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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学理论集锦9篇

时间:2023-08-23 16:54:16

国民经济学理论

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1

关键词:民族主义;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拓展到民族国家之外,经济活动的主体从个人发展到民族国家与跨国的经济和社会组织,政治与经济互动关系已经不再是民族国家之内的问题,而是一种国际的政治经济现象。对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构成了国际政治经济学。

传统意义的政治经济学与国际政治经济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政治经济学是从一般的政治经济学中发展而来,都是力求探讨社会政治与经济的相互关系和联系,并吸纳一般政治经济学的众多理论与研究方法。但国际政治经济学所关注范围更大,“尽管不是完全地,(但)主要是集中于国际行为体(国家、全球公司、国际组织、社会运动等等)间的活动”①。国际政治经济学又不完全拘泥于国际与国内的界限,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家内部的政治和经济活动也可能影响到国际间的政治与经济关系,国际政治经济活动也对国家内部的政治与经济产生作用。但国际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民族国家体系内的国家等国际行为体而不是个人,因此,国际政治经济学有着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政治经济学的特殊性。

国际政治经济学融合了经济学与政治学的众多内容,但它不是两者的简单结合,而是在两者基础上的新综合。国际政治经济学作为国际经济学与国际政治学的交叉学科,它主要是研究国际经济与政治的互动关系,但其中的政治、经济因素不同于国际政治或经济中的纯国际政治或经济因素,还包括国内的政治和经济因素,甚至是文化的因素。

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学自60年代末出现后,近年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由于这一学科的交叉性,它的理论来源的多样化,研究的角度既有宏观又有微观,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最新的发展还包括文化因素)相混合,其理论分类较为多样。但目前最为人们广泛引用的是吉尔平的分类,即:民族主义(也称重商主义、现实主义或国家主义)、自由主义(也称全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①。作为国际关系理论的一部分,吉尔平对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分类应该说是以国际关系理论分类为基础的,与国际关系理论主流分类相一致②,具有相对的包容性。但其自身由于研究内容不完全等同于以政治为主要特征的国际关系理论,因而这一分类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一、民族主义理论传统及其当代代表

1 理论渊源。

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民族主义理论是诸流派中最具历史传统的理论。从政治经济学上,它可以追朔到16世纪以来的重商主义思想,在政治思想上,它源于修昔底斯、马基雅维里等人确立的政治现实主义传统(这一思想传统由于文章篇幅有限和已有很好文章论及③,这里不再赘述)。另外,韦伯的国家社会学中的许多思想也是民族主义理论重要来源之一。重商主义传统 古典重商主义是最早对国际政治经济关系进行研究的思潮和向当权者提供的政策建议。古典重商主义者如博丹、柯尔培、托马斯·孟等人的思想本质正如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所归纳的那样,是使所有经济活动服从于当权者的国家利益④。古典重商主义者吸收了如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等人的思想,认为正式的权威如果不能节制自我利益的追求,其结果将是残酷的“天然状态”。因此,必须用公共权威来使个人利益转化为普遍利益⑤。古典重商主义是顺应建立现代世俗国家要求的。因而在欧洲新型民族国家初创的一百年间它得到了普遍采纳。但由于它对财富认识上的缺限和在实践中的矛盾性。到了18世纪,受亚当·斯密等人严厉批判;加之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英国成为世界最大的霸主,一时重商主义似乎失去了昔日的光采。

19世纪初前后,重商主义思想又以一种经过改造的面貌出现。汉密尔顿和李斯特是代表。两人都主要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论述贸易保护主义的必要性的。汉密尔顿把国家的经济建设与年轻美利坚的生存和发展联系在一起,强调经济活动的布局与国家的生存息息相关。为此国家必须要“拥有一切必需的供应品”①。这种“进口替代”发展战略思想的雏形不久又影响了李斯特。李斯特不仅从政治还从经济上较科学地阐述了其重商主义思想。首先他认为自由主义论点是一种静态和短视的学说,忽视了长期的和动态的比较优势和经济利益。其次,李斯特认为自由主义者漠视了国家具有不同于个人这样的经济主体的利益特殊性,国家所处的现实环境和它的历史发展程度决定了国家间的对外经济政策也不可能也不应该一致②。汉密尔顿和李斯特及其以后重商主义思想在西方学术界(主要是经济学)并不占主导地位,但在国家的决策者中却有着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后起的工业国。

经济学家维纳对重商主义这种带有强烈经济民族主义色彩的理论总结如下:财富对国家来说是实力的基础,不论为了防卫还是为了侵略;实力是国家获取财富并使之成为必要和有价值的手段;财富和实力是国家的两个根本目标,从长远看两者是统一的,但在某些时机为了长远的经济繁荣,国家有必要作出某种经济牺牲③。韦伯的国家社会学对国际政治经济民族主义理论的影响 韦伯的国家社会学中也体现了一定的政治经济学思想。尽管韦伯不否认市场的效能和社会阶级的力量,但国家在韦伯思考的政治经济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他认为政治与经济存在着互动关系,在领土范围内合法强制手段的垄断使那些当权者具有对敌对社会力量的明显优势;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既能支配市场又能控制社会阶级,而现代国家的发展依赖于相对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市场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国家产生于市场,经济过程又不能远离社会与政治的过程,而是两者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历史的具体结合④。韦伯的政治经济思想与以往的重商主义在两个方面是相似的,第一,认为民族主义是经济活动的推动力量,经济国际化是民族主义情绪的强化与外化;第二,把经济活动放入到一个社会和政治是某种限制性或决定性因素和环境中来分析的。另外,韦伯的“理性”现代官僚的概念对国家经济利益的决定对后来的民族主义理论微观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学民族主义理论的特点和代表。

特点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民族主义理论虽继承了16世纪以来的重商主义传统和政治现实主义传统。但当今民族主义理论的根基是已经演进的并更加系统化的国际政治的现实主义。他们认为国家对权力与财富的执着追求来源于人的政治动物本性(这一观点最早来自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摩根索在其《国家间政治》中把它作为国际权力斗争的最终决定因素)或者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哈斯是较早论证了这一点的,后来沃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中将此作为国际政治结构理论基础)。因此,民族主义论者强调国际关系的动力来自于这种国家的政治动物本能或国际政治的独特结构,这也自然地反映到国家经济关系之中。所以,他们认为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是政治环境和政治结构决定经济关系,或更简单地说是政治决定经济。

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民族主义论者是从以下三个假设来思考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第一,民族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主要行为者和分析对象。国家是其行为的最高判断权威;其他行为者服从于国家,它们之间的相互交往的基础受制于国家权威。同样,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也服从这一法则。第二,民族国家是权力最大化的追求者。权力对国家来说既是目的又是实现其他目的手段。这是国家的政治动物本性或国际政治结构的自决定的。第三,民族国家是理性。以成本 收益法则行事,但这种收益不是绝对收益而是相对收益。因此,由于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国家之间对权力与财富的追求不是平行的和相等的,民族主义者认为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是一种互为消长的“零和游戏”,具有相互冲突性①。此外,民族主义论者还认为国际权力分配格局是决定国际经济关系形式和状态的因素。由于民族主义论者以国际政治现实主义的基础来思考国际经济,他们对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前途大多是持悲观态度的,强调对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现状维护和管理。

在民族主义理论中有两种研究角度。一种强调国际关系权力分配格局或国际政治结构是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它与国际政治现实主义理论的联系较为密切,是一种宏观的研究;其理论核心是所谓的“霸权稳定论”②。这种研究具有浓厚的实证主义和历史循环论的特点。另一种重视国内的官僚制度、政治体制、政治特征和利益分配关系对国家对外经济关系的作用,它的一些研究方法受一般政治学和行政学中的理论影响,如被称为“官僚政治学研究方法”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受到两方面理论的影响,一是韦伯的“理性”现代官僚概念,二是美国组织理论中“非理性”官僚概念③。后一种研究可称为微观研究。这两种研究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的,只是各有侧重,宏观研究中也有一定的国内政治因素作用,微观研究中也是以国际政治结构为前提的。宏观理论的主要代表有吉尔平、克拉斯纳等,微观理论的代表有克岑斯坦、艾文斯等。由于微观理论多从国内政治特点来分析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往往带有比较政治经济学成分。

代表作品 在宏观理论中,吉尔平是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的《国际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堪称宏观国际政治经济学民族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在此书中,吉尔平从政治经济不平衡发展规则出发,认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循环过程,国际权力政治的现实决定了国家间在国际政治经济竞争中总是追求“相对领先”,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后起的经济强国必然要利用发展起来的经济力量要求获得政治上相应的权力,而衰微的强国必然利用旧的制度权力竭力阻止新兴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上的崛起,维持其原来的政治经济特权,这种新旧势力的较量最终可能是战争,结果是建立新的权力分配格局和新国际经济体制,这种现象周而复始推动国际关系的发展④。

在微观理论中,克岑斯坦的《权力与充裕之间》是较有影响的一本书。书中通过对6个工业化国家国内结构的解释来试图弥补宏观理论过多注重国际和跨国因素而较少触及国内因素的缺限。克岑斯坦认为在面对世界经济的共同挑战中,民族国家的内部结构是产生不同反映的主要原因,离开这一因素,就不能理解国际相互依存与政治战略的关系,国际环境和国内结构共同作用决定着国家的经济对外政策,但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如霸权衰落时,国内的政治结构在决定国家的对外经济战略上显得尤为突出①。

