布置为基础,各功能用房方式外结构的梁柱布置不应影响房间的使用和观感。门窗的五金构件和细部构造应满足防火、隔音、防水、防盗、保温、隔热等要求。同时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应考虑室外无障碍设计,如入口设坡道加扶手,台街设夜间照明地灯,台阶设夜光条等。

3、设计中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成果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住宅建设水平,提高了住宅功能质量,满足了现代人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住宅技术的科学性反应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并不断完善推广,它包括承重结构体系、围护结构统系统,分隔结构系统,厨卫设备系统,门窗系统等都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及产品。比如护墙的保温节能设计,大大节约了能源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小区管理地智能化系统,好的室外景观设计,统一智能的小区车辆管理,根据最新的绿色生态设计原则进行设计,积极采用绿色生态技术,如利用太阳能技术。节能技术。污水处理和水循环利用系统等,创造名符其实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

参考文献:

居住证积分细则范文8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及居住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建设部的调查,全国目前有85%左右的新搬住房居民对住宅重新内装修。当前,居民在住宅装修中由于对住宅装修缺乏正确的认识,不了解住宅建筑各组成部分的性能,而在住宅内部随意进行改造装修。这种随意性经常导致住宅的安全性能下降,轻者使住户的正常使用受到影响,重者(如遇到地震、火灾等)将会对整幢楼房住户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因此必须引起重视。

一、家居装修中的安全隐患

我国现有住宅建筑结构形式以砖混结构为主,结构中的粘土砖墙、钢筋混凝土楼板、圈梁、构造柱等构件共同承受着楼面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因此,任意加大这些构件所承受的荷载和破坏其整体性,都会大大降低建筑结构的承重能力和抗震能力。住宅装修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结构隐患及消防隐患。

1、对墙体的破坏砖混结构

住宅中的墙体主要承受住宅的水平与竖向荷载。然而一些居民为了满足审美、舒适等个人的需要,打掉部分墙体,在承重墙体上开凿较大的洞口,或在分隔墙体上悬挂较重的物体,导致墙体裂缝。

2、在悬挑阳台上安装阳台封闭窗,把贮藏柜、煤气灶(罐)、水池等重物移到阳台上

为了解决排水问题在阳台板上凿孔穿管。甚至在凿孔时将阳台板内的钢筋凿断。凿板时的强烈振动使阳台表面的混凝土或水泥砂浆保护层开裂,严重者导致阳台倾覆。

3、随意增加楼面使用荷载

目前,住宅装修中常用的铺地材料有瓷质或陶土铺地砖,塑料类铺地材料,拼花木质地板。后两种铺地材料对住宅楼板的安全使用影响不大,而前一种铺地材料要保证与楼面的牢固粘结,就必须对原面层进行处理。一般凿毛面层后铺设15mm左右的水泥砂浆再铺地板砖,使楼地面厚度比原来增加了30mm~40mm.如果采用密实度更高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材料厚度还要增加。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2002)规定:住宅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为1.5kN/m2,而地砖、大理石和花岗石仅面层荷载就达0.2~0.7kN/m2,已达原荷载标准值的13%~46.7%,再加上楼面废料不及时清运和铺地材料随意堆放,使施工期间的楼面荷载大大超过1.5kN/m2.如果楼下住户同时在楼板下加设吊顶或其它装饰物,楼板所承受的单位面积荷载将更大,所产生的隐患也是显而易见的。

4、消防隐患

住宅装修由于缺乏严格而统一的管理,装修设计及施工往往不按消防法规进行操作。装修材料大都选用未作防火处理的易燃物品,而家用电器的增加无形之中又增加了这一不安全因素。根据消防部门的资料,很多住宅火灾的起因是住宅电气设计、安装的电器线路配电装置不能适应住户生活用电急剧增长的要求,导致配电装置或家用电气超负荷而引起的火灾,特别是高层住宅或住户自己改造的用电线路火灾隐患更为严重。

上述种种破坏性装修,有的已造成危害,有的则埋下了难以估量的潜在危险。同时装修产生的噪声和振动以及尘土和建筑垃圾又给生活居住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随着家居装修市场的不断扩展,如何消除装修中的安全隐患,提高家居装修工程质量,已成为目前建筑装饰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提高家居装修质量,首先必须提高家庭装饰设计水平。

二、家庭装饰设计的质量控制

家庭装饰设计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应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及财力物力,通过科学、周密、合理的设计创造出具有浓郁家庭文化气息的温馨舒适的家庭环境。

