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期刊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知识产权法教案

时间:2023-06-06 15:35:06

知识产权法教案

第1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情感因素;教学改革

知识产权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知识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同仁们的重视,而且学生也会从以前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工作,始终认为爱的教育应贯穿教学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与师者爱的情感因素的有机结合,真正达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标,是笔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要求融入师者的情感因素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有三个:一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的理念;三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是每个师者的责任。为此,师者要爱学生,尊重学生,要与学生共同学习。笔者一直牢记孟子对自己学生的一种定位,孟子日:“择贤才而教之天下之乐事。”一名称职的老师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学生,要将其置于“贤才”的位置而后教之,这不仅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过程。当老师带着对学生的无限爱意去讲授一门课的时候,师者的精神是饱满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时教师的这种情感会感染学生,结合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笔者深有体会。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因知识产权在取得、使用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纯理论的知识产权法的讲授比较枯燥,而单纯运用“黑板+粉笔+讲授”的传统教学方法讲述知识产权法已经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知识的渴求,学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资讯,如果老师还是以前的纸式“教案”,一味的满堂灌,课堂上就难免会出现打磕睡、看闲书、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听老师讲课的情况。如果老师是个情商很高的师者,就一定会将情感因素融入教学中,不断与时俱进,进行教学手段的创新,让学生在轻松快乐中学习,让学生感到学习是一种快乐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学会快乐学习。这样的讲授可以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一)师者要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一个学生认可的老师,都有自己谦逊的一面。“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才行,这就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加强老师的自身修养,而老师不断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老师自我完善、加强自身修养的过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过程就是一个老师再学习的过程。例如:笔者在制作“专利的申请原则”课件时,为了首先就能抓住学生的眼球,导人时笔者准备自己做一个flash动画,就“先申请原则”还需要一个超级链接的案例,将声音、画面、文字等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课件,由于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并不过硬,笔者耗费了大量时间向讲授计算机课程的老师请教,随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时间做了五个演示图表,又在网上找了多幅图片插入课件之中。整个制作过程结束之后,笔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请其他老师帮忙制作flash动画之外,大致用去了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这是传统备课时间的两倍。但是笔者通过制作大量的课件,使自身的修养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实际上我们每一个学生都是很优秀的,当老师付出自己的全部热情尽心尽责地讲授课程时,他们是能够感受老师浓浓的爱的。“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教育”,当情感因素融人教学时,就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当学生由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时,学生就真正成了主动学习的主体。做学习的主人是大学教学的必然结果。

从教与学的关系来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为了会学。”同时,这种情感学习法会使学生终身受益,使他们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人格。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学仅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学手段,教学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学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采用讨论法、探究法、启发法等等教学方法,这样,教学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课堂教学也能得到深化和升华。

(三)注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教学效率

心理学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这两个加起来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老师的音容笑貌、语言表达、肢体动作等都有利于增强学生视觉听觉的感官效应,这样有助于学生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爱学生的老师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有限的课堂变成无限接受知识的平台,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譬如笔者在讲授“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样不同”这一问题时,笔者就借用多媒体作成超级链接,在讲专利申请的原则时用另一课件给学生做综合性讲授,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两者之间的差别讲授给学生。强调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原则为主,先使用原则为辅”的原则;而遵循专利的先申请原则时,如果遇到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将同一项专利在同一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处理办法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为辅”来处理,而是两个申请人进行“协商”;如果两个申请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时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会授予两申请人任何一人专利权。这样用心去讲述,学生的知识面就扩大了,而且是在很轻松的情况下,学生不知不觉就学到了很多的知识。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以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以学生为本,教师要做到“勿负自心”(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教师的职责既包括教书,也包括教学生做人。理论的说服,只有伴之榜样的示范,才能收到效果。孔子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首先,教师在备课设计一节课的授课任务时,必须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哪些是学生能够接受的,哪些是不容易理解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爱学生,要用心来教学生,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听课情况,用心和学生进行交流,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笔记,另外,还要考虑各层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情况,及时和学生沟通;再次,要注意自己的肢体语言。经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视学生,用得体的手势引导学生,用变化的语调提醒学生,用自己的真诚感动学生。

(二)知识产权法教学要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相结合

加涅提出“为学习设计教学”的口号,说明只有当我们站在学生“如何学”的角度来设计如何教”才能准确地把握教学的内在规律。教学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教学对象,即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需要,从而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学生大多是学习法律的,毕业以后。许多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教学中,就要考虑到学生想学的知识点和必须让学生掌握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注重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

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理论时,要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给学生讲授一些具体的案例,使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客体无形的特殊性,要求老师一定要告诉学生不仅要熟悉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清楚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管辖、受理范围、诉前保全、保全证据、赔偿数额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殊的规定。

1.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具有特殊性

特别是针对专利案件,一定要清楚专利案件的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依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专利案件更具有特殊性。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有:第一,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重庆市第一中院;第二,经济特区的中院,如厦门市中院;第三,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院,如大连市中院;第四,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中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这些特殊的规定,教材书上是没有的,但老师结合案例给其讲解时,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要有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

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夕,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三部重要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修订完毕,三部法律在修订时都增加了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如果不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就会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学生今后代理知识产权案件,一旦接受委托,应有马上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否则就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用了l8个条款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人、管辖、应当提交的证据、申请的范围、提供担保、具体程序、费用等进行了规定。如果代理该类案件,就一定要按照这些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3.要有诉前证据保全意识,并采取积极行动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有些证据代理人可以收集到,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有些证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律师也无法取证,此外,有些证据还可能很快灭失,因此在举证时有一定的难度。在代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不仅要有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意识,而且一定要注重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也是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新增加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类侵权诉讼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有一项:“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出l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中止诉讼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请求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一程序性规定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是不同的。这样重点讲授知识产权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区别,学生会很容易记住。

(四)多种教学手段并用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情感因素;教学改革

前言

知识产权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知识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同仁们的重视,而且学生也会从以前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工作,始终认为爱的教育应贯穿教学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与师者爱的情感因素的有机结合,真正达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标,是笔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要求融入师者的情感因素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有三个:一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的理念;三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是每个师者的责任。为此,师者要爱学生,尊重学生,要与学生共同学习。笔者一直牢记孟子对自己学生的一种定位,孟子日:“择贤才而教之天下之乐事。”一名称职的老师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学生,要将其置于“贤才”的位置而后教之,这不仅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过程。当老师带着对学生的无限爱意去讲授一门课的时候,师者的精神是饱满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时教师的这种情感会感染学生,结合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笔者深有体会。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因知识产权在取得、使用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纯理论的知识产权法的讲授比较枯燥,而单纯运用“黑板+粉笔+讲授”的传统教学方法讲述知识产权法已经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知识的渴求,学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资讯,如果老师还是以前的纸式“教案”,一味的满堂灌,课堂上就难免会出现打磕睡、看闲书、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听老师讲课的情况。如果老师是个情商很高的师者,就一定会将情感因素融入教学中,不断与时俱进,进行教学手段的创新,让学生在轻松快乐中学习,让学生感到学习是一种快乐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学会快乐学习。这样的讲授可以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一)师者要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一个学生认可的老师,都有自己谦逊的一面。“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才行,这就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加强老师的自身修养,而老师不断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老师自我完善、加强自身修养的过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过程就是一个老师再学习的过程。例如:笔者在制作“专利的申请原则”课件时,为了首先就能抓住学生的眼球,导人时笔者准备自己做一个flas,就“先申请原则”还需要一个超级链接的案例,将声音、画面、文字等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课件,由于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并不过硬,笔者耗费了大量时间向讲授计算机课程的老师请教,随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时间做了五个演示图表,又在网上找了多幅图片插入课件之中。整个制作过程结束之后,笔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请其他老师帮忙制作flas之外,大致用去了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这是传统备课时间的两倍。但是笔者通过制作大量的课件,使自身的修养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实际上我们每一个学生都是很优秀的,当老师付出自己的全部热情尽心尽责地讲授课程时,他们是能够感受老师浓浓的爱的。“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教育”,当情感因素融人教学时,就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当学生由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时,学生就真正成了主动学习的主体。做学习的主人是大学教学的必然结果。

