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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作用集锦9篇

时间:2023-07-21 17:13:49

法律顾问的作用

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政府法治;法律顾问;律师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里谈到要建立普遍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法治政府建设注入了强有力人力资源基础。但现实中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还认识不够。有必要加以研究。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立法、涉法、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参与调处社会矛盾以及政府参与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作用主要有: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当好立法助手。立法是利益的界定和分配,立法的过程就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相互妥协的过程。因此,立法者必须具有中立性才能把握好利益在立法中的协调。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相比公职律师或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而言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因此也具有较强的中立性。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立法的过程中更能考虑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2001年2月28日重庆市人大委托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起草完成《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全国开创律师受托起草地方性法规先河之后,委托立法已成为各地人大改革立法模式的一大趋势,特别是委托律师起草法案的情况越来越多。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学教授等更有可能接受委托起草法案或对其他单位起草法案提出意见,从而使地方立法更具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为政府重大决策当好参谋。能进入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审判人员等均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处理诉讼和非诉讼的实践经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参与政府组织的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专业性决策的研究会议,对重点工程、政策处理、投资、采购法律风险等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支持。

(三)为行政执法把关。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时机,但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行政争议越来越多,并呈现数量大、法律关系复杂、解决77难度大等特点。一是行政案件增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越来越多,同时人们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满越来越多,政府不断成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因此,政府需要政府法律顾问代表政府出庭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决定。如奉化市原奉帮服装城征地拆迁案件中,百名群众状告该市工商局财产侵权,律师全程介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直到案件圆满解决。二是突发事件或时有发生。在面对突发事件或时,政府需要法律顾问从法律角度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防止过激事件发生。三是征地拆迁工作矛盾多。征地、拆迁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难点。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越强,征地拆迁的法律程序越严,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也越多,这些需要配备专项的法律顾问帮助政府妥善处理,以减少纠纷,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政府法律顾问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

能运用法律手段为政府定期排查、及时调处、妥善解决诸如土地使用、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等各类矛盾纠纷,担当起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独特的法律桥梁。如2003年至2005年期问,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共办理市政府及各部门转来函件近600份,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580余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及民事案件60余宗,收回财政欠款近亿元。其中,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深圳市大型国企国际招标招募改革工作、农村城市化的工作、地铁四号线、南坪快速等重大市政投资项目事宦、市财政周转金欠款案等多起重大事项中直接承担具体法律事务或出具法律意见,为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大作用。[1]

二、大力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中国律师业经过30年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律师业目前已基本建立起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职业律师队伍。中国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中国律师业的专业化仅仅最近几年才成为讨论的焦点。一些小的律所或欠发达的地区的律所,主要还是从事刑事辩护和简单民事诉讼。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证券、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投资、涉外等业务逐渐成为律师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只有专业化才能深入化,因此,在东部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逐渐朝着专业化发展。以深圳为例,深圳的法律服务市场目前比较成熟,许多律师事务所都是自愿改制为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是律师业专业化的又一体现。建立律师、法学教授等人员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不仅有利于提高参与者整体行业的社会地位,有助于律师、法学研究业务的发展,而且有助于提高律师、法学研究者行业专业化、社会化分工程度,有助于律师行业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另外,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律师、法学研究者参政议政。目前,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主流渠道是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转而担任国家机关官员以实现参政议政而言.其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能获此资格的毕竟仅限于少数律师,其影响尚不广泛。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考虑传统方式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应当成为律师同仁们关注的另一种参政议政式。正如孔子所言:“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政”。律师可以凭借其担任政府“高参”的特殊机会,参与国家的执政与施政过程,并以此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2]同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是加强律师队伍统一管理,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更好地发挥律师的社会功能,无疑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法律顾问是律师业一项新型的法律服务。无论从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还是从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都是非常必要的。

三、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法律顾问,尤其是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已然成为政府的高级智囊和参谋,为政府分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律师等法律专业群体在为政府服务中具有独特优势:

(一)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运用精通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的优势,为政府决策和履行职责提供合情、合理、合法、科学、高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这些前置性法律服务,直接影响和渗透到规范性文件制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等众多领域。同时,在参与政府重大项目投资的法律可行性论证、重大决策的研究咨询过程中,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手段促进依法行政机制的建立,确保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

(二)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保障。由于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易于得到上访人的理解和信任,从而缓和了他们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避免了过激行动的出现。律师在参与接待中积极引导上访群众按正常程序反映自己的问题,根据上访人的反映,分别按相关法律及政府规定给予解答,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并为群众指出解决涉法问题的法律途径和方法。在解答过程中,积极宣传解释法律知识,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职业都不能替代的。

(三)是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要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提高执行行政职能的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根据顾问单位的日常工作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素质,保证其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从而从根源上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发挥 法律顾问作用 保障国企发展

2003年5月19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公布实施,2004年6月1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此后,全国各地大多数国有企业积极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力地推进和加强了企业法制建设。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认识不足,企业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提高。作者将根据《暂行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以“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保障国企的健康发展”为题进行阐述。

1.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的意义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内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要高度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企业依法治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依法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更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加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措施。

2.设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2.1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需要

2.2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

2.3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2.4反腐倡廉的需要?

2.5实现企业持久发展的需要

许多发达国家均充分认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聘请大量的企业法律顾问为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从公司文挡管理、合同管理、纠纷的防范处理到公司的重大经济行为、发展战略制定、经营和管理决策,都要求法律顾问参与、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预防、控制和避免公司的法律风险,并帮助公司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公司得以快速、持久的健康全面的发展,需要法律顾问为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这是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职责。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亦将逐渐的走向成熟和规范,对于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和积极影响。

3.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的区别

分清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的区别,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律顾问的作用和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二者身份不同

3.2工作重点不同

3.3便利性不同

3.4必要性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二者的关系,就一般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来看,是以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外聘律师作为一个有效的补充,但是,就一些特殊的诉讼、仲裁、证券等法律事务来看,应当以外聘律师为主,企业法律顾问起一个辅助、补充的作用。

4.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四方面的权利:

4.1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4.2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4.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4.4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参加诉讼活动,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均给予企业法律顾问查阅涉案材料的权利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四方面的义务:

4.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必须遵规守法、公正客观、廉洁奉公、诚实守信

4.1.2忠于职守,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具备良好的企业忠诚度和业务素质

4.1.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工作严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4.1.4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以及法律事务中所接触到当事人的隐私和其他秘密

5.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很多方面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发挥作用,以保证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在一个符合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运转。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5.1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5.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5.3起草、审查和管理合同

5.4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

5.5办理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法律事务

5.6处理企业纠纷及选择、联络外聘律师

6.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内容

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核心是要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防范出资人投资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的法律保障体系。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同时加快建立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革改制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重点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6.1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来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6.2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企业总法律顾问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决策程序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参加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对企业经营决策及时提出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见,保证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

6.3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企业内部的延伸,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将各项管理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6.4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投融资等重大经济活动

6.5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

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同时,合同管理也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6.6加强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管理

依法管理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划定商业秘密范围;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商业秘密侵权的预防措施。

6.7积极妥善地处理企业的经济纠纷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包括外聘律师)等多种方式依法妥善解决企业的经济纠纷,并发挥其法律指导与保障作用;法律事务机构要积极地参与对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摸底工作,并提出解决债权债务的法律对策;对企业法律和重大诉讼纠纷有积极有效的应诉措施。

6.8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骨干作用,开展好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

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是搞好以《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法律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普法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普法中的骨干作用和法律专业性的优势。通过普法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干部职工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将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3

