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道德与法治辩论集锦9篇

时间:2023-08-07 17:28:55

道德与法治辩论

道德与法治辩论范文1

这样看来,霍布斯之于人的幽暗本性,有着犀利的洞察。人的本性是如此之邪恶,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而任由人在自然状态中烧杀抢掠,的确是不明智的。但问题在于,既然人是如此之邪恶,他怎么可能让渡出自己的权力,来建立一个保障所有人生命的国家呢?对于其中的强者而言,这不是意味着,他们要为此而少掉相当多的利益吗?在这一点上,霍布斯有着相当“辩证”的看法。他在看清人之邪恶本性的同时,也看到人性本身的复杂性和可塑性。也就是说,为谋求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权,人有作恶的能力和意愿,但在另一方面,因为人有着复杂的心智,因此也为他在政治问题上做出明智选择提供了可能。在自然状态下,强者当然能占有更多的资源,但问题在于,没有一个强者能够保证,他将是永远的强者。在相当多种类的动物群落中,“王”的最后下场就是年老之际,被更有力量的后来者撕成碎片。一般的动物,因为心智过于简单,无法认清这可悲的命运,只能遵循着大自然的丛林法则,代代延续。但人不一样,因为他有更为复杂的语言和心智,因此他才有可能看到更远的东西。这种能够超越当下之一时一地的需要,而能看到更久远未来的时间意识,是契约论之所以可能的基本前提。

人是有着复杂心智的语言动物,这一点至关重要。人有语言能力,是说人类大家庭中所有发育健全的成员,都有语言能力,而并非是指某一两个或某一家族的人才有。在一些哲学家或语言学家那里,比如笛卡尔以及后来的乔姆斯基,均认为语言能力是先天的,而并非后天的习得。人先天地具有语言能力,这就意味着,人先天地具有认知世界的能力;只是这种潜能在后天的生活世界中,最终能发展到什么程度,则依赖于更多复杂的因素。但无论如何,一个发育正常的普通人,尽管资材有别,各有专长和缺陷,却不能否认的是,他一定有照料自己生活的基本常识。而事实上,一个发育健全的动物,也能按照自然界的法则,在可能的范围内独立谋生,更何况人呢。而所谓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生存资源的分配,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任何一个发育健全的成年人都有发言权。至于发言的质量如何,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关于这一点,在后面的论述中,我可能从另外的角度继续提到。

现代社会的基本确立,基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地的明确区分。对于这一划分,尽管学者们仍有争议,但大致说来,作为支配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则之一,还是比较清楚的。以这种划分为前提,人类语言的功用,也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私人的领地,语言作为基本的生存手段之一,支配着人的日常生活。人们在合作中交谈,在亲密的人面前倾诉,获得物质资源和心灵安慰。这些基本的语言能力,大多数人其实都具备。而在公共领域,人们以语言为手段,就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讨论,在有争议的地方,展开激烈的辩论,再自然不过。在传统社会中,相对而言,成年男性有较多参与公共辩论的机会,因此在这种问题上经验较多,逐渐掌握了更多的辩论技巧和手段,显得更有能力一些。但要知道,人们在公共领域展开辩论时所使用的语言,还不就是基于人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语言,即使偶尔在这里那里发明几个专门术语,也不能离日常语言太远。有时候,这些较多参与公共事务的人物,出于炫耀和稳固自身地位的考虑,会有意生造一些专门词汇,借以排斥和打击可能的挑战者。也就是说,并没有任何一个人,天生就掌握了一套辩论的技术,因此而更有资格从事公共事务。当然,人各有资材,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就政治领域而言,我们并无正当的理由将某些人武断地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没有任何一个人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取消别人参与公共事务的资格。而至于别人最终是否会选择参与政治事务,那是另一回事。

正是基于如上论述,现代意义上的多数人统治才得以实现。古典时代的民主制,也是多数人统治,但这里的多数人,是将很大一部分人排除在外的,比如妇女和奴隶。在当时的人看来,一部分具备公民资格的成年男性来参与公共事务,进行公共决策,是相当自然的一件事。而且,因为当时的政治共同体规模都不是很大,人们有可能就有争议的公共事务进行面对面的辩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古典民主制的正当性。但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因为民族国家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大,在技术上很难实行古典时代的广场政治,因此在一些比较重大的公共事务上,人们的辩论只能诉诸于公共媒体,而非面对面的讨论。现代民主制最重要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民主选举上,即人们以选举的方式,来间接参与政治决策,这就是所谓的代议制。现代民主制并不完美,因此其所招来批评,可能有时候比对其的赞美还多。对现代民主制的批评,有来自内部的批评和来自外部的批评。来自内部的批评,人们基于对理想政治的渴求,批评现有民主制的诸多弊端。这种批评有时是非常尖锐的,但总体而言,并不对民主制度本身构成很大的威胁。还有一种批评,来自所谓的外部批评。在今天的世界上,事实上已很少有人敢公然拒绝民主制,在很多情况下,外部批评者们往往是在一边赞美民主的同时,一边偷换民主的概念,为自己的统治寻求合法性。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的诸原则》一书,大致在上述所谓内部批评的范围内。基于美国的政治现实,德沃金对现有的代议制民主相当不满意,他认为这里存在一些根本的原则性缺陷。他由此批评说:“民主的多数主义理念是有缺陷的,因为它自身无法解释什么是好的民主。单纯地称量人数,这本身无助于一个政治决策的价值。我们需要一种更深入的而且更复杂的叙事,让它告诉我们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在多数规则对于该共同体是恰当的之前,什么样的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和保障。”为克服目前这种多数主义的民主,德沃金建议采取一种伙伴式的民主,他对此论证道: “多数主义的观念声称是纯粹程序性的,并因此独立于政治道德性的其他维度;它允许我们主张,如我所描述的,一个决策是民主的,即使它是非常不公正的。但伙伴式观念没有使民主独立于政治道德性的其他部分;在那种观念之下,我们需要一种平等伙伴关系的理论去决定什么是或不是一种民主的决策,而且我们需要去征询关于正义、平等和自由的理念建构这样的理论。因此根据伙伴式理念,民主是一种实质性的,而非纯粹程序性的理想。”

在这一新型的伙伴式民主架构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在程序性的多数主义之外,采取必要措施,就相关决策是否合乎人们所共享的原则而展开有效论辩,以此来优化民主。在德沃金的设想中,“我所讲的‘论辩’是指那种旧式的意义,其中在非常基本的政治原则中分享一些共同点的人们,进行关于何种具体的政策能够更适于这些共享原则的讨论。”相当清楚,德沃金在这里所要提倡“旧式”论辩,不同于我们前面所提及的那种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而进行的辩论;这里的论辩,因为涉及更基础的原则问题,因此对参与讨论者的素质,就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或者不如说,德沃金关于伙伴式民主的基本设想,是相当精英化的。但是要知道,民主政治的精英化过程,有可能意味着对民主的背叛,而非对民主的优化。关于这一问题,我在下面的分析中还将论及,因此不妨暂时悬置。

道德与法治辩论范文2

关键词:亨利·乔治;约翰·彼得·奥特盖德;影响

一、人物简介:亨利·乔治和约翰·彼得·奥特盖德

亨利·乔治(Henry George)生于1839年,由于生活贫困,缺乏正规的学校教育,较早地从事社会工作,了解下层劳动人民的艰辛。1869年,亨利·乔治到达大城市纽约,正值美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垄断资本家开始集聚社会财富,尤其是大肆提高大城市的土地价值,高得只能用英尺来计量,进而导致城市两极分化严重,出现极度贫困和极度奢侈。于是,亨利·乔治开始关注社会贫困和不平等,着手研究经济学,于1879年完成了著作“Progress and Poverty”,即《进步与贫困》,在著作中强烈的反驳古典经济学家们的悲观主义学说,深刻的批判了私有土地制度,并设计了实现土地公共产权的方案——单一税制,主张取消其他税收,征收“单一地价税”,将土地增加的收益全部归社会所有,被称为“19世纪最伟大的著作”。据估计,1905年《进步与贫困》的发行量高达200万册,亨利·乔治也获得了“平民的代言人”的美誉,其影响力可以同经济学家马克思相媲美,在世界各地都拥有不同的信徒,美国也有大批的追随者,也吸引了俄亥俄州的乡村律师克莱伦斯·丹诺,并成为亨利·乔治的坚定追随者。

