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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市场建设集锦9篇

时间:2023-06-26 16:16:04

诚信市场建设

诚信市场建设范文1

【论文摘要】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伦理基础,但“诚信缺失”现象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极为常见。基于这一现状,如何重识诚实信用原则,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是一个紧迫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诚信;市场;信用体系

一、市场诚信缺失之现状

“人无信而不立”,诚实信用历来被古人视为安身立命的基本道德准则。“言而无信”是小人行径,为君子所不齿。然时至今日,人人投入市场经济洪流,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许多人的行为动机与终极目标。为了赢利,惘顾诚信,泯灭良知,损人利己,这些现象屡见不鲜。

每天我们周围充斥着各种各样天花乱坠的广告,各路明星代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我们眼花缭乱,无所适从。“百草减肥茶”摇身一变,搭上神秘的成了“藏秘排油茶”,大肆虚假宣传之后,成就了销售神话;成本五六十块的铝合金锅,一番包装,成了拥有数十项国际国内专利的“胡师傅”无油烟锅,价格扶摇直上599元……举不胜举的看上去、听上去很美的商品,熟悉的明星代言,到最后不过是精心编造的谎言与陷阱。

言之凿凿,无一实话;言之确确,无一可信。企业的诚信、媒体的诚信、个人的诚信,在金钱面前化为乌有。我们的市场充斥着唯利是图、弥天大谎成家常便饭的商家,更有铺天盖地的媒体广告助纣为虐,结果是每个消费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依然很难躲过重重谎言编制的陷阱,全然不知到底我们还能相信什么。如此这般信用存在严重危机的市场不是健康的市场,也不是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所需要的市场,更不是和谐社会所期盼的市场。那我们该如何重现一言九鼎的诚信社会?

二、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识

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古老的道德准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何我们要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它,重新认识它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乃至建立经济和谐社会的意义?笔者以为,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因素之一。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主体都试图通过交易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平交易、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诉求。然契约是否公正,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取决于一个前提,即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以及双方信息的准确提供,但实际上,由于诸多的制约因素,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是常态,交易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往往导致交易天平的严重失衡。随着产品的极大丰富与专业技术含量的提高,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反而越发突出,作为买方,对于产品的选择判断,主要依赖卖方所提供的信息。这时,市场的公平交易,依赖于人们合作的诚意和对自身信用的珍视。信任,成为了交易实现的道德基础,也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手段。但,或许正如哈特在谈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时候所说,人的脆弱性,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就大部分来说,并不是由提供积极的服务,而是由消极克制构成的。这种克制通常是以作为禁令的否定形式来表达的,人们确实可能从不同的动机出发来服从,……另一方面,无论是对长期利益的了解,或者是意志的力量或善良,都不是所有人同样具有的……”正因为道德约束的脆弱性,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实信用,不可能仅靠道德倡导来实现,甚至仅停留在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面对诚信缺失的市场,也有些苍白无力。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必将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意义上,市场是道德的市场,信用体系是关联着社会秩序的问题。而我们对此的理解,首先从对诚实信用本身的理解开始。

诚实,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以诚实信用为经营基本原则和理念,遵守职业道德,提倡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正直良心等道德准则,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企业和个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信用,则主要是指社会应该建立起一个刚性的信用约束机制,依靠一整套完整的信用管理机制与应用技术,来达到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Hl在于: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抱着善意、诚实、不欺诈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待他方当事人,尊重他方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方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不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可看出,它是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提出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一经立法者规定为法律规范之后,即获得了法律的效力,上升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是法律中的“弹性条款”,具有较强的伸缩性,这实质上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性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使法官的司法活动具有创造性和能动性四。一方面该原则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三、市场信用体系之建构

要建立一个诚信的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仅凭借道德自律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全面客观的市场信用监督体系,才是现实有效的办法。这一点,国外经验可资借鉴。

(一)国外市场诚信体系之经验

第一,由商业性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其代表国家—美国,其信用制度包括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用预警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等,美国的企业、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从盈利目的出发,形成全美信用管理协会等著名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一日本,有“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心”、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其信息来源主要通过会员提供客户的贷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使用等情况,供会员信息共享。

第三,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该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

(二)我国市场诚信体系之建构

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国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媒体广告、个人进行有效的信用监督。

第一,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体系内部已建立了企业的信贷记录,并在各个金融机构间共享,减少放贷风险的同时,也促使企业信守贷款协议,按时还贷,否则,无论在哪个金融机构,该企业都很难申请到新的贷款。但是,这一小范围的信用监督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企业信用的要求。众多的欺诈,始于企业信用制度的缺失。从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到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巨额交易欺骗股东等等行为,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缺乏全面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才导致有的企业肆意欺诈、为所欲为。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为每一个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其经营、纳税、履行债务等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为了及时、有效掌握企业的信用状况,工商、税务、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披露给信用评价机构,如经营中存在欺诈、偷逃税款、长时间欠贷不还、虚假广告等行为,以便于信用评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监督中,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特别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实性的监管,对于虚假财务报告、虚构重大交易等欺诈行为,应作为永久信用瑕疵记录,并给予最低信用等级;同时,主管部门对其予以有效制裁,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

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权威的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于维护市场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使社会公众了解该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对企业本身也是积极的督促,使企业注重维护自己的信誉,诚信经营,从而使“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二,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广告无孔不入,已经深刻影响着每个人、每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无所不用其极,利用广告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欺骗社会公众,是其常用的办法。

笔者认为,虚假广告之所以会大行其道,屡禁不止,与广告的媒体信用缺失密切相关。广告的媒体只顾获取广告费,对广告内容疏于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给广告费就行;而等到东窗事发,撤了广告了事,对于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的疏于追究或是无关痛痒的罚款了事,根本无法制止虚假广告之嚣张?因为,在巨额广告费的诱惑面前,那点小小的罚款根本无济于事。

