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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2 17:32:44

跨国公司论文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1

1、跨国公司的SWOT分析

(1)优势。

跨国公司拥有先进的现代科技和创新机制,这极大的有利于扩大他们在中国的发展空间。对于那些具有较强规模和资产的跨国公司,他们可以利用其品牌竞争力来冲击中国市场。

(2)劣势。

由于中西方巨大的文化差异,导致中国复杂多样的社会文化环境使跨国公司的本土化发展战略面临不利因素。

(3)机会。

中国,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当进入世贸组织之后,给跨国公司提供全世界最大的劳动力市场和最多的消费者,从而有利于他们获取更高的利润。

(4)威胁。

跨国公司正面临着来自于中国的国内企业和外国的竞争对手的双重威胁。由于很多国内企业已逐渐掌握了部分技术和管理经验,使得使跨国公司不再占据竞争中的主导地位;而与国外竞争对手相比,大部分跨国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且依靠资本实力和品牌为依托,因此都拥有强大的竞争力。

2、中国复杂多样的社会文化环境

著名人类学家爱德华•t•霍尔提出了“高语境文化”和低语境文化理论。高语境文化指包含在语言中的信息要低于低语境文化所传承的信息,且大部分信息隐含在沟通过程中。因此,中国(高语境文化)和西方国家(低语境文化)在商务沟通中的价值取等方面都具有很大差异。

3、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政治监管和经济风险压力

跨国公司面临着法律和贸易壁垒的限制。如根据反垄断法,中国政府在2008年9月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集团。在经济风险方面,由于商标和版权的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使跨国公司不得不遭受利润和公司形象的双重损失。

二、根据中国环境和文化的战略调整

1、文化敏感度确认及价值维度分析

跨国经理应意识到中西方之间巨大的文化差异,因此他们必须具有文化敏感度以及避免狭隘主义和种族中心主义。通过霍夫斯泰德的价值维度可以分析,首先,中国是一个高权力距离的国家,因此组织内的权利的等级制很明显。但在西方国家,如美国和英国是低权距国家,因此上级和下属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第二,中国是一个高度不确定性规避的国家,中国人民厌恶风险,因此终身雇佣制很常见。而西方国家的不确定性规避较低,人们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并从事流动率较高的工作。第三,中国作为高语境文化国家,更重视集体主义,因此,员工较重视成员间的相互交流。而在低语境文化的西方国家,员工之间的沟通非常少,员工更注重个人空间及个人主义的实现。第四,中国是一个高度的男权主义国家,这意味着女性的家庭观念更重,而在西方很多女性从事高层次的工作并面临更多的工作压力。

2、建立基于中国文化的独特的竞争机制和领导战略

规避政治风险的本土化战略:

(1)关系本土化。

在中国,“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资源,能帮助其赢得中国民众和政府的信任。例如,大众汽车公司是最早在中国开展本土化研发的汽车厂商,通过与中国政府的密切合作,将桑塔纳打造成几近100%的中国汽车。

(2)产品本土化。

产品本地化意味着跨国公司的主要产品都在中国生产或在本土采购原料,这有利于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最优合作伙伴关系和供应链体系。例如,家乐福,作为世界第二大零售商,原材料在当地的采购比例已经接近90%。

(3)人力资源本土化。

跨国公司发现当地的优秀员工和经理更易了解中国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如在2004年4月,摩托罗拉和诺基亚都将以往的外派高级经理调整为当地人,这在推动人力资源本地化策略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营销本土化

随着21世纪的到来,制造企业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已经从纯粹的利润关系过渡到战略共享的合作伙伴关系,如IBM和联想之间的合作,联想收购了IBM的个人电脑(PC)活动,同时IBM持有部分联想的股票。通过这种方式,不仅IBM可以获得更低的成本并通过联想获得在中国的销售渠道,联想也可以增加品牌认知度并拓宽发展空间。

(5)研发本土化。

跨国公司不仅给中国带来先进的技术,而且也重视加强与中国的合作。例如,微软、诺基亚、摩托罗拉和大众在中国市场的成功都受益于技术研究的本土化。从1998年到现在,跨国公司在北京建立的研究机构已经达到了120家之多。

3、建立独特的激励政策和领导策略

如果跨国公司想在中国取得成功,他们必须调整其激励制度和管理模式,因为激励政策会影响人们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根据霍夫斯泰德的四个价值维度,中国是一个高权距的国家,因此经理和下属之间应建立层级清晰的等级制;高不确定性规避使跨国公司应实行长期就业制来提升员工的安全感;集体主义说明人们更强调团队合作的激励机制;男权主义意味着应建立基于传统分工的激励机制。

三、结语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中国进入WTO以后经济与全球接轨,跨国公司的发展大大加快,在全球化经济竞争当中,我国的全球化跨国公司将如何走出去,如何发展和经营管理值得深思。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发展;管理 跨国公司是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化金融组织,特别是在近五六十年发展迅速,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心,二十世纪九十二年代以来,进入我过的跨国公司逐渐增加,对我过的经济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我国的跨国公司也逐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后 ,中国经济与世界接轨,我国的跨国公司也加发展,在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中,我国的跨国公司该如何发展和经营管理,成为眼下值得深刻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跨国公司的必要派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同时也有大量外国企业和资金涌入中国,中国的经济呈现全球化趋势。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加大跨国公司的发展力度成为必然。 1经济全球化促使中国与世界接轨发展跨国经济。全球化是指跨民族、国家、政治疆界的经济扩展,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 。如果哪个国家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就意味着被淘汰。我国要溶入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中就必须把目光放远指,向国际市场,大力发展跨国公司。这样才有助于中国经济更稳定的发展。因此发展跨国公司是世界发展大趋势的需要。 2经营与发展跨国公司有助于改善国内部分行业的产品、劳力大量过剩。中国已经进入了产品过剩时期,市场出现了供大于求的格局,大量的积压商品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政府对内提出扩大内需鼓励消费等政策,在对外方面我想加强对外贸易和发展跨国公司也是改善产品过剩的好办法。同时众所周知中国是人口大国,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导致事业人口增加,而且农村剩余人口涌入城市,给城市的经济发展带来负担,如果能大力发展跨国公司则有助于扩大人口输出,加快国内经济发展。 3跨国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吸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指导国内企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就积极引进外国的先进生产管理技术,跨国公司正好能在这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流,把外国好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引如中国从而知道国内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跨国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1跨国公司的本土化问题。无论事实中国还是别的国家的跨国公司,目前存在的很大一个问题就是公司的本土化问题。世界第二大零售企业法国家乐福为何败逃日本,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没有适应日本当地的本土文化,家乐福在日本的店铺一般都开在市郊,虽然欧洲人喜欢一次性购买很多东西在家里储备,但是日本住宅面积较小不适宜储备过多的东西,再加上日本的妇女大多都没有职业,在家带孩子料理家务所以她们有充足的时间到附近的便利店购买东西,而不是一次储备很多。我们再来看看NEC手机为什么撤出中国市场。在日本销售量第一的NEC手机在中国手机市场却一直不温不火直,到最后落得退出中国手机市场的结局其原因也不外乎是不适应中国的本土文化。NEC手机一向重视技术和质量却很少将精力投入到手机的外观和宣传上去。而中国的消费者却很注重广告和手机的外观。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现在手机的更新换代太快,人们都不再看中机器本身是否耐用和有没有优良的性能,而是更愿意追求时尚。同样的,中国的类似案例也很多。通过这些是不是也该给我们一点启示,在建立和经营跨国公司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更多的了解本土的文化和背景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2我国跨国公司无论从资金还是规模技术方面比和其他的跨国公司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力匮乏,资金短缺,技术相对落后,而跨国公司往往又都是形成规模的大型企业。我国跨国企业要加大规模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在贸易中要利用比较优势来进行投资,要找到属于自己的最有效的投资方式,最合理的利用资金,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 三中国跨国经济发展的方向 尽管我国现阶段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不难看出中国的跨国公司正在迅速的发展阶段,同时也对中国的经济起了推进作用。无论是从全球的经济局势还是从中国的经济环境来看,中国的跨国公司的前景看好。 1从国内的经济环境来看。中国自从进入WTO以后与其他各国的经济交流与日俱增,源源不断的外国企业到中国来投资,同时也有不少中国企业 走了出去。自十一五以来国家政府加大了对跨国公司的支持和鼓励政策。在这么宽松和稳定的经济背景下,我国的跨国经济将有一片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2从世界经济环境来看。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势不可挡,各个国家纷纷寻找新的经济出路,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越来越密切。着说明中国的跨国公司在未来的日子里一定会走的更远走的更好。 3我国的跨国公司将逐步走象规模化。规模化是我国跨国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规模化的经营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大企业的经济效益。我国也将更加重视对跨国公司的投入和政策,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规模,从而不断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3

关键词:跨国公司,发展,全球化,对策

0引言

全球性公司作为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正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这种多国经营有利于相互合作,采用新技术;其次,有利于突破贸易限制,进入市场;再次也为各自进入地方市场提供了便利,从而节约了市场调查和建立市场网络的费用。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普遍认为,全球性公司的兴起,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健康现象,并预言这将是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必将全面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对于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来讲,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走出去”的战略号召,成为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本文分析了我国跨国公司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从企业自身和政府的角度提出了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主要策略。

1本世纪初全球跨国公司发展情况

毋庸置疑,在本世纪末以前的130多年里,跨国公司成功而迅速的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21世纪初跨国公司的发展将会出现以下一些走势:

第一,企业兼并,强强联合仍将成为跨国公司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形式;

第二,跨国公司的研究与开发合作更趋国际化;

第三,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将进一步加强;

第四,跨国联盟将成为跨国公司发展的新趋势;

第五,全球性公司正在兴起。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一批跨国界、不同于上世纪60年代跨国公司的全球性公司已经悄然兴起。

