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执法管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2 17:33:25

执法管理论文

执法管理论文范文1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绪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1.1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

1.2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来看

1.2.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这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1.2.2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

(1)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非平等协商关系

(2)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决定具有单方面性,即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不需要征得公民、法人的同意

(3)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决定具在先进性,即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同意,虽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决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二者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处于“强者的地位,公民、法人处于“弱者”地位,这容易出现“强者”侵犯“弱者”的情况。因此,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就必须把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行政。

1.3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来看

(1)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从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依照法律来进行。这就要求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要求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要求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以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2)行政机关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仅能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同时也能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有助于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制化进程。

2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

2.1国家行政机关与人大的权限范围划分不清。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过多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例如全国人大常常通过授权决定将某些立法权授予国务院,而实际上国务院也常常行使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二是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的权限划分不清。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但实际上许多重大事项常常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

2.2机关职能转变

行政机关的职能、管理机构和从事制度还没有完全转变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中。各级政府建立了庞大的经济管理部门,形成了政企不分的体制。其次,是政府部门庞大,工作人员众多,办事效率较低,各部门的权力责任时常难以界定,从而导致办事程序过多,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执法机关权限重复交叉等。

3严格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民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的正确观念和意识,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3.1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

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来,我们也没有自觉地建立保障人民民利的各方面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建国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进行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下列观念和意识:

3.1.1权力观念

权力是法律规定并保护公民本身所具有的权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这就说明,保障公民权利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没有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权利和义务这一统一体中,权利总是基本的,占主导地位。因此,在行政管理中,如要公民履行义务,首先要满足公民的权利要求,这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恩赐,面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

3.1.2程序观念

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限,违反了先后顺序,则构成程序违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制程序的轨道,即用行政法律程序来约束行政,“无程序行政”,这是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原则。

3.1.3监督观念

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人类历史上早已证明的真理。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整个报告中有五处提到“民主监督”,这决不是偶然的。民主监督是克服权力腐败的天敌,这也是人类历史早已证明了的真理。因此,严格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监督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1.4服务意识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宗旨。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增强服务意识,现代法治国家,已经由“行政统治”演进为“行政服务”。西方早期资本主义时代宣扬“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的原则,适应当时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要求。现代资本主义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和缓和阶级矛盾,转而主张“最好政府,最多服务”,要求政府在某些社会领域进行积极干预,以增进人民的福利,因而提倡“服务行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过去在行政观念上较多地存在把行政管理当成是“管老百姓”的,而较少当作服务,往往点到“主仆”关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3.1.5责任意识

有权力就要履行义务,同样,有权力就要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一样,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责任意识,使行政管理做到权责相统一。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封建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应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观念还未成为普遍的意识,结果造成了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权力无责任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责任意识。

3.2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机关必须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3.2.1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制

执法监督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法监督,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难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检查指导,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②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以于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3.2.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热潮人员素质

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一支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行政执法队伍。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②实行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③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坚决清除。

3.3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执法管理论文范文2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有资料表明,在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了八成以上。毫无疑问,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必须花大力气抓好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的确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笔者认为,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四五”普法教育已经展开。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把实施“两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三、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的主要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政府为人民,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时,行政机关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这是遏制行政执法“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一种有效措施。

四、务求实效,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监督机制的架构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我们要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人大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监督行政执法。一要抓好执法检查。人大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二要抓好个案监督。人大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置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进行个案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三要抓好对“两制”实施的监督。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人大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两制”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四要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能。人大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大力的支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特别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查处权力腐败案件,鞭策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五、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

执法管理论文范文3

(1)受教育程度较高。

大多数执法者均为本科以及以上学历,受过较好的高等教育,但与群众不合群,沟通存在一定的问题。

(2)工作压力较大。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快速成长。大多数执法人员为保证交通安全常年加班加点,工作辛苦疲惫。

(3)身心容易疲惫。

由于公务员特别是交通管理执法人员身份特殊性,经常即使管理者又是服务者。在工作中一旦碰到不明真相的群众易受到误解,甚至辱骂殴打。容易造成执法人员身心俱疲。

(4)人际关系压力大。

由于执法人员隶属于政府机关,所以难以避免的会沾染上政府机关中复杂的人际关系。

1.1统计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不记名式调查,随机抽取了68位一线交通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具体人员分布包括执法队伍高层领导、中层干部以及一线基层员工。在样本种类与数量上我们极大的保证了样本的代表性与多样性。通过对各种影响因素评分,最终得到总得分,并运用MATLAB数据分析软件对样本进行数据分析得到结果。

