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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2-27 11:07:20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范文1

世贸组织是政府间为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而缔结的有关关税、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贸易组织,它通过各项协定和规则来影响世界贸易,来削减各缔约方关税、抑制非关税壁垒,为各方公平竞争提供保障,促进国际贸易的规范化,以达到提高各方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产品生产和交换的目的。

目前,世贸组织已对全球1万多个品牌的商品进行关税界定,关税减让幅度由过去的几倍发展到当今的4%,90%的世界商品贸易需要由世贸组织来决定。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非歧视性原则;互惠原则,即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减让;关税保护和减让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统一性和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

二、我国烟草业现状分析

回顾历史,我国烟草业经过几十年发展和壮大,自身建设、资本积累、市场营销、产品开发、科学管理等方面虽然较过去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与国际烟草业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行业内部并未形成一套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科学机制,一些计划经济时代下形成的旧的管理模式仍然束缚着我国烟草业的发展,全国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比比皆是,全国烟草业基本处于一种高消耗、低效益、生产低水平的管理状态。

烟草来的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烟草企业小、散、低、乱,竞争力差。目前全国的卷烟厂和公司大多数企业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独立核算、各自为政,虽然全国拥有众多的工商企业,但却并未形成规模经济,不具备驾驭市场的竞争能力。生产小烟的企业几乎每个省份都有,并且都不上档次、上规模,多数是靠超产、瞒产、低价竞销和当地财政返还为生。所以也导致了当前超计划卷烟充斥市场,正规计划卷烟库存增加,卷烟经营秩序混乱的局面。(2)烟草行业竞争意识不强。由于烟草行业属国家保护垄断性的特殊行业,在改革中,烟草业受市场风险约束少,也便养成了行业内部缺乏竞争意识、市场观念的情况。产品没有竞争力,良莠不齐。对此有些地方却还嫌国家保护不够,甚至曲解《烟草专卖法》变国家专卖为地方专卖,搞地方封锁,条块分割、割裂市场、封闭市场,使产品价值无法在市场中真正体现。还有的基层单位在国家专卖的庇护下仍留恋于计划经济时代下的旧的思维、管理模式,坐商、官商作风严重,在市场经济中却不问市场,以为生产出的产品越多,就越能获得利润,这些思想显然是于当前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3)国内地方保护盛行,纵容了不正当竞争。(4)行业基础工业相当薄弱,行业内无序竞争愈演愈烈。

在我国烟草业存在问题的同时,国际烟草朝着规模化、国际化、多元化和效益化方向发展。由于管理机制科学合理,一些烟草巨头有效地避免了出资者不到位和权力过于集中所造成的弊端,使产品朝着混合型、健康型、疗效型发展。

三、世贸对我国烟草业的主要影响在中国加入世贸之后,随着关税的降低,产品竞争将没有国界,将更加自由和公平,国外一些质优价廉的卷烟将大量挤占中国市场,对国烟造成极大冲击,国烟与世界烟草巨头相抗衡无异于以卵击石,也难怪一些经济学家呐喊国烟必须要强筋健骨。

在加入世贸具体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内烟草企业减少。面对国际烟草的强大攻势,国内那些低水平运作、高消耗、低效益不具备规模经济的企业将因失去地方保护而举步维艰。(2)我国民族品牌市场占有额逐步缩减。入世后,国外一些管理科学的烟草巨头向我国进行扩张。这使国烟品牌在世界烟草市场上的发展受到影响,因为世界烟草竞争的主流是混合型卷烟,而我国是以烤烟为主。(3)国烟资源、人才将部分外流。由于国内烟草资源比较廉价,卷烟深加工不够,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不高,在入世后,国外烟草集团采取各种手段来笼络国内廉价的资源,面对国外暴利的诱惑,国内一些人才也开始成为其笼络的对象,在中国开办工厂也会成为现实,充分利用中国资源,以减少其生产成本、抢占中国市场。

四、面对现实,采取对策

面对国外强大攻势,我国要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局提出的一要规范、二要改革、三要创新思路,迅速提高国烟的竞争实力,组建大型烟草集团,缩减与国际烟草的差距,顺应国际潮流。

在具体措施方面主要考虑以下几点:(1)重组企业,形成合力。要组建大型专业化协作集团,结合中国烟草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确保出资人到位,对现有国烟进行战略性调整,在原有国家扶强的十个企业基础上,将这些大的烟草企业,组建成大集团、大公司,对中型企业要实施转产或并购,组建一批小而精、小而全的专为大企业协作、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协作集团。(2)树立市场观念、国际化观念。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在全国内应首先成立大市场,打破所有的束缚,对国烟的产品、企业先进行一番竞争,优胜劣汰,筛选出国烟的“脊梁”,为组建大集团和入世做好铺垫,做好这一步全国烟草企业都要彻底扫除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旧的思维、管理模式,树立市场观念增强竞争意识。(3)增加科研投入,搞好拳头产品,实施“产、学、研”三结合战略,加大对混合型卷烟、疗效型卷烟、低焦油卷烟的开发研制。(4)完善体制,做好管理工作。改革财税体制,在根本上拆除地方保护的藩篱;改革卷烟价格体制,减轻出资人风险;改革经营管理体制,提高整个行业的经济运行质量;改革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创造提倡人才的氛围。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范文2

[关键词]WTO;公共政策执行;影响;契机

中国加入WTO,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全方位的,政府的行为方式、公共决策等都要接受WTO法律体系框架的约束、检验与评价。因此,政府必须以WTO的原则和规则为指导,尽快调整自身的行为方式。

一、加入WTO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提出挑战

(一)加入WTO要求公共政策执行的原则与之相契合

入世要求公共政策执行应与WTO主要原则相契合。(1)应与非歧视原则及公正性原则相契合。非歧视原则是WTO原则体系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它的精义在于: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实际上包含着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等具体原则,它的基本精神在这些具体原则中得到体现。这些规定,就是要求达到贸易公正、公平等宗旨,消除国内外歧视性的政策。而公共政策的成功有效的实施也离不开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原则。它首先表现为执法守法,也就是说政策执行必须依法定职权进行,遵守法定程序,并自觉接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原则性和稳定性。其次,政策执行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政策面前所有的政策接受者都是平等的,政策执行者不能根据一己好恶和情感亲疏而区别对待;政策决策者、执行者和接受者都是平等的,在政策面前既应同等受益,也应履行同等义务,而不允许和逍遥法外。(2)应与透明性原则相契合。公开、透明度原则在WTO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WTO价值模式的具体化和法律化。透明度原则在WTO中是一项最能汇集和体现有形正义的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成员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都必须公布。简言之,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有关贸易法律、规则以及司法习惯做法,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公开性原则与该原则有着契合之处。

(二)加入WTO促使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一步趋于透明化、法制化

入世要求公共政策的执行由隐蔽、神秘走向开放、透明。透明和可预见原则要求成员国尽可能地明确和公开各自的贸易政策、法规、措施和程序等,同时要将已承诺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约束性义务,不经紧急情况和履行特别通知不能变动,以保障各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WTO的透明度原则的实施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协定、条款来保证的,也就是说,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所有成员方政府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WTO的透明度原则虽然主要是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的,但其原则精神对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我国在行政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国政府采取了不少行政公开、增强政府信息透明度的举措,如政务公开、决策公示、干部任前公示等。然而,这些做法目前只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尚未制度化、法制化,在实际操作中,人为的影响因素很大。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往往取决于政府官员的主观意志,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政府官员封锁、截留、吞食政府信息,漠视、剥夺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寻租”等情形并不少见。然而,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加入WTO后更进一步要求提高公共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公共决策彻底实现由形式的公开向内容的公开、由结果公开向过程公开、由静态的公开向动态的公开转变,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不仅要为本国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保障,而且要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充分满足各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企业以及公民合理的知情要求。同时,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丰富参与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地进行政策参与,以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三)加入WTO更强调公共政策执行方式中经济方式的作用

政策执行的方式是执行政策必须的政策资源、工具、措施、方法,是政策执行的途径和中介条件。其主要包括:(1)行政方式,它是政策执行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而言,它约束力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准确性高,发挥作用快。但是行政手段也有其不足之处:运用行政手段容易仅从行政角度考虑问题,忽视其他政策规律和各方面利益,容易产生“一刀切”、“瞎指挥”,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影响到下级组织的积极性。(2)法律方式,它既是政策执行的特殊形式和补充,又是对政策执行的一种监督,它有严格的强制性、相对高的稳定性和普遍的约束性等特点。(3)思想诱导工作,指运用宣传、舆论、说服、谈心、协商、对话等方式作政策对象的思想工作保证政策执行,它有对象上的多元性、方式上的协调性、作用上的宏观控制性等特点。[1]

