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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会议纪要集锦9篇

时间:2023-03-08 14:53:33

研讨会会议纪要

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1

【关键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矫正对象;再犯率;机构设置;监督执行;教育矫正

研讨会由上海政法学院院长助理王蔚主持,关保英副院长致词,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姜爱东局长作主题发言。由于此次研讨会参与发言的代表人数较多,本文不可能详尽每一位代表的观点,故本文选取几位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重点阐述他们关于社区矫正的观点和看法。

一、全国社区矫正的回顾与展望

姜爱东局长用权威的数据给与会代表介绍了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2009年上海政法学院举办过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同年中央批准社区矫正在全国试点,试点省份20多个,社区矫正对象20多万。现在社区矫正已经在全国全面展开。除之外的其他地方以乡镇街道为标准全面覆盖,目前社区矫正人员60多万,比2009年增加了40万。上海政法学院的社区矫正中心以刘强教授为代表对社区矫正工作倾注了很多心血。《社区矫正法》的论证,全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建设,他们都提出了非常宝贵的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形势: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现在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大幅度增加。到第一年的10月底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万,现有社区服刑人员超过66万,这是最新的数据。今年净增加近10万,现在每月社区矫正机构要接收3万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2万,主要是人民法院判决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判处缓刑的罪犯数量大幅度增加,监狱扩大假释、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这部分人增多。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率保持在0.2%左右,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大案件。

二是社区矫正执法水平制度建设有新的进展。今年5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各省市司法局司法厅非常重视,社区矫正部门还按照部署制定了预警方案。各地积极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执法工作规范、处罚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实务规范三项社区矫正制度,为社区矫正依法规范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截止到10月底,全国有30个省市司法厅局经所在省市编办委批准设立社区矫正局处办,目前只有与河南还是在基层。全国91%的地市、州司法局和87%的县市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全国省地县预计从事社区矫正专职的工作人员有9980人。从事社区矫正的社工有7.1万人,社会志愿者有60.1万人,但人数还不够。去年11月司法部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现在全国28个省级市、72%的地市中、62%的县市将社区矫正财务纳入统一财政计算。2013年全国各地社区矫正经费达到8.43亿元。各地非常重视社区矫正场馆设施建设,像北京、上海、江苏等省普遍建立了社区矫正的中心,一些地方还在乡镇建立了阳光驿站,在村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这些场馆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扶功能于一体。上海提出了非常低的再犯率,取得这样好的效果社区矫正的场馆功不可没。年初,司法部出台社区矫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服刑人员定位信息规范。全国各省区市78.3%的地市、州和77%的县市区都开展了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天津、江苏等10个省实现了省市县乡四级联网,信息化的发展也是社区矫正十年发展的重要标志。

社区矫正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总结社区矫正发展的同时我还应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容忽视的困难,满打满算社区矫正十周年,施行才四周年,机构队伍力量和社区矫正的繁重的任务不相配套;社区人员的素质和承担的社区矫正的职责不相适应 ;社区矫正的专职队伍和社会力量的协作配合与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综合性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另外,全国一些地方的社区矫正经费还没有达到很好的落实,更主要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任务繁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的提出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确立新的目标。下一步社区矫正的实务部门要落实三中全会的精神,拿出措施拿出办法。

二、中国社区矫正特色与改革创新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张荆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吴宗宪教授参与了本轮发言交流,张荆教授在题为《社区矫正的北京特色及主要问题研究》的发言中通过介绍他参与的国家课题一项调研,全方位阐述课题的基本情况、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的基本特点、“北京模式”的问题和对策。

张荆教授指出:2012年1月两院两部颁布《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后,全国社区矫正工作有趋同的现象。北京和上海作为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头羊,对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北京模式有很多优点,但也有很多缺点。此次调查有3教授牵头、5副教授还有研究生参加,访谈了55位人员,举行13场座谈会。

(一)北京模式的特点主要概括为四点

1. 维稳理念下的严格管理

北京属于特殊区域――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社区矫正首先要考虑首都的稳定,所以在开始运行时就是一个行政化的执行措施。严格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提升管理机构的快速反应能力,处置突发性的,防止脱管、漏管等重大事件的发生,是维护北京的基本保障。只有稳定才能进行社区矫正。