从教与学的关系来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为了会学。”同时,这种情感学习法会使学生终身受益,使他们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人格。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学仅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学手段,教学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学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采用讨论法、探究法、启发法等等教学方法,这样,教学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课堂教学也能得到深化和升华。

(三)注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教学效率

心理学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这两个加起来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老师的音容笑貌、语言表达、肢体动作等都有利于增强学生视觉听觉的感官效应,这样有助于学生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爱学生的老师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有限的课堂变成无限接受知识的平台,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譬如笔者在讲授“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样不同”这一问题时,笔者就借用多媒体作成超级链接,在讲专利申请的原则时用另一课件给学生做综合性讲授,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两者之间的差别讲授给学生。强调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原则为主,先使用原则为辅”的原则;而遵循专利的先申请原则时,如果遇到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将同一项专利在同一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处理办法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为辅”来处理,而是两个申请人进行“协商”;如果两个申请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时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会授予两申请人任何一人专利权。这样用心去讲述,学生的知识面就扩大了,而且是在很轻松的情况下,学生不知不觉就学到了很多的知识。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以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以学生为本,教师要做到“勿负自心”(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教师的职责既包括教书,也包括教学生做人。理论的说服,只有伴之榜样的示范,才能收到效果。孔子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首先,教师在备课设计一节课的授课任务时,必须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哪些是学生能够接受的,哪些是不容易理解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爱学生,要用心来教学生,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听课情况,用心和学生进行交流,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笔记,另外,还要考虑各层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情况,及时和学生沟通;再次,要注意自己的肢体语言。经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视学生,用得体的手势引导学生,用变化的语调提醒学生,用自己的真诚感动学生。

(二)知识产权法教学要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相结合

加涅提出“为学习设计教学”的口号,说明只有当我们站在学生“如何学”的角度来设计如何教”才能准确地把握教学的内在规律。教学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教学对象,即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需要,从而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学生大多是学习法律的,毕业以后。许多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教学中,就要考虑到学生想学的知识点和必须让学生掌握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注重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

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理论时,要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给学生讲授一些具体的案例,使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客体无形的特殊性,要求老师一定要告诉学生不仅要熟悉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清楚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管辖、受理范围、诉前保全、保全证据、赔偿数额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殊的规定。

1.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具有特殊性

特别是针对专利案件,一定要清楚专利案件的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依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专利案件更具有特殊性。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有:第一,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重庆市第一中院;第二,经济特区的中院,如厦门市中院;第三,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院,如大连市中院;第四,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中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这些特殊的规定,教材书上是没有的,但老师结合案例给其讲解时,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要有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

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夕,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三部重要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修订完毕,三部法律在修订时都增加了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如果不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就会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学生今后知识产权案件,一旦接受委托,应有马上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否则就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用了l8个条款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人、管辖、应当提交的证据、申请的范围、提供担保、具体程序、费用等进行了规定。如果该类案件,就一定要按照这些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3.要有诉前证据保全意识,并采取积极行动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有些证据人可以收集到,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有些证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律师也无法取证,此外,有些证据还可能很快灭失,因此在举证时有一定的难度。在知识产权案件时,不仅要有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意识,而且一定要注重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也是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新增加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类侵权诉讼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有一项:“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出l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中止诉讼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请求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一程序性规定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是不同的。这样重点讲授知识产权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区别,学生会很容易记住。

(四)多种教学手段并用

第3篇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特别是基础法学教育,法学基本理论的揭示,通过讲授来传播是很直接的。讲授被认为是呆板的教学方法,实际上并非如此,呆板不是讲授教学法的必然产物,而是个体教师对教授教学方法的运用不当造成的。“讲授”完全可以是生动的、丰富的、交流的,学生完全可以在教师渊博的知识、严密的思维启发诱导下,获得知识,开阔思路,学会思考。所以讲授教学法的精彩是以教师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为前提的。[1]笔者所强调的理论教学,并不仅仅是法律文本的注释教学,而是在讲授的基础上,结合案例,旨在提升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这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理论基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但专利局审查新颖性时,如何做到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必须考虑抵触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及优先权适用的情形。为了把相关的知识点串联在一起,这时候教师可以根据需要设计案情。举例说明,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2012年4月16日甲公司把该项发明创造作为该公司的主打产品参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即广交会),2012年6月1日甲公司就该项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乙公司于2012年5月1日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与当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丙公司是一个美国公司,其于2012年3月5日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与2012年3月6日在美国提出PCT申请,指定中国,2013年1月1日,上述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丁公司就该同样的发明创造曾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于2012年7月8日公布在发明专利文献中,后丁公司撤回了该申请。请问,在符合其他授权条件的情形下,该项专利权授予谁?为什么?如果没有知识的融会贯通,是很难准确回答这个问题的。这个案例涉及的知识点不仅多,而且复杂。该类案例的运用,既辅助学生理解法条,又训练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案例法辅以讨论法,加强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的训练

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培养法律职业人士,因此,在已经系统讲授完知识产权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法并辅以讨论法,培养学生综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职业技能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例源于生活,培养法律思维习惯

这部分的案例选择与上文的案例明显不同,其目的不是针对某一或某些知识点的讲解,而是使学生学会抽丝剥茧的技能,锻炼学生从混乱的素材中识别并提炼法律事实,分析法律问题;这些案例大部分还没有处理结果或审判结果,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维空间也不会受到限制和拘束,教师再辅以启发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近日拍摄电影《人在囧途》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京召开会,宣布以“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状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投资出品方,该案已于2013年2月28日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已经系统接受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上,学生可以基于所学知识对该案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现今这样的知识产权纠纷比较多,教学素材充足,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运用不能不说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客观环境。知识产权纠纷多,一方面,反映公众的知识产权意思强了,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的创新和创造力提高了。

(二)改变思维定式,全面推进案情发展

具体的案例分析过程中,要妥善运用讨论教学法。教师与学生应当是平等对话的关系,鼓励学生进行批评式思维,倾听学生的不同意见,应当注意案例分析本身并非重点,而是培养学生职业规范和操作技巧。现行教学模式通常从法官中立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要求学生从职业律师(原告或被告)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并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职业技巧,还能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这一过程中,把学生分组,每一组又分为原告方人和被告方人,不仅要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更要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收集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课堂讨论的过程中,必须说明证据的证明对象,并由另一方进行质证。除实体方面的演练,还要求学生针对程序问题(如维权途径)展开讨论。通过共同学习、研讨、练习等课程形式,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个性、开拓性、独创性和灵活性,以适应社会对知识产权高层次服务型人才的需要。

