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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集锦9篇

时间:2023-08-27 15:04:37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范文1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体现了安全法律法规对研究对象的作用机理及作用方式,属于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的范畴。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是以安全系统工程学、安全法学为理论基础,基于安全法律法规的特点、规律以及体系结构,能够表达安全法律法规在运用、实施、监督、管理等过程中的普适性基础规律。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其方法论体系结构作为安全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管理环境等。1)人的行为。人是行为的主体,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是约束并规范人的行为,确保系统不会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发事故,有利于促进系统安全性能的提高。2)物的状态。作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应该作为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隐患进行监督管理。安全法律法规约束物的状态有利于保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也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构建。3)管理环境。管理环境属于人-机-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管理环境对系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管理环境应该作为重点研究对象,使其能够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服务。

2核心作用原理及其内涵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是对安全法律法规学科作用对象和研究内容的提炼总结,笔者提出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下属4条原理:安全法治原理、安全规范原理、安全标准化原理以及安全发展原理。

2.1安全法治原理

安全法治原理是指以安全法律法规为基础,规范人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安全法律法规作用效果,从而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使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利于安全法治原理发挥其促进作用,有利于减少危险有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法治可以消除人治的多种弊端,明确权利责任,使安全管理高效、合理。安全法治原理与依法治国一脉相承,均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度维护系统的稳定有序,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降低制度本身的效能,进而可能会引发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危机。安全法治原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体系得不到贯彻实施、监督监管系统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1)安全法治的原则性。原则性包括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逻辑性等多项原则。其中客观性原则主要包括认识的客观性、法律法规的客观性、二者之间关系的客观性;合法性则是表达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尊重与认同;合理性原则则是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统一;逻辑性原则表达了其他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逻辑性的基础之上,在运用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依靠逻辑思维提炼安全法律法规,以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和发展。2)安全法治的至上性。安全法律法规至高无上,它是评判系统中所有成员行为的唯一标准,同时也是最高标准。系统中任何成员都必须在安全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都得受到相应的制裁。简言之,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安全法治的普适性。安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殊化和个别化。另一方面,安全法律法规要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都能起到反馈调节作用。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监管,避免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力求做到公平正义,从而保障系统秩序的稳定。

2.2安全规范原理

安全规范原理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并约束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法律实施环境的行为准则。安全规范原理主要是从规范人的行为、物的状态、法律管理环境等3个方面进行研究。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能够起到安全指引、安全预测、安全评价、安全教育等4个方面的作用。这4个方面的作用可以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环境状态,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安全规范原理可以从人-机-环三个方面具体阐释:1)规范人的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确保人的行为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安全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可以有效的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安全规范原理具有指引作用,将为人的行为树立正确的导向起到积极的作用。2)规范物的状态。基于安全规范原理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使人的行为与物的状态达到协调统一。规范物的状态中的“物“,包括各种设备、设施,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避免了因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人身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进而促进了系统整体的安全性。3)规范环境的状态。环境既指系统大环境,又指法律实施的环境。保障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有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还要有非常有效的监督监管机构力行做好安全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监管工作,保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环境。另一方面,良好的环境状态将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发挥其作用,有利于提升系统的安全性能。

2.3安全标准化原理

安全标准化原理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辨识并消除危险源,使人、机、环处于安全状态,促进系统整体安全性能的提高,进而促进安全法学、安全学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既要保持先进性,又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既要确保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又要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效率,保障系统的整体安全性能。我国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体系还不够完善,系统性和操作性均较差,甚至有些方面暴露出专业涵盖面不足等问题。基于以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全面性。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全面覆盖行业体系,但是部分行业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还未能全面体现本行业当今的发展现状;同时,安全法律法规应该集中立法,不应出现体系建设分散的状况,只有保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全面性才能更好的保障系统安全。2)系统性。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采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方法,构建更加有效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同时,安全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反作用于安全法律法规,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可以很好的解决因为系统性不强而导致的作用效果不佳的问题。3)强制性。强制性可以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增强安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可以提高制度本身的效率。安全法律法规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才能显示其巨大的威慑力和权威性,才能更好的为整个安全系统服务,提高系统整体安全性能。

2.4安全发展原理

安全法律法规应有与时俱进的发展性,通过安全发展原理,可以更加有效的传承安全法律法规的精髓,同时又可以根据其原有的基础性结构再基于现实发展的需要,修订、补充、废除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从而尽可能消除危险有害因素,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安全法律法规原理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需要从发展的角度看待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发展原理不仅要根据安全现状提高安全法律法规的先进性,同时也要对人的行为进一步管理,尽量降低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安全发展原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1)保持创新性。创新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竭的动力,是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必然方法。创新不只是安全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创新,更要求在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层面上做到真正意义的创新,从而促进系统安全性能的提高。2)增强先进性。我国的一些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应对法规标准的世界化和标准化。不论在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均应朝着先进性的方向发展,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先进性建设和体系化建设是安全发展原理的重中之重。3)相似和谐性。相似和谐性可以帮助人们在生活中提高安全性能,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同时,相似和谐性对于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这一性质对于促进安全法律法规核心原理中的发展原理、规范原理、标准化原理等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4)构建发展趋势预测模型。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创新需要有学科理论知识作基础,更需要构建良好的发展趋势模型作参考,为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方向性、纲领性指导。2.5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的轮型模型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轮型模型,如图1所示。首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构建该轮型模型,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影响构成统一整体。其次,该轮型模型内部共有4个子系统,围绕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运转,共同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最后,每个子系统又受到多个要素的影响,通过系统工程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构成了该轮型模型。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的轮型模型,可以为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四条核心作用原理之间的协同和促进作用有利于完善安全法律法规学科体系建设,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创新。4条核心作用原理从不同层面分析了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深刻内涵,对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理论的完善具有指导意义,为安全法律法规有效地应用于实践之中提供了理论依据,保证了系统安全性能的提升,进而有利于促进安全法学的发展。

3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3.1霍尔方法论简介

霍尔方法论是基于三维结构的系统工程研究方法[10],其中,三维分别是时间维、逻辑维、专业维。霍尔方法论的核心是最优化,特点是任何现实问题都有可能被弄清且目标非常明确。霍尔方法论结构如图2所示。1)时间维:对于一个工程项目,从规划到更新共经历了7个阶段,这7个阶段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紧密衔接在一起。2)逻辑维:将研究工作过程展开,从摆明问题到决策实施共分6步,条理清晰,逻辑严谨。3)专业维:专业维又称知识维,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涉及的专业知识各异。专业维是为了完成工程项目各阶段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3.2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是运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分析问题,把目标对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是分析、辨识、处理及解决危险有害因素的工作方法。通过专业维、逻辑维、时间维三个维度对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进行分析研究,消除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高系统安全性能,使系统达到最优化,与霍尔方法论三维体系结构研究方法相吻合,故将霍尔方法论应用于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研究之中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社会不断发展,环境对系统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故参照霍尔方法论三维体系结构并增加环境维,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1)时间维:针对一个工程项目的安全法律法规问题,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共分为安全规划、设计、运行、更新4个阶段,形成一条闭环回路系统,根据时间维的4个阶段分析并处理问题,更加合理有效。2)逻辑维:如图3所示,从摆明安全问题到安全措施实施共7步:摆明安全问题、确定安全目标、系统安全综合、系统安全分析、系统安全评价、安全决策和安全措施实施。从逻辑维的角度处理安全法律法规问题,环环相扣严谨有效。3)专业维:不同的工程项目,不同的安全法律法规问题所涉及的专业不同,安全工程、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法学都是以系统工程为核心,并围绕其展开。其中安全法学是重点,安全法律法规问题应该更多的从安全法学的专业角度分析,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并得出结论。4)环境维:环境适应性是系统的固有属性,系统与环境之间必然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增加环境维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有利于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

