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创业风险与防范集锦9篇

时间:2023-06-01 11:32:59

创业风险与防范

创业风险与防范范文1

1.主体风险。金融创新的主体风险是指创新效果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主要包括:(1)决策风险。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在转换经营机制、调整战略布局、更新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决策风险。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规模庞大、分支机构众多、决策权力分散,过于追求发展速度,必然导致决策风险增大。主要表现为市场定位不准确,条件不成熟,论证不充分,忽略投入产出比、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等。(2)金融创新是对原有金融控制的削弱,如果创新的风险控制措施没有及时跟进或不完善,就会使金融创新活动难以规范,加大了金融运营风险。风险控制中的缺陷弥补具有滞后性,某些漏洞的发现要以损失为代价。核算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使得风险控制更加困难。(3)工具风险。一是金融创新工具不适应社会需要,创新失效;二是金融创新缺乏有效保护,创新工具一出台就成为大众工具,失去了其独特性和创利空间。(4)人员素质风险。人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影响创新实施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人员素质直接决定创新风险的大小和创新成败。

2.经营风险。金融创新的经营风险是指因创新实施导致经营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商业银行业务运营风险,主要包括:(1)信用风险。受自身利益的驱动,面对同业竞争,商业银行急于推广新业务,降低对资产安全性的追求,放松对客户的信用调查,使贷款质量下降,形成新的呆坏账。(2)利率风险。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机构的负债结构发生变化,“固定利率负债”比例不断下降,“变动利率负债”比例不断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的利率敏感性提高。当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利率敏感性都大幅度上升时,金融机构就将自己置于利率多变的风险之中,所面临的利率风险进一步增大。(3)汇率风险。由于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各国汇率波动风险日益增大。金融机构业务领域的拓展使其更直接、更深入地融人国际金融市场。如果在国际业务的操作中只注重市场的拓展,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有可能导致资本损失。(4)资产风险。商业银行经营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尤其在快速发展时期,由于竞争的压力,金融创新有可能成为放松资产投放条件的借口,在目前传统贷款授权管理越来越规范的情况下,承兑、贴现、保证、信用证、委托、贷款出售、银证银保银企合作等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迅速发展,成为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首选,导致银行业务交叉加剧、业务功能综合化、同质化。由于此类业务具有自由度大、透明度差的特点,如不加强约束与控制,必将以牺牲谨慎原则为代价,带来业务上的虚假繁荣,造成增量资产风险扩大,冲击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1.树立风险管理意识,规范创新体制。一是在规划创新体系时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回避决策风险;二是在创新产品的营销中,商业银行应遵循分散风险原则,扩大经营范围,实行多元化经营,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三是商业银行在创新实施过程中,要遵循规避风险原则,通过风险度分析,避免从事高风险业务;四是在创新工具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市场和政策因素,避免因市场定位不准或政策阻力产生工具风险;五是可行性论证中要有风险分析的内容,创新项目实施前要配套出台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中切实加强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并通过宣传教育,让员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防范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2.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要重点完善信息系统,保证本系统信息传递与收集的高效率,将全行的信息及时汇总传递给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以便能迅速针对创新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做出调整,尽可能规避创新业务营销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资产风险等经营风险。

3.加大风险管理力度。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关键是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修补和完善存在的制度漏洞,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内控制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从而将创新风险降到最小。竞争加剧风险的增加,商业银行要在内部控制上做文章,从内部管理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机制,保证内控制度能够严格执行。其中人员素质的高低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在关注员工业务素质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员工的道德水平,防范道德风险。

4.加强创新管理。金融创新不能是无序创新,而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要通过建立创新组织结构、产品管理条例等形式,加强对创新的规范管理,使创新有章可循,避免陷入先创新、后规范的恶性循环。

5.建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商业银行管理机构应在经营业务系统中建立监测系统,通过电子化监测平台,实现总行、分行、支行、营业部的逐级风险监测。通过一定频度的基础数据分析,有效掌握业务变化情况,调整业务经营方式。根据风险的轻重缓急程度,将预警信号分为前期预警、中期预警和紧急预警,管理机构应按照不同层次授权对风险做出及时反应,尽可能减少风险损失,做到防患于未然。

创业风险与防范范文2

一个成功的企业管理者必须能够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准确地捕捉企业的发展机会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点,做好二者之间的权衡。也只有如此,才能够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提供不断上升的空间。而企业的内部控制,恰恰就是集风险防范与价值创造于一身的重要管理手段。因此,做好企业内部控制运行中风险防范与价值创造的研究工作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文笔者即对企业内部控制运行中风险防范与价值创造进行粗浅地探讨,以期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好地分析风险,寻找机遇,权衡风险防范与价值创造之间的关键做有益的参考借鉴。

1 对企业内部控制功能差异及其差别目标融合的分析

通过相关文献的调查与研究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企业内部控制的起源以及功能入手,可将企业的内部控制分为以管理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以及以审计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尤其是在1911年,自《科学管理的原理》问世以后,更是使管理控制成为了系统化的知识结构,并且彻底替代了传统的经验法则,大幅度地提高了企业的实际生产效率。直至20世纪中期,越来越多的经济学者从控制论、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对管理控制理论进行研究,为目标管理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之后随着信息化系统的快速发展,流程再造与价值链等理念的提出更是对管理控制理论进行了进一步丰富与完善。与此同时,以企业职责分工为基本特征的内部牵制,在以审计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工作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1949年,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在组织内部采用的以保证资产安全性、稽查会计数据准确性、可靠性、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促进企业相关管理政策可以得到贯彻和实施的计划以及所有与之相协调的方法。1958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则对内部控制进行了剖析,认为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会计控制、管理控制,并强调了独立的审计师,应该考虑的是与会计相关的控制。而1992年,美国COSO委员会发表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更是成为诸多学者、研究工作者,作为审计方法的内部控制上的经典文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需要进一步进行说明的是,以审计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其与以管理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二者之间在功能上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以审计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其根本职能就是为了进一步维护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尤其是结合美国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的解释,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当以审计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其在目标的制定上与管理者应该遵循的目标发生冲突时,要确保企业的有效风险管理能够保证企业呈报目标、遵循目标的合理性,且应优于企业的战略目标与经济目标。而以管理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其根本职能则是为了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尤其是在实际发展中,如何确保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早已成为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所在。因此,以价值创造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势必也成为了当前企业管理控制的首要任务。所以,为企业谋求最大化利益,创造更多的价值是以管理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的核心,也是业界公认的事实所在。

