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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锦9篇

时间:2023-03-08 14:53:1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1

【关键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培育

【作者简介】徐辉,长江大学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博士,副院长,副教授,湖北荆州434023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4)01-0067-06

党的十重申了“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设计了“四化同步”的关键路径,鼓励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发展家庭农场符合农业现代化的要求

现代农业,本质上是生产方式的一种进步,它采取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享受社会化服务。当前,如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整合碎片化、分散化、小规模的耕地资源,改变粗放型经营方式。构建扎实的农业生产微观经济基础,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问题。

(一)家庭农场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途径

家庭农场是在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优势,同时又吸纳了现代农业要素的优点。家庭农场主仍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因此,可以说家庭农场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发展家庭农场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

家庭农场一般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初步确立的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新世纪以后,中央曾多次重申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尤其是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在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当前我国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20%左右。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流转耕地中,流转入农户的占67.2%,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占13.4%,流转入企业的占8.4%,流转入其他主体的占10.6%。土地流人大户的是主体,一些地方在专业大户发展的基础上,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家庭农场。

(三)家庭农场有利于采用现代企业标准化管理和市场经营理念

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相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更加注重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管理,重视农产品认证和品牌营销理念。家庭农场的经营特性明显,家庭农场主必须按照企业管理模式来核算成本、加强管理、追逐利润,必须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由于家庭农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因而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家庭农场经营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

(四)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一些农村地区开始出现农忙季节缺人手、务农劳动力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农业现代化步伐,这也使得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显得更加紧迫。

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261万人,比上年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增长3.0%。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城打工,农村出现了土地闲置现象,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缓慢。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家庭农场培育现状调查分析

为深入了解湖北省家庭农场的现状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按地势和经济发达程度,平原地区选取荆州市与潜江市、丘陵地区选取襄阳市和随州市、山区选取宜昌市和黄冈市、都市郊区选取武汉市新洲区和东西湖区调查。调查分两步进行,先到各县市农村经营管理局了解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及政策支持情况,然后通过入户调查了解了200个家庭农场的情况。限于篇幅,本文只分析典型调查情况。

(一)家庭农场农户基本情况

1.家庭农场人口与劳动力情况

家庭农场人口最多10人,最少2人,平均每户4.7人;家庭农场的劳动力最多6人,最少1人,平均每户3.5人。

2.家庭农场成员劳动力素质

家庭农场中的劳动力素质,文盲和初识占6.38%,小学文化程度占17.02%,初中文化程度占29.79%,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占27.66%,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9.75%。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不到一半,仅有47.41%。

3.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情况

湖北省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较大,样本中最大的为江陵永华家庭农场,其规模达到了4734亩,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376.5亩。这说明,湖北省早期培育的家庭农场土地规模经营情况较好,为家庭农场的盈利奠定了基础。

(二)家庭农场农场主基本情况

湖北省家庭农场主中绝大多数是男性,占96%,女性仅占4%;农场主以35~55岁的中青年为主,其中35岁以下的占4%,35~45岁的占59%,45~55岁的占34%,55岁以上的占3%;农场主的学历以中学为主,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2%,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5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7%:农场主参加培训学习次数最多为12次,最少为0次,平均为2.1次;仅有11%的农场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三)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情况

1,有无流转

根据调查,湖北省200户家庭农场中没有流转的为38户,占19%;流转3亩以内的为11户,占5.5%;流转4-8亩为2户,占1%;流转8亩以上的为149户,占74.5%。有土地流转的农户,以流转8亩以上为主体。

2.流转的形式、年限及租金

对有土地流转的家庭农场进一步调查表明,单一流转形式为124户,占76.54%;有多种流转形式的为38户,占23.46%。

单一流转形式中,与其他农户口头协商的6户,占4.84%;与其他农户签合同的45户,占36.29%;与村集体签合同的69户,占55.65%:与土地中介机构签合同的4户,占3.23%。

流转年限上,1年1签的6户,占3%;签1~3年的14户,占7%;签3~5年的20户,占10%;签5~10年的75户,占37.5%:签10年以上的106户,占53%(少数家庭农场选择了多种流转形式)。流转租金方面,最大值为1200元/亩,最小值为100元/亩,平均为516元/亩。

(四)家庭农场雇工情况

由于家庭农场经营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所以随着家庭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经营规模大的家庭农场,必定会有雇工。

家庭农场中不需要雇用劳动力的很少,调查中只有11户表示不用雇工,占5.5%:仅农忙季节需要雇工的29户,占14.5%;常年需要雇工的160户,占80%。常年需要雇工的最大值为76人,平均值为5.8人:季节性雇工的家庭农场中最多是监利县的天赐家庭农场,它一年需雇工10000个,季节性雇工的平均值为810.2个。

(五)家庭农场经营产业及收支情况

1.所从事行业

在农林牧渔中,湖北省家庭农场仅从事单一行业的占83%,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占46,39%,从事畜牧业占39,16%,从事林业的占6,63%,从事渔业的占7,83%;从事跨行业的占17%,其中以从事2个行业的为主,占87,5%,其余的12,5%则经营3个行业,没有从事3个以上行业的家庭农场。

2.具体经营品种情况

湖北省家庭农场经营的农业产品品种,仅有一个品种的占53%,多品种的47%;单一经营品种中最大的为监利县的家庭农场,种了4000亩莲耦,最小的仅种了16亩葡萄:头只数最多的荆州的家庭农场养了5万只蛋鸡。最小的仅养了88头猪。

从收支情况来看,湖北省早期培育的家庭农场整体效益很好。家庭农场的年总收入平均值达到了242万,最大值为1600万,最小值为9万;年总成本平均值为169.68万,最大值为1550万,最小值为1.69万;年纯收入平均值为71.08万,最大值为840万,最小值为-2.9万。

三、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农场家庭经营资金短缺。贷款难

1.生产资金主要来源分析

调查表明,家庭农场的生产资金来源渠道除自有资金外,其他的渠道主要是信用社借贷和亲戚朋友借款。142户用自有资金发展生产,占71%;82户借用亲戚朋友资金发展生产,占41%:118户通过信用社贷款发展生产,占59%;有9户通过政府资助发展生产。占4.5%:4户依靠龙头企业资金支持发展生产,占2%;11户靠合作社资金支持发展生产,占5.5%;其他渠道的4户,占2%(部分家庭农场有多种资金来源)。

2.家庭农场缺少资金情况

调查户中表示缺少资金的最大值为300万,最小值为1万,平均值为65.4万。

3.家庭农场贷款情况分析

100%的调查户表示贷款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农业生产,仅有4户表示贷款兼有其他用途(占2%)。贷款农户中每年的贷款额度,最大值为400万,最小值为1万,平均值为37.8万。

200个家庭农场主只有28个认为贷款容易,占14%;123个认为不容易,占61.5%;49个认为很不容易,占24.5%。

表示“贷款不容易或很不容易”的农场主认为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涉及6个方面:(1)担保手续复杂(147人,占73.5%);(2)贷款额度太小(86人,占43%);(3)利率太高(73人,占36.5%);(4)没有人情关系(57人,占28.5%);(5)贷款期限太短(51人,占25.5%);(6)其他(4人,占2%)。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湖北省早期培育的家庭农场整体规模较大,生产流动资金需求量大,然而信用社贷款手续烦琐,门槛偏高,利率较高,农民的人脉关系也影响他们的贷款,贷款额度不足,且期限偏短,信用社对家庭农场贷款政策亟待创新。

(二)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供给不足,水平低

1.湖北省家庭农场目前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

39户由政府提供,占19.5%;93户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占46.5%;7户由企业提供,占3.5%:11户由私人老板提供,占5.5%;13户由专业服务队提供,占6.5%;有52户表示自己参与供应,占26%。

