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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集锦9篇

时间:2023-03-10 14:48:04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1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教师科研专项基金“十二五”教育科研规划重点课题(编号:F120882)

【文章摘要】

培养高技能型人才是高职教育的根本目标,高职教育更注重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高技能型人才培养应该是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的特色。浙广厦依托工程管理省级示范实训基地这个平台,以培养懂技术、擅造价确定、能造价控制管理的工程造价创新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引企进校,引进企业的能工巧匠进校,校企共建造价工作室,以此为平台实施“导师+项目+团队”实践教学模式,分层次推进学生的技能培养,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基地在培养工程造价高技能人才的教学功能。本文将全面介绍基于造价工作室平台实施“导师+项目+团队”的高技能造价人才培养的实践 。

【关键词】

造价工作室;导师;项目;团队;高技能人才

O 引言

教高([2006 ]16号) 文件明确了高职教育的定位和根本任务:“高职教育要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践技能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较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高技能型人才,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利用已经发现的规律、定理为经济社会提供直接服务,可以说培养高技能型人才是高职教育的根本目标。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浙广厦)也一直将“以技能立身、靠素质发展”为校训,造价专业的各课程大纲或标准都体现以:“以理论够用为度,重视实践技能的培养”。 通过引企进校,引进企业的能工巧匠进校,校企共建工程造价工作室,实施“导师+项目+团队”实践教学模式,分层次推进造价专业学生的技能培养,充分有效地发挥造价工作室在培养工程造价高技能人才的教学服务功能。

1 “导师+项目+团队”的内涵

“导师+ 项目+团队”实践教学模式简单地说,就是学生团体在导师的专业指导下,以实际在建建筑项目为载体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提高学生专业技能。

具体来说,“导师+项目+团队”实践教学模式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导师层面来看,这里所说的导师是懂技术、擅造价确定、能造价控制管理的工程造价、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工程师”、“讲师”的双师型人才,课内为教师,课外为师傅,真正实现了“教师师傅化、 学生工人化” “双师双岗互通”,学生在造价工作室一边做工程、一边学习专业知识,提前体验社会公司严格管理模式,感受随时面临淘汰的竞争威胁,师共同为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真枪真战”,学生提前达到顶岗实习的效果。这样以来,学生进入企业上手快,实践能力强,一实习就能为企业创收效益,表现优异,深受企业欢迎。

第二,从项目来源看,都是企业在建真实项目,有为乙方提供预决算服务,也有为甲方提供的招投标、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还有为咨询单位的造价审计、对账服务,服务内容是全方位的。在为企业提供各类工程咨询服务的同时,建立了丰富的工程资源库 ,为《建筑工程预决算》、《工程造价电算化》、《工程量清单计价》等课程课堂案例教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支持,并将部分实际工程整合内化为教学项目,按照项目实施程序重构课程学内容体系,以达到提高学生专业技能的目的。

第三,从团队成员来看,更加注重的是造价工作室特长生队伍的培养及他们的传帮带、以点带面的作用,受场地限制,以浙广厦造价专业为例,每届造价专业学生数量达500人之多,每位学生都能进入工作室接受训练是不现实的,工作室每期的培养只能是部分经过选的优秀学生,但这部分优秀学生同时又是专业课程学习小组的组长、班级的领头羊,他们是老师左膀右臂,在平时的学习、训练中带领着本团队进行专业学习,承担着小组共同进步的重任。同时通过组织校内技能大比武,校企合作开展职业技能训认证、参加各类各级竞赛,课内课外双线并行,目的是打造一支造价特长生团队,通过特长生团队的影响力,不断引领全体学生向更高、 更强的目标前进。

2 造价工作室运行机制

2.1 造价工作室指导思想

造价工作室是一个对外提供专业服务的“造价事务所”,是高职造价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核心的造价工作室是以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共同负责的,以实际工程项目为引领的,以工作任务为驱动的,以工作室学生参与日常工作为途径的,在学校内的,与企业紧密合作的、具有良好工作条件的造价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以跟随导师做项目,让学生在全真的环境下打磨锻炼,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引导学生自学、终身学习的理念和能力,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通过造价工作室学生宣传、传帮带作用带动造价专业的整体学风。

