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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保护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1 17:04:56

保护环境保护论文

保护环境保护论文范文1

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之间具有既矛盾又统一的复杂关系,这不仅因为生态旅游对环境有积极影响,而且也有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正确把握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使两者协调、持续发展,实现共赢,在当今社会显得愈加重要。

1.环境质量决定着生态旅游价值

大自然是美丽的源泉,山川的自然风光,田园的秀丽景色,滨海的波涛浪花,湖泊的波澜壮阔,这些都是美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欣赏优美风景,能使人们心情愉悦,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如果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将成为人们不愿一顾的厌烦之地,极大破坏了人们游玩的心情,降低了生态旅游的价值。因此环境质量决定着生态旅游价值,只有环境美,旅游才具有价值。

2.生态旅游对保护环境的意义

(1)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提高

为了增加当地旅游区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扩大旅游区的知名度,旅游开发部门加大力度改善旅游区环境,使得旅游区风光优美、空气清晰、景观协调、气氛融洽。另外,通过建设垃圾填埋场、绿化街道、修建道路等措施,极大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为景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升景区的形象。

(2)缓解当地居民与生态环境间的矛盾

我国西部的旅游景区大多位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发展生态旅游不仅可以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而且还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这是由于旅游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就业门槛低,吸纳劳动力数量大,劳动转岗适应快等特点。因此发展生态旅游,一方面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治安,缓解传统产业与自然环境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可有效减轻自然保护区的压力,缓解自然保护区和周边居民的关系,从而保护了环境,促进了旅游资源和当地社会发展相结合,这是生态旅游业的核心目标。

(3)提供环境保护资金

财政拨款是我国生态旅游区环境保护资金的主要渠道,但当地政府财政拨款金额往往不足。与国外相比,我国自然保护区投资额度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25,100hm2仅有1.5美元,平均每个自然保护区管理费用和建设费用的缺口分别占需求额的26%和60%。正因环保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大多景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然而,生态旅游的兴起和发展,为景区开辟了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为提高景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最终实现环境效益与旅游资源开发以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4)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旅游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需要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共同参与,而且他们还从中获得益处。因此通过发展生态旅游,可提高公众对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来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并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因此,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对旅游环境实施有效的保护是为了更好、更持续地发展旅游业,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可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其关键在于找到开发生态旅游和保护环境间的平衡点,实现生态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双盈。

二、我国生态旅游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生态旅游开发较晚,人们对生态旅游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尚缺乏科学理解,“无烟工业”的观念依旧流行。在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大多还“重开发,轻保护”。目前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已经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资源的盲目开发和滥用

在开发旅游资源时,许多部门急功近利,在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全面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的条件下,便盲目地开发,而且在开发过程中轻视甚至不进行环境保护,采取粗放式开发模式,对许多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造成破坏。例如香格里拉县的地下温泉是近代温泉形成的典型地质景观,极具观赏性和科考价值,景区内的喷气孔尤为罕见。但开发过程中,在不了解喷气孔的地质构造情况下,开发者企图将喷气孔变为“桑拿浴”,结果严重破坏了稀有的旅游地质景观。

2.生态环境系统失调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景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正变得如火如荼。由于在景区内开山砍林,使得水土流失严重,经常出现山洪暴发或水源枯竭,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失调。有些景区为了追求利益,盲目扩大旅游区面积和修建旅游设施。以索道为例,德国阿尔卑斯山国家公园面积达300多km2,公园内并无一条索道。而我国泰山、华山以及峨眉山等名山,均修建了现代化的索道。索道的建设使游人易集中于山顶,导致自然风景区原貌的破坏,使生态系统变得脆弱。

3.生态环境污染严重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旅游业发展迅速,但缺乏相应规划和管理,再加上国民环保意识较差,致使景区生态环境污染严重。驰名世界的黄山、庐山上的垃圾随处可见,甚至连世界屋脊喜马拉雅山,也有各种饮料袋、包装袋等垃圾。据旅游区提供的资料显示,景区的水、土、大气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噪音、烟尘都超过了规定标准。据“人与生物圈”国际委员会统计,近年我国有1/5的保护区由于生态旅游而横遭破坏、44%的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的保护区出现水体污染、11%的保护区出现旅游资源退化、61%的保护区存在设施与景观环境不协调。

