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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族音乐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4 15:08:52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范文1

民族音乐学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译,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学,Musicology是音乐学,Ethnomusicology这个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复合而成的。从字面上看,民族音乐学应当是从民族学的角度研究音乐的学问。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11]吕骥.在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闭幕式上的讲话[J].南艺学报.1980(2).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范文2

民族音乐学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译,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学,Musicology是音乐学,Ethnomusicology这个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复合而成的。从字面上看,民族音乐学应当是从民族学的角度研究音乐的学问。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收稿日期:2000—06—27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11]吕骥.在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闭幕式上的讲话[J].南艺学报.1980(2).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范文3

民族音乐学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译,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学,Musicology 是音乐学, Ethnomusicology 这个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复合而成的。从字面上看, 民族音乐学应当是从民族学的角度研究音乐的学问。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 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B.Net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 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 )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 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 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 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 “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 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 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 ethnomusicology)、 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 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 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 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 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 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禁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范文4

关键词:民族音乐;边缘化;多元文化

多元音乐教育理念是多元文化教育在音乐领域的渗透,多元音乐教育理念认为每种音乐都有自己的体裁和曲式,不同音乐中蕴含着不同的价值理念。根据国外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实践,进行多元音乐教育有利于本土音乐学习者建构良好的音乐概念,并能从其他音乐中汲取更多营养。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倡导世界各地音乐在教育领域内的共生共存,且这种共生共存是以本土音乐教育主导下的和谐共生。但是在事实上,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国内音乐教育形成了以欧洲音乐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教育理论、教学内容、教学评价等方面都是以西方音乐为主,钢琴、大提琴等西方器乐成为音乐教育的主流,民族音乐在音乐教育中可有可无,处于边缘化地位,这样的状况显然与多元音乐教育的本土音乐意识相悖。多元音乐教育强调音乐教育的多元同构,但是这种多元同构是在本土音乐基础上的多元化,而不是失去自我的多元化,少数民族音乐是我国传统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国内音乐教育体系中拥有相应的空间,因此少数民族音乐在艺术教育中的地位合理化自然是国内多元音乐教育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少数民族音乐艺术教育的边缘化现实

(一)音乐价值观失落

少数民族音乐是少数民族民众在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音乐形态,具有独特的发声和歌唱方式,和民族生活习俗紧密联系在一起。如哈尼族哭嫁歌中,其多声部的形成是依照婚礼仪式的程序,根据不同角色的融入而形成的多声部演唱,每个声部按照婚礼角色形成了不同的音高。对于哈尼人来说,其多声部的形成并没有沿循西方音乐的和声原理来考虑音程和音节之间的连接,而是当地民众根据情感需要,根据自我感觉,进行的声腔和音韵的结合,具有非理性特征。哈尼族的多声部和西方音乐理论中的多声部原理完全是截然不同的思维模式,所蕴含的文化意味也大有不同,通过这种自然的代代相传的音乐感觉形成了哈尼族哭嫁歌特殊的中立音及中间调式。民族音乐这种凭感觉而歌的歌唱方式形成了民族音乐特殊的音乐模式,也形成了民族音乐特有的神韵。[1]但是在现代艺术教育中,并没有对这种特殊的构成模式按照特殊的评判标准,而是依照西方音乐理论来评价,用西方音乐的发声方法来衡量民族音乐的特色歌唱,以此来判断民族音乐的价值。从根本上来说,以钢琴音乐为代表的西方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形成的音乐文化,两者并不属于统一价值思维体系,自然不能用西方音乐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少数民族音乐。当前这种民族音乐评判价值思维从根本上表征了本土民族音乐价值观的失落。

(二)民族音乐课程缺位

高等教育是民族音乐传承发展的主要渠道,特别是随着民族传统音乐传承模式的解构,艺术教育的民族音乐传承意义更加突出。但是从高校民族音乐课程设置来看,少数民族音乐并没有在专业教育课程内容中得到强调。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地方民族高校虽然把民族音乐纳入到音乐专业教育中,但是大多数民族院校对于民族音乐课程的纳入往往以当地民族音乐为主,部分民族院校的音乐教育甚至没有开设《少数民族音乐概论》课程,民族音乐的边缘化教育地位由此可见。而在大多数非民族高等艺术院校中,钢琴、大提琴等西方器乐是音乐教育的主要内容,本科类音乐专业几乎没有开设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研究生类专业开设民族音乐课程的院校也是少之又少。少数民族音乐在高等教育中的被轻视程度可见一斑。部分学校虽然在课程设置上安排了少量民族音乐课程,但是这种课程安排少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民族音乐课程的少量化、单一化、选修化不同,多数艺术院校的音乐教育主要以西方音乐教学体系为主,不仅音乐理论以西方音乐理论为主,课程中所介绍的曲目也大多以西方音乐作品为主,钢琴更是在音乐教育中占有主导地位。相较于钢琴音乐为代表的西方音乐在音乐教育中的强势主导,少数民族音乐在国内音乐教育课程中基本是缺位的。

(三)民族音乐教育形式化

少数民族音乐主要是民族乡土中发展起来的音乐,民间是少数民族音乐的土壤,因此民族音乐的歌手大多是普通的少数民族民众,他们受到民族音乐土壤的滋养,对于民族音乐有深刻的理解,因此这些民族音乐歌手演唱起来的民族歌曲往往具有特殊的神韵。但是在部分院校的民族音乐教育中,民族音乐的教授者并不是对于民族音乐有深刻理解的民众,而是由科班出身的音乐教师来教授,这些科班教师所接受的教育也正是西方音乐理论体系。因此这些音乐教师对民族音乐曲目的教学往往也是按照西方音乐作品,从调式、音准等方面来授课,而对于民族音乐特殊的文化内涵和其中对应的情感心理并没有加以强调,这就使得学生虽然在形式上掌握了民族音乐的唱法,但是在民族音乐的风格和神韵上往往模仿不来,缺乏地方性是当前音乐教育的重要特征。音乐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音乐意义来自产生它的行为,脱离了民族土壤的民族音乐教学更多的是进行一种形式上的教学,而并未真正把民族音乐作为一种独立的音乐形态来看待。形式化使得民族音乐在音乐教育中更多的是一种参考,而并非是音乐基础。

