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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集锦9篇

时间:2024-03-26 14:41:55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1

[关键字]城市环境 环境污染 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 X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3-183-1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急剧增加,2011年12月,中国社会蓝皮书,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首次超过50%,标志着我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急剧增加的城市人口以及不断加快的城市化建设对我国脆弱的生态环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1 城市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堆放量已高达70多亿吨,侵占土地约6亿平方米。118个大中城市中,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其中重度污染约占40%,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只有34.3%。在全国重点监测的338个城市中,63.5%的城市达不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近期多个城市的雾霾天气持续数日,PM2.5严重超标。同时,噪音污染也已经成为了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环境问题。

2 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控建议

城市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其他污染等等。治理环境污染必须先从源头进行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运用全过程控制原则对污染治理进行全过程监管,降低治污成本,提高环境效益。

2.1 城市水污染治理措施

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氮、硫、磷含量较高,还含有微量重金属、多种微生物;工业废水是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往往成分都较为复杂,危害程度也更大。

(1)从源头严格控制污水废水排放量,一方面对于生活污水排放应予以重视并加强治理力度,积极营造节约用水、重复利用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对于工业废水,应该严格贯彻相应的排放指标,逐步淘汰生产工艺落后、高用水、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鼓励和扶持那些能循环利用水资源、具有污水自清洁能力的企业。同时做好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工作。

(2)做到统筹兼顾,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就必须在对水资源现状以及城市经济发展做出准确的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进行科学筹划,这有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并有效保护环境。在完善城市水污染控制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究与创新。

(3)完善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用立法的形式对水污染排放进行严格监控,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将水资源保护上升为道德层次,有利于提高居民资源保护的意识,更好的推动水污染防控工作。

2.2 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我国城市的大气污染仍为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烟尘。近年来,细颗粒物即PM2.5污染问题也越发严重。大气污染物来源较多,第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粗放式的污染排放;另一个是由于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也越来越突出。其他的一些原因包括市政建设产生的粉尘、生活排放、垃圾野外焚烧以及不良的气象条件会加重污染等。

(1)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创新生产技术,淘汰“三高”企业。

(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逐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鼓励开发和使用其他清洁、可再生燃料。

(3)科学合理的进行城市规划,工业选址应远离生活区并处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保证空气流通,有助于废弃的扩散和稀释。

(4)推进城市绿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重点培植一些能够吸附污染物并净化空气的植物。

2.3 城市噪音污染治理措施

噪音会干扰人们的学习、工作和休息,极大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城市噪音污染来源主要有:交通噪音,道路区与居民区间隔过近,某些重型车辆、摩托车、农用车的行驶噪声是小轿车的数倍;道路交通组织不合理,机动车不能正常通行造成不必要的噪音;工业噪音,包括空气动力性噪声(鼓风机、燃气轮机、高炉等)、机械噪声(球磨机、破碎机、电锯等)和电磁噪声(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等);建筑施工噪音,挖掘机、打桩机等等;社会生活噪音,主要指街道和建筑物内部各种生活设施、人群活动产生的声音。

(1)是完善相关的噪声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合理的噪音污染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

(2)提升噪音污染治理水平,当前噪音治理水平远远不及噪音污染程度,必须采取切实综合的举措,增强噪音治理成果,同时增加噪音治理手段,提高公众参与度。

(3)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升相关人员的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

2.4 其他污染治理措施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速度的加快,日益增长的建筑垃圾造成的污染也极为严重。建筑垃圾会占用大量土地,影响空气质量,对水域造成污染,破坏市容,恶化生态环境卫生,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措施主要有:

(1)做好建筑的设计和规划,减少建筑原料的使用,提高建筑结构的耐久性,使用生产垃圾少、能再生的环保建材。

(2)在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监管,提高原料使用率,减少垃圾的产生。对于建筑垃圾中可以再利用的部分应充分回收,同时加强技术研发,增加回收利用途径。

(3)完善建筑垃圾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3 结语

每一个环境污染实例,都是大自然对人类敲响的一声警钟。从政府部门到个人都必须增强环保意识,认识到环境治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积极推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使人类社会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爱明.城市区域大气颗粒物的污染特征研究[J].安全与环境工程,2009(1):15-19.

