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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问题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7 16:38:33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范文1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法制舆论监督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文革”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信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社会问题论文范文2

一、金融危机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失业加剧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大量的企业破产倒闭,大量的工人失业。另一方面,城乡调查失业率远高于登记失业率。中国社科院的2009年《社会蓝皮书》称我国城镇失业率已经攀升到9.4%,中西部地区的失业率超过10%,其中大中城市失业率约10.1%。而在这庞大的失业大军中,又以农民工和大学生最为严重。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全国约有2000万农民工由于此次金融危机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而返乡,加上每年新加入到外出打工队伍的农民,今年共有2500万农民工就业面临很大压力。除了农民工就业面临困难之外,大学毕业生等新进入劳动者群体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据教育部的统计,从需求方来看,受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周期的影响,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有明显下降,就业岗位严重不足。

(二)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收入差距问题是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所必然出现的问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打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体制之后,由于社会劳动力流动性提高,经济社会越来越融入全球体系,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兴起,高端劳动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低端劳动收入的增长速度,导致劳动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城乡差距。中国社科院最近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2008)》指出,过去的17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的绝对额差距增加了近12倍。数据显示,1978-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了7.5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7.3倍。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已降为36.3%,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3.1%,后者比前者高近7个百分点;同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相差高达近万元。加上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大量的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失业,必然导致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三)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冲突加剧

2009年3月9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中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我国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日趋严峻。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会更加凸显。可见,金融危机导致我国经济下行,而经济下行则会使中国长期积累的矛盾浮出水面,隐性矛盾显性化,显性矛盾更加尖锐。在前面已经提到,金融危机导致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业破产倒闭,从而导致失业人数大量增加。而当失业潮和土地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种纠纷集结在一起的时候,一旦哪个环节没有处置得当,社会冲突就存在加剧的可能。可见,金融危机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多发时期。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方面,确定“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

就业问题是当前我国一个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就业乃民生之本,是关系国民切身利益的重大社会问题,是解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键所在。但是,当前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却造就了大量的失业群体的产生。这些规模庞大的失业群体丧失了基本的生活来源,发生矛盾冲突的风险急速升高,并有可能由经济危机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必须把解决就业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确定“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就一国的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一般是正相关的。经济的较快增长会推动就业的相应增加,因此在经济增长目标中本身就包含就业目标。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战略。事实证明,经济增长并不必然或自动地促进就业增长。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为9.3%,而年均就业增长率为3.0%,就业增长弹性系数为0.323;90年代,年均经济增长率为10.4%,就业增长率为1.1%,就业增长弹性系数为0.106,即经济增长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仅能带动0.106个百分点的就业增长,比80年代吸纳就业能力下降了2/3。[1]这表明,经济高增长并不一定必然带来相应的就业高增长。为此,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要确定“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关键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扭转经济增长和投资对就业拉动作用日益减弱的现状和趋势。为此,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就业优先为原则,对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以此来实现就业结构的改善和就业岗位的增加。

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它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救助、扶贫和扶持经济开发等措施,调节收入的过大差距,以缓和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因此说,社会保障是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使社会发展进入良好循环的社会稳定机制的调节机制。享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但是,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很大程度上是在城市实行,而农民却始终处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甚至可以说,广大的农民是游离于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据有关调查显示,占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着89%的国家社会保障资源;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11%的社会保障投入。[2]这一现状如果不打破,不仅实现不了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而且还会进一步加深城乡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其一,要切实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重点扩大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二,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公民人权的需要,对特困居民实施的一种无偿救助,它体现的是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国家的当然责任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大量的工厂破产倒闭,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人群的存在,当他们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时,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为此,必须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有了这种保底措施,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才能得到最基本的保护。

参考文献

社会问题论文范文3

(一)社会保障的性质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

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其与公共财政存在内在联系。当然,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项目都具有典型公共产品特征。尽管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不一,但社会保障中的基本保障,比如养老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公共性是非常明显的[1]。

从社会保障具有互济性的角度来看,由于市场经济基础条件下,资源和个人能力还有社会环境的差异,个人所获得的劳动成果多寡存在很大的不同,收入分配的不均,造成个人生活条件的不同,会对社会公平造成损害。社会保障是在第一次市场分配之后,政府统筹社会财富,按照成员需要提供生活资料,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财富以公共财政的方式转移给低收入的阶层。因此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之间通过公共财政的一种互济行为。

从社会保障具有风险负担性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凭借社会的共同力量,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社会保障的原理在于:把个人的短期较大的、难以抵御的风险,转化为长期较小的风险,并由社会共同分担。社会保障存在的前提即社会成员风险的可分担性。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政府为主体的分配行为,目的在于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追求社会的公共目标。

从社会保障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的角度来看,要想使社会成员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达到社会公平,需要对收入进行再分配,使处于劣势者得到补充的社会产品份额。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通过资金的筹集与支付,使社会产品的分配更加趋于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而社会保障这一功能的实现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

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是出于对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为基础,是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公共财政的功能是弥补市场的缺陷[2]。因此,公共财政的出发点与社会保障是一致的。社会保障作为公共财政运行的一种手段,作为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其作用的发挥需要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支持。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可以有效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持久的制度支持。

(二)公共财政是社会保障的重要保证

首先,社会保障是公共产品。公共财政是一种契约财政,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即政府收取税收,必须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纳税人为获取公共服务,必须付出纳税的代价。社会保障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的稳定器、减震器和调节器,是纳税人需要国家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必须由政府承担起供给的责任,由公共财政提供财力的支持。