政策执行中的经济手段,是指运用一系列与价值相关的经济利益范畴,作为经济杠杆来组织调节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促进政策的实施。入世要求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多地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要求政府行为必须以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当中更多地发挥经济方式的作用。经济方式中主要有财政手段和货币金融手段,财政手段又包括预算、税收、公债、政府投资、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货币金融手段则包括利率、汇率、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和信贷规模控制等政策工具,此外还有价格管制、工资管制等。经济方式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利益性,以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其次表现为调节性,通过利益奖惩促进积极的政策执行,改进执行过程中的失误;最后表现为间接性,政策执行本身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经济手段只对政策执行起间接调控的作用。经济手段的核心在于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在政策实施中运用经济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调动人们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增强政策的效力。近几年我国的政策实践表明,在政策实施中只有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运用经济手段来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激励社会各方面从自身的利益和国家的意志、社会的整体利益上寻求一致,才能最经济有效地实施政策,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加入WTO对政策执行主体的影响

(一)加入WTO使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范围扩大

就任何一项政策而言,在其执行过程中,会有许多占据不同权威地位的人皆参与其中。公共政策执行者,指参与政策执行的组织和人员,是政策执行主体。传统的观点认为,政策执行者就是行政管理部门。现代的政策执行发生了很大变化,参与政策执行的组织和人员大大增加了,主要包括:(1)行政管理部门,它是公共政策执行的首要和主要的组织机构;(2)立法机关,它首先以自己的立法权力制约行政管理机关的政策执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参与了政策执行,其主要表现是人民代表视察、检查、监督政府部门的政策执行;(3)法院,在政策执行方面首先表现在法院判案之后,执行判决的司法行政行为方面,这与政府执行政策是相同的,其次,法院还直接参与政策实施,比如外国人申请入境、处理民事纠纷等,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影响行政管理是通过它对法令、行政规则和命令的解释,以及对提交给自己的行政决定的审查等;(4)政党,在现代政策执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党起着重要作用;(5)民意代表,他们通常需要处理数量极多的“个案”,处理与民众有关的各种问题;最后还包括民间团体。

入世后,中国在很多领域需要与国际接轨,否则在合作与交流中会存在诸多不便,这时还需要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中介组织等来接替以往政府的某些职能。国外通常是通过商会、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甚至有国际性的行业联合会来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并通过商会、协会来维护成员的利益。入世后,以政府的形式同国外的商会或协会打交道,显然并不方便,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和国际接轨,即成立中国相应的商会或协会,这有助于国内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国内企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加入WTO后政策执行主体注重加强与适用主体的协调与沟通

加入WTO要求政府强化公共政策执行的服务职能,树立服务意识,注重企业和市场的需要,创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市场,树立起现代化的民主决策观念。明智的政策执行者会根据情势的变化随时调整执行的方略,这就使政策执行具有了一定的动态性。政策执行的过程是执行主体与政策适用主体之间就目标或手段作相互调适的互动过程,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政策执行者与政策适用者之间的行为调适的程度,其中沟通与协调是必不可少的有效方式。加入WTO后,在有关政策的许多环节上执行者要更多地向公众解释说明,沟通与协调是必不可少的途径和手段。沟通是达到思想上的统一,协调则是取得行动上的一致,沟通是协调的前提,协调是沟通的目的和结果。适用主体不可能自发地接受政策,执行者不仅要通过沟通渠道将政策指令传递给适用主体,而且更重要的是执行者通过沟通渠道向政策适用主体说明政策所具有的意义与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及时代背景,还有推行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让他们理解和掌握政策,从而积极主动地接受和执行政策。同时,适用主体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把他们的意见或者建议及时地反馈给执行者,以便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政策,从而使政策的执行有效而且畅通。

三、加入WTO为改善公共政策执行提供契机

公共政策执行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体系,是指承担公共政策执行任务的机构与人员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公共政策的执行活动以及规范其过程的各种制度的总称,要改善公共政策的执行,就必须从系统的角度来加以思考。

(一)加入WTO有利于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优化

执行主体的因素直接影响到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政策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对某项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其精神实质,就会导致政策在传达、宣传、执行中的失真、失当、失误。入世对政策执行主体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层面而言也促使了执行主体素质和水平的优化。一方面,要求公共政策执行者精通并能灵活地运用WTO各项游戏规则,具备丰富的包括外语、经济学等在内的专业知识,为政策执行的科学性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保障。同时,WTO具有严格的法律体系,我们加入WTO,就必须严格按WTO的规则办事,这就要求公共政策执行者必须掌握并精通比以前多得多的国际法律知识,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以避免由于决策与规则之间发生抵触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摩擦、纠纷和损失。另一方面,也促使政策执行者提高自身的预见能力和创新能力。WTO法律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发展性的特点,只有准确预见并把握规则的变化,才能尽快缩短与新规则的适应时间,从而赢得宝贵的发展时机。

(二)有利于完善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

加入WTO后,要求政策执行主体必须掌握现代化的公共决策的理论、方法和工具,进一步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共政策执行的方法和技术,减少政策执行的失误,实现政策方案的效益化。完善执行的程序就是使程序科学化、法制化、阶段化和公开化。公开化,是指程序要有透明度,打破传统的公共政策神秘感,让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执行的领导、协调和控制环节都有所了解,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提高社会对执行的认识和配合程度。这既有利于公共政策执行目标的实现,又能促使公共政策的民主化进程。

(三)有利于执行当中信息的沟通

加入WTO后,政策执行中拥有的信息量越发巨大,信息内容也处于迅速的变化、更新之中,信息的沟通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信息下行顺畅,才能政令通行,上传下达,政策执行才能顺利进行;信息上行顺畅,才能使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有利于细化决策和追踪决策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对政策执行进行有效的控制;信息平行顺畅,才有利于各政策执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才有利于信息来源的多样化,扩大信息的广度,增加其全面性。[2]入世后可以更多地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来为加强信息的更好沟通服务。

