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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8 14:58:17

国有资产论文

国有资产论文范文1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国有资产论文范文2

[关键词]国有资产,取得方式,无形资产,有形资产

一、国有资产取得方式的确定

国有资产取得方式是国家享有有形资产所有权和无形资产权利的手段。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取得方式问题的理解没有达到统一,各自在表述上有很大的差异。有学者认为国有资产取得方式为:(1)生产;(2)孳息;(3)国有化;(4)没收;(5)遗失物;(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7)转让财产;(8)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9)国家通过赎买、征收、征用、征购等方法取得国家所有权。(注: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页。)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观点认为,国有资产取得的来源渠道:一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主要是依法没收的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国有的城镇土地、矿产、海洋、水流以及大森林、大荒山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收取的罚金;依法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二是国有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权益,主要是国家投入设立的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的资本金及其权益;三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拔入经费形成的资产;四是接受馈赠,主要是公民赠与国家的财产和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此外,凡在我国境内所有权不明的各项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应属于国有资产。(注:参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编:《国有资产管理ABC》(修订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国有资产取得的以上两种表述仅包含有形资产的取得,都没有把无形资产取得的方式加以明确,而且在有形资产的取得方面还存在许多遗漏如公共收费等,这是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保护的。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税收与公共收费

税收是国有资产取得的重要来源,是国有资产积累的主要途径。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权的强制力,按照税法规定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或实物的行为,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收入是预算内收入,地方税、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收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注:财政性资金范围是有争议的,有的人认为应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和事业收入(公共收费收入),有的人认为仅包括预算内、外资金。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下,它应包括事业收费收入在财税体制改革规范化后,它应仅包括预算内、外资金。),都属于国有资产的范围。因而,在分税制下的地税与国税收入均属于国有资产。税收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性质上为原始取得。

公共收费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向社会征收的各种费用,它是对准公共产品如高等教育、医疗等具有一定私人性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收费。但我国有些不该收费的政府服务也收费了,或者应收费但费用收取过高,因而,清理整顿收费秩序,调整和归并收费势在必行。(注:张弘力:《建立公共预算的基本思路》,载《沈阳财会》2001年第2期。)行政事业性公共收费是预算外收入,而预算外收入也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权属为国家所有。故公共收费也是国有资产的来源。

(二)国有化与征收

国有化也是取得国有资产的一种来源。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上个世纪都开展了国有化运动,从而建立了大量的国有企业。(注:程合红等:《国有股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展过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国有化运动,对私营企业采取赎买方式的公私合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就再也没有进行过国有化。我国法律规定对合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是国家为公共目的而强制有偿地取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物的行为。(注:屈茂辉:《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征收取得制度探讨》,载《求索》2001年第2期。)征收是国家变他主财产为国家所有财产的行政行为,是构成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征收取得方式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国家。由于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而非具体的主体,因此征收实际上由政府来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征收具有强制性,国家以其强制力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不需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是,世界各国法律都对征收有一个限制条件,即征收必须具有公共目的性。(注:“公共目的”的涵义,现代各国立法认为包涵两项内容:一是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有公共利益的用途。参见柴强主编:《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页。)征收的财产必须是为公共利益而使用,并且征收取得他人财产须给予金钱补偿。补偿标准我国一般采用“适当的、合理的”相当补偿原则,不采少数发达国家的完全补偿原则。征收的对象,各国立法都没限制,不论动产或不动产均可通过征收取得国家所有权,成为国有资产。

我国现行法律混淆了征收与征用两个法律概念,把征用当作征收来立法,如《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此处其实都应为征收。征用是指权力机关不经物之权利人同意而强制使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征用是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暂时使用他人财产,它只涉及使用权属变更,所有权权属并不改变,用毕后财产返还。征收是所有权权属变更,是把财产由他主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用并不是国有资产的取得方式,因为征用不能使国家取得所有权。征收是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国家因征收取得所有权,性质上为原始取得。

(三)国家投资及收益

国家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家向国有企业(公司)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国家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其中有部分投资属公共收费的范畴,国家可以对社会成员中使用这些设施的成员收费,这些固定资产本身也构成国有资产组成部分,国家向国企(公司)的投资形成了经营性资产,他们由此产生的收益是国有资产的最重要来源,也是国家所有权产生的最根本和经常的方法。虽然大部分国家投资是用预算内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来投资的,在本质上并不导致国有资产总量增加,但是它们在建成后获得收益却是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还有部分国家投资是国家从金融机构融资取得的资金,但它是国家以其信用作为担保并以产生的收益先期偿还借款而形成的,国家已对它取得所有权,故也属国有资产。这部分投资及收益也是国家财政资金积累的重要手段。由国家财政预算内收入投资而形成的国有资产,没有发生所有权权属上的变更,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只不过所有权的标的发生了变化而已。而由国家融资后再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它们的所有权通过法律行为发生了变更,故这种取得性质上为继受取得。由国家投资而形成的收益取得,基本上是通过法律行为获取的,因而在性质上也是继受取得。

(四)没收

没收是国家采取革命措施或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剥夺他人所有的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财产主要有三种:一是革命措施。在中国人民革命胜利夺取政权后,将官僚资本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无条件地没收归国家所有。二是刑罚的一种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可单独适用也可随主刑一并适用。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归国家所有,以从经济上惩罚犯罪分子。三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某些违法行为人可处以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如海关对于走私分子,没收其走私物品,收归国家所有。没收取得,由于是以不承认被没收者的财产所有权为前提,故没收在性质上属原始取得。

(五)罚款与罚金

罚款是国家司法机关、公安和其他行政机关,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强制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民事或行政处罚。(注: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167页。)罚款是一种制裁方式,只能由有权确定和执行罚款的机关做出,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做出罚款的决定。罚款收入须上缴国库,不得扣留或私分。罚金是人民法院强制被判处刑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它是一种附加刑,可单独适用也可随主刑一并适用。作为刑种的罚金与罚款不同,它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做出缴纳罚金的决定。罚金收入亦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六)国有金融机构的储蓄、保险和国债收入

我国的公民个人和非国有企业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是形成我国金融性国有资产的主要方式。存款人在把现金交付给银行后所有权就发生转移,银行对这些现金享有所有权,银行与存款人之间成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银行负有到期或随时偿付等额货币的法定义务。国有商业银行取得存款所有权就构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