其次,社会保障是优值品。优值品指消费者对消费品的效用评价低于该产品应有的效用评价的物品。因为消费者未能充分认识到产品给其带来的利益,使其对产品的效用评价过低,若任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购买,市场提供的优值品数量会低于资源配置的最佳水平,从而造成资源配置不足的效率损失。

二、社会保障需要公共财政支持的现实依据

(一)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过大,个人空账规模空前

从1995年以来,中国养老保险开始实行“现收现付”向“统账结合”转轨,在这一过程当中,由于对转轨成本事先没有一个清楚的衡量,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发放实际上占用了职工的个人账户,造成个人账户的基金因被用来弥补社会统筹基金的不足而存在空账运转,且要支付“空账户”的利息,形成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因统账一体造成职责不清,进而导致统筹账户基金透支个人账户基金。所以,中国个人账户在一开始就出现了“空账”的问题,而且,逐年递增,达到一个相当大的规模。截至2004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以1000多亿元的规模扩大。在北京大学的一次论坛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透露了上述数字[3]。

(二)积累资金的收益率低于同期通胀率和空账规模上升的速度

社保资金的收益率远远低于同期的通货膨胀率,评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绩效,通常采用的衡量指标是实际收益率,即基金投资取得的名义收益率扣除同期通货膨胀因素后的收益率。如果基金投资的名义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说明基金在同期内贬值。用这一指标衡量,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实际收益率都不理想。例如,从社保基金成立几年来的累计收益看,按资本加权计算,社保基金累计收益率为11.48%,和同期累计通货膨胀率5.04%相比,高出了6.44个百分点[4]。同时考虑空账规模的上升也达到惊人的程度,中国的社保资金积累的速度远远赶不上空账规模和同期的收益率。

(三)社会保险费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纳费额。条例同时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4]。根据条例规定,社保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财政部门需将保费的发放亦由社保机构负责。于是社保机构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再返拨给社保机构由其发放。

(四)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需转移支付调节

在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以社会保障水平也很不平衡,社会保障水平取决于省级财政的规模和中央的转移支付规模,在2005年,社会保障支出最多的是辽宁,达到263.38亿元,占全国比重的7.84%,但人口比重最大的河南社会保障支出是168.06亿元,社会保障支出占全国比重的5%。按照瓦格纳法则来看: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公共支出的规模也会加大。所以,要提高社会的社会保障水平,就要提高省级财政的收支能力,提高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要缩小各地区间的差距,就应当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尤其是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社会保障制度良性发展的公共财政举措

(一)增加公共财政收入来源,夯实社保资金基础

社保资金的来源依靠强大的国家财政支持,所以夯实社保资金的基础就要通过扩大税收来源,增加就业,加强中央财权等措施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根本上为社保资金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持。但另一方面,由于个人账户空账和个人账户预期收益率低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出现了个人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这些问题,而且,目前中国社保基金的征缴率并不理想,普遍存在着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的情况,企业欠费问题也比较严重。此外,大多数职工并没有按照实际收入上缴社会保险费,导致社保基金的来源大大减少。

(二)提高社保资金统筹层次,加大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首先,提高社保资金统筹层次。这是在国务院决定中所提到的,统筹层次的提高符合社会保险的基础理论,有利于统筹调剂。但本文的考虑主要是基于政府责任的承担方面,社会保障基金应达到全国统筹,原因是在目前达到省级统筹之后,并不能完全解决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动所带来的保险转移问题,并且省级统筹必然会导致各地方权力的分割和对于中央财政的依赖。

社保基金的全国统筹有利于加大收入分配的力度,全国的退休职工都将以同一个标准领取保险金。我们设立个人账户制度主要是解决效率和激励问题,社会统筹所负责的基础养老金应该更多的考虑公平,至于不同地区的生活费用差异问题我想可以在实际实施中加入物价指数进行调节。

其次,中央对地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是为了保证国家宏观层面的公平,但是一味依靠中央的转移支付力度会增大中央的财政负担,这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最终社会保障的提高依靠的是地方对个人收入的提高,而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保证基本的就业。

(三)优化公共财政收支结构,开展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当前中国公共财政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比重较大,这是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容忽视的一个情况是中国当前的贫富分化也达到一个不得不解决的程度,所以,作为社会公平平衡器的社会保障必须发挥更大的作用。虽然中国的社会保障支出逐年递增,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但是这部分支出覆盖的群体比较窄,所以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就应该加大社会保障的支出力度。

一方面要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收入,当前中国公共财政存在一个大规模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至关重要。使用不当会造成寻租腐败,所以应尽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以将这部分资金纳入财政收支体系,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要创新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比如当前减持国有股,发行社会保障等,但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欠妥,税负过重不利于资本的引进和就业机会的创造。因此应该优化公共财政收支结构,开展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四)统一社保资金运营模式,建立保值增值新机制

根据各地社保资金结余较大、保值增值困难的实际,建议国家尽快修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社保资金在保证正常支出前提下的投资运营政策,尽量通过全国社保资金理事会等权威机构,将地方社保资金结余统筹运营,拓展投资渠道,重点投向电力、交通、石油等利润较高、收益较稳定的行业,使社保基金发挥更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洪银兴,刘小川,尚长风.公共财政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3.

[2]肖莉.2004年社保基金收益率为2.43%[EB/OL]./chinese/FI-c/836684.htm.

[3]王东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19.

[4]中国统计年鉴2006[K].