2.最希望社会化服务提供者

“你认为社会化服务最好由谁来提供会更好?”的调查表明,最高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108人,占54%),其次是专业服务队(55人,占27.5%)、政府(51人,占25.5%)、企业(7人,占3.5%)、私人老板(2人,占1%)、自己(2人,占1%)。

(三)家庭农场参保率不高。风险大

1.是否了解农业保险调查

200个家庭农场主中,79人表示了解农业保险,占39.5%;121个表示不了解农业保险,占60.5%。这种情况令人十分担忧。

2.家庭农场投保情况调查

由于200个家庭农场中只有83个投了农业保险,而这83个农场主又有100个选择。其中投得最多的是自然灾害损失险(51个,占61.45%),然后依次是疾病死亡保险(38个,占45,78%)、意外事故保险(9个,占10,84%)、其它险种(2个,占2.41%)。农业保险年投入额最大值是73104元,最小值是420元,平均投保额为6929.5元。

3.对期货保值的认知调查

“为防止价格风险,你进行期货保值交易了吗”的调查发现,仅有4户进行了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其余196户均未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占总数的98%。

(四)家庭农场政策不明朗,动力小

从世界范围内看,给农民大量补贴的例子其实并不鲜见。从国内外家庭农场发达的地方政策来看,都给予了家庭农场大量的补贴,当然这些补贴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在调查中,大量的农场主都在询问国家和省财政的政策补贴问题。调查表明,湖北省只有武汉市对办家庭农场有专项补贴,有补贴仅占样本的13.5%,没补贴的占86.5%。有补贴的最大值为4.5万元,最小值为3500元,平均值为2.6万元。没有获得补贴的173个农场主均认为应该给予家庭农场补贴。除了家庭农场补贴外,家庭农场主还认为有以下补贴:农资综合直补(130人,占65%)、土地流转费补贴(130人,占65%)、农机具购置补贴(89人,占44.5%)、药剂补贴(60人,占30%)、种子补贴(48人,占24%)、水稻种植补贴(38,占19%)、绿肥种植补贴(36,占18%)、水稻良种补贴(28人,占14%)、绿肥种子补贴(14人,占7%)。

(五)家庭农场增收能力受到制约,需扶持

湖北省家庭农场主认为当前制约家庭农场增收的有如下主要因素:(1)缺少资金(155人,占77.5%);(2)生产资料价格偏高(75人,占37.5%);(3)没有可靠销售市场(60人,占30%);(4)农产品价格偏低(60人,占30%);(5)土地太少(56人,占28%);(6)社会服务组织缺少(39人,占19.5%);(7)没有致富信息来源(37人,占18.5%);(8)不懂技术(43人,占16.5%);(9)没有生产保险(31人,占15.5%);(10)缺乏组织引导,不知道怎么办(16人,占8%)。对他们进行的“您认为当前办家庭农场最主要的二个困难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是:(1)资金短缺(152人,占76%);(2)政府补贴少或无(73人,占36.5%);(3)土地规模太小(65人,占32.5%);(4)市场销售困难(55人,占27.5%);(5)经营管理水平低(37人,占18.5%);(6)社会服务少(18人,占9%)。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与困难呢?广大农场主认为政府应扮演重要角色,应该为家庭农场发展做好以下工作(开放式访问):(1)放宽农场贷款政策,降低贷款利息,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提供资金帮扶(135人,占67.5%);(2)增加农场补贴(109人,占54.5%);(3)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69人,占34.5%);(4)优化和创新土地流转政策,便于规模化经营(52人,占26%);(5)提供销售渠道与信息,建立交易平台,提供互联网销售渠道等(38人,占19%);(6)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1人,占10.5%);(7)开展农场统计,指导家庭农场发展(7人,占3.5%);(8)提高社会化服务,实现机械化操作(7人,占3.5%);(9)鼓励更多返乡青年从事农业生产(2人,占1%);(10)大力引进农业技术人才,尤其是大学生(4人,占2%);(11)搞好品牌宣传(2人,占1%);(12)即时农业气象及市场信息(2人,占1%);(13)加大农资市场监管(2人,占1%);(14)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家庭农场发展工作,不搞形式主义(2人,占1%);(15)提供全面的农业保险服务(2人,占1%);(16)进行土地平整,便于机械化操作(2人,占1%);(17)组织家庭农场的先进事迹学习与培训(2人,占1%)。

四、推进家庭农场培育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据著名“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孔祥智和高强教授判断,未来的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可能主要由家庭农场、专业农户(规模较小,尚未达到家庭农场要求)和兼业农户组成,而以前二者为主。可以肯定的是,在长期内,我国仍会以小规模经营农户为主,但土地流转形成的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是我国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农业现代化的主体、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因而也是未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的主体。

(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家庭农场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持

资金已成为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最大“瓶颈”,家庭农场主对政府最大的期望就是在资金借贷方面给予支持,希望放宽对家庭农场的贷款政策,降低贷款利息,延长贷款期限等。因此,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贷款制度,研究制定提供优惠贷款、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努力为家庭农场主解除资金“后顾之忧”。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商业性银行,应主动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为家庭农场主提供专项贷款,优先满足家庭农场主信贷需求,采用更加灵活的担保抵押,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加大对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家庭农场贷款除了能提供抵押物外,还可以开展全年的订单、农场经营权质押、保单质押贷款、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农村物流金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供应链金融等创新金融产品。对于农村大学生回家乡开办家庭农场的,给予5年100万元以内的无息贷款。

(二)出台家庭农场补贴政策,激发农民开办家庭农场的热情

首先,全体农业经管干部开展学习和讨论,广泛宣传家庭农场这一新生事物,指导和鼓励专业大户积极申报家庭农场,并及时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其次,根据国内外家庭农场的成熟经验,建议就家庭农场出台细致的补贴政策。例如:(1)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开办家庭农场。对于规模较大,且经营规范信誉较高的农场主,市(县)级政府及财政经验收后给予家庭农场专项补贴;(2)对于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进行的土地流转支出,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土地流转指导价的一定比例按流转土地的多少分层次予以适当补贴;(3)家庭农场可以享受在原一次性3台套农机具购置补贴标准基础上,扩大到可以一次性享受5台套农机具购置补贴,同时加大农机作业服务费用的补贴:(4)在实施农业开发、优质粮食建设等农业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家庭农场投放;(5)在财政允可的范围内,积极探讨各种形式的现金补贴和物化补贴,激励家庭农场主搞好现代农业发展,提高种粮的积极性和效率,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三)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保驾护航

全球农业发展经验表明,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也是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健全的ASSS是各要素的“黏合剂”,把各种要素进行科学配置、重组和复合,增强农业的“造血”功能和发展功能,推进农业经营风险的释放,化解与协同小农生产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尖锐冲突。尽管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农业经营规模各异、发展路径有别,但都依靠发达的社会化服务。我国农业以一家一户为主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客观上更需要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开启小规模农业走向现代化之门。

因此,应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培育市场化服务主体,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农项目建设的重要实施主体,完善龙头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设,努力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服务队、私人企业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为家庭农场提供以下服务:一是农技推广服务。建立科技人员与家庭农场主结对制度,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加强和规范水稻良种生产企业招标制度,推广优质种子。二是农贸连锁经营服务。做好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配送供应服务,不断扩大农资连锁经营覆盖面。三是农产品流通服务。扩大农产品销售服务网络的覆盖范围,促进农产品及时、充分的流通。四是农业信息化服务,逐步建立农业科技信息、农村综合信息和农产品安全及管理等信息平台,满足家庭农场主对农业信息的需求。

(四)探索和推广多形式多品种的农业保险,分担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仍主要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经营,当遇上农业风险时。基本上是单家独户各自采取措施,“个人自扫门前雪”,凭经验降低损失的比较多,遇上巨灾(如今年的干旱、猪瘟、冰冻、冰雹、大规模病虫害等),使得某一地区范围内的农作物、牲畜或者是农业基础设施等受到损害、破坏而致使农户受到损失,并且这一损失超过50%以上的自然灾害、不可抗人为因素等事件时,损失难以避免。

