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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8-20 14:58:48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范文1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感信任感

当前的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改革的不断深化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有些矛盾相互交织,空前复杂,易于激化,对社会稳定影响很大。针对当前一些矛盾纠纷及社会问题呈现新特点的形势,研究如何在新时期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的处理群众面临的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解

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二、综合治理的内容

1.就组织领导来看,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综合治理的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落实中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要在各级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各级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部署,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办理常委和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务等。

2.就治理的方法、手段、环节和措施来说,公安司法部门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加强专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六害”活动,防止境外黑社会势力的侵入,严格各项治安管理,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扩大办案效果,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消除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各种违法犯罪的消极现象。同时要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措施,抓好各个环节,造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

3.就综合治理的工作路线来说,要坚持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发动群众的群众路线。正如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指出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群众。”要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治保调解组织,发动和组织亿万群众关心和参加治安工作。

4.就综合治理的目的来说,就是要通过治理,达到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得到明显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争取社会风气的好转。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强化四个环节

1.打击

所谓打击,是指国家的执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罅和减少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政局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有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违法犯罪分子就人陷于孤立的境地,就会成为过街老鼠。

2.防范

防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个范畴,它具有特定意义,是指治安防范。所谓治安防范,顾名思义是指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因素的防范活动。是指国家、集体、单位、群众财体和人民群众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和行为进行主动防范的活动。通过这种防范活动,达到减少犯罪,消除丑恶现象,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

防范环节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大环节之一,是治本的环节之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1)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的积极措施。

(2)防范是一项治本的措施。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不仅要治标,而且更重要的是治本,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教育环节应是最根本的治本措施,防范对于教育来说仍是一项治标的措施而不是治本的措施。但是,从大的方面来说,从宏观上看,防范是治本的措施之一。

3.管理

加强管理的重点是社会治安管理。

(1)加强户口管理。户口管理是户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的户口管理规定对住户和人口进行的管理活动。户口管理是管理的中心,人口的管理是户口管理的核心,对人的管理亦是治安管理的重点。加强了户口管理就能够有效地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国家建设。

(2)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主要是指:加强对公共交通场所的治安管理,如车站、码头、渡口、民用航空站等;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如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加强公共娱乐、体育、游览场所的管理,如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公园、餐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的管理;加强对商场、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管理。

(3)加强特业管理。特业管理主要指的是旅馆业、刻字印刷业等的管理。加强了对特业的管理,有利于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有利于特业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正当经营,有利于推进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落实。

(4)加强对危险物品管理。对易燃易爆易杀任命易毒害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是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方面这些物品往往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凶器、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这些危险物品本身也有社会的能量。管理不好,就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巨大危害。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范文2

论文关键词 城市 国际化 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在全球化浪潮中我国城市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初步迈入国际化城市行列,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城市社会治安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城市化进程中应如何转变社会治安管理观念,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制模式、策略手段,建设国际对接机制逐渐成为我国社会治安研究领域的新课题,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城市国际化进程的新事物、新特点,切实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建设。

一、城市国际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

(一)国际化的基本义是一种技术策略

维基百科认为,“国际化”是相对于“本土化”的信息资讯领域概念,指调整软件,使之能适用于不同的语言和地区。本土化则是指当移植软件时,加上与特定区域设置有关的信息和翻译文件的过程,更适合于“特定”地方的使用,而另外增添的特色。国际化意味着产品有适用于任何地方的潜力,以普适性和包容性应对本土的多样复杂性。

(二)城市国际化实质是城市经贸交往现象

城市国际化研究起因于“世界城市/全球城市”的出现,世界城市的概念1915年由格迪斯提出,是指随着城市世界贸易的拓展,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应用的作用和能力范围的日益扩大。因此,城市国际化本质含义应是城市在经贸发展基础上所带来的各种国际影响,从地理意义上城市过渡到观念意义上城市的一种现象,使本土区域域中呈现了世界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领域广泛的碰撞和交流,是本土化向国际化的逆向补充,体现了城市的主动调适和包容性。

(三)城市国际化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的形成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化是城市国际化进程的必然。胡锦涛指出“包容性发展”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获得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由此而言,城市国际化不单指经济贸易的增长,还包括社会、教育、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本任务是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问题,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具体工作实践的国际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化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形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进程而形成的,从最初的一种潜在意识到后来的具体工作方针,最终发展为一种具有丰富内涵和实践价值的思想,始终体现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务于经济发展,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理念。1981年在“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首次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央批转的《座谈会纪要》就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要充分认识搞好社会治安对于保障安定团结和经济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1991年《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关于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均表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一个安全的、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历程是围绕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中心而发展。