4.景区环境容量严重不足

众所周知,旅游区环境对污染物净化能力和旅游人群承接能力,都有一定限度。一旦游客人数过于拥挤,人流疏散不开,不仅会损害景区,而且易发生安全事故,降低游客对景区满意度,不利于景区持续和健康发展。如去年国庆期间,九寨沟景区就发生了大规模游客滞留事件,上下山通道陷入瘫痪,变成“上不去、下不来”的“死胡同”。

5.当地居民参与程度低

造福当地居民,解决好他们的就业和发展,是发展生态旅游的最终目的之一,但目前这种情况并不乐观。许多地方在发展生态旅游时,当地居民有效参与程度低,借旅游促发展的潜力远没有发挥。一方面是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不足,制约着旅游资源的开发规模和投资能力,基础设施得不到完善,资源优势无法转化为经济优势,影响着当地居民创收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当地政府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在招商过程中经常让利较多,难以保障当地居民的利益。

三、我国发展生态旅游的建议

1.完善法制法规,增强执法能力

在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的建设,严格执行和遵守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严厉惩罚违反法规的开发和破坏环境行为,使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把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积极探寻旅游业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模式,促进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进。

2.加强环保教育

生态旅游在我国起步较晚,一些旅游管理部门、当地居民、旅游者以及政府部门,对于生态旅游内涵及如何开展生态旅游缺乏科学认识,因此必须加强生态旅游的环保教育工作。主要对象包括景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导游和游客。通过环保教育,让游客在享受自然的同时,把保护环境变成自觉行动,做到休闲娱乐、环保两不误。另外,在环境教育过程中,还要采取正规环境教育和非正规环境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且注意环境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既要注重理论研究,又要加强实践,通过受教育者的亲身体验来强化教育成果。

3.科学研究,统一规划,有序开发

在编制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时,不仅要统筹兼顾景观生态学基础研究、景观生态评价、景观生态规划与设计、景观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还要对旅游区的地质资源、生物资源以及环境质量进行实地考察,科学地论证和评估,把握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合理度,有计划开发,尽量将旅游资源的破坏降到最低,同时要做好开展生态旅游所带来危害环境的思想准备,并适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了解生态环境的状况。此外,由于生态旅游是个“外来事物”,因此在进行生态旅游规划时,还要结合我国国情,不能机械套用,实行教条主义。在尊重其本义前提下,针对我国的现实问题,在具体技术手段、操作方法、发展模式上寻求创新,我们也要广泛借鉴别国经验,特别是教训,尽量少走弯路。

4.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环境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时,既要充分考虑生态旅游的资源开发、布局设施和生态平衡等因素,又要尽量减少实施中的盲目性、局限性和短期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如控制游客数量、规定旅游路线、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等,避免游客对景点破坏,减轻生态环境压力,维护景区安全。环境监测不仅可反映旅游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而且为下一步旅游环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决策部门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防治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化学监测、物理监测和生态监测。

5.科学合理确定环境容量,控制游客人数

各景区要科学、“理性”地论证自身接待能力,探索人性化管理方式,并对景区生态承载力进行评价。各景区可借鉴国外预约的做法,在游客到达之前就做好准备,进行疏导,对景区游客人数、交通住宿条件等信息及时公布,一旦发现游客超出饱和量,就要进行调节,采取延长景区开放时间、科学组织游客买票进入、适时限流等措施。此外,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游客配合景区管理,遵守景区游览秩序,让旅游真正“游”起来。科学合理确定环境容纳量,控制游客人数,即控制旅游活动开发规模,这对于景观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6.吸纳当地居民就业,支持他们创业

我国中西部地区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开发这些地方的生态旅游业,可吸纳当地居民就业,进而促进整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丰富他们的日常生活,使农村面貌发生较大改变。在符合景区统一规划管理下,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配合景区管理部门,扶持当地居民开办与旅游相关的项目,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桂林漓江冠岩风景区在这方面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在景区管理部门帮助下,景区所在地草坪乡居民依靠“农家乐”旅游,使其收入大幅度增加,生活质量发生了质的飞跃。

四、结语

保护环境保护论文范文2

引入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护专项监理,环保水保综合监理部依据环评、水保报告督促承建单位完成环保水保设施,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环保水保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提出整改方案;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保持监测单位分别负责水、气、声、渣等环境影响和水土流失情况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业主反馈监测情况;各承建单位负责具体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工程监理负责各环保水保土建措施的具体实施和质量管理。形成了“业主、监理、监测、施工四位一体”的管理网络和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验收的管理体系。业主定期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召开环保水保例会,共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环保水保问题,积极推动各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确保已建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项目考核的一部分,使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2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

