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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困境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5-17 15:34:14

文学困境论文

文学困境论文范文1

1980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努力之一,便是在基本层面上将法学知识变为“科学知识”,而且,这一努力仍在持续之中。在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性词汇使用中,“科学”一词,已经具有普遍的前置基础的预设意义。打开各阶段各类法学文本,均能发现,“科学”意识化的修辞使用随处可见。“科学”,从现有的中国法学语境来看,包含了“客观”、“准确”、“反映规律”、“指涉真理”、“中立”乃至“知识分子独立精神”等诸种含义。而且,这些诸种含义有时是相互联系的。于是,如果法学知识变为一类科学知识,那么,在这种“科学知识”的观念看来,“成熟的”、“自在自为的”独立学科的特质便已内化于法学理论之中。 可以指出,中国法学中的“科学式”努力,在过去的20年间是在两个向度上展开的。其一,在一类意识形态的宏观指引下,将法学知识变为“一般指引(指意识形态)与个别研究”关系中的具体“个别研究”。在此,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除了意识形态内容宏观普遍指引之外,主要在于具体“个别研究”的实证分析运作。第二类向度,是希望摆脱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指引,试图直面社会中存在的各类法律现象(“法律现象”一词在此用来指称诸如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文字、法律活动、法律言说等等广义的法律文本),将法学知识视为有关社会法律实践的一类“不被有色眼镜过滤”的精确图解,并且,使法学知识成为客观的、中立的。这里,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仅仅在于其本身的观察、论述以及分析的客观中立。 在不同向度上展开的这样两类“科学式”努力之间,可以发现,既存在着区别,也存在着相同。区别,是就对某类意识形态内容“产生一般性影响”的态度而言,应该说,这已日益显得并不十分重要;相同,是就两者都以为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这一广义文本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拥有“科学资格”而言,相对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在后文,我将不讨论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一般性指引”问题。这一问题,与本文论述的主旨关系不大。我将深入研讨两类“科学式”努力的相同之处,即一种相信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可以获得“法律科学知识”的观念。 本文尝试从历时和共时两个方面,分析“法学科学性”观念的理论困境。通过全文的阐述,我将论证一个观点:具有普遍意义的所谓“科学”的法学知识是难以存在的,法学知识不可能成为法律现象的精确图解(即使是近似),法学知识正如法律现象本身一样,是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产物,其可以而且只能、甚至应该成为社会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无法独立自身。不过,我需要事先申明:“法学知识无法成为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即便不是“老生常谈”,也是“老调重弹”。但是,“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应该是极为鲜见的。而且,我的观点暗示了,在“法学知识无法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和“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之间,存在着重要的逻辑通道。前者论说的纵深推进(当然是方向之一),就是后者言述的自然浮现。我将提供一种可能是较为独特的论证进路以说明这点。这一论证进路的根本要点(集中在本文第二部分),在于将法律实践中“法律”一词以及其他诸如“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后文对此将作详细解释)凸现出来,并经此,而且以此为根基,将法学知识谱系和实践中法律知识谱系置于同一平台,使两者在重要意义上呈现为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11]同时,我将某些其他论证要点(相对而言不是根本性的)最终嫁接于这一根本要点,从而,在另外方面,展现渐次深入的论说层次。我还需事先申明:因为“科学”一词的使用在人们通称的社会科学中已成惯例,而且,“科学”语汇使用以及“科学意识形态”运作的成效,在除法学以 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12]是本人现有知识和分析能力所不能把握的,所以,本文的论证,将仅仅限于法学与法律的语境。我相信,社会科学各科之间可能存在着共性。但是,我的确认为,而且将要深入阐述,法学知识的独特根基与秉性,极为可能使其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无法分享“科学”这一荣誉(除非对“科学”一词作出另外的界定说明,比如“仅仅进行精湛的理论分析就是科学的”)。我无意攻击社会科学学术中“科学”一词的有益使用,我的目的,仅仅在于瓦解法学语境中的“科学主义”。[13] 当然,在分析论证“科学式法学知识”观念的困境之后,我将进一步指出,法学知识的道路究竟是怎样的,其真正作用究竟何在,以及抛弃法学“科学主义”将会导致怎样的社会法律实践的积极意义。 一 就今日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法学范式(paradigm)而言,法学知识,可以分为历时法学和共时法学。历时法学,是针对我们称为“研究过去时序中存在的法律现象的学术运作”而言的。共时法学,通常来说,是针对我们称为“研究任何时序(主要是当下)中存在的所有法律现象及其共性的学术运作”而言的。历时法学,在我看来,一般表现在诸如“法律史”、“历史法律现象个案分析”之类的学科言述之中。[14]而共时法学,则一般表现在诸如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等具有某种阶梯表象的分门别类的或者诸如“现存法律现象个案研究”的学科言述之中。当然,“历时”与“共时”,是就学科研究的时空及对象的学术模式而言的。在实际存在的“法律史”、“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律现象个案研究”等等学术文本中,我们均可发现“历时”与“共时”这样两种模式彼此共存。[15] 下面,我先讨论历时法学中的问题。在讨论中,我在细节上先瞄向其中的“研究对象”问题,后转向其中的“研究主体本身局限”的问题(当然,应该说,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在历时法学中,首先,人们时常会发现一个带有根本性“争议”的困难问题:何种被称为“法律现象”(或者具体来说“宪法现象”、“刑法现象”、“民法现象”……)的个体,可以被归入研究对象之中?从任一角度,我们均可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被称为法律现象的个体已是浩如烟海(在此假定对“什么是法律现象”没有争议),以至无法全部归入研究对象系列之中,而且,所有历时法学文本都是在特定而有限度的描述空间中展开的,具有特定论题,这样,在某一历时法学的研究文本中,为什么某些法律现象个体具有被陈述的“合法”资格,而另些却被剥夺了?如果我们认为,被陈述的“合法”资格,取决于法律现象个体本身的重要性,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或者依据什么声称其本身具有重要性?这样一种理由或依据是谁提出的(当声称某物某事“本身具有重要性”时,其实正是有人在作出陈述),何以“这个人”(或群体)提出的理由或依据具有权威性?如果我们认为,权威是大家认可的,同时,权威的依据是大家制定的,那么,我们必将面对进一步的追问:这个“大家”是指哪些学术主体,在什么意义上其被称之为“大家”?毕竟,从事学术研究的主体是众多的,尤其在打开具体时空的条件下,学术研究主体的数量谱系是开放的,而且,学术研究主体之间总会出现不同的意见。“大家”的概念界定,显然无从根据。同时,如 果考查历史时序中不断展现的历时法学文本,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历史时期的文本,时常赋予不同法律现象个体以不同的重要性,甚至“合法”资格的有与无。[16]历史的变迁,总在导致此处言及的“重要性” 的 变迁。历史上某一时期的学术主体,的确没有而且也不会,被前一时期的学术主体对“重要性”的认定所束缚,正如现在的学术主体,没有而且也不会,被此前的学术主体的认定所束缚一样。接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重要性”的意识是因人而异的?如果可以认为,那么,如何进而断定某人的“重要性”意识的确是重要的,而他者是次要的?不仅如此,在另一方向上,我们还可以追问:“重要性”的含义是什么,重要意义是从何种角度而言的?[17]……可以觉察,这样的追问是可以不断展开的,而且,方向总会导向怀疑性的道路。这就的确使我们有理由怀疑某一法律现象个体被赋予“陈述资格”的所谓“客观性”、“准确性”。 [18] 其次,尤为重要的是,我们还能提出更为前提性的疑问:为什么一些个体被称为“法律现象”,或者“宪法现象”、“刑法现象”、“民法现象”,[19]等等,另外一些个体不被称为?这一方面的困难,要比前面阐述的困难更为严重,更为根本。我们显然可以提问:划分“是否属于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现象”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认为标准是“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那么,被使用的某一“概念”何以具有权威?如果认为某一概念的权威来自某一专家的权威意见,那么为什么这一专家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假定认为,不论概念本身的权威还是专家的权威,均来自大家的普遍认可,那么,我们又能够根据什么方法什么统计数据认为古今中外的“大家”有这样的普遍认可?[20]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过去的历史主体对“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可能具有不同的看法,今人认为“是属于法律的”,在他们那里,可能会有相反的意见。反之,他们认为“是属于”的,今人则可能并不赞同。[21]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形是:今人和过去的历史主体也许根本对“法”或“法律”等词,“宪法”、“刑法”、“民法”……等词,具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其用来所指称的对象,完全是不同的社会现象。[22]或者,即使今人和历史主体似乎都在探讨同一社会现象,他们依然可能使用了不同的语词来展开各自的文本叙事。[23]实际上,当我们不断穿行于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学文本时,我们时常可以感到“相互对话的困难”,因为,不同语词的用法和相同语词的不同含义,时常构成了对话的“障碍”。在法学语境中,对话障碍的首要者则是“法律诸概念”上的意见分歧。在这一问题上,有人也许强调词典或辞典的重要意义。然而,词典或辞典的存在,我们必须注意到,极为可能同样是无济于事的。在法学中,词典或辞典的描述论断,其本身就是法学文本的一种表现方式。正是所谓的“权威”,或者“某些大家”(实际上是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大家”)相对的共同认可,使词典或辞典的权威话语的“合法性”得以出现。一旦历史语境发生了变化,“权威”、“某些大家”的呈现形态便会发生变化,词典或辞典的权威性,也会发生变化。[24]换言之,词典或辞典中的解说,其本身在另类语境中自然就会遭遇另类“他者”的质疑,甚至替代。词典或辞典,其本身并不因为是“词典”或“辞典”,而具有了所谓永恒的语词指称的意义。于是,“法律诸概念”本身,以及以其作为叙事基础衍生的历时法学理论,其中所存在的所谓超越具体时空的“客观权威”,便是动摇不定的。 再次,历时法学的运作,是一类 “档案”工作。档案工作的首要任务,在于收集标识“过去存在”的历史证据。历史证据的有与无、多与少,显然,会影响直至左右历时法学的定案操作。这里,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在于人们时常可以感觉到的所谓新证据的呈现与挖掘推翻一类定案结论这一过程,而这一过程,使人们有理由怀疑定案根基的稳固性;另一方面,则在于作为历时法学研究的“档案员”,根本无从知道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到底有多少,因为,历史证据的遗留,总是依赖人为的因素或者其他偶然的因素,而这些因素,无形中完全可能对所有过去真实存在过的证据,发挥了筛选、剔除、改造、变换等等重塑对象的作用。[25]深而言之,当某些被称为 “历史证据”的“文本”、“物证 ”、“传说”出现在“档案员”面前,首先会使其感到困惑(如果他或她有足够的反省警醒意识)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文本、物证、传说得以存留,而其他可能存在的文本、物证、传说却失散、消匿以至无影无踪?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假问题,相反,是必须直面的而且需要应对的真问题。毕竟,我们至少可以从当下各类正在发生、呈现、展示的与我们共时存在的周边事物事情的“存留境遇”中,发现这一问题的真实意义。能够想见,在今日,我们称之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等社会法律实践以及对其思考、认识、赞扬、批评、“失语”而产生的各种现象存在中,究竟有多少对象,可以被“封存”、“纪录”、“传诵”下来?