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区域经济史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2-14 12:55:35

区域经济史论文

区域经济史论文范文1

一般说来,时间序列和空间位置是认识、把握事物的两个基本观照点。如果仍然认可历史学是一门依据时间维度研究历史现象的学科,地理学是一门依据空间维度考察地表现象的学科,那么,至少对于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而言,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的考察则是缺一不可的。人类创造历史的活动是在相应的空间展开的,将历史现象放在产生它的空间(区域)中进行时空结合的考察,通过由此所形成的各种联系,探讨历史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以及变化的形成、意义及其机制,由此展现出来的历史内容显然会更加丰富多彩,也更接近历史真实。如若不然,不仅无法确切揭示人地关系,对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认识和把握亦会受到局限。再者,诸多事例表明,历史进程不仅在时间序列上有发展的快慢进退之别,在空间结构上也会表现出显著的差异和不平衡性。世界范围内如此,一个国家也是如此,特别是在中国这样地域广大,自然、社会条件复杂多样,开发、发展先后参差,民族众多、历史悠久的国家。诚如傅衣凌先生所说:“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异和生态平衡的改变、历史上开发时间的先后、人口的流动和增减,以及经济重心的转移等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地区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方式、社会控制方式和思想文化千差万别,而且还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出现周期性和不规则的变化。”Ⅲ(第4页)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如果不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空间结构的不平衡性,极易产生以偏概全甚或徒发空论的偏颇,这在以前号称“宏观”叙事的“综合”研究中曾有过深刻教训,且已成为社会经济史区域研究持续不衰的基本动因。

毫无疑问,历史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同时历史进程也是复杂多样的。从认识论层面言之,人类认识乃不断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的发展过程。所谓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规律性,总是通过偶然性、随机性乃至千差万别的多样性表现出来的。著名学者黄宗智论及中国经济史中的规范认识问题时指出:“从方法的角度来看,微观的社会研究特别有助于摆脱既有的规范信念。如果研究只是局限于宏观或量的分析,很难免套用既有理论和信念。”微观研究应该有多种途径,如时间尺度上的、空间尺度上的、分门别类的等等。而所谓偶然性、随机性、多样性的产生,总是离不开空间依托的,分区域的(或日地方的)系统研究也正是空间尺度上的微观研究途径之一,注重考察、认识空间结构的差异与特点及其产生原因、变化轨迹及规律,“避免把某一历史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联系套用到另一历史过程中去”。当然,这里所说的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都是相对的,因为,即使考察同样的问题,站在不同的层面上,或使用不同的考量尺度,也会有高低、大小不同的视野,从而产生不一样的“观”感。

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不可忽视甚或放弃整体观照。如前所述,社会经济史区域研究的主要前提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在区域上的不平衡性或日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所谓不平衡乃整体观照下的不平衡,差异则更是存在于不同区域之间,离开对整体和其他区域的观照、比较而孤立地谈某一个区域,平衡或不平衡也就无从谈起了。人们经常提到的区域特色或日区域特征,更应该是在整体观照下,相对于其他区域而凸显出来的,而不是站在本研究区域立场上给自己粘贴标签。吴承明先生早已指出:“区域经济史研究,有纵的方面和横的方面两个要领。一是由于划定区域,可将研究时段放长,探讨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和阶段性或周期性变化。西方称为空间与时间研究方法,近年颇为流行。另一个是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和比较,即不是孤立地研究某一个区域,而是以其他区域作为环境来进行考察,包括劳动、资本和产品的移进移出,技术的传播,以及扩散、互补、竞争等效应。”这种纵横交叉、结合的方法,当为深化区域研究的有效途径。事实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视为一条尽量接近历史真相的途径,而不是以区域研究作为历史研究的最终目的。

为寻求区域特征,整体观照、与相关区域进行比较固然非常重要,然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基础仍然是扎实、系统的本区域研究。换言之,社会经济史区域研究不能停止于就一个区域论这个区域,但必须从全面、深入研究这个区域出发,如果没有这个出发点,缺乏坚实的基础,进一步的解读、观照、提升、比较等等,无疑将成为空中楼阁。其实,大一统中国的史学研究富有重视区域研究的传统,司马迁《史记》中精彩的经济史、社会史分区论述,习史者大多耳熟能详,至于中国多层次地方志的普遍、长期持续修纂,就更是有力的说明,尽管地方志修纂与历史研究不无差异,地方史亦不等同于区域史。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经济史的区域性研究高潮又一次兴起,虽然不能说已经没有“研究一个区域有什么意义”之类的疑问,却已经无法阻挡区域研究朝着更高层次深入发展。

就近些年言之,区域研究活跃、成果突出者如明清以来华北社会经济史和华南社会经济史研究,长江下游以及徽州地区社会经济史研究等,这些研究都以不同层次的空间为研究对象,表现出强烈的区域色彩,而且都在摸索适应本地区研究的思路与方法,有的研究群体已积累了较长时间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正在摸索一条比较适合本区域研究的路径,并提出了一些理论性的思考,甚或力图提出一些基于本地区研究、对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总体认识。同时,区域史的研究,也有力地促进了学科交流、交叉,譬如田野调查这一方法或途径,就为越来越多的历史研究者所认可、采用,而且开辟了搜集、利用新材料的途径,史料的种类和来源随之拓广,所谓“多重证据”的论证方法也较过去更为常见。

长江中游地区位于中国南北方交汇、东西部过渡地带,无论从气候到地形,都具有“中间过渡”特征。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分野上看,北邻中原文化、南接岭南文化,分别受到南北两大文化圈及巴蜀、西秦、吴越等文化的影响,同时亦以自己独特的文化风格影响着周边相邻各区域文化。在中国古代历史发展进程中,许多重大的社会经济变动都与长江中游地区息息相关,留下了非常丰富的、不乏浓墨重彩的历史内容。远者不说,即以宋元以来言之:如在“江西填湖广”、“湖广填四川”以及“无湖不成广”的人口流动浪潮中,长江中游地区居于重要的中枢地位。如众所知,此次人口流动所及区域,远不止于谚语点明的江西、湖广、四川等数省区,江、浙、闽、广、豫、皖、陕诸省无不波及,并由此拉动了大半个中国的人口。而且,人口流动浪潮带来的不只是中国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的变动,与此相伴随的资源开发、经济增长、社会流动影响深远。再如从谚语“苏湖熟,天下足”到“湖广熟,天下足”的转换,说明的不仅是长江中游粮食生产、运销的重要地位,更隐含着长江流域乃至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区域资源开发、区域农业结构、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空间结构的某种深刻变化。如果需要,这类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因此,对于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而言,长江中游地区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值得学术界给予高度关注的地区。

然而,相对而言,长江中游的区域研究原本却是比较薄弱的,即就长江流域来说,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水平原本不仅不能和下游地区比,在有些方面也不及上游地区。有鉴于此,约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们开始较多地关注、探讨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地区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彭雨新先生的指导下,首先从水利问题人手,当初的基本思路是:农业经济在中国传统社会占绝对主导地位,中国农业的发展与水问题的解决息息相关,农业水利是考察、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最佳切入点之一。后来,随着研究领域的扩展,学术研究的内在脉络也在自然延伸、贯通。如由研究水利而关注水、旱等自然灾害,因为水利与水旱等自然灾害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用水之利”与“去水之害”在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被割裂开过,并由此逐步形成了以兴利与除害并举、水土兼治为特征的系统治水的思想。再如由研究平原湖区而关注周边山区,江河中下游平原之水问题与上游山区之来水来沙息息相关,以此为基础,无论自然因素还是社会条件,上下游之间、山区与平原之间就建立了无法割断的相互联系,尤其中下游平原之于上游山区更是如此。山区(高地)与平原(低地)之间不仅有水沙流动,而且有人口流动、能源流动、资金融通、产品交换等,于是有涵盖区域人口流动与资源开发、经济增长、社会变迁乃至于环境演变等内容的综合研究。

作为这方面继续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和《光明日报》理论部共同举办了“14世纪以来长江中游地区环境、经济与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来自海内外的专家学者聚集珞珈山麓,围绕历史上长江中游地区的开发与发展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交流,会议论文及讨论所及,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区域环境演变与历史自然灾害,宗族、聚落与社会组织,移民、民间信仰与地方社会,法律、社会风俗与社会控制,公益事业(社会救济、灾荒救助等)与水利灌溉等公共领域,城市环境与城市空间、功能,近代城市与市场网络,民族地区经济等。对社会经济史区域研究的理论方法亦有探讨,如对区域划分的标准与模式的论述,“地方性知识”概念在区域历史研究中的运用,对“民间文书”性质的认定及其解读等。其中有的是全新的研究课题,有的是在原有研究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提升,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大多以丰富、扎实的史料为基础,通过实证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甚或填补了长江中游地区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某些空白。

区域经济史论文范文2

【关键词】经济区/综合性/经济中心

一、历史经济区域概念的产生

经济区是由多种自然地理要素,包括地形、土壤、气候、资源的相对一致性和与之相协调的人文环境(历史文化传统、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科学技术)所决定,以劳动地域分工为基础,各具产业特色的地理区域。经济区域与经济区域之间商品流通是经济区域形成的必要条件。我国国土辽阔,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有很大的差异,由此而导致经济和人文现象的差异同样是十分明显的。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主要是气候和地貌),可以划分为东部季风气候区、西北干旱和半干旱区、青藏高原高寒区三大自然区,这三大自然区决定了我国经济区格局的基本框架。同时这三大自然区内部也同样存在自然和人文环境要素的差异,在历史上先后出现过不同社会产业的地域分工,这种产业分工和差异便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区。

在我国古代社会的早期,由于经济开发不足,生产力低下,区域间产业分工不明确,商品经济还处于萌芽状态,区域间商品市场体系没有形成,经济区的边界是模糊的、不明确的。大致到了春秋战国时代,随着金属工具的用于生产,农业、手工业生产力的提高,各地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所生产的具有本地特色产品的产业兴起,除了满足本地区需要外,可以将多余的产品与他区进行交换,并从中获利,于是形成一定规模商品交换和贸易,产业的区域分工初步形成,开始出现经济区的雏形。正如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所指出:“由于自然条件不同,即由于土地肥力、水域或陆地、山区和平原的分布不同,气候和地理位置,有用矿藏的不同以及土地的天然条件的特点不同,又有了劳动工具的天然差别。这种差别造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职业划分,我们一般应在这些部落相互进行的交换中发现产品向商品的最初转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34页。)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产业区域分工已经客观存在,经济区域的概念在当时人们观念里也有所反映。例如《尚书·禹贡》中以山岭、河流、薮泽、土壤、物产、贡献以及交通道路划分的九州,不仅是一种综合的地理区划,实际上也是经济地理区划;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第一次将汉朝全境分为山东、山西、龙门碣石以北和江南四大产业区,汉成帝时刘向的《域分》、朱赣的《风俗》,《隋书·地理志》各州后序,《宋史·地理志》各路后序,虽然都是以“物产风俗”划分的人文风俗区,实际上也是经济地域差异引起的人文地域差异的反映。因此可以说我国古代经济的地域差异在人们的观念里已经存在了。唐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间产业分工明显,商品贸易频繁,经济区域的特征更为显著,这在区域差异比较大的南方地区更为突出。南朝以来以至唐宋延及明清时期的所谓“三吴”、“江南”、“两浙”、“荆湖”等等已不仅是政区名称,更贴切的是经济区域的名称。明人王士性《广志绎》根据浙江省内不同自然、经济条件分为若干亚区,其云:“浙十一郡惟湖最富,盖嘉、湖泽国,商贾舟航易通各省,而湖多一蚕,是每年两有秋也”;“台、温二郡,以所生之人食所产之地,稻麦菽粟尚有余饶。宁波齿繁,常取足于台,闽福齿繁,常取给于温,皆以风漂过海,故台、温闭籴,则宁、福二地遂告急矣。”这就是说,在浙江省内还分为若干经济亚区,各经济亚区间的商品交换已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行为。明清时代大体上各省自成一大经济区,而省内又按自然条件分为若干亚区,这种亚区又可能跨省而成,如所谓“江南”即指长江三角洲经济区而言,虽然对“江南”范围的界定有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苏、松、常、镇、宁、杭、嘉、湖、太八府一州为江南经济区(注: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有人认为应该是苏、松、常、杭、嘉、湖。(注:陈学文:《明清时期太湖流域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网络》,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不论怎样,“江南”一地作为一经济区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宋代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产业差异更为明显,经济区的存在更为明确,经济区的等级、层次更为繁复。对此进行研究,是我们全面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文化的区域差异和区域整合问题的重要切入点。

二、历史经济区域形成的历史和地理条件

在我国人类社会早期,地域、部落之间农业、畜牧业分工并不是很明确的。至少在黄河流域古代社会的早期,原始农业、畜养、采集、狩猎同时并存。我们从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中都可以看到,从新石器时代开始到古代社会早期,华夏地区以及周边草原森林地区产业中兼有原始农业、畜养和狩猎的痕迹。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采集经济向原始农业发展,狩猎经济向畜养、游牧经济发展,标志着攫取经济向生产经济进步,以后逐渐形成以农业为主兼营畜养的部落与地区和以畜牧为主兼营农业的部落与地区。这种选择和变化,很大程度决定于所处的自然条件,如春秋战国以后,北方草原区形成畜牧区,东部季风区形成农耕区,东北高寒区还停留在采集狩猎阶段等等,由此形成的这种经济区本质上也就是自然-经济区;这种经济区之间的物产互补和交流成为当时人们生活的必需。《荀子·王制》:“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①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可见在春秋战国时代中原与周边地区在产业差异上的互通有无是很频繁的,不可或缺的;从自春秋战国至汉代初年,农耕区和畜牧区之间、农耕区内部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一直延续到汉代,《汉书·食货志》说:“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就是说汉代初年,商品贸易在社会上还有很大影响。由此可见,不同产业区域之间商品贸易是经济区形成的必要条件。其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特别是西部、西南部和北部地区,主要是汉族以外少数民族的聚居地,由于民族发源地的自然条件决定了该民族经济的特点,如北部蒙古高原上袤广绵亘的草原哺育了游牧民族,西南横断山脉地区的深谷密林决定了采集和狩猎成为当地民族的主要生产方式,东北高寒森林地带原始民族必然以采集和狩猎为生。以后随着民族活动的频繁,生产活动变化,如游牧民族所到之处,往往将畜牧业带至该地,而汉民族所到之处,无不垦地种植。因此民族经济也成为我国区域经济的一个特色;而这种民族区域经济间的互通贸易,很早就开始,一直延续到整个历史时期。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市籴一》:“互市者,自汉初与南越通关市,其后匈奴和亲亦通市,后汉与乌桓、北单于、鲜卑交易。后魏之宅中夏,亦与南陲立互市。隋唐之际,常交戎夷通其贸易,开元定令载其条目,后唐复通北戎互市,此外,高丽、回鹘、黑水诸国,亦以风土所产与中国交易。”民族区域之间的贸易,也是反映不同经济区的一个方面。其三,由于我国很早就形成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为全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自然条件发展不同产业门类提供了条件,同时出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就是中央政权对地方经济管理上的需要,尤其是当地方政权特别关注地方经济发展时,有过多的干预,于是经济区的划分和调整往往与政治形势和政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多次分裂局面,原先在统一政权的同一经济区,分裂后必然形成不同的经济区。行政区和经济区有密切的关系。故而我国历史上的经济区往往包含自然

、民族、政治三方面的特色。我国历史上早期的经济的区域差异,可按自然条件分为农耕、游牧、渔猎三大经济区。这三大区实际也是汉族政权和游牧民族、采集狩猎民族的活动区。汉文帝给匈奴单于书云:“长城以北,引弓之国,受令单于;长城以内,冠带之室,朕亦制之。使万民耕织,射猎衣食,父子毋离,臣主相安,俱无暴虐。”(注:《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标点本。)这就是自然区、民族区、行政区和经济区合一的反映。

在这三大区中,从自然、人口、资源、文化各种条件而言,东亚季风区的农耕区都占主要地位。这里人口最多,几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资源最丰富多样,生产力最先进,最早进入文明社会。因此这里最早出现经济的区域差异,其先决条件是农耕发展到一定程度,有足够的粮食提供给社会,可以使一部分人从事适应本区自然条件的其他产业,以其产品与他区进行交换,首先就是经济作物商品化,也形成经济区之间贸易的主要内容。例如《史记·货殖列传》载,战国秦汉时代时“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获;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各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这种经济作物的区域差异才能初步形成经济的区域性。其中又可以自然、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差异分为若干亚区,各经济亚区因其经济在全国的影响,在全国的地位也不同。以后,随着自然环境变化以及人类适应自然能力和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的细化,商品流通的加强,以及地缘政治因素的变化,不仅经济区边界会发生调整,同时也会引起经济区在全国地位的升降。无论大区和亚区的经济区域调整、变化的因素也是多种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然因素(主要是气候和地貌),就是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经济区的调整,例如蒙古高原上一次巨大风暴、寒流,使生存在高原上的游牧民族大规模南迁,形成游牧区的南扩;黄河一次重大改道,就可能引起河北、河南经济区的调整,一次大规模的洪涝干旱灾害引起环境变化和人口迁移,就可能引起一些经济区地位的衰落和一些经济区地位的上升。二是政治格局变化引起的经济区调整,如长期大规模的战争,可能造成一些经济区的衰落和一些经济区的兴起,如关中地区自两汉末年战争的破坏,其经济地位明显衰落;南北政局分裂时期以秦岭、淮河一线为南北分裂界线和以长江为南北分裂界线,经济区的格局就不同。又如首都所在地的确定和转移都可能引起经济区的变化。这在我国传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里,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这种变化是很显然的。三是人口和民族迁移活动引起的经济区格局的变化,如农业民族的北移和游牧民族的南进,农耕民族向西南、东北地区的扩展,就可能引起经济区划的变化。秦汉时内地人口的移向北边,“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徒”(注:《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中华书局标点本。),必然引起高原地区草原的农耕化,反之,魏晋时期匈奴入居中原,自然会将原有的耕地辟为牧地。西晋永嘉之乱、唐代安史之乱、北宋靖康之乱引起的我国历史上三次人口大南迁,对南方地区社会经济变化起了重要作用。四是产业分工的细化,如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自然资源的重要性的显露,手工业的发达,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经济区的变化。如宋代以后长江以南地区蚕桑、植棉、茶叶业、矿冶业和造纸、瓷器业等其他手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原料和产品生产地的分离,商品市场网络的形成,从而引起经济区的变化和细化。经济区之间分工和差异主要表现为商品交换贸易,早期的交换和贸易主要在大区间进行,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手工业分工的细化,同一大经济区内经济亚区间的商品贸易量也会增加,于是中心城市和交通路线的布局也随之变化,最后引起经济区格局的变化。

我国古代不同经济区,对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20世纪30年代冀朝鼎曾作文提出基本经济区的概念,“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时期,有一些地区总是比其他地区受到更多的重视。这种受到特殊重视的地区,是在牺牲其他地区利益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种地区就是统治者想要建立和维护的所谓基本经济区。”“中国的统一与中央集权问题,就只能看成是控制着这样一种经济区的问题:其农业生产条件与运输设施,对于提供贡纳谷物来说,比其他地区要优越得多,以致不管哪一集团,只要控制了这一地区,它就有可能征服与统一全中国。这样的一种地区,就是我们所要说的基本经济区。”即每个时期封建王朝都有一个或几个基本经济区,是这个王朝生存的经济基础。当基本经济区衰落时,这个王朝也由此衰落。而新王朝的崛起必需寻找新的基本经济区。(注: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10-12页。)由于当时资料条件的限制,冀文在具体论述上尚有可商榷处,但其基本观点是可取的。从这个问题上剖析进去,我们将发现对古代中国经济区及其演变的研究,是对中国古代王朝兴衰的原因深层次认识的重要条件,同时也能对今天全国区域经济的形成和变化的历史背景有深刻的理解,从而有利于现有经济区域的改造和规划。

三、历史时期经济区域划分的几条原则

我国历史时期划分经济区有些什么标准呢?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说:“关于中国古代经济区域的划分标准,我国史学界尚未有深入讨论。在海外学术界,则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另一种则以自然条件为根据。显然,对于经济史研究来说,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这种见解首先由施坚雅先生作出系统的理论阐述,后又由斯波义信先生加以发展和改进,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区域研究理论。施氏的理论主要着眼于水路交通,故其理论的核心可简述为‘地域即河川流域’说。斯氏则在重视水路交通的同时,也强调生态系统的作用,从而把施氏‘地文地域’说发展为‘地文-生态地域’说。我们认为施氏、斯波氏的理论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还需要补充一点,即:我们所划的经济区域,在古人心目中,应当也是一个特定的概定(念?)。换言之,得到历史的承认。鉴于以往学术界对于江南地区的界定缺乏共识,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上述理论与意见重作划分。在确定其合理地域范围之前,有必要将我们所依据的划分标准,作一简要说明。首先,这个地区必须具有地理上的完整性,必须是一个自然-生态条件相对统一的地域,换言之,在其外部应有天然屏障将它与毗邻地区分隔开来;而在其内部,不仅应有大体相同的自然-生态条件,而且最后还属同一水系,使其内部各地相互发生紧密联系。其次,这个地区在人们心目中应当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也就是说,不仅由于地理上的完整性与自然-生态条件的一致性,而且也由于长期历史发展所导致的该地区内部经济联系的紧密与经济水平的接近,使此地区被视为一个与其毗邻地区有显著差异的特定地区。”我们认真读了李伯重先生的论文,认为他将他所定的标准对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划分作为一个经济区是完全正确的。但这个标准是否适合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所有经济区呢?我们认为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这里需要补充一下,施氏的经济区域理论是从他研究历史上城市体系角度出发的,他在《中国历史结构》一文中对中国历史上大经济区的观点,大体上可概括为下列几点:一是“每一大区经济都是在某一自然地理大区中形成并完全被包容其中,这种自然地理大区是依流域盆地而划分的。”二是这些区域的核心区,都处于河谷中的低地,中国传统社会里,以农业生产为主,而核心区的可耕地自然条件最好,交通运输最为便利,成为交通枢纽。因此核心区比边缘区商品化程度更高。每一区的中心城市都兴起于核心区,并以不同层次,不同核心区构成不同层次的城市网络。于是在“每一个主要的自然地理区域中,都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城市体系亦即彼此来往频繁而集中的城市群,城乡之间的联系也很多,但大都局限在区域内。”三是大区经济应看成为复合的体系,内部是有差异的、相互依存、一体化的,尽管这些特征在边缘地区较核心地区松散。(注:王旭等译:《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2页。)