参考文献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范文3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所带来的对中国社会的冲击将是全方位的。经济全球化的大潮流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为我国税收的理论建设、制度建设、征管建设等提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课题。作为基层税务工作者,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工作经验,广泛深入地观察、认识和分析世界税制的发展变化,加强国际税收的动向研究、对比研究、借鉴研究、对策研究,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经济及税收的影响,相应地提出我国税制、征管改革的对策,以更好地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带来的新变化。不但可做上级机关决策的参考,而且对做好日常的工作也是很重要的。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基本规则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世界贸易组织简介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其前身为1947年创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过去50年间关贸总协定在放宽世界贸易限制方面取得极大的成功。不过到90年代中期,出现了许多要求建立更强有力的多边组织以控制贸易和解决争端的呼声。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有104个国家为其创始成员国。WTO不像GATT只是一个临时生效的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议,它是一个完整的、永久性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包含的内容更广,解决争端的机制更有效,更具有权威性,它要求负责监管的成员国都应遵守执行所有原关贸总协定的协议。 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 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双边的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 透明度原则 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 世贸组织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 具体表现为“一般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如果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以保证没有任何成员受到“歧视性”待遇。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在货物贸易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仅允许进行“关税”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但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如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3、“入世”后,中国可以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 一、应享受的权利 (一)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二)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目前世界上有二十七个给惠国,中国已从二十一个国家中获得了普惠制待遇,“入世”将使中国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享受到这些优惠。 (三)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在双边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内的、单边主义的法律条款对中国实行歧视待遇,一旦中国“入世”,就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特设的贸易争端解决机 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四)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 在“入世”后,中国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充分表达中国的要求和关切,有利于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 二、应尽的义务 (一)削减关税 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约在百分之三点八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约在百分之十一左右。而中国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WTO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百分之十五以下。 (二)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中国本来是实行贸易管制的国家,当然除关税外,也存在种种非关税措施,这些非关税措施和关税一起被纳入市场准入的谈判,在市场准入的谈判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按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给予一切成员方。 (三)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十六条的规定:“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目前,中国出口商品退税中,尚存未退足退净的问题,为加强中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应利用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上述条款,充分退足退净一切税款。 (四)开放服务业市场 对中国来说,应逐步地、有选择地、有范围地开放一些服务业,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中国服务业的质量,并带动服务业的出口。 (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中国“入世”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以后(如扩大到对化工产品、药品、食品、计算机软件等),将使中国有关企业必须通过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地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政府也将严惩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如假冒外国名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理。 (六)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 中国引进外资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一方面在税收等重要项目上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在若干国内收费上实行双重作价,在行业进入上未能实行“国民待遇”。今后这方面将做重大政策调整,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还要进一步扩大,“硬件”和“软件”环境也将进一步改进。 (七)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中国以往除公开颁布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一般习惯于制定若干内部决定,因此被认为是缺乏透明度的国家。中国已分步公布或废除了以往众多的内部决定,以适应要求。 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 推动改革开放进程。 以入世为标志,我国的经济将融入世界经济整体发展潮流之中,我们的改革开放将按照世界经济发展的步伐和节奏来进行,这必然极大地推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的加快,进入全方位、全层次开放的新时期。使我们真正融入到“地球村”中去,成为整个世界经济的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 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 入世之后我们的市场经济将与世界市场经济联成一个整体,也就是说我们将全面参与世界范围内资源配置的过程。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将得到迅速发展和壮大,而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将逐渐被淘汰,我国的产业结构将与世界产业结构接轨。 三 会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冲击。 入世对我国经济,特别是部分行业带很大的冲击,如果我们不能认真应对,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必将给这些行业造成极大损失。但这些冲击并不是像人们想像的那样可怕,只要应对得当,我们是完全可以渡过危机,求得更大发展的。 四 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入世后,我们将面临更加有利的市场准入条件,出口将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随着非关税壁垒手段的取消和关税水平的降低,进口商品也 会大量涌入。入世后我国的贸易顺差可能会有所缩小,甚至有可能会出现贸易逆差。 五 强化竞争,增强企业活力。 入世后我们将撒去对国内企业的保护伞,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这样我国的企业就要和外国企业不仅在国际市场,而且在国内市场上展开真正的竞争,中国企业将失去后院。这就需要我国企业必须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活力,否则将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六 加快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增长。 加入WTO后,我们将根据世贸组织有关投资自由化的规定,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如国民待遇等,可以预计,在中国这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的吸引下,入世之后将出现又一轮的外资进入高潮,必将拉动中国经济新一轮的增长。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涉外税收的影响 由前所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经济必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对经济形势的影响及WTO本身的规则都将对我国的税收特别是涉外税收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加入WTO后,国有经济在短期内将面临严峻考验,以及外资的大量涌入,都必将加大涉外税收的负担。同时跨国公司在华业务的发展将带来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的问题,中国需要应对转让定价等隐蔽的偷逃税问题,以及日益增多的税收国际争议。这都要求我们加速建立和完善新的涉外税收征管体系,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变化。 1、政策的修改、完善,使之适应WTO的规则,并发挥税收政策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导向作用,引导投资,促进公平竞争 一、 应按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要求,做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新的法律的立法工作。 应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作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要求的税收政策进行修改。对于明显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要求的税收政策进行主动修改;对WTO规则不反对或未规范的领域,或虽为规则禁止但给予过渡期的税收政策,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应成员国的要求被动修改;灵活运用WTO规则,为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能力,根据产业政策,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如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鼓励国内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业获得更快发展的税收政策。 主要对三个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修改:一是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政策,如某些进口产品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国内生产的同样产品,如某些农产品。二是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税收政策,如边贸进口税收政策中按国别区分给予优惠,三是不符合反倾销和补贴原则的税收政策。被WTO规则所禁止的补贴主要是指:专门与出口有关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费的豁免、退税或缓征;直接与出口或出口实绩有关的,超过国内消费产品的直接税减让折扣;对出口产品,超过国内消费品的间接税的豁免或退税;超过对进口投入已征税费的退还或撤回。具体政策比如:国产设备投资的40%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100%退税;钢材“以产顶进”;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同时,制定新的立法弥补政策真空如金融、保险和证券领域的政策规定以及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二、 发挥税收政策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导向作用,引导投资,促进公平竞争 首先是对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并容易引发税收行为失范。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来源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政策有漏洞,易引发税收行为失范。我国在税收优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这种方式是针对企业利润进行的,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 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另外,优惠期从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企业通过人为推迟获利年度、利用不断的变换地点重新开业“接力优惠期”、实行假合资、假新办等手段,很容易进行偷逃避税,不利于规范管理。 (2) 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目标不清晰,对外商投资引导作用不强。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税收政策在宏观经济中的导向作用。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在已由对吸引外资量的要求上升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目的是为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我国经济的竞争力。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优惠政策,从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担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朝阳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的矛盾,无法实现以加入WTO为机遇加速发展经济的目标。 (3) 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同,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且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税。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 (4)区域性优惠层次过多。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在一些地区之间形成“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策略 (1)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调整:(1)分行业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4)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可允许企业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基金以弥补科研失败造成的损失等。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有利于我国加入WTO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2)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 以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知识产业应实施全方位优惠政策,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发展。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并考虑制定鼓励国外风险投资资金进入国内投资高新技术的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3) 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外资企业的优惠扩大到内资企业,也有利于保护内 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并从根本上杜绝了“假合资”、“假外商”的产生,有利于规范我国投资环境。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其次对增值税的政策进行调整。 现行增值税不利于我国的产品与进口产品进行公平竞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国际上极少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对计入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许抵扣,所以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目前,国际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除此之外,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生产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全部外购物质消耗均不再征税,只对产品的增值部分征税。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使我国企业的实际整体税负高于规定的税率。 我国增值税下一步改革的取向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进一步降低关税,必然会对我国的民族经济产生相当大的冲击。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国内产品总体而言,可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扩大扣除范围,适当提高税率。而对于进口产品来说,无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还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变,税率提高,税负会增加。这可大大缓解因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而对国产品的压力。这种增加进口产品税负的方式,属于一国国内税制的变动,是一种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不在WTO原则的调整范围内,并且消费型增值税是多数征收增值税国家的选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还有利于规范税制,降低税收成本,。 (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考虑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这样一来,各工业行业都可以增加增值税的扣除额,可在保持或降低原税负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税率,增加进口产品的税负。对于国产品来说,无论是在国内与进口产品进行竞争,还是出口后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都可以提高其竞争力。 三 WTO下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辩证统一。WTO现有规则中市场准入是多边贸易框架下所致力推动的主要目标之一,但其最大特点是体现了一个时间的过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此进程相一致,一国的税制改革也应是渐进的。应该强调的是,税收从来都是主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WTO并不是管理与协调国家间的税收关系组织,它管理协调的是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虽然主权国家税收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但税收仍然主要是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因此,税制的设置应基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状况,并能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离开这种考虑,片面追求税制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现实的观点是,税制改革的速度应和市场准入的速度保持相对一致,并能在长期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产业竞争力提高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 应进一步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合理运用国际通行的税收监控措施,加强国际税务协作。 加入WTO后,大量外资将在更广泛的领域进入中国,国内企业也将更多地走出国门,中国现有的针对跨国企业和跨国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将面临巨大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跨国公司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通常高新技术和知识经济含量较大,相应地对中国的税收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跨国公司交易复杂,反避税任务更加艰巨,目前中国有关转让定价的税收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已经与六十二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但是协定执行中的税收协调与征管合作仍有待加强;第三,目前对中国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也没有形成有效的税收管理机制。我们必须树立税收科技观念,掌握科技治税的武器,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和改进税收工作;加强对知识经济条件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维护国际权益;面向世界,按照国际惯例开展税收工作,高度重视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 3、加快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税收执法的透明度。 加入WTO,必将使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这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是必须加快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信息、高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效、文明的税收环境。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潜在投资者而言,稳定有序的税收环境比朝令夕改的税收优惠更具有吸引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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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发挥传统的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守夜警察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照顾社会的家长作用。普通百姓也认定政府是他们衣食住行的唯一依靠。于是,政府的职能日渐增加,机构不断膨胀,地位日趋显赫,行使权力也自然没有什么界限可言。而事实上,这是传统计划经济造就的一个神话,也是人治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政府不可能是万能的,也不应该要求它万能;否则,就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实际上我们已经付出了沉重代价。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全能政府的执政理念必将发生革命性的转变。如果说,改革开放的20年消除了普通百姓头脑中什么事都依靠政府的传统观念的话,那么,这次入世将会从根本上改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无边的状态,为实现有限政府的合理目标扫清障碍。

由神秘政府走向透明政府

距离可以产生美,神秘可以产生权威。传统体制下的政府就是在这种神秘的氛围中保持权威的。政府的许多活动都处于不公开状态,从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权限,到权力的运行规则和方式,乃至工作程序都很难为“外人”所知。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各种政策和决定就是在这样的习惯性思维中出台和实施的。必须看到,虽然神秘产生了所谓的权威,但同时,也产生了距离和隔膜,特别是由于“暗箱操作”带来的腐败问题暴露了神秘政府的最大弊端。近年来,人们对于公开的要求日益强烈,各类所谓的公开也蔚然成风,但在没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这些公开显得虚泛和乏力。人们对“公开”变“空开”的担心不是没有一点道理。随着中国入世,公开问题已经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了。因为政府承诺的及时通知义务、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行政决定义务、设立咨询点义务等,无一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要求,不容回避。很显然,透明政府是治愈政府腐败痼疾的一副良药。至于在透明政府下是否会丧失政府权威的问题,在我看来,丧失的不是权威,而是特权,这也正是人们希望的。