当前,如何改善投资软环境成为我国招商引资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现将这一问题论述如下: 一、某地区律师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是该地区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的标志。 肖杨同志在其为《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肖杨是从国家这一层面来论述这一问题的。同样,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区域内律师整体发展水平也代表着该地区的法制文明水平。 近些年来,不论是外商还是发达地区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考察时,对法制环境考察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成熟的投资者将法制环境因素当作投资考察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其中,对被投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法制意识以及该项目或企业有无律师,律师的水平被当作投资人考察的因素。因此,律师在实践中已经被当作投资软环境的一项考查指标。这充分证实了律师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象征着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 二、合格的律师通过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防御能力与竞争能力,从而改善投资环境。 我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把关,人员培训,债权债务的清理,提供法律咨询,代为谈判等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传统的服务范围及方式已无法满足顾问单位的需要。顾问单位要健康有序的发展,就需要律师提供包括企业资产运营与整合,企业规章制度与企业文化建设中法律框架的设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企业专项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供与分析,甚至企业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与管理层之间的法律框架设计等等更高层次的、更全面的法律服务。通过律师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顾问服务,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整个行业法制环境的改善。 三、优秀的法律顾问在我国法律空白领域起到创造规则,维护规则实施的良好作用,为我国法制建设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从而改善了投资环境。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制发展道路与现阶段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现状,使得我国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大量法律、法规滞后的现象。对于市场机制中的许多生产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存在法律空白或矛盾,这种状况在新兴行业或先进的企业管理运作模式中更为明显。这一问题严重的制约了投资环境的改善,如不能妥善处理,会造成投资人有资金无法投入,引资人需要资金也无法引进。在这种情况下,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投资人与引资人法律关系的设计,法律文件的签署起到在合法范围内创造规则的作用。使投资人与引资人即各取所需,又符合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当然,再好的法律框架也难免违反规则行为的出现。此时,律师可以起到维护规则的作用,保障投资秩序。因此,一个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创造规则,维护规则来改善托资软环境。 四、优秀的律师有助于改善投资软环境,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也有助于培养优秀的律师,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通过律师的法律顾问服务,使顾问单位有了法律的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为企业设计良好的法律框架来提高企业引资的吸引力,增加企业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改善投资环境。同时,在律师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良好的环境也促进了律师的成长,使相当一部分律师成长为合格的、优秀的律师。因此,律师与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必将使投资软环境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结论:师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是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的标志。律师通过为企业提供全方 位的法律服务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防御能力与竞争能力,从而改善投资环境。律师还可以通过在我国法律空白领域中发挥创造规则,维护规则作用改善投资环境。同时,优秀的律师有助于改善投资软环境,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也有助于培养优秀的律师,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我们要看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投资软环境的重要作用,看到律师与托资软环境的相互促进关系,重视优秀律师的培养,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从而改善我省的投资软环境,最终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4

关键词: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 核心竞争力 职业发展前景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述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1997年5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下发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念,这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起步期。1998年出台的《〈关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使制度建设更加完善。2002年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等7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在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的概念。2004年国家国资委出台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1.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第一作用是要促进和规范企业自身合法决策、合法管理,认真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当企业受到不法侵害时,要确保企业能沿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2.依法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利益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要发挥的重要作用之一,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第11条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3.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中国企业走出去,融入世界经济已成为必然。企业法律顾问精通国家法律,能较好地解决企业所面临尖锐复杂的各项问题,积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作用

企业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主导和推动作用。

三、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趋势

⒈更加迅速化的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一个新兴的复合性岗位人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中为企业所迫切需求,从而将得以迅速发展。

⒉更加专业化的发展

法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一个较为独立的领域,随着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将会成为一个综合性要求强、专业分工明显的工作职业,出现专业领域纵深独立发展的趋势。

3.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应需产生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将成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

4.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生力军

我国要成为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企业的法制建设不可小觑,作为企业法制建设活动的承担者和推动者,企业法律顾问将必成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生力军。