[2]平措.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综合防治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31(1):29-31.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噪声污染 现状 防治措施

一、引言

惠水县属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苗岭山地南侧,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县,素有“中国黑糯米之乡”、“中国金钱橘之乡”、“中国优质米之乡”的美称。惠水山川秀丽、地势平坦、生态良好,地处贵阳“避暑之都”的核心区域,是天然的大“氧吧”、大“空调”,是天生地造的“山水园林城市”,是贵阳的优秀“卫星城”。伴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脚步的不断向前推进,作为世界四大环境问题之一的噪声污染也已突显出来,它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建设进程、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对人类造成重大危害,并已上升为当前密切关注的民生问题。

二、关于噪声污染的概念及分类

2.1 什么是噪声污染

声音是人耳对物体振动的主观感觉。从物理学的角度来讲,声音大体可以分为2个方面,震动有规律的声音叫乐音;一切无规律的或随机的声信号叫噪声。从主观感觉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一切不希望存在的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等产生影响的声音,也就是不需要的声音,都可以称为噪声。当噪声超过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对人类或者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时,就认为是噪声污染。

2.2噪声的分类

噪声按机理分为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三类;按来源分为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噪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自然噪声五类;按时间的变化分为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类。

2.3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对人、动物、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均可造成危害。噪声污染影响人的生产和生活,干扰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影响人的心情和心理变化,诱发多种疾病,损伤人的听力,若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听觉系统会发生损伤,难以恢复,甚至造成耳聋。当噪声达到一定分贝时,还会破坏仪器设备、建筑物。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和分散性,产生的污染没有后效作用,声源停止,噪声消失,无积累,无痕迹,但噪声对人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有累积性的。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等化学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简单地说噪声污染具有时间性、多发性和随机性。

三、惠水县噪声污染现状

3.1 交通噪声

随着社会经济化、城市化道路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与日俱增,惠水县最为突出的交通噪声主要来源为汽车运行过程中发动机的驱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的鸣笛,以及刹车发出的强烈刺耳的声音。

3.2厂界噪声

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被称为“贵州中小企业科技示范基地”,在这片区域,入驻着近200余家工业企业,区域周围生活着大量居民,这片区域属于工业混杂区。由风机、球磨机、机床、电焊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厂界噪声对居民带来很大影响,也成为这片区域噪声的主要来源,因此在企业入驻该片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对噪声的标准要求相对比较严格。

3.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机械运行(如打桩机、挖土机和混凝土搅拌机等)、人工操作、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多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县城。由于近年来惠水县经济的迅猛发展,距离省会城市仅48公里,随着贵阳市至惠水县高速路的开通,大大缩减了两个城市之间的距离,众多房地产商在县城内进行了大面积、多方面的开发施工,涉及范围较广,施工持续至夜间,作业密集,对周围居民影响极大。

3.4环境噪声

主要由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过程中产生,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商家的叫卖声,各种娱乐场所KTV、酒吧、迪厅的音响、夜总会产生的歌舞噪声、餐饮业嘈杂声。商家叫卖噪声主要在商贸街和县府路一带,这些地方成为昼间噪声投诉的热点,而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主要集中于外环路一带,娱乐场所噪声成为夜间噪声投诉的热点。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控制:噪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针对惠水县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防治措施:

(一)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要大力宣传噪声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让人民群众和产生噪声的业主充分理解噪声污染不仅对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而且还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而在噪声污染环境下工作,业主本身的健康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另外,提高他们对预防噪声污染的意识,对业主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宣传,让他们掌握噪声防治的方法,使其自觉减少噪声的产生,达到盈利与环保双赢。只有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全县人民的环保意识,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充分利用城市绿地的降噪功能,在交通道路的两旁建设绿化带,种植树草,增大道路与住宅之间的距离,通过植物的吸收,减少噪声的污染。取缔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县城内禁止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主要交通干道实行禁鸣及最高时速的限制。在一些特殊功能区禁止机动车辆的通行,在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设规划时,在交叉路口采用立体交叉结构,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可降低噪声污染。

(三)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加强监督管理

惠水县工业主要集中在长田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一带,可在城市规划中,将长田工业园区的居民进行搬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合理规划,将工业区与居住区有效划分,使工业区独立于居住区,减少噪声对人民群众的影响。监督企业安装减震、消声设备、加装全封闭的噪声隔离设施,选用低噪声工艺进行生产,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噪声。提高厂区植被覆盖率,减少噪声的污染。对噪声污染严重的重点单位,适时进行监测,对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治理,从而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污染。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在规划时,尽可能进行成片建设和整体成套设施同时施工,抽查施工场界噪声,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禁止超标排放,将其施工时间限制在正常作业时间内,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施工,限制其使用高噪声机械设备,淘汰陈旧的机械设备,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3

