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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集锦9篇

时间:2024-01-25 15:54:42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科学实践观;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式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8-0042-03

“范式”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和思维方式的重要概念,最初是由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提出来的。在库恩之后,“范式”一词被用来指称“某一科学家集团围绕某一学科或专业所具有的理论上或方法上的共同信念。这种共同信念规定了他们有共同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为他们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型和解决问题的框架,从而形成了一种共同的科学传统,规定了共同的发展方向,限制了共同的研究范围”。[1]实践证明,当理论难题得不到解决,并不断失败而引起危机以后,必然要求转换研究范式。随着新的研究范式的深入和运用,危机就会宣告结束。由此可见,研究范式的转换是理论研究不断推进的助产士。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式的形成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认识的结果,也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深入发展的基点。”[2]8将“范式”理论引入思想政治教育中,既是有效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科学化的必然选择,也是在哲学高度反思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必然选择。依据“范式”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式就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所公认的问题和理论本质的研究所持的共同信念和思维方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式转换既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在矛盾运动的必然要求,也是外部环境变迁的时代要求,确切地讲,它是二者共同作用的逻辑进程。

一、现有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式的利弊

从历时态来看,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范式经历了“社会哲学研究范式”向“人学研究范式”的转换。“社会哲学研究范式”下,主要解决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价值问题;“人学研究范式”下,则是主要解决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价值问题。换言之,在“社会哲学研究范式”下,人们侧重强调思想政治教育满足社会政治需要的属性,着眼于社会大系统与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关系,把思想政治教育看作是宣传和灌输党的理论方针的载体,视它为单纯的政治宣传的工具。这种研究范式的产生是革命战争时期为夺取政权这一中心任务所决定的。客观上讲,这种研究范式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因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确在社会大系统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其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各种教育不可替代的。因此,我们党把思想政治教育视为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但是,如果把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仅集中在社会哲学研究范式之下,则是有失偏颇的。长期以来,人们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滞留在社会政治需要、工具价值的层面,从而产生了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反感甚至抵触情绪,这一尴尬局面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进行理论基础及其话语规则的调整和转换。张耀灿等人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中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要实现人学研究范式的转向。于是,以“现实的个人”为视角审视思想政治教育就成了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界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众多学者把“现实的个人”看作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把培养人和满足人的需要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把“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

仔细探究,这两种研究范式始终围绕的主题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是为了社会还是为了个人。归根结底,争论的焦点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社会哲学研究范式”下,论者们把社会看作是神圣化的、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先验存在的实体。他们认为,社会是目的,人是手段;“人学研究范式”下,论者们把人理解为现实存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肉体的人,把社会理解为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实体。他们认为,人是目的,社会是手段。所以,社会哲学研究范式下的思想政治教育片面强调了社会要求,忽视个人需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视为单纯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工具,把人看作是被驯服的对象,人们称之为“社会本位”。“人学研究范式”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为了克服社会哲学研究范式下的片面性而产生的。这种范式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社会无论其形式如何,都是由人组成的。但是却陷入了另一个片面性。它片面强调个人需要而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性和意识形态性,人们称之为“个人本位”。这样容易导致思想政治教育的中性化、模糊化等倾向,甚至会淡化或者偏离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可见,这两种范式之间的转换,尽管是为了克服与之对应的范式下的困境而建立的,然而其本身却又陷入新的困境之下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批判,其观点在理论和现实中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他们依然停留在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中,割裂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2

一、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之实质的不同认识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理论上对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有不同的认识:

1. 社会契约说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力杀人是社会契约问题。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都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尤其是卢梭认为,人们缔结契约是为了保全所有的缔结者。杀人犯则是社会的公共敌人,人们都同意对杀人犯适用死刑,这是社会契约的内容。但是,同样是社会契约论的信奉者,贝卡利亚则认为,人们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但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尽可能少地交出自由,更不可能将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交出。死刑是违背社会契约的,属于权力的滥用 [1] 。对此,有论者指出,国家既然取得对社会的管理,也就取得了对杀人者惩罚,以及为被害人复仇的权力。将杀人者处死,符合社会契约,否则,社会就会陷于循环杀人的混乱状态 [2] 。

笔者认为,马克思早就指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杜撰。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为了生存而逐步形成群体,不太可能有意识地缔结所谓的社会契约,更难说社会契约中是否包括个体对其生命权的让渡。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证死刑的存废,不符合国家发展与死刑历史演进的实际情况,人为地割断了国家、法律演进与死刑的历史联系。但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新的国家学说,反映出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对个人权利的张扬,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现代社会的意蕴 [3] 。

2. 社会防卫说

刑事实证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力杀人是社会防卫问题。刑事实证学派从犯罪具体原因上来分析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尤其是论证犯罪生物学原因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防卫理论。社会防卫理论的提出者龙勃罗梭认为,死刑是遗憾的必要,对于难以改造、“本性邪恶”的天生犯罪人,如果不断重复其血腥罪行,其他方法难以剥夺其再犯罪能力,就只能处死。加罗法洛提倡个别化的处遇方法,认为对以杀人为乐的凶杀犯就要处以死刑。而菲利则从社会防卫效果出发,认为死刑是无效的,而刑罚的效果也是有效,要考虑刑罚替代措施来矫正罪犯,消除其犯罪性情 [1] 。对此,有论者指出,刑事实证学派主张找出犯罪原因,对症下药,而非适用死刑 [4] 。因此,刑事实证学派对死刑的分析,是从死刑是否有效的社会防卫手段入手的,死刑存废也就成了社会防卫问题。但是,对死刑究竟是否属于社会防卫必要手段,刑事实证学派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从社会防卫看死刑存废问题,死刑存置论认为死刑具有社会防卫的有效性,而死刑废止论则认为死刑不具有社会防卫的有效性。

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有两方面的不足。其一,上述分析完全站在社会的立场上考虑死刑问题,将犯罪人置于被处置的地位,容易忽略罪犯应有的权利。其二,适用死刑并非完全是基于针对罪犯的个别化处遇,也应当考虑报应与一般预防的意义。其实,死刑权作为刑罚权中的内容,能否防卫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司法是否以及如何适用。社会防卫是国家考虑适用死刑的重要根据,但并非唯一根据。惩罚是死刑适用的基本尺度,死刑的适用也必须罚当其罪。

3. 阶级斗争学说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国家有无权力杀人是阶级斗争问题。国家与法律都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并且逐步成为阶级斗争的最佳工具。暴力犯罪与死刑是除了战争之外的被统治阶级与统治阶级斗争的一种方式。因此,对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虽然表现为刑罚问题,但表明统治阶级针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与控制。在当代社会,死刑的阶级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我国的死刑,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工具,指向严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的犯罪行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废除死刑并没有影响资产阶级的残酷刑事镇压,纯粹是掩盖资产阶级刑罚的阶级性与残酷性 [5] 。所以,死刑的存废是阶级斗争形式的变化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有道理的。不过,在坚持无产阶级的国家里,无产阶级的某个个体,也可能会因为个人原因实施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并不属于阶级斗争问题,而是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无产阶级国家,对人民的犯罪是否适用死刑,并非阶级斗争的需要。