“封存”、“记录”、“传诵”依赖特定社会主体的工作,其工作可能依赖这一主体的兴趣、爱好、观察角度、价值判断、立场观点,还有可能依赖社会某些因素对这一主体的压力、限制、指令,等等,还有可能依赖其他偶然性的原因。[26]“封存”、“记录”、“传诵”的方式,就其容纳空间来说,是有限的,而其所面对的对象在空间上却是无限的。这便使“对工作主体的影响因素”,理所当然地发生作用。于是,今日存留的历史证据,在后人的历时法学研究中成为了“部分性的”。其余未存留的,在后人的眼界中成为了未知数。依照这一思路,我们有什么理由可以否认:历时法学的“档案员”,正是处在前述所提到的“后人”位置(当然,中国法律史的一些学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此外,即使出现“封存”、“记录”、“传诵”,其依然可能再次出现“丢失”。就“封存”、“记录”而言,还有存留技术上的困难问题。有时,作为“档案”的“封存”证据和“记录”证据,也许因为物质的承载体失去了承载能力,[27]失去了证据意义。就“传诵”而言,其同样可能因为时间过长或者传诵主体的不断增加,出现了歪曲和失实。这使历时法学的“档案员”,更有可能处于“后人”的位置。于是,我们可以追问,如果历时法学“档案员”根本无从知道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真正有多少,那么,他们定案工作根基的稳固性,究竟有多少? [28]而如果稳固性是成问题的,那么何来“客观性”、“准确性”? 第四,即便“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真正有多少”不是一个问题,我们依然要面对“已有证据是否真实”的问题。“封存”、“记录”、“传诵”等等存留方式,不是在真空中运作的,如前所述,它们受到了各种因素,比如封存者、记录者、传诵者的价值判断和知识判断(如认为“这是有用的”,“这是重要的”),以及当时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力量的对比的影响。这样,我们又有什么确凿理由认为:这些证据不会和真实发生的事物事情出现偏差?[29]历时法学“档案员”,面对的只有“历史证据”。当面对时,其无法将“证据”和过去的“真实”加以对比,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史学研究者“不可能直接与事件本身打交道。他所能接触的仅仅是这一事件的有关记载”。[30]“档案员”当然可以依赖相互联系的证据进行 甄别工作,作出某种判断。但是,这一判断,只能在有限的证据网络关系中展开。展开的过程,基于网络关系的有限性,不免出现一些令人困惑的释义循环:第一,依赖依然有待甄别的一个证据去解释另一证据,第二,在依赖证据网络关系的总体结论去解释一个证据之际,又在依赖每个个体证据对总体结论的解释支持。[31]这样,我们可以发现,历时法学的稳固性以及依此可能而来的“客观性”、“准确性”,都是悬而不决的。 在“科学式”的历时法学中,一种“研究主体可以靠近真实、不断发 现真实”的观念较为盛行。它意味着,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历时法学“档案员”可以逐渐接近历史中曾经存在的真正事实。但是,我认为,经过前面的“怀疑性”分析,我们的确有理由认为这种观念是脆弱的,而且没有坚实的推论基础。如果其是可以成立的,那么,与之相反的观念同样是可以成立的:由于历史证据的特有“模糊性”,法学“档案员”也许距离历史存在的真正事实越来越远。显然,基于前述的对历史证据特性的剖解,两种相互对立的观念都是不能成立的。历时法学“档案员”面临以及处理的只有证据,他们无法将证据和被假设存在的所谓过去真实进行比较,以断定自己的结论是否靠近了“过去真实”。 在对历时法学“研究对象”的问题分析之后,现在,我转向对历时法学研究者所从事的学术研究过程本身的分析。这一分析,需要对研究者所处的历史语境和观念“前见”[32]有所理解。 先论历史语境。历史语境,在此,是指对历时法学研究者产生影响以及制约的环境状态(或称历史条件)。我们显然可以相信,研究者身处于其中的特定语境,是 “科学式”研究者形成观察角度、分析方式、观念、观点的前提条件,也可称为制约条件。首先,“科学式”的含义,表明了研究者推论的出发点是可以感知和实证的材料文本,其拒斥没有任何根据的“猜测”、“想象”和“臆断”。即便可以“推论”,其推论在“科学式”的含义中也将是在一定的证据材料文本的基础上展开的。[33]但是,正是这样一种彻底而又毫不妥协的“科学”姿态,决定了可以呈现或者已经呈现其面前的材料文本,对其产生的同样是彻底而又绝对不含糊的限定与制约。即使承认对前面分析过的“法律诸概念”的相异看法不存在,我们依然可以观察到,“科学式”研究者所依据的材料文本,总是有限的,并无开放的谱系与结构。[34]而且,材料文本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中产生的。这样,在有限材料本文限制下出现的、并在有限文本写作空间中产出的研究结论,如何可以对照无限时序中的各类材料文本,以断定其自身的真实可靠性,以至普遍的真理性?“有限材料”表现出来的语境制约,是历史语境的第一个限定因素。 就第二个限定因素而言,“科学式”的实证研究,是较为明显的资源成本制约性的研究。实证材料的采集(这是尤为重要的)、原有文本资料的收集、研究文本的制作,都需相当数量的各类财物资源的强力支持。当希望获取更多实证材料、原有文本资料,以及进行更多的研究文本推敲制作,财物资源的需求便会随之增加甚至膨胀。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表面上的财物资源的有与无、多与少,而在于财物资源的支付者承担者的观念倾向、需求意识,以及其所希望得到的“结论”回报。一般而言,我们难以想象,当一种“科学式”的研究导致了或者可能导致对支付者承担者的“资源形成结构”出现障碍、减少、消弱直至瓦解的因素时,支付者承担者,依然会提供资源以支持这类学术研究。[35]正是在这里,一种深层隐蔽的控制结构,出现在“科学式”法学研究之中:财物付出者通过“资源权力”进行间接制约。[36]于是,我们将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财物资源拥有者和“科学式”法学研究之间的供需关系,怎能不会时常构成一类历史语境的制约? [37] 就第三个限定因素而言,现存社会中的学术思考范式,将会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号称“科学”的法学研究。研究者成为一名研究者,首先在于其可能业已具有了特定社会中的“学术范式”以及“游戏规则”的观念意识;其次,在于其可以进入一类学术语境,并且被这一学术语境中的“学术范式”和“游戏规则”所认可。“学术范式”和“游戏规则”,其本身便是发展变化的,是由一定历史时期和特定区域的学术共同体发展和维持的。一名研究者思想中所具有的“范式”,不会凭空产生。它正是在研究者所接触的学术共同体范围之内孕育出现的。这样,带有历史语境标记的“学术范式”,使研究者的思考成为语境化的,并可使其适恰地融入既存的“游戏规则”。这是“直接制约”的含义。就“间接制约”而言,即便研究者可以反抗现 有的“学术范式”甚至“游戏规则”,其也将不得不正视后者所显示的“学术权力”的“压迫”(这里不含贬义)。“学术权力”,既可以通过前述的财物资源配置(比如通过专家鉴定推荐)来体现,也可以通过审定、编辑、出版、发表等等“学术媒体”来体现。个性化的研究者,为使自身的学术“产出”得以获取“收益”,以成功方式进入学术语境,便不得不以妥协迂回的方式,接受“学术权力”的监控和管制。而“学术权力”究其本身而言,是凭借特定语境中“制造知识权威”的运作方式而产生的,其展示的学术范式,也因此是语境化的。于是,现存“学术权力”表达的学术范式,又以间接“压迫”方式参与了研究者主观意识中学术思考语境化的过程。[38] 当然,历史语境中的限定因素,并不限于前面论述的三个方面。有些限定因素是公开的、人所共知的,比如,政治权力、社会舆论的影响与制约,等等。但是,我认为,前述三个方面是“内在”于历时法学中的限定因素,而诸如政治权力、社会舆论之类的公开的、人所共知的限定因素,是“外在”的。“外在”的因素在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以改变、隐去、消失。“内在”的因素却总是“在场”的,不会因为“外在”因素的缺席而“缺席”。这对于分析“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局限,至关重要。 在理解历史语境的限定作用之后,我们需要注意观念“前见”的钳制作用。观念“前见”,在此,是指历时法学研究者头脑中所具有的具体知识内容。法学研究者成为法学研究者,不仅在于历史语境限定因素的捏塑,而且在于其本身的法学阅读、观察和思考。但是,阅读和观察以及由此而来的吸收,一般来说,则是思考的另一前提条件。[39]在这里,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由于法学知识接收而形成的“学科规训”。[40]就法学阅读而言,法学阅读是在特定知识方向和知识结构中展开的。严格地说,任何一种法学阅读,不是没有目的的或者漫无边际。特定法学知识方向和知识结构,既是阅读目的的指向,也是其所不能不接受的界限。这样,被纳入法学研究者视界的特定知识内容,成为了隐蔽的规训者,其指令甚至驾驭着法学研究者的思路。虽然,我们不能否认,阅读“法学知识内容”的过程也有对抗质疑性的。但是,即使是对抗质疑性的,其也是在其他“特定法学知识内容”潜在规训下形成的。[41]无论如何,实在难以想象,在没有一些“法学知识内容”的支撑下,研究者可以对其他“法学知识内容”提出质疑。[42]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被接受下来的“法学知识内容”,构成了历时法学研究者的观念“前见”的重要部分。 另一方面,就观察来说,法学观察总是从特定角度特定方面开始的,而且,也是经从 数量有限的特定角度特定方面展开的,最后,也将终结于特定角度以及特定方面。角度或者方面,应该认为是无限的。如果角度或方面的确是无限的,那么,从特定角度特定方面观察而得的法律表象(这里指历史证据),也即构成了具有限制因素的主观经验。这类主观经验,同样是历时法学研究者的观念“前见”中的另一重要部分。此外,尽管可以承认,“观察”在理论上是可以不断展开的,但是,我们又需承认,学术研究最终是以特定时空写作或陈述的方式来表现的。因此,一旦写作和陈述停止结束,作为结果性的“观察”及其由此而来的知识,将终结于特定的角度和方面。这是另外意义上的主观经验的限制。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法学思考是可以具有想象成分的。然而,作为“科学式”的历时法学,本身便拒绝没有确凿根据的想象发挥。于是,作为确凿根据起点的“阅读”、“观察”,以及由此而来的主观经验,也就构筑了“科学式 ”历时法学的有限视界。 实际上,正是这里所论及的观念“前见”,可以使我们在另一方面也是颇为重要的意义上理解历时法学何以出现前面论及的两个困难问题:为什么有些法律(或宪法、刑法、民法……)现象具有被陈述的资格,而有些没有?为什么有些个体可以被称作“法律(或宪法、刑法、民法……)现象”,有些则不行?显然,历时法学研究者,正是在自己所具有的观念“前见”的操纵下,断定法律现象被陈述的资格,断定何以某些个体可以称作“法律现象”。语境化的法学观念和主观经验,“迫使”研究者赋予某些法律现象被陈述的资格,赋予某些个体以“法律现象”的称呼。这样,观念“前见”的变化,自然将使历时法学研究者的“断定”发生变化。[43]而且,正是这样一些观念“前见”,可以使我们在深层去理解:为什么作为法学知识一种的历时法学,不能“客观”、“准确”、“反映规律”、“指涉真理”和“中立”。 二 “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内在困境,是“法学知识可以成为科学知识”这一观念自我瓦解的逻辑因子之一。现在,我从“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内在困境,来分析这一观念的彻底失败。我另将指出,“科学式”共时法学的某些内在困境,也是“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困境的根本原因。当然,前面分析的后者所具有的困境,也部分地适用于前者,比如,对 “历史语境”、“观念前见”的分析,等等。但是,在相互重叠的地方,我对前者即“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分析,是从另一角度甚至更深层面上展开的。 “科学式”共时法学中最为基本的出发点,便是对社会中曾经呈现的以及现存的诸种被称为“宪法”、“刑法”、“民法”等等“法律”对象进行“外在的”观察归纳。所谓“外在”,是指观察归纳者持有的“局外人立场或视角”。这种我称之为“局外人”的姿态,其本身主张对社会中的研究对象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而且,在保持距离的同时,摈弃先入为主的具体是非价值判断;并主张通过对诸种“法律”对象的不戴有色眼镜的观察归纳,从中分析基本特征、基本结构、基本因素、构成要件等等称作“法学理论”的内容。[44]这,也是“科学式”共时法学可以称作“科学知识”的基本依据所在。在学术活动中,这种态度,十分类似而且基本起源于19世纪法国学者孔德(Auguste Comte)所主张的实证态度,以及近现代自然科学的实证精神。[45] 但是,这一态度是存在问题的,而且,其问题就法学知识而言,是一个不可克服的具有前提性质的致命困难。正如我在前面分析过的“科学式”历时法学必然面对“用什么标准确定法律现象”这一困境一样,“科学式”共时法学,也难以找寻一个确定性标准,宣称某一个体是“宪法”个体、“刑法”个体、“民法”个体……,或者(统称)“法律”个体。其困难,不仅在于在古今中外难以发现人们共同使用的“法律”一词以及“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法律”一词和其他 “具体法”(这里指“宪法”、“刑法”、“民法”等等具体法律,为叙述方便,下面时常会使用“具体法”一词)等词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或者,不同对象却被贴上同样的“法律”或其他“具体法”的词语标签,而且在于,即便在当下的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人们也会从社会法律实践中产生对“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用法的不同意见。这种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的“不同意见”,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更为要害的。实践中产生的这类不同意见,有时具有激烈论争的特点,并在相当程度上,不得不深刻影响法律理论的探讨和构建。对此,在下面,我将作出细致分析。