二、自由主义理论渊源与当代代表

1 理论渊源。

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国际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经济解释。它是从经济的角度解释国家间合作可能性和必要性。它的理论主要来源于亚当·斯密开创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凯恩斯的政治经济思想。古典政治经济学 自由主义的国际政治经济学鼻祖当推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斯密从个人理性出发,认为以绝对成本差异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在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扰下将最终导致个人和社会效率的提高、福利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和谐,从而增进国家的实力和国家间的和平。因此,自由贸易是人类理性的最佳选择,经济不应该受政治机器的干预②。在亚当·斯密之后,李嘉图、穆勒等人发展并改进了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首先,李嘉图以相对成本法则来代替绝对成本法则,这使自由贸易理论更适用于一般的条件,更具普遍性。其次,亚当·斯密的理论在研究方法上是哲学的和整体性的,把政治经济学放在一个道义的和历史的背景下,而李嘉图把理论注意力缩小,但使理论更具说服力,把经济问题和政治与社会问题更明显地分开并提出更为精炼的解释;虽然亚当·斯密的研究主体是个体,但李嘉图比亚当·斯密更明确地为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建立了方法论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的基础,使之可以应用于各种条件下的个体,如国内经济中个人、集团和国际经济中的民族国家经济,并为后来的经济学一直所沿用。

尽管古典政治经济学没有在其理论中用其自由经济理论来详细阐述国际政治经济的关系,但从其理论的内在涵义中可以看出其国际政治经济观:经济自由主义相信贸易与经济合作是和平的源泉,因为分工贸易下的国家间经济关系是一种“双赢”的游戏,并由此产生了一种国家间相互依存的互惠权利,有助于巩固国家间的合作关系,从而对国际间的政治和平与稳定起促进作用③。凯恩斯经济思想的影响 凯恩斯与马克思一样,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与消费存在着失衡,并且这种失衡是市场力量所不能解决的,必须依靠政治力量。这不仅在国内政治经济中有着重要意义,对国际政治经济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凯恩斯又一次把“纯经济学”带回了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凯恩斯认为,优先考虑充分就业在一个开放的经济条件下,既受国际经济的影响又影响国际经济。实现充分就业方法之一是扩大出口,但各国都以扩大出口来解决就业问题就又回到了重商主义的道路。如何解决竞争与国际和平这一矛盾,凯恩斯在反思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中各国在贸易上采取“以邻为壑”政策所造成的政治经济恶果后,提出了以国际经济合作和政策协调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凯恩斯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从某种意义上引入了经济宏观管理和协调的思想,他认为在无政府的国际结构下,建立类似政府在国内经济中所起作用的国际制度是在竞争中促进合作有效途径。这一思想对70年代以来的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特别是相互依存理论有着很大的影响。

2 当代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特点及其代表。

特点 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在思维上与国际关系中的理性主义思想是一致的。一般都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但他们更重视与这一状态并存的还有有序的国际交往;强调国际关系中各国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观和共同规范对国际社会存在所具有的聚合作用和由此带来的和谐性。因为这是人的内在的理性本质使然,人的这种内在理性本质使人能按照自然的法则,在合理保存和造福自我的同时发挥其固有的群体秉性①。自由主义理论正是从经济上阐述这一思想的,其核心是比较优势法则。自由主义理论按照这一法则,认为国家间的经济交往的加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在总体上对民族国家的“自治”有着一定的削弱作用;并且国家间经济相互交往的加深在利益上造成的“一荣俱荣、一毁俱毁”状态可以促使各国在经济竞争中寻求政策的协调,良化竞争,而不是回到重商主义的“以邻为壑”的相互残杀之中。这种协调可以用一定的制度加以保证和促进,如当今世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贸组织等。因此,自由主义者在国家与市场的矛盾关系问题上,更多地倾向于市场的力量,认为国际经济交往与相互依存关系的存在可以改造传统的权力政治特性或消融国际政治的冲突性,发展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是实现世界永久和平的重要途径。这种经济决定政治或改造政治的观点是自由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最重要的本质。

自由主义理论也是从三个基本假设出发的。第一,个人是政治经济学分析的主要出发点和行为角色,尽管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占重要地位,但社会经济活动的目的最终要归结到个人。第二,个人是理性的和功利(而不是权力)最大化的追求者。因为个人这种功利是主观自我满足的最高价值水平,是“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弊相较取其轻”的选择的绝对利益的增加,而不是民族主义者的相对利益的领先。第三,个体间的这种利益机会成本间的选择是促进彼此间合作的重要手段,因为这种条件下的经济交往不再是一种“你得我失”的“零和游戏”,而是一种“双赢”的互利。另外,自由主义论者尽管认为国家力量在经济生活中应越少越好,否则会干扰市场的作用和回报,但也主张国家提供某些“公共商品”来为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或阻止市场失败②。因此,自由主义论对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发展是持乐观态度。因为,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国家的利益认定不是现实主义者的权力增加,经济交往的结果是彼此经济和福利的增进,进而对国际关系的和谐有积极的作用。

自由主义理论内部在具体的研究上也有一些特点。一种是宏观的自由主义观点,强调世界经济的发展对国际政治的改造作用。在宏观理论中有极端主义的观点,认为民族国家在世界经济一体过程中已经让位于市场,国家受到了一些巨治结构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中正在逐步过时,并将其权力转让给更能适应新的国际环境的跨国组织,声称技术和市场的发展使经济消融政治已不可避免①。但更占主流的是吸收国际政治现实主义思想的相互依存理论。另一种是微观理论,它把研究的侧重点放在了国际经济关系对国内政治的改造上,注重世界经济相互依存关系的发展对国家内部政治关系的作用上。这种研究也同样具有一定的比较政治经济研究的色彩。但与宏观理论(应该说宏观理论中也有对国内政治的分析,但研究的重点是国际政治特征)相比,影响力较小。

自由主义理论与其他两个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不同的是,它更多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而不象民族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主要以历史—哲学的研究方法为主。

主要代表著作 自由主义理论最有影响的理论是相互依存理论。这一领域进行最早研究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库珀。他于60年代末所写的《相互依存的经济学:大西洋共同体的经济政策》是依存理论最早作品,并使相互依存这一概念普及化。库珀在此书中认为技术进步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经济的条件,更重要的是,传统的比较成本的差异似乎正在消失,贸易利益明显地来自竞争优势;而且全球经济一体化可能阻止了世界市场的均衡,在常规的周期内,未来的国际收支不平衡较之以往可能更加频繁,而且规模更大,鉴于此,库珀采纳了凯恩斯的经济合作思想,提出国际政策协调是在依存世界中唯一能实现各国经济目标的途径,重商主义既会引发失败的竞争又为目前的国际制度所限制②。但他和凯恩斯一样,较少考量国际政治条件是否能促进还是阻碍国际协调,只是假设各国领导应从功利“理性”出发摒弃自私政策,进行政策的协调。

约瑟夫·奈和罗伯特·基欧汉在70年代中期推出的《权力与相互依存》是相互依存理论中最具影响作品之一。他们认为当今世界相互依存的现实已经使长期占统治地位的现实主义解释部分失效,应该用一种新的、更全面的理论来补充或替代现实主义理论。这一理论就是他们称之为“复杂相互依存理论”的理论。这是带有现实主义色彩的自由主义理论,但却深入地分析了相互依存的现实对国际权力政治的改造。在书中,奈和基欧汉认为现实主义理论的三大假设在相互依存的条件下已经不再绝对化了。因此,在相互依存的条件下,传统的一元化领导不可能有效,需要国家间多层次政策协调,使各国特别是弱国都认同国际制度的合法性③。奈与基欧汉此书可以说是自由主义理论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理论,对后来的相互依存理论研究起了极大的影响。但它也存在这两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南北关系中的合作基本涉及很少;第二,国际制度的建立和维护论述不够充分。80年代中期由基欧汉所写的《霸权之后》,就是对国际制度的建立和维护进行进一步深入论证的专著。此书是较典型地采用科学研究方法,用博奕理论论证了自私者之间从理性出发也可以在竞争中的进行合作,并认为合作的程度取决于制度的功能①。同样这一著作对南北关系也关注很少。

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及其当代的研究

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经济学观。

以政治经济学对国际关系进行研究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研究的基本方法,这一研究的理论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尽管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一些观点上有所不同,但唯物史观作为这一流派研究的理论指南并没有很大的变化,而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关系分析得出的一些重要结论如剩余价值理论也一直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学研究中重要基础。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关系的理论 尽管马克思没有对国际层面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关系进行过系统的表述,但他的思想中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政治经济学成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对剩余价值的无限制追求,其造成的社会政治结果是:社会再生产的不断破坏和贫困人口的加剧。另外,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也是外向扩展性的,随着商品和资本的输出,资本主义在改造世界面貌的同时也带来了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不对称的依赖关系和全球性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统治,并且促进了世界性的阶级联系和发展了世界性阶级对抗的政治结构,这种阶级结构关系使马克思呼吁“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以资本主义,而且这种革命的物质条件也在资本主义发展中准备好了。

列宁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 列宁的政治经济学观应该是一种真正意义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它是在马克思的理论基础上并结合了当时世界资本主义最新发展的现状建立起来的,其中吸收了罗莎·卢森堡、希法亭和布哈林等人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观。列宁的理论集中地体现在《帝国主义论》这部著作中。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列宁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五大政治经济特征出发论证了其对外政治经济扩张的必然性,认为由于资本主义各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它们在国际上或暂时进行妥协或进行争夺经济资源的战争;无产阶级可以在战争中从最薄弱的资本主义环节夺权,进而实现世界性革命的成功。因为资本主义社会这时不论从政治上、经济上还是社会生活中已经腐朽和没落。列宁的理论在很长时期一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政治经济研究的主导理论。