二、对死刑存废问题实质的错误认识

1. 死刑存废是宗教教义问题

宗教人士多是从宗教教义上来理解死刑的存废问题,最为典型就是基督教的认识。虽然历史上宗教人士利用上帝的名义大肆杀戮,但近代以来基督教对杀婴、堕胎、死刑都报以明显的否定态度,很多宗教人士都认为死刑是违背基督精神的,基督第5 戒就是“不要杀人”。不过,很多人也援引基督教的某些言论支持死刑,如《圣经·创世纪》第六章第6 条:“嗜他人血者也应被他人嗜血。”

对此,笔者认为,宗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类文化的演进,对死刑的否定与对人生命的爱护则反映了人类长期历史发展中对自身命运的深刻反省。因此,宗教上对死刑存废的争论也只是人类认识死刑的一种形式,并未揭示死刑存废的真正实质。

2. 死刑存废是宪法问题

不少学者认为,应以是否合宪来考虑死刑存废问题。很多国家都从宪法角度作出死刑方面的政策选择。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1972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弗曼诉佐治亚州一案中作出裁决,认为死刑是残忍而且异常的刑罚,是违背联邦宪法的。然而,到1976 年,最高法院则又在格雷戈诉佐治亚州等七个案件中,重新作出裁决:死刑并不违反联邦宪法,死刑的适用应该有明确的、控制的标准。个别法官还撰文指出,死刑可以根据宪法合法地适用。但是,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不少法官转变态度,认为死刑案件让人存在怀疑,对死刑案件不会错判误杀毫无自信。

我们可以看出,从宪法角度谈论死刑的存废,体现出宪法法治的原则。但是,死刑存废并非简单的法律问题。对各种犯罪适用死刑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在根本上取决于是否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以及人们对暴力犯罪、死刑的态度。从宪法角度看待死刑存废,只是从最高法律的层面上对死刑问题进行分析,并没有反映出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

3. 死刑存废是价值比较问题

该种认识表现在死刑废止论与存置论的具体争论中。死刑废止论认为,罪犯的生命也具有至上价值,保存罪犯也能为国家效力,死刑不仅贬低而且剥夺了人的价值;死刑存置论则认为,严重暴力犯罪中罪犯与被害人有着同等的生命价值,双方的生命价值是相等的,死刑确认了这一点 [6]。

笔者认为,暴力犯罪确实是对被害人生命价值的贬低与剥夺,但该如何处理罪犯对被害人的生命价值毫无尊重的行为呢? 死刑废止论对该问题往往回避。另外,所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案件,包括故意杀人的犯罪案件,并非都对罪犯处以死刑。有时候,罪犯甚至造成多人死亡或者谋杀多人,处死罪犯似乎仍不能保持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生命的等价。死刑存置论的观点此时难以贯彻到底,而死刑废止论往往避免被害人生命价值该如何看待的问题。因此,死刑存废并非完全是价值的比较问题。

4. 死刑存废是政治抉择问题

有论者立足于国外废止死刑的立法实例,结合现代民主制度的内在规律,认为死刑的存废“属于政治抉择的刑事政策问题”。如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尽管支持死刑的民意还很强烈,但政治上还是通过立法废止死刑。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脉在于政治领袖的政治智慧与政治责任。死刑的废止在于政治领袖尊重犯罪规律,以政治远见,承担历史责任,正确判断国情,以开放的心态对待犯罪问题而最后做出科学的决策 [7]。还有论者做出补充,死刑问题根本上涉及到了政治自信,而政治自信来源于统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来源于不以杀人进行治理的基本认识 [8] 。邱兴隆教授在主张“死刑突然死亡”时指出,“给我一个开明的政治家,我一天之内就能够废止死刑。” [9]在笔者看来,这些论述从死刑的权力根据、政治本质方面来分析死刑存废的关键,指出死刑的废止必然依赖于政治抉择。但是,将死刑存废归结为政治抉择问题,似乎简化了影响死刑存在与适用的复杂因素。

首先,西方国家废止死刑具有相当的思想与文化基础。西方国家大多信奉基督教,很多学者、政治家从《圣经》的原教旨主义出发来肯定人的生命,否定循环不断的血腥复仇,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与尊重。另外,文艺复兴之后,弘扬个人价值与尊严的现代法治思想在欧洲国家有着广泛的影响。死刑的存废问题实际上关乎人的生命与价值。这种观念不仅促使政治家产生并坚持死刑废止的主张,而且使得民众能够理解死刑废止的意义与价值。很多民众反对废止死刑,但他们完全理解废止死刑的理由和根据,并不否定人的尊严与生命价值。他们之所以反对废止死刑,主要是从社会安全方面进行考虑的。因为不管是政治家还是民众,在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前提下,对死刑的错判误杀都无可奈何。对此,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废除死刑。

其次,虽然我国历来主张“刑期无刑”,但从来没有政治领袖提出死刑废止的主张,相反,通过明确的死刑立法,对严重暴力犯罪实施死刑等严厉打击,往往会赢得民众的支持。这种民意走向为统治者提供了坚持死刑的根据,转移了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潜在矛盾,也不断强化了民众的复仇与对立情绪。而且,民众认为,死刑是对罪犯实施的必要的惩罚,对杀人犯不适用死刑就没有安全可言,而自己不是罪犯,死刑对自己没有什么坏处,反而有利于增添安全感。统治者历来对罪犯施以歧视,从道德上予以彻底否定,民众受此影响,远离犯罪,疏远法律,对罪犯也从道德上贬低,甚至采用“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因此,在中国社会文化中还比较缺失对生命的充分尊重,民众对犯罪与死刑也有不关己事的错误认识,这些导致民众对死刑废止的怀疑与否定,个别政治领袖或者精英关于死刑废止的认识也很难获得民众的认同。所以,不顾死刑存废的实际因素,单纯从政治层面来关注死刑废止问题,并不能准确反映死刑废止的实质。

三、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所在

(一) 不同国家是否保留死刑之现实状况的比较分析

1. 废止死刑的西方国家

在西方国家,引导死刑废止的积极因素主要有:

(1) 积极的人道与人权观念。在政治上废除死刑时,很多国家就是以死刑有违人道与人权为理由。如西德在其《基本法》第1 条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接着,在其第16 条废除了死刑。于1997 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中称,死刑是根本残忍的、不人道的与有辱人格的刑罚,且侵犯生命权;死刑的适用对于卷入该过程中的所有人都是残酷无情的。欧盟也以人道、人权为主要理由推动废止死刑的立法活动。在他们看来,废除死刑甚至成为区别文明与野蛮、先进与落后、保护人权与践踏人权的分野之一。有学者研究指出,西方国家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始终是在坚持人道主义的背景之下进行的,人道主义是支持废止死刑诸多力量中最软弱、最持久、最重要的一项 [10] 。

(2) 宽容的法律价值观。西方哲学家德里达从哲学上深入分析死刑,出发点是人性与人道,但其切入点主要是宽容。死刑则否定了对罪犯的宽恕,意味着无可补偿或者不可宽恕,不可逆转的不宽恕。“宽恕的可能在于它的不可能,宽恕不可宽恕者才是宽恕存在的前提条件,宽恕的历史没有终结,因为宽恕的可能性正来自于它看似不可能、看似终结之处。” [11]在宽恕的理性光芒之下,对死刑犯不必以消灭其生命作为惩罚。所以,西方国家废止死刑,虽然有些没有百分之百的民意支持,但在社会中实际上取得了较为广泛的民众理解。另外,在这些国家里,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安全的保障也为废止死刑提供基本的社会条件。