4应用分析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于安全学科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文化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不论从理论研究的层面还是从实践应用的层面分析,均可发挥其促进作用。1)对安全学科建设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安全法学、安全学、系统工程学等学科体系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法治、规范、标准化、发展等原理不仅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且通过深入分析四条核心原理及其内涵有利于其他学科的完善,有利于交叉学科的发展。2)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管理环境等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促进了整个人-机-环系统的安全性能的提高。另外,对于辨识、分析、处理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保障系统安全性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指导。3)对安全文化发展的作用。有利于系统内形成安定有序的制度环境,形成和谐文明的文化氛围,对于系统内部安全文化的塑造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四条核心作用原理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系统内部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安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的建设。

5结论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范文2

关键词: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Abstract:Learning foreign city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public safety regulations,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normal rule of law in large urban public safety, and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innovative large city public security crisis management regulatory system,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s of the mega-cities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mega-cities;public safety;management regul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1-49-(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解决当前城市存在的诸多公共安全危机问题、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具有积极现实意义,也是特大型城市走社会管理创新之路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1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

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该规划的核心是“四个坚持”:第一,坚持“规范”:通过健全制度和程序,促使政府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并建立通过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第二,坚持“创新”:强调政府应当积极破除影响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第三,坚持“效能”:建立健全促进及时执法和有效执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解决执法不作为和迟作为的问题。同时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建立健全指定管辖和协议管辖机制,解决部门或者地区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第四,坚持“参与”:要求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并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对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1]依法行政,涉及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的大量问题,这也是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的良好契机。

“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应学会未雨绸缪,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从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从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从危机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将公共安全危机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2]上海目前正处于公共安全危机的多发时期,每年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给广大市民的社会心理造成负面影响。面对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和多发频发的安全危机,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切实保证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同时,及时承担并化解社会公共风险,为公众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是上海政府的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使命和当务之急。针对特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上海应当率先制定一部专门的《城市公共安全条例》,同时完善不同类别、不同行业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的专门法规,以增强政府公共安全治理的合法性、权威性与规范性。

2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创新型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就国家层面而言,自2003年非典危机以来,加强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若干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用于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至今仍没有法律法规,且已有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或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缺失等缺陷或不足。此外,目前公共安全法律建构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形式上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紧急状态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高位阶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法律依据缺乏周延性、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操作存在局限性;内容上则缺乏足够的程序性制度建设。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待于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

就地方层面而言,以上海市为例,近年来上海人大、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生产安全管理法规等,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强烈公共安全意识,以及政府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但是上海同样存在上述国家层面公共安全管理立法缺漏问题。有鉴于此,上海应从法治创新角度出发,及早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

统一公共安全管理法规,须对以往出台的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及时进行梳理,以形成一个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方便管理和方便使用。根据不同行业的公共安全业务行政,可以将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具体划分为:公共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公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规、药品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地震公共安全法规、防汛防台公共安全法规、刑事公共安全法规、治安公共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法规、消防公共安全法规、出入境公共安全法规、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安全保卫公共安全法规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等。近年来,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文件数量越来越多,建议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梳理归类,汇编成册,并经常进行此类法规的立、改、废的通盘考虑。不仅要方便执法部门全面了解掌握使用这些法律法规,还要让社会各有关非政府组织、广大民众通晓这些法律法规,以形成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有据、有法可依的法治化局面。

3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我国2011年3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专门辟出一章对“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进行规划部署,提出要“适应公共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推动建立主动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体系”。

健全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公共安全危机统一管理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基础。我国的公共安全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共安全管理主体过于分散,“有预案而无预警,重预案而轻预警是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通病。预案侧重于处理突发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预案过多地强调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的约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应急保障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机制;预案侧重危机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危机过后的恢复机制。对于许多新城市灾害及非传统危机领域,应急预案还存在空白。由于缺乏危险关键控制点的全面调查和定期系统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评估,致使应急预案大多是上行下效,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

城市公共安全系统需要事故预防、灾害预警、应急反应和灾后处理形成一个整体,而各个环节的协调一致需要政府和各级组织管理部门的积极组织,这需要从立法上给予保证。明确责任,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理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体制,从而建立完整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同时,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社会各界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责任、义务和权利,以确保社会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的稳定和有序。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上海政府各部门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迄今尚存在条块分割、职责混淆、管理分散等弊端,处在各自为战局面,例如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只是自顾自地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实行内部安全管理,缺乏一个综合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为解决各自为政问题,亟需形成公共安全体制化管理统一管理体系,以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的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局面。该管理机构的名称拟可考虑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4]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理念,此理念的梳理有助于将不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因此要把“安全规划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提高公众和规划者的安全意识,保障安全规划的开展程度。其次,还应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规划者的法律责任,采取规划方案负责制,增强规划者的责任感,确保他们能够严肃、认真地对待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5]

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完善特大城市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机制

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关键。实践证明,现代公共安全危机往往具有辐射效应,亟需改变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单一管理机制,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从日常“危机管理”层面着手建立执法机制,既要善于以强大的动员能力来处理紧急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更要依法防范和处理公共安全危机。

建议上海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预案设计:特别是要从上海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建设实际出发,着力加强防范和应对各种公共安全危机的实战能力;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落实保障:及时获取可能引发影响公共安全危机的的各种信息;政府部门要及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相关信息,使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从而增强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整合管控资源,形成机制保障,多元社会资源的参与是实现公共安全危机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撑,政府要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将社会和公众资源纳入危机管理的制度框架,全方位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有各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和苗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四是要抓紧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完善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部门负责、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网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五是把综合治理的思想变成机制、变成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把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与对政府业绩的评价结合起来、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公共安全防范上去,使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更好地与危机处理结合起来,以多元的路径实现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最大社会效益。

5 积极借鉴国外城市公共安全法制与机制保障经验

以俄罗斯和德国为例,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方面,俄、德两国分别具有相当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俄、德两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注重城市应急管理的依法行政。在苏联解体和两德合并的十多年间,先后建立了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先后制定了《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结构》、《民防法》、《防疫法》,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系统的相互关系;民防办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任务、法律地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能等。

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在城市公共安全法律立法上,国家层面由内政部牵头,联手国防、经济、交通、建筑、财政、农村、环保、邮政、劳工等部门,制定了《民防法》、《灾害防护法》、《民防工事建筑法》、《基本法》、《国防法》、《民事保护法》。在州的层面,则由各州制定《防火法》、《消防法》、《灾害防护法》、《救护工作法》等法律,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6]

