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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7-03 16:08:11

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

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范文1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

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范文2

近年来,我县随着国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投诉、纠纷量逐年上升。我局于1999年成立,1999年投诉、纠纷案才22件,2009年投诉、纠纷案70件,增长218.2%,目前仍呈递增趋势。如何有效解决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值得人们思索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享受应有的环境权益,关系到导致纠纷的扩大化和严重化,影响社会安定等问题。现就探讨改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提出粗浅看法。

一、行政处理环境纠纷现状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概念、方式的理解,主要有二种倾向:一是行政处理即指行政调解,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居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环境纠纷进行调查,并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签署协议,自动履行协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相互间意志妥协的结果,行政机关在协议中既无利害关系,也不直接体现其意志。二是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二种方式。对环境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纠纷双方自行和解、调解解决、请求行政处理、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以前,环境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时,大都采用“以调解为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或宣布调解失败,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法。

实践证明,对一些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纠纷很难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行政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我们现在处理纠纷案实践中,和投诉的大部分环境纠纷已调解结案,事实上,只能说大部分已结案,但并不是有效解决,只是污染纠纷受害方无奈地接受了结案,因为未解决,所以反复投诉,甚至发展到企群纠纷,甚至是暴力冲突,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污染纠纷的有效解决,单纯通过调解方式的毕竟是少数。由于调解解决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的,致害方一般都要强于受害方,作为弱者的受害方要与其达成合意解决是很困难的事;缺乏合意,则解决纠纷就无从谈起。为了有效解决环境纠纷,较多采用多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我们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管理中依法行政,而致害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一般采取尽量拖延时间的办法,动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钻法规的空子,想尽办法继续营业,直至最后被“停止营业”;其间可能经过一至二年时间。所以居民饱受噪声、振动、热气和油烟污染之苦,投诉不断。

二、行政处理污染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处理污染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完善。由于缺乏法律程序上和有关政策的依据,使得行政处理纠纷在实际效果上还有待更好地探讨。目前,中国关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规定十分简单,对人的资格、证据的收集、因果关系的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停止污染侵害的方式、污染受害者在无力时的帮助等等,都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由于环境纠纷处理立法的不健全,就使环境纠纷的解决在中国变得十分困难。

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决定,都属较有影响力的政策,且都是中国政府在一定阶段的环境保护的总政策,但都没有提及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问题。这说明,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考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多,而考虑行政处理环境纠纷少,未摆上议事日程。

(二)环境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不足。要真正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就应保障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从而提高行政处理公害纠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行政处理污染民事纠纷效果并不理想。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专门的行政处理污染纠纷的机构,加上行政执法部门缺乏齐抓共管的意识和有效的配合机制,所以实践中行政处理污染纠纷解决的效果并不理想。举一实践中投诉量较大的餐饮业油烟扰民的问题。我县常年污染投诉量约占1/3以上的餐饮业油烟扰民的处理过程中常常发现,对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理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对没有办理环境保护有关审批手续的餐饮业颁发营业执照的现象仍然存在;餐饮业的业主仍认为,他们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纳税登记证,就是合法业主;而我们环境保护部门却认为他们是违法经营。这种现象说明行政执法部门虽同为政府成员,但由于互相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结果引发的是加剧了餐饮业环境管理的难度和执法成本。被油烟污染干扰正常生活的居民只能久盼问题的解决,引发投诉不断,其间重复投诉,处理效果不理想。油烟污染纠纷处理的例子表明:要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不仅要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健全的执行机构作保障,还需执法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有效协调,才能够在实践中取得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较好效果。

分析以上阐述的我县环境污染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现状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在体制、机制上改革创新,因循守旧、循规蹈矩将一事无成;二是环境保护面临极好发展机遇,仍有一些同志思想准备不足、存在畏难情绪;三是执法不到位。客观因素是环境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的细则少,行政手段多、经济手段少,法律手段不硬、处罚过轻;主观因素是执法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较为普遍;四是体制机制不完善。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发育滞后;跨界污染的区域协调机制不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可持续生产与消费引导激励机制等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环境标准不完善,重视程度也不够,研究基础薄弱,科学性有待加强;五是能力不足。环境监测与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够,环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开程度低,环境应急体系不健全,基层环保人员、经费和装备不足;六是没有充分重视社会监督,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方面还有待加强。这些不足之处与实践中存在的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效果并不理想的问题有密切联系。

三、对策

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范文3

一、提高认识,切实突出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环保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汝城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我县今年的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2.加强法制宣传。在全县深入开展生态环保教育,倡导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始终把环保宣传作为开展环保工作的先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一是以世界环境日为切入点,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围绕“六·五”世界环境日的主题,倡导“建设生态安全与环境友好型社会、打造生态汝城”;二是以创建绿色学校、优美乡镇为重点,扩大环境宣传教育阵地;三是县广电有线台要开设环保栏目,制作环保专题节目,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推介先进、曝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