四、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践工作的几点思考

⒈关于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效果的思考

工作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把法律顾问仅当成事后四处灭火的“消防员”,而非真正按照国家规定让其成为对企业事务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的“保健医生”,使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发挥出的作用受到较大限制,工作成效不显著。

个人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三点:一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很多人员包括企业的领导层对其工作性质和作用都不甚了解,更不要说重视。二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入门条件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企业不敢也不愿让其承担重要的工作。三是,社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可度不高,认为该岗位的设置可有可无。

⒉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生涯发展前景的思考

企业法律顾问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兴职业,企业法律顾问既要精通法律,又要懂企业经营管理,国家尤其是国资委对此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但从现阶段企业法律顾问所面临的情况看,一些问题还可做进一步的探讨。

企业法律顾问是法律人,这一点不容质疑,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规定了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制,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公证员都必须通过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而取得执业资格,这是我国唯一具有法律背景但又不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执业的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地位质疑的情况。是否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我国现有的大“法律体系”,进入统一的职业资格准入制,从入口门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含金量”,是值得商榷的。

实践中,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与其他核心管理岗位相比,地位较低,职业生涯发展上升空间机会少,这与企业法律顾问所规定享有的权利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成正比,造成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荣誉感不强、职业前景认可度偏低、发展信心不足。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晋升渠道的不畅和发展空间的受限,应引起相关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自信心,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5月颁布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委《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7月下发

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5

论文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职业经理人

 

与当前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张、资产膨胀的迅速发展相比,当前国内大多数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却显得落后而没有进展。现今企业融资、诉讼、并购等法律事务越加频繁,但很多企业往往却是聘请外部律师解决问题,并不看重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如何改变这一状况,笔者以为应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角色进行从新定位,厘清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法律顾问自身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的培养。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新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外聘律师存在明显差别,而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在执业范围方面大体一致,但在执业权利方面却又是差别明显。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公司律师,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 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动性中国论文网。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①]

(二)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

根据司法部所颁布的《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我国将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这就意味着目前在我国企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虽然二者都是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人员,但仍有区别。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司律师被赋予与社会律师一样的调查取证的权利,而企业法律顾问在这方面却是大打折扣,原因主要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在于企业管理人员,在从业资格的认定方面对法律知识的专业要求要低于公司律师,因而就不被赋予与律师同样的调查取证权利,当然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太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法律专业角度及对企业发展所起的作用而言,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应向公司律师转变,当然这种转变不是降低公司律师要求的前提下转变,而应是在提高企业法律顾问要求的前提下转变。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②],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

由于在职责定位方面的模糊,导致若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要求进行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就存在众多的缺陷,比如对于新型法律问题认知不足,目前国内企业对反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赔偿、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开发等的专业能力都显得不足公司律师,另外法务理论和实践经验也都不够。

实际上,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导的地方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并不只有合同审核,在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等,都有很大空间,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③]。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应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

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充当主动沟通的使者

作为企业的成员之一,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亦需要重新定位中国论文网。在主动沟通与被动等待二者之间,我们通常的习惯做法是选择后者,但这恰恰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所禁忌的,企业法律顾问需要主动沟通。

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与各业务部门保持积极的沟通互动,有利于扩大自己的接触面。虽然要求企业法律顾问精通所有知识和业务内容过于苛刻,但对所在行业的了解和熟悉却是必须的。

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主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将更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企业中非法律专业人士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亦不大有及时寻求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及时披露信息的习惯,此时企业法律顾问主动地去了解各个层面正在开展的业务或者正在酝酿的管理决策,无疑有助于企业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各项事务,可以及时发现缺陷,提前采取应对措施。事实很简单,诚如有观点所言公司律师,如果只是被动的接受工作安排,企业法律顾问永远看不到事情的真相,永远只能忙于事后补救。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

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执业权利不同,而造成这一不同的根源在于准入门槛——资格考试的要求不同,作为同样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笔者以为就不应作出区分,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

