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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06-02 00:16:45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1

关键词:医疗保险疾病保险问题对策

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远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因其关系到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便成为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简要介绍和分析,提出如何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关于医疗保险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对医疗保险的提法、表述及内容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医疗保险的范围大小来看,可以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我国以往和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医疗费用,但实际上通过其他制度也补偿了由疾病引起的误工费用,即是一种广义的医疗保险。我国计划要建设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向着“健康保险”的方向;但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短期内的医疗保险只能是努力完善医疗费用的保险或补偿。所以,本文所指医疗保险,其实质即是狭义的医疗保险。在此,有必要区分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了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

1.国家医疗保险时期。我国国家医疗保险时期的保险,按不同的对象,又可以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公费医疗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仅在部分地区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区的范围内重点实行。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措施》的规定,自此,便在全国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随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不断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呈现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1965年10月颁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缴纳,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1966年以来又相继出台一系列对药品的限制。1960年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药品为6种,1966年时达到102种,1975年达175种,1982年又进一步规定凡标有“健”字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总之,公费医疗制度使每个职工不论职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费医疗,解除了职工对疾病的忧虑,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会医疗保险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医疗费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超出国家生产力水平;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仅能覆盖全国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不均;劳动力流动不畅;医疗服务追求高成本,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重复建设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导下,各地试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由此,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社会医疗保险时期。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实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规则,加上各种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规以及试点经验,已经构成中国医疗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目前我国处于医疗保险的转型时期,因此,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范围、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方式和渠道、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突出问题主要有:

1.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现行的医疗保险,由于制度不统一,使得我国公民有的有医疗保障,有的则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全国医保不平衡,启动城市多,覆盖人口少;中等城市参保多,大城市参保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多,困难企业参保少。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相悖。由于缺乏统一的调剂机制,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极为低下,既影响企业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也不利于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和发展。

2.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由于享受人数的增加,老年职工的增多,疾病的变化,医疗技术的发展,药品和各项医疗费用的调整,各种高技术医疗设备的引进,加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对医疗需求的变化,使医疗费用开支不断增加。同时医疗费提取比例低于实际开支,使得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比例过高,负担过重。

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保险药店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出现了为了各自经济效益各自为政的局面。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员乱开医疗费用或用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购买生活用品。这些现象造成了新的医疗保险腐败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减少。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1.实行“部分统筹与单位自管相结合”。即住院和大病实行统筹,同时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以利于从利益机制上促使单位、个人关心节约医疗费用;而一般的门诊、急诊就医由单位管理,各个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不强求统一。这个办法有几个明显优点:首先筹资比例低,统筹资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统筹资金。由于统筹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种,操作比较简单,监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阶段内承认并允许不同单位的职工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单位和职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单位自管的医疗机构发挥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2.保费的收取可以尝试“成本倒推”,即从医院方面的医疗收入倒推算出各个单位应缴纳的保费。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二是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额与给付额相一致,即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关系。三是有利于扩大医保覆盖面,创造“多赢”格局。

3.同时设立两种形式的个人账户。(1)实际储存制的个人账户,让职工在年轻时为年老时的健康储备一定的资金。(2)现存现付制的个人账户,以鼓励职工节约统筹以外的医疗费用。此账户由各个单位自行管理,具体形式、管理办法、自付比例等都可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以上两种账户国家均付给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且都可以结转和继承。总之,既要通过调节个人自付比例来制约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又要使节约医疗费的职工在个人账户上得到适当的利益。

4.采取按标准病种定额付费(DGR)的办法,即不管患者看了几次门诊、急诊,也不管住院几天,一律按患病的种类定额付费。国际上德国搞了100多年的医疗保险,从1996年开始改为按标准病种定额付费,美国是从1983年开始的。采用此法可以避免按单元服务定额付费的大部分弊端,有利于疑难杂症的诊治;有利于医院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发挥各级医院的作用,有效地改变患者在大医院看病“三长一短”现象;有利于加强医院间的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管理部门对医疗行为和费用进行监管。当然,实行按标准病种付费的测算工作是比较复杂的,但我国几十年来积累了大量的病案资料,又有国际上很成熟的经验可做参考,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等工具进行统计计算,是完全有条件将各个病种的标准费用测算出来的。

参考文献:

1.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王先林,李坤刚。劳动和社会保障仲裁与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曾宪树。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2

社会医疗保险从设立到推广,再到不断深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提高我国医疗体系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实绩。然而毫不晦涩地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新时期以来逐渐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首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的身份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造成管理工作的过于复杂和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扮演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角色的有关部门包含了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其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数量过多,加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内容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式的严格划分,所以,造成工作内容与管理者之间角色的冲突和信息的难以及时送达。最后,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个险种之间为了争夺更大的客户资源,完成既定的参保率,而放松关键的审核环节,造成重复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发生,并导致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严重浪费。