2. 监狱干警全程参与社区矫正管理

相关文件中,北京模式规定了监狱干警全程参与,包括会见时必须着警服等等。从2003年7月,市监狱局和劳改局首批派31名干警,以后是一名副局长负责整个全程工作,一名正局长来统筹,9名后备干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北京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到2008年,全市共抽调411名干警,轮岗回单位是54名,全年从事社区矫正的有351名,其中干警领队(副处级)全市有18名,分布在18个区县。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管理体系。2012年底,全市有313个司法所达到了每所一警,对于矫正数量较多的司法所可以达到一所两警。现在正在努力扩大逐渐变成一所两警。

3. 40、50协管员的社区矫正参与

从社会参与角度来讲,他们主要是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两类,但是无论工青妇还是工会,他们的参与率是很低的,基本维持在5%左右。主要参与主体是40、50人员,他们的岁数都在40到50岁之间,退休或下岗一年以后,需要一个社会公益组织帮助,通过面试和笔试,必须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能够使胜任社区矫正工作,把他们叫做协管员。协管员在上岗之前要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为期两周的上岗培训,培训合格以后颁发协管员的聘书,并且要支付劳务费。在丰台调研时了解到2013年5月份支付的劳务费是1700块钱左右,同时缴纳五险一金。因为他们是40、50人员,会有买断的钱以及退休以后每月的退休金,所以1700块钱可以维持生活。随着队伍的相对稳定,总体的参与率是在98.7%左右。

4. 阳光中途之家建设

与上海的阳光驿站不太一样,它是司法部门直接领导的事业单位,一般是副局长做中途之家的主任,具有很强的行政化。2007年底,朝阳司法行政系统率先成立了阳光中途之家,2008年奥运期间投入使用。根统计,2013年底,北京16个区县已经建立了阳光中途之家,总面积达17381平方米,运转良好。2013年8月,根中途之家5周年的会议上公布的数据,5年内共接受64人,平均入住时间是5.2个月,刑满释放人员(三无人员)占到94%,同时了解到刑满释放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是有区别的,因为刑满释放人员是自由人,在入住中途之家为避免出现人权问题会有申请手续。接收的64人中50岁以上的有37人,占57.8%,15名患有心脏病、癌症、高血压、神经衰弱等疾病,患疾病的比例比较高达到23.4%,27人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占42.1%,这是北京的特色。

(二)北京模式的问题和建议

1. 科学评估与理念变革

北京强调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危险性,在警力与装备方面会增加投入,这些人之所以会进行社区矫正,是因为判断他们对社会没有危害,那么他们到底具有多大的危险性必须进行科学预估,如果把他们预估到过于危险的话,在制定形势政策的时候就会出现偏差,所以进行客观的危险性评估非常重要。另外从社区矫正自身的发展脉络来看,人类从肉刑到自由刑,最后到对轻刑犯的社区矫正,世界共同的一个理念就是人道主义,在北京维稳理论的前提下可否把这个理念提升至与世界的理论同步。

2. 探索社区矫正自身的规律

因为北京社区矫正是来自监狱教育教养工作联络处,管理人员大部分是从事监狱管教和劳教工作,他们的基本思路是按监狱的改造方式来进行,在起步时迅速把监狱的管理方式用在管理社区矫正对象上是有效果的,但是十年以后就应该探索社区矫正自身的规律,完全使用监狱的累进制、惩罚制,强制性管理未必符合社区矫正的开放式规律。

3. 突破民间参与率低的“制度瓶颈”

美国的社区矫正来自鞋匠,日本来自于慈善家,是从下而上的发展过程,中国则是从上至下的过程,目前民间的参与率是非常低的,要考虑如何提高民间的参与率,毕竟社区矫正是开放的、以民间为主体的制度。