施氏的理论是有其可取之处的,例如任何一大经济区是有其核心区和边缘区,但核心区是否必然是该大区的河谷低地,则未必然,应视某一特定时代的其他人文因素而定。此外,认为一大经济区内部是有差异的复合体的观点也是可信的。斯波先生在施氏的理论上加入了生态系统作为考察的依据,即将人类活动引起生态系统变化的因素作为参照模式,比施氏理论又较为全面。但他们所研究的对象,在时代上偏重于宋代以后,地域上偏重于江南。这种模式是否适合整个历史时期,是否适合全国的范围,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总之,以往关于经济区域划分的种种理论有其正确的部分,也有其不全面的缺陷。首先,单单强调自然区域的条件,可能会给予人们一种误解,似乎历史上的经济区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历史时期除了黄河下游河道迁徙以外,其他自然地理要素只有量的变化,没有质的变化。那末是不是可以认为二三千年来我国经济区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显然是不能的。其次,我国历史上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势力曾互有进退,同一自然生态区如鄂尔多斯高原,当游牧民族占有时,则成为畜牧区,这就可能与其北面的河套平原形成一个经济区;当农耕民族占有时,往往变成农耕区或至少是半农半牧区,则可能与其南面的陕北高原形成一个经济区。可见民族活动对经济区的变化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其三,历史上经济区有过不小的变化,当经济开发不足,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经济区的地域比较大,核心区与边缘区的距离较远。不同的自然地理单元可能存在于一个大经济区内;当经济开发充分,农业、手工业生产力大大提高,产业分工细化,商品经济繁荣发展时,经济区就可能划小,原先一个大经济区就可能划分为几个经济区,如两汉时期的“江南”经济区与明清时期的“江南”经济区地域就不同。其四,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相当长时期的政治分裂局面,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在不同的政权统治下,就可能分属不同的经济区。如河北平原和山西高原在宋辽时曾分别属于两个政权,因此河北平原或山西高原在宋辽时就不可被认为是一个经济区。由此可见,划分经济区除了重要的自然生态条件外,人文因素还是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国古代划分经济区域应该有那些标准呢?我们认为自然生态的相对一致性、完整性无疑是最基本的条件,但仅此还远远不够,因为历史时期人文环境的变化十分复杂,不同时期经济活动差异又很大,所以不同时期的经济区域的划分还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劳动分工的地域差异,即本区与他区在主要产业上的差异性,从大处而言,如农耕区、畜牧区、渔猎采集区和农牧交错、狩猎采集混合经济区等等;从小处而言,农耕地区内又可分若干亚区,如水稻作物区、干旱作物区、经济作物区等等。二是我国在近代化以前,基本上还是处在自给自足封闭式的小农社会,某一地区的基本生活用品,不可能全部依靠他区的供应。因此各经济区在主要产业分工的前提下,还有其他产业辅助,以使其成为一个可以独立生存的地区,如关中地区固然是一个农作区,然“其山出玉石,金、银、铜、铁,豫章、檀、柘,异物之类,不可胜原,此百工所取给,万民所@②足也。又有jīng@③稻梨栗桑麻竹箭之饶,土宜姜芋,水多蛙鱼,贫者得以人给家足,无饥寒之忧。故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注:《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中华书局标点本。)。如巴蜀地区“沃野千里,土壤膏腴,果实所生,无谷而饱。女工之业,覆衣天下。名材竹干,器械之饶,不可胜用。又有鱼盐铜银之利,浮水转漕之便。”(注:《后汉书》卷一三《公孙述传》,中华书局标点本。)如清代江南苏、松、太、常、杭、嘉、湖自成一经济区,当无异议,其农作有稻、棉、桑三种作物相对集中,鱼盐之产也很丰富,同时又是棉、丝纺织业中心。珠江三角洲当为一经济区,水稻为其主要农作,但其经济作物专业化十分突出,果树、甘蔗、荔枝、香蕉等热带水果以及基塘养鱼,成为农村主要产业,清代中期以后地区经济发展迅速,这正是商品经济发达的结果。明清时期华北平原(冀、鲁、豫)除了粮食作物(麦、豆、高粱)外,还有经济作物棉花、烟草、枣梨、药材、酿酒产业。因此产业的综合性也是古代经济区的特色之一。三是在大产业分

工前提下,还有产业的专业化方向,如农业区中有水稻产区、旱作产区、渔业区、经济作物产区、矿业区,经济作物区中有蚕桑区、植棉区的差异等等的专门化,以此专业化产品得与他区进行交换与贸易。《盐铁论·本议》:“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nán@④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兖豫之漆丝chī@⑤@⑥,养生送终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故圣人作为舟楫之用,以通川谷,服牛驾马,以达陵陆;致远穷深,所以交庶物而便百姓。”揭示了各地区特定产业及其互相间的物资交流,成为人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四是经济中心城市及其辐射范围,即全区生产、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最集中的城市和以此城市为中心形成的城市网络和交通网络。《盐铁论·力耕》:“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宛、周、齐、鲁,商遍天下。故乃商贾之富,或累万金,追利乘羡之所至也。”《盐铁论·通有》:“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二周之三川,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也。故物丰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概言之,划分经济区域应有区域性、综合性、专业化、中心城市四条标准。

四、经济区与自然区、行政区的关系

经济区与自然区、行政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自然区的划分,是根据岩石、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自然地理要素相对一致性所划分的区域。行政区则是按照统治者为加强地方统治的政治原则所划分的区别;有时为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可以考虑自然地理要素,有时则为了加强中央政权的控制力,有意违反自然地理原则。这在中国历史上事例很多,如汉代的长沙国,元代的陕西、湖广、江西行省划分,明代的南京划分等等。经济区则是根据产业的地域分工和商品贸易经济原则划分的,已见上述,不再赘述。行政区是封闭的、内向的,经济区则是开放的、外向的。这三者是出发点不同的三类地理区划。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一书中说:“经济地理与行政地理不是一个概念,但二者联系十分密切。行政地理的划分一般以经济地理为基础的,所以研究历史地域经济,仍须以政区的划分为空间区划。”(注: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这种处理方法似乎过于简单了些。当然,经济区的划分不能不考虑自然地理条件,这一点似无需赘述。同样,经济区的划分不能不考虑行政区的要素,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国家,政府的行政体制常常要控制和干涉经济活动,使经济区服从于行政区,尤其是宋代以后中央集权空前加强,地方行政长官为了加强税收、协调地方经济、用行政手段支配社会经济部门的管理,如在同一政区内发展同类经济,统一施行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改造,以及颁布适应地方条件的经济政策等等,使经济区与行政区协调起来。所以明清时期经济区与行政区大致吻合。正如杨国桢在《清代社会经济区域划分和研究架构的探索》一文中说:“清代社会经济区域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变动是并行不悖的。社会经济区域的划分,可以借用行政区域的划分系统。比如说,我们可以行政县、乡、村作为社会经济区域的基层单位,而把行省作为社会经济区域的地方单位。”(注:《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7页。)但这只能是在基本属于同一自然经济的结构条件下,凡行政区与自然区违背的情况下,经济区就未必与行政区合一,如明清环太湖流域的苏、松、常、太、杭、嘉、湖自成一经济区,就不受江苏、浙江两省的限制。施坚雅也说:“经济发展和朝代更迭很难一致,正如区域经济并不完全受帝国行政单位影响一样,事实上,它们的相似之处是很接近的。”(《中国历史结构》)可见虽然明清以来,经济区与行政区比较一致,但当地方经济进一步发展时,经济区必然要突破行政区的框框。

自然区的变化是缓慢的,有时需要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行政区的变化则为常见,历史上一次改朝换代,往往会引来行政区的一次大变动,有时一个朝代内前后也有大变化,如汉、唐。但经济区则不一定因行政区的变动而变动,如明、清。经济区的发展有其继续性、稳定性的一面,它不是随着政权更递、行政区的变化而变化,而是随着生产的发展,产业地域分工的演变而演变。这就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地域分工有了新的调整,商品贸易开创了新的局面,新的经济区的出现将是必然的结果。

区域经济史论文范文3

    府县历史文化研究地位重要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史学研究一定程度上存在游移于宏观的宏大叙事和微观的细碎饾饤之间的偏颇。前者有时机械地呼应和诠释意识形态,选题流于空泛,论证失之疏阔,往往以玄想空谈代替切实印证;后者虽有视角向下和关注民间社会的指向,但因其较少整体与全局的观照,每每纠缠于细枝末节,同样疏离于历史的真相和常态。新的史学理论的引入或可有助于矫治这种偏弊。

    20世纪中期,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在社会学领域提出了“中层理论”(MiddleRangeTheory)这一概念。受其启发,我们尝试开展中观史学理论视阈下的府县历史文化研究,主要出于如下考量。从方法论的视角而言,我们试图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找一个中间层面的切入点。视角向上的国家层面历史文化研究,经常陷于机械诠释和简单对应意识形态之窠臼,过于关注重大事项而抽掉了一些本不该忽略的具体内容,因问题过于宏大而难免顾此失彼。而视角向下的社会层面历史文化研究,又往往缺乏整体把握和宏观统筹,每每忽略具体问题之间以及具体问题与重大问题之间的内在关联。选取府县这样一个适中层面进行历史文化研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从社会运行机制的视角而言,重点关注中间行政机构对文化活动的具体影响。府县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间行政机构,在国家主流文化和主导价值方面起着重要的整合引导作用。通过考察府县对民间文化的干预和作用方式,可以深入了解主流文化在民间发生作用的机制,从而更为准确地把握中华文化的特质及其变化。

    从文化纵向构成和互动路径而言,意在把府县文化视为国家主流文化、社会民间文化和边缘支系文化的中间环节和调适力量。府县文化上承国家主流文化,下启下层大众文化,起着融通和调适作用。通过研究府县文化来认识和把握中华整体文化,是值得探索的研究路径。

    从地域文化的特定空间而言,旨在把不同府县境内的文化视为相对独立的、中等规模的、更易操作的研究样本。以往的区域文化研究,一般沿用燕赵文化、齐鲁文化、湖湘文化、岭南文化等概念,其价值当然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它也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一是这些较为广袤的区域内部的文化差异难以呈现;二是在对这些区域文化进行具体研究时,尚需从较小的区域文化单元进行切入。开展府县文化研究,有望找到更能充分呈现文化特征和意义的空间范围和叙事单元,使区域文化研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更易于趋向深化。

    从经济运行的视角而言,无论中国古代经济,还是转轨后的近代经济,乃至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县域经济都在宏观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古代社会,小区域经济是最能反映社会形态经济属性的研究领域;而在对迁代经济转轨后的区域差别研究方面,以往的切入点侧重于经济领域内部的部门经济及其对社会层面的影响。事实上,小区域经济发展对于社会生活,环境变迁的影响,在府县视阈内更易探寻。

    府县历史文化研究前景广阔以府县为叙事单元开展历史文化研究,可以充分借鉴区域社会史、历史人类学的理论方法和经验,既符合史学理论和方法的内在逻辑,又可为历史文化的实证研究提供具体研究样本,学术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促进不同学科专业学术群体间的合作。府县历史文化研究在府县范围内把不同时期的历史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涉及诸多学科。不同学科专业的研究人员协同攻关,既是顺利开展这一研究的必要条件,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分科治学造成的弊端,更为准确地呈现历史文化的特质和演进。

    带动新材料和新问题的发现。学术界尚未对府县历史文化研究的价值给予足够重视,致使很多相关资料被视为难登大雅之堂的无用或辅助材料,从而未被纳入搜集、整理和使用的范围。在府县历史文化研究的过程中,随着研究视角的转换,以往那些被视而不见或鲜为人知的史料将会引起研究者的高度关注和全新阐释,一些历史文化现象之间的关联性就可以得到确立,传统视阈和方法之下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可能迎刃而解。随着新材料的使用,新的问题意识会不断涌现,新的研究领域将被逐渐开拓。

区域经济史论文范文4

[关键词]国家法治发展;区域法治发展;多样性统一;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

一、若干概念之涵义与本文的讨论范围

在对本文的论题展开之前,有必要先行厘清若干概念的内涵,这里主要有区域、法治发展以及区域法治发展等相关概念,以便确定本文的讨论范围,认识论题的时代意义。

“区域”亦可称之为“地区”,这是一个含义丰富的多层次的范畴。从全球的角度而言,区域不仅仅意味着以地理因素为基础的空间结构,而更多地是指通过稳定的经济的或政治的协议所建立起来的、一定地域范围内甚至是跨地域的国家之间的经济的或政治的乃至军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作为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第八章专门设定了区域体系的法律框架,这样区域体系就成为介于国际体系与民族国家之间的一种具有全球意义的次级国际体系。“二战”以来,这种基于经济的、政治的、地理的、生态的乃至军事安全的诸种共同联系的区域性次级国际体系,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深刻地改变着当代国际关系格局及其发展走向。从民族国家的意义上讲,区域一词则表征着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以特定的行政管辖层级为基础的地区单元,或者是以一定的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若干个行政管辖层级所组成的地区单元的集合体。在传统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区域形态,既有着相对稳定的构成机理,又有着各具特点的表达形式。比如,郡县制构成了古代中国行政区划的一条主轴。秦帝国以来的各个王朝的行政统辖区域,大体上都按照郡县制的架构,结合一些具体的社会历史的因素加以划分,进而形成一幅皇朝统治的疆域版图。而在不同的皇朝统治年代,郡县制的外在表现方式又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历史特点,藉以裨于皇朝更加有效地辖驭四方、治理天下。在当代中国,区域与行政统辖层级往往交织在一起,因而区域概念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诚然,郡县制这一传统中国行政辖区的基本主轴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尽管建国之初曾经一度实行行政大区制度,但是,“省”和“县”依然成为中央政府实施国家治理的基本行政依托。然而,时下中国的行政统辖层次繁复多样,在建国之初省级政府分出的行政公署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大市”或“较大的市”这一介于“省”和“县”之间独立的行政管辖层级。加之,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东方大国,基于国家统一、民族和谐和有效的边疆治理等多方面的考虑,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区域以及行政管辖层次亦有着鲜明的特点。不仅如此,随着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区域与行政统辖层级彼此交错的非均衡格局开始形成,超越现行行政管辖层级的省份与省份之间、“大市”之间的区域性协调发展机制迅速成长起来。中央政府对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设定各有侧重的发展目标,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省级政府亦是如此。因之,当代中国的区域概念的内涵与形式确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总的看来,省域以及以特定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若干省域的结合根据我国中央政府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本上把全国经济区域划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等等。当然,这里还有一些更为细致的区分,诸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湾地区等等。市域(设区的市)以及同样一般以相邻的地缘为纽带的若干市域的结合,和县域这样的基本的地区单元,大体上构成了当下中国的多层面的区域概念。正是在这样的多层面的区域或地域概念的基础上,融入特定的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历史的、文化的乃至地理环境等等诸多因素,便会相应地形成区域经济、区域社会、区域政治、区域法律、区域历史、区域文化和区域地理等等历史和现实的概念,从而给我们认识国家范围内(包括当下中国)的区域生活状况打开了一个广阔的思想天地。

区域法治发展是与国家法治发展密切相关的。关于法治发展,这个概念与法制现代化概念具有相通的意蕴。正如我们多年来不断论及的,法制现代化反映了从传统的人治型价值一规范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价值一规范体系的历史性转型与变革过程。时下正在历史性地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正是在这一转型与变革的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呈现出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因之,当下中国的国家法治发展,就是要致力于从前现代社会法律系统向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转变,实现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法制的历史性跃进,而这个时代进程的基本目标,乃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本质意义上讲,这一国家法治发展趋势和走向,意味着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反映了我们这个民族的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到法律行为的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进而确立与全球法治发展进程相协调而又充满浓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其生活准则系统。很显然,作为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构成要素的区域法治发展,乃是国家法治发展在国家的特定范围内的具体实现,它所展示的乃是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这一特定过程中法律文明及其价值基础在特定地域中展开的具体生动的法治场景。所以,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在基本性质、主体内容与总体目标诸方面,都是内在一致、并行不悖的,绝不存在一个脱离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孤立的区域法治发展。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至于说区域法治发展这一概念的复杂性,主要是指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能否成立,这无疑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论题。在这方面,学界的认识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但大体上已经或正在形成共识,即: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本文的以下部分将要对这些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作进一步的论证与阐释,这里所要提出的原则性的看法是:尽管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但是,在法治发展的起点、条件、过程、动力机制、实现方式等等诸多方面,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之间无疑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正是这种差异性或个性特征,恰恰是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对待的,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区域法治发展对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影响,以及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必要的张力及其互动过程,从而确证区域法治发展的蓬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

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理论工作。而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方法论,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系统。本文拟从法哲学方法论的意义上加以探讨,以期为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供有益的分析工具。

二、“多样性统一”的命题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或《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导言中,马克思在阐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原则。在他看来,第一种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原则,反映在经济学产生时期所走过的历史道路之中。比如,“十七世纪的经济学家总是从生动的整体,从人口、民族、国家、若干国家等等开始;但是他们最后总是从分析中找出一些有决定意义的抽象的一般关系,如分工、货币、价值等等。”与此相反,第二种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原则则反映了这样的思维过程,即:“这些个别要素一旦多少确定下来或抽象出来,从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等这些简单的东西上升到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各种经济学体系就开始出现了。”这就是说,通过思维的抽象力,抽取一类对象的共同点,把握客观对象的某个方面、某个片断的简单规定,构成思维或叙述的起点,进而从局部的、简单的规定,上升为全面的、综合的、深刻的概念系统或普遍的理论概念体系。很显然,这是两种迥然相异的方法论原则。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第一种方法以近代早期的重商主义学派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配第等人为代表,他们的论述通常“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因而,例如在经济学上从作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的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如果我们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因此,“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最初的认识对象,表现为无限丰富的现象,成为认识过程中的直观和表象,进而“蒸发”出一些抽象的一般关系。而第二种方法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则是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思想家那里开始的。“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依据这样的方法论原则,“如果我们从人口着手,那么,这就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经过更切近的规定之后,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一个浑混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这样,通过理论思维,把作为思维的起点的那些抽象简单的规定,再现被认识对象的内容,使之不再是一个关于整体的浑沌的表象和感性的直观,而是一具表现为必然的和综合起来的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合体,从而获得整体的具体规定。

由此,马克思强调,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过程乃至一切科学思维的两个阶段,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或者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二者处于同一思维过程之中,二者彼此依存,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然而,对于形成和建立一个理论概念体系来说,“后一种方法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并且是科学思维“所专有的方式”。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是科学理论思维所特有的、把直观和表象材料加工改制成概念的方法。也就是说,把在经验上得到的直观和表象材料,放在应有的逻辑联系之中,考察它们之间的客观必然的相互联系。经过这一过程,人们就可以在概念运动中反映、再现、复制所考察客体的自我发展的客观过程,使“整体的表象”成为“多样性统一”的具体的整体。

马克思关于“多样性统一”的整体的具体规定的方法论原则,为我们研究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第一,要使国家法治发展这一概念成为“整体的具体规定”,就必须着力探讨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既定的、具体的、生动的整体的若干单方面的、比较简单的基本单元或要素,即以特定空间形态[省域、市域(设区的市)、县域及其有机联结的相关地域]表现出来的法治发展状况为基础或出发点,考察这些基本单元的区域法治的一切历史的与现实的差异性。离开了对特定区域法治发展状况的深刻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概念就可能流于“整体的表象”。第二,如果说国家法治发展的概念是一个“具体的总体”,亦即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合体,那么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则是对于这个“具体的总体”的单一性、直接性和形式的普遍性的抽象。也就是说,区域法治发展构成了国家法治发展这个“具体总体”的若干单一的规定性,它不断地从自身中进一步规定自己,从而愈加丰富起来,最后重新返回到国家法治发展这一普遍性的“具体总体”之中。第三,国家法治发展不应当是若干个区域法治发展的简单罗列,而是各个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必然的有机联系的严密结构。每一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都是国家法治发展这个体系之网上的纽结,因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井然有序的。因此,就必须把每一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进而把握由若干个“局部的规定性”所表达出来的“整体的具体”或“具体总体”。因此,马克思关于“多样性统一”的辩证逻辑命题,构成了我们认识和思考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法哲学方法论的基础。

马克思指出:“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因此,如同整个法的现象以及国家法治的运动发展一样,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总要受到一定规律的支配,不是区域法治发展决定这些规律,而是这些规律决定区域法治发展。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社会主体的能动意志和一定社会经济必然性之间的矛盾。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主体的能动意志,归根结底总是受到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和统摄。所以,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之所以是一个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就是要从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系统中划分出支配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系统,并且把它们当作决定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全貌的基本关系,进而把区域法治发展看作是一个受到一定规律支配的活的有机体。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区域法治发展具有不可抹煞的客观性质。但是,同其他社会现象的运动发展一样,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是通过社会主体的能动的自觉活动表现出来的。这是因为,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规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主体从事区域法制实践的规律,是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中社会主体活动的产物和条件。因而,区域法治发展运动规律和社会主体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总是处于内在的相互联系之中。因此,在区域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的社会主体对本区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规律性的认识深刻而准确,从而有意识地把本区域社会经济关系法权要求转化为生动的区域法制实践;反之,有的社会主体对本区域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权要求无法自觉地加以把握和转化,从而妨碍或延缓了本区域法治的进步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的差异性。因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看出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亦具有不容忽视的主观性。