基于现状,一方面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媒体所广告的真卖陛情况,予以媒体广告信用度评级,并予以公告,使那些严重失实的虚假广告的媒体,失信于社会公众,诚信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也不在这样的媒体广告。如此一来,媒体为了自己的信誉与生存,必然会加强对广告的审查,不会轻易冒险虚假广告,因为这将攸关其是否能在市场上立足。另一方面,对虚假广告的媒体,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还应课以民事责任,例如,对因虚假广告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应由制作虚假广告的厂商承担赔偿责任,而虚假广告的媒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全面记载个人信用状况,如重大考试信用记录、金融信用记录等,并据此综合评定个人信用等级,作为能否获得相关金融服务的依据,同时还可以作为招工、入学(研究生教育)等的品行参考。目前,虽然银行系统已建立个人金融信用记录,作为银行为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与风险预计,但其仅仅是个人金融信用,并不能反映个人综合信用状况。因此,由独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包括金融信用、考试信用、交易信用等,综合评价个人信用等级十分必要。

对于恶意透支、恶意欠贷、骗保、重大考试作弊、欺诈等行为,应对个人信用作瑕疵记录,并且信用记录有重大瑕疵者,如曾有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如会计、律师、国家公务员等。唯有把个人信用与其个人的前途发展与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真正形成“人无信而不立”的氛围,才能促使每个人注重自己的信用,才能真正使“诚信至上”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念。

诚信市场建设范文2

【关键词】诚信;资本市场诚信

诚信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作为各种利益博弈的场所,需要制度对各种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若参与各方无诚信原则,受利益驱使而不择手段,再严格的监督和约束都将发生遗漏。若没有诚信作为基石,证券的价值很难评估,发行的价格也无法准确确定,投资者更无法公平、公正参与投资。其结果是让投资者心灰意冷,资本市场丧失信用根基,终而导致其投融资功能的丧失。

产生于社会市场经济转型和机制转换时期的我国资本市场,其发展是在诸多复杂关系和矛盾摩擦中进行的,导致中国资本市场具有明显“中国特色”,即“政府主导型”的资本市场;国有企业主体化的资本市场;资金推动的、过度投机的资本市场;功能扭曲化的资本市场;缺乏诚信与公信的资本市场。

自诞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就不缺少欺诈事件。银广夏事件、蓝田股份、琼民源、东方电子等造假案历历在目。绿大地、胜景山河、淮河股份、万昌股份前仆后继。现如今,创业板造假第一案“万福生科”又诞生。不仅如此,大量境外上市的企业,也延续这一传统,导致外资集体做空中国概念股。以专业投资著称的基金也深陷诚信危机,利益输送、“老鼠仓”屡禁不止。在现代社会,诚信包含了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业诚信,也包括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上的社会公共诚信,如制度诚信、国家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组织诚信等。从这些屡禁不止的案例,说明了信用主体诚信的严重缺失。

资本市场本是连接投资者和筹资者的纽带,然而上市公司不惜使用财务造假、披露虚假信息等恶劣手段拉抬股价以高额融资,不仅在一级市场上造假,而且在二级市场上联合“坐庄”肆意操纵股价,严重扭曲资产的实际价值。是企业信用的缺失,更是人性伦理的丑恶。

一、诚信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同等重要

(一)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资本市场的稳定尤为重,机制健全、流动性良好和效率高的资本市场将在降低和分散风险的同时刺激繁荣、创造机会和提升经济活力。开放、竞争和世界一流的金融市场是稳定平衡发展的支柱。成熟的金融市场是我国全面发展的必要前提——推动我国走向更加平衡、和谐、以创新为本及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纵观全球,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无需强健的资本市场而拥有成功、可持续和平衡的经济。高效成熟的资本市场将更有效和高效地配置资源,为我国持续健康地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带动经济各领域繁荣,给大众的储蓄和投资一个更好的回报。

中国是世界上拥有高储蓄率的国家之一,但是在中央计划体制下,资本回报率却始终保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资本市场作为中国众多产业进行结构性重组的催化剂,从而有助于中国企业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

(二)诚信的重要性

从古至今,诚信由道德领域发展到经济领域,它继承传统诚信美德的真诚无欺、信守诺言,也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并同现代经济契约关系紧密相连;已然是现代化市场经济的产物。政治的民主化、文化的多元化、社会的法制化无不彰显诚信的价值。诚信是人们应当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和谋取利益实现利益的方式。一旦背离了诚信的原则和精神,将丧失存在的根基。诚信不仅产生效益和物化的社会财富,而且产生和谐和精神化的社会财富。诚信是塑造企业形象和赢得企业信誉的基石,是竞争中克敌制胜的重要砝码,是现代企业的命根子。

地中海的罗马帝国繁荣的经济、活跃的海外贸易,正是因为诚信是当时最为普遍的商业、司法原则。古代中国,微商、晋商以其诚信品质,广布天下。

(三)缺乏诚信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资本市场的天然逐利性,市场参与者会利用各种专业性知识、复杂的设计和电子化以谋求巨大的经济利益;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游走于法律边缘。在资本市场上,挪用客户保证金、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虚假报表与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诚信行为不绝于耳,这一系列现象反映出诚信的缺失所造成的后果,已经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市场发展的根基。

自2010年,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遭遇了集体性诚信危机,尽管有文化、制度因素,但其主要问题是财务信息造假,合同欺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不规范等原因。直接导致包括绿诺国际、中国高速频道、多元环球水务等多家公司被交易所退市。一些诚信度不高的企业严重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导致大批诚信佳、资质优、潜力大的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也遭遇寒流。