3.落实目标责任。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坚持环保工作与经济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将环保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乡镇要落实好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建立环保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挂点督办、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年内至少召开2次以上党政联席会专题研究环保工作和听取环保工作情况汇报;狠抓落实,保证各项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4.严格环保问责制。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违法排污危害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的单位,对没有严格依法办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审批项目、给污染企业充当保护伞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由监察部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辖区内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坚决追究属地政府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1.以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环境污染整治。全面落实《龙虎洞水库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县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加紧推进全县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把延寿河流域、锦江河流域、大坪铁矿区、城关河作为流域、区域水环境污染治理的重点,强化污染源头管理,严禁直接向县域内河流江泊超标排放工业污水,保证我县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Ш级标准。

2.以小垣矿区整规为契机,加强延寿河环境污染整治。一是重点整治一批。对环保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停产整顿,直到环保设施符合要求,废水达标排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关闭取缔一批。对未经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审批的非法采选企业采取措施强制关闭。三是加强环境监察监测。对矿区企业实行全天候的环境监察,加强企业外排废水的采样监测,及时掌握污染动态,严厉打击偷排直排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原延寿砷制品厂、小垣冰铜冶炼厂废渣的不定期检查,严防淹埋的砷渣铜渣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四是拓宽污染治理渠道。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环保专项资金,加强延寿河污染的治理;各企业要加大环保污染治理的投入,特别是鑫矿公司要抓紧整规工作搞好区域环评,规范矿山采选,消除污染隐患。

3.坚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强大坪矿区的污染整治。一是成立大坪矿区整规领导小组,出台《大坪铁矿区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严厉打击滥采乱选的违法行为,对环保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整治,敦促选矿企业建立尾砂库防治污染,直到污染治理设施符合要求,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彻底规范大坪铁矿区开采加工秩序。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铁矿采选企业要敦促其聘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切实增强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三是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行生态效益建设者受益、享用者尽责、破坏者补偿,对大坪矿区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生产规模征收生态恢复补偿储备金,并建立财政环保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储备金全部用于资源枯竭业主撤资铁矿开采后的生态恢复工程,彻底解决大坪矿区污染隐患。

4.提升县城环境质量,加强中心城区噪声、烟尘、生活污水及垃圾的整治。县城的环境质量是全县环境状况的综合体现,在县城提质扩容时主要是治理城区及周边的工业污染源。要以产业调整为契机,加快城区及周边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迁步伐,年要完成钓鱼台工业区整体搬迁工作。督促教场坪、四拱桥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要责令搬迁或关闭。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全面加强城区管理。建设、城管部门要切实解决中心城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和建筑扬尘污染问题,完善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公安部门要切实解决交通运输业噪声污染问题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问题;卫生部门要切实解决医疗废弃物污染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解决城市噪声污染问题、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就地焚烧垃圾的问题;环保、工商、城管、技监、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噪声和燃煤锅炉污染以及饮食服务行业的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从年起,县城一律不许新上燃煤锅炉,对原燃煤锅炉要按计划逐步淘汰更换为清洁能源,凡涉及餐饮、娱乐和冷作加工等经营项目,未经环保环评审批的,工商部门不得注册登记,核发执照。

5.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机遇,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加强乡村环境规划,优化村庄布局,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改善村容村貌,绿化美化村庄,保护基本农田。突出抓好农村重点污染源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充分利用农村资源发展农村循环经济、生态经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程。在经济发达的农村要加强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环卫部门要指导乡村在规划建设的同时配套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场所、范围内设置垃圾桶(池),集中或定期对乡村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大力推进农村沼气池建设,加大畜禽养殖业、农药化肥等污染防治力度,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重视使用农家肥,推广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减小农药化肥的环境污染;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推广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节肥、节药、节种技术,切实解决农村重点污染源问题。

三、完善机制,构筑齐抓共管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1.坚持和完善环评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新上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的环境论证,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一时发展、长时间治理的老路子,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环评。全面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区域开发建设前、重大项目建设立项前,要仔细分析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充分听取环保部门的意见,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规划。要不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执法检查,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但未经环评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由县环保局提请县政府予以强制关停,限期恢复建设地原貌,通过执法检查,切实解决和纠正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典型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予以曝光,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贯彻执行。

2.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把新、扩、改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强化部门联合把关责任制,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局、国土局、安监局、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电力部门、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的决定,严把关口。

3.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各排污单位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必须向县环保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发放排污许可证前必须进行排污量的法定行业标准监测,对合法企业,通过采样监测,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发放正式的排污许可证,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发放临时的排污许可证;非法企业,一律不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要实行年检年审,正式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县环保局要定期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核实,对不按环保要求而超标排放的,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拒领排污许可证、被环保部门吊销了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的排污单位及个人,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公安部门不得提供火品,工商、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环保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联合把关,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施。