2 战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②。

特点 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尽管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着不同见解,但在一些最基本的观点上仍然与经典作家保持着一致。如:认为资本主义创造了财富的两极分化,并且否认个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必然的导致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样自由主义的观点,相信资本主义体系作为一个具有内在冲突的体系应该也必然地要被社会主义所取代。因此,尽管在革命的道路和方式问题上有一定的分歧,但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否定旧制度或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合理性,要改造这一体系,建立新体系的革命性没有变化。从具体上讲,战后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在以下几点体现自己的特色:

第一,大多数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学者仍然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在政治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上,占主导地位仍是经济决定政治。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上,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本质决定了资本的扩张性和资本主义的世界经济格局,这种经济格局又决定着世界的政治面貌。第二,马克思主义的国际政治经济学认为政治经济学的主体和分析单位是阶级,或者资本和劳动。中心与的世界经济结构划分就表现了国际阶级划分色彩。第三,他们认为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阶级的行为是为了本阶级物质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第四,由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本质决定了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不可能是一种和谐的关系,而且在经济成果上必然“你得我失”,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国际政治经济学认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是“零和”的①。

战后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集中反映在三个领域:一是对第三世界的贫困和持续不发达的研究;二是对全球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的研究;三是对不断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工人运动命运的研究②。第一方面是以“依附理论”为主要特征,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既有第三世界的一些学者,也有一些西方的持马克思主义观政治经济学学者;第二方面是以“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理论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葛兰西学派”为代表。第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对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工人的权利和对资本流动的反应与斗争策略的研究。最后这一内容的研究不如前二个方面研究有世界范围的影响(所以下面不做介绍)。战后马克思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基本上是以宏观为主,除“依附理论”和西方工人运动研究中有些对具体国家和地区的个案研究外,绝大多数都是侧重整体研究。

代表性观点 西方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并没有导致不发达国家工业化程度的加快,是“依附理论”研究的起点。1957年保罗·巴兰在其《增长政治经济学》中首先提出这一问题,并认为:资本从亚非拉地区榨取剩余价值后,并没有把剩余价值用于开发第三世界,而是返回到发达国家,从而造成这些地区的发展停滞③。在这位“依附论之父”的观点基础上,其他学者后来进一步提出各种“依附理论”④。其中现在较有影响是卡多佐的理论。70年代起,随着一些第三世界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发展,针对这一现象,卡多佐认为: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所谓的“历史结构”条件时,即外来资本、本国资本和本国的政治统治处于一种相互有利的关系状态下,外来资本引入可能导致资本主义的发展,但这种发展不同于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而是一种联系性的依附发展(associated depen dentdevelopment)①。

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2

【关键词】现代 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 建构 分析

根据主要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度,可以将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划分为“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两大分支。其中微观经济学所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对经济资源进行最佳的配置,而宏观经济学则主要研究的是如何对实现对经济资源的最佳利用。

一、以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考察为立论前提

当前,西方的经济环境以及经济体制是研究整个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背景,其主要研究的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宏观经济变量所起到的作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对象的着眼点主要在“宏观”上,也就是说这理论的建构必须要将目光投放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上,并将研究目标确立为国民经济运行的规律与方式。还要通过将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多个经济主体作为一个整体运行,当作考察对象进行分析,来发现与解决社会经济中存在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要以国民经济的价格水平、就业水平以及产出水平为最主要的研究内容。从价格水平来说,通常经过对通货紧缩以及通货膨胀进行考察可以将其反映出来,而通过对整个社会的就业率以及失业率进行考察,又可以将就业水映出来,而产出水平,主要靠的是GDP来反应。从这里不难看出,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前提,是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考察,并通过对经济总量的变化与决定进行研究,来对如何最为有效的利用社会经济资源进行阐明。

二、以国民收入决定理论为立论支柱

国民收入决定论是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中心理论,也就是说在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将国民收入作为了最基本总量,以国民收入的决定为出发点,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利用问题进行研究,进而对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状态进行分析,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经济资源的利用情况主要依靠国民收入来进行衡量。以国民收入决定理论为中心理论的建构,就是要从整个社会的总供给以及总需求出发,对国民收入如何变动和决定的规律进行分析。所以,国民收入决定理论是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并贯穿宏观经济学理论始末,是宏观经济学理论建构与研究的立论支柱。

三、以最为有效的利用社会经济资源为立论目的

微观经济学是在以经济资源已经被最大限度有效利用的假设前提下,对如何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使单个经济体能够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而与之不同的是,宏观经济学是在社会经济资源已经实现最优配置的假设前提下,对如何最大限度有效利用经济资源进行研究。有三个理论研究与宏观经济学如何解决和实现最大限度有效利用经济资源有关。第一个是怎么去最大限度利用经济资源,实现充分就业,使失业率降低,第二个是如何对通货膨胀进行预防、解决,第三个是怎样将经济周期波动与经济平稳增长妥善的处理应对好。要真正的解决上诉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利用法则进行着重的分析、研究,实现最大限度有效利用经济资源,使国民经济能稳步、持续发展。

四、以实现经济的稳步、持续运行为立论出发点

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主要研究视觉是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所以怎样将经济周期波动与经济平稳增长妥善的处理应对好,实现国民经济能够稳步、持续发展,就成为了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立论出发点。宏观经济政策是国家政府为了实现某个目标,有意识的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控与干预,阻止商业周期中的失业增长以及经济下降,对失业以及通货膨胀等问题进行预防、控制,保证价格水平稳定,实现经济均衡、稳步提升,使国际收支保持平衡,对宏观经济稳步、持续运行提供保障。

五、以总量分析为立论方法

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所主要考察的是关于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总投资、总支出、银行信贷总额、货币发行量以及物价总水平等国民经济中总量的变动情况,所以,我们通常将宏观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分析方法称为“总量分析”。总量分析是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主要研究方法,即将国民经济运行中多个经济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运行当作考察对象进行分析,来发现社会经济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以解决问题。所以,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又被部分人称为“总量经济学”。在总量分析上,宏观经济学理论主要研究的是总物价水平、国民收入、总就业量、社会总供给和总经济增长率是如何决定的,以及总货币供求量、总储蓄、总投资、总消费是如何决定的。

六、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比较参照研究为立论基础

“微观”与“宏观”看似相互无所关系,但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确实相互依存的,甚至是相互为前提的。比如,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在研究如何最大限度有效利用社会经济资源时,通常都是从微观角度出发,对经济资源进行了一番优化配置的假设。在宏观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方法上,总量分析与微观经济学的个量分析也是相互结合的,其原由是因为经济个量相加才能得到经济总量。还有,宏观经济学理论的总量分析为微观经济活动提供了目标与方向,而宏观总量研究又以微观个量分析为基础。再如,在宏观经济学理论研究社会就业问题时,主要所关注的是社会总产量、总投资以及总需求对社会就业的影响,并假设人工成本开支、生产成本开支以及利润是既定的,这些既定的内容是如何假设决定的又是微观经济学的范围。同理,微观经济学在对收入分配进行研究的时候,主要所关注的是单个厂商所使用的土地、劳动、资本的价格和数量是怎样决定的,以及厂商的利润、成本与就业量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并假设社会总就业量以及总需求量是不变的,而这些假设的内容又恰好是宏观经济学理论所研究的重点。除此之外,宏观经济稳步、持续发展的主要依靠还是多个微观经济单体的合理决策,也就是说研究宏观经济理论相关问题,要以对微观经济决策的考察为基础。总的来说,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建构与研究,是以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相关研究为辅助,必须要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比较参照研究为立论基础。

七、结论

站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上来进行分析,不论是本文所讨论的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还是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理论,这两者都是对时代下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与规则的总结,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通过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来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优化,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均衡的控制作用。也正式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以及宏观经济学理论所起到的作用,才保证了世界经济朝着今天的一体化格局不断发展、增强,我国如想进一步与国际经济发展形势接轨,我们国家所采取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就必须进一步向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所采取的调控手段、方法靠近。比如,银行制度中的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调控中的财政、金融以及税收政策,行政手段中对某些过热行为的管控措施,以使社会、资源以及环境能够相互协调发展。在这些不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相互共通的经济问题上,如果我们能够从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借鉴、学习其成功的经验,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肯定能起到推动与促进作用。所以,我们应当保持科学的思想态度,对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的有一部分进行针对性的吸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形势,不断对我国自身的宏观经济学理论学说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高占勇.西方经济学的精髓及其启示[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0,(02):168-169.