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就特定事项达成保险协议,保险人在保险协议中规定的事实出现后给付保险金,投保人按保险协议支付保险费的行为。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处取得保险费收入,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都是国家所有,构成我国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另外,发行国债也是取得货币国家所有权的重要途径。国有商业银行发生的金融债券也是金融性国有资产的来源之一。储蓄、保险收入以及发行国债收入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取得货币之所有权的,在性质上而言是继受取得。

(七)无主财产、遗失物、埋藏物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无主财产的归属,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但在理论上无主财产归属采二元主义:无主动产实行先占制度,无主不动产收归国有。(注:王凌云:《论先占原则》,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因而无主不动产是国有资产的来源之一。对于遗失物和埋藏物,《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对于失主不明的遗失物在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则归国家所有。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我国法律规定以上几种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收归国家所有,它们也构成国有资产的一个来源。以上财产之取得在性质上是事实行为,属原始取得。

(八)转让财产

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通过买卖、赠予、互易等法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国家通过国有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转让财产是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的,在性质上为继收取得。

(九)无形国有资产的权利自动取得、国家授予取得和登记取得

无形国有资产是与有形国有资产相对应的概念,以有无独立物质形态为区分的根本标志。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厂商名称和商号、专有技术、商誉等,当它们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国有公司持有时即为无形国有资产。国家对于这些无形资产的权利取得分为三种方式(注: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页。):第一为权利可以自动取得的,如著作权、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它们的权利拥有为自动取得,不需拥有人履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即可享有权利。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当著作权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时著作权为国有无形资产。专有技术为不公开地商业秘密,谁掌握它谁就对它享有权利。商誉是一个商事企业的名誉,是该企业的人格权之一,当然是自动取得。第二是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的,如厂商的名称和商号。第三为权利须经法律程序并由国家专门机关认可后授予权利才能取得,例如专利、商标等。专利权须经过申请且符合专利授与条件后专利机关发证认可才能取得。注册商标之取得首先得符合法定条件并向商标局申请,经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才能授予商标专用权。当然一般商标(非注册商标)的取得为自动取得,无需法律特别认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众多,无形资产极为庞大,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时不应放弃它。

国有资产的取得还有其他方式。如国家接受赠与或遗赠而取得财产,也是国有资产的来源之一。

二、国有资产取得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确定的国有资产取得方式,可以发现现行的国有资产取得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财政税收收入流失严重,乱收费现象较为普遍

税收收入是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国民还没有形成主动纳税的习惯,偷漏税和抗税现象严重;税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违法偷漏税行为难以根绝;税收体制的某些不合理之处,使许多应征的税种没有规定等等,这些都导致我国税收流失较多。此外,征税机关内部腐败或监管不力,都可能导致税收的大量流失,如在厦门远华案中海关系统的内部腐败,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数百亿元。

政府财政收入除税收之外,事业性收费也是一个来源。本来政府部门的公共收费是合理的,但是我国有些不该收费的政府服务行为也收费了,或应收费的项目费用收取过高,存在变相扩大非税征收范围,乱收费,以费挤税现象,导致税收流失比较严重(注:参见张弘力:《建立公共预算的基本思路》,载《沈阳财会》2001年第2期。)。且政府各部门的收费收入,很多没有进入财政账户统一管理,而是由各单位存进单位账户或“小金库”中,它既导致财政性资金的大量流失,又给政府官员腐败提供了条件。

另外,国家机关的罚没收入按规定应该直接进入国库。但实际操作中,许多机关自己设立一些过渡账户,来截留罚没收入;有的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收入根本不过财政统一账户,直接被各单位开支了。这也导致了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我国征收取得失范,征收法律体系不完善

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财产权利,但是国家出于社会公益并经法定程序采取的征收应除外。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国家征收制度失范,被滥用于商业目的。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和各级政府频繁地、大量地为商业目的用地,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农户、城镇居民的土地使用权,且往往不能给予公平补偿。如果政府以极低的代价(补偿)征收的土地,以市场价出让给用地的企业(中国及外资企业等),则政府获得了市场价与补偿价之间的差额;如果以优惠价出让给用地的企业,则企业获此差额。无论如何,均导致严重的不公正。应该说,土地征收的滥用,与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虽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有一些规定,但主要是从国家和土地行政管理权的角度分别予以规定,而规定财产归属与变动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却没有相关规定。正在起草中的物权法,以梁慧星为代表的专家学者们正试图建立规范的征收制度体系,以弥补民法上的缺陷。另外,我国的征收制度规定缺少动产征收的内容,据考察世界各国立法例,动产与不动产一样均可成为征收的客体,并且应给予征收相对人适当的合理的补偿。我国征收制度被滥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征收主体过于分散,县级人民政府都享有征收权,甚至有些地方的乡镇一级政府也享有征收权。征收权的过于分散导致征收制的滥用,不利于国家的监控,国有资产因之流失不少,不少地方官员借此中饱私囊,大肆贪污受贿,败坏社会风气。因此,改革和规范征收制度势在必行。

(三)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国有股权的界限不清

国家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国有股权的界限在理论上是比较清楚的。但应用在国有企业中,三者的关系就变得有些模糊了。在那些国有公司中,国家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公司法人享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以其国有资产投资即表明国家以其财产所有权来换取国有公司的对价股权。在这里发生了国家所有权向国有股权的转换。国有股权与所有权是不同性质的两种权利,国家所有权使国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而国家股权赋予国家的只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国家并不能随意处分其投资的财产(注: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有人主张“双重所有权说”,即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存在国家(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姑且不论国家(终极)所有权是一个什么概念,对此作何种解释不谈,这种“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的民法理论的冲突又如何解决。国有公司的投资者国家只能依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及方式享有并行使股权,国有公司则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对国家投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在公司的产权结构中,国家与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即使是作为唯一股东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它也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将其意志强加于公司,而公司的经营管理亦须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因而,在国有公司中,公司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是法人所有,不能成为国有资产。只有投资产生的收益以及公司法人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才是国有资产。由此看来,《公司法》第4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是不正确的。它既与《公司法》中的其他条文相违背,又与公司法理论即法人人格独立性和财产独立性相冲突。(注:吴建斌:《试论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的法律地位》,载《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4期。)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国家与国有公司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国家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法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国有股权是以国有资产对公司出资时形成的新型资本化民事权利,它的客体是公司的股份(出资比例),而不是公司的具体财产,与国家所有权迥然有别。……国有股权必须人格化、具体化,走出国家所有权和行政权的阴影。”(注:参见江平为程合红等著的《国有股权研究》所作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国家因投资失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却换取了该财产的对价股权。国家只能在两种权利中选择一种,而不能同时享有两种权利。当然,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中,国家是其所有者,享有所有权。所以,非法人国企的财产属国有资产。

