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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法律集锦9篇

时间:2023-10-24 11:00:12

道德与法治法律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法律;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7-0005-03

自2009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起,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日臻完善。然而,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而终结。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法律治理存在一定的局限,道德可以超越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不足,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优势互补,从而有效保证食品安全。

一、法律:食品安全硬性治理的局限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能够对从事问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给予威慑,但其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对不法商家的惩处。这种事后惩处本身是对事件发生后的一种反应,带有被动性,缺少对问题的预见和预判。同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外部制约特征也难以触及到食品从业人员的心灵,这种被动的防范,只能震慑食品从业人员不敢去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而无法保证和促进食品从业人员为人类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处理特征显示即使是再充分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也不可能做到永不过时、天衣无缝。事实表明,“即使是充分的制度设计及安排也不能消除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1](P3-9)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新问题,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也将在所难免。另外,一些不良商家也可能利用法律治理的纰漏巧作文章,投机弄假,做出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情。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它只能在它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干预,这个范围无论怎样扩大,也不可能涵盖整个食品领域。只有当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危及到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事故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才会彰显出它强大的控制力。而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过程中的一些不良行为,法律的治理则未能涉及也不可能给予全面规定。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离不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的执行力则成为法律治理的关键因素。目前,一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能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是由于一些监管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的。因此,法律法规的切实有效离不开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去执行。人的思想和道德品质会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成效。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良性运行与食品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一名食品从业人员如果拥有较高的道德品质,虽然缺少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但他依靠心中的道德律,也能够恪尽其做人的操守,其违法犯罪的概率一般相对比较低。相反,一个食品从业人员即使知晓食品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而其道德品质较低,那么在利益的引诱下,他很可能穿越起码的道德防线,利欲熏心,不仅会伺机钻法律治理的漏洞,而且可能会铤而走险,置公众安危于不顾,直接挑战法律的权威。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局限表明法律不能够独自撑起食品安全这片天。因而,道德的介入就成为一种必然。

二、道德:对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超越

道德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道德的本质要求社会成员在交往活动中应该遵守道德,不应该随心所欲。道德对人的约束力是他律与自律的结合,主要是依靠自律实现。正是因为道德,使人成其为人。道德功能的发挥源于人的内心信念,源于人的主观自律。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能够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因为只有在食品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之后,法律的力量才能得以彰显,法律的尊严与神圣才会得到体现,违法者才会被绳之以法,受到惩罚。这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意义在于对其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社会而言,这种责任追究会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因此,法治通过“反馈”方式维护食品安全,是一种治标之策。与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责任追究不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在于规范人心,可以凭借信念的力量内在地、自主地促使食品从业人员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因此,对食品安全能够起到“前馈”式的预防作用,是一种治本之策。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范围可以涵盖整个食品领域,不仅可以涉及到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范围的行为,而且可以广泛干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所未能触及到的真空地带。可以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受到道德的规约。另外,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一定要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来实行,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实行,社会关系中的任何人都是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者,“道德法庭”遍布于整个社会和每个人的心中。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全面性与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者的全员性充分表明道德因子可以渗透到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进而发挥道德的调节功能。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2

关键词:思想政治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提高;教学时效性

国家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改进的相关意见,明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相关教学法案,而“思想政治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下文都简称为“基础”)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必修课,提高其教学时效性也是教学工作者首要解决的问题。

1 处理好教学和教材之间的关系

首先,将教学体系与教材体系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是提高“基础”课程教学时效性基础所在。所有的教学体系都是以教材为基础的,教材承载着教学的内容和目标,能够为教学提供教学的思想、教学的目的、教学的内容以及培养人才的目标等内容。教学内容主要是依据教材的内容进行加工和设计得来的,如果将教学的内容随意变动,会将教材设计的理念和思想都改变,也就不能达到教材最初的设计目的,如果教学离开了教材,将变成没有源头的水一样。“基础”这本教材是经过中央的审定,加上诸多知名教授和专家编写而成了,汇集了众多大家的心血,代表着我国学术的最高水平,有一定的学术型和价值。所以,教师在教授这门课程时,要以教材为教学依据,将其放在基础的位置上。这门课程主要应用于学生成长和成才的阶段,能帮助学生树立清晰的人生价值观,明确人生实践和理论,与其他的思想政治必修课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功能型的课程体系,并担负着重要的思想教育重任。所以说,“基础”这门课对学生来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对学生进行了人生观、道德、以及价值观的教育,还渗透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教育理念,同时又是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共同载体,教师在教学中是不能脱离这本教材的。其次,在教学中,应用教材是对教材内容的一种升华,在将教材的内容转化为实际的教学时,教师也将其中的死角条转变成了鲜活的生活,赋予了教材一个生命体。教学时应该将教材内部的主旨内容以及逻辑结构都体现出来,并关注学生接受的能力和对教材内容的理解性有多少,而且在教学前,教师还应该依据学生的情况和自身教学的特点对教材进行解读和分析,将教材中的中心内容和思想提炼出来,形成知识源于教材,并高于教材的一种教学体系,这样能为教学的时效性做好基础,提升教学效果。

2 处理好教材新内容和教师知识结构的关系

有一支优秀的教师团队是上好“基础”课程的前提,这门课程是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者有效的结合在一起,是两者的继承,又是所有思想政治理论相关课程有有机整合,内容面比较广,几乎超越了所有教师固有知识结构的范围,对教师的知识也是一种挑战。如果教师原有的知识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课程的教学要求,就会影响到教师对这门课程的整体性、思想性以及系统性的把握,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教学功能也不能被发挥出来,达不到教学的目标,也就不能提高教学的时效性。所以,教师应该熟悉教材,认清课改和新课程的形势,找出自己与其的差距;还要把握住教材中的新内容和新思想;并且完善自身的知识架构,努力去掌握新知识的关键思想。“基础”课程的教师应该具有较高的教学素质,有一定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并能全身心投入到教学中,结合实际的教学情况、教材特点、学生情况,去摸索和创新出更有效的教学模式,使这门课程的核心要素都能体现在教学中,这样也是教学时效性提高的前提。

