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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集锦9篇

时间:2023-05-19 16:05:01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范文1

关键词:民间投资

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求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现实却是很多地方政府冷对民间投资,甚至宁愿借钱也不启用民间资本。如何走出这种困境,我们有必要做一个思考。

一、民间投资现状及分析

1、投资资金难

在我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自身积累。据数据显示,我国超一半以上的金融资源被用于国有经济部门,而用在民营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无疑反映了我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的现状。

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在直接融资方面,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社会中的贷款是很难流向民营企业的,即使民营企业有幸能够获得部分融资资金,但面临的融资成本也要比国有企业高很多。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投资项目局限

民间投资在很多领域的发展仍然受限,特别是在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的进展甚微。据统计目前民间资本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只占7.5%,至于在石油、电信、铁路等领域,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地方政府以重组整合的名义将民间投资挤出煤矿等领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出现了宁愿借钱建高铁也不愿意使用民营资本的奇怪现象。在很多领域,由于民间投资的规模所限,淘汰落后产能的“指标”只能靠关闭民营企业来完成。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仍然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仍旧很低。

3、企业自身限制

民间投资自身条件也限制其发展,在我国,由于许多民营企业都是私人创立的,他们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同时也很少有人懂得管理,因此民营企业呈现出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弊端。除此之外,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一直以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的已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建议

1、解决融资难和拓宽融资渠道

若要使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融资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专门为民间企业融资的银行,除了抵押、质押贷款以外,良好的信誉也可使民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当然要树信,企业必须培养高技术人才,提高民间企业投资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民间企业的信用程度,而商业银行也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增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2、拓宽投资项目,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印发的《意见》就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进一步明确和

细化了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了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第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第二,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第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第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 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民间投资都是机遇,都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投资空间,开放更多投资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民间投资的长足发展。

3、加大政府的扶持和服务,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

政府投资要引导民间投资,在政府与民间投资的协同发展中,政府要起到积极引导,抛砖引玉的作用,充分搞活全社会资本,让政府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上,政府应结合政府与民间投资的相应特点,强化后续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发挥民间投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培训,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全方位的培训。并且制定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知识水平的专业人士到民营企业中进行实践和发展,给民营企业注入鲜活有力的新生力量。

4、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行为。

目前,在中国投资领域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融资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我国对民间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必须把完善这方面法律规范摆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例如: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有26条,对投资和民间投资做出了界定,立法目的是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

此外对以往出台的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全面贯彻,如对反垄断法,不能停留在宣传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这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意义重大。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减少和克服侵害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放心、放胆投资。

文献参考:

辜胜阻 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财经(2011):59.

潘劲松.关于我国民间投资政策的思考.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1(3):34-37.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范文2

一、非公有制经济现状及存在问题

截至2012年底,全区非公经济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13.99万户,注册资本(金)为9066.71亿元,其中私营企业14.75万户,注册资本(金)7360.79亿元,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金)分别占全区市场主体总量的12.59%和51.14%;个体工商户96.72万户,资金数额417.28亿元,共有361.34万人在个体私营领域就业。

呼和浩特的非公有制经济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2年底,呼和浩特私营企业户数达到30439家,居全区第一,注册资(本)金800亿元,居全区第三;个体工商户达到12.2万户,居全区第二;注册资金超过33亿元,居全区第七。全市共有96万人在各类型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占就业总数的80%,新增就业人口90%在非公有制企业,民营经济占全市经济总量的80%,财政收入的76.8%来自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已成为呼和浩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但是,我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论数量还是规模在全国的位次都不高,前者占全国总数的1.36%、注册资本(金)占2.37%,分别居24位和16位,后者占全国总数2.38%、资金总额占2.11%,分别居19位和18位。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的非公有制经济都还存在总量规模偏小、产业层次偏低、创新意识偏弱等方面的不足,相关部门“抓大放小”和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实现自治区“8337”战略,根据王君书记提出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重要指示,要在全区范围内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掀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新高潮。

(一) 从自治区层面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指导

1.应尽快出台加快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

目前全区正进入工业化加速、市场化转型的关键时期,民营经济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突出。为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应结合我区实际,尽快出台新的进一步加快我区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

2.召开高规格的全区民营经济工作会

我区地域辽阔,各盟市民营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为切实部署推动全区民营经济大发展的举措,统筹研究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新思路,近期开一次高规格的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会,集中自治区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全区大型民营企业,统一思想,协调全局。

3.建立全区非公有制经济联席会制度

为加强党委和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创新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结构,统筹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加快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议建立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会议以电视电话会的形式举行,初期暂定为每三个月召开一次,试运行一段时间后,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 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指导,拓宽民间资本投融资新渠道

1.成立内蒙古“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借贷中心”

融资难是多年来困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主要问题。目前,一方面,许多企业缺少资金,而另一方面,庞大的社会游资找不到新的切入点。虽然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原来限制民营资本的领域,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玻璃门”现象,变相催生了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的畸形繁荣。我区民间资本充足,呼包鄂地区是全区民间资本最活跃的地区。初步统计,呼和浩特地区的民间游资多达500亿元,集聚了100多家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民间借贷虽然为融通资本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缺少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使民间借贷集聚了高额风险,最终导致鄂尔多斯金融风波的出现。必须建立让投资者信得过的民间资本投资交易中心,让民间资本找到安全、合法、有序的投资渠道。呼和浩特工商联已经和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联合成立了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借贷中心,希望成立全区性质的“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和借贷中心”,进一步完善民间资本投融资服务平台,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2.发挥股权基金的作用

2011年4月26日,注册资本1.3亿元的呼和浩特总商会内蒙古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正式成立。目前已经成功投资2个项目,运作良好。内蒙古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为我区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股权投资基金是积极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我区民营企业竞争力的有利工具,建议在全区及各盟市推广。

3.建立全区民营经济扶持基金

民营企业是一个富有活力的经济群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推动创新、催生产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资难等资金问题一直困扰和制约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会议上《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提出,“支持设立民营企业产业发展基金,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建议由工商联牵头组建全新体制的全区民营扶持基金。

4.尽快组建内蒙古中小企业银行

成立由担任自治区工商联执委的民营企业家出资的内蒙古中小企业银行,每年确定100-200户有影响的企业为重点联系户,实行重点帮扶和政策支持。

(三)年内举办一次全区招商会

2012年3月,呼和浩特市工商联组织了220位当地知名民营企业家、异地商会、行业商会、行业协会负责人走进土左旗参加“土默特左旗2012年政企合作项目恳谈会”。2012年8月成功举办“2012全球200家温州商会千名温商草原行暨中国呼和浩特市优秀项目对接会”,邀请全球和国内200多家温州商会1600多名企业家和金融界人士共聚呼和浩特,签订合作项目34项,意向协议引进资金978.16亿元。2013年2月,内蒙古工商联、海南省工商联,呼和浩特市工商联、海南省鄂尔多斯商会、海南蒙商联合会联合举办的首届“内蒙古海南两地招商引资洽谈会”在海南省三亚市召开,这次会议利用春节期间大企业家云集三亚的时机,探索出了招商引资新形式,掀起招商引资新高潮,在非常大的范围内宣传了内蒙古投资发展环境,推荐了400个项目。本次洽谈会,加上海南方面的项目,共达成合作意向资金270亿元人民币。