(三)践行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实践型师资模式

第4篇

 

关键词:学校体育学 体育教案 作品 著作权 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利。目前,教育界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未进行有效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识产权法律救济。2002年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与自己所从教的小学之间的教案纠纷是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此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最后原告变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为诉讼理由才使本案最终审结并获胜。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属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职务作品?教案本所有权与教案著作权之问的关系?等等。体育教案属于教案中的一种,同样属于著作权客体。笔者企图通过本文来唤起教育行政管理机部门、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切实保护体育教师的智力成果,激发体育教师的创新精神,进行创造性工作,以实现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二、体育教案的含义

体育教案(也称体育课时计划)是体育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对象、教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设计出的教学基本结构和过程的书面表达形式。教案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体育教师所具有的体育课程教学理念,体现了体育教师对学习领域的有关学习水平目标及其内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凝聚着体育教师对学习对象、教学条件、组织形式和方法等钻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教师的教学风格。体育教案包括纸质教案或电子版教案、多媒体课件等形式。体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课时安排、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板书设计、场地利用、教学组织、教学进程、运动负荷、课的密度、学习评价、体育绘图、录音资料、录像资料、摄影资料、学习资源、参考书目、体育作业等具体内容。

三、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

1.体育教案具有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所保护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或者说,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来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权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1)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体育教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做出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可以判断体育教案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第5篇

〔论文摘要〕基于知识产权法的特点,结合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在教学中应当特别注意强化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克服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文章通过实例揭示案例教学方法的基本操作环节,努力探索案例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的深度运用。

一、“知识产权法”传统教学方式的基本特点和问题

就世界范围而言,法学教学方法无外乎两种,其一是案例分析教学,其一是讲授式教学。可以说,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各种法学课程的展开都以这两种方式为依托。案例分析教学是把案例当做一种可以从中阐明法律原则的经过推理归纳的原始经验材料。讲授式教学注重教师系统讲授相对抽象的概念、原则、基本原理和理论,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

从目前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最主要的教学目标仍是对现有法条的阐释。尽管知识产权法本身的实践性非常强,但师生的教学活动仍然主要是围绕着对现行法律的阐释而进行的。教学评估也主要是考核学生对现行法条的掌握情况。第二,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仍是课堂讲授。以知识为主要目标的教学模式仍然是主要的教学方法,而自学、讨论、调查研究、实验实习等都处于非常辅助的地位。第三,以教师和既定教材为中心。能决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完全是教师,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是被动、从属的。第四,评估手段主要是笔试。在升学、就业和职业生涯中,笔试作为一种保障公平的手段被日益广泛地使用,并强化着各级教育的应试特征,包括国家司法考试。

这种教学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中,学生在课堂上主动思考和操作的机会非常少。其次,现行的教学模式压抑学生个性,不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的能力。第三,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教学模式无法提供创新所需的宽松环境。

二、“知识产权法”教学方式的转型与实践

在本科“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中大量引人创新活动势在必行,关键在于改革教学模式,吸引学生回到课堂。

(一)对案例教学法局限性的思考

首先,目前的案例教学法局限于“举例”,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满堂灌的情况。

其次,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运用有一定的局限性。从理论上看,案例教学法是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旨在进行归纳。这与它发源于英美法系相关,英美法系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为此,必须将先例所产生的所有问题归纳整理出来,与本案对比,以突破灰色地带,寻求对本案的合理判决。所以,这种案例教学法的功能就在于训练学生的归纳整理能力。嘀我国并非英美法系国家也没有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是一个以特定的价值体系为指导建构起来的整体的法律秩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考察的不是具体规范,而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

在实践中,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较为倾向选择知识点针对性极强且相对单一的案例。但现实中发生的纠纷或者是司法考试出现的案例题,往往都是综合的、较为复杂的,或者说是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需要用到几个甚至十几个相关知识点的。而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并不能帮助学生解决真正的问题。所以,在学生们参加司法考试或者做模拟法庭等活动中,总是感到自己的知识不够,总是会漏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这实际上就是人为地将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知识割裂成若干小点,而学生聚沙成塔的能力又是相当有限的,这样一来,教学效果在某种程度上适得其反。

(二)案例教学法深度运用的实例分析与探索

虽然案例教学法在适用的过程中有着种种的不尽如人意,但不可否认,案例教学法是弥补单纯法学理论演讲式教学缺陷的一种较好的选择,它仍是我们法学教学的最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笔者认为,倘若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即将单纯的举例教学方式向实例研习方式转化,就能使我们的教学方法更加多样,教学效果更加良好。

所谓实例研习,是指在法律课程教学中,学生除上课听讲外,尚须研习若干实例,在考核方面,考试以实例分析为原则。这种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教学过程,培养学生对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掌握,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加强增进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是一个不同于单纯由教师举例并分析的方法,而是一个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即演绎的过程。

笔者认为,实例研习方式是对案例教学方法的深度运用。因此,教师可在继续贯彻举例教学方式的同时向实例研习方式转化,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强化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使学生的知识由点连成线进而扩展成面,让学生学完课程之后能够切实地解决一些现实的纠纷。

在实践中,笔者选择了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电影《无极》的著作权纠纷”案为实例,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尝试。我们选择该实例的意图有四:其一,该案件社会影响非常广泛,学生可十分轻松地获取该案件的相关资料;其二,该案件还未最终定论,存在研习、探讨的广阔空间;其三,涉案视频内容轻松搞笑,趣味性十足,容易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其四,该案涉及的知识点较多,适合学生运用课堂所学的知识点,系统化地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环节一:通过教师介绍,学生了解案情的大致情况。

案例背景介绍:陈凯歌导演执导的电影《无极》于2005年底、2006年初在国内公映。该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与北京21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耗资人民币约3亿元。著作权中除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之外,其余权利分别转让给了香港银都公司、韦斯汀兄弟公司和IDC亚洲公司等。

胡戈,依靠销售音像技术、器材谋生。他观看了电影《无极》后,以该片为主要素材,独立制作完成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片长约20分钟。在该片中,胡对《无极》的部分画面进行了重新剪辑和配音,以中央电视台CCTV 12频道的《中国法制报道》栏目的形式呈现,将《无极》的故事演绎为电视台主持人向观众讲述2005年某月在某市发生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侦破过程。

《馒头》片尾载明—导演、演员以及使用背景音乐等具体信息。

胡戈通过网络把《馒头》贴在某网站论坛里。《馒头》的趣味使之获得了网民的推崇并迅速传播。一些报纸开始介绍《馒头》,电视台也把它作为互联网上的一个现象进行报道。陈凯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起诉胡戈。中影公司、盛凯公司的律师认为胡戈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胡戈通过媒体表示,向《无极》方表示歉意,但不承认侵权。

教学环节二:教师提出了引导性问题并播放相关视频

《馒头》涉及著作权法中的若干重要的知识点:作品的判断标准;著作权包含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归属,进而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合理使用制度与滑稽模仿的基本理论;对于著作权权利限制理论的探讨与批判。这些知识点可谓是环环相扣,若能系统地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将使学生对著作权法的掌握达到相当的熟练程度,并能切实地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这些知识点,教师可提出相应的引导性问题,要求学生带着问题观看视频。 引导性问题:(1)《馒头》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无极》的著作权人应享有哪些专有权利?《馒头》是否侵权?