2.2 造价工作室管理体系

2.2.1造价工作室成员组成

导师聘用:鉴于校企合作的双重利益关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由学院专业教研室主任兼任工作室主任,企业委派工室副主任人选,工作室导师成员由学院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具体双方要职责权利包括:学院为企业经营提供生产基地、人力资源;企业为学院构建经营实景平台、就业和市场源 ;学院利用造价工作室项目资源服务教学并开展造价技术服务;企业利用造价工作室拓展经营、储备人才资源。采用“ 校主内、 企主外” 的管理模式,加强交流互补,促进造价工作室的长期发展。

学生选拔: 要求学生热爱造价专业、有上进心和团队精神、专业基础扎实、品行良好、能吃苦耐劳、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对学习成绩并无特殊的要求,一般通过导师的自主招聘选择确定造价工作室学生,也可通过专业任课老师推荐进入。在管理制度上采用企业管理模式从严管理,引入企业竞争机制,加强学员考核,对不合格学员实行淘汰制。以企业管理员工的方式管理学生,使工作室学生成员经过锻炼更容易适应将来的工作。

2.2.2造价工作室资金管理方案

(1)工作室工程收费标准如下:

一般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计取,可根据工程结构类型、难易程度等上浮或下调,具体详见各工程的合作协议或双方签订的合同。

(2)收入分配管理及各方职责:

资金统一管理,统一分配,账户管理指定专人,定期公布收入情况。各方人员收入分配按具体工作任务价值比例分摊。除此以外,上交一定比例的收入给软件、硬件支持的学院管理方,同时还要留一部分作为工作室发展基金。(具体比例由决策层商讨决定,在此不体现)

(1)业务联系人:负责项目的联络、介绍业务工作,是该项目第一负责人。

(2)项目具体操作人:负责项目预决算书编制、招标、投标书编制、对账、全过程跟踪管理等。

3实施成效

自2010年工作室启动以来,完成项目40余个,总面积近百万方。培训学生 8期,共 240余人。造价工作室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均获得优异成绩,如2010年的第三届全国广联达软件算量大赛的一等奖得主高玲玲、2011年的第四届全国广联达软件算量大赛的一等奖得主周董智、2012年的第五届全国广联达软件算量大赛的总冠军得主李丹等均为工作室成员。通过毕业生的跟踪反馈,造价工作室学生进入企业上手快、动手能力、自学能力强,在企业脱颖而出,深受企业欢迎。

3.1 导师深入行业一线,紧跟行业技术信息、提升了教学水平,也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师资保障

造价工作室以企业经营模式运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承接业务,完成各项工程的预决算或全过程跟踪、或招投标、或审计,导师可以及时了解造价行业的最新动态,并在第一时间将新规范、新工艺、新技术引入课堂。真正做到实际岗位做什么,就教什么,将实际工程项目整合内化教学项目,不断调整教学知识结构,在造价专业领域紧跟行业发展步伐,从而带领学生认知和掌握本专业的新规范、新工艺、新技术,通过完成实际项目为教师职教能力的提高指明了方向,提升了教学水平,也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师资保障。

3.2 全真环境打造磨练,实现学习、就业零距离对接,打造造价高技能人才

高职院校人才的培养应符合市场需求,教学成果应满足社会专业要求。造价工作室的建立可以让学生在全真环境下打造磨练,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一边学习一边工作,真正实现工学交替,学生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起初由于经验的不足,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专业问题,在寻求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提升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还能检验课堂教学的不足,给教师课堂教学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学生在完成导师布置的一个个工作任务的同时即是工作经验的积累,也是技能提升过程,由此缩短了技能学习与岗位就业的磨合期,使学生及早融入社会、 融入岗位,实现学习、就业零距离对接,达到强化专业技能、打造高技能人才的目的。