约翰·彼得·奥特盖德(John.P.Altgeld)生于1847年12月30日,德国人,3个月大时被其父母带到美国,由于家境贫寒,无法到学校接受正规教育,幼时便开始了童工生涯。16岁时奥特盖德参加了联盟军,直到美国内战结束退役,退役后他再次成为一名受人剥削的劳工,所以他对美国劳工的悲惨境遇有着深刻体会。为了改变劳工身份,他开始大肆阅读各种书籍,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先成为一所学校教师,其后学习法律成为一名律师,后担任伊利诺伊州长。1884年奥特盖德出版了第一本著作《我们的刑法及其受害者》(Our Penal Machinery And Its Victims),在书中他认为犯罪主要源于贫困,由于财富分配不均导致社会出现大量的穷人,他们过着贫困的生活、居住在贫民区,没有稳定的工作,为了社会生存他们被迫犯罪,该书出版后,奥特盖德也获得了“现代犯罪学之父”的称誉。当时还是乡村律师的丹诺是通过阿什塔布拉的利兹法官获知奥特盖德的这本著作,在阅读中他对“罪”与“罪行”的区别有了深刻的认识,他说道,“这本书给我很大的启示,对我的一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①丹诺也成为奥特盖德的忠实支持者。

二、亨利·乔治对丹诺辩护人生的影响

克莱伦斯·丹诺最初是通过阿什布塔拉的一位银行家埃姆斯·霍伯特埃得知“镀金时代”这位著名的政治改革家亨利·乔治,由于埃姆斯·霍伯特深受《进步与贫困》这本书的影响,并将这本书推荐给了丹诺。通过阅读这本书,丹诺开始对自由思想、单一税制、社会主义等感兴趣,并踏上了寻求经济公正之路,其在自传中写道,“亨利·乔治在书中展现了一个理想主义者梦想的平等社会,我仿佛找到了新的政治福音”。②于是,他离开了狭隘的小城阿什布塔拉,搬到了美国最大的工业城市芝加哥,希望结交到一些和他有共同思想的智者。芝加哥是当时美国工业发展最迅速的城市,吸引了各种不同语言的移民,堆积着各种思想,其中就有亨利·乔治的追随者们组织的单一税制俱乐部。丹诺到芝加哥后,并没有急着寻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而是寻找当事人,参加了亨利·乔治的单一税制俱乐部,与其他俱乐部分子积极探讨亨利·乔治作品的思想,阐述自己对自由平等的看法。在一次俱乐部举行的关于自由贸易的辩论会中,见到了同参加演讲的亨利·乔治,丹诺超乎寻常的演讲获得了亨利·乔治的赞赏,并登上了次日芝加哥报纸头条,自此丹诺在芝加哥的地位得到了确立。与此同时,丹诺通过各种辩论会提高自己的辩护口才能力,在不同的辩论和演讲过程中,丹诺逐渐掌握了听众们心理,开始学会利用丰富的辞藻和生动的语言的方式触动听众的心灵,这些优秀的辩论技巧为其后来的法庭辩护奠定了基础。由此可见,亨利·乔治在丹诺的人生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亨利·乔治的《进步与贫困》将丹诺从落后的小城带到了先进的大城市芝加哥,是亨利·乔治的单一税制俱乐部为丹诺在芝加哥的辩护人生打下了基础。

三、约翰·彼得·奥特盖德对丹诺辩护人生的影响

克莱伦斯·丹诺做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除了必备的法律知识,还具备高超的雄辩技巧,而这又得益于约翰·彼得·奥特盖德另一部著作《雄辩术:它的要求和奖励》(Oratory : its requirements and its rewards),这本书详细的介绍怎样成为一位实力雄厚的雄辩家,丹诺对这本书进行了学习并给予高度的评价。通过阅读奥特盖德的作品,丹诺似乎找到了内心深处的“精神伴侣”,所以,丹诺到达芝加哥后,就急迫地拜访奥特盖德并告诉他自己对他作品的赞赏。令丹诺高兴的是,见面后他们之间有很多共同点,如都喜欢托尔斯泰、狄更斯和左拉的作品,都坦诚、直率,讨厌做作、虚伪和欺诈,都同情社会大众,都为社会的不公正和痛苦感到不安,丹诺认为奥特盖德州长是一位优秀的思想家、学者,是芝加哥的杰出人士,欣赏他正直无畏的精神。最令丹诺钦佩的是奥特盖德州长敢于和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抗争、保护劳工权益的各种实践,他在担任首席法官时,就致力于保护工人权利的立法工作,包括工作安全和童工法律等,在担任伊利诺斯州州长后,不顾社会舆论释放了1886年干草堆冲突的三个无辜的无政府主义者,1894年普尔曼大罢工,他再次拒绝克利夫兰总统让其调动军队镇压罢工劳工的命令,并写信给克利夫兰总统为劳工群众争取权益。对此,他只是说,“我不知道该怎样行动,但是我只做我认为对的事”,而丹诺的人生也是如此,只做自己认为对的事。奥特盖德很欣赏年轻的丹诺,用毕生的心血培养着这个年轻人,用自己的行动影响这个年轻人,他们是莫逆之交,他们亦师亦友,成为一生的莫逆之交。因此,欧文·斯通在传记中写道,“在丹诺一生中,四十岁的奥特盖德是对他影响最大的一个人。”③

毋容置疑,克莱伦斯·丹诺能够成为美国转型的进步时代杰出律师,是由其一生的法庭辩护实践决定,而亨利·乔治和约翰·彼得·奥特盖德做为丹诺选择辩护人生之路的指导者,对丹诺的人生起着重要的启蒙作用。(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

注解

①(美)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著,林正译. 丹诺自传 北京市: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P34

②同上,P33-34

③(美)欧文·斯通 著,张宝钧 张浩译. 辩护大师丹诺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1992.2, P41

参考文献

道德与法治辩论范文3

【关键词】法律;道德;富勒;新自然法学派

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Fuller),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他在学术生涯的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了讨论。这本书同时也是富勒与哈特学术论战的产物。富勒与哈特针对“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展开辩论。哈特为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辩护,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可分的。而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不可分。为反驳当时实证法学的学术观点——“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富勒写就了本书。从书中“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就可看出作者写作本书的出发点。

富勒是通过证明“法律与制定法律的目的性不可分”来论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性”这一观点的。富勒认为,如果仅仅知道一条规则,而不知道制定该规则的目的,此种情形下,我们就无法知道这条规则意味着什么,进而根本不知道它到底是什么。只有清晰地了解被观察者的目的,我们才能了解其行为的涵义,进而理解行为人的行为本身。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性这一主张的证明,是从法律的目的性出发进而到法律的道德性。他的证明思路概括如下:立法者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制定出了法律。因为我们可以对立法者立法目的和动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所以出于一定目的而被创制出的法律就具有了道德性。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但他并不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有与法律相联系。举例来说,接济穷这样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这样的道德和法律有关吗?答案是没有。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详细地对与法律相联系的道德进行了阐述。从层次上将道德划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对人们必须做到的提出了要求,是人类行为准则的最低标准;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对人们可以达到的最好的、理想的程度的追求。前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不得不如何行为”或“你应当如何行为”;而后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最好怎样行为”。前者会对不遵守它的人施加惩罚或负面评价;而后者却不会因为人们没有能力达到它所要求的境界而施以惩罚。

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的另一种分类是将其划分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前者关注法律的实质性目的,而后者关注程序性自然法;前者是传统自然法所信奉的一些价值理念,而后者是位于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由一系列程序性法律原则构成。富勒认为,制定法律的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被归纳为:公开性、一般性、清晰与明确性、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稳定与持续、不溯及既往、不作相互矛盾的规定、不要求不可能之事。富勒认为,违反法律内在道德——即以上原则的法律违背了法的实质,不认为这是真正的法。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界限的突破,是对自然法学超越性的发展。

而关于法律的目的,富勒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来对待它们,富勒认为它们并不一定是好的或者是坏的。而富勒与哈特对法律的道德性展开思考与辩论的背景,是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二战中为纳粹工作的司法工作者,在这场审判中为自己辩护,自己当时只是在适用纳粹制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判。二战中,纳粹采取法律的形式公然践踏公民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也会以追求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产生恶法。关于法律的目的性,富勒仅表明其和与整个法条是无法分离的,如果将法律的目的与法律规则分开看,我们将无法辨别法律的规则构成的还是不是法律,而无论法律追求的目的是善还是恶。也就是说,富勒承认“恶法亦法”。

掩卷沉思,富勒的观点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突破与发展。他的学术观点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也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有十五年。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仍在继续迈进。我们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基本方略的同时,也应当关注我们所实施的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正义性等。而富勒对立法的目的的道德性的探讨,和对程序正义的强调,能使“忠于法律”的理想变得有意义,也才能真正地实现“忠于法律”的理想。

参 考 文 献

[1][美]富勒,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5

[2]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3]刘维可.富勒思想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D].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0