1.2主要压力源

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科学分析,我们得到主要压力源可以分为四大类:工作自身性质、组织管理制度、单位人际关系、个人前途发展。这四大类压力源主要原因为:

(1)工作自身性质

近些年来我国公路网线快速发展,大量新建公路投入使用。随着公路网线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行业也在迅猛发展。交通管理机构执法队伍作为维护保证交通运输正常合法运行的主要单位,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了极大的工作压力。长期加班以及公路执法时容易遇到意外伤害等等因素的影响下,对执法人员来说造成了极大的工作压力。

(2)组织管理制度

由于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虽然各个企事业单位在组织架构以及管理模式上逐渐显现出人性化等等一系列先进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长时间的传统思想的存在,大量机关领导仍存在管理方式粗暴简单,家长作风浓厚的问题。所以,组织管理制度对执法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压力。

(3)单位人际关系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发现,人际关系也是执法人员产生压力的主要压力源。主要原因有具体两个方面,一个是单位人员组成比较复杂,已产生误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基层员工众多,晋升岗位有限所导致的。

(4)个人前途发展

由于没有一个正常意义上的晋升渠道,所以在单位中容易产生没有成就感与不被认同感的产生。这种思想的蔓延严重的影响到了执法队伍的心理健康。成为了主要的压力产生原因。

2改进措施

2.1工作自身改进措施

(1)加强人事甄别:

对人员的招聘一定要进行心理压力测试,保证工作人员有较强的心理抗压能力。

(2)丰富工作内容:

加强工作变动,保证员工不对工作产生厌倦感。

(3)合理安排工作:

在工作安排上合理化,减少长期工作对员工产生的压力。

2.2组织管理制度改进措施

(1)进行目标管理:

设定工作目标,提升员工工作热情。

(2)进行领导作风改革:

改善领导工作作风,丰富领导工作方法手段。杜绝家长式粗暴简单的工作作风。

2.3职业发展改进措施

(1)建立良好健康的职业晋升渠道,满足员工的进步愿望。

(2)给予一定程度的现金奖励,弥补员工内心失落感。

2.4人际关系改进措施

(1)建立良好的上下级沟通渠道,缓解由于上下级沟通不畅导致的工作压力。

(2)处理好同事之间的沟通关系,加强同事之间的沟通渠道,减少同事之间的误解造成的压力。

3结论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具体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1)执法人员的主要压力源为:工作自身性质、单位人际关系、组织管理制度、个人前途发展。人事管理则应对与压力源应当适度进行控制,过大则会影响工作人员正常的生活与工作。

(2)大多数的压力均为负面压力,对执法人员的生理与心理健康均会产生较大影响。

(3)压力的缓解不能仅仅局限与针对个人过着单位,也要加大人事管理改革力度,加快人事管理改革步伐。从而从源头上缓解压力的产生。

执法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行政执法;问题;对策;研究

一、水行政执法背景及意义

为促进水务事业的健康发展,长沙市对水务管理体制作过一些积极探索,进行过一些改革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实现了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由过去的九龙治水转变为一龙治水,将原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水利局的涉水职能进行整合,新组建成立了长沙市水务局,但就总体而言,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取得重大突破。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长沙作为拥有400多万人口的大城市,应尽快建立一个科学有序、先进高效的水务管理新体制,营造出一个社会井然有序、市民安居乐业、人水和谐的城市环境。这是新时期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这也是本文主题研究总体背景所在。

长期以来,我们将执法看作是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水行政执法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水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水方略。在实施依法治水方略中,依法行政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则是关键性环节。

(二)有利于实现和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就是服务。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管理是通过行政执法的具体途径和强有力手段来保障实现的。可以说,没有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就没有了具体的措施和有效的手段,就不可能实现所谓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行政执法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三)有利于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水务管理水平。我国目前的水务管理水平还不高,水务管理体制也有待完善,改革水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水务管理水平已是当务之急。因此,本文探讨的水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有助于破解执法难的现实问题,有利于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水务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体制改革。2010年,长沙将长沙市公用事业执法监察队与长沙市水政监察支队的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是行政改革之初无法彻底转变整体职能、理顺体制的情况下,对现有执法职能的有限调整以及机构的适度整合。这种体制的适度整合在执行层面上涉及到政府职能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整与不同层级之间的分配,对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但整体上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制型”的转换,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一些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一直在探讨怎样更好地提升我国行政执法水平,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对于提升我国的行政执法水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在此作一简要概述:

一是以姜明安教授为代表,系统研究了行政执法的理论体系。姜教授对我国行政执法的性质、地位、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及运作程序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构建了一个全方位的关于行政执法研究的初步的理论体系。他在《行政执法研究》一书中指出,行政执法没有统一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应当从具体的场合出发加以确定。他认为,行政执法是使法从文本规定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行政执法使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行政执法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成动态建构。同时,他还指出了行政执法的九大原则,并对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所涉及的基本问题,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与分类,行政执法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做了探讨。

二是以杨解君教授为代表,着重强调执法理念的重要性,并以新的执法“理念”为指导,对执法方式、执法制度的创新进行了系统研究。杨教授在《行政执法研究一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一书中指出,行政执法是一个独立的学术概念,行政执法主体不单纯是行政机关、授权组织,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行政执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行政执法还具有双服务性,既服务于公共利益,又服务于私人利益。因此,他提出了行政执法的五种理念,即法治理念、民主理念、服务理念、契约理念、和谐理念。指出在新的理念下,对我国行政执法方式进行系统的完善和构建,建立与之相适宜的行政执法制度。

三是着重于研究行政执法的现实性问题,提出具体的执法方式和制度。徐景波与李勇、李卫明在论文中指出,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随意变更行政执法行为,交叉执法、重复执法,违规增加和扩大罚款项目,执法环境差,不讲程序、违规操作等方面。并从健全法规,理顺执法关系,建立和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方面提出了建议;林依霖在论文中指出,“我国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依据落后,执法依据软弱无力,执法体系存在条条矛盾和条块矛盾,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并提出了几点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建议。

四是以具体区域或具体行政执法部门为对象,研究某一区域或某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问题。李祝才、陈少平在论文中具体研究了我国环境执法领域中的现状与对策;聂建农在论文中具体研究了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的体系建设及运作;段红在论文中具体研究了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从法学研究角度,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时间长,法治研究起步早,行政执法研究一直处于比较领先的位置。在众多西方先进国家中,法国有着“行政法母国”的称号,行政法成熟较早,已有大约 150 年的历史,具有完备的理论和制度,为后来许多国家行政法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了珍贵的参考。基础理论方面,在狄骥和奥里乌的公共服务理论和制度理论基础之上,行政法学界又进一步衍化出了诸多分支学说,法国行政法最早定义了行政法治原则:第一,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首先是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是目的合法。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积极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在国外,由于几乎找不到专门的水行政执法部门,所以对水行政执法的研究少之又少,我们只能通过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寻找一些国外研究,早在19 世纪后半叶,德国学者瓦格纳率先提出了“公共服务”的概念,从学者研究的结果来看,服务型政府在西方称作是公共服务,20 世纪70年代,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不断完善,政府强调工作效率和社会服务,并提倡政府服务应向社会开放。政府的职能是服务,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在政府工作中要重视人的权益,并指出公民权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地位。一些学者研究了欧美等国的城市管理,他们认为,在欧美国家中,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营都是地方政府职责,欧美地方政府通过委托、授权、承包、合同等形式,把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政府只负责监管。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

行政执法问题关系到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尤其在水行政执法方面,相关方面的深入研究还不够全面,实践部分研究还不够,理论缺乏系统性,当前一般局限于解释法律规章制度和总结实践经验,缺乏从理论到实践全面系统的分析,理论的优势没有得到全面释放,研究成果也没有更好地转化到现实中。长沙市于2002年正式组建了长沙市水政监察支队,2010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将原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长沙市水利局的涉水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了新的长沙市水务局,实现了长沙的水务一体化管理,涉水行政执法职能也进行了整合和调整,但目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以长沙市的水行政执法实践为例,通过相关研究,试图为长沙走出水行政综合执法困境提供解决思路,力求对长沙现行的水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长沙的发展进程。同时,长沙作为现代大型省会中心城市,水务管理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其水务管理经验对于其他类似城市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

[2]杨解君.行政执法研究一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9.

[3]徐景波,李勇.论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4]李卫明.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东方论坛,2005年第3期.