4.实行“三同时”验收保证金制度。为保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施到位,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按照《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将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环保部门不得予以项目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经营的相关证照,“三同时”保证金转为环保专项污染治理资金。

5.制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严格环保责任考核机制。今年继续推行环保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将环保工作纳入乡镇和县相关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明确乡镇和县相关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环保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环保专干为主要责任人,考核情况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出现重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6.落实污染总量减排制度。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十一五”期间,省、市要求我县二氧化硫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9%和10.1%,要求我们要将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排污单位,各排污单位必须全力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县环境监测站要切实加强污染源的监测和环境质量的监测,以环境质量监测校验污染减排的成效,以建立减排监测体系为突破口全面带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办法》,落实污染减排责任。

7.制定污染事故防范、处置和环境制度。要完善企业环保岗位责任制,各排污企业必须建立环保监察机构,配备专职环保监察员,对本企业排污情况实行全天候的监视监察,污染防患于未然;要健全企业排污情况报告制度,各排污企业必须每个季度向环保局定期报告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使我县及时掌握污染源动态,实现全县的排污总量控制,杜绝严重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要建立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各排污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处理应急事故,切实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应急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有效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要加强环境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妥善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持环保案件属地管理原则,纳入乡镇环保责任制考核内容,明确责任,杜绝办事拖沓、矛盾上交现象,大力遏制越级上访、重访事件,坚决将环境处理在萌芽状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强化全县环保能力建设

1.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力度。把加大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足额保证环保正常工作运转经费。要切实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着重解决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能力不强的问题,对县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进行机构标准化建设,更新添置我县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和试剂,提升我县环保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范文4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范文5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土壤污染问题;“土十条”;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22(2020)08-0050-04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文明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和改革举措。继开展以来的实践证明,不仅对突出的生态环境推动解决,也促进了地方发展新理念,对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1]。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6月17日印刷发行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作为第一部法规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监测土壤环境的主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水平的提高,能够切实改善土壤产品质量以及我国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状况。因此,在未来我国土壤环境问题呈逐渐恶化趋势的状态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机制成为落实土壤防治责任,是切实推动我国经济体制结构转型升级的原动力。

1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部署

1.1全面贯彻土壤污染防治

现如今我国人民群众对白己生活周围的环境问题非常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在人们的生活中指数逐渐上升。在第6次中央政治局的集体学习中提出,要对大气污染,环境和土壤问题加强防治,集中力量优先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同时,李克强总理在政府报告中也相继提出,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要加强。今年来有些地方频繁发生土壤污染事件,如“毒大米”“毒土地”等,已经引起了国内外的广发关注[3]。土壤污染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大问题,党中央也高度重视,根据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尽快建立。

1.2促进土壤防治立法

当前国家以群众身体健康为重点,对大气和土地污染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在“十八大”报告中已明确提出,并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2013年1月、3月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律,要求完善政策法规;并在水和土壤污染严重区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重点加以整治。也正因如此,促使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性部署,推动防治立法的具体行动,对综合治理和土壤保护做到最根本的保障。土壤环境是大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推动立法的落实,使各级管辖区和政府明确白己的分工以及環境保护、土壤修复的主要责任。在法律条款中将土壤污染防治撰写进去,保证治理资金;鼓励社会引入资金投入到土壤保护和治理。形成社会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并明确责任,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开展了积极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局面。

2全面实施土壤防治立法

2.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遏制土壤污染

土壤、水、大气是生态系统的主要因素,是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当无法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时,当生态环境质量没有及时得到整治和修复时,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当前国家经济发展依靠扩大耕地面积来提高产品总量,土地作为主要消纳地,由于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布局和结构不合理,该环境必然会受到污染[4]。我国目前在土壤防治方面期,有着具体对现有环境保护的条例和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这些对土壤质量的改善和防治,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保障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2.2提高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提高对日常生活环境的保护意识,平常听到环境保护,人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水,空气。但是对于土壤方面的保护就有点陌生了。其原因是专门针对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待完善。使人们对土壤环境问题的隐蔽性和累积性产生的土地变化不易察觉[5]。所以导致环境土壤被污染的同时,人们还不懂得防治,对法律也不了解,更是缺少了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土壤环境的保护不够全面。

3全面执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是在现在的法律上,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相结合制定摸索起草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编制下发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战略部署,应该全面行动。

3.1要确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思路

在土壤污染严重,防治形势险峻的问题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按照“一二三四”的总体思路来开展。如图1所示“一二三四”思路图;实现一个目标,突出二个重点,抓住三个环节,夯实四个基础,抓好土壤环境保护重点T作,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6]。

3.2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对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防治工作,建议统筹联动机制,由一个部门管制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三中全会中的所有相关要求,理清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职责和权限,抓住文明体制改革契机,完善监督管理条例,实现组织统一,环保部门统一,加强推动土壤防治,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体系[7]。