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不断更新与完善,逐步完成了由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到企业内部控制的逐步转型,其在实质上则是完成了以审计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向着两类内部控制同时并存的一个重要过渡。尤其是通过对内部控制目标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内部控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确保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资产的安全性,确保财务报告及其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得以施行。而在这个过程中恰恰能够对两类内部控制职能进行集中化的体现。这是因为,要想确保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及其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就必须要对企业进行审计方法的内部控制,做好企业的风险防范。而要想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得以实施则要对企业进行管理方法的内部控制,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创造价值。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以审计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与以管理方法为主体的内部控制,二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即企业可以通过内部控制,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做出防范,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进而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资产的安全性,确保财务报告及其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得以实施。所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但有时,二者之间的目标存在着冲突,而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企业过分关注风险或者是在风险的控制上过分麻木,都会造成企业价值上的损害。所以,要想确保二者之间得以更好地融合,就必须对风险防范与价值创造进行综合考量,使风险防范服务于价值创造。

2 企业内部控制运行中风险防范与价值创造之间的关系

任何企业,其存在的意义都是为了对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应的价值。而企业在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又势必会面临诸多风险,可以说风险是无处不在,因此,做好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采取恰当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则尤为重要。尤其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现实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有时会增加企业的价值,有时会破坏企业的价值。所以,企业想要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就必须在价值创造与风险防范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并且在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中,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

目前,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内部控制的风险防范,主要由两个要素共同组成,即: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其中,风险评估是指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及时地识别,系统地管理,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控制活动则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所展开的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进而使风险始终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这里我们所指的风险承受度,主要是指企业能够承受的最大风险限度)。尤其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其在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上,多注重于风险的防范管理工作。而要想在内部控制体系中最大程度地发挥出风险防范职能,就必须投入相应的执行成本,也就是说在执行成本的投入量与风险大小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要想降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降低风险程度,就必须在风险防范控制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期获得良好的控制效果。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经营风险又会与预期收益呈现出正相关系,即: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在化解风险的同时,也破坏了价值创造。以下,我们利用图1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成本与预期收益进行直观地比较。

其中用OA阶段,表示企业内部控制的首次执行期间;用AB阶段,表示企业内部控制的良性运行期间;用BT阶段表示企业内部控制的过渡运行期间。

3 在企业内部控制运行中风险防范与价值创造的体现

通过对图1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将内部控制运行中的风险防范及其与价值创造分为3个阶段,即:OA阶段,内部控制缺失阶段;AB阶段,内控适度阶段;BT阶段,内部控制过渡阶段。

第一,OA阶段,内部控制的缺失阶段。图1中的OA阶段,体现的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首次执行期间。而将此阶段,界定为内部控制的缺失阶段,其根本原因则是因为企业在对内部控制的首次执行期间内,会直接遵循成本与其他成本。其中,直接遵循的成本,主要包括:因企业本身并没有构建内部控制体系而进行重新搭建,或者是因为企业虽然构建了内部控制体系但是需要再次进行维护与完善,或者是企业员工对内部控制体系的相应要求、规范、准则尚缺乏准确的掌握而必须进行的业务培训工作,或是因为构建内部控制上的不当而造成的重复工作,或者是因为企业内部控制因财务时间上的计划不足出现的重新测试、改善与布点循环,或者是因为内部控制文档及其储存流程缺乏,或者是因为内部控制审计外包、咨询费用提高等诸多因素,而发生的直接成本。除了直接遵循的成本以外,企业在首次执行内部控制期间往往还存着着间接成本,并且还会进一步转移管理者的注意力,造成企业运转效率的逐步下降,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在这个阶段,随着企业对风险控制投入的不断加大,内部控制体系势必也会得到相应的改进与完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会越来越低,内部控制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也会逐步增加,但此时的收益仍低于成本。如若此时,企业的管理者对现阶段的利益得失过分地关注,对风险反应过于迟钝,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会严重削弱企业在内部控制上的实施动力,从而使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流于形式,给企业的关键业务环节造成内部控制上的缺失。

第二,AB阶段,内控适度阶段。图1中的AB阶段,体现的是企业内部控制的良性运行期间,也被称之为内控适度阶段。企业在内部控制缺失阶段之后,经历无数次的磨合、改进与完善,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内部控制框架,并得以有效运行,而不再像是首次执行那样,需要建立很多的控制点、更改流程业务活动。特别是企业员工对内部控制流程,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不断熟悉,也进一步减少了对时间或者人员的需求,时间压力被大大地予以释放,咨询费用也会大大地被减少。同时,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部门之间,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不适应、抵触情绪也在逐步地消除,由此产生的信息与沟通成本也将逐步降至最低直至消失。此时的企业,因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使得企业的资源得到重整,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可以说在这个阶段,企业内部控制运行中的预期收益要远远大于执行成本,因此,体现为舒适状态。如若此时继续加大对风险防范的投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企业风险的降低,破坏收益,直至收益低于成本。但是在这个阶段中,企业的风险始终都是在风险可承受范围之内的。

第三,BT阶段,内控过度阶段。图1中的BT阶段,体现的是企业内部控制的过渡运行期间,即内控的过渡阶段。此时,如果企业的管理者们过度地去关注风险,并以企业的风险最小化为出发点,那么企业管理者势必会不断地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去提高企业对风险的防范力度。而这个阶段,也就是企业内部控制的过渡阶段。这个阶段会对企业的价值创造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之上:一方面,会对企业的商业机会造成贻误。这是因为企业想要发展就必须及时、准确地捕捉到商业机会。并且在捕捉商业机会的同时做好与风险控制之间的权衡。也正因如此,以风险最小化为出发点势必也无法成为企业价值权衡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想要以风险最小化为出发点,就必须为其打造出一套复杂且繁琐的风险控制程序,以便企业管理者们能够通过该风险控制程度将企业所可能面临的错误、舞弊,控制到可被接受的最小限度内,而这样势必会导致企业在决策上与行动速度上的缓慢,相应的在市场竞争上的反应速度和反应能力上会随之有所下降,进而无法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无法全面地正视因内控问题所引起的企业失败,仅仅是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内控缺乏上,而忽视了内控过度问题,然而内控过度问题确是十分常见的。尤其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内部控制过度与内控缺失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内控缺失是企业管理者对自身风险的一种低估,而内部控制过度则是企业对自身所面临风险的一种高估。根据相关的调查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目前我国86%的上市公司,对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表示满意,而79%的上市公司认为因内部控制失效导致的经营失败问题根本就不会出现在自己的公司身上。而这种对于自身内部控制水平过高地估计也充分体现出了上市公司管理者,对其内部控制风险认识上的偏差。也就在某种意义上,直接造成了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上缺乏内在驱动力,致使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始终处于设计的初级阶段,造成内部控制制度无法得以真正的、有效的实施。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政府给予必须要的法律支持与行政手段检查,并且通过来自外部的压力,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得以完善、贯彻与实施。