这些活动对我区招商引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摆脱平时招商引资的旧模式,用一种企业欢迎的方式进行招商引资,宣传内蒙古、宣传项目、宣传投资环境,提高了成功率,取得最大的成果。为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力度,建议2013年举办全区有较大影响力的海内外大型招商会。此类活动不但能促进招商工作,更重要的是将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宣传,树立开放高效的政府形象。招商会范围为全国各地蒙商及对内蒙古有投资意向人士,拟邀请人员为:全联执常委、侨联代表、全国各大异地商会、全国各地内蒙古商会、全联各大行业行会。

(四)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简称16号文件)

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措施,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2010年中央出台的十六号文件,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建议今后各级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商联工作汇报;在工商联执委会召开期间行政长官或者主管领导要到会通报本地区经济工作;每年由地方领导带领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外经济发达地区考察2-3次;以后凡是世界五百强、国内一百强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各省区以及省会首府城市的工商联主席来本地考察访问都要按照地厅级标准接待;这些措施都能有效提高本地的对外形象。

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经济的纽带和桥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有效促进工商联工作的开展,应赋予各级工商联更多职能,如呼和浩特市工商联2012年增挂职能牌子10块(呼和浩特市民营经济服务局;呼和浩特市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合法权益领导小组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民间投资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商会管理办公室等),有效提高了工商联的影响力。

工商联是一个具有自身特点的群团组织,过去一直归市委口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这样的管理模式出现了一些非人为的弊端,建议要加强政府对商会的指导力度,在每年政府财政预算的时候,考虑到每年的各种接待和公关等支出,适当增加工商联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督促发改委、财政局、社保局、人事局、招商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加强与工商联的配合力度,每年政府新的项目出台后,要及时与工商联进行沟通对接,增大招商引资的成功率。

呼和浩特市作为首府城市,是全国少数几个没有商会大厦的政治中心城市,建议自治区政协、统战部和工商联主要领导带队赴上海和宁波考察,借鉴当地的经验,由自治区政协、统战部和工商联呼吁自治区党委政府基于提升首府非公有制经济的形象,在土地、资金方面支持建立呼和浩特商会大厦。

工商联既没有行政权力,也没有刚性任务,实际工作中常常会被安排成辅助力量、成员单位等,因而得不到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配合。在企业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直接的手段来维护,没有一套能够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的机制,在企业最需要帮助时,许多问题只能通过个人关系或私下协调来解决。因此,建议赋予工商联一定的职能,比如推荐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职能,在推荐本界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时候,要征求工商联的意见;在调解和仲裁非公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时候,邀请工商联代表旁听,也要征求工商联的意见;评选非公有制企业产品质量、信誉等级等方面工商联要有发言权和一定的决策权,组织非公经济职业培训的时候,工商联要参与。

在工商联选人用人上力求创新,打破过去传统,切实解决目前工商联人员编制上存在的问题,给予灵活的人事政策和固定的经费,由工商联自身采用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让那些熟悉现代经济和国际商务的人才进入到工商联,使工商联为当地经济整体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范文3

【关 键 词】网络时代 民间资本 平台建设

网络时代是新经济时代,也是信息时代。在网络背景下,经济的增长依赖于知识的利用和信息的开发, 人才和技术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网络信息经济已成为继工业社会之后的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形态。网络化背景下企业发展模式对资本所有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投资知识,二是要有广泛的信息汇聚。浙中地区虽然拥有充沛的民间资本来源,但投资信息还不能适应投资者需求,缺乏可靠的投资平台,使浙中民间资本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效能,资本浪费现象也十分突出。

民间资本是浙中地区一笔巨大的财富,浙中的资本优势要成为经济发展的优势,关键在于政府的因势利导,要围绕金华市委市政府“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和“转型升级推动科学发展,创业创新加快浙中崛起”目标,开展全面的投资引导,使之成为推动金华市经济发展又一强劲的发动机。综上所述,无论从浙中经济现实角度还是国家战略的高度,对浙中民间资本的开发引导都应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打造浙中民间资本投资平台,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现实的问题。

一、浙中民间资本的现状和问题

浙中民间资本十分充沛,但存在着大量投资浪费的情况,笔者通过两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浙中民间资本实力雄厚

浙中民间资本到底有多少?我们可以通过浙江全省民资问题和温州民资来作初步推测,事实表明,浙中民间资本力量雄厚,远远超出人们想象。

依据一,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史晋川在谈论小额贷款公司时提到:“全省小额贷款资金总额100亿元,仅相当于浙江民间资本的1%~2%。”笔者据此推算,全省民间资本在10000亿~20000亿之间,按全省十分之一左右计算,金华民间资本应在1000亿以上。

依据二,据温州市政府介绍,温州已经成为中国民间资本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流动的民间资本已经达到6000亿元,并以每年14%的速度快速增长,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改善民生状况的重要力量之一。以温州游资的普遍公认额度6000亿元看,金华的GDP、人均收入即便以温州1/6来计算,游资规模也在1000亿元,况且1/6显然低估了金华的经济规模。

为此,有业内人士称:活跃在金华的民间资本应该在一千亿元左右,尤其是在经济活跃程度高的义乌、永康、东阳,民资更为集中,可见,金华民间资本实力是十分雄厚的。

(二)民间资本对经济的贡献巨大

据统计,目前金华有个体工商户26万户、私营企业4.8万多家。个私企业实现工业产值占全市总量的97%以上,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达到85%以上,可见,民间资本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以义乌民间资本为代表的金华民资历经金融危机、俄罗斯灰色清关危机、迪拜债务危机、山西煤改、楼市新政后,目前正在寻找出路,网络投资平台的有效建立,将为这些资本提供新出路。

(三)浙中民资缺乏规范引导,引起投资浪费

金华虽有雄厚的民间资本,但是,雄厚的民间资本也遭遇了“成长的烦恼”:投资领域受限,赚钱项目难找,由于没有良好的投资渠道,民间高利贷、炒房炒股、非法集资成为民间资本的主要渠道,造成了资本的大量浪费。

二、打造民间资本投资平台的设想

(一)打造民间资本投资平台是创新发展的选择

其实,如何吸引民资为地方经济服务,达到政府与投资者共赢,温州已经作了尝试。据新华网报导,为帮助民间资本化解投资风险,2010年5月,温州市财政提供支持经费组建了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以引导温州民间游资有序、专业化地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该研究院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三方合作组建,由温州市财政提供600万元支持经费。联合组建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的根本目的,是积极引导巨量的温州民间游资有序、专业化地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并努力推动温州产业结构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我们认为,通过政府设立民间投资平台,以引导规避因政策不确定带来的风险,促进投资者对政策的理解,让民资所有者明确信号,增强投资信心,知道投什么是有保障的,最大限度避免民间资本投资的盲目性,这是值得借鉴并尝试的。在投资信息的会上,政府要做到公平公正,让金华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国家拓宽投资的领域,既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又促进资本领域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起健康的投资环境。

(二)浙中民间资本投资平台建设之五大内容

浙中民间资本投资平台的建设事关民间资本作用发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同时,资本平台的建设,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管理要求高,必须严谨、细致,给予高度重视。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温州的做法,发挥政府主导效能,引进国家相应研究机构,鼓励大专院校专家参与,即建立政府——专家——投资者三级阶梯,层层管理,加强指引。在设置上,投资平台应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建设:

1.政策研究。组建专业团队认真研究国家最新的政策法规和产业政策,筛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较好地结合本地实际的项目,积极宣传产业优化政策,发挥政策的引领作用,同时开展投资咨询服务,引导投资者向国家支持和鼓励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转化,树立投资者良好的投资理念和健康的投资观念。

2.信息。及时组织公开各行业各领域的投资信息,包括各项研究成果,涉及投资动态、投资环境、投资导向,以及各项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并对国家产业规划作出解读,公开本区域经济重要信息,重大投资项目和论证方案,特别是根据国家新开放投资领域在本地宜投资的公益事业项目、公开的招投资项目和具有市场发展潜力、良好投资环境及盈利前景的项目,应引领民资公开竞争择优进入。各类投资主体无论国有还是私有,应均可投标竞争,成为投资顶目的主体。

3.投资管理。积极主导组建具有开拓创新、敬业务实精神的企业管理团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鼓励联合投资,通过资本的整体效能发挥作用。采取基金管理、联合股权等多种投资方式,做大做强一批优势企业。加强对风险投资领域的拓展力度,通过风险教育,引导一批适应强,具有良好投资理念的投资者和资金进入风险领域。此外,为增强民间投资信心,适时组建以国有资本参与或主导的实体,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增强投资者信心,采取灵活的经营模式,推动项目落实,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4.产业论坛。通过产业论坛,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投资者相互沟通。可以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以行业引领企业带动整体行业发展;可以周期性地开展“把脉经济走势,引领投资方向”论坛,研讨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确定行业发展趋势策略,准确提出行业投资机会,展开形式多样的企业对话。亦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各类专题研究报告,沟通交流经济管理经验,最终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三、浙中民间资本投资平台的作用

浙中民间资本投资平台的建设,是根据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结合金华市民间资本状况和经济现状作出的必然选择。在政府的严密管理和有效监督下,遵循资本市场基本规律,推动金华市经济发展。其意义不仅在于投资渠道的拓宽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更在于推动浙中经济转型速度,促进资源型、节约型经济加快,有效形成良好的项目洽谈机制。投资平台致力于发挥五大作用:

1.扩大投资宣传。为浙中经济转型和浙中崛起,营造良好的民间资本投资氛围。通过投资平台的规范化建设,使之成为浙中民间资本投资的基本工具,通过网站等载体,宣传产业政策,提出政策建议,为大规模的浙中经济发展造声势,打基础,创环境,使浙中经济发展充分吸引本地民间资本的眼球。

2.拓宽投资渠道。积极推介本地的投资项目,特别是对稳定性、长期性的投资性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资料,提出可行性投资方案。使投资平台成为本地经济信息,投资政策解读的汇聚地,推动民资投资热潮。引领本地民资投资方向,引导正确投资,促进科学投资。

3.加快经济转型。通过平台的作用,引导资金投向新兴产业,加快经济转型。为汇聚本地民间资本提供合作平台,对重大的投资项目,需巨量的资金的项目,通过投资平台,采用入股、合作等各种方式,为民间资本的集聚,发挥资金整体效能作出努力。不断引进实业资本,促进项目落实。

4.促进投资交流。为促进本地民资有效管理提供交流合作平台,通过论坛、展会、项目推介等多种形式,使民资更高层次上了解最新的投资信息和经济发展动态,掌握最新的企业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投资理念。

5.造就投资队伍。通过形成多样的管理模式的探索,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建设大量的优秀民间管理团队,造就大量专业的新型投资队伍,为浙中经济的崛起打造坚实的队伍基础,从而不断推动优秀民营企业的发展。

民间投资平台的建设,是金华市民营投资体制创新的一步,有利于建立规范高效的市场化民间资本运行机制,畅通民间投资渠道,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切实解决民间资本“有钱无门”的问题,更广泛地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金进入投资领域,为浙中经济的崛起提供强劲的动力,网络时代所具有的信息快捷、迅速特征在资本市场将得到充分体现。可以预期的是,只要投资平台配套政策到位,政府主动服务,社会观念转变,投资平台建设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民间投资平台也必将引导和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通过新一轮的民间创业投资,民间资本必将为金华经济转型升级,为浙中崛起,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邓春华,李兴民.网络时代经济发展的变革及应对策略[J].新西部,2009(10)

[2]钟闻.崩塌的信用:浙江民间借贷现状调查[EB].http:///news/gncj/200912/t2749427.htm.

[3]张汉通.关于引导民间投资的建议[J].中国投资,2009(5).

[4]朱键.坚持多措并举.实现经济转型[J].江南论坛,2010(4).

[5]晓扬.最紧迫任务:激活民间投资[J].浙江经济,2009(9).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境外三类机构 离岸人民币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

自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来,境外三类机构积极运用离岸人民币资金投资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为国内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为推进人民币双向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进一步开放境外三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对于稳定离岸人民币短期利率波动,推进在岸市场价格成为人民币产品定价基准,进一步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等具有重要意义。

开放境外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的探讨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开放境外三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促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提升人民币在离岸市场的影响力

由于离岸市场交易不受实际需要原则的限制,市场日趋活跃,产品创新程度比境内高。即期日成交30亿-40亿美元,部分外国央行在离岸市场买入人民币进行储备分散化。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参与离岸市场,提升了人民币的市场影响力。放开境外三类机构投资回购业务,允许人民币在两个市场自由流动,对于促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稳定离岸人民币短期利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解决境外三类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投资没有短端利率工具的问题

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特点来看,其较之境内机构还是相对保守,主要投资品种为央票和国债,少部分配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投资期限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随着央票的逐步到期,对于境外机构而言,可满足其配置需求的短期债券品种稀少,期限结构单一。在没有开放回购业务的情况下,境外机构缺乏灵活的短端利率工具来满足其配置需求。

(三)有利于境外三类机构运用回购工具进行流动性管理

境外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其吸收的境外人民币存款。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香港的人民币存款余额达6030亿元。境外机构通过投资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在满足其资产配置的同时,也面临着流动性管理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境外机构在无法配置满足其投资期限的短期债券的情况下,被迫拉长投资周期,但在面临流动性管理要求时,即使承受市场风险也要卖出债券,一个重要因素是其在国内债券市场缺乏最有效的融资工具。

(四)有利于境内外人民币利率产品的定价趋于一致性

目前在岸和离岸两个市场相对分离、投资主体不同,而能够回流的境外三类机构和RQFII等的人民币投资额度相对于在岸的25万亿元债券存量规模1来说,不会产生显著影响。但是随着对其完全开放在岸银行间市场,境内外债券市场的利率互动将会是一种非常积极的现象,有利于境内外人民币利率产品的定价趋于一致,减少无风险跨境套利机会,促进在岸市场价格成为人民币产品基准价格。

开放境外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的

模式探讨

(一)模式之一:在央行核定的投资额度范围内,允许境外机构运用逆回购和现券交易工具进行债券投资、交易和流动性管理,但不允许突破总的核定投资额度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增加了境外机构投资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利率工具,使其能够参与到短端利率产品的交易,也没有扩大核定投资规模,使境外机构的人民币债券投资额度保持在央行可控制的范围内,也便于各行进行日常投资额度监控。缺点是境外机构无法在央行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充分运用回购工具进行市场套利,影响其参与回购业务的积极性。