目前试点的公司律师模式虽然解决了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执业规划断层问题和执业权利问题,但这仅是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如何从业的一种制度性结构安排,如何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管理中实施规范运作降低风险的作用仍有待于更加合理的管控模式出现。[④]然此一缺陷却是目前作为企业职业经理人的企业法律顾问所突出并可以持续发挥的优势。笔者以为,若将二者的优势充分结合,应是最符合企业需求的企业法律职业人员,这也应是今后我国统一企业法律职业制度设置的方向所在。

参考文献:

1.“让法律顾问进入企业决策层——首届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论坛综述”,法制日报,2002年06月26日。

2.苏年清,市场转型期我国职业经理人能力特征实证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4年第10期。

3.尹年长、闻运钢,浅议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4.张海滨、刘峻,公司律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6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新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外聘律师存在明显差别,而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在执业范围方面大体一致,但在执业权利方面却又是差别明显。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公司律师,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 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动性中国。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导的地方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并不只有合同审核,在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等,都有很大空间,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应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

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执业权利不同,而造成这一不同的根源在于准入门槛――资格考试的要求不同,作为同样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笔者以为就不应作出区分,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

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7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功能作用 价值体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制经济的不断深化与发展,依法经营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和必由之举。企业在成长与发展的道路上中充满各种风险,所以,积极面对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将其及时预防和控制显得十分重要,只有依法经营,才能将企业做大做强,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对于个人来说,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知法懂法专业人员,应当明确自身的价值并且得以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成为企业可靠的员工;对于企业来说,也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存在,使法律顾问的经验和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1.企业法律顾问概述

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的内部职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并且经过注册专职从事企业涉及法律方面事务的专业人员,具有内部性、法律性和特定性的特点。首先,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的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企业的内部雇员;其次,企业法律顾问最重要的职业特征是具有法律性,专职处理企业法律事宜,与企业其他员工相区别;最后,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不同,其不同点在于企业法律顾问除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以外,不能参与其他企业、单位、国家以及社会团体的法律事务。

2.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价值体现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暴露内部矛盾或者不良竞争等种种弊端,这时,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将显得尤为突出。在企业创建及发展的初始阶段,需要面对解决许多棘手问题以及复杂的法律程序,企业有丰富经验的法律顾问增将会将这些流程处理得更加容易操作,使企业起步更加顺利。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时刻都面临着风险和竞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具有预防功能,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对企业决策进行调研和跟踪,分析和预见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针对风险提出能够应对的法律策略,帮助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效的规避各种法律陷阱,预防法律纠纷,使企业免遭经济损失。可见,法律顾问是一种超前式服务的存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法与否,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至关重要,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专业法律技能、熟悉企业真实情况,对于企业所遇到的有一定的挽救功能,在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够在企业的委托下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和权利最大限度的挽救企业声誉。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督权,也为监督功能,其对象包括企业以及企业内部人员,及时发现并规避企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企业法律顾问有效的履行这一职责,不仅对企业有保护作用,还能够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市场经济秩序有着维护作用,缓和企业矛盾,避免损失。

对于法律顾问来说,其价值也体现在对企业内部进行法制宣传,同时,这也是法律顾问的责任和义务。领导是企业的领头羊,员工是企业的根本,只有所有人的法律意识都增强,才能提升企业自身防范风险和维护企业权益意识,正真做到知法、守法才能保证企业真正做到合法经营,提高依法经营的整体水平。

3.提升企业法律顾问自身价值的途径

现如今,社会法制建设理念和政策逐渐普及与发展,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越来越强,企业对自身法律队伍的建设也越发的重视。不少企业积极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并且在企业内部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开展法律工作,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但是,目前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也着实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状况,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律专业服务水平也较律师来说相对逊色,这也是制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瓶颈所在。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表现平庸无为,企业淘汰企业法律顾问转而任用外聘律师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可见企业法律顾问在业内的专业水平和准入门槛都有待普遍提高,并且要重视继续教育的实施。此外,作为企业法律顾问自身来讲,如何发挥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表现,得到企业的认可和赏识,十分值得深思和探讨。