2. 保留死刑国家废止死刑的主要阻碍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民意走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死刑的存废。而且,出现重大、恶劣、极其残忍犯罪时,民众反对死刑废止或者要求死刑恢复执行的要求,往往就变得更为强烈。我国司法机关也常以民意为由来说明其适用死刑的必要性 [12] 。对死刑的民意基础问题,理论上探讨的比较多。基本的共识是:应该尊重民意,但应对民意予以引导,使得民意逐步认同对死刑的废除 [13] 。笔者对此深表赞同,但补充指出的是,我们还应该弄清楚有关死刑的民意是如何形成的,理解民众反对废止死刑的原因。虽然我国文化传统中“杀人偿命”的复仇观念比较重。但是,对于具体的暴力犯罪,很多时候,犯罪人的真诚道歉、经济上的充分补偿、对罪犯的其他严厉惩罚,也能弥补被害方的精神伤害。实际上,民众担心的是:如果废除了死刑,会不会出现大量的严重暴力犯罪,极大地侵害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即人的暴力本性会否“无法无天”? 民众企图借死刑来遏制人的暴力欲望,使其处于可容忍的范围。对暴力犯罪侵害的恐惧与对人身安全保障的期盼迫使人们反对废止死刑。

因此,是否废止死刑,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不仅仅考虑民众反对的呼声,或者废止死刑的国际舆论压力,更多的则要考虑如何保障社会安全、和谐的秩序。对我国的死刑,理论上也表现出了冷静、现实的态度,即现实情况下不能绝然废止死刑,但是,应该立足于减少死刑的立场,立法上削减死刑的罪名,对非暴力犯罪尽可能不适用死刑,司法上也要限制死刑的适用,尽可能多地适用死缓。这种现实的态度既来自于废止死刑、尊重生命的价值认识,又来自于社会安定、和谐与秩序的实际考虑。在否定死刑废止的问题上,后者显然起着决定作用。

(二) 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及相关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是否废止死刑与具体国家的实际国情有很大的关系。对我国而言,目前难以或者说不可能全面废止死刑,除了我国民众一贯抱有较强的因果报应观念之外,主要还受制于目前的政治与经济现实情况。这些具体现实情况主要有:各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各项法律制度与保障措施还有待于完善,贫富差距有所扩大,地区发展状况不平衡,我国还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国民福利制度还很落后。调查也表明,失业、教育、房价、农民工工资、房屋拆迁、医疗等是普通国民最为关心的问题,而失业、贫富差距过大、、社会治安差、大学生就业难是严重突出的社会问题 [14] 。在这样情况下,民众容易忽视手段与方式的妥当性,趋向结果的公正。这必然导致社会问题众多且比较复杂。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近年媒体上屡屡提到的“仇富心理”;另外,个性解放的现代意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 “世俗化”就会出现“阴暗面相” [15] 。在这样下,提出死刑废止的话题就引起民众的不解与情绪化反对,更何况将死刑废止列为政治命题。

既然民众支持以死刑报应与预防犯罪,而民众的这种观念形成社会中刑事司法活动的观念基础,那么,我们可以说,某个国家可否废止死刑,基本上取决于社会的实际状况,要看民众能否理解,社会经济文化等能否适应。因此,应否全面废止死刑,属于社会是否适应问题。具体而言,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 民众心理的适应。有论者认为,对死刑存废的认识,属于社会心理的一部分,与个体的文化程度没有必然联系 [16] 。在废止死刑的情况下用自由刑能否满足意欲消灭罪犯生命的被害人复仇、安全心理需要? 这是普通民众对废止死刑的首先诘问。尤其对我国而言,民众强烈的报应心理就为死刑的废止设置了维持报应难题。这不是死刑废止论通过理性的思辨与论证能够回答的,而是要依赖于社会文化的疏导、人际关系的改良。

2. 社会安全机制的适应。民众希望有生命安全、安定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不希望任何犯罪出现。人们难免依赖死刑来打击暴力犯罪,维护良好治安。这就为废止死刑带来社会治安难题。因此,在死刑废止后,社会用什么有效地保持对暴力犯罪的威慑? 这是普通民众对废止死刑的第二个诘问,也反映出社会为保全自己应采用何种手段才是有效、必要的问题。这要依赖于人类社会在发展中不断探索社会安全机制的完善与健全。

3. 社会管理手段的适应。客观而言,对罪犯的改造是个复杂的社会工程,犯罪人的完全改善有一定的难度。这就为废止死刑带来罪犯矫正的难题。而且,对于统治者而言,如果废除了死刑,用什么来有效地维持对社会的统治?尽管这不是民众所关心的,但却是统治者必然面对与必须处理的问题。单就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来说,只要有统治,就有对统治的不服从。在政治上,公民的不服从具有道德基础、法律精神与宪法的依据 [17]。这就形成统治与反抗之间的矛盾,可能表现为暴力的冲突,双方能否避开杀人的手段而不用? 所以,虽然犯罪不可避免,虽然对统治总有一定的反抗,但是,对民众而言,总是不希望有任何犯罪发生来威胁或者侵犯自身的安全;对于统治者而言,则总是担心有任何反抗来威胁其统治的秩序。当社会群体能够产生、完善其安全机制,将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不至于打破民众内心的安全平衡与统治者的自我克制,社会就会对死刑废止逐步适应。

注释:

[1] 马克昌.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 .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52 - 53 ,178 - 179.

[2] 侯国云. 死刑存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价[a] . 陈兴良,胡云腾.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4 年度) ·第1 卷·死刑问题研究·上册[c]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74.

[3] 朱苏力.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j] . 中国社会科学,1996 , (4) .

[4] 刘艳红,张洪成. 死刑学派之发展与死刑之存废[a] . 陈兴良, 胡云腾.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4 年度) ·第1 卷·死刑问题研究·上册[c]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117.

[5] 成光海. 论我国刑法中的死刑[a] . 赵秉志,等. 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c]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 445.

[6] 钊作俊. 死刑限制论[m] .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37.

[7] 梁根林. 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j ] . 法学研究,2004 , (4) .

[8] 陈兴良. 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j] . 中外法学,2005 , (5) .

[9] 陈兴良. 法治的使命[m] . 法律出版社,2003. 231.

[10] 马家福. 外国死刑存废之争与人道主义关系考察[j ]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 , (6) .

[11] 潘军. 死刑报告[m] . 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 274.

[12] 赵秉志. 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j] . 法学,2005 , (1) .

[13] 赵秉志. 中国逐步废止死刑之建言[a] . 赵秉志.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4 年卷) [c]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0.

[14] 陈友华. 百姓眼中的社会与发展[eb/ol] . 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4 年7 月号.