(四)储蓄中存款所有权的归属不明

在国有资产的组成中,金融性国有资产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储蓄存款也因而成为国有资产的来源之一。但是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对储蓄存款是属存款人所有还是国有商业银行所有,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一致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归存款人。《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其他合法财产。”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规定.(注:如《刑法》第92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条等均规定储蓄存款所有权归公民个人所有。)在理论界通说也认为:“存款行为完成后,存款所有权仍然归存款人享有”,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判例和法学理论却认为:“存款行为完成后,存款所有权属于银行。”(注:参见曹新友:《论存款所有权的归属》,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我国对存款所有权归属的结论与两大法系的立法、判例及理论研究结果形成鲜明的对比。现在,我国已有部分学者对原有立法及理论提出了质疑,认为存款之所有权应属银行.(注:潘攀:《论存款所有权的归属》,载《金融法苑》1998年第3期,以及前引曹新友文。)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高度流通性。为实现货币的流通职能,货币之所有权权属取得应适用“所有与占有一致”规则。(注: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6页。)银行享有储蓄存款所有权,有利于银行更好地发挥金融中介人的作用,也有利于更充分地维护公民个人存款所有权的安全.对于公民享有的对银行的存款债权即还本付息请求权来说,它有两重法律保障:一是存款人要求债务人银行付款时,银行负有无条件支付同等数额货币的法定义务,这是金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二是存款人在金融机构破产时享有优先偿付权。我们认为,有了对存款债权的双重保护,公民存款所有权的安全也有了保障。

(五)无主财产取得没有法律规定;遗失物、埋藏物国家取得制度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无主财产取得如前所述,无主动产实行先占制度,无主不动产收归国有。物权立法应明确规定这一点,维护国家权益和防止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纠纷。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中除了遗失物能返还失主的财产外,其余均收归国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对于埋藏物和遗失物也要归之国家所有,学界是有争议的。现在立法关于遗失物的归属,能够返还失主的应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交给有关国家机关,由有关机关发出招领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此种立法观学者称之为“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主义”,并认为此种立法观对于现代社会中的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不用说普通之人,就是思想觉悟较高之人,也难以做到,这样规定的结果使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不被信仰。(注: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1页。)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改为“拾得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即使拾得人得于一定条件下取得拾得物之所有权。埋藏物之归属,我国立法规定为“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有学者认为这显然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过高地估价了人的自觉性,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要求。事实上,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所有发现埋藏物的人,在埋藏物之价值即使非常低廉时也应上缴国家,显然是脱离实际的,也是不必要的。(注: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6页。)与之相对照,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发现人有限取得埋藏物所有权主义”,(注:发现人有限取得埋藏物所有权主义是指发现人一般情况下能取得发现的埋藏物之所有权.但若埋藏物系于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者,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与发现人,各取得埋藏物之一半。如发现的埋藏物足供学术、艺术或历史资源使用者,则收归国有。)恰当地考量了近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觉悟及对利益的要求,基于此提出了适宜的要求,它比国家取得埋藏物所有权主义之立法要合理。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应采发现人有限取得埋藏物所有权立法主义。

(六)国有资产管理忽视无形国有资产保护,导致无形资产大量流失

在我国,有形国有资产的流失,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但是每天还有大量的无形国有资产在悄悄地流失,却还没有引起广泛而又足够的重视。因而,防止无形国有资产流失是件极为重要的大事。无形资产本身所具有的非实体性和不确定性是无形资产流失容易受到忽视的客观原因;长期以来企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手段的缺乏,是无形资产流失的主观原因;缺乏足够的中介力量,对无形资产进行认定和评估,是无形资产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社会原因。(注:赵一锦等:《国有资产流失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诸多因素的合力,导致无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种状况亟待改变,加强无形国有资产管理势在必行。

三、我国现行国有资产取得制度存在缺陷的弥补

针对我国国有资产取得方式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弥补建议:

1.在国家征收取得制度上,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所有权部分应明文规定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取得所有权,同时规定适当补偿原则。所谓公共利益,指从事下列事业:国防建设、交通水利建设、教育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建设、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注:屈茂辉:《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征收取得制度探讨》,载《求索》2001年第2期。)用法律条文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征收的范围被无端地扩大化,避免导致征收制度的失范。物权法还应明确征收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以实现征收制度的程序公正。对征收标的物的范围应由现在法律规定的不动产土地扩及到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并对其给予适当的合理补偿。补偿原则以补偿被征收之物在征收时的实际价值为宜,这样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同时,在土地行政管理法律方面,应以修正案形式修改《土地管理法》,单列土地征收一章,通过对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的细化,以健全土地征收制度。特别是要规定征收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政府机关不得行使征收权。并且要明确征收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2.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税费改革,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要从三个方面来规范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第一,应以法制为基础。财政收入的取得方式、数量和支出的去向、规模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财政收入应先立法后征收,财政支出应按有关制度进行,不能没有约束地随意支出。第二,政府的全部收支进预算。预算是政府财政收支的计划,也是财政收支活动受立法机关和社会成员监督的重要途径。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决算,可以使收支从头至尾受立法机关和社会监控,且政府财政的全部收支都应受预算控制范围的限制,不能进行超预算的支出和收取财政资金。第三,财税部门应总揽政府财政收支。政府所有的收支都应归财税部门管理;禁止政府各个部门分别向自己服务或管理的对象直接收钱。不论税收还是收费抑或其他收入,均由财税部门统管,即使特殊收入如关税、农业税等由特定部门收取的,也是收支两条线下的代收代支。(注:高培勇:《构建中的中国公共财政框架》,载《财政与税务》2001年第5期。)加强税费改革,通过取消大量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秩序,通过将一部分非政府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规范政府行为。通过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进一步完善税制。通过以税代费的方式将分散征管的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支出结构的重点要转到满足公共需要方面来,财政支出一方面要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另一方面要增加一般公共支出的投资,保证公共建设和公共事业的需要。为从根本上解决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在我国从收入角度分析,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意味着所有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征收机关、执法机关目前设置的各种收入过渡账户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自设的各类预算收入账户将不复存在;从支出方面,意味着取消各支出部门(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将这些资金统一集中到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或经批准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账户中,资金实际使用时,从单一账户直接拨付给商品(服务)的供应者。(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指政府所有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外资金)均应集中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行开设的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拨付。参见李秉坤:《建立我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理论思考》,载《国有资产管理》2001年第7期。)