道德与法治辩论范文4

【关键词】公平;正义;刑事辩护律师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认识存在着误区,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是为一己私利而不顾及社会公平和正义,甚至于谴责刑事辩护律师。本文通过分析辩护律师的作用和职责来探讨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范围以及如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关于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长期以来一直是人们热衷的话题。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正义不仅是一条道德原则,也是一条政治原则、法律原则。他说:“我们在建立我们的国家时,曾经规定下一条普遍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这一类原则就是正义……我们所规定下来的并时常说到的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2]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把正义观念确定为“作为公平之正义”。[3]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而正义即意味着平等。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而人权的实质就是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无论先哲们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多少不同版本的观点,文章此处所要研究的社会公平和正义要限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要维护的范围。

刑事辩护律师不同于法官,法官被看作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也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与刑事辩护律师不同,法官不能只站在被控方的立场上,而要站在控辩双方之中间,在国家利益与被告人个人利益之间保持平衡。[4]法官不会把为被告人争取程序权利和维护实体利益作为惟一目标,为了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官在必要时对被告人的参与给予适当的限制;为了符合刑事实体正义的要求,法官也会依法作出对被告生命、自由等权益予以剥夺或限制的判决。由此,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者,他所维护的是“完整的正义”。

而辩护律师则不同,他要投入足够的热情去维护被控方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被控方的合法权益他不惜攻击对方甚至国家、政府的代表。辩护律师与法官,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明显不同:前者是部分正义的维护者,后者则是完整正义的维护者。辩护律师只能维护“部分的正义”,即对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4]刑事辩护律师所维护的社会公平也应限于协助当事人行使辩护权,进而保证每一个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所以,刑事辩护律师所维护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不能泛泛地谈,而应限于在对其当事人履行辩护职责时的特定范围内。

二、通过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及职责来看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都有国家做坚强的后盾,他们的职权是公权利赋予的;但律师的权利是委托人给予的,律师的权利基于当事人辩护权的让渡,相当微弱,属于私权利。由于公私权力量对比之悬殊,使得控、辩、审三角形结构失衡,而为了保持三角形结构的稳定,对弱势一方给予力量补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辩护律师的作用正是基于此。刑事诉讼要求由一个中立而无偏袒的法官在控辩双方之间解决争端并制作权威的裁判,这是程序公正的标志。程序公正正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形式要求。程序公正要求诉讼职能的区分,而诉讼职能的区分除了要求控辩职能分离以外,控诉与辩护职能还必须保持相对的平衡。事实上,控辩作为一对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诉讼职能,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来看,检察官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要比被控人强得多。因为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可利用国家提供的诉讼资源,以国家名义行使刑事追诉权,旨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而被控人一般不精通法律,又往往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刑事诉讼充其量不过是国家和个人的较量,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介入使这场较量更具平衡性。被告人与控诉方相比是一个弱者,律师的介入可以使所有法律上的规定变成现实,使辩护职能大大增强,这本身就体现了正义的要求。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为被告人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在任何刑事辩护当中都是如此,无一例外。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种辩护是指他本人或者他所委托的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院指出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和情节,辩护律师所行使的辩护权只是一种申请权和建议权,也就是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无罪的意见。正如吴革律师所言,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把自卫之剑。当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民可以用律师这把自卫之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历史上,被告人的诉讼角色经历了从仅仅是一种诉讼客体到一种能够积极参与和影响程序进程的刑事诉讼主体的变化。由于拥有了逐渐增多的权利保障,而其中每一项权利的范围又不断扩大,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角色也同时得到了巩固。律师站在被告人合法利益的立场,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防御能力,扩大其防御机会,以适当平衡双方所固有的不平等地位,而这又恰恰维护了社会公平,使被告人与控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辩护律师的参与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追诉与被追溯的格局中注入了一种缓冲力,既有助于增强公民个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又有助于保障国家公权力更好地关注公民个人权益,在客观上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

三、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社会中的普通公民,都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正是社会公德的要求,律师作为普通公民也不例外。但是,一个成熟的民主法制社会,对于律师以及其他特殊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于牧师,要求其对教徒的忏悔保守秘密;对于医生,要求其不得公开病人的隐私;同样,对于律师,我国现行《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如果律师出卖委托人的利益,作出了不利于委托人的举动,他或许在个案中帮助公安检察机关维护了治安,但是还有什么人敢对他信任呢?这种做法甚至会破坏整个律师职业在公众中的公信力。辩护律师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又从何谈起呢?所以,辩护律师必须基于特定的职业要求以不同于普通大众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三者应当拥有共同的职业道德价值取向。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理论的人所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5]。在这一共同体中,律师肩负着与法官、检察官相同的使命———“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所以,辩护律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履行其“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如对最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的维护。从这个层面上看,律师的职业道德是符合一般社会道德标准的,只是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和范围不同于普通民众。

其次,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天然地要求其负有对委托人之权益尽全力维护的义务,基于此决定了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角色有所不同。辩护律师为了履行这一义务可以忽略对“公益”的考虑,而这在一定意义上却又正是其“公益”角色的要求。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律师的设立就是国家为了弥补私权的弱势和防止公权的肆虐。在诉讼中,律师的服务对象只能是被告人,而检察官的“委托人”却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从量上看,辩护律师仅代表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似乎不值得与社会公众利益相抗衡。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此时,辩护律师恰恰代表了社会公众利益。任何一项职业道德都必须是一种符合其职业规律的道德规范。这在法律职业道德上尤为明显。法律职业道德来源于与大众的生活逻辑相区别的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就辩护律师而言,其职业道德与一般的大众道德有着极大的不同。对某个个案来说,民众要求的往往是发现真相,并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武器达到惩恶扬善之目的;而辩护律师却更执著于法律的形式理性,而不能绝对地追求实质真实,其所信奉的是“正义先于真实”,只有并只要程序允许的就是对的、善的。在大部分情形下,只有并只要为委托人利益的就是对的、善的。换句话说,辩护律师的思维范围是以法律条文为出发点的理性思维,而民众的思维包涵了更多情感、习俗等感性内容。只要律师依其职业道德规范行事,便是符合社会民众通过立法机关预设的基本道德的。[6]民众的道德观念是多元的,所以才需要法律评价,需要法院判决。国家之所以设立律师制度,正是通过以对抗与制约求公正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也正是为了在更高层次上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充分尽职尽责,恰恰是其依据职能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集中体现。

2003年轰动全国的黑社会头目刘涌案件中,由于一些人对辩护律师的认识存在误区,不能正视辩护律师的职责,导致当时一部分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公开诋毁田文昌律师,甚至有人指责辩护律师是图私利专为“坏人”说话的工具,影响极其恶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依法治国不能只是口号,要真正实现则需要全社会每个人的努力。只有每个社会成员正视辩护律师的职责,正视辩护律师如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使辩护律师在执业中不受舆论压力的影响,尽职尽责,以其特定的方式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译.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7.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陈瑞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J].中国律师,1996,(7).

道德与法治辩论范文5

关键词:德—法整合;自由意志;和谐社会

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法的概念逻辑地涵涉着道德、法律与伦理。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过程为主线,在对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研究过程中,展现出其法哲学体系的丰富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在文明的进程中,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一、自由意志:德-法整合的形上基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自由意志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

(一)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

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1]37,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二)自由意志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

(1)主观性阶段。“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ure 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1]13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2)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1]16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3)主客观统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

(三)自由意志并非任性

通常的观点认为,既然自由意味着任意选择,意味着可以这样或那样地规定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自由意志就是任性。但是黑格尔指出,自由意志与任性是不可同一的两个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

[1]27 ,而我却依赖于这个内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冲动达到理念自由的中间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东西,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而在任性的行动中,我实现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个人的特异性。因此,“如果人们在考察时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这个或那个,当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人们坚持下述见解,即内容是外方所给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规定,正是在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1]27。可见,任性只是自由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和特异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这种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诱发的任意性,也不是冲动的随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为,人们可以自觉地对之进行规导和驾驭。所以,自由意志不是任性,必须在理性而不是个人的偶然任性意义上去理解。

二、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整个法的体系都是从精神中产生出来,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东西,它的展现遵循着理念运动的基本原则,“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1]36。

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通过表现为法的三个环节而实现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每一个环节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

(1)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其自身,即自由意志达到外在化和客观化,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其特点是直接性、实在性和排他的单一性。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或财产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其所体现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

(2)道德。抽象法对直接性的扬弃形成了道德意志的体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体内心的深入,这时,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而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也就是说,意志不再是体现于物而是体现于主体之中。虽然道德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但是,这一阶段的行为主体不是普遍的客观性的意志,只是个别的内部主观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观性和片面性,体现的仍然是一种缺乏现实性的主观的自由。