3 处理好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关系

在教学关系中,学生是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教育,一般是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互动来实现的,实施思想教育,既要发挥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又要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地接受教育。教师在教学中,为更好地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首先,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组织教学。教师要做到“以学生为本”,结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理解问题程度、接受问题能力和知识基础,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学内容,构建教学方法体系;其次,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包括尊重学生的人格、隐私、行为选择等;第三,关注学生课上课下的思想变化,积极正面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变化性大,如不及时引导,《基础》课将失去思想教育的意义;第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掘学生学习《基础》课的潜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4 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

《基础》课具有鲜明的思想性、较强的理论性、突出的实践性特点。在《基础》课教学中,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缺一不可。教师在教学中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既是《基础》课自身的要求,更是增强教学实效性的需要。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贯彻“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的原则,这是教学规律决定的。理论课教学是高校教学的主要形式,《基础》课是通过理论课教学向学生传授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为学生提供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学生获取《基础》课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应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形式,辅助理论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首先,实践教学过程是学生消化、理解理论课教学所学理论知识的过程;其次,实践教学将检验理论教学所学知识的正确与否;第三,实践教学为学生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提供机会;第四,实践教学为学生用所学知识变成指导实际生活的能力创造了条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基础》课教学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础》课教师应在理论教学中,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引导学生真正领会和掌握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达到教学实效。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有机统一,坚持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现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补,使理论深入、升华,实践更精彩。

结束语

提高“基础”课程的教学时效性,首先要明确教材的中心内容,明确教材的编写目的,了解教材的知识架构,对教材进行深入的了解;其次,教师还要结合自身的知识,去不断充实新的知识,以便能胜任教学活动,教师好还明确教学中的主导和主体关系,树立正确的教学观。最后,还要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去从事“基础”教学。从多方面去完善教学,这样才能有效提高这门课程的教学时效性。

参考文献

[1]陈爱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时效性研究[D].成都:西南大学,2011(3).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3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关系 社会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将法治与德治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他律与自律全面结合,实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相互促进。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来看,已经进入了转型升级发展的新阶段,既面临众多历史机遇,也将面临一些挑战,因此,在社会治理中,要全面发挥法治与德治这两个重要手段,发挥其各自不同的效能,维护好国家、社会的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法治经济,但是只依靠法治来推动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还存在不足的方面。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拜金主义、假冒伪劣等行为,这些行为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有效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不仅需要法治来进行强制性约束,也需要德治来进行道德感化,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解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消极问题,科学化解矛盾与对抗,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①

其次,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推动民主政治发展进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主政治处在重要位置,法治和德治的效能最为重要。参照法律规定,不仅能够有效管理国家、社会与经济事务,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民利,还能全面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才能巩固与发展社会的法治基础,推动民主政治发展历程。②

最后,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提升文化建设水平。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在社会中逐渐培育共同理想信念,为构建社会和谐社会打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尤其是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德治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德治与法治的各自特点。德治与法治是治理社会的不同方略,有其自身的特点,法治属于刚性的治国手段,法律规范属于社会大众的行为底线,不能逾越,所以是刚性的;推广的方式与手段依托外部的强制来推进;而德治属于柔性治国方略,是建立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伦理与道德规范,属于劝导性与柔性的,维持的手段主要是依托风俗环境、社会舆论、社会化教育以及人们的自觉意识来推广。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治的效能是让人身服,而德治的效能是让人心服。法治的重要作用是惩恶,而德治的主要作用是劝善。法治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前提,而德治是提升个体的道德素养,向善前进的动力与方向,这两者是有机统一,不可偏废的。③因此,加强社会治理,需要彰显德治与法治的各自优势,实现两者优势互补,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益。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首先,法治的指导思想具有道德意义。法治是确保国家与社会秩序的大法,有效规范社会的行为与政治生活底线,其建立需要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并且这一指导思想应该具备道德意义。法治体系的规范,最重要是其出发点。对维持好的社会秩序来讲,法治是基本的,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法律并不能规范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人的言行提供准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事情不是依托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控的,需要依托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来进行调节。在法治不能进行调节的地方,需要依靠道德来调节。人们具备了道德习惯与规范后,就能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减少违法乱纪的事情,社会将更为和谐、安定,社会治理的成本将会降低。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法律,都是依靠人来实现与执行的,完备的法律需要高素质的人来执行。法治治理的核心是人,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而高素质的执法者需要德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在具有高素质道德品质的前提下,才能做到秉公执法、严格办事,发挥好法治的最大效能,所以,法治的指导理念具有道德层面的意义。

其次,德治将促进法治建设。德治的发展也需要法治,德治属于柔的治国方略,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需要风俗环境、社会教育、舆论监督与社会成员内心的自觉,其效能是劝善,是从整个社会成员的素质出发,从领导干部、执法队伍的基本素养出发,提升他们的道德素养,才能实现更好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目标。此外,强调德治是确保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与依法治国是不矛盾的,能全面推动法治进程。因此,德治将全面促进法治进程。