1、明确功能分区,协调总体设计

家居装修设计首先应按住户的要求进行房间的功能分区,譬如客厅、门厅、卧室、客房、厨房、卫生间、浴室、书房、工作室、儿童室、贮藏室及阳台等。然后,根据各房间的平面布置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对原土建进行适宜的局部改造。其次,在家具装修设计中,要有总体、合理和完整的设计规划,从而保证装修效果、风格的协调统一。在总体设计基础上,做好周密的设计细部,包括地面、墙面、吊顶的作法及用材,壁柜或吊柜的具体尺寸分格处理,灯位、插座、开关的具置,门及门套、窗套、墙裙等等具体做法。这样既有利于控制各房间的比例尺度及总体控制各房间的空间视觉效果,同时又有利于下一步的施工组织和工程造价的控制。

2、房间饰面材料的选择与家具的协调配套

家居装修设计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饰面材料及家具的选择配套。在家居装修中,客厅、门厅等起居空间的饰面材料及家具的选择应以典雅大方、宽敞舒适、明快和谐为原则,色彩上尽量和谐统一,不能强调过分的对比,材质上尽量采用耐磨、耐用的材料为饰面材料,吊顶的处理应简洁、明快,家具布置宜简洁实用;卧室、客房等休息空间色彩宜柔和淡雅,家具布置以温馨舒适为原则,饰面材料宜有一定温度感,吊顶同样宜朴素简洁,家具与房间装饰色调反差不应太大;厨房装饰材料则应选择耐擦洗、易清洁的材料;卫生间及浴室的装修应注重防水处理,地面应注意防滑;书房、工作室的风格及色彩宜体现宁静、优雅的书卷气息;儿童室宜选用有弹性、温度感好、易清洁的材料,设计上宜布置得活泼可爱,富有情趣。其他房间如贮藏室、阳台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简单的装修。

三、家居装修施工质量控制

1、注重装饰材料的协调组合

装修施工中建筑材料的组合主要有粗质材料的组合、细质材料的组合、异类材料的组合、同类材料的组合等。施工过程中具有许多技巧。

2、粗质材料的组合

粗质材料装饰在内墙上,会给人们一种粗犷豪放、刚毅的感觉,增强了人的自信心,同时给人回归大自然的感觉。在粗质材料的装饰施工中,不要太讲究统一和规则,以自然为主,力求创造一种自然的景色。

3、细质材料的组合

细质材料一般指人工合成的材料如涂料、油漆、墙纸、墙布等。对于这种材料的组合,一般是强调色彩的变化,从而丰富室内情趣,达到理想的装饰空间。

4、同类材料的组合

居住证积分细则范文9

【关键词】 总平面设计;规划建设;设计规范

【中图分类号】 TU201.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3-069-03

总平面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开端与门户,也是建筑设计的基本与灵魂,即是在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城、镇规划建设局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根据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地形、地质、气象、水文等自然因素,把建设物、构筑物、交通运输、各种场地、绿化设施等,在平面图上进行合理、协调地规划、设计与布置,使一个工程的各个项目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以满足人民生活、休闲、政治等需求。成功的规划设计也是城市面貌的绝佳的体现。

实际建筑设计工程中总平面设计从报批流程上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总图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此阶段是规划部门对于开发项目的整体把控,经审批后规划部门会批复此项目的规划意见复函,设计可以进行单体建筑深化设计。第二阶段是复函批复后进行人防、绿化、交通、建委等部门对于规划总平图的深化设计。第三阶段是施工图完成后,设计进入总平面消防的报批阶段。第四阶段规划许可证总平图。

第一阶段的规划方案报审需设计提供规划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方案图。规划方案总图设计中的基地总平面设计是总平面初期设计较重要部分,也是规划总平面设计的开端,应以城市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为依据。设计中应结合工程特点,使用要求,注定节地、节约、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空间,并应适合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地形,周围环境,地域文化,和建筑环境,因地制宜的规划思想。

在实际建筑设计工程中,总平面设计以当地规划部门编制规划意见书为设计依据,意见书中会对建设用地,规划单体设计要求、环境设计,绿化设计,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作出细致明确的要求。

1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即对拟建规划用地概况的要求,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总用地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用地等。

建筑用地位置及范围、是由规划部门提供的各种界限范围,其中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其中北京常用的为前四种。