3.《公司法》与《国有资产法》中应明确法人所有权概念,取消《公司法》第4条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清晰地划分国有股权、国家所有权、法人所有权概念的界限,重新界定法人财产权的内涵,以建立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有限责任的现代国有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中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理论,附会出公司法人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并赫然写进了《公司法》的总则中,反映了我国公司法的不成熟。无论我们对公司法人财产权如何理解,假如固守公司中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信条,就不能圆满解释国有公司中的产权关系,也不能摆正国有股股权的法律地位。国有股权是一种以国有财产对公司出资而形成的新型资本化民事权利,它的客体是公司中的股份(出资比例),而不是公司的具体财产,它与国家所有权迥然有别。《公司法》第4条在坚持公司中的国有财产属国家所有的信条下,以法人财产权概念模糊了国家所有权与国有股权、法人所有权的界限,若理解法人财产权为法人所有权,国有公司将会出现所有权二元论,这将违背“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的民法理论。若不将法人财产权理解成法人所有权,公司法人的财产独立性和人格独立性又从何谈起,且将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理论相悖。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取消《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的规定,明确公司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承认国家在投资的国有公司只享有国有股权。这样并不能使国家财产化公为私,乃至最后损害国家的经济基础。因为国家可以国有控股公司来掌握所投资公司的控制权,此举还能增加国有资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此外,依民法理论法人所有权的涵盖的对象只能是有体物,公司法人中的无形资产和权利不能成为法人所有权的主体,故依此推出法人不是它们行使和管理主体。但是法人却又实际上享有这些无形资产和相关权利,所以笔者以为应重新界定法人财产权概念,即它是法人享有法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综合性权利,法人财产权应包涵法人所有权及其他相关的财产权利。

4.修改《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有关储蓄存款所有权的规定。按照货币特殊法律性质即“货币所有与占有一致”理论来界定储蓄存款所有权归属银行。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几乎一致认为存款所有权属于存款人。这是与货币的特性相违背的,也是与金融机构的中介人身份相冲突的。国外的立法、判例及法学理论都认为,存款行为完成后,存款所有权属于银行。现在学者领衔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已明文规定:“货币占有者取得所有权”。(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页。)

国有资产论文范文3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历经三届全国人大、15年起草调研审议终于出台,并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国资法》对于有效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头力,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实施已一年有余,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还应当对它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一、尚未实现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物权法》中“国家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分为三类:经营性国资,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国资,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国资,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不同的国有资产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立法监管需求,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国有资产法”并非现实。从立法迫切性看,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国资法》仅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调整对象,是符合实际的。

可见,《国资法》所规范的只占整个国有资产的很小一部分,其他庞大的资源类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门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缺乏操作性

《国资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该法。

目前,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在很多地方没有到位,最重要的是缺乏统一的、非常明确的出资人。在经济生活中,非金融类产业的国有企业也会参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资产和非金融类资产的划分并非完全分明。该法虽然弥补了当前金融国资法缺位的空档,即“附则”指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今后的金融国资立法留有了余地,但是缺乏专门的法条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尚未出台相关配套实施条例。实质上,《国资法》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保护缺乏操作性。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1.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规定

为解决出资人缺位问题,改变以往多头管理的局面,《条例》明确指出“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资法》基本沿袭了《条例》规定,且第11条第2款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目前绝大多数非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都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只有少数行业的国家出资企业,是由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比如烟草、邮政、新闻出版,还有金融类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央一级的目前都还没有完全归到国资委(各地国资委情况不一)。这是改革还未到位的暂时现象。本法的出台,让这些“出资人”有法可依。将目前改革尚未到位的少数政企不分的出资人机构在法律上加以固化,在实践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某地方或部门基于不同利益考虑授权其他部门在非特殊领域行使出资人职责,退回到以往的多头管理局面。

2.关于政企分开要求的规定

《国资法》涉及政企分开的条款相互矛盾。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就与上述第11条第2款相互矛盾。我国其他部门、机构均具有法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及行政职权,如果履行本部门职能的同时又被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实际来看根本无法做到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条例》第7条第2款提到“两个不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国资法》中没有“两个不行使”的明确规定,且其他部门、机构又可以被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现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中,《国资法》是龙头,《条例》中的“两个不行使”形同虚设。显而易见,十六大以来确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政企分开原则的要求变得难以操作。

3.国资委的定位问题

《国资法》第11条在法律形式肯定了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中的特定的主体地位。《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资法》第15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可见,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是“法定的、特设的、主要的出资人机构”,是“特殊的企业法人”。

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履行股东的义务,享有股东的权利。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由出资人的身份延伸而来。国资委作为“纯粹”“干净”的出资人,与出资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国资委不得干预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非行政管理机关与被管理企业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目前国资委作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在行使行政职能。国资委颁布了很多全国统一的行政规章、规则。这些规章、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废除?哪些机构可以作为国有资产监管规章的制定主体?《国资法》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资委“只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和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加之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可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际上该法弱化了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特殊性质。

四、在国有资产监管方面

《国资法》第7章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初步建立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

国资委的监督职能是作为股东对其出资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截然不同。比较《国资法》与《条例》在国有资产监管方面规定分析立法精神,《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国资委监管权限“上下级指导监督关系”、“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在《国资法》中未提及。涉及“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条款,《条例》第30条第1款表述详细,而《国资法》第9条仅做了原则性规定。这实际上是在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和立法职能方向上迈出了清晰的一步。

目前体制下,如果国资委不再作为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监督,执行过程中存在国资监管执法主体缺位的问题。什么机构代表国务院进行监督?国资委成了被监督机构,谁来监管国资委?这就需要尽快明确专门的政府行政监督机构。同时,细化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的层次和范围,避免多头监督,交叉管理,浪费资源等情况出现。国资委也应依法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到位,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的监督职能。

因此,笔者建议:

1.应尽快出台《国资法》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应尽快出台《国资法》实施条例,对其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领域加以细化和明确,防止国有资产监督出现多头管理。政府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的监督,也需尽快确定代表政府行政监督的执法主体,实现国资委“纯粹”“干净”的出资人身份。《国资法》内容上还有很多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国务院需抓紧研究制定《国资法》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

2.对现行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进行清理

《国资法》实施后,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法规清理非常重要。为实现与新法衔接,需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紧研究,是否符合新法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应提上日程,以确保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一致性。

3.研究新形势下的重大法律问题

《国资法》作为指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最高级别的法律,显然无法细化新形势下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所有事项。近年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开展了大规模并购重组、境外投资、整体上市等经济活动,国资监管遇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国资委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但在法规建设上存在一定空白。

4.逐步推进广义国有资产法的建设

《国资法》的重大意义仅在迈出了国有资产立法的第一步,现实的经济活动千差万别,要实现国有资产全面的保护,建立一部广义的“国有资产法”还需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1]邬峥杰,金峰.从《企业国有资产法》看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完善[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04).