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3

一、以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考察为立论前提

当前,西方的经济环境以及经济体制是研究整个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背景,其主要研究的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宏观经济变量所起到的作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对象的着眼点主要在“宏观”上,也就是说这理论的建构必须要将目光投放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上,并将研究目标确立为国民经济运行的规律与方式。还要通过将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多个经济主体作为一个整体运行,当作考察对象进行分析,来发现与解决社会经济中存在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要以国民经济的价格水平、就业水平以及产出水平为最主要的研究内容。从价格水平来说,通常经过对通货紧缩以及通货膨胀进行考察可以将其反映出来,而通过对整个社会的就业率以及失业率进行考察,又可以将就业水平反映出来,而产出水平,主要靠的是GDP来反应。从这里不难看出,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前提,是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考察,并通过对经济总量的变化与决定进行研究,来对如何最为有效的利用社会经济资源进行阐明。

二、以国民收入决定理论为立论支柱

国民收入决定论是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中心理论,也就是说在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将国民收入作为了最基本总量,以国民收入的决定为出发点,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利用问题进行研究,进而对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状态进行分析,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经济资源的利用情况主要依靠国民收入来进行衡量。以国民收入决定理论为中心理论的建构,就是要从整个社会的总供给以及总需求出发,对国民收入如何变动和决定的规律进行分析。所以,国民收入决定理论是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并贯穿宏观经济学理论始末,是宏观经济学理论建构与研究的立论支柱。

三、以最为有效的利用社会经济资源为立论目的

微观经济学是在以经济资源已经被最大限度有效利用的假设前提下,对如何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使单个经济体能够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而与之不同的是,宏观经济学是在社会经济资源已经实现最优配置的假设前提下,对如何最大限度有效利用经济资源进行研究。有三个理论研究与宏观经济学如何解决和实现最大限度有效利用经济资源有关。第一个是怎么去最大限度利用经济资源,实现充分就业,使失业率降低,第二个是如何对通货膨胀进行预防、解决,第三个是怎样将经济周期波动与经济平稳增长妥善的处理应对好。要真正的解决上诉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利用法则进行着重的分析、研究,实现最大限度有效利用经济资源,使国民经济能稳步、持续发展。

四、以实现经济的稳步、持续运行为立论出发点

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主要研究视觉是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所以怎样将经济周期波动与经济平稳增长妥善的处理应对好,实现国民经济能够稳步、持续发展,就成为了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立论出发点。宏观经济政策是国家政府为了实现某个目标,有意识的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控与干预,阻止商业周期中的失业增长以及经济下降,对失业以及通货膨胀等问题进行预防、控制,保证价格水平稳定,实现经济均衡、稳步提升,使国际收支保持平衡,对宏观经济稳步、持续运行提供保障。

五、以总量分析为立论方法

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所主要考察的是关于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总投资、总支出、银行信贷总额、货币发行量以及物价总水平等国民经济中总量的变动情况,所以,我们通常将宏观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分析方法称为“总量分析”。总量分析是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主要研究方法,即将国民经济运行中多个经济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运行当作考察对象进行分析,来发现社会经济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以解决问题。所以,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又被部分人称为“总量经济学”。在总量分析上,宏观经济学理论主要研究的是总物价水平、国民收入、总就业量、社会总供给和总经济增长率是如何决定的,以及总货币供求量、总储蓄、总投资、总消费是如何决定的。

六、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比较参照研究为立论基础

“微观”与“宏观”看似相互无所关系,但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确实相互依存的,甚至是相互为前提的。比如,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在研究如何最大限度有效利用社会经济资源时,通常都是从微观角度出发,对经济资源进行了一番优化配置的假设。在宏观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方法上,总量分析与微观经济学的个量分析也是相互结合的,其原由是因为经济个量相加才能得到经济总量。还有,宏观经济学理论的总量分析为微观经济活动提供了目标与方向,而宏观总量研究又以微观个量分析为基础。再如,在宏观经济学理论研究社会就业问题时,主要所关注的是社会总产量、总投资以及总需求对社会就业的影响,并假设人工成本开支、生产成本开支以及利润是既定的,这些既定的内容是如何假设决定的又是微观经济学的范围。同理,微观经济学在对收入分配进行研究的时候,主要所关注的是单个厂商所使用的土地、劳动、资本的价格和数量是怎样决定的,以及厂商的利润、成本与就业量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并假设社会总就业量以及总需求量是不变的,而这些假设的内容又恰好是宏观经济学理论所研究的重点。除此之外,宏观经济稳步、持续发展的主要依靠还是多个微观经济单体的合理决策,也就是说研究宏观经济理论相关问题,要以对微观经济决策的考察为基础。总的来说,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建构与研究,是以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相关研究为辅助,必须要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比较参照研究为立论基础。

七、结论

站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上来进行分析,不论是本文所讨论的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还是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理论,这两者都是对时代下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与规则的总结,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通过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来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优化,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均衡的控制作用。也正式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以及宏观经济学理论所起到的作用,才保证了世界经济朝着今天的一体化格局不断发展、增强,我国如想进一步与国际经济发展形势接轨,我们国家所采取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就必须进一步向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所采取的调控手段、方法靠近。比如,银行制度中的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调控中的财政、金融以及税收政策,行政手段中对某些过热行为的管控措施,以使社会、资源以及环境能够相互协调发展。在这些不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相互共通的经济问题上,如果我们能够从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借鉴、学习其成功的经验,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肯定能起到推动与促进作用。所以,我们应当保持科学的思想态度,对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的有一部分进行针对性的吸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形势,不断对我国自身的宏观经济学理论学说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高占勇.西方经济学的精髓及其启示[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0,(02):168-169.

[2]尹伯成.关于西方经济学中几个问题的认识[J].当代财经,2007,(09):320-323.

[3]段文斌.现代西方经济学原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

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4

关键词:民族经济法 经济分析 研究方法 必要性 可能性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 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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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 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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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 ②。

2、 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 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 ,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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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 仍 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 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 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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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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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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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史上,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经常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规范主义总是以既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行为的选择作出伦理判断,并力图通过这种价值来矫正法律行为,使之与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实证主义则不然,它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反对任何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内,从而把学术研究的对象限定在“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实际是把价值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把法学的任务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中。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脱胎于法学、经济学的母体,民族经济法学首先应当确立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社会的全面公正,这就耦合了法学的规范主义方法。同时,由于这种价值的核心是经济的世界观和公平的世界观的结合,它也和经济学的要求相一致。这样,规范分析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样由于民族经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族学强调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然要继承这种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具体地讲,应当通过对民族经济法律问题基本事实和现象的再现和描述,揭示民族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然面貌,并对影响它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综合,以说明民族经济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如果说规范主义为民族经济法设立了价值目标,实证主义则通过实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应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法学“即此非彼”式的方法论上的一元论,为民族经济法方法论开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5

关键词:民族经济法 经济分析 研究方法 必要性 可能性

民族经济法学是以民族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具有二重学科属性,一方面,它属于民族学的范畴,进一步讲,它是民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从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从学科渊源上看,它是民族学、法学和经济学三门学科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三者的综合与分化。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民族经济法学有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即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学科水平的标志。巴甫洛夫认为,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某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①。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可能会招致两方面的诘难:一是认为这种“不伦不类”会混淆学科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造成某种“领地”的混乱。我以为,经济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虽来自经济学,但是,它能够较好地将法学的实证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连接起来,从而达到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何况,学科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有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企图划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种诘难也许来自那些崇尚正义价值的法学家。他们认为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将导致对法的正义价值的削弱。笔者认为将正义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念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任何法都包含着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种正义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历史必然性。把法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来分析,解析法律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鸠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罗马民族兴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现象的经济逻辑:“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①。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就已经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才能和取向,它们只是特定属性的表象。②历史法学派代表英国的梅因教授运用历史的、对比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发展史。他对雅利安的民族的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诸多经济因子:财产、契约、遗嘱,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范畴:所有权、债、和继承权,从而形成了一系列贯穿着这些特定民族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法律范畴:财产—— 所有权,契约——债,遗嘱——继承权③。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的思想大概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早萌芽。边沁认为:人类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它支配着人的行为,是人生的目的。无论是从人性还是从自然出发来看,减轻痛苦并增加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优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权利的(正义的④)。在他看来,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在论述法律的经济逻辑时,边沁认为,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有财产的,而一旦消灭了法律,财产也不会存在⑤。边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学者所继承。

以上法学家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为对象。孟德斯鸠重点研究了罗马民族的兴衰,萨维尼的重点在德意志民族,梅因则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个支系,边沁则以英吉利、法兰西、意大利及俄罗斯民族为嚆矢。他们研究的共同点在于: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特定民族主体法律的经济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们的研究结论如何,都是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历史开创者。

真正开创民族经济法律经济分析先河的是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亚当.斯密首次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此来研究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不仅分析了法律这一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且以资本主义为例,剖析了其经济基础的全貌并将古典经济分析所遗漏的相关法律因素如产权⑥、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统统包括进去,进而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的本质在于便于资产阶级攫取最高额利润,三权分立的本质在于

便于各种资本家分享平均资本收益,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是资本阶级私有财产权的体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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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

参见[美]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章中有关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笔者注:法律上的权利是该法所持的正义的体现,当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

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页。

在《资本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译为“财产权”。

结论。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与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边沁等人一样,考察的是欧洲国家和民族的经济法律制度,他们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使得每一种理论都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对本国民族经济法律的分析更趋于系统化。其代表人物凡勃伦创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重点强调对古典经济学重市场轻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修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律结构。该学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尔还强调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论述特定国家和民族法律经济发展的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上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随着跨国公司的涌现以及全世界的企业兼并浪潮,各国为发展本国本民族经济大量立法, 1973年,美国波斯纳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①一书,将经济分析的视角由经济领域扩大到非经济领域,完成了经济学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就像经济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一样,法律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法律、民族、经济是民族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各学科的相互渗透与接纳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鉴反映了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的复杂关系以及边缘学科产生的必要性,民族经济法学正是克服学术界“占山为王”现象的基本学术力量。

诚然,由于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中西方学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尽相同。尤其在考证源流时,这种差异往往成为障碍。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与“彼民族”的共性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使得理论的借鉴、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点、方向和归宿。事实上,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绵延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终解体,中国的法制也由此开始了极其艰难的近现代化进程。中国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内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把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国民族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历史必然性。

(二)逻辑一致性。这里所讲的逻辑一致性是指民族、经济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在两个层次上。

1、民族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它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中。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书札》、《罗马兴衰原因论》和《法的精神》中,应用了许多民族学的材料。他认为一切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间的一切现象,虽说千差万别,十分别致,但全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全有规律可循②。这种把民族现象归为一种自然与历史过程的观点,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会历史属性。马克思、恩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英国工人的状况》《论波兰》及《共产党宣言》中,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们论证了资产阶级民族是工业发达基础上,打破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各民族之间的