执法管理论文范文5

构建和谐城管执法机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城管执法机关应以构建队伍内部的和谐关系为切入点,努力创建和谐城管执法机关,营造心齐、气顺、劲足、风正的良好氛围,最终积“小和”为“大和”,推动全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建设和谐领导班子。构建和谐城管执法机关,必须建设好和谐的领导班子,城管执法队伍才最最具有战斗力、凝聚力和活力。抓好理论学习。组织班子成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思想,统一对构建和谐城管执法机关的思想认识,形成共同的奋斗目标。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党内监督。要健全落实巡视制度、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任前廉政谈话、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离职审计等项制度,树立领导班子的良好形象,增强凝聚力、向心力。掌握互动领导艺术。要处理好正职与副职的关系。正职要有整体意识,为副职履行职务撑腰壮胆;副职要有责任意识,为正职分担任务和责任,排忧解难。要处理好副职间的关系。副职要彼此沟通协调,相互理解信任配合,找出共同点和共赢点。二、完善和谐的管理机制。一个富有创造力、活力的团队,决不是一个只有铁的纪律的、呆板的团队。在城管执法队伍管理中要尊重执法人员的人格,重视执法人员的意愿,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听从执法人员的意见,关注执法人员的思想,解决执法人员的困难,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促其早日成才。一是关心人,以激励增和谐。发挥执法人员的主人翁作用,健全民主管理和决策机制。深入实施“暖心工程”,体现人文关怀,为执法人员服务。关心执法人员待遇,积极争取政策,落实执法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全心全意为执法人员排忧解难,想方设法为执法人员办实事,妥善解决执法人员住房、医疗、疗养、人身意外保险、子女和家属上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善于用人,以公正促和谐。健全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用人机制和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让有真才实学的人脱颖而出,机关活力竞相迸发。

三、创造和谐的内部工作环境。一是营造诚信友爱的人际环境,增强构建和谐城管执法机关的亲和力。做到城管执法人员之间互相信任、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二是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增强构建和谐城管执法机关的向心力。做到要通过这个平台,努力使每个人都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都有用武之地。三是营造团结平等的民主环境,增强构建和谐城管执法机关的凝聚力。做到讲尊重、讲权益、讲团结。四是营造开拓进取的创业环境,增强构建和谐城管执法机关的创造力。激活创新的动力、探索创新的规律、提升创新的层次。

四、搭建和谐的育人平台。一是实施人才战略,以素质谋和谐。把人才战略作为实现城管执法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制高点”,围绕增强城管执法能力,全面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素质,增强理论修养和政治觉悟。切实加强岗位培训、岗位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大力开展学历教育,提升城管执法人员的文化品位和文化内涵。二是培育职业素养,以品德保和谐。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教育广大执法人员培养树立“秉公执法、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崇高职业道德。加强人际交往关系的正确导向,使整个队伍形成一种互帮互助、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氛围。三是抓好城管文化建设,以文化育和谐。建立图书室、荣誉室、文艺组织、俱乐部等文化阵地。大力创作优秀精神产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多出文学、影视、书法、美术、歌曲等城管文化精品,弘扬正气,陶冶执法人员情操。

执法管理论文范文6

一、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一是落实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每年举办两次以上专题讲座。支部成员每年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精读一、两部与自己分管工作相关的书籍,并撰写理论文章和读书心得。二是支部成员按照分工每人确定一至两项重点工作负责抓落实,抓出成效;建立健全支部工作规则,强化团结协作意识,着力发挥班子合力,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三是深入一线开展工作,树立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四是发挥“一岗双责”作用;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加大执法和路域环境治理力度

一是协调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联系,加强交流与沟通。二是积极协调相关单位,解决行政区划地域和公路用地的矛盾问题。逐步建立与人民法院联络制度。三是分析当前的形势,积极开展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社会宣传面和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参与,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对公路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地深入宣传。结合每年三月三十日的山东省公路路政日的活动,做到有规模、有影响、有声势,进一步优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环境。不断扩大路政执法的知名度,以增强路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干好工作的信心和集体荣誉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

一是建立党组会议制度,党组成员要模范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党组会议的议事规则,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大工作落实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建立约束机制。二是认真调研新形势下路政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纪检监督,完善新形势下相关的路政执法监督体系,解决制度滞后的问题,使路政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范可依。

四、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与完善健全路政执法的各项管理约束的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对执法队伍各项工作开展的保障。根据工作实际对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和四化管理要求的制度进一步研究改进,进一步加快班子建设制度、队伍管理和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用制度促管理,以管理促效率,用制度、管理保廉洁,并且狠抓落实,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强化执法队员的组织纪律性,确保公正、文明执法。