二、多元音乐教育理念镜鉴下民族音乐的艺术教育地位合理化

世界上每个民族的音乐都有自己特殊的音调体系,每种音乐都有特殊的价值,对于多元音乐的学习,有利于学生形成高尚的艺术趣味。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倡导的是以民族音乐为根基的多元音乐教育理念,正是在本土音乐坚持的基础上,才形成了众多具有突出民族性格的音乐作品。为了使民族音乐得到足够重视,许多国家都把民族音乐教育作为国家音乐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建立了本土音乐教育体系。如印度完全以本民族音乐为主体,并培养了阿南德•香卡等世界知名音乐家;英国、突尼斯等国家更是基于民族音乐基础来对其他音乐形式秉持开放态度。按照多元音乐教育理念,一个国家的音乐教育不能封闭发展,要引进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但是这个前提是必须立足于本民族的音乐文化。民族音乐是国内传统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实践中的本土民族音乐基础要求必须把少数民族音乐纳入到国家音乐教育体系中,只有把钢琴音乐为代表的西方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在内的传统音乐在多元教育中体现合理安排,才能使多元音乐同构的音乐教育体系实至名归。另外多元化的少数民族音乐形式为国内多元音乐教育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是国内多元音乐教育独特的优势,因此民族音乐的艺术教育地位更加需要合理肯定。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对照下对于民族音乐艺术教育地位的合理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起:

(一)突出音乐教育本土意识

民族音乐是国家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当前国内音乐教育中,提到传统音乐教育,往往会理解为琵琶、二胡、竹笛等乐器,所展开的传统音乐教育往往也是以上述器乐为主,无形中把少数民族音乐从本土音乐中排除在外。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强调本土音乐基础,是指包括少数民族音乐在内的国家传统音乐都需要在教育领域得到强调。要强调本土音乐教育,就需要在意识观念中把音乐教育中民族音乐的本土音乐意识进行强化。只有从观念上厘清了这一点,在多元音乐教育强调本土音乐基础时,才能使民族音乐不至于空场。对于本土民族音乐意识的突出,首先要在教育理念中,对本土民族音乐进行强调,这种强调一方面是指强调本土民族音乐的教育地位;另一方面则是指对本土民族音乐在音乐教育中的基础意义进行强调,突出本土民族音乐教育的基础意义,在包括民族音乐在内的本土民族音乐意识在音乐教育中得到强调时,本民族音乐自然成为西方音乐引进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对本土民族音乐意识的强化,还要在音乐教学中设定教学目标,以教学目标来加强教师对民族音乐的关注。最后还需要从音乐教育的教学评价方面对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引导,在音乐教育的理念、目标和评价等方面从口号到实践都对民族音乐进行强调时,自然会引起音乐教师对民族音乐的重视,使其在思想上对民族音乐的固有观念得到改观。

(二)扩大民族音乐教材比例

教材是音乐教育展开的依据。教材内容涉及到的内容才有可能在课堂上进行教学,反之,教材上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便很难为学习者所接触。多元音乐教育强调本土音乐的教育,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少数民族音乐并没有形成合适的教材,部分展开民族音乐教育的学校往往是学校自行编纂的本土教材,这些教材内容相对于民族音乐教育需求存在一定欠缺,且这种本土教材也仅仅在少数院校存在,大多数艺术院校所使用的都是通用教材。而在通用音乐教材中,对于民族音乐往往是一笔带过,少有对民族音乐的系统探讨。[2]学校音乐教材中的民族音乐缺失使得学生难以有机会接触到民族音乐,教师自然也不会对教材中没有涉及到的民族音乐内容在课堂上进行强调。因此要使少数民族音乐教育地位得到合理化,还需要在音乐教材方面有所调整,使民族音乐成为学校音乐教材的一部分。基于多元音乐教育需要,在具体实践中,既要强调民族音乐的基础作用,也要对其他音乐形式进行包含,要使两方面得到合理兼顾,一方面,根据民族音乐教学的需要,对民族音乐在教材中的比例进行规定,使民族音乐和其他音乐文化内容保持合理的比重;另一方面,音乐教材往往包含音乐理论、视唱练耳、作品欣赏等基本组成部分,因此民族音乐内容在教材中设置一定比例时,还需要使民族音乐渗透于教材的各个模块,使学生在音乐教材的学习中能够从理论到实践获得完整系统的民族音乐内容。

(三)设计民族音乐课程内容

在以上分析中指出,当前只有少数院校把民族音乐纳入课程体系,大部分学校并无民族音乐课程。因此由外国学者在描述国内音乐教育时,认为国内音乐教育随处可见西方歌曲和古典曲目,一定程度上,这些外来音乐文化获得了比传统音乐更多的关注。民族音乐在音乐教育实践方面的缺位使得音乐专业学生基本上没有接触民族音乐的机会,自然对于民族音乐的特性也无从把握。[3]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对钢琴等其他音乐的学习,便会失去基本的音乐根系,其在音乐创新方面自然也难以坚持民族性格,钢琴音乐的民族性也就无从探起,多元音乐教育中对于民族音乐的基础性强调也就无从在音乐教育领域得到体现。要发展多元音乐教育,民族音乐不可忽视,只有立足于包括少数民族音乐在内的传统音乐基础上的多元音乐教育才是真正的多元音乐教育。对于少数民族音乐的重视,不仅要在理念上加以强调,更要把民族音乐纳入音乐课程体系。对于民族音乐在音乐课程中的纳入,可以从两方面来着手:第一、对民族音乐的总体状况进行介绍,开设《少数民族音乐概论》等基本课程,使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整体状况有所把握;第二、选择代表性的几种民族音乐进行重点学习,民族音乐种类众多,要把所有的民族音乐纳入课程内容并不现实,因此在对民族音乐课程内容设计时,可以选择有特色的民族音乐进行重点学习,民族地区的院校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本地区的民族音乐加以强调,突出对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功能。

(四)把民族音乐演唱者引进课堂

多元音乐教育理论强调本土民族音乐意识,把本土音乐教育作为多元音乐教育展开的基础和前提,为少数民族音乐在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奠定了观念基础,但是对于少数民族音乐的艺术教育地位合理化确立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努力,其中对于民族音乐原生演唱者的尊重,及民族音乐的原生教学也是少数民族音乐地位突出的重要表现。少数民族音乐分为多种宗教祭祀音乐、民族戏曲及各种仪式音乐等,不同音乐有不同的特点。加上民族音乐本身特殊的文化内涵和情感表达,学校教师在民族音乐的教学中往往难以把民族音乐的神韵原汁原味地呈现出来,大多数音乐教师对于民族音乐的教学往往都是按照西方音乐作品的曲谱和调式来教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音乐的原生表达。民族音乐产生于民族民间,民族民众是民族音乐的传唱者,对于民族音乐,民族民众有最为深切的感知,其对民族音乐也最有发言权。要使民族音乐在音乐教育中的地位得到提升,也需要给予民族音乐传唱者合理的尊重。当前大多数学校对于民族音乐的教学都是由专业教师来进行,并没有把少数民族音乐的原生演唱者请进课堂,一方面影响了多样化民族音乐的教学;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民族音乐的原生表达,难以使学生真正体验到民族音乐的神韵,不利于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深刻理解。因此要使民族音乐在艺术教育中的地位从边缘化走向合理化,突出民族音乐教育,把民间艺人引进到课堂中不失为一种形式上的地位表征,同时也有助于促成良好的教学效果。