[2]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国有资产论文范文4

一、国有企业发展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工业基础差,经济不发达,建国初期国有经济只有少量的解放区军工企业和接管部分官僚垄断资本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资产量少。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我国国有资产总额只有12986亿元。经过建国后40多年来的经济建设,我国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得到高速的发展,国有资产越来越雄厚,到1995年底,我国国有资产已经达到5.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4.5万亿元,非经营性资产1.2万亿元,统计表明,1949年以来,国有资产平均每年递增12.4%,其中1980年以来平均每年递增14.5%,1990年至1995年平均每年递增17.9%。

国有经济所创造的财富维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壮大了国防力量,保证了国家的安全,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可以说没有国有经济的物质基础,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但是国有经济的发展也同其他所有制经济一样,不是、也不可能是直线上升的,有时也带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种阶段性既受国有经济政策、政治环境制约,也与国际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然也有自然环境的影响。可以说,建国以后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在当时我国工业化程度低,生产力水平不高,供应不足的情况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但解决了占全世界1/5人口的吃饭和就业问题,而且为我国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是随着科学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继续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继续实行原有的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出现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亏损面逐年增大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1992年~1995年分别为22.7%、29.8%、32.7%、33.5%,1996年上半年则达到43.3%,并且1996年一季度出现了全国性的整体亏损,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也逐年增大,据1994年全国开展清产核资的12.4万户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统计,全部资产损失达2231.1亿元,全部资金挂帐22069亿元,损失与挂帐合计达4438亿元,占这些企业全部资产的10.7%。

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看法,有的归结为管理体制落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有的归结为企业目前存在三座大山:负债过高,冗员过多,社会包袱过重;有的认为主要是企业管理混乱,管理水平低。上面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我个人认为,其中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原因是管理制度不顺,企业管理落后。虽然近10多年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放权让利,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两权分离,进而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什么药方都用过了,但成效并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以往这些改革,停留在企业层面的多,政府层面的少,浅表性的多,深层次的少。因此,必须抓住问题的本质,改革才能见成效。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如上所述,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成效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仍困扰和阻碍着企业的发展。

传统的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被政府部门分割,造成了产权管理的多元化,政府各部门都可以所有者的身份向企业发号施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企业要对多个政府部门负责,但却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任。由于所有者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督的约束,尤其是那些直接归各级政府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其产权归政府所有,但政府是由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由于政府没有授权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结果是政府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企业,但谁都管不了,谁都不负责任。政府对企业的情况完全靠听汇报,对企业的内在情况不清楚,结果不出问题则可,一出问题就大得不得了,就要关闭乃至破产。

那么国有企业如何进行改革?这方面中央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目前,理论界、学术界对于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到中间或中介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再到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框架,在认识上是统一的。近年来,各地也根据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目前全国已有上海、河北、内蒙古、吉林、安徽、浙江、青海、陕西、重庆、湖北、广西等11个省、市、自治区及深圳经济特区先后建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新的管理体系基本上是按照三个层次的框架建立的。其大致情况是: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一级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在中间层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在下层是由企业群组成。这三个层次,在上层通过国资委直接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而不是靠各部门分工把关,这样既能实现将政府各部门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又直接加强了对资产经营的监督和领导,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在中间层建立了国有出资人制度,为资本运营构建合格的载体,使企业对投资主体负责,投资主体对出资人负责,出资人向政府负责,实现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在下层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及合资企业群组成,这些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从而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

实践证明,这三个层次管理体制的推行和不断完善,对于从深层次上改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多头管理的局面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具体可以从深圳和上海改革的成效得以说明。

深圳是全国最早建立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的城市。早在1987年7月该市就成立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及运营,成立初期也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1992年9月深圳市又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年后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资办)———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群”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新体制。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后,该市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其顺利运行。包括按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按行业类别和效益实行企业利润分类上缴办法;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向国有控股企业和全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约束和政府对企业监管等。到目前为止,已正式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几十个法规和规章,尤其是1995年该市《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体系日趋完善,为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打下了基础,取得显著的效果。截止1998年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为3477亿元,自1980年以来每年递增53%,1998年实现利润51亿元,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上海市1993年按照三个层次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后,到1995年底,先后将33家主管局撤销转制为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并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结合起来,把撤局、组建公司、改制和授权经营同步进行,将管资产、管人相一致原则与党管干部原则相统一,并享有对控股公司的监管权、考核权、奖惩权与收益权。

上海市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实践,实现了较大范围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和城市面貌的改观。一方面,以控股公司的产品为龙头,以产权为纽带,组建了一大批企业集团,实际专业化协作,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另一方面,通过退城进郊、土地置换和盘活资产存量等措施,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实现了优势企业的低成本扩张,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再是通过企业间相互持股和环形持股,一大批企业由工厂制改变成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增强了凝聚力和约束力,培育和发展了行业优势。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市区工厂进行调整和土地置换,新办第三产业1200多个,合资企业240个,改组有限责任公司14个,股份有限公司4个,关停并转企业196家,撤销138家,原所属国有企业由320家减少到180家,妥善分流下岗的17万人,控股公司由原55万人减少到38万人,继招收18名空中乘务员的空嫂旋风”之后,又相继推出了成千上万的呼嫂寻呼台”、“巴嫂(巴士)”、地嫂(地铁)”等服务行业,为上海减员增效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三、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坚持改革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当前在认识上有个误区,似乎体制改革了,就一通百通,一顺百顺,企业效益自然会提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光讲改革,不讲管理,改革是无法成功的,改革的目标也无法实现。事实上,当前国有企业管理弱化,管理混乱,损失严重,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据国家有关部门抽样调查显示,80%以上的亏损企业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就我省而言,在前几年清产核资中暴露的损失中,决策失误千万的损失比重较大,当中尤以对外投资最为突出。现在有的企业对外投资未经充分论证,盲目性较大,结果投资之时就是亏损之日。还有的盲目设点拉线,投资链条长,结果连自己有多少个子孙都搞不清楚。此外盲目借出款项,盲目对外担保,出现严重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由于外商资金不到位,有的是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后,以合资、合作企业的名义借款(或担保)作为外商投入资金,结果一旦造成损失债务全由中方背起来,这种例子也是不少见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水平问题,也有管理问题,但是最重要的是应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厂长(经理)感到有压力。现在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并没有与经营者的利益直接挂起钩来,经营好了没有得到实惠,经营差了也不负责任,出了问题只要自己没把钱装腰包仍然万事大吉,这个单位搞不好调到另外一个单位去照样可以当官,这样的一种机制打击了先进,保护了落后,也出现了一些投机钻营和短期行为。我认为,加强管理应该坚持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方针,内部管理主要是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内部人控制制度目前很难奏效,因为现在是厂长经理说了算,你要么坚持原则看饭碗,要么保饭碗说假话。因此,加强政府对企业管理尤其重要,但加强管理并不是捆住企业手脚,不能采取计划经济那一套行政办法,而应该用政策进行规范,用制度约束和监督考核的办法。