社会问题论文范文4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对策

近年来,进城就业打工的农民工队伍不断扩大,他们在为城市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的困扰。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环境差,缺乏社会保障服务。由于农民工中的大多数人集中在“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上,工作条件恶劣。一些企业片面追求效益指标,忽视安全管理,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加之农民工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工伤事故屡屡发生。而农民工面临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缺乏的就是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服务。据四川有关部门调查,在县以上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中,仅有3.41%参加工伤保险,0.84%参加医疗保险,0.83%参加失业保险,2.99%参加养老保险。

2.游离于城市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之外,医保水平较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职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但农民工没有这个待遇,尽管农民工是以青壮年为主的群体,但在疾病侵扰时,由于缺乏医疗保障,不能及时就医,病情被拖延。据2000年底清华大学李强教授组织的在北京的一个问卷调查显示,农民工中有36.4%的人生过病,有些人甚至多次生病,13.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农民工生病后,59.3%的人并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挺过采。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们所在的劳动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2.3元,不足实际看病费的1/12.再以南京市为例,2003年1月至8月,该市发生断指断臂的工伤3000例,大多没有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灾,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刚刚脱贫或已走上小康之路的农户“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因此,农民工应有与经济收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保障,这是不断改善就业状态、增加收益、保障健康的重要保证。

3.职业不固定,失业率高,缺乏必要的生活保障。根据罗遐、夏淑梅在2003年初的调查,农民工中,27.4%的人曾有过失业的经历,这一比例要比城镇登记失业率(2003年上半年为4.2%)高得多。一部分农民工的失业还相当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农民工中,将近30%曾经遇到过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业,并且工种变换频繁,没有长期的固定工作。由于农民工多数是年轻人,有时失业时间比就业时间还长,这些人长期滞留在城市里无事可做,造成很多不安定因素,其后果令人忧虑。根据在北京的调查,33.5%的农民工在城镇里有过失业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1至2个月的短期失业最多,比例为47.7%.

4.身份受限,难以享受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治体制,农民工没有城镇户口,也就不符合享有城镇福利与救济的有关“规则”。他们与城镇职工在住房条件或补贴、在职培训或进修、工资福利、社区服务、探亲补助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调查发现,农民工子女不能平等享有教育福利,随父母外出求学的学龄子女中73.9%的人都缴了插班费或赞助费,13.6%的人进入农民工子弟学校,另外12.5%的人是托人入学没缴或少缴额外费用,但其花费也不少。至于农民工社会救助状况更令人堪忧,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城镇“低保”网并没有向农民工张开。只有部分农民工享有单位提供的一点医疗等救助,一旦离开单位,救助则随之解除。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传统的就业制度模式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基础。户籍制度不但加深了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方面的隔阂,也使农民同时失去了在城镇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民成为被计划体制彻底抛弃的“局外人”。目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仍是基于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所制定的政策。由于农民工没有城镇居民的身份,进城的农民工成为被城镇劳动就业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所排斥的对象。

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缺乏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迄今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因为各地法规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由于各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企事业单位在交纳农民工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3.社会保障资金不足。财力支持不够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近几年,国家集中精力与财力加强城镇社会保障改革与建设,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又陷入资金困境。2002年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348亿元,加上基本养老保险历史欠账及日益老龄化的影响,养老保险面临巨大的资金问题。随着下岗人员走出再就业中心以及企业的继续裁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越来越多,支出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当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受到资金限制时,若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考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要面临更为严重的资金困难。资金问题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提上日程的重要客观原因之一。此外,农民工在他们相对较低的收入中,用于维持生活,抚养教育子女,已是相当紧张,再拿出一部分资金参加社会保险,也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三、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到2020年时,将有36000万农村人口转移进城镇。这些人工伤;疾病需要医疗保障;更重要的是,到2030年之后,3亿农民工都将陆续进入退休年龄,这批农民工逐步进入老年阶段。如果现在不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一、二十年后,这个群体进入老年阶段却没有任何养老保障,其被动局面将不堪设想。届时不仅这些人的老年生活将面临严峻挑战,而且社会将面临巨大压力。因此,尽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以规避风险十分必要。

1.彻底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目前中国各地正陆续推行新一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沿用多年的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在许多地区已逐步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以条件准入方式、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管理的新模式。如,山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从2006年9月起到2007年9月底,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户口的农业、非农业之分,完全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上海、郑州、湖南、深圳等地也纷纷采取措施,实现户籍制度的一元化,这些都是十分可喜的进步。同时,户籍改革要想成功,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就是要将附在户口背后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等“衍生物”,从户口簿上去掉,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与城市居民一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问题论文范文5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社会读者;信息需求

1社会读者的信息需求

21世纪是多姿多彩的信息社会,同时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随之加快,竞争愈加激烈,为了使自己的思想和知识能够跟得上飞速发展的形势及职业的要求,“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情况比比皆是,人们朝着终身学习、知识创新的目标迈进。学习、创新的前提是要有丰富的信息资源作保证。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信息,谁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主动权。凡是拥有与自身职业有关的信息愈多,头脑就愈丰富,思路就会更开阔,视野就会更宽广,决策也就会更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崇尚文化休闲,注重文化的功效。休闲这一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是人们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追求和进人人类自由发展与享受需要的更高层次。文化休闲是现代众多休闲娱乐活动中的一种,是对文化生活的一种新颖诠释。在广播电视、旅游度假、电影文化和各种休闲娱乐活动精彩纷呈的同时,文化休闲也成为一种时尚,成为衡量业余生活质量的一种标准;文化休闲场所诸如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博物馆等也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青睐,这与高校文化在人们心中的深入也有所关系。