4. 强化阳光中途之家的救助功能

现在管理、管制强调比较多,但总体来讲,目前北京中途之家的控制力比较高,运转相对单一,可以强化其救助功能方面,比如将对三无人员的救助的时间从半年延长到一年。

5. 改革狱政管理制度,形成社区矫正的规模效益

从调查看,北京从2004年到2013年1月积累的社区矫正人数平均到每所18人左右,人数并不算多,完全没有必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以社区矫正工作为中心就显得不专业,这种情况下可以改革某些狱政管理,比如,监狱可以减少减刑和扩大假释。参考日本2011年的数据,51%的人是假释人员,这些假释人员来到社区以后基本上都进入到了社区矫正的范畴,占总数的81.1%。现在在基层的社区矫正对象形成不了规模,甚至有些所就管两三个人,没有必要提供警力和物力,这样的话就会使它出现很多问题,狱政制度改革或许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6. 转变社区矫正的政府拨款方式

目前常见的拨款方式是人头费。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头费进行财政拨款可能更加科学。

7. 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的上移

民间参与率低是因为公权力的触角已延伸至街道,这样导致民间退得越远,建议在区县一级建立专职的司法矫正官,给民间参与社区矫正留下空间,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2

会议纪要作为常用的公文文体之一,是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可采取转发(印发)或直接发出的形式,类似于通知,发给下级贯彻执行;也可以报送给上级,类似会议情况报告,向上级作出反映;还可以发给平级有关机关,类似公函,使对方知晓,沟通情况。本文中概括了会议纪要写作的三大写作要点,供考生查阅。会议纪要的写作要点:

1.明确会议宗旨,突出中心。一次工作会议,涉及的问题很多。在写会议纪要时,必须抓住会议所集中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形成纪要的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同时,一次工作会议,在具体讨论中必然会产生几种不同意见,不能把这些意见都纳入会议纪要,而应根据会议的宗旨,分析综合各种意见,集中反映符合会议中心要求的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同时,也要注意吸收少数人正确的意见。对反映会议中心议题的正确意见,可采用“会议听取了”、“会议讨论了”、“会议研究了”、“会议认为”、“会议决定”、“会议指出”、“会议强调”等提法,加以集中概括、简明扼要地反映出来;对有分歧的意见,如属研讨性质的会议可写进会议纪要中去。

2.讲究用语,注意条理。要按照会议纪要的不同用途,恰当地使用不同的用语。上报的会议纪要,就应使用对上的语气,如“会议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会议考虑”等;下发的会议纪要,则可用“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强调”、“会议号召”等。要注意条理化、理论化。这是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一个主要区别。会议记录一般要把每个人的发言尽量客观、详细地记录下来,而会议纪要则需要有一个对会议讨论意见的综合、分析、整理加工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条理化、理论化的过程。所谓条理化,就是要对会议讨论的意见,分类归纳,层次清晰;所谓理论化,就是要对会议讨论的意见,尽力给予理论上的概括,提纲挈领,画龙点睛。当然条理化、理论化,并不是脱离会议实际,搞虚假的“粉饰”和“拔高”。

3.忠实于会议精神,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必然依据会议的实际内容,不能随心所欲地增减或更改内容,不能添枝加叶。在写作当中,感到有的地方必须有所增减时,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

会议记录是产生会议纪要的基础,也是整理会议纪要的原始性主要素材之一。只有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才有利于会议纪要的整理,并保证纪要的质量,做到准确无误。

会议纪要是会议记录的一种再加工,是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的文稿。写好会议纪要应把握三个要点:

整理会议记录,注意"去粗留精",把握侧重点。会议纪要应该抓住会议的中心议题,侧重表达大家已经取得一致的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一)围绕会议研究的中心议题 "取精"。抓住了会议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抓住了写会议纪要的"纲"。会议讨论中可能附带牵涉到其他一些问题,如果没有实质性内容,就应避而不谈或者谈而从简。有时会议的中心议题不十分明确,或一个会议同时讨论多个议题,且难分主次。遇到这种情况,应把难分主次的几个问题视为一个中心议题中的几个子议题,放在基本同等的位置上,分题归纳整理,写成"一、关于xxx问题"、"二、关于xxx问题"等。