二、建立诚信的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一)市场经济应当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作为借贷者,能否获得市场信任,视其偿债能力如何;作为经营者,能否获得出资者的信任,视其经营能力如何;作为者,支配他人资产能否获得信任,视其依法对他人承担资产责任的能力如何;作为劳动者,能否获得劳动力市场的信任,视其敬业精神和职业能力如何。金融创新的发展,信用伦理精神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强化信用伦理,这是融入世界经济、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先决条件。

(二)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高级产物,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场所。诚信是其发展和改革的基本动力。现代金融的发展得益于信用的发展,而这个信用是商业信用、国家信用、银行信用的集合体。资本市场的交易机制普遍建立在委托等法律关系之上,信用化的交易机制必然要求各方有较高的诚信水平。有研究表明,中国大部分企业寿命不长归因于诚信不高。若证监部门能加大改革力度,加强查处力度,则可以将诚信渗透到资本市场每个环节,良好的氛围将促使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真正建立。

(三)诚信是资本市场随时代而革新的基础和保障。资本市场交易成本的高低依赖于社会整体信用水平,若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品质淡薄,则会影响市场的规范运作,产品和业务的创新会埋下风险隐患,影响公司发展,更甚者影响市场次序和制度。次贷危机中痛苦的惨叫声“余音绕梁,三日不绝”。

三、我国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困境

(一)资本市场的繁荣建立在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诚信和投资的信心上。而我国资本市场属于转轨期新兴市场,法治与诚信的缺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资本市场诚信水平的提高依赖于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文化的提升。个人文化素养和职业操守不足导致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性有待提高,机构主体的失信行为也时常发生,市场监管依靠行政手段,市场机制难有效发挥作用。基础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了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得法律风险很低。市场主体权责不明,无法相互制衡,诚信义务没有法制化、具体化,普法和诚信宣扬力度不够,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法治和诚信意识薄弱,使得各种缺失行为时有发生。

(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盈利组织,其存在是因为广大投资者的需求,而其客户是上市公司,客户对假信息需求会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在利益动机下,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服务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使得其客户得到利益。由于我国会计事务规模有限,服务水平较低,服务范围狭窄,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里低价竞争是唯一生路;若坚守信誉,则意味着客户流失。由于企业产权不清晰,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现代企业制度不规范,加之政府官员要政绩、企业领导要业绩、会计师要生存,简单的利益诉求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使得会计师的诚信供给收益远不能弥补其成本。

(三)证券监管机构注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却忽视其质量的监督机制,业绩不良的公司只有通过造假避免因摘牌而失去资本市场融资的资格。国家作为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东,权责复杂,管理层的权力无限膨胀,出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引发委托问题,使得道德风险频发。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解聘与审计费用标准等事项皆由管理层决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使得股东无法有效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导致管理层聘请会计师检查自己的业绩,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泛滥。

(四)资本市场作为一个长期投资的场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本应有稳定的关系,充分的信任。但大多数投资者无法参与企业经营,导致短线操作现象严重,对公司业绩也漠不关心。追求短期高收益,不顾企业价值,追涨杀跌,使得股票剧烈波动无法反应其真实价值。加之投资者素养不高,缺乏根本的理论知识,无视企业的价值,考虑所谓的各种消息以赌徒的心态去搏击市场。

(五)我国资本市场为适应国企改革而生,融资功能大于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把上市当做最终胜利,为此目的不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品牌信誉。我国资本市场的流动性相对于成熟资本市场流动极弱,资源配置效率极其低下,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及转配股等非流动股的存在,使中小投资者根本无法面对上市公司的欺诈,僵化的股权结构使得投资者无法用脚投票。面对高额的维权成本和微弱的维权收益,只能选择忍气吞声,上市公司更加肆意恶为。

四、国外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经验

后危机时代,各国痛定思痛,加强资本市场立法,从各方面强化了资本市场诚信活动的制度约束。尽管各国为对资本市场诚信专门立法,但诚信是各国立法的基本旨向,对市场诚信的维护和追求也贯穿立法的始终。

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对券商对其客户的诚信义务在既有规则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对信用评级机构诚信建立了一套全新监管体制;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诚信规范;拓展SEC监管、强化监控隐蔽性不诚信行为。

欧盟对资本市场立法也开始从微观层面对市场主体进行规范,且重点是诚信水平。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规制和2003年出台的市场滥用指令进行新的修改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格信用评级机构的注册与监管、信息披露义务及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对场外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进行规制,明确内幕信息认定的统一标准,并将刑法纳入处罚条例中形成对不诚信行为的威慑。

韩国的《金融投资服务于资本市场法》中金融监管的统一化与反欺诈条款的整合对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贡献突出,对利益冲突做了专门规定,对混业经营设置了信息隔离制度,提升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地位,扩大劝诱投资禁止的范围,增加了市场欺诈交易的类型。

英国在危机后充分的认识到信息披露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诚信度的积极作用后,为维护伦敦在场外交易的世界地位,明确了一系列规定。对交易透明度进行细化规定和配套立法,对卖空行为做了专门规定,并严控虚假信息误导市场的行为。

纵观各国在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上都有清晰的制度逻辑,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的配合、事后控制与事前控制的协同、原则性宣示与具体化规制的结合是共同特点,通过对诚信原则的具体化、细致化来实现诚信原则。

五、建立诚信资本市场的考虑

(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主体,会计审计过程中复杂性使得法律无法涵盖其每一个环节,建立以法律和信誉为基础的审计法律制度以制约会计师的业务行为,能有效避免造假现象发生。

(二)资本市场诚信的法律实质上是立法者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立法者应通过座谈会、民间访谈等多种方式认真收集民意,有针对性的提出提升诚信制度的方案,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将立法中的诚信原则转化为具体制度、实施规则与规范程序。建立规范性的救助措施以确保投资者的权利,增加仲裁机构和法院司法裁判权的确定性、可预期性。