[46] “法律”一词和其他具体“法”词汇的使用,可以在两个意义上展开。其一是感性意义。其二是“探讨性”意义。就第一种意义而言,人们一般并不一定会产生争论。比如,在实践中,当我们作出“这一问题应由法律来解决”、“宪法在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刑法来维护社会秩序”等等表述时,“法律”以及“宪法”、“刑 法”等词如同“解决”、“社会”、“作用”、“社会秩序”等等语词,甚至如同“这一”、“应由”、“充分”等等语词一样,是在我们并不关注其含义到底是如何的情况下被感性使用的。我们,只是在不自觉地默认其含义的情形下,对其加以使用,并表达另外的论说主题意义。如此,对“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通常来说并无争议。 但是,就第二种意义而言,情况则可能完全是不同的。人们可能时常会发生争议。比如,当我们身处同一案件的审理或同一社会纠纷的解决的具体语境中,并且,我们对具体的审理或解决的办法及结果具有不同的意见,同时,我们承认而且相信裁判机构的裁决只能是法律裁决,更准确来说是依法裁决,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我们作出“应当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来裁决本案”,或者,作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具体条文文字来裁决本案”,或者,作出“在作出法律裁决之时应该注意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或者,作出“上级裁判机构裁决的前例是下级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的依据之一”等等陈述时,我们则是在“探讨式”地使用“法律”一词。我们对“法律”一词的含义,并非是不自觉地默认。相反,我们正是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法律”一词不同看法的意见。尤其当坚信裁决机构裁决是一种法律裁决或者依法裁决时,[47]我们的第一个陈述,极为可能是在表达“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法律”的一个意见;第二个陈述,则是在表达“只有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才是法律”的另一意见;第三个陈述,则是在表达“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可以成为法律一部分”的第三个意见;第四个陈述,倒是在表达了“裁决机构的前例是法律依据之一”的第四个意见,……在此,各类陈述是在不同角度“探讨”、“争论”法律一词的含义,也可说是表现出了对“法律”一词认识的根本性分歧。各类意见,特别关注“法律”一词的含义到底是怎样的,它们会从不同立场出发,去阐明或含蓄表达[48]“法律”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将“法律”一词的使用变为“探讨性”使用。[49] 在法律实践(即便是具体时空的)中,人们时常会因为具体法律处理意见的分歧,而持续展开这种“探讨性”使用。在具体纠纷争议中,为了陈述自己的法律意见,时常不免出现并且凸现“法律观念”的分歧,进行“法律”意义的论辩。 我们必须注意,“ 探讨”、“争论”或者“根本性分歧”以及它们的持续展开,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只要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人们的政治、道德、文化等等社会观念存在着分歧,并且因此导致了纠纷以及对立见解,人们对“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含义的不同意见,直至争论,便会随时在特定社会实践中表现出来。更为重要的,在表达不同意见或争论时,人们会使用各类具有论证作用的并且可以持续展开[50]的其他诸如社会理论一类的论说资源,支持自己对“法律” 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意见,使“法律”一词以及具体“法”词汇的争议,出现人们不得不容忍的开放性特征。尤其当其他社会理论的论说资源我们无法断然确定并且人们并不普遍承认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时候,更是如此。我们完全可以发现,在任何已知的特定时代和社会中,即便有人或群体宣布一个“法律”概念或其他“具体法”概念是固定的、普遍的,实践中的人们依然会依特定立场特定姿态提出“它们”的各类“探讨性”使用。[51]有时,我们甚至可能发现这种情形:虽然人们大体表面上赞同了一种“法律”或其他“具体法”概念,但是,在具体法律实践问题争论上,他们却可以不自觉地提出对立性具体法律意见,并以自己并未觉察的方式,使用潜在的另类“法 律”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和理论。[52]就一般意义而言,可以断定,这样一种分歧,不是单纯概念意义上的分歧,相反,它是一种概念背后隐藏着的利益分歧或观念(比如政治的、道德的)分歧,是一种利益或观念分歧导致的意识形态化的话语(福科用语)斗争。毕竟,具体法律实践问题的解决,必须将利益配置的结果凸现出来,必须裁决某一观念的正当性,而利益结果或观念裁决对某些人是肯定的,对某些人是否定的,其不是“给予”,便是“剥夺”,不是“赞扬”,便是“贬抑”。所以,“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各类“探讨性”使用及其持续展开,总是寄生于并且无法摆脱于深层的以社会争夺为内容的人类欲望以及话语征服的内驱力。 可以看出,社会实践中“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构成了基础性的潜在瓦解。它对后者所持的“外在”态度的可能性,提出了根本性质疑。换言之,如果社会实践中这些“法律”词汇的“探讨性”使用是存在的,尤其当社会资源有限以及各类社会观念多元化导致了纠纷和对立观念的持续存在,进而导致了这些“法律”词汇争议是“经常性”的,“科学式”共时法学怎样才能捕捉、“冻结”、“固定”被称为“法律”、“宪法”、“刑法”、“民法”还有其他“具体法”的对象,并将其“外在地”观察归纳?[53]“外在”观察所面对的对象,是激烈动荡不定的,有时是自我否定式的跳跃变幻。更需注意的是,我们并不知道,并且无法预测,在将来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将会怎样“探讨性”地使用这些法律词汇。这就使其含义,呈现了“社会实践将来时”的开放结构。这里,即使强行推广一种“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的含义,人们依然会在当下以及未来实践中我行我素。[54]毕竟,纠纷争议和对立观念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于是,我们有理由提出反问:当“科学式”共时法学建立一套法律理论时,其自身,何以能够宣称其中作为法学理论出发点的“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概念,具有普遍的涵盖意义?其自身,何以能够断言,其中某一被宣布为“法律”,或者宣布为“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即使是相对而言的“普遍涵盖意义”,即使是相对而言的“社会普遍接受”?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疑问:依据这些基本概念而建立的法学理论,怎能是以“外在”方式“客观”、“中立”、“准确”地反映了已呈现的或现存的社会法律实践(即使是相对而言)?现在,可以作出这样一个概括:如果我们确信法学理论的建立总是依赖而且必然依赖若干基本概念,那么,上述致命性的困扰,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来说,将是无法摆脱的。 当然,在此需要再次申明,我并不认为,所有社会科学的学科都有这样一个前提性的困境问题,因而,“科学”一词已失意义。我仅仅认为,至少在法律语境中,由于人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因为社会资源有限以及社会观念多元化而产生的利益配置、纠纷协调,而且必须使用“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语汇作为名义去解决,社会实践中“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词的基本意义,便只能呈现这样一种多元的开放状态,从而使“局外人”的外在观察,无所适从,使“科学式”共时法学失去了稳固出发点。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依赖社会实践中“法律”和其他“具体法”等词的“感性”使用,去建构“科学式”法律的基本理论?我认为,这是同样不能成功的。因为,“科学式”共时法学要求的“法律”等词,应该具有精确的含义指涉,其应该是被细致说明阐述的若干语汇。尽管,被用来说明阐述该词的其他词语可以是被感性使用的,而且,相对于该词而言,其他词语只能是被感性使用的,但是,“法律”等词本身在“科学式”共时法学潜在意识中,则必须是被“精确探讨”使用的,亦即对其含义是要予以澄清的。[55]“科学式”共时法学,并不希望据以建立的基本词汇,可以是在并不十分清晰的情形下被使用的。于是,这类法学,必须关注而且必须研讨,实践中出现的“探讨性”使用,必须将后者分类剥离以求普遍性的精 确陈述。这样,“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感性使用,对其并不具有可以依赖的前提基础的性质。其实,退一步而言,我们也能发现,即使认定“法律”等词的日常化“感性”使用可以用作依赖,“科学式”共时法学极为可能依然无法成功。因为,这种感性使用正因其日常化,故而可能变动不居、随情转化。感性使用的日常语言,是有“游戏”特性的。借用维特根斯坦的意思来说,它们可以看作是古代的城市,是由错综复杂的狭小街道、广场、时新时旧的房屋以及在不同时期作了添补的房屋组成的迷宫。[56]于是,以其作为基础,从“科学式”共时的内在要求(比如精确、稳固、普适、界线分明等等)来看,将使理论构建极为可能同样飘浮不定。 另一方面,在此,我们当然可以认为,“探讨性”使用并不局限于前面描述的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它还包括了在一般性理论分析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只是,我们应该注意,纵然认为一般理论分析中出现的争议性使用,可以通过某种学术共同体或学术权威的努力而出现一致性的意见(其实不可能出现整齐的一致性意见,否则,展示不同理论的法学史已经不存在了),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依然会自在自为地继续存在。在这里,我们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第一,是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不会因为一般理论分析中的争议性使用的停止(其实也不可能停止)而停止,第二,是“科学式”共时法学又不能不依赖(而且其本身也希望)被细致描述过的“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而被细致描述过的“法律”等概念,在实践争议不断而且继续存在的条件下,则是难以出现共识意见的。就后一点而言,如前所述,恰是因为“科学式”共时法学必须关注必须研讨社会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等诸词的“探讨性”使用,并以其为起点,铺设法学理论编织的话语通道。而没有共识意见,正如前面所剥离的,“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基础,便不能不出现根本性的危机或动摇。 现在,我们需要讨论另外一个问题:法律实践 中的“理论”和法律理论中的“理论”是否有区别?如果有区别,其区别究竟是什么意义上的?这一问题,对于进一步理解本文讨论的实践中的“法律”一词和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对“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影响,至关重要。而且,我对两者是否有区别的阐述,也将是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没有坚实基础”这一命题进行深入论证的一个侧面前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使用“法律实践中的‘理论’”这一陈述,是因为我们毕竟可以发现,在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词的“探讨性”使用,涉及了抽象论说,并且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抽象论说。而抽象论说,一般而言,正是我们通常使用的“理论”一词所指称的对象。比如,在实践中,当我们作出“应当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来审理本案”,而有人提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来判决本案”,另有人提出“在作出法律判决之时应该注意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还有人提出“上级法院判决的前例是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依据之一”等等相互排斥甚至对立的陈述时,任何一方,显然需要找寻进一步的抽象意义的论说资源,证明自己陈述的正当性,并以此征服、压抑另一方的“合法”(这里不是“符合法律”的意思,而是“正当”的意思)根据。具体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来审理本案”,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些前提性的抽象论说:第一,法律作为一种准则,并不一定仅仅包括法律的具体条文文字,它还包括了普遍性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有时是明确规定的,有时是潜在地存在于具体条文的背后;第二,