美国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包括政府安全危机管理、社会危机管理机制、经济危机管理机制、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和紧急事态管理机制等。

第一,政府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这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方面。它是以总统为核心,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决策中枢,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和移民局)等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情报局等跨部委独立机构负责协调,临时性危机决策特别小组发挥关键作用,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

第二,社会危机管理机制。负责美国国内治安、执法、劳工权力、民权、移民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它涉及美国劳工部、司法部及其所属的联邦调查局、移民与归化局及各州警察局、消防局等。

第三,经济危机管理机制。它旨在解决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和危机。财政部是美国管理经济危机的最初机构。

第四,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它是美国政治生活中鲜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管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道德危机后开始在联邦及各州均设立了道德(伦理)管理机构,负责联邦及各州官员的廉政监督。

第五,紧急事态管理机制。在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全面紧急事态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几个部分:一是全危险方法:应用公共安全管理的危机理论、处理和应对所有种类的紧急事态、灾难和民防需求。二是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使用该系统有助于促进联邦、州、地方等政府的充分合作、加强对已知的紧急事态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实现紧急事态管理规划与州、地方政府决策及行动体系更完全的整合,在现有紧急事态管理预案、系统和能力的基础上,扩大对所有类型的紧急事态的适用范围。三是开展有恢复能力和减除灾害社区的建设,将社区的住宅、企业、医院和公共安全中心坐落在安全地区而不是高风险区。[7]

上述三个国家国家层面与地区城市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危机管理机制互相衔接配套,既体现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又维护地方城市特色性需求。相比之下,我国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上海至今没有一部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细则条例,许多与城市公共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制订的年代较早,在2008年发生的一连串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已暴露出不适应或缺陷,亟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目前上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难度空前加大,进一步整合健全相关的法规、规章,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策。

参考文献: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范文3

法治的国家安全

新《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给世人最强烈的信号是:“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中国国家安全工作加快走向法治化,今后的国家安全将是法治的国家安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却有一个短板长期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更没有得到及时的修补,这就是国家安全领域。其基础性立法步履蹒跚,拖了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后腿。

1993年,我国出台过一部《国家安全法》,名为“国家安全法”,实为“反间谍法”。新一届中央领导执政后,开始对国家安全进行全面顶层设计和战略布局。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对《决定》进行说明时,进一步把“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与“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前两项主要职责提了出来。由此,人们判定《国家安全法》修订进入了快车道。

果不其然,在“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提出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继颁布实施,紧接着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此紧锣密鼓的立法进度,完全称得上“前所未有”。法治国家安全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但是,要真正实现法治国家安全,还必须把包括《宪法》《刑法》《国防法》《保密法》《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以及将要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等在内的各种国家安全法律规范落到实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安全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安全法治也必须遵循法治的普遍规律和规范,不能出现法外之治的特殊。

民主的国家安全

新《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充分吸纳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民本思想、民主思想,因此,也传递出国家安全民主化的强烈信号。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制定实施的新《国家安全法》,把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民本精神、民主精神转变为相应的法律条款,使国家安全工作的民本性、民主性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新《国家安全法》第一条,把“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明确提出,由此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民利益和安全在整个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根本目的性。第二条在界定国家安全概念时,又把“人民福祉”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纳入其中,进一步说明人民利益和安全是国家安全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第三条更明确地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第七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更为重要的是,新法第二章在规范“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时,首先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等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提出,说明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在民主的轨道上运行,成为民主的国家安全。另外,这一章还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如何处理好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避免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一直是各国国家安全立法和司法中的重大难题,也是在国家安全领域维护民主原则的重大难题。对此,新《国家安全法》根据需要在各章不同地方做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也规定:“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在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更是明确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这些条款,从不同角度调整了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体现出新《国家安全法》的民主特征,预示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必是民主的国家安全。

全面的国家安全

与总体国家安全观一样,新《国家安全法》既对当代国家安全作出了民本性、民主性规范,又对当代中国国家安全作出了总体性、全面性规范。

首先,新《国家安全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对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到的当代国家安全构成要素及其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总体规范,从而在原则上对国家安全工作提出了总体性、全面性的要求。新法“总则”在前两条分别提出立法原则、界定国家安全概念后,第三条提出了“维护各领域的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法律要求,第八条又进一步要求“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显然,这两个条款,通过把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性和全面性的法律化、法条化,使新《国家安全法》初步呈现出总体性、全面性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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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食品犯罪的这种处罚实际上是着眼于预防犯罪,体现风险社会下由传统刑法走向风险刑法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在食品犯罪处罚条款中设置抽象危险犯,这样体现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性,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控力。其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刑事处罚中,处罚过失犯罪,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不特定的多数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这种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设置过失犯的处罚也是其特点之一,设置过失犯目的是为了保护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再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行为处罚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销售、监管等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都设置了相关的刑罚,因此,可以说,美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范围非常的广泛,法网编织的非常严密;最后,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严密,制度先进,虽然刑法是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最后手段,但是在此之前的延伸阶段,确立了严格的监控预防体系和先进的一些具体制度。

日本立法日本的食品法以《日本国宪法》为指导,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统领,以《食品卫生法》为基本框架,辅之以《糕点卫生师法》、《屠宰场法》、《关于家禽处理业规制和家禽检查的法律》、《关于食品制造过程高度化管理的临时措施法》、《对应疯牛病特别措施法》、《健康促进法》、《关于化制场等的法律》等法律,以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关于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等的省令》等大量的法令、规格标准组成[4]。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该法于1947年制定,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一次的修改,修改后的法案共分为11章总计79条。其中第11章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

日本对食品公害犯罪规制方面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和调料的加工、制造、使用、储藏、搬运、陈列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禁止贩卖变质、含有害物质、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者混入不卫生异物的食品;对有疾病或者因疾病死亡的畜禽的肉、骨、奶、内脏、血液等不能加工上市。另外,日本法律对于各种食品加热、杀菌时的温度、时间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不同食品的保存方式、储存温度、储存和保质期限等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和程序几乎囊括了食品涉及的各个方面,违反这些规定和程序,就会构成相关食品安全犯罪,进而受到刑事处罚。第二,在食品公害犯罪刑法条款的具体设置上,日本相关的法律设置也比较规范,能够更好的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例如,在具体条文设置上,处罚行为犯,即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一定的结果都加以处罚;在具体处罚上设置了对食品卫生管理员、登记检查机关等公职人员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同时,食品安全法,从公共健康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法人规定了众多的义务条款。该法授权各地方政府在其管辖的范围之内对当地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为企业设立必要的标准、发放和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给予指导以及终止企业相关活动等,对企业法人的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一定数额的罚金,罚金数额最高可达1亿日元,对法人代表人、人等自然人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除了处罚法人外,还要处罚该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责任一般由该法人承担的情况下对该自然人还要处罚。