中图分类号:TB5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随着交通干线的延伸、扩展和路口立交桥的建成,以及机动车数量的猛增,临路居民日益明显地感到交通噪声的污染,尤其是在夏季,住在低层楼房内的居民开窗通风,噪声污染更是突出。机动车噪声的主要声源是机动车发动机、喇叭、刹车、排气、防盗报警器等。穿城而过的铁路和飞机起落时的噪声,也都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这些噪声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损害健康,甚至置人死亡。据调查:噪声会对人的心理和机体同时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危害;噪声能损害儿童的大脑,长期处在噪声环境里的儿童,其智力发育要比在安静环境里的儿童大约低20%;对妇女来说,噪声会对排卵机能有不良影响,还可能使胎儿产生畸形发育。因此,为了适应交通的快速发展,控制和减少交通噪声真的是当务之急。

1 国内各大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情况

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和公众所关注的热点。在众多一线、二线城市的交通环境调查中,噪声污染均有“不俗表现”。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日前公布了“北京市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结果。道路两侧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平均受交通噪声污染率达89.1%。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历时一年时间,对本市五环路内的518条次干路以上公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进行了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调查道路长度1054公里,其中,民用住宅6291座、学校291座和医院48座。调查结果显示,不同等级道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受交通噪声污染程度不同。高速路两侧的建筑受污染程度最重,100%受到交通噪声污染。

在广州市,交通噪声被市民视为最严重污染之一。据了解,目前广州机动车辆已达130万辆,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近50万人生活在高噪声(61~71分贝)环境中。自开通110联网投诉环保问题后,市环保局接到的投诉每年多达5300件,其中,噪声问题投诉超过40%。整治噪声已成为市民的迫切要求。

2 噪声污染的危害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网站进行的一项万人调查(12770人参加)显示,98.8%的人正在经受噪声困扰,仅1.2%的人“没有”噪声困扰。调查显示,噪声污染带来的困扰有:心情烦躁(74.8%),影响工作、学习(61.9%),睡不踏实甚至失眠(61.6%),对听力造成影响(28.6%),引发其他病症(13.2%)等。

有关专家认为噪音对人体的危害是很大的,孕妇长期处在超过50分贝的噪音环境中,会使内分泌腺体功能紊乱,并出现精神紧张和内分泌系统失调。严重的会使血压升高、胎儿缺氧缺血、导致胎儿畸形甚至流产。而高分贝噪音能损坏,胎儿的听觉器官,致使部分区域受到影响。影响大脑的发育,导致儿童智力低下。噪音的恶性刺激,影响我们的睡眠质量,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欲吐、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营养学家研究发现,噪音还能使人体中的维生素、微量元素氮基酸、谷氮酸、赖氮酸等必须的营养物质的消耗量增加,影响健康;噪音令人肾上腺分泌增多心跳加快、血压上升,容易导致心脏病发;同时噪音可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

3 国内城市相关噪声管制政策

国内一些大城市在意识到交通噪音污染的相关危害后,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将重点防治包括轻轨在内的道路交通噪声,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外窗隔声性能,使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区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根据新制定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北京市将加强对新建道路(轻轨)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将交通噪声影响评估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对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投资纳入工程预算,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噪声治理。同时,对五环路以内地区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工作,对城市中心区规划道路进行噪声影响评估,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通过推广低噪声路面、采取微地形绿化和道路绿化复层结构降噪以及设置隔声屏障、更换隔声窗等措施。此外,还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开展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管理,并建立环境噪声控制实验室,对各类交通噪声的发生机理、传播方式、控制方法和控制目标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控制对策。建立全市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配备移动式自动监测设备,编制可查询的城市噪声地图。日前,北京城市噪音地图也已经基本完成。

广州市政府于1994年就颁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这些年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其中对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更是作了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规定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禁止未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路桥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轻轨道路,经过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有计划地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4 科学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包括声源、传播途径、个人防护的研究以及法规的制定等。环境噪声污染时由声源、传播途径和接受个体三个环节组成。为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必须将三个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