(3)伦理。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达到充分的现实性,展现了个人特殊意志与普遍客观意志相结合的主体性。伦理的发展运动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意志完成了它的现实化运动,成为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由于伦理既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又扬弃了道德的单纯主观性,使主观和客观、内部与外部达到了真正统一,因而成为自由的理念。在伦理的领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实现。

三、法律、道德与法的精神

人们通常将“法”与“法律”相等同,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它忽略了二者统一的基础,往往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分离,阻碍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发挥。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道德、伦理都是法,只不过是法的不同发展阶段,显然,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哲学意义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统一。道德、伦理以及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上都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种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则是法的定在形态之一,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经思想明确规定并作为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国家的一种规范体系,其实定要素来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适用上的必然性和判决的权威性。[1]4可见,法是根本性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和性质是可变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应该以法为其真理性的依据,从而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离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当观察者不是观察事物的本质,不是把法当作独立的对象而是离开法,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时,就会产生违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2]。

可见,黑格尔从自由意志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是客观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据此,道德和法律都是“法”,都是法的定在表现,二者在法的精神的层面相统一。

四、德-法整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在黑格尔法哲学的视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德与法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将道德和法律整合、统摄为一个有机体。当然,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无疑是思辨的和头足倒置的,但是如果抛开其唯心主义的基地,着眼于法的理念的辩证演绎,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对于促进文明进程至关重要。法哲学理论中德、法的辩证统一思想,对于实现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道德与法律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法哲学以自由意志为逻辑起点,深刻揭示了法的精神与形上本质。法哲学逻辑地与法律和道德这两大领域紧密相关。法律可以视为法的定在形式,法与法律的相似之处在于:道德是二者获得合理性诠释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法的理念还是作为其定在形态的法律,都与道德密切关联。没有道德,法和法律都难以实现其合理性。在文明体系中,法的精神的根本指向,是追求人的意志行为的正当性,由此追求整个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人的行为具有“应当”与“必须”的逻辑与要求。在总体上道德体现“应当”,法律体现“必须”,但从根本上说,道德和法律都同样内在“应当”与“必须”的双重价值逻辑。在社会的文明发展进程中,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相分离,不应该走泛法制主义的道路,因为“从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很自然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治是必需的,但法治主义、泛法制主义是不合理的。法治可以直接与效力相联系,但却难以直接与正义相关联”[3] 。据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必须将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坚持德、法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德治的人文价值在于,它是基于对人的自由意志中的信念、信仰的启示而调节人的意志行为,体现人文精神的要求。法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人的自由意志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进行现实的约束,体现政治精神的内在逻辑。一般而言,善与恶都是内在于人的自由意志中的现实可能性,无论以性善还是性恶为原点,都不能把握人性的真理,因而无论德治还是法治,都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只有德与法的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和健康发展。

(二)在道德与法律中,道德先于法律

“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能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但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4]35道德既然对于法律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一致性。可以说,在抽象的意义上,法律对道德价值具有天然的需求性,法律的意义来自道德的赋予,道德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基础。法律制度效力的真正发挥,依靠我们对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的认同和坚持。“一个按照原则行事的人,必须能够在任何特定的场合下决定什么是那种场合下适当的原则。”[4]28这种正确抉择的品质和能力就是美德。美德不是对规则的遵循,而是遵循规则的品质,它使人的意志行为不断获得价值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美德不仅是道德的特征,而且也是法治的前提。“当代西方许多国家的实在法,摄取大量的道德内容,以整肃社会风纪,不止是西方国家道德建设治理路径的一种选择方式,更是道德理念融入法律体系的一种必然。总之,无论是法律条文直接显现道德还是以间接的形式反映道德的要求,法律都绝不仅是一种技术性和抽象性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定道德观的外化,是显落的道德。”[5]因此,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在德法并重的前提下,强调道德精神、伦理精神的文化价值,将道德融入法律的内涵,并构成法律运行的宗旨与目的。道德精神和伦理精神的失落,最终会导致信念、信仰和信任的缺失,以及法律现实效力的丧失。

五、结语

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而长期以来德、法分离的根源在于未找到二者内在同一性和相互结合的基础。从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可知,法的精神基地和出发点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辩证复归的过程,就是法的理念由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发展而达现实化的过程,因而伦理道德与法律内在统一于法的精神之中。据此,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只有将自由意志的善与恶、道德与法律辩证整合,才能在文化精神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林喆.黑格尔的法权哲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367.

[3]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81.

道德与法治辩论范文6

首先,有利于促进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知识的理解。思想品德课程的理论知识来源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但往往高于日常生活,它是社会生活的总结与概括。教师引导学生通过对思想品德课知识的自觉应用,深化认识,升华理解,这本身就具有极大的思维训练价值。

其次,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问题是思维活动的动力和催化剂。只有学生形成强烈的问题意识,对所学知识主动质疑,才可能提出问题。而提出问题是学习的内在动力,也是自主学习的前提。当学生的思维指向自己想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时,探究学习的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无论问题解决的程度如何,都会有一定的成功体验,从而增强学生探究问题的勇气和信心。

最后,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辩证思维能让学生在自己学习活动的反思中理清其中的问题和答案,重构自己的知识体系;能激活个人思维,从而学会运用类比、抽象、概括、系统、实证等思维方法去建构知识网络,并在此过程中提升自己的综合思维能力,拓展自己的知识与思维“视野”。

辩证思维的核心是思维的独立性和敢于质疑的精神。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随着知识的增加、学习的深入和认知结构的完善,逐渐表现出不满足于教师和课本对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描述和阐释,开始独立地质疑,发表不同的看法。这是辩证思维的萌芽,尤其值得教师倍加呵护。

那么,怎样才能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方法和观点呢?

1.教师要科学设置含有辩证内容的教学问题。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由于学生的学习水平各异,教师设置的教学问题也应呈现出鲜明的层次性特征。对于学习水平一般的学生来说,其思考的教学问题应该具有一定的难度和深度,即教师要有意识地设置含有多层次、多角度思考方向的问题。

2.教师要引导学生敢于和善于对教材和权威提出疑问。教材只是教师和学生开展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但它不是唯一的蓝本——教材不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只是社会生活的升华和一定理论知识的总结。引导学生对教材质疑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辩证性思维的重要途径。引导学生在阅读和自学教材时要认真理解和思考,带着质疑的态度去分析教材的观点是否正确,质疑书本中所列举的事例是否存在例外的现象,从而发现新问题。对权威质疑包括对已有经验事实、经典理论以及教师的观点进行怀疑,养成不迷信权威的辩证意识和求实精神。

3.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时事政治教育。时政教育就是教育者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实施国内外形势、重大政策、政治立场和方向教育。时事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途径。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它本身就是我们对学生进行辩证思维方法培养的广阔空间。每一件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国内外大事本身都蕴涵着正与反、是与非、美与丑、对与错对立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4.要积极创设有利于培养辩证思维方法的教学环境。教师要善于运用辩论、讨论、反思、分析等手段,创造质疑诱思之境,激发学生思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学民主是形成辩证思维的前提,也是辩证思维产生的沃土。第一,教师应永远保持对新事物的兴趣和热情,及时捕捉新鲜知识。第二,教师要重视和鼓励学生大胆进行辩证探索,敢于“吹毛求疵”;积极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问题。对爱提“怪异”问题的学生不要轻易否定,更不要动辄训斥,要善于发现他们思维中的合理因素,及时予以肯定和表扬。

培养学生辩证思维方法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明确一点——辩证与继承并不是一对矛盾。思想品德课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方法的目的是要使思想品德课富有人文精神和生机活力,给学生以思想的熏陶与思维的启迪。在教学中,我们要反对两个极端:一是全盘否定,二是全盘肯定。我们不能因要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而忽视学生对科学理论的学习和吸收,也不能把思想品德课当做政治理论灌输的渠道,否则就失去了思想品德课的意义和宗旨,而应在学习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逐步树立辩证的认识观,掌握辩证的思维方法。掌握书本知识是形成辩证思维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辩证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的,没有继承就不可能有辩证,也不会有创新。

第二,认清一点——辩证与叛逆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思维方法。辩证是在继承基础上的修正和发展,而叛逆则是一种逆反心理,是一种全盘否定的错误思维方式。在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过程中,不能只是一味地偏激,为求辩证而辩证,使学生产生一种错误认识。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让学生弄清楚“辩证”的内涵和外延,弄清辩证与叛逆的本质区别,切莫把学生引入认识的误区。例如,思想品德讲到要培养学生宽容的良好品质,有的学生认为宽容就是对他人、他事一律宽厚与容忍,这是一种走向极端的错误认识。而正确的认识在于引导学生认识到宽容是有原则的,不是盲目的,不是是非不分,更不是爱憎不明。宽容是一种美德、一种高尚的思想境界,善于宽容利人利己。