用地红线内规划部门还会对建筑的基底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做出明确要求,即建筑控制线。设计中常常会对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及建筑控制线的概念混淆不清,用地红线是对建设单位可建设使用的用地范围的限制,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使用范围,有时用地红线就是道路红线,而建筑控制线既是用地红线内可建设建筑单体的基底范围控制线。北京建筑设计细则中对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用地红线上空的做出相应规定,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一层以上出挑是否可以突出建筑控制线并未做明确规定,各地规划部门可能把握尺度不同,建议当遇到特殊情况请设计单位建议建设单位及时进行规划咨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规划总用地面积以规划钉桩图面积为准,其中包括总建筑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用地(道路及绿化),为保证城市绿化景观需要,规划部门会在用地面积内划分一部分城市绿化带,此区域不属于建设用地范围,不允许建设单位新建建筑物,可以允许地块内必要管线通过,一般此区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施工。开始规划总图绘制时,一定严格按照钉桩坐标点输入,绘出建筑用地红线、道路及绿化范围,并插入现状地形图,核对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市政不可拆改的建筑及道路,如非拆改的公交车站等特殊建筑,及时提醒建设单位与规划沟通处理,以免对规划方案及建设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 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拟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主要是对地块内建筑单体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年限的约束,不同使用性质相应使用年限是不同的,国家规定居住用地性质为居住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土地出让最高年限70年,商务办公、工业、科、教、文、卫、体等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商业金融、娱乐、旅游等土地出让最高年限40年,规划区域内可存在多种使用性质,每种使用性质地块应分别独立设置,地块以区域红线划分存在,每个地块都具有独立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要求,不可混合使用,例如商业金融、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可出现居住使用性质的建筑等。

3 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要求

主要是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单体在用地总体规划中位置及布局的控制,其中包括地块容积率、建筑限高、空地率、绿化率、首层退线、道路交通及机动车出入口、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层数等,现以北京市居住区为例将以上控制指标部分总体考虑可以归为以下三大类:

3.1 竖向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平屋顶)或屋面面层(坡屋顶)的高度。建筑限高是规划部门依据地区总体规划对建设地块建筑物竖向高度的控制,不同地区建筑高度计算也不同,设计经常使用计算规则:平屋顶建筑按建筑外墙散水至屋面面层计算、如有女儿墙按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一般以屋面下檐口计算建筑高度。屋顶坡度大于30°时按建筑外墙散水处至屋檐和屋脊平均高度计算;坡屋顶不同坡度按当地规定执行。屋顶上的附属物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烟囱等其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25%,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对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风景区及净空高度限制也有相应的规定。

3.2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主要受防火、日照、采光、通风、卫生、防视线干扰、防噪声等有关规定的影响与制约,设计中主要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3.2.1 防火间距。建筑必须满足的消防间距,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注意规范中对一些特殊情况的注解,设计中常常会遇到类似情况,很好利用会解决很多规划设计中的难题。

3.2.2 日照间距及建筑间距系数。主要是保障一些需要较好日照要求用房的日照标准的需求,主要包括如下建筑类型: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用房、小学、中学的普通教师、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老年人的居住建筑、托老所的居室都为有日照要求的等,规划总平面设计中需要对以上性质建筑位置择优考虑,进行平立面进行日照分析,满足相应的日照时限要求,并须在规划方案报批时提供该地块及相邻受影响地块的日照分析报告,以满足区域内生活质量要求。

北京地区对日照标准做了如下规定:①住宅每套至少有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有2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规划部门通常还会同时要求以上房间还必须同时满足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的要求,根据以往日照分析经验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比大寒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更难满足)。②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的主要起居室和卧室、医院及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等建筑日照要求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中都做了相应规定。

日照标准需要利用日照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来实现,计算时应注意如下:日照标准日定为大寒日及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采用8:00~16:00,冬至日采用8:00~16:00(真太阳时),计算大寒日时,应设置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为5分钟,冬至日应设置最小连续日照时间30分钟,扫掠角12度,日照时间计算起点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含保温层及装修层),计算过程中时间精度和输出结果精度应该为分,输出结果应将真太阳时转换成北京时间,通过计算结果来判定拟规划居住建筑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对于特殊部分可进行立面日照分析,更准确直观一些。

北京建筑间距规定的系数要求:主要包括板式、塔式及多塔建筑及多塔建筑群等;板式建筑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正南正北时,建筑间距最小系数1.7: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单栋塔式建筑遮挡建筑(两侧无其他遮挡建筑时)对日照比较有利,遮挡面积较小,与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系数最小可控制在1.0,不会对被遮挡建筑造成遮挡。

相邻多栋塔式建筑如果之间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建筑长度时,在该间距范围内无其他遮挡建筑,其间距系数最小可控制在1.2。相反塔式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长度时,在该间距范围内无其他遮挡建筑,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建筑之和计算,也就是多栋塔式建筑遮挡效果以等同于板式建筑的遮挡效果,根据群体不同的长宽比,采用的间距系数也不同,长宽比1.0以下,等同于单栋塔式建筑,间距系数为1.0,长宽比1.0~2.0时,间距系数1.2,长宽比,2.0~2.5时,间距系数1.5,长宽比2.5时,相当于板式建筑,间距系数1.7。