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④,这种关系就是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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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中译本已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参见《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宋蜀华﹑白振声主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1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会经济结构。之后,马克思创立了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并把社会形态研究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密切联系,甚至认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①。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虽然千差万别,但各民族的发展都是沿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进行的,都是由低级向高级,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前进的;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不管这个民族认识与否,客观上都处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属于一定的经济形态之中的 ②。

2、 民族经济与民族法律具有逻辑一致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把社会形态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一般关系的原理。据此,我认为,任何民族的生产方式以及该民族所 处的国家中的生产方式都制约着有关该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经济关系产生相关的法权关系,这些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了该经济关系的要求,并与该民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以该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并对该经济关系有反作用。由于马克思是从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两个方面来论证经济与法的关系原理,于是,在理论界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产生了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的不平衡倾向。建国以来,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挂帅忽视了经济建设,带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长期滞缓之后果,后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轻视法制建设,使得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性 ,理论界做了深刻的反思与探索。有学者指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一种矛盾的运动,相互决定的关系。不同的是,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具有阶段性,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体现于各个阶段之中。这种关系也近似体现了经济与法的关系③。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既不是消极被动地反映经济关系,也不是仅从经济关系的外部对经济运行产生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对经济运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然,我们传统理论认为的“经济决定法律”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来截然相反,如果从对立统一的辩证法看,既重视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重视法律对经济的决定作用,“抛开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它说明了思想史上对法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内部、由个别到一般的理论深化过程,这符合认识论的逻辑规律。”④这也是我们提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逻辑一致性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逻辑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⑴、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民族经济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实质性。由于物质生产方式对生产关系(法权关系)极其附属的法律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所以,每一时代每个民族法律的基本使命必须与同时代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相一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法律规范不但在单行的民族经济法规中存在,而且也体现在刑法、民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经济法律甚至宪法当中。宪法明确规定保护、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第25条至底35条都

是关于发展民族经济的法律规定。其它基本法律具有相应规定。在全社会倡导“西部大开发”,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今天,必须将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演变为法律逻辑,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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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共产党宣言》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页。

参见宋蜀华﹑白振声主编《民族学理论与方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87页

胡泰来《经济与法之学——经济法学科内涵另释》载《政法论丛》1999年第5期第22页。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族经济法治贯穿于民族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并与民族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环节相适应。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长期受封建专制影响、目前 仍 奉行“政策主导”的国度,强调民族经济法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相一致、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与国家的民族经济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当前物质生产方式制约性的必然要求。

⑵、从新制度经济学“法律决定论”的角度看, 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具有逻辑的应然性。这种应然性是指,民族经济法的不同层次的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应当在符合《立法法》的实体 规定和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只能从同时代本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中领悟立法的价值取向,确定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这些法律规范作为本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变量,直接影响着本民族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效益的高低。这就提出了一个民族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基本理论层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学、经济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学者对当前民族经济法的实然性进行彻底的反思与修正,使得民族经济法获得“先入为主”的地位,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保驾护航。当前,国内已有学者提出西部大开发应当以法律为主导的观点,在我国这样一个民商法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很不发达的国家,解析法律的经济逻辑对法律学科建设本身来讲意义也非同寻常,更不用说法律对经济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民族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认可了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视。早在1981年,美国就通过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①。显然,民族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资源,其经济逻辑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与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选择和效益化设计问题。立法者只有正确地评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设计权利义务关系,建立预防冲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民族经济法的实现。

由是观之,“经济决定论”反映了它是对民族经济法律经验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民族经济法实然性的问题。而“法律决定论”则反映出它是对经济价值分析基础上形成的,解决了应然性的问题。二者的结合与相互平衡将标榜一种中立的价值观,使民族经济法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实际的法律运作和经济发展提供可选择的优化方案,从而印证了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两种路径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逻辑一致性,也使得对民族经济法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统一的高度。

二、经济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领域引入非经济领域尤其是法律领域,在法学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虽是笔者的一个尝试,但这种可能性是显然的。对于可能性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高度来增强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能力。民族经济法的下述特点将构成其经济分析可能性的基础。

(一)民族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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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康兆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在创造经济关系,而是翻译和描述经济关系。民族经济法作为适用于经济领域的经济法下属的一个独立的次级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包括:民族地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民族市场管理关系,民族经济宏观调控关系以及民族社会保障关系。以上四种关系归结到一点,是一个关于民族经济管理问题(当然也有民族经济协作关系的因素)。这些关系的显著特点在于经济性,即每一种关系的客体(如人力、资金、政策等)都是一种资源,需要相关管理机制,调控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成本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的最佳平衡。实际上,从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情况看,经济法打通了经济学与法学之间长期存在的壁垒,经济法的一些基本范畴也分别来自于经济学和法学(如效率与公平最具代表性)。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人们对经济实践和法律实践的等量齐观式的双重关注,经济学实现了向法学的全面渗透,以至于人们形象地认为经济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构成。这正是经济法经济性的显著标志,而民族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其经济性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二)民族经济法两个世界观的统一。

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先验唯心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及当代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派别,基本都涉及到了对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也就是对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认识。法史的发展表明,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必将把法律引入死胡同。当代西方法学界基本上把法的价值概括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自由感鼓励人们去从事那些能够自我发展并促进个人幸福的活动,对安全的追求促使人们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他人的非法侵害。对平等的追求则促使人们依据一定的公平标准与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为抗争①。自由、安全与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由、安全与平等,也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的自由、安全与平等,这恰是公平与经济两种世界观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同样有两种世界观:公平的世界观与经济的世界观。由于我国的民族地区地处边陲,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与内地经济上存在一定差距,为了缩小和消除这种差距,落实民族地区的公平发展权,国家通过各层次的民族经济立法体系加强民族经济立法,使民族经济的发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可以说,民族经济法正是担负着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经济平等的责任,这也是民族经济法公平世界观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倡导的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强调“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正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才出现了把政策和法律作为资源优先向东部和沿海地区配置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了东、西部经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要求。而从法制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正是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给民族地区,以弥补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达到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终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经济法的公平世界观和经济世界观是统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的规律来反思和重构我国的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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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页。

(三)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稀缺性。

我国民族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当稀缺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当对民族经济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民族经济法律关系,民族经济法律责任等。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从全国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角度上看,国家很难对全国的经济问题制定一个经济法典,同样也很难制定一个民族经济法典①。在笔者看来,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困难的原因在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且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诚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制定专门的民族经济法典成为需要。当前,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的法制环境越来越成为制约因素。为此,法学界要求制定《西部开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有一些理论研究成果问世。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为制定民族经济法典的借鉴和原材料。第二、我国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条文孤立无援,无法形成严密的法律规范。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民族共同繁荣”。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个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至第35条基本上也是相关的一些笼统性规定。如第2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规定在其它基本法中也很多。我们知道,民族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的。法律规范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把规范同实际状况联系起来的部分,它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定生效;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指权利义务的安排;制裁是指对违反这一规则所采取的国家强制措施。上述法律规定不但从条文本身来讲不构成法律规范,而且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来,从部门法意义上考察民族经济法,它的供应是相对稀少的。第三、从民族经济法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民族经济法的效力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关系相对简单,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基本经济法律时,往往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变通适用权,或由民族地区另外立法,制定实施细则。这种委任立法是一种从实际出发的务实做法,但却导致了民族经济法的低效力等级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族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乱现象的泛滥。

由此看来,在我国,民族经济法的供给相对于丰富多彩的民族经济关系来讲,具有稀缺性。为了实现对这种法律资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经济分析是一个基本的方法。

三、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民族经济法是一种稀缺性的法律资源,它以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为己任并且带有强烈的经济性。在民族经济实践中,不但存在着资本市场、人力市场和技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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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而且存在着作为民族经济发展内在变量的民族经济法的市场——民族经济法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族经济组织及其它单位)都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忠实代表选择使用相关的民族经济法律,并尽可能地选择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交易路径。因此,成本——效益分析法成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由于效益总是由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部分构成的,因而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不可避免地分解为成本——收益分析法和成本——效果分析法。前者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净收益的计算来进行分析。即净收益等于总收益减去总成本。该收益并非民族经济法实际的生产所得,但是,它预防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失衡的经济关系恢复原位,实现了民族经济关系中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双向平衡。诚然,对民族经济法律效益的评价除了净收益的分析之外,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的大小。民族经济法的选择性规范的存在以及民族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法律界限的选择表明在不可兼得的条件制约下,选择任何一种行为都意味着不可能选择另一行为,亦即以另一行为作为机会成本的,所以主体往往选择直观看来效益最大的行为以求得利益的获取。成本——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显得难以操作,因此并未作为民族经济法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经济效益不但可以在经济效益上反映出来,而且还有诸多的现实表现。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而使得民族地区经济滑坡,那势必会引起民族地区秩序、安全、公平等价值的扭曲,这当然是一种反面效果,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践的某一个环节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如果由于民族经济法的实施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那么它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都得到体现。如果经济发展了,却带来了社会道德沦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那就说明机会成本太大或者民族经济法制不健全,需要进行彻底的反省。