创业风险与防范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一、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金融风险

(一)信用风险

银行最重要的就是信誉问题,没有信用的商业银行是生存不下去的,商业银行的每一款金融产品,都是银行整体信誉与产品信誉相互绑定在一起的,二者都不可缺失。但是与传统的贷款、储蓄业务来说,金融产品存在较高的信誉风险。因为金融产品相对自由,杠杆性强的特点,一些监管制度不完善的商业银行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银行带来威胁。

(二)技术与操作风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现代信息技术已经率先走进商业银行。而金融创新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应用,没有完善的电子信息系统金融创新工作很难开展。如果商业银行存在信息系统不完善的情况,或者自身的信息系统存在风险,就会导致商业银行受到损失。目前,社会发展迅速,信息技术更新换代快,这会造成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信息可能存在失密,失真、被盗窃等问题,另一方面,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会也来越高。对于更新的信息技术,业务人员需要快速掌握和熟练应用,否则也会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

(三)项目开发失败的风险

项目失败一般是因为以下因素:项目没有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技术运用不到位或者技术存在缺陷、对金融市场调研不充分、市场认识不足等。实行金融创新,就一定会伴随失败的风险,这是必然定律。

(四)管理风险

金融创新对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要求十分严格,如果没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很难成功实施金融创新。就目前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来看,一些银行缺乏监督反馈机制,内部控制不健全、配套政策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银行的潜在风险,影响银行的收益,也会阻碍金融创新的实施。银行过于重视抢占市场,而忽略内部管理建设也是存在问题之一,为银行带来严重的风险,影响商业银行的长远收益。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作用

(一)金融创新可以分散风险

通常情况下,将同一单位的金融资产、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等同质地分成若干等分或不等份,可以将风险分散,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另一种常用的风险分散方法是,通过对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方法与金融手段等创新,将同一单位的金融资产分摊到多个金融产品之上,然后再将风险分摊到不同的金融市场或多个金融产品上,从而降低风险。银行也可以通过不同的组合配置,将风险分散,将一种较大的风险转变为多股较小的风险。或者一种风险有多个主体分散承担,也能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二)金融创新可以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将某一风险的承担着,通过创新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承担着,从而摆脱风险。采用风险转移是因为一方面原风险承担者可能无法承受这种风险,必须转移,另一方面从风险接受者的角度来说因为自身实力强大,能够不畏惧这种风险,从而追求高收益,所以愿意接受被转移来的风险。通常采用这种风险转移方法时,原风险承担着会给风险接收者一定报酬,或放弃一些权利来获得无风险或小风险的稳定收益。一般情况下,使用金融创新对风险分散时,常常伴随着风险转移,但是与风险分散的情况不同的是,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风险转移分散,也可以将分线转移与某一承担着身上,使风险更集中。

(三)金融创新可以转化风险

所谓的风险转化,就是将一种风险转化为另一种风险,改变原有风险的形态。一般来说,风险来源、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的组合结构、风险期限的长短、风险的承受主体和风险的损失大小等方面是风险构成的几大要素。而金融创新就是对风险构成要素进行改变,重新组合等方式,将一种量度的风险转化为另一种量度的风险,从而为银行的金额机构留出预防风险的余地,提高收益。一般说来,转化风险属于广义上的风险转移,但是二者还在一定可区别的不同,例如风险转移着重于风险的空间转移,即风险的承担者变了,但风险的形态没有变化,而转化风险是作用于风险本身,风险形态、种类、量度变了,但是风险承担主体没变。这是二者的区别。

(四)金融创新可以消除风险

众所周知,在金融行业风险具有普遍性,所以对风险是无法根本消除的,但是可以通过金融创新将风险转移或对风险进行转化,将某一风险承担者的风险转移或通过转化将原有的风险形态消除。但这种消除风险方式只是相对的,风险从根本上并没有被剔除,而是被转化了另一种威胁较小的形式。

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过程中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风险管理理念,规范金融创新的体制

金融创新一定存在风险,这是必然的,无法改变的。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和提前预料这些风险,并且眼光要放长远,不能为短期的眼前利益所迷惑,要结合商业银行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进行金融创新。这就要求银行的管理人员和决策者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充分进行市场调研,规范金融创新体制,回避风险。同时,商业银行在营销过程中,要结合银行的长远利益进行取舍,不能贪小利而失大局。最后,商业银行还要规范体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金融创新制度,有步骤,有流程的进行金融创新,从而结合市场和政策方面的影响,进行金融创新。

(二)金融创新要适应业务流程再造的要求

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是风险管理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而风险管理的组织模式又是以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为基础的。如果我国金融创新不适合业务再造流程,往往就会造成层次多、权力集中的问题发生。同时银行金融创新要摒弃传统计划经济的不利影响,要面向市场,按照银行自身的的业务特点围绕盈利中心进行业务流程的再造,同时,银行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也应当改进,建立使用当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模式。银行的金融创新只有适应业务流程再造,才能实现与业务的紧密结合,从而达到金融创新的目的。

(三)合理利用信息系统技术

金融创新依赖于信息系统的运用,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信息系统可以及时获取信息,从事实现高效管理,为决策提供便利。但是,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升级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才能达到减小金融创新风险的目的。通常,对风险评估依赖于一手资料的真实与有效,如果资料失真,不仅影响金融创新工作的实施,也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所以,商业银行在保证信息系统完善的情况下,建立预警系统,对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后,发现的风险问题要及时提出规避措施,从而保障金融创新业务的顺利进行,减少银行的风险威胁,提高银行的整体利益。