最后,德治与法治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有序推动的。法治通过吸收道德义务与权利,规定道德的培养与教育,明确道德和其它相关精神文明范畴的建设来明确德治的重要。通过构建道德准则的法律,实现道德内涵法治化,让道德规范的部分转变为法律规范,使道德要求获得刚性品格,确保德治的具体化,而以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确保道德规范的普及与推广,也就是推动法律关系主体把道德要求放在法律的最低效能的警戒线上,让道德规范的获得法治的刚性支撑。道德的价值取向是真善美,目标是创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构建完美人格与和谐人际关系,理念的建立有助于确定文明的法治理念、合乎情理的实施,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与规范,奠定法律的理性基础,实现权力、义务的合理配置和均衡协调,在大力推广德治的进程中,也能提升广大执法队伍的建设水平,做到公正平等执法,提升执法的质量和效能,同时,也能确保所有法律关系主体能确立法治理念,遵守法治原则,行使权利,构建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当代中国实现德治与法治统一的基础

当代中国实现德治与法治统一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提供了社会基础。德治与法治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生活秩序。

首先,对法治来讲,法与刑之间并不对等,法治条件下法律的主体是民法。法治意识既是让民众能做到守法,更是包含了社会契约、人格平等、人民和法律至上等重要内容。法治的内部要求是法应该合乎正义,反之则会导致暴政。缺少德治的有效配合,法律在实施中就只能是停在外部的惩罚或者是强制,这样法治的实现仍然很远。但是对道德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包含的人伦关系是依托独立人格为基础的,平等、自由的契约关系,与其相适应的由法治精神所确定的独立人格为中心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精神。因此,和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并且和法治相互结合的道德建设,就应该以廉洁、责任、信用、诚实与平等为基础的重要内容,从这里可以发现,德治、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存在兼容性,在于不断探寻平等、自由与正义的价值。创建法治、建立起独立人格,道德主体才能建立起来;将正义的道德原则融入到法律内,并在全社会积极倡导道德建设,让社会大众的认同法律逐渐内化为道德义务,法治才能变得更为强大。

其次,法律作为有效规范市场运作的外部环节,并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法律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更为明显。但是道德却不是这样,主要是依靠主体的能动性,属于内部的自我调节,不用外部的强制力量来完成。而法律效能的发挥是在事后才会对消极行为进行调节,道德是采用积极行为发挥效能,通过社会舆论、宣传教育等路径,表明行为的正当与道德,指导经济活动主体根据道德准则、规范来科学处置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关系。

最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不仅需要遵纪守法,也需要依法进行,并通过道德进行维护。

德治与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实现融合与发展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发现,德治与法治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和谐文明的当代中国需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融合。所以,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转型阶段,在着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很有必要将德治与法治实现紧密融合,成为德治法治统一体,发挥整体效能。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德治与法治是我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理政治国的基本方略,达到这一战略的效果,关键在党。要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紧密融合,需要不断强化党的建设,永葆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治国需要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当代中国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不断加强与改进党的建设,有效应对四类危险的考验,做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因此任务更为紧迫与繁重。要始终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全面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谨记“两个务必”,不断强化道德教育,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统一,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作用,构建良好的党风,通过党风来带动民风、政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纪国法,不越权、不违法,做到率先垂范,积极为人民群众服务。但是对那些违法乱纪的干部,要参照党纪国法给予严惩。因此,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④

实现依法彰德与以德辅法的有机结合。考察道德与历史发展进程可知,道德是先于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维系社会秩序、人和人的和谐相处。但是道德本身约束力并不具备强制性。为了发挥好道德的功能,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将道德中义务实现法律化。既要让全体社会大众基本的道德义务通过法律路径提高到法律义务,通过法律制裁作为后盾加以强化,让其获得社会公众共同遵守的法律强制力,又要让社会公众中涌现出来的爱心公益等正能量,通过立法的方式获得保护。道德的法律化,实现了道德硬约束,强化了全体成员对社会、国家的主体责任意识,有利于提升个体的综合素养,确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此外,也要实现以德辅法,做到道德法律化。创建法律体系需要道德基础,不然法律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不仅要建立适宜法律体系,激发社会大众制定与执行道德公约与准则。《宪法》总纲中规定,国家大力推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律教育,在不同范畴的社会大众内建立并执行相关的公约与守则,提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同时,法律在给予社会大众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指定相关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基础性道德范畴。所以,在进行司法判决中,既要参照法律规定,也要借鉴道德准则。

法治下需要营造法治与德治环境,将道德提升至法律层面。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有效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全民守法、参与监督的过程。从社会视角来看,亟需营造法治环境。全面弘扬法治精神,着力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全社会厉行法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构建良好的法治氛围,让社会大众成为法治的遵守者与捍卫者,作为社会大众来讲,既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公约和守则。

再者,营造法治环境,还需要完善社会监督和沟通路径,强化对政府与官员行为的有效监督,同构构建法治环境,来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同时,通过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全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需要全面突出法治道德底蕴,突出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提倡契约精神。一是全面弘扬以爱国守法、团结友善、敬业奉献、明礼诚信、勤俭自强的精神,全面履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整个社会构建“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宣传道德楷模,汇聚社会正能量,有序推进法治进程。二是在着力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中,需要全面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舆论来全面引导道德建设。舆论是社会大众选择的指引者,是社会道德行为监督者,利用社会舆论,提倡高尚道德,净化社会环境,实现惩恶扬善。

加强道德立法,是通过法律程序,将道德要求提高到法律层面。国外在道德立法上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除了全面强化公共部门的道德理念与责任感外,还需要创建相关的道德准则,将该理念加以实践,创建成熟的道德法律法规系统。比如美国制定了《1989年政府道德改革法案》、《行政部门雇员的道德行为标准》。