五、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一是要狠抓执法队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执法队员的思想素质。并结合当前形势,学习上级各种文件精神;二是分管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要在平时工作中有针对性注意做好执法队员的思想教育和谈心工作。通过学习政治理论使队员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树立文明执法、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要狠抓队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执法队员的业务素质。为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把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大队适时分期分批或集中举办执法人员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班,并开展以科室为团队的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员素质

以执政能力建设为主线,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工作水平。二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健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把政治强、业务好、作风硬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重要岗位,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发展。

七、加强路政内业管理

执法管理论文范文7

通过参加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委党校联合举办的科级干部培训班,我有幸聆听了广文区长、国法书记分别作的关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发展规划》、《党风廉政建设》的报告和多名专家学者作的关于“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公文写作与处理”等多个专题的辅导讲座。通过前四天的培训学习,有效提高了自身的理论水平,充实了头脑,开拓了视野,丰富了知识,深化了对党的正确领导的认识,增强了干好本职工作的动力。

我非常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能做到上课时认真听讲,记好听课笔记,积极参加讨论,作为讨论小组组长带头遵守培训班的规章制度。通过这次学习,我感受颇深,现将有关学习心得小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一是牢固树立学习意识,做一名善于思考的学习型干部。学习对于提高干部素质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干部的学习教育,强调干部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必须不断地学习各种新的知识。当前,面对新形势、新情况,知识更新的周期大大缩短,加强学习更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要明确自己所担负的历史重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成为一名思考型的领导干部。

二是牢固树立实干意识,做一名勇于实践的实干型干部。实践出真知,实践出能力,实践出威望。领导干部应本着“实践、实践、再实践”的精神,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当前,全区上下正围绕“东进、西连、南生态、北提升”发展战略和“9341”奋斗目标,为全面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这客观上为各级干部提供了一个展示人生价值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每个人都要找准自己的角色,端正自己的思想,坚定自己的信念。首先要打牢理论根基。其次,要自觉淡泊名利。经常想一想“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应该留点什么”。再次,要破除私心杂念,切实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把党的事业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以党的事业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始终胸怀全局。要多做实际工作,以干实事、求实效、勤奋敬业、真抓实干的模范行动,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团结带领广大群众推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努力做一名勇于实践的实干型干部。

三是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做一名忠于人民的干部。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个人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才会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强大的精神支柱,才能在名利、权力、金钱、人情等面前保持理智,严律已,存正气,禁贪欲。而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我们必须要有坚韧不拔本文的毅力,甚至要牺牲一些个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做好一名忠于人民的领导干部。

四是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做一名堂堂正正的干部。首先要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四自”方针来严格要求自己。面对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应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长城,努力过好权力关、名利关、金钱关、美色关、人情关。要防微杜渐,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切不可因小过而酿成大错。要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要以廉政模范人物为“镜”,经常对“镜”自查、自励。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干部、好“公仆”。其次要严格遵守、准则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四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头,做到头脑清醒,是非分明;管好自己的嘴,做到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好自己的手,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腿,做到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

二、开拓思维,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综合执法工作难点

学习理论是为了运用,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感到做为一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最大的实际就是正确认识当前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努力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当前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和其他城市、地区的综合执法工作一样,还面临很多困难。仍有一部分群众对于综合执法工作不理解、不认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有很多。首先,从全国范围来看,综合执法队伍中的极个别人身上确实存在不文明执法的现象,正是这极个别的人影响了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再有,很关键的一点,是由综合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工商管富人, 公安管罪人,城管管穷人”,综合执法在治理占路摊贩的过程中,管理对象大部分是下岗职工、残疾人(哑巴套圈)、低收入者、外来务工人员,这些都是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这些人占路经营是为了生计。然而,综合执法的主要职责就是依法治理占路经营问题,这也是城市发展对于综合执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取缔占路摊贩势必会断了一部分人的生计,这是执法管理中经常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取缔占路摊贩并不是最佳的管理办法,但我区商业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还不具备“赶鸟归林”条件,因此还不能做到用“规范管理”代替“取缔”,同时对于残疾人、低收入者的社会救助体系也还不够健全。这些都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能决定的。目前,综合执法与占路摊贩还是存在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