首先,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时刻明确自己是企业中的一份子,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忠于企业,事事以企业为重。强烈的责任心和坚毅的韧性是优秀企业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的精神品格,对待承办事项,应当持有不放松不放弃的执着精神。

其次,还应当多学习,勤于思考与总结,扎实的掌握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的同时还应当锻炼提高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成为企业内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控制专家,成为复合型人才。

再者,要有“严谨”、“勤勉”、“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对承办法律事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深钻研,谨慎言行的同时也应该对企业违法行为为直言敢言。“要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强化服务意识,注重事先防范,控制风险,注重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的能力,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向深层次法律事务拓展。”1

此外,合同的管理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之一,在检查企业合同内容的合法程度时,或进行合同整理时也会经常会关注文字等方面的细节,所以培养良好的文字表达功底,避免疏漏和失误操作对企业法律顾问来说是十分要也是必须的;此外,还应当提高自己与他人沟通的良好能力,有助于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格魅力十分重要,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法法律顾问的价值和在企业中的影响力。

4.结束语

我国市场与企业的法制观念将越来越强,企业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也会越来越凸显出来,企业发现并吸纳优秀的法律顾问以及坚持对企业内法律人员进行培训与提升是对企业进行把关,保证企业依法经营、控制风险并且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法律顾问在企业的角色与地位都是不可或缺的。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职责所在,不断努力与学习,努力使企业法律顾问的存在成为法律与经济相互结合的切合点,为经济增长和法制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韩国俊.浅议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体现[J].法制与社会,2010(30).

[2]王业植.对当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价值体现的分析探讨[A].法制与社会,2011(3) .

[3]邢奕昕.关于企业法律顾问价值体现的探讨[J].管理观察,2010(34)

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8

⒈更加迅速化的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一个新兴的复合性岗位人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中为企业所迫切需求,从而将得以迅速发展。

⒉更加专业化的发展

法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一个较为独立的领域,随着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将会成为一个综合性要求强、专业分工明显的工作职业,出现专业领域纵深独立发展的趋势。

3.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应需产生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将成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

4.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生力军

我国要成为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企业的法制建设不可小觑,作为企业法制建设活动的承担者和推动者,企业法律顾问将必成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生力军。

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践工作的几点思考

⒈关于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效果的思考

工作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把法律顾问仅当成事后四处灭火的“消防员”,而非真正按照国家规定让其成为对企业事务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的“保健医生”,使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发挥出的作用受到较大限制,工作成效不显著。个人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三点:一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很多人员包括企业的领导层对其工作性质和作用都不甚了解,更不要说重视。二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入门条件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企业不敢也不愿让其承担重要的工作。三是,社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可度不高,认为该岗位的设置可有可无。

⒉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生涯发展前景的思考

企业法律顾问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兴职业,企业法律顾问既要精通法律,又要懂企业经营管理,国家尤其是国资委对此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但从现阶段企业法律顾问所面临的情况看,一些问题还可做进一步的探讨。

企业法律顾问是法律人,这一点不容质疑,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规定了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制,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公证员都必须通过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而取得执业资格,这是我国唯一具有法律背景但又不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执业的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地位质疑的情况。是否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我国现有的大“法律体系”,进入统一的职业资格准入制,从入口门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含金量”,是值得商榷的。

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9

企业法律顾问不是外聘法律顾问

报业集团大多从外面聘请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在内部设置了法律事务室等专门机构,并由法律事务室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开展法务工作。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员工。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虽然有专职人员,但其职能大多是协调性的:他们自身不承担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责任,其中的大多数人也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他们不承担法律事务“把关人”职责。承担“把关人”职责的,是外聘法律顾问。