社会读者的工作学习需要和文化休闲需要必然引起其广泛的文献信息需求。此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临时的生活资料急需查考,人们也希望及时获得可利用的知识信息。可见,社会读者需求的信息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内容广泛,信息需求也将日益普遍和频繁。从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社会读者对信息的渴求程度已经不满足于传统的印刷资料,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另一个途径,很多读者希望自己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在办公室或自己家里通过网络享受到自己想要的一切信息,获得任何一个图书馆的服务。

2高校图书馆发展社会读者的积极意义

2.1最大限度地发挥高校图书馆的育人职能

高校图书馆是知识的殿堂,是提高人民文化素质和教育科研水平的重要场所,其服务工作的本质特征与高校工作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育人。它通过两大职能的发挥实现育人,即“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高校图书馆是公共文化资源的一部分,它有责任响应文明时代的号召,服务于知识文化的传播、社会文明的提高。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明确指出:“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可见,高校图书馆不止负有对高校师生的教育和服务职能,也负有对社会读者的育人职能。同时,对照公共图书馆的资源不足和发展不均衡,高校图书馆更应该发展社会读者,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社会文化的兴盛贡献力量。

2.2扩大高校图书馆知名度,增强其在信息时代的竞争力

高校图书馆的读者主要是学校师生,这是一个相对固定的群体,影响力也相对有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高校图书馆的服务要顺应时展的要求,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更要与社会需求结合起来,树立新型的读者服务观念,大力发展社会读者,强化社会化服务意识,提高图书馆的社会化服务质量,做好社会化信息服务工作。高校图书馆应打破原有的封闭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而以一种开放姿态,凭借自己提供的独特氛围,发展社会读者群体和个人,拓展原有读者群体,打造符合自身身份的社会形象与品牌服务,实现高校图书馆在知识创新、知识扩散和知识应用链条上的独特价值,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读者服务效应;同时,读者增加了,相应的就会增加图书馆在建设与服务上的实践经验,进一步促进高校图书馆满足读者多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需求,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增强高校图书馆对社会大众的吸引力,逐步扩大高校图书馆的知名度,提升其社会地位,增强其在信息时代的竞争力,使高校图书馆在激烈的信息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

2.3促进与社会的互动,取得双赢局面

2.3.1高校图书馆从社会服务竞争中,不断寻求自主开发信息视野,不断开拓信息服务功能,扩展信息服务方式,为社会读者提供优质、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本身就是与社会的互动,可以增加高校图书馆和社会的交流与联系。高校图书馆不仅间接地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创造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同时也以自身的优势,获得社会的尊重和回报,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2.3.2高校是人才的汇集之地,每年都有大量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产生,然而这些科研成果、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转化率却相当低,究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科技中介服务。高校图书馆在其原有的信息传递渠道畅通的基础上,又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读者信息,借此优势,高校图书馆可充分发掘对地方经济社会有影响力的人才资源和人际网资源,在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技咨询等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中介作用,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尽快转化;也可作为组织者,整合图书馆、学校各专业和社会各类人才,为各类不同需求的社会读者群体提供专题服务和信息产品。

2.3.3目前,高校的办学经费已由国家拨款的单一来源转变政府拨款、银行贷款、自筹等多元化来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市场化运行机制使得高校开始负起一定的经营责任,高校办学开始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这个母体的一部分,也应担负起相应的经营责任,在其建设和发展中注重效益原则。高校图书馆发展社会读者群体和个体,积极为其服务;同时也可接受社会读者的一些捐赠,获得社会扶持,为高校收获一定的经济效益。

3高校图书馆发展社会读者的可行性分析

3.1高校图书馆拥有文献资源丰富、类型多样的馆藏优势

高校图书馆服务于高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为此普遍形成了相对系统的多类型、多载体的综合性馆藏体系:文献资源内容上,涵盖高校全部学科和专业;文献载体上,不只拥有大量图书、期刊和报纸等纸本馆藏,还拥有较丰富的电子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文献信息资源整理有序,满足读者需求广泛性、快捷性、深度性和精确性的要求,便于检索和利用。同时,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步伐加快,地区高校馆文献资源逐渐走向融合及共建共享。相对于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虽然很多信息资源过于专业化,但也正是由于这些专业化的信息资源具有很好的质量和庞大的数量,再加上高校图书馆丰富的网上资源和数据库信息,更能对从事研究的社会人员产生吸引力,使得大量的社会读者在选择学习和参考文献时会优先考虑高校图书馆。因为这里不仅能提供一般的文献借阅活动,也能提供深层次的科研指导服务和专题研究服务。

3.2高校图书馆拥有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环境资源优势

高校图书馆具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如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信息数字化技术等,它们以其高速度、大容量和先进的信息传递占据很大优势。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高校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上取得了很大发展,建设有相对成熟的文献资料管理系统及完善的网络体系,实现了传输手段网络化、服务手段自动化。

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存储信息、整理信息、传递信息、利用信息和创造信息一直是图书馆人的业务范畴,也是图书馆人的使命。高校图书馆有着相对专业的人才队伍来处理这些业务,他们文化素质较高,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较合理,且具备敏锐的信息服务目光,掌握了先进的服务技术和手段,能加工整理出价值极高的深层次信息。

高校图书馆环境整洁、幽雅,硬件设施完善,人文气息很强,学习氛围浓厚,有着优良的、特有的图书馆文化,也为开展社会读者信息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3.3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终身学习型社会的要求

如前面所述,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人们的求知欲和学习欲越来越强,信息需求也日益广泛和频繁,这就形成了日渐壮大的高校图书馆的潜在读者市场。高校图书馆应担负起社会教育的职能,努力创造条件,将更多的社会人士吸纳进高校图书馆的读者队伍中来。