(二)围绕与会人员取得的一致意见"取精"。与会人员在讨论中心议题时,往往看法不完全一致,或者很不一致。遇到这种情况,起草人员应该对各种意见认真研究,归纳整理出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对少数人提出的意见,如果没有被会议否定,或者说符合会议的宗旨,也应该采纳。如果有些意见分歧较大,没有能够统一认识,就不应写入纪要中去。当然,有些带学术性、研究性的会议所形成的纪要,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观点,也可以写上去,但应写明是多数人的看法还是少数人的看法。

(三)围绕会议主持人的总结性讲话"取精"。一般在会议结束时,主持人会进行总结性讲话,对需决定的事项进行“拍板”,这是写入会议纪要的最好材料,也是最需要抓住的"纲"。

表达决定的事项,注意 "滴水不漏",把握相关点。表述议定事项最重要的是注意“三性”,把住相关点。

(一)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防止产生歧义。要注意用语准确,讲究文法,避免在文字上产生歧义。对敏感问题表达不准,就很容易引起歧议,甚至造成新的矛盾。

(二)注意重要决定的依据性,防止互相矛盾。有的会议决定与相关的政策或规定存在某种矛盾。只要不是正面 "碰撞",起草人员就应该在查找有关依据、研究有关类似问题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表达方式,注意文字处理上的技巧,以尽量避免矛盾。

(三)注意付诸实施的可行性,防止影响操作。会议纪要表述议定事项须注意可行性,务必切合实际,力求具体、明白。

写作的方法和体式,注意"从实际出发",把握基本点。

会议纪要的标题最基本的形式:一是会议名称与文种的组合,如"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二是召集会议单位名称、会议内容与文种三者的组合,如"县委讨论xx镇 '3·10工程'会议纪要";三是有的固定形式的会议,如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等,也可以直接用会议的次数与文种的组合,如"第十次县委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具体内容,一般可由两部分组成,即会议概况部分和正文部分。会议概况主要是写主持开会的单位、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出席人、列席人)及会议研究的中心议题等。概况应力求简要,有时可以只写上述方面的部分内容。参加会议人员也可以

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3

一、党组会议

(一)召开时间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局、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及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2.研究确定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3.研究决定有关人事、财务、纪检监察、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4.以局党组名义向市局党组和区委请示、报告工作;

5.其他必须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出席人员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召开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根据党组会议的内容,党组书记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工作程序

1.党组会议讨论事项,由党组书记听取党组成员意见后决定。凡提交党组会议的讨论议题,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提出方案和意见,为会议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2.党组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3.党组会议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4.党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承担,并负责整理、保管、归档。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5.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及时编发党组文件或纪要,并由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6.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策,党组成员应遵守执行,并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局长办公会议

(一)召开时间

局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主要内容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局和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2.研究决定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讨论报请市局和区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本局重要文电、规章制度;

4.研究本局主持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和文件;

5.研究决定局机关、直属单位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审议批准局机关年度行政经费预决算、重要项目立项和预算外重大经费开支(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上);

6.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7.讨论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出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

(四)工作程序

1.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副局长提出后,经局长审定。

2.会议材料由办公室和相关科室(队)负责。提交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要有书面材料。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工作,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3.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

4.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负责。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叙述清楚,文字简练。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5.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凡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均应保守秘密。会议原始记录作为机密材料,应及时归档,原则上不对外借阅。确需查对的,应经分管局长批准。

6.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局办公室要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局务会议

(一)召开时间

局务会议每月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局和区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部署贯彻执行的意见;

2.通报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局机关、直属单位有关重要事项;

3.讨论市局拟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4.听取各科室(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三)出席人员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出席。根据会议内容,也可扩大到局机关其他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四)工作程序

1.每月初,由办公室负责征求局长、副局长对会议议题安排的意见。

2.根据确定的议题,办公室负责拟订会议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报局长审定。

3.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1天发出。

4.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一般不编发会议纪要。

5.局务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科室(队)要认真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并做好情况反馈工作。

四、专题会议

(一)召开时间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主要内容

1.研究处理属于局长、副局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有关科室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局既定工作安排、需组织力量实施的某一事项;

3.研究处理某项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工作;

4.研究处理市局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事项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5.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出席人员

局有关领导、机关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

(四)工作程序

1.根据局长、副局长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队)负责拟订会议计划。并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材料由相关科室(队)负责准备。