相关的立法由议会和部长负责,法律规定的实施由地方当局负责,唯一的例外是对牛奶的管理,由中央部门直接负责,但是在苏格兰仍然由区议会负责。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的职责包括,对食品的化学安全,食品与动物饲料的质量、成分、卷标和广告等制定法律。卫生部的职责包括,对食品的生物安全、食品卫生等制定法律[5]。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专门的规定,如《甜品规定》、《食物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的各个环节。目前英国关于规制食品安全方面的最重要的法律是199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现代法律规则一样,《食品安全法》赋予相关机构和大臣对其适用加以细化的权力,同时1990年《食品安全法》与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则是共存的,欧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适用,除了其法律做出保留的除外[6]。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上长期对已有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新审视,催生了1990年英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制定以来称为英国食品安全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与以往的相关法律相比,主要的变化体现在:赋予更多的权力给相关的食品安全执法的机构;增加了有关新型食品、食品登记、食品许可证、健康培训等相关的法条;重新规定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增大了刑事处罚的力度[7]。

作者:柳小惠 张建春 马如栋 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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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时期,互联网+正成为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主要平台,信息经济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十三五规划正式将建设网络强国作为重要战略进行了部署,可以说,网络信息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能够有效约束网络信息参与者行为,提升网络行业自律水平,为网络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也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建设网络生态家园的现实需要。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社会交往和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通过网络平台人们面对的是不同的信息途径、不同思维方式和不同价值观念的冲击,同样人们也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网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人们表达自己的精神家园。但是,在网络空间内,还充斥着个别诈骗、虚假、色情、谩骂和恐怖等不和谐因素。因而,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还人民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三是面对复杂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虽然已经成为互联网大国,但还不是互联网强国,在关键技术和关键领域还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为此,国家应该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进一步提升我国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及时应对国内外突出网络问题,为复杂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奠定坚实的法律保障。

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与社会治理逻辑与思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不仅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也对国家社会治理产生了冲击和影响,对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和观念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网络空间社会治理逻辑主要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模式是以承认个性化和多元化为基础,通过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进行沟通、对话和协商等多种形式进行互动调和,最终能够形成社会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社会契约。在网络空间社会治理过程中,法治化是社会治理在网络空间治理创新的最优模式,能够积极回应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动态问题。因此,在网络空间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法治方法将网络难题转化为执法司法问题加以解决。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要求我们要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将法治化贯穿于网络信息安全始终,为国家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网络空间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坚持法治化治理思路,网络空间的动态性直接会导致我们的社会治理思路要慢于网络信息的发展。为此,我们应该树立动态化的社会治理思路,在立法、执法等多个环节实施动态化管理。

第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与社会治理从本质上看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逻辑思维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既包含了社会治理相关要素,又涵盖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说,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和社会治理虽然通过不同方式发挥国家治理作用,但从本质上看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逻辑思维的体现。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我们的社会治理影响也是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信息安全治理,能够让我们看到与国外先进国家在社会治理上的差距,有利于转变我们的治理理念,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能够在网络意识形态上深化法律思想,积极构建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文化传播的安全防范布局。

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与社会治理对策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信息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借鉴和吸收各国先进经验,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和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凝聚社会力量,实现协同治理。

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首先,合理吸收各国和地区先进经验教训。新形势下,各国和地区非常重视网络安全立法工作。例如,欧盟于2013 年启动《网络信息安全指令》立法、美国于2014 年通过《国家网络安全保护法》、日本于2014 年通过《网络安全基本法》等。在世界各国纷纷制定网络安全法的背景下,我国于2016 年11 月7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 年6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被视作我国规范网络空间,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制的基础性法律。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基础之上,结合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对当前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要进行规划,形成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并明确各法律细则。再次,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网络信息安全包含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三个层面。因而,在完善网络安全法的同时,也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国家、个人的双重立法模式。其中,网络安全法的侧重点在于从国家层面保障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是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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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

21 世纪是一个开放的网络时代,日常生产、生活对网络的需求日渐增大。现代的网络信息传播借助网络新媒体,使分散的个体关系聚合为复杂的社会网络。在这样的信息传播模式下,网络隐患也随之暴露。

伴随国家、企业、个人对网络依赖性的提高,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利润正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既影响个人权利,又威胁到社会秩序、国家主权。威胁信息传播安全的因素借助互联网的发展而增多,盗取密码勒索财物、利用网络漏洞中途截取私密信息等。

(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保障的重要性

首先,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现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各国国家利益。很多不法分子将重要的国家信息通过网络泄露。部分国家也会派遣间谍到他国,利用网络传送他国国家秘密、盗取高科技技术,严重破坏他国主权。这些现象如果不在网络中加以防范,那么势必会导致国家安全受损。

其次,网络信息安全是保证社会良好运行的重要因素。一方面,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能够打击犯罪,解决侵权问题,为社会各群体提供警示,维持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当今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可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网络信息的安全传递,提供新的经济发展渠道,带动新型行业的崛起,广泛网罗人才,促进大批量技术人才的培养,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生活质量。最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安全的网络信息环境可以有效减少损害公民权益违法、犯罪事件,公民的个人安全受到保护,避免隐私的泄漏、名誉的损害等。

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种类及分析

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逐而引起不同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诸如2009 年金巧巧状告宋祖德侵犯名誉权一案,2013 年超级网银曝授权漏洞一案以及2014 年携程网保存支付日志的服务器未做严格的基线安全配置导致用户银行卡号泄露的案件等。具体看来,我们可将这些问题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网络自身的安全问题。这类问题是指基于网络本身的特性和缺陷而被一些计算机高手利用,研发某种程序扰乱网络的正常运行,从而获取重要信息。最显著的即为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在它们的干扰下,网络信息的完整性、独立性被破坏,私密信息常被刺探,进而引起更加混乱的网络秩序。

第二类,网络侵权问题。网络侵权问题是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范围广,每一个网民不知不觉间就成为了网络侵权的受害者,或者在未意识到的情况下自己的某些网络言论、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最常见网络侵权主要涉及到:侵犯网络知识产权,侵犯人格权。网络中作品一经发表,其阅读、转载量都不可估计,毫无疑问引起权利冲突和纠纷;商标抢注在网络上同样不可避免;网络社交软件为很多网民肆意攻击他人提供平台,很多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侵犯。

第三类,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的发展为滋生网络恐怖主义提供途径,一些极端组织通过网络策划恐怖活动、传递恐怖活动信息、招募恐怖活动成员。网络中不乏中奖的消息,一旦获取网民的银行卡号、密码,对方即利用远程操控轻松将卡内钱划走。此外,色情信息借助网络大量传播腐蚀人们的身心,引发其他犯罪。

(二)网络信息安全原因分析

1. 网络本身的技术特性

网络本身的特性是网络信息安全受到挑战的关键原因。网络具有开放性、多变性、不易操控性的特点。不断接纳新软件、吸收新程序,为新型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创造条件。新问题不断出现,人们不可能在解决当今存在问题后保证不会再出现其它问题。同时,网络的运作时常脱离人们的掌控。

2. 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首先,我国缺乏专门的网络监督法律,在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只能依靠现有的其他法律,如民商法类、知识产权法、刑法等。这一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很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被忽略,严重问题得不到法律解决,从而使很多受害者权益丧失保护。

其次,执法中对网络监管不到位。在网络信息传播所涉及的各个系统中,很多处于未受监管的状态,大量潜在的信息安全问题一触即发。大多数监管只局限于信息表层,忽视合法目的掩盖下的非法本质。有时即使发现不妥之处,也认为无大碍,并未进一步核查。