作者:范文彦 单位:西安音乐学院

参考文献:

[1]孙国军,刘向英.解析少数民族音乐中的民族特征[J].贵州民族研究,2015,(4).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范文5

一、在高校音乐教育中,渗透甘肃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教育

我国少数民族音乐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意志、力量和追求。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与本民族宗教信仰、价值观念、文化习俗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坚强自力、勇敢进取的民族精神,少数民族音乐所特有的精神气质,让大学生通过情感体验感受,来增强大学生自尊自爱的民族意识,民族意识对构建当代大学生人文观念、思维方式及培养高尚人格和精神气质起着重要作用,让大学生系统了解、认识甘肃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从而起到丰富学识,提高素养的作用。在高校音乐教育中开设少数民族音乐教育,能让学生通过学习树立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他们对民族音乐文化的热爱,一直以来,中国的音乐教育借鉴欧美音乐体系太多,所开设的中国音乐史基本上没有涉及少数族音乐历史,大多是汉族音乐史,这使得大学生甚至音乐专业的大学生不了解少数民族的生存状态,不了解其音乐文化的渊源及流传,而欧美传统音乐和流行音乐大学生们倒乐此不疲,甚是了解。目前,甘肃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研究基本上以论文写作、发表和研讨会的形式来研究,大学生无法了解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无法承担继承、传播中华民族文化使命,这是高校音乐教育中的一大失策,也是中国音乐文化的一种残缺。我们必须要通过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和现象。首先,应该将传统音乐教育与甘肃少数民族民间音乐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编写教材的专家,必须要深入田野获得第一手最精确地资料,这样才可以将高等艺术院校传统音乐教育与甘肃少数民族民间音乐教育有机结合;其次,组织学生田野采风,在学生接受乡土特色的基础上发展音乐教育,收集整理当地优秀的传统音乐,整理挖掘当地的民间音乐的特色元素;最后,加强与外界的交流,聘请少数民族音乐专家、民间艺人来学校举办讲座,把外面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机制带到学校,吸取先进的现代教学手段,有效进行资源整合。真正服务于我们的教学和实践。

二、在高校音乐教育中,建立多元化转向的甘肃少数民族音乐教育机制

我国有56个民族,是世界上民族最多的国家之一,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音乐特点,种类繁多的少数民族民间音乐,品种齐全,在中国音乐史上大放异彩,丰富多姿,形成了中国音乐的多元化。文化多元主义被国际音乐教育协会在1994年的《世界文化的音乐政策》中确认为世界音乐教育理论的核心,政策中提倡“音乐教育要最广泛地尊重、吸取和接纳世界各个民族的不同形式与风格的音乐传统,把音乐教育置身于世界多元主义的范畴之内”。“缺失中国多元文化的音乐教育, 对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而言, 不仅仅是极其不完善的, 而且还有可能对发展中国音乐带来负面影响”。在当今全球文化、世界人类的社会历史正发生着巨大的转变,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民族音乐必须要建立一个合理有机的理论体系,民族音乐教育模式的形成已不容等待。把中方音乐与西方音乐、汉族音乐与少数民族音乐、欧洲音乐与其他国家音乐和形态、技术与文化这几对关系把握和处理好,是实施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关键。长期以来,在世界音乐发展的历程中,欧美古典音乐占着重要的位置,“西方音乐一元化”的理念一直在延续。这个理念对我国的音乐教育影响很大,在课程设置和教材的编写和使用上都能体现出来,我国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多以西方音乐课程设置为重心,音乐教育的民族性体现不强。因此,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模式需要根据民族音乐文化的发展来传播,需要对专业模式进行全新的改革与探索。并且,实施多元音乐文化教育的地方和学校都是处在沿海和较大发展的城市和地区,而相对偏远的西部城市和地区的高校多元音乐文化教育显得很是滞后,甚至停滞不前。在这种形式下,甘肃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便更成了多元文化音乐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在高校音乐教育中,完善甘肃少数民族音乐课程设置

上面论述已经提出,在我国现行的高校音乐教育中,主要是以西方音乐理论为重点建构我国高校的音乐教育课程。在高校主题课程设置中,少数民族音乐没有名列其中,且在大多数高校音乐教育中,也没有设立甘肃少数民族音乐方面的课程。在完善高校音乐教育体现多元音乐文化的课程设置建设方面,中央音乐学院带了好头,走在了其它各个音乐院校的前面,1982年,开设了《外国民族音乐》这门课程,然后,连续开设了《亚洲音乐》、《印度音乐文化》、《拉丁美洲音乐》、《美洲民间音乐》、《世界民族音乐概论》、《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等系列民族音乐课程。上海音乐学院紧跟其后,不间断的开设了《东方音乐文化》、《印度音乐文化》、《东南亚音乐》、《日本音乐》、《东方音乐概论》、《朝鲜音乐》、《比较音乐学》等课程,同时,完成了《东方音乐概论》的教材编写。但在全国高校的音乐教育中对民族音乐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甘肃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也不例外,在高校教育中也需要得到普及和重视,以下有几点建议:1.在课程的设置上、音乐教材的内容选择与编排,建议多采用甘肃少数民族特色的音乐资源,使音乐审美熏陶建立在乡土意识的基点上,2.着手开设特色课程,专门设置地方特色课程板块,比如开设“甘肃少数民族民间音乐鉴赏”“天鹅琴演奏技法”“甘南藏族民歌演唱”等系列特色课程等,把甘肃少数民族音乐融入高校民族声乐、器乐教学之中,把悠扬动听的民歌旋律融入到“视唱练耳”的课堂;3.在“曲式与作品分析”“乐理”等理论课程中加入甘肃少数民族音乐的分析和讲解。如果进行过这些系统化的学习,学生定会受益良多,也可让大学生们充分感受甘肃少数民族音乐的魅力。