3.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化决定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属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城市国际化,客观地决定了法治国际化,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国际化。由于各个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历史文化,法律法规等存在差异性,维系全球一体化的国际大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正常秩序,不仅要有普适性的国际法则,也需要各国法治的国际化对接。也就是说经济全球化要求参与世界经济贸易的城市必须是法治国际化,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支撑意义。

总之,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虽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现了发展的历史一贯性,但由于我国法制传统原因,法治体系还没有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还缺乏国际化问题思考,与城市国际化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城市国际化进程中,必须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念,把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以国际化理念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适应城市国际化新形势,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

二、城市国际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特征

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牢固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动权,需要准确地把认识城市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发展和新特征,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从主体原则与方针目标而言,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历史一贯性,而综合治理对象及范畴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条件下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加复杂了。集中表现以下四个特征:

(一)开放性与挑战性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包括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实质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并进一步解放人民思想。从治安综合治理层面分析,即是门户渠道的开放,含有形和无形的。(1)内在的价值观念形态方面交流,受控层次低。图书进口呈现多元化趋势,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2011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累计进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13.5万种次,引进版权16639种。而且图书进口逐步向数字化转型,很多国外的出版商都已将其图书转换成电子书并推向中国市场。(2)外在地理空间意义的人员、物质流通,受控程度高。仅2012年广东全省口岸入出境人员3.25亿人次,入出境交通工具1943.2万辆(艘、列、架)次。(3)网络门户的开放,信息交往技术可控,影响更大。目前广州互联网普及率71%,家庭上网率则达到88.2%,至2015年,广州互联网普及率达到80%以上,90%以上的市民将通过网络享受工作、生活、学习等服务。流动人口犯罪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被判处罪犯的四成多。因此,门户开放对广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越来越复杂,形成了极大的挑战。

(二)多样性与包容性

经贸全球化推动了城市国际化,加速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象多样性,影响因素的多样性,案例现象的多样性。同时,客观地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治理观念上、政策法规、治理手段等方面更具有包容性。⑴各种思想和价值观念相互交织,呈现出一元主导,多样并存的趋势。价值观念的多样性猛烈地冲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⑵来源国家、区域的多样性。以广州为例,广州毗邻港澳,实现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日本、美国、加拿大等22个国家的大城市结成了友好城市,对内对外开放使广州汇聚了来自各个地方,各种领域的人员,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背景存在很大的差异。⑶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的影响逐步增大。一方面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信息交流和融汇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文化上的碰撞和冲突也不可避免。历史传统、民族文化因素等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城市国际化的显著特征,成为社会治安管理重点与难点,对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隐蔽性与严峻性

民族、国家、个人相互之间的价值与利益诉求的矛盾冲突具有隐蔽性和爆发性,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日趋严峻。⑴人民内部矛盾的隐蔽性。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对幸福感的追求与现实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人民内部矛盾高发、多发,隐藏性、复杂性、敏感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强。⑵恐怖组织活动隐蔽性。与“东突”、“疆独”、“藏独”等分裂势力以及境内外反华势力的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三股势力”分子为逃避打击,伺机捣乱破坏,活动方式更加隐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构成一定威胁。⑶高科技的隐蔽性。利用新手段在在虚拟网络实现跨区域的违法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随着计算机网络、手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与日俱增。由于犯罪手段高超,情节复杂,“虚拟空间”现场勘查难度大,追诉往往难以进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

(四)时效性与广泛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宗旨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随着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洲运动会等国际活动的举办,城市国际化表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经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国际外交事务。周恩来曾说过外交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事务性”,任何外交行动和工作当然都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城市国际化赋予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治性,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体现应有的外交特性。外交是国家对外行使主权的行为,是国家维护本国利益及实现对外政策的重要手段,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任何对外交往都必须自觉地执行政策,遵守纪律,一言一行都能不逾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体现出时效性,及时、客观、准确的把握案件,通报案件进展,有时效才有实效,避免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三、城市国际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策略