3.4社会信息化程度加快,为社会读者自助式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家用电脑的普及,信息网络化和社会信息化程度加快,使得网络时代的公众更习惯于在家中通过网络获取信息。高校图书馆网站就架起了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桥梁,它完善的网络体系,把服务的触角延伸到了任何角落。社会读者可以通网站提供的资源简介、读者指南、学习课件等信息,自助式地学习如何利用网站资源;可以利用网站提供的各种功能强大、方便灵活的检索工具,方便地检索网上各类数据库、电子期刊等;还可以通过网络参考咨询平台获取更专业、深层次的信息服务。这些都使得社会读者获取专业信息或信息提示更加快捷和具有专指度,免去了读者到图书馆查阅资料的奔波之苦,也避免了在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中获取有价值信息的低效率。

4高校图书馆发展社会读者的几点做法

4.1培养和强化社会读者的图书馆意识和信息素质

目前,很多高校图书馆有向社会读者开放的政策,但都是以被动接收的方式来接纳社会读者;而大部分社会读者也没有到高校图书馆获取知识信息的意识,不懂得如何更好得利用文献资源。为发展社会读者,高校图书馆要培养社会读者的图书馆意识(即读者对图书馆的认知和利用和信息意识,强化其信息素质。可以通过网络宣传本馆文献资源情况和特色馆藏资源,介绍本馆的服务模式和服务理念,调动社会读者接受信息、利用信息的积极性;通过制作教学课件或开展文献信息服务专题讲座,指导读者正确使用各种数据库和网络信息资源,增强其良好的自我服务能力,使其具备获得知识信息的素质和技能;通过入馆教育和网络培训,加深社会读者对高校图书馆馆情的认知,培养其良好的“借阅还”习惯,使其树立珍惜信息资源和资源共享的观念。

4.2建立针对社会读者的规章制度,完善服务体制

高校图书馆应充分发挥以人为本精神,从社会读者的需求出发,并参照校内师生借阅等级标准,建立校外读者自愿申请、图书馆设置借阅权限的灵活的借阅制度;建立动态的社会读者个人资料档案和信用档案,构建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用以充分挖掘社会人力资源,通过读者信用评价来调整其借阅权限。高校图书馆应主动优先发展有专业性、深层次信息需求的社会读者,根据其独特要求开展层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信息服务,如社会中的科研人员,他们要求及时掌握学科的前沿发展动态,因此高校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应体现在查新检索上,甚至应对有影响力的社会读者制定个性化的课题服务;而对社会中的教师来说,主要侧重于对教学参考资料的使用、教学方法的研究以及专业知识的更新,因此高校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应体现在文献信息资源的完整提供上。

4.3与公共馆建立良性合作机制,优化双方的读者群体

多年来,高校图书馆一直致力于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项目的开展,不少地区高校间形成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协作网,与地区外的多所高校及国际著名大学、文献机构也建立了一定文献传递关系。可见,地区高校图书馆之间的馆际互借已经很普遍,使得分散的各高校师生群体已经整合为一个大群体。可是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对话还多限于管理层,而没有到应用层、服务层,究其原因是两者职能侧重点的不同。但我们不能否认,两者的读者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合的,除了高校师生这一部分外,高校图书馆要发展另一部分,即对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有需求的社会读者。这就需要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建立服务层的合作,加强沟通和对话,鼓励和挖掘这一部分人成为共有读者,两大馆共享读者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优化彼此的读者群,使图书馆社会职能得到最佳发挥。

社会问题论文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公共产品;公共经济学;财政联邦主义;“以足投票”假说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如果我们不愿意穷究概念的话,那么容忍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即认为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或条件越严格、外部性越弱,则其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弱。这样,从社会保障产品提供的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保障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而应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政府从劳动者和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力补助,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全体公民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政府每年提供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是一定的,当风险发生时,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会保险的支出总量是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的加总。可见,社会保险在消费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边际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险是具有竞争性的。

此外,从宏观的方面来看,虽然社会保险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参加社会保险,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风险发生时,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人们不愿意事先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且又无外部影响的条件,那么就会被排斥在消费社会保险产品之外。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见,社会保险既不符合公共产品的含义,也不满足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征,而是符合私人产品的定义,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最大特点在于,不需要受益与贡献的对等性。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设立这些保障项目,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公众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费这些福利或救助产品,而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社会福利设施中的福利工厂、职业介绍所、儿童福利院和各种供人们休闲的娱乐场所以及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保措施等,这些福利产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费,都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因而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对象转移。这种收入的纵向转移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基尼系数变小。可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另外,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是依法由政府举办的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公共事业。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不论是否愿意,都一律无条件地参加和按规定缴纳保险税(费),具有典型的非拒绝性。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的支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的选择,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参加消费,也可以拒绝参加。

综上所述,无论从基本理论还是从实践分析,社会保障产品都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排他性、非竞争性与竞争性、非拒绝性与拒绝性,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三、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社会保障权责划分论文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较常见的是受地理和空间因素影响而只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其强弱程度也不一样。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使公共产品具有了明显的层次性。布雷顿(Breton)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其依据是受益范围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publicgoods)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受益在疆域内分布相当均匀,无论对国外还是对国内,外部性问题都可以忽略不计,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国居民从中受益。区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goods)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能够享用的公共产品,如“三峡工程”的建成将使整个长江流域特别是靠近三峡的几个省区受益。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则局限于某一地区(如城镇、街道),基本上只能让本地区居民受益,且这种受益在本地区内分布相当均匀。