(二)模式之二:在央行核定的债券投资额度基础上,核定回购杠杆比例为50%

这种业务模式的优点是境外机构可以充分运用回购工具(正逆回购)进行流动性管理,并根据风险偏好和市场机会进行放大套利操作。缺点是变相增加了境外机构在人民币债券市场的投资规模,如发生过度融资,会扰乱市场,继而引发流动性风险;频繁的回购交易和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流出入,将使行的日常交易投资额度监测更为繁琐和复杂。

加强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政策层面上

1.核定回购杠杆比例,避免过度融资行为

对境外机构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正回购业务),建议起初规定其最高融资规模(正回购业务)不得超过其核定债券投资额度的50%,以后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放开市场,避免由于过度融资扰乱市场,发生流动性风险。

2.明确境外三类机构回购资金用途

建议规定境外机构回购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流动性管理和债券投资等需求,不得用于其他投资,避免发生融资违约风险事件。

(二)交易管理层面上

1.加强对境外三类机构回购业务的日常交易监测

建议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央行核定投资额度或融资杠杆比例进行系统设置,根据客户投资资产自动统计最高融资限额,一旦超过限额,无法进行回购放大操作。通过交易系统实时监测和控制,避免境外机构发生不可控的过度融资行为。

2.各行做好对境外机构回购业务的监测和报告

一是建议做好境外机构投资额度监控,确保该账户人民币资金流出入净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央行批准的投资额度;二是建议将境外机构的资金结算信息、回购业务信息等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3.境外三类机构加强回购融入资金管理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范文5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于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继续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补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会议确定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兴办金融机构,投资商贸流通产业,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事业。

二是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范文6

经济转型呼唤金融改革

201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2%,达到47万亿元。2011年12月末,中国本外币存款余额82.67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80.94万亿元。其中,民间资本存量30万亿元人民币,占中国2011年GDP总量的64%。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更是寥若晨星。

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资本的饥渴需求,与金融供给严重不匹配的现状,可以通过金融改革,实现民间资本需求和供给的平衡。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了30多年,依赖出口和政府投资的增长模式难以为继,需要经济转型,让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消费的最好出路,是激励30万亿的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和垄断行业,增加老百姓的收入,稳定和扩大中产阶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引领实体经济发展的方向,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率。中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不适应经济转型的需要,经济转型要求金融改革先行。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鲜有国有企业存在,民营企业占据着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这些行业并没有被民营企业不当控制和利用,也不存在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美国不存在国有企业垄断铁路、金融、电信、能源、国防工业等行业的现象,但美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并没有被其他国家所掌握。

手心手背都是肉。对于国家来说,国有投资、境外投资和民间投资都能贡献税收、提供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该区别对待。国家已经把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写入宪法。在政府部门,尤其是在主管经济的官员眼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是一样的。

金融改革催生民间投资

民营经济强大之时,就是中国民富国强之日。在综合改革呼声日隆的形势下,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出现困境,促进和规范民间投资和融资,有助于国民摆脱对收入和民生的近忧和远虑。

国务院常务会议3月28日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此举有助于民间金融实现规范化,进而合法化,是政策方向调整的标志性事件。

通过金融改革促进民间投资,能够发挥如下效用:

第一,提升中国的投资自由度。目前,中国的投资自由度(Investment Freedom)世界排名第146位,与中国经济总量世界第二的地位很不相称。经济学研究表明,经济越自由,人均GDP越高,技术创新能力越强,经济越有活力,国民越幸福。投资自由是经济自由不可或缺的拼图,既是重大战略问题,又是国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投资自由,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让民间投资进入铁路、金融、能源、电信等垄断行业,可以大大提升中国的投资自由度。

第二,中国国民一旦享有投资自由,投资市场就会产生更多合法的投资渠道和财产性收入。积蓄的民间资本之水被疏导至合法的投资出路,自然不会流向非法的投资去处,也就用不着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费力不讨好地堵塞民间资本之水。

第三,实现投资和融资领域的自由公平竞争,提高中国的整体投融资效率,打破国有资本在部分行业的投融资垄断,平抑被垄断国企推高的物价,缓解中央政府治理通货膨胀的压力。

第四,能够引导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的庞大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追求长期利润,远离房地产、高利贷、艺术品、酒等资产泡沫,将投机行为变成投资行为,将炒作经济变为务实经济。

第五,有助于防范民间资本无端流入境外,防止形成投资移民潮。当美联储加息时,如果民间资本融合于国内实体经济,就不致于民间资本和热钱大量流向美国,避免中国发生类似于东南亚金融危机一样的金融风险。

第六,通过投融资竞争可以提高中国的总体投融资效率,限制地方政府部门的“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形成呆坏帐,促进中国经济内涵式增长,实现科学发展。国有资本投融资是典型的用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难免浪费严重、效率低下。而民间投融资是用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自然成本低、效率高。促进民间投融资,在给予民间投融资市场机会的同时,竞争逼使国有投融资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不仅能够创造社会财富,而且能够使社会财富最大化,这也是民富国强的必由之路。

第七,能增加就业量和就业率,提高国民可支配收入,扩大消费需求,增强经济长期增长的动力。

第八,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企业应当依靠国际竞争力进入世界五百强,而不该主要依赖在国内的垄断地位进入世界五百强。

第九,能使老百姓得到实惠,有利于改善民生,扩大中产阶级比例,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民富国强,让中国社会进入持久的稳定和真正的和谐状态。

民间投资期待立法支持

改革开放至今,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中流砥柱。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达60%,对税收的贡献率达50%,创造了约80%的就业和约65%的新专利。

通过金融改革促进民间投资,不仅可以巩固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可以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对中国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要促进民间投资,就要建立民间投资的游戏规则,对民间投资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行为。

温州金融改革突出重围 ,需要三大任务来实现股权投资阳光化:一是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二是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三是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

目前,在中国投资领域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融资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投资法和融资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成,但中国还没有一部投资法和借贷法。

由于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在浙江温州最为活跃并颇有代表性,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调研课题。

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借鉴境外民间借贷立法的经验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的要求,起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并按程序向全国人大提交。

《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有26条,对投资和民间投资做出了界定,立法目的是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

《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有5章26条,把民间借贷规范为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常住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借出资金,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市场行为。其立法目的是健全金融市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民间投资促进法》和《民间借贷法》可填补投资和融资法律空白,有利于这些法律法规在国家整体利益上统一实施。满足中国社会民间投资和借贷的需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加民众福祉,增强国家经济安全。

(作者为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范文7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栗书记,省委副书记、省长赵书记在会上作重要讲话,省政协主席王书记,省领导王书记、王书记、龙书记、李书记、张书记、黄书记、谌书记、宋书记、肖书记等出席会议。

栗书记在讲话中全面总结了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10年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刻分析了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了未来10年我省必须集中力量解决的全局性、战略性、关键性问题和必须下决心重点突破的方向,对做好明年全省经济工作,确保“十二五”起好步、开好局提出明确要求。赵克志在讲话中围绕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为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全力以赴做好明年经济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与会同志进行了分组讨论。