3.3 提供技术服务平台、 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造价工作室是一个对外提供专业服务的“造价事务所”, 对外提供建设工程预决算、招投标、审计、对账等服务,为专业教师技术服务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有利于教师的工程经验的积累和专业技能的快速提升。项目收入的利益激励,有利于教学积极性的提高、责任制的建立和市场理念的形成 ,通过真实项目的效果反映,也可以检验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训室的实训条件是否紧跟行业发展动态和企业实际要求。

如今,如何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已成为当前高职教育领域关注的热点话题,高职教育社会服务能力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也是衡量一所学院办学能力的重要指标,是高职院校竞争力最直接的反映和体现,通过日常的教育教学模式是很难实现这个功能,通过造价工作室平台可以很好的结合建筑企业资源优势,充分发挥造价专业在造价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研究、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全面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培养造价高技能人才。

4 结束语

浙广厦依托工程管理省级示范实训基地这个平台,以培养懂技术、擅造价确定、能造价控制管理的工程造价创新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引企进校,引进企业的能工巧匠进校,校企共建造价工作室,以此为平台实施“导师+项目+团队”实践教学模式,分层次推进学生的技能培养,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基地在培养工程造价高技能人才的教学功能。形成了以导师为引领,夯实造价人才培养之“ 基”、以项目为载体,助推造价人才培养之 “ 实”、以团队为推手,汇聚造价人才培养之“力”三位一体式的造价工作室运行机制与实践教学模式,为高职院校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建设性意见。

【参考文献】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2

关键词: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职业素质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目标主要是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应从两个方面去理解:首先,造价工程师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为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在具体执行业务时,必须始终要牢记的一个宗旨就是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通过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达到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其次,通过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提供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造价工程师执行具体任务的根本目的。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要负担起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水平:1、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是从基本道德素养出发对造价工程师进行职业道德约束的基本要求。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造价工程师作为建设工程领域重要的专业人才,更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规定,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社会责任感作为一种道德情感,是一个国家、集体以及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造价工程师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否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仅关系个体理想信念的实践,更与国家前途和社会稳定相关。3、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在造价咨询活动中,造价师应勤奋、独立,不,公正、准确地运用计价依据、标准规定,确保咨询成果的质量,增强服务意识。4、具有一定的职业精神。职业精神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精神。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精神,是做一名合格造价工程师的基本要求。

造价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接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通常,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两大类的风险,一是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欠缺而造成的失误风险,二是由于道德操守确实而形成的道德风险。因此,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利益想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造价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偏袒一方二损害工程利益,这都将使造价工程师面对相应的风险。

从本质上看,造价工程师是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作为造价工程师不仅需要有较强的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的理论基础和较宽的知识面,还需具备设计、实施、开发、管理、评价、交际等方面的能力。1、造价工程师应该是复合型的专业人才。作为建设领域工程造价的从业者,造价工程师应是具备工程、经济、和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2、造价工程师应具备技术技能。技术技能是指能运用由经验、知识、方法、技能及设备,来达到特定任务的能力。造价工程师应掌握与建筑经济管理相关的金融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工程造价管理理论及相关计价依据应用;建筑施工技术知识;信息化管理的知识等。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应能运用以上知识与技能进行方案的经济比选;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吮价;编制补充定额和造价指数;进行合同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并对项目造价变动规律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3、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人文技能。人文技能是指与人共事的能力和判断力。造价工程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与协作精神,善于与业务有关的各方人员沟通、协作,共同完成对项目造价目标的控制与管理。4、造价工程师应具备观念技能。观念进是指了解整个组织及自己在组织中地位的能力,使自己不仅能按本身所属的群体目标行事,而且能按整个组织的目标行事。造价工程师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同时具有面对各种机遇与挑战,积极进取,勇于开拓的精神。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3

【关键词】:造价师 项目过程 作用

1、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仅次于产品策划定位,设计文件一旦形成,开发项目的建造标准、布局、功能、结构形式、工艺设备、建筑材料、设计尺寸参数等内容均已基本确定,静态的价值量也基本确定。为使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控制在既定的目标造价之内,应选择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最佳设计方案,而非最佳建筑设计。造价师直接参与施工图设计全过程,随时提醒设计人员不能存在“重技术,轻经济”的不正确认识。