最近几年深圳市对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的管理方面有许多独特的做法。首先,该市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件》,加强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其次是采取下派财务总监的办法,财务总监不但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议,了解企业运作的全过程,而且审核财务报表、监督资金运作情况,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深圳市加强企业管理、监督,企业效益不断提高,即使遭受金融风波和自然灾害的冲击比较严重,1998年度仍然实现利润比1997年度上升。事实说明,只要坚持改革与管理相结合,企业不但可以走出困境,而且能够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国有企业改革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情况非常复杂,当前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以下几种倾向。

一是不能盲目追求速度。当前有的地方为了赶速度,不顾客观实际,搞指令性计划,要求在一段时间内全部完成改制计划。应该说,改制有个计划是对的,但计划应该实事求是,要因地制宜,不能强求一致,要成熟一个转一个。否则即使转了,也是换汤不换药。

二是改制应讲究实效。现在有的企业改制图形式,赶时髦,为组建企业集团搞拉郎配;改变主管厅(局)为公司,把牌子一换,结果机构没变,管理方法没变,职能也没改变;组建经营公司不但未能减少行政干预,而且增加了新的婆婆。这些不讲究实际的改革,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劳民伤财。

国有资产论文范文5

一、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含在建工程管理,下同)沿袭着“财政部——总行——各级分行”的计划管理体制,即财政部作为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计划需求申请,综合考虑银行业务发展、物价变动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核批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当年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购建资金计划。这个计划是指令性指标,不得突破,对国有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出的是总体要求,即绝对额控制。但这种要求是粗放式的,年度计划的分配、执行及监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等均需通过银行自身的经济活动得以实现。因此,在银行内部建立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从纵向上看,固定资产管理遵循“分级管理、授权有限”的原则。与计划的逐层分配相适应,固定资产管理在银行内部实行总行、一级分行(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二级分行(即各地市分行)、三级分行(即各城区、县支行)共四个层次的分级管理体制,各级机构对自身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具有审批、指导、监督、检查的权力。由于财政部的考核以总行为单位,出于管理、控制的需要,固定资产的采购、竣工决算、处置、报废、盘盈、盘亏等审批权限集中于总行。

从横向上看,固定资产管理遵循“集中管理、监督到位”的原则。在各级机构内部,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集中在财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计划的编报、执行和监控,完善固定资产的卡片管理与规范会计核算,监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以及接受稽核部门的监督。行政部门、信息科技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完善固定资产的登记备案及领用制度,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各项业务的终端,负责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计划需求,妥善使用和保管领用的固定资产,接受财会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的监督。

在上述管理体制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科学配置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资源,合理安排计划指标,强化各项固定资产业务的审批,保证计划管理的有效性;二是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其账务处理的合规性,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计信息。为此,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内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如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制度、集中采购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处置管理制度、核算制度与内部考核制度等,这些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成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前提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控制与监督工作也得到了日益重视和加强,管理的有序性得到了很大提高。

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市场经济需要,正在抓紧进行股份制改造,把建设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发展目标,因此,提高资产质量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计划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加强监管检查成为了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要求。由于管理要求的不断细化,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一些基于历史原因以及现有体制不完善之处而产生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

(一)账实不符问题

账实相符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账实不符主要表现为有账无实、有实无账和账实不匹配。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一是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的计划指标被挪用,形成固定资产虚列;二是利用“小金库”等账外资金越权违规购建固定资产,但为逃避监管而不入固定资产账或部分入账;三是会计差错,即已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国有商业银行曾在1995年进行了清产核资,在1999年和2000年开展了账外并账检查,相当于在全辖进行了大盘点,规范了固定资产的入账核算,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会计信息质量。但由于账实不符问题来源于多年的积累,并未得到根除。

(二)固定资产年度计划执行的偏差问题

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计划作为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进行管理与控制的工具,是指令性指标,必须做到层层负责、不得突破。但一些分行在计划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执行的结果与执行的目标出现了偏差,具体表现为超计划执行、计划被挪用、擅自购建新项目、擅自换项目等。由于银行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其资金流入、流出十分频繁,金额十分庞大,因此,正常情况下银行固定资产的购建资金来源也就非常充裕,从而需要指令性计划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加以控制。上述种种计划执行偏差现象则使计划失去了严肃性与指令性,管理机构的管理意图未被落实,造成了固定资产计划管理的失控,如程度严重时还将影响到银行的正常经营。

(三)房地产未确权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要实现上市目标,就必须保证其资产的产权清晰,固定资产中涉及产权问题的项目主要表现是房地产。由于历史上银行办公用地多采用划拨形式、管理制度的松散造成房地产购建资金来源多元化以及办证意识淡薄等原因,银行内部无论是正常入账还是账外并账的一些房地产项目存在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照不全的现象,即未做好房地产的确权工作。这些房地产长期归银行使用,虽然不存在第三方对其产权进行要求,但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这些房地产须补办相关证照,这往往需要一笔不小的税费支出。

(四)基建项目竣工决算造价不完整问题

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代表了基建资金循环的终结,决算造价是基建项目成本的准确反映,是入账原值的确定依据,因此,银行内部都有一套完整的竣工决算审批操作规程。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已经办理竣工决算的基建项目仍需要追加投资的现象,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在利益的驱使及基建项目主管机构的干预下,一些独立审计机构违背职业道德,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掩盖基建项目中存在的或有债务(如税务机构口头承诺的税费减免),将决算造价从表面上控制在批准的预算总投资内,以逃避监管,可一旦或有债务发生,银行必须面临付款问题。二是客观上的原因,近年来,国家逐步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一些基建项目靠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临着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局面,从而需要追加投资。