会议指出,我省10年开发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积累了丰富经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10年,是我省发展历史上极不平凡的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省抢抓重大历史机遇,形成和发扬“不怕困难,艰苦奋斗,攻坚克难,永不退缩”的精神,办成、办好、办妥了一系列大事、喜事、难事,书写了一部自强不息、开拓进取的奋斗史,实现了我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主要目标。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总体上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新阶段,进入了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基础条件加快改善、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全面提升的新时期。10年来的实践与探索启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定不移地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真抓实干的拼搏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必须注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会议强调,未来10年的开发,必须充分把握发展的形势、机遇和条件,重点从五个方面来谋划和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

第一,必须把加速发展、实现跨越作为根本任务,统筹谋划、科学定位,努力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谱写跨越发展新篇章。

第二,必须把加快推进“两化”进程作为关键举措,大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协调推进三次产业提速,促进城乡协调加快发展。

第三,必须把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重要支撑,从提高全省发展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高度,始终把科技创新、人才开发、生态环境这三件事抓好。

第四,必须把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作为强大动力,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开发,为加速发展、实现跨越提供强大动力。

第五,必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落脚点,毫不动摇地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实施好重大民生工程,解决好事关生存性、发展性和安全性民生问题。

会议强调,要牢牢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中力量解决全局性、战略性、关键性问题,未来十年突出重点、下决心在六个方面取得突破,使综合经济实力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上一个大台阶,生态环境保护上一个大台阶。

一是大力加强交通、水利、信息、能源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发展条件。

二是大力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开发培育主导产业,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尤其是特色工业。

三是大力加强科技、教育和人才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人口素质。

四是大力推进城镇化带动战略,缓解城乡发展不平衡,加快特色城镇化进程。

五是大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以现代生态文明的理念引领现代经济、现代产业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到发展与转型并重。

六是大力打胜脱贫攻坚战,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未来十年,要向“绝对贫困”发起“总攻”,确保在前五年即“十二五”期间,贫困人口减少300万人以上,年全部解决505万人的贫困问题,实施好普惠全省人民群众的“十大民生工程”,使人们的生活水平达到全国中等乃至偏上水平。

会议确定了未来10年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到年,生产总值确保实现8000亿元,力争翻一番、突破100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接近3000美元,城镇化率达到40%,森林覆盖率达到45%;到年,生产总值在年的基础上翻两番,交通、水利、生态、石漠化等长期制约发展的难题基本得到解决,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建成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优质轻工产品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工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化率达到50%,森林覆盖率达到50%,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为目标,增强信心,增强责任意识,百倍努力地去抓、去干,一鼓作气,乘势而上,积极争取和落实好各方面的支持政策,把工作做得更扎实、更深入细致,各方面配合更加协调,确保实现加快发展预期目标,为“十二五”发展起好步、开好局。要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努力实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加速发展相互促进,一方面要千方百计加速发展,把“慢”这个主要矛盾解决好;另一方面要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好”这篇文章做好,真正做到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有机统一。明年我省经济发展不但要好,而且不能慢,要切实做到“好中求快、快中保好”。要把握关键,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力求突破,集中体现转方式、调结构,保增长、防通胀,增投资、增收入,惠民生、维稳定,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两大战略”的实施,坚定不移地上项目、增投资,坚定不移地强“三农”、增收入,坚定不移地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不断巩固发展良好的发展形势。要高度重视、预防在前、及时调控,继续加强市场保障和物价稳定工作,努力保持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

会议提出,明年我省经济工作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紧紧抓住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为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和“项目建设年”活动,着力扩大投资规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方位招商引资;着力加强交通建设,促进发展条件根本改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确定,明年的经济工作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3%,工业增加值增长2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以上,城镇化率达到32.5%;主要工作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5%,工业增加值增长2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0%,城镇化率达到33%。

会议强调,明年要重点做好八项经济工作:

一是努力扩大投资规模,抓住明年中央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有利时机,争取国家支持,坚持国有投资、民营投资和外商投资一起扩大,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项目一起推进,大力推进项目建设、增加政府性投资、扩大工业投资、鼓励民间投资,确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500亿元。

二是扎实做好“三农”工作,加快扶贫开发步伐。要坚持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为主线,以开发扶贫为重点,稳定农业生产、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加强人口计生工作、加大劳动力培训力度、启动实施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全面推进农业、农村工作。

三是积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开发培育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工业,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聚集区,加快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是大力推进城镇化带动战略,加快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以规划引领城镇化发展,加快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建设,大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五是扩大对外开放,全方位开展招商引资。坚持一手抓央企招商,一手抓引进民营企业,力争明年全省引进省外到位资金1500亿元以上。

六是加强财政金融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七是扎实抓好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八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实施“十大民生工程”。

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按照“团结、务实、勤奋、廉洁”的要求,以“创先争优”和“三个建设年”、“四帮四促”活动、“十大民生工程”为重要抓手,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提供坚强保证。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推动本地“十二五”发展、确保明年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谋划,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围绕加快发展配强发展型班子,用好发展型干部,努力营造“发展要快、风气要正、作风要实、干部要干”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解决困难。创新机制,结合各地、各单位职能和岗位特点,将任务细化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激励广大干部在作风养成、增比进位、履职尽责、强化落实、服务发展等方面创先争优,改进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方式方法,下决心调整不称职、不干事、耽误事的干部,做到加快发展一刻也不懈怠,一天也不耽误。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范文8

关键词:中国;俄罗斯;保护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2.48;F835.1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1)05-0060-05

随着中俄各种经济主体相互投资的不断发展,各方对投资的保护问题日显突出。中俄之间签署了大量的双边协议,借以保护中俄双方经济主体的商业利益。但由于多数中方企业及相关人士对这些协议的忽视或未透彻地理解而导致的对这一法律工具的漠视,必然会造成法律风险日益增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俄保护投资协定》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

一、中俄两国之间的协议状况

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改革开始,中国跨国经济活动日益增强,跨国贸易极其活跃,跨国投资逐年增多。30年来,中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长,形成了巨额资本积累。由此,中国国际经济地位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从引资为主的投资东道国变成同时兼具境外投资母国的双重地位。对外投资的不断发展,法律风险的日益增多,由此引发跨国投资的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在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中,对俄经济贸易合作也呈现前所未有的局面,中俄之间签署了大量的双边协议。

二十多年来,中俄两国政府为加强两国各领域的合作签订了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各种条约、协议数十个,在两国之间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公法体系,为两国国家关系的发展,尤其为两国在国际政治领域的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俄之间在经济交往方面的协议紧紧地围绕着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步伐,可以说是两国经济关系发展的法律佐证。改革开放后,中俄两国之间签署了大量的双边协议,其中涉及两国经济领域的合作协议主要包括:《中俄政府间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1992年)、《中俄政府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透漏税的协定》(1994年)、《中俄政府间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议》(1996年)、《中俄政府间关于解决政府贷款债务的协定》(1998年)、《中俄政府间2001―2005年贸易协定》(2000年)、《中俄政府间关于短期劳务协定》(2000年)、《中俄政府间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的协定》(2000年)等等。

发展到21世纪,两个国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都进入了市场经济的转型时代。俄罗斯在政治改革上疾风暴雨,国体、政体发生了巨变,经济发展缓慢起步;而中国实行可控制、有计划的体制改革,经济发展令世人瞩目,一跃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间迅速积累的巨额外汇资本,形成了中国史无前例的境外投资需要和投资能力。为了规范中俄两国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促进相互投资,2006年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俄保护投资协定》)。