3.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队)负责。会议纪要根据需要编发,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队)落实,送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

4.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科室(队)要切实执行,抓紧落实。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全体会议

(一)召开时间

局机关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主要议题

1.传达贯彻上级局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和工作会议精神;

2.汇报交流工作;

3.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4.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三)出席人员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全体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

(四)工作程序

1.机关全体会议议题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提出,由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

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4

1.明确会议宗旨,突出中心。一次工作会议,涉及的问题很多。在写会议纪要时,必须抓住会议所集中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形成纪要的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同时,一次工作会议,在具体讨论中必然会产生几种不同意见,不能把这些意见都纳入会议纪要,而应根据会议的宗旨,分析综合各种意见,集中反映符合会议中心要求的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同时,也要注意吸收少数人正确的意见。对反映会议中心议题的正确意见,可采用“会议听取了”、“会议讨论了”、“会议研究了”、“会议认为”、“会议决定”、“会议指出”、“会议强调”等提法,加以集中概括、简明扼要地反映出来;对有分歧的意见,如属研讨性质的会议可写进会议纪要中去。

2.讲究用语,注意条理。要按照会议纪要的不同用途,恰当地使用不同的用语。上报的会议纪要,就应使用对上的语气,如“会议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会议考虑”等;下发的会议纪要,则可用“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强调”、“会议号召”等。

同时要注意条理化、理论化。这是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一个主要区别。会议记录一般要把每个人的发言尽量客观、详细地记录下来,而会议纪要则需要有一个对会议讨论意见的综合、分析、整理加工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条理化、理论化的过程。所谓条理化,就是要对会议讨论的意见,分类归纳,层次清晰;所谓理论化,就是要对会议讨论的意见,尽力给予理论上的概括,提纲挈领,画龙点睛。当然条理化、理论化,并不是脱离会议实际,搞虚假的“粉饰”和“拔高”。

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5

联合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原则及规定

(一)遵循原则

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3.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发展、党管干部原则,

4.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2.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3.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4.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5.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议事决策程序

议事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一)会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不予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议审议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主要领导最后发言。

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三)会议表决

党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

(四)会议纪要

党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建档保存。

四、落实和督办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科室、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党委会会议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需变更或调整,应按党委会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党委会会议复议。

五、会议纪律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

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健全镇党委民主集中议事决策制度,确保决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议事决策原则

1.民主集中,科学决策。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统一,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党委严格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党委委员平时要深入一线,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党委谋划发展、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3.联系群众,促进发展。坚持群众路线,建立党委委员挂钩联系制度,每名党委委员都要挂钩联系行政村、重点项目、企业和低收入户,经常了解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地方发展。

二、议事决策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

2.研究谋划本镇党的建设,包括党的政治、纪律、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本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等事项。

5.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6.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

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7.讨论决定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8.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9.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10.其他需经镇党委研究的问题。

三、议事决策程序

1.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镇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2.镇党委可裉据工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镇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会议议题涉及的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可邀请一定数量的普通党员旁听。党委扩大会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岀决策。

3.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提前通知。党委会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意见。

(3)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4)会议讨论。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分研究讨论,要站在全局思考和研究问题,态度鲜明地发表意见。

(5)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6)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7)决议实施。党委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报党委会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8)督查督办。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镇督查办督查督办决定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结果要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议事决策纪律

1.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作出改变,不允许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言论和行动。

2.对于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讨论过程、委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3.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党委会应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五、责任追究

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议事决策程序的。

2.该上会而不上会,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调查研究不实,意见征求不到位,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未如实向党委会汇报情况的。

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7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乡党委是本乡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乡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党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的畅通。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委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态度鲜明。

(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党委会议的集体决定。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四条党委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讨论研究本乡党的建设,包括乡本级班子、村、企业、机关、社团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

(三)讨论研究本乡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乡村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建设,金额较大资金的使用,物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其中工程建设、资产处置等必须以竞招标形式公开进行)。对有关全局性重大事宜的决策,党委讨论决定后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待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七)对人大主席团、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武装、、综治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八)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九)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讨论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全乡重大活动的安排。