(五)责任人处罚机制不到位问题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银行应该对造成上述违规现象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但实际上,这种处罚的权力集中在人事部门,而一些责任人往往现任或曾担任过领导岗位,由于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对其处罚往往是象征性的,或者根本不处罚,造成一些责任人长期逍遥“法”外,有关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这也是国有企业监管不利的通病。由于责任人的处罚未得到彻底落实,容易造成有关负责人责任意识差,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不重视,结果形成恶性循环,产生更多的违规现象。此外,责任人处罚不到位的问题也影响到了基建项目决算、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等业务的审批。近年来,随着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三令五申,逐步将固定资产违规现象与有关负责人的职位升迁挂钩,这种情况已有所好转。

(六)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的闲置固定资产是指不需用固定资产,主要表现为闲置房地产及闲置电子设备。闲置固定资产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三种因素:一是银行内部流程整合产生的闲置,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推行“减员增效”措施,甩掉历史包袱,对一些经营效益差、无发展潜力的县支行以下机构进行了撤并,造成了撤并机构房地产闲置;二是科技进步造成固定资产无形损耗而产生的闲置,这在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三是违规途径产生的闲置,即一些分行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总行监管,购建账外固定资产却未实际发生使用效益。这些闲置固定资产属于非生息资产,占用了银行大量资金,需要积极加以盘活处置。在处置的过程中要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对策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之所以会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历史上长期粗放式管理形成的遗留问题积淀,还有一部分源于现有体制的不完善之处。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做到“权责分工明确、管理高效有序、过程公开透明、监督检查到位”,具体对策如下:

(一)完善人事约束机制

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归根到底是由各级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即负责人及经办)的活动完成的,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以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而目前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或者约束机制得不到落实的状况是历史原因形成的通病,是产生各种违规现象的症结所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人事约束机制必须受到银行高层的重视与认可,具体措施如:设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对管理人员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发放个人绩效奖金的依据;将固定资产违规现象与管理责任人的职位升迁挂钩,对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合理地进行处罚;将固定资产违规现象与责任人所在机构的人事费用、业务费用挂钩,按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人事费用、业务费用指标等。

(二)树立年度计划的权威性

在目前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年度计划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线,必须向各级机构树立起年度计划的权威性,防止计划管理扭曲、失控,实现预期目标。各级机构应形成“没有计划、不得执行;执行计划、不得突破;专项计划,不得挪用”的观念;跨年度使用计划,必须重新申请;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与批准的计划相配套。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转变思想,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计划的执行实施认真有效的监控,同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细化成本控制,科学、合理地申请、安排计划,减少超计划情况的发生。作为处罚措施,对于出现超计划等违规问题的机构,总行可在处罚责任人的同时,按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违规机构下一年度计划。

(三)减少管理层次,科学上收固定资产管理权、核算权

管理层次多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乃至其他各项工作的共同特点,其弊端在于管理效率低下、风险点分散以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管难度大。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推行机构“扁平化管理”政策,即减少管理层次。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上,可以考虑将固定资产的管理权和核算权统一上收至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负责辖内的资本性支出及日常核算等职能,未经一级分行批准,其辖内各机构不能动用固定资产账户对外支付款项,辖内固定资产的入账和计提折旧也全部由一级分行来完成。管理层次的减少将有利于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风险,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电算化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规模庞大,种类繁多,各项管理工作仅靠传统的手工管理、手工统计已远不适应工作要求,必须实现管理工作的电算化,即建立起包括计划管理和核算管理等功能齐备的信息系统,将固定资产的购建、决算、处置、报废、核算等各项业务全部通过系统加以反映,按照管理权上收的原则设置相应系统管理权限,与文件审批流程同步,实现固定资产的电子化管理与实时监控。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将有助于银行管理机构实时掌握固定资产信息,提高管理工作的时效性、透明度和效果。同时,在实现核算电算化的前提下,可以取消手工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有利于减少手工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五)重视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固定资产应定期或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但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的盘点往往因为人手少、工作任务重而流于形式,这也是账实不符等违规现象长期未被发现、整改的直接原因。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必须认真落实,从小、从细抓起,对发现的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等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使资产的安全、完整得到充分保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六)加强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

固定资产采购是银行对外付款、发生现金流出的环节,也是逃避计划管理、风险最大的环节。加强固定资产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主要有:积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对于大额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供应商,项目决策通过集体评议,项目效果进行后评价;电子设备、运钞车、业务用车、出纳机具等固定资产可由总行集中采购,后分配至各一级分行,以进一步节约成本、降低风险;对于在建工程要严格落实建设工期,执行投资预算,按期决算并交付使用。

(七)积极盘活闲置固定资产

国有资产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行政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其拥有的大量资产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强大物质基础,管理好这些资产,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但是从目前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展开探讨。 论文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公共管理Public Administration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与行政体制以及财政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经济运行中的薄弱环节,不能有效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常出现重复购置资产或者闲置资产等现象的存在,影响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我国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这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更加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有资产可以分为对企业投资的经营性资产以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意义重大。首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改革,也要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改革,只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改变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过分浪费的现状,不使其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次,中国财政体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开始向公共财政方向发展,公共财政的建立不仅要求资金方面的分配,而且也强调管理方面的转变,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因此,只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才能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更好的实现公共财政的目的。第三,如果政府想转变自身的职能,就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合适的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让事业单位成为自主盈亏的单位,减轻国家的负担,进而达到政府转变职能的目的。而且,行政事业单位浪费国有资产的现象非常严重,经常成为政府官员贪污舞弊的工具,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第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但是财政支出仍然很庞大,政府只有降低运作成本,才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国家财力的最大效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十足的影响力,只有改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低下以及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才能更加适应国家节约财政支出的要求,以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的效益,为人民造福。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由于分散管理以及国家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影响了公共财政的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明确的界定产权归属问题,管理体制不顺从理论上来,国有资产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主要是财政拨款形成的,但是长期以来,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都疏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也就不能准确的界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谁管理,怎么样管理的问题,导致产权归属问题不清晰,管理体制不顺。这就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自身的国有资产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不是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而经常把国家拨给的国有资产当作自身的资产来使用,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由哪个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而且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都是非常不利的,这都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起因。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中,职能划分不清晰,出现交叉现象,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晰,这都是国有资产容易出问