2、投标报价阶段

在投标报价阶段利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是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在这一阶段造价师将负责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和切实可行的招标控制价。造价师利用熟练掌握的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原则和要求,结合施工图纸与了解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和审核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性的工程量清单。在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时,会力求做到与市场实际情况相吻合,坚持按照既要有利于竞争,也要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进行。因此,造价师一方面会利用掌握的定额和费率的套用方法,同时将平时了解到的市场信息,尤其是对主要的材料、部件的价格及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再进行计算。

3、开工前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研究

开工前造价师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详细研究,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找出投资控制的关键点,并准备相对应的防范措施。对设计中的合理性、经济性进行确定与控制,对各专业间图纸的矛盾尽早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以免出现返工现象,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对与投标文件不符的部分,特别是增加造价的内容,及时与业主协商、审批研究工程地质报告、考察工程周围的施工环境。能提出相应的优化意见,促使人、财、物、环境等各种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用;审查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同时,也会审查它实施的经济性,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控:―是在选择施工方法和安排施工流程中,考虑其合理、可行的同时,还会考虑经济上是否合算。二是严格控制施工和技术措施费用,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审减一些非必须或可有可无的施工和技术措施。三是审查施工进度计划时,要求和协助承包商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以尽量减少抢进度赶工期而增加的各项措施费用。

5、编制总体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详细目标成本

能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同时排出进度与资金的相关曲线,根据完成形象进度对既定的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动态调整。在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之初,造价师将适当考虑不确定的外界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发生时不会措手不及。及时反映不确定因素对造价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后续过程中通过调整销售价格或采取其他措施,努力使最终造价在确定目标造价之内或实际利润达到预期利润目标。

6、工程施工阶段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价师会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范围、支付方法、支付程序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并认真核对已完工程进度,控制出现超付工程进度款现象而造成占用甲方资金,降低投资效益,甚至出现坏帐损失;同时也以免因控制工程款支付不足或拖欠,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影响施工企业的效益。

7、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阶段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造价师会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设计或业主提出的每一项工程变更,都进行经济核算,计算出投资额的变化幅度,并向业主提出是否需要变更的参考意见。造价师所做的不仅仅是简单地测算合同调整依据所发生的费用,而是应全面反映调整依据所产生的效果如材料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值,体现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统一,能动地影响各项调整依据的具体实施,为决策者提供依据。规范施工签证单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不允许签证单上出现的较笼统签的“情况属实”等字样的出现,对于为何变更、谁主张变更、应由谁承担变更费用等重要信息作出分析和说明,以免竣工结算审核时引起纠纷。

8、决算审核阶段

决算审核是项目实施成本控制的最后一关,是事后控制的唯一方法,其审核结果直接反映了建设工程的最终造价,也是检验目标成本是否完成的标准。造价师审核时应着重审查工程决算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工程量及费用计算是否准确,原图纸中未做项目是否全部扣除,甲供材料的领用数量有无超欠供现象,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配合费用有无按规定计算等。

9、项目后评估阶段

项目后评估阶段,后评估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总结,是对开发各个环节经验教训的整理和回顾,也是检验目标成本和目标利润是否实现的重要步骤。造价师在这一阶段主要有以下作用:

9.1编制项目最终的投资决算

项目的投资决算直接反映了项目的总成本、单位可售面积成本以及项目总利润,通过与目标成本的对比分析,从而检查成本控制的效果;

9.2结成本控制工作的经验教训

成本控制贯穿了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可以不断提高成本控制的水平,指导今后的成本控制工作;