道德与法治辩论范文7

关键词:《道德经》;和谐;诗歌特质;哲理散文诗;生态管理;大成管理智慧

笔者认为,在先秦文学中,《道德经》是介于《诗》、《易》之间的,形式为韵偶,骈散结合的哲理散文诗,相当于今天的押韵自由体诗。老子把哲学与文学、诗歌与散文精妙地熔为一炉,通过哲理化的意境、辩证化的语言、形象化的说理、韵散化的句式,组织、建构起《道德经》诗化散文、散文化诗的韵味、散行诗体的风格特质,使大量枯燥乏味的哲理变得可视、可感、可亲。从整体上看,《道德经》既可与《诗经》比美,又同《周易》堪称双璧(即中国先秦二大哲学诗),成为我国先秦文学中富有含蓄而独特风格的诗体瑰宝。

修辞:形象化的哲理

老子《道德经》之所以文约义丰、言简意赅,是因为它既富哲理的韵味、诗歌的特质,又具散文的意境、文学的色彩,兼备韵偶、骈散融汇的语言艺术特色。这种语体特色是由丰富的修辞所编织而筑构的。从整体上看,《道德经》它以充满哲智和诗意的辩证语言,优美与诗境的散文风格,形象生动,磅礴有力,极富哲理性、启发性和感染力,“确是一部辞意锤炼的‘哲学诗’”。

《道德经》五千言(据通行本统计约为5500多言),写得如此简约、精微、深刻、大气、美妙,令人回味无穷,这在先秦文学中是绝无仅有的文人独著的珍品与奇葩。老子利用担任“周守藏室之史”(《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的有利条件,大量阅读了当时国库中的古籍文献,并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从社会人生感悟与思辩说明的高度,运用“正言若反”(七十八章)的语言艺术和“有”(实词)、“元”(虚空)辩证的表现手法,追求“淡乎其无味”(三十五章)、返朴归真的美学境界。这一方面是老子“文质附乎性情”,疾伪主朴,“重质轻文”,以辩证短语(实词)和诗化语言构成“五千精妙”来表达哲学道理与治邦安民之道,注重语言文辞的自然本色;另一方面,老子又“正言若反”,自然无为,重视天道自然的修辞观,大量综合串用比喻、排比、设问、顶真、回文、层递、对偶、警句、讽刺,以及比拟、反诘、引用、互文、双关等多种修辞格,生动的描绘、形象地刻画、辩证的说明、情理交融,用精洁美妙的文字把人生哲理、社会规律、宇宙自然都汇织得如诗如画,如此生动,如此形象,实现了“言必有信始为美,辩必其精方称善”的辩证说明的艺术效果。总之,老子以精炼的语言,辩证的短语、独特的修辞手法,揭示了天道自然的本质,说明“无为无不为”(三十八章)、“无为而治”(三章)、“不为天下先”(六十七章)的生存哲学、为政法则和人生道理以及自然规律、管理真谛,给人以指导、启迪、遐想、激励和鼓舞。大量乏味而枯燥的哲理,在老子笔下都变得灵动起来,成为生动活泼、形象鲜明、文情并茂而永远取之不竭的人类精神财富。从大成管理智慧这一角度来说,大道文化经典《道德经》,开创了中国文人独著(篇章结构)作品大量运用修辞格之先河。更重要的是揭示了人本性的自然生存和生态管理规律的真谛。

(一)比喻与排比

大量运用比喻与排比,使精深的哲理生动形象化,是《道德经》最重要的编织管理文字与诗化艺术特色之一。《道德经》中的比喻与排比的修辞格,几乎占了全篇的一半,有时是单独出现,有时是综合运用的,甚至与多种修辞手法串用。如比喻这一“语言艺术中的艺术”,老子就运用得炉火纯青,恰到好处。其中。“水”成为老子喻理达意的典型形象,是他最为喜爱的比喻之一。在老子看来,“上善若水”(八章)、“柔之胜刚”(七十八章)“静之徐清”(十五章)、“善下之”(六十六章)等水性(品性),同人性是和谐一致的。老子笔下的“水”,不仅是人格化的水,而且是内质、外质统一的完美形象,老子赞美水的无为、柔弱、处下、不争(虚静)的品性,也是以水喻人,更是为了以水来阐明柔弱胜刚强的生态管理状况和顺从自然生存道理:“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七十八章)。在先秦,老子《道德经》与孔子《论语》(“知者乐水,仁者乐山”——雍也篇第六)中都有以“水”作比的例子,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以“水”的品质和功用来喻人之性格、意志,道德、涵养等品性,进而拓展到为人、为政、立世以及治国平天下,已开始普遍得到春秋时代人们的认同与重视,并获得当时哲人们的共识。再如六十六章,老子把治大国当作家厨煎小鱼:“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从官民和谐共生态哲学的高度,说明治政的时机与火候,以及政策的稳定性,告诫为政者对“民”的治理,不要朝令夕改,搅扰、祸害或增加“民”的负担,必须把握好生存规则,留有生存空间余地,营造人本自然生态、共赢互惠关系或共生链环境,这是多么贴切生动、自然亲切、形象逼真!在《道德经》中,类似这样的比喻比比皆是。

老子在说理过程中除了使用比喻外,还巧妙地结合排比等,以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据笔者粗略统计,《道德经》81章中就有40余章使用了排比句式。如在五十七章,老子为说明政府与“民”(百姓)的和谐共生,互赢相长的关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种排比兼层递的修辞句,不仅增强了语言的节奏感,语感美和音乐美,而且寓含深刻、丰富,令人余味无穷。

(二)设问与排(比)、递(进)

在《道德经》中,老子的设问往往是排比的、递进(层递)的。其中第十章,无论从思想上、内容上,还是从句式(四言)、修辞手法来说,都是最富有代表性的。老子在这章一连用了六个设问句,前三个以比、兴作铺垫(“营魄抱一,能无离乎?专气致柔,能婴儿乎?涤除玄鉴,能无疵乎?”),而最终落脚点是为了来着重点明、突出后面三个设问:“爱民治国,能无为乎?天门开阖,能无雌乎?明白四达,能无知乎?”这一连三个设问、排比、递进,把为政治国的哲学智慧、执政理想的三层境界和“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的“玄德”修养的道理讲得如此深刻、如此透彻、如此淋漓尽致、如此意味深长,余音绕梁。这在先秦文学史上都是不多见的。语意连贯,结构紧凑,条理清晰,层次分明,不仅引起并加强读者的注意和思考,增强了论辩力、说服力、鼓动力,而且表达曲折到位、语意蕴含丰富,思想深刻独到。在这里,老子描绘出对人的生态管理境界和高层次的为政者理想要求。

(三)顶针与层递

在第二十五章中,老子为了说明“道”的含义和“道法自然”的深刻哲学道理和境界管理法则,指出,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这里,老子以三言为主,运用一连串的顶针和层递句式,并巧妙地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构成节奏明快、旋律美感强的辩证语言,有力说明了“道”、“天”、“地”、“人”的生态存在和“道法自然’的哲学意蕴,管理规律,“道”不会随运动变化而消失,它经过变动又回到原始,这种状态就是事物得以产生的最基本、最本源的地方。这样,道理一步步深入,逻辑一层层推进,层次分明,脉络清楚,论述深刻,感染力和心灵震撼力强,老子“道法自然”这一重要的哲学命题和大成管理哲学法则,也就给人以清晰明了的认识。

(四)对偶与排比

老子《道德经》之所以如此精微、美妙,是因为老子常常以一修辞格为主,多种修辞手法连用、或综合串用所产生的美感效应和艺术效果。在《道德经》中,老子巧妙地把深刻的思想内容寓于诗化语言、韵化散文的哲理诗篇中,这在先秦,除哲学诗《周易》外,还是极为少见的,也是后人往往只重其思想性,而忽视其文学艺术价值的原因之一。诸如《道德经》第五章(“飘风不终朝”)、二十七章(“故善人,善人之师”)、四十四章(“甚爱必大费”)等章中就综合运用了对偶、排比等多种修辞格来说理的。其中老子《道德经》的第一章更富有代表性:“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傲。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这种一、二、三、四、五言构成对称整齐的形式、韵谐律调的音节、相关相连的道理、相对相反的辩证,补充映衬,抑扬顿挫,铿锵谐和,令人信服,感人至深,简直是一首哲理的诗篇,一曲优美的乐章,一段天道共谐的赞歌!