[15] 沈杰. 当代社会心理解析[n] . 北京日报,2005208202.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3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教育体制也在进行相应的改革,思想政治教育在现代的教育中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随着各种外界复杂因素的出现,中学生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偏差。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中学生政治社会化健康的发展,本文进行了一些问题的讨论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中学生 政治社会化 问题与对策

政治社会化相对于中学生而言,就是让他们通过政治角色的训练和学习过程,不断适应社会的政治规范,让自己最后成为合格的公民,从而完成政治化过程的转化。

1.中学生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接受教育的所有阶段,中学时进行政治社会化的启蒙阶段,这一阶段也非常重要,关系着青少年以后能够持久稳固的形成政治意识和政治情感。当前,尽管我国的中学生政治社会化整体上是在健康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外界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中学生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偏差,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首先,在认知层面上,中学生的政治认知正处于零阶段,他们对这方面的学习和教育都会相应的出现逆反心理,有些中学生对学校里组织的一些有关政治方面的学习活动还会产生抵触厌倦的情绪,所谓的政治理论课程学习也只是为了考试而考试,应付学校而考试。

其次,在心理层面上,中学生的政治情感不稳定,往往会出现政治思想动摇的情况。另外一些现实的因素和矛盾也会影响着中学生的政治信念,使他们的政治信念不会持久稳定。

最后,在政治参与层面上,有些中学生在政治方面的兴趣不高,鉴别能力不强,方向也很盲目。经研究表明很多的中学生在平时的生活中并不关心政治问题,在他们的脑海中根本没有政治概念,好像和他们一定关系也没有。另外外界环境的一些不良因素影响着他们的政治情感,让他们对政治方面的内容产生冷淡的态度,根本不会积极的参与其中。

2.影响中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因素

2.1中学生自身方面的因素

在中国长期的应试教育中,使得中学生们的德育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他们严重缺乏在社会实践生活中的锻炼,这就造成了中学生的政治社会化基础相当脆弱,在政治思维方式上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首先,中学生的超前思维。中学生经常是对未来充满了幻想,而这些幻想也被他们当成了成为现实的可能,极大的陷入了想当然的境地;

其次,中学生的理想化思维。中学生常常把社会政治问题开得过于理想化和完美化,使得他们与社会的距离感很低,并对社会政治问题的承受力也很低;

最后,中学生的两极性思维。他们在看待问题时常常是非此即彼,缺乏一定的辩证观点,总是陷入极端的思考当中。

2.2家庭的因素

家庭对中学生个人性格影响最深刻的因素。目前,我国青少年政治社会化被家庭因素影响存在的问题有:家庭的观念老旧和传统,家长们对待孩子的教育过分依赖于经济和物质两个方面,在精神上的教育相对缺乏或者严重不足;家长的教育方式不妥,有时候家长对孩子在事情上的引导和鼓励相对不当,而只是一味的溺爱和训斥孩子,这两种方法都是极其极端的教育方式;教育目的相对错位,家长过分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从而忽视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人格和道德观念的培养。

2.3学校的教育因素

在当前的学校教育上,思想政治教育中却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重视智育而忽视了德育,对思想政治教育额重视程度相当不足;二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相对滞后,严重的与现实脱节,这样就抑制了中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不能真正的对中学生政治社会化起到促进的作用;三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相对落后,教育形式很呆板,教师一味的以我讲你听的灌输方式进行教育,这样很难让中学生真正的形成思想政治理念,形成鉴定的信念和精神支柱。

2.4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换将的影响是政治社会化的基本途径,而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社会问题,消极甚至腐朽的思想思潮却在不断的影响和侵蚀中学生的思想。主要表现:一是新兴传媒对中学生感官的强烈刺激严重妨碍了中学生的思考能力的发展,感性、刺激、游戏和放纵的空间取代了中学生理性、逻辑、反省和记忆的时间;二是网络时代传播管理制度的缺位和管理手段的相对落后,使一些不良黄色文化和灰色文化滋生泛滥,这就造成了中学生的政治认同上有一定的危机。

3.促进中学生政治社会化良性发展的对策

3.1提高对加强中学生政治社会意义的认识。政治社会化在我国称为思想政治教育,在我国政治生活和历史发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3.2帮助中学生明确其政治社会化的目标和内容。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从社会主义的利益和需要出发,结合社会政治实际,根据中学生政治社会化的现实基础,帮助中学生选择政治社会化的目标,明确政治社会化的具体内容,以使思想政治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有得放失。

3.3加强对中学生的宪法教育。无论是培养中学生优良的政治人格还是培养中学生成为合格的公民都是离不开宪法的教育。

3.4突出中学生政治社会化的重点。当前,中学生中存在着许多诸如学习松散、集体观念不强和缺乏奉献精神等问题,这些都是社会责任感不强的表现。

3.5提升家庭政治教育的质量。中学生的政治社会化绝大多数都是在非正规的形式中进行的。家庭教育的质量好坏严重影响着孩子们的政治教育意识。中国式的传统家庭教育就是让孩子离不开父母的呵护,这样就影响了孩子树立积极的政治观和政治倾向。

4.总结

综上所述:孩子是未来祖国发展的希望,良好的政治社会化教育会为他们营造一个正确的政治观和政治倾向,培养他们以后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样才有助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4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高检院、省院和分院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做出了周密的部署,作为基层检察院要真正落实各级组织部署,搞好教育活动,就必须深刻理解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时代特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罗干同志在中政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斯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要适应现阶段形势要求,必须进一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头脑。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罗干同志的讲话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学习罗干同志讲话,我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不仅是一项重大决策,而且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以下四个方面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一是经济发展,人们追求政治民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存的需求不断发展,从需求食物、居所和安全,到追求政治民主、寻求社会尊重和平等,社会需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理念。二是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体现依法治国,法治理念就必须顺民心、合民意。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需要政法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宽严相济,疑罪从无,教育挽救,以及变究问式庭审为控辩式庭审等,都是一些具体体现。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首先必须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增强开展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的核心和精髓。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指导检察实践,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深化改革、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上来。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坚定改革方向、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现实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

1、在现实工作中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问题

在办案中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政法机关被简单地视为工具,甚至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特权思想浓厚,随意抓人、捕人。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2、重实体法场,轻程序法

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把握逮捕条件,以捕代侦;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处理的涉法上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是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3、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5

一、对照检查阶段的形式、内容

1、对照“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从主题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排查出的问题中、从涉检和上访反映的问题中、从查处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中,找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

2、重点对照检查依法办案的法制观念是否树立,有无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廉洁,违法办案等问题;

3、查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是否牢固,看有无群众观念淡薄,不认真处理群众诉求,甚至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4、查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是否真正确立,看有无把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等问题;

5、查党性意识、党的领导观念是否坚定,看有无执行上级部署不力,甚至政令、检令不畅等问题;

6、查法律监督意识是否强化,看有无监督不到位、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

7、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开展案例评析活动,重点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职业道德、执法作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查找差距,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思想觉悟,解决实际问题。

二、对照检查阶段的措施、要求

1、在排查问题的过程中,各部门要对照“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剖析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更要带头对照检查,查摆在思想认识、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突出问题。

2、在查摆过程中要敢于触及思想,敢于较真碰硬,要勇于联系实际,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

3、对照检查阶段一定要把问题查深、找准,对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意识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对共性的、突出的问题逐步项列出,以便下步整改和纠正。只有找出问题、差距,才能与错误的理念划清界限,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4、在照检查阶段要注重发挥正反面典型的教育作用,在树立和宣扬先进典型的同时,选择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案件评析活动,总结经验教训,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上找差距,从职业道德、执法作风上找差距,从执法水平、办案质量上找差距,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执法实践,既提高思想觉悟,有解决现实问题。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6

