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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业集锦9篇

时间:2022-07-11 15:18:54

知识产权专业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1

知识产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也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鉴定问题,但更多的是一些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专业领域中鉴定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这些专业领域的诉讼争点往往与高度专门化知识相关,甚至涉及最尖端的现代科技知识。对于这一类纠纷,通常无法用一般的常识作出判断,法官不得不依赖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事实认定。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有普通民事诉讼常见中的鉴定问题如文书鉴定问题2,也有知识产权特有的鉴定问题如专利、技术秘密案件中对所涉及的产品、工艺、配方成份等科技问题的鉴定,以及对著作权、软件侵权案中涉及的创作内容是否抄袭的鉴定。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一起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人抄袭其文字作品的案件中,委托专家对两部作品作了比较鉴定。从而认定了侵权人抄袭的比例3。

这些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鉴定,实践中的称谓并不统一。有的称之为技术鉴定或科学技术鉴定4、有的称之为科技知识鉴定5,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称之为专业鉴定6。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含义和范围不仅仅指技术鉴定,还包括如上例中的作品鉴定等。因此,使用专业鉴定一词来定义更准确一些。

(一)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证据立法滞后,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但与之相配套的鉴定制度却至今未能建立。使得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大量出现的鉴定工作在目前的鉴定体制下暴露出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7

1、委托鉴定机构繁杂。

2、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不统一。

3、鉴定结论称谓不规范。

4、鉴定人员水平不齐。

5、鉴定依据不明确。

6、鉴定规则制度不完备。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其一,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专业鉴定无规范、无程序、无标准以及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现状,拖延了诉讼审理时间,增加了诉讼费用,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其二,造成了审判权让渡。理论上对专业鉴定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实践中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一些法官出于对法定鉴定机构及其行政级别,或者对权威专家的盲目信任,习惯性地将鉴定结论视为一种优于其他证据的形式,不经实质审查判断,无条件地将鉴定结论作为审判的依据。也有一些鉴定机构不能分清职责,在鉴定结论中甚至作出司法认定。

其三,孳生了新的司法腐败。一方面,专业鉴定的混乱给少部分司法人员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另一方面,有些鉴定机构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出具模棱两可,甚至虚假的鉴定结论。败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的上述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会议纪要形式提出指导意见,该纪要规定:8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

2、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6、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另外,各地法院也针对专业鉴定问题作出规定,指导本地区的司法实践。其中比较完备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2月26日)所作的规定。9

除鉴定之外,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还有另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的活动,即专业咨询。由于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性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等特点,往往使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因此,“为解决这一困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科技知识的认知和确定经常会使用鉴定和咨询两种办法10”。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确存在法官需向专家进行咨询的情况。其中既有进行技术咨询的情况,也有进行专业法律咨询的情况。而聘请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使咨询专家也受到一系列庭审规则的制约,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等,既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可以符合程序地解决法官对专门问题的认知能力不足的情况,值得提倡。但专家参与咨询,无论是技术咨询还是专业法律咨询,往往都是非书面,也是不通知当事人的,是法官在开庭和合议之外进行的。这种做法剥夺了当事人听审和申辩的权利。它既无法保证咨询专家有无利害关系,又无法使专家对咨询结果承担责任,将裁判结论建立在没有参加庭审,没有经过质证和辩论,不承担相应后果的所谓专家意见之上,这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诉讼的正当程序要求,也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原则和辩论原则,是不应当提倡的。

(二) 专业鉴定的比较研究

1、法国的鉴定人名册制度

由于法国民事诉讼法中采用“书面证据优先原则”,而且法国民事诉讼中存在预审制度,作出判决的法官并不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所以,法国在诉讼传统上就经常采用鉴定手段进行事实认定。因此,日本有学者认为:法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在事实认定和纠纷处理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是无可置疑的。11

在法国,鉴定是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官依职权而采取的。最高法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作成鉴定人名单,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通常从中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鉴定人登入名册或被删除的程序由行政规章予以规定。鉴定人在程序上通常是借助调查,形成书面意见结论后提交法院,该意见结论在诉讼上即可构成案件记录的内容之一,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疑、辩论,然后由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判决12。

根据巴黎法院律师,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名誉主席保尔·马特里的论述:在工业产权案件中可能采用的预审措施有调查或专家鉴定两种方式,而实际上有关工业产权的案件很少采用调查的办法。当法庭决定采用专家鉴定时,法庭用判决指定一位专家并规定该专家的任务。专家研究遇到的问题,然后向法庭提交书面鉴定报告。双方律师可以就该报告到法庭交换文书并进行辩论。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明专利案件中,法庭也常常不采用专家鉴定进行审理,而是采取双方以专利顾问辅助专门的律师进行辩论的方式,由专利顾问对专业

性问题进行十分详尽的解释13。

2、德国的官方鉴定人制度

在德国,法理上将鉴定人看作法官的助手,以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因此德国要求鉴定人必须完全中立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律规定像要求法官回避一样申请鉴定人回避。

原则上鉴定应当事人的要求而进行,但法院依职权也有可能采用。根据法律,一旦决定采用鉴定,(法院)即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鉴定人的候补名单,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要求某位专家作为鉴定人,则法院必须受此要求的拘束。但是,审判实践中往往采取的并不是这一方法,而一般是由法院自身主动指定鉴定人。14

在联邦的许多州,法律规定法官有权指定鉴定人,这种鉴定人称之为“官方鉴定人”,倘若无特别情况,一般应首先使用官方鉴定人。这种鉴定人被视为执行准司法职务。法官有权根据内心确信而对该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进行价值评估,但其自由心证的过程不受该鉴定结论的约束。15鉴定人通常应提出书面意见。法院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应将它发给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作出书面评论。在必要时,鉴定人应对此评论作出答复。法院也可依职权要求鉴定人进一步阐明其看法。16作为对抗措施,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已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从而质疑官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如遇此情形,法院应通过庭审来询问官方鉴定人以及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或再指定第三鉴定人进行鉴定。但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官方鉴定人的意见是没有争议的。

在“轿车用安全带”(德国专利1228954号)专利诉讼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德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官方鉴定及其例外情况。该案中,原告在地区法院起诉被告侵犯1228954号专利,被告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专利无效诉讼,该无效诉讼经审理后被驳回。同时,在地区法院的侵权诉讼中被告也两审败诉。后被告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联邦专利法院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判决、撤销地区上诉法院的侵权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时,指定了(官方)专家对该专利的创造性进行鉴定。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指定的专家认为原告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鉴定中关于专利缺乏创造性的问题还没得到证明。而同时,专利权人也向法庭提交了另一份(己方)专家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由汽车安全带领域中的一个专家详细分析了在撤销该专利的起诉中所使用的各种设计,说明了已有技术情况,对这些不同设计的利弊作了解释,并在新颖性、技术先进性和创造性方面与专利进行了比较,最后,最高法院认为这个专家的意见比本院指定的(官方)专家所准备的意见更有说服性,从而驳回了上诉人要求撤销该专利的上诉。17

3、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实行对抗式的诉讼构造。在鉴定人的选任上,虽然《联邦证据规则》规定法官有权指定专家,但实践中主要是由当事人委托。鉴定人被作为广义的证人予以看待,一般由当事人选定。当事人花费金钱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鉴定人,由当事人带上法庭,像对待一般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18,故鉴定人被称作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的方式作证。”19但,与证人不同的是,证人必须陈述他曾经察觉到的事实(fact),而专家可以表示意见(opinion)。专家证人所具有知识、技能、经验或训练,或来自经验或者来自所受教育或者来自这两者。因此,他对某一问题的发言能力往往是以传闻为依据。20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与律师合为一体置于同一当事人阵营而与对方对抗,故在美国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21

在Tracor Vs Hewlett-Packard一案中,原告Tracor公司拥有一项气相色谱检测器的专利,被告Hewlett-Packard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了该专利产品。在诉讼中,原告使用了6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除2位对待证事实有亲历性外,其余都是相关专家。而被告仅准备了2位证人,也全都是相关领域专家。这些证人在法庭上,面对法官接受双方律师的询问,将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争辩清楚。22

在另外一个涉及一种血液氧化器的专利侵权案中(Shine Vs Benson),原告Shine公司的证人是该专利的发明人,而被告Benson公司的证人是一名著名医生,该医生是在美国被广泛使用的血液氧化器教科书的作者,被告在诉讼中作了专利无效抗辩和不侵权抗辩,而全部的抗辩理由都是在被告律师对专利发明人和该医生的询问中完成的。23

纵上所述,从法、德两国的鉴定人制度和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及其鉴定结论的证据规则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鉴定结论在证据法领域中分别采取了职权探知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模式。而从法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看,职权探知主义有向辩论主义靠拢的趋势。