2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

在我国,相当长时间里把跨国公司看作是剥削第三世界和各国劳动人民的“吸血鬼”,因而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利用外资的逐年增多,国际跨国公司的触角日益伸入到我国,我国企业也逐步走向世界,逐步国际化。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从无到有、日益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1我国跨国公司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具备了“走出去”的实力和条件,但仅有的几家跨国企业同全球性的国际跨国公司相比,差距仍很悬殊。我国跨国公司的现状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跨国经营的企业大量增加,但总体投资规模较小。

2003年我国累计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了7178家非金融类企业,协议投资总额147.9亿美元,中方投资额近100亿美元;累计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承包工程合同额约123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879.2亿美元。目前,从事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虽然我国对外投资的企业多,但投资规模小。据统计,1999年我国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平均金额只有220万美元,而目前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是450万美元,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是600万美元。其次,跨国经营的企业多,但形成跨国公司的企业少。目前,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已达3万家,相当于世界跨国公司总数的近1/2,但还没有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这反映出我国跨国经营的总体水平不高。再次,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贸易加工类企业多,高新技术产业少。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的行业主要是贸易型企业,占61%;其次是资源开发型企业,占19%;生产加工型企业,占12%;交通业占2%;其它为6%。

(2)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总态势良好,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仍相距甚远。

近年来,我国大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由1996年的3家企业,增长到2001的11家。从营业收益率来看,2000年到2001年分别已经超过了世界500强的平均收益率0.25和2.5个百分点。2001年均超过了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水平。但是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进入世界500强的总数仍然很少;进入500强的11家企业仍不具有世界优强跨国公司实力;进入500强的我国企业基本属国家垄断企业,市场竞争力差,这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

2.2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必要性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跨国公司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深刻地影响着世界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目前,世界6万多家跨国公司拥有85万个子公司,足迹遍及全球各地,它们中间不仅有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也有新兴后起、充满活力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这些国外子公司雇佣了5400万员工,控制着世界贸易额的65%以上,技术转让的80%以上和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90%以上。全球最重要的工业、服务业都已经进入了跨国公司一体化国际生产、流通和服务的网络中。与此同时,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不可低估的力量。2003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35亿美元,从事跨国经营企业达3万多家。目前,已经有15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的行列。这些巨大的变化使跨国公司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和理论界广泛关注的亮点。加强该领域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以及有效利用外资,实现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都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2.3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全面参与国际分工,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正在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经济战略,将直接影响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中的国际地位。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我国外向型经济战略的实施,归根结底要体现在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实施上。因此,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战略与控制,应该适应新的国际国内形势的要求,借鉴跨国公司的有效做法,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企业特点的跨国经营战略和控制体系。

(1)走出去是企业扩张的需要。低成本扩张,境外收购、合资、独资建厂,进行境外加工贸易是当今世界上跨国公司盛行的投资方式和跨国经营方式,也是发展最快、最有前途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变产地为销地,有利于突破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迅速形成规模,降低成本,扩大品牌影响力,直接开拓目标市场。

海尔从1998年开始重点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目前海尔在全球共有8个海外贸易公司,在南非投资374.5万美元建立合资工厂,此外还在印度尼西亚投资100万美元,合资建设电视机生产厂。深圳康佳集团在印度投资900万美元组建合资企业,生产彩电、冰箱、视听和通讯产品,此外还在墨西哥和印度尼西亚投资建厂。广东TCL集团已在越南投资1000万美元建立彩电生产工厂,有50万台年生产能力,已占越南10%的市场份额。此外还在印度合资建厂,占当地7%的市场份额。广东科龙集团目前正在马来西亚和印度建立生产企业。

(2)以大型国企为依托,使之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依托,积极发展中小跨国公司,建构我国市场经济跨国公司框架体系。我国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已具备了3个条件。一是国有企业经过改革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三年脱困目标如期基本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我们已经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路子。二是近10年来在发展企业集团方面,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发展前景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另一方面,我国民营企业目前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获得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国家统计局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2001年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企业个数、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出货值及利税总额等均有提高。我国民营工业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经济效益,它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比国有企业具有更好的发展空间。一批民营企业已经走出国门,在跨国经营中取得了成功经验。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和水平在不断提高。如:联想、TCL、远大等一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已经在跨国经营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3)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发展的动力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企业要从根本上提高竞争力,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实施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加快解决国有资产产权单一的问题,使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只有这样,“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大规模重组”才会真正有效。

第一,应积极推进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使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在竞争性领域基本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退出,真正形成以市场为主导,以资本为纽带,企业自发兼并扩张的竞争格局。第二,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尤其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能够有效地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实现国有资本的国际化流动,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融资能力。第三,通过跨国并购的方式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优势企业应积极开展跨国并购,通过跨国并购实现快速扩张和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加速跨国化进程。

3结论

21世纪是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世纪,是人类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以及跨国公司的巨大作用都将会给世界经济及人类的生活质量带来深刻的变化。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且处于上升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密切关注经济发展的需要,趋利避害,充分把握和利用经济全球化及跨国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不断地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段先胜,杨秋梅.外国直接投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2]梁能.跨国经营概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4

关键词:跨国公司严格有限责任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实体法观点企业法观点

对跨国公司的称呼很多,例如“多国企业”、“全球企业”、“多国公司”等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跨国公司,国际社会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目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是在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1983年特别会议上拟订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中提出的有关定义的案文:“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①

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跨国性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该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

(2)公司内部的关联性跨国公司是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的,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在母子公司模式下,子公司在母公司的管理与控制下进行经营活动。而在总分公司模式下则更体现出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因为分公司本身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附属机构。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因为具有跨国经营的特性,所以在其制定战略时,不是仅仅从本国以及子公司、分公司所在的国家出发,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扩张的政策和策略,以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与长久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内部关系复杂而密切,在一切内部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母子公司间的关系,而恰恰也是这层关系最能体现出跨国公司管理的集中性。

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跨国公司不断增多,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责任承担问题又首当其冲是各国公司法需解决的问题。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一直以来就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当代各国公司法均认为,在跨国公司体系中,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有其独立的财产,所以对外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母公司对子公司仅以其持有的股份(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可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无论是在管理与控制关系上还是经济关系上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构成跨国公司有两个决定性因素:一是存在控制,二是企业的一体化结构,其中最根本的是存在控制。由控制关系联系起来的企业必须根据共同的指示,构成某个企业的组成部分。当行使控制是为了达到整个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时,这些企业就成为一体化的企业。该企业的目标是通过共同的融资计划、资源分配等来达到企业集团的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中某个公司的利益应当让位于整个集团公司的利益。在需要时,可以牺牲子公司的利益,以保全整个集团的利益。所以在跨国经营中经常会出现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等现象。显然,由于母公司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将会给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有的甚至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笔者认为,关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严格有限责任论阶段

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一块牌子上,镌刻着这样一行文字:有限责任制的创造,可以说像瓦特发明蒸汽机那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①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对其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义务支付超出其股份的价值的义务②,于是它成了公司法的“传统奠基石”。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工业革命进入如火如荼的年代,新的财富观念、新的发财机遇,都在激发着社会人们的投资热情。然而,特许设立法人与公司的理念以及普遍无限的责任原则,都极大地妨碍着人们投资热情的实现,并因此阻挠着社会财富的增长。随着社会自由与平等理念的呼声高涨,自由而普遍的企业设立原则,以及股东以投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自十九世纪初,现代意义的具备自由设立下的法人人格、尤其是股东有限责任特征的公司企业形态,奠定了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律的基础与框架。

在有限责任确立的最初年代,严格的有限责任即为人们所奉行,认为其是公司制度之基石,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1855年世界上第一部以“有限责任法”命名的英国法律,其中关于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责任独立之关系,得到最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当前的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及国际投资状况,对跨国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制度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有限责任通过限制投资者风险,在鼓励投资中仍能发挥重要作用。③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就能预见到自己的风险即其最大的损失仅限于其出资,所以有限责任成为鼓励投资的一种最有效的法律形式。(2)有限责任可以鼓励跨国公司分散其决策程序。独立的法律实体和有限责任原则可以使跨国公司的子公司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并鼓励母公司分散其决策程序。分散决策的子公司享有对自己事务和利益作出决定的自。如果子公司的利益得到保护,其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就会间接地得到保护。④正如我国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家余劲松博士所说的:只要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享有决定自己事务的必要的自,有限责任仍是最好的选择。(3)有限责任可以促进跨国公司资本的流动。风险投资的有限性增强了股份的可转让性,增进了资本的流动性,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实现跨国公司的效益的最大化。

尽管有限责任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但是仅仅用有限责任来解决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是不完整的。在跨国公司体系中,母公司成为子公司惟一的或者是具有控股权的股东,母公司除了在子公司中拥有利益外,还有其他的商业利益,这种利益可能与子公司的利益相冲突。因此,母公司可能会利用子公司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却无视子公司的利益。这时候,如果实行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原则,就会使得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与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相分离,有限责任很可能成为母公司的保护伞。所以,严格的有限责任对于现代的跨国公司来说是不现实的。当代国际社会也只有少数几个国家严格遵循着这一规则,英国便是其中之一。

二、有限责任补充论,即“揭开公司面纱”阶段

日益增长的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性,使人们认识到将每个公司都看做独立法人的传统观点与跨国公司通过复杂的组织结构完成统一商业任务的经济现实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新的法律理论的发展,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商业现实的需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由此而产生⑤。这一理论在有限责任原则和跨国公司的经济组织现实之间找到了一种相对的平衡,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限制母子公司间的有限责任提供了新的思路。它的出现旨在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严格限制,用现实的态度来解决跨国公司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揭开跨国公司面纱的根据或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

1、人或工具

如果母公司控制着子公司的各种事务,并且任意干预子公司的运作,子公司实质上已经失去了其法人实体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只是母公司的“化身”或者“工具”,只是充当母公司的“傀儡”或“部门”。子公司因为母公司的过度控制而完全变成了母公司的人,母子公司间已发生了人格混同(又称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美国著名法官卡特佐指出:过度控制使“母公司变为被人,子公司成为人”,则应“揭开公司的面纱”。①