国有资产论文范文7

(一)思想重视不够,监督不到位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一般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能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去创造经济效益,管理层只重视抓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而忽视了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控不够完善,思想上轻视,导致这部分资产在利用和管理上出现漏洞。特别是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搞经营的企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加之国有资产管理内控的不健全,导致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性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难以落实。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1.企业内控制度制定环节存在不足。目前,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的管理者对内控认识不足,有一部分管理者来自于事业单位,他们想当然的认为内控制度就是纸面上的条例规定,对内控的建设持冷漠态度,根本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内控制度。有些单位虽然建立了内控制度,但在内控制度的制定环节,仍认为内控就是对企业经营的某个或某几个关键点的控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内控的不健全给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带来了一个难题,也是造成后续国有资产流失、减值的根本原因。2.企业管理者权责不够清晰。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一般为国有企业,有些企业直属财政部门领导,企业负责人大多数由政府任命,来自于事业单位。由于体制等原因,很多高层管理人员或对经济活动越权干预现象比较严重,岗位设置及权限、审批程序等重要控制环节与企业内控制度相背离,从而造成内控制度失效。有些领导同时在多家单位兼职,工作重心没有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如何与自己政绩无关,这样无形中在思想意识上有了放任的态度。企业管理者权责不够清晰,易造成地方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当及时解决。

(三)内部审计功能发挥有限

许多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很少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就是设立该部门,但由于长期以来观念方面的原因,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较少,仅仅从事一些必要的常规审计和离任审计,没有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少数企业虽然有较为健全的内控制度,但各项内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的自觉性和执行效果很差,存在制度上一套,实际操作又是另一套的现象。内部审计功能发挥受限,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更谈不到保值增值,这一点应该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识较弱

当前,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内控主要的侧重点仍是在控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方面,企业扮演着看管者的角色。对国有资产投资融资、保值增值方面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现阶段,一部分国有资产仍处于闲置状态,锁在“仓库里”,这样无形中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因此,国有资产管理内控需要开源节流,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将闲置的国有资产盘活,进行再融资,才能客观上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率,全面的提高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内控水平。

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内控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引进绩效考核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权责清晰

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强化内控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监管中的必要性,明细管理层的各项责任界限,形成企业内部制衡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以企业受托管理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控力度。建议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成果与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全年绩效考核挂钩,完善奖惩制度,权责明确,有利于管理者更好的开展工作。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也应采用公司制管理,为内控机构的建立、职责分工与制约提供基本的组织框架。同时要推行不兼任职务制度,有事业单位人员兼任的,可采取暂时离职的方式,避免高层管理人员交叉任职。

(二)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内控建设,健全监督机制

构建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在财务控制、决策控制、资产清算等环节严格把关,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的资产管理内控水平。在财务控制方面,加强经营管理风险的财务防范措施,以保证国有资产完整安全。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规范的决策机制,有效地防范风险。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的内控制度设计应当渗透到企业的各项业务全过程,应当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争取做到无缝链接。内控建设是管好国有资产监管的基本保障,真正做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控责任制,明确各方职责;严格财务制度,建好台账,并及时做好登记,定期进行实物清查;坚持国有资产特别是可移动的资产定位定人管理原则,使用到人责任到人。防止在任一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扮演好国有资产管家的角色。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当前,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的加剧流失。内部审计主要是对企业各经营要素的环节和成果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可以发现国有资产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国有资产受托管理者的监督力度。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运营进行审计,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管理方面,需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倡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除审核企业会计账目外,还包括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部各组织机构执行职能的效率,提出建议性报告。在内控基础建设中,内部审计的作用是评价内控的有效性,监督企业经营业务符合内控框架的要求,提供完善内控的建议。

(四)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企业相关人员素质,建立具有操作性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提高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内控水平还需要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培训,并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具体操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定期组织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的管理层、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学习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鼓励管理层勇于开拓创新,大胆的对国有资产管理提出新构想,实现国有资产持续的保值增值。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学习最新的政策法规,规范国有资产账务处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针对地方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具体情况,着重培训国有资产转资后的账务处理、国有资产的投资融资方式方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核算及国有资产增值收入的核算分配管理。只有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账务处理,竖立国有资产的第一道保护伞,才能保证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及保值增值。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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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励誌網为您提供免费管理论文下载,免费管理论文是《中華勵誌網》www.zHLzW.com为考生朋友提供的免费管理论文专栏,涵盖了丰富的免费管理论文的相关文章。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 企业 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 问题 ,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 方法 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 目前 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 理论 ,随着企业的 发展 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 科学 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 影响 。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 经济 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和核定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 社会 保险如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管理、学校、 医院 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中華励誌網为您提供免费管理论文下载,免费管理论文是《中華勵誌網》www.zHLzW.com为考生朋友提供的免费管理论文专栏,涵盖了丰富的免费管理论文的相关文章。 中華励誌網为您提供免费管理论文下载,免费管理论文是《中華勵誌網》www.zHLzW.com为考生朋友提供的免费管理论文专栏,涵盖了丰富的免费管理论文的相关文章。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 企业 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 问题 ,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 方法 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 目前 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 理论 ,随着企业的 发展 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 科学 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 影响 。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 经济 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国有资产论文范文9

会计资料的可靠和真实是企业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性前提,因此,必须借助企业内控来保驾护航。基于企业内控机制具有严密控制的特点,将其应用于会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复核等处理中,能够将错误及时的发现并纠正,将企业的损失尽可能的减少,同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奠定基础。

二、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内控的具体策略

1.件监督机制、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健全

也就是将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构建,对资产清算、决策控制和财务控制等严格把关,同时将企业资产管理内控水平不断的提升,加强对财务的控制和经营风险的防范,使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得到保障。并将责任主体明确,将规范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还有就是将内控制度渗透于各项业务全过程中,使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得以全部覆盖,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除此之外还要将内控责任制健全,使各方的职责得以明确。对于财务制度严格制定,将台账建好,保证登记的及时性,对实物进行定期的清查,对可移动的国有资产采取定人定位管理,责任到人,使国有资产的安全得到保障。

2.将具有操作性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建立,促进资产经营管理者综合素质的提升

要想实现国有企业的快速、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除了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的内控管理水平提升之外,还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综合能力不断的提升,同时在培训内容的选择上也凸显针对性。具体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和了解,同时在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上不断的提升,同时加强对管理阶层的鼓励和激励,使其不断的开拓创新,并将新构想大量提出,促进资产持续的增值和保值。还有就是定期培训企业财务人员,使其对新政策有一个全面详细的了解,进而对资产账务处理予以规范,使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得到保障,同时也实现财务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不断提升。还有就是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将国有资产的指标核算、国有资产增值收入的分配管理与核算、国有资产投资融资方式、账务处理、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培训的重点,进而形成国有资产保护网。

3.将企业资金的流程管理作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