9.3收集整理项目成本控制资料

收集整理项目成本控制的全部信息资料,分析成本组成的各项技术指标,归类分档,建立项目投资控制信息资料库。成本控制离不开各类经验数据和信息资料的支持,有了完善的信息库,在后续项目进行成本控制时才可以做到信手拈来,马到成功。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造价师是整个项目开发团队中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直接执行者。同时也是推行全过程和全员成本控制的监督者,动员并带领所有项目管理者进行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实现项目预期的利润。造价师在房地产的开发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⑴螅吕振静.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J].山东交通科技,2010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4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总承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在我国,由政府颁发的企业资质充当了工程总承包的第三方认证,它是对企业能力的认证书,建设市场的准入证,同时又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制度。我国工程总承包和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在全国推行至今已经20多年了,为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间经历了多次变革。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国内外建设市场对我国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国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制度适应新时期的变革。

工程总承包的界定

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具体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在国际上,并不是任何一种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两个以上的阶段交给一个组织承担的方式都是工程总承包,如,美国的设计建造协会(DBIA)对总承包的定义为: 设计-建造(Design-Build, 以下简称为DB) 模式, 也称为设计-施工(Design-Construct) 模式或单一责任主体( Single Responsibility) 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集设计与施工方式于一体, 由一个实体按照一份总承包合同承担全部的设计和施工任务。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总承包模式。

由此可见,只有所承包的任务中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才能被称之为工程总承包,设计阶段可以从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开始,单独的施工总承包或采购+施工总承包、采购+设计总承包都不在总承包范围之列。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5

一、设计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

引入工程监理,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成熟的工艺,减少在施工阶段重大设计变更和方案性变化的发生,对有效地控制造价将起到一定的作用。有关专家称:如果工程监理在设计阶段就介入的话,一般可排除、纠正80%的错误,但进入施工阶段后工程监理才参与,充其量也只能节约20%的投资。据资料介绍,德国一家大学实验楼,原设计是三层并有地下室,项目管理公司在满足委托者的面积要求和功能条件下,提出增加一层,缩短两个轴接,取消地下室。而且缩短了人流的疏散距离(符合规定标准),这样修改设计后不但减少了造价,还在功能上得到了改进,获得了市政府的嘉奖和好评。目前,我国对于在设计阶段引入工程监理这一做法还很少见,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熟先进的制度,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市场。提倡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从造价控制管理的意义上讲,事前控制,预防为主,这也是科学合理的。因此,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来控制造价是很有必要的。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

众所周知,国内外建设市场均是一个业主占支配地位的买方市场,施工企业间的竞争十分残酷。为了中标,投标人倾向于以近乎零利润乃至低于成本价投标,而业主又往往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虽然投标人承诺恪守合同文件的规定,但一旦得到合同,他们不甘心最终没有利润或亏本,于是,往往以劣质材料、不按规范施工、贿赂或层层转包的手段来赢利。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理机制,受害的只能是业主。

——从工艺、工序监理控制造价监理工程师不应只关心工程是否能达到要求的质量目标,他注重的应是项目设计的所有目标,在具体运作中,承包商在从事永久性工程施工之前每天必须将进行的各种检查、检测、新的工作内容或工作面、工作量、施工方法、措施,材料的检测和部分工作或工程的分包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工作,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的工作不能得到工程师认可。同时工程师的认可又是承包商获得进度款的依据。承包商任何未经工程师认可的投入(人力、材料、设备)都将得不到补偿,也就是说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不得自行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工作面,不得将材料投入工程使用,不得自行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从工程项目成本监理控制造价工程监理的项目成本管理目标是工程必须在合同价之内完成而不能出现超预算。在工程监理的严格监控下,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超预算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这是因为:工程超预算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劳动力和材料单价的上涨,一是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加,而承包商的标价是承诺,对其有约束力,且承包商无权自行增加项目的工程量,即使有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加大资源投入来保障项目设计目标的实现,承包商也无权因此得到补偿,因为在投标文件里,承包商往往列举大量的能保障项目顺利完成的人员及机械设备。——从设备费、材料费监理控制造价设备费、材料费在基本建设项目中约占整个造价的70%左右。它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材料、设备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建设费用的大小。因此,在监理过程中,不可忽视这一部分。要引进竞争机制,创造竞争条件。业主可以委托监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直接选定供应商,这样可避免承包商擅自压价,拖欠供应商款项,从而引发供应商以次充好、供货不及时,进而影响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发生。承包商在编制投标价格时,其中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按业主与供货商签定的价格进行报价,由供应商将主要材料和设备运送到现场,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签收后,由业主将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从以上工作程序很容易看出承包商除了对监理工程师唯命是从以外别无选择。这是因为监理工程师拥有约束承包商履约强有力的经济手段,经济手段由项目的支付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构成,他们是承包商头上的两根“紧箍咒”