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规定。传统的英国法认为,仅仅一个公司是另一个公司的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的事实,并不足以认定子公司就是母公司的人,就可以将两个公司看成一个实体。法院在进行案件审查时,将对以下因素加以考虑:子公司的利润是否作为母公司的利润,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是否由母公司任命,母公司是否为整个企业的决策总部,母公司是否支配子公司的业务、决定资金的投放等重大问题。②

实际上,法院认定子公司为母公司的人而让母公司承担责任,也存在着困难。因为通常母子公司之间并非真正的关系,况且也存在着明示与默示两种。在跨国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把其子公司看成是自己的人而子公司也不表示异议,这就认定其为关系,那么母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将对子公司的行为负责,这将完全排斥有限责任制,因此也是不具现实可行性的。究其本质,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人,就是控制权与自关系的问题。当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了过度的控制,子公司丧失了自并对子公司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就应承担子公司的法律责任。所以过度控制就成为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认定过度控制,在国际上没有统一标准,但一般认为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有完全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具有连续性、持久性、广泛性之特点;(2)母公司对子公司销售控制权系为不正当之利益,即控制权之行使,系为母公司之利益以损害子公司;(3)母公司对子公司之控制,对子公司之债权人或少数股东造成损害。③

2、滥用公司形式

滥用公司形式即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在这种场合下,法院将会否认公司法人格,从而揭开公司的面纱。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两类:

(1)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利用公司的法人格以规避法律,是指受特定法律规范规制的主体,本来承担着积极的作为义务(应当性义务)或消极的不作为义务(禁止性义务),但利用其支配的既存公司、新设公司或者复数公司作为另外单独的不承担此类义务的法律主体,去达成法人格利用者回避法律义务的目的。④在这种情况下,揭开子公司的面纱,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维护,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地实现其效用。

(2)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债务。母公司以子公司作为外衣从事不法行为,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当子公司的债台高筑之时,母公司宣告子公司破产,子公司的债权人只能以子公司的破产得到偿还,而母公司则仅以其出资承担责任。与此同时,母公司再利用原有雇主、从业人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另一家子公司。很明显,如果母公司一次一次地利用相同的伎俩,它每次只需承担很小的一部分责任,从而达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母公司在宣告子公司破产前秘密转移其财产的情况下,结果更甚。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会据此揭破公司的面纱,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3、资本不足

在“揭开公司面纱”领域,“资本不足”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是指其资本与公司的业务性质和经营中必然包含的风险相比较数额非常小。如果母公司在子公司开始营业时就投入了足够的资本,即使后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而导致严重的资本不足,法院也通常不会以资本不足为由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以资本不足作为理由揭开公司面纱时,通常会区分债务的性质,即区分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翻阅美国的判例,不难得到这样的一个结论:法官一般不会以资本不足为由而让母公司承担合同之债,虽然许多法官认为这确实是一个相关联的因素。在商业交往中,为了各自的利益,双方事先都会竭尽全力地去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在订约的过程中,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相应地分担了风险,并且通常以合同的条款来确定风险的承担。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来解决权利义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之债的债权人(自愿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将不会被法院所支持,因为法院会认为没有理由去干预这种既定的风险分担方案。当然,在有的合同案例中,资本不足也会成为母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隐瞒或虚报了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致使第三人误以为子公司有充足的资本,那么关于风险分担条款的前提就是不真实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就会被判令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在侵权领域内则与前述情况大相径庭,资本的不足将成为法官认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母公司若对子公司投资不足,而子公司经营的业务风险又很大,这对于侵权损害对象即非自愿债权人是十分不公平的,因为母公司将其自身的风险转移到了无辜公众的身上。此时,法院通常就会以资本不足为理由,让母公司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子公司的资本并不要足够赔偿任何可能发生的事故,资本额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子公司经营的性质和风险的大小①。

4、违反正当程序

揭开跨国公司面纱的理由有很多,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理由,还有母子公司违反正当法律程序②;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条件不公平,故意将亏损留在子公司,利润上交给母公司,使子公司成为一个徒有其名的外壳③;母公司与子公司资产混同或不当流动等。④

但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1)该理论仍以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为前提,对子公司人格的否定只能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但由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突破了公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有限责任原则,对它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仍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当债权人试图以揭开面纱为依据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时,法院往往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才能确定该案是否可以作为有限责任的例外而采取这种救济方法,所以它并非是处理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的令人满意的法律理论。

(2)这一理论没有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提供明确的标准,法院常常需要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后才能决定在什么情况下揭开面纱是合适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相互矛盾的判例,因为各个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看法往往是不同的。美国可以说是处理这类案件较多的国家,但各州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仍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而往往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隐语,导致在实践中各取所需,自行其是,判决结果往往是大相径庭。

任何事物都是向前发展的。严格有限责任制和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无法适应跨国公司经济日益一体化的现实,其终究会被新的理论所取代,这是不容置疑的发展趋势。

三、企业法观点的出现

企业法观点最早出现于跨国公司破产问题的解决。

笔者认为,破产问题只是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借用企业法观点来解决错综复杂的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可行的。

目前,国际上关于解决跨国公司破产的方法论有两种,即实体法(entitylaw)观点和企业法(enterpriselaw)观点。所谓实体法观点,是指将经济上相互关联的公司在法律上看作是相互独立的实体,处理跨国公司的破产不考虑各个公司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仅仅从法律的概念来考察,只要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在破产时就按照一般的关系来处理。所谓企业法观点,是指法律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公司,只要在经济意义上有密切的联系,就将它们看作是一个企业整体,在处理这些公司的破产案件时,将与其有关联的公司作为特殊的债权人来看待。

在实体法概念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商业企业的功能与今天有很大的不同。那时的公司规模比较小,与其独立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每个公司都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随着19世纪30年代有限责任原则的出现和其后这一原则在各国的发展,更强调了公司是一个独立法律实体的观念。当时,一个公司通常不能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这也符合当时的经济现实。实体法概念对于将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股本投资上起了重要的作用。后来,以美国新泽西州颁布的《公司法》为转折点,开始允许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这样导致了集团公司的出现和发展,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组成了复杂的商业企业,共同完成可以使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商业行为。跨国公司出现之后,共同组成该集团的附属公司也成为企业的一部分,传统的实体法概念也自动地适用于母公司、子公司及附属公司,法律将它们都看作独立的法律实体。

实体法的概念更多地注重公司存在的形式,而非其实质的方面。它注意到子公司在形式上与母公司是分离的,不考虑整个公司集团在经济上的紧密联系。它所关注的问题有:子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账簿和银行账户、它是否通过自己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进行经营、它是否进行自己的日常决策、它是否有最低限度的资金等等。根据实体法概念,只要公司保持这样表面上的独立存在的形式,其他的一些事项,如母公司是否拥有子公司的大多数或全部的股票、是否指定子公司的董事或官员(在多数情况下是母公司的董事或官员)、母子公司是否哟共同的董事或官员甚至电话号码和商标、从事同一业务等,都是无关紧要的。在实体法概念指导下,商业经营的现实被忽略了,特别是对子公司根据母公司的指示使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关键因素没有进行足够的考虑。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遵循传统概念的法院会不顾独立实体的现实,考虑揭开公司的面纱,追究母公司的责任。如前所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各国法院作法不一,导致产生许多相互矛盾的判决。所以,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也受到了众多的批判。

从历史发展来看,企业法概念的出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初是求助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后来逐步抛弃了实体法的概念。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除了一些特殊的领域外,适用实体法概念的局限性越来越大,越来越不符合经济现实,企业法的概念即随之出现并得以较快发展。对企业法概念的接受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许多破产案件的解决是根据跨国公司的经济一体化,得出了与实体法概念不同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的得出有时并非是直接采用企业法概念的结果,而是根据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作出的。换言之,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从实体法概念过渡到企业法概念的重要桥梁。通过对跨国公司进行的商业行为的经济后果分析,人们逐渐接受企业法的概念。

直到今天,传统的实体法概念并未被完全抛弃,尽管其缺陷是人所共知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与实体法有着直接联系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的长期历史发展中起到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跨国公司的情况下,即使股东和债权人地位发生了种种变化,但这一原则继续适用于跨国公司仍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有限责任原则仍明确体现于各国的公司法、破产法中,要在短期内使各国完全放弃这种观点的希望是比较小的。其二,在不同问题上,各国对实体法观点的放弃和对企业法观点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例如,在破产法领域,对于公平的从属求偿问题,各国基本上已经接受了企业法的观点,但在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上,企业法的观点还显得比较弱小,实体法观点仍占主导地位。

但许多国家毕竟认识到了跨国公司的经济一体化的现实,认识到不能绝对地适用有限责任原则,对母公司提供过度的保护而损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他们主张对传统的法律观点进行变革,采用特殊的方法来处理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于是常常借助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

企业法概念所考虑的跨国公司经济一体化本身也并不代表最终的答案,而是为法院判断集团内部的交易是否有损于外部债权人提供一种背景。在解决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间的法律责任时,企业法概念并非必然地、完全地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当集团内部的某个企业与集团仅仅是投资关系,或者其经济上与集团的联系是非常小的,或该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并非是企业集团的一部分,等等。在这些情况下,适用企业法的要求并不是很迫切。在一个著名的判例-罗宾诉汉诺威产品信托公司(Rubinv.HanoverManufacturesTrustCo.)案中,法院并没有采纳任何关于集团间融资对集团整体利益的标准,相反,它考虑的是实体法的标准,即融资对集团公司中某个成员的利益。①

实体法的概念并非公司人格方面的不可避免的产物,而是一个服务于特定历史时期某些目标的法律概念。但就发展过程而言,在短期内完全用企业法的概念来处理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在目前是不可能的,实体法的概念仍将占据一席之地,特别是考虑有限责任的原则时。甚至在某些国家,实体法仍是考虑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只是在个别案件中才采用企业法的概念,如英国等。即使如此,也有判例表明,在这些国家变革的迹象是存在的。在处理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关系问题方面,采用企业法概念的总趋势是不会改变的,并且随着跨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会进一步加快。