北京规划部门一般规定居住区日照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居室及公共服务项目居室部分日照标准及北京建筑间距规定的系数要求。

3.2.3 卫生间距。即居住建筑相对两可视面(窗口距离)大于等于18米,如不满足要求时,采用有效遮挡措施避免对视,总图标示出来规划部门也是认可的。

3.3 居住区内综合技术指标:综合技术指标是规划总图设计中非常重要部分,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3.3.1 综合技术总指标。包含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配套设施用地,通常情况下总指标中只体现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其余用地面积在地块分指标中体现。总指标还包括居住区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和地下要单独统计)、住宅建筑面积、公建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总户数、居住总人数、户均人口、人口毛密度、机动车停车数量及非机动车停车数量等。

3.3.2 建筑容积率。指建筑用地内建筑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计算容积率时,总建筑面积中是否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来确定,在具体设计中计算容积率一般都是用地上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来计算,也就是规划部门对于地下建筑面积不予与明确的约束,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具体使用需要及投资情况来确定地下面积的数值。

3.3.3 建筑密度。指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

3.3.4 绿地率:。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用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绿地面积计算时建筑首层外墙1.5m范围内、道路路缘石外1m范围内不计入绿地范围,对其它围墙、院墙绿地范围可算到墙脚、汽车坡道出地面部分算至坡道挡墙外1m处、覆土绿地部分要注意其与实行覆土绿地接壤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道路小于4m的可以不退线1m,按道路边缘计算绿地面积,人行道及硬铺休闲广场不计入绿地面积,符合公园规范要求的游憩小路可计入绿地面积。

以上为规划方案设计中的一些主要的限定性指标,满足以上各种规划要求做出项目的规划方案阶段的总平面建筑布置图及方案报批图纸,北京地区规划方案报审要求总平面提供如下表格内容:用地指标表、用地平衡表、区位图、技术经济指标表、建筑单体一览表、图例及设计说明等。

用地指标表:主要是表示项目用地范围内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绿地等面积,此部分数值由规划部门在选址意见书中提供。用地平衡表: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种指标数值,包括建筑占地面积、绿化面积、道路广场面积及其它面积的数值及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以用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用地的平衡关系,规划可根据此数据来控制整片地域的城市整体形象。区位图就是项目在城市中的位置,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面积、地下面积)地上面积可由容积率来控制,地下可根据使用及车位需要由建设单位把控,如有特殊使用功能还需注明面积数(主要用于支付土地使用转让金需要)、建筑单体的栋数、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其中地上、地下分开统计)、非机动车停车位等、如居住建筑还有住宅总户数、住宅总人口、户均人口、人口毛密度等,建筑单体一览表:包括各建筑单体建筑使用性质(地上、地下分开)、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地上面积、地下面积、总建筑面积、(住宅还有户数)。

规划总图报审图纸部分中需要标注及标示部分主要是建筑单置(坐标点定位),楼号、层数、正负零标高、建筑高度、建筑外轮廓尺寸(一般标注保温外皮)等、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城市道路开口位置、并注明道路及开口宽度、绿化部分需填充并区分覆土绿化及实图绿化,此阶段需保证规划绿化率要求、建筑间距、住宅还需注明日照间距的系数等。

此阶段因处于方案设计阶段单体设计还未深化,面积指标还不准确,规划方案报批时地上面积经常会按照容积率计算的最大面积来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绿化率也会按照最低要求数值来报审,待进行绿化、交通报批时再进一步深化设计,前提是规划方案图中必须保证各种指标的可实施性。

项目总平图设计的四个阶段中第一阶段属于难度及技术含量较高阶段,也是依据规划条件方案创造的过程,是整个项目设计前期及精髓。第二阶段的人防、绿化、交通、建委等部门对于项目规划使用要求可实现性的把控,此阶段是在规划复函总图基础上对人防、绿化、交通的使用功能的拆分,以保证规划复函上各个指标的可实现性,是一个分布细化过程。第三阶段是施工图完成后,设计进入消防的报批阶段、此阶段总平面应注意建筑单体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面的设计(一般情况此部分在规划方案阶段就应该按规范要求设计好),是消防部门对此部分的审批与核对,以保证园区内消防车的顺利扑救。第四阶段规证总平图,既是规划复函方案后经过人防、交通、绿化、消防等部门审批后及单体建筑施工图完成后的终版总平面图,此阶段总平面很重要,图纸中每个数据都将作为实际施工中的验线及规划验收依据,在实际施工时不可以更改(允许范围内的施工误差除外)。图纸指标中使用功能同样会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重要依据,所以此阶段总图一定要慎重对待,保证每个细节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