4推动区域突出土壤污染问题逐步根本解决

保障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更多生态产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优美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也是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任务。在过去的几年当中,由于一些企业的搬迁和改造,再加上人口比较密集和部分化工污染,导致有大量的土地被污染,一些重金属也对周边的农用耕地造成了污染。解决突出区域土壤污染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让生活在周边的群众不在为其担忧。由于部分土壤被污染的原因比较复杂,而且问题严重,风险也极难管控。很多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等导致农用土地被污染的情况很大,尚有部分企业分布比较密集,另有些企业搬迁或关闭时,都会留下污染地。因此,需加大政府的监管度,引起高度重视,通过生态环境督察推动解决土壤环境问题,还可视情况开展专项督察[8]。如图2所示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的安心”,是对人民群众的保障。土壤环境监管的两个重点是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人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地区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尽快实施对污染土地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分析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原因,并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完善建设用地的环境监管体系,对工厂企业的关闭搬迁,和密集人口区域划为重点,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监督,落实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严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营造安全健康环境。

5土壤污染问题防治防护措施

5.1全面加强环境污染防治

对群众反映的水,空气和土壤的污染问题加以防治。对于部分重污染、高能耗、乱排放企业应予以重点关注,把防治计划有针对性地落实到这类企业的污染治理和排放工作中,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收集城镇的污染进行化验处理,给群众提供更好的优质水源。坚持“防、控、治”三位一体,对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对于定点项目的防治和修复工作应予以充分重视。将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作为重点,实行分类管控,对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有积极推进的作用。

5.2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贯彻“山、水、林、草、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对自然系统的稳定性加以保护,对生态服务功能加以维护。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强管理,尽可能完善动态监测体系,保护生态体系,实现“天地一体化”。并对保护区定期监测与核查。实行多样性保护,深入实施行动计划与保护战略严加防控有害物种的入侵,加强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遗传资源保护。

6启示与建议

文章同时对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表1所示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发展趋势。

6.1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由国务院2016年5月28日印发并施行)可作为当今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行动纲领,为土壤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政策性指引[9]。由于土壤污染场地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可通过环境介质法律法规的分散式管理实现,但它的约束能力有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在污染防治过程中各部门职责与之间的协作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土壤环境调查、责任追溯与市场融资和公众参与机制等。

6.2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

法律法规要做到有效落实,必须要有依法制定的标准、指南等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和主要工具。如果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作为全国通用标准,该标准覆盖范围小,污染物类型少。我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多数空白或滞后,无法满足当前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现实需要。

6.3建立基于风险分类分级的可持续管理体系

根据土壤的多样性和污染的复杂性特点,有关部门制定了按污染程度和土地用途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决策。按照污染程度对农用地实施风险分级管控,控制农作物金属超标和农田污染情况。对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类别具体表现如图3所示。

根据企业的生产状态分别对建设用地以安全再利用,清洁再生产,预防污染并防治污染扩散等作为重点分类管理。实行对建设用地的全程监控和可持续再利用的技术体系[10]。

7结语

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范文6

[关键词] 企业 环境污染 生产

一、生产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生产企业在原料加工过程中会产生的大量废弃物,若不顾及环境的承载能力而将不经过处理处置的废弃物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会破坏环境的自然平衡系统而导致环境污染。因此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生产企业的废弃物在排入自然之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1.国内生产企业存在“偷排现象”。生产企业每天都会产生数量巨大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无论是堆放还是处置都需要企业付出一定的运行成本。当前,我国的小型企业大多数都是不具备防治污染的资金、技术和相关经验的。很多经济落后地区的政府为了解决当地人员就业等社会问题,会对一些环境不达标的企业放行。

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大中型企业则突出表现在一些缺乏必要的诚信经营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这些企业宁愿选择不讲社会公德的乱排放,不惜损害周边群众的利益来追求企业最大利润,在经营活动中只考虑自己眼前的现实利益,不考虑长远的环境利益。

2.跨国公司的“入乡随俗”。跨国公司通常都是历史悠久、资金雄厚,而且拥有领先的技术和防治污染的经验,对于跨国公司来说,避免污染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据报道,肯德基、必胜客、百事可乐等九十家跨国公司上了环保“黑名单”。大部分上了污染企业名单的跨国公司在环保方面都拥有良好的口碑,保护环境甚至已经成为了那些企业的竞争优势之一。有一家日本公司,其在日本的八家工厂里有七家都达到了零排放,但是在中国却连最基本的排放标准都没有达到。他们进入中国以后很快就“入乡随俗”,降低了环境标准。跨国公司的管理非常严格,环境标准也很高,但我们发现有很多跨国公司竟然连最基本的环保标准都不能达到,结果真让人无法置信。