为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风险分担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1)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认识到购买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帮助农民降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风险。(2)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应围绕“三农”中心工作,逐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3)根据当前农业巨灾保险有需求无供给的现状,建议积极探索各地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家庭农场发展奠定基础

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道路、农业机械、烘干设备、晒场、仓库等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是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长期以来,各方面对农村地区的投入都比较少,即使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一些投入,但还远远不够。因此,要根据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新需求,加大政府与社会的投入,不断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配套设施的水平,为家庭农场的兴盛奠定扎实的基础。

(六)规范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保证家庭农场规模化、持续性经营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意味着家庭农场主承包的土地应该比普通农户多,多出的耕地就需要从别的农户租种。若要保证家庭农场长期稳定发展,则须集中更多的土地发展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长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必须长期分离。然而,离土离乡的农民和家庭农场主能否共同从土地上获得公平、体面的收入,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协调是一个难题。因此,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和建立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是家庭农场稳步发展的基础。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等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从而确保家庭农场规模化、持续性经营。

(七)着力培养新型农民。逐步探索家庭农场经营准入制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是自2012年之后开始出现在官方文件中。一般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近年来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直接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经济组织,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类型。

1.1专业大户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的增加、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以及中央政策的支持,专业大户的数量持续上升。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营面积在3.33hm2以上的专业大户有318万户,覆盖了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经纪服务等农业生产服务的全产业链,为农业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家庭农场现状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之后,家庭农场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截止2014年底,全国注册家庭农场87.7万家。根据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状况的调查结果,全国范围内家庭农场面积已达到1173万hm2,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4%,每个家庭农场平均拥有劳动力6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收入为18.47万元。从经营规模看,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已达到13.35hm2,是家庭承包经营下农户经营面积的近27倍。

1.3农民合作社现状

自国家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趋势。截至2014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28.9万家,实有成员接近8000万户,超过农户总数的30%。农民合作社已实现了有原来的单纯的数量增长转变为数量与质量共同增长,由原来的生产联合向产供销一体化经营转变。此外,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进一步拓展了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4年3月,全国有2159家农民合作社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信用合作。

1.4农业企业现状

自2004年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截止2014年底,全国注册成立农业企业12万多家,从业人员接近2000万,同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2014年国家安排财政投入12.8亿元来扶植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265个,农业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约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面临传统农户经营所面临的困难,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大、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对市场的依赖性较强等原因,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约束因素。

2.1政策支持约束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2.1.1支农政策存在脱节现象,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不少政策是通过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部分扶持政策的灵活性不足,与农村实际需求不匹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政策落实效率低下、政策实施成本较高等现象,导致了支农政策执行效果较差,难以适应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

2.1.2土地流转不畅。确保土地合理、高效流转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利获得农地经营权。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政策激励力度不够等原因,农户土地流转的意识较弱,土地流转意愿不强;另一方面由于地方缺乏配套的土地流转政策、流转服务不到位等,也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此外,按照国家粮食补贴政策规定,谁种田谁受益,但在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往往是土地承包者享受了粮食补贴的优惠。土地流转不畅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2.1.3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滞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日益由单纯的生产环节的服务转向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的综合服务,要求社会化服务业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与之相适应。但当前国家对于基层的农技推广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还是针对于传统的农户,服务领域较窄,服务能力有限,缺乏系统的扶植政策,农业生产严重滞后,经营组织发展不够,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能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2.1.4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工程老化、功能弱化、效益退化现象严重。近年来,国家虽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主要用于普惠性的公路等建设,专门针对农业的基础设施由于建设投资较大、回报周期长等原因投入普遍不足,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自身财力限制也无法大量投资。

2.2金融约束

在规模化、市场化的经营要求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机构资金的依存度大大提高,金融约束问题日益凸显。

2.2.1融资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普遍生产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且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大多数办公、经营场所多是以租赁方式取得,或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难度较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具有价值的资产,却很难办理抵押,极大地限制了其获得融资的能力。当前,政府大力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但是由于对中小金融结构的监管存在较大的困难,在政策上采取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滞后于农业农村的发展

2.2.2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保险自2007年实施以来,保障品种逐年增多,保障地域逐年扩大,各项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但从总体上来说,农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保险赔付率小、覆盖范围小、理赔手续复杂等问题,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由于农业生产的成果不易衡量、损失厘定困难及农业风险较大等原因,保险公司一般也不愿意为大面积的农业生产进行担保,这就进一步增大了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难度。

2.3市场约束

农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直接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虽然较普通农户大,但仍然存在着与市场对接困难等问题。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的产品一般经农民合作社及下游企业销售;农民合作社能够有效的实现市场对接,产品流向以市场自销和下游企业为主,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产品销售渠道也较为稳定,但其发展面临着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农资价格不断上涨及行业竞争不断增强的巨大压力。

2.4自身约束

从自身发展来看,也存在着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些因素。一是人才短缺。随着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持续转移,农业劳动力呈现老龄化、妇女化、低文化趋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存在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等问题,生产经营型人才严重缺乏。二是规模小、效益低。据统计,目前全国大约有70%以上的专业大户种植规模不到6.67hm2,90%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足1亿元。无论是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还是专业大户,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三是运行不规范。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还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大部分农业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存在着经济实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定等突出问题。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3.1优化落实政策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植,良好的政策环境不仅可以提高其生产积极性,还可保证其健康发展。加快完善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涉及税收、人才、土地、资金等优惠政策。财政上,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加工储运与营销等,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多种举措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此外,应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政策。

3.2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要充分利用当前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移动的机会,合理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措施有:①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高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②优化土地流转形式,在“三权分离”下多措施推进土地流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创造条件;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赖,减少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促进土地合理流转。

3.3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当以基础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骨干,加快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服务。可以从生产资料供给、生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等多方面来构建。此外,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业,并从财政、金融、科技、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3.4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政府要引导和推动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配置,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在农村开展业务,健全多元化、多层次金融服务机制。创新农村信贷方式,允许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对贷款进行担保,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及准入门槛,根据其需求,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提高金融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可行性。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财政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息、贴息贷款以降低贷款成本,为参加农业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适当补贴。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提高补贴比重,扩大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的服务水平。

3.5建立新型农民培育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3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Logistic模型;影响因素

一、引言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而现代农业发展转型升级主要依赖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瓶颈是其内部财务会计规范化、信息化问题。因此,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成为当务之急。推进会计信息化,必须准确分析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因素,量化分析这些因素对其意愿的影响程度与形式,从而有针对性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规范化发展,带动实现会计信息化,进而有效地保障我国农业的转型升级与现代化的实现。目前,已有较多学者对我国会计信息化的现状特征、内部控制、体系设计、系统安全、实施效率与周期、发展战略、道路探索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方面的研究还较少。郝佳(2014)认为我国农业企业会计信息化与会计准则影响了其发展进程。高芳(2015)认为合作社内部财务控制仍然存在管理层观念落后、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通畅、监督缺失等诸多问题。为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武恒光与王乐锦(2009)认为必须建立与完善农业信息化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方面的研究较少,仅能找到的文献也只是从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微观个体视角研究出发,没有全面科学涵盖近些年异军突起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因素方面的探讨。那么到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到那些因素影响;其影响的程度又如何;政府应该怎样加以引导?这些都是学者和政府部门亟需思考的重要问题。因此,为了探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因素、厘清其实际影响效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笔者对湖北省73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深度访谈与调研,对相关调研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模型班杜拉人类行为模型认为,外部因素会激活个体的意愿与认知,在个体内生因素作用下最终影响个体决策行为。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会计信息化的意愿(认知)模型(见图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生因素、行为动机以及外部影响因素决定其对会计信息化的诉求方式和搜寻活动,而信息的扩散与获取则直接影响其认知水平,最终影响决策行为。