(四)培养和引进专家型人才,发展中坚力量

在金融行业中,金融创新与传统的银行业务有本质的区别,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没有高质量的技术人才是无法完成金融创新工作的。 银行从事金融创新工作的人员必须重视金融产品的研发管理、交易管理和风险管理,而且要具有熟练的业务能力。所以,银行必须重视对金融创新的培养。

21世纪发展之最终竞争力是人才的竞争,金融市场也一样,高素质人才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银行必须坚持自主培养与引进来相结合,培养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丰富经验的,熟悉国际市场运行规则,了解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特点的专业人才队伍,才能提高银行的竞争力,促进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

四、结语

金融创新不仅在国内商业银行广泛运用,同时也是国际金融发展的潮流。但是金融创新伴随着金融风险,二者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商业银行若想高质量的实施金融创新政策,必须树立风险管理理念,规范创新制度。虽然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探寻金融创新的同时只要注意相应的风险防范,就能规避风险的,获得较高效益。

参考文献:

[1] 汪冬华,黄康,龚朴.我国商业银行整体风险度量及其敏感性分析――基于我国商业银行财务数据和金融市场公开数据[J].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13(02) .

[2] 高国华,潘英丽.基于动态相关性的我国银行系统性风险度量研究[J]. 管理评论, 2013(01) .

创业风险与防范范文4

【关键词】创业板;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法律责任

目前,距首批上市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已经有两年半的时间,人们从最初关注“完善融资渠道”的意义,更多的转为如今对高风险性控制的关注。从创业板市场最初的发行上市这一源头来控制风险,严格发行过程中涉及的主要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使其主动选择真实披露上市信息,将有利于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现状

创业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之外的一种专门为高成长性中小型新兴公司、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创新性股票市场。由于实行较低的上市公司标准和要求,使得其存在着很高的市场风险。

毋庸置疑,严把上市过程准入关,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披露”不实、不规范和不及时而导致市场风险的有效保障;但是,现实中的信息披露情况却并不乐观。上市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为了能获得自己的利益,往往会把“诚信披露”的义务抛之脑后,隐瞒拟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以获得上市资格,这成为导致市场风险的元凶。

“海普瑞”在创业板上市创下了财富神话,创立“海普瑞”的李锂、李坦夫妇也荣登中国内地新首富;但是一份要求查处“海普瑞”涉嫌虚假陈述的申请书递至证监会,称“海普瑞”在《招股说明书》中涉嫌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要求证监会进行调查;[1]还有媒体发表《海普瑞“神话”的财务哑谜》报道,质疑其2009年可能存在虚增收入并夸大利润。此外,在创业板上市的国内最大户外品牌“探路者”也被告上法庭,被的理由居然也是其创业板上市资格存在虚假欺骗行为;金刚玻璃公司也发生应收账款披露不真实的事件。[2]通过审视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的这些违规行为,使我们不得不承认,创业板市场上市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令人担忧。

二、创业板市场违规信息披露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上市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主体实际上有很多,但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披露却最为重要。因此,本文这里以此种信息披露主体的成本收益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1)一般证券市场状况

对于上市公司这一信息披露主体而言,进行虚假的信息披露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正常成本、虚假信息所付出的额外成本,如因虚增收入和利润多缴纳的增值说和所得税、机会成本、处罚成本等;其收益包括:成功上市后发行股融资、再融资、与主力机构暗箱操作,获取股价上涨的收益等。

利用成本收益模型来分析:设成本C=C1+PN,收益R=R1- PN。C1代表虚假信息披露的经济成本,R1代表各种经济收益,P表示披露虚假信息被社会公众察觉或被证券监管机构查处的概率,N表示因察觉而导致的法律成本,也就是处罚成本。(见图1)

当CR,即披露虚假信息的成本收益空间处于R曲线上方时,披露主体有更多的动机披露真实信息。在经济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如果社会公众能够更多更详细地察觉披露信息中的真伪,或者证券监管机构查处虚假信息的能力和力度更大,那么P会更大,即披露虚假信息被察觉和查处的概率更大;另一方面,如果社会公众在察觉虚假信息之后能够更坚定地“声讨”这家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或者法律责任更重一些,例如证券监管机构的罚款更高一些,高到可能使其“倾家荡产”,那么N就会更大,即因披露虚假信息而可能获得处罚会更大。即R曲线会向左下方移动,而C曲线会向左上方移动(见图2),也就是说,信息披露主体披露虚假信息的博弈空间缩小,而披露真实信息的博弈空间会扩大。[3]

(2)创业板市场特殊状况

相比较一般的证券市场而言,创业板市场具有特殊性。它为新兴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和市场,以支持和推动新兴高科技企业的迅速成长。所以,创业板实行较低的上市公司标准和要求,上市对象定位于尚处创业阶段、发展规模尚且不足的中小企业。根据会计学研究的成果,“规模较小的公司往往风险较大,市场对高风险的公司定价通常也较高,也就是说,规模越小的公司,市场对其反应就越大”。[4]正是由于创业板的这种特殊性,所以企业一旦在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后,往往会引起很大的市场反应,获得的融资收益也比一般证券市场大得多。正如前文提到的“海普瑞”公司,上市后使得公司的创办人一夜之间跻身中国内地新首富。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创业板市场提供了融资机会,只要能成功上市就会获得高额的融资收益,所以其往往愿意冒更大的风险进行违规信息披露,导致披露真实信息的空间比一般的证券市场更小(见图3)。

(3)小结

根据上文,我们可得出完善上市过程信息披露的两个有效途径:加大信息查处概率和增加信息披露法律成本。但相比较大量不知真实性的信息披露报告而言,监管部门的查处力量有限,而公众所获得的信息更是少之又少,在实践中查出虚假陈述的概率是很小的;因此法律成本的大小就变成制约信息披露主体披露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成本因素。鉴于创业板市场的特殊性,我们需要设计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法律成本。

三、严格法律责任,加大信息披露违法成本

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应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于这三种责任性质不同,所以在心理上反映出的成本大小也是不同的。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所以在信息披露主体心理上反映出的成本也应是最大的;民事责任由于面对的赔偿主体较多,赔偿数额相对会大一些,所以心理上反映出的成本次之;行政责任相对来说,由于多为警告等形式,心理上反映出的成本最小。加大信息披露违法成本,要综合的运用这三种法律责任。