参考文献:

1、《国际投资法导读》范剑虹编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石静遐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论》焦志勇编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虞政平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美国公司法》胡果威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刘俊海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8、石静遐:《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探讨》,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9、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上),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2期,

10、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下)》,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

11、余劲松:《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

12、《现代公司论》林忠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13、《比较外资法》姚梅镇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4、《国际经济法概论》姚梅镇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注释:

①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273页。

②参见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

①林忠著:《现代公司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14页。

②P.Farrar‘sCompanyLaw,Batterworths,1998,p.67.转引自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上),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2期,第84页。

③余劲松:《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第59页。

④同上。

⑤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由F.鲍威尔(F.Powell)在1931年提出的,转引自余劲松:《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第60页。

①BerkeyV.ThirdAve.Ry,244N,Y,84.95,155N.E58,61(1925)。转引自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下)》,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第90页。

②石静遐:《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探讨》,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第54页。

③赖英照:《公司法论文集》,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1988年增订再版,第126页,转引自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第40-41页。

④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68-369页。

中文文献:

①参见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

②同上,第89页。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5

一、跨国公司R&D活动国际化的主要方式

跨国公司R&D活动国际化是指跨国公司将研究与开发活动扩散到母国以外的其他区位,利用多个国家的科技资源,跨国界的开展活动①。R&D国际化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掀起了高潮。美国与欧盟的一些大企业是领头羊,日本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进行产品和资本输出,80年代后也开始从全球范围内吸取知识资源来支持全球性的市场发展。概括来讲,跨国公司R&D活动国际化主要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在海外建立独立的R&D机构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能较好的实现公司雄厚的财力与当地优秀的科研人员的结合,可以相对严格的控制研发活动所带来的技术知识内容,维持技术垄断优势,并形成对当地生产的直接支持。例如惠普公司于1990年在日本设立实验室,其动因就在于获取计算机、通讯和测量领域的领先技术知识,主要是通过获取这些领域的人力资源来达到目的。该实验室的研究内容包括物理科学、半导体实验、照相摄像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等日本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微软公司先后在中国成立微软研究开发中心、微软中国研究院、微软技术支持中心等三大世界级开发、科研与服务机构,确立了微软在中国长期发展的战略。

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由于独资,这就给跨国公司在资本金的投入上提出了较高要求,而且要吸引最优秀的研究人员到实验室来工作也需比当地企业提供更好的待遇。风险大也是这种独立机构面临的一大挑战。

(二)基于技术搜寻的跨国并购

就技术战略而言,并购的目的是获得目标公司所附属的研发机构,但常常也伴随着对相应的生产性公司、销售性公司的购买,因为东道国政府与当地企业也有自己的打算。在目标企业选择上,那些技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企业往往成为各跨国公司争相鲸吞的对象。1995年索尼公司购买美国CBS唱片公司和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公司,以及松下公司购买美国MCI公司,都是看重这些美国公司的软件技术,即文化知识性技术的开发能力,从而通过购买,获得了在这一领域的生产与研发资源。近年来国际并购风起云涌,1999年,全球企业并购的交易总金额达到33100亿美元,逼近1990年至1995年6年的总和,而且并购的技术搜寻动机十分明显。

并购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实现原有企业和所购买企业在专业领域上的技术和知识的互补,以及地理上海外生产与研发之间的搭配,同时也能够控制新机构的研发成果。不利之处在于一方面资金投入巨大,另一方面在于由原有机构与所购买企业在研发差别、文化背景、人事冲突等方面带来管理上的不便,在这方面跨国公司的应对策略是采取研发与管理的当地化战略。

(三)与海外跨国公司或研发机构进行合作,结成R&D联盟,或进行技术互换,实现技术共享

由某一跨国公司单独进行技术研发,不仅投入大,风险大,而且周期长,难以适应当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与其盲目竞争,不如合作,这样研发成本得以节约,风险也随之降低,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技术和知识的互补与良性共享。技术作为一种资源,通过流动得以实现优化配置。有关资料表明,1980年到1994年,美欧日在信息技术产业内的联盟达到2800多家,生物工程领域的技术联盟近1300家,新材料领域的技术联盟达到560多家。强强联合已经成为展开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计算机领域内,法国希尔公司、美国霍尼维尔公司与日本电器公司(NEC)的合作,目的就是同IBM在技术上决一雌雄。技术互换协议通常发生在拥有庞大技术开发投资和强大技术创新能力的少数世界级别技术垄断公司之间,互换的不是业已成熟或过时的技术,而是最新技术成果,主要涉及电子、化学医药等部门。合作已经成为竞争的手段,而且是强有力的手段。

由此带来的是企业对研发成果的控制力下降,研发的深度合作使严格的技术保密的困难加大。这是让CEO(首席执行官)们头疼的问题。

三种方式各有优劣,不同的跨国公司在选择上有不同的着眼点。

二、跨国公司R&D活动国际化的现状与特点

(一)跨国公司的海外R&D分支机构遍布全球主要经济区,数量多,增长快;海外R&D占全球R&D的开支比重大,增长快;由海外R&D分支机构所注册的专利数量日益增多;海外R&D研究范围涉及从基础理论到低端的技术应用及客户服务等技术的不同层次。

1、海外R&D分支机构的全球分布格局

从各经济体的规模、在全球的比重及发展程度的角度来看,可以说跨国公司的海外R&D分支机构遍布全球主要经济区。其中,西方七国(指美、日、德、英、法、意、加)是吸收海外R&D分支机构的主要区位,这是有深刻的经济根源的。在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如亚洲“四小龙”、“四小虎”等,在发展中的大国如巴西、阿根廷、印度、中国等,在发达的欧洲小国如瑞士、荷兰等也都有各大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

根据Pearce与Singh(1992)的调查,R&D机构区位选择主要限于10个国家,英、德、意、荷兰、瑞士跨国公司的实验室超过50%的设在母国之外,位于加拿大、英、意、荷兰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实验室有超过50%的归国外所有。参见表1

资料来源:Pearce与Singh(1992):GlobalizingResearchandDevelopment.St.MartinPress,NewYork及作者个人计算转引自冼国明等:跨国公司R&D的国际化战略;<<世界经济>>2000.10

Kuemmerle(1999)对医药和电子行业最大的32家跨国公司进行调查,它们共在海外建立156家R&D分支机构,平均每家拥有海外研发机构4.9个。如摩托罗拉在7个国家设立了12家研发机构,Briston--MyersSquibb公司在6个国家设立了12家研发机构。

美国是对海外进行R&D投资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吸收外国跨国公司R&D分支机构最多的国家。1992年,在美的外国R&D机构有250多家,1994年则达645家,到1999年已经有375家跨国公司在美国建立715家研发机构,增幅之快,可窥见一斑。

2、海外R&D支出状况

大幅度地增加在R&D上的支出尤其是在海外R&D分支机构的支出是近年来一大特点。统计表明,1982--1994年,美国跨国公司母国R&D经费年均增长12%,海外R&D经费年均增长18%。美国子公司在海外市场R&D开支,增长率及在各国的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

资料来源:美国经济分析署<<外国直接投资>>,美国华盛顿美国经济分析署管理出版社,1997年英文版。转引自逄芳:跨国公司技术R&D的国际化趋势,<<开放导报>>,1999.5

同样,外国子公司在美国的R&D支出也大幅度增加。参见表3

资料来源:美国经济分析署<<在美国的直接投资1994>>,美国华盛顿政府出版社1996年英文版转引自逄芳:跨国公司技术R&D的国际化趋势,<<开放导报>>,1999.5

3、海外R&D分支机构的专利数量日益增多

人们通常用母公司以外R&D分支机构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情况来衡量技术全球化的指标。研究表明,1991--1995年世界最大跨国公司在美国注册专利数量的11%是在母公司以外的国家研发获得的(UNCTAD,1999)。单从数据上来看,似乎R&D国际化程度并不很高,但考虑到专利技术涉及商业秘密,这一比例已不算低,而且呈上升趋势。

4、海外R&D分支机构进行研发的范围涉及技术知识的不同层次,这与当地的科研水平、技术发达程度及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有关。

例如IBM在日本设立IBM东京基础研究所,主要从事系统软件技术、计算机科学理论、超大型集成电路设计等方面的研究,研究所雇佣了日本第一流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此外,还在日本设有两个产品开发研究所,专门进行与计算机技术与半导体技术有关的产品开发。与此类似,IBM还在全球其他区位设立研究机构,通过全球研发的网络作用,整合利用世界各地资源,服务于公司全球战略需要。索尼公司在美国建立的最大的研发机构----索尼美国工程与加工技术中心SEMA)主要进行移动通信、半导体、画像技术等方面的开发。NEC在美国的研发重点则是进行基础研究,从70年代到80年代,NEC在美投资2500万美元,从事人类智能模型技术、信息结构、影像与声音信号分离等基础性研究。

(二)R&D活动虽已呈现出国际化态势,但在全球并非均匀分布,而是表现为极不均衡的国际化。一般而言,美日欧三极集中了全球绝大部分的R&D资源,1993年这三极的总R&D支出分别为550亿美元、430亿美元、500亿美元。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发展中的大国也开始成为跨国公司R&D投资备选区位。而落后国家和地区则已被抛向边缘,在国际技术分工格局中几乎毫无地位可言,面临者“开除球籍”的危险。在技术先进、科研人员精良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研发的重点在基础领域、国际上最前沿的技术,跨国公司不惜在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希望一直保持技术领跑者的地位;而在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发展中的大国,研发重点是技术等级和含量较低针对当地市场的产品开发、技术改进及与销售相关的配套服务。已形成的不利于后发展国家的国际技术分工格局在此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中心—”理论在科技领域得到进一步印证。

(三)学习与合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传统的经济理论强调竞争,事实上竞争机制的存在和有效运行确实促进了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简单地强调竞争已经成为企业战略中的下下策,学习和合作已经成为获取竞争力的最有效途径。跨国公司R&D全球化战略的实施,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学习与合作的范围已经从国内拓展到国外,跨国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大学、与政府实验室之间进行研发上的合作对其保持在技术领域的优势愈发重要。信息共享、知识互动成为激发创新的重要源泉。