二、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1.精简管理部门,实行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层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资源浪费以及重复获取医疗保险补助等弊端的出现,新时期以来,我国改革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区域,指定相应级别的卫生局或者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伴随着这种管理权力的集中,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险种上也实现了集中,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之下的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归拢,统一安排在卫生局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中。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是险种合一工作中的绝对主体性部分。通过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瘦身”。强化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科学分配和结构的不断优化。

2.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

在进行简化管理部门,实行权利集中的过程中,各级卫生局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机关的角色往往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作为我国医疗体系和行业的主要负责部门,其需要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对医疗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营收等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促进。但由于其同时肩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重任,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险服务,必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水平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为了避免这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了委托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当前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来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医疗基金管理等方式来实现的。

3.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因素管理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不带有盈利性质。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医疗机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等三方共同组成。而医疗保险的形式是以金钱作为载体的。所以,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实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和加强了对利益相关三方的道德风险的管理,强化了对其的参保率的审核工作以及道德品格的评估工作。

三、结语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3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概述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理论依据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出现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首先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互动理论,该理论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是有互动性的,这两者之间不仅会互相影响,而且也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这两者之间是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这是一个社会完善的标志,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发达的象征。其次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理论,这是经济学中两个重要的理论,这些理论认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转变能够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而且购买服务会提升社会保险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和推广,总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并不是无根据的。 

2.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比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高效开展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被弱化,而市场的职能能被加强,市场具有自动的调节功能,对市场上存在的资源根据供求相平衡的机制进行分配,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发挥其手动的调节作用,对于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市场来说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公共政策和制度,约束市场上各种资源的来源和去向,以达到控制和调节市场的目的,但是市场却不同,市场主要是通过根据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控制产品价格来达到资源配置的目的,总的来说这两者各有优缺点,因此不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应该根据实际的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 

二、更加合理、高效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1.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是决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性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融合,比如可以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形式参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约定,这样不仅可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中的缺憾,而且促进了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融合;另一方面就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职责明确,也即两者的职责划分需要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是盈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为社会提供足够多的方便和服务,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才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才能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机制。 

2.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研究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是为了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更好地融合。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定:首先应该以一定的措施激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提升其参与其中的积极性,比如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税收标准等措施达到此目的。其次是政府和医疗结构还可以通过改进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来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因为治疗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进程。最后是有必要优化医疗服务的供给机构,医疗体系和医疗机构结构的完善是为患者提供更好服务的前提,同时也是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有效措施。总的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是我们国家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融合的关键。 

3.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 

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融合,而且也是为了提升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效率,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估原则,一般包括客观性、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四个基本原则,绩效评估体系是为了帮助监督和管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过程,但是关于这个体系的构建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非常完善的政策和制度,这是未来我们国家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重点和关键。 

三、小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目前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模式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为我们国家保险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医疗保障都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但是总的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模式还存在缺陷,还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但是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我们国家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模式将会不断完善,管理效率也会随之提升。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4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概述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理论依据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出现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首先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互动理论,该理论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是有互动性的,这两者之间不仅会互相影响,而且也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这两者之间是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这是一个社会完善的标志,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发达的象征。其次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理论,这是经济学中两个重要的理论,这些理论认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转变能够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而且购买服务会提升社会保险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和推广,总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并不是无根据的。

2.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比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高效开展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被弱化,而市场的职能能被加强,市场具有自动的调节功能,对市场上存在的资源根据供求相平衡的机制进行分配,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发挥其手动的调节作用,对于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市场来说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公共政策和制度,约束市场上各种资源的来源和去向,以达到控制和调节市场的目的,但是市场却不同,市场主要是通过根据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控制产品价格来达到资源配置的目的,总的来说这两者各有优缺点,因此不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应该根据实际的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

二、更加合理、高效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1.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是决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性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融合,比如可以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形式参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约定,这样不仅可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中的缺憾,而且促进了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融合;另一方面就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职责明确,也即两者的职责划分需要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是盈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为社会提供足够多的方便和服务,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才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才能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机制。

2.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研究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是为了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更好地融合。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定:首先应该以一定的措施激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提升其参与其中的积极性,比如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税收标准等措施达到此目的。其次是政府和医疗结构还可以通过改进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来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因为治疗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进程。最后是有必要优化医疗服务的供给机构,医疗体系和医疗机构结构的完善是为患者提供更好服务的前提,同时也是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有效措施。总的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是我们国家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融合的关键。

3.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

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融合,而且也是为了提升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效率,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估原则,一般包括客观性、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四个基本原则,绩效评估体系是为了帮助监督和管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过程,但是关于这个体系的构建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非常完善的政策和制度,这是未来我们国家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重点和关键。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5

关键词:强制责任险;医疗职业;美国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7(c)-0174-01