(三)坚持公平公正,拒绝效率优先。通过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优选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方案,推动多方共享资本市场发展的盛宴。我国资本市场长期追求效率漠视公平,巨大的圈钱效应,导致“包装上市”越演愈烈,而至于投资者遭受欺诈只是公平问题,这种发展潜移默化的改变着市场性质,监管威信越加薄弱。实践表明,当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被破坏时,效率目标也难以实现,若没有创造价值、积累财富的内在动力,资本市场效率也无从谈起。

(四)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监管思维,打破发展的问题用发展去解决。将契约正义精神上升到契约自由的高度,健全对各项合同的行政审查和纠偏机制,坚决打击霸王合同、霸王条款,大幅提升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将封顶式惩罚赔偿改为上不封顶、下要保底;不管投资者是否识破欺诈骗局,都享受惩罚性赔偿。

(五)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实现失信负收益。趋利避害、唯利是图是资本拥有者的本性,我国失信收益高、违法成本低,加之执法者选择性执法加强助长了失信者的嚣张气焰;反观美国,巨大的惩罚、赔偿、教育支撑了美国资本市场的秩序。立法者要完善信誉制裁机制,让失信者名誉扫地,彻底破产。对资本市场失信者追求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更要追求其民事责任,严厉打击,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教育、引导、保护与规范的功能。

(六)弘扬政府文化,倾力打造服务型、友好型政府,带头树立尊敬投资者的意识和法治政府思维,在投资者权利和信心遭受创伤时,要旗帜鲜明的与广大投资者保持一致立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带头讲诚信”,在保荐、审计、监督环节都要严格尽职。鉴于道德的基础性、普遍性、全民性、长远性与治本性,更要大力弘扬资本市场诚信文化,加强资本市场伦理教育,号召广大市场主体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资本市场文明水准。

六、我国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成就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须合理借鉴国外资本市场诚信制度建设的经验,探寻诚信建设的新路径,完善资本市场诚信法制。

面对新问题、新情况,政府在内容、形式、手段、机制等方面锐意进取。目前,在制度方面,我国已建立诚信档案数据库,并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形成了有效的司法救助。在道义上,各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相继签订诚信公约。在政策上,我国业已推出六大举措促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七、未来展望

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政府监管机构始终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方针,始终关注证券期货行业的诚信建设,重视培育诚信文化。“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恪尽职守、规范经营”已是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各项诚信制度体系业已建立,各方都在努力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市场秩序。各市场主体也在强化、健全行业诚信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诚信评估制度。

展望未来,大规模民营化、养老金改革、产业兼并、金融业重组以及全国范围内科技产业的兴起等重要的结构性变革趋势都将极大刺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必然将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并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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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庄心一.建设高度诚信的资本市场[J].中国金融,2012(24).

诚信市场建设范文3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以下称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加快推进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是新时期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发展目标,也是促进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设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营造行业诚信环境,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把握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明确工作目标。以打造食品药品诚信体系“模式”为目标,以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抓好食品药品行业安全制度、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改善食品药品行业信用环境,培育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药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形成具有特色的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食品药品诚信标准制度。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为基础,制定行业评价标准,奠定企业诚信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的工作基础。二是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记录监管对象信息,行业协会收集会员信息,社会信用服务中介征集有关信息。三是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评价食品药品企业,健全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四是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诚信信息披露方式及内容,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食品药品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和诚信信息公示系统。

(三)完善监管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政策法规体系,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制定出台市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市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程序,完善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执法监督、案件公示等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

(四)开展从业培训。建立适应行业就业需要和行业发展的培训体系,按照“政府牵头、部门组织、企业为主、中介支撑、全员参与”的原则,采取“全员分类、短期集中、轮流培训、严格考核”的方式,分阶段、分类、分批地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形成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自觉抵制业内违规行为的行业氛围,促使企业自身管理更加规范、发展方式更加科学。发挥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的平台优势,抓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建立从业人员个人诚信档案,建设个人诚信信息电子芯片监管系统,全面厘清全市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底数。推动个人诚信档案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发挥在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优化企业人才流动环境。

(五)健全行业协会。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方法,组建药品生产行业协会、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化妆品行业协会和医疗机构使用药械行业协会。构建部门主管、协会协管的监管格局,授权行业协会承担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评估认证、监管诚信行为等事务性工作,促进协会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间、上下游行业间的有效应用。强化行业协会对企业诚信的引导力度,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知识的培训,协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逐步形成企业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文明诚信经商的良好局面。

(六)搭建诚信平台。构建政府部门指导、中介公平服务、行业协会管理、企业自律自建的诚信管理平台。引进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评估,依法负责行业诚信承诺制定、企业档案管理、诚信风险评估、诚信危机处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企业诚信建设信息等。升级建设内容更丰富、形式更标准、功能更强大、使用更便捷、拓展空间更广阔的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系统,实现诚信信息建设平台网络化、诚信信息内容系统化、诚信信息使用社会化,增强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诚信信息平台在企业自律、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三、认真抓好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的效果运用

(一)加强行业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公平正义。推进分类监管,褒奖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把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是否存在失信或违法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食品药品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建立退出机制,按照“一次黄牌警告、再次依法退出”的原则,重点监管不参与行业诚信体系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延伸监管半径,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人才体系建设,依托从业人员个人诚信管理档案,建立专业企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数据库,形成企业专业人才共同参与食品药品行业监管的格局。