(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史上,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经常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规范主义总是以既定的价值标准作为出发点,对法律行为的选择作出伦理判断,并力图通过这种价值来矫正法律行为,使之与法律的目标相一致。实证主义则不然,它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反对任何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内,从而把学术研究的对象限定在“给定事实”的范围之内,这实际是把价值排除在法学研究之外,把法学的任务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之中。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脱胎于法学、经济学的母体,民族经济法学首先应当确立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社会的全面公正,这就耦合了法学的规范主义方法。同时,由于这种价值的核心是经济的世界观和公平的世界观的结合,它也和经济学的要求相一致。这样,规范分析对民族经济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样由于民族经济法学与民族学之间的“血缘”关系,民族学强调的田野调查方法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然要继承这种传统,并将它发扬光大。具体地讲,应当通过对民族经济法律问题基本事实和现象的再现和描述,揭示民族经济法律运行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实然面貌,并对影响它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综合,以说明民族经济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如果说规范主义为民族经济法设立了价值目标,实证主义则通过实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应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法的研究必须抛弃传统法学“即此非彼”式的方法论上的一元论,为民族经济法方法论开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6

关键词:杭州市 ,城镇居民;消费结构;恩格尔系数和扩展线性支出系统(ELES)模型

第一章 绪论

1.1 论文选题的学术和实用意义

中国消费市场的发展态势,既是我国新一轮经济增长的隐患和契机,同时也是撬动世界经济的杠杆。目前,我国经济增长过分依赖于投资与出口,对消费需求的重视严重不足,这必将导致经济增长原动力的倾斜,抑制国民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城镇居民消费一直是构成我国最终消费的主体,但是其发展已步入正轨,发展潜力有限。因此,消费需求的发展趋势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民消费需求的发展趋势,扩大消费内需的关键在于发展城镇的消费需求,刚起步的消费市场才是未来我国消费市场的重点和热点。其重要性不仅体现于庞大的市场规模,也体现于巨大的市场潜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没有离开消费的生产,消费为生产提供最终的动力”。在经济学 GDP 分析中,消费、投资和净出口被誉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其中作为总需求构成因素之一的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具有持久的推动力。最终消费是由居民消费和集团消费两部分组成,居民消费又可分为城镇居民消费与农村居民消费两类。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国民经济基本保持健康平稳的发展,社会产品日益丰富,居民生活消费选择空间不断加大,消费对生产供给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力越来越明显。

消费作为国民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在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对经济的增长起着根本性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从需求方面看,消费对经济具有直接与间接拉动作用;从供给方面看,消费能够创造出生产发展所必需的人力资源,从而创造出社会生产力;从均衡性角度看,消费又起着“自动稳压器”的作用,防止国民经济大幅度地波动;从结构方面看,消费结构变动是产业结构变迁的根本动因,可引导产业结构不断地升级,促进经济增长。从理论上讲,消费结构问题是消费经济研究的重要内容,是一定时期人民群众消费状况的重要标志。居民的消费结构,不仅仅涉及消费领域的问题,更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看,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层次,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经济运行的状况是处于良性循环状态还是处于不良运转时期,关键问题之一就是看居民的消费结构是否合理。进行消费结构的分析研究,对了解居民自身的合理消费、社会消费水平、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变化以及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平衡市场供给与需求,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就杭州市区城镇的情况来说,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几年的发展,特别是自 1995年杭州市以来,居民生活水平有了跨越性的提高,当前正处于从初步小康型向全面小康型转变的关键时期。同时,杭州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特别是消费结构较以往发生很大变化。细致地研究近几年来杭州市居民的结构变化状况,系统地把握消费结构变化同经济增长的关系,对准确把握居民消费需求、促进居民消费具有指导意义。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微观方面,可以为企业、商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合理决策提供现实参考;宏观方面,可以为本市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达到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目的。

1.2 论文研究目的,内容和技术路线

① 研究的目的

1)利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了解杭州市城镇居民消费消费支出结构变动的特征,寻求影响杭州市区城镇居民消费变化的因素。

2)通过恩格尔系数和扩展线性支出系统(ELES)模型对城镇居民消费结构进行研究分析

3)根据消费变动的原因和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到合理化结论,为政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依据。

② 研究的内容

研究是以杭州市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化为考察和分析对象,研究的时期主要是 1995 至 2008年杭州市城镇居民消费状况。主要研究内容:

1)概述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基础理论和内涵,消费结构变化及发展的一般趋势和意义,论述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2)运用恩格尔系数和扩展线性支出系统(ELES)模型,计量经济分析方法、统计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杭州市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化进行分析,对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结构的变化和特点进行分析,找出消费变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对策建议。

③ 技术路线

1)首先是对消费结构的综述,描述国内外的消费结构的研究,再对消费结构概念和应用的阐述。

2)然后是对杭州市城镇居民的消费统计数据和家庭消费数据样本进行分析,根据需要选取建立消费函数、扩展线性支出系统(ELES)模型的方法,对杭州市城镇居民消费影响因素变化和特征进行实证分析,找出影响的主要因素。

2)再是对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研究方法的一个总结。

3)最后从实证论的角度,论述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针对主要影响因素给出促进经济增长的可行性对策建议,给出政策制度的合理依据。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3.1 国外消费结构的研究综述

西方对消费结构的研究较早,17 世纪末,乔治金对曾对工人阶级生活消费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当时消费结构被称为“预算分析”或“收支研究”。他不仅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国家消费支出的构成情况,还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了英国家庭的生活消费支出结构。最早提出“消费结构”这一概念是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爱德华迪克佩蒂阿格兹收集了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收入组的消费结构资料,并首次提出家庭消费结构消费支出的分类方法。弗里德里克勒普拉尔对消费结构的研究主要是调查每一家庭的生活收支情况,目的为了社会改革服务【1】。 研究消费结构最突出的代表人物就是德国统计学家和工程师恩斯特恩格尔,1857 年他在研究当时欧洲大陆居民几十年的消费数据,特别是居民的食品消费与总消费以及与总收入之间的关系后提出: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其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品的费用所占比重就越大;反之,一个家庭收入越多,其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品的费用所占比重就越小【2】。这就是世人所熟知的著名的“恩格尔定律”。马克思在分析社会资本再生产时,把社会生产两大部类中的生产消费资料的部类进一步区分为生产必要生活资料和生产奢侈消费资料这样两个分部类【3】;此外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把消费品区分为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和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4】。这实际上以宏观的角度分析了消费结构。恩格斯也曾把消费资料划分为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揭示了人们的消费结构从低向高发展的历史进程。列宁则更明确地指出过:“一定的消费状况是比例的要素之一”,他还概括了需求上升规律,即一个国家的生产率较高,工人的工资也较高,满足的需求也就较多【5】。这些都是对消费结构的阐释。当代西方消费经济理论是在古典消费经济思想和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主要内容包括:消费者行为理论、消费函数理论、消费结构理论、消费水平理论、消费品的供给和分配中的政策和技术问题等等。近现代许多西方学者对消费理论提出了各种假说,如凯恩斯的绝对收入假说,杜森贝里的相对收入假说,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说,莫迪里安尼的生命周期假说等,为消费结构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到了 20 世纪 60 年代,西方经济学家开始把家庭作为消费决策的基本单位,分析消费结构。其中,希尔提出“家庭文明”分析,斯梅尔塞等提出家庭消费支出功能分析,威廉威尔斯和乔治古伯尔利用“家庭生命周期”对消费行为进行分析,体现了消费结构在家庭消费中的变化趋势。在研究方法上,恩格尔定律被提出以后,它的适用性得到了现代西方经济学家普遍认同,随着经济学家对消费结构变化的不断研究,按照恩格尔定律的基本规律,得出了衣着消费支出类似食物消费支出的变化规律,称之为恩格尔定律的引申定律。在研究各国居民生活水平时,经济学者经常使用恩格尔系数来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也是定量研究消费结构的开端。最近几年,消费结构的主要研究方法是线性支出系统模型及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模型。线性及扩展的线性支出系统是用收入水平、价格水平等做解释变量,只能反映总支出和价格变动对消费结构的影响,对一些潜变量对消费结构的影响,如地区因素、收入分配因素、预期因素等潜变量对消费结构的影响无法显现出来。因此,一些国外学者提出用面板数据的方法研究消费结构,即用 PanelData 方法分解潜变量对消费结构的影响,主要代表人物有乔晨、马蒂尔斯和塞维斯特,该方法在消费结构研究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使消费结构研究进入了崭新的阶段。

1.3.2 国内消费结构的研究综述

我国对消费结构研究起步较晚,发展迅速。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教授在 1963发表的《关于消费问题的探讨》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消费构成,一方面是由他们的需求结构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消费基金的物质构成决定的。”这里的消费构成等同于消费结构。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开始对此高度重视,消费结构的研究真正活跃起来,对消费结构的全面深入的理论研究开始进行,从“六五”起到“九五”国家都将消费结构方面的研究列为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983 年由尹世杰教授主编的《社会主义消费经济学》填补了我国经济科学一个空白,开拓了经济理论研究的新领域。在这部著作中,尹世杰教授专门分章系统研究了消费结构问题,是我国进行消费结构理论研究的开端。

八十年代中期至上世纪末是我国消费结构理论发展的十分重要的阶段,在这十几年里相继出版了几部专门研究消费结构的专著,包括中国社科院杨圣明教授于 1986 年所著的《中国消费结构研究》;山东大学林白鹏教授于 1987 年所著的《中国消费结构学》和1993 年所著的《中国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关联研究》;尹世杰教授于 1988 年所著的《中国消费结构研究》和于 2000 年所著的《中国消费结构合理化研究》。这些著作把中国消费结构学的研究推上一个又一个的新台阶,并且基本构筑起了我国现有消费结构理论体系。杨圣明教授在《中国消费结构研究》中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入手,研究了消费结构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书中建立了数学模型和对消费结构的预测方法,这些方法至今仍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林白鹏教授《中国消费结构学》中把消费结构作为一个要素放在社会再生产这个大系统中研究,指出:“消费结构的变化的不同阶段是生产力一定发展水平的反映,在社会主义国家研究消费结构有特殊意义”。在《中国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关联研究》中,林白鹏教授首次将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两个领域联系起来研究。他认为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是两种相辅相成的经济要素,产业结构只有适应消费结构的变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产与消费的矛盾,使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合起来。