三、跨国公司R&D活动国际化的动因

(一)市场因素

跨国公司R&D活动国际化,首先是生产和市场国际化的客观要求。自工业革命以来,全球经济联系不断加强,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在生产、销售领域,国际市场比国内市场显得更重要。巩固已有的国际市场,开拓新的国际市场,逐步扩大产品的市场影响力,提供市场分额,成为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

由于各国在自然资源、要素禀赋及消费者偏好等方面的差异,技术的跨国转移和应用往往表现出某些不适应性,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跨国公司就将部分R&D活动移至东道国进行,以熟悉和了解当地具体市场,开发出符合当地口味的产品。出了开发新产品,R&D分支机构还担负着另一项任务,即为东道国子公司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对产品作出符合本地工艺条件及人文环境的技术改进。这种研发活动可以很好的将母公司的技术以当地化的需求形式转移过去,成为有当地竞争力的技术,同时有效的强化了公司在该地区市场的竞争力。这也是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研发的最初起因。

(二)竞争压力

这是导致跨国公司R&D国际化的又一重要推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产品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产品生命周期缩短,技术垄断的保持时间越来越短。新产品一旦开发,倘不迅速实现商品化,则可能会使技术领先优势迅速丧失。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传统的对外扩张模式(出口--直接投资--技术授权)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要求,过长的出口期使模仿者捷足先登,抢先控制当地市场。因此,对外直接投资成为对外扩张的主要手段。跨国公司可以利用业已构建的全球生产营销网络,一旦研制了新产品与技术就几乎同时在主要市场上加以应用,这就容易避免技术模仿带来的垄断利润的消失。这要求R&D活动一开始就具有全球化特征,适应世界各个主要市场的不同需求。

此外,在高新科技领域,R&D活动成本大,风险大,即使对一些在资金和技术上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而言,单独进行研发也往往力不从心。走R&D联盟、技术互换之路,不失为一条捷径。

(三)技术、分工与知识交流

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演进,其复杂程度不断上升,然而技术又具有可分割性,这使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之内整合全球资源,进行全球技术分工成为可能。传统经济理论强调生产分工的重要性,在知识经济时代,R&D分工越发重要,产业链的概念逐步发展为研发链。简单的来讲,技术就可分为低端、中端、高端不同等级,跨国公司可根据不同区位的生产力水平、科研状况,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技术分工和合作,公司总部则可对此进行宏观调控和技术监控,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全球知识资源。

人类的知识可分为两类:可整理性知识与意会性(tacit)知识。前者可以通过语言符号表达且易于交流,如科学文献和课堂上传授的知识;后者构成知识中的绝大部分,包括如烹调技术和游泳等,是不可整理的,只能通过实践和实例、通过相互交流与合作,在学习和互动中掌握。技术手册、设计图及说明书等可整理性的技术知识,只是冰山一角。在一个全新的环境中使用技术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活动,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复制行为。使一个技术系统在接近正常状态下运作,以及在出现故障时修理它,都需要长期积累的意会性知识,这些知识都不是能轻易转移至东道国的。从短期来看,知识的存量是有限的,但通过共享和交流,无限的新知识被创造性的开发出来,增加人类的知识存量。R&D活动国际化,为的就是实现这种知识创造功能,并且是在良性循环中实现。

R&D国际化,也就要求R&D活动走出国门,融入科技知识密集地区,亦为本地化。R&D本地化,可以较容易获得当地特有的技术和知识优势。当地的知识资源对跨国公司进行技术创新起者十分关键的作用,是产生新思想、新产品、新工艺的重要土壤。“技术增长型”③R&D分支机构尤其看重当地的知识存量,如微软公司在印度、中国设立不少研发机构,为的就是获得当地的创新性资源,其载体为当地一流的计算机专家和工程师。跨国公司已经走在了知识经济时代的最前沿。

(四)政策、制度等外部性因素

跨国公司母国政府的各种政策,主要是通过“国内科研的限制效应”和“国外科研的促进效应”来推动R&D国际化的。前者指这些国家根据国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条令,规定一些产品特别是药物与食品的生产与研发必须事先得到批准,而批准手续拖沓冗长,这就是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相关产业的R&D。后者指在当前区域集团化不断加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条件下,发达国家鼓励大企业以技术作为要素投入对外投资设厂,结合东道国的具体目标市场,就地科研,这样可以绕开东道国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

东道国政府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惩罚措施也是吸引跨国公司在当地进行R&D活动的重要因素。优惠政策主要是在税收、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给在本地进行R&D的跨国公司一系列优惠待遇;惩罚措施则是通过限制进口、限制利润汇回和价格控制等给不在当地进行R&D的企业施加压力。

此外,信息通讯条件的发达,国际专利制度的统一性协议等,也为跨国公司R&D国际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四、跨国公司R&D活动国际化对我国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经济全球化使参与国际分工成为必然。如何在国际技术网络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如何使本国成为网络中一个有竞争力的结点,这是关系一国科技水平与综合国力的大问题。跨国公司R&D活动的国际化,对我国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作为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跨国公司R&D国际化中,将会成为投资的热土,这为我国提供科技水平,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我国在国家技术分工格局中尚处于低级和边缘地位,技术水平低,对外依赖性强,技术创新能力差,如果不能抓住机遇,实现技术的全面升级与跨越,将很有可能成为发达国家的“技术殖民地”,长期受制于人。

Dunning的海外投资折衷理论指出,当跨国公司拥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而东道国拥有区位优势时,跨国公司就会对外投资。过去Dunning的理论大多放在生产的框架内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将该理论延伸至R&D框架内。跨国公司拥有的所有权优势包括掌握核心技术能力、掌握国际品牌优势及基础研究能力等,内部化优势则包括系统整合能力、产品规划能力和完善的信息通讯网络。我国则拥有自己的区位优势。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产业的分工格局正逐渐从垂直分工体系转向水平分工体系,发展中国家不再是简单的组装工厂,跨国公司开始将一些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转移至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在R&D国际化过程中,越来越看重东道国在科研、技术等方面的能力,技术搜寻的动机超过技术转移。

简单来讲,我国在研发创新方面有如下区位优势:第一我国在部分高科技领域已成为国际生产重镇,这将吸引跨国公司在此进行与生产相应的研发;第二我国科技人员众多,在科研体系传统上重视基础研究,这意味着我国有能力执行一些基础研究的任务;第三我国人口众多,内需庞大,故可以建立一些难为他人所忽视的世界新技术标准或产品规范(如第三代移动电话之TD-SCDMA),跨国公司在华的研发中心可能从事新型产品及相应的技术模块的研发。

研究表明,到2001年底,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的研发机构达124家,主要集中在信息通讯、生物制药、精细化工、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不仅数量在增多,而且研发中心项目的前沿性和通用性在不断提高,这将提升中国在国际技术分工格局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也加剧了在中国进行并购的竞争,如2001年阿尔卡特控股上海贝尔、艾默生收购安圣电气就分别成为当年十大并购案例之一。

目前,跨国公司是先进技术的载体和绝大多数前沿技术的创新者,也是世界技术转移和扩散的主体。与跨国公司开展卓有成效的合作,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能力的重要渠道。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可以从一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谨慎的吸引外资,分清楚外资进入中国的目的是简单的获得短期利润,进行掠夺式开发,还是旨在技术能力的改造。不同国籍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动机并不一致,某些国家的公司垂涎中国的不过是巨大的利润,不过想“捞一把就走”,对于这些公司,政府应在投资领域、利润汇回等方面予以策略性的限制。对于那些旨在对华长期投资,有意提升国内企业技术能力的跨国公司,我们则表示欢迎,并以多种形式予以鼓励。如摩托罗拉公司不仅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而且通过采购政策,鼓励海外的供应商来华投资设厂,同时帮助国内有潜力的供应商成长壮大,从而带动中国零件和主件业的发展。

第二、分层次的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对于国内技术水平远不如跨国公司的,可以先谋求加入跨国公司的全球产业链之中,从事低端的产品组装、零部件生产等环节,再通过“反向工程”④,逐步实现技术的模仿与学习。对于某些在国际上已有一席之地的产业、技术、环节,则应加强在基础性、高精尖领域的与跨国公司R&D实验室,国内大学、实验室的合作与交流,力图在自主创新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如中国在人类基因组计划、航空航天等领域在国际上均有一定地位。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构建有效率的国内企业创新网络。当前,国内企业在技术研发的合作上十分不足,这与政府在这方面的无所作为不无关系。某些跨国公司一进入中国,就与国内著名的大学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大学的智力资源,如1994年7月,加拿大北方电信投资400万美元,与北京邮电大学合作成立了北京邮电大学—北方电信研究开发中心,成为外国跨国公司与国内大学合作的第一家。日本SMC株式会社、美国通用福尔德公司等先后与清华大学合作,成立了3个研究所、4个实验室和12个培训中心,仅1997年一年就达成合作项目71项⑤。反观之,国内企业与国内大学、国内企业之间的共同研发少之又少,“单兵团作战”往往耗资巨大,进行不少重复性工作。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内缺乏规范的中介组织和融洽的学习合作环境、因此,政府应出台一些政策法规,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各行业协会也应有所行动。

第四、改革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与科研管理体制,培养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又具有合作精神的优秀科技人才。鼓励进行基础性、原创性研究,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大学对外开放,与产业界进行更广泛深入的合作,走产学研一体化的道路。

注释:

①冼国明、葛顺奇:跨国公司R&D的国际化战略,载<<世界经济>>,2000年第10期

②该统计中日本企业的海外研发规模与其国家经济规模不相称,这或许与样本选取的标准、选取的年份1992年及日本企业的封闭性、谨慎性有关。另有统计表明,1994年,日本企业在美国的R&D机构有225家,占在美的外国R&D机构总量的35%