(二)推动企业发展。加强对诚信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倾斜,将工作重点由督促企业诚信建设向提高核心竞争力转移。协调相关部门为诚信企业开展科技资源招商纳贤,吸引更多的食品药品科技人才在扎根创业,促使更多的食品药品科技成果在就地转化。发挥扶持诚信企业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建设食品药品企业技术开发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实现食品药品企业与市场、科研、生产相结合,开发出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确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导产品,使诚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树立诚信就是生产力的品牌效应。

(三)培育产业优势。依据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淘汰一批不诚信的散、小、差企业,着力整合资源,促进生产要素和市场份额向食品药品集群产业、优势企业集中,以诚信体系建设实现产业结构升级。通过行业协会管理,建立食品药品行业高效率的产业配置结构、专业化的产业部门结构和集群型的产业区域结构,将部分松散的食品药品产业组织形态调整为以产业链为纽带的产业集群模式,增强全市食品药品企业的关联度、聚集性和带动力。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组织体系,通过以大带小、以小壮大、大小配套,建立健全食品药品核心企业与中小配套企业合作互赢机制,增强食品药品产业集群的整体竞争力。

四、切实提升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的保障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区、县(市)应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实施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使用共享,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诚信市场建设范文4

关键词证券市场诚信治理

1设立蓝带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

20世纪末,美国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尤其是对审计委员会在实行财务监管的职能方面。对财务报告给予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感受到自身的压力,必须不断的使“报表中的数字”达到甚至超过分析人员的预测及其所设定的目标,以实行“盈利管理”来掩盖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为此,美国设立了蓝带委员会,它作为民间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职能进行监督,并对之提出改进意见。设立蓝带委员会的目标是致力于寻找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可接受的方法。它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所授予的广泛的裁定权范围内对会计准则能够做出准确地判断。该委员会侧重于有关程序性的规范,及加强实施和监督裁定权的程序,该程序规范导致董事会作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监督上市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外部审计员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立蓝带委员会这方面几乎是个空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汲取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设立蓝带委员会,使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查处和外部审计员能够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诚信发展。

2促使股东觉醒,加强股东治理

2.1完善股东质询权

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在我国股东的权利却是不对等,面对此种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股东质询权。现在我国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些回答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属于商业秘密)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不得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均规定,每一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在适当时候均有权就某一事项提出质询。如果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利益,董事会必须给予答复,并提供股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与情况。只有完善股东质询权,使股东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审计是保证股东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而实际中大股东往往通过董事会控制审计人员的选任及其行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对此,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如德国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拒绝由股东会选出的某些审计人员,并有权请求法院指派另外的审计人员;丹麦规定,代表公司股本25%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指定一名特别审计人员与普通审计人员一起参与对公司的审计。另一种做法就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规定,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均采用此种做法。而针对目前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2.3特别调查请求权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的股东对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财务利润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大会或法院进行专门调查,但对于可以提起特别调查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要适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一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任命特别调查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3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

3.2加强监管协作

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及时排查风险,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制止、早查处,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共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3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利和手段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证券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和造假典型被相继揭露出来,这些长期以来被隐藏的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均造成了损害,而在美国证券市场中采用事后严厉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在我国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未能达到警示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仅要重视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更要注意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从而加强社会法治对公司内部运营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管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3.4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

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可能会有约束作用,可能也会扼杀市场机制,导致市场发展比较被动。我们有必要协调好审核与市场机制建立的协调关系,使之能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提供依据。

3.5实行控制下的监管

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中,如果实施严格的监管,将会导致股市大幅下跌,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能实行控制下的监管,则既可以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破坏整个市场的研究规则,同时默认一定违规的现象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市场积极发展。有学者通过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长期关系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诚信发展导致了经济增长。

4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对发行人的处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将是由于受发行人误导并购买该证券而受害的投资者。针对目前我国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的一些缺陷,笔者建议:

4.1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协会制度

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现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广大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各级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这方面还存在不足,还与国外经济发达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可以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专门的部门来保障,必要时可以引进美国的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

4.2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种方式类似于存款、保险,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它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投资者保证金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股民的不诚信行为。针对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对其交易保证金可以有优先取回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的诚信建设。

4.3加强投资者教育

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强调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鼓励机构投资者树立长期战略投资的理念。只有这样,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投资者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学会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外部市场操纵人员形成有力的制约,最终才能从根源上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水平。

4.4完善民事赔偿

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的经验来看,民事索赔是遏制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对待证券市场上的不诚信、欺诈行为的主要手段是追究行政责任,导致了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形成严格的惩罚机制,要遏制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诚信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5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5.1严格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赖以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让所有的投资者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要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并按无限责任原则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

5.2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美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和效率上,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业已完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和司法的权力和手段已经很完善。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有这个条件,所以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信息。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监管不能做到全方位持续不断的监管,单纯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者。因此,必须以法律作为构建证券市场诚信法则的基石,作为维持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的利剑。制定严格的具体行为规范,并认真严肃的实施。对合法利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法律可以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依法治“市”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只有完善法律并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让违法者记住教训,不再犯错,切实改善证券市场上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参考文献

1李青武.试论美国提升公司信用水平的法律对策[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4(6)

诚信市场建设范文5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内涵道德建设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的内涵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精神文明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强调:“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时代前列与面向世界的高度,对我国文化价值与建设的发展作出了重大决策与部署,用三个“越来越”概括了文化的发展趋势与当代价值,即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关系到国家软实力的提高。可见精神文明的建设迫在眉睫。

诚信,顾名思义,应是“诚实+信用”。诚实是道德范畴,信用属经济范畴。

(一)诚信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素以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而享誉于世,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诚信为本、一诺千金的美德修养。这一宝贵的精神遗产,不仅对当代社会生活和公民道德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而且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启迪价值。