尹世杰教授的《中国消费结构研究》一书是以我国居民的生活消费结构为着眼点,以消费需求为始点,以经济、社会、文化等影响消费结构的诸因素为内容,以消费结构合理化为目的,并以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和提高消费质量为终点,建立了自己的消费结构理论体系。为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居民消费结构出现的新情况给予了理论指导。他的新著《中国消费结构合理化研究》更反映了当代消费结构研究的最新成果,开创了消费结构研究的新局面。在对现阶段我国消费结构定量的研究和预测方面,江西财经大学的董福荣教授从中国家庭消费结构方面入手;山东大学藏旭恒教授从居民资产与消费选择行为关系方面研究,在他所著的《中国消费函数分析》中,研究了消费结构、消费倾向、消费的收入弹性以及和利率价格的关系;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范剑平研究员以及孙凤研究员分别从居民消费与经济发展关系方面和消费行为数量研究方面作了深入研究。这些研究使得我国对消费结构学的研究理论系统逐步发展和完善,为推动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3.3 居民消费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长期以来得到论证,居民消费是拉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增长的源动力。大量文献对于城乡居民的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力度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城乡居民的消费对经济增长均有很大影响但是力度不同的观点。在消费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方面,国家统计局课题组通过对中国居民购买力水平的实证研究,得出“提高城乡居民购买力水平是扩大内需的关键”结论;河北经贸大学课题组经过实证分析,得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内需的增长,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小于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刘缉川在《江西农村居民消费研究》一文中认为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对人力资本具有创造作用,消费还是防止经济萧条的稳定力量。

常欣在《供给与需求结构双向调整》中指出,目前中国经济增长的格局已由“资源约束”转为“需求约束”,消费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经济的增长。敖琴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扩大农村居民消费需求》中认为,占全国人口总数三分之一的城镇居民消费占了全国居民消费的 70%左右,城镇经济在国家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其发展水平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与水平。城镇居民消费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其变化将直接引起市场供求的变化。这些变化将关系到城镇自身乃至全社会的发展。从消费结构与经济持续增长关系的角度,经济发展史表明,经济增长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消费结构升级推动经济增长,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刘树信《改善山西消费结构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思考》一文,研究了山西省消费结构改善拉动经济增长,论述了应该如何按照消费的要求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张泽一的《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文章论述了消费结构是如何通过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的问题。

黄丽馨的《广西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关联的实证分析》,在文章的论述中提出了消费结构通过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增长的思想。在家庭消费结构方面,高荣升《中国城镇居民消费行为与特征研究》中对比考察一些典型国家居民家庭消费结构的变化特点,通过借鉴和参考这些国家的经验,以实现我国家庭消费结构的优化。余金凤《论我国居民家庭消费结构的优化》指出家庭消费结构是整个消费结构的基础。我国经济要持续保持适度增长和协调发展,必须始终保持国内消费市场对经济发展的有效拉动,扩大国内消费需求,优化家庭消费结构。由于众多经济学家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消费结构理论体系已经基本成形,其主要内容包括消费结构的类型、影响消费结构的因素、消费结构合理化的指标和途径、消费结构的差异、消费结构的国际比较以及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关联等,为我国消费结构理论研究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消费结构的基础理论

消费结构理论是消费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结构的研究将宏观经济中的消费理论与消费实际联系起来,为宏观消费问题提供了实证研究的角度、方法及应用。

2.1 消费结构的基本概念

致谢

时光如白驹过隙,转眼间,我已经在上海海洋大学度过了近4年难忘日子。在本文完成之际,我要向这几年里所有关心和支持我的老师和朋友们表示我诚挚的谢意!在这即将告别校园、走向社会的时刻,我由衷地感谢给过我指导和帮助、鼓励和欢乐的师长、朋友和家人。

在校学习期间,我在学习和生活上得到了老师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老师们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学识,宽厚豁达而正直随和的为人风范,令我敬仰,永远是我学习的榜样。从治学态度到治学方法,从做学问到做人,都给了我莫大的启迪,让我受益终身。

我要感谢我尊敬的老师们。四年来,老师们悉心教授了我各方面的知识。特别是郑奕老师,本文从选题、构思、成文都倾注着老师的心血。在此,谨向我尊敬的导师致以诚挚的感谢!其次,我要感谢陪伴我度过四年大学生活的同学和朋友们。他们不仅让我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而且帮助我克服了生活和学习中的一个个困难。这些珍贵的情谊我会永远珍惜。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家人。他们无论在物质还是精神上都给我了极大的支持,他们的教导让我少走了很多弯路,他们的关爱让我充满了勇气与信心。

我所取得的任何成果都是老师,朋友和家人支持的结果,在这里我忠心祝愿他们生活幸福、身体健康!

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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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7

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目标,以解放束缚了多年的生产力,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使生产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对经济运行的机制从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当时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对经济运行法律机制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学的雏形。

也许是受计划经济思想观念影响时间太长的缘故,刚刚改革开放的经济使得法学工作者有些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对市场经济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研究的范围,于是相应地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概念。在当时,人们以谈经济为时髦,对于经济法学和其他法学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问题都当作经济法问题来对待。为了寻求理论上的支持,人们一方面立足于本国资源,从理论上对经济运行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从外国积极引进各种经济法理论,借鉴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在这个阶段,有一大批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被翻译成汉语出版发行。其中最有影响的有前苏联、日本的一些经济法学著作和教材,如前苏联拉普捷夫主编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日本的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丹宗昭信、厚谷囊尔主编的《现代经济法入门》、《日本经济法概要》等。此外还翻译了一批经济法学论文。在国内则出版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众多的经济法派别,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对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大量经济案件的出现,使得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庭,专门处理这些案件。在当时看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等,只要涉及到钱的纠纷案件(民间借贷除外),一般都当作经济案件来对待,而民事案件则只限在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侵权等很小的范围内。

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深入,人们发现,经济法学并不是包罗万象的,经济法研究的许多方面实际上应当属于民法的研究范围。于是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包括经济法和民法的范围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1992年,中国正式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国不但在经济上可以互相借鉴,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参考。法学家们对经济法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已经跟以前的经济法观点有了明显的不同,无所不包的大经济法概念已经很少有人坚持。这些观点被称作为“新经济法理论”或者“新经济法诸论”。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新经济法理论逐渐定型以后,人们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驻足不前的局面。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法各部门学科的研究,甚至还有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产生了怀疑,将自己的研究方向转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几年来民事立法的显著成就,使得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受到了更大的影响。《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权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启动,使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学者把目光转向了民商法学研究。同时,法学研究的结果对法院的司法实践同样产生了影响。虽然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还存在不同看法,对经济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异,但是他们之间都达成一种共识,即经济法只调整跟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有关的法律问题,而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对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已经很少有人表示怀疑。至少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属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人们都不表示怀疑。由于经济法研究范围的缩小,于是有人对法院经济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怀疑。认为经济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围,而真正属于经济法范围的案件则很少,因此主张撤消经济庭,变经济庭为民庭。这种观点是一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点。人们意识到经济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属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围,这是人们认识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学研究的进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经济法庭的地步呢?我们应当承认,经济法庭的设立,对我国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在经济庭审理的大量经济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进民法学家的观点也不应当属于民法的受案范围。例如,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等等。当然,他们可能会说,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从本质上说是侵权纠纷案件。反垄断案件(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实际上是合同纠纷案件,即这种合同是否违背社会公益,因而是无效合同的问题。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其实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他们归根到底都是一种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行政纠纷从本质上来说,难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机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酿成的侵权纠纷吗?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设置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法庭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来设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则是根据其他标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处理某一类案件的方便而设立的,如铁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设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们同属于某一个部门,集中起来由某个单独的法庭来处理比较方便。我们也不否认法院各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从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方便人们诉讼活动的进行。经过近二十年的审判实践,人们已经完全适应了经济庭的概念,人们已经对经济庭的受案范围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认识。如果突然间取消经济法庭,势必使人们对法院的行为感到茫然,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无法了解,从而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甚至使人们产生经济法是否已经已经被废除了的疑虑。这对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经济法庭即便是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质在法理上说得过去,但是,在经济法庭取消以后,本来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或者将来肯定会出现并且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缺乏相应的受理机关。我们总不能把它们让民庭来受理,因为那将在法理上又说不过去了。例如,近些年来,人们对垄断现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将来,《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人们想提起反垄断诉讼应该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呢?以及现在还经常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应当继续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来受理,这样岂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论,回到了原来大经济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认为,撤消经济法庭的提法应当慎之又慎。我们完全可以考虑保留现有的经济法庭,但是对其受案范围作适当的调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说得过去,同时也不至于让人们一时无法接受。