(二)研究假设假设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个体特征因素影响显著选用样本中负责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打工经历四个因素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特征因素。第一,性别因素。从经验来讲,男性敢于冒风险,接受与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对会计信息化新技术的意愿也会较强;但女性性格更注重细节,更愿意细化了解财务收支情况,因此预期性别因素会产生显著影响。第二,年龄因素。代际差异理论认为新一代(主要指80-90后)更渴望采用新技术,属于风险偏好型,因此年轻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意愿强。第三,文化程度。一般来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决策者文化程度越高,认知层次越高,越会认识到采用会计信息化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第四,打工经历。拥有打工经历的经营主体思想受到迁移地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击,较为开放且更新意愿强,因此会计信息化的意愿也较强。假设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主体特征因素显著影响本文选用样本的经营类型、从事产业类别、经营土地面积、固定与流动资产投资、年收入等五个因素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影响因素。第一,经营与产业类别。农业经营主体类型与产业类别决定了会计信息化的必要性,因此本文预期经营类别与从事产业会产生显著影响。第二,面积与收入。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面积会产生规模效应,进而影响其改变经营模式,同时由于“棘轮效应”与“学习效应”的双重影响,经营规模越大其越愿意采用会计信息化。经营规模越大的农业经营主体管理难度加大,既可能获得更大地规模效益,也可能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从而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就更强烈。第三,固定与流动资产投资。从总体上讲,投入越大,风险意识也会越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迫切。但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投入的风险意识表现应当有所不同。由于固定资产更新速度慢、投入大,可以从多年经营中进行折旧处理,而流动资产在当年或当期的经营中,就可能产生利润或亏损。为此,本文预期固定资产投资影响较小,而流动资产投资影响较大。假设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外部政策社会因素影响显著本文选用其家人支持度、社会关系、同行的影响、定期接受培训、政策扶持等五个因素作为外部社会政策因素。近年来,政策扶持与培训已经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推手(韩俊,2013),因此本文预期两者影响较大且为正。依据信息差异化理论,信息资源越丰富、渠道越稳定,农业经营主体获取农业技术信息的机会就越多,成本越小,认知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本文预期,作为主要传递信息的家人、同行、社会关系会产生影响;但由于信息具有失真性特征,无法判别影响的正负与大小,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证验证。

(三)样本数据搜集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课题组分别在湖北省武汉、宜昌、荆州、襄阳、黄冈、咸宁等市,对参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培训的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在此基础上制定无记名问卷调查表进行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750份,回收有效问卷736份,回收率达98.13%。本文在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因素时,将其决策者个体特征与生产性主体特征信息诉求动机归纳为内生影响因素,而社会、政策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的影响归纳为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在充分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基础之上,结合调研实际,将因变量定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自变量为个体特征因素、主体特征因素、社会政策因素等。具体的变量选取与赋值详见表1。

(四)计量方法选择概率模型(Logistic、Probit和Extremevalue)都是排序选择模型(orderedchoicemodel)常见的估计方法,当因变量离散数值为多元时,一般采用多元概率模型。考虑本文选择了意愿为因变量,即设定不愿意=0、比较愿意=1、一般愿意=2、非常愿意=3,存在排序关系,因此采用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量化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及主要影响因素。其数学表达式为:y*=Lnp(y燮j|x)1-p(y燮j|x)燮燮=uj-α+Kk=1Σβkxk燮燮(1)其中,y*是因变量y的潜变量;两者关系如下:y=0,y*燮0y=1,0燮y*燮u1y=2,u1燮y*燮u2y=3,u2燮y*燮u3βββββββββββββ(0燮u1燮u燮u3)(2)(1)式中间代表3个有序Logit函数,分别为:Lnp1p2+p3燮燮=u1-α+Kk=1Σβkxk燮燮、Lnp1+p2p3燮燮=u2-α+Kk=1Σβkxk燮燮、Lnp2+p3p4燮燮=u3-α+Kk=1Σβkxk燮燮(3)(1)式中自变量x与因变量y对应关系如下:prob(y=0)=F(u1-β'xk)prob(y=1)=F(u2-β'xk)-F(u1-β'xk)prob(y=2)=F(u3-β'xk)-F(u2-β'xk)prob(y=3)=1-F(u3-β'xkβββββββββββββ)(4)(4)式中F(β'xk)=exp(β'xk)/[1+exp(β'xk)]uj为门槛,α为截距,xk为自变量。自变量中的虚拟变量与定序变量均以协变量的形式引入模型;分类变量则以哑变量的形式引入模型。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实证检验结果本文采用stata14.0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从模型拟合优度检验指标看,LRX2=473.83,其伴随概率p=0.0000,PseudoR2=0.2659,综合表明有序Logistic模型估计结果较理想,整体上显著。

(二)实证结果分析(1)个体特征因素中的性别、文化、打工经历等在1%水平上显著,与假设一致。第一,性别影响显著且为正。调查中发现,男性592人,其中“敢于率先采取新技术”的有487人,占80.74%;女性144人中仅有23人明确表示选择意愿,仅占15.97%;因此,可以得出男性影响更显著;第二,文化程度影响显著且为正。表明负责人文化程度越高,对会计信息化意愿越强;第三,打工经历为显著正向影响。这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普遍受到大型工业化企业现代管理的影响和熏陶,对规范化的会计信息化手段更加注重;第四,年龄特征影响不显著且为负,与假设偏差。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年龄基本集中在23岁至45岁之间,代际差异并不明显,且都具备“接受新生事物容易,思维开放活跃、领导能力显著”等特质。(2)主体特征因素中的经营类型、产业类别、经营土地面积、流动资金投资等对意愿影响显著,与理论假设基本相符。第一,经营类型影响显著且为正。因为农业公司、合作社财务信息对决策更加重要,财务管理内容更加复杂。因此,对会计信息化意愿强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第二,产业类别影响显著且为正。这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到所处产业链位置的影响,从事深加工的经营主体较从事初级种、养殖的意愿强。因为,从事深加工经营环节更多,财务信息对其管理的作用更加重要;第三,经营土地面积影响显著且为正。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越大,对于会计信息化需求越大。因为,随着经营规模的增加,其经营压力更大,风险和利润也同步增加;第四,流动资金投资影响显著且为正,固定资产投资影响不显著,与假设一致。(3)社会政策因素中的家人支持度、社会关系、政策扶持等对会计信息化意愿影响显著,与假设基本吻合。第一,家人支持度影响显著且为正。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会计信息化决策行为受到家人态度影响较大;第二,社会关系影响显著但为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社会关系越强,在运作资金、利润分配、政策补贴等方面操作越不规范,存在累积因果循环,因此对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财务意愿较低;第三,政策扶持影响显著但为负。获得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款的是个别少数,而这些人都有把扶持款模糊化的强烈意识。因此,政策扶持款呈现负的显著性;第四,同行的影响不显著且为负。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地缘较近的同行之间往往存在激烈的竞争,而竞争的核心是技术,因此现阶段的同类经营主体之间仍存在“信息规避”现象,与“羊群效应”不同,原因是同行之间具有传统的防范意识;第五,定期接受培训因素影响不显著,与预期不符。主要是教育培训本身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受访者尚未受到培训的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会计信息化意愿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个人特征和经营主体类别影响。从个人特征来看,性别、文化程度与打工经历等个体特征因素对意愿的影响非常显著性。从经营主体类别来看,产业越大、管理越复杂越愿意实施会计信息化管理,故经营类型、产业类别、经营土地面积、流动资金投资等主体特征因素对意愿影响显著。第二,会计信息化受经营环境因素影响。从微观环境影响因素来看,家人支持度、社会关系对其有显著性影响。从宏观环境因素来看,国家政策扶持等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影响显著。第三,会计信息化受经营外在因素影响不显著。从回归结果来看,年龄、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同行的影响、定期接受培训等因素对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不显著。