在新时期,加强道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具体化《宪法》中道德内容。建议在《宪法》的第二十四条中增加规定:通过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理想教育、文化教育与法制教育,在城乡不同范围中制定并执行多种公约、守则,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是从国家制定的部门法中,也对上面的规定有了充分的体现,如果要强化该行为,需要实现宪法的具体化,使之更具备操作性。通过实施部门法,来有效保障并全面促进道德建设,在其他法律中也要采用不同形式去展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将道德义务转变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对严重违反精神文明的行为给予强制性惩戒,这将对道德建设起到全面的促进作用。三是法治的强制性为社会确立了社会道德的制度规范。在社会发展的转型阶段,需要创建新的道德体系,创建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等,难以自发形成,这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与完善,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采用法治的形式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要求确定下来,成为法律义务,加快创建新型道德规范,借助法治的指导、评价和强制功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发展并巩固新的道德风尚。

总之,德治与法治是统一在社会治理进程中的,两者有机结合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规律,有利于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德治与法治本身各有其特点,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法治的指导思想具有道德意义,德治将促进法治建设,德治与法治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有序推动的,同时,在当代中国实现德治与法治统一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德治与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实现融合与发展,不仅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还要实现依法彰德与以德辅法的有机结合,突出法治需要营造法治与德治环境,将道德提升至法律层面,全面提升法治与德治融合水平,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

(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许思义,李婷:“‘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兼论坚持依法治国的根本治国方式”,《江淮论坛》,2005年第6期,第68~71页。

②孙首娟:“关系论视角下的法治辨析―兼论法治与人治、法制、德治的关系”,《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第41~46页,第49页。

③蒋传光:“完善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法制日报》,2015年2月25日,第7版。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4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律  道德  关系

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在我国提出以来,法律和道德如何统一的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而党的十六大报告则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这深刻揭示了法治与道德的辩证关系,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有什么深刻内涵,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两者应当怎样结合,这些问题就是本文要关注的焦点。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为人治。法治则截然相反,它根源于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需要。

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而法律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得到了大大提高。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义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同时,我们依然可以发现,道德基础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

(二)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同家的德治与中外历史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但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就深刻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丁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而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部分,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内涵,法律是基本道德要求的制度化,是道德体系的依托和后盾。良好的法律本身就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而目,法律规范不断从道德规范中吸取营养;道德规范又以法律规范为底线和保障,使那些突破防线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礼会公序良俗的认可。这些法律规范自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和精神。当然,法律和道德有所区别、不可混同。法律允许或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正,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

道德和法律各优缺点,如果能紧密配合,就可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因此,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加强道德建设,反之亦然,使之相辅相成。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高度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因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第一、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

首先,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不但为立法法律确定了基本价值,也是评价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恶法”是非常危险的。其次,德治是守法的思想基础。道德水准的高低决定了守法自觉性的强弱。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

因此,“依法治国”能否顺利进行,与人的自觉自愿意识和道德素质高低以及“德治”思想是否深入人心是有一定关联的。最后,“德治”是执法的思想保障。良法的实施,不但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也需要执法人员的切实执行。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因为德治拥有法治所不具备的灵活性,所以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德治就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5

【关键词】 依法治国;道德建设;策略

依法治国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经常讨论的话题。今天的中国也在走依法治国的道路,经过不断地实践,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一些优秀的法治成果,但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一点是很多情况下我国政府是从治国安民的角度来制定依法治国的方略,而忽视了道德基础对法律的要求。新形势下,依法治国具有新的内涵,不仅体现在制度层面,还应该体现在其价值层面。由此可见,当前探讨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研究已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概述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指出要以宪法为核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基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与国家更是注重我国法治的建设,注重行政体制改革,强调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与此同时还需注重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搞好法治建设必须做好以下几点:第一,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第二,严格司法的公正性,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第三,不断健全法律监督与制约机制;第四,不断提升全体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相信广大的公民做好这几点必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存在密切联系的,法治对道德建设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的。首先,法治建设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道德功能,集中体现在规范引导、明确示范以及训诫警示等方面,从这一角度分析看来,法治不断建设与推进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道德不断强化的过程,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影响,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所面临的挑战与风险在不断增加,新形势下,要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效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将市场经济中的某些道德要求发展成为法律要求,以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收到更好的成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法治的建设,尤其是在党的十四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实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今后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追求目标,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与关注。

二、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分析

1、道德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既需要法治建设,同时也离不开道德建设,二者都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应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党的十四大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高度重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而且还需要注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断发挥道德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以及法治精神建设上的重要作用。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同步进行的,二者的建设也是相辅相成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能够培养民族的法治精神,充分普及法治文化知识;另一方面还能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治与德治的密切配合,二者共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加强道德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长期的发展实践表明,一个国家要想长久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最大的治理效应,从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法律与道德就像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它们是同一个整体的不同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就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从整体上分析看来,法律具有其强制性与权威性,这两个特点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规范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而道德建设往往能够通过对人们内心信仰以及思想活动的调整,进而促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目的。总之,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而且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走上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党与国家领导人逐步意识到我国法治的建设必然离不开道德的建设,道德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保障。现阶段,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赖法律与道德,而法律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手段,有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滞后性与僵硬性,因此社会的正常运转还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还必须借助道德力量的约束。司法的公正性能够确保法律成为社会的衡量器,然而,司法的公正性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与制度,司法人员的道德素养也是极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如若司法人员缺乏道德素养,即使有严格的法律,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法律遭到践踏以及法律权威性下降的现象。由此看来,加强司法人员的道德素养,提升其道德意志力是保障我国道德建设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的要求。