(一)转变观念,加强领导

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也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奠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法律基础。指出“要跟上时代前进步伐,就不能身体已进入21世纪,而脑袋还停留在过去。”城市国际化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加复杂多样,因此必须在加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调整思维方式,应着重强调三种思想观念的转变。⑴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线性思维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复杂性思维。门户的开放性使各因素处于动态变化之中,静态、孤立的传统计划思维已经完全难于适应变化。⑵随着城市国际化进程发展,要转变执法观念,强化国际化意识,按照国际惯例和规则建章立制,加快推进警务行为的法制化、国际化,工作方法、对象应实现国内、国际一体化。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产生了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域也要从现实领域逐步扩展到虚拟网络世界。⑷转变单一的警察治理观念,树立治安社会化的治理理念。在观念形态、理论形态、实践形态等方面逐步探索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覆盖。

(二)分类管理,建立体系

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加强服务来提高管理效能。在“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理念的引导下,根据城市国际化特征构建城市综合治理防控体系。(1)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以政法部门为主体,加强社区、文化、教育协同一致的领导管理体系。(2)通过增强或增设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社会治安管理的国际化。(3)社会治安管理社会化。始终以职能部门为发端,发动社区居民关心参与社会治安,积极发展壮大保安服务中介机构,重视依靠并充分发挥物业机构、保安力量的作用,整合房屋中介、租赁服务、家政服务等行业的有关资源。⑷根据管理对象建立分类管理系统。城市国际化的基本特征是人员流动数量和强度的增加,因此,对流动人员应分类管理,推行流动人口“一站式”、“一证式”服务,探索“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服务管理新模式。⑸根据城市国际化的特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必须积极的建设信息公开体系,及时准确的公布相关信息,使国内外媒体和社会公众客观公正的对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城市国际化对社会综合治理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着重围绕着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外交及相关技术领域,强化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提升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1)加强政治业务培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是人民民主专政一种新的形式,周永康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汇报会上强调,必须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的要求,始终不渝地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2)加强应对国际化的业务素质培训。随着国际大型活动及国际交往的增多,基于国内范围的综合治理理念已不能满足城市国际化进行的需求,有必要对警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国际法制观念、外交礼节及影响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应对国际化的能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3)加强职业技术能力培训。高科技、信息技术逐步成为跨区域、国际化的违法犯罪介质,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遏制高技术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人员进行现代技术培训是当务之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范文3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enhancement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social securit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problem has been the community's attention.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irrational factors in China's social securit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work.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the main problems of social securit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policy, and makes some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点;问题;政策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comprehensive management;characteristics;problems;policy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0-0328-02

0 引言

社会治安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并被逐渐提上日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被广泛应用在社会治安管理上,对我国社会治安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很严峻,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违法犯罪行为增多的势头,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对其治理工作起了限制和阻碍作用。一味的严打或者宽松化治理并不能有效地进行治理。只有继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等法律体系,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方针和指南,才能更好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和指导,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成效。

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特点

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中,我国主要是以政策的形式进行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现做如下分析: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是指按照党的政治和组织领导机制所构建的综合治理领导体系。其既不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定实施机构,也不需要改变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管理。其领导体系就是指按照党的统一领导,对社会治理工作由党和政府共同管理,办事机构对其进行具体管理,同时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上至省市,下至县区、乡镇都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制,以便使得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能够进行明确分工。权责明确,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为指导和标准,对综合治理的相关管理规范加以明确。在综合治理的区域,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明确主管人的责任,并且以“系统抓和抓系统”的方式进行辅助。对于国家各个部门来说,要进行齐抓共管,一切治理措施都必须以综合治理方针为标准,对于基层中的各个单位来说,则可以进行群防群治,专心管理好本部门的人员,处理和本部门、本单位的治理工作,做到各尽其责。

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调控手段要以政策性责任为核心。可以采取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以及一票否决制来进行实施,或者还可以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甚至将个人的政治荣誉和工作成效相联系等方式来提高治安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办事效率。

第四,社会综合治理政策具有非常广阔的实施主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都是政策实施的主体,对综合治理工作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其人员和资产的管理,以便进一步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优缺点

2.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优点 政策实施方式在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时具有其独特的优点。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实施机制较为灵活。如果国家对社会治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比较滞后,为了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率先实行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对其进行指导。

第二,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进行实施可以不必新建实施机制。其完全可以以现行的体制为标准和依托,专门的国家实施体制不必建立。

第三,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来对各个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升迁奖惩进行约束和管理,可以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促使其能够严于律己,提高其自身的治安治理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同时按照政策进行实施比较符合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让政府政策可以先行发挥作用。