由“任性”政府走向守信政府

“任性”政府的行为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很多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政府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今天我可以批准你办公司,明天又可以说政府批错了。这与WTO规则要求的政策和贸易措施的透明、可预见性和法的安定性是完全不符的。因为加入WTO以后,中国政府承诺,在法律适用和实施方面将采用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关贸总协定》规定:“每一个缔约方应当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的法律、法规、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货物贸易的若干专门协定中也有相同或者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政府在实施法律方面必须信守诺言,如果不能做到统一、公正、合理,那么,不仅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还将背离政府管理目标,影响行政效率,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所以,加入WTO以后,我们首先应当解决政府的守信问题。当然,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更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的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错误行使权力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树立起政府守信的观念。

由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

政府行使权力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甚至忘却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那就大错特错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认为政府就是用来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谈到权力,大家你争我夺,实践中不断出现抢夺处罚权、强制权、发证权、收费权的立法纷争和执法冲突,也产生了层层审批、处处盖章、公文旅行、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式。谈到责任,个个退避三舍,想方设法为自己留出不受监督的领地,形成了很多法院不能审查的权利救济真空。权力政府在权力膨胀的同时不仅造就了,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为可怕的是,它颠倒了民众和政府的主仆关系,消解了政府的责任,从而使擅断的权力更加恣意。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它不仅意味着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拒绝应该行使的权力也是一种失职,还意味着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法律责任。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保障司法审查原则,也就是说,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政府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范文5

中图分类号:F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10-0028-05 收稿日期:2010-04-02

界贸易体制无疑是当今最为发达的国际法律制度之一,其发达不仅仅表现在实体性规范的广泛与完备,还表现为包含在立法制度与争端解决制度中的非实体性规范的发达。在国际领域,发达的制度由于自身的需要和外部问题的需要,经常外溢到其他问题领域,世界贸易体制向社会问题。领域的外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制度建设较为落后的国际社会问题领域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力的解决,然而通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新议题的方式,可以形式上成为世界贸易体制下管理的问题,然而在实质上借助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制度与争端解决制度来追求其原本问题领域的价值或者政策目标。这是现阶段世界贸易体制向社会问题领域外溢的主要动力。

社会问题借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还存在一般制度借用所不具有的迫切性。在管理社会问题的国际法律制度中,有一定贸易制裁的规定作为强制守法的威慑手段和违法的制裁措施,但是由于这种制裁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再加上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种贸易制裁的实施国和对象国可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从而引起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争端并被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判定要更改为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符。这样的情况,等于剥夺了某些社会问题国际制度的威慑手段和强制措施,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非常不利,导致社会问题国际制度无法有效地维护其规范的权威。社会问题如果能够成功地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运用贸易制裁的强制手段来维护本问题领域的价值。

一、借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制度

非世界贸易组织问题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制度,有两个明显的好处:一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制度规定较为完善,再加上其成员众多,大大减少了达成为众多国家接受的国际协议的成本;二是对于因为利益分歧而很难达成协议的问题,可以通过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制度,与贸易问题进行利益交换从而达成协议。这样极大地节约了非贸易问题制度建设的成本,不但直接利用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规范,还帮助分歧较大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其实质性规范的形成,最终推动本问题领域价值的追求。

社会问题领域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规范当然也具有同样的好处。虽然知识产权问题不属于社会问题领域,但是由于知识产权问题是借用世界贸易组织立法规范最为成功的例子,本文先考察一下其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立法规范的情况。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生效以前,虽然存在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还是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不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普遍较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生效以后,在一些方面提高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这种提高在非借用世界贸易组织立法规范的情况下是较难实现的。

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为例,该条的制定对各国国内法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做了严格的限制,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该条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要遵守的12项条件,给强制许可的实施增添了困难。而且该条表述较为含糊,可能是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妥协的结果(林秀芹,2003),但是含糊的用语也存在进一步加强该条对国内强制许可限制的可能(W,R,Cornish,1999)。

在TRIPS生效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明确规定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巴黎公约》第5条是最为普遍适用的关于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国际知识产权规范,其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承认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并限制了专利的撤销。从专利的强制许可被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承认开始,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针对限制或者禁止专利强制许可的斗争始终没有停止过,但是一直没有对《巴黎公约》第5条中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形成实质性的限制,更不用说禁止了(林秀芹,2003)。一俟TRIPS协定生效,就对专利强制许可形成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大大提高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不能产生的规范,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制度产生了。

现实情况也说明了TRIPS协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如在药品专利领域,TRIPS生效之前是有超过10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保护药品专利的(K,M,Bombach,2001),但是在TRIPS生效之后,这些国家都要保护药品专利。而2000年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以《巴西工业产权法》违反TRIPS协议为由要求与巴西进行磋商,更是验证了TRIPS协定不但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是给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安装了牙齿。

环境问题是属于社会问题领域中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立法制度最为成功的一个问题,世界贸易体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提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总《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在其前言确定不疑地将环境保护、稀缺资源的维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列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此外,各国部长同时还签署了《贸易与环境决议》,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产品协定》、《卫生检疫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提及环境问题(WTOSecretary,2009)。此后,世界贸易组织的部长会议产生的最后文件都要谈到贸易问题。然而,由于世界贸易体制下产生的关于环境问题的规范基本上属于不可适用的规范(non-operative norms),很难说环境问题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立法规范的借用产生了实际的结果。

二、借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最终就是依靠授权贸易减让的撤销来保障争端解决结果的执行。这种经过授权的贸易减让的撤销事实上就是一种贸易报复,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的专家组或者上述机构的报告之后,违法成员应该根据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违法成员不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那么就要面J临经过授权的受害成员的报复。。由于这种报复机构成员方全体授权,违反成员无法针对授权的报复进行反报复,否则就是对于世界贸易体制和成员方全体的挑战,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授权报复的有效性。再加上这种授权使得受害方可以在世界贸易领域包含的范围内进行交叉报复,使得受害方的报复在很大程度上

能够戳到违法成员的痛处,进一步增加了授权报复的有效性。

如果社会问题制度借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报复制度,可以使得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为自己所用,加强保障本制度的执行。另外,如前文所述,如果不在世界贸易组织规范规定的例外范围内,实施贸易限制措施属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范的行为,很可能引起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争端并被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判定要更改为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符。在这样的情况下,借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能够避免自身的贸易制裁强制措施被世界贸易组织判断为非法。

有人建议世界贸易组织不应该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应该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当作整个国际法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来看待(Joo$t Pauwelyn,2003)。这种观点如果成立,就可以解决社会问题制度中的贸易制裁强制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下违法的问题,使得社会问题借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不再显得那么迫切。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规避其在其他国际法制度下承担的义务,那么其他国际法制度中的强制手段无疑是形同虚设,其权威和效力无疑大打折扣。而且当这些其他的国际法制度所维护的价值高于贸易价值时,或者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国际强行法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于其权威和效力的减损更是不能够容忍的。况且国际法分支数量越来越多,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也越来越多,整体确实需要一定的协调机制,以确保其相互衔接,化解其冲突和矛盾。

然而,在完备的协调机制建立之前,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是不容否认的(Joost Pauwelyn,2003)。而且国际社会并没有对不同国际法规则的位阶达成共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和内涵也颇有争议(贾海龙,2008)。总而言之,现在还没有较好的办法来解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冲突。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势地位,就会出现本文导论中鲍威林所讲的“吸尘器”现象,凡是受到贸易损失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管这种损失是否是由于其他合法原因造成,在很多情况下都会积极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以求得贸易利益的保全。当然这种情况不仅仅发生在其他国际法制度使用贸易措施的时候,很多情况下属于根据国内法使用贸易措施来贯彻一定的公共政策。而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加入与贸易关系比较遥远的新议题,则可能是一种逆向思维的结果,用以解决世界贸易组织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冲突。既然世界贸易组织吸人其他与贸易有关的争端,为什么不以“与贸易有关”的名义,把其他国际法规则、特别是社会问题制度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之中,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明确规定这些国际法规则与贸易规则的关系,这样反而能够维护这些国际法规则的效力,实现其要保护的价值目标。而且这种作法不仅仅使这些国际法制度摆脱了独立于世界贸易组织之外时无法利用贸易制裁作为强制手段的困境,而且在国际法整体协调机制建立之前,干脆使其他国际法规范“钻进”世界贸易组织的“肚子”里,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对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结果的强制机制,增强其规范的效力。

对于非贸易问题借助世界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知识产权问题有过几次不成功的尝试,⑦基本上还没有出现过实例。非贸易问题中的社会问题在借助世界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成绩,不过由于前述借用世界贸易体制争端解决机制的动因的存在,相关尝试和努力是不会停止的。