再次,司法机关在处理网络信息上的法律纠纷方面仍需改善。一些常见的网络侵权、网络犯罪案件不被司法机关所重视,受害者在申请立案时常被未构成侵权、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理由拒绝,受到损害的权益无法受到保护。

最后,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网民在我国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但其中真正具有权利意识、守法意识的却寥寥无几。很多网民对基本公民权利并不清楚,亦或是片面了解,割裂权利、义务、自由的辩证关系。一些发表在网络上的言论不知不觉间违反了网络秩序,侵犯他人权利。

(三)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突出的原因探析

从本质上说,法律原因是其愈演愈烈的根源。

1. 缺乏系统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于不断出现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我国现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解决网络侵权、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只是散落在各类基本法或单行法的条文中,专门的法典、篇章都不存在。在消除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因素时,需要查阅不同的法律条文,大大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而这些分散的法律条文又有相互交叉、冲突的地方。发展的网络带来新问题,相应的也需要增设新的法律规定。近些年法律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不在少数,却鲜少与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相关。一些新型的网络不法行为基于无法律规定这一跳板,日渐猖獗。

2. 对现有法律执行不彻底,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执法机关有时并不重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各机关、部门间相互推诿。网络的复杂性使执法机关时常知难而退,很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不了了之。此外,执法机关在依据已有法律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并未很好的落实法律,往往只片面适用导致法律的执行中途停止,使此类问题不能彻底解决。有的机关只看到了法律规定的一个方面,却忽视了另一重要的部分,或是在选择适用法律时错误理解法律、法规,事后也未矫正。同时,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在少数,有关机关对网络信息安全了解不足,对很多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

3. 司法系统内部存在缺陷,办案效率低下

我国尚未形成统一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常以立法空白为由推脱。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法通则》《刑法》对相关问题作了一定的规定,可司法机关在依据已有法律条文办案时缺乏积极性,效率低下。某些网络不法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或犯罪,但司法机关未追究法律责任,或以难度系数大,需要集体配合等理由对案件一拖再拖。

4. 公民守法意识低下

大多数公民很少关注与法制相关的节目,因此,非接触过法律的公民对法律的知晓度很低,做出违法犯罪行为颇为正常。有的网民认为网络既然提供了公共平台,就可以为所欲为,这种观念完全忽视了法律。也有人只具有较低的法律意识,认为未侵犯他人,但实际已严重损害了他人权益。

三、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保障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网络立法,形成全面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有对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之上,增加新的法律篇章,应对存在法律空白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使得这些已经出现但尚无法律规定的问题能够在解决上有法可依。同时,新出现的法律也应该解决不同法律对同一网络侵权问题规定不同的矛盾,即某一侵权问题究竟该依据哪一法律。

具体来说,可以设立一个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律,规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种类及其解决办法。针对上文所提出的网络自身安全问题、网络侵权问题和网络犯罪问题,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罚措施。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等网络自身问题,应该对病毒和程序的设计者加以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销毁程序、恢复原程序、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定罪量刑;网络侵权问题方面,具体规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每一种权利的处罚办法,诸如停止侵害、消除妨碍、赔礼道歉等;网络犯罪问题上,比照《刑法》的相应罪名来处理。同时,随着网络的发展,应不断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或修正案,以适应新问题。

(二)提高执法和网络监管力度

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网络信息安全远远不够,实现法律的真正作用必须保证它的贯彻力和执行力。因此,依法律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时要做到执法彻底,执法全面。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从上至下落实法律做到连续不中断,使得威胁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完全得到解决。

此外,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对各类公共网络平台上的信息、转载有严格限制,及时观察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动态,能够通过信息传递的表面,揣测真实意图。对看似安全守法的信息,也不能放松警惕。逐步建立一个网络信息监管平台,过滤信息,检验信息的合法性,以此充分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性。

(三)完善司法,克服司法机构弊端

司法机关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使得每一个案件在解决的过程中能够确保各环节均有司法机关加以负责,既不存在重复管理的现象,又不会缺乏相应机关的保障。坚持司法公平,司法公正的理念,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偏私。杜绝腐败现象,保证司法体制的高效廉洁,对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现象严惩。同时,提高司法队伍成员的法律素养,经常组织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其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复杂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能够顺利、正确地解决。

(四)增加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权利意识

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既是引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原因,又是我国现阶段亟需改善的方面。多数网络受害者也缺乏防范意识,随意输入帐号密码,为加害者提供可利用机会。还有部分受害者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并未意识到,或者即使意识到了却自认倒霉,并未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权益,更加助长了加害人的嚣张气焰。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可以保证他们快速发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或即将受到损害。公民增强权利意识也会确保其提高防范意识,不易上当受骗,及时检举不法网络行为。又会在行使自己权利时注意遵守法律,不是无限的行使自由。定期举办相关普法节目,增强权利意识,保证网络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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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提供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确认性和抗抵赖性,从而使信息和信息系统免遭未授权的访问、使用、泄露、干预、修改、重放和破坏,并保证使用和操作信息以及信息系统的任何实体的身份不被假冒或欺骗,实体的来源与行为可被唯一跟踪和不可抵赖。在国际标准《ISO/IEC17799:2005信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对信息安全的定义是:“保护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其他属性,如:真实性、可核查性、可靠性、防抵赖性。”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是指政务数据信息在接收、处理等过程中不被窃取、篡改,即保证其准确性和及时性,其涵盖了信息环境、信息网络和通信基础设施、媒体、数据、信息内容、信息应用等诸多方面的安全需要。电子政务信息涵盖面广,往往涉及到许多个人信息、部分政治信息、部分金融信息、法律信息等多个方面,其信息安全需要符合完整性、保密性、授权真实性、信息可控性、信息实时性等特征。

二、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分析

1、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我国近年来已经出台了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结构单一、体系分散,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缺少网络信息安全基本法,对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缺乏整体考虑和规划;法律法规之间有的内容重复交叉,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抵触,处罚幅度不一;没有网络规划与建设、网络安全、数据的法律保护、信息跨境、隐私保护及IT供应链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2、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1)信息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电子政务管理机制,使同级部门间的交流困难,上下级部门间的纵向政令不能及时传达,产生了“政出多门”和“政策拉车”的现象。面对这一情况,各级政府一般只从技术层面上采取措施,却忽略了建设规范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电子政务系统在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对故障定位不够及时、不够准确,对安全事故无法应付,对安全责任的追查更是困难。(2)信息安全关于人的意识问题①信息接受者对信息的传播问题信息安全问题是伴随着人类信息活动的进行而产生的,信息由于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开始快速传播。产生了相应的问题:制造与事实相反或完全不存在的信息;传播虚假、歪曲事实的信息;将正确的信息有意、无意的更改成错误的信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获取信息;由于利益冲突销毁他人的有用信息。②电子政务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不高许多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过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防范安全风险的教育与培训,对电子政务又缺乏科学、正确的认识,信息素养总体水平不高,不适应信息化办公的要求。据统计,我国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有将近80%来自内部工作人员。很多工作人员只希望提高办公效率,却忽视安全保密的问题,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安全保密意识不强的行为常常为电子政务系统带来安全隐患。