(二)诚信是市场经济运作的立身之本

“人无信则不立”,这句中国人的至理名言,也被世人所公认。马克思认为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这其中之义就有了“到期偿还”的意义。消费延迟,换来另一花钱的消费提前,延迟者为将来增值,提前者要付出利息代价,在这里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利益的预期性,即未来某一时刻兑现利益就暗含有风险性;二是利益的兑现性,即按期偿还。

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活动,价值规律以竞争为前提。竞争讲究公平,公平的保证是诚信。若诚信缺失,就会发生欺诈行为。这会使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市场经济链条不够稳定,不但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 也增加了经济运作的成本,更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甚至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恩格斯所说:“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经济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诚信是市场经济运作的立身之本。

(三)诚信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黄金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司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也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黄金原则。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诚实守信,市场经济的效率越会提高。我国在当前的市场经济运作中,主流是好的,也有一些不尽如意的。如三鹿奶事件,正是某些人不讲诚信,在奶粉中掺进了三聚氰铵,使全国上万名儿童中毒,几千家中间销售商血本无归,三鹿集团也宣告破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可以说,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是高价的无形资产,是市场经济竞争的黄金原则。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夯实诚信道德建

由此看来,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夯实诚信道德建设尤为重要。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站在人民利益的高度,提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加强领导,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

(一)充分认识到诚实守信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它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国家、社会乃至公民的信用程度。政府信用出现危机,就会导致社会信用的全面危机。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诚实守信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自身的诚信道德建设,尤其要信守对社会公众的承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部门联动,所有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普遍参与的良好局面。防止言而无信、朝令夕改等失信于民的现象。

(二)充分认识诚信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维护社会信用的主体。各行各业要充分认识诚信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诚信作为企业之本,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行为规范。诚信道德社会的建立,要以每位公民的诚信为基础。每一个公民都要充分认识到,只有首先成为诚信道德建设过程的参与者,才会成为诚信道德建设成果的受益者;要牢固树立起“社会诚信,匹夫有责”的责任心和义务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参加诚信道德实践。

(三)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诚信道德规范体系。诚实守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使社会成员的一切实践活动都能得到具体的规范指导,各种社会关系都能得到具体的规范调节。

其次,要采取完善的诚信道德规范体系的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

最后,需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立法体系和约束惩罚机制。加强信用法制建设,要尽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还应该统筹考虑建立企业信用体系、政府信用体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系统。必要时,也可以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以推动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早日完善。

诚信市场建设范文6

关键词 证券市场 诚信 治理

1 设立蓝带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

20世纪末,美国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尤其是对审计委员会在实行财务监管的职能方面。对财务报告给予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感受到自身的压力,必须不断的使“报表中的数字”达到甚至超过分析人员的预测及其所设定的目标,以实行“盈利管理”来掩盖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为此,美国设立了蓝带委员会,它作为民间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职能进行监督,并对之提出改进意见。设立蓝带委员会的目标是致力于寻找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可接受的方法。它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 gaap)所授予的广泛的裁定权范围内对会计准则能够做出准确地判断。该委员会侧重于有关程序性的规范,及加强实施和监督裁定权的程序,该程序规范导致董事会作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监督上市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外部审计员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立蓝带委员会这方面几乎是个空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汲取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设立蓝带委员会,使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查处和外部审计员能够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诚信发展。

2 促使股东觉醒,加强股东治理

2.1 完善股东质询权

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在我国股东的权利却是不对等,面对此种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股东质询权。现在我国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些回答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属于商业秘密)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不得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均规定,每一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在适当时候均有权就某一事项提出质询。如果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利益,董事会必须给予答复,并提供股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与情况。只有完善股东质询权,使股东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审计是保证股东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而实际中大股东往往通过董事会控制审计人员的选任及其行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对此,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如德国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拒绝由股东会选出的某些审计人员,并有权请求法院指派另外的审计人员;丹麦规定,代表公司股本25%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指定一名特别审计人员与普通审计人员一起参与对公司的审计。另一种做法就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规定,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均采用此种做法。而针对目前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2.3 特别调查请求权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的股东对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财务利润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大会或法院进行专门调查,但对于可以提起特别调查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要适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一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任命特别调查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3 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1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

3.2 加强监管协作

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及时排查风险,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制止、早查处,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共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3 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利和手段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证券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和造假典型被相继揭露出来,这些长期以来被隐藏的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均造成了损害,而在美国证券市场中采用事后严厉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在我国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未能达到警示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仅要重视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更要注意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从而加强社会法治对公司内部运营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管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

3.4 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

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可能会有约束作用,可能也会扼杀市场机制,导致市场发展比较被动。我们有必要协调好审核与市场机制建立的协调关系,使之能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提供依据。

3.5 实行控制下的监管

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中,如果实施严格的监管,将会导致股市大幅下跌,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能实行控制下的监管,则既可以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破坏整个市场的研究规则,同时默认一定违规的现象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市场积极发展。有学者通过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长期关系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诚信发展导致了经济增长。

4 加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对发行人的处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将是由于受发行人误导并购买该证券而受害的投资者。针对目前我国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的一些缺陷,笔者建议:

4.1 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协会制度

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现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广大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各级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这方面还存在不足,还与国外经济发达的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可以设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局和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了专门的部门来保障,必要时可以引进美国的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

4.2 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种方式类似于存款、保险,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制度,它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投资者保证金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防止股民的不诚信行为。针对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破产时投资者对其交易保证金可以有优先取回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的诚信建设。

4.3 加强投资者教育

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强调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鼓励机构投资者树立长期战略投资的理念。只有这样,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使投资者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学会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外部市场操纵人员形成有力的制约,最终才能从根源上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水平。

4.4 完善民事赔偿

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的经验来看,民事索赔是遏制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对待证券市场上的不诚信、欺诈行为的主要手段是追究行政责任,导致了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形成严格的惩罚机制,要遏制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诚信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5 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5.1 严格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赖以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让所有的投资者都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要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并按无限责任原则进一步加大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