三、世界贸易体制新议题的历史与命运

全面借用世界贸易体制的最为典型的尝试一直是通过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加入关于社会问题的形式进行的,由于这些议题不属于传统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所以和其他一些过去多边贸易谈判没有涉及到的议题,被称为新议题。

在GATT的发展中,劳工权的保护一直是由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在推动,但是一直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所以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劳工权问题根本没有被列人谈判的议题当中,其借用世界贸易体制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而环境保问题由于在20世纪70年代后引起国际社会的逐渐重视,作为致力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世界贸易体制,不免要涉及到贸易与环境之间矛盾的问题。最初的接触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大会前夕(WTO Secretary,2009)。1971年11月,GATT代表理事会同意建立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EMIT),其成员资格对所有缔约方开放。贸易与环境的关系第一次在GATT内部被摆在桌面上。

1971年到1991年期间,环境政策对于贸易的影响逐渐增大,而随着贸易量的增加,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广泛,这引起了一系列的讨论。如乌拉圭回合谈判提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产品协定》、《卫生检疫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提及环境问题(WTOSecretary,2009)。

不过,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各个国家的意见分歧也比较大,特别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利益冲突,所以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讨论环境问题,一直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就开始酝酿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劳工权和环境权的保护再次作为候选议题被提出。

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次部长会议,由于美国和欧盟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有所松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写入了有关劳工权的内容。到了1998年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部长会议,美国总统克林顿发表演讲,强调在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中要包括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新议题”。1999年,世界贸易组织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在美国城市西雅图举行,在会议上,美国总统克林顿再次公开提出将劳工标准纳入新一轮谈判议程,并首次表示要对违反劳工标准的国家实行经济制裁。这与1996年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部长宣言》中缓和的措词、中立的态度是严重不符的,因此泰国、印度、巴西等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指出,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不被尊重,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用劳工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施压,强烈反对把劳工问题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议程。由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权问题上分歧太大,到了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会议,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讨论劳工权问题,劳工权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文件中就再也没有出现了。

从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次部长会议开始,环境与贸易的问题都出现在《部长宣言中》,根据启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贸易谈判的《多哈部长宣言》,环境与贸易问题成为新一轮谈判的正式议题。关于这一议题的新一轮谈判将涉及:现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规定的具体贸易义务

之间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委员会与多边环境协定规定的具体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委员会与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定期交换信息的程序;减少或消除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此外,宣言要求CTE对下列问题给予特别关注: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TRIPS有关条款与环境的关系;环境标志问题。

随着多哈回合依然处于休眠期,世界贸易体制新一轮谈判暂时对于生命健康、劳工和环境等议题基本上不可能有任何突破。不过,多哈回合的屡次部长级会议对若干社会问题都有所涉及,所以不能说在非实在法层面以及对未来的影响方面,多哈回合发起和谈判过程中进行的新议题谈判努力没有任何作用。

当然,这种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对未来新议题加入世界贸易体制的影响上,还体现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影响。以环境问题为例,从GATT时期的“金枪鱼――海豚”案到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汽油标准”案、“美国――海虾海龟”案及“欧盟――石棉”案,世界贸易组织/GATT的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明显朝着重视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鉴于世界贸易组织/GATT在争端解决中对待这个问题态度的变化对缔约/成员国影响最直接,而且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常设的上诉机构对案件结果及后继类似案件影响巨大。。事实上,如果世界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案例法确立了追求社会问题价值的规范,那么就等于通过法官立法的途径把社会问题纳入到世界贸易体制下,允许社会问题借助世界贸易体制进行制度建设(Thomas Cottier,2003)。

四、结语

世界贸易体制的外溢固然体现了世界贸易体制的高度成功,就像欧洲一体化由经济贸易逐渐外溢到政治军事领域一样,体现了欧洲共同体的成功。然而,又如同欧洲一体化在世纪之交限于停顿,显示了制度外溢存在威胁制度本身的危险,世界贸易体制如果纳入复杂的社会问题,可能导致世界贸易体制受到拖累,甚至导致崩溃。那么,社会问题不但不能利用世界贸易体制解决自身的问题,而且原本得到较好促进的贸易价值也受到损害。这是世界贸易体制外溢的现实危险,值得我们注意。

而且,世界贸易体制向社会问题领域的溢出,还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严重的利益冲突。一旦社会问题被纳入世界贸易体制,发展中国家就要被迫提高其社会问题的管制水平,其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相应提高,并因此对其国际贸易产生负面影响;而本来国内社会问题管制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则不会增加国际贸易的成本,相反其成本相对降低。从这个角度而言,社会问题被纳入世界贸易体制,等于世界贸易组织原来的谈判结果进行了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修改,这是不公平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允许社会问题借用世界贸易体制,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也是不明智的。

参考文献: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范文6

因此,人们不禁要问,我们为什么要如此积极地致力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各产业、各部门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会有怎样的利弊得失?究竟是什么因素阻碍了中国前进的步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普通民众的生活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辽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中国》一书,对上述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回答。按照作者的看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进入90年代以后,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成为永久性的国际组织。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中国没有理由继续留在世界贸易组织之外,任由他人设计、制定国际经济秩序,这是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不相符的,也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不相符的。

本书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中国各产业、各部门的影响条分缕析、客观缜密。对农业来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然承诺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相互减让约束关税、削减补贴等等,这将使某些农产品如粮棉等受到冲击,在国际上失去竞争优势,但仍有很多农产品如水果等在世界市场上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和竞争能力,因而总的来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冲跨我国农业体系的可能性不大;对电信服务来说,由于我国的电信服务业长期以来始终未在市场竞争中得到磨砺,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挑战大于机遇,而对电信制造业来说,由于其成长、发育都是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而且在某些方面还具有竞争优势,故而可以说机遇大于挑战;对金融服务业来说,由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承诺,外国银行、保险机构的进入将对中国的金融业带来极大的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范文7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研究

一、实行双语教学的意义

对于双语教学的具体定义,学术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双语教学就是同时使用本国语言(一般为本国通用语言)和外国语(在我国主要为英语)进行课堂教学活动的教学方法,即狭义的双语教学。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内不少高校相继开设了《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我校率先开设了《世界贸易组织法》英汉双语教学课程,授课对象为法学专业和全校其他各专业的学生, 这是作为对国家教育部提出的在包括法学在内的六个本科专业实行双语教学要求的积极回应,也是高校顺应我国“入世”以后社会发展需求的具体体现。我国已开始履行“入世”承诺和成员国义务,迫切需要大量懂经济、懂外语,熟悉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1](P48)

但是,我国目前的外语教育教学模式难以适应这种人才需求。一方面,外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学习外语(主要是英语),疲于应付各种考试;另一方面,学生的外语应用能力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我校选修世界贸易组织双语教学课程的部分学生,虽然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甚至六级考试,却仍然无法用英语简单表达自己的思想,难以进行有效的日常交流,这就可以明显看出大学英语应试化教育结出的恶果。同时,不少高校法学专业英语教学仍局限于单词解释、段落理解和语句翻译的陈旧模式,没有切实重视对学生外语交际能力的培养。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使学生既能掌握WTO的整体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又强化了英语语言的运用技能,可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实行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是我国“入世”后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扩大对外开放、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WTO的工作语言是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正确理解WTO法律制度必须要有坚实的外语基础。执行法律的首要前提是正确理解法律的真实要义。作为我国履行成员国义务的根本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正式文本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 我国官方公布的中文译本只供国内执行的参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发生贸易争端,只能按照外文文本解释和适用WTO规则。对现行的中文译本,已有学者提出一些批评意见,认为一些翻译违背原文的意旨,[2](P195)不利于我国正确履行义务和维护本国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为我国培养精通外语和WTO规则的复合型、实务型专业人才。“入世”以后,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的步伐加快,与各国经济交往和贸易往来更加密切和频繁,贸易磨擦和争端不可避免地会急剧增加,迫切需要大量能够运用外语和WTO规则直接参与谈判和争端解决的专业人才,以维护我国及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这种人才需求。

第三,“入世”以后,我国需要大量从事WTO及其他国际惯例研究的专业人员,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由于我国长期被排除于WTO(包括G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外,对WTO规则不甚了解,对WTO规则的研究也不够重视。目前,从事WTO研究的学者大多数是“半路出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外语水平不高影响了他们对WTO外文资料的理解和运用,导致一些研究难以深入,往往局限于“炒冷饭”;另外,外语水平不高也妨碍了国内学者在WTO研究领域与国际学术界之间的通畅交流。“入世”以后,这一状况必须尽快得到改变。培养懂外语、懂经济的WTO研究型专业人才已刻不容缓。

第四,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是扩大对外开放和实现教育面向世界和面向市场的需要。邓小平曾经高瞻远瞩地提出“教育要面向世界”,但是,遗憾的是,其后,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立法和配套措施;相反,教育应试化现象愈演愈烈。而另一方面,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已呈加速之势,经济国际化迫切要求我国教育机构培养更多的善于进行国际化交流的专业人才,教育必须适应和满足这一市场需求。