一、现代环境问题的法治与德治

法治和德治是众多社会治理模式中最为基本的两种方式。然而在解决作为社会问题的环境问题时,人们却非常注重前者而往往忽略了后者。其实,依法治理环境问题存在着诸多局限,而这些局限恰能通过环境德治加以弥补,因而在日益注重环境法制建设的今天,环境德治也同样不可或缺。理想的环境问题治理模式应当是“德法同治”。

(一)依法治理环境问题的局限性

不可否认,法律的确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里最为权威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仍然存在着诸多局限,这些局限在环境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广泛性是环境法的一个突出特点[5]”,它突出表现在保护对象、调整范围和涉及主体等方面;而法对社会生活的涵概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环境法再完备也不可能将社会中与环境有关的所有问题一概无余。再如“环境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突出特征,即较多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6]”,这就对环境法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其实施所需人员、精神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环境法的作用是不可能充分发挥的。更何况无论是就世界还是就中国而言,环境法都属于不甚发达、完善的新兴法律部门。这就决定了仅靠环境法解决环境问题是极不现实的,环境法治的局限需要其它社会调整方式来弥补。

(二)环境问题同样需要以德治理

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伦理问题,它实际上是人际利益冲突与矛盾在人与自然领域里的体现。“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7]”,利益是道德的产生根源与存在基础。当今的环境问题之所以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某些人甚至整个人类为谋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牺牲后代人、其它非人类存在物甚至整个自然及的利益。而环境伦理以道德教化的形式劝导人们爱护自然、保护环境,其目的在于以非强制手段规范人之行为并进而平衡环境利益。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而非调惟一方式,它的不足必然由其它社会调整方式补足。概括言之,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补足作用主要体现在节约环境治理的成本,以自律方式实现环境道德的约束、调节和激励功能以及环境道德的可普遍化等三方面[8]。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并非仅是互补关系,在后者许多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可时常见到前者的身影。由此可见,环境伦理是比环境法更为重要的环境治理手段,尽管它也存在着种种缺陷与不足。

(三)德法合治:理想治理的模式

环境问题的涉及面甚广且极其复杂,仅单靠环境伦理抑或是环境法往往难以奏效。既然环境法治与环境德治都是不完整的,那么只能将其结合起来进行“德法合治”。“德法合治”的治理模式既有理论渊源又有现实依据。庞德认为道德、宗教和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三大手段,即使法律已成为了现代社会首要且最终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但它仍离不开其它手段的支持。“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末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9]”。但“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不仅是因为道德与法的不可分割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10]”。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公意文化的发达使得人们选择了以法治为主的社会治理模式,但“选择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社会控制模式,只是起到了治标的作用,而加强良好道德对社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法德并举的社会控制模式才是我国社会控制模式的最佳选择[11]”。况且,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存在着天然的血脉联系,“德法合治”的治理模式更凸现了其重要性。

二、现行环境法治中的伦理缺失

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必须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即法律应当具有道德性。任何被称之为“良法”的法律都必须具有丰富的道德内涵,道德内容是为任何被称之为“良法”的法律所不可或缺的主要成分。“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12]”。在此笔者将研究的视野集中于现行法领域,试图找出其中的某些缺失以为今后的环境法制改革寻找方向。

(一)重技术规范,轻伦理规范

法律规范从社会学角度划分主要包括伦理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两大类。伦理性规范“凭社会主体的简单常识和伦理判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而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13]”,而技术性规范却恰好与之相反。环境法是法与自然科学特别是环境科学交叉重叠的产物,“是一般法律规范和法律化的科学技术规范的综合体[14]”,其间包含了大量反映生态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环境法中的技术性规范主要表现在“由有关的国家机关颁布各种环境标准和其它技术性规程”,“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技术要求”,“在法律、法规中列出专门条款,对技术名词、术语进行法定解释”和“利用法律法规附件的形式规定技术要求”等方面[15]。综观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大多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16]”,这些规定大多是技术性的而非伦理性的。伦理性规范的缺失使得现行环境法难以为普通民众所接受,从而增加环境守法和环境执法的难度,规避、抗拒环境执法的现象之所以在我国时有发生恐怕与此不无关系。

(二)重部门利益,轻社会利益

争夺部门利益是加剧我国环境问题的人为瓶颈,它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采取的‘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导致了在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中对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17]”,用于具体操作的单行法律、法规制定权被交给了各部门。这原本是基于环境问题特殊性的考虑,但利益的存在使得各部门在立法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要么争相规定、要么回避规定,不仅造成整个环境立法的状况混乱与资源浪费,而且由于其互相矛盾的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的困难重重;各部门在环境执法中,在利益驱使下,无限制地从抽象规则中推导出与己有利的具体规范,随心所欲地选择任意性规范,甚至对有的规定秘而不宣,故布陷阱[18]。这种局面的出现主要是各部门高度重视自身利益、轻视甚至忽视社会利益的结果。然而遗憾的是,法律上的这种不足并没有得到道德上的补足。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道德问题至今仍令人堪忧,由于管理体制的问题甚至可能还没到达一般部门的普遍水平。究其根本原因,这恐怕不仅是行政道德缺失所致,更是环境道德缺失所致。

(三)重法律强制,轻道德自律

不可否认,依靠外在强制抑或是内在自律的确是德治与法治的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德治对强制的放弃,更不意味着法治对自律的排除。“法律被遵守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的成员从信念上接受并在行为中体现法律所表达的价值。人们效忠规则是因为规则能够表达人们参与其中的共同目的,而不是靠强制实施所必然伴随的威胁[19]”。强制的存在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主要原因而并非唯一原因,在强制被排除的大多数情形下,法律得以实施主要是源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尊重与信仰法律是法治与德治的共同要求,法治的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就现状而言,我国环境法的实施主要是依靠环境法中的强制规定和行使环境行政权。这不仅徒增了环境法的实施成本,更容易引起了人们的抵触与反感情绪,从而给环境法治的实现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强调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但我国环境法在实施过程中却并未重视环境道德的教化作用。其实中华传统文化中并不乏丰富而深邃的环境伦理思想[20],西方环境伦理思想也并非在中国没有得以传播,关键是我们没有将环境道德教化与推行环境法很好的结合起来。

三、现代环境法治的伦理实现

法治是当代中国的治国理想。法治蕴涵着人类对普遍的伦理理念价值与终极关怀目的之追求,它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体系与制度的客观组合,而且还包容了人类在认识与改造主客观世界过程中对自身生活目的和价值理想的情愫记载。法治是极富伦理意涵和充满道德意蕴的概念,在法治构建中不可能也不应当排斥伦理道德的内容。

(一)促进环境法律的伦理化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是研究道德与法律互动关系的两大视角,前者主要是指将道德理念、道德规范和道德规则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后者主要是指对既存的法律加以伦理化的改造使之更富有伦理性。道德法律化是自然发生的客观历史进程,而法律道德化则必须通过人的主观意志加工,因而后者较之前者具有更高的层次。针对我国环境法存在的现实问题,对后者展开研究更有实际意义。实现环境法治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有一套体现环境正义,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正确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律[21]”,而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似乎并未体现环境法治的上述要求。“环境法的困惑在于缺乏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22]”。环境法律的伦理化是使环境法内化为更高的伦理权利与义务的过程,是使环境法得以被社会主体普遍遵守乃至信仰的过程。就其实质而言,环境法律的伦理化是将人类的环境伦理理念内化为环境法的精神追求,从而使之更加注重人文关怀且更富人性化。