③Kummerle将跨国公司在海外R&D投资分为两种类型:以母国为基础的技术利用型(HBE)和以母国为基础的技术增长(HBA)。前者利用业已成熟的技术优势,在东道国开拓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东道国的市场规模和成长潜力;后者旨在从海外为母国获得新的技术和知识信息,增强母公司的技术存量,从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东道国公共部门及私有机构的R&D投资量、国内人力资源质量、有关科技领域取得的成就等。

④反向工程(reverseproject):这是日本企业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引进国际技术的方法。指与技术创新过程相反,一项成果与技术的获得从生产的技术应用开始,按如下相反顺序进行:操作技术—维修技术—现场操作技术管理---生产技术—研究开发。

⑤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R&D拥抱中国---跨国公司在华R&D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

参考文献:

[1]陈向东:大转移—影响世界的技术和知识流动,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2]刘海云主编:跨国公司理论与实务,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

[3]冼国明、葛顺奇:跨国公司R&D的国际化战略,载<<世界经济>>,2000年第10期

[4][台湾]陈信宏等:两岸实质经济整合与国际创新网络,载<<开放导报>>,2003第2-3期

[5]课题组:全球技术进步的总体趋势、产业特征及各国政策走向,载<<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11期

[6]王晓蓉、贾根良:“新熊彼特”技术变迁理论评述,载<<南开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7]研究组:中国科技发展研究报告(200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2月

[8]胡鞍钢主编:知识与发展----21世纪新追赶战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

[9][美]斯蒂格里茨:知识经济的公共政策,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年第5期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6

关键词跨国公司中国经营变化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世界经济进一步融合整合,随着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本身的演变,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经营出现了战略性的转变。

1跨国公司加大了在中国的投资力度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50家在华投资,2004年1年内投资总额超过600亿美元,比2002年增加约100亿美元,比2001年增加约200亿美元。近几年来,虽然面临世界经济的不景气,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逐年递增。数年前,一个几千万美元的投资项目就算是大项目,但现在,数亿、数十亿美元的项目也屡见不鲜。2004年,三星集团增加对华投资7亿美元,是三星对华投资历史上增长最快的一年。商务部研究院不久前调查了10家著名日资企业,发现3年来,这10家企业在华增加了200个投资项目。摩托罗拉公司计划到2006年在华累计投资100亿美元。欧洲企业也不甘落后,如西门子最近宣布,将增加100亿人民币的在华投资,德国巴斯夫公司2000年开始了总投资将达26亿美元的石油成套项目,欧盟15国在华投资从1992年的2亿多美元一路增加到2004年的近50亿美元。商务部2005年3月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趋势调研报告表明,今后3年,八成以上跨国公司将扩大在中国的产业和研发上的投资。从投资数量看来,跨国公司对华投资额逐年加大,中国已成为全球经济中最能吸引跨国集团投资的热点地区。

2跨国公司倾向于将地区总部设在大陆

以前,负责大中华地区或亚太地区管理运营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一般设在香港或新加坡。但近几年来,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纷纷移至大陆,首选上海,次选北京、深圳。美国《财富》杂志200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92%以上的跨国公司若干年内将考虑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至今,各大公司纷纷实施了自己的迁都计划。2005年3月5日,来自上海海关的信息表明,目前在上海浦东海关办理注册手续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已达18家,投资总额6.4亿美元。其中,仅2004年就有9家办理了注册备案,而此前的5年中,这个数字仅为每年1~2家,除了已经和正在办理入驻手续的公司之外,表现出强烈落户浦东意向的跨国公司也与日俱增。友邦保险等准备把总部移至浦东,三井物产、百安居、欧倍德等跨国公司均表示希望尽快在浦东设立管理性总部,GE、惠普、IBM、西门子等集团也都有在浦东设立功能性总部的意向。除了浦东之外,上海其他地区也已分布了数十家跨国公司总部。在地区总部之下,不少跨国公司还在中国设立营运中心,如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培训中心、结算中心、公关中心等。总体看来,跨国公司将大战区司令部和中枢机构设在大陆已是大势所趋。

3跨国公司投资系统化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已不再是单个项目的进入,而是长条价值链的移入。前后衔接的产业链条相互配套,或者是一家跨国公司带动其他跨国公司分工协作、进行整个产业链的共同投资;或者是一家跨国公司将自身业务向上下游产业或左右相关产业延伸,投资开始涵盖制造业和服务业各个领域,覆盖了项目所涉及到的各行各业。研发、设计、原料、采购、生产、仓储、销售、物流、金融、保险、咨询、人力资源开发等一条龙投资,跨国公司对每个环节都在渗透。在早期项目的基础上,跨国公司向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发展。摩托罗拉公司以20亿美元建设天津半导体集成电路生产中心和亚洲通讯产业基地,中心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人才培养等功能于一体,能对整个大中华区和亚太区进行辐射。诺基亚公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于星网工业园,项目涉及移动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成套业务。跨国公司往往也将他们在国外的业务伙伴团体带入了中国,如DHL、UPS、Fedex等物流企业就跟随他们的制造业搭档携手进入中国。跨国公司往往是结团而来,系统投资。

4跨国公司投资出现区域极化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在地域分布上并不是均衡的,主要集中在环渤海、长三角和珠江三角经济带。虽然中国政府希望跨国公司对中国西部和偏远落后地区的发展能作更大的贡献,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马太效应”却明显存在着。跨国公司在中国东部的投资占总额的几近90%。而中国西部吸引到的外商投资所占的全国比例却呈下降趋势。跨国公司所增加的投资主要集聚在东部城市圈,如北京、天津、上海、苏州、杭州、广州、深圳等地。东西部的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差距越来越大。

5跨国公司投资高端化

首先,跨国公司积极在华设立研发中心。GE研究中心2002年注册,一期项目注册资金2900万美元,在浦东拥有2万平方米的中心大厦,二期还会成倍扩张。其他跨国公司在华也已设立研发中心600多家,涉及信息通信、生物制药、重型设备、精细化工等领域。

其次,跨国公司加大了在华项目人力资源的开发力度。各跨国公司在华项目都在大力培训和任用具有国际水准的科研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跨国公司在华技术投放已逐步与世界同步。现在,汽车业跨国公司在华投放的轿车车型一改当年使用国外淘汰车型的局面,大部分是与国际同步的。东芝公司2001年决定将数码彩电和大屏幕彩电全球生产基地转移到大连,2002年又在杭州出口加工区建立东芝全球IT生产基地,投放的技术就是东芝的最新技术。跨国公司在华的技术转移已出现了几个变化:从过时技术转让变为新型技术转让;从逐步转让变为大幅度转让;从单项转让变为系列转让;从被动转让变为主动转让;从成熟技术转让变为在华研究开发。跨国公司在华项目的技术水平逐步与世界接轨。

第四,跨国公司在华积极投资于高端服务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的热点。银行、保险、国际租赁等金融业,包括增值电信和基础电信在内的电信服务业以及包括管理、咨询、会计、法律、公关、广告、时尚等在内的各种专业服务业,都已集中了大量的跨国公司直接投资。

6跨国公司投资独资化

据学者总结,1997年以来,中国新批外商独资企业项目一直多于合资企业数量,1998年以来,外商独资企业合同金额一直多于合资企业,2000年以来,外商独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一直多于合资企业。在原有的中外合资项目中,外方往往也希望通过追加资金和收购的方式达到控股或独资的目的。如本田公司计划追加投资,控股广州本田。在项目数量和资金数量上,跨国公司独资项目超过合资项目越来越多。跨国公司投资独资化趋势明显,这说明了跨国公司已经适应在华投资经营,已成为中国土地上一个能独立的正常成员。

7跨国公司加大了对中国民族企业的兼并

近些年来,跨国公司大大增加了在华兼并力度,这与世界范围内的兼并浪潮是一致的。2003年,欧莱雅收购小护士品牌,及其在宜昌的生产基地和全部销售渠道、管理系统,将中国排名第三的护肤品品牌纳入囊中。2004年,世界500强之一的比利时英特布鲁公司在温州召开其公司全球董事会,布置在华收购计划。这只是日益增多的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一部分例子,如果说过去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主要以绿地投资方式为主的话,那么今后跨国公司将迅速加大对中国民族企业的兼并力度。随着《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制定,跨国公司也会越来越踊跃地参与到对国企的兼并中来。

8跨国公司经营本土化

首先,品牌本土化。跨国公司在华树立其品牌,更多考虑其品牌文化的本土化,给其产品起中国化的名字,好听又好记,使其品牌对中国消费者更具亲和力。在品牌推广上,热衷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挖掘卖点,使其产品充满了中华民族的吉祥气息。

其次,产品本土化。跨国公司将研发基地设在中国,针对中国消费者的需求设计产品。如宝洁公司就专门为中国消费者开发了适合东方黑发人种的“润妍”黑发中草药洗发水和滋润喷雾。肯德基适应中国人口味、饮食结构、就餐习惯、消费特点等,在中国北方推出了“榨菜肉丝汤”、“寒稻香磨饭”,在上海推出了“海鲜蛋花粥”、“香菇鸡肉粥”等适应中国人口味的中式食品。

第三,人才本土化。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在人力资本方面却大力发掘本土资源。人才本土化不仅仅体现于成本降低,更重要的是在文化融合中所起的媒介作用,因为管理、生产、服务都依赖人来消除其中与当地文化不协调的因素。跨国公司每在中国投资,必设立培训部门或开设培训课程,不惜重金培训本土人才。如摩托罗拉公司在北京、天津等地成立摩托罗拉学校,大规模地对本地优秀员工进行培训。在人才的录用和提拔上,本土人才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以提高本土人才的积极性。

以上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经营的转变表明,跨国公司开始更多地与中国经济和社会整合,成为中国土地上的一个正常成员,跨国公司使中国和世界联系地更紧密,同时也保持了跨国公司自身的特色,如资本技术实力雄厚、逐利性、经营富有谋略等等。

参考文献

1郭睦庚,储冬红.跨国公司在华经营策略的变化及其思考[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2003(3)