就我国地方对俄经济业务发展而言,我们同时需要关注地方性协议。在这些协议中直接涉及中俄两国地方和区域合作的协议是《俄联邦各主体行政机关与中国地方政府间关于合作原则的协议》,该协议由中俄两国政府于1997年11月10日在北京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积极地促进俄联邦各主体行政机关与中国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发展,并创造良好的条件。为此,双方主管机关应根据需要建立联系。该协议第3条规定,俄联邦各主体行政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可以就其管辖范围内的合作问题达成协议,按照本国的法律并依法签订有关协议,但这些协议不是国际条约,因而,两国地方主体双方无权干涉那些属于对外政策、国防、国家边界、领空及俄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和领土问题,同样也无权对两国、两国政府、双方中央各部和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做修改或者对其发表特殊的意见。俄联邦各主体行政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将只能按照本国的法律履行有关协议。

尽管中俄国家间的协议很多,但涉及投资保护性质的协议却只有2006年签署的《中俄保护投资协定》,它是近二三十年中俄经济发展的结果。

二、对协定基本内容的重点分析

《中俄保护投资协定》共13条,分别从定义、促进和保护投资、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支付的转移、代位、缔约双方争议解决、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争议解决、其他义务、适用、磋商及生效、期限和终止的各个方面作出规定。《中俄保护投资协定》,虽然文字简约,但其中包含了在中俄两国之间进行跨国投资相关的最为核心的问题和基本方面。所有设置的焦点都是针对投资者可能面临的几大风险及控制和降低风险的方法设计,这些设计被固化为协定的条款,使其成为两国投资者可资利用的法律工具。

《中俄保护投资协定》设定的目的是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以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使两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合作。

该协定的第1条对协定使用的六个概念进行了定义说明,阐释了相关概念在本协定中的含义。根据协定的第1条第1款的规定,“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及任何财产权利;股份、股票及其他形式的对商业组织的参股;与投资相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名、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该变化不违反接受投资一方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对俄投资者在理解“投资”定义时应注意的要点之一是,投资人可以使用“各种财产”进行投资,该协定将这些财产划分为五大类,展示了中俄投资人在选择财产形式上广泛的可能性。所列财产清单是开放性的,包括了物权、债权、股权和无形财产权的几乎所有的财产权形式,融汇了产业投资和资本投资的丰富内容,适用所有类型的投资主体。

投资人应注意的要点之二是,协定规定了“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即投资的法律适用是投资东道国法律,协定第1条第6款也强调了“缔约方的法律法规”是指中俄两国的法律法规。我国对俄投资人要清晰地确认这一点,以避免我国投资人习惯了的以投资人母国法律来考量在东道国的投资项目。投资行为比贸易(买卖)行为复杂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投资行为触及投资目标国多种法律。由于投资涉及的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物权和资本权的复杂关系,这就使了解投资目标国

的内国法成为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关键内容。

依据协定的第1条第2款,在该协定中“投资者”包括两种法律主体:一种是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主体;第二种是非自然人性质的法律上的实体,包括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对“投资者”的立法文字表述,看上去简单,但意义深远。整个协定规范的创设,实际上是为两国的经济交往的私权主体做出的安排,即令投资资本来源于国家,其投资行为仍属私权交易,遵循的应是市场游戏规则。在协定规范的投资交易中,其主体行为的私权性必须首先被认定。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法人及各类法律责任形式的组织,他们是协定创设的跨国投资舞台的主角。可见,该协定是为拥有私权的“投资者”创建,是强化两国私权互动的一种保障机制。

该协定的第2条《促进和保护投资》包括三方面原则性的规定:其一是缔约一方应鼓励为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其二是缔约一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在其领土上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完全的保护;其三是在不违反缔约方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缔约方应对在本国境内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的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在提供签证和工作许可方面予以优惠考虑。这是对两个缔约国的国家公权提出的作为要求,也是两个缔约国保护投资的原则性的宣示。这种要求和宣示能对两国政府职能机关产生多大作用,尚无数据证实。实践表明,任何国际立法、条约和协定,其实现的关键条件确实有赖于相关国家公权职能机关具有配套的工作机制,如果没有创建出具体的工作机制,那些精心设计的规则还会在某种程度上停留在理想状态。

该协定的第3条《投资待遇》包括五款。第1款是缔约一方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与该投资相关的活动公平和平等的待遇,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方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阻碍与投资相关的行为的歧视措施。第2款是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第3款是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第4款是对适用本条第3款的解释,即第3款所述的待遇,不应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将由下列原因产生的待遇、优惠或特权获得的利益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其一是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联盟、货币联盟或类似机构的协定,或者基于将形成此类联盟或机构的过渡协定;其二是与税收有关的国际协定或者国际安排;其三是俄与原苏联国家之间的与本协定项下投资有关的协定。第5款是解释在不损害本协定第4、5、9条规定的前提下,缔约双方给予的待遇可以不高于缔约双方依据双方都加入了的与投资待遇相关的多边安排所给予的待遇。

本协定第3条规定的“投资待遇”实质内容包括一项基本原则、两种附条件的投资待遇。第1款突出强调的是公平待遇原则,要求协定的两个缔约国要秉持公正,给予对方投资者平等合理的条件,不歧视投资者。该条是原则性的宣示,具有抽象性,而非像“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这种在国际法上的具体待遇模式。本条第2款规定的正是“国民待遇”,即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在协定中给予“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是“不损害其法律法规”,即不损害两个缔约国的内国法相关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的是“在通常情况下”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最惠国待遇”,它的前提没有“国民待遇”那么苛刻。

协定第4条《征收》包括两款。第1款是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不得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三项条件:依据国内法律程序、非歧视性的、给予补偿。第2款用以解释第1款,即第1款所述的“补偿”,应等于采取征收或征收为公众所知的前一刻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并适用两者中更早者。该价值应根据普遍承认的估价原则确定。“补偿”包括自征收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按六月期美元借贷的伦敦同业借贷利率计算的利息。“补偿”的支付不应迟延,并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

对我国对俄投资者来说,“征收”意味着投资项目遭遇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东道国国家。由东道国国家需要和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形成了东道国与外来投资者之间的征收关系,这种关系是对原有市场关系的破坏,击碎了投资者的预期,意味市场关系的结束和事实上不平等的征收关系的发生。在这一关系中外国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投资项目的命运被东道国掌控,风险损失实难避免。“征收”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国家,为了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协定给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征收”设定条件,使“征收”必须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并且不能无成本进行。根据《中俄保护投资协定》,其“补偿”并未停留在原则层面上,而是突出了设置对被“征收”投资人的经济补偿的具体规则和操作机制。

该协定第5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主要针对的是投资东道国发生的不可抗力的情况,如战争、国民骚乱、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在此情况下,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因上述原因遭受损失,缔约另一方对其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待遇,不应低于它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本国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并从优适用。协定第6条规定了“支付的转移”,其含义是缔约任何一方应按照其法律和法规,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履行了所有税收义务后可以将其在该缔约方领土内与投资有关的“支付”自由转移出境。这些“支付”包括投资收益,全部或部分出售或清算投资获得的款项;对借贷的“支付”,在缔约一方的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收入,由投资争端解决获得的“支付”及征收的赔偿等。协定第5条和第6条是对缔约的两个国家公权保护投资的细化要求,即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赔偿方面及在整个投资过程中投资人所获得的收益自由汇出东道国方面的具体要求。