(三) 专业鉴定的性质探析

知识产权诉讼中专业鉴定现状的无序和混乱,并非知识产权诉讼所独有,只是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较普通民事诉讼更多地采用专业鉴定,才使此问题凸现。反观整个民事诉讼,专业鉴定问题早已暴露出其制度上的弊端。在90年代初期曾轰动一时的邱满囤诉汪诚信等名誉侵权案中,一审和二审先后共有十一家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不尽一致,甚至对立,最后竟使法院无所适从24。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表面看是因为缺乏相关的制度设计,但根源却在于理论上对鉴定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性质认识不清。这一理论上的模糊认识,直接导致鉴定究竟应由谁来主持,法定鉴定结论的性质是什么,鉴定的主体及其资格和责任等根本问题无从设计。

在证据法理论上,对鉴定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性质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第一,将鉴定视为证据方法。如美国在辩论主义原则下将鉴定人作为广义的证人,将专家证言作为意见证据,适用于证据规则。

第二,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在证据调查严格的职权探知主义原则下,专家被视为法院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鉴定结论是法定结论,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权威性。

第三,将鉴定视为法院的调查手段,但同时又将其视为证据方法。如德国虽有法院指定的“官方鉴定人”,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仍然坚持自由心证,而不受鉴定人意见的束缚和限制。同时,从立法和司法上又通过程序设计使鉴定结论能够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质疑。

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看,第72条和第64、66条的规定,似乎既将鉴定作为法院的辅助调查手段,又使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方法的属性。但是,由于在证据法学理论上采取职权探知主义原则,在立法上强调法官主动调查证据,忽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得法官不愿意将依职权指定而得出的法定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同时法律又没有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实践中法官也排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进而更限制了对法定鉴定结论的质疑,减弱甚至放弃对法定鉴定结论的心证,削弱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方法的功能。

以鉴定人的回避为例,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适用于鉴定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法院对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交由”或“指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接到鉴定请求后安排哪个专家进行鉴定,法院既不知道也无权干预,结果是法官不知道谁在从事鉴定,也不知道其人的知识水平、经验、技能、资格及社会关系。对此,当事人更无从知晓,这让当事人如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25此时,当事人再希望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已

成奢望。

笔者认为,考虑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我国在鉴定的证据属性上应当借鉴德国的做法。即在理论上,一方面把鉴定作为法院调查的手段,另一方面把鉴定结论作为普通证据看待,接受质证。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允许公鉴定(法院指定鉴定)和私鉴定(当事人自行鉴定)并存甚至对抗。这样,既保持了公鉴定作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又确立了私鉴定从不同侧面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强调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方法属性。而在诉讼实践中,法官应当对公鉴定和私鉴定一视同仁,使专家面对专家、科学面对科学,平等地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专业观点,使真理越辩越明。

(四)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专业鉴定制度的思考

改变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专业鉴定现状已毋庸置疑,构建何种新的鉴定制度尚需讨论。笔者认为,可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分为两种。一、基于专门机构的仪器、设备或基于行业规则、准则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测算作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二、基于学识、经验而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解释、说明所作出的主观性鉴定结论。像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诉讼事实争议焦点的专业性问题,大多属于可以依设备、仪器或规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而一些需要依据知识产权实体法对讼争专业问题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往往属于主观性鉴定结论。实践中,法官应当把所有涉及到的专业鉴定问题归入这两种类型,将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看待,尤其对于主观性鉴定结论,更应遵循相应的证据规则,避免非正式地向专家咨询,违背程序公正原则。

按照以上划分,客观性专业鉴定的鉴定内容一般有:1、确定产品的成分,组份及其含量或比例;2、分析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3、测定产品的性能指标;4、确定相关的统计、财务数据;5、检索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6、某些普通专业标准下的比较鉴定等。客观性专业鉴定结果是客观的权威性意见,只要鉴定人的选任符合正当程序,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一般不会有异议,法院可以经过质证后直接以此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在委托鉴定时,应注意委托的范围和内容一要明确,二要由当事人确认,以保证鉴定的效果,避免当事人反悔。

主观性专业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有:1、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2、被控侵权物与当事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是否相同(等同或者近似);3、方法专利或技术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4、商业秘密是否在本领域不公知;5、基于经验对相似性的比较鉴定等。主观性鉴定结论与客观性鉴定结论不同,鉴定主体主要是自然人,鉴定结论是以鉴定人的学识、经验,对法律和本专业领域的理解为基础,对受托鉴定事项作出的解释、说明、分析、判断。由于鉴定人之间的个体差异,鉴定人易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主观性鉴定结论容易被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在对此类证据采纳时尤应注意,不宜直接确认其结论性的效力,不宜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而应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提出己方鉴定人的意见。

对于专业鉴定问题的规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鉴定结论的证据规则;一是建立鉴定结论的产生规则。前者是证据制度的一部分,体现于诉讼中律师对鉴定结论的运用和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后者即通常所称的狭义的鉴定人管理制度,它体现在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自律和监管之中。

在我国现行的证据法框架下,明确鉴定既是法院调查的手段,又是当事人的证据方法的属性,进而确立法院指定鉴定(公鉴定)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私鉴定)并存的制度,并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是规范鉴定结论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在理论上、认识上明确鉴定的性质以后,笔者认为通过以下步骤可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制度的建设。

首先,对于客观性的专业问题,可按规定进行公鉴定(即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后采纳;对部分主观性的专业问题,可以进行私鉴定(即自行委托鉴定制度),通过开庭陈述和辩论后(即专家证人制度)由法官认定。

其次,在立法上摒弃法定鉴定的做法,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撤销官方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而鉴定结论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中立性和权威性。因此,鉴定机构首先要独立于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中立性。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是在公正和信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鉴定机构的身份和性质不会保证其结论的权威性反而会影响其公正。不在立法上明确自然人的鉴定资格,就不能保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也不能明确出具鉴定结论者的法律责任。

再次,应当建立鉴定人协会或行会,实行行业自律,初期可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业监管机关,赋于其建设、考核、发展、淘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职能,将来发展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的审判。

最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应当确立行业规范,建立相应的鉴定规则和鉴定程序。同时设定鉴定人的资格标准以保证鉴定人的能力和水平;明确鉴定的范围和内容,不应鉴定的内容不能鉴定。另外,还要确立鉴定的工作原则,如独立性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等;完善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结果公正;同时还要建立鉴定人的责任制度,对由于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鉴定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问题是证据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领域都有许多专家、学者进行研究,笔者不惴浅陋,试图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问题作一浅析,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同行切磋。

1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 第215页。

2 参阅《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案》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第390页。

3 参阅《新现代汉语词典著作权案》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第16页。

4 参见《科技与法律季刊》1999年第3期。该季刊中登载了谢冠斌、程永顺和田锡平等人的多篇关于知识产权鉴定的论文。

5 陈敏《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科技知识的鉴定》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2期。

6《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

7 详见程永顺《技术鉴定--知识产权保护中亟待研究的新课题》载《科技与法律季刊》 1999年第3期。

8《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65号。

9 详见《最新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精选》(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 中国标准出版社 第452页。

10 陈敏《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科技知识的鉴定》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2期。

11 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261-264页。

12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 第232页。

13 详见[法]保尔·马特里《法国司法制度结构和法国法院中的侵权诉讼》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印《工业产权司法问题讲座》(1984.8)。

14 [日]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258页。

15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 第244-245页。

16 汤维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第405页。

17 [德]乌尔里希·克里格尔《一件专利侵权案件的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印《工业产权司法问题讲座》(1984.8)。

18 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 第90页。

19 白绿铉 卞建林译《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226页。

20 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 第252页。

21 [日]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265页。

22 [美]戈尔茨坦《美国法院一件专利侵权法律的诉讼的具体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印《工业产权司法问题讲座》(1984.8)。

23 详见[美]马顿斯《美国专利案件模拟审判实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印《专利审判讲座》(1986.12)。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2

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年终工作总结 旅游部经理年终工作总结 班主任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一、组织召开2011年年会

峰会的召开得到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及专家的重视和大力支持。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2011年6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原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罗东川法官,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主题演讲。该部分演讲由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罗东川法官的演讲主要分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以及形成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的一些看法;

二是,在国际大背景下,探讨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问题;

三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最新进展。

1. 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

对于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罗法官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且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律师仍大有所为,律师不但应该介入知识产权的纠纷,更应该介入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始终。当然,现在的律师队伍中,高素质的、有国际背景的律师还是非常欠缺,因此大家应该通过每一个个案扎实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在这个前提下,立法司法机关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和法律适用保障律师的基本权利。同时,法官和律师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平等的职业共同体的观念,通过律师协会这个平台,进行交流。律师站在法律适用的最前线,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也特别应该听取律师的意见。只有相关的法官和律师都共同努力,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业才能获得进步。

2. 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的发展已经成为了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标志之一。因此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以增加国家的实力和竞争力作为首要前提,贯彻于战略的每个方面。