更进一步地来看,区域法治发展中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实际上反映和影响着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运动样式。如前所述,由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有着内在的客观规律,所以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呈现出合乎规律的“自然历史过程”。因之,所谓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就是指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在这里,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意味着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因而必定会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总体”;意味着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乃是一个法治的发展与命运的共同体,国家法治发展这个“具体总体”统摄着区域法治发展这个具有丰富关系的“许多规定”,区域法治发展必须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为基本前提;也意味着在不同的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确乎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存在着共同的必然的区域法治发展的运动规律,这就要求我们从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中,努力探寻区域法治发展的共同的普遍的规律。

不仅如此,区域法治发展亦具有鲜明的多样性的品格。从广泛的法律文化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径发展演化。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之内,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思想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它们的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也有差异,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习惯和民族传统特点,况且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也不尽相同,等等。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法律文化的运动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彩的历史特点。对于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来说,它的一个鲜明特性就是具体性。国家法治发展是由一定的国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实践、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所联结而成的运动之网。作为这面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都独具个性,并且这种个性不是仅仅具有相对意义的特殊性,而是一种不可绝对重复的个体。尽管在区域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不同区域法治发展之间常常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也只能是“相似”而已。正因为不同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富有如此鲜明的个性色彩,所以当下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才呈现出这般的丰富多姿。诚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国家法治发展的加快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个性有可能逐渐减弱,但是,国家法治或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并没有因此而变成呆板划一的群体的堆积。伴随着国家法治发展的时代进程,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容与方式只会愈来愈绚丽多姿。这是毋容置疑的客观趋势。因此,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各种不同的区域法治的特殊的发展进程,进而深刻揭示多样性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特殊的本质性特点。

很显然,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多样性与统一性有机结合的过程。一方面,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离开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就无法科学地解释历史上存在的和现实中依然表现出来的千差万别的区域法治现象,也就无法科学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其结果只能使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成为超越时空的神秘的力量,从而成为捉摸不定的虚幻之物。另一方面,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必然表现形式。认识和考察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层面之上,而应当深入下去,从复杂多样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的多样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约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否则,我们就只会把区域法治发展的空间展开,看作是一个充满了一大堆偶然现象的杂乱无章的法治序列。

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之所以会呈现出多样性统一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区域法治发展所赖以存在的一定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差异性。这里重要的是,在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历史进程、文化传统和地理环境条件等关键性因素的程度不同的影响和作用下,区域社会及其区域法治形成了经久相沿的空间差别。正因为如此,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呈现出千姿百态、迥然相异的面貌。这也从一个侧面映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规律(尤其在中国这样的东方大国),从而展示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的特质。但是,这种多样性与统一性并不是绝然分立、互不相容的,它们之间乃是“同一个东西的两极”的关系。一定的区域社会生活条件的诸因素与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相互作用”,经济条件归根结底还是“唯一能使我们理解这个发展进程的红线”。这是区域法治发展运动的多样性统一的最深刻的根据所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何以会产生那些不同点和相似点,也才能揭示各种特殊的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特殊规律,并且从中加深对支配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的透彻把握。

三、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上)

为了进一步揭示区域法治发展多样性统一这个命题的价值意义,有必要深入考察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丰富的“具体总体”的基本地域单元的区域法治现象这个生动的“许多规定和关系”。从法哲学意义上讲,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之所以构成统一性基础,是因为一般只寓于个别之中,并且通过个别来实现。这里的作为“一般”之载体与实现途径的“个别”,显然具有特殊重要地位。运用个别化的分析方法研究区域法治发展现象,有助于我们透视区域法治发展运动多样性的内在奥秘。

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曾经对一般、特殊与个别的关系作过精辟的论述。按照他的看法,在人们的心目中,似乎概念只是单纯的抽象的普遍性,不是关注概念形成的特殊部分,而是坚持其共同之点,其结果导致人们在情感上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只认为概念是抽象的格式和阴影。其实,概念是丰富的、生动的、具体的东西,它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或个别性三个环节,普遍性“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特殊性亦即规定性,在这里,“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而个体性或个别性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这种自身否定的统一性是自在自为的特定的东西,并且同时是自身同一体或普遍的东西。”因此,概念的普遍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与独立自在的特殊事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而是不断地自己在特殊化自己,必须把真正的普遍性与单纯的共同之点加以区别,而不能混为一谈,这一点极其重要。在黑格尔看来,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这三个环节是不可分离的,而在这三个环节中,概念的个体性或个别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个别就是从区别出发而在绝对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概念之所以是完全具体的东西,就在于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作为自在自为的特殊存在,这就是个体性或个别性。而个体性或个别性作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构成了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性。“当概念的统一把具体物提高到普遍性,而又把普遍的东西仅仅了解为被规定的普遍性时,这就正是个别性,它是作为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而发生的。因此,抽象是具体物的分离及其规定性的个别化。”概念作为具体的东西,乃是个别内容与抽象普遍性的统一。不仅如此,“出于同一的理由,特殊的东西也是个别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反过来说,个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特殊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所以,普遍和特殊一方面显现为个别之变的环节,另一方面它的本身又是总体的概念,而“只是在个别中被建立为它们自在自为地所是的东西”。由此,黑格尔提出了如下的重要论断:“个体的即是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个体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性。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很显然,黑格尔关于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个别性)的辩证关系的论述,无疑被包裹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神秘的外壳之中,在他那里,现实事物不过是概念的普遍、特殊、个体(个别)三个环节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而已。因此,“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后来的德国思想演进过程中,黑格尔关于“个体化的普遍性”的学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在19世纪后半叶德国的所谓“世俗历史主义”中又有了新的意义表达。按照有的学者的看法,历史主义的本质在于它用个体主义的观察视角取代关于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主义的观念,取代了任何试图寻找人类生活的一般法则和一般类型的企图。这种试图把普遍性与特殊性截然分开的方法论原则也受到了批评,以至于有的学者提出“具体的普遍性”的分析原则。实际上,这种“世俗历史主义”的思潮旨在于同以孔德为代表的社会实证主义历史观相抗衡,以便为德国的历史主义正名。这一思潮在社会学领域,通常被认为是理解社会学的发源地,它由威廉・狄尔泰所开启,经由威廉・文德尔班和海因里希・李凯尔特到马克斯・韦伯而集大成。作为“解释学之父”,狄尔泰把理解的方法视为精神科学或人文科学的一种特殊的方法,认为“一门科学,只有它的对象通过建立其在生活、表达和理解三者关系之间的态度而与我们发生联系的时候,才属于人文科学。”狄尔泰极力强调个体或个别对总体或整体的价值意义,指出:“理解总是以个别物为其对象”,“但我们理解个体是借助它们彼此之相似性,它们内部的共同性。这一过程假定了普遍人性与个体化之关联,个体化在普遍人性基础上延展于精神生存之多样性之中,而在这一关联中我们不断地在实践上解决内心仿佛经历朝向个体化之提升的任务。”㈤正是通过理解,单一的个体性与总体性或普遍法则之间建立了联系。生命的总体只有在种类的意义被理解之后,才能被把握。“在这里,对个体的理解有助于对总体的理解。所有其他类型都是如此。意义在于对类型的理解,只有通过它,生活本身才能被理解。”由此,狄尔泰对理解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认为客体化仅仅对个体化说来乃是异己的需要加以解释的他人精神世界的符号和密码,在理解的主体与对个体的理解之间应当存在某种介质或媒介物,这就是客观精神,理解的主体正是通过客观精神来把握个别的客体化,因为在客观精神中,客观化已经表现为属于共同的东西,即属于某种类型的客体化。通过客观精神,我们理解了“不同个体在由可感世界的客观化而构成的共同背景中所形成的各种形式”,“它的范围从生活方式到经济形式直至这个社会所形成的最终的整个系统,包括道德、法律、国家、宗教、艺术、科学和哲学。”

德国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威廉・文德尔班和海因里希・李凯尔特在狄尔泰的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文德尔班从方法论上区别了自然科学与历史学,把这种区别看作是法则科学与个体科学,重复性、常规性与个体性、独特性之间的区别,进而强调自然科学与历史学的分类,是一种纯粹方法论上的分类。“自然科学追求的是规律,历史研究追求的是形态。在自然科学中,思维总是从确认特殊关系进而掌握一般关系;在历史研究中,思维则始终是对特殊事物进行亲切的摹写”。在这里,文德尔班反对实证主义的历史哲学的主张,不赞同所谓的“从历史中建立一门自然科学”的口号,指出:“与这种观点相反,我们必须坚持:人类的一切兴趣和判断,所有与价值有关的评价,全部是建立在个别的、一次性的东西之上”。这是作为一门严格科学的历史学的内在价值之所在。作为文德尔班的学生,海因里希・李凯尔特进一步系统地阐述了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原则区别。他提出所谓“形式的分类原则”,认为这种分类原则是从科学方法的角度对科学加以分类,据此可以把文化科学概念与自然科学概念截然划分开来,而二者的区别体现了历史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形式对立。在这里,李凯尔特阐述了一个他认为对于方法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观点,即:“科学需要一个选择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科学就能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把所有材料中的本质成分和非本质成分区别开来。相对对于现实的内容来说,这个原则具有形式的性质;这样一来,科学的‘形式’这个概念便清楚明白了。”因之,“科学方法的特点显然取决如何分开现实之流以及如何把本质成分挑选出来的那种方式”,进而把现实的直观内容纳入概念的形式之中。在这里,重要的是要把握概念形成的原则和方式。李凯尔特强调,普遍化方式是自然科学方法的本质性特征,认识自然就意味着从普遍因素中形成普遍概念,发现自然规律的概念就意味着形成关于现实的绝对普遍的判断。“如果没有通过普遍化的方法对世界进行简化,那就不能对世界进行计算和支配。在个别和特殊之物的无限多样性没有通过普遍概念得到克服以前,这种多样性是使我们感到头晕目眩的。”而对于文化科学问题来说,则是不能用普遍化方法加以详尽研究的。文化科学总是力图从现实的个别性方面说明现实,这种现实决不是普遍的,而始终是个别的。与自然科学的普遍化方法不同,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旨在于从个别性和特殊性的观点来观察现实。比如,历史总是“力求使它的叙述仅仅符合于它所研究的某个与所有其他对象不同的对象,这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物,一个世纪、一个社会运动或一个宗教运动,一个民族或其他等等,历史学借助于这种方法使听众或读者尽可能接近于它所指的个别事件。”当然,文化科学并不排斥普遍概念,但是对于科学的逻辑学的区分来说,文化科学使用的普遍概念,仅仅涉及它用以构成其个别化叙述的那些因素的或大或小的“精确性”。不论文化科学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普遍概念,都不可能对文化科学构成奠基性的意义,因此,自然科学的普遍化方法与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这两种方法所固有的思维目的、思维形式恰恰是相互排斥的,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原则性的逻辑区别是不容置疑的。由此,李凯尔特通过对“解释”与“理解”的涵义的辨析,力图对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区别作进一步的界定。他指出:“在解释中,是将不同的部分整合为一个整体,而在理解中,则是沿着相反的方向将整体分解为部分”。对于作为文化科学的历史学来说,历史理解通常意味着“既是对真实存在的个体性的‘再创造’,又是对那些存在于个体性之中的非真实意义的‘理解’。”这里所说的“非真实的意义”,乃是所有文化都共同遵循的某些共同的价值基础。李凯尔特进一步分析说,作为体现个别化方法的文化科学的历史学,它的历史概念的形成是受一定的原则指导的,这就是文化价值。文化现象以及那些被我们当作文化萌芽阶段或类似之物而与文化现象相联系的现象,与价值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必须从与文化价值相联系的观点去观察现实。这一文化价值立场的认识论或方法论的意义就在于,“只要把对象看作整体,那么对象的文化意义就不是依据于它与其他现实的相同之处,而是依据于它与其它现实的相异之处。”这就是说,基于文化价值的认识论或方法论,对特殊的个别之物及其一次性过程感兴趣,要求应用历史的、个别化的方法去认识特殊和个别之物,认识现实与现实之间的相异之处,进而把去观察的现实看作是特别的和个别的。因此,文化与历史之间的价值联系,表明文化概念能够使历史成为一门科学,也就是说借助于文化概念来形成“个别化的概念形成的方法”。认识到这一点,是至为关键的。这种“个别化概念形成方法”的功能意义就在于,在价值联系原则的指导下,它能够从那些纯粹的不能加以科学表述的异质性中把可表述的个别性提取出来。“文化概念给历史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条选择本质成分的原则”,“通过文化所固有的价值以及通过与价值的联系,可叙述的、历史的个别性概念才得以形成。”因此,李凯尔特关于选择性原则的先验判断带有显明的唯心主义先验论的色彩。但是,他坚持把文化科学看作是以个别化方法为认识论与方法论特征的客观而严格的科学,突出文化价值对于个别化的概念形成方法的指导性原则地位,并试图调和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关系,强调个体的统一性基础来自独特性,证明个性统一性或独特个性的不可分割性(而这仅仅是和某种价值相关的个体的统一性)。这一思想对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有的学者把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准则称之为“个体性因果分析”方法,这是有道理的。面对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思想界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或文化科学的相互关系及其方法论问题的激烈争论,韦伯坚定地承继着自狄尔泰以来的理解社会学的学术传统,捍卫着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或个体性的方法论准则。但是,韦伯的方法无疑有其独到之处,因而具有深遂的原创意义,散发着炽烈的理性之光。与以往的思想家把理解与解释加以彼此对立的看法不同,韦伯强调理解与解释之间的相互关联与彼此补充的互动关系,认为理解与“意义”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意义”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在给定的特殊行动者的具体情形中实际存在的意义;二是指理论上被设想出来的主观意义的纯粹类型,这种主观意义被归之于给定的行动类型中假设的活动者,当然,在任何情况下,这种主观意义都不是指某种客观上的“正确”意义或者某种形而上学层面上的“真实”意义。而对这种主观意义的行动即主观上可理解的行动的解释,就成为社会学和历史学这样的关于行动的经验科学的基本使命。因之,在韦伯看来,关于“理解”的概念,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它是对诸如此类的给定活动包括言词的表达的主观意义所作的直接观察理解。其次,它是指解释性的理解,对于关注行动的主观意义的经验科学来说,说明需要被这样解释的可理解的有意义的行动的现实途径。“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理解都牵涉到出现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的意义的解释性把握:(a)历史研究中的情形,即对具体的个体行动的实际预期的定义;或(b)社会学的大众现象,即现实的预期意义的平均值或相似性;或(c)适合于科学阐述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的普通现象的意义。”社会科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进而对原因和结果作出因果说明的科学,而这里所说的“行动”是在行动着的个体把主观意义附着在他的行为之上的意义上加以界定的。因此,探讨行动着的个体的行为动机及其后果,进行因果性的解释,就成为属于文化科学范畴的社会学的重要任务。“对具体行动途径做正确的因果解释,只有在这种明显的行动和这些动机被正确地理解,且同时它们的关系成为有意义的和可理解的情况下,才能达到。”对于此项工作,自然科学是无法胜任的,因为它只局限于阐述自然过程中的整体与部分的功能关系以及诸客体和事件中的因果统一性;而个体的可理解的主观意义是社会文化科学或社会学的主题,对作为社会的集体状态组成部分的个体行动作出主观的理解,则是社会文化科学或社会学知识的特有性质与任务,这是在自然科学中绝不可能获得的东西。在这里的因果解释问题上,韦伯对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进行了片面的曲解,认为唯物主义历史观作为一种对历史实在作出因果解释的公式,“只有经济的原因被说明(或者显现出)在什么地方或者以什么方式发挥作用时,他们对一个历史文件作出因果解释的要求才会得到满足”,“相信经济‘因素’是‘真实的’因素,唯一‘真实的’因素,是一种‘最终无所不在的决定性的’因素。”当然,韦伯在评析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歪曲时,注意到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首要目的,是要区分“物质”的东西与“意识形态”的东西,并且指出无论对哪个“个别现象”进行因果回溯,都会发现对经济现象的说明,会牵涉到政治、宗教、伦理、地理及其他条件,同样地,对政治现象的说明,也会牵涉到经济条件和其他各种条件。这表明在韦伯那里,经济因素乃是对行动着的个体行为及其后果的因果解释链条中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归根结底的唯一的决定因素。不仅如此,韦伯对马克思关于一切特殊规律和发展结构的“理想类型”思想,也给予一定程度的肯定,认为“凡是使用过马克思的概念和假设的人都知道这些理想类型对评价现实的巨大的、独特的启发意义。”

总的看来,韦伯把旨在于把握个体的可理解的主观意义的解释性的理解,看作是个体性因果解释的一种基本形式,进而区分了致力于抽象规则的自然科学或法则性科学与追求特定具体知识的社会文化科学或现实实在的科学,强调我们感兴趣的那种社会科学,是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我们的目的就是理解我们在其中生活着的现实的独特性质”。正是从上述立场出发,韦伯对作为价值概念的文化给予高度关注,指出只有当我们把经验现实与价值观念联系起来才成为“文化”,进而在赋予现实以意义的价值指导下,对现实的关注以及根据现象的文化意义对受价值影响的现象进行选择和分类。由此,韦伯建立了一个对作为经验科学的社会文化科学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理想类型的概念分析工具系统,并且把关于历史事件和形式的文化意义的认识看作是这个“概念结构”的独一无二的终极目的。

四、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下)

通过扼要地回顾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来说,个别化的分析原则之重要意义就在于:探讨包括法的现象在内的社会生活现象,固然要注重揭示该现象的变化运动的基本规律,藉以探求社会生活的固有法则,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研究社会现实生活中历史地形成的具体的个别的关系或结构,关于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研究,亦应如此。实际上,当下的一些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日益显现出这种个别化的方法论取向。比如,在历史学领域,在重视民族国家总体历史研究的同时,区域研究日益兴盛,对区域社会史的关注慰成大观。这些年来,在研究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进程时,一些学者把区域分析方法应用到以区域、省份或者地方为中心的较小的单位,力图反映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的近代中国社会的区域性与地方性的变异内容和幅度,这一方法论被视为“中国中心取向”的主要理论特征之一。又如,在中国法律史的学术领地,探讨特定地区的历史上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区域法律史研究的新的兴奋点,诸如关于近代上海租界法制及其历史影响的考察,关于中国古代和近代地方司法档案的系统整理与研究,等等。再如,在法理学研究中,有的学者把地方法制或行业法治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这方面的探讨还在不断深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当然,也许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与史学领域的区域研究方法并不属于同一个方法论层面,但是区域社会史、法律史、经济史等等的研究,确乎体现了重视历史的具体经验现实的独特性分析这一“个别化的方法”的本质性要求。那么,运用个别化的方法论准则分析区域法治发展问题,需注意哪些基本的方面呢?