该制度安排下,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对具体法律事务都不承担“把关人”职责,当然更谈不上在报业集团决策过程中就集团经营管理的决策合法性向报业集团领导负责了。因此,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只是一个“二传手”性质的事务性部门。

这种“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模式,目前广泛存在于我国报业集团中。虽然这也是有效的法律保障模式中的一种,在实际工作中也能正常运转,但它与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本质区别。

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5月3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部门规章。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义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该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其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划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最新部门规章是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内容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类似。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

从上可看出,企业法律顾问有两大核心要件:一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二是由企业聘任,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陆栋生、陈露洁在《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一文中,对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区别进行了专门论述: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企业内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知识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

4.从隶属关系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可见,二者同为法律工作者,但有根本区别,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替代。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广义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狭义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随后,各省级地方国资委陆续相关管理办法。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虽然是针对企业设立的一套法律制度,但并非不适用于报业集团。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曾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二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报业集团正在大规模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后成立的媒体企业,无疑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随着报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理应成为报业集团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保障模式弊端日显,越来越不适应报业集团发展

“国外大型跨国公司老总在跟人谈判时,经常带着两个人:一个是打算盘的,另一个是抠条文的。”国务院国资委一位副主任曾这样形象描述,这个“抠条文”的,就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国外叫首席法律官)。随着报业集团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领域的拓展,报业集团法律事务工作量日益增多。但现行的“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保障模式,很难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

首先,决策过程中内部法律“把关人”缺位,使决策者面临决策合法性风险。报业集团通过借助外聘法律顾问这一“外脑”,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但笔者认为,它有两大缺陷:一是外聘法律顾问只负责提供法律意见。是否采纳,得由集团决策者自己决定。二是外聘法律顾问基本不参与集团的决策过程,而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又没有被赋予“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责任,容易造成决策过程中“决策合法性”保证责任缺失。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不能替决策者分担决策合法性责任,致使其暴露在决策合法性风险敞口下。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决策者封上了这一风险敞口。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自身承担着两大责任:一是自己出具法律意见(不是依靠外聘法律顾问)。二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并承担“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职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规定了十项职责,其中主要有: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等。

其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两项核心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从上可看出,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报业集团决策者只需要对决策的合理性、经济性等实体内容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则由“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总法律顾问来“保证”。也就是说,总法律顾问为报业集团决策者分担了“决策合法性”的责任。

其次,现行法律保障模式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现代企业制度讲究的是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在风险防范上强调事先防范,而不是以“事后灭火”为主。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这与外聘法律顾问的“有事”、“有偿”服务原则有本质区别。

作为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显然比外聘法律顾问有更便利的条件和更充足的动机,去督促和落实企业内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缺失给企业带来隐患。

不仅如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诉讼法律事务毕竟只占一小部分,企业日常面临的是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对企业内部情况了解有限。此外,他们虽然是法律专家,但不一定是经营管理专家。因此,他们无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无法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二传手”模式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由于职能缺失,对促进企业内部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作用有限。目前,一些报业集团的诸如工商登记、商标管理等,存在较大随意性,没有纳入内部法律管理范围,就是报业集团内部法律管理规范缺失的明证。

再次,法律事务把关权外置他人,潜藏利益风险。现行模式下,法律把关权在外聘法律顾问手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由企业法律顾问承担提供法律意见并对其合法性负责,法律把关权在企业法律顾问掌控中。

律师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同一件法律事务,由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其价值取向显然和企业法律顾问是不一样的。外聘法律顾问争取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情合理的。但对报业集团来说,却不一定划算。

法律事务把关权在外人手中,还有可能被或明或暗地拿来作为要价的手段。在保障模式不变的情况下,报业集团不能经常更换外聘法律顾问。关键时候,这一点对企业的掣肘作用可能非常突出。笔者认为这也许是国有企业要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