3、道德建设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长期的发展实践表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撑,依法治国必须有良好的社会基础,而这一社会基础是需要道德力量作为支撑。法律所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全体公民的维护来实现,只有全体公民对法律认可且共同接受,法律才有其可行性,因此法律的制定必然离不开全体公民,必须从公民的利益出发。此外,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法律的执行还必须与一定的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只有强化广大公民的道德意识以及规则意识,才能够为我国法治的有效实行提供道德基石,成为公民自觉践行法律规范的内在动力。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为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法律不可避免的也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封闭性,而这些弊端的存在会导致法律真空的出现,可见法律是不能够完完全全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一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借助道德力量的影响,实践表明,只有充分发挥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互补功能,才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法治与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同等重要,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道德应是社会秩序维持的最高准则,违背道德,没有良知的行为是受谴责的。可以说,社会法律是建立在社会道德基础上的,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特别的重视。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我国人民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这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机制还不是很健全,有时会出现法律空白的现象,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便成为当前重点探讨的话题。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我国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治发展质的飞跃,另一方面这一战略构想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为社会秩序的协调奠定了基础。在当代依法治国的提出,符合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为我国的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我国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是一脉相承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能够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而且社会道德的不断强化还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民族素养,对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意义重大。

四、依法治国背景下加强道德建设的有效策略

1、依法治国要与道德教化结合,充分考虑民众的道德要求

尽管起初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统治阶级服务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统治阶级在统治的过程中,开始关注民众的道德需求,以便更好的服务人民大众,体现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结合,也使得我国的法律充满了正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公平正义已成为了我国现代公民的个体道德准则,同时也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重要影响因素。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结合要求国家法律在制定执行的过程中,塑造与时展相符合的社会道德体系,不断增强社会中公民的道德素养,在不断完善法治的过程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

2、强化保障机制建设,优化道德基础建设环境

社会的发展实践表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够为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强化社会保障机制,首先需要加强社会的道德奖惩机制,通过制度化的奖惩,加强对道德建设的引导,进而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引人向善的社会激励机制,倡导广大的社会全体积极追求善性,为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社会氛围的营造需要法治的约束以及舆论道德的宣传,二者的密切配合才有助于我国在法治化的背景下,做好道德建设工作。

3、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修养以及强化依法治国理念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就应创新教育宣传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加强道德教育的覆盖率以及辐射率,从而为培养民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实现有机结合的关键途径以及重要的影响因素,我们应不断推进核心价值观的拓展。

五、结语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两个基本杠杆的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我国的道德基础建设,正确把握处理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实践发展表明,只有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才能够不断夯实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因此,应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 陈晓雷.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M].哈尔滨工程大学,2013.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6

关键词:德治;法治;自律;他律;并举

一、“德法并举”是科学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

德治与法治同为治国方略。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国的要求。对于制约人的行为来讲,道德主“内”,法律主“外”;对于抑制人的犯罪来说,道德治“本”,法律治“标”;道德扬善抑恶,法律惩恶扬善。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道德因素存在于法治的各个环节,它不但是法治的基础,产生观念上的影响,而且发生规范和制度上的作用;它指导法律的制定,辅助法律的实施,促成法治的实现。它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形成法治运行的内在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法治的恒久的活力。同时,道德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二者一刚一柔,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共同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体系。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且强调二者的结合,将其上升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它是党中央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的结合,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有治国特色的治国体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法治秩序的最低实现形式——法律之治

博登海默说过:“虽然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的这些缺陷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是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

在立法上,法治的基础是完备、清晰、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法律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及人类不可能用语言包罗、穷尽所有行为和事件,因此,法律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永远是滞后的,法律也永远是不可能完备的,而只能是不断完善的。

在执法上,法律条文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不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律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使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成了可能。

除了这些明显的弊端,法律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虽可以至上,但不能万能。法律只能规范约束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它不能造就服从规则的品质,而这种品质却是法律得以运行的先决条件。法律可以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服从法律的义务却不能由法律作出,只能由道德完成。对于法律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义务,而是服从法律的品质,如果没有服从法律的品质,法律就不会获得也不能实现其精神价值,即对正义和公正的追求。可以说,现代中国之所以有法制却难以实现法治,就是因为缺少“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

因此法律本身存在的僵化性和滞后性等缺陷,只是一种对人类的最低程度的文明要求,而且要依靠强制力来保证,社会为此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和效率成本。高度依赖法律的惩罚性、强制力维护的法律秩序只是法治秩序的最低实现形式,并且存在难以克服的瑕疵。法治要获得持久的生命力,需要寻求一种更高级的实现形式。

三、法治秩序的高级实现形式:道德之治

法制的历史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自律是法治秩序的基础与归宿。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道德自律,不能将“外在法庭”变为“内心法庭”,社会就无法形成法治氛围,也就不可能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现代法治要形成自觉、自律、理性的法治秩序,须臾离不开社会成员的自觉自律。任何法律,其精神与价值必须深入到人们的心灵中去,使外在的法律规范变为内心的价值与行为准则,进而把法律视为人类共同体得以共存与发展,个体获得安全与保障的基本保证,这样才能形成认同、尊重、服从法律的自律行为。

一个社会要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正如有外国学者指出的,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逃避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法律变得更加严厉。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奴役而不是带来自由”。由此,一个规则体系如果没有社会成员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可能建立起来,而伦理道德对于社会价值观的优化和整合,对于社会有序发展和文化的进步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道德不仅是一种自律,更重要的是一种对人类文明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一个道德水平高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运转成本低、效率高,而又充满人情味的社会,这正是法律所办不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自律乃是法治秩序的最高实现形式。

四、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在现实生活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必然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它们是可以结合而且必须结合的。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实现法治秩序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7

[关键词] 大学生;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有机结合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7) 03-0058-0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两项重要内容是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但长期以来,道德教育是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比较重视的内容,而对法治教育却有所忽视。人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关键时期是在大学期间,教育倾向不合理会对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提高产生不利影响。如果高校在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会有助于促进大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甚至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加强对大学生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路径的研究,对于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意义重大。