二、双语教材的选择与编写

由于我国对WTO(包括GATT)法律制度研究起步较晚,近几年才有一些高校开始在经济学和法学专业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国内有关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教材也只有有限的几种,而可以用于双语教学的通用教材尚未见到,这就给双语教学的正常开展造成极大的困难,双语教材的编选也成了一个难题。

即使对于国内较早实行双语教学的一些课程而言,在双语教材的选择上也一直存在分歧。有人主张使用原版外文教材,[3](P43)以保障学生能够接触到原汁原味的专业教材,与“世界同步”,与“国际接轨”;也有人主张另起炉灶,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学者、专家编写外文教材,以适应国内学生的外语水平和阅读习惯。笔者认为,单就世界贸易组织法而言,大量引进原版外文教材,既不经济,也不实用,因为引进原版教材成本较高,而且存在文字艰深、文化差异等问题,会增加学生的学业成本和学习难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既懂专业,又通外语的WTO学者相当缺乏,在短期内还难以组织力量用外语统一编写出高质量的双语教材。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放弃编写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材的尝试与探索,相反,完全可以由有条件的学者自行编写教材小范围试用,时机成熟时再编订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考虑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双语教学本身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编写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材应当遵循几个基本原则。首先,结构严谨,内容关联。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包含庞大的法律体系,编写教材必须有所取舍,不可能面面俱到,教材的编排体例应尽量简约合理,章节之间应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据此,笔者编写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材分为正文十六章和附录,正文分别是从GATT到WTO、WTO基本原则、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农业与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反倾销协定、保障措施协定、非关税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政府采购、多哈回合与后多

哈发展之路、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与GATT和WTO,附录则包括英文版本的《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其次,术语精确,语言简练。WTO法律制度专业性很强,专业术语已约定俗成。教材使用的术语必须精确恰当,教材的语言应体现法律英语的庄重和严谨的特征,既避免艰涩难懂,又要避免白话如水。再次,由浅入深,评介结合。教材不是专业著作,既要有对具体法律制度的介绍和简要的理论阐述,又要有对实践的总结和相关案例的评析,既有层次,又有深度。最后,文化嵌入,法制传承。作为国际组织的WTO是一个多元文化的融合体,各成员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差异很大,体现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如果说“双语教学课堂应该是跨文化交际的场所”[4](P51),双语教材则是跨文化交际的重要媒介。因此,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材既要介绍WTO有关法律制度,也要涉及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及有关成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况,尤其在评析具体案例和介绍WTO有关背景时应该涉及有关成员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的分析。

三、双语教学活动的组织

(一)教学目标。目标是行为的动力和向导。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目标应当包括掌握专业知识和提高英语语言技能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掌握WTO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对我国“入世”后的法律制度完善及对相关产业的影响进行初步的思考;后者表现为能比较地熟练运用英语进行有关的专业交流,包括英文专业资料的阅读理解能力、基本的写作能力、翻译技巧与听说能力的提高。这两者应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方能达到“通过提高英语水平的手段提高法律专业水平”(诚语) 的目标。

(二)教学模式。对于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模式,教育界并未达成共识。就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而言,可以采用教师主导、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根据这一教学模式,教学活动的组织应考虑几个因素。首先,教学语言的运用。现实中的一些双语教学实际上是教师在朗读或翻译专业英文教材,或采用英文教材,教师完全使用汉语进行教学,违背了双语教学的初衷。笔者认为,课堂教学可以主要使用英语,遇到特殊的专业词汇可以辅以适当的汉语解释或说明,便于学生正确理解。其次,教学活动的组织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中心,即以教师讲解为主,辅以师生讨论、课堂提问等互动交流的模式。目前,有些高校的一些双语教学课程仍沿用传统的专业英语教学模式,教师采取“满堂灌”的方式进行词汇辨别、解释、段落讲解和语句翻译,学生被动接受,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第三,明确学生的课前预习任务,并进行督促检查。课前预习有助于消除或减少学生的语言障碍,提高学习效率,也是师生互动的根本前提。

(三)教学内容。课堂教学是双语教学的核心,内容应以教材为主,并辅以补充案例分析材料。由于WTO法律制度的复杂性,相当一部分内容很抽象,如果课堂教学局限于WTO具体规则和制度的讲解将非常枯燥乏味,影响教学效果。因此,可以借助多媒体形式,增加典型案例的分析,提高教学的趣味性,加深学生对课堂内容的理解。

(四)教学方法。因为语言因素的影响,双语教学活动的组织相对比较困难,教师除了应具备深厚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具有流利的英语表达和组织教学的能力。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双语课程学生的注意力更容易分散,原因之一就是上课内容或方法单调乏味。因此,课堂教学活动的方法应当多种多样,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我们在教学方法上做了一些探索。首先,采用多媒体教学。将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用英汉对照的形式制成POWERPOINT课件投影,使学生对上课内容一目了然,减低理解的难度。其次,配以适当的图像和音像资料,使课堂内容更加生动形象。第三,对一些用英语难以解释清楚的专业术语除用汉语解释外,并印发常用词汇表。第四,为方便学生理解上课内容,我们还印发了课堂教学提纲和WTO法律制度概要作为教材的补充。第五,鼓励学生参与,加强师生互动。如在讲解WTO产生背景和历史发展以及中国“入世” 历程时,鼓励、启发和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分析和总结历史原因,并预测发展趋势,有效地激发他们的参与积极性,取得良好效果。另外,还与学生保持课外联系,随时解答他们的疑问。

四、对双语教学效果的评价

教育学界对如何评价双语教学效果素有争议。有学者对热衷于从教学方法和教学技巧方面评价双语教学效果的做法提出质疑和批评,[5](P43)笔者表示赞同。双语教学是一个特殊而复杂的教学过程,涉及到教师和学生的英语水平、语言环境和多学科配合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双语教学效果的评价应有别于普通课程。从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角度来看,对双语教学效果的评价包括对教师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

(一) 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

1.对双语教师的评价标准。目前,不少高校对双语教师的评价标准特别强调学历、职称、外语能力、职业道德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这本无可非议,但也不应忽视对教学研究和科研论文的要求。[5](P44)笔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文化素质、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评价双语教师也应当从这四个方面入手。

首先,学历背景。作为一个合格的高校双语教师,必须具备高校教师的基本学历条件,即本科或本科以上,最好是英语和法学专业双学历。目前,比较理想的学历背景是英语本科,法学双学位或硕士学位,因为英语本科毕业生一般已具备双语教学必需的英语语言能力,加上必备的法学专业知识,应当能够胜任双语教学。

其次,文化素质。本文所及的文化素质是指双语教师必备的社会科学素养,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主要贸易大国的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概况以及基本的政治学、经济学知识,因为教师的责任在于授人以渔,己所不知,何以授人?

再次,教学能力。双语教师的教学能力包括驾驭英语语言的能力和传授专业知识的技巧与经验,两者必须有机结合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现实中不少双语教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但英语语言能力差强人意,因而,保证和修炼双语教师的英语语言能力不可忽视。

最后,科研能力。教学是科研的基础,科研可以促进教学改革。双语教学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教学模式,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因此,应鼓励双语教师在进行教学实践和改革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结合现代教育教学理论,探讨双语教学的规律性,以丰富教育教学理论,促进双语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2.教学效果评价标准与方法。一般地说,对教师的评价主要看其教学效果,而教学效果又主要表现为学生的成绩评定结果和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整体评价。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而言,除了检查对课程内容本身的掌握情况可以运用书面

试卷考试外,还应当通过对学生的语言技能的进步情况进行必要的考核,并以此作为对教师教学效果评定的要素之一。同时,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分析和获取学生对双语教师教学效果的整体评价。

(二)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

1.评价标准。检验学生学习效果是双语教学非常重要的环节。传统的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方法主要是考试或考查。我们认为,对于双语教学而言,应运用多种多样的评估方法才能真正了解学生的实际学习成果。由于双语教学牵涉到英语技能的问题,我们主张将英语技能的长进与专业知识的掌握结合起来分阶段考核,不以最终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2.评价方法。双语教学涉及专业知识的长进和英语语言技能的提高。确定评价学业成绩的方法也应当区别于传统方法。我们认为,可以考虑结合期末书面考试、课堂表现、日常作业考核与语言技能进步率等方法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金孝柏。中外合作办学与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开放[J].国际商务研究,2003(6)

[2]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曹廷贵。金融专业推行双语教学的意义、困难及对策[J].中国大学教学,2004(1)

[4]姜瑾。双语教育面面观[J].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1)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范文8

关键词:世贸组织;贸易磋商;贸易政策;国际政治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2-0052-07