(3)《无极》的著作权应归属谁?本案中谁是适合的原告和被告?

(4)如何理解合理使用与滑稽模仿?(5)关于权利限制理论的反思和探讨。

在提出问题之后,播放电影《无极》的片段和《馒头》的视频,该视频的制作和内容属于对电影《无极》的恶搞,内容轻松诙谐,很能吸引学生们的注意力。在学生欣赏视频的过程中不必再给学生过多提示,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思维能力,适时适当地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人的思考。

在观赏完视频资料之后,教师可以将当前的各方评论和争议向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了解目前普通百姓、当事人、律师、法官、学者们对该案的不同看法。这有助于学生发散思维,而不是一门心思只去考虑《馒头》侵害了《无极》的哪些权利的问题。

教学环节三: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分析研习实例。

将学生分为6一8人的若干小组,引导学生围绕讨论的案例陈述自己的观点,教会学生如何思考问题,如何抓住“案情”的关键点,如何进行分析。鼓励学生对教师提出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案展开讨论,甚至辩论,以求达成共识。在讨论或者争论的过程中,充满着学生各种观点的碰撞,不仅训练了学生的逻辑思维和法律思维,也同时训练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教学环节四:进行全班交流,激发思想的火花。

教师可邀请各小组代表对该组的分析意见进行陈述,以进行全班的交流。同学们通过听取其他同学的分析,相互交流、讨论乃至争辩,不断检验和修正对案例问题的分析,进一步完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教师无须做过多的干涉,而应放手让学生自主进行沟通和交流。

教学环节五:教师分析总结,传授方法。

在讨论结束时,教师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分析结论进行评价,但这种评价并非绝对的孰对孰错。法学教育最容易给学生形成某个案件的对与错的判断,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一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本案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即便有的案例是有法院最终判决的,也并不代表法院的判决就一定是完全正确的),教师不应当只停留在分析结果的给出,而更应当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中,有时候对实例的研习更多的并不是结果的对与错,更重要的是学生在研习实例的过程中学会的分析角度、分析方法和对知识的融会贯通。阵是案例教学法深度运用的精要所在。

第6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自由权/全球治理

全球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信息化,对信息的利用所带来的利益正在成为人权诉求的对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实质上就是信息。1984英国布特沃斯出版社出版的《香港的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一书中,作者把专利解释为“反映发明创造深度的技术信息”,把商标解释为“贸易活动中使人认明产品标志的信息”,而把著作权解释为“信息的固定的、长久存在的形式”。[1]在信息时代,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存资源,对信息的开发、利用(接近和获得)活动已经成为人类法律重要的调整对象。如何保证信息拥有人同信息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共领域的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私人商业性占有,已经成为信息社会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也是当今全球治理的重要方面。

一、信息自由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信息自由权是公民自由地接受和传达信息的权利。按照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信息自由被定义为“一项基本人权”。信息自由权在状态上是一项积极权利,它由表达自由推导而来,但又高于表达自由,因为它不仅仅是“不受干涉的”表达自由,而且是“要获得”信息的自由。但通过法律保护促进信息商业化却在成为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实行创新的基本信息被私有化,导致有意图地滥用法律权利达到阻碍竞争的目的,其结果是现有的信息储存被商业化分配,从而严重扼制了新知识的产生。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保护手段,所赋予的在信息方面的权利是有限制的而不是绝对的,某些基本信息应当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美国最高法院在一则著名案例中提出这种观点:版权法的基本目标不是奖赏作者的劳动,而是“促进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和实用艺术的进步……为达到此一目标,版权制度确保作者对其原创性表达的权利,但同时鼓励其他人在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和信息基础之上自由地创造。”这就是美国著名的版权法判例——1990年最高法院判决的“费斯特”一案[2]所确立的法理基础,即:无论是公众所知晓的还是通过研究者的辛勤努力所发现的,思想和信息都不应受到保护。这一判例否定了“额头出汗”(辛勤劳动)也受版权法保护的规则。[3]显然,如果知识产权限制了思想和信息的流动,其结果将是阻碍而不是促进创新。因此无论是版权法或是专利法传统上都设定了一个保护的“门槛”:被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创造性,而且只能限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通过“创造性”这道门槛,保障基本信息不被人为垄断。法律还规定了许多例外和限制性条款以支撑和加固这道门槛,如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对专利权授予对象的限制,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可获得性。然而,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修改知识产权法律行动正在破坏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对人类知识创造所必须的基本信息和工具施加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妨碍未来的文化生产。下面予以分述。

(一)数据库保护对传统版权法原则的破坏

版权法长期以来对将单纯的事实因素加以商业化的行为并不提供法律保护,所谓“无创作,无版权”就是这种含义。以美国为例,1922年的“珠宝商”一案涉及了一本名册。第二巡回法院判决名册享有版权,并提出所谓“额头出汗”理论,即只要编辑者在汇编事实时花费了劳动,就可以获得版权。[4]这种对“额头出汗”的保护也只是美国版权保护上的短暂插曲,前述199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费斯特”一案的判决结束了该理论,强调作品必须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信息只有是‘原创的’和‘新颖的’,才有可能得到保护。这种做法就可以使大多数的信息供公众使用,包括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家、发明家和企业家。”[5]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一些跨国公司大力投资于电子数据库、科技刊物汇编和其它有关数据汇编类的信息产品,一种新的对非原创性数据库的独立的特别权利保护形式(SuiGeneris)出现了。1996年欧盟了有关数据库保护的指令,设定了一项新的权利——禁止未经授权对编制者进行实质性投资的数据库中的实质部分(根据“质”或“量”的评估)进行摘录或再使用。“摘录”被定义为永久或一时地将所有或基本部分数据库内容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转移到另一媒体上(例如资料的下载)。“再使用”被定义为通过发行复制品或出租、联机等其它形式传播,使公众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数据库的内容。同时,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规定权利保护期间为数据库完成后15年,如果在此一期间届满之前,将数据库提供给公众使用,则自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起,可再享受15年之保护,所以最长的保护期是从完成时起30年;如果对数据库的内容,在质或量上有重大的变更,且在质或量上进行新的重大投资,包括继续性的补充、删除或变动而累积成重大改变,则对该投资所产生的数据库享有独立的权利保护期间。

这种新的数据库权利在全球引起了强烈反响和争议,出于对威胁信息自由的担心,美国国会也至今未通过相应法案。

国外还有学者明确指出: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建立信息垄断,不但会阻碍发展中国家获取信息,而且会妨碍非商业领域对自由流动信息的利用,对教育界和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界将产生严重的消极作用。[6]我国学者也指出:“数据库特别权利意味着,一旦数据库制作者把某些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汇编入数据库之后就对这些信息享有专有权利,这显然是不公正的。”[7]