四、在高校音乐教育中,加强甘肃少数民族音乐方面的师资队伍建设

在当前高校音乐的教学队伍中,教师几乎都是音乐专业院校毕业出来的,这些老师在上学期间以西方音乐体系训练为主,他们的思维模式、知识结构以及对音乐的操作能力被西方音乐学体系深深的影响与感染,他们对传统民族音乐的学习不够深入,对甘肃少数民族音乐了解更是不够,缺少了必要的文化底蕴和民族视野。教师肩负着传播和传承少数民族音乐的任务,只有教师提高少数民族音乐的素质才能提高学生的素质。因此,音乐教师必须重视甘肃少数民族音乐的学术研究,开展广泛的科研活动,通过口传心授这种方式,向民间曲艺有极高造诣的民间艺人虚心请教,口传心授是一种传统的传承方式,很多人会说这种方式落后,但恰恰是这种方式才把我们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信息传承下了。将学术界及自己的研究成果充实到教学中去,并带领学生民间采风、进行田野调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只有优秀的音乐教书才可以让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和发展下曲,弘扬民族文化也是音乐教师应有责任和义务。

五、结语

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的发展是高校音乐教育的重要任务,富有生活情趣和民族特色的甘肃少数民族音乐教育引导学生走向艺术的殿堂,民族音乐文化的弘扬与发展得到了促进。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教育,离不开本土文化的根,只有高校音乐教育继承、弘扬、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才能使中华民族文化立于世界音乐文化之林。有幸的是,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教育工作者认识到了少数民族音乐教育对提高学生素质有着很独特的作用,通过音乐的“育人”功能与教学作用的重视程度不断在提高,这样既能发展学生的音乐能力,又能完善学生人格的修养。相信不久的将来,高校音乐教育可以更好的发挥少数民族音乐的教育作用,培养出更高素质的人才。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范文6

我国民族音乐是中华民族艺术的精华。民族音乐是在我国悠久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由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有看自己明显特点和深厚文化底蕴及强烈的心理凝聚力和民族认同感的音乐,是民族精神的象征。

在英语中,民族音乐被称为“ethnicmusic”。原意是“少数民族音乐”。然而,随着民族音乐学学科的发展,这一观点也在逐渐演变。我个人认为,从当代民族音乐学者的立场上看,各个民族的音乐都具有各自的固有性,对此不能强加上高低优劣的区别。它们都具有各自的文化价值,而不能以所谓“欧洲音乐最为优秀”的错误观点来否定和轻视东方音乐和其他民族的音乐。因此,当今对“民族音乐”大致有广义与狭义的两种理解。民族音乐在它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传统音乐的五大类: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和器乐。

二、民族音乐的形成

音乐不仅是艺术门类的一脉,而且是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的,更确切地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他就一定存在着自身的因起渊源。古往今来,诸多音乐家对音乐的起源作出不同的研究与论说,从而归纳出六种不同的见解。即“模仿起源说”、“源于巫术说”、“信号扬抑说”、“游戏起源说”、“表现说”及“异性求爱说”。这几种见解似乎襄括了人类社会的一切宗教和情感。但我个人认为,达尔文所倡导的“异性求爱说”是最具说服力的。在原始部落中,有些民族的歌曲就是模仿各种鸟类的鸣动人的啁啾,起伏的旋律感,从而形成动听的民歌传唱百世。当然,关于音乐的起源,没有人可以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因为音乐的起源是纷繁复杂的。正是音乐的这种纷繁复杂性为我国民族音乐的形成,提供了充足的发展空间和理论依据。

我国民族音乐是在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中原音乐和四域音乐以及外国音乐的交流融合中发展起来的。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中原音乐、四域音乐、外国音乐是我我国民族音乐形成的三大因素。

中原音乐:指的是以黄河流域为中心发展起来的音乐。在黄河流域生活的大都是汉族人民,他们在漫长的历程中,经过自己的创作、修改、流传、继承等方式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汉族音乐文化。如古代歌曲《阳关三叠》,这是唐代诗人王维所写的一首赠别诗,原诗名为《送元二使安西》,后代文人在原诗基础上加以发展,成为今天的“三叠”,使主题更为完整,这首歌的曲调基本上由互成反复的“三大叠”,加上一个尾声组成。每一叠都由两小段构成,而其曲调,根据内容的不同,都作了恰当的变化,特别是后一叠,插入长达十四小书的扩充句,使悲伤气氛更突出,达到了“千巡有尽,寸衷难泯”的境界。这种意境深远的音乐正是当时汉族音乐的突出特点。

四域音乐:指的是除中原华夏族为主所创造的黄河流域音乐文化以外的中华大地各民族的音乐文化。而中国音乐文化有三大发祥地,即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在前文中已经提到,黄河流域音乐文化以汉族音乐文化为主。而长江流域的音乐文化则以楚音乐文化为主。如江西民歌《打着山歌过横排》,以江西习惯用的方言“哎呀勒哎”做曲首衬腔,有唤起对方反映和序引的作用。四句用同一材料加以变化而成,质朴单纯,是楚音乐的代表作品之一。

外国音乐:中国音乐与外国音乐的交流也由来已久。自西周时,中外交流已开始频繁起来。据载,周穆王曾带着规模巨大的乐队到西方各国旅行,可见,引用现代的一个词语来概括当时的境况,可用“时尚”二字了。而佛教在汉代时已经传入中原,并逐渐成为中国的主教。同时,印度音乐和天竺乐也随之传入中国,并与当地音乐相互融合,成为另外一种新型的音乐素材。使者们将外国音乐传入我国的同时,也将本国音乐带回了他们的国家,从而“中西合璧”一词也就更多了一种解释了。古代即有如此境况,现代音乐更是无国界的。如普契尼的歌剧《图兰朵》就是引用了中国北京的民间故事作为主题内容,并引用了江苏民歌《茉莉花》作为其中一个插曲,而这部歌剧也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成功作品之一。这也可以看作是弘扬我国民族音乐文化的一种有效途经。

我个人认为,我国民族音乐的来源不仅仅是以上三个方面,还应该加上悠久深厚的历史传统、复杂多样的历史环境及众多的民族和人口。这是由我国几千年的特定历史环境所决定的,正是这些繁杂的因素,才使得我国民族音乐丰富多彩。