文学困境论文范文2

网络具有速度及时,容量巨大,全球互通等特性[1],这些特性犹如双刃剑,一方面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感受大千世界的精彩,另一方面却又加速了网络困境的产生。网络恶搞触及道德底线,网络炒作暴露社会“趋利性”问题,网络暴力更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网络深陷困境,各种混乱局面反映出的是大时代背景下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变化。

(一)网络恶搞突破底线

网络恶搞起源于日本的“KUSO文化”,有着“恶意搞笑”的涵义,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用搞笑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某些事物看法”的行为。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恶搞”已经从最早的小范围的搞怪,演变为一种开放娱乐时代的文化现象[2]。恶搞可以表现在语言上,为热点事件当事人取外号就是例子:陕西省安全监察局局长杨达才,在勘察延安交通事故现场时的一张面含微笑的照片被传到网上后引发热议,后被网友指出其拥有多块价值不菲的名表,由此得名“表哥”;陕西神木县商业银行副行长龚爱爱,她利用伪造身份证,在京购买价值约10亿人民币的20余套房产,被网友冠名“房姐”。网友为热点新闻人物取外号的恶搞方式,幽默而又简洁,同时达到了讽刺戏谑的效果。除了语言恶搞以外,图片和视频恶搞更是恶搞文化的主要构成。网友通过Photoshop等图片制作软件,为本来的图片配上搞笑的视觉效果,达到恶搞的目的。2003年,广西南宁一名体态偏胖的中学生,因为不经意的一瞥被相机捕捉,传到网上后引发了PS热潮,他的头像被P到明星或者电影海报上,供人娱乐,当事人“小胖”也顺势成为了一代草根明星。用私人照片恶搞的行为可能会让普通人一夜之间变身明星,但这种恶搞行为明显触及当事人的肖像权,甚至有人身攻击的嫌疑。当恶搞触及法律,原本娱乐搞笑的性质就彻底变了味。2006年自由职业者胡戈恶搞著名导演陈凯歌的电影《无极》,这部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恶搞短片在网络上迅速蹿红,却被陈凯歌导演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虽然人们应该对颇具娱乐精神的恶搞文化持宽容态度一笑而过,但当恶搞行为触及道德与底线,就必然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二)网络炒作利益为先

网络炒作是一种存在于网络的策划性传播推广,它是“混合了公关、新闻、广告等多种信息形式的复合体手段,具有强烈的商业功能性指向。”[3]通过推手或者幕后人,炒作方将某一事件或某一人物推到公众面前,在引发正面或者负面的评论后,聚拢大量的人气,利益也随之而来,从而名利双收,达到炒作目的。“网络红人”就是网络炒作兴起后的产物。这些人物出位的言行刺激大众感官,以此为炒作手段,成为备受关注的“红人”。“芙蓉姐姐”早期在北大清华论坛上“身材曼妙”的照片,并自称“冰清玉洁”,出位的言行受到大量网友的嘲讽,反而让“芙蓉姐姐”一炮走红。部分“网络红人”通过无底线的言行刺激人们的感官,满足人们的猎奇心理,无视作为公众人物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网络红人”及其背后利益链的根本目的就是在高度关注中谋取利益,完成炒作行为。这类群体可以说是娱乐进化过程的畸形产物。与“网络红人”对大众刺激相比,通过制造“网络谣言”进行炒作的方式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极大。2013年著名网络推手“立二拆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曾经的“立二拆四”风光一时,由他经营的营销策划公司年收益可达千万。他为了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采取了制造“网络谣言”的方式进行炒作。他和团队曾经编造的谣言包括“真实的雷锋生活奢侈”,“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向红十字会捐款”,“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等等。由于造谣者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关注者,这些谣言很快迅速传播,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恶性影响。编造“网络谣言”的炒作方式或许能够得到一时的利益,但最终只能害人害己。“网络炒作”的兴起反映的是社会对于名利盲目崇拜的异常心理。除了炒作本身的噱头外,网民们对于“网络红人”蜂拥式的关注,以及对于“网络谣言”不加考虑的听信传播,也是炒作操作人能够屡屡得手的另一原因。