3、信息安全技术体系

目前,很多地区和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上都投入了大量财力和精力,但由于起步晚、技术落后,我国的电子政务总体建设水平仍然不高。主要的核心产品基本上都要从国外进口,即便是我们国家自己研制开发的产品,有时也需拿到国外市场去加工,而这些加工环节就有可能留下安全隐患。我国政府花钱引进了不少国外设备,以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发展,但由于我们并没有掌握这些先进设备的技术,如果对这些引进的东西再缺乏有效的检测,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话,就可能适得其反,花钱买隐患。

三、保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对策

1、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笔者仔细阅读了关于美国、日本和加拿大这三个电子政务高速发展国家,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方面相关的立法,总结出以下三个观点:立法更新都相当迅速,根据最新的技术来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要求,同时又大力开发新的技术,使法律和技术共同发展;以一个立法为中心,其他法律围绕该律法,充分做到了各项事务有法可依;对于重点问题,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依靠。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及早建立起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保障体系:首先,在国家层面制定总体性的法律法规,各个地区再根据自身情况,在不违反总体性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其次,要尽量做到立法应技术同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快速,立法却不能及时确保其不受到危害。最后,要加强信息安全的执法,培养并建立一支具有信息专业知识的专业队伍,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2、健全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1)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信息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组织领导,只有建立制度化的管理体系,才能各个环节实施中确保优质效果,以规避管理风险。一是国家建立能够维护各种信息安全利益的综合协调机构,来改变目前在维护信息安全时出现的职责不清、政出多门、多条管理等现状;二是各个职能部门要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共同履行信息安全管理的职责;三是建立省、市两级完善的信息安全领导体系,依据自己省市电子政务发展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四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信息的敏感和重要程度、信息的性质和部门重要程度,分级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2)增强信息安全意识

①加强人的信息安全素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安全时刻出现在人们的身边。首先,必须确保了解一些信息保护的基础知识。例如:了解移动介质(优盘、移动硬盘等)使用不当会泄密;了解各种病毒、木马的危害;了解下载特殊软件的推送服务和位置获取等信息。其次,定期做好电脑磁盘的清洁和定期扫描电脑漏洞,定时备份重要资料等。最重要的一点是,信息安全素养是要重点培养人们对信息安全行为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主动接受新的网络信息技术,树立对信息知识产权的敬重之意,用正确的视角思考、维护信息安全。②加强信息安全价值观的宣传为了提高信息安全的价值观,加强信息安全宣传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在这当中,信息安全保密与保护隐私等宣传是十分重要的。向全体民众进行价值灌输和价值培养,让民众树立正确的信息安全价值观念,同时调动主观能动性向损坏他人信息安全利益的信息安全行为做斗争,营造和谐的信息安全环境。③加强对信息人才的培养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需要一批政治素质高、政务能力强、具备网络知识、信息安全技术、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的复合人才和专业人才。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学习、轮岗训练等多种方式培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效益。

3、完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技术体系的建设

(1)加强信息安全物理安全体系

①环境安全环境安全是指对系统所处环境的安全保护,如设备的运行环境需要适当的温度、湿度,尽量少的烟尘,不间断电源保障等。计算机系统硬件的安全性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如果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设备的要求,会破坏数据和缩短机器寿命,严重时可能危害人员的安全。②媒体安全数据备份是保障媒体安全的主要技术,其目的是为了在设备发生故障时保护数据,将数据遭受破坏的程度减到最小。常用的数据备份方法是可移动存储备份、可移动硬盘备份、软盘备份、磁带备份、本机多硬盘备份和网络备份。

(2)加强信息系统核心技术研发

如果能掌控自主核心技术的研发,就能全面增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重点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障及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能力。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为牵引,集中整合优势科研资源和力量,组织技术攻坚,做好高速加密通信芯片、操作系统、安全芯片、骨干网络核心交换设备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及重要应用软件国产化等基础和核心信息安全技术的创新攻关。

(3)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技术机制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范文8

2009年,美国共有34名矿工在作业过程中死亡,是美国政府部门开始此项统计以来的最低水平。但是在历史上,美国的煤矿开采史,堪称一部“血泪史”。20世纪前30年,美国煤矿曾有过每年平均因事故死亡2000多人的惊人数字,1907年美国矿难死亡人数更是高达创纪录的3242人,其中西弗吉尼亚州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2人死亡。

但正是这些事故,直接促使美国国会下决心立法干预。1910年,国会通过立法,设立了内务部矿山局,专门负责减少煤矿业的事故。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美国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

1968年,又是美国西弗吉尼亚州一个煤矿发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这一事件震惊全美,美国政府迅速制定了新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这也是美国历史上最严格、最全面的煤矿安全法规。这个法案后来继续完善,于1977年定型。据此,美国还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这一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每个煤矿一年必须有四次监察员检查:除了常规检查,任何矿工都可以随时主动申请联邦监察员下来检查,并且不能因此受到雇主威胁;违规煤矿必须接受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诉讼:所有煤矿都必须成立救援队;每个新矿工都必须接受40个小时的安全教育。

这项法律实施之后,美国煤矿业走上事故低发的阶段:到20世纪70年代,死亡人数下降到千人以下;1993年到2000年的8年间,整个煤炭行业没有发生过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目前,其劳动安全性甚至好于农业、建筑业和零售业。

美国治理矿难的经验,无疑值得中国借鉴。美国学者维特著有一书,名为《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书中写道美国的工业事故伤亡率在1910年前后出现拐点:“20世纪初,美国每年有23000名工人在工作中失去生命;而在今天,即便美国经济有了质的飞跃,美国人口数量有了3倍的增幅,但美国工人的年度死亡数量却维持在5000人左右。”

美国的经验在于何处?维特教授有一句经典的话:“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要有效地降低现代工业体系的风险事故,关键在于让最有能力预防事故的主体承担起事故的成本。在复杂的现代工业场所内,工人个体只是机器大生产之流水线上的一道工序。他们不再是作坊生产时代中控制生产过程的小业主,也无力充当防止事故发生的适格主体。经济发展的成本不应该让“残疾的工人”或“贫困的寡妇”来担负,而应该转移给那些真正控制生产过程的工厂主和管理者。如果法律公正地分配现代工业活动附属的事故成本,就可以塑造一种既有安全又无损效率的生产体制,一种劳资两利的生产体制。在这一意义上,安全和效率并不是鱼和熊掌的取舍关系。如果法律将事故成本由劳方分配给资方,那么对于资方而言,一种事故最小化的生产体制反而正是最有效率的机制。

多部法规,提高生产安全标准

20世纪40年代以来,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美国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1968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法明顿矿难后美国政府迅速制定了新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于1968年12月31日由总统签署并颁布实施。

1977年,美国对《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进行重大修订,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并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由劳工部助理部长任局长,对所有矿业生产进行全面和严格的监察。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为联邦机构,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因而从机制上防止了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

《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实施,加上新技术的推广采用,使美国煤矿业生产走上事故低发的新阶段:20世纪前30年,美国煤矿每年平均因事故死亡的有2000多人:到20世纪70年代,年死亡人数下降到千人以下:1990~2000年,美国共生产商品煤104亿吨,死亡人数492人,平均百万吨煤人员死亡率为0.0473;2004年美国生产煤炭近10亿吨,但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死亡27人,2005年这一数字更是降低到22人。