2刑燕荣,丛伟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战略的调整及中国的政策取向[J].北方经贸,2004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7

[关键词]跨国公司融资选择现金池

一、对于现金池的释义

现金池(Cash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对于一家控制众多成员公司的跨国公司来说,某个成员公司拥有大笔的外汇资金盈利与另一个成员公司存在大笔的外汇缺口的情况总是在发生着。母公司需要成员公司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合理调配跨国公司内部的资金,来避免公司体系内部分成员有闲置资金,而另一部分成员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状况。

目前的外汇现金池制度就是跨国公司为了达到上述需求,基于外汇委托贷款框架设计的。由于我国法律限制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参与现金池运作的公司尽管属于同一个母公司,但仍然需要维持法律和税务上的相互分离。因此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主要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实体现金池管理。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具体来讲,现金池的运作通常需要借助外部银行系统的支持来完成,在这种制度体系中,外部的合作银行担当贷款人角色,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成员公司分别作为委托人贷款人和贷款人,三者通过一系列法律协议,逐步将内部资金的调配变成委托贷款业务。

现金池根据是否存在实际资金的转移,分可为实体现金池(PhysicalPool)和名义现金池(NotionalPool)。前者是账户零余额集合,即若干成员公司的现金以现金集中或现金清零的形式管理,成员公司通过零余额子账户来完成业务分离。名义现金池的运作机制是:每个参与现金池的公司保留归于现金池的货币所在账户,然后银行综合所有参与账户,综合结出一个净额以反映现金头寸,并没有实际资金转移。

二、跨国企业建立现金池的动因分析

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型企业为获取巨额利润,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多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企业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拥有科学的管理经验,生产技术,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它通过全球性的资源配置,在各个国家与地区建立工厂,利用规模经济,实现低成本优势,获取丰厚利润。

现金池是降低跨国公司融资成本的关键。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除了规模经济,跨国公司还可能存在范围经济,范围经济理论的主要思想是,如果联合生产几种产出的支出比分别生产它们的支出要少,那么就称联合生产存在范围经济。跨国公司的生产过程所需的生产要素不外乎土地、劳动、资金、企业家才能这四类,资金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不断地在众多子公司中调剂余缺,无疑提高了资金的运作效率,降低了资金成本,产生了近乎于成员公司之间联合生产,所达到的范围经济的效果。

跨国公司构建现金池的目的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减少外部的融资成本。众所周知,市场交易存在交易成本,企业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企业可以将市场交易内部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货币(资本)市场上交易的是资金,利率即资金的价格,由于跨国公司所在的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限制,母公司与成员公司,以及成员公司之间不能直接划拨资金,那么跨国公司借助银行等其他第三方来获得资金也具有了外部融资的特点。其实不然,在外汇资金池这一制度下,合作银行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跨国公司的资金管理中心,近乎于跨国公司内部部门,为跨国公司提供着专业的长期的服务,为跨国公司规避成员公司资金划拨提供技术支持,实质将企业的外部融资变为了内部融资。合作银行所扮演的角色与日常吸取存款,发放贷款业务有很大不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成员公司既是资金的提供者,又是资金的需求者,合作银行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与贷款对象,可以节约大量资信调查成本与营销费用,加之跨国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企业形象良好,合作银行愿意也能够在名义上提供资金(仅按照协议收取一定佣金),如此条件下,跨国公司就具有在资本(货币)市场进行外部融资时,不具备的议价能力,从而实现了内部融资与资金成本的降低。

现金池是加强跨国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客观需要。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应有的经营策略,通过负债经营可以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还可以用借贷资金来扩大总资产规模,但是在发挥这种财务杠杆作用的同时,高负债率也意味着财务风险的增加,由于负债经营以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为前提,如果公司用负债进行的投资不能按期收回并取得预期收益的话,公司必将陷入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其结果不仅会导致公司资金面紧张,甚至还可能因为资产变现能力差,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遭受破产清算之灾。因此,跨国公司必须在相关账户保留一定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从而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8

公司收购,是指一自然人或法人以获得一股份公司(或称公开公司、公众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的有投票权股份的行为[1].购买者称为收购公司,被购买者称为目标公司。如果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是具有不同国籍的人,那么,在他们之间发生的公司收购就变为公司跨国收购。公司跨国收购不同于公司国内收购的最明显特征在于,它具有涉外因素或跨国因素。

经济发展史表明,企业并购与改组并非若干银行家头脑一热胡编滥造的产物,而是经济逻辑的必然结果。据联合国调查,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将公司跨国收购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一项中心战略,以便通过在海外建立生产设施来保护、加强和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公司跨国收购主要集中于能源分配、电信、制药和金融服务等行业。特别令人关注的是,近年来外资也收购了一些中国国有企业。实践中,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资的方式,收购中国国有企业51%以上的股权;有的甚至一揽子收购某一地区所有中国国有企业的控股权。例如,奥海投资公司收购广州麦芽厂、深圳啤酒厂和中山威力汽力机厂51%以上的股权,中美华侨(集团)有限公司一揽子收购泉州市37家中国国有企业,等等。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一规定标志着公司跨国收购作为一种获得规模经济的方法,在我国将会数量大增。外资收购中国国有企业,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与二战前的公司跨国收购相比,当代公司跨国收购有了新发展,表现出了新特点。二战前,公司跨国收购只是作为一种一般的企业结合的手段,由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经营者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实现。二战后,公司跨国收购发生了重大变化,收购公司开始避开目标公司的经营者,采用公开要约收购的方式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直接从股东手中购买股份来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由于这种收购常常违背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意愿,因而被称为公司跨国敌意收购[2].公司跨国敌意收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负面效应是并存的。从积极作用看,它不仅为公司收购市场注入了一股生机,而且有利于监督公司经营者,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来说也是有利的。跨国敌意收购能将一个效率不高的企业老板“扫地出门”,把隐藏的财富解放出来,并将其分到了真正的主人——股东手中,发动标购可对交易所市场和真实经济之间的失调进行修补,可以无期限地向股东们分配管理不善“靶子”企业中那些早已退出经济循环的财富。一个经营不好的公司可能成为收购对象,这种威胁可以使公司的经营者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从而减少成本。因而,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跨国敌意收购是一种生产机器重新改组的方法和手段。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公司跨国敌意收购也往往伴随有负面效应。首先,敌意收购往往使目标公司的股东被迫以收购前规定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股份,使收购中的股份交易有失公平。其次,由公司收购引起的内部交易、欺诈、操纵等问题,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再次,由公司收购引起的公司股权分散,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造成致命打击,使公司的股东无法行使公司法所赋予的对经营者的监督权。最后,由于横向公司收购(即生产或销售相同、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收购)具有迅速扩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提高通用设备使用效率、降低成本等好处,易造成资本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部门集中,从而形成高度垄断。因此,怎样在公司跨国敌意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有效地治理股份公司以及反垄断,就成为各国证券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所面临的新问题,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一个崭新课题。为了使公司跨国敌意收购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起,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试图把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无疑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发展与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对于公司跨国敌意收购的规制,目前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来进行的。下面介绍并评析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规定。

1.英国在英国,公司敌意收购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发展到惊人的程度,以致引起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英国对公司收购仅通过1958年的《防止欺诈法》来规制,特别是其第13条明确宣布:任何以虚假陈述来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都属于欺诈的犯罪行为。但这并未防止公司收购中的不当行为发生。20世纪60年代后期,由英格兰银行牵头成立的公司合并与收购委员会制定了《公司合并与收购法典》,以此来监管公司的兼并与收购。该法典详细规定了保护股东的各项措施,包括强制要约、对被收购公司股东信息公开以及被收购公司董事的责任和反收购行为的限制等。但该法典不是法律,因而不具有强制性。它对公司收购规制作用的发挥,完全依靠合并与收购委员会周密而细致的工作和组织成员的密切合作。委员会经常对一个即将发生的公司收购进行询问,以确保该收购行为没有问题。当收购双方发生争议时,委员会以最快的速度作出裁决。虽然该裁决也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委员会可以对违反该裁决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委托适当的组织成员对违反裁决者进行调查。这种批评和调查对一个公司及其经营者的声誉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会影响该公司未来的赢利数量,而且会影响公司经营者个人的职业生涯。实践证明,英国对公司收购的规制是成功的[3].

2.美国美国对于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制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自上世纪50年代中期始,美国的公司敌意收购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1968年《威廉姆斯法》的出台。几乎与此同时,各州也纷纷开始了对公司收购的立法。这些立法的特点是严格限制要约收购,规定在要约收购发起之前,要约者就要把收购计划呈交给州的某一个机构审准。此后不久,美国开始了第二代公司收购立法,其特点是把公司收购作为公司内部事务规定于公司法中,但对要约收购仍给予严格限制,而且允许目标公司采取某些反收购措施。

美国最早规定反垄断问题的是《谢尔曼法》,尽管它不是针对公司收购问题的专门立法,但它宣布任何妨碍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商业合同、托拉斯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或者共谋,均为非法。补充《谢尔曼法》的《克莱顿法》最早确立了反垄断的“早期原则”,认为可以通过使某些贸易实践成为非法的方法,将托拉斯、共谋和垄断遏制在其形成之前。其目的是使反垄断法能够有效地消除处于早期阶段的垄断势力,预防垄断的发生。此外《,克莱顿法》第7条还重点对取得资本股份而可能引起的垄断作了预期规制,并认为一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的股份是企业合并的一种方式。