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通过相关的指令和措施,可以促使省市县级等各个区域和各个单位的人员能够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

2.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局限性 政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政策具有严格的要求,原则性较强,缺乏一定的规范性措施,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操作方面有一些不利影响。其次,国家不能要求政策强制执行,使得政策的权威性和实际执行情况仍然和预想方案存在一定的差距,缺乏一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再者,政策的实施主体也未进行明确规范,对负责综合治理并进行实施的国家管理和部门以及群防组织的性质和职责范围进行明确确定,使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缺乏严密的分工层次,管理体系未能有效建立开来。另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导致在治理过程中投机违法现象频发,人员治理的积极性不高,给社会治安工作的有效进行带来很大的难度。

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3.1 主要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难题,社会矛盾较多,大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缺乏明确的定位。管辖综合治理机构缺乏明确的地位,难以断定其是属于政府还是党委。并且治理工作的连续性较差,缺乏具体的实施和治理计划,权威不足,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治理工作的实践性较差,流于形式,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第二,人员编制不合理,缺乏足够的资金保障。尽管政府对综合治理的人员编制以及资金投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然而地方资金有限,尤其是对于县镇乡等基层来说,财政更为吃紧,要想加大对人员编制和资金的投入力度,有点力不从心,使得综合治理机制难以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难以起到实质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治安防范工作力度不足。有些地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较差,缺乏一定的治安措施和治安体系,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经常发生,进一步加大了治理的难度。

3.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建议 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制定来说,一定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治安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政策,涉及到更为广泛的区域,并且对治理措施进行细化规定和要求,避免出现纸上谈兵的现象。另外,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会出现一些变化和调整,对于综合治理政策也要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能够为社会治安的治理工作提供坚强的后盾和保障。对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来说,明确各级政府的治理范围和职责,加强对人员的合理编制,并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4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对于社会治理工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政策的指导和服务下,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工和职责,对人员进行合理编制,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提高治理成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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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虎.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毛口乡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J].农村经济与技术,2001(02).

[3]罗干.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J].人民检察,2006(0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范文4

关键词:综合治理;把握;基本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协调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既是保证我国长治久安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综合性和广泛性的艰巨历史任务,就必须确立并遵循符合其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其高效有序地运作,笔者认为应把握五个方面的原则。

一、群防群治原则

要广泛发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和首创精神,形成人民战争的大海,不给犯罪分子任何藏身的地方和喘气的机会。确保本单位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下去。保一方平安,建一方业绩。

二、科学原则

要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性。如果我们把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研究,那么我们就发现它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矛盾性和规律性。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科这一崭新学科的建立,成为必要和可能。

三、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

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要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地认真研究和分析产生危害社会治安诸多现象产生的各种原因和条件,特别是那些引发违法犯罪具体的、现实的直接原因和条件,并积极寻求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

四、法制原则

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在法律制度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坚持法制原则,首先耍做到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期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

落实“一岗两责”责任,按照推行“属地管理”、落实“直线责任”总体要求,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社会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一)综合性的承包责任制

自上而下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目标要求、职责任务、检查监督、评分标准和奖惩办法等都明确加以规定。

(二)专业性承包责任制

消防、特种行I管理、暂住人口管理等,因其治安状况的行业特点明显,需要分门别类,承包落实特定的治安责任。

(三)单项性承包责任制

对于某些企事业单位对贵重物品仪器、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机密文件资料、金库等要害部位的特别管理,实行单项承包到人,按规定兑现奖惩。

(四)单位治保责任制

把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列为政治思想工作目标管理和企业标准化管理的一项内容,层层承包,逐级落实,使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政治思想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

五、协调一致原则

要从宏观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安工作予以统筹协调,以提高这项工作的整体功效。综合治理的最大优势,就是通过系统的内在协调,充分发挥事物的整体综合效应。尤其是下列各主要系统的协调运作对于推动整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至关重要。

(一)指挥系统

该系统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全党全社会各个方面,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的同时,政府也要担负起重要的领导责任,大量的工作要由政府去组织实施。

(二)立法系统

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立法机关。立法机关要经常了解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的各种立法需求,及时制定和完善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各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发展。

(三)司法系统

该系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部门。它们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积极侦破、、审判各种刑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并运用公安通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形式,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堵漏建制,提高“两劳”人员的帮教工作质量,减少“两劳”回归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等。