(五)反语与警策

“正言若反”,是《道德经》最为显著的特色之一。老子利用语言条件的表达辩证性,对反面事物或现象,表示不赞成,不妥协而加以揭发,并言近旨远,委婉含蓄,耐人寻味,发人深省。如十八章:“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老子看来,在“大道废”的时代,就会出现“仁义”、“大伪”、“孝慈”、“忠臣”,老子站在民(百姓)的立场上,强烈谴责和痛斥当时为政者,沉重地揭示“民”(百姓)贫困的原因:“朝甚除,田甚芜,仓甚虚;服文采,带利剑,厌饮食,财货有余,是谓盗乎?非道也哉”(五十三章)的不平与黑暗的社会现实,并指出统治者奢侈生活是百姓饥饿痛苦的根源,以构成贫富不均的鲜明对比的社会生活图景。对此,老子愤懑地抨击:这样的一批人所遵行的难道不是强盗们所走的道路吗?的确是强盗们所为,绝不是正义的道路!“非道也哉”,反映了老子对现实社会不合理的谴责和愤辞,并从反面预示着社会的黑暗、政风的败坏、管理道德的沦丧、人们处于痛苦不堪的现实境况。这里,老子综合串用反语,对比,层递、瞽策、设问、排比等多种修辞,富有警示、启发和感人的效果,这种激烈的情感语言,至真至诚的批判,不知深含多么丰富的生活阅历和人生哲理!

风格:自然和谐美妙

老子《道德经》精妙绝伦,在于“道法自然”的独特风格。从文学特质上看,它除“重质轻文”,大量运用辩证实词和修辞手法外,还离不开其均衡互补、自然和谐的辩证说明语言特色和独特瑰奇的诗体风格。从先秦文学史来看,《道德经》可与《诗》、《易》媲美。不过,它既不同于古朴、深奥、难懂的《周易》,又不同于用字整齐、押韵严格的《诗经》,而是“对字协韵”(对此古今学者多有论述,如鲁迅《汉文学史纲要》、朱谦之《老子韵例》等),即文字对应,音韵相谐,又不甚严格,灵活多变而利于把深刻的哲理和思想寓于说理、思辩、自然、和谐之中,通过“有、无”的辩证表现手法,构筑表达思想、激发兴趣、易于记诵的形式美、声音美、韵律美的和谐工整并富有文学色彩和美学风格的哲理散文诗。从整体上看,老子用韵不仅合于《周易》、《诗经》,而且合于楚声、楚辞,灵活善变,丰富多彩,节凑铿锵有力,音韵和谐悦耳。由此可见,《道德经》之所以传之久远,其价值不只是它的思想性和哲学性,还在于它所蕴含独特的文学性(文采)和艺术性(魅力),《道德经》就是这“四性”自然和谐、完美统一的艺术精品。无论是它的哲理描述策略、诗意飞扬杰构、跨文体写作方式,还是它的语言风格、文学特色和辩证艺术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作用。

(一)语言风格:对偶、散行、磅礴有力

从文字看,《道德经》“的确很美,文字用得很简要,一个字代表了很多意思,而且读起来又很顺畅”(南怀瑾《易经杂说》)。《道德经》融汇了当时南北诗歌、散文的艺术成就,情理交融、喻理达意,对偶、散行错落有致,磅礴有力,以其诗文相兼的艺术创造开辟了楚文学发展的新天地《楚文学史》,形成独具特色的语言风格。这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多用三、四、五言为主,杂用二、六、七、八言的有韵的文字和“有”(实词)、“无”(虚空)相杂的辩证表达方式,如虚实、强弱(三章)、有无(一章)、禍福(五十八章)等;一是自由散行的句式,尤其是精妙的修辞,如对偶、排比等多种修辞格的综合而辩证运用:“知者不言,言者不知”(五十六章)、“企者不立,跨者不行”(二十四章)、“曲则全,枉则直”(二十二章)等。

在先秦,《道德经》与《周易》二大哲理诗,堪称精微洁静、珠联璧合,二者句式上整散互用,结构上长短交错,语气上缓急谐调,朗朗上口,自然和谐,构成了文体上的对偶、押韵、骈散形式,整齐的对偶,活泼的散行,错落有致,参差锵有力,“具有哲理诗的声音美,也发挥了散文复杂句法的错落美”(台湾梁容若《文学二十二家传》),使高度抽象的原理得到充分的表达效果。《道德经》第一章和《周易》“系辞”第一章就是十分典型的、《道德经》第五十八章(“祸福相依”)和《易·乾·文言》(“同气相应,同声相求”)也都富有代表性,二者都从比、兴的手法开始,引出主题和中心问题。我们不妨来看看《道德经》的第二十八章:“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为天下式,常德不忒,复归于无极。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为天下谷,常德乃足,复归于朴。”

在这里,老子以比、兴引出主题和中心问题,采用对偶、排比句式,长短变化,结构一致,章法严谨,形式多样,对称平衡,表现出哲理散文诗《道德经)的三大特点,一是参差错落的句式,变化有致的章法;二是对偶工整的俪辞,气势奔放的排句;三是简洁精练的语言,铿锵和谐的音韵。这些特点对后世散文创作讲究力度、重视气韵都有极大的影响。

(二)文学风格:诗意、韵味、形式独特

老子《道德经》融铸当时南北文学艺术,推陈出新,行文韵散结合,以诗文相兼的艺术创造首次较全面地显示了南北艺术融会发展的风貌,代表了春秋时代楚文学乃至中国文学的最高成就(《楚文学史》);成为中国文学史上第一部文人和个体作品,它以丰富的想象、鲜明的形象、强烈抒情的特性,“书楚语,作楚声” 的特色,全面地反映了楚文学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成就。《道德经》的这种独特的文学风格,一方面离不开韵味(律)的语言,简洁的文句和节段的形式,一方面表现在诗化意境、散化诗体、辩证说明和个性化情理交融的手法。《道德经》与《诗经》都用了比、兴手法,但在语言方面,如前所述,《道德经》文字对应,押韵自由,散行长短,灵活多变,诗体之句与散体之语杂然并存,即表现为“对字协韵”的形式;而不同于《诗经》讲究用字,押韵严格。据孙雍长统计,老子《道德经》用韵426处,其中各韵部独用245处,占全部用韵57.51%;通韵与合韵共181处,占全部用韵42.49%。并例举了各部所有人韵之字,即韵谱40例。可见,《道德经》几乎是用韵语写成的,多合于汉字古谐声(古音入韵),用韵自由宽缓、原始质朴。

总之,《道德经》说理借助于典型事例的筒述,准确的叙事、象形的描绘和感情的抒发来进行,哲理韵味很浓,构成了自然和谐的文学风格,对后世思想与艺术并重、内容与形式齐美的哲理讽刺诗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辩证风格:说明、思辩、正言若反

“正言若反”、说明与思辩结合,这是老子《道德经》辩证说理、独特瑰奇的风格特色的主要构成要素。老子否定之否定、自然无为的辩证观点,贯穿于《道德经》创作的始终。可以说,《道德经》充满了辩证的逻辑力量。老子一面运用辩证的观点,即相反相成的反语,诸如“大成若缺”、“大盈若冲”、“大直若屈”(四十五章)、“大制无割”(二十八章)等来构筑这种“正言若反”的独特而瑰奇的风格;一方面又在结合辩证短语的基础上,采用直接论证方法,形象生动地阐述了客观事物的哲理和大成管理的生存理念。老子从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中概括出哲理短语:“大器晚成”、“知足不辱”、“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等,这久已成为格言或成语;同时,老子鲜明地指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充满着对立统一的辩证现象,诸如有无、大小、长短、多少、前后、高低、远近、轻重、厚薄、静躁、黑白,寒热、雄雌、正反、同异、美丑、善恶、祸福,强弱、利害、真伪,生死、荣辱、损益、柔刚、吉凶、兴废、进退、巧拙、治乱、贫富、贵贱等等,这些涉及到自然、社会、管理和文学、艺术等各个领域,充分反映了老子《道德经》对自然界、人类社会现实和宇宙人生的深刻认识。老子大量使用辩证短语(论证性的反语)、辩证的论证方法,形象生动,通俗明了,把抽象的道理具体化了,这种辩证说理,是有力的、鼓动的,符合“话语通俗方传远”的语言流布规律,易为广大人们所接受。可以说,在中国文学史上,至今还没有哪一个文学家像老子如此广泛而深入地运用“有”(实词,辩证短语)、“无”(虚空,辩证推理)和谐自然的表现手法,并结合叙事、抒情、议论等多种创作方法,建构起辩证的美学风格大厦和哲理化优美的诗篇,给人以如此美的感受、如此鲜明的形象、如此深刻的印象,从这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构成老子《道德经》真实精妙、丰富鲜明、独特瑰奇的辩证说明的风格特色和艺术魅力。