就刑事责任而言,目前的刑事责任设置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虚假披露方面犯罪的刑罚以短期自由刑和罚金为主;只对在持续信息披露中财务报告虚假行为作规定;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大都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情节上要有“严重后果”等。所以,要严格信息披露主体刑事法律责任,最基本的就应该设置适当的处罚方式,要对上市过程信息披露虚假行为作出规定,使之与其他责任相互配合,更好的起到威慑作用。

在行政责任方面,我国目前的行政责任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对虚假信息披露的主体处罚不能过轻,不能仅仅适用“警告”的行政处罚方式,而要加大处分的威慑力,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提高罚款金额、适用市场禁入资格等。

最后,关于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制度,可以说民事责任是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中最不可缺少的一项责任。因为,违规者承担民事责任能最大限度的补偿投资者因其虚假陈诉造成的损失,而且最后的赔偿总额也相对较大。民事责任虽很重要,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时,还是需要符合特定的标准:首先,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其是否符合理性人标准;其次,虚假陈述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该内容是否重大;最后,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虚假陈述是否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关于计算虚假陈述侵权的赔偿额,要采用交易价差额计算法,[5]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需要注意的是,虚假陈诉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损失的因果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交易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表现完成。其次是损失因果关系,即原告的损害(一般指投资值的减少)直接归因于被指控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方式。损失因果关系是被指控行为与原告金钱损失之间的一种必然联系。在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从这两方面的因果联系加以认定。[6]

相对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更偏重于“经济处罚”,法律成本可以以一种“定量”的方式体现出来,其表现形式更多的是罚金和民事赔偿,在现实中较容易实现。

总之,严格信息披露主体法律责任,加大信息披露违法成本,要综合的运用三种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使得信息披露主体在考虑风险成本和风险收益后,能主动的选择真实披露信息,从而有助于从创业板上市源头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凤凰网-财经频道:finance.省略/stock/special/hprzj/.

[2]资料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省略?main/chinext.

[3]凌艳萍.基予博弈论的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研究[M].湖南大学出版社,2010.81-88.

[4]毛建英.IPO公司盈利预测信息的市场反应研究――来自A股市场的实证检验[D].广东:暨南大学,2008.

[5]郭锋.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J].中国法学,2003(2):95.

[6]黄振中.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M].法律出版社,2003:217-218.

作者简介:

创业风险与防范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逐年增多,加上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部分大学生开始选择自己创业。但大学生创业是一项风险行为,我国大学生的创业往往是败多成少①。在分析其背后的风险方面的原因时,大多数研究者主要从资金风险、管理风险、竞争风险等视角进行探讨,鲜有从法律风险视角来研究大学生创业失败原因[1]。事实证明,法律风险因素是影响大学生创业成败的重要因素。挖掘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加以防范,有助于提高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创业获得了广阔的发展天地。但是有利也有弊,大学生创业往往会陷入市场陷阱,使其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法律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第一,创业者本人法律风险意识浅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较低;第二,大学生创业中设立的公司规章制度、采取的公司经营决策等缺少法律因素的支持;第三,政府、高校、社会对大学生创业中法律风险重视不够,也会影响大学生创业的顺利进行。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主要来自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

(一)公法层面。

可能存在行政处罚方面和刑事处罚方面的风险。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如果不熟悉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行为随时可能会因为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还会走上犯罪道路,进而受到刑事处罚,如假冒专利、偷税等行为[2]。

(二)私法层面。

1.有关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者因未认真参照《公司法》有关法律规定,企业设立时缺少书面设立协议或内容约定不当等等。

2.合同法律风险。合同风险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在缺少对《合同法》研究的情况下,其风险主要体现为合同签订前对对方的真实身份、诚信意愿及履约能力调查不周,合同签订手段及内容是否合法的审查不当等等。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自身公司有关项目的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缺少保护意识,一方面是可能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4.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公司员工的招聘与配置、培养与考核、薪酬与福利以及劳动关系等方面,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从自身和外部两方面展开。

(一)自身方面的防范。

1.提高大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及其防范能力。大学生创业者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与企业开发和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商注册登记、税收法律,经济法律等。学会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不合法的风险,确保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2.在创业中完善制度规范,细化责任分担。创业者在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时,对所涉法律风险的各个方面以书面条文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细化风险责任,保证创业过程中各事项有章可循。

3.构建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创业者充分了解公司企业设立及其发展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时,相对应地提前做好各个阶段流程的防范,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二)外部方面的防范。

1.政府方面。政府在扶持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除了政策、资金扶持外,应加强对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政策引导,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法律风险管理培训。

2.高校方面。高校在对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的教育过程中,除了教育大学生做好职业规划外,还应对大学生创业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具体地分析指导[3],比如开设以“创业法律风险”为主题的校级公选课,通过案例分析讲授防范方法等[4]。

3.社会方面。可通过社会上投资公司、创业俱乐部、创业基地、专门创业基金等的帮助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与服务[5]。

二、 结语

目前,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日益凸显。大学生认真分析创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与表现,提高创业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将会有效防范大学生创业中法律风险的发生,促进大学生更好地创业。(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易定红.大学生初次创业成功率仅为 2.4%[J].人民日报,2010-06-25。

参考文献:

[1]朱文星.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6).

[2]文川.基于法律风险视角的大学生创业保障机制构建[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80.

[3]何庆江,谭志合,雷祺.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8,(5):134-135.