3.企业违规排放的危害。环保法规定企业产生的污染水体在排入城市管网前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预处理达到标准才能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活性污泥法工艺,用微生物处理污水,微生物的生存条件比较苛刻,若企业将不经预处理的污水排入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会将微生物毒死导致污水处理厂运行瘫痪。有些企业在郊区江河边设厂,直接将未处理的污水排入江河中污染周边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不仅使该地区的农作物受到污染而且会严重污染依赖饮用地下水的附近郊区居民的饮用水,威胁着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

此外,企业生产过程中较常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态污染物也是酸雨、光化学烟雾和硫酸型烟雾现象形成的主要参与者;未经处理的固态污染物的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土地、破坏环境美观而且有害的废物还会污染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

4.环境污染对企业自身的危害。根据我国的环保法规,受到环境监察机构查处的污染企业将处以罚款和停产整顿,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会被关闭取缔。由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表现为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因此企业一经在社会公布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影响企业效益。

二、政府解决企业违规采取措施

1.排污费标准提高。在环境污染方面,目前普遍的问题是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我国现行的2003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其中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只相当于目前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半,实际征缴率更低。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接近污染治理成本,国家环保总局有望近期出台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去年7月25日曾表示,我国准备分3年将现在的排污费标准提高到污染治理的成本,促使企业自觉减排污染。

2.环保纳入诚信系统。去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保总局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将环境违法企业信息纳入银行的企业诚信系统,作为银行系统放贷的依据之一,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今后将会因在环保方面的不良记录遭受银行信贷限制,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同时与商业部联合了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严格控制环境违法企业的产品出口,相信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3.政府提供法律援助。已往出现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受害者面对企业由于缺少法律援助而处于弱势,这种状况将有望被转变。国家环保总局正在筹建12369投诉中心,下一步将鼓励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就环境污染问题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讼。

三、对生产企业解决环境污染的几点建议

解决企业环境污染问题首要是解决企业废弃物处理的成本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是通过清洁生产在产品的原料选择、生产加工和废弃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使工业废物得以避免、减少和循环再利用。

1.源头削减,防范于未然。企业可以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原材料和能源在生产过程中的利用率,节约原材料和能源,从而减少废物;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开发新材料来代替原来使用的材料。新材料应当具有更长的使用寿命和更好的性能,在新材料的获得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产生较少的废料;使用的新材料要保证无毒无害,淘汰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在全部排放物和废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尽最大可能减少它们的排放量和毒性。

2.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循环使用工业废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深圳日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采用日本先进的生产技术,利用废弃塑料生产加工各种再生塑胶原料,实现塑胶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一天可吃掉“废物”100多吨。包头钢铁集团采用污水循环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水都再用于生产,让用水全部循环起来,使包钢工业废水实现了零排放。

3.建立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废气需经过专门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才可排放。某些废水废气排量较小的企业,可以将废水废气收集运送至专业废水废气处理厂,而对于那些排放大户,必须建立自己的小型废水废气处理设施。

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范文7

关键词:农药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

中图分类号:X3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5-0036-02

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药生产与使用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国每年发生的农药环境污染事故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药污染确定的损失赔偿不尽合理,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在许多地区成为敏感问题。因此合理、公平确定环境中各种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实际工作中需要认真处理的问题。

2 农药及其环境污染的类型特点

农药主要是指化学农药。所谓化学农药,一般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药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加工制剂。目前世界上农药大约有千余种,主要按主要防治对象、作用方式、来源和化学结构来分类。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类型主要有3种。一是人畜急性中毒事故。在农药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最严重的是农药对人体的污染中毒事故;二是水生生物中毒事故。它是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中毒事故的主要农药类型是杀虫剂和除草剂;三是农作物受害事故。该事故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受害作物比较集中,主要发生在水稻、棉花、玉米、油菜、果树上,农药种类多但比较集中,有80%是由除草剂引起的。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3个方面特点。首先是突发性。多数农药环境污染事故都是意想不到的情况下发生的。其次是地域不确定性。农药环境污染事故可在生产、储运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随时发生。再次是危害的严重性。 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有的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3 环境污染事故特点及处理原则、程序

3.1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的特点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具有民事案件性质,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

首先是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一方人数众多,受害面积大,情节复杂;其次是事实确定专业技术性强;再次是处理纠纷部门复杂,有的只能由行政部门管理,有的只能由司法机关确定损害赔偿问题,有的兼有行政和司法性质。

3.2 事故纠纷的处理原则、程序

我国对污染事故纠纷主要采用如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处理纠纷,解决问题于萌芽状态;以调解为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协调解决环境纠纷。

我国目前的处理方法可归纳为:“以行政调解、处罚为主,以法律调解、处罚为辅”。显然目前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善,只有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事故仲裁机构,才能及时、公正的解决事故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民事纠纷的解决有2种并列程序: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概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和执行6个阶段;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这也是最终的解决程序。因为在第一种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