影响:文史哲综合效应

从宏观来考察,无论是哲学思想,还是文学艺术,都没有哪部作品有《道德经》对后世甚至世界文化的影响力如此之巨。从文学艺术影响力来看,具体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它本身所蕴含深刻的思想内涵,诸如“自然无为”、“道法自然”等丰富的创作和批评观点,老子重在“自然”,又重在“神”,自然的顶点,即是“神境”(郭绍虞);一是《道德经》哲理散文诗体所表现的,尤其是它的文学体式、辩证说明以及“正言若反”的艺术魅力。可以说,《道德经》开创了思想性、哲理性、辩证性融汇的韵、骈、散一体的文学体式。老子从“道”出发,用这种诗文结合的式样,把自然无为,包括“无为无不为”、“无为而治”、“不为天下先”等为政哲学思想与“重质轻文”、“正言若反”的修辞美学思想熔为一炉,融汇了丰富的哲学道理、科学道理、人生道理、治国道理、养生道理、军事谋略和管理法则等。从发展的角度看,老子《道德经》对中国文史哲及其诸方面的渗透产生了综合效应及深远影响。

(一)《道德经》对哲学发展的影响

从哲学发展来考察,“中国哲学史、中国美学史应该从老子开始”(叶朗)。《道德经》的影响是立体的、全方位的,主要在生活哲学、自然哲学与管理哲学、和谐学理论的巨大影响。历代诠释和研究老子,一般可归纳为三条路线(南怀瑾):

一是纯粹走哲学思想的研究路线。作这方面研究的人,各有各自的心得,各有自己的见解。

二是把《道德经》单纯地归到个人修养、做工夫。所谓修神仙丹道上去。这一类自几千年前,直至现在,已自成一个系统。

三是把《道德经》归到谋略学的主流,认为老子的谋略学是阴谋,是阴谋之术。这种观点错得很离谱。正如章太炎所说的“老子明明说的‘正言若反’,后来人却不懂老子的用意”(《演讲录》)。

从整体上看,老子是从宇宙物理与人事必然法则的因果规律到生存智慧、自然哲学规律,告诉人们“天道好还”淇事好还,三十章)、“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四十章)的原理。在老子看来,若不从自然的道德规律去做,却以权诈争夺为能事的,最终反败。可以说,老子《道德经》是一部人生百科、治世的宝典和生存智慧的源泉。在这方面的总结性成果,2004年出版的孙以楷主编《道家与中国哲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系列丛书(包括先秦卷、汉代卷、魏晋南北朝卷,隋唐五代卷、宋代卷、明清卷等),是全面总结而又系统论述了老子为首的道家对中国哲学影响的系列著作。

(二)《道德经》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影响

老子的自然和谐原理,是为政治国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宝。从西汉以来,黄帝与老子之学,已成为中国古代历史上为政治国的一道亮丽的风景,“内用黄老,外示儒术”,从汉唐开始,到宋、元、明、清的创建时期,都是如此。这已成为中国历史上盛世的政事治理与和谐管理的秘诀:内在真正实际的领导管理思想,是黄帝和老子之学,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家思想;而外在所标榜的,即宣传教育上所表示的,则是孔孟思想,儒家文化”。如汉文帝就皇位和收伏赵佗,就恰到好处地运用了黄老之术(《汉书》)。这可以从历代君主对儒道经典的看法得到证实。从“无为”到“有为”,从思想观念到规范、和谐制度转变,直至汉武帝才真正完成了构建封建王朝统治大厦的演变过程。因此,在历代君主中,没有一个为孔子的《论语》作过注;而对老子《道德经》,却有唐、宋、明、清四大君主为之作注,即唐玄宗《御注道德真经》和《御制道德真经疏》、宋徽宗《御解道德真经》、明太祖《御注道德经》等。我国历史上的一些君王如此重视《道德经》,把道、儒作为治国之道、为政之术、管理之法宝,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历史上和传统文化史上的奇迹,也从一个侧面表现出老子思想体系的大成智慧与中国封建社会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孔子儒家思想是共通的。

(三)《道德经》对文学及发展的影响

老子《道德经》除了对文学语言、修辞的极大影响外,还是对文学恩想、创作构思以及篇章结构的组织等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从文学整体发展来考察,《道德经》对文学思想内容、文学诗文样式、文学批评美学、文学创作构思以及文学语言艺术等都有过不可估量的作用和影响。在文学创作与构思上,老子自然、无为、清静、素朴的思想和虚静空明的观照万物的本体和生命的心境,对诗歌、散文以及后世的文学和艺术,尤其是对道教诗词的创作都有很大的影响,不仅成为道教徒自觉遵守的原则,而且古代文学家创作也是如此,从唐代刘禹锡、李白、白居易到宋代苏东坡等文学创作体验,都受到老子思想的影响;在文学语言和修辞艺术上,老子精妙的《道德经》,把语言文字、修辞文采运用得如此质朴、幽美、深刻,哲理诗般的语言、散文乐章般的意境,对楚文学的发展以及后世文学家的创作思想和美辞学运用理念都产生了难以估量的作用。

道德与法治辩论范文8

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友谊辩论赛,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我方并不否认外界的要求会对我们产生一些影响,但它只能作为一个产考,它并不能最终决定我们的意志,因为一个人,无论他身在何处,他永远能倾听到的是他内心的声音。在开篇立论时我方一辩就给声音下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人要忠于内心的声音,这里的声音指的是“有利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违背道德底线的,与社会达成共性的原则、信念和意识。”

如果一个人想主宰自己的人生,就必须听从自己内心的信念与原则,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想法,一件事情,都有自己的思路和观点,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不正确,因此遇到事情,不要因为别人的话而改变自己的想法。爱因斯坦说:“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

在辩论过程中我方通过大量的事例、道理,例如:屈原为了内心的高洁品质自投汨罗江、钱学深不顾美国的强行要求毅然回国、布鲁渃为了真理失去生命,从古代到现代,从国内到国外,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向大家证明了我方的观点,阐述了我方的观点——人要忠于内心的声音。

因此每个人都应有正确的原则,坚定的信念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不畏艰难困苦,奋勇渐进。

纵观整场辩论赛,我方一不小心攥住了对方辩友的9大问题,但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就只列举其中较为严重的5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定义的问题:对方辩友在辩论过程中将忠于可以的误解为参考。

2、偷换概念:没有把握这场辩论赛的重心。

3、以偏概全:对方以偏概全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

4、恶意逃避:对方反复对XX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5、断章取义

6、颠倒主体

战国时期的孟子曾说过一句话“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如果一旦你不能坚持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自己的想法,太过于在意外在的想法和要求,结果只会在众人的意见面前迷失了自己,不知道自己是谁。

面对忠于外在要求所造成的种种弊端,如果对方同学还能告诉大家人要忠于外在要求的话,我只能用斯迈尔斯的一句话来与对方共勉:一个没有原则和意志的人就像一艘没有舵和罗盘的船一般,他会不断随着风的变化而被迫改变自己前进的方向。

辩论赛总结陈词(二)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同学们大家好!

对方同学是嘈嘈切切错杂谈,大错小错落一盘。下面我将指出对方同学存在的错误。

1、对方同学告诉我旅游可以调节感情,那我如果失恋了,去旅游就可以挽回我心中的她吗?或者是能再带来一个她吗?如果说旅游可以减少生活中的痛苦,这我相信,但减少痛苦的方法又很多,热衷于游戏的人可以通过沉浸在游戏中、热爱读书的人可以沉迷在书的海洋里、工作的人可以投入在工作中。这与旅游相比难道不更直接有效吗?

2、我方多次强调利与弊不能仅仅从经济方面衡量,而对方同学好像从开始到结束都是在说经济如何如何。

3、对方同学告诉我去云台山旅游并没有发现旅游给环境带来的影响,那我请问对方同学,你去旅游时是否要担心危险动物的攻击呢?这些动物都去哪了?难道云台山从来就没有毒蛇之类的动物吗?这难道不是旅游带来的影响吗?

下面我将针对我方观点进行总结陈词:

一、旅游业是一种联系广泛的行业,所以它有着严重的依赖性。经济是旅游业的生命咽喉,如果我们都没有钱,甚至在食不果腹的情况下让我们去旅游,这无异于让公鸡下蛋了。旅游业还要拥有稳定的政治局面,如果国家爆发了战争,那就呼吁外国人来旅游吧,能增加外汇,进而为战争提供支持,这样可能吗?我想,来的也只有那些有自杀倾向的人吧!