创业风险与防范范文6

关键词:金融风险;种类;防范;措施;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金融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提升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金融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挑战。因此,本文将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对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有效性分析与研究。

一、针对金融风险的研究

所谓金融风险,就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等经济活动中,受到各种因素变化影响,不能事先对经济活动的结果进行预测,进而使得金融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的预期收入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其种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国家风险、战略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其中市场风险为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风险类型。

二、关于金融风险产生原因的研究

(一)原因之一——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特征

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特征的主要表现: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内在脆弱性特征,在外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其脆弱性特征可能会转化成现实生活中的危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金融体系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健全、缺少拥有长期性投资观念的投资者或机构、股权分置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违规操作十分严重、市场泡沫十分严重;二是金融机构存在的金融风险大,金融体系十分脆弱,自身控制与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三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混业渗透与风险转嫁问题较为严重;四是我国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存在着大量的法规过时与法律空白矛盾,信用体系的建设落后,社会信用的意识较为薄弱,存在大量的道德风险。

(二)原因之二——金融信息存在非对称性与不完全性

金融信息存在非对称性与不完全性的表现:在金融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两个金融机构之间及和投资者之间关于金融交易信息的不完整,进而致使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存在失衡的现象。金融机构作为核心债权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知晓不多,且企业筹资人员直接把握企业的负债、资产、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动状况、企业发展规划与前途、企业获利与偿债能力等,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所获取的信息是不对等的。

(三)原因之三——金融创新存在风险

金融创新存在风险的表现:金融创新只有分散与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却没有消除全部金融风险的能力。金融创新只是简单地降低了金融系统中潜在的风险,从宏观方面将金融风险自风险回避方转移到风险偏好方。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其内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金融创新虽然为金融机构的投机活动提供最新的方法与手段,一旦出现使用不当的问题,极有可能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危害与风险;二是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逐步形成以资金联系为前提的伙伴关系,在业务方面具有极强的相关性,一旦其中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险问题,将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严重的危害;三是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联系,国外有大量的金融投资进入我国,进而导致我国银行等机构的资金流动出现大幅度震荡,银行信贷的规模出现不稳定状态,从而给金融体系造成极大的风险。

三、针对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的研究

(一)措施之一——构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构建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机制,需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严格观察与分析金融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从中发展金融风险问题并对贷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同时构金融风险防范识别机制,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贷款的管理、发放、回收进行详细、全面、真实地记录;二是构建金融风险的风险防范分析研究机制,通过非财务与财务等两个层面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与掌握。

(二)措施之二——强化金融体制的改革

强化金融体制改革: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与潜在的风险问题,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速度与力度,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各种类型金融风险潜在的风险,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创新。构建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代化金融机构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以及金融市场体系,进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与保障金融安全。

(三)措施之三——强化金融监管力度

强化金融监管力度:一是采取措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而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在金融机构内部构建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风险业务的评价机制以及内部监督检查的评估机制等,对金融机构内部的一切违规活动进行披露与惩处;二是强化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严格规范市场准入规则,规范金融操作程序与流程,退出与进入市场交易等一系列活动均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三是强化金融业成员的定期自查力度,强化对业务运行过程中的监督与指导,进而有效预防金融行业运营过程中潜存的金融风险。

(四)措施之四——加强与国际金融界的合作

加强与国际金融界合作:在强化对国际投机资本的约束与监测的基础上推进国际间的金融合作,科学分配国际金融储备,构建全球金融市场的预警与监测系统,对金融风险的状况、资金流动、国际储备的波动状况进行科学监测,强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尽全力化解与防范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结语

金融风险是指受到各种外界或内部因素变化的影响,在信用活动与货币经营中,使得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出现偏差,甚至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对市场经济与投资者利益的损害程度。

参考文献:

[1]于岩熙.浅谈金融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8(08).

[2]田春,刘鲁光.我国金融风险及其成因[J].现代商业,2009,10(21).

[3]张志凤.对防范金融风险的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6).

[4]冷昕鑫.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的完善[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04).

创业风险与防范范文7

关键词:中间业务;商业银行;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60-02

近年来,央行连续降息使银行存、贷款的利差逐步缩小,随着国内资本市场日渐成熟、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发展,商业银行作为融资主渠道的地位日益弱化。面对金融业多元化经营步伐的提速,银行从经营模式、发展方向和营销战略方面陆续进行了调整,中间业务的创新与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提高营业收入、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途径。业务、金融创新和各种衍生产品正逐渐成为行业的新宠,为商业银行增强竞争实力拓宽了道路。金融创新对经济、金融的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伴随着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到来,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产品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中间业务的发展在提高银行经营效率、增加竞争力的同时,也对风险管理的稳定性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近年来的实践表明,中间业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已成为制约其业务发展的瓶颈。

一、中间业务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中间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相对于资产负债业务而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较低,且多数情况下属于潜在的隐患,然而隐含的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的风险,就会给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较多,个性差异较大,具有风险多样性的特点。根据商业银行业务类别及风险的分布状况,中间业务风险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受宏观政策和市场变化影响而产生的风险,如:由金融创新产品、信用证业务、资金票据业务产生的风险;二是依托各种技术手段提供延伸服务而带来的风险,随着业务种类的不断丰富和服务延伸程度的不断增强,会产生相应的连带风险,如咨询、评估、等具有中介性质的业务产生的风险;三是由于业务操作不当,或银行内部管理不力而形成的操作性风险,此类风险通常隐含在多项业务环节中,风险的成因并不复杂,且多数情况下是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风险分布的范围较广,对中间业务的影响程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中国银行中间业务尚处于发展阶段,规模较小,然而从近年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特别是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分析,中间业务风险所引发的经济后果十分严峻,形成的风险不可忽视。

二、现阶段中间业务的风险特征

相对于传统银行业务而言,中间业务风险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1.信息公开化程度不高,难以进行有效监控。许多中间业务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到真实反映,信息虽已公开披露,但尚不能对中间业务的规模与质量做出全面的反映,部分业务的资产运作透明度较低,无论从金融监管部门还是从公众的角度均难以对其经营成果作出客观评价,因此无法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2.风险点多,分布范围较广。中间业务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渗透于商业银行业务的诸多方面,其中信贷、零售、资金、国际业务、电子银行、信息科技等部门均不同程度的有所涉及,业务风险点较多,防范的难度也日益增大。

3.开展形式灵活,风险潜伏系数较大。金融衍生业务产品的推出,进一步拓宽了中间业务的空间和范围,加快了银行业务的发展步伐,但正是这些灵活性大、又具备高杠杆性特点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相应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即便是微小的失误却也能引发灾难性的打击。

4.风险滞后性强,潜在隐患巨大。多数银行中间业务在会计核算中列于表外业务,相应的风险在短时期内不容易暴露,加之中间业务的开展具有自由度较大的因素,风险触发点也逐渐增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不易进行全面和及时的监测,易形成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

目前,中国银行中间业务的内控机制尚处在完善的过程中,而中间业务在发展进程中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如何更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起到必要的防范、控制作用,便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商业银行在开发中间业务新产品时,必须坚持业务开拓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将风险防范与管理措施纳入研究范围。在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凭借法律依据,从加强金融监管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方面着手,不断深化风险管理力度,防范和控制各类中间业务活动带来的风险。