4.1 经济损失赔偿原则及有关法律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赔偿损失的范围,必须遵循“赔偿损失的原则”: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两部分;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财产损失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法律依据首先是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次是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性法规文件,如《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再次是有关规章、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后是有关资源法律、法规。

4.2 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往往在损失的计算上意见分歧。为便于计算,可将损失分解为多项指标:资源的损失、社会公共事业的损失、人体健康的损失,以及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损失等。

计算损失指标时,一般认为,污染物排放限度均以环境质量指标和受纳水体功能要求为基准,如污染事故中农药的排放量超过了一定限度,足以使土地、作物、水域、建筑、人民生活等方面造成损失,为弥补这种损失又必须增加额外开支的,才把额外支出列为损失目标。

4.3 确定损失时应注意的问题

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何正确计算,对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尚未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一些经验值得参考。如以某企业排污毒死鱼苗为例,受害人直接损失是指被工厂污染物毒死的鱼苗成本,包括鱼苗费、鱼苗运输费、鱼苗死亡之前的饵料费、鱼塘租金、养鱼劳务费等。受害人间接损失是指鱼苗长成鱼后通常得到的收入,即利润部分。一种简便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一般成鱼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来赔偿,例如按40%~60%进行估算。

财产损失的赔偿以一次性为限。实际中某些环境污染物,例如农药的残留期较长,一时根除较为困难。尽管如此也不宜作多次赔偿,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适当增加一次性赔偿的金额。一般只赔偿一次。

事故的责任者有义务尽快采取措施减少危害。有关部门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可根据事故的责任者是否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减少经济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补偿费用。

参考文献:

[1] 华南农业大学. 植物化学保护[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1990.

[2] 陈汉光, 丁芙蓉. 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M].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4.

[3] 张寿林, 黄金祥, 周安涛.急性中毒诊断与急救[M].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6.

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范文8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会议,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前,我们组织力量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环境污染整治方案,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作了专题研究,大家思想统一,认为环境污染整治非常重要,刻不容缓,计划用三年时间即到年全面完成环境整治任务。等一会儿副县长还要传达省、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下面,我先代表县委、县政府,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自觉性

如果有人问我,发展得怎么样?我会毫不犹豫地说,发展得很好,也很不容易。并逐一向他介绍所发生的一系列事情,比如:①人均已接近*美元;②全国百强县排名中已前进到第*位;③有几个产品已影响世界市场;④已拥有家上市公司,家等待上市,一批企业准备上市;⑤家企业承担个国家*项目,家企业建设了部级技术中心,有一批高技术人才,有外国专家在工作和生活;⑥已形成了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基础;⑦有一批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等等。

如果有人问我发展的压力是什么?我的回答是:①土地资源少;②环境容量小;③城乡差别大;④建设任务重。

如果有人问我,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我的回答是:①农民还比较贫穷;②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特别是环境问题已成为上上下下高度关注的一个大的社会问题。

对待环境污染问题,县委县府的态度是明确的,就是必须治理,而且必须加快治理。今天的这个会议不是解决要不要治理的问题,而是解决如何加快治理的问题。

关于环境污染以及环境污染的整治,我要讲三句公道话:

第一句话,的部分企业有污染,特别是几家大的医药化工企业污染确实严重,但是他们对的贡献也很大,要“两分法”,不能讲到污染就不讲贡献。同时,为了减少污染,他们已作出了很大努力,相应地已减少了污染源和污染面。

第二句话,由于环境容量小,有污染的不光只有企业,居民的生活污染同样也很严重,也大大超标。

第三句话,在南岩的污水处理厂,当时我们在抓紧建设,抓紧投产,按照那时的进度,现在该建好了。新嵊合建后,这项工程至少要推迟三年时间,预计到年才能完成。

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我还要讲一讲大道理,也是三句话:

第一句,回顾历史,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可以说是全世界比较普遍的现象。

第二句,正视今天,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增长的路已走到了尽头,再也走不下去了。

第三句,展望未来,走生态型统筹发展的道路是正确的决策,时代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企业的必然选择。

我想用这三句话来统一大家的思想,用“大道理”来管“小道理”,整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即“既有金山银山,又有绿水青山”。

二、进一步增强环境污染整治的信心和决心

环境污染整治,是一场硬仗,也是一场恶仗,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抓好污染整治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⒈几年来的工作为污染整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我县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及环境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是生态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去年,我们确立了“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开放兴县、以城带县”发展战略,把“生态立县”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召开了生态县建设动员大会,出台了《关于生态县建设的实施意见》,各镇乡、各部门围绕生态县建设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基础工作,形成了党委决策、政府实施、人大监督、政协支持、分级管理、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公众参与的生态县建设机制,特别要指出的是,我县企业家觉悟早,认识到位。