三、民族音乐的特点

民族音乐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体现了一个民族共同的性格特征,心理素质和审美情绪,具有强烈的心理凝聚力和民族认同感,是民族精神的象征。

我国民族音乐是以线状为主的思维方式;以五声为骨干的调式音列,由于民族音乐长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流传,因此被人们提炼过的必然是最具思想性和艺术性的,且内容多是人民思想感情的真挚流露,是人民生活的生动反映。流传最广泛的大都是生动形象,意境鲜明,朗朗上口的曲子。除此之外,我个人认为,我国民族音乐还具有以下特点:

1.即兴性。每个人对同一首曲子的理解和演绎都不尽相同,因此在传承过程中,加入了个人的风格及即兴发挥,这也是民族音乐出现新发展的动力所在。因此,即兴性也是民族音乐的一个显着特点。

2.变异性。由于各个民族的生活环境,人文风俗,性格特征等不同,因此对同一首作品的的理解和领悟能力也各异。以《绣荷包》为例,这首曲子在山西中部和陕西北部就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风格,前者明媚、俏丽,带出喜悦之情;后者淳朴、抑郁,流露出凄凉之感。

3.地方性。我国国土面积宽广、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因此各民族的音乐的地方性首先表现在方言上。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中,除了回族使用汉语外,其他各民族均有属于本民族的语言,而各民族中也并非只有一种语言,各族歌曲首先以各地方言为基调。其次还表现在各族人民的性格特征上。如北方人较直率、粗犷,因此其音乐风格也较为大方、宽阔,如《好汉歌》;南方人较为细腻、温柔,因此其音乐风格也较为舒缓优美,如《无锡景》。我认为地方性也是民族音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特点。

我国民族音乐是中华传统音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犹如一面明镜,一直照耀着历史的年轮。因此,无论在音乐的体裁和形式上,在音乐的音调和风格上,都呈现着多彩的面貌。音乐的创作、理论、着述,以及创作和表演的艺术经验等,也都有深厚的积累。研究民族音乐的特点,总结民族音乐的特殊规律,对创造社会主义民族的新音乐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音乐文化博大精深,而民族音乐是其核心部分,学习民族音乐、了解民族音乐,从而继承与弘扬民族音乐,使我们的民族音乐文化更放异彩是当代青年不可懈怠的使命。

参考文献:

[1]江明淳.中国民族音乐欣赏.人民音乐出版社.

[2]陈四海.中国民族音乐概论.陕西旅游出版社.

[3]肖常纬.中国民族音乐概论.西南大学出版社.

[4]邓光华.中国民族民间音乐.高等音乐出版社.

[5]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民族音乐概论.人民音乐出版社.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范文7

关键词:民族声乐;通俗音乐;西洋音乐

中图分类号:J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9-0123-01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中,民族音乐像一朵奇葩,在艺术的长廊里熠熠生辉,为我国的文化发展增添了无穷的魅力。民族声乐艺术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一种艺术形式,是56个民族悠久历史的精华,给人们的精神生活带来了重要的影响。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生活的要求更高。音乐特别是民族音乐成为人们业余生活最重要的精神消费。我国的民族声乐在我国的艺术领域,占据着半壁江山,是我国文化艺术宝库中的瑰宝,随着与世界接轨,我国民族声乐迅速发展起来,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开了国门,西方的思想文化艺术大量流入中国境内,使得我们民族的艺术也接纳和兼容了更多西方的元素。下面就我国新时期民族声乐的特征与发展,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民族声乐的通俗化

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对我国民族声乐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新时期的民族声乐等更多的是向通俗化发展,传统与流行的结合为我国民族声乐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我国的民族声乐向着更为大众接受的方向发展着。“民间与时尚相融”让民族声乐演唱艺术走上了一条新的道路。民族声乐通俗化的分界点是1984年诞生的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这次竞赛为我国民族声乐突破传统奠定了基础,对民族声乐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作用。这次竞赛对广大受众来说,是一次耳目一新的开始,寻常百姓也在自家的电视机前看到了高雅的生于艺术演唱,更主要的是这是一种具有我国特色的民族声乐与通俗音乐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发展为广大受众所接受,深深地喜爱这种演唱方式。本次电视大奖赛通过荧屏内外观众与选手的互动、权威评委专家的打分点评、歌手的才艺展现等形式,赢得了全国观众的喜爱和好评。从此以后,我国的民族声乐就走上了一条传统和通俗相结合的道路,并且逐渐显现了特征。

二、民族声乐的西方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文化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这个时期的音乐理论研究也受西方音乐理论的影响,他们将民族声乐的精华与西方音乐的精华有机融合,大胆引进了西方音乐的演唱技法,尤其是西欧的美声唱法,经过一大批音乐理论工作者和演唱家的实践,走出了一条中西方结合的民族声乐艺术道路。这种艺术形式在新时期民族声乐的发展中,取得了繁荣发展。这种状况的出现得力于我国的各项改革,得力于我国政治环境的宽松,使得音乐文化生态的多元性不断更新。也为音乐家对音乐艺术的理论研究和创作提供了空前宽阔的道路和平台,开阔了作曲家审视社会生活的眼界,为音乐作品的创作创造了兴奋点,在不断吸取民族声乐创作演唱的经验教训之后,创新了我国民族声乐的发展和形式展现。

这一阶段军旅生活内容的音乐作品占有主流,大街小巷都流行军队歌曲,欢快明亮的节奏,深深为广大观众所喜爱。同时描写改革开放大好形式的作品也深受观众的喜爱,广为流传。如《说句心里话》《春天的故事》《走进新时代》等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特色。最后是港澳回归后的音乐突变,这一阶段的音乐创作是依靠一批主旋律的歌曲确定地位的,音乐作品的民族化体现明显,兼容了通俗化的元素,磅礴大气,具有深厚的音乐内涵。形式即保留了民族的色彩,也融合了通俗的元素,脍炙人口、广为流传。但是这一阶段的音乐作品在原有声音尖锐不容易表现情感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和创新,改变了民族声乐声音位置较浅、音色过于尖亮、声音单薄的特点,通过吸收西方音乐和通俗音乐的优点,形成了“字正腔圆”“声情并茂”“甜、亮、水、脆、柔”的民族声乐风格,成为具有特色的中国音乐的代表。

由于世界的融合,文化艺术领域的融合也更为紧密,东西方音乐的兼容,通俗和民族的融合,使得我国的民族声乐得到了最有效的发展。我国民族声乐的发展具有西方化、通俗化的特征,具有和世界尤其是西方音乐融合的特点。在经过广大音乐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民族声乐之路,为我国广大受众的文化生活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

本文系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名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声乐创作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晓农.现实情怀与悲剧情节.音乐研究,2011(5).