(二)执法司法注重道德考虑

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因此成为了环境法实施领域里的关键问题,对此有学者将其系统的归纳为依据、环境、体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23]。这些固然是造成环境执法不力的原因,但其间的道德缺失问题也不应为人们所忽略。环境执法领域里的道德缺失主要针对执法人员而言,既包括作为其职业道德的执法道德的缺失,也包括作为其个人道德的环境道德的缺失。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了环境司法领域里。尽管“由于环境法是近30年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律部门,司法处理的环境案件数量很少,对保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十分有限[24]”,但从西方经验和世界潮流来看,司法在环境纠纷解决领域大有替代执法的趋势。这对司法人员不仅提出了环境法律知识上的高要求,而且也提出了司法道德和环境道德上的高要求。要扭转环境执法不力的局面,加大环境司法处断的力度,对有关人员除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外,还必须加强环境道德教育。就我国的现状而言,环境执、司法人员基本上未接受过正规、系统的环境道德教育,因而环境道德意识极为淡薄。私德的欠缺很难保证公德的健全,加强环境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三)普法工作道德教化并重

环境意识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25]。但令人遗憾的是,当代中国民众的环境意识并不发达,他们普遍漠视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知识贫乏且消极对待环境保护活动,这给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带来了诸多困难。“目前中国在环境保护上的最大障碍,是全民的环境意识还不够高……我们存在的一切问题都与此有关[26]”。要改变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必须将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同进行环境道德教化结合起来。由于环境法具有技术性等特点,为人们所接受的难度较大,普及起来较为困难;而环境道德与现实生活更为贴近,为人们所接受的难度较小,普及起来较为容易。普及环境道德是实现环境德治的要件。“以德治环境,首先,是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使人们接受并树立起人与大自然高度和谐的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观,把是否有利于人类群体和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作为自身和他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并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教化和公民的主观道德评价,强化其内心信念,使热爱和保护环境成为公民的一种内心的自觉的活动[27]”。道德为法律的先导,普及环境道德应当成为普及环境法的基础。

四、和谐:现代环境法治的目标

法的价值取向因法的部门不同而有所差异,法治的目标也因法的部门不同而有所侧重。笔者认为现代环境法治的具体目标应当是和谐,但这种和谐并非仅是指人与人在环境问题上的和谐,而且还包括人与自然在环境问题上的和谐。通过法治促进人际以及人与自然的双重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环境法治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环境法以实现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为最终关怀,和谐必然会成为整个环境法的主导精神[28]”。然而这种双重和谐却不能单纯只依靠法律实现,道德特别是环境伦理在其中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以追求人与自然、社会和谐为主题的生活方式也应当是生态伦理学在当代中国向人们传播的生活理念[29]”。环境伦理在中国的日益普及将加深民众对人与自然和谐的理解程度,从而进一步推进环境法治向纵深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环境法治的构建应当德法并举,将环境道德建设置于与环境法制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7

关键词:城市文化;治理;城市文化治理

引文

积极推进城市文化治理工作进展是当前城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城市文化是一座城市的灵魂,如何塑造、保护、开发城市文化既是城市问题理论研究的前沿热点,也是当前城市发展的现实要求。

1城市文化治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1城市文化治理的现状

当今世界,文化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已经得到学术界和公共管理者的公认,重视城市文化、发展城市文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一座城市是否拥有其自身独特的文化魅力,关系到这座城市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的发展,城市文化治理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的现状可谓喜忧参半,既有值得欣慰之处,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文化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例如新的文化建设理念的提出,对新的治理方式的摸索,城市公共文化设施数量的不断增加,市民素质的提升等。这些进步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在看到城市文化治理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现阶段我国城市文化治理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在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主体等多个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1.2城市文化治理存在的共性问题

1.2.1治理主体单一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城市文化治理的根本要义,现实情况中,我国城市文化治理的治理主体依旧只是政府一元,其他治理主体参与不足,治理效果不明显。社会组织和公众都是城市文化多元治理主体中极为重要的一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治理力量得到壮大。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社会组织依旧存在发展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金不足、独立性不足、人才不足、协作能力不足等方面。1.2.2治理方式落后受传统行政模式的影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管理方法缺乏民主理念和服务精神。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方法属于专制型方法,多数的政府工作人员把自己看作是高高在上的“官”,把管理对象看作是普普通通的“民”,极大降低了城市文化治理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专制型的政府管理方法使得政府只注重统一性,忽视了差异性,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掩盖了人们的个性,他们的积极性也无法发挥出来,致使行政工作单调乏味,缺乏灵活性,降低工作效率。②治理方式缺乏引导性。法治社会要求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然而当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的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多空白,治理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不理解,从而产生各类矛盾。③治理技术手段更新滞后。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政府部门对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不足,技术手段更新滞后,电子政务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1.2.3治理资金投入不足传统的城市文化管理领域政出多门,城市文化治理在资金投入方面存在资金投入方式单一、投资结构不合理以及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从而导致城市文化治理资金投入不足,无法满足治理要求。1.2.4治理队伍建设滞后人是一切工作的实践主体,队伍建设关系到城市文化治理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当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队伍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城市文化治理队伍规模较小,队伍积极性不高以及队伍专业性不强等三个方面。

1.3各类城市文化治理存在的问题

①政治类城市文化治理:政府过度集权,宣传效果不佳。②经济类城市文化治理:缺乏科学完善的经济文化治理体系。③教育类城市文化治理: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质量较差。④生活类城市文化治理:不能充分满足市民文化生活需求。

2城市文化治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2.1政府在治理理念上缺乏服务意识和系统规划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经济发展压力渐大,政府培养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势在必行。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文化治理过程中,政府行政管制的色彩大于公共服务的色彩,官本位思想横行,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效率低下,政府短视等问题层出不穷。

2.2政府自身角色定位不准确

治理理论的一项重要主张就是去中心化,即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由原来的绝对核心角色转变为多元治理主体中的一份子,政府在公共管理总的核心地位被动摇,向市场分权、向社会甚至公众分权是治理理论的内在要求。因此,政府自身准确的角色定位是城市文化治理有序进行的关键。

2.3市场组织、市民等治理主体参与意识淡薄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城市文化治理的题中之义,城市中的各类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市民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城市文化治理过程中。然而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城市文化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市民等治理主体的参与意识不足,从而使的城市文化治理未能取得一定进展。

3我国城市文化治理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城市文化治理主体

①充分释放市场潜能,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经济类城市文化和生活类城市文化的治理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市场参与,实现市场经济组织与政府对城市文化的共同治理。②充分发展社会组织,让社会力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既需要政府鼓励第三部门等社会组织的发展,也需要社会组织自身谋求变革,追求创新,从而加速自身发展。③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城市文化的治理当中。公众参与城市文化治理一方面需要政府要赋予公众一定的权利,包括政策制定前期举行市民听证会,通过网络渠道倾听市民政策建议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公众提高自身素养,养成城市主人翁意识,提升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3.2创新城市文化治理手段