中国自1986年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成为会员国起,在历经前后长达15年的谈判之后,终于在2001年12月成为其后续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谈判的过程既漫长又复杂,受到许多内政与外交因素的牵制与影响,也反映出中国领导人在改革开放的时代中尝试平衡各个不同的影响力所作的努力,而人世的谈判过程及其最后的结果也给我们一个机会来检视各个影响中国经济与贸易政策的因素及其相对重要性。

当前对中国入世谈判的研究多属于定性的分析,其优点在于对谈判的过程提出独到的观察与分析,唯其观点与发现,多来自中国与美国的双边谈判,也尚未充分地受到实证的检验。虽然中美双边的谈判是入世谈判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毕竟不是中国所进行的唯一的谈判。从单一事件中所获得的结论尽管有价值,但未必能呈现完整的图像。要对人世的谈判过程和结果有全盘的了解,还必须超越中美双边的分析。

其次,目前各种案例研究的分析通常缺乏清楚的理论框架的支持。大多数研究似乎从一个理性决策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的决策者在考量国家和社会总体的目标下,尝试限制一些行政官僚或产业界的利益。唯有Yee持不同的看法。他从两个层次的赛局(Two-Level Game)的观点,认定中美双方的谈判人员都曾经利用国内的牵制力量来拉高对对方要求的抗拒,显示国内的决策模式,牵涉到利益的游说,不完全是理性的。与其他人相比,他的结论表明目前对入世谈判的研究仍有相当的分歧。

为了进一步了解该议题并厘清相关问题,本文尝试从现有文献中发展出相关的假设,并透过实证分析,找到影响入世谈判的决策过程的重要因素,并评估其影响力。依现有文献对一般贸易政策形成的观察,下列理论模型与中国的入世谈判协商过程具有紧密的相关性,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模型、社会关怀模型、利益团体模型以及外交政策模型。

一、贸易政策的理论模型

(一)国家发展模型

现今对“发展国家”(the developmental state)的研究显示政府为了促进特定政策目标,如发展外贸竞争力、充分就业或经济自主,通常会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由国家主导的经济计划和指导是假设政府具有政治的自主性,能对经济问题作理性的规划。贸易政策和其他的政策如财税和汇率政策都是政府寻求培养战略企业,快速或持久地发展经济等战略布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东亚的日本和韩国皆为善于使用贸易和工业政策来发展经济的显著例子。作为该地区的新兴经济力量,中国在培养支柱产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的表现也可被视为采取发展国家的策略。该模型也符合一般认为参与世贸组织是符合中国国家总体发展目标的观点。

(二)社会关怀模型

持该看法的学者认为贸易政策反映出政府对社会平等、财富分配及一些社会经济群体的关怀。在维护现状的情况下,政府会尽力避免使大多数人实质所得受到损失。Cheh在对肯尼迪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作的研究发现那些工人年纪偏高、就业机会减少、受进口影响较大的产业,反而受到较少的关税减让,这显示政府对所得较低的群体会积极地保护,减少他们的经济负担,甚至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Anderson和Baldwin认为美国纺织、成衣、家具、皮革及皮件等工业,同属低工资及低技能工人较多的工业,也受到较多的保障。在人世谈判中,加入世贸组织对广大农民及国有企业工人可能造成的冲击一直是讨论的重点。这些因素对谈判的影响是一个值得观注的重点。

(三)利益团体模型

上述两个模型皆主张贸易政策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国家或者社会发展的目的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相反的,利益团体模型则假设贸易政策的制定源于个人或团体对于一些提议的支持或者反对,其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则基于这些贸易措施是否会如预期地增加或减少他们的实质所得。在“多数决”的投票规则之下,一个产业的投票力量成为其是否会得到政府保护的重要因素。Baldwin的研究表明一个产业的劳动力大小与其预期得到的保护程度是相互关联的。美国纺织品和成衣工业曾经成功地将进口货占总体消费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Tosini和Tower发现在1985年纺织品法案上,纺织和成衣工人在各个国会选区中占全体劳动力的比例是解释国会议员在法案上投票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Olson所指出的那样,当政策利益是分散的而且平均分布的,他们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利益团体通常只想“搭便车”,而不愿意参与游说。相反的,当利益团体数目相对较小,又会得到较大的政策利益时,更有能力克服这种潜在的“搭便车”问题。虽然Caves主张,地理上零散分布或较不集中的工业可以吸引来各个地方的议员、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广泛支持,但是,更多对贸易政策的研究成果支持Oison的观点,认定工业保护与公司数目、市场集中的程度或游说的组织有关。

虽然利益团体模型源于已发展的民主或者多元社会,相似的情况似乎也适用于中国。在中国,“游说”可以正式地发生于政府部门对谈判立场的协调,或非正式地透过其他管道的联系。意识形态的差异与经济利益的区别(比如在出口导向具有优势的工业及部门,相对于较不具竞争力的部门),在中国的经济决策逐渐变得多元化时,即可能透过内在的协商交易程序来表达。有许多分析家认为中国政府部门间的游说协调在1999年之后减少了,针对这一因素的经验分析可以明确地为该看法提供验证。

利益团体模型也适用于中国的谈判对手。一个合理的推论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已发展的民主国家其内部的利益团体在要求中国开放市场和贸易自由化方面也扮演了主要的角色。对中国提出的特定请求或要求可能是其他会员国自己国内协商交易的结果。这些外部的压力也成为中国政府必须考虑的政策因素。

(四)外交政策模型

除了照顾国内的社会福利,政府也曾经利用国际贸易和外援来达到外交政策的目的。举例来说,根据Gilpin的看法,霸权国家,如英国和美国,皆曾采用自由贸易政策来动员而且凝固对其领导地位的支持。贸易政策是经济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其设计及发展是为了支援政府更宽广的政策目标。外国游说、对外关系和避免外交报复皆是影响关税水平的因素。

Chen和Feng在他们的对中国95种工业在1996年的关税所作的分析中认为,关税税率是国家发展模式(保护具有高度附加价值或增加税收的工业)、社会关怀模式(保护遭受损失的工业)和外交政策模式(保护外资比例较高的工业)的混合,与利益团体游说没有关系。另一方面,Sheng对1992年、1994年和1996年中国36个工业部门的关税分析得出类似的结论,认为关税税率受国家发展策略(保护较具生产力与竞争力的工业)和社会关怀的影响(保护劳力密集的工业)。利益团体游说(根据国有企业的比重)对关税有显著的但是与预期相反的(负面的)效果。

当面对外部挑战和内在压力时,中国政府如何决定自身的政策立场?前述的理论模型中,哪一个对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能提出最确切的解释?根据这些竞争理论的观点,本文将提出和这四个模型相关的因素,而且评估他们对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谈判中的重要性。

二、实证分析

在本研究中,中国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最后结果将以其在关税上让步的幅度为代表。观察关税减让有两个优点。首先,关税非常广泛,可以涵盖各个主要的经济部门。虽然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本质上必须达到类似的标准,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关税上并没有设定可允许的特定水平。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包裹交易里,谈判者会很有可能找寻符合他们目标的各种交换和妥协。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关税上的让步可以显示出中国和他的贸易伙伴设定的优先次序和衡量交换的重要资讯。其次,关税税率是对保护程度一种客观又简洁的衡量,而且反映政府政策的偏好。关税方面的改变基本上能概述一个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立场。

本研究的因变量是中国入世时关税让步的程度,由1996年关税水平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关税之间的差异而测定。数值愈高,表示关税减让的幅度愈大。关税部门则依照1996年的调和关税系统(HS96)所认定。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关税表现出中国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最终承诺,对每一个经济部门订出所许可的最高税率,也是对中国总体经济调整的一种非常广泛的衡量标准。这些多边的关税承诺将双边谈判的因素考虑进去,但是远远超过双边谈判的范围。比较的基础年是1996年,因为自那年起,中国开始对关税进行主要的削减。减少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4900个项目(含现有关税项目的76.3%)。削减的幅度也很显著,平均达到35%,为当时的最大降幅。如Chen和Feng表示,中国的平均关税税率在1995年略超过35%,在1996年则降低到25%之下。时间点上,这一减少关税的安排,正好是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过渡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转变期,也是中国重新燃起对世贸组织的兴趣的时候,也因此成为随后谈判的一个重要参考点。

如果中国政府尝试透过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推动经济改革议程,那么工业政策的因素对谈判最后的结果应有显著的影响。如果政府为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试图保护有生产力和竞争力的部门,则会在人世之后的市场竞争环境上设置保护屏障。如下页表1所示,“工业增加值率”、“劳动生产率”及“出口进口比例”等变项,可视为国家发展模式对每个部门的衡量指标,评定其经济价值、生产力和经济竞争力的各个因素。