一方面要明确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更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管理,对于整个国家的gdp增长有极大的影响,确立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国家利益的观念;

另一方面则需要以全球的视角来看待知识产权,了解国际标准。

对此,我国近年来主要取得了这几点经验和教训。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得到国家领导和全社会的重视;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将国内法与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相统一;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双轨制”富有成效,但也是政府的负担;

第四,执法标准的统一尚需要制度完善和各方面协调。

3.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最后,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进展,罗法官主要谈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与政策体系;

第二,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及执法体系,注意各部门的配合;

第三,企业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第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

第四,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数据库;

第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通过证据交换、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额度等制度和方法,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第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以及在现有情况下完善再审制度;

第八,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第九,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制度以及法院的不同业务庭对于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协调;

第十,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恶意诉讼的判定及解决。

在演讲结束后,罗法官又就统一商标、著作、专利等的行政管理,商标、专利人参与知识产权诉讼,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等问题,回答了与会律师的提问。

(二)深入展开对专利法律业务的研究与讨论

按照会议的议程2011年6月16日下午,原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做了专利法律业务的讲座。该部分内容非常丰富主要涉及十几个方面。

1. 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问题

在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部分,程法官做了总结。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在XX年专利法修改后对管辖问题,法院做的重新划分,由民五庭和行政庭共同管辖。专利在去年(XX)《专利法》修改的时候,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两个庭审理同类案件的时候标准不一样。

2.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问题

在XX年7月1日实行的专利法当中,第57条第二款讲到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这个规定是XX年《专利法》在第二次修改时重要的变化。现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提出来进一步要搞外观设计的检索报告,在最高法院理解这条规定的时候,曾经把“可以”两个字,改成“应当”,就是可以出具检索报告,改成应当出具检索报告,很多法院立案的时候,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检索报告根本不立案等实例案件的介绍。

3. 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的问题

在专利诉讼当中案件多涉及到关于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问题,85年、92年和XX年三个司法解释,针对中止不中止这个问题。程法官把解释分了三个阶段,基本上第一个阶段,在讲中止不中止。第一阶段是一律中止。到第二个阶段不中止的多,第三个阶段是回归了法律的原样。

4.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与允诺销售问题

5. 专利间接侵权与诉前禁令的问题

关于间接侵权我们国家专利法到现在为止没有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在有关最高法院的文件当中提到过间接侵权。比如,一些总结和一些讲话当中提到过这些概念。程法官指出,其范围比较宽泛。目前,社会上看到学理上的解释,谈到间接侵权的问题,说法很多。在实务中,北京法院有一个侵权判决,也谈到了间接侵权,明确表示对产品而言怎么样、对方法怎么样。他希望能够进一步的完善这个问题。关于诉前禁令问题,他认为:专利法61条规定了诉前禁令,从立法本意上并不是我国提出来的,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不应该同意或者允许这个条款写进来。关于诉前禁令的适用,他认为必须提交担保,必须是如果不及时制止,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6.在先权利与侵权赔偿问题

程法官介绍了专利法修改涉及到在先权利的问题。专利法XX年修改了第23条,增加了防止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冲突的规定,应当说理论上是一个进步。最高法院发了一个司法解释,把什么叫在先权,在先权包括什么做了一个规定。并就冲突的相关处理办法与大家做了沟通。关于侵权赔偿的问题,他认为在民法通则没有改的情况下,没有间接的赔偿,也没有惩罚性的赔偿。所以,目前从国内的情况看,权利人普遍认为赔偿太低,尤其是外国的权利人认为我们的赔偿太低。

7. 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

就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等,如何适用最高法院新的规定,如何理解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两年,以及在实践当中如何适用等问题,程法官的发言,使与会的代表受益良多。他还提醒大家注意专利法47条的溯及力条款。这个条在1985年的法条当中是没有的。1985年的专利法第50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演讲后,程永顺法官对各位律师提出的问题关一一做出了精彩的回答。

(三)与法官就商标诉讼业务进行了多方位的沟通

原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广良,应本专业委员会的邀请于2011年6月16日下午就商标诉讼业务和与会的代表作了全方面的沟通。涉及的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商标确权、商标侵权判定当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救济问题和确认不侵权著作、商标权之诉等。

在沟通的过程中,张庭长介绍了注册商标的一些实质性条件,比如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等具体的案例。在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上,从对相同商标的理解、商品用途、功能到对解释什么是类似商品,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解释并对实际案例进行了剖析。就承揽加工者侵权责任、商标更换、平行进口等问题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还就注册商标是否会侵犯另外一个注册商标的权利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误认的问题,他指出从商标法基本原理看,商标权所要制止的主要行为就是混淆行为,并根据具体的案例对这一观点阐述。

张庭长简单介绍了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他总结审判实务的经验,商标侵权最重要的抗辩事由是正当使用和商标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在侵权救济问题上,介绍了停止侵权、赔偿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就赔偿的原则、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和能否超出50万元等,逐一进行了详细地解读。就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解与适用做了讲解。

(四)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中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就最近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就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出席会议的代表做了沟通并回答了相关的问题。蒋庭长的演讲在2011年6月17日上午进行。他介绍详细地介绍了该解释起草的背景和基本精神。

(五)分享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

2011年6月17日上午,全国律协知产委执行委员会主席李德成律师就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与大家做了分享。其主要的内容包括: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风险控制以及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等。

李律师主张要将目前的业务点连成链,并以出版业为例阐述这一观点。他认为可以以自己和本所的核心业务为中心先整合,分别延伸至该业务的上游和下游,然后把本所业务和关联业务连成链,以合作为主,形成共赢的局面。他指出知识产权法律产品应当多元化,并以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为例进行了分析。他把新的律师业务点总结为:金融产品标识商标化、金融产品商标的流程化、金融创新的反模仿设计、金融新产品模仿的风险控制、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的风险控制、电子商务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营业务与新产品的品牌建设等。

他强调核心业务要不断地创新并精心呵护,并以文化创意与信息网络的交叉为例,指出该业务的交叉领域可以作为律师业务研发的主要点。李律师形象地比喻高新技术的发展像栽树、文化产业的发展像种蘑菇;网络知识产权的核心业务像栽树,与核心业务相关联的业务像种蘑菇。在实务中,他建议大家要关注引起本业务领域行业重视的技术,要看整合不同技术和行业资源的故事,要关注具有吸引力和说服力的经营模式,要注意可期待利益不稳定性,要注意安插和应用知识产权成果,要强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延续性。

李律师建议律师同行要熟悉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的行业模式,在法律的适用与案由的确定问题上要跳出技术之外。善于从各地法院收集并总结判决,针对同类案件进行分析有利于规则的归纳,并应用于指导客户业务,要特别关注可期待利益不牢靠业务模式的风险控制。

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问题上,他就如下问题与律师同行们分享了他的经验与策略:信息网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知识产权安排,网络融合和网吧数字娱乐应用的新型法律需求,版权在线交易平台与娱乐产品在线发行,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融资方案设计。

(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和业务开拓

2011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罗东川在本次年会上作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演讲。演讲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两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问题做了讲解。

1.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内容

中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已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为刑事违法行为,但当时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也比较淡泊。XX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中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作为重要的问题,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于我国的刑事程序不能够有效的用于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表示关注,特别提出刑事诉讼的现行追诉标准非常高,当时我国承诺降低刑事救济的追诉标准。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主要致力于《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修改,并没有相应的部门来关注《刑法》的修改。

XX年,中美的知识产权磋商开始密切,美方对我国的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追诉标准提出了很多要求。在外在压力和我国自身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的情况下,促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近年来得到重视和加强。在XX年,我国出台了降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的刑事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有整体协调的作用,每一种保护都有自己的范围,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有明确的界限和分工,刑法不可能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指导思想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打击,而是要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保证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社会中的作用,保障创新能力能发挥作用。

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罗主任还提到每年最高法院都会选取社会影响比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公布。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刑事、民事等各种裁判文书。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还通过新闻会、网络及时相关的信息。

2.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并且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重要措施。XX年的司法解释中主要降低了追诉标准并对刑法知识产权条文中一些术语的规定做出了界定,包括相同商标、使用、明知、假冒他人专利、以盈利为目的、未经他人许可复制发行等概念,解决了实践中由于理解和操作不一致引起的一些分歧。第二个司法解释中加大了刑罚的适用力度,界定了复制发行的概念,并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演讲后,罗主任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复制发行概念的立法缘由、互联网复制拷贝行为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个案答复的函的效力等问题一一作答。

(七)进一步了解著作权司法审判信息与行政执法状况

就著作权的司法审判决和著作权的行政执法问题,本次年会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是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和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分别就上述问题做了精彩的演讲。