第一,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妥当地处理好整体性与个体性的关系。黑格尔关于“个体性的普遍性”以及马克思关于“许多规定的总体”的论断,确证了整体性依存于个体性,个体性体现普遍性且为普遍性之基础的辩证关系,思想深刻,意味深长。毫无疑问,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必须贯彻整体性的原则精神,反映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走向和根本要求,这是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在各个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表现。国家法治发展的准则是体现在区域法治发展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因而是区域法治发展的最强大的基础和动力,制约和影响着区域法治发展的方向与效果。另一方面,也必须贯彻个体性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国家法治发展通过区域法治发展的具体途径,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不能把国家法治发展作为大写的符号同区域法治发展截然对立起来。因此,一个必然的结论也就会自然得出:不仅要重视国家法治发展,也要看到国家法治发展在实现过程中的区域差异性,进而重视和推进区域法治发展。

第二,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注意揭示和概括个体性行动的本质性的关系和属性。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中,同样存在着本质性的与非本质性的关系的区分问题。从哲学意义上讲,“本质是映现在自身中的存在”,是客观事物内部存在着的规律性的东西。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必须运用反思的观点,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本质性意义。在这里,一是要从逻辑上把握区域法治在区域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充分认识到“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之,区域法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区域社会发展的制约。二是要深入分析区域法治发展与区域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充分肯定区域法治发展对于区域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在这里,不仅要考察区域法治发展影响区域社会发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且要指出区域法治发展作用于区域社会发展过程的复杂情形。三是要深刻把握一定条件下区域法治发展与区域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规律,认识到区域法治发展并不是同区域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它有时会先于或落后于区域社会发展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这是一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揭示出蕴藏在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内部或背后的本质性关系,进而赋予区域法治发展问题以更加丰富的内涵,使之不至于成为一个简单的抽象的法学命题。

第三,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努力探寻个体性行动的因果性联系。在一定社会条件的作用下,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矛盾运动过程。在这里深入追溯社会主体在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出于什么样的动机的考虑,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在什么程度上,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特定结果的实际过程,这是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所提出的个体性因果分析的基本要求。马克思的如下论述会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认为,一定社会独特的政治结构和法的现象,都是建立相应的经济形式上的。在任何时候,都要从一定的经济形式中,为整个社会结构、国家形式以及法权现象,找出最深的秘密和隐蔽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因此,对于法哲学来说,要对区域法治发展现象进行因果性分析,就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影响社会主体推进区域法治发展进程及其实现结果的原因和因素是多样复杂的,经济因素并不是影响区域法治发展及其变革进程的唯一因素,而应当正视,承认和努力揭示各种非经济因素对区域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影响,把握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内在机理。

第四,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要把特定的诸要素中从现实中加以升华而形成思维类型。韦伯的个体性因果分析方法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努力找寻个体性行动的因果联系的理解尺度,进而构造了一个以理想类型为基本表征的理解社学的概念工具系统。按照他的看法,运用这种理想类型概念分析工具,可以使对个体性行动的因果解释变得更加清晰和可理解。“理想类型的概念将有助于提高我们在研究中的推断原因的能力:它不是‘假设’,但它为‘假设’的构造提供指导;它不是对现实的描述,但它旨在为这种描述提供明确的表达手段。”所以,韦伯把理想类型概念和结构的盛行,看作是一门学科处于青春期的特有的症状,强调就理想类型被认为具有经验有效性或者是一种类概念来说,“科学的成长总是意味着对理想类型的超越”。随着时光的流逝,韦伯的理想类型学说对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流淌过程中,我们研究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有必要从研究者所关心的问题出发,把特定的诸要素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进程的现实中抽取出来,加以概念的升华,形成一定的思维类型或理想类型。进而,运用这一思维类型及其概念工具,考察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材料,这样便具有发现的功能。面对着转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的重大历史的与时代的议题,大约在二十多年前,我曾经尝试着建立一个理论概念框架,试图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批判地继承以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社会学的“理想类型学”方法,提出了由十一对方式变项所组成的概念工具系统,以期形成新的“理想类型学”的分析工具,进而为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提供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时至今日,我感到这套概念分析工具的主体内容依然可以用来对于近代以来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探讨,但需要加入必要的区域性的变量因素和条件。这十一对方式变项运用于区域法治发展的分析过程之核心,即在于把人治的式微、法治的兴起作为近代以来中国区域法治转型发展的基本评估概念工具。而在当下的中国,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二元结构并存的法律状态,提示我们在运用这套概念工具系统的时候,要更多地考量这一进程及其结构的复杂的历史性因素。

第五,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注重对研究对象的具体的历史性分析。在19世纪晚期德国思想界的历史主义与实证主义的尖锐论战中,个别化方法的理论分析原则得到了突出和强化,进而成为世俗历史主义思潮所信奉的文化科学或社会文化科学的基本的方法论信条,并且被转化为由马克斯・韦伯所建立的理解社会学的个体性的社会行动理论系统。所以,韦伯热情洋溢地说道,对于历史学科这一永远年青的科学中的一员来说,文化之河不断地向它们提出问题,“它们工作的核心不仅在于超越一切理想类型,同时也在于新的理想类型的必然出现。”因之,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本身有着深厚的历史感。当我们运用这一方法论原则分析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拟应意识到这一理论分析原则及其概念系统乃是历史关系的产物,它们的规定性是从对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结果的综合,从而对因果性地解释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所有材料提供了思维上的方便。换句话说,我们研究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应当确立这样的历史分析基点,即:“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这就是说,要通过深入的历史性分析,证明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内在必然性,证明区域法治现象从一种联系秩序过渡到另一种联系秩序的历史逻辑。要用历史的眼光和态度去考察不同类型的区域法治现象,在这里首先要占有大量的区域法治现象的材料,阐明这些材料、事实之间的内部联系及其差异性,分析它们的各种发展形式。当然,反映区域法治发展状况的材料和事实总是错综复杂的,它好比一条链条,因而在研究中需要善于把握那些影响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基本格局的典型事实材料。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研究工作受到某些次要的、不典型的事实或材料的影响。此外,在考察区域法治发展现象时,要把它们放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加以分析。如果不从特定的历史形式与范围来分析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就不可能理解它一定历史时期中或发展阶段上特定的区域法治发展形态所处的特殊地位,也就不可能合理地评估它的应有的历史价值。并且,各个历史时代区域法治现象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条件有所差异,因而它们的具体历史特点亦各不相同。如果不估计到所有这些一般的历史条件及其具体特点,那就根本无法揭示一定时期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内在的文化价值属性。

第六,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要高度重视价值基础和价值评价的特殊意义。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我们有必要结合李凯尔特、韦伯的相关论述,作更为深入的讨论。与实证主义否定价值的观点相反,李凯尔特把价值看作是一种指导历史材料的选择进而指导一切历史概念形成的东西,把“价值联系”视为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得以形成的指导原则,认为“价值能够与主体的活动相联系,并由此使主体的活动变成评价”,“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但是历史学都不需要讨论价值的有效性问题,“价值的有效性并不是历史问题,肯定的或否定的评价也未构成历史学家的任务”;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否认文化价值所应有的有效性,文化概念“不仅在其形式方面是事实上被普遍承认的价值总和,而且就内容而言也是和这些价值的系统相联系”,“不管对这些文化价值的事实上的评价如何,这种有效性是这些文化价值所应有的。”由此,李凯尔特提出了文化科学客观性问题,强调文化科学的客观性是由文化概念的客观性所决定的,而后者又是由文化价值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因而文化科学的客观性的最深厚的基础在于我们大家企图促进和支持的那种一般的普遍的文化价值。韦伯吸收了李凯尔特关于价值联系原则和文化科学客观性的思想(尽管他并不赞成李凯尔特关于文化科学的客观性来自于普遍文化价值的观点)。在他看来,价值判断属于主观性的范畴,乃是个人主观情感作用的产物,它不是经验科学所能解决的问题。“一门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任何人应该做什么――但能告诉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他想什么。的确,在我们的科学中,个人的价值判断试图影响尚未被明确承认的科学观点。它们已经引起持续的混乱,甚至在决定各种事实之间简单的偶然相互联系的领域,它们也会根据实现个人理想的机会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即是否有可能获得某物,而对科学论点做出各式各样的解释。”诚然,科学认识需要了解个体性的社会行动的动机,这就必然涉及到价值问题,但是在这里,价值的本质并不在于真实的事实性,而是其有效性。“不过,判断这种价值的有效性是一个信仰问题。这个问题也许可以在探讨人生和宇宙意义的思辨解释中得到解决。但是,关于价值有效性的判断肯定不属于现在人们所实际从事的经验科学的范围。这些终极目标不断地经受着历史的变化,因而是不确定的,这一经验上可证明的事实并不影响科学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这与人们经常认为的恰恰相反。”因此,韦伯强调在科学研究中重要的在于研究者要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而不要做出价值判断。应当看到,针对人们对韦伯命题的误解(即认为经验科学不能把主观的评价作为它分析的论题),韦伯郑重地说道:“不管我过去说过什么,下述‘异议’是非常严肃地提出来的:科学致力于获得‘有价值的结果’,也就是具有科学意义的在逻辑上和事实上正确的结果;更进一步说,论题的选择起本身已经包含了‘评估’。”在我们看来,毋容讳言,作为一门经验科学的法学,固然要解决法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要致力于探讨法和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这是法律科学的学术使命之所在。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实践证明:法律不仅建构于非人格的关系之上,法律是无感性的,是以形式上正当合理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因而成为每个人行动的一般模式,从而使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可预期性;法律也是对基本原则的阐释、维护和实现,诸如正义、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等。因此,在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研究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形式问题,也要研究价值与价值评价问题。这就是说,我们要更为深切地关注作为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核心意义的“法治”,尽管这个概念的内涵多样,众说纷纭,但从本质意义上讲,“法治”乃是指谓一种形式法治基础上的实质性法治的概念。比之形式法治的概念,实质性法治的概念更加关注国家所确立的个人合法愿望和尊严可能得以实现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与文化的条件,重视法律下的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因而强调维护法治的核心价值。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把握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时代趋势,无疑大有裨益。

五、小结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正在经济、社会、政治、法律、文化诸领域全方位的深入展开,这是又一场深刻的伟大革命。这一革命性的变化,必然反映到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推动着区域法治的运动、变化、发展与转型。为了给这方面的研究确立更为扎实的基础,本文着重从法哲学方法论意义上探讨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分析工具。在进入方法论的讨论之前,本文主要界定了区域、法治发展和区域法治发展三个概念的基本规定性。一般来说,区域既有全球意义上的区域概念,又有国家层面上的区域概念,后者主要涵盖以行政辖域层级为基础的省域、市域(设区的市)和县域三个层面的地区单元,以及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若干相同行政辖域层级的地区共同体,由此构成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法治发展反映了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变革的历史过程,它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有着相通的意蕴。而区域法治发展则是与国家法治发展相对而言的,它是国家的国家法治发展在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具体展开和实现,从而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区域经济史论文范文5

一、“区域”概念阐释与区域文化研究基础

区域概念过去常常被作为地域、地方、地区概念使用,主要因其与行政区域概念紧密联系有关。但即便是依行政区域划分,历代都有所变化,呈现跨区域行政交叉现象。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行政区域划分,“秦王朝统一岭南,置桂林、南海和象郡,现在的广西含当年的桂林郡全部,南海、象及长沙、黔中等郡部分地区”,足以说明当时行政区域划分与现在区域划分也有跨域交叉现象。在现代社会发展及其特定语境下,区域含义有所扩大和延伸,一方面在地理空间范围含义基础上,赋予其文化地理、政治地理、经济地理等空间范围含义;另一方面在行政划分所指区域含义基础上,超越行政区域而扩大延伸到非行政划分区域含义;再一方面扩大延伸为跨域、跨界所形成的区域范围,带有跨区域的特征和色彩。由此可见,以自然与文化相互关系构成的非行政化区域概念从古至今仍在使用。以江河湖海流域作为水域空间范畴的区域,如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等构成跨省水系区域;以洞庭湖为纽带与分界,划分湖北与湖南省域及其水系沟通形成的楚文化区域;以黄河为界划分河北与河南省域及其水系沟通形成的中原文化区域;广西西江水域由西向东的红水河与由北向东的桂江汇合入珠江,又构成泛珠江流域及其珠江水系区域;广西兴安自秦始皇统一岭南修筑灵渠,沟通北上的湘江水系与南下的漓江水系,形成湘漓分派与水域贯通的湘漓流域,形成跨省湘桂区域,等等。以山脉为纽带与屏障,五岭以南的广东、广西在先秦时期就称为岭南地区,此后所谓“两广”、“粤桂”表明其具有一定关联度的区域范围;处于岭南的广西与岭北的湖南通过湘桂古道形成湘桂走廊,构成湘桂之间连接的区域,等等。此外,以语言(方言)、民族、民俗、政治、经济、交通、历史渊源与文化形态为纽带构成的跨地区的区域概念使用不胜枚举。

其二,区域合作背景下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现代社会发展及其文化语境下的区域概念使用,因全球化与多元化影响下的区域经济崛起以及世界经济共同体需求,越来越着眼于从经济发展视角建构与重构区域概念。从国际区域关系看,一方面基于国际社会及其世界各国发展需求,经历了“二战”后“冷战”时期的政治、军事、经济结盟以及意识形态阵营与三个世界的划分,形成国际社会(如联合国、世贸组织)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性跨国联盟(如欧盟、东盟)等概念含义;另一方面,世纪之交以来在全球化视野中着重于经济的区域联盟或跨区域联盟,构建跨国、跨界、跨境的经济联合体、共同体、同盟体,以及不结盟的区域间合作、协作、协同关系,构成国际社会及其国际性区域经济合作基本格局。从世界性区域联盟产生背景与语境看,除相对于国际社会以及超级大国霸权,即区域相对于中心而言,带有一定的对抗性外,更多地是强调区域合作与协作,构成或紧或松的国际关系共同体与联合体。从国内区域关系看,在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背景下建构的区域发展视野中,除相对于中央而言的地方所指区域概念含义外,一般所指省市县乡行政区域;随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相继构建非行政化的、依赖于一定的自然地理与人文地理基础的、以经济为纽带的、跨地区结合的经济开发区以及经济合作、协作区,如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经济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跨区域的“长三角”“、珠三角”经济合作区,还有更大范围的东部、西部、中部、东北等区域概念的划分。区域经济崛起与跨区域经济合作协作方式兴起极大地推动区域发展步伐,既通过竞争拉开区域间差距,率先成为经济发达地区;又通过区域合作协作,推动经济欠发达、后发展地区赶超跨越,逐步缩小区域差距,构成协同发展、共同富裕的趋向。总之,区域发展观念比任何时期都深入人心,区域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其三,区域经济发展背景下区域文化兴起。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区域经济崛起的同时也推动了区域文化建设发展,区域文化的区域概念也随着区域经济发展而扩大与开放。文化的交往性、绵延性与包容性特点不仅促使区域概念含义理解不仅仅涵盖地域、地方、地区含义,而且带有跨地域、跨地方、跨地区以及跨境、跨界、跨文化的意义;区域文化不仅局限于区域空间,而是超越区域空间而扩展为文化空间。其文化区域空间范围立足于而又不仅仅局限于自然地理空间与行政地理空间的地域范围,而且扩大为文化地理空间范围。其区域界定以及域界划分不仅仅为一个要素决定,而是包括自然、历史、文化、政治、经济、交通、族群、语言、民俗、交往等各要素系统关系的综合性整体构成。尽管为了更为明确清晰界定区域概念内涵与外延及其所指对象范围的需要,尤其是为了划分区域界限的需要,往往习惯于按照思维定式,简单化地将区域等同于主要依据行政化划分的地域、地方、地区概念,更便于构成条块分割的行政地区空间与从上到下的线性垂直行政管理域限,但则不能否认和掩盖依据非行政化的其它要素及其综合性要素所构成的区域及其区域文化客观存在的事实。尤其是现代社会发展及其区域经济崛起的现实需求,更凸显出非行政化划分区域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更为凸显区域文化内涵外延的开放性与跨区域交往交流与融合的特征。区域文化含义不仅是因区域空间形成其内涵外延,而且是因文化传承、传播与发展的历史性与传统性构成其内涵外延。通常所说的区域文化,往往指称当代社会区域空间及其行政区域的文化形态,诸如作为省域文化称谓的广西文化,作为市域文化称谓的桂林文化,作为县域文化称谓的临桂文化,等等。但历史上所称区域文化概念则丰富多彩,不仅从区域空间而言具有跨区域的开放性,而且从文化形态的内涵外延而言具有多样性、开放性与包容性。诸如中原文化,从区域文化角度而论,当然属于中原地区这一特定区域空间的文化形态,中原所指区域指河南,古称豫州,即中州,“古豫州地处九州中间,称为中州。汉王充《论衡•对作》:‘建初孟年,中州頗歉,颖川、汝南民流四散。’今河南为古豫州地,故相沿亦称河南为中州。”

《辞源》释“中州”有三义,狭义为河南,中义为黄河中下游区域或黄河流域,广义泛指中国。中州即中原,作为中华文明的发源地或发祥地并非仅仅局限于河南,后扩大到黄河中下游区域或黄河流域,以及泛指中国。更为重要的是,中原文化并不简单等同于中原,中原只是中原文化的发源地与传播源。文化的传播性、开放性与扩展性使中原文化跨区域扩大为黄河流域范围以及整个中国范围,并影响到海外、域外的周边更大范围区域,以致于此后中原文化影响全国,成为中国文化主流、正宗、中心,甚至常常用来指代中华文化,反而淡化其区域文化含义。由此可见,历史上所使用的区域文化概念,在充分考虑其产生区域空间含义的基础上,更为注重其文化含义及其特征,以及文化在历时性传承、传播和发展的开放性、包容性与扩张性。

广西历史上也有一些表征区域文化的概念,诸如岭南文化,显然作为区域文化而言的区域是指五岭以南的岭南地区,亦即广东广西的“两广”地区,但就其文化形态特征而论,既不能仅仅涵盖“两广”,其文化外延可以扩展到南方各地跨界区域以及沿边沿海跨境区域;又不能仅仅以之涵盖“两广”所有区域文化形态,况且广东与广西各自的区域文化也有差异性,下属各地文化形态更为丰富多样。更为重要的是,文化并非像地域那样固定,而是具有运动性、流动性、活态性的生命表征,岭南文化也是在与其它文化形态,尤其是中原文化交流交融中形成的区域文化。粤西文化亦如此,历史上所谓粤西地区,指简称为“粤”的广东以西的广西,地域范围虽然涵盖广西,但粤西文化形态及其特质特征并非涵盖广西区域所有文化形态,粤西地区概念并非等同于粤西文化概念,粤西文化概念也并非等同于广西文化。这足以说明粤西文化具有超越粤西地区概念的跨区域性意义,粤西文化所指对象范围的模糊性正印证其开放性,其性质特征也并非仅仅与“粤”相关的广西文化形态,或者说两广文化的融合,或者说广西文化受到粤文化影响的结果,而且应该作为一个独立文化形态,其独立性与特殊性也正说明其相对性,具有跨区域文化交流、交融特征。由此可见,区域文化立足于区域而又具有跨区域特点,从而由区域空间范围扩大为文化空间范围,使之不仅具有相对性与多样性,而且具有开放性与包容性。

二、广西区域文化发展及其生成环境条件

广西区域文化作为一个区域性概念理解,区域、区域文化应该成其界定以及内涵外延理解的前提,同时也需要从历时性建构与共时性构成的内在逻辑与时空关系角度深化认知,辨析其与通常所习惯使用的广西文化概念的异同及其在区域研究视野中凸显区域文化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一,广西区域文化含义。就广西作为一个区域概念而论,从自然地理空间意义上的区域划分与行政管理区域意义上的广西区域界定应该十分明晰;同时相对于广西与周边区域间关系而言,以及广西相对于中国所属关系的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定位而言,以确定广西区域概念及其区位特点也并非难事。而对广西区域文化理解则相对于广西区域界定而言就复杂得多了,不仅文化具有衍生性、融合性与开放性,而且文化具有区域性与跨区域性,因此广西区域文化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广西文化,或广西区域内的地方文化与本土文化,区域空间大于行政空间,文化空间大于区域空间。尽管不难理解区域都必须界定在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内,因此也会有广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等地方性概念使用及其所指含义及其对象范围,习惯上也是以这种称谓能够达到更为明确与简单表述的目的。但却不能将其简单化与封闭化,忽略其中内涵与外延的复杂性与开放性,以及非行政化区域界定范围及其跨区域文化构成的各种因素影响。

广西区域文化当然应该首先立足于广西来理解,其区域所指空间范围当然应该是落实于广西,将其简单理解为广西地域、地方、地区文化无可非议,这对于理解广西区域文化含义及其内涵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对广西区域文化的理解应该更为宽泛和开放,而且广西区域文化在自然地理与人文地理上有着区域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将其作为研究对象范围需要更为宽阔深远的视野与背景。因此,对广西区域文化的外延范围理解应该拓展:一方面应该认识到这是中国及其中华文化构成中的广西区域文化;另一方面是广西与周边区域关系中跨域、跨界构成中的广西区域文化;再一方面是历史文化传承、人口迁徙与文化交流构成的跨时空、多样性与开放性的广西区域文化。作为一定区域的广西文化形态,其地域性与跨地域性、独立性与关系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稳定性与流动性、自足性与开放性、相对性与绝对性、多样性与融合性等对立统一规律及其特征凸显,不仅对于广西区域文化概念含义及其内涵外延理解更为深化,而且也有助于对其性质特征作进一步理解。其二,广西区域文化生成的历史建构。任何一种文化形态形成与构成都应该有其背景与语境,区域文化形态的形成与构成也是依赖于所依托的区域空间和所属背景与语境。从历史文化传承角度而论,广西区域文化形成与构成应该与历史上所涉及其内容的相关文化概念使用有关,诸如百越、骆越、西瓯、岭南、岭西、粤西、八桂等,大致上可以认定为主要从文化地理空间界定的历史性概念,这些历史概念对于广西区域文化生成与构成有着密切联系。当然,这些历史概念的含义及其内涵外延需要进一步厘清,广西区域文化在其历史文化传统基础上的传承关系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值得重视的是,这些历史文化概念的特征值得注意:一是具有区域性特征,所指区域及其区域文化都限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二是具有跨区域特征,所指区域范围包括几个或多个相关区域范围;三是具有开放性特征,所指区域界限较为模糊,含义较有张力和弹性,外延范围有所扩展和绵延;四是具有文化交融性特征,包括中原文化与广西地方文化、汉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多民族文化等交流融合;五是具有历史性特征,这些区域性概念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或阶段形成,包含特指的历史文化内涵与内容,表明特定的历史文化形态所形成的文化传统。因此,广西区域文化生成具有深厚博大的历史性依据与历史积淀厚重的文化传统,广西区域文化概念与这些历史性区域文化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具有彼此之间联系的共同特征,这说明广西区域文化与历史上存在的这些区域性概念及其所表征的历史文化是一脉相承、薪火相传的。其三,广西区域文化生成的当代背景。广西区域发展推动其区域文化生成与发展及其研究的崛起。广西在改革开放与“全球化”、“现代化”背景下,实施“富民强桂”新跨越及其“民族文化强区”战略,区位特征与区域优势凸显。广西自然地理与人文地理的特征、沿边沿海的地缘政治文化特征、南方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民族特色得到国家与地方的高度重视,在国家战略发展及其区域战略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广西发展战略不仅关系到广西地方自身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战略发展及其区域战略发展,也就是说,必须将广西放置在国家与区域发展中定位,由此形成当代广西区域经济发展及其区域文化发展的特点与优势,其区域性与世界性以及国家战略性地位凸显。