滥用知识产权的结果是使得潜在的发明者无法接近基本的科研信息,阻碍科技进步,妨害竞争,从而严重影响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文化事业发展,影响经济生活。PeterDrahos对通过信息私有化控制社会而获得“统治权”的现象,称为“信息封建主义”。他同JohnBraithwaite合著的《信息封建主义》一书中指出:“信息封建时代,产权的重新分配包括作为智力公共财物的知识财产转移到私人手中。所谓私人,就是指传媒联合大企业及综合性的生命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公司,而不是指单个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家和作者们。我们认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将私有垄断权提高到一个危险的全球化的高度,而此时,全球化的力量从某种程度上削弱

了国家的作用;降低了国家保护其公民免受行使私有垄断权影响的能力。”[8]

“信息封建主义”不仅仅阻碍对信息的接近,而且极力在信息的披露上追求“租金最大化”。换言之,知识产权法律发展所计划提供的有关规制信息活动的“法律基础实施”就是“每次使用都得付费”。“每次使用都得付费”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化,导致传统的获得基础数据的方法(包括一次性购买信息汇编)已经不再适用了。“每次使用都得付费”的结果,还造成信息的提供也得完全视市场的需求而定。这就使得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研究所需求的信息要么无法得到,要么代价昂贵。

(二)“数据专有权”(Dataexclusivity)对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研究的妨碍

在发达国家主导的各种自由贸易协定中(所谓TRIPSPLUS),涉及医药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品和农药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品的数据专有权条款明显超过了TRIPS协议下的要求。根据TRIPS协议,有关国家仅仅对所提供的未“披露”医药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品信息有防止“不公平商业使用”的义务。[9]显然,TRIPS协议条款仅仅限制档案信息的非法使用。还有,TRIPS协议的各方对于提供何种保护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没有义务限制第三方对于信息的使用。但是,近来美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10]的规定已经超出了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例如《美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各国须提供数据保护,医药产品自许可之日起5年;农产品自许可之日起10年。”[11]这就无论是依据强制许可,还是在充分专利保护并不存在的时候,在5年或者10年内禁止了有关非专利产品的产生。

不言自明,数据专有权规则对于可提供的基本医药产品和农产品的合理的公共获取构成威胁。更为严重的是,对于研究发展本身构成威胁。现有的生物(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制剂所必须的一般功能性替代品(后续蛋白)越来越要求潜在的竞争者得以合理使用最初开发者备案监管机构的档案数据。这些数据,无疑正好是数据专有权适用的对象。因此,数据专有权的当前制度安排的长期化和日益增强将延误或者阻碍这一类应用研究。[12]

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指出:“在多哈宣言问世后,美国开始积极反扑,并在2004年贸易代表署的年度报告中公开表示,该年度的审点将着重在落实TRIPS协议第39.3条所要求WTO会员对于公司提供给卫生职权机关之检测数据的保护。”而“基本上这些数据是一般卫生机关在评估药品之安全与效用时所必须取得的数据,也是申请人意图取得政府许可营销药品于市场之所需……美国之所以如此主张意在扩大其对于专利期限届满之药品的市场进入障碍,以延续其原有专利权人之利益”,“这种发展趋势将是对于专利制度最后所剩道德本质的掠夺”。[13]

(三)基本研究手段和进路的专利化对创新进程的限制

这也是涉及对于传统上研究人员可以自由取得信息的知识产权问题。传统专利法的扩张(特别是在美国),使得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研究工具和其他必要研究进路受到专利许可的约束而大大限制创新的未来进程。尽管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对研究工具和相关对象的专利保护上仍然有些落后于美国,但令人担心的是,随着国际协议的压力,专利保护标准的提高,其后果是对于实施基础研究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和其他信息获取的进一步限制。这个问题十分棘手,一方面可以根据基于非研究相关工具的专利禁止研究使用,另一方面专利现在一般允许涉及披露信息的成分和设计信息的研究使用。[14]其结果是,可能落入专利对象的“研究手段”范围十分惊人,包括设备(显微镜及类似物品)、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聚合、细胞系、特别动物标本(如哈佛癌变实验鼠)、DNA和其他蛋白质片段等等。事实上,几乎所有取得专利或者可以用于研究的都可以被认为是“研究手段”。1988年的“哈佛鼠专利”成为美国在生物(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技术的专利保护发展过程中,继联邦最高法院Chakrabarty案后的又一里程碑。除允许授予动物专利权外,美国专利商标局还允许对细胞系(celllines)包括人体的细胞系授予专利权。DNA被认为是大分子化合物,可以授予专利权。尽管对自然存在的DNA不能提出权利要求,但法院已经认为“纯化了的和分离了的”DNA序列是人类行为干预产生的新的合成物。因此,被纯化和被分离的DNA是专利法的可专利主题,这样的产品权利要求可以是一个基因的DNA序列、一个基因的部分DNA序列、新的蛋白质产品、有特定纯化程度或最低限度活性的已知的蛋白质、或者包括DNA序列的各种各样的产品。

关键不是对研究手段专利化禁止到某种程度,而是应当遵循传统专利法的进路,通过研究例外的列举,强制许可或者其他机制,以确保合理获取研究手段。然而自由贸易协定却堵塞了传统专利法的进路,例如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类似其他协定的相应条款)的16.7.6条限制了在反托拉斯侵犯场合、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紧急状态或公共非商业目的场合当事方赋予强制许可。[15]仅从字面就可以理解,这种TRIPS加强条款限制了受协定约束国家创设研究例外的权利。

(四)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rightsmanagement)与反规避条款(anti-circumvention)对社会公众合理获得性的限制

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法具有一系列机制来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私益性与公益目标平衡问题,这种平衡建立在版权人有合法利益的版权作品的公开利用(特别是商业利用和消费使用)和版权人事实上无合理权利的私人利用(指的是创作和非商业利用)之间所固有存在的差异。在电子通讯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公开利用和私人利用的差异越来越不再成为政策选择的可靠依据,同时版权所有人(特别是拥有大量版权产品库存的公司)的忧虑日渐加深。在过去的十年里,作为版权所有人对于新通讯环境的不确定性的多数对策是发展DRM即数字权利管理工具。DRM使得电子格式的文本、影像、声像的获取和利用得以控制,以促成新的安全的电子信息传播建立在“每次使用付费”商业模式上。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这种DRM会被取消的风险一直在版权所有人的心头笼罩。基于这种考虑,在国内和国际要求创设一种知识产权的新种类的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压力下,所谓的“反规避条款”,已经成为美国1998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协调版权与信息社会相关权利的2001年欧盟指令,[16]以及于1996年签署的两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17]的核心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规定缔约国实施相应法律,以确保作者和生产者们为防止自己作品被非法复制或使用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被破解。这些法律是

应作者和出版商们的要求所设立,因为在互联网上控制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日益困难。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比WCT更进一步,认定任何解码技术(甚至包括那些传统上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情况)为非法。

尽管世界产权组织两个公约允许当事方在选择如何执行一般义务以提供法律权利和针对DRM的非授权逃逸的救济时有较大的余地,但是美国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有关条款(TRIPSPLUS)则是十分具体的。其效果是,当事方须具体实施美国那样的反规避立法(或称“准版权”)。这种措施不仅仅禁止针对数字技术管理(DTMs)的限制,而且针对可以用来限制目的的设备或服务。结果是即便禁止限制的有限制例外的存在,这些例外也不成气候,因为多数信息业者没有技术支持或技术帮助尚没有能力利用这些信息获取优势。