(三)网络暴力难于治理

网络暴力是指“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4]网民们自发对引起“众怒”的一方进行讨伐,通过语言暴力对当事人进行精神折磨,更有甚者会公布当事人真实信息,让当事人受到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影响。“人肉搜索”是为人们所熟知的一种最典型的网络暴力手段。2007年北京女白领姜岩跳楼自杀,她生前写下的“死亡博客”披露了丈夫王菲与人外遇的经过以及自己的绝望心境。她的博客被众多网友阅读,姜岩去世后,义愤填膺的网友自发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将姜岩丈夫王菲及其情人的私人信息在网络上大肆公布。更有甚者直接上门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咒骂,难以忍受的王菲最终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由此引出了中国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肉搜索”案。随着微博等SNS社交工具在中国的盛行,“微博暴力”成为了“网络暴力”的新形式。中国微博用户已经达到2.8亿,在这个平台上聚集着普通网民、娱乐明星以及其他各领域的社会精英。微博拉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甚至名人也不再像之前那样遥不可及。距离拉近了,问题也随之产生。2012年,著名影星舒淇因不堪忍受网友在微博评论中的谩骂讽刺一夜之间删除了所有微博,这样的行为却引来了网民更大范围的攻击,甚至连声援舒淇的其他名人也不能信免于难;2013年,网友“空游无一”一则微博照片,照片上埃及神庙浮雕上赫然写着“丁锦昊到此一游”的中文字样,这张照片被网友转发8万余次,网友义愤填膺,人肉搜索出中学生丁锦昊的个人信息,最终当事人家长主动站出来公开道歉,才使得事件逐步平息。不同于现实中的暴力流血事件,“网络暴力”给人带来的精神层面影响难以估计,甚至还会跳脱出网络的虚幻环境,为受害人造成实质的物质损害。在虚幻的网络世界中,人们能够更加直接地表达感情,同时也更容易受到煽动,在“网络暴力”的过程中享受另类的“团结”。由于“网络暴力”参与人数众多,难以下手进行治理防控。虽然各大网站已经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但效果并不明显,大大小小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仍在继续。

二、从价值哲学角度看网络困境

价值哲学是一门研究一般价值的学问。价值哲学中,现实中的人在其需要获得满足时,会与满足其需要的客体产生关系,这便是价值的本质。价值具有客观性,是客体属性的反映,同时也可以对客体属性进行评价,乃至应用。现实中的人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在二者相互作用过程中确立的,这种相互作用即社会实践。在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下,价值与人们的需求、欲望、利益、爱好等有着紧密的关系。人们的价值标准会受其所在的立场影响,并随着时代变迁更改。网络文化之所以会步入困境,与人们的价值观变化不无关系。当个体主义取代整体主义,就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价值多元化,最终导致价值迷失。

(一)个体主义取代整体主义

现代主义将必然、中心与整体作为核心内容,主张整体主义。但后现代主义却认为现代主义是过时的,它主张信仰多元化,对现代主义所说的“必然”保持怀疑态度,并且认为人们的生活应该在娱乐与游戏中度过。后现代主义提倡个性,主张个体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后现代主义消解现代主义,它赋予人们个性自由,但后现代主义同时也消解了人们的价值观,它不止消解了原有的守旧派道德,对道德本身也是视若无睹。除此以外,为了免除走向一元价值的极端而极力提倡多元化,反而会走向另一个混乱的极端。当后现代主义所主张的个性主义取代了现代主义秉持的整体主义,必然会产生价值上的混乱,每个人都有独属于自己的价值标准,并且将自己的标准奉为绝对[5]。这种表现在网络上尤其明显。跳出理论的框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也是如此。解放后的新中国一直以整体主义作为中国社会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当时的人们将集体利益放在首位,甚至不愿意显露个性。在改革开放以后,国门开放的同时,人们的思想也在一波又一波新鲜事物的冲击下逐步开放,开放的环境让每个人的思想都得到释放,个性主义发挥其作用,人们逐步形成独属于自己的价值世界。进入到网络时代,个体主义更是登峰造极:言论自由让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直抒胸臆,各种观点相互碰撞出颜色各异的火花;在各不相同的价值观指导下,人们的行为也是千差万别,由此便形成了独具一格而又错综复杂的网络景象。可以说,网络文化乱象丛生的根源,就在于个体主义的盛行。

(二)个体主义导致价值多元化

个体主义大行其道,自然会产生千差万别的价值观,价值主体凸显的结果也就是价值多元化[6]。价值多元化尊重并承认不同个体的不同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意义。应该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价值多元化:一方面,必须承认价值多元化的积极影响。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在价值多元化的时代被极大地激发,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进行价值创新,传统思维方式跟着改变,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革新;同时价值多元化的到来影响着人们的行动力,受到激发的个体主体性极大地提升了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物质财富不断涌入,为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价值多元化的到来,异彩纷呈的个性主体让整个社会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另一方面,面对价值多元化浪潮的袭来,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社会管理层都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以及合适的应对措施,对于价值多元化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失序、价值迷失等现象,不能做出及时的反映。当人们的价值观产生混乱,折射到现实生活中必然会演变为各种社会乱象,网络进入困境就是社会乱象中的典型代表。开放的网络环境让人们能够通过各种网络渠道表达自己的看法、体现个人价值观,当不同的价值观相互碰撞必然会产生摩擦与矛盾,人们继而通过“恶搞”、“暴力”等方式来发泄情绪,混乱现象也就随之产生。

(三)价值迷失

后现代主义颠覆了传统的理性主义,使人们的价值观趋向于随意和任性,每个人都在张扬个性和自我,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进行评判、选择、行动。在社会缺乏统一价值观领导的情况下,人们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必然导致社会步入价值迷失的困境[7]。另外,享乐化和世俗化的价值趋势是价值迷失的另一点体现。中国的物质实力不断增强,有钱阶层有资本去炫耀物质实力,让社会呈现出虚假繁荣的景象,价值迷失的人们跟着张扬物质利益,让整个社会充斥着“拜金”、“功利”、“享乐”的物质气息。同时,中国社会又是一个竞争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功利社会,伴随着日益增大的生活压力,人们逐渐进入焦虑的怪圈。焦虑让人们主动寻找娱乐来缓解身心的压力,刺激沉闷的心灵,发泄积压的情绪。网络上的娱乐内容为人们的焦虑提供了出口,“网络恶搞”符合人们的娱乐口味,“网络红人”刺激了人们的感官,“网络谣言”放大了人们的不满,“网络暴力”则成为了人们发泄的方式。人们对于这些网络现象的大量需求,为网络乱象提供了生长的空间,最终形成恶性循环,步入网络困境。迷失的价值观让人们沉迷于网络的幻象,网络上复杂交错的混乱景象又让人们在价值迷失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三、化解网络困境的路径

选择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网络进入今日的困境有着复杂的成因,想要摆脱困境也不可能一蹴而成。从政府监管机关,到网络文化媒体,再到参与网络活动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找准自己的位置,坚守自己在网络活动中的责任,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

(一)国家与政府维度

首先,国家不能因为专注于经济增长而忽视人们价值道德的培养,物质享受的风气应该从根源断绝,政府必须做出清廉的表率;其次,不到位的社会保障和不作为的福利制度为人们带来了不安全感,直接影响人们陷入“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心理泥潭,沉迷于网络制造的虚幻美景中不可自拔。在必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该用法律法规对网络进行监管,促使网络朝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另外,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转变思维方式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点,在多元化价值主体的诉求汹涌而来的今天,政府不能闭门不问,而是应该用积极的态度对舆论采取相应的回应,通过平等对话,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同时加强政府与网络参与者的相互理解。对于政府来说,网络不仅仅是一个虚拟空间,而是成为了听取民声民意的重要平台。网络拥有自由的言论环境,网民可以在网络上自由使用自己的表达权。当国家要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时,就必须要好好利用网络,增强网络的公共力量,使之成为国与民之间沟通便捷的舆论平台。针对于此,有学者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监管体系”[8],成立类似于“银监会”、“证监会”的“信监会”,即“信息业监管会员会”,整合过去松散的信息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重点从新闻管理转移到信息监督管理,从宏观上把握网络这个公共平台,争取引领网络早日走出困境。

(二)网络文化媒体的维度

网络文化媒体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信息把关的失职和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这层面上[9]。从信息把关上讲,必须要对网络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过滤,不能敞开网络大门让所有奇形怪状的言论都要到生根发芽的空间,更不能将鉴别信息好坏真伪的责任交给网民大众。媒体有责任过滤不良信息,同时应该以高度理性的态度对待网络信息,不能成为有害信息传播的平台,更不能成为恶性炒作的帮凶。当然,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网络媒体的把关地位已经弱化,网民可以自由言论,这为网络运营方进行信息把关增加了难度,但越是如此网络媒体越应该加强把关方面的投入,加大信息把关的力度。从社会责任方面讲,网络媒体作为盈利企业,不能只着眼眼前利益而放弃作为媒体的长远发展前途,并且应该始终保持作为媒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网络媒体不能成为谣言传播的帮凶,更不能主动编造虚假信息为网站增加流量。同时,网络信息朝着低俗化的方向发展,网络媒体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因为网络媒体对于“网络红人”、“网络恶搞”的默许,才使得低俗文化和另类红人的人气长盛不衰。另外,网络媒体对于眼前利益的执着,逐步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当网络媒体出现了价值观的偏离的现象,又如何为网民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网络媒体重新树立社会责任,首先要提高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从每一个从业人员抓起,才能让网络媒体提高整体素质。其次,要规范网络市场混乱无序的发展现象,抵制网络媒体间的恶性竞争,为网络媒体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三)个人维度

文学困境论文范文3

“孔子知其不可为之,既得不到执政者及士大夫们的认可,也得不到百姓的理解。如果换做现在社会一定被称为‘傻子’,甚至家庭破裂。还不如像‘桀溺’之类的隐士过恬淡、温馨的田园生活。”

“孔子知不可为而为之,这么不会变通,不懂得以退为进,如果我是他的学生,肯定不会跟着他了。”

“孔子认为年轻人仅为父母效劳,分享酒食不能算作孝,同时还要有敬爱和悦的容色。这不是形式吗?做小辈的能做到为父母做事,有酒食让父母共享就非常孝顺了,为何讲究其他虚的东西呢?”