一是北部湾大开发,既将广西纳入国家沿海经济大开发战略发展进程中,又将区域经济战略提升为国家战略,并通过沿海经济大开发的整体推进,推动经济欠发达后发展的广西赶超跨越发展步伐,逐步缩小东西部差距,实现沿海地区区域经济整体同步发展目标。从这一角度看,北部湾大开发在进一步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更强有力地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步伐,将广西区域文化放置在北部湾大开发背景下审视,区域文化才会具有更为广阔的区域与跨区域视野。二是广西地处沿边沿海的中国南疆,毗邻越南及其东南亚地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发展及其确定广西首府南宁为其一年一度的博览会永久性会址,使广西南宁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桥头堡,既成为跨境、跨区域经济文化合作、协作、交流的实质,又增强了广西区域经济文化发展动力与活力,形成其区域性与国际性的区位特色与优势。三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使广西不仅在西部地区战略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而且作为西部唯一的沿海地区,北部湾及其海港成为大西南出海通道,发挥其交通枢纽的地位作用及其拉动西南区域经济发展作用,实现孙中山先生对北部湾建成国家大型出海港口的遗愿,以及国家海洋战略及其南海开发战略实施。北部湾大开发将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经济开发及其港口建设连成一片,并扩展到南宁、崇左、玉林、来宾、百色等更大区域范围,辐射柳州、桂林、梧州、贺州、河池等广西区域范围,影响云南、贵州、重庆等西南地区,对于西部大开发及其大西南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使区域合作、协作、协同发展成为广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

四是广西作为南方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不仅具有丰富多彩的民族特色与民族文化建设发展优势,而且创构了各民族聚居、文化融合、凝聚力与向心力强的民族生态环境;广西不仅享有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条件,而且享有民族团结模范的殊荣;广西世居十一个少数民族不仅与毗邻广西的云南、贵州、湖南、广东等省际交界少数民族关系紧密,而且与毗邻中国的越南以及东南亚各国民族具有历史渊源关系与经济文化交往关系。广西实施“民族文化强区”战略既推动区域民族文化发展,又跨区域影响与推动南方少数民族现展步伐,确立其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地位及其南方少数民族现展格局中的定位。五是桂林作为山水甲天下的世界旅游名城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特色与优势。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与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质上将桂林旅游经济与服务业经济发展纳入国家战略发展轨道;最近,桂林世界旅游胜地建设规划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将桂林旅游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提升了桂林旅游的国内外影响力与竞争力,同时也将桂林旅游发展放置在国家旅游与世界旅游发展格局中定位,使桂林旅游具有区域性与国际性发展的重大意义。由此可见,广西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交通、民族、教育等各方面发展既必然融入和汇入各种跨域联结与合作所带来的内在与外在因素,也必然会以更为宽广与开放的视野理解广西区域概念的含义、内涵与外延、对象范围。同时,也会因区域发展及其跨区域共同发展需要推动区域合作、协作机制形成,如中国-东盟经济文化合作、中越经济文化合作、泛珠江流域经济合作、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西江流域经济合作、西南区域经济合作,以及桂港、桂台、两广、湘桂、滇桂、黔桂等区域经济文化合作,等等。当前,广西又面临国家海洋战略实施及其海洋经济文化开发机遇,以及海洋维护及其南海岛屿争端与边界纠纷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重大现实问题,广西处于沿边沿海的南疆第一线,更需要将区域发展视野扩大到国家发展与国际关系发展的战略高度,将广西发展战略上升为区域发展战略,将区域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广西发展不仅仅具有区域发展意义,而且具有国家战略发展以及带动辐射周边区域发展意义。总之,广西在国家及其区域中的定位,使之区域概念范围既指称广西区域,也指称与广西关联的更为开放性区域,带有区域性与跨区域性的特征与意义。因此,广西区域发展应该立足于广西、走向全国、放眼世界。

三、桂学的区域文化研究内容及其跨区域研究视野

桂学可谓广西之学,是对广西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历史、宗教、民族、民俗等现象与事象进行分门别类与综合整体研究的地方性学科、学术、学问、学派。从区域研究角度而论,其研究对象及其内容范围为广西区域。从区域文化研究角度而论,文化并非局限于小文化与中文化的的狭义理解,而是将其包括在内而扩大延伸为广义的大文化,文化构成涵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同时,依据自然地理空间与文化地理空间的相应性与差异性,广西区域文化研究对象不仅仅指称广西文化,而且应该包括与广西区域文化密切相关的跨区域文化及其文化融合现象与事象,既生成广西区域文化的开放性、绵延性与融合性特质特征,又构成其研究的更为广阔的学术视野。因此,桂学从这一角度而论又可称之为广西区域研究之学,其学术研究视野与研究指向应该落实于广西区域文化研究,研究对象及其内容范围也应该为广西区域文化。桂学研究可考虑将广西区域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及其内容范围,具体可从三个视角考察。

其一,区域文化研究的学科与跨学科研究视角构成。从学科研究视角而论,桂学既相对于湘学、徽学、楚学、粤学等而言独立自足的地方性学科,又可视为分门别类的区域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人类学、宗教学等多学科构成的学科群。桂学作为广西地方学科的总体性称谓,更大程度地表现为跨学科综合研究指向,可以针对一个具体现象或事象,从多学科、跨学科、学科协同研究角度进行立体综合性研究。历代广西地方历史文化研究典籍往往都具有文史哲与地方民俗糅杂一体的综合性研究特点,如唐刘恂《岭表录异》、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明张鸣凤《桂故》《桂胜》、清李调元《粤风》等广西历史文献均带有这一特点。桂学作为广西地方之学研究学科及其学科群,针对广西区域文化对象类型与性质内容可分门别类进行各学科研究,体现不同学科专业研究特点,如区域经济学其实就是从经济学学科角度对区域经济进行研究的学科,其学科理论与方法论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将经济学理论方法应用于区域经济研究的特点。因此,桂学以广西区域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学科研究与跨学科研究结合应该成为桂学指向。对于受一定区域范围限定的研究对象来说,学科研究也会在区域性与跨区域性关系的结合与协调上明确指向,目的在于拓展与深化研究视野以整体综合把握研究对象。

其二,广西区域文化的多样性与融合性构成。桂学以广西区域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必须在厘清其含义及其内涵外延与性质特征基础上认清其文化构成。区域文化形态的生成与构成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本土文化积淀、积累、传承与传播的结果;二是区域间和跨区域文化交往、交流、交融与碰撞的结果;三是在主流文化影响下,文化变革、转型与发展的结果。广西区域文化生成也通过这三条路径形成其构成,又因其沿边沿海与少数民族地区特点更形成其多样性、复杂性、融合性等构成特征。具体表现在:一是广西本土文化的多元化构成性。广西考古发掘,发现广西在新旧石器时代都有大量的史前人类活动遗迹及其文化遗物、遗址存在,如桂林宝积山洞人、柳州人、桂林甑皮岩人等广西先民遗存以及大石铲文化遗存,这是广西文化之根、本、源。先秦时期,在秦始皇统一岭南前,广西并未有行政意义上的统一性,尽管有百越、骆越、西瓯、岭南等称谓,但未能明确与具体指称广西文化形态。广西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后,推动广西文化形态生成发展,但毕竟因其地处偏远与边缘,本土文化发展缓慢,各地区文化存在差异性。当然,也形成文化特色与优势、文化形态多样化、文化构成多元化、文化类型鲜明的本土文化特点。李建平等学者概括为,广西拥有民族文化、山水文化、海洋文化、文人文化、民间文化等丰富多彩的文化形态。从文化区域类型构成看,以桂林为中心的桂北文化,以梧州为中心的桂东文化,以柳州为中心的桂中文化,以宜州为中心的桂西文化,以南宁为中心的桂南文化,以合浦为中心的北部湾文化;从民族文化类型构成看,形成广西十二个世居民族文化形态,各民族之间既交往交流与文化融合,又存在各民族文化差异性与特殊性,呈现出各民族文化鲜明个性与特色;从语言及其方言文化构成看,广西至今都是全国方言富矿区,依托语言构建的文化形态也千差万别,形成彼此不同的方言区域及其方言文化区域;从自然地理风貌构成的文化类型看,江河湖海构成不同的流域文化,如西江文化、红水河文化、漓江文化、北部湾文化等,此外还因山地、湿地、平原、丘陵、森林等自然地理特点构成不同文化形态。二是中原文化影响下的区域文化融合的构成性。文化交流与交融是文化形成与发展的动力源之一,即便是本土文化,本土之间的文化交流交融必不可少,对于外来文化进入本土,广西受到中原文化影响及其交流融合也是理所当然。这也是地方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构成部分,具有向心力、凝聚力与包容性特征所在。中原文化对广西文化影响从秦始皇实行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之后,主要通过行政建制及其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中央派遣或贬谪地方官吏、外派守护边疆驻军、人口迁徙、商贸往来、大型水利建筑工程等因素构成。旅桂士人、文人及其人口迁徙的客家人,带来中原文化的影响与传播,并与当地文化交流与融合,形成广西政治文化、土官文化、藩王文化、科举文化、书院文化、戏曲文化、工艺文化、文学艺术及其各种社会生活文化形态。明清之后,常被中原地区称之为“南蛮”地区的广西,其文化形态与中原文化并无二致,完全融入中华文化的主流。至晚清时期,粤西文化发展到高峰“,岭西五大家”步桐城派古文余绪,崛起于文坛;临桂词派入主词坛,名震京师,王鹏运、况周颐被称誉为“清季四大词人”。至近现代以来,广西在鸦片战争、帝制、民国建立与国民革命中的地位与作用功不可没,对中华民族及其中华文化作出重要贡献。三是跨区域文化交流的广西区域文化的构成性。与广西毗邻的广东、湖南、云南、贵州等省域各具有独特鲜明的区域文化特性特征,也都与广西在跨时空、跨区域交往交流中建立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区域文化融合的构成性特征。处于广西与湖南交界节点的桂林,历史上也是广西省府所在地。通过秦始皇统一岭南时期修筑的兴安灵渠,沟通湘漓水域以及湘江沟通长江水系,漓江沟通珠江水系,从而贯通长江文化与珠江文化。并开发翻越五岭的湘桂古道,建立湘桂沟通交流的各种渠道。中原文化及其湘楚文化影响广西,尤其是桂北地区,构成具有湘桂文化融合特征的桂北文化形态。此外,先秦战国时期的楚国,其南面边界绵延至广西荔浦,楚文化影响广西不言而喻。处于桂东的广西与广东交界的梧州,古为苍梧地区,粤文化影响范围扩大到广西贺州、玉林等地;桂南沿海的广西合浦,构成现在北海、钦州、防城港三足鼎立的北部湾地区,与广东沿海毗邻,也是粤语区域,粤文化影响至南宁,广西桂东南文化交融特点显而易见。桂西地处广西与贵州交界的宜州、河池地区,广西与云南交界的百色地区,桂黔滇区域交往及其文化交流形成广西桂西文化特点。特别值得重视的是语言,广西语言构成大体分为四大板块,一是以桂柳话为中心覆盖桂北、桂中、桂西地区,为西南官话,属北方方言语系,包括云南、贵州、重庆、四川、湖北、湖南等地均属于这一语系;二是以南宁、梧州、北海为中心的桂东、桂南粤语地区,与广东粤语同属这一语系;三是以壮侗语系为中心的广西各少数民族语言;四是广西各地方言与土话。显然,广西语言及其方言具有区域性与跨区域性,通过语言进行文化交往与交流,形成文化交融与融合的文化构成性形态与特征。

区域经济史论文范文6

一、 经典与传统:20世纪上半叶的华南农村社会史

较早对华南农村进行研究的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一批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他们当时虽然关注的是华南农村的现实问题,但是,他们的许多作品已成为了解新中国成立前华南农村社会的经典,并深深地影响了后来的华南农村社会史研究,因此有必要在此介绍。 葛学溥是最早研究华南农村的人类学者(Daniel Harrision Kulp,又译为库珀),1920年代,他依靠自己和学生对潮州凤凰村的调查,写成了《华南的农村生活——家族主义社会学》一书,描述了潮州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并运用功能学派的观点分析了华南的家族。[3]林耀华先生是研究华南宗族问题影响较大的另一位学者,[4]他的《义序的宗族研究》是中国人类学学者研究汉族家族的第一部人类学专著,他的小说体裁的人类学作品《金翼》影响深远。葛学溥和林耀华的著述成了很长时期内海内外学者了解中国宗族问题的基础读物之一,功能分析方法也成为宗族研究主要的理论依据。 历史学界较早涉及华南农村史的当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进行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些学者。但比较系统的研究还应该从傅衣凌先生算起。傅先生早年留学日本攻读社会学,并受到人类学家弗雷泽名著《金枝》的影响,重视对民间文献的收集和关注基层社会。他早年撰写了一系列关于华南农村社会史的著作,[5]在这些著作中,傅衣凌先生对福建和闽赣毗邻地区的社会经济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强调应该从社会经济的层面分析佃农经济与抗租斗争。他大量使用当时学术界不很重视的族谱、碑刻、契约文书等地方史料,对史学界较少关注的佃农经济、租佃斗争、乡族组织等问题进行论述,考察所谓的“福建农村的经济社区”,逐渐发展出独特的学术风格和旨趣。

今天看来,二十世纪上半叶华南的农村社会研究,虽然历史学在其中不为主流,但无论是顾颉刚、容肇祖等人的民俗研究,还是后来杨成志、陈序经等人的民族社会历史调查,都体现着历史学与经济学、人类学、民俗学、社会学等学科相结合的特点。这一事实,使后来的华南农村社会史研究一开始就建立在一个多学科研究的基础之上。特别是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一直有个人类学和民族学的研究传统,对于后来历史学者的学术风格形成有一定的影响。

二、社会经济史:区域取向与探索

一、 社会经济史:区域取向与探索

20世纪80—90年代,大陆史学界经济史研究成为主流,广东和福建的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成果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1985年、1987年分别出版了《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3]、《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4]和《明清福建社会与农村经济》[5]三本论文集。这三本论文集可以说是此一阶段福建和广东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缩影。1987年,傅衣凌在深圳主持召开了清代区域社会经济国际学术讨论会。本次会议,以区域研究为主题,以广泛利用地方档案、民间文书、社会调查等资料为特色,体现了学术界的取向,也体现了华南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水平和成绩。

20世纪60、70年代也是美国汉学界开始摆脱费正清“冲击—反应”模式,开始注重中国社会内部结构及动力的时期。一些比较年青的学者,以魏斐德(Philip A. Kuhn)和孔飞力(Philip A. Kuhn)为首,开始应用弗里德曼和施坚雅的理论来探讨县政府以外的农村世界。[6]魏斐德和孔飞力的研究,从更广阔的社会史角度探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注意到了中国社会内部的社会组织及其反应出来的社会结构,开启了美国对中国研究的社会史的风气。

20世纪50—80年代,日本明清社会经济史学界问题意识由政治色彩较强的“商品经济·地主制论”转向“乡绅论”、“国家论”、“共同体论”等与区域社会经济史密切相关的问题,至80年代,“地域社会论”被正式提出,至今仍然方兴未艾。在地域社会研究的潮流下,日本学界对华南的农村社会的研究成果也逐渐增多。

总体说来,50—90年代,无论大陆还是海外的关于华南农村社会史研究是在区域社会经济史的取向和追求下进行的,这一研究取向实际上一直贯穿至今。通过学者们的努力,华南农村区域社会史的研究也有了进展,特别是农业商业化与农村商品经济、土地和租佃关系、赋役制度、宗族等方面的研究十分引人注目,限于篇幅,下文只能择要介绍。

长期以来,珠江三角洲的开发、商业化、宗族与土地制都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叶显恩、刘志伟、谭棣华、黄永豪、伍若贤等人的论著表明,[7]由于优越的地理位置、生态、交通条件和人口的压力、国际市场扩大等多种因素,从明中叶起,珠江三角洲商品性农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沙田的开发与宗族制和商业化相互促进,珠江三角洲土地所有制以乡族集团地主所有制为特点。 福建的学者在收集土地契约,探索土地租佃制度方面用力颇深。建立在大量民间文书的收集整理基础上,杨国桢于1988年出版《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人民出版社),他深入地研究了明清南方特别是福建复杂的土地租佃关系,对明清土地制度和契约关系的发展、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等历史过程有清晰的论证,并运用傅衣凌先生“乡族”理论,对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乡族所有、私人所有”的三重结构进行了论述。 广东福建地区的宗族研究长期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重视与关注,是学术水准比较高的领域。厦门大学的学者则在傅衣凌先生的“乡族”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福建的宗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15]郑振满发表系列论文,剖析了闽北乡族经济的形态、结构、所有权关系及发展历程。[16]陈支平比较系统地论述了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包括福建家族制度的发展、祠堂与族谱、族产与义田、等丰富多彩的内容。[17]1996年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陈支平《福建族谱》一书则深入分析了福建族谱修纂的历程、种类与格式、修纂与管理、族谱家法、序跋题词的装饰炫耀、祖先的寻觅与塑造、渊源的追溯与合流、异姓的联系与合谱、神明的崇拜与创造、客家族谱等问题。

广东的宗族研究集中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叶显恩、韦庆远以族谱资料为基础,阐述珠江的宗族伦理与宗族制的特点,认为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制与商品经济是互相适应的。[18]叶显恩对徽州和珠江三角洲的宗法制进行比较,认为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则因明代中期后商业化的发展而转向发挥经济功能,宗族的经济功能是商业行为,而不是徽州的道义经济。[19]

陈春声对清代广东仓储制度的研究也显示出,清代广东基层社会控制权的下移过程。他系统地考察了清代广东的常平仓、社仓、义仓三大仓储制度的运作,认为咸丰以后,绅士自办的义仓的兴起,反映了基层社会控制权下移的过程。[20]

[2]这一时期关于福建农村社会史辑录的资料主要有:傅衣凌、陈支平编《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料杂抄(1—11)》,《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至1988年第3期连载;杨国桢编《清代南平小瀛州山契辑说》,《中国经济史论文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杨国桢编《清代闽北土地文书选编(一)(二)(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1—3期,1982年;杨国桢编《闽南契约文书综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古籍部编《福建地方文献及闽人著述综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唐文基编《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97年。

[3]广东历史学会编《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

[4]广东省社会经济研究会编《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

[5]傅衣凌、杨国桢主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人民出版社,1987年。

[6]参考科大卫(David Faure):《告别华南研究》,载《学步与超越:华南研究论文集》,华南研究会编辑委员会编,(香港)文化创造出版社,2004年。孔飞力:《中华晚期帝国的叛乱者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1839—1861年间华南的社会动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8]叶显恩、谭棣华:《明清珠江三角洲农业商业化与墟市的发展》,《广东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

[9] 黄国信:《明清广东“镇”之考释》,《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三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 [11] 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十八世纪广东米价分析〉,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

[12]陈春声、刘志伟:《清代经济运作的两个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14] 刘志伟:《明代一条鞭法改革前广东地区赋役制度考述》,载《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区里甲制中“户”的衍变》,《中山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广东摊丁入地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清代前期广东地区的里甲差役及其改革》,载《十四世纪以来广东社会经济的发展》,广东高教出版社,1992年。

[15]郑振满是研究福建家族组织极富成就的学者,关于他的研究,本文下面将介绍。

[16]郑振满:《试论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态与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4期;《明以后闽北乡族土地的所有权形态》,《平淮学刊》第5辑;《明清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发展》,《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

[17]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 [19]叶显恩:《徽州和珠江三角洲的宗法制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2] (Chen Han-Seng):Landlord and Peasant in China: A Study of tne Agrarian Crisis in South China,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New York, 1936. 中译本《解放前的地主和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冯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4]林耀华先生研究华南宗族的作品主要有:《金翼》,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

三、历史人类学:视野、方法与制度

此一时期,海外学者进入香港和台湾开展田野调查对香港和台湾的人类学学科建设起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1950年代开始,台湾一些人类学家开始研究台湾本土社会,但真正推动对台湾土著社会研究的还是1972年张光直主持的“台湾省浊水、大肚两溪流自然与文化史科际研究计划”,简称“浊大计划”。[3]

实际上,尽管弗里德曼的宗族理论影响很大,但弗里德曼对广东和福建宗族的研究主要是采用功能学派的观点进行分析,研究中国汉人宗族的目的是为了与研究非洲部落社会的学者对话,因此,后来学者批评其研究对中国宗族本身的系谱和文化特点把握不够。比较著名的对弗氏理论进行批判的是陈其南,他提出宗族以“房”为中心的理论,认为“房”的观念才是厘清汉人家族制度的关键。[4]陈其南的批评代表了一部分研究台湾和香港新界社会学者建构“本土化”理论的努力。一些学者逐渐认识到中国社会与非洲等其他非西方社会不同,中国是个有着很长时期国家制度和文献典籍记载的国家,因此,他们开始重视对中国典章制度的分析与田野调查经验的结合。[5]最为经典的应该说是华琛(James Watson)关于天后信仰的研究。华琛通过研究香港新界沙岗天后庙,提出“神明标准化”的概念,即国家通过敕封地方神来实现对地方神统一化,从而使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贯彻到地方。[6]

大致说来,至20世纪70年代,香港、台湾及海外学者在新界和台湾的研究已经开始努力发展出对中国传统社会理解的具有本土意义的理论和概念,在研究方法上,历史学和人类学的结合相当紧密,初步形成有关中国农村社会研究的新范式。 80年代,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他们逐渐把研究的眼界扩展到大陆地区,与中山大学和厦门大学等一批学者合作进行华南农村社会史的研究。

1985年,科大卫、萧凤霞(Helen Siu)与中山大学历史系陈春声、刘志伟等人就开始合作研究。后来,通过一系列的研究计划,一些有共同兴趣的海外学者和大陆学者进一步整合,形成比较固定的研究方法和有特色的计划。参与这一计划进行比较研究的学者来自不同的学科,为了找到共同关注的问题,整合研究计划,他们采用了田野工作坊的形式。他们以民间宗教为切入点整合历史学、人类学和宗教学,关注诸如国家透过什么制度和形式进入乡民社会等问题,开创了历史学和人类学结合的新气象。[7]

在合作研究过程中,一批研究华南的学者逐渐形成一个有共同学术旨趣的学术群体。[8]建立在前期比较扎实的对本区域社会经济史的掌握基础上,秉承傅衣凌和梁方仲先生开创的学术传统,这一学术群体在研究方法上强调历史学与人类学相结合,重视王朝典章制度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关注国家话语在地方社会的表达与实践。