对于经济法应当向何处去的问题,张守文教授在其新近发表的论文“中国经济法的回顾与前瞻”中提到,中国经济法学在世界法学舞台上的地位问题是我国经济法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时。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似乎比较注重从外国借鉴,而忽略了向外国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也许考虑的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国介绍。实际上,他们也清楚地知道,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还不长,我国当初从外国引进经济法理论时,外国的经济法理论也同样很不成熟。通过二十来年的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就,经济法的理论已经基本形成,经济法的地位已经得到认可。但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外国的经济法理论已经有了较大的不同。我国的经济法已经不再是前苏联和日本的经济法著作中所说的经济法了。美国的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law  economic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也和我国的经济法概念有着质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手段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问题,也包括法制史上的问题。笔者从互联网上看到美国法经济学会年会的一份会议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经济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还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发言。这也就说明,美国的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过来,如果认为外国没有我国所说的经济法,怕他们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国介绍的话,就更加不应该了。如果国外已经有了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发展得更加成熟,这时向它们介绍,反而有班门弄斧之嫌。而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我国的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我们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绍给他们,使他们了解、接受我们的经济法学。美国没有大陆法中的民法学,但是,美国用英文出版的各国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国民法著作。美国还用英文出版了我国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经济法含义上的著作似乎还没有见到。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今年北京大学针对美国学生办的中国法短训班都没有安排经济法的课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经济法学者没有努力争取也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们在向外国借鉴法学理论时,一般都比较注意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加以借鉴,因为他们的经济比较发达,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比较大。那么,我们在向国外介绍中国经济法时,同样应当以这些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主要目标。我们要想经济法在世界法学舞台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动向它们介绍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是不会主动向我们来取经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考虑。

一、出国讲学。近些年来,我国每年都有不少法学家到国外作访问学者或者讲学,但是经济法学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国门的经济法学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绝大多数都是去当学生,了解国外的法学研究动态,介绍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国介绍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法理论。我盼望我国的经济法学家,尤其是经济法权威们不要将自己的影响局限在国内,而应当向国外渗透。出国讲学,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二、单独或者和国家立法、行政机构举办经济法国际研讨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不少外国留学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经济法专业的留学生。他们对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即使没有深入独到的研究,也有相当多的了解。他们回国之后,有的从事法学研究,有的从事法律实务。我们可否建议他们利用所学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对他们本国的经济法进行比较研究,写出文章或者专著在本国发表或者出版。同时在有关的经济法国际研讨会上和国内学者进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进中国经济法在国外的影响。

三、注重直接用外文尤其是英文著书立说,或者将国内有影响的经济法理论著作翻译成外文向国外介绍。每年我们都能在外国的期刊上见到相当数量的中国法论文,但是关于中国经济法的论文却很少见到。正如我前面说到的,如果我们不主动走出去,他们可能不会请进来。因此,如果我们的经济法学家能够申请科研立项、争取获得国内或者国外的科研资助,将中国有影响的经济法研究成果向外国介绍和推广,那么,他们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了解将会更加完整、准确、清楚。

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8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全民体育 经济

一、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经济发展

现代经济发展及相关研究表明,以生产要素投入论为核心的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经济增长及其方式的转变。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强调的技术进步也只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新制度经济学将传统理论中视为外生变量的制度内生化,对制度安排及其创新在宏观经济增长及微观经济绩效层面上的作用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把制度和制度变迁纳入现代经济增长理论模型之中,确立了制度内生化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制度安排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是制度因素。

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也注意到制度安排与经济运行效率、经济增长质量之间的密切联系,认识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既是一个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更是一个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充分认识、强调制度作为重要的自变量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积极效应。

二、中国全民体育运动的发展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民体育运动就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把其作为我国跨世纪的群众体育发展战略规划来部署。伴随全民体育运动的发展,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化建设。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在1995年出台后,2009年,我国第一部促进、规范全民健身工作的系统性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更是标志着我国群众体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可以说,我国全民体育运动开展过程也是一个系统性制度化建设过程。

从现有研究来看,目前大多数研究遵循传统经济增长理论,全民体育运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仅局限于拉动体育消费,带动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上。此外,目前研究将全民体育运动视为经济增长的外生变量,忽略全民体育运动本身就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忽略了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致使对全民体育运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不深入、全面,也不能充分认识全民体育运动的独特价值和综合功能。在当前形势下,不能也不应把研究视角局限于拉动体育消费,带动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上,必须把研究视角提升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上来进行研究。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研究全民体育运动对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及意义

目前,体育越来越集政治影响力、经济生产力、文化传播力、社会亲和力于一体,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促进社会进步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从新制度经济角度,遵循新经济增长理论,全面、深入审视全民体育运动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和作用;有必要把全民体育运动作为制度工程,将其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内生变量,全面、深入研究全民体育运动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机理、作用机制和路径。

遵循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开展相关研究,有利于全民体育运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有利于全民体育运动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利于深化对全民体育运动综合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具体有如下意义:

1 明确全民体育运动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机理和作用机制,提出影响和作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的路径。

2 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增长理论,将全民体育运动作为制度工程,将其由经济增长的外生变量转变为内生变量,丰富体育经济学理论和拓展研究视角。

3 将全民体育运动乃至体育与经济的联系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有利于充分认识发挥体育的独特功能和综合价值,进一步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全民体育运动的发展。

4 对于我国全民体育运动下一步的推广提供一定借鉴,有利于我国全民体育运动更深入的推广和开展。

5 为我国体育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建议和参考。

四、研究对象、步骤与假设性结论

1 研究对象。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依据新经济增长理论,将全民体育运动视为制度工程,将其作为我国经济增长中的内生化变量,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全民体育运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全民体育运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影响机理、作用机制和路径;全面体育运动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作用的措施。

2 研究步骤。遵循新制度经济学的经济增长理论,将全民体育运动视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将其转变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然后,分析全民体育运动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对经济发展方式与结构调整的影响机理和作用机制、作用路径。最后就其如何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政策性建议。

3 主要观点。(1)随着体育影响力的加强,全民体育运动与我国经济发展联系日益紧密,全民体育运动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已不局限于拉动体育消费,推动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它将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2)在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全民体育运动作为国家重要的制度安排,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和作用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的作用从总体上可以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3)全民体育运动对经济发展的直接作用是其拉动体育消费,推动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4)全民体育运动对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间接作用是通过其制度安排、体育文化传播等,影响个体的价值观取向、其他经济组织的文化,产生相应的制度激励作用,进而影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5)全民体育运动影响与作用于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的路径可以归纳为四条路径,通过这四条作用路径,全民体育运动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影响作用。

国民经济学理论范文9

【关键词】民族经济学;研究;方法;思考

一、前言

民族经济学是民族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它是从民族的角度来研究经济问题。民族经济学依据它自身优势,在民族地区经济政策的制定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进程。民族经济学为什么能够产生这么多优秀的理论成果呢?主要原因在于民族经济学方法论的正确性。从而将民族经济学运用于实际,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建设,缩小西部民族地区同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促进全国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二、民族经济学的科学理论思维方法

民族经济学的科学理论思维方法可以分为3个层次,这3个层次构成了民族经济学最为基本的研究方法。

1.民族经济学研究的指导方法

民族经济学最为根本的研究方法,为理论的思维方法。施正一教授认为,“理论思维,就是理论研究中的理性思维,或以理论形式表现出来的思维方法。而科学的思维方法则是指的唯物辩证的思维方法。”在唯物辩证法中,要坚持好实践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来解决民族地区的实际问题,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上做出正确理性的判断。

2.民族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民族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是研究民族经济问题的主要方法,主要包括:(1)田野调查法;(2)直接观察法;(3)比较研究法;(4)历史叙述法;(5)阶级分析法;(6)结构分析法。这几个基本的研究方法也是民族学常用的研究方法。

3.民族经济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这一层次的研究方法是在研究中根据实际需要而采用的具体方法或特殊方法 ,通常是吸收或借用了民族学的传统方法。其中的主要表现是分析、综合、归纳、演绎、逻辑、历史、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方式。

三、民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实际运用

掌握了民族经济学方法论中的科学理论思维方法,也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来解决面临的矛盾。

1.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否定“二元思维”

在民族经济学方法论的运用中,不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单纯的以西方经济学理论来研究民族地区经济落后的现状,那么只会造成民族地区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无法实现,这一问题会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二元思维”,看问题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片面的认为民族地区的经济与文化都是落后的。所以,必须否定“二元思维”,以包容的态度去面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注意民族地区社会性、多元性;文化性、生活性;历史性、现实性;实践性、探索性;艰苦性、变化性。对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研究,注意自观与他观、微观与宏观、社区与个案、定性与定量、专题与综合、问题研究与过程研究的关系,来研究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

2.中学为体、西学为用、马克思主义为魂的态度解决经济发展问题

在民族经济学方法论的运用中,要明白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的特殊性。西方经济学解释某些经济现象存有失误的情况,是因为某些地区的特殊情况。对于中国,要坚持从中华文化中所包含的基本方法来解决中国问题,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马克思主义为魂的原则,树立一种正确的态度去面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

3.要考虑一些基本的经济规律

在民族经济学方法论的运用中,要研究民族经济问题就要去考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应遵守的规律。要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来研究民族经济发展的问题;要用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去研究民族经济问题;要从民族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去研究民族经济问题;要从区域经济发展规律认识民族经济发展规律;要用生产力运动的规律来研究民族经济问题;要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来研究民族经济问题。

4.对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上我们要树立战略思维的观念

在民族经济学方法论的运用中,应该在了解民族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树立战略思维,并且要积极地对民族地区的产业分析,同时注意时空的特性,各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反思现有的经济学理论成果,提炼民族经济学理论。

5.根据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改进生产方式促进经济发展

在民族经济学方法论的运用中,通过对民族地区的牧业、农业、工业分析,并从生产方式落后带来的经济发展问题这一角度思考,积极主动的提高人的主观能动性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四、结语

通过对民族经济学科学理论思维方法的学习及其运用效果来看,必须掌握民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而认识民族经济问题,解决民族经济发展矛盾,促进民族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施正一.民族经济学教程(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1

[2] 施正一. 施正一文集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1

[3] 施正一.广义民族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10

[4] 刘永佶.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8

[5] 刘永佶.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教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9

[6] 杨思远.中国少数民族生产方式研究.新华出版社,2013

[7] 贾晔.新时期民族经济研究方法论[J].广西大学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