5.2 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美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和效率上,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业已完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和司法的权力和手段已经很完善。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具有这个条件,所以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信息。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监管不能做到全方位持续不断的监管,单纯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者。因此,必须以法律作为构建证券市场诚信法则的基石,作为维持市场经济信用秩序的利剑。制定严格的具体行为规范,并认真严肃的实施。对合法利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追究。法律可以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依法治“市”是一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只有完善法律并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让违法者记住教训,不再犯错,切实改善证券市场上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参考文献

1 李青武.试论美国提升公司信用水平的法律对策[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4(6)

诚信市场建设范文7

关键词: 证券市场 诚信 治理

1 设立蓝带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

20世纪末,美国对公司治理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尤其是对审计委员会在实行财务监管的职能方面。对财务报告给予关注的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感受到自身的压力,必须不断的使“报表中的数字”达到甚至超过分析人员的预测及其所设定的目标,以实行“盈利管理”来掩盖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为此,美国设立了蓝带委员会,它作为民间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职能进行监督,并对之提出改进意见。设立蓝带委员会的目标是致力于寻找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可接受的方法。它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 GAAP)所授予的广泛的裁定权范围内对会计准则能够做出准确地判断。该委员会侧重于有关程序性的规范,及加强实施和监督裁定权的程序,该程序规范导致董事会作为监督上市公司经营的责任主体有义务监督上市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外部审计员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在设立蓝带委员会这方面几乎是个空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汲取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设立蓝带委员会,使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查处和外部审计员能够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诚信发展。

2 促使股东觉醒,加强股东治理

2.1 完善股东质询权

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在我国股东的权利却是不对等,面对此种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股东质询权。现在我国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就会议议程中的任何事项提出质询,董事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有义务认真回答这些质询,除非这些回答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属于商业秘密)或为法律所不允许,否则不得拒绝回答股东的质询。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均规定,每一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在适当时候均有权就某一事项提出质询。如果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利益,董事会必须给予答复,并提供股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与情况。只有完善股东质询权,使股东权利得以实现才能充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审计是保证股东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而实际中大股东往往通过董事会控制审计人员的选任及其行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规定了中小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对此,国外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如德国法律规定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拒绝由股东会选出的某些审计人员,并有权请求法院指派另外的审计人员;丹麦规定,代表公司股本25%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指定一名特别审计人员与普通审计人员一起参与对公司的审计。另一种做法就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规定,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台湾均采用此种做法。而针对目前我国的现状,有必要赋予股东对审计人员的选任权。

2.3 特别调查请求权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持有该公司一定股份的股东对于该公司的设立、经营、财务利润等情况可以要求股东大会或法院进行专门调查,但对于可以提起特别调查请求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要适当,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一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任命特别调查员对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3 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1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

3.2 加强监管协作

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及时排查风险,对上市公司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制止、早查处,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将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共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提高,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3.3 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利和手段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证券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和造假典型被相继揭露出来,这些长期以来被隐藏的行为,对投资者和市场均造成了损害,而在美国证券市场中采用事后严厉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在我国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未能达到警示作用。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仅要重视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更要注意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从而加强社会法治对公司内部运营的监督,加强事后监管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3.4 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

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机制。实行严格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可能会有约束作用,可能也会扼杀市场机制,导致市场发展比较被动。我们有必要协调好审核与市场机制建立的协调关系,使之能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诚信发展提供依据。

3.5 实行控制下的监管

在我国现实的国情中,如果实施严格的监管,将会导致股市大幅下跌,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能实行控制下的监管,则既可以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破坏整个市场的研究规则,同时默认一定违规的现象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市场积极发展。有学者通过对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发展之间长期关系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诚信发展导致了经济增长。

诚信市场建设范文8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现就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用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相关法律得到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活动;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

(三)基本原则: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信息共享。即,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

(一)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目前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具体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具体工作思路是:1.制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力求简明、科学,便于理解、记录和应用。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拖欠工程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2.进行采集和评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服务体系,做好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工作,推进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在建设部统一组织下,开展区域和城市试点,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披露诚信情况。

(二)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评价为前提和基础,积极推进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有关协会指导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思路是:1.由建设部指导有关协会根据综合实力和相关条件确定若干家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并制定从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机构准入和清出的管理办法。2.社会中介机构在有关协会指导下,研究制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征信和信用评价,提供和信用信息。3.综合评价中有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记录为基础。

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包括制订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加大管理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对征信和被征信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信息采集、信息使用、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推进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指导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适时修改完善;组织有关交流研讨和业务培训,开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努力提高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的质量。

(三)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的主要工作: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的研究,掌握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建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依法从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咨询、征信和信用评价等业务;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其与全社会信用体系融合提供专业支持,参与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

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努力实现四个统一

根据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形势和要求,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当前工作的重点。为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努力,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四个统一:

1、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

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及时准确和实现共享。在现有诚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南北两大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试点工作;即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为主构建一个统一的长三角地区诚信信息平台,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区域性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将区域间的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构建全国性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在建设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设立诚信信息交流、的窗口,逐步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要求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把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形成基础性诚信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体系的联动作用,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在人员、技术、业务和硬件等方面资源优势。注重提高政府对建筑市场主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2、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

要根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诚信标准。重点评价在建筑市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要结合日常建设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筑市场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诚信标准后,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诚信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诚信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诚信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可以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

3、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

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要有法律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诚信法律法规,制定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内容包括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对诚信状况的评价,对征信机构的管理,特别是运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适当的惩罚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研究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和完善诚信法规体系的建议和措施,加快建筑市场诚信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诚信市场建设范文9