这一颇具特色的研究理念和方法,可从最近他们发表的关于乡村社会研究方法论的文章得到反映。刘志伟认为,珠江三角洲的土地垦殖、宗族发展、神明崇拜、户籍制度、族群问题,都展现了地域社会文化结构的动态过程,历史研究需要考察和反省这个“结构过程”(structuring)。[9]陈春声、陈树良分析潮州东凤村一个原本杂姓聚居的村落逐渐演变为单姓村落的历史过程,认为可以将农村故事视为乡民的“历史记忆”,对农村故事的解析,实际上也可视为重新建构农村历史的过程。[10]陈春声通过对樟林这个村落历史的考察,表达有关中国农村社会研究方法的一些思考,他认为,研究者的责任不在于指出传说中的“事实”的对错,而是要通过对百姓的历史记忆的解读,了解这些记忆所反映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如何在很长的历史过程中积淀和形成的,而将农村置于地域社会的脉络之中,对更深刻的理解农村的故事与国家历史的关系,具有方法论上重要的意义。[11] 刘志伟和科大卫的系列研究则在郑振满的基础上,基本上超越了功能学派观点,科大卫指出,弗里德曼模型中,宗族与地域社会之间的联系显得相当抽象,必须引入“入住权”的概念,农村就是有入住权的群体,村民就是有入住权的人。[12]科大卫与刘志伟合作的《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一文则比较系统地表达了他们对珠江三角洲宗族问题的看法,认为考察明清时期“宗族”的历史,应该超越“血缘群体”或“亲属组织”的角度。华南地区宗族发展是明代以后国家政治变化和经济发展的一种表现。宗族的发展实践,是宋明理学家利用文字的表达,改变国家礼仪,在地方上推行教化,建立起正统性的国家秩序的过程和结果。[13]

乡村与国家的关系是任何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史学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前面论及的陈春声、郑振满、科大卫和刘志伟等人的研究都反映了这一点。刘志伟长期从事里甲赋役制度的研究,他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一书采用的是制度史的区域研究与里甲赋役制度研究社会史视角结合视角。[14]刘志伟详尽地论述了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的变化及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过程,他始终把王朝制度变迁看成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对话过程。陈春声则考察了明末清初潮州地区" 近二百年间地方动乱与社会变迁,指出在国家正统性不明确的情况下,地方社会对“盗”的看法是复杂而多元的,所谓“倭寇”与“迁海”等与朝廷政策相联系的问题,其背后反映的是地方社会整体的转型。[15]

在中国传统社会,地域社会的历史也是王朝的历史,两者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展开,在具体的社区空间中体现出来。刘志伟认为,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区”和“民田区”的区分,不仅是一种土地形态和地理上的区分,更应该看成是在地方社会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一种地方政治格局、一种身份的区分,乃至一种“族群”的认同标记。[16]地域社会中的“中心—边缘”关系,既是王朝国家体制下的“中心—边缘”关系的表现,又是一种特定的地方性政治经济格局。[17]萧凤霞考察了中山小榄的菊花会,认为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边缘村落演变为财富和文化的“超级中心”(super-centers)是同宗族的剧烈分化和重组相联系的,虽然也存在一个市场网络,但它在区域的动态变迁中并不是首要的决定因素,而是受宗族的分化与共同体形成的过程制约的,而在这个过程中,诸如菊花会这样的活动具有重要的社会整合的意义。[18] 神明信仰也是地域社会秩序和社会文化结构的表达和象征。陈春声与陈文惠的研究表明,神祈信仰、神庙兴建、庙际关系等传统民间宗教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影响了地域社会的性质、结构、内部关系和外部环境及其变迁。[23]建立在长期田野调查的基础上,郑振满通过考察莆田江口平原的神庙系统和祭典组织及其演变的历史过程,指出神庙祭祀组织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受到官方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的制约,祭祀圈不仅仅是台湾汉族移民社会的特殊历史产物,而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普遍现象。[24]陈春声研究三山国王信仰与台湾移民社会关系,探讨了清以前大陆原乡士大夫阶层和民间社会关于三山国王信仰的不同传说和解释,以及这些传说随着广东客家人移居台湾,在当地流播和变化的状况。[25]

总结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历史人类学尽管作为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但是,历史人类学的开展实际上扎根于20世纪初华南地域社会研究中的经济学、人类学、民族学开展时的多学科传统。另一方面,历史人类学对王朝典章制度的强调和对区域社会史的关注,则表明历史人类学与20世纪以来中国历史学,特别是社会经济史的探索与追求一脉相承。

总的说来,二十世纪华南农村社会史在陈翰笙、傅衣凌、梁方仲等前辈学者开拓下,无论是区域社会经济史的研究,还是在国际化的视野下开展的具有历史人类学色彩华南研究,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展望今后,未来华南农村社会史的研究,必须进一步拓展课题,积极开展与国际学术界的对话和交流,力争形成具有鲜明华南地域特色的农村社会史研究的理论和流派。

[2] Barbara Ward, Sociological Self-awareness: Some Uses of the Conscious Models, Through Other Eyes: an Anthropologist’s View of Hong Kong Hong Kong: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kong,1985.

[3] 参考王晴佳:《台湾史学50年:传承、方法、趋向》,麦田出版社,2002年,第96—106页。

[4]陈其南:《房与传统中国家族制度:兼论西方人类学的中国家族研究》,载《家族与社会》台北:允晨出版公司,1990年。

[5]主要有华琛(James Watson)、武雅士(Arthur P. Wolf)、桑格瑞(P.Steven Sangren)、华德英(Barbara Ward)、日本的田仲一成等人。 [7] 参考张小也:《人文学者的工作坊》,中华读书报, 2002年5月22日“文史天地”栏。

[8]关于他们的合作研究历程,可参考蔡志祥《华南:一个地域、一个观念和一个联系》、科大卫《告别华南研究》和萧凤霞《廿载华南研究之旅》,均载于《学步与超越:华南研究论文集》,华南研究会编辑委员会编,(香港)文化创造出版社,2004年。

[9]刘志伟:《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 [11]陈春声:《乡村的故事与国家的历史——以樟林为例兼论传统乡村社会研究的方法问题》,《中国农村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 [13]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

[14]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 [16]刘志伟:《地域空间中的国家秩序:珠江三角洲沙田——民田格局的形成》,《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 [18]萧凤霞(Helen Siu):《文化活动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中山小榄菊花会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传统的循环再生——小榄菊花会的文化、历史与政治经济》,《历史人类学学刊》,第一卷第一期,2003年4月;Helen Siu, Recycling Tradition: Culture, Hist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Chrysanthemum Festivals of South China,S.C.Humphreys ed. Culture of Scholarship,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7.

[19] Michael Szonyi,“The Illusion of Standardizing The Gods:the Cult of Five Empero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56,No.1,F eb.1997,pp.113-135.

[20]科大卫(David Faure):《明嘉靖初年广东提学魏校毁“淫祠”之前因后果及其对珠江三角洲的影响》,载周天游主编《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国家与礼仪:宋至清中叶珠江三角洲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中山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科大卫另有英文论文论述这一过程,见David Faure,“The Emperor in the Village:Representing the State in South China”, State and Court Ritual in China,Editde by Joseph P.Mcdermott,University of Cambridge,1999。

[21]刘志伟:《神明的正统性与地方化——关于珠江三角洲北帝崇拜的一个解释》,《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二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刘志伟:《大族阴影下民间祭祀:沙湾的北帝崇拜》,载《寺庙与民间文化》,台湾汉学研究中心出版1995年。 [23]陈春声、陈文惠:《社神崇拜与社区地域关系——樟林三山国王的研究》,《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二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陈春声:《信仰空间与社区历史的演变——以樟林神庙系统的研究为中心》,《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陈春声、吴雪彬:《天后故事与社区历史的演变——樟林四个天后庙的研究》,《潮学研究》第八辑,花城出版社2000年版。

区域经济史论文范文7

【内容提要】中国经济史研究需要理论的整合与创新。中外经济史的研究都经过了一个从经济史到经济史与社会史结合的过程,傅衣凌先生倡导的"社会经济史"是中国经济史研究应当全力以赴的方向。没有经济的社会史不可能成为整体的社会史,经济史的研究同样需要与社会史的结合。

【摘 要 题】理论研究

【英文摘要】theoretically speaking, 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need conformity and innovation. Researches in Chinese and foreign histories all have undergone a course, which formed economic history to the combination of economic history and social history.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which Fu Yilin sponsored is the direction that 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should make great efforts to attend. The social history without economy will not become an entire social history. Researches in economic history also need combine with social history.

【关 键 词】经济史/社会史/社会经济史/整合/创新

economic history/social history

【 正 文】

中国经济史研究需要理论的整合与创新。吴承明先生十年前发表的《中国经济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一文,在我国经济史、经济学乃至历史学界均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近读吴老新作《经济史:历史观与方法论》[1],深悟其经济史观又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在这篇有关经济史学理论的文章中,作者不仅回溯经济史学史、介绍西方历史哲学、比较中西历史观、探究理性发展之路、反思批判理性主义,而且对经济史方法论问题,包括实证主义、结构主义、经济计量学、新制度学派经济史观等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探讨。尤其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吴老在文章的最后,特别论述经济发展、制度变迁和社会与文化思想变迁的关系,明确提出:"经济史研究要注意非经济因素","我赞成’社会经济史’的提法。但目前经济史学者多无力研究整个社会,要依靠社会学专家的成果。"就经济史而言,笔者本属门外汉,然多年从事中国社会史的学习和研究实践,又使我体悟到吴老此观点的学术理念。这就是:经济史的研究要跳出就经济而经济的框子,"注意非经济因素",尤其要注意吸收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从社会整体出发研究经济史。同样,中国社会史的研究不能撇开对经济因素的研究,社会与经济紧密粘连,相互作用,没有经济的社会史不可能成为整体的社会史研究。把经济史的研究与社会史的研究结合起来,这是中国经济史研究进一步走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虽然"目前经济史学者多无力研究整个社会",但这样一个目标我们应当全力以赴。

经济史与社会史的结合,是20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史研究的大趋势,也是传统史学走向新史学过程中的突出特征。将西方经济史研究的大趋势置于历史学理论和实践的广阔背景下加以考察,对我国经济史研究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众所周知,19世纪西方史坛占主导地位的是兰克为代表的实证史学。实证史学特别强调史学研究的客观性和实证性,主体和客体不存在任何依存关系,历史学家的职责就是不折不扣地叙述过去发生的人与事。对原始史料,尤其是文字史料的严格考订和批判,是兰克实证史学的基本要求。如此,政治事件和精英人物的活动便成为历史研究的主要对象,而文字资料,尤其是官方文件是最主要的原始资料。伊格尔斯尖锐地指出:

兰克那种狭隘地集中注意与广泛的社会背景脱节的政治史,过窄地着眼于欧洲列强的外交事务,过分倚国家文件而对其他史料不屑一顾的"科学"的历史研究模式,不仅对于德国启蒙史学家写一部包罗万象的政治社会史的雄心壮志来说是一个倒退,而且也反映了这种研究模式产生时,19世纪早期普鲁士大学的政治、社会和知识的局限性。[2]

兰克的实证史学虽然位居19世纪西方史坛的霸主地位,但与其观点和方法不同的学术派别与兰克史学始终并存而行。更为重要的是,正是这种史坛的不同声音开始了对传统史学的深刻反思,并对新旧史学的转型产生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其中总体史的追求及经济史从历史学中的分立,对日后经济史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其实,18世纪后半叶以来,对总体史的追求就成为西方史坛的一股重要的史流。被法国年鉴学派奉为新史学"祖先"的伏尔泰,在其《关于历史的新知识》中就发出了历史研究应当使"人们了解所有的人,而不是限于少数帝王将相的历史"的呼声。在伏尔泰看来,历史不仅是政治、军事和外交史,还应当包括经济、人口、技术与习俗等内容。随后,夏多希里昂在《历史研究》一书的序言中进一步阐发伏尔泰的观点:"近代的历史是一部百科全书,它必须无所不包;从天文到化学,从金融到实业,从绘画、雕塑、建筑到经济,从宗教法、民法、刑法到政治法"。另一位法国史学家基佐进一步把这种无所不包的总体历史称为"文明史",认为"文明就是汇集和概括所有其他事实的、普通的和最终的事实"。米勒更明显提出史学家要重视研究包括地理、自然、气候、食物、生理和精神文化的历史。[3](P18~22)对总体史的追求,不仅触及到了传统史学的种种弊端,而且为经济史从历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奠定了基础。

大体来看,19世纪后期开始,经济史开始从历史学中分立出来,虽然初期的经济史仍保持着历史主义的特点,但像阿什莱(Williams J·Ashley)、坎宁翰(Williams Cuningha)、施穆勒(Gustav von schnoller)这样的经济史学家已试图用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历史。时至20世纪初,经济史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经济要素分析和数据资料更加受到重视,以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史的论著如克拉潘(John H· clapham)的《现代英国经济史》、《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汤普逊(James.W· Thompson)的《中世纪经济社会史》,桑巴特(Werner sombart)的《现代资本主义》,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均以其不同的经济学理论而名盛一时。[1]值得重视的是,19世纪中叶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对经济史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皮埃尔·肖努在《经济史:成就与展望》中明确指出,全国范围的竞争、经济学思潮以及自由派政治经济学家和"马克思主义学派的评论家对经济、社会危机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样大大促进了经济史的发展"。[4]杰弗里·巴勒克拉夫从更高层次上总结唯物史观"从五个主要方面对历史学家的思想产生了影响",其中前两个方面与经济史直接相关。

首先,它既反映又促进了历史学方向的转变,从描述孤立的--主要是政治的--事件转向对社会和经济的复杂而长期的过程的研究。其次,马克思主义使历史学家认识到需要研究人们生活的物质条件,把工业关系当作整体的而不是孤立的现象,并且在这个背景下研究技术与经济发展的历史。[5](P27)

如果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史已从历史学中分立出来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那么,20世纪30年代法国年鉴学派的异军突起及其日后的快速发展,则使经济史走上了社会经济史的轨道。1929年,法国著名史学家吕西安·费弗尔和马克·布格赫共同创办的《经济·社会史年鉴》,标志着年鉴学派的正式诞生。刊物的名称本身即明确表达了年鉴学派的史学创新方向--经济的和社会的历史。显然,利用"经济"一词,与1929年爆发的经济大危机及经济领域在各民族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有着直接的关联。以经济史和社会史为契机,一反传统的政治史研究模式,正是年鉴学派异军突起的动力。从此,年鉴学派倡导的总体史成为新史学追求的目标,经济史和社会史这对孪生姐妹也"由灰姑娘变成了公主"。1946年,年鉴易名为《年鉴:经济、社会、文明》,标志着年鉴学派研究视野的进一步扩大,但"事实上首先注重的还是经济"。菲利普·阿里埃斯强调指出:"确实,我们不应该忘记经济是历史的关键,是今天的历史也是昨天的历史的关键"。[3](P179)

被西方学者誉为"当今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历史学家",法国年鉴学派第二代领军人物布罗代尔是经济史走向社会经济史的理论家和实践家。1958年,布罗代尔发表宏文《史学和社会科学》,明确将历史时间区分为长时段、中时段、短时段,并提出与此三种时段相适应的"结构"、"局势"、"事件"三个概念。在布罗代尔看来,结构是长期不变或变化极慢的,但对历史起经常、深刻作用的因素,如地理、气候、生态环境、社会组织、思想传统等;局势是指较短时间内起伏兴衰,形成周期和节奏的现象,如人口增长,物价升降、生产增减、工业变化等,事件则是指一些突发的事变,如革命、条约、灾害等。布罗代尔认为"长时段是社会科学在整个时间长河中共同从事观察和思考的最有用的河道",而事件是爆炸,"爆炸掀起的烟雾充满了当时人们的头脑,但爆炸本身却很短促,火光一闪即已过去"[6]

布罗代尔的长时段历史观,在他的两部不朽著作--《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中得以具体实践,他不仅从内容上扩大了历史研究的对象,摒弃了狭隘的人物(尤其是精英人物)、事件,代之以包括生态、地理、经济、社会、政治、科技、文化在内的"全面历史",而且从方法论上沟通了史学与社会科学的联系,各种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人文地理学、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的理论与方法,在布罗代尔的著作中都得到了很好的综合发挥。正是在布罗代尔的影响下,史学家纷纷撇开政治事件的精英人物,而去研究经济、社会结构和"局势",而经济始终占据着"优先地位"。阿里埃斯总结道:

经济史(当然不是随便那一种经济史)在第二代年鉴学派时期还是占有优先地位。当时的法国史学家,不管是名满天下的,还是无人赏识的,都不曾忘记经济史的基本特点:经济史是一种符合人文主义雄心的群体的历史。它能够使人了解小人物,默默无闻的群众是怎样生活的。[3](P174)

随着战后年鉴史学主流地位的确立,新史学在各个领域全面深入,并在整体上革新了这些领域。虽然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受到了利用现代统计和各种数学模型并借助电脑对历史经济现象作计量分析的美国新经济史学派的挑战,但"经济史在法国始终是社会史和总体史的一部分,年鉴派试图通过社会经济两层次来达到把握总体史的愿望,因而经济史便始终保持着和其他领域的对象和交流"[7]。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吸收新经济史积极成果的基础上,体现总体史的社会经济史研究更加注重对经济的各种层面做出调查和分析,更加注重对特定的时代宏观经济的分析和把握,更加注重将经济史置于宏观社会研究的范围内来理解,同时也加强了运用计量方法并注重解释模式的清晰度,这一切都必然使社会经济史研究更加深入。

总而言之,西方经济史的发展经过了一个从单纯经济史到经济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发展历程。史学领域内这样一场巨大的变革,不仅使经济史本身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而且它所取得的成就也在不断地推动着其他史学领域的发展。其实,经济与社会本不可分离,只有将经济因素置放于社会整体历史的变迁中进行考察,才能使经济史的研究走向全面而深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年鉴学派才将经济与社会相提并论,并旗帜鲜明地宣称:"经济史和社会史其实是不存在的,只有作为整体而言存在的历史。就其定义而言,历史就是整个社会的历史"[3](P6)。

中国经济史的研究可谓历史久远,自司马迁《史记·食货志》直至历代正史中的《食货志》都是对经济活动的历史记载,但此类文献多偏重典章制度,很难称得上系统的经济史。

中国"系统的经济史是20世纪早期学习西方建立起来的"(吴承明语)。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对中国经济史研究客观上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也是中国学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开端。王亚南的《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形态研究》、许涤新《官僚资本论》、陈翰笙《帝国主义工业资本与中国农民》等都是这一时期的经济史代表作。1949年后,中国经济史研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一大批经济史资料的整理出版,不仅开拓了中国经济史研究的领域,而且使一些专题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就经济史的理论建设而言,国内经济史研究大多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出发,尤其注重对生产力的研究,真正以经济学理论从事研究的成果相对有限。

粉碎""之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经济史成为史学界备受关注的学科。我们高兴地看到:一些中国经济史研究中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仍在继续热烈地争论中,或经过争论逐渐取得共识;专题经济史的研究范围更加扩大,区域经济史、城市史、生产力发展史、人口史等长期存在的空白或薄弱的专史得以加强并呈方兴未艾之势;系统中国经济史及断代经济史的论著逐渐进入学者的视野,新史料、尤其是档案史料及外文资料的整理出版,为中国经济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一些经济史学者,尤其是青年学者运用西方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经济史研究的成果的问世,西方经济学理论及经济史经典著作的译介、国外学者有关中国经济史论著的翻译出版等等,都说明中国经济史的研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并预示着她在新世纪的良好开端。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将经济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开展研究,在中国史学界也有着优良的学术传统,已故著名学者傅衣凌先生就是中国社会经济史的开拓者。林甘泉先生在纪念傅衣凌教授逝世十周年学术座谈会上,径称"傅衣凌学派",认为"傅衣凌学派是解放以后形成的少有的几个学派之一",在谈及傅衣凌学术思想时,林氏概括道:

傅先生研究的是"社会经济史",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傅先生的研究既是经济史的,又是社会史的,出了很多成果,做了很大贡献。傅衣凌研究中国社会是把明清作为一个长时段来研究,充分注意社会下层变化,善于从下向上看,偏向于经济结构、社会组织、经济变动等方面来研究明清社会。在资料运用上,傅衣凌也比较重视那些直接反映社会状况的契约、文书、家谱、族谱、档案等资料,形成资料特色。[8]

傅衣凌先生开创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已经取得了公认的学术成就。更为可喜的是,傅先生的传人继承其学术传统,仍在辛勤耕耘、苦心经营着这块史学园地。但是,审视西方经济史的发展历程,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的现状,展望21世纪中国史学发展的前景,我们认为,经济史与社会史的结合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中国经济史研究要实现从经济史到经济史与社会史结合的目标,需要开展的工作虽然很多,但我们要强调的首先是从区域史角度开展社会经济史研究。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类历史是多样性和统一性之统一,"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有通过个别而存在"[9]。历史的统一性客观存在于历史的多样性之中,任何一项具体的研究对象,都必然体现着特定时代环境的偶然性和复杂性,任何范围和层次的历史都有自身的独特性和个别性,历史的内容既是多样的又是具体的,从多样的历史中探讨其内在的统一性,正是历史学得以成为科学的前提。"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也是一个历史悠久、复杂多样的国家,正是这样一个基本的国情,决定了长期以来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不平衡性,可以肯定地说,在未来一个时期内,这种不平衡的特征仍会继续存在下去,这也是我们从区域角度开展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从学术意义上而言,区域角度的研究不应当仅仅视作为个别的、微观的研究,史学研究并无绝对的宏观与微观之分,更无高下之别,重要的是在每个具体研究中使用各种方法、手段和途径,使其融为一体,从而事实上推进史学研究。检索林林总总的年鉴派学人的重要著作,我们会发现费弗尔、布罗代尔、古贝尔、拉杜里等代表人物的代表性著作大多是属于区域性的研究,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的《蒙塔尤》,其研究对象只是法国南部的一个普通村庄,我们能不承认它是一部优秀的史著吗?具体到中国问题的研究,美国学者黄宗智的《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和乡村发展》,施坚雅的《晚期的城市》,尤其是施氏提出的宏观地域学说,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区域研究的典范[10]。巴勒克拉夫曾明确指出:"微观分析方法使我们有可能检验辛勤劳作的历史学家提出的那些人所共知的论点,而且证明这些观点即使不是错误的,至少也是不充分的"。[5](P128)