按照通常的说法,责任保险始创于法国,美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则产生于1887年后。[1]目前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意外处理保险、医生责任保险、医疗民事赔偿制度、侵权诉讼、独立医疗意外鉴定委员会、医生问题的公众监督委员会等。通过这个医疗保障体系,大多数医疗纠纷在法庭外得以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美国现代医疗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成了医生的法定义务。有数据表明,近年来美国医疗投诉率增长了55%,医生平均保险费增长51%,占医生年收入的4-10%,向我们展示了美国医疗责任险的发展速度。[2]医疗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专家责任保险的范畴。美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法定责任保险。[3]只要是行医,就必须要有医师执照。要领取医师执照,首先要考取专业资格证书,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投保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否则即是违法执业。美国的医师职业保险规定的较为详细,根据专业定风险,根据风险定保费。较大风险的是外科,每年需要交一万到两万美元甚至更多,内科风险相对较小,每年只需几千美元。而且,保险公司在为医师承保的同时,也会有所选择和评价,医师有了赔付记录,在下一年度续保的时候,保险公司要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提供保险服务和是否提高保费。所以,即使医师投了保,也不会过分松懈,这样就杜绝了道德风险的发生。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图谋保险赔偿金而故意诱发保险事故所存在的非自然危险。[4]美国通过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手段对医师的医疗活动给予规范,一方面,大部分赔付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医师在从业过程中轻装上阵,全心钻研医术;另一方面,患者造成的损害能及时得到填补,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公平和及时。

笔者认为,不管理论上如何界定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我国民法适用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和增加了败诉的风险。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为加强对受害人的救济而有过错推定的运用,以过错推定实现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7]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加强了作为弱势群体患者的保护,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的产物,但也不能否认对医疗机构民事责任加重的事实,从而忽视对医疗机构利益的保护。

比较我国和美国在医疗损害赔偿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可以看出,美国的过错责任举证原则即受害方需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由于被告方违反了公认的标准而导致的,也就是说,患者有举证的责任,法官并不必然推定医院方面有过错,只是按照证据优势原则做出判断。与我国医疗纠纷的过错推定原则相比较,医院和医生在医疗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和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要小的多。可是即便如此,美国依然实行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为医疗行业和医生执业保驾护航。比较我国,目前的医学事业尚不够发达,而医疗纠纷频频发生,已经造成医务人员消极执业心理,而自愿保险又不能满足医疗行业的社会机能,这种情况下有什么理由不强制采取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呢?而且,在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是国家投资的,其资产是国有资产。而医师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根据我国对职务行为的民事归责理论,在执行职务中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所在法人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尽管对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法人机构赔偿后可以追偿,但大部分承担赔偿的责任还是在法人机构。这样,一种不符合民事归责原则的责权不一致现象就会发生即国有资产的流失。在美国,医师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种合作的关系,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不会出现医生造成的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问题。

中美两个国家的这种体制和关系,虽有明显的差异。但是,在频繁和高昂的医疗索赔面前,分散风险都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我国,因医疗体制改革滞后民事法律制度,使医疗机构责权不等;高额的医疗索赔使医疗执业严重保守;医疗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使医疗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且,司法机构在审理医疗纠纷时,忽视医患关系这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忽视医疗人员在没有责任保险保障情况下的“高危职业”的事实,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诉讼中过多的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在医疗侵权损害后果发生时,存在很多种方式去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但保险比侵权赔偿更加方便和快捷,受害人认为更加公平和执行起来更加廉价。“保险对原告和被告均有好处,被告支付保险费越多,他的声誉就越高。此外,他还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的大量费用。如费、辩护费和各种准备费。所以保险是一种费用低廉的解决方法。”[6]再者,我国这种特殊的医疗体制,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医疗职业责任险会起到重要的防御和保障作用。因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责任保险制度,对实现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机能是有缺陷的。不能满足责任保险的政策目标的基本需求。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已经明显显示出强化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的趋势。因此在我国要建立强制性地医疗职业责任险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不仅是医疗侵权民事归责原则所激发的产物,同时也是医疗机构国有体制应该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

通过比较可知,无论是从保障医生和患者的权益、发展社会医学的角度,还是从民事归责原则理论发展趋势的角度,笔者认为建立强制医疗职业责任险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必备的医疗领域风险分散机制。符合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的目标,也有利于民事责任制度与损害赔偿的适度衔接。

作者单位:张家口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袁宗蔚:《保险学》,北京,合作经济月刊社,1981年第1版,第354页

[2]王川:《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0年学位论文,第4页

[3]王川:《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第5页

[4]邹海林:《责任保险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36页

[5]之所以选择美国作为参考系,是因为美国的保险业较为发达,而且美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尤其是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开展的较早,是社会干预的强制性的险种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6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

我国的医疗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有效平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增加医疗和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服务,从而有效地提升我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1、社会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正处在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阶段,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基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导致了每个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不统一,致使城市务工人员或者城郊结合的居民出现重复参保或有选择地参保等现象出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的距离正在逐渐缩小,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得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纷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2、门诊费用增长过快