①更新文化治理部门的设施设备,提高文化治理部门治理效率。设施设备的更新是创新治理手段的物质基础,没有先进的设施设备,治理手段智能化、科技化都无从谈起。这既需要文化部门引进相关人才,以合理选取设施设备,操作维修设施设备;也需要有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以满足设施设备更新的需求。②转变文化治理部门工作人员观念。设施设备的更新不是创新治理手段的全部,如果人的观念得不到及时更新,再先进的设施设备也无法起到提升治理效率的作用。文化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与时俱进,在充分学习相关技术知识的同时,转变传统行政观念,奉行效率至上、服务群众的理念,尽快掌握新的治理手段。

3.3创新城市文化治理体制机制

首先,创新城市文化治理投融资机制,建立多种投资渠道、多种投入主体的城市文化发展机制。一方面需要转变政府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的角色,合理解决政府的“越位”和“缺位”问题,增进市场、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的参与程度,改善社会力量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需要政府积极鼓励捐赠以吸引社会资金,转变传统的单一财政拨款形式,畅通社会资金投入渠道,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最后,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为科学的城市文化治理投资机制提供立法支持。

3.4提高城市文化治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①改革文化部门聘任制度,区分文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对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构建科学的社会评价机制;对管理人员实行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和委任等多种任用方式,建立竞聘上岗制度,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文化部门活力;对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加强工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工勤人员的进管出环节。②完善文化部门聘后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辞退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考核原则,努力形成科学的领导评价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辞退的主要依据。

3.5经济类城市文化治理: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

经济类城市文化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的,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方针,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同时,各类社会问题、城市病也随之出现,实行以以人为本为根本理念的经济类城市文化治理势在必行。改善经济类城市文化治理现状,关键在于政府要加强引导,同时也需要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

3.6提高市民参与度

由于政治类城市文化特殊性(政治性、权威性、敏感性)的关系,本文认为该类城市文化的治理主体应该包含政府和市民,政府作为当前政治类城市文化的最重要主体自然不用多提,市民对政治类城市文化治理的参与不足是其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完善治理主体最为关键的就是增进市民的参与。

4结束语

城市文化治理的要义在于清楚地认识到城市文化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的同时,全面践行治理理念。因此,对“城市文化”和“治理”两个概念的认识深度直接影响城市文化治理的效果。论文以上述两个概念为重心,对城市文化治理问题提出了新的看法,以期对当前我国的城市文化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铺垫。

参考文献

[1]连玉明.中国城市年度报告[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274.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8

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综治工作对象的管理职能的归属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象的内容繁杂,有政治的、经济的,刑事的、治安的;有公共的、民间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环节的;还有长期的、短期的等等。工作对象所涉及的社会管理的层面不同,角度不同,涵盖的社会规范的权利义务也多有区别,如户籍管理、社区治安管理、治安技防管理、校园治安管理等。部门行业不同,管理功能不同,职责义务也不同。综治工作对其工作对象如何管,管到何种程度是当前要研究的问题。统管的力度大了,表面上看步调一致,整体联动形成了合力,实际上压缩了地方的、部门的、民间的、个体的开展综治工作积极性的空间,综治工作的交响乐变成了综治工作的独唱会,失去众人打柴火焰高的综治团队效应。统管的力度小了,会形成各自为战,重复作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整体合力不足,工作不能平衡发展。总之,产生问题的根源是社会综治工作对象的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决而末行。二是综治工作的网络建设问题。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综治网络有了大发展,但发展的步履尚且不能适应社会新的形势的发展需求。网络建设有两种,一种是组织网络,也叫系统网络,它是物的东西,主要的要件是人和队伍;一种是职责制度网络,也叫功能网络,主要要件是制度规范,是保证上下贯通的规则管道。现存的问题,就是两大系统网络有而不全,或者叫上全下缺,或者是延而不周,表现为基层综治队伍缺额大,体系不健全,社会职能与队伍规模不匹配,现有的人员队伍中,还存在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大、人员变动频繁的问题。人员不到位,队伍不确定,岗位职责的落实自然“悬”于半空,结果势必造成功能网络的“残缺”。一方面工作流于形式,把走“样子”变成了一种状态效率,应付大于实效;另一方面短期工作行为,追求眼前效果的直接化、最大化,急功近利,结果“过而化之”,末能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能量基础。凡此种种,影响了综治工作整体长远发展的效能。

正确运用科学的发展观解决综治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科学构置综治组织网络。一方面要有网络规模,规模是体系的前提,要在基层各级部门、组织、团体中建立综治机构,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的综治机构网络,网络规模,说到底是队伍人员数量的规模,人员阵列就是网络,网路清晰,周延到边才具规模;另一方面综治队伍要精,建立综治网络重点解决的是综治网点问题,网点布局合理是关键,但综治网点上的人以精干为上,职能专一为良,既不滥设机构,也不滥增人员;再一方面注意综治队伍的梯次结构,从专业、文化、民族、年龄等要素上进行合理的搭配,既顾及眼前又虑其长远,从而保持综治队伍自身建设就具有可待续性发展的内在活力。

二是建立综治组织职责体系,实现综治体系职责定位清晰。首先要解决好综治体系中上下级部门间的岗位职责划分,使上下之间既管道畅通,又不出现岗位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上级部门的综治职能在内容上,尽量宏观一些,工作的位置始终要居位于导向的位置,收集的信息要精,分量要大,如果事无巨细,什么信息都要,信息的管道就容易堵塞,最终影响决策,对下指导出现混杂信号,也会影响下级的工作效能。其次解决好综治职能部门与综治成员单位的职责划分。综治职能部门对综治成员单位要统领不要统管,统领是指方向问题,是居于“帅”位,综治成员单位在“帅”旗的指挥下,按其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合中有度,分中有则,最终实现职责的联动。其三解决好综治职能部门与社会群体之间的岗位职能定位。一方面了解社会的安全动态,对社会治安状况做到心中有底;另一方面要把社会群体的党政组织做为解决问题的主体,基层综治组织、综治工作人员更多地是协调,或是“出谋划策”,当好问题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组织的参谋,把问题的解决纳入执法、执政部门的责任权限之中,从而保证问题能够依据政策“一次清”,不出反复。

三是建立综治工作的调研机制,保证综治工作与时俱进。综治工作是国家管理事物中的一项新的内容,经验不足是必然的,解决的办法,就是要建立综治工作调研机制,对综治工作自身的运行情况,不断进行动态分析。如机构的配置,人员的增减,职责职能的调整等,务使综治工作趋于灵活多变,与时俱进地得以发展。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9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学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政治学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学术交流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30年来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反思我们30年来的发展道路,结合现实的实际形势,我们不难看到当前我国政治学研究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与国外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1.“斯诺命题”与跨学科整合研究的缺乏

斯诺是英国的物理学家、小说家,他提出“两种文化”,构成了后来所谓的“斯诺命题”。所谓“斯诺命题”指的是,由于自然科学家与人文学者在教育背景、学科训练、研究对象以及新使用的方法和工具等方面的差异,使他们在文化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方面经常处于互相对立的位置,不仅相互鄙视,甚至还不屑尝试理解对方的立场。如陈振明教授所言,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交化和整体化已成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的最基本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西方长期以来存在的“诺斯命题”的超越。当前中国政治学的研究还固守着传统的政治学规范研究的信条,对于如何吸收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以及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及较少。这既与当前一些政治学者传统文本和经验崇拜有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我国大学教育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片面强调专业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忽视基础型教育;重视课堂基础理论,忽视方法论教学;重视理论灌输,忽视社会实践环节。认为传统政治学的一些提法就是金科玉律,学科界限是严格划清的。认为政治学是一门纯净的高尚的科学,决不可引入其他的一些杂质进来。甚至认为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会使政治学逐渐丧失独立性的地位。