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工作招法还有待创新,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我作为一名科级干部,更要提高驾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在执法工作中发挥出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对照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工作经验,围绕全区发展战略和执法工作的重点及难点,结合自身思想、工作实际,深入查找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找准、整改一些重点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更新观念、健全机制、促进工作的目的。

三、明确思路,增强干劲,努力提高综合执法工作水平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不仅使我在政治理论素养,党性修养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通过理论学习,拓展了我的思维,明确了工作思路,为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今后的执法管理中,我要努力做到“四个注意”,即注意程序,注意方式,注意尺度,注意形象。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廉洁执法、和谐执法,展现综合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二要努力实现执法管理高效能的目标。建设学习型执法队伍,提高全体执法人员提高熟练运用法律法规,依法执法的本领。提高驾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制度上做到创新发展,在管理手段上做到与时俱进。确保执法管理的前瞻性、预见性。三要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执行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十项禁令。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三步式管理模式(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最后依法处罚)。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坚持程序优先,确保每一件执法案件都成为铁案,经得起检验。要缩短办案时限,提高执法管理效率。

执法管理论文范文8

我非常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能做到上课时认真听讲,记好听课笔记,积极参加讨论,作为讨论小组组长带头遵守培训班的规章制度。通过这次学习,我感受颇深,现将有关学习心得小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一是牢固树立学习意识,做一名善于思考的学习型干部。学习对于提高干部素质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干部的学习教育,强调干部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必须不断地学习各种新的知识。当前,面对新形势、新情况,知识更新的周期大大缩短,加强学习更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要明确自己所担负的历史重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成为一名思考型的领导干部。

二是牢固树立实干意识,做一名勇于实践的实干型干部。实践出真知,实践出能力,实践出威望。领导干部应本着“实践、实践、再实践”的精神,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当前,全区上下正围绕“东进、西连、南生态、北提升”发展战略和“9341”奋斗目标,为全面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这客观上为各级干部提供了一个展示人生价值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每个人都要找准自己的角色,端正自己的思想,坚定自己的信念。首先要打牢理论根基。其次,要自觉淡泊名利。经常想一想“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应该留点什么”。再次,要破除私心杂念,切实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把党的事业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以党的事业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始终胸怀全局。要多做实际工作,以干实事、求实效、勤奋敬业、真抓实干的模范行动,去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团结带领广大群众推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努力做一名勇于实践的实干型干部。

三是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做一名忠于人民的干部。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个人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才会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强大的精神支柱,才能在名利、权力、金钱、人情等面前保持理智,严律已,存正气,禁贪欲。而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我们必须要有坚韧不拔的毅力,甚至要牺牲一些个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做好一名忠于人民的领导干部。

四是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做一名堂堂正正的干部。首先要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四自”方针来严格要求自己。面对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应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长城,努力过好权力关、名利关、金钱关、美色关、人情关。要防微杜渐,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切不可因小过而酿成大错。要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要以廉政模范人物为“镜”,经常对“镜”自查、自励。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干部、好“公仆”。其次要严格遵守、准则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四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头,做到头脑清醒,是非分明;管好自己的嘴,做到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好自己的手,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腿,做到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

二、开拓思维,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综合执法工作难点

学习理论是为了运用,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感到做为一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最大的实际就是正确认识当前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努力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当前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和其他城市、地区的综合执法工作一样,还面临很多困难。仍有一部分群众对于综合执法工作不理解、不认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有很多。首先,从全国范围来看,综合执法队伍中的极个别人身上确实存在不文明执法的现象,正是这极个别的人影响了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再有,很关键的一点,是由综合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工商管富人,公安管罪人,城管管穷人”,综合执法在治理占路摊贩的过程中,管理对象大部分是下岗职工、残疾人(哑巴套圈)、低收入者、外来务工人员,这些都是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这些人占路经营是为了生计。然而,综合执法的主要职责就是依法治理占路经营问题,这也是城市发展对于综合执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取缔占路摊贩势必会断了一部分人的生计,这是执法管理中经常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取缔占路摊贩并不是最佳的管理办法,但我区商业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还不具备“赶鸟归林”条件,因此还不能做到用“规范管理”代替“取缔”,同时对于残疾人、低收入者的社会救助体系也还不够健全。这些都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能决定的。目前,综合执法与占路摊贩还是存在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

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工作招法还有待创新,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我作为一名科级干部,更要提高驾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在执法工作中发挥出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对照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工作经验,围绕全区发展战略和执法工作的重点及难点,结合自身思想、工作实际,深入查找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找准、整改一些重点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更新观念、健全机制、促进工作的目的。