有数据表明,200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相对于1990年增长了6.81%,2005年增长至10.43%,到了201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则上涨到15.03%,且2011年国务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费用不足1/3。由此可见,我国门诊费用增长过快,但居民医疗保险却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有关于报销大病费用的相关政策,但关于门诊的医疗保障服务还是不够完善。

3、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

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这都是造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进行改革与推进,使得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逐年提高,极大地降低了居民医疗负担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却逐渐上涨的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平衡运行也因此埋下极大的隐患。

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

1、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门诊统筹制度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本次研究选用了“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与“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进行对比。参加两组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年龄均在32—49岁,文化背景、月收入均无显著差异。其中参加“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在身体健康方面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在生活习惯方面“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研究实验进行两周,两周后对比两组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住院率、自我医疗率与未就诊率。(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下降了16.13%,自我医疗率增加了13.11%“;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增长了12.19%。(3)关于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门诊统筹制度明显降低了居民的门诊就诊率,家庭人均收入升高,其门诊就诊率也会得到相应的升高。自我健康评价差的居民,其门诊就诊率就越高。患有慢性疾病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低于没有患病的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门诊统筹制度实施两周之后,自我医疗率明显上升,并随着家庭收入额增加而降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门诊统筹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社区门诊医院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慢性疾病患者去医院的就诊率;有效降低了居民的自我治疗率,增加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门诊统筹制度的制定有效降低了居民的疾病负担,实现了让每位居民都享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2、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随机选取某市城镇医疗保险数据库2009—2012年10%的样本进行研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就诊日期、疾病诊断、住院总费用、统筹支付、大病医保支付、自费支付。因大病医保从2011年实施了自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得到提高,故而将2009—2010年前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011年—2012年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患者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下降了19.83%,个人支付费用在住院总费用的占比下降了2.82%,灾难性医疗支付费用降低了41.23%。(3)关于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大病医保政策明显地降低了患者住院的自费支付,其主要原因是:大病医保中增加自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使得大病补充报销可以高达50%,降低了患者的自费费用,实现了患者“看得起病”的目标。但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大病医保又降低了患者自费支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尽量避免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的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的比例增加了,离退休人员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比例也有明显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病医保自费补充的政策会引导退休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进行一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世界银行发展部门专家AdamWagstaff曾研究我国西部新农合医疗实施的效果,发现“按服务付费”与“大病统筹”等制度有助于增长主张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因为大病医保政策中的多种支付方式,促使一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大病医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医院不得不改进自身的医疗技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从而降低整体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政策不仅保证了医疗质量、促进了医院的自我发展,也有效地提升了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率。

3、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分析某市住院总人次前80%的医疗结构,用不同的方式对患者的次均住院总费用、次均自费支付进行结算,随后比较自费支付费用比例的变化。(2)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法下,次均住院费用与使用医保支付费用增加明显,但总额费用控制效果比较好的普遍是三级医院。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式下的次均住院总费用和使用医保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所下降,但结果并不明显,二级医院的次均医保费用支付明显是高于三级医院的。从整体上看,使用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的患者住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6%,三级医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4%。(3)关于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精细化总额控制(即住院总额与次均住院总费用)、增幅管理结算办法有助于医疗结构提高对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住院的时间。通过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可以看出,二级医疗机构的次均医保支付费用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的挂床现象也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主要原因为一些二级医疗结构的医疗水平明显提高后,导致了一些不必要住院的现象存在。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二级医疗机构。推行对特殊病种实行精细化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办法,提高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应该探索出符合住院服务的支付方法,优化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1、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当前并没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而造成我国城乡医疗体系不完善。无论是医疗资金的统筹管理还是医疗保险的待遇及相关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导致重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的现象出现。要按照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推进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

门诊部门作为我国社区医疗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进行合理的利用就会造成我国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当门诊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民就会更多的选择住院来治疗,从而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间接加重了我国看病难的情况,也增加了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风险。医保部门应重视门诊统筹制度,完善并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提升门诊对小病的治疗率,优化我国医疗体系,提升门诊医疗医院的使用率。

四、结论

结合我国居民当前看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善,才能逐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国家也要重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增加卫生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降低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有效地提升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率,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医疗制度最初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看病难的情况。

参考文献

[1]许海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效果评价[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5(7).

[2]潘杰、雷晓燕、刘国恩:医疗保险促进健康吗?──基于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13,4(12).

[3]毛阿燕:近二十年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对患者的实际影响:患者就诊实际报销比例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10(24).