首先,从声源控制噪声。研究机动车声源发声机理和机器设备的运行功能,降低声源的噪声辐射,用低噪声工艺代替高噪声工艺,降低噪声源中噪声部件对激振力的响应,加强行政管理等。其次,从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研究城市、道路、建筑如何全面合理地布局,在传播途径上采取吸声、隔声、阻尼和隔振等声学技术。再次,从接受者个体控制噪声。研究对听力起保护作用的护耳器、控制室、建筑材料等个人防护措施。

研究制定控制噪声的法规。噪声控制法规具有强制性,要求噪声污染者积极采取治理措施。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控制立法实施的同时,也要做好规划性措施的研究,做好区域规划、道路规划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等。

4.1 汽车降噪

汽车是一个包括不同性质噪声的综合噪声源。由于汽车噪声源中,没有一个是完全密封的,因此,汽车整车所辐射的噪声,就决定于个声源的声级、特性和它们的相互作用。

经过对汽车噪声源的研究发现,可以通过控制发动机压力值、改变发动机部分结构、采用低噪声活塞、采用合理的轮胎花纹等措施来实现汽车噪声的减少。加强防震、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群等。

4.2 交通道路降噪

随着车辆速度的增加,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增加,道路附近的噪声有时可以达到90 ~100分贝,因此在公路设计上也应该考虑噪声控制的问题。对于一般城市道路,可以采用绿化树带、临街建筑或凹槽式道路等形式作为声频障。对于高速公路来说,多采用专门设计的防声屏障。

目前,正在积极倡导和推广疏水沥青、橡胶沥青等可以减少噪音的路面材料,其中,橡胶沥青有着明显的性能优势和环保优势。一是可以有效降低行车噪音,当行车时速在50~100公里,路面噪音将降低3~8分贝。据检测,噪声降低2分贝,相当于减少交通量1/3。二是提高了沥青的黏度,抗变形能力增强,并具有更好的封水性能,即使在寒冷地区也会明显减少路面开裂,延长路面使用寿命。橡胶沥青路面可提高路面使用寿命1-3倍。三是提高了行车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由于橡胶路面的柔性,可缓和路面局部不平引起车辆的震动,改善轮胎与地面的附着性能,缩短制动距离,从而使车辆的舒适性和安全性都得到改善。此外,废胎橡胶粉改性沥青混合料是以基质沥青和轮胎橡胶粉为原料,其中20%的成分是由汽车废轮胎加工的橡胶粉,环保性能优越。

4.3 其他措施降噪

合理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也是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道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周围建筑情况和居民居住情况,尽量避开学校、医院、疗养院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对于要求安静的街道,要适当限制车流量和行驶速度。一般情况下,车流量减少一倍,噪声减少3分贝。但是随着汽车的普及和运输物流的需要,控制车流量来降低噪声,总是有限的,因此主要还是要限制重型车辆的流量,不允许某些非本地重型车辆途径城市中心或者交通噪声保护区域。同时,应该采用立体交叉路道结构或者积极推广自动信号管理,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这样也可以明显降低噪音。

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在一些已建成的道路或交叉口,对降低噪音也具有明显的效果。主要交通干线的两侧建筑和要求安静的临街建筑,需要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隔声效果,积极推广先进的隔声玻璃和窗户组件,也可以采用双层窗,增加玻璃厚度,都可以取得良好的隔声效果。

5 结束语

由于交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噪声污染这一世界性四大环境公害之一,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从国外公路建设发展的规律来看,当路网建设形成规模后,投入于环保治理的资金将逐渐增大。后期治理的费用是巨大的,因此,防治交通噪声污染不能仅仅只靠亡羊补牢,我们必须在初始建设时,就应该把噪声污染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去审视。我们应该看到目前的任何一种降噪方式在技术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使用中也各有各的特点,所以应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公路建设的同时加强环保建设,根据工程实际,对降噪措施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在多方案比选之后采用最佳降噪方案。

安静的生活环境,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政府对交通噪声的不断重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会重新找回“静谧”的城市。

参考文献

[1] 周新祥.噪声控制技术及其新进展.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7.