(一)应从法律层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规范中间业务的法律应属金融业务监管法范畴,定位于宏观角度,体现出立法、守法的必要性,并有针对性地做出明确规定。然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在中间业务管理的立法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难:一是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繁多,容易滋生管理盲点;二是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性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三是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时,业务交易的真实性、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均对中间业务风险控制形成直接的影响。虽然2001年中国已制定并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且在相关的法律中对中间业务的管理规定也有所涉及,但是要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需要经过持续的完善和修订,而决非一朝一夕之功。

从金融监管法学体系的建立情况分析,建议立法机构深入开展关于风险管理框架的探索,对各种创新业务、金融延伸服务的风险系数进行理论研究,通过反复多次的实践检验,为立法提供指导,逐步建立一套脉络清晰、结构完整的中间业务法律体系。通过法律赋予监管当局指导和监督的职权,在监管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协助完善相关的制度,监管的同时发挥好服务的职能,推动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制管理进程。

(二)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银行中间业务的优势已成为竞争的主要途径,一方面银行需要开拓市场,需要适度的宽松政策,为业务创新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为了维持金融秩序,规范竞争行为,监管当局的任务亦是非常艰巨的。

1.科学分析、合理测算,建立合理的业务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发展状况等基础因素对各类中间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测算,通过对不同银行机构之间中间业务管理效果的比较和分析,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中间业务监管体系,并在运转过程中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改进方案,增强业务监管体系的适时性和可行性。

2.把握监管尺度,协调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在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管理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该把握好干预的度,在准确定位监管角色的基础上,发挥服务金融、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职能,在提升金融竞争力和加强监管力度之间力求平衡。

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贯彻的前提下,通过行业管理口径加以规范,并紧密结合银行自身的管理状况,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银行中间业务起到常态化管理和制约的效应,增强管控的深度。

(三)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加强内控方面的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地控制中间业务风险、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从现阶段中国银行业风险防范工作的发展进程来分析,商业银行在应对中间业务风险方面尚需借鉴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

由于风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研究,准确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并对其所产生的损益进行分析、测算。商业银行在自身业务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基础和管理状况,以谨慎分析、科学预测、合理调整为出发点,对中间业务风险做好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进工作。

1.构建科学的风险管理测算、评估框架体系。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体制正在逐步确立和完善阶段,仍面临诸多问题,如:风险管理覆盖面不足、识别和管理手段较为简单,风险的计量方法和模型构建有待于补充等等。

商业银行应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对因各种因素(市场交易价格等)的变动而导致银行表内、表外业务发生收益或损失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根据科学的测算和评估结果确定风险承受范围,以实现商业银行在对风险进行调整之后仍能够获取最大化利润。

2.完善内部制度,提高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力度。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提高对重大事项审议和决策的效率,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对具体业务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流程,理顺业务主管部门与风险管理职能部门间的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的渗透力度。

3.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预警、分析能力。围绕风险谨慎性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采取对风险关口前移化管理的技术手段:关注特殊业务,跟踪可疑交易,实行对重要环节、特殊业务的风险预警,建立查防并举的内控防线。

坚持以风险为导向的原则,结合排查风险和案件治理工作开展风险监测,深入挖掘中间业务风险隐患,并依据有力的数据分析结果,对业务风险作出测评分析,并适时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4.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商业银行应将风险防范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以制度作为约束的依据,通过对各级业务岗位合理授权、有效监督来实现相互制衡;同时借助外部监督力量,形成一套立体式管理、多方位运行的人员道德风险防控体系,弱化人为因素对中间业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和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跟进制度、组织构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合理化解业务发展与监督防范工作的矛盾,促进银行人员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对风险的识别、应对能力,从科学角度获得全方位的防范风险、管控风险保障。

创业风险与防范范文8

关键词:金融风险 市场经济 管理防范 国民经济

一、金融创新风险的概述

在金融运作过程中,肯定会有诸多因素导致一些金融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导致收益遭到损失,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金融设计创新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或者存在的各种风险;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

(一)信用风险

我们也将其称为违约风险,也就是说因为某种原因,交易的一方没有达到约定好的义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我们又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国家风险;风险;法律风险;结算风险。

(二)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通常是因为利率关系的变动造成损失所带来的风险。基差风险。在金融行业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商品可以被用来买卖,在这个买卖的过程中,由于价格的变动,就会出现基差,我们就把这个时候所出现的风险称之为基差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由于经济价值的变动,会导致收益忽高忽低,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一定的风险,我们把这种风险称之为收益率曲线风险。汇率风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外汇风险,是指存在于全球范围内两国或多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时的一种风险。

(三)流动风险

金融资产和资本或者不动产的变动,会导致自身经济主体受到经济损失,这是一种不可估量的风险,我们就把这种那个风险称为流动风险。常被称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四)操作风险

这种风险没有具体的含义,我认为,操作风险是个人的失误或是机器的故障,以及一些不可定因素所导致引起的,这是一种有可能遭受损失的潜在风险。

三、金融创新风险的成因和防范

金融创新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首先,金融创新扩大了货币供应的主体,其次,金融创新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体系。金融创新风险的回避;金融创新风险的分散;金融创新风险的分摊与转移;金融创新风险的预警预控管理;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策略;金融监管部门的风险防范;金融创新主体的风险防范。

四、对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风险的几点认识

(一)金融风险已俨然成为了影响力最大的社会风险

当今世界,纵观全球经济的走势,在金融行业,许多人投机取巧,还有诸多的认为因素,使得金融风险愈演愈烈。金融行业要想保证金融资本营运的不确定性及其决定的风险不被增加,就要保证它不能失去产业资本的广泛支撑。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行业的风险防范更需要做的更好,如果被这种行业诸多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它不仅会造成全球金融资本营运的中断,还有可能会使得实体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更有甚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各方面因素在不断地加剧金融风险的积累

全球的金融都在进行着变革和改革,但由于其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甚至尚未建立,就盲目地随着全球经济的自由化、国际化和一体化,来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却间接性的导致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制度和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实体经济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使得金融在全球各个国家引起了不同程度的反应,导致了以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与犯罪风险为主要内容的金融风险扩展蔓延到了全球,造成不惨重的损失。

(三)金融风险与政府财政息息相关

尽管政府对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在过去几十年间的干预越来越少,但是伴随着金融市场自由化和金融资本规模的H趋扩张,金融行业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金融行业的利益链也越来越突出和明显,一家金融企业的破产就有可能引发一场金融风暴,因而要更加完善金融体系,防御金融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财政就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a有100多个国家发生了严重的金融问题,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问题所直接耗费的资金高达2500亿关元。一个国家要想拥有稳健可靠的金融市场,拥有强大的硬实力来化解所产生的金融风险的能力,就必须要有一个拥有强大又坚实的财政基础的政府!