独立执法,迈入事故低发阶段

近30年来,尽管《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规定的一些惩罚措施已有所改变,但这部法案的基本框架没有变,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工矿每年必须接受4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再次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将会受到1000美元罚金或6个月监禁的处罚。最后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

在“执法”领域。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其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1910年,美国在内政部下设立矿业局,但调查人员缺乏执法权力。1978年根据《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联邦劳工部新成立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MSHA),以强化安全标准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加强检查、调查处理事故和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研究。其所属的煤矿安全与健康办公室下设11个地区办公室和45个矿场办公室,这些办公室既与矿主没有利益关系,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检查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而须由联邦办公室从外地调派安全检查员进行事故调查。

美国煤矿安全事故一般不追究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不负责管理企业:主要是追究矿主的责任。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安全全面负责。MSHA负责制定有关煤矿安全的规范,颁布有关的条例,实施现场监察执法。MSHA与煤矿企业签订安全合同书,煤矿企业按合同的规定组织生产,管理安全,双方自觉遵守。如果煤矿违反合同,MSHA可向法院,由法院判决。

采用新技术大幅降低生产事故

美国煤矿业近30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新技术的推广和采用能大幅度降低煤矿安全事故。新技术在安全方面的贡献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煤矿开采的计划性和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计算机模拟、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可以大幅度减少煤矿挖掘中的意外险情,也可以帮助制定救险预案;二是机械化和自动化采掘,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下井人员数量,也就减少了容易遇险的人群:三是推广安全性较高的长墙法,取代传统形式的坑道采掘;四是推广新型通风设备、坑道加固材料、电器设备,从而提高了安全指标。而美国政府主要通过技术认证这一方式来批准煤矿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下属的技术认证中心对煤矿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对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每月都在网上的产品目录中更新公布。

“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被许多人忽视的环节。美国对煤矿工人和矿主的培训主要由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下属的全国矿业卫生与安全学会负责,这个学会每年都举办短期集中安全讲习班,各课程一般为期几天,针对的是联邦安全检查人员、各州检查人员以及矿主、矿业公司人员等。除了集中培训,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还在各州举办巡回性质的安全课程,主要向矿业工人讲授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设备操作等,煤矿工人参加课程是免费的,经费从劳工部的培训费中支出。此外,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还充分利用网络,在网上提供免费的交互式培训课程,开放网上图书馆,将矿难调查报告、安全分析等资料和档案在网上公布。

美国矿难的中国启示

1910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设立了内务部矿山局,专门负责减少煤矿业的事故。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围绕煤矿安全生产,通过立法安全标准越来越高。

对美国矿工来说,最重要的一年当属1968年。当年西弗吉尼亚法明顿煤矿爆炸事故后,约翰逊总统随即向国会递交联邦煤矿健康和安全法提案,决心大幅度加强联邦政府对煤矿安全和矿工健康的管理和执法。据此,全国所有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联邦机构4次检查,露天煤矿每年2次检查,违规者将受罚款处罚和刑事。联邦检察员获得授权,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当场关闭矿场。这也是美国历史上最严格、最全面的煤矿安全法规。这个法案后来继续完善,于1977年定型。

这项法律实施之后,美国煤矿业走上事故低发的阶段。1976年以来,美国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严重煤矿事故仅14起,平均两年发生一起。2006年发生在西弗吉尼亚的阿普舒尔县矿难,当时导致12人死亡,此次事故很快登上了美国各大报头版。美国国会当年即通过了《矿工法》,要求煤矿必须建立电子监控和无线双向沟通系统,同时建立井下逃生室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灾难;对违规煤矿的罚款额度提高了4倍:要求矿主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已知的矿难事故等。严苛的规定使其矿难事故异常罕见。

“每一次巨大的灾难都是以历史的巨大进步为补偿”――美国百年来那些死于非命的矿工们,成百上千,但是生命的惨然而逝并不是无足轻重的,相反,每一次生命的集体凋零不仅震撼了整个国家,更促使这个国家下定决心推进制度建设,用一部又一部法律、用一轮又一轮制度改革,去为矿难套上坚实的笼头。

最新安全法律法规大全范文9

网络安全问题是当下的一个热点问题,许多网络安全问题的产生与人们对网络安全教育的缺失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网络安全观教育、高度重视网络安全观教育。

(一)网络安全观教育至关重要

网络安全观教育的至关重要性是由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其一,网络安全观教育关乎国家安全。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是指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总体安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现已成为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等各社会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础,几乎所有的领域都离不开网络技术。很明显,如果网络不安全则意味着整个国家的安全受到挑战与威胁,加强网络安全观教育就是为了降低风险、减少威胁,最大限度保障网络安全,从而保障国家安全。其二,网络安全观教育事关网络世界每个人的利益。网络的使用主体是人,网络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提供各种便利,网络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可分离,网络安全与否与网络世界的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网络安全观从来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它需要我们不断进行网络安全观教育,提高网络使用主体的安全意识,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能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网络安全观教育的影响小到个人利益、大到整个国家的利益,所以我们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网络安全观教育,从行动上积极维护网络安全。

(二)网络安全观教育必不可少

纵观近几年来的网络安全问题,可知绝大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且现状令人堪忧。首先,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网民网络安全意识淡漠。网络信息的“虚拟性”与软件病毒的“隐蔽性”使很多网民认为网络很安全,每年因网络安全意识缺乏而导致的网络安全事件不胜枚举。“加强网络安全必须从培养全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基础入手,只有在认识上高度重视,真正了解到网络入侵和攻击危害的严重性,公众才会在网络空间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去应对、防范入侵和攻击,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风险,减轻损失。”因此,加强网络安全观教育,提高网络使用主体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便成为维护网络安全不可缺少的一环。其次,我国的网络使用量决定了必须加强网络安全观教育。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6.32亿,手机网民达到5.27亿。网络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影响范围是“一大片”,带来的损失将不可估量。网络安全问题正在经历着技术层面的不断先进、破坏能力不断增强的突变,如果再不加强网络安全观的教育,那么下一个网络安全问题或许会让整个“网界”损失更加惨重。通过网络安全观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安全风险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减少互联网安全隐患人为因素的比重,使每个社会成员为网络安全贡献力量,同时切实保障其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三)网络安全观教育任重道远

确立网络安全观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网络安全事故频发,故网络安全观教育的任务变得更为紧迫。根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的最新报告,仅“2014年12月,CNCERT收到国内外通过电子邮件、热线电话、网站提交、传真等方式报告的网络安全事件7,105件(合并了通过不同方式报告的同一网络安全事件,且不包括扫描和垃圾邮件类事件),与上月的6,570件相比增长了8.1%,其中来自国外的事件报告有51件。”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辐射范围越来越广、影响人数越来越多、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这急迫地需要大力加强网络安全观教育,使更多网民懂得网络的安全使用,提高防范网络安全的风险意识,教育人们不要成为网络安全事件的制造者。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安全技术的提高与法律制定来维护网络安全,但就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这两者因其局限性和滞后性都未能充分地实现阻止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目的。网络安全问题复杂化趋势明显,单从“他律”层面加以防护已远远不够,我们更应该加强网络使用主体“自律”的修养,对他们进行完整系统的网络安全观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提升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一门科学,在提升广大网民网络安全意识的道路上任重道远,需下大力气、大功夫、大决心。