[2] 张弛.噪声污染控制技术.中国环境出版社,2007.6.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4

一、实施范围与目标

(一)实施范围:全区范围。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全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状态,污染排放实现全面达标,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居民噪声污染投诉、和纠纷明显下降,声环境功能区随着城镇建成区的扩大实现同步覆盖,不断完善声环境质量体系,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2、质量目标。城区环境噪声昼间≤60dB(A),夜间≤50dB(A);城区交通干线噪声昼间≤70dB(A),夜间≤55dB(A)。

二、工作职责

为确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文物旅游局、工商分局等部门相互协作,统筹开展城市噪声综合防治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区环保局:对全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提供噪声治理与监测技术服务,对防治工作进行督查、管理,调查摸底汇总统计相关数据。严格实行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文化娱乐等项目的环评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监管。对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噪声的督促治理,并依法予以处罚;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

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住建局积极配合。对违反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治理;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大音量音响器材从事娱乐商业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限定居民住宅装修作业时间,负责家庭娱乐、装修噪声扰民行为的查处;查处居住小区及附近街道、公园和广场等公共场所露天体育娱乐噪声扰民现象;限制宣传车音量及行驶路线;在噪声敏感区设立禁鸣标志,对机动车违反喇叭使用管理规定的予以处罚;禁止低速货运汽车、拖拉机在整治区内行驶。

区住建局:负责执行建筑施工申报审批制度,在城区施工建设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城市建设布局的中心城区内不再新建、扩建有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主要交通干线的环境敏感路段,规划设置声屏障,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区交通局:会同区住建局在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建设中推广使用低噪声路面;会同公安分局做好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交通噪声防治监管工作,督促公交车、出租车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良好技术性能,消声器和喇叭符合国家规定。

区文物旅游局:负责对现有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边界噪声不达标的、超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时限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整改;不得对边界噪声超标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核发经营许可证。

工商分局:根据规定对违法排放噪声污染单位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执照的办理和年检中,要取得环保部门对其噪声达标情况的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城管、交警等部门: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辖区负责制,组织城建监察等单位,查处占道经营摊点、流动广告宣传车噪声超标;组织查处餐饮、文化、娱乐等单位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建材及渣土准运证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运输时段及线路,避免噪声扰民。

三、主要措施

(一)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禁止在城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城区外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2、加强现有污染源治理和监管。现有工业污染源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对超标企业应依法实施治理、限产、搬迁、关停等措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防治措施。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落实降低噪声污染措施。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可能产生强噪声的施工作业安排在白天,尽量避免噪声扰民。在居民区、行政办公区、文教卫生医疗区等特殊区域施工作业时,夜间(22:00~06:00)和午间(12:00~14:30)禁止使用各种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振捣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等机械作业。因浇筑、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日报环保部门审批,取得夜间施工许可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同时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向周围群众进行公示。

2、将建筑噪声控制纳入环评和排污申报内容。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建筑工程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报送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3、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的管理。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考试期间,24小时内禁止在考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扩大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鸣笛噪声,加强交通管理,综合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道路干线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a”类控制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禁止在居民小区、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物内和居民住宅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开办迪吧、卡厅等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新建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依规向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市民进行公示,对新建大型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听证制度。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环保、文化、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扰民投诉突出的KTV厅、迪吧等娱乐场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但位于噪声敏感区域且排放的噪声(振动)又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夜间作业时间;

对排放的噪声(振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作业时间;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搬迁、转产或关闭。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文化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商业经营和小型加工企业等噪声污染监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它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在居民、行政办公、文教卫生医疗区等特殊区域使用广播喇叭从事商业活动;禁止午间(12:00~14:30)和夜间(22:00~07:00)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5

关键词: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处理措施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日新月异的城市化建设正如雨后春笋般展开,成片的旧楼房被改造,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正不断改善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但是随之而来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施工场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作息。

1.建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

所谓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就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周围日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声音,具有突发性、普遍性、非永久性。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不仅具有一般噪声污染的特征,如可感受性、即时性以及局部性,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在城市中还具有多发性和暂时性的特点。建筑场地在城市中十分普遍,而且工期较长,一般在一年至数年之间不等,因此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损害周围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别是对孕妇和婴儿、老人的危害更大。

在施工过程中,噪音污染比较严重的四个阶段为土石方(拆除)阶段、打桩(基础)阶段、结构阶段和装修阶段,国家的施工标准对这四个过程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给予了明确规定。