1.著作权司法审判的信息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大有助益

2011年6月17日下午,陈庭长先就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和与会的律师代表做了分享。他还特别就侵权构成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谈到:民法跟我们版权法的关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的原则和原理的重视;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即发侵权的构成与法律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问题以及赔偿等民事责任的适用等。陈庭长还结合了一些具体案例,就版权和外观、商标、不正当竞争等交叉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这些典型案件的分析对律师实务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2.著作权行政保护与著作权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实务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首先就与会代表关心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回答了提问。他谈到,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在XX年修改以后,仍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这个概念,但是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解释来看,包含了实用艺术作品,有独创性构成艺术品就给予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和专利法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两个独立的保护范围,保护的客体是分离的,但有其相交叉的部分。

许司长介绍了涉外版权的新动向,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商谈的一些内容,包括已进行的全国政府部门的软件正版化工作、以及美方所关心的提高行政处罚执法透明度的问题。关于正在进行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美国方面关心的两高修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以及网络盗版的问题。针对网络盗版,美国提出了几个要求,包括通知移除制度的扩大化;冻结专门进行盗版软件活动的银行账户以及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终端客户的信息。我国一一予以回应,表示在现阶段不可能做到以上几点。

关于正在进行的wto诉讼,是与会律师们比较关心的话题,许司长对此简单地做了介绍。美国认为必须经被侵权商标权人同意才可以拍卖被中国海关没收的侵犯商标权的假冒物品,而中国缺少向侵权商标权人征求意见这一步骤,这违反了trips协议。还有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美国认为这条法令有违trips协议。许司长最后总结,美国目的在于打开中国市场,而不是真正关心盗版问题。

许司长的演讲中还介绍如下几个方面引起国内外重视的问题:

(1)XX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予以批准加入《国际互联网条约》,XX年年3月份外交部向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6月9日这条约已经正式生效。

(2)关于apec论坛峰会中,中美双方关于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的探讨。美方的真正用意在于,要求政府来承担约束终端客户的责任。最后中美双方妥协,约定apec各经济体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有规定的情况下保证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

(3)最新的几个规定,包括去年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的关于打击侵犯著作权违反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版权局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这些规定促进了形成计算机硬件生产厂商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了盗版系统软件的使用,获得国内外各方好评。

(4)XX年的《行政投诉指南》以及国家版权局开展的一些普法教育,比如“版权进入中学课堂”活动,以及与世界知识产权组合作出版的一些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书籍。

演讲后,许司长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程序、出版物印数备案、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责任承担、艺术作品的署名、演绎作品的权利范围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

本次年会出版的两本图书分别为:《商标业务指南》(32万字)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律师业务》(55字)。经过充分讨论评选出十篇优秀的论文,并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名义颁发了“优秀论文奖”。

为了更好地利用本次年会的成果,还制作了十九张光盘。作为全国律师协会赠送给各地律师协会的礼物,展示了会议成果。本次会议还在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增选了名委员,现有委员 人,研讨员 人,扩大了本专业委员会影响力。

二、召开“《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

2011年3月10日、11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全国律协知产委”)在全国律协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本次会议就专利法的修改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呈送国务院法制办。所涉及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行政权力扩张不符合专利法的私法属性

专利法的性质为私法,大范畴属于民法范围,其中涉及到的专利授权、确权虽然有行政程序的内容,但是并不能改变专利法的基本性质。但专利法修订草案对于专利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过多,而专利权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空间以及司法审判权的空间却过小,这在立法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因此,建议在专利权的保护中,加强司法的力量,偏重从司法审判权的角度进行规定,而不是过分强化行政的准司法权,以避免在保护上的多程序性。

2.缺少加快专利审查的制度设计

专利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但一直以来,我国专利申请审批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部分发明人的积极性。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为加快审查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下,仍然难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修订专利法时,建议考虑设计更为合理有效的专利审查机制,在保证专利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审查流程,形成一个高效运行的专利体制。

3.在提高专利权稳定性上应有所侧重

目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涉诉较多,专利权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垃圾专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建议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提高专利的稳定性,突出对发明专利的鼓励和保护;同时通过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提高发明创造的水平,不断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以实现专利法的目的。

4.应合理限制专利权的滥用

专利保护的水平不应脱离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近年来,一些专利权人,特别是跨国公司,有滥用专利权打压民族企业的倾向。因此,建议明确滥用专利权的主要类型、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既能引导专利权人正确行使权利,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具体法条的修改意见

三、出席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大会主办分论坛

本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了新业务论坛,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执委主席李德成律师发表了 “金融创新中的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精彩演讲。

四、XX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在深圳举办

1.围绕大局、打击犯罪、保障创新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已经成为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更为本次论坛的核心和亮点,看到这么多的成果、成就、经验和业绩,我发自内心的为此而高兴,并向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曾经和现在做出重大贡献的各位表示由衷地敬意!既然做的这么多,这么好,为什么我们还会受到那么多的指责、甚至非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打击知识刑事犯罪本身不是目的,评价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成效,不能仅以抓了多少人,判了多少年为标准。况且,因为知识产权犯罪而有几百人被判刑,这个数字也是惊心的!应当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局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作为评判的科学依据。所以也就有了下面这段话: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有效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保障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促进创新能力的积极发挥。虽然说没有什么惊人之处,但是确有利于我们理性地思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打击策略。

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并不等于说抓的人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就一定上去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要反复强调的问题,要放在这个大局中来考察、分析并慎重决策!如果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看作是一盘下不完的棋的话,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可以是车、可以是马、可以是炮,当然还可能是车、马、炮的集合,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弥漫的销烟下还要有粮草的供应和兵、士的供给!更何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包括法律制度和非法律制度等多元化的内容组成。既然我们不能过度夸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作用,当然也就不能用不切合实际的标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出过分的要求。说到过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零门槛制度”就是其一!这就所说讲的要有原则的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

2.总结问题、完善制度、有力有节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系统而复杂,认真对待客观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方面的不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策略要有力有节,在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和社会政策充分性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保障功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在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盈利目的、蓄意和商业规模等问题的分歧上,有了很大程度的厘清,并大大减少了争议。对于刑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也在通过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加以完善,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制度上。这是两码事。

刑事保护制度与所有的制度一样都存在着局限性,我们要有清晰的头脑认清这样一个问题,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只能解决法律问题,如果用法律去处理非法律问题,就会引发更多严重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比如,街头卖光盘和卖西瓜,对于抱着孩子的妇女和老公来讲,可能并没有什么多大的区别。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一个过程。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要特别地慎重。规定犯罪并处以刑罚应当遵循“谦抑原则”。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要以充分的社会政策为基础。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所以说,“零门槛”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不可行。

3.抓住重点,形成合力、理性调整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手段可以多元化,但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建设的重点还是要放在“源头上”。各职能部门在工作的配合与工作成果的总结等方面要尽快地形成合力,善于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地利用现有的制度设计,理性地加以调整积极地发挥作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源头上,即便这样做很难,但是有利于“长治久安”!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其本身有自愈的功能。这就好比一个人的身体,一般而言是要出现自身的免疫力不足以抵御病毒的情况下,才考虑借用药物,以维护人体功能的正常。如果不尊重自身的免疫系统的自愈性,就有可能出现抗生素滥用的现象。虽然这个例子不是很恰当,但是有利于我们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化和制度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3

    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保障

    完善专利法既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动力之一。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专利法在三次修改的过程中不断加大保护创新、鼓励创新的力度。

    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上,把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明确了专利立法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服务,为科技创新创造了更好条件。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更为合理地对职务发明进行界定,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从而进一步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科技创新的繁荣。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新形势下,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提上日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通过后的新闻会上表示,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是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进行的。

    第三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体现了保护创新、鼓励创新的特点,在立法宗旨上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规定。“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有利于我们国家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条法司司长尹新天在新闻会上表示,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在各个方面,都是围绕上述目的来进行的,在专利授权标准、专利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的保护和鼓励。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将对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创新国家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对专利授权实行“相对新颖性”的制度要求,专利的数量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专利大国,位居世界各国前列。此次专利法的修改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这将切实有效地提高我国专利授权质量,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专利授权和保护水平。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现代市场竞争的核心因素之一。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专利法的三次修改,均发挥了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从1985年至1992年,在专利法开始实施的7年时间里,专利技术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专利技术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的形势下,为了更好地贯彻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针,专利法于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通过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等方面规定的完善,提高了专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突出专利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专利法于200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此次专利法修改吸收和借鉴了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许多实践经验和立法成果,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并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体,在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义务方面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此修改对当时正准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要求,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进一步提高专利的授权标准,同时还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此次专利法的修改涉及对假冒专利的行政制裁和侵犯专利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对侵犯专利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追究,专利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不但增加了侵权人应当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支出进行赔偿的规定,还增加了对侵权损害难以确定时的法定赔偿的规定,同时对4种侵权损害赔偿方式规定了先后顺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法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对降低维权成本和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发明创新的积极性起到重要作用。”蒋志培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同时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假冒专利产品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利。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此修改加强了专利行政保护的力度,将更加有利于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发挥专利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与国际规则接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也正在形成全球统一规则,中国不能独立于世界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之外。专利法的三次修改,都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借鉴和引进国际上的成熟经验。