(十二)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乡党委会,原则上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除研究党内事务外,党委会一般要请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也可采取党委、人大、政府联席会议的方式。

第六条党委会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委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征求不是党委委员的政府领导成员的意见,然后由书记与乡长及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在召开会议2天前送达应到会人员。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各位成员发表个人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市委报告,请示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审批预备党员、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转正必须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七)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八)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九)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七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八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

第九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一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二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按本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8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健全和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街道各社区党组织的决策行为和议事能力,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内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政治领导核心,是党在城市社区的战斗堡垒,要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要求,开展社区党组织议事活动。

第三条议事原则

(一)依法依纪原则。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在基层的形象,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组织会议议事要发挥社区党员评议会和社区议事园的作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出符合社区实际、党员群众意愿的决定、决议。

(三)民主集中原则。党组织研究决定社区重大事项,会前必须与党组织成员进行协商酝酿,会议必须以表决形式实行集体决策,体现党组织、党员的意志。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织议事要加强组织纪律性,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或极端民主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议决。

第四条议事制度

(一)委员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事先请假。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党代表、党员和群众代表列席社区党组织会议。

(三)会议决议必须有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才有效,否则,不能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做出决定或决议;如果议事出现重大分歧,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待认识统一后再提效表决,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工委报告。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四)会议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并做好会议记录。决议形成后,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五)委员会议研究的内容具有保密性,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条议事内容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决议,研究年度党建目标、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创新创特项目、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年度计划,以及党组织经费开支和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精神文明、卫生、文化、教育、治安、统战、计划生育、民兵预备役、就业帮扶等年度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

(三)审议向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及社区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四)讨论社区二级党组织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党员发展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等事宜。

(五)以社区党组织名义向街道党工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

第六条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委员会成员之间做好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和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事先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在召开会议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先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委员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各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六)形成决议。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七条议事纪律

(一)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二)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党组织委员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四)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否则决议视为无效。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不认真执行委员会的决议,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对本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条附则

(一)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党委重要问题议事程序,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76号)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落实“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管政策”四管职责。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是提高学院党委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的重要方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党委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等领域的重要工作。

1. 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 研究加强学院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有关内容。

3. 研究加强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的重要事项;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部署安排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4. 研究决定学院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

5. 研究决定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的有关事项。

6. 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统战、政治保卫工作。

第五条 贯彻落实深化学校二级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确保学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依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设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师生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 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

2. 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3. 研究决定院内表彰人选,以及应由学院党委向学校推荐的各类先进和表彰的人选。

4. 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5. 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 研究决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领导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制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任用的有关人选,讨论和处理党员违纪案件。

第七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讨论决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领导学院的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九条 研究审定需要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研究决定以学院党委会名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学院组织员、工会主席、支部书记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院长应同时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党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集会议研究的,以一定形式进行沟通后可临时处置,决定人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党委会由组织员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纪要送党委书记审阅、签发后存档并上网公布。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必须有明确的议题,议题在会前确定。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要议题或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之后确定。

第十八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

1. 建立党委书记、院长每周交流磋商制度,做到日常工作随时沟通、重要决策事先沟通、紧急事项及时沟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等有关议题,应会前听取院长意见。

2. 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并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3. 对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4. 对事关学院发展的重要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5.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6. 对属于学院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重要事项,先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议应一事一议,有议有决。与会人员应深入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要讲究会议效率,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的现象。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包括:对提交讨论决策问题的结论;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主(协)办部门或者主(协)办人;要求完成的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在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经充分调研、交换意见和酝酿,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不能由其他人表决,但应视情况事先征求意见和事后通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采取无记名票决制,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的方能通过。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由本人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如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会决议未正式传达和公布前,任何人不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不泄露具体酝酿、讨论情况;需要解释的,应以会议决定的结论为依据解释和回复。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牵头,认真组织落实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威信。

第二十七条 对学院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党委会决定事项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由负责实施的分管院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理由和建议方案,根据党委会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并按复议结果执行。在未经党委会复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均不得违背党委会的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查明事实、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纠正错误,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体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会场安排、会议通知、议题征集、会议记录、纪要草拟和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