二、新形势下的网络安全观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形势下的网络安全教育包括网络道德、网络安全基础知识、网络法律法规、网络安全防范以及新形势下网络安全新的应对策略与要求。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构建新形势下的网络安全观教育内容体系正当其时。

(一)网络安全新规约:坚守言论内容的“七条底线”

这是新形势下网络安全观教育的应有之义。2013年8月15日,中国互联网大会闭幕并发出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自觉抵制违背“七条底线”的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这“七条底线”为: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传统的网络安全约束侧重于引导网民言论的文明性与合法性,而没有明确的“底线”约束。“七条底线”的提出正面回答了在新形势下该如何具体做到言论文明、行为合法。坚守新时期的网络安全新规约,就是要时刻坚守这“七条底线”,这是我们用网的原则和基础,也是维护我们自身安全与利益不被侵害的基本保障。网络世界需要积极、理性、向上的网络文明与网络道德,构建这种文明和道德的前提就是每个网民都自觉遵守“七条底线”。加强以“七条底线”为根本内容的网络道德宣传教育,有利于营造文明、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引导广大网民形成文明上网、科学用网的良好习惯;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减少网络安全事件发生,降低网络违法犯罪事件概率,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早日实现。

(二)网络安全新领域:维护网络信息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

这是新形势下网络安全观教育的核心内容。云计算、大数据等网络运用的出现,使网络信息作为一种战略资源而备受各国重视,网络信息虽不像国家的领陆、领空、领水一样以有形边界状态存在,但却实实在在已成为国家安全新的领域。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谋求国家安全是每一个国家的最高利益。可以说,维护网络信息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丝毫不亚于对领陆、领空等有形领域的保护意义。网络信息的安全维护离不开广大网络使用主体,这促使我们必须在新形势下加强网络信息的国家安全教育,强化信息安全掌控力,捍卫自己的信息。而“棱镜”事件给国际社会敲响了网络信息国际安全的警钟,随着网络的融合发展,过去相对独立的网络已经融合为深度关联、相互依赖的整体,形成了全新的网络空间,亟需构建一个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世界以保障网络信息的国际安全。网络信息的国际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否,网络信息的国家安全若得不到保障,网络信息的国际安全就无从谈起。互联网发展的目的是给人类带来福祉而不是危害,网络世界应该是和平的而不能成为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工具;网络世界应该是安全的而不能成为攻击的利器、犯罪的温床;网络世界应该是开放的而决不能闭塞隔绝、只顾自己发展;网络世界应该是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共治而不能单个国家独善其身。加强网络信息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教育就是要使网络世界的每个人都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信息化的长远健康发展。

(三)网络治理新常态:全面实施依法治网

这是新形势下网络安全观教育内容的重要方面。互联网进入中国已经有了2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这期间,国家对互联网的规范与管理有一个逐渐明确的过程。我国在网络治理过程中,虽然做出了很多积极的行动,但由于整体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还存在法律缺位与滞后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用网人数激增,网络安全事件频发,国家越来越重视网络法治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为依法治网奠定了理论基础,为网络法治新常态的形成提供了科学依据。“依法治国的重点难点在依法治网,网络空间法治化不够严重阻碍了现实空间法治化,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增强了依法治网的信心,给依法治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从网络安全问题的复杂性与高发性来看,要形成网络法治的新常态,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制定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针对企业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等。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各种手段中,加快我国网络安全立法是根本保障。其次,要严惩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树立遵守网络法律的共识,同步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法治。最后,要教育广大网民勇做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践行者,培育和树立网络战线上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只有用法律来管理网络,才能统一标准,树立威严,让意欲利用网络途径的违法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在网络法治化的路上,做到完善法律法规与动员全社会一起努力两手抓,坚持网络法治常抓不懈、严抓不怠、狠抓不纵,实现网络法治新常态。

三、积极探索网络安全观教育的新途径

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注意把我们所提倡的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同样,网络安全观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重大现实课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它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宏大的工程,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讲究方法,循序渐进,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教育过程中落细、落小、落实。

(一)将网络安全观教育落细

将网络安全观教育落细,就是要细化、要具体。首先,在教育对象上要细分。网络使用对象按年龄分,有孩童、青年、中老年人;按文化程度分,有小学、初中、高中、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等;按工作性质分,有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等等。网络使用主体的成分构成是复杂的,但他们都是我们的教育对象,教育对象的不同决定了我们使用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不同。如针对孩童的网络安全观教育,我们要从正确认识网络、正确使用网络以及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入手,使他们从小养成安全用网、文明用网、主动维护网络安全的良好习惯。其次,在教育内容上要细致。网络安全观教育内容包括几大方面,而各个大方面里面又囊括了许多小方面,如仅网络安全教育就包括网络设备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软件安全三方面,所以在教育内容上要细致安排,做到不遗漏不交叉不重复、有针对有层次有系统。网络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要把教育内容细化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如在人们用网时,避免网络硬件损坏可以设置安全使用的标语提醒;针对现如今越来越严重的信息泄露问题可以教育大家平时养成数据备份习惯和防止信息泄露的警告等。最后,在教育目标上要细化。对网络使用主体进行网络安全观教育是为了实现全面提升网络安全意识、保障网络安全的目的。而这目的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在教育目标上加以细化,各个击破。如针对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就要从病毒来源、传播途径、最易感染群与范围分析入手,教育大家要加强对软件引入的安全审查,切断它的传播路径,做好安全防范,提醒大家不要从不正规网站安装下载软件,不轻易打开陌生邮件,及时删除信息等。

(二)将网络安全观教育落小

将网络安全观教育落小就是要从小处着手,以小促大。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从各行业抓起。我们正处于“互联网+”的全新时代,每个行业都希望利用互联网实现行业潜力的最大挖掘,而只有网络安全才能保障行业新价值的创造。当下,受网络安全的危害最多的正是各借助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行业,所以开展网络安全观教育就必须从各个行业抓起、逐步建立起网络安全链。对于银行、电信行业的网络安全观教育必须加大加强;对于学校、事业单位的网络安全观教育应该使之常态化。每一个行业之间的网络安全将会促使一个安全、清洁的网络环境逐渐形成。其次,从可能引起网络安全的小环节抓起。大部分网络安全问题都具有由小变大的特点,这就要求网络安全观教育要从小环节抓起,防微杜渐。如一个很小的漏洞很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要教育广大网民平时在用网过程中处处留意,遇到漏洞问题及时修复、经常查杀电脑病毒扫描垃圾文件等。最后,从娃娃抓起。近年来,儿童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上当受骗、网络成瘾、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网络言论失德甚至反动等问题日益突出。正所谓“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要把网络安全教育、网络道德教育、网络法制教育等一整套的安全观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教学中,从小培养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娃娃的思想认识水平,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使之积极维护网络安全。

(三)将网络安全观教育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