二是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我县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充分发挥环保决策的调控作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或无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项目,年至今,审批项目环评执行率*,“三同时”执行率*。我们支持和引导医药化工企业外迁寻找发展空间,继实施原料药车间搬迁计划后,药业原料药厂又将整体搬迁,到目前,先后有*多家企业把生产基地或污染相对严重的原料车间迁到县外,外迁企业实际在外投资已达*亿元。近年来,制药、、药业等骨干企业均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先后淘汰了*条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线,停止了一批重污染产品的生产。医药化工行业正从以化工为主向以医药为主转变,生产正从化学合成向原料外购或生物制剂方向转型,产品正从医药化工中间体向制剂成品发展。

三是生态实事工程稳步推进。在建成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基础上,积极实施县城污水综合治理,出资*万元合建污水处理厂,投资*余万元累计建成县城截污干管*公里,截污收集能力达*以上,还组织实施了江分段蓄水工程。同时,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面积达*万亩,其中建成面积万亩,整治清水河道*公里,建设绿色通道*公里,“青山白化”治理率*,部分废弃矿山还积极开展生态复绿工作。特别值得肯定的是,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绿色细胞工程遍及全县,累计建成无公害农林产品基地*万多亩,有*只无公害农产品通过部级认证,已建成省级生态镇个,市级生态镇、村个,还涌现了一批绿色单位。

四是污染防治能力不断加强。在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区域废气污染控制等方面取得进展的同时,我们督促相关企业开展面源污染控制、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和废水处理二次废气捕集等臭气污染防治工作,建成座医药化工废渣焚烧炉,年处理能力达*吨,并实现了城市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

五是环境治理工作扎实开展。主要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工艺革新,不断改进和完善工艺设备,从根本上降低污染产生量,近年来共投入亿元,家企业已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我们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治污设施投入,全县累计已投入资金亿多元,建成各类污染防治设施*余台套,其中制药、、药业、实业、集团等都有省、市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我们还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坚决关停不法排污企业,从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总之,近年来的工作为环境污染整治、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思想基础和物质基础。因此我们要有足够的信心和决心,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⒉环境污染整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市部署的具体行动。

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眼前与长远、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有机结合起来,既追求增长速度,更追求增长质量,既追求增长目标的完成,更追求经济结构的变化、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生存环境的改善。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要求,省政府部署开展了“*”环境整治行动,对我县提出了十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何谓“*”,“”是指包括在内的水系及运河、平原河网,“*”是指*个设区市,也指*个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江流域段被列为*个重点监管区之一,*年省里到督查调查过几次,并且力度一次比一次大,所以我们的压力相当大,任务相当重。

⒊环境污染整治是解决我县环境问题的关键所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环境污染整治,解决环境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根据调查和分析,我县还存在着一系列环境污染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江水污染问题,城关及下游污染严重,交界断面水质超过国家Ⅴ类标准,离规定Ⅲ类水质要求相距甚远;二是县城局部区域阵发性臭气问题,群众反响十分强烈;三是县城噪声污染问题,交通噪声超标严重,功能区噪声达标率较低;四是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农药、化肥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已对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构成了较大压力。建设生态县,生态环境是前提,也是基础。抓好环境污染整治,是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途径,只有扎扎实实抓好环境污染整治,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生态县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明确环境污染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书,整治期限为*年至年,整治重点是江城关段水环境、医药化工企业的阵发性臭气和县城的声环境,整治的总体目标为:用三年时间,通过开展水、气、声环境、工业污染、县城环境污染及农业农村污染专项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到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建成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我们总的想法和做法是:一控(严格控制新上有污染的项目)、二治(整治有污染的企业)、三迁(污染特别严重的企业车间要外迁)、四调(调整产业、调整产品)。

在整治问题上,必须明确五方面的工作任务:

⒈积极开展水、气、声环境整治。要认真组织实施江、江、江“三江”流域污染防治计(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划,*年底前编制完成县“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加大水库及各镇(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巩固集镇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成果;加快城市截污管网建设进度,配合污水处理厂建设,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企业监管,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水环境质量。要开展县城局部阵发性臭气整治工作,加强医药化工企业面源废气、点源排放废气和废水处理产生的二次污染废气防治,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要开展县城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加强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划定禁鸣喇叭区域(路段)和时间,年底前必须完成该项创建工作。

⒉积极开展工业污染整治。要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坚决关闭、取缔列入原国家经贸委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项目;限期关闭未经工商登记、环保部门审批的污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着重抓好重点医药化工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原料车间外迁,争取通过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完成以医药化工企业为重点的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对不能稳定、全面达标生产的企业,*年底前必须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积极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积极推进循环经济理念,争创省级生态工业园。要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设置,完善清污分流,重点污染源完成在线监测建设工作,建立与市级联网的环保监控平台。对*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工程,脱硫率达到*以上。

⒊积极开展城镇环境污染整治。要支持污水处理厂建设,建好与交接的污水管网系统,到*年底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废水能够纳入处理。要按照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加快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医疗废物处置必须达到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要求。要强化县城大气污染防治,巩固“烟尘控制区”创建成果。