美国立法的一个要点是对于后续创新者或者发明人的信息获取不作让步,这已经成为在这个领域的国际模式。这个问题在软件开发和编码研究等领域已经非常严重,这些领域基本信息属于版权作品的一部分且仅以数字格式存在。[18]在其他领域(包括学术、评论和教育)随着文字作品和影视作品进入数字化,将越来越发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因为这种反限制设计措施不区分版权作品的保护部分和非保护部分使得这个问题更为加剧。换句话说,数字权利管理技术是对整个作品的保护,一般原则是技术藩篱不能打破,即便是出于对公共信息获取的目的。不过,这个问题在软件相关研究之外还不是批评的焦点。但是随着衍生数字作品和纯数字作品的增加,这个问题会越来越尖锐。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正如联合国有关机构所指出的,“知识产权政策的考量正成为公立教育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对于进行科技研发的能力也至关重要。在科教界,发展中国家依然依赖于外文出版物、学术期刊(数字或非数字)、教学和研究软件、电子数据库和与互联网的连接。从发展的角度而言,人们有理由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趋势感到忧虑,因为这种趋势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获取知识和教育、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和技术信息的渠道,而这些信息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科技研发和创新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研究和技术进步取决于知识在各国之间的自由流动。然而,由于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和有关法规以加强其竞争性,其他国家获取相关知识的渠道日趋狭窄。[19]

二、关于信息自由的全球治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全球性治理(GlobalGovernance)模式也就应运而生。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也包括由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既是法律的调整,也包括法律之外的其他制度安排。[20]

(一)联合国关于信息自由的治理行动

按照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信息自由被定义为“一项基本人权”。决议宣告:“查情报自由原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切自由之基石。”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A(Ⅲ)号决议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每个人都应享有表达自由,此项权利应当包括寻求、接受和传达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且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的形式或者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形式。”这实际上从国际法的高度确认了信息自由权为基本人权。

1968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国际人权大会,通过了《德黑兰宣言》,这一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性文献首次将“信息自由”和“表达自由”并列,从而使信息自由权从表达自由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普遍人权。1978年联合国《关于新闻工具有助于加强和平与国际了解,促进人权,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及战争煽动的基本原则宣言》是关于信息自由权的系统的国际人权法文件。该文件第2条规定:“享有主张、发表意见和新闻等自由的权利,被认为是人权和基本自由之不可分割部分。”

1993年3月5日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93/45号决议,成立“促进和保护见解与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制度。人权委员会1999/36号决议提请报告员“对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所有类别的思想的自由作出进一步的评论”。2000年8月28日,特别报告员根据1999/36号决议提交的报告《公民权利和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问题》再次指出“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不仅是言论自由的派生权利;它本身就是权利。这种权利是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石。它还是增进参与权的一项权利,而参与权被认为是实现发展权的根本。”特别报告员向各成员国发出了一封普通照会,提请他们注意《信息自由立法原则》,[21]请各国思考这些原则,并提供相关意见。[22]

联合国还召开了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发表了部长理事会给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2003年12月10日至12日,日内瓦)的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声明(2003年6月19日部长理事会第844次部长代表会议通过)。指出:我们相信,“公平获得信息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在一个以信息为基础的世界,信息必然被视为人类平衡发展的一项基本资源,每个人都能够取得。”“所有权利和自由越来越通过数字技术来行使。通信服务、技巧和知识有效而公平的取得正成为个人享有完整公民资格的先决条件。我们欢迎关于公开源码、公开使用的优质软件的倡议,用来作为商业软件的补充,扩大使用的机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出版的专业刊物《版权公报》中指出:“制定版权与邻接权限制和例外通常要注意避免保护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可能会妨碍教育、科研和信息任务的正常完成,避免损害私人和个别自由使用受法律保护并合法获取的作品和文化产品。”[23]

(二)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对信息自由权的规定

一些重要的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中也对信息自由权作了规定。

1.《美洲人权公约》

1948年成立的美洲国家组织在1969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载有关于言论自由的强有力的保障规定,其目的是将妨害思想自由流通的限制减少至最低程度。该公约第13条规定:“人人都有思想和

表达的自由权利。这一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任何信息与观点的自由”。美洲人权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石……得不到充分信息的社会不是真正自由的社会”。[24]美洲人权法院还通过判例认定,至于思想和言论自由权的内容,受公约保护者不仅有表达自己的思想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还有要求获得、接受和传达各种信息和想法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言论自由分为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一方面,它要求不得任意限制和阻碍任何人表达自己的思想,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项属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又包含一项接受任何信息和获取他人表达的思想的集体权利。[25]在此,美洲人权法院通过对言论自由的扩大解释,将信息自由确立为与表达自由并列的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权。

2.《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观点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3.《非洲人权和民族权》

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其第9条规定:“1.人人有权接受信息;2.人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观点。”

(三)有关国际组织和民间团体的治理行动

1.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简称“国际图联”,IFLA)

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简称“国际图联”,IFLA)是独立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它是联合国的观察员,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观察员。

长期以来,国际图联积极推动著作权保护走向平衡、和谐与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面对数字资源的大量出现和网络环境的迅速普及,为了保障图书馆和用户在数字与网络环境下继续享有合理使用豁免权,国际图联积极参与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1996)在内的国际性著作权保护立法活动,广泛宣传“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政策,必须反映保护作者和创作者的作品以及促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人民对信息最广泛的存取之间的谨慎的平衡”的主张,发表了一系列表明原则立场的声明、宣言等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性著作权条约的制定和不同国家、地区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有益的影响。例如2002年国际图联发表了《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及信息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TheGlasgowDeclarationonLibraries,InformationServicesandIntellectualFreedom),指出:“国际图联强调自由获取和传播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国际图联及其全世界的图联会员支持、捍卫和促进信息自由,这一点在联合国所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有表述。信息自由包括人类知识、见解、创造性思维和智力活动。国际图联强调促进信息自由是世界范围内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这一点应通过图书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图书馆的实践活动来予以证明。”[26]

2.国际电信联里(ITU)

ITU是电信界最权威的标准制订机构,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1947年10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2003年12月12日国际电信联盟召开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发表了《原则宣言:建设信息社会:新千年的全球性挑战》,(WSIS-03/GENEVA/DOC/4-C)宣告“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的共同愿望与承诺。在此信息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这一信息社会以《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为前提,并完全尊重和维护《世界人权宣言》。”《原则宣言》还提出建设“人人共享的信息社会”的重要原则,即“通过使所有利益相关方更多地认识不同软件模式所带来的可能性,以促进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其中包括专有、开放源代码和免费软件,以便加强竞争、增强用户接入和增加选择类型,从而使所有用户都能够开发最能满足其需要的解决方案。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取软件应被视为真正包容性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SoftwareFoundation)和Copyleft