“孔子批评宰我不为父母守孝三年,不仁爱。我认为人老了总要死去,要小辈守孝这些都是形式,我们年轻人何必为这种形式而束缚?古代的很多传统文化,其实有些早已有悖于时代了。”

“孔子认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样就实践仁德了。我觉得封建社会的礼节太虚伪了,我们现实社会如果太多注重礼节,反而人们会认为你太传统,太迂腐。再说你对别人有礼,别人未必会以礼相报。”

……

类似这样的话不仅在普通班有,而且在重点班同样很多。尽管允许学生可以多角度地审视文学作品,但细细读他们的感受后,就不得不担心:孔子的那些理想主义、担当、奉献和牺牲的精神,传统的孝道美德为何不能引起很多学生的共鸣?传统的文化是否还值得坚守?文化素养是否只是生活的装饰而不再是精神的真正需求?文学作品教学中的人文精神是否已经与现实生活的思维方式格格不入?

(金文珠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高级中学313301)尽管学生说的都是真话,他们站在现实功利的角度来评价孔子――他的执着对自己不利很不值得,儒家很多的礼仪在现实中未必有用。然而笔者不但不满意他们说这样的真话,反而更怀疑学生的传统文化修养是否能通过我们的语文课堂来培养,由此感叹人文教育与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着让人困惑的距离!

文学作品教学是当代语文教学的重头戏,然而,在多元文化的社会背景下,经典文化作品的教学正面临着困境,主要有:

一、媒体文化和流行文化的娱乐追求存在错误的价值导向

在学生的生活中,广播、电视、杂志、唱片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教育要比教师和家长的思想教育更具实力,更有说服作用。追求娱乐精神,放弃对严肃意义的思考,似乎已经汇聚成为一股文化势力,正在侵略人们的精神领域。如搞笑之声不绝于耳,戏说之风越刮越猛,各种媒体汇聚成一个狂欢派对,普天同乐。成语被篡改成广告词,名著被“水煮”,红色经典被“恶搞”,英雄人物被“调侃”。在流行文化甚嚣尘上的社会生活中,文化正降格成为一种时尚消费品,被动或主动地走下了精神王国的神坛,成为消费主义时代的一部分。学生崇拜的仅仅是明星们的外在的、可以被感观体验到的表象,比如俊美的外表,时尚的做派,另类的举止,煽情造作的表达,而这些引发的热情甚至会超过2500年间中国人对孔子的敬仰。他们的精神世界表面上欣欣向荣,实际上一片荒芜。

二、娱乐化的阅读导致文本的精神被消解

首先,进入新课程后,在“个性化阅读”“创造性阅读”的名义下,语文课堂在某些时候不知不觉迷失了方向,将经典作品进行媚俗化、娱乐化的解读,这种“创造性阅读”表现出很强的游戏性特征。如:有老师上归有光的《项脊轩志》的第三段时,找两位女同学站起来分别表演老妪和归有光的母亲,认为学生表演不到家,就亲自参加表演,引来阵阵笑声。创造性阅读表现出“玩一玩”的倾向,创造变成了“玩创造”。有学生仿写《荷塘月色》:“突然想起二十元人民币有荷花图案,今晚这满塘荷花如果是人民币的话,我可就发了,只可惜它们只是荷花,多么向往发薪水的日子了。”语文教学虽然要更多地从关爱学生生命发展的基点着眼,提倡个性化阅读、启发自由感悟和注重生命体验,但更要注重怎样正确理解课文的价值取向,课文的价值取向与自由感悟是基本统一的还是基本对立的。

其次,目前高中生的课外阅读也基本处于随意、无序、低效的状态。由于“快餐”文化的影响,近年来更有阅读量少、阅读情趣与品味日趋娱乐化、浅层化的倾向。学生们比较喜欢阅读武侠、言情类的小说,追求时尚、娱乐的心理。把名著当做一种消遣,而不是汲取营养。学生因为缺乏良好的读书环境而导致浮躁心态的产生和人文价值的失落。

三、急功近利的应试教育时时束缚着语文教学中人文性和工具性的结合

在应试教育体制仍然根深蒂固的情形之下,教育体制要的就是效益,要的就是升学率,其他都是奢侈的。对于烟波浩渺的中国文化,应试教育近乎本能的选择就是“弱水三千,我只取一瓢饮”――凡是对考试有帮助的,拿来为我所用;凡是对考试没帮助的,则弃之如敝屣。语文不同于其他科目,它更多的是个人对作品的理解、对生活的感悟,是个人内心想要表达出来的一种情感和体验。但是,现在的语文教学尤其是阅读教学,正在逐渐步入怪圈:照理应该是教什么考什么,现在本末倒置,升学考试从来都是指挥,变成了考什么教什么、怎么考怎么教。一切为了考试而学习,为了升学而教育。过于注重教育的功利性,而忽视教育的育人功能。

四、现实生活中人文文化缺失下一个个道德缺失的案例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

现实中,不敢搀扶摔伤老人,不敢制止犯罪行为,不敢积极主动捐款等现象时有耳闻。见利忘义的人多了,见义勇为的人少了;骗子多了,老实人少了;奸商多了,标兵少了;假的多了,真的少了;索取的多了,奉献的少了。给学生带来的是“事实胜于雄辩”的影响和教育。那些理想的、理论的、书本的德育很难改变学生眼中的信息,这种大于任何一种教育作用的“事实”教育,对学生良好道德观念的形成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上述困境,作为语文教师,笔者认为在《论语》教学中应该重视以下两点:

(一)明确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

新的语文教学大纲以及新的课程标准定义:“语文不仅是一种交际工具,也是人类文化的载体,同时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由此可见,作为人文学科的语文在构筑学生的精神世界,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传统文化的内涵往往散见于中学语文教材中,它汇集着本民族传统的道德文化、礼仪文化、审美文化等最基本的知识,有传统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有中华民族传统的性格、精神和意志品质。《论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渊源,是中国民族精神的核心,尤其是《论语》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人生终极意义的思考和完美人格的追求,是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教育的宝贵资源。在经济社会和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选读》课程的设置,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作为一名语文教师,要充分利用学习、传承文化的所有机会,让《选读》成为新时代担负人文教育历史使命的重要一环。要摒弃浮躁的心态和功利思想,引导学生透过文字了解其中蕴含的民族精神和文化价值,理解其中的思想精华和做人的道理,让传统文化的血脉在现代社会再现新的生机。

(二)制定切实有效的教学计划和方案

教学《论语》要把教学内容分为文字、文章和文化三个层次,由浅入深,层层递进。

第一个层次:侧重字音、字形、字义的讲解,以及句子的翻译。让学生弄明白句意,反复阅读,背诵名句名段。培养文言语感,加强句子理解。

第二个层次:分析和鉴赏章法技巧。《论语》是语录体的古代散文集,整部书的章法灵活,句式活泼,对话的方式使得抽象的道理有了生动的语境,孔子与弟子的问答大多简短、含蓄,意味隽永。孔子对弟子的教诲或简单应答,点到即止,或启发辩论,侃侃而谈,他的思想在弟子的问答中如繁星点点,永久地闪耀在中国乃至人类文明的星空。这种章法结构在今天的写作中仍然值得借鉴。

第三个层次:在通晓句意、领略章法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相关段落的主题内涵,通晓其中的文化意义和价值,拓展学生的文化视野。这尤其需要教师有足够的传统文化修养,能够从古文中发现能为今用的具有现实意义的内容,然后深入浅出地给学生讲解。同时,结合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身边的社会现实,将《论语》中的深邃内涵与生活现实融会贯通,这样,既丰富教学的内容,也提高内容本身的趣味性,同时还能提高学生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凸显《论语》学习的现实意义。

当然,对待任何一种观念或思想,我们都不能不分是非全盘接受。教学《选读》不同于教学一般的文言文,停留在《论语》原文的疏解和对孔子思想的静止讨论上,应该引导学生明辨是非、与时俱进,联系生活实际进行批判地继承。那些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促进作用的,应予以肯定发扬;那些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消极作用的,应予以否定摒弃。比如在文本中所体现出来的个人品行与社会道德的统一关系、教育基本原则、理想与信念教育以及仁义礼智信的思想等人文精神,要求学生正确思考,细加品味。从而深入认识传统文化,汲取传统文化的精华,在新的时代传承、弘扬传统文化。

总之,就《选读》而言,它承载了中华民族文化的智慧和结晶,有着对天地人以及君亲师系统与深刻的理解。我们在咀嚼《论语》的语言文字的基础上,还要挖掘更深层次的思想和人文价值。让学生耳濡目染,陶冶情操,建立高尚的审美趣味,以高尚道德、积极向善为人生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文学困境论文范文4

关键词 高校大学 语文教学 走出困境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11.043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education sector in the aspects of education invested lots of energy and economy,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however, in China's College Chinese teaching but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the university language teaching quality always could not be greatly improved. Problems of the existing in process of Chinese teaching in Universities in our country and out of the plight of the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to do brief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hope to improve China's College Chinese teaching quality level has certain positive role.