项目支付制度:实际上,项目支付制度是把项目的经济风险暂时转移给了承包商。承包商必须为获得经济效益(其投标标价与项目实际成本之差)先行垫付货币或其它资源,就是说:他必须自费购买材料、设备、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按合同文件所有要求营造工程。承包商只能以完成的工作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后从业主那里获得补偿(工程款)。如果承包商的工作不能令监理工程师满意,他不仅无望获得利润,就连投入的成本也无法收回。

项目保证金制度:按惯例,承包商在签定承包合同之前必须交纳等于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承包商在动工前固然可从业主那里获得占合同价10%的预付款,但他必须同时向业主递交等额的保证金或保函。即便承包商已获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他也必须留下占合同价5%的保留金。这里的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共达项目合同价的15%,远远大于承包商的利润率。承包商的违约能导致保函被没收,而是否违约只有监理工程师来评价。

三、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监理

在前几阶段工作做好的基础上,竣工结算就容易得多了。在工程办理交工验收后即可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值=合同价款值+索赔款+违约金。

根据FIDIC条款或我国建设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条款和实际合同签定的条款规定:涉及到施工索赔和违约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必须分清责任,尽量减少索赔,要减少索赔就应注意以下几点: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条款;项目开工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避免施工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6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简历自我评价二:毕业于***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曾进入导师电器自动化实验室,进行电器元件选择与功能测试,控制器的设计与功能调试,编程控制以及电气系统的智能控制。

毕业之后进入国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水电工程部负责产品的设计和调试,现场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工作内容为为水电站以及电厂等提供监控设备,精通于上位机和下位机系统,各类型号PLC和触摸屏的编程控制;在现场服务期间曾多次受到客户表扬,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活泼开朗、乐观上进;上进心强、勤于学习能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钻研的精神来努力工作,稳定地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与企业同步发展。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简历自我评价三:目前就职于国内及国际著名钢铁企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冶金甲级,民用甲级),主要从事工业与用民电气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及项目经理工作。

主要为钢铁冶金方面如轧线,炼钢,烧结,炼铁,化工以及民用建筑等方面工程项目的电气设计工作,主要参与设计工程有:

冷轧磨辊间,钢丝处理工程,大型烧结脱硫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废酸处理,化工公司供配电系统改造,石灰窖变频及控制系统改造,某区派出所等工业与民用项目设计工作。参与项目既有工业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又有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变电所,传动系统,民用住宅,办公楼等公建项目的电气设计。

至今完成大小工程项目超百余项,投资亿元元以上项目十余项,主要担任部门电气专业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职位。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7

【关键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投标人

0.引言

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在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地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及竣工决算。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决策是选择和决定投资行动方案的过程,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所以,重视对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能有效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具体操作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方面,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从而保证造价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参加的人员应由经济专家、市场分析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土木工程师、企业管理人员、造价工程师、财会人员等组成,且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

2.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设计费用量只占工程建安成本的1.5%~2%,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达75%以上。可见,把握好设计阶段的造价,就把握住了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必须加强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应重点把握以下环节:(1)项目造价管理部门要对设计阶段的概算把好关;(2)在满足设计任务书和相关标准的前提下,设计人员要采用合理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和结构形式进行设计,尽可能地降低成本;(3)应推行设计招标,实施限额的设计,项目造价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实行造价监理,通过方案设计比较,选取较为合理的设计方案,来降低工程造价。

3.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3.1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对于以市场为主体的企业,应具有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其产品价格的权利,而原有工程预算由于定额项目和定额水平总是与市场相脱节,价格由政府确定,投标竞争往往蜕变为预算人员水平的较量,还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去探听标底,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3.2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和进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工程量清单必须科学合理,内容明确,客观公正。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注意以下几点:

(1)编制依据完整。必须全面了解工程有关资料,了解技术规范、实地勘察现场情况,了解实际施工条件(包括工程现场的场地、用房、交通等环境条件、水文、地质、气象的具体条件),为计算工程量打好基础,尽量减少日后工程变更;(2)项目划分明确。要求项目之间界限清楚、项目作业内容、工艺和质量标准清楚,既便于计量,也便于报价;项目划分尽量要细,避免不平衡报价;(3)清单说明言简意赅。包括工作内容的说明、施工工艺特殊要求说明、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说明、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等。

3.3加强对清单报价的审核

在评标审查工程总报价的同时,要注意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实施不平衡报价的策略,也就是投标单位通常在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变化较小的项目的单价降低,将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价增大,这样在工程结算时,可以成功地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同时,对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研究审核,并应充分利用收集到的工程价格数据,对其进行对比分析,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另外,在审查清单报价时,还应注意审查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等,保证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4.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阶段。首先建设单位应该用经济的观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一定意义上讲,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于降低造价起决定作用。实施阶段应注意以下问题:

4.1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工具。因此,每一建设工程都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各种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能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施工现场的良好管理,施工中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都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效率,降低工程造价。

4.2慎重对待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一种或若干种情况时,将构成工程变更:工程师指示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工程量;工程师指示删除工程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但被删除的工作不能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继续施工);工程师指示改变工程中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工程师指示改变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工程师认为完建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工程师指示或因非承包商原因改变工程任何部位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另外,严格现场签证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方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变更洽商、材料代用、现场签证、额外用料及各种预算外费用,变更一旦发生应及时计算因工作量变更而发生增减的费用,随时掌握项目费用额度。如确需变更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认可方为有效。

5.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由于工程造价构成项目多,且变动频繁,使计算程序复杂,计算基础不一等等均容易造成错误。因此,竣工验收对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总结经验教训都有重要意义。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只有符合竣工验收依据的工程才能通过验收,并使建设工程投资产生效益。一方面,对工程结算编制依据进行控制。包括对施工合同、协议,使用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价差计算方法,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录,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单的审核。在审核时重点要查看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录是否经设计单位盖章,施工变更签证是否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通过审查合同查看工程结算取费标准与合同签订的标准是否相符。另一方面,严格审查工程结算中的各种不合理因素,如多算工程量、高套单价,重复计算取费等。

6.结语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工程造价控制是一个全过程的控制,它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和建设施工各阶段。把控制重点转移到建设前期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加强施工中的管理,减少变更,并完善竣工结算,加强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工程造价,实现较为理想的投资效益。 [科]

【参考文献】

[1]罗麒麟.高校合同管理与合同审计的实践与思考[J].工业审计与会计,2011(01).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8

【关键词】建筑市场 造价工程师 作用

一、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的现状

1、造价工程师在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较弱。造价工程师的任务是: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实际上,造价工程师并没有完全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是编制预算书的预算员。因为,其法律地位并没有象监理工程师那样有明确的界定。第279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所以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管理有法可依。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企业报价、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工作,预算员都可以担任,建筑市场各主体方没有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造价工程师在建筑市场造价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2、工程造价轻易失控

(1)招标投标中的不合理竞争招标投标的本意,是通过公平竞争把工程项目交给有实际经验,业绩显著,资质符合工程项目条件,对工程造价有着实际的、较好的管理水平的优秀承包商去做。从而打破行业、地区的分割和垄断,消除惰性,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地控制。但是,不能否认当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不合理的竞争,关系户工程、人情工程、行业保护、地方保护等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了这样的不良环境,承包商自然将工程造价控制置于脑后,什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自己的利益才是最最重要的。这使得工程造价难以控制,也无法控制。