一、当前诚信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面临缺失危机的现状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其本质应当属于法治经济。诚信是确保有效建立法治经济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但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由于种种因素,诚信已经成为最稀缺的资源之一。不守诚信,在商品生产、流通领域尤为明显。许多企业不讲诚信,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三角债问题突出,等等。可以说,这几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招数”比申请专利的数量还多。“陈馅月饼”之类毕竟属于“小儿科”档次,且已“露馅”,不值一提。如今,用硫磺熏成“老生姜”,用皮革脚料制成“年耳朵”,倒有些“创意”,初步凸现了“科技也是制假第一生产力”的优势。据报道,因为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制售伪劣产品等,我国每年要为不守诚信付出近6000亿元人民币的惨痛代价。究竟该由谁来为如此巨大的损失买单付账呢?如果诚信危机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受害的是民族的利益、国家的形象。因此,诚信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为迫切的内容之一。

二、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引起诚信危机的原因

诚信危机虽然客观存在,且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在于,要找出不诚信得以存在的原因。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诚信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⒈我国缺乏一套统一的健全的诚信法律体系。要建立诚信法律体系,创造一种诚信环境,从而让人们在面临守信还是失信的选择时,因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失信使其寸步难行而必然选择守信,并促使人们根据诚信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我国目前法律中虽然已经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但是还仅仅局限在民法和合同法领域。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救火队”的色彩,致使所出台的法律、法规缺乏体系的完整性、前瞻性和一致性,一些法律条款原则性很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使条款流于形式。

⒉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产权不够明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诚信的存在性质和作用性质决定了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好的诚信关系意味着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互相尊重彼此间的权利。明确的产权制度是最好的利益激励机制,它为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现代诚信的核心是尊重其他经济主体和公共的产权边界,存在理性的激励,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脱胎而来,在我国原有的体制下,缺乏经济主体独立产权的概念,不能给守信者以激励,相反却产生了大量不道德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商业行为。

⒊我国法律对失信行为的监管还存在制度漏洞,对其惩治还不够严厉。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必须依靠法治的手段,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建立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诚信,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失信的监督机制上存在漏洞,对失信行为的惩治有失之过宽之嫌,法律应当加大对失信者及其行为的惩治力度,以使其因失信成本过高而不敢为或者不愿为。

⒋我国法律对失信行为,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由于自身观念和素质的原因,认为诈骗、造假、逃税等行为只是一种败德行为,并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而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还有的出于私情私利,地方保护等目的,对失信者置之不理,免除处罚。这些行为,使政府的信用和法律的信用都大打折扣,势必造成更严重的失信行为。

尽管我国的诚信面临着危机,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诚信原则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通的。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来规范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任何主体都不能离开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理念规范。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诚信危机不仅阻碍了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而且还会阻碍我国经济的繁荣昌盛。因此,我们必须要把诚信原则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以诚信原则来指导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诚信危机又客观存在着,且有越来越严重和普遍化、扩大化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诚信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⒈加强诚信立法,从根本上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规则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诚信经济,高度发达的诚信规则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首先要强化立法建设,把人们的一些行为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确保对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中遇到的失信行为,在处理时能从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其次,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法律失信现象的发生。立了法,就要严格执法,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同样要施之于法,严惩不怠。我国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颁布后,却得不到实施和执行,其规定无法落实,令行而禁不止,这种法律失信的行为将使违规者收获巨大的“违规收益”,一旦法律失信,其消极影响将无法估量。

⒉树立诚信观念,强化公众诚信意识。

市场主体的诚信理念对于促进诚信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从全社会诚信建设的角度看,建立新的义利观,实现义与利的统一,是培育社会诚信观念的一项措施。我国的诚信建设可以考虑“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法治是外在的约束,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应当要加大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工作,使社会公众能站在战略的全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加入WTO的要求,从而牢固树立个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旺、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的观念,营造浓厚的诚实守信的氛围。

⒊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让诚信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一项原则,除了法律的强制力外,还有一项比较关键的因素就是形成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在最完善的竞争条件下,人们会尽可能把事情做好。此时,诚信应当是市场主体之间自然而然的事情。有了健全的竞争机制,不诚信行为必将遭到惩罚和制裁,在竞争中取胜的唯一办法便是在竭诚为消费者服务、在对消费者负责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体制创新,提高市场主体素质,及时有力地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可以说,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全程度与诚信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程度成正比。

四、作为我们质监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市场监管的新模式,促进诚信原则的确立

质监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肩负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需我们不断的努力开拓和探索,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确保职能到位,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版权所有

1、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法制教育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市场秩序的好坏,不在于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案件、案值、罚款数额的多少,而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环境的满意程度,市场的诚信度。作为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对某人、某事、某行为和行政处罚是达不到监管目的的,只有树立以经营者为本,调动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才能搞好市场监管,才能有效履行国家赋予的市场监管的职责。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树立对广大经营者的管理,也就是经营者人的管理,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获取利润的途径应合法,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就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辖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进行职业道德、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营销策略,以及各项经济法律法规的培训,严格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对培训和考核纳入年检和验照的范畴,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只有树立诚信经营,是经营的出发点,也是质监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出发点。

2、以标准规范“诚信”

要让所有的商家树立诚信意识,诚信经营,就必须完善和建立一套规范的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诚信准则”。近年来,市质监部门已经意识到,并且进行了不遗余力的质量标准推广工作,以标准规范“诚信”,分门别类,对多项产品多个行业实行了质量认证工作。如对食品行业实行QS认证,使一批企业获得了国家的食品行业市场准入资质。最近为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市质监局对供应城镇居民的5类食品销售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引导消费者选购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当前正开展的“C”标志制度就是一个从源头上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工程。“C”标志制度是一个质量认证体系,是切实解决定量包装商品缺量短秤、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方法。

3、侧重宏观管理,辅之微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