(四)群防系统

主要包括:1.民调组织。要大力疏导和及时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升级;2.单位内保组织。切实加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技术防范措施,“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3.街道、居委会等基层治保组织。要在积极维护当地治安秩序的同时,大力加强城镇联防,消除治安死角;4.保安服务公司。在不断提高保安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基础上,为大型企业等重要单位提供专业性优质可靠的安全保卫服务。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各种群防群治组织,逐渐形成立体式、网络化、综合型的治安防范体系。

(五)教育系统

学校教育重在育人,要强调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别要做好“双差生”、流失生、工读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宣传、文化、艺术、影视、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多出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剔除文化垃圾。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要做好后进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各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五)依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的作用,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八)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群防群治活动,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规定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适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社会治安情况,受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除履行前款职责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活动以及军民、警民联防活动;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职人员,办理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审判、检察工作,及时受理申诉和控告,结合办案提出加强治安防范的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防范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暂住人口等方面的治安管理,检查指导基层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及群防群治工作,针对突出的治安问题或者治安秩序混乱的地区、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消防、交通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加强对监狱服刑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以及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其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学校加强校园秩序管理。

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法制、纪律教育,做好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以及违法违纪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和指导;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工作,以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调处行政区划争议,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十二条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检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并认真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和惩处制度。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互联网和网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作、出版、销售、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暴力、、迷信等内容的读物、电子信息和音像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依法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力度,及时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正当竞争、传销、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市场秩序和食品、药品市场的管理;做好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工作;依法管理麻醉品、、毒性物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九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的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运输事故;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秩序;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和管制物品的查堵工作。

海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严厉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各金融机构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侵害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

金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预防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教育,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做好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村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及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

(二)动员、组织村民、居民及辖区单位、个体经营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开展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

(四)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对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管理,以及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村民、居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安、房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房屋出租管理秩序。

社区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服务职责,维护本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维护其责任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六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内部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行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保障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予以支持和保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

群防群治经费由人民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筹经费的,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并接受出资、受益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省、市、州、县(区)安排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二十八条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救治。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公民,医疗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查处案件的机关责成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依法予以承担。

前款中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所在单位给予资助;

(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医疗补贴;

(四)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奖励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符合评残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由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进行抚恤。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公民,其遗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程序追认烈士并依法对其遗属予以抚恤和优待。

第二十九条对公民依法检举、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对检举、制止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制度,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列入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晋职晋级、评先受奖的考核内容。

发生重大治安案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地区、机关、部门和单位,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一年内不得评先受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十一条有关机关、部门在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受奖以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办理晋职晋级等事宜时,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本地区、机关、部门、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严重后果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医疗单位推诿拖延抢救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范文6

我受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对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原则作了新的阐述,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决策和省委近年来作出的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等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此外,条例施行以来,我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又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对条例进行完善,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因此,对条例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是必要的。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条例的修订列入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内务司法委员会与省综治办就条例的修订工作进行了多次沟通。2007年1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综治办提供的建议稿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并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和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4月6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了省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教育厅、局等16个部门的意见。4月9日至13日,内务司法委员会赴金华、义乌、台州、仙居等市、县进行立法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研究和修改。5月9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条例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方针政策的精神,适应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对综治工作的方针、原则、组织机构、考核与奖惩等条款作了相应修改,补充、完善了部门职责,新增了工作内容。原条例共二十条,修订草案共二十七条,除新增内容外,其他多为文字修改。现将主要修订内容报告如下:

(一)关于综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任务。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方针政策,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有关决定的精神和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决定,修订草案第三条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推进平安建设,保障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关于新增的工作内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归正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铁路护路联防、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海事渔事纠纷调处等六项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常性基础性的专项工作。原条例对流动人口和归正人员作了规定,其他四项工作并未涉及。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至十七条对这四项专门性工作作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此外,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做好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

(三)关于司法机关、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职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修订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将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将第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司法救助、法律援助职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应当结合办理案件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四)关于公民的责任。为了调动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治,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维护治安秩序。

(五)关于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将原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合并,规定:有关单位、地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治安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增强综治工作考核的操作性,修订草案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地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覆行或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致使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秩序事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或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中不达标的,当年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同时,新增第二十六条对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范文7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我办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列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内容。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熊金红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副主任胡桂芳为第二责任人,各公司经理(中心)主任为成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加大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实施领导责任查究和“一票否决”制。