1.1 土石方(拆除)阶段

土石方(拆除)阶段中常见的施工机械有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和各种运输车辆,这些移动性的机械设备是土石方阶段的主要噪声源,为周围生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其中,各种运输车辆的移动范围比较大噪音较小,影响范围较广,影响力相对较小,推土机和挖掘机等机械移动范围较小但噪音大,传播范围较广。从工程实际情况来看,土石方(拆除)阶段各种施工机械的声功率级范围一般为100~120dB(A),而且声源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1.2 打桩(基础)阶段

打桩(基础)阶段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源多为各种打桩机、掘井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等施工设备。这些设备大多为固定设备,其中打桩机噪声污染最严重,是基础阶段最典型噪音污染源,根据以往经验可知打桩机声功率级范围为125~136dB(A),而且具有比较明显的指向性。风镐、起重机和平地机等施工设备的噪音污染相对较小,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也较小,声功率级范围为100~115dB(A)。

13 结构阶段

结构阶段是一个工程项目施工周期最长的阶段,使用的施工设备种类也是最多的,主要施工设备有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运输平台、运输车辆、施工电梯、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砂轮锯等,各种设备的噪音污染程度也都不尽相同。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运输平台的噪音影响与挖掘机、装载机类似,混凝土振捣棒的声功率级大约为98~102dB(A),混凝土运输搅拌泵车随着商业混凝土的推广不断增多,其声功率级为100dB(A)。

1.4 装修阶段

装修阶段在整个建筑工程工期中所占的比例也较高,施工时间较长,但是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机械设备噪音较小,机械数量也相对较少。装修阶段的噪音污染源主要包括砂轮锯、电钻、电梯、起重机、材料切割机、卷扬机以及运送材料、清运垃圾车辆等,这些设备的声源声功率级一般都较低,在90dB(A)左右,而且部分工程是在房间进行,又进一步减少了噪音的影响。

2.建筑施工中对噪音污染的处理措施

2.1提高认识,以防为主

应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部门的宣传和监督工作,使辖区内的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对《噪声法》中关于建筑施工噪声的规定、排放标准及收费标准有足够的了解,提高建筑施工单位减少噪音污染的自觉性。也可以考虑在噪声污染比较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对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施工现场设置防止噪声污染的立体宣传牌,以生动形象、图文并茂的图文向施工人员进行宣传。

《噪声法》规定在城市市区等噪声比较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禁止有噪音污染的建筑项目施工作业。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强力监督,切实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从作业时间上对施工企业进行适当约束。有些城市为防止城市环境污染限制重型车辆出入市区,因此很多施工企业经常在夜间进行大量土石方的挖掘与运输工作,严重影响了周围市民的休息和健康。遇到这种情况时,既要确保城市环境和人民生活不受影响,又要保证城市建设能够顺利进行,相关部门要搞好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居民生活和施工都能顺利进行。对于部分要求必须昼夜连续施工的特殊工程,施工部门必须在开工前以公告形式告知周围居民,必要时要将附近居民和单位的窗户全部换为隔音窗,并加装空调,积极与周边单位和居民进行沟通,求得周围居民的理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噪声超标的地区的居民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2.2 加强环保部门执法力度

要处理好建筑工程的噪音污染,我们必须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并明确责任分工。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增加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具体防治要求,明确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处理噪音污染的责任和分工。在工程审批前和施工开工前都要征求施工场地周围单位和居民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签字认可,保证周边单位和居民对工程噪声污染拥有知情权。对于需浇筑混凝土的分项工程,要贯彻落实具体的混凝土浇筑量以及现场使用混凝土泵车的数量和位置,在不增加噪音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加大施工效率,尽量缩短施工时间,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噪音污染。

对于部分不及时进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公示,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一律进行严格的处理,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增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噪声超标的建筑施工项目,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对周围居民进行赔偿,赔偿费按月核定,按月发放,对已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建筑工地也要按照夜间噪声超标排污费对周围居民进行合理赔偿。

2.3 加强建设方和施工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一套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建设单位应增加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协作完成好施工期间的噪声控制工作。施工单位要根据具体的施工项目选择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现场条件、施工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选用适当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4 采用低噪声设备及先进生产工艺,合理安排工期进度

在建筑施工中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施工设备,例如低噪声商品混凝土泵送车、低噪声振捣棒等。对于其他施工机械也要定期维修、定期保养,对某些固定噪声源采取一定的密闭隔音措施。在现场施工中严禁禁止使用已经淘汰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以有效减少工程施工时的噪音污染。施工单位要安排好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工序,合理安排工期和进度,尽量将噪声大的施工项目安排在白天,部分噪声较小的施工项目安排在傍晚,尽量避开夜间及节假日等休息时间。