[2]李小琴.师范院校声乐教学探索.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范文8

一、会议回顾及中国学者的音乐“跨界”研究

2013年12月5-6日,由人民音乐出版社主办,《音乐研究》编辑部和广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承办的“全国音乐学‘跨界’问题高层论坛”,集中了二十余位来自全国各地的音乐学家,人数虽不多,对问题的讨论却相当深入,在各位专家的发言中体现出了对“跨界”的多方面、多角度的认识。

1.“跨界”是同一族群分属在相邻的两个国家之中,即所谓跨界族群的音乐研究。如赵塔里木《关注跨界民族音乐研究》,主要介绍了其正在进行的“澜沧江和湄公河沿岸的跨界族群音乐研究”课题,其中包含了数个中国的少数民族与东南亚周边国家中的族群间的“跨界”。

2.方法论的“跨界”。在音乐学或民族音乐学的研究中,常常借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形成研究方法上的“跨界”。如方建军《多学科交叉渗透的音乐考古学研究》、伍国栋《音乐学的学科跨界研究——以民族音乐学为例》,均对方法论上的“跨界”进行了探讨。

3.跨文化的音乐传播,主要集中在当今语境下中华文化对外传播的探讨。如王耀华的《中华民族音乐文化国际传播历史回顾的启示》。

4.中国音乐史学和中国传统音乐的“接通”研究,即利用历史文献材料和史学现象与存活的传统音乐现象相接通,在古代宫廷与民间音乐之间,通过地方官府用乐为桥梁构成宫廷、官府与民间三者间的贯通,以理解音乐历史中的某些现象和当今传统音乐样态的形成原因。如项阳《中国音乐史学研究理念拓展的意义》、郭树群《中国古代律学史研究需要“接通”的思维向度》。

5.“飞地”研究。在过去数百年人际问的流动中,出于不同的原因,某些人群远离了自己的本土,移居到了其他地方,他们的主体文化并没有消失,而这些移居到了他乡的人便构成了自身文化主体之外的“飞地”。这些“飞地”的人群自然跨越了自己的“界”,移居到了“他界”。

在学者们的论述中,有学者提出“跨界”不能离开自我(即自我的学科属性),坚守自我是“跨界”的基本前提;也有学者认为“跨界”离开自我而不回头也是可以的,如王小盾认为,历史上有许多学者“跨界”后在新的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

综观这些讨论,可以看出“跨界”在中国的音乐学界具有多重的含义,学者们从各自的研究中来理解“跨界”问题,使“跨界”的概念成为了一个宽泛的、广义的和包容的概念;与此同时,也成为了一种新的、被强化了的研究理念。正如贾达群所强调的,“跨界”是人类思维的基本模式。

浏览已发表的与“音乐跨界”问题相关的文献也可以看出对“跨界”概念的不同理解,有些观点对此问题的研究是具有启发性的。例如李薇把跨界音乐作为音乐创作元素的混合,在其《浅议跨界音乐及其形成原因》中把“跨界音乐”定义为:“通俗的说就是将不同领域的歌唱方法、演奏方法根据需要改编的一种新的艺术形式,是由多种音乐元素混合而成的,既有古典元素又具流行元素,因而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和欢迎。”

跨界音乐间的比较研究长期以来也是中国音乐学研究的焦点。王光祈《东西乐制之研究》被认为是中国比较音乐的开山之作。樊祖荫《壮侗语族与藏缅语族诸民族中的多声部之比较》,刘桂腾《中国东北阿尔泰语系诸族的萨满乐器及其文化特征》,傅彦滨、傅翠萍《满一通古斯语族四民族萨满歌曲属性辨析》,杜亚雄《裕固族西部民歌与有关民歌之比较研究》,等等,这些研究都体现出了跨界间的不同民族所拥有的不同音乐的比较。

然而,另外一种研究视角把我们引向了对“跨界”的新的理解,即对分属在不同国家的同一族群的音乐研究。杨民康《音乐民族志书写的共时性平台及其“显-隐”历时研究观——以云南与东南亚跨界族群音乐文化书写为实例》⑥采用音乐民族志和互文性为理论支点,系统化地对云南与东南亚跨界族群的音乐民族志的书写进行了理论思考。作者把跨界族群音乐文本分成四类:a.当代共时研究文本;b.多元历时研究文本;c.共时态可读文本;d.共时态可写文本。每种文本均包括处于客位的元文本和处于主位的对象文本,四种互文性文本在三个层级上展开对话:(1)由c和d构成的元文本和对象文本;(2)把c和d的元文本和对象文本均作为新的对象文本而产生的b层级的元文本;(3)把b、c、d的元文本和对象文本作为对象文本而产生的a层级的元文本。可见,该文主要焦点在于音乐民族志的书写方式,并没有指出跨界族群研究在研究方法或由其所引发出的问题的独特性。

王桂芹《从“跨界”一词看我国跨界民族音乐研究》把跨界族群分成了三类:“一是境外建有独立国家的民族,如朝鲜族、蒙古族、柯尔克孜等民族;二是由于历史原因海外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民族,如藏族、维吾尔族等;三是没有政治独立诉求的民族但却由于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存在问题的民族,如我国的南部和东南部边境的少数民族等。”这对于我们区分跨界族群研究、应采用的方法与研究的意义是有帮助的。

方芸《云南跨界民族与可持续发展——云南跨界民族研究三题》提出了跨界族群研究的意义,其中包括“为可持续发展与祖国西南边疆的稳定与安宁”提供帮助;有益于跨界民族人口的现代化问题和跨界民族地区建设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问题(边境贸易);有益于跨界民族地区的生态保护及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开发等。

和云峰《知其难为而为之——有关当代“跨国族群”音乐文化研究之难点透析》对跨界研究提出了反思。文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此研究所遇到的问题:其一,民族学研究语境的同一有困难,主要包括跨界族群的毗邻与非毗邻,以及在族群、民族与国家概念上的混淆;其二,音乐学研究视域的定位有困难;主要体现跨界族群间的交叉、流动和认同的差异,使得那些属于跨界族群的确定都很困难;其三,实地调查上的困难。