[4]汤金洲、侯晓丽: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12,27(7).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7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

我国的医疗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有效平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增加医疗和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服务,从而有效地提升我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1、社会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正处在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阶段,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基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导致了每个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不统一,致使城市务工人员或者城郊结合的居民出现重复参保或有选择地参保等现象出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的距离正在逐渐缩小,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得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纷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2、门诊费用增长过快

有数据表明,200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相对于1990年增长了6.81%,2005年增长至10.43%,到了201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则上涨到15.03%,且2011年国务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费用不足1/3。由此可见,我国门诊费用增长过快,但居民医疗保险却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有关于报销大病费用的相关政策,但关于门诊的医疗保障服务还是不够完善。

3、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

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这都是造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进行改革与推进,使得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逐年提高,极大地降低了居民医疗负担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却逐渐上涨的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平衡运行也因此埋下极大的隐患。

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

1、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门诊统筹制度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

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本次研究选用了“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与“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进行对比。参加两组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年龄均在32—49岁,文化背景、月收入均无显著差异。其中参加“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在身体健康方面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在生活习惯方面“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研究实验进行两周,两周后对比两组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住院率、自我医疗率与未就诊率。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

研究实验结果表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下降了16.13%,自我医疗率增加了13.11%“;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增长了12.19%。

(3)关于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

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门诊统筹制度明显降低了居民的门诊就诊率,家庭人均收入升高,其门诊就诊率也会得到相应的升高。自我健康评价差的居民,其门诊就诊率就越高。患有慢性疾病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低于没有患病的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门诊统筹制度实施两周之后,自我医疗率明显上升,并随着家庭收入额增加而降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门诊统筹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社区门诊医院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慢性疾病患者去医院的就诊率;有效降低了居民的自我治疗率,增加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门诊统筹制度的制定有效降低了居民的疾病负担,实现了让每位居民都享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2、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

随机选取某市城镇医疗保险数据库2009—2012年10%的样本进行研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就诊日期、疾病诊断、住院总费用、统筹支付、大病医保支付、自费支付。因大病医保从2011年实施了自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得到提高,故而将2009—2010年前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011年—2012年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

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患者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下降了19.83%,个人支付费用在住院总费用的占比下降了2.82%,灾难性医疗支付费用降低了41.23%。

(3)关于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

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大病医保政策明显地降低了患者住院的自费支付,其主要原因是:大病医保中增加自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使得大病补充报销可以高达50%,降低了患者的自费费用,实现了患者“看得起病”的目标。但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大病医保又降低了患者自费支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尽量避免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的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的比例增加了,离退休人员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比例也有明显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病医保自费补充的政策会引导退休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进行一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世界银行发展部门专家AdamWagstaff曾研究我国西部新农合医疗实施的效果,发现“按服务付费”与“大病统筹”等制度有助于增长主张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因为大病医保政策中的多种支付方式,促使一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大病医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医院不得不改进自身的医疗技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从而降低整体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政策不仅保证了医疗质量、促进了医院的自我发展,也有效地提升了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率。

3、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

分析某市住院总人次前80%的医疗结构,用不同的方式对患者的次均住院总费用、次均自费支付进行结算,随后比较自费支付费用比例的变化。

(2)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

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法下,次均住院费用与使用医保支付费用增加明显,但总额费用控制效果比较好的普遍是三级医院。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式下的次均住院总费用和使用医保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所下降,但结果并不明显,二级医院的次均医保费用支付明显是高于三级医院的。从整体上看,使用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的患者住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6%,三级医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4%。

(3)关于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

精细化总额控制(即住院总额与次均住院总费用)、增幅管理结算办法有助于医疗结构提高对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住院的时间。通过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可以看出,二级医疗机构的次均医保支付费用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的挂床现象也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主要原因为一些二级医疗结构的医疗水平明显提高后,导致了一些不必要住院的现象存在。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二级医疗机构。推行对特殊病种实行精细化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办法,提高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应该探索出符合住院服务的支付方法,优化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1、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当前并没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而造成我国城乡医疗体系不完善。无论是医疗资金的统筹管理还是医疗保险的待遇及相关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导致重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的现象出现。要按照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推进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

门诊部门作为我国社区医疗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进行合理的利用就会造成我国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当门诊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民就会更多的选择住院来治疗,从而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间接加重了我国看病难的情况,也增加了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风险。医保部门应重视门诊统筹制度,完善并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提升门诊对小病的治疗率,优化我国医疗体系,提升门诊医疗医院的使用率。

四、结论

结合我国居民当前看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善,才能逐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国家也要重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增加卫生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降低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有效地提升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率,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医疗制度最初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看病难的情况。

参考文献

[1]许海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效果评价[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5(7).

[2]潘杰、雷晓燕、刘国恩:医疗保险促进健康吗?──基于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13,4(12).

[3]毛阿燕:近二十年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对患者的实际影响:患者就诊实际报销比例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10(24).