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的划分,为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职责范围和相互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划分原则也就由此而来。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作为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项重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产品是由众多具体保障项目组成的体系,某些具体保障项目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养老保险产品项目一般由全国统一的公共基础性部分、地区差别性的职业年金和补充保险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断扩大趋势,因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断增强。所以,应当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责。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决策性、监督性权责应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体执行管理权责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产品中的不同构成项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层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规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性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财政联邦主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e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理论。它是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收支应该如何最优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理论,并归结为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奥茨的这个分权定理实际上给出了分税制的一个关键原则,那就是:如果低层级政府能够和高层级政府一样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层级政府来供给会更好,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各级政府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个职能。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历史决定的,但这不是全部原因。“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究竟应当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间上应建立什么样的财政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采用单一公共产品的简单模型,在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下,得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政策应该根据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分配与稳定政策则主要归中央一级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欲调控宏观经济稳定却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且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因而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这构成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个国家总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比较轻;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却较重。这显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会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恶化,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节。显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绝对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行使得了的职能,而是需要一种凌驾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来加以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和权威来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事实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还依赖一个关键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动带来的政府间竞争。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文中讨论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方式所需要的条件。他认为,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时,展现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以足投票”假说。

一般说,个人考虑选择社区居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社区可供选择的税收(即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公共产品结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能够补偿因居住在该地区而支付的税收所造成的效用损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会选择该地作为居住地。如果有许多居住区,每个社区所供给的税收和公共产品结构的组合不同,那么人们将通过“以足投票”选择来给予他们最大满足的社区。

该理论以最优理论为背景,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假设,回答了人们为何聚集在一个地方生活或生产,即在政府与居民无法合作的条件下,居民的选择问题是其他分权理论的必要补充。但它有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现实,有一些则与事实严重不符,如理论中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而我国居民的迁徙不仅受经济效用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户籍制度、文化观念、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等的种种限制,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进又进不去”等非最优状态。虽然有些假定条件与事实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其推论。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说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居民选择权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那么政府约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脚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权利,政府的硬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运转。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围与财政辖区空间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个效率规则,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市场的实施机制,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难题。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为了逃避税收)和穷人的大量涌入(为了得到转移支付),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如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六、结论

社会问题论文范文7

关键词:三农;制约;经济社会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三农问题形成的原因

近几年来,农民增收的势头出现有所减缓的趋势,农民增收的问题成为农村、农业工作中的头等大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的前20多年里,是农村得到实惠最多的一段时期,是农民最幸福的一段时期。农民纯收入增长很快,农民生活改善最为明显。20世纪80年代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负责任制,提高了农产品价格,直接来自农业生产的收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在改革开放的初期1979—1984年这段时期,全国农民平均纯收入在扣除物价因素后增长达14.1%,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一段时期。在1984年以后,农产品市场出现了卖粮难的现象,但是,这时农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农民的收入仍然得到较快的增长。1985—1988年这段时期,全国农民收入年平均增长5%,农村经济仍然得到了持续的增长。1989—1991年,全国农村经济出现了负增长。1992年后,主要靠再一次提高农产品价格,同时增加农业的投入力度,农民收入再一次得到了增长。1992—1996年,全国农民收入实际平均增长达5.3%,其中19%年为9%,为90年代的最高增长年。但是自1997年以来,农民的收入普遍趋缓。1997年全国农民纯收入增长率虽然为4.6%,但比上一年纯收入增长率下降4.4个百分点。199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又比上一年回落0.3个百分点。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分析制约农民收入进一步增长的因素,既有经济发展方面的原因,也有政府宏观政策调控方面的原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致有四方面的原因。第一,农业产量总量徘徊不前,农产品价格相对于工业产品的价格有下降的趋势。第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还没有到位。第三,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困难,影响了农民收入的进一步增长。第四,农村和农业面临不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

二、三农”问题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农”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与安全,而且关系到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与稳定。我国八亿多人口在农村,农村人口多,幅员辽阔。农村的现代化,意味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农村的繁荣与稳定,意味着我们整个国家的繁荣与稳定。

“三农”问题不解决,意味着我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将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将影响到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发展将日益严重。我国农业发展将面临严重的可持续发展危机。耕地资源将减少,水资源将不足,草原面临退化,水土流失,农田污染等问题。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农业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物质生产部门,人类文明也是从农业文明开始的。人类要生存,首先要吃饭,所以说农业是根本。农业的发展影响和制约着国民经济其它各部门的发展,农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其它各部门发展的基础。农业为工业其它各部门提供劳动力。农业又为工业,特别是轻工业提供原料,农业的高度发达,将为工业提供丰富廉价的原料,促进工业的快速发展。

三、科学发展观与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与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简而言之,即是科学发展观是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与保证的关系,而农村和谐社会构建是科学发展观在农村社会落实的途径与目标,这种落实体现在“以农民为本”的价值取向。因此,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要遵循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发展中促和谐,在和谐中寻求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同时也统领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只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四、以农民为本是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的“本”,不是事物的本源或本体,而是发展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发展的力量之源,以人为本,就是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紧紧围绕“以农民为本”这一核心而展开的。这就表明“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具体指向不是其他的人,而是广大的农民。以农民为本的价值取向,正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这个核心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贯彻“以农民为本”这一核心,才能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作用。

农村社会如何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科学发展观为我们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指明了前进方向。表现在: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要把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实现农民群众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刘伟哲:《可持续发展理论与中国21世纪议程》[Ml,气象出版2001版,第65页.