刘稚《关于跨界民族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指出了跨界族群划分的三个因素:(1)历史上形成的原生形态民族;(2)同一民族的人们居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3)民族传统聚居地被国界分割但相互毗邻。该文也提出了跨界族群研究的特点与意义,认为跨界族群是国际上的普遍现象,且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国家综合实力是否强大、民族政策是否正确均可在跨界族群上体现出来,而且跨界族群体现出了民族认同感和国家认同感的特殊关系。这些观点对于我们思考跨界族群的音乐研究也有启发意义。

孟玲丽在其硕士论文《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跨界民族的跨界教育研究》中提出了“跨界民族”、“跨境民族”和“跨国民族”三个概念,尽管作者对三者问的关系与区分持有不同看法,但该问题的提出对于我们思考“跨界”问题是有帮助的。

二、西方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跨界”问题

跨界音乐研究在西方民族音乐学领域并非是一个空白的话题,而且成果显而易见。英国学者凯斯·赫华德(keith Howard)长期以来研究韩国和朝鲜音乐,他也多次来到中国,前往延吉等地调查中国朝鲜族的音乐。其实他的这种研究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同一民族跨越到了不同的国度之中,关注一方,也必然会关注另外一方(或几方)。如果只研究韩国音乐,而不去关注朝鲜音乐或中国的朝鲜族的音乐是不可思议的。理查德·琼-鲍曼(Richard Jones-Bamman)研究了北极圈中的沙弥人的音乐。沙弥人分散在俄罗斯、芬兰、瑞典和挪威四个国家之中。文章通过瑞典的沙弥歌手斯文·高斯塔(Sveil Gosta)和芬兰的沙弥歌手尼尔斯-阿斯拉克·瓦克阿帕(Nils-Aslak Valkeapaa)在传统沙弥哼鸣的基础上进行流行化的创造过程,由此而引起摇依克(Joik)的复兴。

英国民族音乐学家卡罗-帕格(Carole Pegg)在其有关蒙古的音乐和舞蹈的研究中涉及到了中国的蒙古族、蒙古共和国以及哈萨克、阿尔泰和图瓦等与蒙古民族有关联的族群的音乐。按照徐欣对其研究的介绍,帕格在研究中关注多元性身份认同和关联陛问题,其关联性表现在:(1)历史、传说与音乐世界的关联;(2)跨越当代地理界限的表演联盟之间的关联——这一关联指明了蒙古的音乐广泛存在于蒙古族人当中,而并不受政治边界的影响;(3)家乡与迁徙的关联——在蒙古歌曲和史诗中总是可以找到对家乡的赞美,以及对迁徙情景的描绘;(4)联邦与神赐的领袖的关联——成吉思汗成为了很多歌曲的题材,也是族群认同的一个重要象征。可见,这些关联只有在跨界族群中才有可能体现出来。

哈佛大学的凯·沙勒美(Kay Shelemay)教授在其《音景》一书中设列了“音乐与身份认同”(Music and Identity)一章,其中列举了Cajuns和Creoles两个族群的例子。两个族群虽然有所不同,但有着相同的语言。通过对这两个族群的音乐比较,探讨了音乐在定义族性上的作用。

尽管西方学者在研究中涉及到了跨界族群的音乐,但是,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上鲜有对此问题的讨论。西方民族音乐学理论在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由比较音乐学到民族音乐学的转型,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其中以内特尔的《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Theories and Methods of Ethnomusicology)和梅里亚姆的《音乐人类学》为代表,到海伦·迈耶尔的《民族音乐学导论》(Ethnomusicology:An Introduction)和内特尔的《民族音乐学研究——31个问题和概念》的问世,把西方民族音乐理论的经典学说集中在了田野采风、记谱、分析、民族志、局内人和局外人、与人类学的关系、乐器学、图像学等问题,构成了民族音乐学理论的主要内容。近十几年来,讨论的话题扩大了,出现了许多新的视角,诸如语境、社会维护、“音景”、符号学、口述史、性别、飞地、身份认同、互文性等等,从这些概念中可以看出今天的学者们正在思考的问题。但是,“跨界”话题却鲜有提及。

在本次论坛的讨论中,许多学者从跨学科的角度来理解“跨界”。在英文中有三个与“跨界”相关的词汇,对我们理解这样的“跨界”问题是有帮助的。

其一,Interdisciplinary,指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该词中并没有用“cross”(跨),而用了“inter”(互),强调的是学科间的互动。所谓“跨学科”研究并非从一个学科跨越到另一个学科之中,而是两个或数个学科的相互融合,具有“交叉学科”的性质。

其二,Cross-cultural studies,理解为“跨文化研究”。该领域十年前曾是西方许多大学的热门研究方向。它是作为一门学科而存在的,强调的是对他文化的学习,体现了学习者和所学对象的关系,即一种非所属的关系,具有跨文化的意义。

其三,Cross-boundaries,可直译为“跨界”。然而boundaries可指任何方面的界限,既可以是地理含义的跨越(如国界),也可以是所属范畴的跨越(如文化界线、学科界限、各类事物的界限),其所指需要按照语境而定。所以,该概念是一个泛指,并无具体的学科所指,也非具体的研究方法。

以上所使用的两个关键词根“cross”和“inter”具有不同的含义。“Cross”具有跨越之意,而“inter”则强调相互间的影响。

三、“跨界”研究:中国音乐学者可能贡献于世界的独特视角

美国华裔学者林萃青曾表示,在中西音乐的学术交流中存在不平衡的现象,即中国学者从西方学者那里学习的东西多,西方学者从中国学者处能学的东西少(此文将刊于《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情况确实如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音乐学界开始了向西方音乐学索取理论源泉的潮流,不仅在西方音乐史的研究上,而且在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上,大量的西方学者的著作被翻译成中文,以文化为中心的民族音乐学研究理念与方法成为了近三十年中国民族音乐学研究的主流。而中国学者对世界的贡献在哪里?如果说有的话,则体现在中国学者在消化了西方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之后对中国传统音乐的重新解读,这种解读与西方学者的解读在民族音乐学的框架之内有了沟通的可能性,导致了在中国音乐研究上的某些话语权。然而,离开了中国音乐范畴,中国学者的声音又在哪里?