[4]汤金洲、侯晓丽: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12,27(7).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8

【关键词】改革开放 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历史演进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依附于经济基础上的各项工作开始展露新的生机。国家经济体制的这种变化深深影响着各个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医疗保障制度概莫能外。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是以计划经济制度为背景建立起来的,与改革开放后的历史进程是不吻合、不配套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市医疗保障制度的初步改革

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城乡医疗保障赖以生存的基础、体制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在全面展开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实行制度难以为继,必然导致依附于二者之上的医疗保障体制运营困难。

城镇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的困境与改革。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费用的超支与浪费一直是两制度的顽疾,在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政治环境发生重大转变时,传统的医疗保障体制更显露出其缺陷。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是这一体制自身运行暴露出来的弊端,导致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另一方面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倒逼医疗保障领域进行革新,换句话说,是新的经济体制对旧有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了挑战。

1984年10月,中央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一些企业和地方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率先自主开始了对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改变了职工医疗费用的负担方式,“实行医疗费用与职工个人利益挂钩”成为改革的重点。①同样自80年代开始,城市医疗保障“在原有制度框架中引入对供需双方的制约机制”②,一是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控费管理、节约医疗费用,二是适当规定医疗中的个人自付比例,以防“小病大治”。为此,卫生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医院实行按成本收费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卫计字[82]第259号),强调医院实行按成本收费,这“对解决当前医院的资金困难,起了积极的作用”。卫生部、财政部于1989年8月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该《办法》比较详尽地规定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并对公费医疗的资金使用办法也作出了相应的管理约束。

改革开放后,卫生事业由福利性事业开始向具有“生产性效益”的事业方向转变。随着国家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强调“简政分权”,职工劳保医疗制度的改革就被企业提上日程。1985年以后,部分地区和行业推进了由“企业办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的进程。③1988年,医疗制度改革研讨小组成立。1989年,国务院推进“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四个城市开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分别是丹东、四平、黄石和株洲。④1992年9月7日,《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颁布,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该《意见》规定统筹的层次为县(市)统一筹集,并明确了统筹的范围。可以看出1990年代初期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显现出社会统筹的发展方向。

邓小平于1992发表了著名的“南方谈话”,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起了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于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该《决定》明确提出了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此为契机,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由社会统筹试点走向了统账结合的发展阶段。1993年10月,劳动部开始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试点,实行“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筹资办法,用人单位缴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0%”,“职工个人缴费,先从本人工资的1%起步”,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而提高。至此初步实现了由单一的大病统筹基金向大病统筹基金、单位调剂基金和个人专户金三金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的转变。

依据《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体改分[1994]第51号)的要求,镇江市和九江市进行了医保试点改革。1996年,在总结“两江”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在全国选取了50多个城市进行扩大试点。改革的重点仍然是围绕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而开展。

1997年,《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颁布,明确“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提出,在搞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出台,这标志着“实行了将近半个世纪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被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取代”。⑤《决定》明确提出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表明政府只对医疗保障承担有限责任,这相比于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是一项重大的理论突破,改变了“近50年雇主全面保障制度”⑥的思想禁锢。从199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开始,我国试图逐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基本核心,同时发展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辅助。尽管此次改革实现了许多历史性的突破,但改革必然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之前参加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职工对“实行统一的有限保障”⑦有看法。但无论如何,中国开始进入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医疗保险阶段。

1998年后,医疗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1998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稳步发展,但针对于城镇职工医保之外的非就业人口,国家开始试点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由此,我国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始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此同时,社会医疗救助开始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快推进,⑧这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方面。在这一历史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承袭中共十五大的精神,经历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两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代表大会,宏观背景下的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呼之吁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随着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出台,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若干配套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为保证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顺利进行,国务院于1999年1月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换句话说,规定的是医保基金的筹资来源。同年年中,为实现社会保障类基金良性运行、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以规范社会保障类基金的管理,约束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行为,提升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

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如何解决下岗工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治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一方面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使得更多的人群受益;另一方面减轻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障碍,维护了社会稳定。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开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详见劳社厅发[2004]5号文),客观上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另外,从参保者个人来说,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健康风险得以分担。最后,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为新兴人群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是一个国家顺应时展潮流、履行政府社会责任的表现。

医疗救助制度的兴起。中国农村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首次被提及,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该决定明确了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实施以大病补偿为主、及对贫困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给予资金补助的形式。2003 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医疗救助受益人群是: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及政府规定的贫困农民;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中西部贫困地区则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随后,三部委再次发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为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落到实处起了积极作用。

按照《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从2005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将用2年时间进行试点,随后,再经过2~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政策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为保护城乡弱势群体起着保障作用。同时,医疗救助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现代医疗保障体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步。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不但暴露了中国公共卫生的脆弱性,而且使得本来已经打算在财政增长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卫生事业的中央决策层更加坚定了发展卫生事业的决心。2004年,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中提到:中国城市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人口占44.8%,农村为79.1%。与此同时,“政府财政投入份额偏低,药品收入份额偏高,群众和医院处于经济利益的对立面,医患矛盾突出”。⑨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课题报告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将医改的话题推至民众舆论的“风口浪尖”。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1998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于2003年启动,加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可以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有很大的提升,城乡医保受益人群大幅度增加。但城镇非就业人员仍然没有获得相应的制度安排,这与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的目标是不相称的。2007年7月,国务院发文(国发[2007]20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具体部署: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2009年试点城市争取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并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至此,我国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成果开始逐渐显现。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为实现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3年以来,医疗保障改革的步伐迅速,我国已基本实现“单位保障的劳保医疗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型”⑩,医疗保障的改革国家经济转型的大趋势,有力支持了国家从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转变。医疗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一方面使得居民医疗负担得到了实质性的减轻,特别是“大病统筹”使得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有所缓解;另一方面增加了患者就医时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推动了医疗服务体系的改革。新的医疗保障体系注重国家和个人责任相结合的责任机制,健康费用的分担由之前的“国家财政包办”走向国家、社会和个人相结合的机制。“政府补贴、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缴费、受保障者个人缴费,共同构成了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基础”,个人在自身健康权上负有相应的义务。