    为了履行我国作出的对外承诺,使我国专利制度进一步符合国际规则,1992年,我国在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根据《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期限、专利权人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使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基本符合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要求。

    2000年的第二次专利法修改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等方面与国际条约有关规定相衔接,根据我国1994年加入的《专利合作条约》,在专利国际申请方面明确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权利和应当满足的条件,与TRIPS协议更趋一致;在与TRIPS协议接轨方面增加了许诺销售、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取消了“终局决定”的规定,改进了强制许可制度等。

    为了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符合国际标准,此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对利用专利制度保护遗传资源、强制许可等方面做了规定。如关于遗传资源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前两次的修改更多的是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借鉴、引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陈广君表示,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更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公众利益的平衡。

    修法具有前瞻性

    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与世界前沿科技紧密相连,知识产权的立法修法必须面向未来,跟上时展的步伐,关注前沿科技的新情况、新问题。

    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删除了对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当时,我国化学工业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以仿制为主。为了振兴化学工业,推进化工领域前沿技术的进步,专利法对化学物质给予了专利权保护。同样,为了提高食品工业的技术水平,以及促进药品的研发,专利法对食品、饮料、调味品以及药品也给予了专利权保护。

    为了进一步促进前沿技术的推广和应用,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将专利强制实施许可的条件由原来的“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修改为“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更加突出了促进重大前沿领域科技的实施的目的,对前沿技术的研发和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4

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我国传统的外需拉动型经济增长方式形成直接冲突,并直接威胁我国数以万计出口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方面,传统的低价、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高能耗的出口增长模式将受到国际市场的更多夹击,必须从传统的价格竞争模式向高科技、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的低碳模式实现转变;另―方面,部分国外产业和企业对中国市场倚重加大,以滥用专利许可等不公平贸易方式抢占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极大冲击。这些因素迫使我国业界客观理性地分析我国企业发展模式、战略、优势、劣势,加速实施以企业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转型升级为核心的“蓝海战略”,摆脱低水平恶性竞争的不利局面,加速控制并掌握产业价值链的高端,逐步实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全方位提升。而这一战略的成功又直接取决于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企业专利、品牌、渠道等综合能力提升。

我国业界面临的专利形势

随着我国企业涉外经济贸易和投资活动的不断深入,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专利已经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与此同时,以全球跨国公司为主的专利权人及其联盟利用专利问题对我国企业进行围追堵截,近年来采取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方式加大在华的专利战略实施,使我国企业在与国外企业专利战中处于被动挨打、疲于应付,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处处掣肘的不利地位,并形成了低端压制的局面,极大地妨碍我国产业实现向价值链高端攀升的战略。

战略上 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专利权人加紧实施在中国的专利布局。在现代国际市场竞争中,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在维护企业竞争实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之间竞争已从成本和价格逐渐转向专利技术。国外跨国公司的通行做法是“产品未动,专利先行”,企业的目标市场首先就关键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待市场条件成熟,通过专利侵权诉讼的形式来打击目标市场国家的企业,达到垄断目标市场,或者通过专利联盟的形式向目标市场企业收取高额专利使用费,从而获得收益并控制目标市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外国权利人在我国的发明专利授权量达8879件,是国内权利人发明专利授权量的1.3倍,在国内重点发展的通讯、信息、生物、制药等产业领域,跨国公司更是进行了重点布局。其中,美国作为全球第一专利大国,为在中国市场占领先机,申请了大量的高质量的发明专利,在中国的专利数量一直保持持续增长态势,2000-2010年间,美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公开和授权发明专利数量在短短的10年时间里增加了4倍多,平均年增长率高达18%,这些专利发明专利主要分布在计算机、通信、生物医药和半导体四大技术领域,显示出美国跨国公司对这些领域高度重视并正在加速进行专利布局。

在完成专利布局之后,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专利权联盟通过统一定价、划分市场从而形成特定产品的行业垄断来实现其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主张,主要采用对非联盟企业和相关使用方进行专利许可授权来收取专利使用费实现专利权收益。否则,对相关侵权方提起专利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证其权利主张。

近年来,专利权联盟的日益增多以及维权力度的加大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以家电产业为例,伴随着我国家电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连续多年的大幅增长,国外专利权人开始关注该领域的权利主张,目前主要集中在DVD、彩电等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例如DVD领域6c、3c等专利权联盟在物理格式、视频格式、著作权保护、MPEG技术、音频解码技术的专利主张和彩电领域的法国汤姆逊公司、加拿大Tri-Vision公司在信号控制、屏幕显示、生产工艺、彩电节目分级控制方面技术的专利主张,等等。

战术上国外专利权人加大了专利维权力度。随着我国更大程度上成为国际跨国公司的主要目标市场以及重要的出口平台,近年来,国际主要跨国公司及相应的专利权联盟将中国作为一个主要的战略市场,全面实施其专利战略来实现其知识产权收益。主要策略为,从传统的产品市场获取转向知识产权市场获取;从生产环节获取转向销售环节获取;从整体推进到重点突破这三种策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首先,国外知识产权联盟通过向各国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与相关行业中介组织签署专利许可授权协议、通过国际双边、诸边、多边框架来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协定,并敦促东道国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式来帮助其实现权利主张。自2006年以来,欧美等国家通过WTO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就我国海关、质检、知识产权问题频频提交问题清单,敦促我国政府改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确保其相关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

其次,专利权联盟将实施触角由生产厂家逐渐转向市场销售集中的下游零售商,在产品销售的主要市场,对生产企业实施专利许可时,将专利付费环节下移,改为由主要销售商(含进口商、经销商等)同专利权联盟签订销售协议,并负责支付专利费用。

最后,根据由于全球生产商、零售商、市场结构的分布和特点不同,专利权联盟从先期的整体推进,逐步转向采取直接与重点生产厂家签订专利权许可授权协议辅以出口确认文件的方式,直接向主要生产企业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以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知识产权权利主张。近期,以索尼为代表的相关专利权人正在尝试通过与我国主流彩电生产企业成立合作公司的形式来实现其专利权收益,这种趋势正在进一步深化和推进。

对我国业界的影响 以专利权联盟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专利人在全球不同场合确立和强化其“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国际战略,其用意首先在于垄断专利权的使用进而达到市场准入的控制;其次,收取相应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获得巨额垄断商业利益;最后,通过专利标准化来对全球产业进行引导和控制,使其始终处于行业的尖端地位。例如,DVD产业领域,以6C、3C为目的的专利权联盟为达到垄断国际市场的目的,拒绝给我国部分企业专利许可,使我国企业不能顺利生产、出口。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四川鼎天集团投资2亿元的DVDI业园因未获得专利许可而被迫关闭。

国外专利权联盟用自主核心专利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后,采取无端拒绝许可、设定畸高许可价格、无视专利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穷竭规则、把零部件供应商应当支付的专利费转嫁给整机装配企业、强迫下游企

业只得从专利池管理人那里购买一揽子许可、以专利侵权为由滥发律师函或者滥提诉讼等方式来进行恶意维权。而我国由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水平低,因此,整体产业水平处于落后的阶段,这也直接锁定我国在国际分工和价值链低端的地位。在这种背景下,专利权联盟过度维权对我国企业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产量大、利润薄;生产和贸易主体结构以外资企业为主;内资企业出口在全行业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企业无力进行自主研发,最终落人“低端锁定”地位等等。与此同时,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三资企业在品牌及技术实力等方面均强于内资企业,因此,应对国外专利纠纷的能力一般也强于内资企业。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外贸出口中以三资企业为代表的加工贸易额始终占据半壁江山的地位,在DVD等部分产品中外资企业出口占据绝对的控制地位。

关注企业专利能力提升

基于目前国内外专利形势的发展,我国企业自主专利少、专利商业应用经验缺乏的弊端必将成为企业未来健康、稳定发展的隐患,因此,现阶段必须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能力提升。

提升自主专利的创造能力 首先,在企业技术开发、投资决策中,结合市场热点对相关专利信息的系统检索、系统分析,以便充分了解本行业领域中专利技术的现状、重点专利技术生命周期、专利技术发展趋势、核心专利分布等,在此基础上确定研究方向、寻找研究起点,可以为科研选题提供决策依据,避免重复投入财力、物力和人力,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次,要加大自主专利的研发和控制力度,在核心专利链条上取得突破。在当今竞争形势下,任何一个产品是由若干个专利来构成,其中有些是制造该产品所必须的核心专利,也就是所说的核心专利链条。在这方面,我国企业必须加大力度,这是目前形势下我国企业突破专利联盟围堵的有效武器,只有通过对核心专利的控制才能与国外专利联盟开展谈判,实现专利的交叉许可使用和市场空间的拓展。最后,加强对不同国家专利法律层面的研究,在不同地区、不同市场、专利的成果开发方面加大法律方面的认可力度,积极尝试利用专利立法来拓展自主专利核心技术的拥有量。