Keywords University; Chinese teaching; out of the predicament

大W生是我们国家未来发展的主要栋梁之才,不断的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力度是提高大学生能力的主要措施之一,并且快速的提高大学生的实际能力已经成为了目前我国高校教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中,语文对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开阔学生的视眼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我国许多大学教师以及学生对大学语文的重视程度不够,他们认为在大学学习语文对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丰富学生的专业知识没有太大的帮助,因此,他们不愿意花费太多的时间进行语文教学。另外,在我国许多大学都没有安排语文这一课程,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后就不再学习语文知识,久而久之,许多大学生就会完全失去学习语文的兴趣。甚至有许多大学语文教师在课堂上仅仅是走马观花,给学生讲解一些与语文知识无关的内容,最终导致许多高校大学语文教学质量水平始终无法得到提高。

1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语文教学所存在的困境

1.1 大学生对语文的学习不感兴趣

在整个语文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我国许多高校大学生对语文的学习不感兴趣,甚至有部分学生在大学期间完全放弃了语文的学习。由于受传统应试考试制度的影响,我国许多大学生在高中期间就已经放弃了学习语文,语文是一门复杂程度比较高的科目,而且语文中所涉及的内容比较枯燥无味,再加上许多学生在语文方面所能取得的进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许多学生为了更快的提高他们的总体学习成绩,他们将大部分的学习时间都用来学习其他的科目,而完全忽略了对语文的学习。这就导致我国许多高校大学生的语文水平比较低。而在进入大学以后,许多理科类的学校根本没有开设语文这一课程,即使有一部分学校开设了语文课程,也仅仅是为了应付差事,并没有付诸于实际行动,这就大大的降低了学生对语文科目的重视程度。

1.2 高校大学语文课程定位不够准确

在我国现阶段,许多高校大学在语文教学方面所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学校对语文课程的定位不够准确,进而使得语文课程不能得到很好的开展。由于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我国许多高校大学不能准确的了解开展语文课程的目的,他们认为开展语文课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应付差事,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在教学的过程中仅仅是将语文作为一种教学工具,许多高校大学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仅仅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将学生培养成直接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尤其是在语文教学方面,许多高校大学语文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仅仅是将语文当作一种简单的文学知识的积累以及一些应用版文体的写作训练。由于受这种观念的影响,许多高校大学在进行设置语文课程的时候,仅仅是局限于语文课本中的一些简单内容,而不能开展一些拓展性的课程。

1.3 高校大学语文师资比较短缺

高校大学语文师资比较短缺是影响我国高校大学语文教学质量水平始终无法得到大幅度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我国许多高校大学本身对语文教学不够重视,因此,它们在进行招聘大学语文教师的时候,所提出的语文教师的薪资比较低,这就导致许多优秀的语文教师不愿意到大学任教。另外,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专业课程越来越受到各个高校的重视,并且专业课程的教师队伍也在不断的壮大。另外,从事专业课程的教师薪资比较高,具有许多的优势,因此,这就导致许多专业教师都开始不愿意从事他们原来的专业教学,都想拼命的挤向专业课程的教学。再加上许多高校大学语文教师的待遇本来就不好,更是使得许多有水平的语文教师都开始从事专业课程的教学。而对于一些刚刚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而言,他们严重缺乏教学的经验,这就严重阻碍了高校大学语文教学的发展。

2 高校大学语文教学走出困境的有效对策

2.1 对大学语文进行准确定位

为了使我国高校大学语文教学可以尽快走出困境,不断提高大学语文教学的质量水平,必须要尽快对大学语文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例如,首先高校必须要尽快将语文作为大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然后适当增加大学语文课程教学的课时,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语文课程的学习,同时,在安排语文课程的时候,必须要确保语文课程教学的稳定性。另外,各高校的领导以及语文教师必须要尽快提高对语文教学的重视程度,推动语文课程教学可以尽快步入正常的轨道。最后,高校在开设语文课程的时候,不能仅仅局限于课本内容,而应该进行拓展,丰富教学内容。

2.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我们知道,良好的专业素养是一个高校大学语文教师必须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教师的专业素养是决定教学水平的关键因素。因此,各高校必须要不断地加强对语文教师专业素养的培训力度。例如,学校可以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在培训之前,应该根据不同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培训方案,应该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教师,采取相对应的培训方法。在培训过程中,学校还应该聘请语文专家对教师进行培训,同时,还应该制定一个合理的培训标准。在培训结束之后,对被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教师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奖励,而对于考核不达标准的必须要进行惩罚,然后继续进行培训,直到达到考核标准为止。学校也可以定期组织一部分语文教师到其他高校进行观察和学习,积极与其他高校优秀的教师进行交流和探讨,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另外,各高校也可以积极招聘一些优秀的语文教师,在进行招聘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提高招聘标准,避免一些专业能力比较差的教师鱼龙混杂,进入学校从事语文教学。

2.3 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方法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进步,我国渐渐涌出了大量的现代化教育手段和方法,这些教育方法和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的提高大W语文教学的质量水平,因此,各高校大学语文教师应该尽快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方法。例如,语文教师应该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理念,紧跟时展的步伐,积极将现代新型的多媒体技术应用到教学过程中。或者教师可以定期的开展答辩活动,采取专题学术报告形式的教学方法,要求所有学生必须要积极参加这一活动,并且根据学生的表现对他们进行相对应的奖罚。或者,在课堂上,教师也可以利用多媒体来制作一些课件,如果有条件的话,教师可以将全班学生分成几个小组,然后要求各个小组制作课件,然后在课堂上,要求各个小组对自己小组制作的课件进行讲解,最后由教师选择出课件制作最好的小组。

2.4 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与热情

兴趣最好的老师,为了更好的激发高校大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语文教师就应该根据自己所教授的不同学生的个性特征和年龄特征来给他们布置不同的语文任务,灵活的采取合适的教学方法,从而从各种不同的方面去激发学生主动参与语文课堂的积极性,让他们能够养成主动学习并且阅读课文的好习惯,这样他们的课文学习效率就会更高。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高校大学教学过程中,语文教学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以及认知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高校必须要尽快对语文教学进行创新和改革,并且不断的提高对语文教学的重视程度,进而使得我国高校大学语文教学可以尽快的走出目前的困境。

参考文献

[1] 韩晴.试论高校大学语文教学如何走出困境.鸭绿江(下半月版),2016(3).

文学困境论文范文5

困境与对策--ERP的调查研究报告 时间: 2003-4-10 作者: 一、 前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已经由短缺经济转变为过剩经济,中国经济的调整由水桶理论决定的关键行业的调整变为全国宏观的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竞争环境日趋完善,居民消费持续低迷,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随着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成功,中国加入世贸已指日可待。面对国内国外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国的企业该采取何种措施?在改革开放的20年内,企业在由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粗放的生产管理逐渐向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的经营效益型转化,其中包含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涉及企业的管理机制、管理方法、管理观念等,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大变革。这也是企业在面临国内国外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取得生存唯一选择。巨人集团、三株以及爱多集团的倒闭无不深刻的说明这一问题。中国到了需要进行管理革命和管理救国的时候了!ERP作为一种先进的、适应现代竞争环境管理哲理和管理的方法论是帮助企业完成这一变革的最为有力的武器。但在MRP-II/ERP引进中国的20年里,获得成功的企业少之又少,而且成功的企业又大部分是外资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然而中国的企业90%为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是现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市场活力和创新主要源泉,中小型企业这一变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兴衰。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ERP在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内才能成功?作为中国经济主体的90%的中小型企业如何才能成功实施ERP项目,完成企业管理革命的转变?一些上ERP项目失败的企业在思考、ERP厂商在思考、为ERP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也在思考。99年4月28号,中国计算机用户杂志在京都饭店举行“99ERP发展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著名的管理专家、国内外著名的ERP厂商、ERP的用户以及为实施ERP项目提供咨询的管理咨询公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认为在ERP价值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ERP供应商的参差不齐、实施ERP的企业素质普遍较低、ERP管理咨询公司实施咨询时的方法论的水平不高、连接ERP价值供应链的三方的ERP实施过程没有很好详细设计和实施。尤其是在前面三个环节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解决时,第四个环节:ERP的实施过程,是在目前ERP项目实施成功的关键。二、 ERP的供应商80年代是MRP-II的引进阶段,由于我国的经济环境还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不够,机械制造工业管理落后,加上企业领导对MRP-II的认识不够,从MRP-II的整体实施效果来看,企业所得效益与极大的投资相去甚远。国内的MRP-II的市场远未成熟,只有国外的MRP-II厂商提供MRP-II的服务。从90年到96年,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产品市场形势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时大多数的用户在应用都获得了或多或少的收益。而这时MRP-II的应用也只局限于制造业,国内已有厂商如北京的利玛和开思以及上海的启明已开始向企业提供此类服务。从97年以后,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界定趋向模糊,企业业务范围越来越广,传统的MRP-II软件越来越难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在MRP-II基础上演化而来的ERP作为一种管理模式被提出且引进,以及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改善以及企业对企业管理软件的实施经验的增加和对管理软件的理性理解,企业对MRP-II/ERP管理软件需求也开始增加,同时众多中国软件厂商不仅是传统的制造业软件厂商而且有新的软件厂商以及众多的财务软件厂商的开始提供此类服务。目前,在国内的提供MRP-II/ERP的国内国外厂商有几十家之多。国外ERP厂商以及其产品有:SAP的R/3、Oracle的Oracle Application

文学困境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鉴于中职生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就业的困难形势,加强会计专业教师的教学培训,提升教师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及加强学生的学习方法指导变得极为迫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中、初级实用型会计技术人才,是摆在我们会计教师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而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改变会计教育观念,加强和改进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是办好中等职业学校的会计教育、实现中职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关键。

一、实践性教学是实现中职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中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特征是以培养中等技术应用性专业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一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等特点。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

实践性教学是职业会计教育的重要特征,离开了实践性,什么技能、技巧、运用能力、操作能力等等,就无从谈起。作为职业教育的会计专业,面对经济全球化、面对新的会计环境,必须高度重视会计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专业技能训练,加大实践性教学的比重,使每个学生都能成为技能高手、管理高手。只有这样,才能使中职会计专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实践性教学的好与坏,是影响中职会计专业培养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环节,是中职会计专业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二、目前中等职业教育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现状

尽管中职会计专业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中初级应用型会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但从目前的教学效果看,培养出的人才,在实践技能方面与社会需求相差甚远,甚至引起用人单位强烈不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教育观念、教育思想尚未转变。在会计教育观念、教育思想上,没有完全脱离应试教育模式,过度的重视会计知识的灌输,强调会计知识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完整性。面对接受直接会计经验为目的.强调按照职业活动体系来组织会计教学强调会计知识的实践性、需求性和应用性,重视培养学生的会计操作能力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

(二)课程设置没有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特点,实践性课时偏少受过去计划经济和教育管理体制的影响,在会计课程的教学计划上仍偏重理论性教学,实践性教学课时数偏低。职业教育强调的是‘‘用什么学什么”。理论教学的任务是传授从事相应职业所需要的最实际、最基本的知识.能为技能教学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以够用为度。然而传统的会计专业在教学计划上仍重视理论性教学,轻视实践性教学,不能满足专业应用技能的培养要求。