⒋积极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整治。要根据生态功能区环保要求,制定出台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规定,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提高畜禽排放物处理率和综合利用率,同时,重视做好水域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建设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产品基地,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推广使用有机化肥,削减化肥、农药使用量。要大力实施村庄整治,推进河道和小流域综合整治,减少水土流失。要继续开展“青山白化”治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⒌积极开展环境监控设施建设。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年底前配合完成江—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并与省、市联网。建成城关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与省、市联网。对重点污染源(包括水、气)实行在线监测,并实行省、市、县三级联网。

环境污染整治方案已经下发,各部门、各企业要对照方案、联系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切实抓好环境污染整治的落实

环境污染整治困难多,责任大,时间紧,我们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打好环境污染整治攻坚战。从现在开始,我们要一家一家抓,一件一件抓,一天一天抓。

⒈要明确责任。县政府已经成立全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县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围绕环境污染整治目标和重点,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了相应的责任单位,并把环境污染整治纳入生态县建设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体系。各镇乡、有关部门也要抓紧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集中精力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⒉要形成合力。环境污染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环保、发改、经贸、建设、农林、国土、水利、交通、监察、科技、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和镇乡要按照职能定位,明确工作职责,相互协调配合,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形成环境污染整治的合力,推动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实施。要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和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⒊要加大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建立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重大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国债等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补助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实施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整治与城市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改善环境中提高城市开发效益,在城市开发中积累环境整治资金,形成环境污染整治的良性循环。

污染环境的解决方法范文9

1.1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经过对我县一些农村的实地考察,发现很多地方还在使用比较落后的农业种植技术,用普通的喷施机器去灭虫,而且农药都不是生物农药,这些落后的喷施农药灭虫方法不但效果差,而且在很多程度上污染环境,农药不但污染大气,而且通过降雨还会污染水资源,流失到土壤中的农药,还会造成土壤的板结,同时随着农药的不断使用,使害虫产生抗药性,大大减小了农药的灭虫功能,但还会杀死很多有益生物,农药残留在庄稼上,被人食用,对人体也会产生极大的伤害。化肥不可能被庄稼全部吸收,这就导致化肥流失,过量的使用化肥会导致水质的富营养化,还会使土壤受到破坏,导致土壤酸性增强,破坏土壤的原有特质结构。

1.2对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污染的防控措施农药化肥等中的化学物质对土壤的危害性极大,为了使农药和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减小到最低,在使用中一定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建议在农村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化肥,这样既减小了对土地的损害,又生产了“绿色食品”,做到环保,健康。

2.妥善处理农村废弃物,做好污水排放问题

农村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家禽牲畜类的粪便等,这些垃圾是病菌传染的主要载体,对人的健康存在威胁,对家禽和牲畜的瘟疫传播有潜在的危险性。在农村地区,废弃物已成为污染的主要来源,环保方面对于农村废弃物处理问题已经提上日程,从现实情况看来,发展沼气工程与无公害农业实现整体化,采用循环再生,实现协调发展是解决农村废弃物污染的主要途径。建议将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与我县农村城镇化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制定政策,加大对农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是的农村废弃物污染及早得到解决。家禽牲畜类粪便也是一种宝贵的饲料和肥料资源。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通过加工处理成优质饲料或有机复合肥料,开发利用畜禽粪便不仅能变废为宝,不仅可以解决农村粪便类污染问题,还可以减少生产成本,解决农村用能问题,极大地改善污染状况,切断病菌的传染,具有很好的社会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促进我国农村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治理好农村周边乡镇企业的各种污染问题,减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

3.1乡镇企业的主要污染现状及原因我县是山区农业县,我县一直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不懈努力。而县内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污染问题一直未得以彻底解决。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趋势的发展,乡镇企业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污染方面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企业水污染,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等。我县乡镇工业行业大都存在人才匮乏,技术水平低和设备简陋等方面的问题。我县乡镇地区企业多数是小规模企业,设备购进的大都是廉价设备,这本身就对环境污染存在潜在的隐患。我县缺少对乡镇地区企业污染及其特点的追踪,加之乡镇工业污染防治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我县的乡镇企业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我县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一级检测部门不到位,存在环境问题无人问,环境事故无人管的现状。

3.2对与乡镇企业污染情况的处理措施针对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中有关农村环境保护针对性不强的现状,加速对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乡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县应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和基础体系建设。无论是在乡镇政府,还是在乡镇企业,都要把乡镇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综合环境防治体系,在乡镇政府,或者村级部门,成立专门的环保小组,对环境污染防治重视起来,使农村环境极大得到改善,使我们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让我们的家园越来月美丽,身体越来越健康。对与小规模的乡镇企业来说,要加大引进高科技人才,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在政府的帮持下,购进新的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减小因设备和技术的问题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4.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