三、明确思路,增强干劲,努力提高综合执法工作水平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不仅使我在政治理论素养,党性修养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通过理论学习,拓展了我的思维,明确了工作思路,为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执法管理论文范文9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显著,加强土地的法治化管理。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已成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为了规范土地的利用与管理,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86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对于规范我国的土地利用行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1988年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两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重大修改。1994年、2002年、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相继颁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自《土地管理法》颁行以来,土地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建设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和公布了30多项部门规章,各省(区、市)也先后出台了近150项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尽管我国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当前我国土地违法的问题仍然严重,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笔者认为这与我国政府官员在土地法治方面受“立法完善主义”的影响有关。从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实践来看。以“立法完善主义”为中心的法律完备化努力,已成为推进我国土地利用法治工作的重要取向。由于我国司法体系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其一贯的立法理念是把所有能想到的问题,尽可能详细地用条文的方式写入法律,这种基于推理方式写成的法律条文之间必须保持逻辑上一致,没有冲突,还要保证法律条文足够详细,以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根据条文推演出判决结果。但问题是。这种基于对人类理性最大化信任而制定出的法律是否真的完备?过分看重由立法者按照逻辑推理制定出的详尽法律,而忽视执法者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修正和完善的能力,是否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现实之需?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视角。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并结合理论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政策建议。

二、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及改进建议

不完备法律理论(hlcomplere law theory)是由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lna pistor)和许成钢于本世纪初合作提出,该理论提出后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不完备法律理论从提出至今历经了还不到十年时间,其理论体系尚有不少可资发展和完善的地方,加之该理论初始研究对象是欧美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在解读中国土地管理法治时有必要进行适当地修正和补充,以使其在解释和分析中国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说服力。下文将结合土地管理法治实践。对不完备法律理论的基本思想进行简要梳理,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一)不完备法律的内涵

所谓完备的法律指的是,面对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法官甚至是任何一个受过教育的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确无误、没有偏差地推断出什么是犯法。以及犯法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既然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用于大量的对象,并且要涵盖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那么它必然是不完备的。

(二)不完备法律的分类

不完备法律理论将不完备法律分为两种类型。第1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没有对特定行为进行界定或仅列举了少数行为,使得对行为结果的限定过于宽泛。第ⅱ类不完备法律,即法律虽明确了应予制止的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不能涵盖所有相关行为。笔者认为根据不完备法律的定义,上述分类方法并没有涵盖不完备法律的全部情形。为了全面反映不完备法律的内涵,更为科学地区分各类不完备法律,建议对分类方法作如下改进:(1)第1类不完备法律在保留原有内涵的基础上增加“法律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人员面对违法行为无法采取法定手段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内容;(2)第ⅱ类不完备法律的内涵保持不变;(3)新增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即不同法律对于某一行为给出了互相矛盾的规定,导致发生法律纠纷时,当事各方均引用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规定,使执法者难以确定纠纷应适用法律的情形。在土地管理的司法实践中,第ⅲ类不完备法律引发的纠纷为数不少。

(三)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分配

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当法律不完备时,法律的阻吓效果会被削弱,而法院天生就被设计成被动执法者和主要的事后立法者,如果没有人就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讼,法院就无法采取行动制止违法行为并处罚违法者。因此仅靠法院执法难免会导致执法不足。由于监管者在事前和事后都能创设及执行法律,因此引入监管机构主动执法可以改进法院事后被动执法的不足。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较之立法者,监管者能更灵活地行使剩余立法权,他们不必通过冗长的立法过程,却可以在其立法权限内,以简单程序改写及变更法律。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应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了两个标准,即标准化以及预期损害的程度(外部性)。所谓标准化是指一种能力,即以合理成本对损害行为及结果进行描述,以便监管者能有效行使主动式执法权的能力。不完备法律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能够被标准化,而且这些行为可能产生极大的损害和负外部性,使得被动执法无法对受害者进行充分救济时,监管者主动执法才是必要的。由此可见,立法者在引入监管者主动执法也是有条件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监管者主动执法所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也就是说监管者主动执法不应降低社会福利。

三、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具体表现

(一)第1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违法的处理方式的规定比较模糊,直接导致了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时缺乏具体法律依据,使执法效力大打折扣。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