一 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辩证关系

法治教育是指通过对公民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发展公民法治意识及其用法治意识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活动。[1]道德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施加道德影响的一种活动。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两者具有相通性。一般而言,刚性的道德教育与他律的道德教育接近于法治教育,柔性的法治教育与自律的法治教育类接近于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是辩证统一关系,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首先,法治教育的基础是道德教育。学者李交发在《法制建设论》中指出:“任何外在的刚性的法律只有诉诸于人的内心情感,获得人们自觉的道德支持,才会真正的发挥作用。[2]单纯依靠外在的强制力来保障法律顺利实施是不够的。法治教育必须以道德的自觉意志为基础,让守法成为人们的主动行为。道德教育只有得到了公众的自觉支持,法律的权威地位才能稳固,法治教育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其次,法治教育是道德教育的保障。通过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分析可知,道德发挥作用主要依靠劝诫、建议和自身觉悟等主观方式,那么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也是依靠个人内心的自律和良心的谴责。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是尖锐和复杂的,此时单纯依靠道德的“自律性”就会远远不够。法治教育则大不相同,因为法律后果往往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执行,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正好弥补了道德教育的软弱性和局限性。

最后,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融合,不可分割。其根源是由法律和道德的相互作用决定的。法律和道德既不是分离关系,又不是包容关系,而是一种各自独立、双向互动、相互交叉的互补关系。但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道德所禁止的行为;但凡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也就是道德所提倡的行为。

二 我国高校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困境

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在大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中理所应当地受到重视。大学生作为未来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制教育成功与否事关国家的发展及民族的振兴。[3]反观我国高校法治和道德教育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尚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当代中国,大学生法治教育主要侧重于对大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并指导大学生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只要将它放在实践中并指导实践,法律就会发挥自身的价值和作用。但现实教学过程中很多院校把本来就讲解不多的“法律知识”再次减少,甚至有些院校将法律教育等同于道德教育,混淆二者的关系,并按照道德教育的方法来指导法律教育。这样不但造成大学生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获得的法律基础知识极为有限,难以实现法治教育的目的性,更加难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长此以往,还将使校园法治教育遭受“冷落”,丧失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据了解,现阶段我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宣传,除了最基本的课堂讲授外,也仅仅是通过邀请校内外的专家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相关报告。总之,法治教育方式狭隘的局限于课堂教学显然是不够的。这种单调的方式无法引起大学生的兴趣和重视,更无法对营造法律文化氛围产生帮助。

(二)我国高校道德教育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教育方针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道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要超过单纯的文化课程学习。可是一些高校在人才培养中一直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智育一手硬、德育一手”。以成绩代替一切、分数高于一切的 “重智轻德”现象已经成为现代高校教育的主要弊端之一。这样做完全违背了我国提倡开展大学生法律和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陶冶大学生精神情操、培养高尚品格、提高法律素养。另一方面和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相似,对大学生道德教育的过程也偏于程序化和模式化。高校的道德教育运作模式依旧以“一言堂”为主,教师和学生道德层次和精神层面的交流和沟通不够深入甚至出现欠缺,从而导致高校道德教育难以触动学生的感情和思想,难以引起思想道德上的共鸣。

造成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部分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没有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甚至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割裂开来,这些就会使得道德教育缺乏法治教育的制度保障,法治教育缺乏道德教育的内在支撑,不能很好地促进和实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之间的优势互补,最终导致大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提高滞后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要求。总的说来,原因在于思想和行动两个层面的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分离。

三 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路径探究

从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现存问题来看,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已然刻不容缓。针对两者的有机结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大学生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大学生形成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教学工作如果得以加强,必然对学生的学习和今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高校需要加强思想观念的转变,促进思想认识的提高,在注重其它学科知识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也应该重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课程体系的设置、师资队伍的配备、教学时间的安排等各方面,以便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得以更好的推动。从大学生自身而言,也要高度重视自身法律意识培育和道德素养提升。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决定事物的性质;外因是使得事物变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促进和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不仅要依靠高等院校和社会环境等外在条件的努力,还要从大学生自身角度加强法律意识与道德素养有机结合的培育。只有从内外两个方面相互结合共同努力,才会更好地促进事物的发展;只有全社会和高等院校以及大学生协同努力,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高校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才能由内而外产生更好的教育效果。

第二,提高任课教师素质。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教师起着主导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实现教育的目的是需要教师去实施的。教育活动是由教师来设计、引导和组织的,也就是说,整个教育过程的发展和教育目的的实现是需要教师开展和推动的。因此,实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结合,任课教师所起的作用是毋庸赘述的。一方面,高校要加强对任课教师的引进工作,积极引进教学能力较强、具有创新意识的任课教师。完善教师队伍的建设,从而使得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另一方面, 高校要重视教师的培训工作,通过各种方式,例如:进修、访问、参加会议,等等,让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更新任课教师的知识和促进任课教师思维方式的转变,以便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另外,高校还要注重任课教师科研能力的提高,以便任课教师的理论研究和学习得以完善,丰富自己的理论修养,以更好的开展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将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于社会实践之中。大学生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养成,既要靠教育来引导,也要靠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有机运行的重要保障。西方发达国家学校德育的一个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学校重视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德育的制度建设,促进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借鉴和对照国内外的经验,促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在实践中的有机结合,我们需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项基础性教育,融入到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中,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来约束大学生,使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更加理性和合乎社会的要求。社会实践教育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是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但是长久以来,我国各大高校的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都是偏向于基础理论的灌输,与社会实践相脱离,这不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社会实践法是一种培养受教育对象实际能力的教育方法。教育者要明确认识到社会实践对理论教学的互补作用,尽可能使更多的学生接触社会现实,结合社会现问题对学生进行生动、 直观的道德和法治教育。