可见,研究的影响力除了对研究对象的深入了解之外,还在于对研究对象的解读方式。解读方式的价值在于其可以转移到另外的对象上,由此可被更多的学者所接收。可惜,在此方面中国学者的创造力显得格外地薄弱。脚踏实地的含义在于我们并不渴望一夜翻身,进步需要一点点地获取。“跨界”可能为我们获取未来的又一个进步,可视为我们对世界民族音乐学理论做出贡献的机会。鉴于此,本文主张把“跨界”一词专门用于跨界族群的音乐研究,即赵塔里木在本次会议上所说的“Cross-Border Ethnic Groups”的音乐研究。不把“跨界”的概念泛化并不是否认其他方面的“跨界”的存在,但可以用不同的术语来表示,如学科范畴的“跨界”可以用“学科交叉”来表示,音乐创作上的“跨界”可以用“多元音乐创作”来表示,由此可把此概念与特指的学术目标相关联,不但有利于研究的深入发展,并能够在国际上产生影响。

但是,尚有三个问题需要思考:

其一,要确定毗邻和非毗邻的问题。“Cross-Border Ethnic Groups”所强调的跨界族群是跨越在毗邻两国中的同族人群。从上述的文献综述中可知,此问题的情况非常复杂,有些族群分属两国,但地理位置并非相邻,毗邻的限定会把此类人群的研究排除在外。所以,“毗邻”的族群虽然是研究的焦点,但也并非仅限于此。

其二,关于“飞地”问题。“飞地”的形成与欧美国家的移民政策有关,欧美学者便由此探索出“飞地”中音乐的意义。中国并非移民国家,但“飞地”理论对中国学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由此而演绎出去研究中国国内的移民群体中的音乐生活,这便是方法论的作用。“飞地”在英文中有专门的词汇,即"Di-asDora”。“Diasoora”与“Cross Border EthnicGroups”的区别在于前者有“文化主体”和“文化飞地”的关系。比如,美国纽约的“ChinaTown”相对于中国境内的文化主体来说只能作为中华文化的“飞地”;而跨界族群间则具有相对数量上的平衡性。如中国的佤族和缅甸的瓦邦很难说谁是谁的“飞地”。

其三,原生形态族群问题。如果按照当今的政体把韩国和朝鲜音乐作为跨界的话,中国的朝鲜族是否也可以作为跨界,或只能作为“飞地”?这时候我们可以借鉴刘稚的观点,跨界族群是历史上形成的原生形态民族,而“飞地”主要是指移民。

因为族群、民族、国家等方面的情况太复杂,所有的划分都会有重叠,所以,划分是相对的,最后的决定权应该在研究者自己的手里,是否作为跨界,还是作为“飞地”,或是其他的研究,最终要看研究者自己的兴趣和看法。然而,最近以来,有些国外的学者已经向本人询问中国学者的“跨界”研究的内涵,说明我们的研究已经引起部分学者的注意。

当然,在中国学者提出“跨界”研究的方向之后,如果想把此类研究在国际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只进行个案的研究是不够的,还需要在方法论上进行探讨,即前文中所说的独特的解读方式。跨界族群并非只发生在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中,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中均有发生,关注这类人群的音乐研究并非少数,所以,如果中国的学者能够在此方面进行探讨,必将对世界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有所影响。中国早期的传统音乐研究理论基本上是基于汉族的传统音乐演绎而生,如中国传统音乐五大类的划分。田联韬等学者们在此基础上把研究视角转向了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不仅强化了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的研究,创立了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的专业方向,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也与中国汉族传统音乐的研究方法有所不同。比如,在汉族传统音乐研究中对历史文献的应用更为明显,对音乐形态的分析更为关注;而在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对田野工作、音乐民族志的书写更加重视。这一方面是由于学者的自身学术喜好,另一方面也由于所研究对象的文化特征不同。中国的少数民族中有多个跨界族群,对此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也必将会衍生出自己独具品味的研究方法。

本人在《跨界族群音乐文化研究的思考与实践》中曾列举了跨界族群研究的理论意义,其中包括:文化碰撞和文化融合问题,即音乐文化作为人类文化构成的一部分,是怎样来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怎样来体现一个国家的文化构成特性,以及怎样来体现文化间的互动关系;跨界研究能够为认识音乐的变异提供帮助。如果从音乐文化的进化过程来分析,我们可以把每一个音乐系统作为一眼井,每眼井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一个封闭的系统怎样发展?这时候,需要外界的干扰,即来自外界因素的注入,这种注入的方式往往是通过人际间的流动,无论是何种原因的流动,使得封闭间的系统得以打破,形成既相对封闭又相互交流的状态。传统的音乐世界便是在这种状态下形成的,构成了一幅多元的世界音乐文化画面。现代化进程撕破了这一画面,形成西方文化一统天下的情况。正因为如此,才有了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见,移动与交流是音乐发展的动力,独立与自我是发展的前提。交流不是趋同,而是自我的丰富,演绎出的是“有外来因素的我”。中国的琵琶、河北的《茉莉花》都是这种思维的体现。跨界族群音乐在此方面将会发挥巨大的优势,显示出对“自我”的坚持和对“他者”的融合,因为“自我”被分属在两个“他者”的系统之中,“自我”怎样得以坚持,这将会给我们提供非常有意思的案例。

西方民族音乐论文范文9

追溯历史的长河,每一次中外音乐文化的大交流、大融合,都有中国西部音乐色泽独特的华彩乐章,都有中国西部音乐强劲的交响;都有中国西部音乐不可抹煞、不可克隆、不可小视的展现。盛唐时中原音乐与西域、中亚音乐的交融,延安时期红红火火的革命音乐的热潮,新中国成立初期音乐文化的蓬勃发展,改革开放后通俗歌坛的“西北风”……

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艺术生活的丰富与水准的提高,人们审美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西部民族音乐艺术已成为在继承和发展民间音乐艺术精华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并俱正在形成一种具有民族性、科学性与时代性的新型西部民族音乐艺术。[2]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国家政府的大力倡导和广大音乐界同仁的积极努力下,使得有关民族民间音乐的课程在某些音乐院校及有师资条件的高等院校已有开设,但西部民族民间音乐还不太普及,仍处在一种边缘地位,大多数高等院校及师范院校的音乐教学对西部民族民间音乐课的开设还不够重视。音乐理论的基础大多是西方的,而西方音乐理论教学的移入即是整体的又是系统的,所以,西部民族民间音乐在高校教学中的应用是少之又少,几乎是断层的。[3]

在高校开设西部民族民间音乐教育课程,能让大学生了解西部民族民间音乐在内的完整的中国音乐历史,了解作为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西部民族民间音乐文化。丰富多彩的民族音乐文化是千百年来世界各民族文明积淀的结果,在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安定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民族精神、思想、感情、意志、行为等都有着巨大的价值。[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