自由软件基金会是一个致力于推广自由软件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自由软件是指允许任何人使用、拷贝、修改、分发(免费/少许收费)、改进的软件。“自由”实际上指的是使用上的自由、获得源程序的自由、修改的自由、复制和推广的自由。所有的自由软件都遵循“Copyleft”(版权留左,或称反版权,尚无确切中文翻译)原则,可以拷贝、修改、重新,源代码的修改和改进公开。GPL(GeneralPublicLicense通用公共许可)在给予用户各种权利的同时要求用户通过修改其自由软件而得到的软件也必须成为自由软件,从整体上保证自由软件的衍生和传播。

4.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CommonsCorporation)

知识共享组织是一个同时附属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的非营利性组织。由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西格(LawrenceLassig)倡议发起,于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正式成立。其宗旨是,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的方法。

由该组织设计并向社会免费提供的一系列许可协议(简称CC许可协议)解决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许多问题,特别适合于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普遍欢迎。

注释:

[1]马海群、邓小昭:《信息化浪潮对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影响》,载《情报学报》1998年第1期,第56~62页,转引自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第60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2]FeistPublications,Inc.V.RuralTelephoneServiceCo.,499U.S.340,18USPQ2d1275(1991)。

[3]Jeweler''''sCircularPublishingCo.v.KehystonePublishingCo.,281F.83(2dCir.1922)。

[4]参见Jeweler''''sCircularPublishingCo.v.KeystonePublishingCo.,281F.83(2dCir.1922)。

[5]StephenM.Maurer/P.BerntHugenholtz/HarlanJ.Onsrud,《欧洲数据库实验》,载NewScientist,2001年10月27日,P789。

[6]参见[比利时]塞佛里纳•迪索利耶等:《数字环境下的版权和信息获取》,《版权公报》2000年第4期。转引自李扬:《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第65页。

[7]董炳和:《数据库的法律地位》,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页。

[8]参见[澳]彼得•达沃豪斯等著,刘雪涛译:《信息封建主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3—4页。

[9]TRIPS第39条第3款。

[10]因为这些协定超过了TRIPS的保护标准,故被称为“TRIPS加码”(TRIPS-Plus)。

[11]U.S.-SingaporeFreeTradeAgreement16.7.1。

[12]MeirPugatch,"IntellectualPropertyandPharmaceuticalDataExclusivityintheContextofInnovationandMarketAccess",ThirdBellagioDialogueonDevelopmentandIntellectualProperty(October2004),at13-14.

[13]范建得:《展望后坎昆时代之TRIPS发展及其对智慧财产扩张趋势之影响》,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36~37页。

[14]专利性的这个规则在Madey诉Duke大学(307F..3d1351联邦巡回法院2002)中得以阐述,该裁决严格限制了美国法中非制定法研究例外。其结果是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聚合(对于原始发明人来说无可以辨别的使用),ESTs和SNPs,DNA和蛋白序列,及其他对于研究有主要用途的发明均可以专利化。值得注意的是,近来的TRIPS-Plus之类的国际协定对于研究手段的可专利性有迫使设定的情况。参见:TRIPS协议第27.1条和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第16.7.1条。

[15]UnitedStates-SingaporeFreeTradeAgreement,Art.16.7.6.

[16]Directive2001/29/EC(OJ2001L167/10)。

[17]反规避条款见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8条。

[18]SeeJosephP.Liu,TheDMCAandtheRegulationofScientificResearch,18BerkeleyTech.L.J.501(2003)。

[19]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UNCTAD-ICTSD):“知识产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项目”之政策研究指南《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之启示》。

[20]See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OurGlobalNeighborhood-TheReportofthe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OxfordUniversityPress,1995),P•2。

[21]见《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原则》,E/CN•4/2000/63,该报告附件2。

[22]《公民权利和政治(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问题》附件2:《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原则》,F/CN•4/2000/63。

[23]《版权公报》2002年第4期。

[24]美洲人权法院第OC-5/85号咨询意见。

第7篇

在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与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符合WTO 规则的要求。但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几点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时间不是很长,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更通过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以切实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责任制度不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不够明确和透明,往往导致保护知识产权出现无法可依和执行不够严格透明等问题,执法手段不到位,无法有效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例如,不同地区的立案标准不一样,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有的法院能够立案,在其他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二是许多人对知识产权保护不了解。除一些研究知识产权、教学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有关企业、科研人员外。许多人不重视知识产权,而更加重视的是一些有形资产,没有将知识产权视为财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非常淡薄。在教育教学、公司企业中也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教育和宣传,因此大多数人不了解。普法宣传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宣传,有待加强。由此,导致许多人不懂得知识产权,不知道它的价值,也就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了。调查组随机对商河40家企业进行走访调查,发现90%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仅限于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层面,不知道知识产权的确权及专利申请能够带来倍增效益、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质押进行融资等重要的应用,7.5%的企业了解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但是他们认为小企业的专利是没有意义的,只有2.5%的企业了解并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大都对知识产权知之甚少,更何况普通大众了。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需要不断扩展。现代科技发展迅速,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知识产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原有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范围己不能满足保护快速更新的科技。这无不要求知识产权制度扩展保护范围。还有新技术更新越来越快,且不少技术如多媒体和生物技术等往往结合在一起,界定越来越困难,有时涉及很多部法律,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需要不断扩展和更新。比如,之前主要是存在着盗版书籍的问题,而如今出现了照片、视频等作品的侵权。之前的商标主要是文字类和图形类,如今出现了气味类、声音类等的商标。

    针对以上问题,基层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努力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参照国际规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战略。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

第8篇

关键词:学校体育学 体育教案 作品 著作权 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利。目前,教育界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未进行有效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识产权法律救济。2002年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与自己所从教的小学之间的教案纠纷是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此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最后原告变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为诉讼理由才使本案最终审结并获胜。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属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职务作品?教案本所有权与教案著作权之问的关系?等等。体育教案属于教案中的一种,同样属于著作权客体。笔者企图通过本文来唤起教育行政管理机部门、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切实保护体育教师的智力成果,激发体育教师的创新精神,进行创造性工作,以实现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二、体育教案的含义

体育教案(也称体育课时计划)是体育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对象、教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设计出的教学基本结构和过程的书面表达形式。教案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体育教师所具有的体育课程教学理念,体现了体育教师对学习领域的有关学习水平目标及其内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凝聚着体育教师对学习对象、教学条件、组织形式和方法等钻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教师的教学风格。体育教案包括纸质教案或电子版教案、多媒体课件等形式。体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课时安排、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板书设计、场地利用、教学组织、教学进程、运动负荷、课的密度、学习评价、体育绘图、录音资料、录像资料、摄影资料、学习资源、参考书目、体育作业等具体内容。

三、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

1.体育教案具有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所保护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或者说,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来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权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1)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体育教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做出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可以判断体育教案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依据以上法律条文,体育教案以文字(包含图形、图画、影像资料等)形式存在,可以复制、保存、出版。因此,体育教案无疑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范畴。同时,体育教案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u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包括3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很显然,体育教案不在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之内,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体育教案是一个完整的作品,其中的每个部分如体育绘图、摄影资料、板书设计等可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来看待,都有著作权。体育教案的任何组成要素如图形、文字、照片、录音、动画、录像等都是作品,对其利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造成著作权纠纷。

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断体育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体育教案是不是具有独创性,其次要看体育教案内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保存、复制。