综上所述,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既具有各自的特点,又能够相互弥补,因此,教育者今后在进行法治与道德教育的教学中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二者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各大高校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稳定、高效、发展,最终实现各大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石雁.法治教育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J].观察与思考,2013(2):86.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8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学习体会(1)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指出,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强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学习体会(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往今来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贯彻和落实好这一重要原则,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一、法治与德治关系怎么看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自觉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强力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给予惩戒。可见,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齐抓。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二、怎样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我国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一个词就是“爱国守法”;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赫然在列;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一项就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可见,守法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重要的道德要求。要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使之更好地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各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各地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以及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都应把尊法守法作为重要内容突出出来,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

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道德教化,就是教人求真、劝人向善、促人尚美的过程,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渠道。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在文化传承中涵养法治精神。应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其蕴含的“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思想精华,并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扬光大。

在文明创建中促进法治实践。道德重在践行,法治也重在践行。要把法治文化活动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中,广泛开展以法律援助、普法宣讲等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让人们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受到法治熏陶、增强法治意识。

三、怎样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

我们常说,法理不外乎人情;西方也有法律谚语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一般都体现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仰、所遵守。

立法要立良法。道德观念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自古以来,各个国家一般都把社会中基本的道德规范、重要的公序良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体现了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但也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具体条文和内容,存在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协调、不“合拍”甚至相悖的问题。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加强与道德的协调和衔接,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还应注重对法律的道德效果和道德风险的评估,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力量。

执法要扬正气。执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鲜明道德导向。严格公正执法,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先进道德的彰扬;而执法不严不公,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必须通过执法行为,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促进清风正气的弘扬。执法要严格公正,对侵害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等行为及时予以规诫遏制,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执法要文明规范,体现人文关怀,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防止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使执法活动获得坚实的道义基础。

司法要辨善恶。司法断案最能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法律很多时候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真正起到引导社会向上向善的效果。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四、怎样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道德是柔性的自我觉悟,源于人们良心的感召。而对于缺少道德自觉的人,道德教育容易变得软弱无力。当前,面对形形色色的利益诱惑和不良思想的影响,一些社会成员的道德防线轰然倒塌,失德行为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于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单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已经远远不够,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对失德败德者进行惩戒约束,对违法犯罪者进行严厉打击。

明规矩,划定行为底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屏障。要重视把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绝不能做。要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让道德动摇之人心中有所忌惮,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要针对目前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人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道德与法治法律范文9

关键词: 法治教育 道德教育 整合 基本原则

从2009年秋季入学开始实施的新一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改革方案,不仅涵盖了所有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德育课程,而且包含了五年制高职大部分德育课程,并深刻影响着独立高职高专“05方案”的德育课程。这次职校德育课程改革中开设了一门新课“职业道德与法律”。新课程不是“99”方案中“职业道德”和“法律基础”课的简单相加,而是整合创新,即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统一性与人才培养的全面性出发,将职业道德内容与法律意识、基本规范有机融合为一体,开发了一门崭新的课程。因此,探索对新课程中法治教育与德育的整合创新是非常迫切也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一、法治教育在学校德育课程中定位的思考

1.法治教育性质的定位——德育性。

在法治教育性质上一直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学校法治教育属于智育的范畴[1],否认法治教育是学校德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持上述观点的人认为,德育就是道德教育,而法治教育是传授专门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的是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持上述观点的教师不在少数,他们割裂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对立起来。有法谚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目前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有增无减,其原因很多,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忽视了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当人们失去道德的自控后,恶欲滋生膨胀,法律的外在强制力也很难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当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后,他们会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

法治教育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法治观念和遵纪守法行为是人的一种重要品德,是“德”中应有之义,是现代人的必备素质之一。在我国,2002年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学校法治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在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日本等,他们都把法治教育纳入政治教育的范畴,而政治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所以法治教育应归属于德育。所以,我国学校法治教育从性质上讲应归入“德育”范畴,应侧重于法律观念和素质的教育,而不是侧重于专门法律知识教育的“智育”。

2.法治教育目标的定位——素质性。

教育目标是指所培养的人才应达到的标准,是教育活动的终极指向,要回答的是教育活动应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关于学校法治教育目标的定位,有的人认为学校法治教育就是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有的人认为就是守法教育;还有人认为是培养学生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等等。可是教学实践中,法治课程设置少,课时量有限,学生既没有学透法律知识,又没有增强法律意识,法治课几乎形同虚设,实效性极差。所以在法治教育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要有非常明确的教学目标,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方能收到成效。

根据1995年国家教委、司法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及其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指示精神,“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帮助他们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始终是学校法治教育的目标所在。因此,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和建设者。

3.法治教育内容的定位——思想性。

我国学校法治课教学中知识化倾向过重,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法律信仰和法律素质等方面的教育比较欠缺,导致学生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与信仰,出现学法而不信法,知法而不守法,用法而不护法的现象。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教材内容设计不完善,法治课教材内容往往就是一部中国当代法律的小汇编,面面俱到,泛泛而谈;二是老师的专业限制,很多进行法治教育的老师非法学专业出身,自身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把握不准,难以对教学内容合理组织,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治思想。因此,法治教育的内容定位对教育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基于教育教学实践和对上文有关中央精神和理论的理解,笔者认为,法治教育内容定位只能是重在法律意识、思维、价值、观念、信仰等思想层面的教育,而不仅是简单的知识的传授。在教学中应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从思想上培养学生鲜明的政治倾向和正确的政治观点。

4.法治教育方法的定位——综合性。

当前,很多学校把法治教育简单地理解为开设一门课程,认为只要按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课时量给学生上完课就行了。学校领导和社会各界思想上对法治教育重视不够,在客观上也行动不力,没有把法治教育纳入社会、学校工作的整体规划和重要的议事日程,使法治教育缺乏整体性和一致性。