3.德国德国规制公司收购的法律包含在股份公司法和股票交易法中。这些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职工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公司可以限制其股份的转让;公司可以发行无投票权的股票,且这些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些规定无疑对公司敌意收购是不利的。此外,商业伦理的约束也是遏制公司敌意收购的一个原因。在德国,一向认为一个可能的掠夺者获得对一个公司的控制是不伦理的[4].与美国反垄断法相同,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也将一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的股份作为一种企业合并方式予以规制。根据该法,如果一个公司取得了另一个公司25%或者50%的资本或者表决权,或者实现了股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意义上的多数参与权,那么,这两个公司便可被视为实现了企业合并。如果一个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不足25%股份,那么,原则上这两个企业不能被视为实现了合并。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取得另一公司不足25%的股份的公司,依据合同、章程或者其他法律,可以在该公司中取得持2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享有的法律地位,或者因其他原因它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对该公司施加显着影响,那么,这两个企业也可被视为是实现了合并。如果一个公司通过公司收购而取得另一公司的股份,那么,该公司便要受到联邦卡特尔局的监督。

4.日本日本在1964年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因惧怕外国公司在日本资本市场上开展毫无规矩的公司收购活动,给日本公司造成威胁,于是在1971年对《证券与交易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公司公开要约收购规制的条文。1990年又在该法的修正案中对收购人持有股份数额增减变化的披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公司敌意收购在日本鲜有发生,其首要原因是日本的法人持股倍增。日本法律允许银行持股,而银行既是股东又是贷款人的双重身份使得银行对公司的经营非常关心。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安全,银行经常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银行与公司的这种关系,使得银行不可能把公司的控制权拱手交给一个陌生人。另一个原因是日本法律允许公司间相互持股。如其商法规定: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超过1/4时,被持股公司就是持有持股公司的股份,也不得行使决议权。在日本,这两大原因成为敌意收购的重大障碍。

三前已述及,公司跨国敌意收购作为一种获得规模经济的方法,在我国还会数量大增,如果不对其可能产生的种种负面效应进行法律规制,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然而,目前我国关于公司跨国敌意收购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对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还未能很好地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规制公司跨国敌意收购的立法经验,笔者对发展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1.在证券立法方面第一,确立“一致行动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收购中,将相互配合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看做一个人持有,当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履行持股披露的义务。我国《证券法》尚未规定该原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只是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在达到5%时都有公告的义务。对于何为“直接或间接”,该条例未予明确规定。这些漏洞给收购者不履行持股披露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我国应借鉴英、美、日等国的做法,在《证券法》中确立“一致行动原则”。

第二,确立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披露义务。我国《证券法》中有关收购要约信息披露制度中仅规定了收购方的披露义务,而未规定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股东的披露义务,而且收购方的披露义务仅局限于要约本身的内容,而未涉及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的未来计划以及公司近几年内的财务、赢利状况等。这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是很不利的。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之更好地评价收购行为以作出明智的判断,我国《证券法》可参照英国的有关做法,确立目标公司经营者对股东的披露义务。超级秘书网

第三,明确强制要约制度中的豁免问题。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了公司的强制要约义务如果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豁免,就可以不履行。但对于免除标准等问题未予明确规定,这就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鉴于此,我国《证券法》今后应以股权结构为判断基础予以立法,对强制要约收购义务触发点加以分别界定,以收购30%是否足以控制目标公司为标准,以及是否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危害,决定是否免除其强制收购要约的义务。

第四,纳入“按比例接纳规则”。该规则是指在部分收购的情况下,如目标公司股东欲出售给要约收购者的股份超过收购人要约限定的数额,收购者应按同一比例接受要约股东的股份,而不适用“时间优先”的一般竞价交易规则。我国《证券法》第81条虽然体现了全体持有人规则,但遗憾的是,它没有规定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东接受要约的总数高于收购拟购买的股份数,收购方应如何处理。对此,我国《证券法》应纳入“按比例接纳原则”。

第五,细化“最高价原则”。该原则是指收购者对所有出售目标公司股份的股东必须支付相同价格。如果收购者变更要约条件,提高要约价格,则收购者应向所有受约股东按变更后的价格支付,而不论对要约的接受是在变更前或是变更后,且这一价格必须是特定期间最高的价格。我国《证券法》第85条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因而必须加以细化。从各国立法来看,英国的规定似乎最为严密。因而,我们可采用英国的做法,在《证券法》中增加一条:收购者发出要约的价格不得低于其在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最高价格[5].

2.在反垄断立法方面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反垄断法》。《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虽有关于防范垄断的规定,但对于反垄断的机构、构成垄断的条件以及是否以构成垄断作为批准并购的标准等问题,都未有涉及。因而,笔者建议,我国将来的反垄断立法应设立专章,对敌意收购中可能产生的垄断现象予以规制,并可借鉴美国《克莱顿法》的“早期原则”,即只要依据通过收购而产生的合并企业所取得的市场地位,如果推断合并可能会产生限制竞争或消除竞争的影响,就可以禁止这项购。具体判断企业独占地位的标准亦可参照美国和德国的做法,通过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市场占有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测定、对阻碍市场进入的程度的预定、收购双方的经营规模及股本总额的数量规定等,来断定哪些企业之间将发生的敌意收购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根据上述标准,对于形成或可能形成垄断的外资并购,一律不予批准。我国在反垄断立法中还应规定对公司收购的监督程序,明确具体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以便对收购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3.在公司立法方面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关外资的敌意收购问题尚无专门规定,明显滞后于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故笔者建议,我国可参照美、德等国的立法实践,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有关外国投资者在并购过程中的股份管制措施,即当收购者的股份超过一定界限时,未经其他股东在特别大会上的投票同意,新购买的股份不享有投票权。如特别大会作出了给予这些股份表决权的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购买他们的股份。这些规定有利于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并可避免证券市场不正常或大幅度的波动。《公司法》还可允许公司限制其股份的转让,并赋予公司职工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这些措施对于外资敌意收购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均可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注释: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9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无论是规模、总量,还是分布的行业、地区,都取得了飞速发展,所以认清跨国公司对中美经贸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对中国无论是积极利用美国跨国公司更好的处理中美经贸关系,还是借鉴美国跨国公司的经验来实施国际化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美国 跨国公司 中美经贸关系 一、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特征 首先,美国在华跨国公司极力抢占市场,在中国市场中的份额越来越大。在获取高额利润的动机的驱使下,美国在华跨国公司制定出各种产业计划,开拓中国这一新兴市场。其次,美国在华投资地区和行业分布很广,涉及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及几十个银行、 保险等行业。最后,美国跨国公司由于其工作效率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吸引了中国高素质的各类专业人才,从而有助于跨国公司尽快实现本土化。 二、美国跨国公司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双重影响 1.从经济层面看,跨国公司在推动和维护中美两国经贸关系中扮演了引擎的角色 第一,美国在华跨国公司推动了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中国资源丰富且价格低廉,政府又积极欢迎美商在华投资这些因素极大刺激了美商对话投资的热情。然而,美国国内反对中美经贸合作的力量很强大,在美国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业、制造业等竞争力较弱的部门,排华情绪更为强烈。为推动议员支持中国入世,波音公司对其代表担任重要职务的重要协会组织展开积极的游说活动,引导这些商务团体和政府官员在给予中国永久性最惠国待遇地位及中国加入WTO问题上朝着积极的方向努力。这些活动为政府最终下定决心与中国达成协议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国会就是否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包括波音、麦道、国际商用机器公司、通用电器、杜邦等在内的美国大型跨国公司进行了卓有成效的院外活动,一些国际企业又不断地批评政府所奉行的对话遏制政策,要求政府把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与人权脱钩,最终促使对政府改变了对华政策。 第二,美国在华跨国公司也推动了中美高层经济战略对话机制的建立,从而有效防止了中美贸易摩擦恶化为两国间的贸易战。冷战结束以后,中美两国贸易争端频频,引起了美国制造商们的担忧,不时有组织对美国政府施压,要求对中国进行各种贸易制裁,正是由于美国在华的跨国公司积极斡旋,才使历次贸易争端在两国战略对话机制中得以妥善的解决。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美国在华跨国公司的上述努力,主要是出于其追逐利润的需要。 2.美国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迅速扩张,也给中国长远的经济安全带来隐患 第一,跨国公司利用其资本和技术优势,采取低价竞销、品牌收购及股权控制等手段,排挤国内民族资本,目的是在我国某些关键产业逐步占据较大市场主导权。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一旦跨国公司控制了我国的战略性产业,必将挑战我们的经济安全。 第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金融体制不完善,应对全球金融分享的能力比较弱。随着我国试水金融行业的外资准入,美国金融机构以更大的规模进入中国市场。美资银行除在外币储蓄、人民币存款、国际结算等传统业务方面和国内银行展开竞争外,还大力开拓外汇交易、远期结售汇、利率汇率风险防范等新的业务,并凭借经验和技术优势,占有这一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这将使国内银行未来经营环境更为险恶,大量不良资产更难以消化,系统内风险进一步增加。因此,我国今后面临的金融安全环境也更为复杂。 第三,美国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资本的力量已经不容中国忽视。通用等一些著名企业不惜斥巨资在中国设立研究院等机构,专门研发核心技术,此外它们还资助中国国内一些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采取课题招标等形式,对有关重大课题调研,并按照自己的意图发表调研报告。凡此种种,不仅对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利,反而还将冲击我国主流社会价值观。 三、我国应对美国在华跨国公司的发展进行正确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应对跨国公司的进入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是中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在具体实践中,应该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在扩大对外开放中,既要继续引进和利用好外资,又要十分注意保护和发展民族资本,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限制或推迟外国资本进入某些行业和产业明确跨国公司的性质和影响;确定投资的优先秩序,明确规定哪些产业、部门禁止跨 国公司进入,哪些限制其活动,哪些则是鼓励的。同时,建立和健全我国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竞争法体系,,在当前,要坚决防止国有资本以超低价格流入美国跨国公司手中。 第二,在企业主导权问题上,要坚持在那些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占据多数股份。跨国公司一般在资本、核心技术领域占有相对优势,而这些恰好是中国当前所缺乏的,因此,中国应该在美国在华跨国公司对华资本流向、技术转让方面作出实质性的要求,使跨国公司既可以投资赢利,也能对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力争取得共赢的局面。 总之,近年来美国在华跨国公司的迅速扩张,既给我国带来了雄厚的资本和比较尖端的技术,但也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对待国公司我国既要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坚持引进与限制、吸收与创新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