提升自主专利的商业运用能力现阶段,我国企业总体来说在专利保有量方面处于劣势,尤其是在一些核心关键专利领域。因此,我们的策略主要是学习、消化、应对。根据时机逐步转向应用层面,同时,要依据专利的价值来设计专利商业应用的战略。目前,国外知识产权联盟是我国企业专利战略学习的标杆。

首先,在资金方面,将自主专利作为质押物进行商业融资以便专利的资本化进而形成专利融资能力,最大限度解决自主专利创造的缺血问题。这是我国产业界、金融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数据显示,我国目前专利实现产业化的不到8%,专利资本化更是无法兑现。

其次,专利标准方面,在部分我国拥有较强专利基础的产业领域,争取建立以我为主的专利标准,不断加大我国企业对专利标准的制定和掌控,增加我国企业在该领域的发言权和主动性。

最后,充分利用核心专利的筹码来开展对外谈判,由于我国目前整体来说还是一个专利小国,尤其在产业的核心专利拥有量方面,因此,必须利用我国自主核心专利和庞大市场为条件和专利联盟谈判,为企业获得一个稳定、合理的专利付费条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提升自主专利保护和管理能力首先,企业要提高自主专利保护能力。一方面,企业要有专利意识,积极在国内外主要市场为企业自主专利进行商标注册,取得法律保障地位,同时要将专利使用费用问题处理好,否则,将可能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积极利用现有的合法手段加大对自主专利的保护。比如,利用海关的知识产权备案系统等手段及时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根据海关统计,2010年,中国海关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共终止放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进出口货物约2.3万批,其中被扣留的约2.1万批,相比2009年分别下降了65.75%和67.98%。其中,海关扣留的涉及侵犯专利权的商品货物占数量及价值的比重由2009年的不足1%分别上升到3.29%和6.37%。其次,企业要有较强的维权观念,具体表现在积极打击国内外相关企业对我侵权行为和不合理的侵权诉讼。从目前情况来看,现在国内企业更多的是作为“被告”参与进来,主动去进行对外侵权诉讼的占少数,这客观上与我国自主专利的拥有量和企业自身专利意识相关。由于我国企业大多是临时抱佛脚,在面临来自外资企业的诉讼中,胜出的概率非常低。根据海关统计,2010年海关共对来自3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了法律保护,其中,中国排名第六(见图),这也从侧面说明国外企业更懂得利用合法手段来维权。最后,企业要全面树立自身专利管理制度。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做久,必须从开始就树立适合自身的专利管理制度和战略,把专利的分类管理提升到企业战略高度。企业专利能力提升的相关对策

随着跨国公司全球专利战略的逐步推进和深化,在目前以及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将成为专利权联盟的重点关注对象,这客观要求我国企业未雨绸缪,在专利意识、创造、商业运用能力等方面尽快提升、及早应对。可喜的是,我国企业在经历市场教训和自身内在需要的双重压力之下,专利意识已经有了很大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专利创造能力由于受到资金、技术、人才等因素的客观制约并不能在短期内实现提升。因此,必须从专利的策略应对和综合运用方面进行部署和提升,以便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缓冲的时间并实现赶超。

建立企业专利团队,提升企业专利创造能力 当今,全球市场竞争从某种角度上讲就是对企业研发创新能力的竞争。也就是说,谁掌握的自主核心专利越多谁就在未来的竞争中占得先机。因此,企业首先应建立自身专利团队和战略,加大对行业知识产权和专利发展的研究,摸清专利链条中的核心环节,找准研发创新的方向;其次,企业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比重,并积极与外国企业、国内科研院所、大学等机构进行联合研发,提升合作研发的效率;再次,应加大对目前产业专利的研究力度,实现原创专利质量的不断提升和渐进突破;最后,从体制机制上要提供适当的激励机制,形成自主专利创造的良好氛围。

采取多种方式拓宽企业专利运营平台 专利的商业运营是决定专利商业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也是整个专利创造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盘活企业专利资产,促使其商业价值的充分开发。比如,企业以专利资产为标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同时引入利益相关方建立风险多方共担机制;建立专利转让、许可、信贷、实施等机制来推动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组建产业专利联盟等方式促进专利的商业应用;充分利用专利权交易所等形式的专利经营机构盘活企业专利资产,并推进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占领国际竞争制高点 专利权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体制、政策方面做出全方位的突破和努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缓解环境和资源的压力都需要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因此,我国应以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为切入点,从不同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配套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逐步建设以基础性核心发明专利为主体,生产、营销、售后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的创新体系,力争在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专利创造能力提升方面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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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吉尔生化 知识产权 专利奖励 奖励制度

吉尔生化是一家国际领先的保护氨基酸、多肽及抗体产品的规模生产企业,公司在全球拥有五家生产基地,二个研发中心。十三年来,吉尔生化积累了大量技术秘诀,获得了一大批国家省市的重大科技成果奖项,申报中国发明专利20多项,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了二十篇多肽领域科学论文。公司有目前有一个知识产权负责人员,有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律师服务人员。目前公司有25项发明专利,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了二十篇多肽领域科学论文。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董事长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明显了。为此制定了专门的《专利申请奖励办法》,大致内容如下:

各部门或各小组,充分挖掘潜能,进行专利的撰写,凡是新方法,新产品,以前没有报道过的都可以申请。

当专利获得受理,即有受理号后,申请人即可获得1000的奖金,如有多人合作的,由主申请人进行奖金的分配。这里的主申请人是指公司员工提交给公司知识产权主管时的名字,如果因为公司申报项目需要,另外加上去的人员则没有奖金,或不参于奖金分配。

当专利正式获得授权,申请人可另外再获得1500的奖金,分配同上。

每年统计从当年的1月1号开始到12月31号的申请专利数(只看受理的),以收到受理号的日期为准,只要受理的就算,总数最多的为科技进步奖第一名,每年评出前三名。分别给予2000,1200,800元的奖金奖励。如果排名并列则按照以下方法排名:先看申请人是主申请人的数量大小,再比较员工申请时共同申请人少的优先。排名前三的每月分别加工资500,300及200元。

国外公司大多都有非常好的奖励制度,以鼓励发明创造,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的累积计分制:为激励公司员工进行发明创造而设立了累积计分制的奖励方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一项专利为3点,同时可获1200美元奖励;点数累计达12点,再加1200美元奖励。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或,也计为1点。2002年,IBM获得3288项美国专利,整个公司约有5000人为此做出了贡献。

企业如此。各地政府也都有相应的政策制度鼓励支持。《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已经颁布,按照这一办法,北京市将根据发明专利质量及其经济社会效益不同,对一些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特设特别奖1项,奖金额为100万元。北京市明确奖励的重点包括: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发明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重要作用的发明专利。奖励分别设立一等奖5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30项,奖金额分别为每项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74条第1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 000元。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

现在企业和员工中间的自由双向职业选择是非常普遍的。员工一生中经历多家工作单位的情况非常正常。这就使员工对于这类专利的知识产权直接的奖励需求非常渴望,对于这类企业专利奖赏制度的奖励金额非常在意。员工对于专利实施后所产生利润的2%为报酬来支付给专利申请人这个时间长,周期跨度比较大,这个对员工发明创造的吸引力是远远不够的。于是制定一个看得见摸得着比较实惠的一个企业专利奖赏制度显得特别急切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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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由中国贸促会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联合举办的中日知识产权合作研讨会成功召开。本次会议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面向国内外企业该专项行动的有关成果并就今后加强中日两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进行交流研讨。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具体参与了这次会议。

作为我国第一家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事务所,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一直承担着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面的重要任务,并且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人才。就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是如何促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如何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等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马浩。

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铺路搭桥

在7月14日的研讨会上,包括中国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及知识产权局等有关政府代表了专项行动的成果,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经济产业省、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等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推进中日在打击假冒产品行动中的合作,中国日本商会分析了《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11年白皮书》有关内容,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也介绍了办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案件的情况。谈到专商所从中扮演的角色,马浩所长称,专商所在促进中日两国之间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方面承担了重要的工作,比如受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委托,与中国海关、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合作,组织召开打假维权座谈会和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增强了日本企业与中国打假执法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记者注意到,始于2007年的中日经济高层对话曾包含中日知识产权合作的内容,中日已达成:在修改主要知识产权法规过程中开展合作,继续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人才培养合作;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合作,同意就提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在中央行政机关指导下推动地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继续协商。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显示,2010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二位。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国在2008年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中国贸促会最早提出了在国内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参与了我国专利、商标、版权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和修改工作;举办了一系列大型的国际知识产权论坛、研讨会、出国考察等活动,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工作。”马浩说。1973年,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联系,以后又加入了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 PPI)与国际许可证贸易者工作协会(LES),在中国成立了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和国际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协会中国分会,其中贸促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和中国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协会的秘书处都设在贸促会,由专商所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我们通过两个秘书处与国外相关机构保持密切联系,通过举办会议,促进了中外知识产权界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马浩说。比如,2011年4月侣日至21日,2011年AIPPI中国分会知识产权研讨会在广西南宁成功举办。中国分会邀请到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负责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以及美国瑞普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Ratner Prestia)资深专利律师作为这次研讨会的演讲嘉宾;中国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于2011年1月19日在北京举办了IAMl00讲座,由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ALAN LEWI S先生、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教育委员会主席HAYLEYFRENCH女士和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大学、政府和工业交易委员会主席共同授课,学员40多人,来自不同的事务所和企业。