(二)政策建议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倡导农业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促进农业经营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一是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的宣传力度。从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等三个方面入手,通过现代化的传媒技术,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并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创业知识竞赛等结合,在负责人群体中广泛传播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基本知识。二是广泛开展经营主体财务管理信息化培训。在现有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中,突出财务管理相关知识板块,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会计信息化意识。三是逐步建立科学的农业经营财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科学的农业经营财务管理体系,最终实现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2)倡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知识化,促进农业经营主体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转变。一是重点强化新型农业经营负责人职业知识。建议对负责人开展分层次、分专业、多形式的职业知识、技能长期培训,不断提升负责人职业综合素质。二是鼓励农科大学生返乡充实职业农民队伍。可以通过制定农科大学生专项扶持资金、创业培训优先参加、信用贷款优先安排、土地流转优先满足等政策,以充实职业农民队伍,提升整体文化水平。三是形成常态化的新型农民职业化教育。通过短期培训,学历教育、职业门槛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民职业化教育并形成常态,促进传统农民向现代职业农民转变。(3)倡导农业经营组织管理规范化,促进内部经营管理从内部控制向民主监督转变。一是加强农业经营主体内部机制规范化建设。可以引入现代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农业经营组织的法人与股权结构、财务与员工管理、绩效管理等。

二是推动经营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民主化建设。实现经营组织内部管理层选举、管理、议事、决策、执行等公开化、民主化;同时,提高组织成员参与经营管理的分量。三是推进内部管理机制保障实施制度化建设。可以通过强化监事会,监督经营管理日常事务、财务审计等,促进内部经营管理从内部控制向民主监督转变。(4)倡导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促进经营管理决策从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转变。一是加大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议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会计信息化专项基础建设计划,对于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等,提出会计信息化的要求,并通过他们逐步带动。二是逐步推进经营主体全产业链财务会计信息化。倡导实现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明确财务分析,实现农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财务会计信息化。三是建立健全农业经营管理科学化决策体系。完善会计信息化财务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对全产业链的财务登记、记账、核算、审计等专业化监测与管理,完善农业经营管理科学化决策体系,努力实现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的转变。(5)倡导国家扶持款项企业资本化,促进企业经营追求从侧重个人向侧重企业转变。一是建立国家扶持款项企业资本化管理制度。采用企业资本化管理方式,将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有扶持款项计入经营主体股本,作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项目管理,逐步完善资本化管理制度。二是推进国家扶持款项企业资本化积累建设。通过指定试点等方式,创新扶持款项的用途,建立扶持款项作为经营主体资本化积累制度,以杜绝扶持款项“层次性流失”,确保其能真正扶持经营主体发展。三是加强扶持资金使用和收益情况监督管理。建议定期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扶持资金使用与收益相关进行审计与监督,防止国家扶持款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别人员贪污,或挪用成为个人资产,提高国家扶持款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效果,促进企业经营追求从侧重个人向侧重企业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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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郝佳:《会计准则变革对农业企业的影响》,《农业技术经济》2014年第5期。

[12]韩俊:《中国"三农"问题的症结与政策展望》,《中国农村经济》2013年第1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4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 土地流转 专业大户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6-0008-01

我县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

平邑县辖14个乡镇,695个行政村,近几年我县不断创新,在改革农业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以农村土地流转为载体,以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创建为抓手,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水平。建立了县、乡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促进了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挂牌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全县流转农村土地9.2万亩。截止目前,全县优质农产品基地达到31.7万亩,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面积达到20.32万亩,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2个,市级标准化生产基地10处,拥有“郑城金银花”、“天宝山山楂”、“天宝山黄梨”、“蒙山黑山羊”等4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三品”认证总数达到88个,市级以上标准化养殖小区80处,其中部级1处,省级3处,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5家。

2.以培育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近年来,着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立足“生态、绿色、特色”优势,坚持走“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产业基地”发展之路,强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已培育省级龙头企业 7 家,市级龙头企业 34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960个。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24个,直接带动农户 2 万户,带动面达到36%,农产品加工率达55%。

3.以科技推广为基础,以农产品质量监管为手段,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2012年组织全县各镇(街道、开发区、长山)开展了以“六大行动”为重点的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落实农业科技示范点10多个,组织近百名农业科技人员深入一线抓点示范,培训技术,指导生产。全县培训新型农民骨干5000多人,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20次。

加大了县级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建设力度,县里建立了农产品检测中心,乡镇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监管人员。去年抽取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样品15个,农贸市场抽取蔬菜样品15个,抽检样品合格率达到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数量少,规模小。平邑县是传统的农业大县,但不是农业强县,我县特色农产品种类众多,像山楂、黄桃、金银花等,属于每家每户分散的种植,当前形成了有面积无规模的现状,如地方镇水果种植虽种植面积达5万亩,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种植30亩的都很少,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保持品质优势,导致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经济效益不高。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家庭农场数量多、规模小、机械化作业程度低、实力弱,难以形成产业规模。

二是思想解放不够,影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负责人大部分是种养植、养殖的农户出身,是典型土生土长的农民。他们掌握的知识和应用新技术不多,对科技引进,品牌意识认识不足,抗风险意识不强,家庭农户扩大再生产资金能力有限,抑制了家庭农场大发展。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深根蒂固,部分农户对机械化作业认知程度还不够,生产观念有待更新。

三是土地流转难,融资、用地、用工等要素制约大。近年来,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用地日趋紧张。加上农民固守土地,不愿意外租,土地流转困难,农场难以扩大经营规模;同时,土地集中连片更难,零碎不集中,影响农场主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生产积极性。

三、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一是强化培训,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培育新型农民是加快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的根本途径。针对当前大部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负责人是典型土生土长的农民的实际,克服当前培训中针对性、实用性不强,培训条件较差,培训师资薄弱,培训经费不足的现状,一是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培训领导小组,明确培训目标。二是建设培训基地,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增加培训经费,列入财政专项,并逐年增长。三是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由涉农系统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讲师团,并聘请科研院校的专家教授传授讲课,同时邀请经验丰富的农村经纪人、农村致富带头人传授经验体会,以达到争相发展良好势头。

二是宣传动员,创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化传播手段加强宣传,全面提高农民的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利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支农、惠民政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5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和成效

(一)龙头企业引领,形成产业集群。我县龙头企业引领特色农业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产业集群。果业方面,2012年全县新发展果业面积6万亩,其总面积累计达到34万亩,果品总产量5.6亿公斤,实现产值11亿元,先后被国家确认为无公害苹果生产基地、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部级出口苹果及果汁质量安全示范区。畜牧业方面,2012年,全县生猪、大家畜、山绵羊、家禽饲养量分别达到59.01万头、26.03万头、34.91万只、481.49万只,同比分别增长21.3%、7.1%、6.6%和8.2%;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24006吨、14244吨、18071吨,同比分别增长12.6%、7.8%、15.8%。我县龙头企业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经营模式。如:二仙坡绿色果业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经营模式,把149个绿色果业专业协会联合起来,培育绿色苹果生产基地30.8万亩,辐射带动三门峡市区115万亩果园,普及二仙坡绿色果品标准化生产模式,带领果农走上绿色品牌产业发展道路,亩产平均7300斤,商品率85%,比未入社农户每亩增值29%。

2.“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如:金秋果业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经营模式,以出口创汇为重点,实行“四统一”,统一技术生产标准、统一质量检测标准、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果品订单销售,走科技创新、品牌效应和规模化生产苹果商品出口道路,带动1万多农户,为农民创收1500万元,积极开发新的市场,解决果农苹果生产和销售问题,产品出口泰国、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等十多个国家。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国现代化大型农牧百强企业河南省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运作模式,投资50万头生态猪养殖项目,采用放养和舍饲相结合的原生态、纯绿色饲养方式,总投资20亿元,占地20万亩,实现生态养猪50万头,建设散养舍1250组、50万头屠宰场一个、20万吨饲料厂两个、14个种猪繁育场,现存栏4万头,第一批生态猪肉已在郑州上市。