该协定第7条“代位”的含义是,在缔约一方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的非商业风险规定了财政补偿并据此对该投资者进行了支付情况下,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依照法律或合法交易通过“代位”获得的该投资者所有的权利和请求权。但是根据协定,通过“代位”获得的权利或者请求权不应超过该投资者原有的权利或者请求权,也不能损害缔约另一方已经获得的该投资者的原有权利或者请求权。这一条的规定为投资者母国从投资者处取得“代位”求偿权提供

了条件,使投资者母国在为其投资者进行了非商业风险的财政支持和补偿后在发生上述风险事故时能以母国身份进行国家求偿提供法律依据。

《中俄保护投资协定》的第8条和第9条都是争议解决条款。第8条缔约双方间争议解决涉及的是两个缔约国公权主体之间争议解决的规定,设定两种途径:其一是缔约双方对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其二是如果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通过外交方式解决,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解决。第8条从第2款到第7款对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两国就该协定产生的争议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设置,形成了可操作的机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自收到书面仲裁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建,缔约双方应各自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任命之日起两个月内共同选定一位缔约双方均认可的第三国国民担任首席仲裁员。如果仲裁庭未能在自书面仲裁申请提出之日起四个月内组成,缔约双方间又无其他约定,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作出必要的任命。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提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并无其他不胜任原因的最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仲裁庭应自行决定其程序。仲裁庭应按照本协定以及缔约双方都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决定。仲裁庭的裁决应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均有拘束力。应任何缔约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应对其所作的裁决进行解释。争议各方应承担其仲裁员及出席仲裁程序的代表的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仲裁的相关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承担。

第9条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争议解决,该条规定了两个缔约国私权主体之间因投资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定首先强调,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产生的与投资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争议自争议任何一方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得以解决,则应将争议经如下途径解决:一是提交给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是提交给根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如果该公约对缔约双方均已生效),或依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附设机构规则进行(如果该公约对缔约一方未生效);三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协定确认,一旦投资者将争议提交给相关缔约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提交给“中心”仲裁,或者提交给专设仲战庭,其选择将是终局的。并且在被选择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也是终局的,对争议双疗均有拘束力。缔约各方应当依据本国法律和法规保证该裁决的执行。根据协定,仲裁裁决应当基于本协定的条款;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与法律冲突相关的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和普遍接受的原则。

在中俄两国政府签署《中俄保护投资协定》的同时又签署了《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其中的条款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该议定书主要内容包括:其一是明确协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二是关于《中俄保护投资协定》第9条,在投资者将本协定第9条所提及的争端递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专设仲裁庭之前,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方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用尽该缔约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该国内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投资者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不超过90天。如果行政复议机构没有受理上述申请或在受理后90日内未予答复,相关投资者有权将该争端递交本协定第9条第2款第2项和第3项所规定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专设仲裁庭,不应阻止投资者将争端递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专设仲裁庭,不应取代本协定第9条第2款第2项和第3项所提到的仲裁程序和机构。

三、小结

长期以来,中俄关系被普遍认为是“政热经冷”,密切的政治关系没有带来经济合作实质上的提升,两国在政治与经济两大领域的发展略显失衡,不尽如人意。长远看,对两国来说,这种失衡都潜藏巨大风险,因为没有在两国建立起健康的经济关系,就意味着两国构建的政治协作大厦失去了稳固的经济基础。一种没有经济基础的政治关系意味着什么呢?很难真正长久,会蜕变成国际政治博弈的晴雨表。国家之间公权关系的长治久安恐怕离不开两国私权主体在经济上的种种联姻,那种经济上的血脉相通,才是两国政治上的本质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增强两国经济主体的相互投资无疑是强化两国经济关系的重要步骤,使两国经济、民事主体以跨国区域经济为舞台,在民事流转和经济投资合作上建立起广泛联系,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链和相关市场体系。借助这种趋势的发展,才能改变中俄原有的只在政治关系层面上繁荣的虚像。在广泛的经济领域、民事主体之间实现深层互动,增强两国的经济基础性私权关系,这是两国签订保护相互投资协定的真正背景原因。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范文9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投资政策;协调研究

中图分类号:F11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3-0038-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3.09

一、引言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国际投资以及国际投资协议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投资利益的大小,对各成员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实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采取了相似的发展战略,即采取发展外向型经济、吸引大量外资进入,带动本国对外贸易以及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国和东盟在吸引外资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本文研究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政策协调的差异性和协调的现状,进而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投资政策协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依据,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直接投资的差异性分析

(一)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吸引外资的差异性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自身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加之中国的经济稳定、高速发展,中国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出台了一系列吸引外资进入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使中国吸引外资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领先水平。特别是在1992年以后,随着中国资本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外资净流入年均增长率为28.9%,吸引FDI处于发展中国家首位。

2011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额达110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额约占2862亿美元[1]。由于2008年美国次债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导致全球流动性不足,国际投资大幅下降,导致了中国2009年外资净流入下挫了23个百分点,2001―2010年其余年份均呈现良好的上升势头(见表1和图1)。

从表1和图1中可以看出,东盟10国总体外资净流入呈“N”字形发展变化趋势,以2007年和2009年为界, 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2001―2007年的上升阶段,从2001年的196.7亿美元增长至2007年的738.06亿元,增长了3.75倍,表现出了强劲的增长势头。2007―2009的下降阶段,从738.06亿美元跌至390.95亿美元,下降了近50%,可见,金融危机对东盟十国经济的冲击较为严重,加之西方发达国家对资金流动的限制,更加剧了东盟十国吸引外资的下滑趋势。2009―2010年上升阶段,东盟外资净流入呈现出强劲的复苏势头,同时,也表现出作为新兴经济体,其经济发展的迅猛势头并没有因金融危机的打击而萧条,反而激发了其发展的潜能。

(二)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相互投资

1.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

2000年以来,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呈现井喷之势,2000年,中国政府批准的对东盟10国的直接投资额增长到了1.1亿美元。2003年,中国在东盟10国的直接投资项目多大857个之多,较2002年增长了65个,直接投资额增长了2.3亿美元,占2003年总投资额(5.87亿美元)的38%。2004―2009年,中国对东盟成员国的直接投资总额增长率均超过30%(表2)。

从表2、图2可以看出,2004年中国对东盟10国的直接投资中,主要集中在新加坡(23309万美元)、泰国(18188万美元)、越南(16032万美元)、马来西亚(12324万美元),占中国对东盟十国直接投资的比重分别为:24.4%、19.0%、16.8%、12.9%。2009年,除新加坡的比重增长到50.7%,泰国则从19.0%下降到4.7%,越南从7.6%下降到7.6%,马来西亚从12.9%下降到5.0%。这一时期,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缅甸、柬埔寨。2004―2009年,中国对东盟十国的直接投资总额增长了10.02倍[3]。

中国对东盟10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新加坡、缅甸、印尼、越南、老挝五个国家,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基于投资环境的影响,新加坡经济发达,政治稳定,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二是由于这些国家是华人华侨的聚居地区,中国企业投资这些国家和地区就有良好的人缘和地缘优势。三是基于经贸往来的影响,中国与这五个国家经贸往来密切,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直接投资建厂,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四是基于政治考量,由于缅甸、老挝等国家的经济社会较为落后,加强对这些国家援助,帮助这些国家建立完善工业、产业体系,促进这些国家的发展。