在国外,对许可贸易的重视由来已久,比如世界著名的德国巴斯夫公司,其许可业务不仅可以支持其庞大的知识产权业务团队,而且可以为公司带来可观利润。我国对许可贸易的重视也与日俱增。广东一家公司,在了解到许可使用的概念后,对其名下的商标由原来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当年收益就达1干多万人民币,并进而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随着许可贸易在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LES的队伍会越来越强大,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为国家的知识产权事业培养人才

“专利行业现状调查”调研专题组通过调查得到的信息显示,多数企业用户认为专利人在帮助企业研发和创新、专利转移和实施、专利预警及知识产权咨询等方面不能胜任。在当前科技创新相对活跃、市场竞争加剧的环境下,企业对专利预警、涉外知识产权申请和纠纷处置等高端领域的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在专业性较为突出的生物技术、医药行业、信息产业、电子商务等高新技术领域,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谈到国内知识产权公司中的人才培养问题,马浩说,“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培养了大批专利商标人才。专商所一直花大力气培养人才,不会因为人才的流动而改变自己的做法。”他表示,“培养人才不惜代价是专商所的传统,或者说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人才不是多,而是太少。”

我国知识产权人培养应该追溯至1985年专利法的实施之前。早在1982年,贸促会为迎接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就与WIPO合作,招聘一批理工科学生,举办培训班,主要就是学习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制度,但仅限于内部培训。从1981至1985年,即使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出现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上马下马”争论的情况下,贸促会的培训班也从没有停止过。到1984年专利法颁布时,已经储备了一批与国际接轨的专利人才。

原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任建新曾强调,成立50年以来,中国贸促会专商所培养了大批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的专利商标人,造就了我国知识产权人队伍。

专商所会经常请国外律师来所里讲课,或者请国外律师来所里交流。通过与外国公司和律师接触,贸促会专商所也收获了国际上最前沿的知识产权信息和观点,开阔了眼界。因为专利

人是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所以人才是贸促会专商所的最大财富。“我们不惜一切力量和代价去培养人才,不仅是为我们所,也是为国家。”马浩说。国内、国外的各种会议、培训班,贸促会专商所都会派年轻人去参加,还为年轻人安排了到国外企业短期工作和培训的机会。

提升客户认识培育行业市场

―方面,要让国外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与变化,另―方面,也为国内企业打开知识产权之窗。作为一家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商所要把专利法的新变化传达给外国公司和外国同行。马浩认为,这不仅是事务所本身业务的需要,更是责任感使然。“真正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外国公司和律师,对中国近几年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由衷赞赏的,不论是专利审查系统,还是专利行政和司法保护系统。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外国人士,因为不了解中国,仍旧心有疑虑。我们所作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从业者,主动和他们去沟通并介绍我国的知识产权现状,是我们的使命。为了消除误解,需要我们与政府部门一起发出共同的声音并加以放大,形成合力,强化对外宣传中国尊重知识产权的形象,使国外人士了解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真实面貌。为此,我们很早就开始给国外客户提供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最新进展的外文资料了。”马浩说。

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如今国内企业专利申请量激增,特别是国家又出台多项创新导向政策,专利行业的业务量更是与日俱增。但是,关于“专利”,关于“知识产权”,中国企业以及个人并没有都驾轻就熟,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的初衷,仅仅是为了获得专利权。“作为专利机构,我们不仅要帮助中国企业得到专利权,更要引导国内企业在申请专利这一过程中,真正了解什么是专利,如何运用专利权。专利不仅是申请、授权这两个层面,不然就不会有所谓专利池、专利联盟、标准专利的概念了。一项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专利的质量应当经得起20年的考验。”马浩说。

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贸促会专商所要求每一位专利人,珍。借每一宗业务的锻炼实践机会,踏踏实实关注每一个细节,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提升客户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这样既提升了自己的业务境界,也给整个行业培育了市场。

“自1957年国务院批准成立我国第一家知识产权机构一中国贸促会商标处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中国贸促会专商所的发展就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缩影。”马浩说。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是我国为数不多的知识产权机构之一。中国贸促会开展商标工作之初,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的数量每年只有十几件,到1979年则骤增至3700多件,1980年更是达到4000多件。现在,中国贸促会专商所每年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新申请、续展、变更、转让、许可、异议、争议、复审、国际注册等商标业务已达几万件。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7

自2001年12月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后不到3年的时间里,我国企业在逐步走向世界的同时,比以往任何一个时候都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了经济全球化大潮中知识竞争之凶猛。我国DVD整机生产厂家大规模遭遇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6C联盟以及3C、1C等跨国公司指控侵犯其核心专利纠纷案,美国思科公司诉深圳华为知识产权案等一系列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已达20余起。

频繁发生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已经让一些大企业感觉到了专利战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火药味。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诉案赔偿额已达10多亿美元,其中最具影响力的DVD事件,因专利侵权致使我国的生产厂商每生产1台DVD就须付给“6C联盟”4.5美元专利许可费,目前已赔付30亿元人民币,据称今后还将陆续赔付200多亿元人民币。

今后各国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关系着整个国家的发展之道。虽然今天我国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但一种法律制度的价值并不在于其自身的完美无缺,更重要的是公众的接受和利用程度,因此,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应积极补上知识产权这一课,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维护自身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应成为企业经营战略重点

我国宋代《东都事略》一书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的记载,表明版权保护的观念已有萌芽,但整体上我国私法制度不发达,私权观念也因之淡薄,知识产权的认识及保护意识并不如发达国家强烈。国内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综合运用上更是认识不足,多是在遭遇到侵权诉讼时,才关注知识产权问题,以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屡遭损失。如万燕公司的VCD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的完成,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反观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则反映了充分的保护意识和先进策略。在日、美、德等国,除了国家在制定政策、协调利益等方面进行宏观管理外,企事业单位,尤其是著名大企业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十分重视的。

如日本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就十分成熟。日本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态度是知识产权能保障其技术开发成果不被他人无偿使用,能为自己带来丰厚的利益回报,但若是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会惹火烧身,就好比一把双刃剑。因此,日本企业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以尊重为原则,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开放和重点控制为原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体现在技术上主要是在开发前充分检索相关技术文献,重点是专利文献,尽量避免侵权事实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了可能侵权的情况,在接到权利人警告书时就高度重视,尽可能以和解金的支付或交叉许可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高额赔偿金的支付及企业名誉的损失。对本企业的知识成果,则非常重视其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行使权利方面以行使积极权力为主,通过签发许可证、收取使用费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应有价值,同时以此方式获得技术战略上的利益。而对知识产权中少数重要的核心技术则选择独占方式来控制其流入市场,以行使消极权利为主。

美国国家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是有目共睹的。最近20年间,美国专利申请量从20年前每年10万件,增长为现在的每年35万件。在行使权利方面,美国企业认为专利许可具有众多的优点和长处:风险和成本显著降低;对自己知识产权的财产,可以更好地控制他人使用的性质和程度;可以发展长期伙伴,达成双赢、互利的结果;可以带动未使用的知识产权财产的开发利用;一旦回收了研发成本,只花费很低的管理费用,就可以取得好的收入;在全世界范围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获得收益有巨大潜力。因此,美国企业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采取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之一就是进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不断强化专利的商业化。美国专利的授权量则由20年前每年6万件,增长到现在的每年17万件。另外,美国企业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发现侵权,即挥舞诉讼大棒。使用许可和侵权诉讼成为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两大法宝。

我国企业应认真思考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功能,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在世界竞争即知识产权竞争的大环境下,把企业经营战略的重点放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点上,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权利的行使。

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

在日、美比较大的企业,几乎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AB、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丰田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尽管其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专利部,有的称法律部,有的叫做知识产权部,但其行使的职责却大体相同。在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下属部门大多也设有管理知识产权的职能机构,从而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形成体系。这些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具有地位高、工作人员数量多且素质高的特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以IBM公司为例,是处理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著作权、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具体包括:

1.申请专利。一般情况下,有关专利的申请,由知识产权部的专利律师或者律师提出,专利律师会从专业的角度来调查并判断有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

2.寻找合适的发明。知识产权部与研究开发部门的经理人员、技术人员密切合作,一方面向其灌输知识产权知识,另一方面从中发掘优秀的发明。

3.许可合同的谈判。在调查有关产品的知识产权情况时,注意监视他人的产品有无侵害自己公司的知识产权,以便促成他人与其订立许可合同。

4.审核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IBM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开发合同、买卖合同、委托生产合同等合同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条款,都需要经过知识产权部审核。日本丰田公司的知识产权部属于技术开发部门,负责整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及技术合同、预算管理和许可使用费等。丰田公司认为,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有无将决定企业的生存。基于这样的认识,丰田公司建立了一个工作人员300余人的知识产权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专利教育、发明的奖励补偿、支援国内外事业部的知识产权、专利情报、调查的管理、专利申请、专利相关纠纷诉讼的对应、技术合同、许可证贸易、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管理的自动化等。

与国外企业细致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相比,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则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国内企业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为数不多。据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八省市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六成以上的企业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没有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化。企业既不能主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又不能及时解决与他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冲突。尤其对于外向型企业来说,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和走出去的步伐受到限制。因此,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在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中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应对市场竞争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巧妙运用知识产权战略

根据统计,近20年来,技术进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只占28%。这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极不适应。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务操作不足,也使我国企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DVD专利战中,我国企业向国外交付高额专利费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因此,必须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运用。除了国家应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外,企业也应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重要的生存之道。

国外许多企业都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之中。索尼公司执行副总裁在北大讲授索尼的成功经验时曾经说“没有知识产权战略,就不可能运作一个全球性的企业”。日本特许厅曾将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战略看作企业战略的构成之一。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包括:基本技术战略、技术网络战略、持股战略、知识产权链战略、专利引进战略、利用知识产权输出资本与产品战略、专利与商标相联合的战略等。著名软件巨人微软公司就以风险投资的方式,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机构进行持股,间接拥有持股企业的研发成果,同时随着科研成果的研究程度和市场发展趋势,逐步调整持股比例,甚至采取兼并的方式对持股企业进行兼并,获得全部知识产权。这一战略在计算机软件、通信领域广泛采用,使微软公司获得了巨大的竞争优势。

我国企业发展水平及国内环境与国外不同,在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知识产权战略。例如某企业没有专利,从专利的角度而言属于弱势,但它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发现某国外大企业向中国申请的某件专利非常适合自己的生产条件,而且这类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于是这家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空间,在俄罗斯教科书中发现了相类似的示意图,在英国的古老专利中发现了相类似的构思,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该专利无效,并在宣告无效的同时积极作好投产准备。结果官司打赢的同时,产品也上市。

这个故事说明,企业可以利用专利制度的特性为自己谋求最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看作是企业制胜的法宝。企业主动而充分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就专利而言,利用专利情报来研究分析市场和竞争对手,可以推进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大公司利用专利垄断技术进而垄断市场,而中小企业则可以通过专利战略,突破大公司的垄断,与此同时,通过研究专利公开的技术资料,可以设法绕开对方的专利,以避免侵权;对无法绕开的对方专利可以提出无效请求,想办法清除障碍,或在对方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取得依存专利,反过来限制对方等等。总之,面对中国加入WTO的挑战,国内企业必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拿起知识产权“利器”,充分利用各种知识产权措施和专利情报来发展自己、保护自己。

今天我国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相关制度的联合运用上与西方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政法学院 )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8

【关键词】知识产权;管理

学习贯彻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协同推动区域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作用。

一、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首先,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细化并落实到地方知识产权工作中,形成上下呼应、相互支撑的战略格局。其次,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找准薄弱环节,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对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第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工作,制订并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

二、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创新融合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紧密相关,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创造的动力和源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科技创新活动得以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实现科技创新规划与知识产权战略有机结合,要把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融入科技创新的年度工作目标和日常工作,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对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估、立项、验收、考核,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的产出要求,特别把专利作为必需的重要条件之一,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三、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主体,一是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把列入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和服务对象,组织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他们做好知识产权、咨询和策划服务,按照推进计划开展好工作,并带动更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二是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引导示范企业设置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制订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学习与培训,加强企业专利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总结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企业和示范企业的经验,加以推广运用,在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中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重点推进特色产业、特色市场的知识产权工作,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为做大做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支撑。

四、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协调发展

采取措施抓好专利申请量目标管理,挖掘专利申请发展潜力。在保持专利申请量增长的同时,注重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专利申请质量的提升。加大对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职务专利和PCT专利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分析,努力提高专利拥有量和专利数据库的应用水平。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

进一步把宣传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认真制定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计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充分利用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活动,大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浓烈氛围;结合地方各个层面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分层次地开展培训,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培训由一般性知识培训向专业性知识培训转变,由理论培训向实际应用培训转变。

六、知识产权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切实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机构编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逐年有所递增,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将专利申请、授权、专利实施、维权执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作为目标任务。结合科技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调整扶持结构,加大对发明专利、授权专利、企业专利、产业化专利的重点扶持,促进专利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高。

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针对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要求,积极引进一批知识产权机构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全方位、高水平服务。建设特色行业和重点企业专利数据库,为地方产业和企业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服务,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对专利技术的应用和保护。组织知识产权机构定期到基层、重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现场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叶李斐.地方政府如何扮演好知识产权管理的角色[J].无线互联科技,2011,(05):52-54.

[2]宋伟,王智源.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思考[J].中国科技论坛,2008,(01):63-66.

[3]陈书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的现状、问题及思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02):77-80.

知识产权专业范文9

关键词:知识产权 民营经济 民营企业 政府 竞争力 专利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依法对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又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两部分;知识产权它具有独占性、无形性、法定性、复合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

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反映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政府部门引导民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加速产业结构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整个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

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逐步建立起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体系,但是,由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尚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未建立。部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强,开展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但对于大多数的民营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处于“朦胧期”,经费投入不足,尚未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困难。知识产权被侵权但得不到及时保护成为许多民营企业的“心头病”,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维权的积极性。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水平不高,甚至部分地区执法不严,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较低,对侵权行为难以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民营企业专利信息资源缺乏。许多民营企业由于缺乏专业信息人员,获取专利信息的渠道有限,利用专利信息能力较低,增加了重复开发技术和侵犯他人专利的潜在风险,政府应该投资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专利信息服务。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短缺。知识产权工作专业性强,对人才素质要求很高,需要既有专业技术背景,又懂国际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此类人才严重缺乏。

政府部门运用知识产权的策略

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把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把知识产权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性举措,并把它纳入到经济发展的规划当中;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实际,制定促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的具体措施,并扎实地使各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政府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报道依靠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快速发展的典型民营企业。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向民营企业讲授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国际知识产权基本规则、国内外知识产权动态、企业专利战略等。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动上门服务,组织知识产权专家深入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提供咨询、诊断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帮助它们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民营企业竞争力。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增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经费,及时查处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事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好知识产权、工商、科技、经贸、税务、公安、海关、文化、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完善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建立省内和省际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增加民营企业对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对规模小、经济困难的民营企业,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本身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政府应予以法律援助。

增加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资助民营企业申请专利,完善奖励措施。政府对民营企业专利申请方面应给予资助,设立专门的专利转化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帮助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及时转化为生产力。降低民营企业融资门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以专利技术项目申报项目投标、科技立项、贷款质押等,对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的民营企业在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等融资方式上给予适当优惠。对民营企业中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加速建设专利信息公共基础设施,组建企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由政府投入资金,组建覆盖国家、省、市三级,包含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的基础网络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全国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专利信息综合数据库、专利文献电子阅览室等;各省知识产权局结合本省经济特点建立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各市知识产权局以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依托,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点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专利数据库;对有条件的企业,政府应该帮助建立企业专利数据库,指导其运用专利信息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通过全国或地方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众多民营企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满足民营企业对专利信息资源的需求。

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战略分析研究等专题培训,为民营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选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和重点民营企业的优秀人才到国外进行培训,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国家及省重点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为企业培养知识产权后备人才。

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的培育,逐步形成专利、咨询、评估、信息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知识服务机构与民营企业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形式多样、快捷高速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以满足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需求。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进行考核与培训,促使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依法、客观、公正、高效地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开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组织民营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专利技术争创名牌。政府评选出一批专利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民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促使它们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核心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以此形成示范,带动更多民营企业自觉形成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选择一批重点民营企业,利用国内外相关专利信息资源,对其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协助企业建立专利战略,提高企业技术竞争力,支持企业利用专利技术争创名牌。

引导各行业成立专利保护协会,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内部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政府部门引导各行业成立行业专利保护协会,形成自律机制,通过行业内部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发挥整体优势。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为企业服务的国内外专利保护互动体系,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