从区域角度开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现阶段最应引起重视的是布罗代尔所谓的"长时段"。从布罗代尔的三时段看,短时段的因素,尤其是革命、战争,中时段的因素,如人口、物价、贸易、运输、工农业等,中国经济史学界都曾开展过不同程序的研究,而长时段的因素如地理、气候、生态环境等却是研究的薄弱环节。重要的是,长时段因素对一定的地域社会而言,甚或对于整个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而言,起着一种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布罗代尔看来,"长时段是社会科学在整个时间长河中共同从事观察和思考的最有用的河道",他在书中有这样的叙述:

对于我们史学家而言,一个结构也许是一种集合,一个建筑体,但更是一种现实。时间对这种现实的磨损很小并且是非常缓慢地推动它。一些长期生存的结构成为许多世代的稳定的因素:它们阻滞着历史,阻碍着因而也支配着历史的流动速度。其他一些结构则很快失掉了。但所有的结构既是支撑物又是障碍物。障碍物表现为一系列的限制。试想一下打破特定的地理环境、突破特定的生理现实,打破特定的生产力限制,甚至突破这些或那些精神心理的局限的困难吧。心态环境同样也是长时段的桎梏。[7](P111~112)

强调从区域角度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应特别注意对"长时段"的考察,并不是要一味夸大地理、环境等因素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而是强调我们必须把经济史的研究与社会史的研究结合起来,在研究经济因素的同时,要从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中把握经济发展的脉搏,把经济发展置于社会历史变迁的整体过程中进行考察,如此才能体现整体历史变迁的面貌。事实上,工业、农业、商业、贸易、交通、生产、流通等等经济活动与地理、环境、生态等因素本身就是难舍难分的统一体,离开对"长时段"的深入系统考察,就不可能对经济活动的变迁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同样,中国社会史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社会区域、社会生活、社会功能、社会问题的研究,经济因素、经济结构也应放在社会史研究者的视野中。加强对"长时段"因素的研究,同样是中国社会史研究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曾撰文呼吁从社会史的角度研究中国人口资源环境史[11]其意亦在将人口资源环境纳入社会整体变迁的历史进程中进行考察。

就方法论而言,从区域角度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可以各显其能,但田野调查却是一种非常需要重视的研究方法。田野调查的好处之一就是研究者可以对研究对象有切身的体验和领悟,最大限度地做到研究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从而更加准确地把握客体的发展变迁,丰富研究的内容。其次,田野调查可以得到更多在图书馆找不到的原始资料和口碑资料。年鉴派学人不仅从理论上开创了历史研究的新局面,而且大大拓宽了历史文献的范围,甚至是经历了一场"资料革命",勒高夫强调说:

这些史料包括各种书写材料,图像材料、考古发掘成果、口头资料等。一个统计数字,一条价格曲线,一张照片或一部电影,古代的一块化石,一件工具或一个教堂的还原物,对于新史学而言都是第一层次的史料。[3](P6~7)

傅衣凌先生从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就特别注意田野调查,上世纪80年代他就曾组织助手在福建农村进行过大量调查,地方文献、口述资料、地契碑刻、历史遗存等大量田野调查所得资料,在他的研究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利用。我想,吴承明先生讲,经济史学者应"依靠社会学家的成果",似亦蕴含此意。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任重而道远,笔者不揣浅陋,写出以上拙见,欢迎识者给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吴承明.中国经济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3).

[2]伊格尔斯.欧洲史学新方向[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9-10.

[3]勒高夫.新史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4]雅克·勒戈夫,皮埃尔·诺拉.史学研究的新问题新方法新对象[M].郝名玮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72.

[5]杰弗里·巴勒克拉夫著.当代史学主要趋势[M].杨豫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27.

[6]蔡少卿.再现过去:社会史的理论视野[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51.

[7]姚蒙.法国当代史学主流--从年鉴派别到史学[M].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88.

[8]深切缅怀傅衣凌先生--纪念傅庆凌教授逝世十周年学术座谈会侧记[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4).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442.

区域经济史论文范文8

[关键词]环渤海区域;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明清时期;海洋发展

对我国古代海洋发展的看法,素有“北马南船”之说。即使在今天,对于古代北方海洋开发在中国海洋发展史上地位的认识,学术界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现象,实与研究者的研究偏好有关。近一、二十年来,尽管中国海洋史研究渐成规模,但重南方、轻北方的倾向依然存在①。北方海洋,尤其以辽东半岛与山东半岛之间的海洋区域为代表,自古以来就具有优越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区位特点,它是我国古代海洋发展的一个重要地区,理应受到重视。②有鉴于此,我们在中国海洋经济史的理论框架之下,提出以环渤海为中心的古代北方海洋经济研究的构想,从而引入了“环渤海区域”。本文先对“环渤海区域”的概念进行说明,然后将着重对明清时期该区域的海洋发展概貌做一勾勒,不妥之处尚祈指正。

一、“环渤海区域”界说

杨国桢先生对“海洋区域”的地域空间是这样说明的:

人文学科中的海洋区域概念,讲究的是“人地相关系统”,即人类活动和海洋环境的关系。人类的海洋活动有直接和间接两类,直接指在海洋上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间接的是指一部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在陆上进行的。因此,海洋区域并不单纯地指海区、海域,还包括一部分陆域。③

这就是说,海洋社会经济史所指的海洋区域的空间范围,既不同于以往自然地理学上的海洋区域概念,也不同于区域史中以陆域为中心的区域概念,而是考虑到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一一海洋环境和人类的海洋活动两者并重,从而融合了以前自然地理学和历史学对区域划分的特点而制定的。具体来说,其地域空间包括海域、岛屿和海岸带陆域三部分,其中海岸带陆域在大陆一边的界限,以目前拥有海岸线的沿海县及县级市一级的行政界线为界,这种分法充分考虑到自然、历史、人文诸因素,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分法。④

以上有关海洋区域的界定和划分方法同样适用于古代环渤海区域研究。现在,我们具体一下环渤海区域的地域空间:

环渤海区域的海域范围,包括整个渤海和黄海的北部。黄海北部一般是指由我国山东半岛成山角至朝鲜半岛长山串连线以北的黄海海域。但从海洋地理角度考虑,江苏海州湾以北的黄海南部海域,其海底地貌与黄海北部无显著差别,另外,山东半岛的南侧濒临这一海域,所以,我们的环渤海区域也包括这一部分海域。渤海在历史上又称“小海”(“少海”)、“勃海”、“渤?省钡娶荩?潜厩?蚝Q蠓⒄沟闹饕?S颉!盎坪!币幻?加诮???坪T诠糯?挥凶???嗣且话愠浦??岸?!保?蛑谎云湮?昂!薄;凡澈G?虻暮0断撸?逼鸾裉斓牧赡?〉ざ?醒悸探?冢?现谅乘战唤绲男逭牒涌冢?断呷??100公里⑥,约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27%。

根据方志和其他古代地理资料统计,明清时期本区域大大小小有名称的岛屿就有数百个,主要分布在辽东半岛东侧和山东半岛附近海域。其中著名的群岛有长山群岛、庙岛群岛。长山群岛由50多个大小岛屿组成,其中最大的大长山岛,面积达26平方公里。庙岛群岛由40多个大小不等的岛屿组成,扼据于渤海海峡之中,其中最大的南长山岛,面积达20平方公里。本区域海岛在古代海洋发展过程中有着独特的作用。如长山岛、沙门岛早在明代“皆有饶沃田以千万计”的地方⑦,另外,还有10世纪以后得以开发的觉华岛⑧、明清时期的中朝两国沿海居民共同开发的海洋岛⑨,以及在元明海运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芝罘岛、矶姆岛、刘公岛、田横岛等等。

环渤海区域的海岸带陆域,包括今天辽宁省的丹东市、东港市、庄河市、长海县、大连市、普兰店市、盖州市、大石桥市、大洼县、凌海市、锦州市、葫芦岛市、兴城市、绥中县,河北省的秦皇岛市、抚宁县、昌黎县、乐亭县、唐海县、唐山市、黄骅市、海兴县,天津市,山东省的无棣县、沾化县、东营市、垦利县、广饶县、寿光市、潍坊市、昌邑市、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蓬莱市、烟台市、威海市、荣成市、文登市、海阳市、即墨市、青岛市、胶南市、日照市。历史上,环渤海地区的政权更迭频繁,行政区划变动也很复杂。这些因素对环渤海区域海洋开发和区域内外经济联系都产生了一定作用。⑩

从地图上看,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象两只蟹螯将渤海合抱其中,从而形成一个“C”形,而两半岛的外侧均面临黄海,与朝鲜半岛又组成一个反“C”形,黄海北部海域置身其中,两个“C”恰好构成一个环状结构。就范围而言,环渤海区域包括整个渤海和江苏省海州湾以北的黄海以及环绕这些海域的所有海岸带陆域。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框架下的“环渤海区域”和当代区域规划中所说的“环渤海经济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区域,环渤海区域在历史上已经自发地形成。而当代区域经济中的“环渤海经济圈”,则是一种对未来经济发展思路的规划。尽管“环渤海经济圈”地域的划分也兼顾了自然、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发展等因素,但这种区域概念尚属理论构建,付诸实施仍需进一步实际操作。

二、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视野下的环渤海区域,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结构的社会经济区域,除了经济系统外,它还包括自然、社会等多个系统。而“环渤海经济圈”只是一个区域经济学概念下的经济区域。

三、环渤海区域是以海域(渤海和黄海北部)为发展中心的社会经济区域。而“环渤海经济圈”属于区域经济学中的经济区域概念,其经济中心是城市或城市群⑾。

四、环渤海区域和“环渤海经济圈”在地域空间上也不同。前者所研究的包括海域、岛屿和海岸带陆域,其陆域以当代拥有海岸线的沿海县及县级市一级的行政界线为界。而“环渤海经济圈”的范围主要是指北京、天津、辽宁、山东和河北三省两市的范围⑿。

总之,环渤海区域是以渤海和黄海北部为中心的海洋区域,它是一个包含自然、经济、社会诸子系统的多层次综合的区域系统,而经济系统是该区域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它也是区域发展的关键。

以下,主要从经济系统人手,考察一下明清时期本区域的海洋开况。

二、渔盐经济的发展

渔盐经济是一个海洋区域最基本的构成,其发展程度的高低,也是衡量海洋区域海洋开发力度和水平的标准之一。

自古以来,渔盐经济在环渤海区域一直历久不衰。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本区的齐国就依靠“山东多鱼盐”的优势,发展渔盐经济。“太公封于营丘,地泻卤,人民寡,于是太公……通渔盐,则人物归之。”管仲相齐后,“兴鱼盐之利,齐以富强。”⒀之后的历代,沿海各地均重视发展渔盐经济。

1、海洋渔业

先来看明清时期的海洋渔业。黄海和渤海属于同一鱼类区系,每年春夏间在黄海中部和南部越冬的绝大多数鱼虾洄游到渤海各海湾产卵繁殖,然后分散到各水域索饵育肥,9、10月再先后集群离开渤海,回到越冬场栖息。这样,环渤海区域的渔场渔汛一年两次,3—6月为春汛期,9—11月为秋汛期,其渔场主要有两处:渤海湾渔场和辽东湾渔场。⒁另外,近岛海域是多种洄游性经济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幼体育肥区和过路渔场。这里也成为古代捕鱼场所,如山东即墨县海域里的[山+母]屺岛,在每年夏秋之间,山东附近的渔船聚集在这里,[山+母]屺岛因此成为一个小型渔场。⒂根据方志的记载,明清时期本区能捕捉到的鱼类种类还是相当繁盛的。当时环渤海区域普遍存在的海洋生物资源有:石首(黄花鱼)、鲅鱼(蓝点鲅、马鲛鱼、燕鱼)、?鱼、鲐鱼、?鱼、[鱼+加]鱼、黄鲴鱼、比目鱼、墨斗鱼、白虾(青虾)、对虾、螃蟹、海螺、文蛤、蚶、蛏、蛎黄(牡蛎)、蚬、海[鱼+宅](即海姹、水母)以及海带、海藻等。⒃而海豹、海狗、海牛、海驴等也常见于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沿海。⒄可见,明清时期,从辽东半岛到山东半岛,海洋渔业资源十分丰富。

尽管明清文献相关环渤海区域渔业状况的记载零星不全,但还是能从中看到这一时期本区海洋渔业的基本情况。这一时期,沿海渔民由于“地多斥卤”的居住环境,渔业在其生业模式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如明代,徐铤在《地方事宜议》中就谈及此事:“滨海洋者,田多盐碱,则以捕鱼为生”⒅。到了清代时仍不例外,康熙四年三月初九日(1665.4.23)康熙谕兵部:“山东青登莱等处沿海居民,向赖捕鱼为生,因禁海多有失业,前山东巡抚周有德,亦曾将民人无以资生具奏。今应照该抚所请,令其捕鱼,以资民生。如有借端在海生事者,于定例外,加等治罪。”⒆

明清两代,排除海禁政策带来的消极因素外,环渤海区域的渔业在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渔汛一到,捕鱼场所往往“渔船毕集”,往日冷清的海面十分热闹。现以山东招远县为例:《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了清初山东诸城渔民捕鱼的盛况:

“每网一帖约长二丈,阔一丈二尺,数十家合伙出网相连,而用网至百?t长一百丈。乘潮正满,众乘筏载网周围布之于水,待潮退鱼皆滞网中,众集力按网布上。若鱼多过重拽不能胜,则稍裂网纵鱼少逸去,然后拽之。登岸可得杂鱼巨细数万堆,列若巨邱。”⒇

道光《招远县志》也有相关记载:

“四民之外,鱼者最多。以船及筏载网,网至数百丈,鱼滩至四五里,每下网,计约费数十金,举重网者获利无算,若鱼不赴滩,则伤本。清明试水,小满止,秋咸后则用拔网谓之打小海,亦有微利。”[21]

通过以上两段材料,有关清代招远地区捕鱼作业的基本情况已经比较清晰。

这一时期本区的其他地方,捕鱼活动也很频繁,可惜文献记载不零散不成系统。松浦章关于清代中、日、朝、琉间漂流船的一系列研究,为我们搜罗到相关的资料。在清代,环渤海区域从事沿海作业船只遭风漂流到朝鲜、日本、琉球的渔船就有33只,其中,奉天11只,山东22只。[22]足见清代本地区沿海捕鱼活动的普遍性。

除了捕鱼以外,海产品加工业同时兴起。如山东,早在宋代,莱州沿海就以海藻作为贡物上供给朝廷[23]。到了明代,通过渤海湾往来与锦州何登莱从事捕鱼和海产品贩运的船只“动以千艘”[24],一直到了清代光绪时期,奉天的虾干、海狗皮、海狗肾还是沿海贸易货物的大宗。[25]

2、海盐业

海盐业在本区海洋开发中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史前时期,包括今天辽东半岛、山东半岛的青州,就因其“海滨广泻,厥田斥卤”而生产盐[26]。史载,春秋时期,居住在今山东沿海的夙沙氏首次煮海为盐[27]。从夙沙氏贯穿整个古代,环渤海区域海盐经济一直都很发达。海盐经济在沿海历代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都占有很大比重。汉代以后,盐业一直为官府控制。历代在本区设有盐官,实行海盐专卖。

关于明清两代本区的海盐业基本情况,论者颇多,现仅就其基本线索作一勾勒。明清两代,海盐由户部专营。明朝全国设都转运盐使司的盐区有六,本区的长芦、山东占有其二。辽东地区盐场由当地卫所兼管,明初设辽海煎盐提举司,后撤之。辽东都指挥使代管制盐。都转运盐司下又有分司,全国十四分司中,本区有长芦的沧州、青州和山东的胶莱、滨乐。’长芦和山东盐区盐场分别为二十四和十九。[29]而辽东地区先后有盐场二十多个,[30]现据相关史料将明代洪武、弘治和万历三个时

期长芦、山东两海盐产区的盐引数量列表如下:[31]

沧州分司有利民场、阜民场、利国场、海丰场、益民场、海盈 洪武时期 63100余引

长芦盐区 场、深州海盈场、海阜场、润国场、阜财场、富民场、海润场;青州分司的越支场、济民场、惠民场、石碑场、归化场、严镇场、兴国场、富国场、厚财场、丰财场、三叉沽场、芦台场。 弘治时期 180800余引

胶莱分司的信阳场、涛洛场、石河场、行村场、登宁场、西由 洪武时期 143300余引

山东盐区 场、海沧场;滨乐分司的王家冈场、官台场、固堤场、高家港 弘治时期 28600余引

场、新镇场、宁海场、丰国场、永阜场、利国场、丰民场、富国场、永利场。 万历时期 96100余引

到了清代,本区盐区三个:奉天、长庐和山东。奉天原有二十场,后分为九个;长芦产区原有二十场,后裁减至八个;山东原有盐场十九个,后裁减为八个。[32]

以上是明清时期渔盐经济的基本情况。渔盐经济是本区沿海人们认识海洋、利用海洋的第一步,是海洋经济最基本的特点之一。通过对本区明清两代“兴渔盐之利”活动的考察,我们认为,明清时期渔盐经济既继承了传统,又在规模和程度上有进一步的深化。

三、区域内外的经济联系

在发展渔盐经济的同时,明清两代,本区内部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密切,而本区和其他海洋世界的经济往来也大大加强。

1、区域内部的经济联系

明清时期,本区内部各地之间的经济联系可分为三大类:(1)、明初和明末,主要由朝廷组织的饷辽海运活动;(2)、清代,盛京(奉天)、直隶和山东三地间的赈灾粮食海运活动;(3)、明清两代本区各地间的民间贸易活动。

(1)、明代前、后两期本区内的饷辽海运。

这主要指从山东和天津向辽东明军运输粮食、辽饷、布花等海运活动。

元末明初,辽东地区经济上多依赖山东,辽东明军所需辽饷、布花,常常由山东“由海渡辽,以给军需”[33],从登莱经渤海海峡到达辽东旅顺口,在明初已成为常例。[34]虽然,永乐以后辽东已不需山东的军粮,但军士所需布花,仍由山东从登州卫海运至辽[35]。万历时期,先有援朝抗倭战争,之后不久辽东与后金的战事频仍,禁绝已久的粮食海运又得以恢复[36],这次,海运所需粮食也开始从天津起运。

根据文献记载,我们可以总结出从山东、天津海运饷辽的几条主要路线:由登州至旅顺[37];由登州至广宁[38];由登州至宁远[39];由登州至盖州套[40];由莱州至三犋牛[41];由莱州至北信口[42];由天津至山海关[43];由天津至永平[44]。

(2)、清代本区各地之间的粮食互济海运。

清代,由于水早等自然灾害的原因,盛京(奉天)、直隶、山东的粮食常需从别地调配。从康熙到道光年间,清政府基本采用两种方式来完成这种赈灾活动,一是由官方组织的粮食海运,一是暂开海禁,招商民贩卖粮豆到受灾地区。

其实,由官方组织的赈灾活动在明代中后期就已有实例。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辽东饥馑,明政府就改派山东登、莱二府近海州县米六万石、豆一万石输入辽东赈灾。[45]第二年,又拨银给地方政府造海船一百艘,加上雇来的地方民船,从天津海运粮食至辽东赈济。[46]次年,政府下令取消海禁,准许粮食自由流通以缓辽东之饥。[47]到了万历十四年(1586年),辽东再次受灾,又从天津通州仓调运漕粮至辽东。[48]

清代,从康熙到道光年间,这两种海运赈济方式更为频繁。根据《清实录》,笔者统计了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至嘉庆六年(1801年)的相关史实,这期间共发生各种需要政府出面进行粮食调剂的早涝灾害14起。其中,山东向盛京(奉天)调剂粮食2次,山东向天津调剂粮食1次,天津向盛京调剂粮食1次,天津向山东调剂粮食1次,奉天向山东调剂粮食5次,奉天向天津调剂粮食2次(其中一次先后进行了3次),奉天向直隶调剂粮食4次。根据统计结果,这些粮食互济的海运的形式有:官方组织、官方招商、官方开禁允许民间贸易或者这三者的其他组合形式。

(3)、明清时期本区内的民间贸易活动

本区内部的民间贸易活动很早就有,尤以辽东和山东、天津的商贸往来最为频繁。如明代时,“商利海道之便,私载货物,往来辽、东”[49]。辽东木材多渡过渤海海峡进入山东各地。“金、复、海、盖四卫山氓,亦各有船往来登√辽贸易度活”[50]。到了隆庆年间,商贸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环渤海地区,“海道南自淮南至胶州,北白天津至海仓,各有商艇往来其间,自胶州至海仓,岛人及商贾亦时出入。”[51]明代万历年间,海禁渐弛,民间海上贸易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契机。

清代,这一经济联系继续得到加强。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奉天)宁海、复州、熊岳、盖平等地方与山东登、莱二府对峙,商船不时往来”[52]。在清代由官方组织的粮食海运互济活动中,海禁暂开,或者招商进行海运,或者直接允许私人贩运。事实上,在政府不允许时,私人贩运粮食的活动一直偷偷在进行。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康熙帝在给大臣的一道谕旨里就谈到:民间商贩自盛京“泛海贩籴于山东者多有之”[53]。