3.结语

在实际工程中,我们要针对不同时段不同声源采取相应的措施,科学实用、合理有效的治理噪音污染问题。同时,施工单位还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和管理,有效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还应与环保管理部门协调合作,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将噪音污染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危害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张忠民, 宋志辉.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测与防治[A]. 山西科技, 2003,(03):66-68.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6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7

一、总体要求

坚持“部门相互配合”、“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我市“建成区”(即:主城区、昆钢生活区、温泉镇旅游区)集中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工业噪声。

(二)整治机动车噪声污染。加大机动车禁鸣监管力度,重点整治公交车鸣笛、报站喇叭音量、发动机噪声的扰民行为。

(三)整治夜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建筑、拆迁、道路维修、管线铺设等夜间施工工地产生的超标噪声,严肃查处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扰民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歌舞厅和酒店的卡拉OK音乐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经营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扰民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整治烧烤摊点噪声。重点对居民居住区周边烧烤摊点人为噪声进行制止、整治。

(六)整治市场叫卖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周边的各类市场及公共场所在经营活动中的叫卖、音响、加工、喇叭所产生的高噪声污染扰民行为。

(七)整治生产、加工噪声。对居民居住区生产、经营中各种风机、水泵、金属切割、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及饮食服务中的空调、冷却塔、排风机等超标噪声,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治理达标的,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联系领导,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分局、住建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局、环保局、运管分局,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方街道办事处,温泉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工作。重点做好工业噪声污染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对建成区商业经营和公共场所娱乐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器材的行为进行整治;对居民家庭产生高噪声扰民行为的整治;对机动车噪声,特别是城市公交车鸣笛、发动机噪声、报站喇叭的噪声污染进行整治。

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扰民噪声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整治。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对卡拉OK等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扰民的行为进行整治。

市城管局:负责街头烧烤特别是对居民居住区街头烧烤摊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整治;对居民居住区和各类市场(包括早、夜市市场和市场)及停车场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整治。

市运管分局:负责对汽车维修企业噪声扰民的整治。

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月15日-月28日)。

各成员单位要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搞好集中宣传教育,积极进行正面引导,让广大市民了解和支持整治行动,及时督促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1日-月10日)。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市长热线和环保投诉热线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三)总结验收阶段(月10日-月30日)。

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验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经验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环境噪声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监管。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8

一、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

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治理噪音污染的措施范文9

噪音是指可以引起人心情烦躁或者音量过高的声音,从物理学的角度讲,是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在无规律的条件下组成的杂音。如果从生理学观点讲,是那些使人们心情烦躁、讨厌的声音统称为噪音。噪音污染则指的是所有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的现象。长期的噪音污染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我们对噪音要加强控制,以保证人们的身心健康为目标。

1 噪音污染的危害及治理

社会的发展中,我们常要求要建立一个和谐平静的社会,拒绝各种污染,可孰不知,噪音污染,才是我们每个置身其中的本文由收集整理人却无法置若罔闻的污染。噪音对人们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总体概括起来,强烈的噪音可诱发身体的各种疾病,不但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干扰语言的交流与通讯,掩盖安全信号,造成生产上的事故,及降低了生产效率,也影响了设备的正常工作。

1.1 噪音的危害

1.1.1 噪声对听觉的损害

噪音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觉神经受损。对于听觉的影响,如果人耳长期的暴露在嘈杂的环境中,以噪音环境前后的听觉灵敏度来衡量,前后发生变化,这样的变化就称为听力损失。也就是人耳在各频率中听阈的升移,单位是以声压级分贝来定。例如,当一个人在安静的环境中,突然受到强烈的噪音影响,这是会有刺耳、头痛等感觉,过段时间后,仍然耳鸣。现在马上测试的话,就会发现听力在某一频率下降20db阈移,听阈提高了20db。由于噪音对人耳的影响时间不常,过段时间就会恢复,这就是听觉疲劳。如果人们长期的处于这样的环境中生活或工作,听阈也就不会恢复到以前,这样就会发生听觉器官病变,形成长期性的听阈偏移,这也就是噪声性耳聋。