(2)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掩人耳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一些公共项目的投资也不再是国有一家,私有资本的介入能使我国经济建设资金更多,本来是件好事,但有那么一些投资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采用掩人耳目的手法,使业主和承包商明里是合同主体,暗里是一家人。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对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单价,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自己的利益、自己的需求随意更改,使工程造价难以控制。还有一些人,自己既无技术,也无管理能力,利用关系挂靠到有建设资质的单位,以别人的名义投标。在合理低标的定义还不够确定的今天,凭借低报价中标。拿到工程后自己既无经验,又无能力,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更是无从谈起。然而凭有关系、有手段,使各方围着他的指挥棒转。这就给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这样的弊病亦使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受到质疑,对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建设非常不利。

(3)随意修改原设计有些业主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在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上,趁机向国家多要投资,任意改变设计单位的文件。有的工程项目为了迎合长官意志随意修改原设计,增加、扩大工程项目,提高设计标准。有的工程项目为了轻易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采用上报工程项目规模小,投资少的不正常手法。一旦获得批准,又是修改设计,又是增加投资额。

还有的承包商在低价中标后,没有能力按照承诺的单价完成工程项目,只得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与业主、设计代表串通,通过修改原设计,增加新项目企求再捞实惠。

以上所述的设计修改都是非正常设计更改,都会使工程项目投资额增加,工程造价控制形同虚设,对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巨大。

(4)造价工程师没有实权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是在工程质量得到监理认可后,造价工程师审核工程数量是否符合施工实际,最终计量支付的决定权在总监理工程师手上。即使是工程结算,造价工程师亦只是一个算账的工具,结算数额的决定权在业主代表那儿,造价工程师无法左右施工期间的工程款的支付,亦无法左右结算款的支付。工程造价控制难以实施,这是造价工程师没有最终决定权的尴尬地位所致。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业主的标底没人能监督招标投标中有一种以业主标底评价投标人商务报价的评标方法。这时业主的标底就成了检验投标人报价是否正确的唯一的“真理”。但是这个“真理”编制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正确,是否有漏项,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选择应用是否恰当,无人监督,无法控制。事前监督,轻易泄漏标底。事后监督,生米做成了熟饭。

二、在规范建筑市场中造价工程师应发挥的作用以上是对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现状的一点浅显的看法,我们要规范建筑市场,就要改变这些不规范的做法,造价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政府宏观管理。为保障建筑市场的秩序和防范风险,政府只制定“游戏”规则。由行业协会制定准入制度,进行自律管理。凡是不符合准入制度的一律取缔,凡是不遵守“游戏”规则的果断清理出场。由市场自行调节,将没有竞争能力的淘汰出局。政府主要靠政策引导,进行宏观管理。

2、完善法律体系。造价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不仅取决于造价工程师,还取决于各相关方面的条件,尤其是建筑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使造价工程师不但有法可依,法律地位突出,造价管理和控制在法律上确定是以造价工程师为核心,使建筑市场造价管理不仅是造价工程师一方出力,而是各相关方面一起形成合力。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严加处置。从而完善法律体系。

3、造价工程师应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随着我国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逐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这样的形式,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更高了,造价工程师必须是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既懂施工工艺又懂施工管理的全面的复合型人才。要想成为复合型人才就必须学习新的知识,把握新技能。通过不断学习,勇于实践,把自己逐步造就成为复合型、知识比较全面、能胜任新形势要求的人才。我国加入WTO以后,需要我们加强对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学习。了解和把握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惯例,研究国际市场的相关计价方式,对于我们进入国际市场或是国内市场对外开放,都是十分重要的。总之造价工程师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自己的知识面才能适应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才能与建筑市场规范化与时俱进。

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一个以造价工程师为主导的工程造价管理队伍,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积极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以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竞争。

【参考文献】

1 刘吉昌;进一步发挥建设银行在建筑市场管理中的作用[J];基建优化;1982年04期

2 伍斌;陈西雯;;我国农村建筑队伍的特点及管理[J];当代财经;1983年04期

3 刘恩辉;关系到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浅谈加强建筑市场管理[J];基建优化;1984年02期

造价工程师工作经验范文9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一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二

(GF—1999—0201)

合同编号: 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