其次,工资是衡量中国政府对社会平等和经济安定态度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及社会指标。一般而言,薪资水平与工人技能呈正相关,反映一个产业在工业化经济内的比较优势。如社会关怀模型所讨论,薪水已经很低的工人可能引起公众的同情,很难再把他们置于贸易自由化的压力之下。薪资水平和关税让步之间的关系反映政府的社会关怀程度。其与依变项的正向关系反映出政府有意对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提供保护。另外两个变项――“农业部门”和“亏损企业比例”在经济改革的时代中,同属被认定的“经济的弱者”。如果这两个变项与依变项呈现负相关,它会清楚而明确地传达政府的社会议程,反映政府愿意对经济上遭受损失较多的部门提供保护,使其承受较少的关税减让。

下页表1中“职工人数”和“国有企业的比例”是对利益团体模型的衡量。如前所述,企业就业人数的多少是其基础。再者,国有企业可能是影响力的另一个来源。在过去,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他们作为中国旧经济的政策目标工具,与政府行政部门保持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系管道,作为具有国家特性的利益团体,在游说中保有特别的优势。

最后,美国和日本的“显示比较利益”指标可用来检验在外交政策模型中外部压力的效果。合理的推测是美国和日本的谈判者会对他们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和扩大市场占有率部门的关税减让最感兴趣。

除了上述变项外,1996年的关税税率也会被纳入回归分析,成为一个控制变项。来自各个不同国家的谈判者在中国的入世谈判中,最有可能聚焦在中国的高关税领域,因为那些领域创造贸易的可能性也比较高。我们预期它与依变项的关系是正向的,因为原始关税越高,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国希望其受削减的兴趣越大,也预计会造成较多的关税让步。

下页表2提供对各理论模型的解释力的一个比较。1996年关税率作为基线模型的唯一的变项,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解释关税减让的变异量。所有的其他模型充其量只能些微地改善R2的结果。而外交政策模型实际上会减低其解释力。总体而言,四个变项显示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国家发展模型中的劳动生产力是唯一与预测相反并且系数符号与依变项呈正向的关系。另外三个变项(“亏损企业比例”、“农业部门”和“国有企业比例”)皆与关税让步的幅度呈负相关,其结果正如社会关怀和利益团体模型所预测的那样。

因为没有一个理论模型具有决定性的解释力,下文将组合各个模型中的所有变项,以合并检验它们的综合效果。如下页表3所示,在表2中达到统计显著水平来的所有变项,在合并的模型中仍保持其显著性。唯有“国有企业比例”改变了其系数的符号,并减低了显著性。此外,“职工人数”在组合的模型中达到显著水平。

由于一大部分的国有企业也可能正在遭受财务亏损,企业符号的变化可能是两个变项同时尝试解释依变项中相同部分的变异量的结果。下页表3最后两个组合模型检视的是这一可能性。其结果显示当两变项被置于同一个方程式时,确有一些干扰效果,“国有企业比例”在统计上较不具有解释能力。表3实证检验的结果显示,在1996年受到较高的关税保护的产业部门在中国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也经历了较多的关税减让。该结果也确认了“贸易创造”的原则,借由先前被保护的部门创造出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也显示了中国对经济自由化所作的承诺,甚至愿意让过去受到较多保护的产业受到一些压力。这与“保持现状”的模式不同,显示原先受更多保护的产业部门并未能维持其原有的特权和利益。

然而,中国对贸易自由化和经济重组的承诺不是无条件的。政府的社会关怀似乎在关税让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政府对农业部门和经历财务损失较多的产业关税让步较少。这两个变项呈现负号的系数,显示出农业部门和亏损企业比例较高的产业都受到来自政府的较好保护。

有趣的是,这个实证研究的结果与当前文献普遍的看法相左。许多分析家强调在进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后期部分,中国的领导层将保守派排除在外,最后的结果是改革派获胜。而实证研究的结果则呈现一幅不同的画面。显示高层领袖也尽力考虑到保守派人士的社会关怀。亏损较多的企业和农业部门能够成功地继续因较少的关税削减而得到政府较多的保护。如果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结果严格地遵照改革派的议程而追求市场效率或贸易自由化的原则,该结果无疑就不可能发生了。

如果我们进一步检视“劳动生产力比例”这一变项的表现,则该论点更进一步得到肯定。如表3所示,它的系数符号是正号,表示在对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上,生产力更大的产业担负了更多贸易自由化的负担。换句话说,随着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预期进行的经济调整,其成本与负担有计划地被移转到比较有生产力的部门。这一结果反映出政府的考虑,认为较具生产效能的产业比其他产业更能吸收潜在的经济震荡。这一政策的取舍交换反映出政府对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平的关心超过其对市场机制的信任。

实证的分析也显示出国内有组织的利益团体的压力,其效果并不十分显著。单独从利益团体模型来观察,国有企业似乎拥有所预测的政治影响力。但在组合的模型中,产业的大小而不是其背景变得更为重要了。职工人数更多的产业能更有效地保持关税的保护。然而,由于“职工人数”的统计效果在单独的利益团体模型中并不显著,它的总体解释能力可能也有限。分析的结果也显示,来自外国政府的要求并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虽然许多的分析聚焦在中美双边的谈判上,最后的谈判协议并未特别反映出对美国或日本经济利益的回应。

三、结论

世界贸易组织论文范文9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正式诞生,全面代替了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and Trade,简称GATT)。WTO作为独立的当今世界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有效地涵盖了与贸易相关的几乎所有领域,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实施、管理与运作组织成员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促进公平贸易;解决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与摩擦;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以及该成员的承诺。世贸组织的存在,推动了国际贸易能够公平、合理、透明地展开。

要获得WTO成员资格,主要有两个途径。第一种途径,是作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成为WT0的成员,这主要针对世贸组织的前身——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情况。要想成为WTO创始成员,就需要在《马拉喀什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前已经成为GATT缔约方,接受该协定,并且已经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做出被所有GATT缔约方所接受的减让承诺。例如,美国、西欧各国、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和印度等均是通过这种方式成为了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第二种途径,是通过申请加入世贸组织,例如,中国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了世贸组织。首先,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主体必须是任何国家或在对外贸易关系以及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各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区”。例如,在目前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欧盟、中国台北、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都是“单独关税区”。任何国家和地区,在符合该要求之后,就可以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本文将着重介绍的主要介绍这种情况下加入世贸组织的步骤。

申请加入世贸组织,主要包括六个阶段的工作:

一、提交官方的入世申请

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地区,首先需要由该国或地区的政府正式向世贸组织提交书面申请,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将相应成立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的职责是调查申请方的加入请求,最终向总理事会提交工作组报告,以供总理事会判断是否批准该国的加入申请。该工作组成员的资格对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开放,即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作为该工作组的成员。

二、提交该国(地区)外贸制度的备忘录

申请方政府向总理事会提交涵盖该国(地区)全部贸易及法律制度的备忘录,工作组对申请方政策和规章的审议就是基于申请方提供的备忘录进行的。工作组审议备忘录之后,请各成员提出疑难问题并汇总,由申请方对这些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这一环节应该说是申请方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前的一个热身过程,以便于所有对该成员加入世贸组织感兴趣的成员全面了解该申请方的国内政治经济和贸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为下一步双方提出出要价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进入多边和双边谈判阶段

在充分调查了申请方全部现行贸易及法律制度之后,工作组将进入实质性的多边谈判阶段。这一谈判将起草申请方加入世贸组织的全部相关法律条款,包括加入法律修改条件、关税和服务总体减让表等。

与此同时,申请方将与有兴趣的工作组成员进行双边谈判,谈判的内容主要为两国间产品及服务的市场准入特别承诺。这些双边谈判结果最终将整合成为一揽子的最终“人世文件”,并根据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将所有双边谈判结果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除其他成员认可的例外条款以外)。

四、提交最终入世文件

申请方整合的最终入世文件,将包括前一阶段中申请方与WTO成员之间的双边及多边协议,具体包括了三个主要文件:一份工作组提交的包括申请方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一份申请方的加入工作组的报告以及一份申请方与WTO成员达成的货物和服务市场准入承诺减让表。

五、最终入世文件批准程序

当加入工作组报告草案、申请方加入议定书、申请方与WTO成员达成的货物和服务市场准入承诺减让表达到工作组成员的要求,包含上述文件的最终人世文件将递交给工作组在最终正式会议上进行讨论。

当工作组正式会议通过后,这份最终入世文件就将递交给世贸组织总理事会,或部长级会议进行表决。如果在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上得到世贸组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申请方将可以成为WTO的正式成员,申请方须在加入议定书上签字。

最终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份文件:一是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决议;二是新加入成员加入工作组的报告,该报告中需包括该成员加入世贸组织的减让表以及该成员的加入议定书等。

六、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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