(三)在会计实践技能的训练方式上,采用封闭式训练很多学校都配有专业的会计模拟实验室.采用封潞式的训练形式。即按着教学进度计划,首先进行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然后期中、期末或基础理论全部学习完毕后,利用一段时间在教室或模拟实验室完成所谓的实践技能训练,造成会计专业理论与会计实际严重脱节,结果是既满足不了社会需求,又浪费了学生的宝贵时光。

(四)教师的实践经验缺乏。教师队伍的现状使会计专业的实践性教学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中职教育是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会开发劳动力资源、直接向社会输送实用性人才的重任,这就决定了它对教师队伍的建设,特别是对专职教师队伍的建设有着特殊的要求。而目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部分是普通高校毕业学生,从学校到学校,没有实际工作经历,自身动手能力不强,熟练的操作技能也就谈不上,对学生只有“纸上谈兵”传授一些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中职教育的能力本位原则也就难以有效的落实。

三、改进中职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建议

(一)加强会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中职会计专业教师的理论水平。会计教学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中职会计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要获得良好的会计实践教学效果.必须首先提高会计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而当前的情况是,大多数中职会计专业教师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任教的,实践能力较为薄弱,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综合提高中职会计专业教师的实践水平,是提高会计教学水平的关键。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鼓励教师到企业去实习.建立教师实践基地。

(二)加强学习方法指导在课堂教学中应注重学法指导,培养学生阅读,分析思考,运用已学知识等能力。比如,可以由教师限定阅读内容提出问题,或者学生带着问题阅读,或者阅读后让学生相互讨论教师加以总结引导等方式,达到让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目的。对于一些容易混淆的经济业务,如企业债券,可先让同学们讨论、分析、比较,最后教师参与,从而让学生分清区别和联系,正确处理经济业务。对学生记忆方法的指导,一是将教材中抽象说法具体形象化;二是将难记的概念进行分解,在理解基础上记忆。

(三)加强会计实践教学促进学生会计实践能力的提高,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会计职业教育的一项主要任务。中职会计教育院校应该建立一个会计实习基地,模拟企业的经济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的环境中实际操作,既获得感性认识,又加深对课本内容的理解,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也提高实践能力。要让学生了解实践操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实践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实践操作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将书本知识转化为操作技能,指导老师根据实践操作的情况及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并记入档案。组织会计实践教育,应贯彻以下原则:(1)教学实践性原则。通过对某一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实践,可以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2)教学直观性、形象性原则。通过实践操作,让学生掌握技能和技巧,从而获得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3)教学系统性、一贯性原则。会计实践可以让学生从操作上把所学的知识回顾一遍,达到对会计核算各种方法的系统、连续地运用。

文学困境论文范文7

新公共管理的出现标志着政府管理模式已经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方向转变,齐更加注重以顾客为导向,并且以经济、效率、效益对目标的完成机型测评,更加重视人力资源的管理。对于大学生就业服务问题而言,基于新公共管理的我国大学生就业困境研究李轶(成都理工大学,四川成都610059)通常情况下都是由政府提供服务,这些服务大都包括就业政策、就业培训、就业信息等等,对于这些服务内容每个大学生都有同等的机会享受,但是,政府的服务内容在大学生数量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并不会因为增加或者减少某个人而增加或者减少服务成本,也就是政府的就业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虽然在理论上大学生的就业服务是非竞争性的,但是在实际的就业实践中大学生就业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但是在一个相同或者相近的活动空间中大学生的就业机会和就业信息都是相同的,而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别人在就业服务中获得了就业岗位,那么自己的就业机会就会因此而降低。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所提倡的“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等理念,符合当下政府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合理发展,新公共管理更加强调第三方在公共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现阶段的中国,第三方服务在公共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主要用于解决公共产品问题,大学生就业问题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所以其同样属于公共管理服务的范畴,为此,从公共管理视角分析大学生就业问题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2.新公共管理视角下改善大学生就业困境的对策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管理部门与私人管理部门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为此,政府部门完全可以采用或者借鉴私人管理部门中的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依照顾客的实际需要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更好的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就大学生就业来说,政府部门就应该立足于大学生以及用人单位的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按照市场竞争机制试试有效的管理和决策,以不断提高我国公用服务的质量。针对当下大学生就业制度保障不完善,就业市场信息不畅通等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2.1健全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规章制度

大学生就业市场主要包含了大学生、用人单位以及自由交易三个要素,为了给大学生就业提供制度保障,相应的制度规则就必须覆盖这三部分。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关于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诸多制度法规还不完善,就业市场的运作也经常出现混乱状态,大学生上当受骗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损害了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声誉,也使得大学生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为此,我国应该健全就业市场的规章制度,完善我国的就业法律体系,不断优化就业市场环境,确保我国人力资源交易的正常开展。

2.2创建市场化的大学生就业环境

首先,我国应该进一步保障全国大学生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现阶段,由于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发展不均衡,高校大学生大都集中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沿海地区等,人才分布的不均衡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全国的大学生就业压力,对于人才拥挤的地区,当地政府大都会借助户籍、学历、专业等限制人才的流动,但是,这种门槛的设置本身就是一种就业歧视现象,而且可能进一步加大我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差距,增加大学生的自由流动的成本,为此,政府部门有必要减少这一门槛设置,确保人才的自由流通。其次,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资源中心,为大学生提供更全面的就业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为全国大学生提供全面的就业信息资源,让大学生能够通过就业信息网络查询用人单位的信息,增加大学生的就业机会。最后,改革我国高等教育结构,促进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模式的转变,以适应市场人才需求。现阶段造成高校大学生就业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高校教育模式还存在很多弊端,在教学中忽视了对大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交际能力的培养,导致很多大学生毕业之后难以快速融入社会。为此,各大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并且在日常教学中注意按照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合理创新教学内容,不断向社会各界提供高素质的人才。

2.3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就业评价机制

所谓大学生就业评价机制,是指评价主体按照大学生就业评价的方法,以大学生就业评价为标准,对大学生就业评价内容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从公共管理理论角度分析,在大学生的就业评价机制中,可以把政府作为作为评价的对象,因为政府对促进大学生就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可以借助各种宏观的政策手段帮助和改善大学生的就业现状;评价机制要考察的评价内容就是政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所实施的各项措施和手段。此外,要想确保大学生就业评价机制的顺利实施,还必须确保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是切实可行的,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就评价本身的作用来说,其主要是用于对未来发展的指导,而不是仅仅进行简单的优劣区别,为此,要建立完善的大学就业评价机制就需要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时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

3.结语

文学困境论文范文8

1.还学生以话语权,保证学生的写作自由。在高考指挥棒下,中学作文教学中,课堂上讲的最多的是主题要求、写作技巧与写作规定。诚然,“主题”或“思想”的确是构成文章的主要因素,甚至是第一要素。但这种“主题”或“思想”的来源应该出自写作主体的思考与选择,而不是来自教师事先的规定与外在的强加。这种从书本上硬搬下来由外在理论构成的习惯性的作文要求,使学生在作文中不自觉地处于一种严重失语的状态,写作中没有了心灵的颤音。而教师的指导往往只停留在对那些成功作文优秀因素共性的分析与解读上,使极具个性化的写作活动成为集体工场里的流水装配和批量生产,作文的个性化生命自然是岌岌可危了。

学生的“失语”,导致学生根本不想写、无法写,又怎么能达到提高写作能力的目的呢?因此,还学生以话语权,保证学生的写作自由,倡导自由作文是非常必要也是十分有意义的。学生自主话语权的确立,就是主体性的确立。而主体性一旦确立,那些无用的理论废话和过时的道德说教自然会被束之高阁,人的最本真的心灵需要和生活需要就会自动走向前台,人的写作的源本天性就会得以正常地显现和发挥。当然,我们所说学生作文的自由,也不是对学生的作文放任自流,不管不问,而是努力给他们写作的自由空间和选择的自由,不愿意写的不必逼着他写。更多的时候,是提供一个写作的情景或话题。

2.鼓励学生以生活为写作的支点自由地表达自我,张扬个性和才情。在指导学生写生活札记时,首先,教师并不具体要求学生写什么,学生想写什么就写什么,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或记短小见闻,或偶发感想,全没有约束,其关键在于让学生觉得写作是件容易、愉快的事。其次,为了打开学生的思路,教师可结合学生的生活、学习实际为生活札记开设众多栏目,如:美丽一瞬、家庭记事、心灵独语、友情传递、读报有感、新闻点击、世事杂谈、人生感悟等,目的在于导悟。第三,对学生的生活札记教师应及时评改,写评语时应在鼓励的前提下循循善诱,力求真切地表达出教师的情感,让学生感到亲切、自然,这样他们才敢在以后的写作中真实的表达。第四,生活札记改完后要拿到班上讲评。写得好的札记就让作者自己念,并让其他同学进行评析。因为是自己同学的作文,具有可比性,于是有些学生就会想:他们所写的那些事我也经历过,为什么我就没想到呢?别人的文笔那么美,我为什么那么差呢?下一次我也要争取念自己的作文。这样,学生从中产生了写作兴趣。写作兴趣是学生主体性写作的内驱力,它可以让学生自觉地把他们体验过的生活转化为言语表达。吾手写吾心,引导学生以生活为写作的支点自由地表达,写作将找到其表达的母题而精彩纷呈。

文学困境论文范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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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DON STARR,“Chinese Language Education in Europe:the Confucius Institutes European”Journal of Ed-

ucation,Vol.44,No.1,2009,Part I

③⑥DON STARR,“Chinese Langua-

ge Education in Europe:the Confu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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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Carol Bellamy and Adam Wei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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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⒁,“孔子学院在欧洲生根”

⑾戴蓉,《孔子学院与中国语言文化外交》[J].复旦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8

⑿http:///wiki/Fulbright_Program“Fulbright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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⒀张西平、柳若梅,《研究国外语言推广政策,做好汉语的对外传播》[J]. 《语言文字应用》,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