第一、体育教案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完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目前许多国家对于私人之间的通信、日记、律师的辩护词、法官的判决词等进行保护,其立法着眼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强调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和科学性。在我国的著作权实务中,将节目预告表、火车时刻表等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也不是保护预告表、时刻表的内容,而在于这些作品的独创性编排形式。体育教师教案是体育教师对所教授的动作要领理解与表达,对教学时间、课的密度、运动负荷等合理的安排,是体育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

新的体育教学改革更加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创造精神,促使体育教师进行体育教学的创新,体育教师由传统的“由传统的‘经验辛苦型’向‘研究创新型’转变”。“年年重复旧教案”、“陈陈相袭老一套”的做法已经没有出路了,体育教案的编写必须兼顾诸多要素:教学对象——学生在性别、体育基础、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课程标准》实施后,国家不再制订、编写统一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师不可能“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地进行教学,必须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选择、取舍、比较、综合;教学空间和形式开放,必须采取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各地地理境气候的不同、教学器材设施条件的不足等客观现实需要体育教师开动脑筋,因地制宜等利用好体育教学资源;在“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之下,许多体育项目需要经过改造后才能进入课堂,成为学生的体育锻炼项目;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体育教师必须进行创造性地工作,教案设计要切合实际,实事求是。体育教案很个性化,它凝结着体育教师对体育课的教学经验和对某些问题的独特见解,优秀教案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创造性。总之,体育教案是体育教师独创性的无形智力成果。

第二、体育教案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教案分纸质教案和电子版教案。体育教案以文字、图形、图画、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具有知识产权的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可以以抄写、印刷、拓印、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形式进行复制、保存、出版。电子版教案的复制甚至无需成本,只需在电脑上点击“复制”和“粘贴”按钮就完成复制。非法复制的成本及其低廉,但给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因此,体育教案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体育教师对其教案拥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复制和出版,体育教师有权维护自己教案的版权。教育出版机构出版的体育教师教案书籍和名师教案不可以随便盗版复制。

(2)体育教案是职务作品

体育教案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学校与教师之间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教案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该作品的性质。

首先,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法人对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权。教案是教师为课堂教学所撰写的一种作品,是教师思想的结晶和人格的体现,它不是在学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写的好坏一般也不是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应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教师撰写教案是其本职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之间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也没有合同约定。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归法人所有,按照当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因为上述条件下产生的上述作品不适宜由公民个人享有著作权,例如,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桥梁、道路、水库等,由具体设计人享有著作权显然是不合适;产品设计图为工业用途,同时受到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技术秘密法等的规范,由设计人享有著作权也是不合适的。地图是国家正式出版物,与一般图书不同,个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权;企业投资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也不能由个人拥有著作权。教案显然不能归人上述作品。

第三种情况:其余情况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个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归人本文上述的两种情况,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只能归教师本人所有。

综上所述,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教案的著作权应归撰写该教案的教师所有。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依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教案,比如说学校将其教师撰写的优秀教案作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师作为教学的参考,就不能认为是侵犯了教师的著作权。同时,在教案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教案。

2.体育教师享有教案本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依自己之意愿通过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空白教案本是一种物品,具有使用价值,其使用价值通过教师撰写教案而不断被消耗,结果产生了一个新的物品——体育教案本,教师成为新物的所有人。一节课要写一份教案,教师凭借教案进行课堂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后,这份教案的使命就完成。随着教学任务的完成(通常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教案本由学校所有的物品就变成了教师所有的物品,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学校“公有”变成教师“私有”。此时,教案本的使用价值主要是其所承载的无形智力成果——教案,而由原空白教案经使用转移过来的使用价值显得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计。从法理上讲,只有将教案本的所有权和教案的著作权相结合由教师享有,才能使教师切实享有著作权。在执行教学任务期间,教师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除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完全著作权,学校作为单位只享有有限的管理权和优先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学校对教案的一定期限的掌握和控制,是非所有人的占有行为,不能改变教师对教案的所有权。教学任务完成后(体育教案完成两年后),教师则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由于教案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在其受到他人的侵害时,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教师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财产侵权之诉,可以主张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救济。

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管理的职责,对教案进行检查监督、质量评价、评优评先、优秀教案展示,但不能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当体育教师教学任务完成后,其职务任务就结束了,教案本也变成了教师的所有物。此时,学校对体育教案的利用要坚持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

四、体育教案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今后在著作权法修改时,要明确毁失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在诉讼程序法当中则明确证明著作权物质载体非唯一性的举证责任由被诉的侵权人承担。

体育教师因教学或科研需要引用他人教案时要注明出处。使用他人体育教案要征求其许可使用,出版物中引用体育教案要取得许可使用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稿酬。

学校对体育教案进行评优评先实施奖励,鼓励体育教师认真备课,精tl,编写教案,努力提高教案质量,反对年年重复使用同一个教案的做法。通过体育教师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激发体育教师进行创造性工作,开创学校体育工作的新局面。

学校对体育教案实施有限管理。学校拥有在一定范围对教师教案的管理权力,但这种管理权力也是有限度的,那就是不能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学校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的行为是对体育教案著作权的侵犯,也是对体育教师辛勤劳动的漠视,学校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体育教师对自己的优质教案可以出版,将自己的教学经验著书立说。

第9篇

执业机构名称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团队成员人数 39人

团队建立时间 2008年5月

主营业务领域

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域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计等知识产权非诉服务

团队介绍

由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陶鑫良律师领衔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以下简称“本团队”),是一支经验丰富、实力坚强、敬业勤业、专业精深、成绩显著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近年来,本团队基本上每年数百件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案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和名案,胜诉率也较高。例如,本团队近年来的一系列案件相继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以及北京、上海、安徽等省市高院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近期,本团队正在的案件如“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相关案件、“上海智臻诉苹果小i机器人专利侵权诉讼案”、“上海高通诉美国高通商标侵权案”、“嘀嘀打车商标侵权案”、“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著作权纠纷案”、“《芈月传》著作权纠纷案”等一系列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国内外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本团队还踊跃投身知识产权社会宣传活动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工作,团队一些成员相继参加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和职务发明奖酬条例等立法修法的研究工作。本团队一些成员多年来还一直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等全国性或地方性知识产权学术团体或专业团体的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及顾问、学术委员,专家委员等职务。

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团队:

2015年,入围“ALB 2015年度最佳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大奖提名名单

2014年,获《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中国日报》评选的“2014中国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团队”

陶鑫良律师:

2015年,获《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MIP)》2015年度大中华区最受瞩目的知识产权律师(著作权和商标领域)

2015年,获Chambers and Partners特等“业界贤达”知识产权诉讼领军人物

2015年,获ALB2015中国15佳诉讼律师

2014年,获《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中国日报》评选的“2012年度中国知识产权最有影响力人物”

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颁予“2012年度全国知识

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荣誉证书

2012年,教育部精品视频课程建设项目“知识产权矛与盾――典型案例研讨课程”

2010年,获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荣誉纪念证书”

2010年,获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中国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系列研究”

2009年,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重要贡献荣誉证书”

2009年,获科技部、中国科技法学会“中国科技法学突出贡献奖”

杨宇宙律师:

2012年,获中国律师知识产权实务论坛十佳案例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