(二)合作示范带动,壮大特色产业。

1.“农地参股入社、合作生产经营、风险利益共享、农户劳动在家、生产服务在社”模式。陕县农乐核桃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农地参股入社、合作生产经营、风险利益共享、农户劳动在家、生产服务在社”模式,实行统一规划建园和经营管理,已发展会员352人,种植面积达到5300亩,建有采穗圃、育苗和示范基地,带动农户共同致富。陕县军锋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227户,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经营面积6200亩,种植中药材品种达到二十多个,实现产值2200万元,利润800万元,社员户均收入2.7万元,高于不入社农户收入17%。

2.“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经营模式。陕县富康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经营模式,投资350万元,拥有3个食用菌栽培场、30座发菌大棚、20座高标准日光温室大棚、1个冷库,农业经营面积300多亩,年种植平菇、香菇150万袋,年产值1200万元,纯利润700万元,带动全镇1200多户3000多人从事食用菌生产。

(三)农场大户联动,产生规模效益。“家庭农场+基地+农户”经营模式,以农场大户为有效载体,扩大了商品化育苗、商品化烘烤、机械化播种、剪叶、起垄、盖膜、施肥、移栽、防治病虫害等机械化作业,大大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如:张茅乡西坡脑村庞振杰创建烟叶农场,通过土地流转,租地经营380亩,总产量76608公斤,总收入174万元,实现盈利69万元。

二、存在问题

(一)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不敢进行长期投资,进而影响了农业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产业化经营。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不大,从事初加工较多,而深加工、精加工企业较少,农业产业链较短,农业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不高,行业龙头辐射示范带动能力不强。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技术和管理水平限制,生产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水平不高。缺乏全国知名品牌,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和市场占有率不高。

(四)虽然上级财政和我县对农业经营组织扶持力度持续加大,但是,融资难,发展过程中缺少扶持资金,是制约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议

(一)围绕规划,加快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围绕全县农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推进土地流转。一是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合同签证、土地收益评估、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搭建起便捷高效、标准统一、信息通畅的土地流转平台。二是规范流转程序。土地流转须知、调解当事人须知等,明确土地流转工作程序,使流转双方信息对称;通过严格实施“八表一档案”信息填报制度、调解工作制度等一系列长效机制,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构建了和谐的土地流转经营环境。三是超前化解纠纷。通过制作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建立流转双方收益动态平衡机制、严格签证归档管理制度等,从根本上避免了因口头协议或协议内容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公而导致的纠纷。通过完善土地流转政策,鼓励承包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努力提高产业集约经营水平。

(二)依托优势,壮大经营主体,提高集约经营水平。一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骨干力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壮大龙头企业。把扶持一批骨干龙头企业作为一件重要的事情,常抓不懈。要立足于我县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立足于将农业产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紧紧围绕林、果、牧、烟、菜、菌特色农业六大支柱产业,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特色农业示范区,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对已经确定并有明确优势、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集中精力将其培育成为部级、省级龙头企业。大力推行“公司+基地+农户”和“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将农户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地联系起来,推动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高农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二要扶持壮大优势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发展农民合作社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小规模与大经营、分散经营与统一服务的矛盾,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要靠发展农民合作社。将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作为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有力抓手,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息、技术、资金、市场等领域开展全方位的合作,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既要重视增加数量、扩大覆盖面,更要注重提升发展质量,进一步增强农民合作社的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提高辐射带动和服务能力。三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着眼于培育高素质、专业化的新型农民队伍,着力扶持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成功发展起一批农村生产经营和科技致富示范户,让他们租赁或转包其他农户的承包地,成为带动群众参与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引导农场和大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与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同时,要加强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合作联动,有效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效益提高。

(三)科技驱动,健全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社会化。坚持科教兴农战略,把农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抓科技推广。支持龙头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建立育种平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与龙头企业合作共享。抓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创新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创制改良育种材料,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种。要通过引进和试验高产新品种,推广示范高产栽培技术,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全县产业化进程。二是抓科技培训。紧紧围绕我县特色农业,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场、大户,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实用人才技术培训班,把农业新技术送到基地农户手中,提高农民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发挥科技在农业综合生产中的作用。三是抓科技装备。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推动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提高在现代农业中的服务水平,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四是抓好信息化建设。龙头企业要以信息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全面提升农业产业质量,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全县要以“金农工程”为依托,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努力把我县建设成为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全面推进农业信息化进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6

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自身所具备的优势可以有效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融资支持。为此,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性,梳理了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加强经营主体内部制度建设、支持互联网融资软件的开发、“产业链”与“大数据”相结合、“金融机构、经营主体、互联网”合作模式、加快构建农村信用体系、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定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创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l0. 19 311/j. cnki. 167 2-3198. 2017. 15.0071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性分析 几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不光是在数量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质量方面也有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相比,其资金及信贷需求较旺盛。并且要求低成本、快速、便捷的金融服务。2009年后,我国金融机构基本实现了基础覆盖,但是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各种金融服务舟理比较滞后,农业信贷投入相对不足,农村信用社、各个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使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致了农村经营主体信贷难度增大,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绝大多数为小规模企业,其抵抗风险能力比较低,面对金融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资金难以满足自身的发展,难以抵抗市场的变化。综上所述,互联网精神与金融行业的创新融合值得深入研究,进而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互联网金融因其方便快捷、门槛低等优势更能够有效当前的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信贷融资难等困难。

2保定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生产成本降低,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保定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稳健增长,并形成了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大户,增大了自身的辐射带动作用。据统计,保定地区已累计兴办家庭农场8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达到9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规范运行、稳步提高中逐渐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截至目前,保定市新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达1500余家,成员总数更是多达27. 38万人。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同时,市政府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投资发展现代农业,整个保定地区已有各类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企业174家,新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近70家。现代农业园区颇具规模,农业产业园区已经达到20多个,乡镇园区200个。近几年间,保定市的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能力逐步增强。经营主体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合作形式日益多样,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产业模式。

3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行为不规范 互联网金融支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模式起步较晚,相比较传统模式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无法形成科学的管理系统;商业信用比较低,存在着欺诈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规模小、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不能正确利用互联网金融,导致了融资难等情况;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管理存在问题,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更倾向于向传统的金融机构寻求金融支持,并没有合理运用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透明度低,金融机构对其认可度比较低,导致其贷款难,筹资难,发展收到了限制。

3.2金融机构没有切实发挥作用 随着农业转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但农村经济水平较低,金融机构基础设施欠缺,融资受到阻碍,形成了经营主体融资难,信贷问题依然突出的局面。同时,相关金融机构对于农村经营主体的贷款门槛设置过高,一般经营主体难以达到要求,农业贷款途径少,难度大,资金来源受限。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3.3政府支持效果不明显

政府出台的相关措施尚未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当前互联网金融诈骗行为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这一问题显示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运行过程监管不力,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农村经营主体对互联网金融的需求。

3.4 信用体系尚未健全

近些年来,我国的信用评价系统尚未形成,在农村信用评级上尚无统一标准,信用评级结果难以反映被评对象真实的偿债能力和信用情况,在金融交易的实际过程中,线上线下交易存在信用业务交叉的现象,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不被金融机构普遍认可,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行,导致涉农企业贷款难度加大。