2.规范性研究、经验性研究和对策性研究不足

科学性的研究是规范性研究、经验性研究和对策性研究的有机统一。规范性研究侧重于理论建构和理论阐释;经验性研究侧重于发现和提出现实中的一些迫切的问题,运用理论加以阐释和分析;对策性研究则是利用理论和经验寻求现实社会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当前我国政治学研究来说,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王浦劬教授认为“我国政治学的研究目前大多仍然遵循着哲学思辨、经典解释、规范性定性研究、制度和机构描述以及历史探索的方法。”孙关宏教授则认为现阶段政治学研究在规范性研究、经验性研究和对策性研究都存在不足之处,对策性研究缺少了理论和事实的支撑。这三种研究的不足,一步一步传导到现实政治学研究中,使得我国政治学的研究偏离了科学的发展轨道。

3.“西洋化”和“本土化”的取舍问题

自从维新变法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了一场新“西学东渐”的热潮。经过近30年的积累和发展,中国政治学研究到了一个该重新思考未来发展方向的十字路口。从理论上来说,要确定自己的核心领域,形成自己的特色。从现实来看,西方的政治学说不是“普适性真理”,引入西方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时要注意与本国国情相符,要防止“水土不服”。当前中国政治学研究中还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凡是国外的东西都是好的,中国传统的政治文明都是过时的、不合时宜的。这既与个别学者盲目崇拜国外的心理有关,也与当前我国政治学研究的体系不够完善,理论创新不够,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有关。

4.理论与现实的脱节

20世纪50、60年代兴起的行为主义革命,是对传统政治学将理论与现实割裂开来的一种回应。它主张“关联和行动”,以问题为导向,关注社会现实。理论与现实的理想状态是两者在源源不断的循环过程中实现和谐发展。当前中国政治学研究还存在这样一种趋势,即沉醉于对经典的研读和注释,埋首故纸堆,对于现实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却充耳不闻。这虽然体现出了学者刻苦钻研的执着和对真理的敬慕之情,但是脱离现实问题而只谈主义,最终理论也只是“空中楼阁”而被束之高阁。理论如果得不到实践的检验,也谈不上科学,难以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5.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人为割裂

人文精神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情感态度等价值性因素,注重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科学精神强调世界的客观性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要 求个体要遵循客观规律。政治学本身是一门人文色彩很浓厚的学问,如果片面割裂人文关怀,片面的追求科学精神,只会陷入“工具理性”的怪圈无法自拔。中国政治学界目前还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无法实现统一。

6.传承与创新的内在困境

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在传承过程中不断沉淀下来,后人不断地汲取前人的优秀成分,并结合自己的现状,不断地创新。这样使得人类的文明越积越多,越来越发达。中国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其中很多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恩泽后世,很多被其他国家吸收。然而当前政治学研究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还存在谬误,存在两个极端,要么是全盘接受传统文化,将其神圣化和教条化,要么是将传统文化看的一文不值,对其贬低和蔑视。这两种倾向都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全面的发展的看问题的要求,只会“一叶障目,不见森林”。这种传承与创新的内在矛盾越来越成为当前我国政治学研究的一大障碍。

对中国政治学未来发展的展望和具体建议

正如学者王绍光所谈到的,中国政治学在经历了长期的“取经”、“效仿”、“自觉”三个阶段之后,应该大胆地进行本土化研究。中国未来的政治学研究要注意结合现实国情,大胆地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经验,加强本土化研究,增强学科的规范性、科学性、现实性,更多的关注民生,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具体说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破解“斯诺命题”,加强跨学科交叉融合

当前中国政治学界要想打破“斯诺命题”的束缚,不要固守本学科的界限,要加强与社会科学各学科以及自然科学的交流与合作。引入人类学参与观察的研究方法,可以全程跟踪被调查者的行为,从而能够把握政治活动者活动的规律;引入经济学模型和假设,可以了解到政治活动者更加真实的行为动机;引入自然科学实验的方法,可以控制研究对象的行为,从而确定哪些因素具体影响政治活动者的行为。正如行为主义者所倡导的“实质性的模糊优于没有意义的精确”,过分强调学科的精细化,只会使学科的研究范围越来越窄。

2.加强规范性、经验性和对策性研究及其相互联系

当前中国政治学研究,要强调学术规范性和科学化标准。经验性研究要注意假设前提的准确和逻辑推演过程的科学,要注意问题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对策性研究要着眼于现实社会关注的焦点,注意对策建议的具体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者构成“理论—问题—对策”的闭合的循环回路。当前中国政治学研究要分清研究路径,规范性研究要严格遵循逻辑推演步骤,主要运用思辨方式,强调理论体系的完整性。经验性研究要遵循科学调查程序,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强调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对策性研究要以问题为导向,主要运用分析归纳的方法,强调对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坚持“洋为中用”的原则,加强本土化的研究

现阶段中国政治学研究在引进西方的理论时,要注意其适用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的社会条件,与国内的社会现实进行比较,从历史中找到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作出理论适用性分析和改进意见,以此指导中国的社会实践。本土化的研究关键是不要脱离社会现实,当前中国政治学界加强民主与、政治体制改革、公民权利保护、国家和安全、国家与社会等方面研究,不能因为这些方面政治敏感性强、改革难度大就避而不谈,中国政治学者要勇敢地站出来,敢于进入改革的深水区,为当前的改革探索新路。

4.树立“问题导向”意识,加强对现实的关注

当代政治学者要走出书斋,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现实,要“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心存经世治国的博怀。政治学者作为靠近国家权力中心的群体,他们的一举一动会对国家和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因而他们必须心系百姓,胸怀天下。当代政治学者要深入农村和基层,多做些田野调查,找出一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事关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行的突出问题,写成观点鲜明、论证严密、资料详实、对策明确的调研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这样就把基层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自己对社会现实的理解以一种最有力方式表达出来,完成自己的使命,实现人生价值。

5.促进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融通

当代政治学者要加大对人文的关怀,不要把政治学仅仅看做冷冰冰的统治工具。要增加人文关怀就要时刻以天下为己任,心系群众,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在自己的研究中,除了遵循科学的研究方法以外,加大对人的关注,注重社会价值判断。在自己的理论、政府的政策性报告和提案中突出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在群众利益受损时敢于秉笔直书和仗义直言,体现出一位当代政治学者的社会责任感。在考虑一些社会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及少数群体利益时,要多关注少数弱势群体的利益。整个政治学界要自觉抵制一些歪风邪气,形成士气高昂、思维活跃、思想进步、心系百姓的进步思潮。

6.在传承中超越,在超越中传承

中国政治学所取得一系列的成就是无数政治学者薪火相传的结果,我们在传承中不断超越。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政治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理论服务,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宝库增加了新的财富。

近30年来中国政治学发展迅速,特别是引进国外一些先进的理论,对于国内一些先进的文化特别是传统优秀文化的研究相比还是很少。在今后的研究中,中国政治学界要加强对于传统政治文化和政治思想经典著作的研读和注释,结合现实国情民情,形成富有中国传统文化气息、体现时代背景的新思想和新理论,不断充实和完善当前中国政治学理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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