2009年至今,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2009年,中国启动了新一轮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逐步走向了制度化的轨道。截至2013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数已经超过8亿人,全国共有2489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98.7%。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到2014年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829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31451万人。由此可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覆盖人数已经超过了13亿人。在一定意义上,应该说我国全民医保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方向上,医保对于医疗的补偿机制是近年来改革的重点领域。一方面,基本医疗保险必须满足并释放群众的就医需求;另一方面,对医疗机构的补偿和控费机制也须进一步强化,这要求医保改革中必须提升自身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所以说,医保支付制度的改革成为近年乃至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医保改革的重点。当然,在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为引擎的全民医保体系推进过程中,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更是彰显了国家兜底“保基本”的驱动力。

综上所述,可以说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确立是先于全面启动的新医改而实施的医疗改革。一方面,医保体系的完善为启动新医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可借鉴的经验;另一方面,医保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本来就是新医改的重要内容。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城市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费医疗及劳保医疗制度走向现代医疗保障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本文系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和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L12CGL017、W2015400)

【注释】

①③张琪,张捷:《覆盖城乡居民的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师范大学:《2008学术前沿论坛・科学发展:社会秩序与价值建构―纪念改革开放30年论文集(下卷)》,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师范大学,2008年11月。

②⑥⑦葛延风,贡森等:《中国医改问题・根源・出路》,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第101页,第102页。

④《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国务院批转,1989年3月4日。

⑤仇雨临:《医疗保险》,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第396页。

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1日。

⑨王绍光,樊鹏:《中国式共识型决策:开门与磨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79页。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范文9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医保违规;医保监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8.062

我国建立医保制度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很长时间以来,医保监管主要依靠政策、目录和服务协议实施。在医保启动初期,这种方式还是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对政策、办法和协议的熟悉,道德风险日益增加,规避甚至违反医保政策、办法和协议的医疗服务行为屡查不绝。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开启了医疗保险的法制进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对医保违规问题的监管进行了规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医保违规问题仍较为严重。

1 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违规问题

1.1 医疗机构方面

1.1.1 参保者未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增加经营收入,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小病大治、诱导消费,进行过度医疗服务。我国过度医疗现象主要体现为: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用药治疗调整为住院治疗,本应住在普通病房的参保人员调至单人间甚至是重症监护病房,使用超出患者病情需要的高新仪器进行检查,采取费用昂贵的治疗方案等。这些既造成了的医疗资源的浪费,还带来了不合理的医保费用支出。

1.1.2 参保者已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

存在重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门诊处方和分解住院等情况。其中,存在参保者重复就诊或者开药的情况,例如,同一天内在多个门诊就诊,或者在同一所医院分别由多名医生开药,或者是短期内超过正常剂量的重复使用同一类药品;存在医生分解门诊处方的现象;存在医生在患者出院时允许其超过正常数量携带药品,甚至出院时所携带药与实际病情不符合的现象。

1.1.3 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部分参保患者通过各种手段疏通与医生、医院的关系,使一些本来不应该由医保支付的内容,经由医生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纳入了医保的范围,成功的套取了医保基金。

1.2 药品经营单位方面

1.2.1 串换药品

部分药品经营单位把本来不并不是医保目录中的药品换为目录中的药品,把处方药品改为非处方药品,使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医保卡购买以上药品;还有的药品经营单位和规模较小的诊所合作,借助诊所将非处方药改成处方药;此外,也有回收药品的现象,在药品经营单位的帮助下,参保人员将由医保卡购买的药品卖出,转换为现金。以上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执行。

1.2.2 以物充药

部分药品经营单位允许医保卡持有人使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保健品、化妆品等非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物品。甚至,药品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会积极主动地向医保卡持有者推荐与医疗用品完全无关的产品。这造成了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

1.3 参保人员方面

1.3.1 冒名顶替

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子女使用父亲母亲的姓名、女性人员使用男性参保人的姓名、老年人使用年纪较轻的参保人的姓名刷医保卡进行检查、治疗等冒名顶替的情况。大部分药品经营单位对医保卡持卡人身份并不进行确认。冒名顶替现象较为严重。