4 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建议

4.1 加强经营主体内部制度建设

大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起步和建设阶段,其核心竞争力也没有较大优势,经营规模小、内部管理粗放、组织文化程度低、劳动力老龄化现象严重、整体运营机制也不够成熟,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重要地位,不利于实现市场化、规模化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管理机制首先要加强经营主体内部自身建设以提高自身整体实力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获得发展动力和支持保障。就互联网融资体系而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满足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求,使企业向组织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转变,逐步建立起现代管理制度,做好配合互联网融资的基础性工作。

4.2 支持互联网融资软件的开发

当下正处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时期,传统的融资交易软件难以满足当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保定市农村占地面积较广,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较高,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技术对农业的有效支持,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必须营造安全可靠的互联网环境,加大技术投入,健全法律法规,依法有序创新,严明监管标准,完善信用体系、担保体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定市政府应当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政策,改善基础环境,加大资金投入,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互联网融资信用系统建设。为融资软件的研发创造良好的环境。

4.3 “产业链”与“大数据”相结合

金融机构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为其提供金融支持,例如原材料供应商、与经营主体相关联的水电供应处、劳务公司、加工厂、批发商等等。为解决农户信息不对称情况,通过“信用推荐十大数据防控十生产经营数据”的模式进行筛选,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较顾虑的欺诈风险评析、整体信用评估、资产信贷风险等问题。通过筛选后,当地金融机构(银行)再次实行贷前调查,对符合准人标准的单位发放适度贷款。贷款发放后,主要通过云端“大数据”的合作模式,解决银行与农卢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将有效为农户的产业化提供一种低成本、批量化、系统化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控管理方案。切实提高融资风险的可控性,同时农户及相关产业链的贷款成本也能降低,实现多方共赢。

4.4 “金融机构、经营主体、互联网”合作模式

在保定市的农业产业领域内,大多数经营主体之间经常进行合作,其上下游产业之间的互相担保,为彼此争取了信贷支持,这对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贷款成本产生了较大影响。三方合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银行)“为谁提供贷款服务”、“服务对象资信状况”经营主体“如何获得更便利的金融支持”“如何扩宽销售渠道”等问题。通过大数据平台,结合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信息数据平台,选择关键性指标,帮助金融机构找到信用良好、生产状况稳定的客户,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方面的冈难。

4.5 加快构建农村信用体系

“言j"对于现代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不仅在交易市场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在融资市场上也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搭建良好的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成为建设企业间融资市场的重中之重。以保定市为例,首先应当构建全市(含所有区县)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该信用信息库就可随时核查借贷双方的信用记录,做到风险的长效监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信用市场的建设,坚持法制化、系统化、市场化的原则,促进农户与金融支持机构的联系,不断培育信用文化;相关机构可通过定期评选“保定市守信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税收、技术支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对于失信的个体或企业,可采取限制发展、取消其互联网融资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封杀其日后任何形式的贷款活动等惩罚措施。除以上措施外,最核心的一点,即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更应该提高经营管理者的自身素质,长期培养良好的诚信意识和融资意识,解放思想,不循规蹈矩。

4.6 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保定市有关部门必须对范围内农户的网络信贷进行有效的监管。要提高对网络信贷和信用融资等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完善政策支持互联网金融支持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市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把握严谨监管力度的同时鼓励创新融资。对于参与实体交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要求按照线下金融机构的体制来进行,严格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建立高效、权威的网上财务信息认证体系。及时掌握新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信息;掌握和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动态。严格监督,确保互联网金融不出现违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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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维国,李立清.互联网金融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模 式创新[J].财经科学,201 5,(8).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7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金融支持

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坚持以家庭承包制度为基础,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加从业者收入为目标,依据市场需求从事专业化生产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四类。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支持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如何改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金融支持的现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现状的调查分析

为了从微观角度了解陕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现状和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本文于2015年7―8月在西安市完成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的调研工作。本次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通过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243份,获得有效问卷230份,有效回收率为94.7%。

(一)人力资本特征。在被调查的主体中男性比重高,占总数的94.8%;而女性仅占总数的5.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中壮年为主,年龄主要集中在41―50岁,其中40岁以下的占20%,41―50岁的占48.7%,50岁以上的占31.3%。在受教育水平上,各主体大多数为高中学历,占比46.9%,初中学历以下的占36.5%,大专学历占15.3%,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1.3%。各主体的平均务农年限为8.14年,其中5―10年的占总数的37.4%,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47.4%,而5年以下的仅占总数的15.2%。

(二)土地经营及流转情况。西安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有土地面积不多,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其土地经营规模得以扩大。在土地流转的调查中,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资产,以被调查的专业合作社为例,每户通过流转获得的平均土地经营面积为507亩,占总面积的88.2%。在土地流转期限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流转期限较长,其中5年以下的占比32.7%,5―10年的占比38.7%,10年以上的占比28.6%。

(三)农业生产及培训情况。在被调查的主体中,从事种植业的占46.5%。从事养殖业的占44.8%,从事种养混合的占8.7%。各主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业生产,占总数的77.4%,而非农业生产仅占总数的22.6%。同时,各主体生产积极性较高的占比54.4%,积极性非常低的仅占6.1%。在农业技术培训方面,80.9%的主体表示有参加过,仅有19.1%的主体表示没有参加过。进一步调查表明,培训时间一般维持在一个月以内,占比61.8%。而在金融知识培训上,91.7%的主体表示没有参加过,仅有8.3%的主体表示参加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金融支持的原因分析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缺陷。区别于粗放型的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呈现出集约化和专业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特点。近年来,各主体对资金的需求特征有了新的变化,不仅需要更多的资金来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还需要购置和维护大型机械、设施大棚等固定资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在两个方面发生改变:一是资金需求金额增大。资金需求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占64.3%,其中30―50万的占31.7%,50―100万的占22.6%,100万以上的占10%;而30万以下的仅占35.7%,其中1―10万的比重最少,仅占7.4%。二是资金需求期限延长。资金需求在一年以上的占比66%,其中1―3年的占45.7%,3年以上的占20.3%,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所占比重较少,其中3个月以内的占3.5%,3―6个月的占12.2%,6个月―1年的占18.3%。上述结果表明,现有的金融支持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农业体系下的融资需求,快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需更有力的金融支持政策。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发展态势较好,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一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实地调研中,部分主体缺少管理制度,章程设计不完善,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标准,财务信息透明度低,无法接受成员的监督。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时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导致不能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二是专业人才匮乏。我国农业专业人才数量有限,普遍农业经营者专业素养不高,人才的缺乏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实地调研中,部分主体表示农业科技成果转换、农产品营销和农业信息化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中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供给落后。由于市场上没有形成良好的信用评级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而在政策上采取较高的准入门槛,从而导致当前的金融供给服务落后。根据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主要面临三类问题:一是申请贷款困难。在被调查的主体中,高达86.4%的主体认为获得贷款不容易,其中8.6%的主体表示获得银行贷款非常困难,仅有5%的主体表示获得银行贷款较容易。二是贷款手续复杂。在实地访谈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银行的贷款手续繁琐,耗费的时间成本高,因而很多主体转而向亲朋好友借款或寻找民间高息借贷。三是抵押担保条件滞后。西安市的调查显示,虽然陕西省在逐步推进涉农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工作,但是由于尚处在初级阶段,土地经营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等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并没有普及,现阶段仍以传统方式为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体现着金融服务的供给水平,而机构网点数量、ATM机和POS机等设施的数量分布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在调查中,主要反映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在访谈中发现,西安市部分主体所在地区仅有一家农村信用社网点,网点覆盖不足,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二是金融机构服务的满意度不高。调查显示,63.7%的主体表示对当地金融机构的服务不太满意,只有36.3%的主体表示比较满意。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知识素养不足,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存在较大问题,客观上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有效性。