五、结束语

金融创新风险来源于多方面,它其中潜在的因素也很多,本文从风险概述、风险构成、风险成因以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风险四个方面分析了金融行业所存在的风险,由此可以总结出所谓的金融创新风险体系,就是由多种风险融合交织在一起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网,整个关系网共同影响着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在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政府在进行金融创新时要结合我国国情,做出理性的,合理的解决方法和措施,要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为基本的立足点,以提高市场运营能力为金融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规避风险,最大化的获取利益,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各方面的风险分析,为创新成功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向虹.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J].金融会计,2008

创业风险与防范范文9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此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基本概述

(一)金融创新的内涵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所涉及到的金融要素在新建立的生产函数中,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将金融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形成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新的金融工具、融资方式、金融市场、支付手段等方面的创新;狭义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无论是广义的金融创新还是狭义的金融创新,其创新的主体都是金融机构———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二)金融风险的内涵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或资金融通和货币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以及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使资金经营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一定偏差,而导致企业或金融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风险和金融活动相伴相生,只要有金融活动发生的地方就时时刻刻存在着金融风险,包括最为原始的实物借贷,也包括现代化金融交易。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分析

(一)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

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通过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交易方式、金融市场等的变革,促进了金融领域各种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已经成为促进金融市场发育、金融行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金融创新活动的加速,在经济全球化加剧世界经济失衡的环境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控制和转移风险的工具,为人们提供了避险的新途径,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功能主要表现在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银行风险、利率风险、证券市场风险。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竞争加剧和国际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业为减轻压力不断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又使得银行的盈利减少、风险增加,而金融创新的出现就为银行风险的控制提供了途径。在规避利率风险方面,由于货币市场利率多变,风险急剧增长,金融机构推出了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互换等金融创新,从而有效地规避了利率风险。而金融创新也能够有效地缓解和防治股票、债券交易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可能导致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会伴随着金融风险的产生,主要表现为:国内受到计划时代的陈旧金融观念的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同当前的金融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之间出现了脱节,意识远未达到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中风险意识及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此外,国内风险防范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使得各国之间互相融合、相互依赖,资本流动频繁,金融创新工具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这进一步加大了金融风险。

四、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从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发展。最初,我国的金融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但这种监管体系不能适应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因此,国家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逐步改革。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证券业实现了监管独立;1998年,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制度;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仍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责,在协调三家监管机构、充当最后贷款人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形成“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相适应,对处于市场化初期的中国金融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然而,分业监管虽然有助于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专业监管,但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并且,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实行跨行业服务的趋势日趋明显,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则显得十分重要。

(二)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金融风险管理主体的动力不足。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经历了从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的发展。但我国的金融机构尚未形成完全独立的经营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金融创新十分不足。但随着中国同国际市场的交易越来越频繁,来自于体制转换的外部推动力将逐渐增强,如果国内的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主体动力不强,那么就将导致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金融创新则会停滞不前。第二,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本身的缺陷性。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的金融创新及金融风险的管理模式主要是来源于金融机构之外的外部力量和政策的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动因均是以社会的稳定为前提,并不是以金融机构的盈利为目的,因此在以往的金融管理模式和创新之中就出现了金融市场缺乏流动性,主要依靠强制推销的政策债券,此种创新方式是国外最为理想的货币市场创新的工具,而到国内却成为了期限长、收益高、流通性差的居民投资工具,金融创新目的更多的是想在无序市场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便出现了金融创新工具的无序性,金融创新活动缺乏规范性,从而致使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第三,金融风险防范手段不足。由于国内的金融市场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金融创新虽有较大发展,但层次较低,受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及政策的影响较大,在金融创新与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阻碍因素也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此外,为了刺激金融创新,在部分环节还出现金融管制放松的现象。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开始转变,但对金融创新产品缺乏监管的力度,例如国内对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就受到创新品种、规模的限制。同时由于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创新人才素质、金融技术手段不高,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就显得更为不足。

五、改进我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径及措施

(一)培育竞争性市场,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

培育竞争性的市场,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主要是向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发展。而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得到规范和完善,为此就必须培育竞争性的市场,放松金融业市场的准入条件,积极推进国内金融组织结构的多元化,削弱国有银行的垄断程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外资银行的进入,在挤占国内金融机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我国需加以学习借鉴,这有利于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及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发展。

(二)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提供金融规范创新

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以立法的方式来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从根本上降低金融创新本身的活动风险。对于金融创新产品,建立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同时规范创新规则,使得金融创新并不是无序创新,而是在有序的规则内进行创新与运行,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的活动创新,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使其能够创造出更具效率性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而不是将违规行为作为金融创新。从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来培育并规范金融创新的发展,这就使得金融创新业务的顺利运作拥有了外部法制框架,进而降低金融创新的主体和金融创新产品内在隐含的风险。

(三)加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金融创新越来越具有系统化、国际化特征,而金融创新中的金融风险也并非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够防范的,因此就需要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以防止金融风险的国际转移,从而有效地降低金融创新风险。同时参照国际监管组织的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国的相关规则,通过国际合作从而达到防范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秦伟广.基于序贯博弈的金融监管策略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3):24-27.

[2]王璐,瞿楠.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选择—基于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的视角[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6,(2):58-67.

[3]周新辉,李富有.金融创新、金融结构演进与影子银行的发展[J].甘肃社会科学,2016,(4):219-223.

[4]李芳.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及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5,(6):42-49.

[5]张璇,代玉红.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基于全球金融危机的重新审视[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6):95-123.

[6]Adrian,Tobias,A.B.Ashcraft,N.CETorelli.ShadowBankMoni-toring[R].FederalReserveBankofNewYorkStaffReportNo.63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