二、发展旅游业是对文化的亵渎。每一个文化景点都有着它独特的文化,它是国家的精神,如今,在这些地方人满为患,他们是不是带着高尚的心来学习文化呢?我看应该不是吧!对于广大游客来说,他们的目的是无法揣摩的,也许是为了逃避某个事物,又或者是寂寞、无聊、空虚而来此猎艳。从经济上来说,这样的旅游业成功了,因为它带来了持续的经济收入,但我们的文化呢?它还能经历多久的摧残、破坏呢?

三、发展旅游业给治安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摆在眼前的是交通问题,交通堵塞是每个城市都存在的待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旅游业功不可没啊。相比于交通堵塞交通事故就更令人头疼了,而旅客的身影不时出现在里面。在旅游区治安问题尤为突出,扒手、强盗层出不穷,旅客提心吊胆,保安时时警惕。还有怎么样整治像“天上人间”这样的酒店也是迫在眉睫啊!

四、发展旅游业严重破坏了环境。本是山清水秀的宝地,为了开发旅游区,大量植被被破坏,动物遭受灭绝,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旅游业带入了形形的人,形形的人产生形形的垃圾,形形的垃圾导致形形的问题,如果再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啊!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发展旅游业弊多于利!谢谢!

辩论赛总结陈词(三)

尊敬的评委老师、各位辩友:

综上所述,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制度则是指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

在一个社会中,道德的力量是很强大、很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从内在去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按照公认的标准处事,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它与制度相辅相成,是相互推进的关系。但用道德去治理社会,却存在着明显缺陷,特别是道德对权力的约束是无力的;反过来,权力往往借助制定道德规矩来扩张自身的权势。假设道德能够严厉约束一些人的行为,象、、这样的蛀虫就不会产生。因此,道德与制度相比,道德的作用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制度,光靠道德约束很难持久,尤其是对一个握有权力的人来讲,在今天这个“金钱至上,物欲横流”的时代,个人的道德是靠不住的,这是由人的自私、贪欲的本性所决定的,不建立一个相互制约的制度来约束,单靠当权者道德自律是根本靠不住的。

我们要充分认识人性,对人性保持清醒的认识,时刻警惕人性之恶。不要相信任何自诩高尚的人,不要相信任何美丽的承诺,不要对道德自律抱有太大的希望。如果没有制度约束,任何人,包括你和我,拥有权力都有可能会,追求满足自己的私欲。为了大家都不受专制、独裁的侵害,为了大家的利益都得到保障,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权力与利益相互制约的制度,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包括你我,尤其要限制权力,只有制度才能约束人性的贪欲。

道德与法治辩论范文9

【关键词】 德育论文;德育教育;实践;探索

德育论文是毕业生对自己四年的学习和生活中在政治、道德、法纪、心理素质、做人处事品质等方面表现的全面回顾和总结,也是学生四年成长中的心路历程、实践感想、成功的喜悦及面对失败与挫折的反思。德育答辩是对大学生在校学习最后一个阶段综合性、总结性的考核和评价形式,是当前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德育工作的有效形式。此项工作不但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赢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还为学生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目的与背景

完成专业论文答辩是大学生专业学习必需完成的学业任务,而德育答辩是对学生品德行为和做人处事能力的综合考量,是一名合格大学生毕业前必须交出的一份答卷。大学是走上社会的最后一站,通过德育答辩让最后一站成为学生品德修养的加油站。

1、基于对学生的认知

由于中小学德育教育的缺失,特别是中学教育长期以来受高考指挥棒的影响,升学率成为最重要的指标,加上学生是非辨别力差以及家庭教育的失败,致使有些学生学业成绩优秀,但思想素质、品德行为却不及格;不少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只强调自身价值的实现,较少顾及国家和人民的需要;有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愿承担自己应尽而且能够尽到的经济责任,以种种借口拖欠学费;也有不少学生在重大政治事件和大是大非面前不能辨别真伪,甚至被愚昧迷信的东西所迷惑、侵蚀、毒害。

2、基于对学校定位的思考

西安文理学院是一所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陕西高校林立,既有老大学,又有民办高校,作为新建本科院校,在夹缝中求生存。我们的学生凭什么赢得用人单位的信任和录用,获得同样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呢?靠的就是我们“志存高远、刻苦求知、踏实做事、认真做人”的品质。

3、基于2007年与华商报共同举办“毕业生德育答辩”活动总结的经验

2007年,与华商报策划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率先开展了德育答辩活动,曾被《中国青年报》、《华商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华商报》在头版头条以1/2版面进行报道,在学生、家长、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此活动开展后,学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活动内容,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德育答辩的做法与效果

1、大学四年形成完整的德育工作体系

我们将德育教育贯穿于学生大学四年的思想教育中,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思想教育体系,分阶段、分年级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一年级注重对学生的养成教育。新生进校初期,院上就积极组织开展优良院风展示、学习经验交流、诚信道德教育等系列活动,并通过环境卫生、接人待物等各方面的细致要求使学生在各项活动中逐步规范自身的行为习惯。二年级,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根据学生的专业特色,训练学生扎实的基本功,使学生在活动中锻炼专业能力,发掘综合才干,认识自身差距,从而不断进步。三年级,在提升技能、鼓励其参加高规格专业竞赛的同时,积极开展就业指导、考研辅导、社会实践等活动,使学生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为日后考研、就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四年级要求学生在做好专业论文的同时,对自己的大学生活进行总结,撰写《德育论文》,随后进行德育答辩。从学生的德育论文中既反映出学校教育的得与失,也反映出学生的需求,为我们探索新的教育内容、形式、方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引导学生自我评价,自我总结

首先,召开全体毕业生大会,进行德育论文工作的部署和动员,要求学生自立题目,把四年来自己认为最成功、最有意义或自己的失败和遗憾以及成败得失的原因、教训记录下来。在学生自己总结的基础上,再由指导老师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和体会给学生一个指导和建议,帮助学生理清思想,正确地评价自己,明确今后的奋斗方向。其次,在各班进行毕业德育答辩,选择部分学生参加全院的德育论文答辩工作。第三,选择优秀论文作者为全院低年级学生作报告。会后组织讨论,用学生自己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学生,使学生感到真实可信,教育效果明显。2008年至今坚持每年编辑《优秀德育论文集》,作为院内的德育教育读物,为解决低年级学生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教育作用。

3、将德育答辩工作与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紧密结合

为了使学生更好的完成德育答辩,学院将学生的日常活动、管理纳入到德育答辩工作的统一思想教育体系之中,使学生在日常活动中不断总结、不断提升,不断成长;也使学生在撰写德育论文时有内容、有血肉。我们的具体做法有:(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学生行为;(2)在养成教育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3)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4)重视加强学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设;(5)创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活动。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给全体学生创造了一个展示自己、认识自己的舞台,使学生的大学生活过得充实,更为自己今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几年来,学院学生在校、院举办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多次在校内外各项活动中获奖,学生工作综合评价连年位于全校前列。

三、德育答辩的经验与启示

1、主要经验

一是检验了德育教育的效果,掌握了学生成长轨迹,为进一步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第一手材料和依据,增强工作的实效性;二是可以强化大学生对自身思想道德的内醒和行为的自律;三是增强了对毕业生思想教育的主动性,密切了师生和同学关系,疏道了毕业生离校前的不良情绪,使学生在总结自身成功得失的基础上,看到了自身的优势与不足,走上社会少走弯路;四是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榜样和示范作用,为在校生提供成功的经验和教训,引导他们更好的成长成才。

2、工作启示

一是德育答辩是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力抓手,对学生思想、品德、心理、行为、素质以及民族团结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核,利用这个平台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积极的人生态度,面对压力和痛苦的思考与抉择,展示自己的走向成熟的每一点收获。二是德育答辩工作对引导和帮助学生完成角色转变,顺利步入社会,走向工作岗位,以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科学的自我认知开创新的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三是以学生德育论文中反映出的成败得失和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学生德育工作重心和工作内容,设计活动载体,使学生在参与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中展示自己,提升自己。

四、德育答辩未来工作构想

在今后工作中,学院还将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完善:第一,建立长效的德育教育、品质塑造奖励、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德育论文及答辩工作的制度要求,使此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第二,在工作中不断搜集、整理,建立一个可行的学生品德评价考核体系,让学生以评价体系为范,不断完善自我。

【参考文献】

[1] 张海燕,饶亚林.德育答辩――创新大学生德育评价的新探索[J]. 中国成人教育,2014.16.

[2] 王汉林.关于在本科毕业生中开展德育答辩的思考[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8.01.

[3] 韩保清.完善大学生“德育答辩”的探索[J].中国高等教育,2012.Z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