(三)政府扶持政策的落实受到制约。自2014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支农政策,逐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促进了现代农业体系的建成和发展。但是由于支农政策层层下达,中间环节缺少紧凑性和调节性,导致政策落实效率不高。一是农业补贴政策不到位。在调研中发现,经营主体并没有拿到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实际中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这部分补贴,违背了补贴原则。二是政府信贷担保机制薄弱。从被调查的主体来看,只有41.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时享受到政府的支农资金作为担保。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机制不健全,而政府的信贷担保机制又不足以承受现有的融资活动,进一步加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风险。

在从事农业生产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面临着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而农业保险作为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重要措施,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稳定现代农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一是宣传力度不足。调研显示,各主体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较低,高达46.7%的被访者表示不知道有政策性农业保险,10.2%的被访者表示略有了解。二是覆盖范围较少。西安市的特色农业如苹果、猕猴桃等并没有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类主体面临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补偿,真正享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较少。三是保费补贴较低。在实地访谈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并不能弥补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费补贴的费用尚不足以弥补生产成本。可见,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其保障能力和赔付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认识到自身的局限,努力从自我规范做起,提高外部融资和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制定切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完善组织结构体系,设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准则,努力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二是提高自身的农业专业素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开展的技能培训,并多学习相关金融知识,重视政府部门颁布的农业政策,不断提高自身对相关农业政策的解读能力。三是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引进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和信息化服务等方面的农业专业人才,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保证农业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二)涉农金融机构要构建金融支持的网络。一是涉农金融机构应立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特征,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息,逐步开发和完善适合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方案。同时,逐步推进新型新型抵押担保方式的全面普及,探索开展农产品预期收入质押等创新业务。二是强化涉农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多种金融支持的渠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三是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银行机构网点覆盖空白地区,增加服务网点数量,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ATM机、POS机的渗透程度。四是政策性银行应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各主体的支持力度,并对金融服务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以期形成自上而下的现代农业金融支持的三级网络。

(三)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支农政策环境。政府要切实发挥职能,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提高注册和审批的门槛,保证现代农业体系发展的质量。在农业补贴政策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循“谁种田,谁受益”的补贴原则,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享受到补贴资金,以此提高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政府要加强宣传推广的力度,增加保险品种,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能力,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风险。同时,要逐步增加保费补贴金额,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积极性。在监督和管理方面,政府可以建立征信平台,解决政府部门、涉农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不仅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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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14(11):63―6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8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需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以家庭经营制度为基础,以商品农产品生产为目的,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与现代农业及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经济组织。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商品农产品的主要供给者,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主力军。

我国农产品供给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转变为目前的“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压力不断增加。在我国的2.4亿农户中,超过60%属于自给型和生存型农户,能够提供商品农产品的农户不足40%。一方面,小规模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另一方面,务农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农产品有效供给能力难以提高。在此形势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成为现实需要。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主体,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后期,信息化发展突飞猛进,城镇化也已迈过50%的关口。据专家测算,2012年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有全社会平均水平的30%。农业现代化相对滞后,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突出表现。与传统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容易接受和应用新技术,对现代生产要素需求更为强烈,同时能够为小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所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力军,是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的重要力量。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经营效益低的特点,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缺乏市场信息,小农生产有较大盲目性,不仅加剧了农产品价格波动,而且难以保障自身生产效益。另一方面,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发育和开放,对市场参与者在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散小农户的市场空间越来越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据其规模、技术、管理、组织等多方面的优势,可以进行科学的生产决策,延伸农产品产业链,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发展形式

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从组织属性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三类:家庭经营型、合作经营型和企业经营型。

(一)家庭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经营型主体是指以家庭为主要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主要分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近年来,我国农村在兼业农户大量增加的同时,专业农户也在兴起壮大。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类专业种植户、养殖户并不一定是一年当中全部时间都从事种植、养殖业,所谓的“专业”,是指他们从事的是面向市场的商品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的种植业或养殖业。

家庭农场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后不断发展壮大。和一般专业大户相比,家庭农场在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是我国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和经营化方向发展的转变。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

(二)合作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农民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协会等多种形式出现,直到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才获得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户间的联合,解决了小规模家庭农户的规模经济缺陷,通过技术、资金等合作,推动了农户生产的集约化水平。据国家工商总局2013年1月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1.6%。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一方面,以某一个专业、某一个品种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农产品加工、流通、营销的需要;另一方面,农民的生活指导、权利维护和社会诉求等也要求农民合作社担负起社会职能。为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支持发展社区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

(三)企业经营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农业企业以社会化生产的方式,形成了与农户间的分工体系,并主要在农业产业链的下游经营,引领农户进入市场,发挥市场组织者作用。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1万多家,销售收入5.7万亿元。目前,龙头企业每年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骨干作用。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随着科技进步和现代农业发展,在设施农业等领域,用公司、企业化经营的形式有一定的技术、资金优势,有利于创造更高的效益。

(四)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关系

家庭经营型、合作经营型和企业经营型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属性、产权属性、运行机制和分配关系不同,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和定位也不同。各种类型的新型经营主体之间没有优劣、上下之分,不是彼此替代而是相互协调的关系,在实践中不能厚此薄彼,不能片面地认为其中哪一种模式好。如果盲目发展单一经营主体,结果可能违背市场规律,事倍功半。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供给

与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制度主要由三种形态构成:一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相关法律,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出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三是由执政党颁布的相关政策。具体来说,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从四个方面调整制度供给。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为了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一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通过全面确权颁证,明晰农民承包地、农村集体土地和资产。二是修订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民“带地进城”。三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业性平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解机制。

(二)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外部人才引进制度。

加强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应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培训,使之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制定中长期新型农民培养规划,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培训,探索建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办法、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和农业行业准入制度。二是加大外部人才引进力度。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社会评价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献身农业。

(三)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

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重点要聚焦在培育服务主体、拓宽产后服务、创新服务模式上。在服务主体培育方面,要把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在服务领域上,要弥补产后服务这一短板。在服务模式上,要挖掘实践中农民最喜欢、生命力最强、成本最低的服务模式。建立公益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相互配合、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9

一、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目前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抗风险能力低。由于国家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扶持对象是原承包户,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受不到扶持优惠政策,相当部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没有办理保险,遇到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往往出现亏损,抗风险能力低。据调查,2013年种植烟叶的部分大户因受水灾减产,出现经营严重亏损;种植花生的大部分大户因市场价格回落呈现亏损局面。

(二)扩大生产规模融资难。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要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无论是合作社或者是家庭农场、种植大户都缺乏贷款抵押条件,往往因资金瓶颈阻碍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三)设施农业用地存在困难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经营、加工、仓储等环节需要一定的配套设施,需要占用一定面积土地,但是大多数经营大户承包的都是基本保护农田,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都对设施农业用地提出了严格要求,需要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调整规划解决设施农业用地问题。

(四)缺乏管理和技术型人才。目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

(一)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的产业化水平。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农业经营的基础,因此,农民家庭经营是农业产业化最基本的经营模式。要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引导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通过土地依法流转等多种形式,扩大生产规模,培育更多的种养大户,并在此基础上成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条件成熟的可申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规范家庭农场的发展。

(二)完善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分散的农户按照产业链、产品和品牌组建专业合作社,兴办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耗费人力、财力较大的涉农项目,更加适合由合作社承担。根据上级精神,在全县选拔评选出一些农民合作社作为五星级合作社创建对象,按照经营高效、硬件完备、带动有力、服务统一、运行规范五星级标准进行培育发展。提高办社质量,加强规范运作,严格建章建制。通过五星级合作社的引领,使全市合作社发展规范化,走向完善壮大,更加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三)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它们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带动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积极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它们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能量;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遏制粮地“非粮化”、农地“非农化”现象。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比如,完善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责任权利,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真正实现保底收购;又如 ,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共同体等,让农民真正得到实际的好处。

(四)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用地支持。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业用地难问题,建议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规模经营面积6.67万平方米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影响耕作层恢复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比例的土地,建造生产需要的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其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经营规模大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就地建设农产品加工等永久性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