2、区域间的经济往来

元之前,环渤海区域与其他海洋区域的往来多属军事、外交性质。元明清国家大一统的局面为本区与其他海洋区域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加强打下了基础。明清时期,本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南北海运活动;与其他海洋世界的贸易活动。

(1)、南北海运活动属于漕粮海运性质。明代海运的目的主要是服务北京的和辽东,清代则主要为了京师。明代南粮北运的海运活动开始于洪武元年(1368年)[54],洪武三十年(1397年)下令停止,永乐元年(1403年)又施行,十三年(1415年)最终罢海运[55]。隆庆时期,山东巡抚梁梦龙和王宗沐都曾试行过海运,均因遭反对而未能实行。沿及清代,道光时期,迫于漕运危机,清廷于道光六年(1826年)又试行了一次海运,旋即停止。

永乐初年的海运,基本均遵照元朝在1293年开辟的海运航路进行的:从刘家港出发,由崇明州附近进入海洋,一直向东驶入黑水洋,然后利用黑潮暖流的支流顺水北航,直到京师[56]。

明清时期的海运,无论是规模还是持续的时间,都不能与元代比拟。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即:进一步沟通了南北联系,为以后的南北海上贸易奠定了基础。

(2)、本区与其他海洋世界的贸易活动

明清时期,虽然受海禁、倭寇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但本区与其他海洋区域乃至国外海洋世界的贸易联系从未中断。

与国内外其他海洋区域的贸易往来,明代的例子就已不少。如胶州沿海商民和江淮一带的商民,“胶州之民以腌腊米豆往博淮之货,而淮之商亦以其货往易胶之腌腊米豆”[57],曾任山东巡抚的梁梦龙这样描述山东沿海商民和江淮贸易之盛:“二十多年前傍海湟道尚未之通,今二十年来土人、岛人以及淮人做鱼虾、贩苓豆、贸易纸布者众,其道遂通”[58]。

明代本区和国外也有贸易关系,如,洪武二十五年五月,金原雨等三十三人和以金允源为首的十六人,分别乘海船到明朝青州等处做买卖。[59]又如,朝鲜历史王朝时期的汉字读本《老乞大》和《朴事通》分别记有两个朝鲜商人通过海路到明代山东经商的事实。[60]

清代是本区和海内外海洋区域贸易联系最密切的时期。在国内,本区域和其他区域的贸易往来已经形成了几条主要航线:江南一一山东;江南一一天津一一关东;福建一一山东;福建一一天津;福建一一关东。[61]仅仅以福建和天津之间的贸易交往为例,从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到雍正十年(1732年),仅福建到天津的商船即达143只[62]。在与国外的贸易交往中,从康熙二十九年到三十六年这短短的8年间,从山东航行到日本长崎的商船就达12艘[63]。

明清时期是本区发展的关键时期。基于传统渔盐经济的长足发展,再加上海运互济和海上贸易等海上活动频仍,本区的海洋开发到明清时期日益融为一体,区域内部的传统联系更加紧密,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也得以强化,环渤海区域的地位得以提升。

注释:

①国内外与中国海洋史相关的研究可以上溯到20世纪初,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其研究重点总在海外交通史(包括中外文化交流史和海外贸易史)和航海史等一些大的领域徘徊。20世纪80年以后,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大发展,与海洋史相关的历史研究的力度加大,从深度和广度来说都有了很大突破。就目前的研究成果归类,这些研究已涉及到海外交通史、航海史、海疆史、海外贸易史、海洋渔业史、盐业史、海关史、海防史、海事史、海港史等专题以及中外关系史、华人华侨史、留学生史等方面。总览这些研究成果,有关东海、南海海洋发展史的研究占了大部分,以北方海洋为对象的研究数量少,同时,整体性、长时段的研究尚属空白。

②对北方海洋做区域性整体性研究的,有李东华的《汉晋变局中的渤海沿岸地区》(见李东华《中国海洋发展关键时地个案研究》(古代篇)第三章,台北:大安出版社,1990年。),在论文中,他对汉晋之际(189——280年)渤海沿岸地区海洋发展作了较全面的研究。除李东华的成果外,对于其他时段北方海洋发展的整体性区域研究成果至今尚未见到。

③杨国桢:《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概念磨合》,《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第96页。

④在杨国桢先生主持的“九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历史上东南沿海区域经济开发与生态环境研究》的研究中,对东南海洋区域海岸带陆域的界线即按照这种划法,详见《东溟水土一一东南中国的海洋环境与经济开发·致读者》,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3年。

⑤[元]于钦:《齐乘》卷二,《山川·水·海》。

⑥据《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提供的数字统计,数字包括海岸线和岛岸线两部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报》2003第18号,总号1089。

⑦[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三,《江北四省·山东》。

⑧《辽史》卷二十五,《道宗本纪》;[金]王寂:《觉华岛·引》,《拙轩集》卷一。

⑨见《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卷十八,《中宗大王实录六》(李氏朝鲜称之为海浪岛);《清圣祖实录》卷九,康熙二年五月甲申;《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百七十七,乾隆五十六年癸酉。⑩通过对汉晋之际渤海沿岸地区海洋发展的研究,李东华认为,古代中国在分裂动荡、诸侯割据的时期,海洋发展(或对外关系)较之前代有所发展,“处于一个新起点”。类似的观点又见张炜、方?抑鞅嗟摹吨泄?=?ㄊ贰?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⑾程必定主编《区域经济学:关于理论和政策问题的探讨》,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9年。

⑿《环渤海经济圈前世今生一一中科院区域发展与资源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樊杰访谈录》,《南方周末》2003年12月4日。

⒀《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

⒁雷宗友、朱宛中:《中国的内海和临海》,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86年。

⒂同治《即墨县志》卷十二,《杂稽·海程》。

⒃嘉靖《河间府志》卷七,《风土志·土产》;嘉靖《山东通志》卷八,《物产·登州府》;万历《莱州府志》卷三,《物产》;康熙《锦州府志》卷五,《田赋五·物产》。

⒄嘉靖《山东通志》卷八,《物产·登州府》;民国《锦县志》卷十九,《物产下·鱼类》。《锦县志》虽系民国编纂,但它在《物产》之下附有考证,其考证均依照前代文献,故其物产自不局限于民国时期。⒅许铤:《地方事宜议·通商》,乾隆《即墨县志》卷十,《艺文志》。

⒆《清圣祖实录》卷十四,康熙四年三月乙未。

⒇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山东》八。

[21]道光《招远县志》卷四,《风俗·渔猎》。

[22]松浦章:《李朝?r代にぉけゐ漂著中???我蛔柿弦灰豢h宗八年(1667)の明船漂著と<漂人??答>を中心 に一一》。

[23]《宋史》卷八十五,《地理志》一。

[24]《明世宗实录》卷四六,嘉庆三十七年六月己卯。

[25]光绪《复县乡土志》,《东北乡土志丛编》本。

[26]《史记》卷二十一,《夏本纪》第二。

[27]夙沙煮海为盐的记载,见《说文解字》十二篇上,《盐部·盐》:“古者夙沙初做鬻海盐”。[28]《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

[29]《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四。

[30]《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四;《辽东志》卷三,《兵食志》。两者说法不一,一说20,一说25。

[31]据《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四;《诸司职掌》卷三,《户部职掌》;《明实录》洪武、弘治、万历三朝相关数据绘制,另外,明代各盐场有沿革过程,并非一成不变。

[32]《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食货志四·盐法》。

[33]《全辽志》卷五,《海道奏》。

[34]《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三,万历四十四年三月戊子。

[35]《明英宗实录》卷十三,正统元年正月壬申。

[36]《明史》卷二十一,《神宗本纪》。

[37]《明孝宗实录》卷七十三,弘治六年三月丙戌。

[38]《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八,景泰元年闰正月辛酉。

[39]《沈故》卷二。

[40]《海运摘抄》卷一。

[41]《海运摘抄》卷二。

[42]《海运摘抄》卷二。

[43]《明世宗实录》卷四七,嘉靖三十八年九月丙子。

[44]《海运摘抄》卷五。

[45]《明世宗实录》卷四,嘉靖三十七年九月辛卯。

[46]《明世宗实录》卷四七九,嘉靖三十八年十二月乙丑。

[47]《明世宗实录》卷四八二,嘉靖三十九年(1561)三月丙戌。

[48]《明神宗实录》卷一七八,万历十四年九月壬辰。

[49]《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八,嘉靖四十二年十二月己酉。

[50]《全辽志》卷五,《使朝鲜回奏》。

[51]《明史》卷二二五,《梁梦龙传》。

[5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

[53]《清圣祖实录》卷一三八,康熙二十五年十二月丙辰。

[54]《明史》卷一百二十六,《汤和传》。

[55]《明史》卷一五三,《宋礼传》。

[56]章巽:《元“海运”航路考》,《章巽文集》,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年。

[57]徐铤:《地方事宜议》,同治《即墨县志》卷十二,《艺文志》。

[58]梁梦龙:《海运新考》卷下,《海道捷径》。

[59]《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卷二,《太宗恭定大王实录》,癸未三年九月甲申。

区域经济史论文范文9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窑湾;CI 理论

Abstract:By analysing and evaluating the historic value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Xiangtan Yao Wan bay historic conservation district, we discussed how to use CI theory as a reference mmodel in the historic district conservation and renewal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to make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districts can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future updates in the p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history and culture.

Keywords:historical and cultural districts;conservation and renewal;Yaowan;CI theory

中图分类号:TU984.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4-0060-04

1 前言

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历史文化街区在历史名城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对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保护提出了控制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将起到积极作用。当城市社会背景、经济结构、生活观念与方式发生了变更,在历史文化街区中,建筑质量老化、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显现,其保护与更新发展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多样,不仅涉及其物质环境的更新改造,也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等问题。以上出现的这些问题是今天城市发展与更新过程中所碰到的。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遗存,延续历史的信息,继承城市发展的脉络,并利用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资源使之更好的服务于现代,展现于未来,成为现在城市建设的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近年来湘潭市在进行城市建设中把平政路、雨湖路上一些20世纪50、60年代甚至70或80年代的建筑都成片地拆掉了、破坏了,原有的城市空间形态这种没有约束的拆除损失的不仅仅是湘潭市的历史特征和文化风貌,而且还给其后续发展留下隐患,如今的湘潭窑湾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将CI理论应用于湘潭窑湾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规划中,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发展定位提供参考依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现有历史文化街区形象的调查与评价,未来历史文化街区形象的定位,新型历史文化街区的推广与实施,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3 个步骤。

2 窑湾现状及历史文化价值分析

2.1 窑湾现状概况

湘潭城区在明代中后期基本定型,清朝向西有所发展。其基本格局可概括为一城一总一湖一江一洲。湘潭城有城无池,南临湘水,北面、西面有后湖。现惟留西面之水面,称雨湖。湘潭市窑湾古街位于湘潭市西端,东起石嘴垴,西至求子桥,与杨梅洲隔水相望,全长5km。由1962年恢复确立。(原1950年确立)现拥有面积2.73km2,有唐兴街、文运街、正福街、窑湾、砂子岭和杨梅洲等6个社区,计居民5311户,共1.6万人。有省、市文物保护单位五处、驻街单位35个。该处历史悠久,交通便利,自然、人文景观荟萃,是湘潭城市的发源地。

2.2 窑湾历史文化价值分析

根据光绪刊《湘潭县志》和现代《湖南通志》记载,秦朝取道湘江在湘漓间开凿灵渠,征讨南粤时,窑湾就已经是必经之道。自隋唐盛世,经济重心南移,“三桑之人诗此而饱,六军之众诗此而强”,湘潭再度成为江南工业重镇和商贸重心。唐代诗人、书法家褚遂良《湘潭偶题》有“踏遍九曲灯火夜,归来月挂海棠前”的诗句,讲叙看街肆连云、灯火万家的盛况,北宋欧阳修《湘潭新修药师佛殿记》则记录了当时湘潭城市与水运的繁盛。我国第一个留美大学者容闳《西学东渐记》留下来“自石嘴以下坊室三重,工商十里,笙歌砧杵,昼夜喧阗”的记录。至明代,“杨梅洲至小东门岸,帆樯舣集几二十二里,蔚为都会”。“总”,街道一段区间的名称,是湘潭的城市特色。清嘉庆年《湘潭县志》所附《城总全图》可见各总之间设有门楼,上标各总之名,从八总到十八总,入夜关珊,天明则启。晚清,湘乡人曾国藩把这里作为湘军水军的训练营地之一,并在咸丰四年古历三月下旬,与太平军数万水陆部队展开一场决定命运的生死决战,最终获胜,湘军由此走出湖南,名震中外。1919年,黄雁九等人于窑湾由义巷筹建的湘潭大明电灯公司发电,为湘潭发电之始。同样在窑湾由义巷,1923年商人李梅初创办了日新面厂,首开湘潭机器制面之先河。两年后,建立了现今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窑湾汽车轮渡码头。

窑湾历史文化街区沿线有保护比较完整的唐兴桥、望衡亭、窑湾潭宝汽车站等湘潭市重点保护文物,以及秋瑾故居、陶侃墓、何腾蛟墓等人文景点,是湘潭市最具深厚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 的地方。但是在过去的城市发展过程中,许多的古迹遭到严重的破坏甚至不复存在,一些老字号店铺已逐渐消失,一些民间曲艺、民间文化也已不再多见,窑湾古街的历史形象正在一步步蜕变、衰败,针对这些情况,CI理论在街区保护与更新规划中应用将会对街区文化及历史形象的延伸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3 CI策略的应用

3.1 CI理论在国内外的实践

CI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开始导入的目的是探讨与企业现状分析,后经发展衍变出城市CI理论,所谓城市CI理论,是指城市决策者在认识到城市形象在城市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围绕塑造好城市形象这一主题,从全局角度进行整体规划和建设,并付诸实施,以便有效的推进城市发展的一种战略形式。1933-1940年由艾德瓦・琼斯顿等人完成的英国伦敦地铁建设中的整体形象设计,在票面、站牌、系列海报及环境设计方面导入统一化形象识别,被称为贯彻了一种“设计策略”。这可以说是这一理论最早用于城市建设上的例子。目前我国城市化发展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至2001年底,已经有五十多个城市在进行城市形象的讨论和城市形象的构建。近十年来我国在实施城市现代化的更新与改造中有相当力度的投入,很多城市均在创造有特色的城市面貌方面做出过探索与努力,但将CI理论应用到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更新规划中还很少。

3.2窑湾历史文化街区的优劣势分析与评价

基于窑湾的现状调查及历史文化价值分析,窑湾保护与更新规划的优势和劣势,做出了相应分析。优势主要有:第一,位置优越,环境优美。窑湾地处湘潭市西郊,处于城市边缘,远离城市中心区的拥挤和喧哗,有优美的沿江风光和清新的空气,满足都市人们追求自然,崇尚自然,渴望亲近自然的心理。窑湾东起石嘴垴,西起求子桥,与杨梅洲隔水相望,依靠湘江风光,有利于形成窑湾――杨梅洲条形景观带。有利于综合开发。第二,市场开阔,开发成本低。窑湾荟萃了湘潭市历史名人旧址,可充分挖掘文物古迹的历史意义,并有湘江风光带独树一帜,与杨梅洲融为一体。根据游客仿古求源的心理,能吸引大批游客,并可在此开发影视旅游业,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窑湾大体建筑质量差,许多已成为危楼破房,加上多年洪涝,且远离城市中心区,人口大量外迁,开发地皮价格不高,居民可就地安置,并可引导居民按城市设计要求自建房屋已节约成本,此外这里的市政设施服务好,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成本。第三,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多。窑湾有大量保存较好的名人旧址,有大量的古街建筑,古街空间,古朴民风民俗,这些都有十分深厚的可挖掘的保护价值。基于现状,根据调研情况可知,窑湾开发的劣势主要有:洪水灾害;交通偏僻;服务半径人流量少;对历史风貌有影响。

3.3 窑湾历史文化街区的形象定位

历史文化街区像灰姑娘一样美丽,现在的人要做的事修复,为她梳洗打扮。要真正把握城市的纹理,纹理是城市的特色。古建筑作为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作为唯一体现古代建筑风格的遗产,从这个角度看,那是应该完全的,无条件的保护。

传统文化的真正底蕴,总是在千千万万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中,所以说,市民文化是认识窑湾历史街区的一个关键。然而市民文化的主体都是世俗文化,即吃、喝、玩、乐,通过基础调研和对窑湾历史文化街区的一组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当地的居民的收入很低,生活质量也不高,主要的经济来源与捕鱼业和餐饮业。这样的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民文化是无法继续发展前进的。

针对过去窑湾形成的传统商市风貌和市井文化,考虑到窑湾的发展,在对窑湾形象定位时本文觉得窑湾历史文化街区应是历史文化与现展相融,继续保持传统商市风貌特色,同时也是一个旅游观光的好去处。当然不能简单将历史文化街区定位为普通老百姓休闲娱乐、餐饮购物、感受历史的去处,只有依靠窑湾传统文化及历史风貌,重塑一个有丰富文化内涵的历史文化街区,才是复兴该地区的正确道路。

3.4 新型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形象的推广与实施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形象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运用多种传播方式把信息传递出去,使街区内外公众认识、了解,并产生认同感,从而逐步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历史文化街区形象。可以把历史文化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可加以利用的资源,并依托传统文化发展相应的产业。因此,利用窑湾的文化资源优势及其政府政策的扶植推动经济的振兴,应该是该地区经济腾飞的必由之路。过去,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致使窑湾的文化资源没能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部分人不了解窑湾的历史及其历史建筑的价值而导致历史文化的遗失,许多的传统商业建筑被拆除,就更不用说旅游产 业的发展了。因此,大力宣传窑湾的历史文化,就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多渠道、多方位地抓好宣传工作,突出道外区的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比如在各种商品的包装上设计拥有窑湾历史的标志,突出窑湾存在的真实性。在大力宣传窑湾文化资源的同时,结合湘潭传统的特色商品及节日赋予窑湾更大的宣传力度。

在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形象的推广同时,规划的实施中需对街区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结合窑湾历史文化街区保留的历史文化资源,将整个规划区域划分为6个特色功能区,使历史文化街区功能更加完整,更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这6个特色功能区分别是:新开发居住区,特色商业区,文物保护区,特色居住小区,公共服务区,保留文教区。

新开发居住区:十万垅大堤以南、区域西北边一部分不需保留的历史建筑急文物,规划为新开发居住区。主要以新型的现代化居住楼为主,建筑风格与修复的古建筑整体风格一致,主要为窑湾安置居民,内部环境优美,成为窑湾与周边环境的过渡区。

文物保护区:主要由重新保存比较完整重新修复的窑湾潭宝汽车站、陶公墓及复建的唐兴寺所包含的区域。这里也是整个窑湾最重要的文物保护区域,成为游人们欣赏的重要景点。在区域的公共空间设计各种类型的文化小品来提升游客对整个窑湾文化的认识。

特色商业区:研究区域西边沿江西路以南部分、东边沿江西路以北部分形成窑湾整个商业中心。商业区内的建筑主要在原有的历史建筑基础上修复改建而成的系统的商业地带,主要经营各种传统小商品、湘潭地区特色产品、各种绿色餐饮业及各种风味小吃等,也可在该区域经营某一地方特色的商品,并吸引相应的商家来此开店经营,随行就市形成规模效应。该区域紧挨公共服务区,人流集中,风景秀丽,成为当地居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

特色居住区:研究区域西边沿江西路以北部分、东边特色商业区以北部分形成窑湾最具文化底蕴的居住区。该区域内历史建筑保留最为完整,修复程度较小,拥有面积较大、较完整的庭院。为了保护街坊原有的院落是格局,使这些历史建筑得到很好的利用与保护,所以将该地段定位特色居住区,向游人展现窑湾最原朴的生活文化。也将该区域的一些建筑经过合理地修缮作为家庭型旅馆对游人开放经营,这样既在保护中利用了历史建筑,又可以为该区域注入经济活力。同时,游人在此可以了解窑湾的民俗风情,起到宣传的作用,也可以在每年的传统节假日或指定日期(由管理部门来定)在这个区域内开展灯展、秧歌、踩高跷、舞龙狮等带有民间特色的文化活动,以此宣传窑湾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吸引更多人来此观光。

公共服务区:主要集中在研究区域的南面及中部水域的两侧。该区域临水、场地开阔,自然风光优美,成为游客休憩观光的主要区域,紧挨商业区为游客消费提供更加优美的消费环境。宽敞的开放空间可以设计各式各样的文化小品,不但提升整个环境的意境,也对宣传窑湾的历史文化起到重要的宣传作用。

保留文教区:该区域为湘潭文化艺术学校。将学校的建筑与环境设计融入整个窑湾文化风格中,让学生能感受整个窑湾历史文化的熏陶,使之成为湘潭最具文化特色的艺术学校。

4 结语

历史文化街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问题,它关系到历史文化街区的复兴与发展,以及它在城市中的地位和对城市的贡献。因而,如何在城市的发展中保持并发挥历史文化街区的作用才是积极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也同样离不开城市的发展,只有城市经济发展了才能为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供雄厚的物质支持,反过来,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才能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建筑大师伊利尔・沙里宁说过,“让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能说出这个城市的居民在文化上追求是什么。窑湾历史文化街区作为湘潭最富有文化底蕴的街区,应当在保护与更新规划过程中塑造自己的个性,提升街区文化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志强,李德华.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

[2] 赵志,邱灿红,谢燕萍,王蓓. 湘潭窑湾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规划研究. 2009.

[3] 吴越. 湘潭市历史建筑和传统街区保护规划研究[J].中外建筑.2004(4).

[4] 王鑫. 城市CI理论对城市景观设计战略意义研究. 现代商贸工业.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