新时期社会文化多样化、人们价值观念多元化,致使法治教育方法呈现综合发展的趋势。第一,教育方法要多样化。在课堂上,我们可以将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讨论、辩论演讲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将传统板书与多媒体教学课件、动画、视频等手段结合起来,提高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第二,强调社会教育渗透性发展。人的活动方式和活动领域多样化,法治教育就必须渗透到人们生活、活动的各个领域及其环境之中。第三,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道德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法治教育又是道德教育的起点,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二、法治教育与学校德育整合的基本原则

1.坚持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特征和根本要求。作为面向职校高年级学生开设的一门德育必修课,“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或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目的是从当代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主线,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这使课程具有了鲜明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特点。同时,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总是他们生活时代中凸显的重要问题,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理论能否反映现实,能否对社会热点问题给予准确而合理的解释,是课程教学是否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关键所在。因此,理论性与实践性、时代性相结合成为了“基础”课程中法治教育与德育整合的最基本的原则。

同志在中央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搞好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因此,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是法治教育与德育整合取得实效的必由之路。

2.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基础”课程中法治教育与德育的整合还必须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理想代表着“应然”状态,而现实代表着“实然”状态,这种“应然”与“实然”内在地存在于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之中,是辩证统一的。人的思想道德修养的完善、法律素养养成的状态是一种理想,而人的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提高法律素养的实践则又是一个现实。法治教育与德育无法回避理想与现实的问题,只有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不以现实的矛盾与丑恶否定理想的美好,也不以理想的光鲜和圆满否定脚下苦苦坚守的现实,立足现实,坚持理想,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在达到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追求更高层次的自我完善。

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集中体现在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整合中。教学别要注意做到:一要克服传统道德教育的理想化倾向,二要避免以道德价值及道德理想模糊法律的独立性与现实性,以道德教育取代法治教育的做法。在我国传统的道德教育中存在着片面强调道德的理想层面,而忽视道德现实性的现象,这种脱离现实生活根基,回避现实生活矛盾的做法使得道德教育呈现出理想泛滥、规则贫乏的结果,被称作是“假、大、空”的德育。面对“道德高山”,学生迷惑、抵触、敬而远之。有识之士呼吁:道德教育什么时候才能从天上回到人间?[2]与道德的理想性不同,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是现实的、具体的。如果立法脱离现实生活,超越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道德水平,过多地追求较高层次的道德价值与道德理想,这样想当然制定出来的法律无论从基本制度还是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讲都将只是一座海市蜃楼。这种过高的要求民众根本不可能达到,法律只会孤悬在半空中,难以落地,从而出现有法难依,甚至有法不依的现象,法律的尊严和功能受到损害。因此,不切实际地推行道德理想的法律化,对法律提出不切实际的超值期望,就会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最终将给道德与法律带来致命的伤害。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与道德之间,既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作为行为规范,法律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无条件服从;道德则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它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重要形式,将规范的对象确定为内在思想并诉诸于人的良知,引导和帮助人们从善的需要出发寻求崇高的目标[3]。因此,“法治”离不开“德治”,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两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

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决定了我国开展的公民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体现的是公民现实的道德水平与理想的道德追求的结合,是现实法律规则与未来法治理想的结合。使较低道德水平的公民达到法律这一底线道德的现实要求,而较高道德水平的公民达到较高的道德理想的要求;使全体公民都认同现实法律规则的权威,又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核心价值中去全面推动法律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发展。对道德教育的理想性与法治教育的现实性进行有效的整合,做到既“仰望星空”又“脚踏实地”,才能使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更好地为公民所理解和认同,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共同带动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

3.以信仰教育为核心价值目标,坚持信仰教育和知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从本质上讲,德育教育就是一种信仰教育,就是一种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的教育。学校的法治教育就是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教育。因此,必须把信仰教育作为目标导向来指导法治教育和德育的整合,改变过去停留于知识教育层面的做法,使学校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回到应有的高度。在传统的做法中,尤其是法治教育中,教师更注重法律知识的讲授,让学生更多地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了解主要的部门法的有关规定,希望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守法、护法。这无疑模糊了法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界限。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句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作为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学校的法治教育乃至整个德育教育是在引导学生学习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念,对制度规则的认同和对道德、法律的信仰,使学生成长为有良好道德素质和坚定法律信仰的良好公民。职业学校的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的形成时期,璞玉浑金,可塑性极强,我认为在此过程中,坚持以信仰教育为核心价值目标来指导法治教育和德育的整合,必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坚持以信仰教育为目标导向的同时,还要注重信仰教育和知识教育相结合。科学有效的知识教育是信仰教育成功有效的必然要求。信仰不是盲目崇拜,是建立在准确的认知和理解基础上的知、情、意的统一。大学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的信仰,是科学的信仰,不是等非科学信仰,是建立在对科学的理论和主张的认知和理解之上的坚信和践行。而大学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直接面对的是人的真实生活,涉及思想、道德、法律等多个领域,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体现出深刻的思想性、较强的理论性和丰富的知识性。只有用丰富的知识、深刻的思想和彻底的理论帮助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引导学生理性分析在当今思想观念多元化的时代中泛滥的影响人生的种种主张、主义、思潮,在对比中明辨是非、区分优劣,才能真正说服学生自觉选择和接受、认同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41]可以说,知识教育做得不够深入,也是影响当前信仰教育实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我们应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南、坚持法治教育与学校德育整合的基本原则,认清法治教育在学校德育课程中的定位,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法治教育与学校德育的有效整合。

参考文献:

[1]赵光军.20年来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综述.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

[2]温玉平.职业学校德育的困惑与启示.华章,20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