1.3.2 隐瞒或篡改病因

部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隐瞒真正病因,比如交通事故、自伤等,达到将非医保支付的病因情况按医保进行医疗支付的目的,骗取医保基金。

2 对《社会保险法》中相关法条的解读

2.1 法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2 对象

第八十七条针对的对象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第八十八条针对的是参保人员。

2.3 内容

两条法律涉及的均为骗保行为,界定骗保行为是通过欺骗、伪造各类材料或者使用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行为。结合第一部分对于医疗保险中的违规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医疗机构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满足伪造证明材料这一途径,是骗保行为;药品经营单位方面串换药品、以物充药是通过某些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购买非医保规定的物品的行为,无论是从其从其目的还是途径的角度看,都是大众普遍认知中的骗保行为;参保人员方面,冒名顶替、隐瞒或篡改病因等都是骗保行为。

其中,较有争议的是过度医疗这一问题。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研究会执行会长丁春庭在《中国社会保障》2015年第一期发表文章《医保监管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中提到,“这里只对骗保作出了界定和处罚规定。实际上大量存在的过度医疗服务行为,是医疗监管的空白,其造成的损失远超出欺诈造成的损失,对此,社会保险法未作出任何界定和处罚规定。”即过度医疗并不属于骗保,不属于该法条规定的范围。但在笔者看来,患者未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即参保者未知的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以谋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是第八十七条提到的骗保行为;在参保者已知情况下的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为了谋取社会保障基金,参保者为了骗取超出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是第八十七条和八十八条提到的骗保行为。

其实,过度医疗的法律规则研究不仅仅是《社会保险法》研究的内容,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将过度检查纳入其中,许多人期待在《医事法》中可以对过度医疗提供统一的权威标准。这与过度医疗本身界定难以明确,涉及医患关系、防御性医疗等诸多内容的特性有关。

2.4 惩处

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的处罚主要是经济处罚和取消定点资格、吊销执照两个方面;对参保个人的处罚则是经济处罚,震慑力较小。

3 问题与建议

3.1 法律制度不完备

在《社会保险法》中对医保违规行为的规定较为概念化,并不具体,给执法过程会带来许多不便。在部分地区的医保监管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条目则稍显详细。例如,2011年5月1日,上海市正式颁布实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关于医保监管的制度性文件。文件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点规定: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需进行处罚;在吉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共同的《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办及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用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但并非所有的地区都出台了相关文件,且已出台的文件部分仍存在涵盖内容不全面、缺少定量标准等问题。

另外,《医事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完善对医保中的违规行为的监管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

3.2 惩处震慑力不大

《社会保险法》中对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罚多为经济处罚,尤其是对于参保个人。在很多的医保违规行为中,参保人员亦是主导者之一。对参保人员经济处罚的震慑远远不及其在医保违规行为中获利的诱惑,是导致医保违规行为源源不断的原因之一。

3.3 执行力度不高

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各地区关于医疗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都存在执行力不高的问题。在大多数地区,无论是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还是参保个人,在进行医保违规行槭保并未受到监管,逐渐感受到医保违规行为的“收益”,并习以为常。

3.4 知晓度不深

社会保险涉及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参保人员等多个方面,违规行为往往由多方面共同造成。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者和参保人员对医保违规行为面临的处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知晓度不广、不深,是医保违规行为监管的重要问题。

3.5 建议

3.5.1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一是完善《社会保险法》关于医保违规行为的监管,尤其是较难界定的行为,如过度医疗等;二是督促各地区相应文件,以具体化医保违规行为的规定;三是完善医疗相关的法律体系。

3.5.2 加强执行力度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因为医疗保险监管涉及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参保人员等多方面,需要明确各个方面对应的监管职责。二是组建监管队伍,医保监管涉及医疗、物价等多项内容,需要人社与卫生、药监、物价、公安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组建监管队伍十分必须。三是创新监管模式,可以逐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管。

3.5.3 加大宣传力度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不仅仅依赖于执法部门,更是需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自觉遵守。医保违法行为不仅仅会受到惩处,更会导致国家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应从医保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带来的危害两个方面进行《社会保险法》的宣传。使《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进医院、进社区,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3.5.4 建立医保监管体系

医保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更需要一个政府、医疗机构和社会联动的医保监管体系。例如,在医保监管中的专业化评估可以交予第三方机构。广东湛江医保第三方评审服务中心在9月14日正式挂牌运行,中心由企业创建,政府全权委托,中心独立为参保人进行服务,并进行医保基金审核评价等工作。这为医保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新的内容。

参考文献

[1]丁春庭.医保监管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J].中国社会保障,2015,(1):85.

[2]李林.完善医保监管措施强化医保违规事前防范[J].中国卫生经济,2011,(6):18-20.

[3]李建梅,罗永兴.医保监管与支付制度改革联动――基于上海市的实践[J].中国医疗保险,2012,(10):38-40.

[4]王琳娜.过度医疗的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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