社会问题论文范文8

【论文摘要】:诚信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它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要通过建立诚信制度和信用体系来构建诚信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诚信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非常突出的失信问题,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国民经济继续保持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我国社会稳定,政通人和,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经济增长和道德失范的矛盾就是其中之一,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诚实守信问题又是经济道德矛盾的焦点。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进入市场经济以后,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交换方式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密切。只有把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才能使资源的流动和社会财富的交换有一个可靠的制度保障,才能使市场经济更加发达。所以要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从本质说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诚信机制。

一、诚信缺失的根源及其表现

诚信是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准则,但是近年来我国却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诚信危机,给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思想、道德等多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1)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法律体制不健全

在我国诚实守信已有了两千多年的传统,然而,建国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很少有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加上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导致信用市场发展缓慢、滞后、不发达;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缺乏对信用意识的重视,使失信者有机可乘,再加上市场自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虽然我国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来看,法律在信用经济的运行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立法方面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于刑罚的规定,但这些都不足以对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还是比较滞后,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的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某些基层执法部门受到当地企业和政府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而损害他人利益,致使社会上缺乏严格而规范的失信惩罚机制。

(2)政企不分,国家和企业法人代表职责不清也是诚信缺失的一个原因

在现在的国有企业,一些企业领导者具有行政级别和企业管理者双重身份,企业即使破产也可以换一个地方继续任职。

政治方面,政府信用降损,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瞒上欺下,等现象屡禁不止,少数领导干部为表现自己政绩和能力,捏造数据,虚报政绩,对人民急待解决的问题视而不见。由于转轨时期政府政策的不稳定和不连续,使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承诺的信任度下降,政治领域中的"诚信危机"与政治腐败相助相长,成为政治腐化的一大症结。

经济方面,集中体现在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欺骗上,某些企业利用生产环节远离消费者而"暗箱操作",在生产中违反诚信,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同时又通过商业欺诈、会计作假、偷税漏税、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得到非法收益,严重违反商业道德,致使诚信的缺失已给我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不紧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削弱了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信心。

思想文化方面,个人信用的缺失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道德失范,信仰危机,社会风气败坏,文化市场上出现前所未有的造假,盗版之风,就连学术界也出现了肆意抄袭,剽窃的学术腐败现象。

(3)执法不严,经济市场的监管缺失

一个国家的清正廉洁、严明自律的司法、执法系统是这个国家经济主体拥有一个长期预期的稳定器。假如缺了这个保障,人们很难有一个稳定的长期预期,我国在这个方面尤其滞后,是最需要加强的方面。

首先,法律不健全,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力,会大大影响人们对未来财产拥有权的长期预期;第二,司法和执法方面的种种问题,更是令很多人对长期的、好的预期的有利保证产生了巨大的怀疑。在我国由于缺乏专门的信用法律和管理制度体系,以及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使众多失信者还逍遥在诚信法则之外,有的人视法律为儿戏使法律失去应有的尊严,使国家强制力失去强制性。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因为没有客观的信用评级制度,也无法与失信企业区分,守信收益低,导致失信者的市场风险更加恶化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这种局面不仅是对守信者的一种不公平,更会对其产生一种心理暗示,使人们追求利益的本性驱使他们走向失信。第三,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得信用记录和监督制度,对企业信用及经济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尚未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远未最终形成,市场经济的机制,规则秩序尚在摸索和完善中。在这一过程中,政策的多变性难以避免。

二、解决诚信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构建"诚信社会"要发挥道德示范作用,进行诚信道德教育,培养公民信用观念和意识

第一,要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有了规矩而不遵守,规矩也会失去应有的作用。一是不懂规则,犯了规还不知道症结在哪里;二是不按规则办事,犯了规还强词夺理。所以在我国治理诚信缺失需要法律的支持,要以"法治"为主,但法律手段也有自身的局限。道德教育是对心理动机的自律性约束,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往往能起到"法治"不能起的作用,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治理我国诚信缺失的过程中,应该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诚信道德教育。

第二,要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加强和改善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德社会大环境

传统的说教和诚信教育远远的滞后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新的诚信制度和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甚至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原有的道德诚信也发生了变异,尤其是道德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不能与时俱进。因此,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跟不上飞速发展的形势,没有形成"诚实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所以要大力宣传市场经济中的诚信思想,建立诚信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准和个人诚信道德,要通过广泛的诚信教育,宣传活动,倡导言行一致,有信无欺的道德情操。要建立起一套以诚信为核心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伦理体系,既要吸收古今中外文化积淀中的合理因素,又要结合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既要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又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正当利益;既要倡导竞争意识,效率优先原则,又要发扬协作精神;既要肯定和充分追求个人的局部利益,又要强调社会责任和全局利益,形成一套符合实际的道德评价标准。

(三)重新树立政府诚信,转变政府职能

一个具有良好诚信的政府必然示范和影响整个社会。当前各级政府要规范自身行政行为,重塑政府的良好形象,引导整个社会诚信规范的恢复和重建。因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是裁判的角色,制定交易制度和法律,扶持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依法公平、公正的批露信息和取得信息的义务,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杨丽萍.浅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建设问题[J].《前沿》,2004.9.

[2]梁晓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问题的思考[J].运城学院学报,2006.6.

[3]殷建国,郭兴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问题[J].金融与实践,2005.1.

[4]蒋旭.我国诚信问题研究综述[J].兰州学刊.2005.6.

[5]吴学军,朱文兴.经济信用机制的缺失与建立[J].经济改革与发展,2003.4.