目前,中国对东盟10国的直接投资额占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较低,2004年为6.2%,2009年下降为3.9%,从表3中可以看出,中国对东盟10国投资所占的比重排名主要经济体的第二位。笔者认为,香港作为中国的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有着重要而特殊的地位;东盟作为中国的近邻,而且人缘、商缘相通,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不断深入,中国与东盟的经济贸易往来不断深入,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十国签订了《投资协议》,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的发展[4]。

2.东盟十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东盟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随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东盟国家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对中国的投资也出现了急转直下,从2001年起才出现了回暖的态势。

从表4可以看出,2005―2009年,东盟10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新加坡,新加坡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占东盟的70%以上,这主要得益于新加坡推行区域化经济发展战略,推动了新加坡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从资金流向来看,新加坡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主要流向金融、制造业以及服务业;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泰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相对也较多,2009年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泰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比重分别达9%、2%、7%、1%。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健全,拥有丰富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广阔的腹地、优惠的投资政策以及旺盛的消费能力,吸引了大量的海外资金。东盟10国由于本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资金的不足,使得东盟10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图3)。2005―2009年,亚洲和全球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呈现出了较为迅猛的上升势头,反观东盟10国,虽有所上升,当幅度相对较小(图3),并且在2009年出现了下降,下降了近10亿美元。

从表5和图3可以看出,东盟10国占亚洲直接投资的始终维持在9%左右,以2007年为界,呈现出了两头低中间高的趋势。其中,2007年东盟10国占亚洲总投资的比重达到了最高值(10.4%),2009年到达了最低值(7.7%)。从全球直接投资总额层面来看,东盟10国占全球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始终保持在5%~6%之间。

三、直接投资协调的现状分析

(一)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

截至2010年,中国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其中,中国与东盟10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在不断签订(表6)。并与东盟10国达成了鼓励投资、保护投资的一系列协议,对外汇转移、投资争端、代位求偿的解决做出了初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与东盟十国在国际投资方面的发展,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奠定了较为稳定的基础。

(二)中国与东盟10国签订的区域性的投资协定

区域性的投资保护协定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重要条件,而投资协定与贸易协定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5]。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个协议的签订奠定了中国与东盟之间投资自由化的基础,并且还规定了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的谈判进程。在签订了《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框架协议》之后,中国与东盟于2009年8月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这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区域性投资协定中的最重要的内容:国民待遇的适用和标准;最惠国待遇适用和标准;投资促进的相关规定;投资便利化原则的规定等。

(三)中国与东盟共同参加的国际投资公约

世界范围内国际投资公约有很多,其中具有国际化、最具代表性的有两个投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通过提供非商业风险的保险,其中主要包括战争、内乱、毁约、征管等,以此来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外吸引投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目的是解决投资缔约国之间国民的投资争端,它主张弱化政府的介入,推进投资争端解决“非政治化”进程,以促进国际投资的不断发展。东盟十国中除缅甸和文莱外,其他八个国家均参加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除缅甸、老挝和越南外,其他七个国家也加入了《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中国于1991、1992年先后加入了这两个公约,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在更大范围里进行广泛的投资协调奠定了法律基础,有利于中国与东盟的资本的自由流动。

四、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双边投资协定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中国与东盟10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时间较早,期限较短,某些条款没有经过及时的磋商修订,明显出现过时的迹象。投资协定签署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每一个双边协定虽然都规定了缔约国双方的投资者可以只有转移以及投资,但在资金转移的范围、方式、转移的币种以及汇率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外资企业的征用也存在着不同层面的规定,例如中马、中泰等国征收条款、补偿时间及数额都存在着多种规定。而且双边投资协定还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并没有关于投资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投资便利化、自由化的条款。使得中国与东盟10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效力不是很稳定,而且存在的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二)投资准入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中国与东盟十国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外资的法典,例如泰国的《外商经营法》、印尼的《外国投资法》、越南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中国与东盟各国虽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外商保护法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还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例如,按政治风险发生的级别来看,第一级别有中国、新加坡、文莱;第二级别有泰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第三级别由缅甸、柬埔寨、老挝。尤其以第二、第三级别国家对政治风险设立的条件、措施以及解决的方式都规定的较为含糊,远远的落后于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的需要,这都不利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直接投资层面的协调。

(三)国际投资公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本身的担保容量相对有限,中国与东盟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境外投资担保制度。而《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中并未达成共识。两大公约在解决双边投资争端的过程中又存在某些层面的不协调,且复杂性较高,收费较为昂贵。客观上给中国-东盟自贸区直接投资协调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五、对策建议

(一)设立投资协调机构,强化投资协调机制建设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虽然已经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而且在《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等协议中都提及建立相应的检查、管理、谈判等对应的机构,但就目前自由贸易区发展来看,依然没有常设机构或专门机构。主要的磋商、协调、决策机制依然是“10+1”峰会、领导人互访为主渠道,外交、财政、贸易、投资等专业部长会议为辅渠道[6]。

本文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政策协调应借力“10+1”峰会,建立财政部长联席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门的投资协调领导机构,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之外,作为常设机构,独立处理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政策协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参与制定相关的投资政策协调的制度建设,并提交“10+1”峰会进行决议,成为投资政策协调的智囊。在投资政策协调领导机构中,再分设税收政策协调小组、投资政策协调小组、国际债务政策协调小组。通过这样的细分,提高投资政策协调机构的工作效率,各个小组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共同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政策协调的发展。

(二)致力于建立一体化、制度化的投资政策协调机制和制度

一是制定类似于欧盟在1957年《罗马条约》中有关投资政策协调的法律框架,为建立投资政策协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根据投资政策协调的法律基础和框架,“10+1”峰会授权成立专门的投资政策协调领导机构,包括投资政策协调的执行机构、研究机构以及相关的仲裁机构,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的投资政策协调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定期将研究成果提交各成员国政府以及中国-东盟领导人峰会,并对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投资政策改革提出意见或建议。三是建立投资政策协调争端处理机制和协商解决程序,为投资政策协调措施的顺利开展和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建立投资利益补偿制度和机制,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各成员国在经济一体化发展与财政政策协调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均衡进行协调,保证各成员国的既得利益,提高各成员国的投资政策协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求全面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政策协调的进程。

(三)积极进行试点探索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次合作区域形态或经济合作区,既有先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的澜沧江―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区,也有新近提出的北部湾经济合作区。这些次区域合作和经济合作区相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来讲,其范围小,涉及国家和地区少、灵活性高,成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政策协调中最为优越和理想的试验田。可以将相关的制度安排与机构建设安排在这些次合作区或经济合作区中进行,积累和总结经济合作区中投资政策协调的经验教训,为投资政策协调机制在整个自由贸易区中全面推行积累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张湘莎.中国与东盟利用外资的对比分析[J].国际经济观察,2011(1):110-111.

[2]喻国平,许林.东亚区域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合作的博弈探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0(2):45-47.

[3]黄梅波,陈燕.当前金融危机下的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2):15-18.

[4]范祚军,唐奇展.CAFTA框架下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理论分析[J].广西大学学报,2004(6):6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