1.1.2 噪声影响人们的生活

人们在生活中不可少的就是睡眠。人在安静的生活环境中睡眠,可以使大脑得到很好休息,从而消除一天的疲劳。噪音的出现会使人们无法的入睡,心烦气躁,影响睡眠质量。标准的睡眠环境是声音要控制在35db(a)以下,当音频超过50db(a)时,会有15%左右的人在睡眠时会受到影响。一般街道的交通噪音,工程、工厂的噪音已经高达70~90db(a);严重的影响人们的正常休息。此外,噪音也会干扰人们的正常谈话、工作及学习。正常的谈话声音通常在60db(a)左右,如果噪音超过65db(a)以上时,人们的谈话就会受到干扰。噪音如果高达90db(a),那么人们就很难听清对方的讲话。

1.2 噪音污染的治理

1.2.1 选用壁纸使墙壁变粗糙。

假设墙壁过于光滑就会产生回声,增大噪音的音量。因此在选用壁纸时,可选择那些吸引效果较好的装饰材料,这样才可以利用文化石等装饰材料。将墙壁表面装饰的粗糙一些,也可以起到一定隔音的效果。

1.2.2 利用布艺和木质物品

使用棉质的窗帘也是可以消除一定的噪音,这也是最常用的且最有效的方法。悬垂与平铺的棉织物也是有吸音的作用。例如:窗帘、地毯等,铺设地毯可以减轻人的脚步声,有利于人更好的睡眠。为了保证人们在休息时有更好的休息环境,可在窗户上安设厚实的窗帘。在家庭中,可选用一些木质的家具,因为木质的家具具有纤维多孔的性能。并有很好的吸声作用。

以上只是噪音污染中的一部分,由此也可以反射出噪音污染必须治理,这样我们才可以身心健康。

2 噪音污染的控制技术

要合理的控制噪音,就要从传播途径上着手,可根据不同的环境进行不同的技术措施,以达到控制的噪声为目的。对于空气传播,一般采取的措施是吸声、消声、隔声、音屏障;但对于固体传播,则采用的是减振、隔振措施。如果使用的减音措施不当,也是达不到预期的隔音效果。只有合理的运用控制措施,才会取得显著的效果。

2.1 吸声技术

吸声技术一般指能降低室内的混杂声的材料,这种技术通常是用于室内,在墙壁、天花板或者悬挂有吸声体时,声波反射到这些材料表面就会进入吸声材料的孔隙,从而引起孔隙中的细小纤维与空气之间的摩擦,使原有的声能转变成了热能,从而被吸收、消耗。吸声材料在吸声性能方面愈好、面积愈大,则降低噪音的效果就愈好。对于降低一般房间的噪音,可采取3~8db的降噪量,假如房间的原有吸声性能比较差,可采用8~12db的降噪量。

2.2 消声技术

消声技术主要用于降低管道中传播的噪声。消声器其实是一种能让水流或气流通过时,使噪声衰减的装置,通常这种装置是安装在管道进、出口上的。可有效的降低声音从空气或水流中传播的音量,并减少振动的频率。

消声器是按照消声原理来分类的,大致分为阻性消声器、阻抗复合式消声器、抗性消声器、微孔板消声器、耗散型等等。

最常用的一种消声器是阻性消声器。它是一种以吸收声频进行降低声音的消声器,利用声频在多孔并且串通的吸声材料中,经摩擦和粘滞阻力,将其声能转化为人能进行消耗掉,以此来达到声音消减的目的。

耗散型消声器是用于降低喷注所带来的噪声,其特点是从生源上进行降低和控制声音。它主要分为小孔喷注型、多孔扩散型、节流降压型等类型。

2.3 隔声技术

隔音一般是将噪音封闭在一个密闭的空间之内或是采用密度大、体制重的材料进行阻挡声音的传播,使其隔绝空气的流通。隔音的措施主要分为隔声窗、隔声门、隔声屏、隔声罩、隔声间。以阻隔空气中声音的传播,其效果最佳,但不能阻隔固体的导声。

2.4 隔振、减振技术

机械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的传播途径分为两种,一种为空气传播,称为空气声;一种是有生源激发固体的振动,这种振动是以弹性波的形式进行传播,可通过墙壁,地板,机体表面等进行向外传递噪声,即为固体声。固体声的传播性能强,随着距离的增加噪音也随之减弱。对于那些因基础向外传递振动而产生的固体声,可采用隔振的方法进行控制,而对于机体表面振动向外传递的噪音,可使用阻尼减振的方法。

3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