社会问题论文范文9

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险旨在为人们的例如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提供保护;社会补偿旨在为人们在遭遇例如战争、暴力行为这些特殊的生活风险而受到损害时提供保护;社会救济旨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或者社会补偿中获得待遇或者从社会保险或社会补偿中获得的待遇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人们提供的保护。而社会福利旨在为提高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人们的全面而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设施,例如住房津贴、津贴、青少年津贴、老年公寓、博物馆等。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1]在,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新社会环境的弊端: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形成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第三,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企业的效率和发展;第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结构多元化,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他们连应当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谈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这种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对农民实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再延续下去,否则会继续扩大城乡差距,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无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里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养老和寄养机构),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了《部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1994年12月,民政部了《福利管理办法》。1997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残疾人可以由过去单一的在福利企业就业改变为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就业。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例如将原来单一的以集中收养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家政服务等福利项目,并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发展势头甚至超过了官办福利企业,有数字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3]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应当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福利制度

1.应重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津贴和住房津贴制度。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都是为人们的全面和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提供条件所采取的政策,属于社会福利范畴。我国在教育方面,大学由过去的助学金制改为现在的贷学金制,城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费用也比较昂贵;在住房方面,由过去的福利分房改为现在的住房货币化。这样以来,国家将上学和住房方面的负担几乎全部转移到了老百姓身上。但是,由于相关的工资制度和收入制度不配套,酿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在体制改革以后,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进入低收入阶层,而且在比较长的时期内不可能改变,由此他们子女的上学问题,尤其是上大学,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和思想压力。据教育部门统计,西部地区考上大学的学生20%左右来自贫困家庭,,安徽省高校有贫困生4万余人,,北京高校24万在校生,其中贫困生占15%-20%,有些学校达到40%。[4]各地虽然颁布了“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并建造了经济适用房,但真正有资格的购买者由于囊中羞涩而不能购买,反被有钱而没有买房资格的富人买走用于出租收取租金,这不但使立法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反而进一步拉大了贫富距离。因此,在教育福利和住房福利改革方面,我们不能采取过去和现在的这两种极端的做法,而应当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按一定条件提供的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法规,以减轻人们在教育和住房方面的经济负担,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

2应尽快建立青少年援助制度。青少年援助制度适用于那些父母因死亡、离异、被判刑等原因,无人照管而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是社会福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几年来,在我国出现了许多有社会良知、社会责任感的人士,他们利用自己办赚来的钱或者从国家慈善机构争取来的资金,收养那些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为国家承担了责任,使无家可归或有家不能归的未成年人生活有了保障,也得到了教育。[5]但是,由于这些从事慈善事业的人经济能力有限,使得所从事的有益事业常常处于困境甚至难以为继。每当这样的时候,当地政府又不能接手,使本来有意义的事情变得非常被动。这不仅不利于那些未成年人的成长,而且给以后愿意做善事的人造成恐惧和担心,使他们不再敢重蹈覆辙。在我国,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比较多,所以,需要尽快制定青少年援助法,为那些不属于残疾遗弃,但又无人照管、流落街头的青少年提供生活和教育援助,使他们能够与其他青少年一样健康成长,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青少年援助所需资金应由国家财政支付或者从福利收入或社会募捐中拿出一部分支付或在主办人遇到比较大的困难时国家财政予以一定支持,这样才能鼓励人们积极从事类似的慈善事业。

3.分离福利与就业的内在联系,使职工与企业和单位之间只具有劳动工资关系,使职工用自己的劳动收入、根据需要和可能购买从社会福利中分离出来的市场化服务。在计划经济,国家以及企业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平均分配的隐性收入,价值与工资相当甚至超过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将单位与职工紧紧捆在一起,甚至无法分离。在市场经济下,应当将这种隐性收入中的相当部分体现在人们的工资收入中,让人们在获取比较多的劳动报酬后,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需要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服务产品,比如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设施、餐馆等会有不同档次,人们都可以自主选择。为了得到收费较高的优质服务,人们需要积极努力工作,这又激发了人们的工作热情;人们有了较多的收入,就会购买更多更好的社会服务,这反过来又推动了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由此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需要大力支持民办福利机构,减少对民办福利机构的限制,包括对民办福利机构成立的条件不能要求过严,为民办福利机构提供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扶持民办福利机构健康发展,并为民办福利机构与官办福利机构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4.要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作比较明确的界分。社会福利解决的是人们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如何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问题;而社会救济解决的是人们的生存问题。在我国以往的社会福利项目中,有些项目属于社会救济范畴,比如城镇的“三无”人员,民政部门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济,而不属于社会福利,尽管所需费用都是从国家财政支付,所以没有不要将社会救济列入社会福利的范畴,因为为他们解决的仅仅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另外,残疾人由于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所以对他们的劳动就业、康复、接受特殊教育等问题由残疾人保障法作出专门规定,并由残疾人企业、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予以实施,也属于独特领域,不应纳入社会福利范畴。而对于那些“三无”残疾人,则应由社会救济机构为其提供保护。

5.要将社会福利社会化与第三产业提供服务区分开来。社会福利社会化应当理解为国家办社会福利,而不是企业和单位办自己职工的福利。在社会保障领域,国家与社会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主要是指国家用公众(社会)缴纳的税金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其次是政府将发放的福利和组织募捐获得的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比如教育津贴、住房津贴或购房津贴、青少年援助资金由国家从财政支付,而城镇在社区设立的健身设施的资金则出自发行的体育。而过去涉及面广泛的其他福利服务则应由称作第三产业的服务行业提供并由人们自己去购买。社会福利在我国甚至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应是无所不包的,实践证明它是包不了的。

总之,经过以上初步梳理以后,我们应当摈弃以往无所不包的大福利概念,在合理的工资制度下,将应当由人们购买的社会服务让人们就像购买食品、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那样自己去购买,而只是将有限的几个项目保留在社会福利中,这与国与民都将是有益的。

[1]郑功成等:《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2]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

[3]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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