二进一步提升公众安全感服务群众意识

我办在公众安全感工作中坚持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通过了解民情民意等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和谐平安县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积极开展宣传、代办、帮扶、法律援助、排调纠纷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公共安全感指数,取得群众对综治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三、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结合工作实际,与下属公司(中心)签订2013年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并把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分解落实到各公司、中心。

四、深入开展平安建设,营造良好治安环境

我办继续推进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抓好企业平安创建,抓好居民家庭平安创建。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着力抓好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应用长效机制,综合各方面力量,有效预防、控制和打击社会方面的流动犯罪,在重大活动和节庆假日安排好值班,做好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防止和种不稳定因素发生。

五、积极开展社会治安全综合治理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认真组织宣传学习有关社会治安法律、法规及条例,提高法制观念。大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开展商务法律、法规工作与法制宣传相结合的宣传活动,促进形成平安意识,凝聚创建平安力量。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范文8

一、以强化综治领导责任制为抓手,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保平安促和谐的责任感

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党政一把手、分管综治工作领导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和谐的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任务,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增强考评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考评实效。加大责任查究力度,对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恶性刑事案件、重大和群死群伤事故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问题的地方、工区,辖区企业,严肃认真查明原因,查清责任,坚决实行责任查究。

二、继续推动和谐平安林场建设的深入开展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平安建设的部署与要求,巩固“和谐林场”创建成果,从工区生产队组抓起,从夯实综治基础抓起,确保基层平安,促进基层和谐。深化工区、平安家庭、平安边界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农村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加强林农法制、道德教育,推进综治工作进村入户,着力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保障林农安居乐业。

三、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

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依靠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调整利益关系,形成党委总揽全局、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着力构建党政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牵头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和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明确排查化解责任,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真正做到小事不出工区队组,大事不出场。高度重视和解决林权证发放、社会保障、库区移民水面补偿、改置职工退休、危旧房改造、林地占用、和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以提升基层治安防控水平为目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经营、政府监督”的治安防控机制,逐步走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治安防控新路子,下大力气狠抓综治基础工作,解决突出治安问题。本着“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精神,加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与服务,加强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打击流窜犯罪。深入推进“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重点做好闲散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外出务工人员留守在家的未成年子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救助工作。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和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精心实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积极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维权和履行义务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社会各项事业的水平。广泛开展法律进工区、进组村、进企业、进单位活动,重点加强外事务工人员、青少年和林农的法制宣传教育。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范文9

xxx,男,19xx年x月x日生,大专文化,现任xxx环保局局长,他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各项政策、法规,注重规范管理,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了xxx环境保护工作的良性发展。

2004年xx市环保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刘保立局长领导下,在市综治委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履行《xxx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全局协调一致,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加强学习,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004年,xxx同志调任环保局局长,走马上任后,他找来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文件,认真学习,不断地用知识充实自己,并很快熟悉了业务,使个人的工作能力水平大大提高,在解答群众咨询、理解方针政策已然得心应手。此后,只要有环保方面的新政策、新文件出台,他都及时组织从事工作人员学习,确保工作不失误。xxx同志从事环保工作以来,从不言苦,总是想办法克服困难,尽职尽责的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刘局长深深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键在领导,只有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使党政每一位领导都切实肩负起“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才能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经济建设的长足发展。一是把维护稳定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局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做到每季度召开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每一阶段的维稳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具体协调解决问题;二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两个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尤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范畴,做到同布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三是明确局领导班子是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的好坏与领导的政绩、经济利益挂钩;四是强化对各时期敌情社情的分析、预测、从思想上、工作上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对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隐患早发现、早处置,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人员措施三到位;四是成立环保局法制科、12369投诉热线,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配齐、配全各类办公用品,使环保局综合治理工作达到办公有地点,办事有人员,工作有制度,经费有保障。五是局领导班子认真落实责任制,及时化解了各类不安定因素。二、强化服务意识,大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积极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x局长认识到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关键,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只有强化为企业服务意识,才能化解纠纷消除隐患,才能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刘局长结合我市工业企业具体治安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思路。逐步建立了12369环保投诉热线接纳问题,法制科处理问题,局领导班子具体过问问题,基层中队及时化解问题的网络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环保纠纷的发生。

刘局长多次深入基层、千方百计解决基层各种困难,了解当地群众所关心的环保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听取各中队长的汇报,及时发现和掌握了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化解,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纠纷激化。五、深入持久开展基层安全文明创建活动,巩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把基层安全文明创建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为群众多办实事、办好事,重点抓好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安全文明创建的质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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