转贴于论文联盟

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上述法律条文中“有权制止”的规定太过空泛,既没有规定执法权力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说明可以实施的执法手段。1991年颁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原本作出了“对继续施工的,做出了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的具体规定,但1999年该条例修订时,却删去了此条规定,人为地造成了法律的不完备,导致了“有权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土地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执法行为,反倒可能成了违法侵权。据媒体报道。某省为了督促土地管理部门执法。居然建立了“案件查处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各个地级市每年办结的拆迁案件数量、判刑人数、处分违法干部人数均作出了具体要求,甚至连各个行政级别应处理的人数都做了量化规定。这种荒诞的责任制的出台,说明由法律不完备而引发的我国土地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二)第ⅱ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98年修改颁行至今已有十一个年头(其间于2004年进行了小幅适宪性修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以农用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再乘以倍数的补偿费计算方法。基本上是1953年《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延续。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在征用集体农用地时。除了支付货币补偿之外,还需安排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也就是说当时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实际上包含了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两部分。而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征地时往往只履行法律规定的货币补偿义务,而对于《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障补偿则不再提供。失地农民在无法获取社会保障补偿的情况下。即使得到法定上限的货币补偿,也难以维持失地后的生计。事实上,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农民因土地被征。失去生活来源而返贫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征地补偿条款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被征地农民显失公平。

(三)第ⅲ类不完备法律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间一些相互矛盾规定,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例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发包主体的规定就不尽一致。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村内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管理主体,即拥有发包权的主体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于“村内集体土地”除了规定可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外,还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相比,有权发包村内集体土地的主体增加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假如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对同一宗村内集体土地作出了不同的发包决定,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呢?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应是基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级别、效力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因此,司法部门在面对此类纠纷时也难以确定适用法律。实践中,由于《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村土地承包发包主体上的相互矛盾的规定,已导致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纠纷的产生。

四、法律不完备背景下土地管理法治的完善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管理法治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有关。受“立法完善主义影响”,我国各级政府长期以来在修补法律漏洞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法律不完备的问题仍然是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出:无论立法者如何努力都不可能设计出完备的法律,而且法律不可能在整个社会层面最有效地威慑各种有害行为。因此要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治,在努力减少土地管理法律不完备程度的同时。还应在综合考量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向履行监管者职责的国家土地督察,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治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

不完备法律理论提出的向监管者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的两个标准中,具有标准化能力是必要条件,而预期损害程度足够大则是充分条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监管者才存在获得权力分配的空间。从土地管理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从省到市、县、乡镇都已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在土地利用执法中,要判断某项土地利用行为是否违法。只需将航拍图片或卫星图片与土地利用规划图纸进行比对,即可作出初步认定。因此,对违法利用土地的行为作出标准化描述不难实现。而土地违法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些损害包括:削弱了国家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侵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激化社会矛盾等。因此,在土地管理中引入监管者进行主动执法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

事实上,我国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已于2006年正式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三年以来,在保护耕地,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中央政府赋予国家土地督察的权力明显偏少。仅包括:调查权、审核权、纠正权和建议权论文联盟。从不完备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际上已经承担起了监管者主动执法的责任,却没有被赋予主动执法者有效开展监管所必需的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在监管工作中,国家土地督察难以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为了提高国家土地督察的执法效率,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应该明确赋予国家土地督察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即中央政府应授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发挥一线监管的信息优势,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土地管理法律的不完备之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及时作出解释或补充说明,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土地法律不完备程度:同时国家土地督察应拥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否决权和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的人事弹劾权。

(二)改革我国土地执法监察体制

转贴于论文联盟

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很大困难,具体表现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难制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难落实;对土地违法的责任人难制裁。笔者认为造成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陷入困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前文在论述土地管理第1类不完备法律时已对此作出了说明;二是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在强调地方局部利益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影响下,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地方gdp快速增长,大力招商引资,甚至不惜违法使用土地,同时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不能拖地方经济发展的后腿。尽管2004年国家实行了省以下土地管理部门垂直管理改革,但改革仅上收了土地管理部门的人事权。其财权和物权仍归当地政府管理,因此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不愿得罪当地政府,其下辖的执法监察机构自然也难以制止当地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掣肘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划归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主管。土地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的调整,有两方面积极意义:一方面,能帮助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为其创造公正执法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能够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拥有自己管理的执法队伍,使其面对土地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展开执法行动,有效履行监管者的职责。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土地管理法》时,赋予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一定范围的强制执法权。并对土地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方式、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三)大力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