2.1强化环保水保后续设计、满足“三同时”要求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的基础上.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开展了各种后续设计并陆续组织实施。先后编制完成了《吉牛水电站弃渣场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吉牛水电站弃渣场调整报告》、《吉牛水电站首部及渣场绿化措施设计报告》等一系列后续设计方案和报告满足“三同时”要求。同时对电站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项目进行的招标、合同、施工、试运行、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中都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要求。优化设计,在开发中节约资源。取消了原规划中的竹子沟砂石料场,减少了耕林地占用面积,节约了用地,将工区部分加工厂、修理厂、仓库都修建在弃渣场或弃渣回垫形成的施工平台上,大大减少了工程临时占地。

2.2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张贴宣传画、组织讨论、各单位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环保水保宣传活动,做到集中培训和现场操作相结合。由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综合监理牵头定期组织施工区管理人员学习环保水保知识,组织各单位交流自己的经验做法,共同提高。通过吉牛水电站环保水保监理部有针对性的向施工单位提供环保工程措施资料,以便施工单位主动学习环保知识,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培训。邀请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设计单位来工地集中进行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环保水保知识培训。

2.3严格督促相关环保水保设施的运行

在与运行单位签合同前即要求其制定环保水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拌和系统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清运由承包单位运行管理,环保综合监理单位及业主进行监管。承包单位定期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自检,监理每月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不运行则不予计量并给予处罚,考核不合格的进行整改,从而提高了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制定相关的考核、评比、奖罚制度,定期对各单位和其实施项目进行检查考核,保证了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4落实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单项工程验收制度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电站环保水保工作实际,由环保水保综合监理协助业主制定了《吉牛水电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单项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环保水保单项工程组织验收.对不满足要求的项目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实行专项验收制度,既可以检查环保、水保项目的实施到位与否,又保障了环保水保工作的有序推进。也为后续的环保水保措施的阶段检查和竣工专项验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现场措施

3.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3.1.1鱼类保护措施根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意见,为了切实做好革什扎河鱼类保护工作,业主与四川省水产局签订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协议,根据革什扎河鱼类分布、种群数量等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对沿河岸居民及电站参建单位鱼类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渔政部门执法力度。3.1.2水环境保护措施厂房营地设置1套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用于周围草坪绿化灌溉。承包商营地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各标段建设相对分散且人数相对较少,因此采用旱厕,粪便给予当地居民作为农家肥。电站砂石料从当地购买,混凝土拌合系统生产废水采用混凝沉淀的工艺,处理后用于周边场地洒水降尘。3.1.3声环境和大气环境保护前期工程开始时业主安监处就制定了《施工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夜间禁止运输活动,在交通沿线设限速标志、禁鸣标志、减速坎等。施工过程中,洒水降尘、加强施工管理并进行道路绿化等措施的实施.减少了施工扬尘的影响。3.1.4社会环境通过优化施工总平面布置,合理安排工程占地,取消了影响仁青帮巴神山的1#施工支洞,避免对藏区神山的影响,促进了工程建设与藏族文化的融合。该电站为长隧洞引水式电站,为防止电站运行、检修中人为制造洪水,影响库区、坝下群众的生命财产,签订了专项施工合同,分别在减水河段、厂房尾水、库区等河道沿线设置了45处混凝土警示标识。

3.2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

3.2.1主体工程永久占地区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已在主体工程设计中考虑水保措施,并已基本落实。主要完成首部枢纽左右岸边坡防护、改线公路与复建桥坡脚挡墙和护坡、各支洞口边坡支护、地面厂房混凝土挡墙等项目,所建成的水保设施运行良好。目前已完成了改线公路两侧以及大坝下游左右岸施工平台区域的整地绿化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并获得了州环保局现场检查的肯定。3.2.2弃渣场区各渣场自施工开始就严格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按要求进行了水保专项设计,各渣场均已按设计图纸完成了渣场挡墙与临河渣场的浆砌石护坡施工,水保设施运行良好;堆渣过程中严格监控,加强对施工弃渣的管理,开挖渣料运至指定渣场堆放并及时进行推平整治,杜绝了乱弃现象。3.2.3施工道路区域电站新建施工道路主要有库区改线道路、引水隧洞2#至10#支洞施工便道、调压井施工便道,新建施工道路总长约20.5公里,较水保报告书规划道路减少9.08公里,优化设计,减少了征占地面积。为做好施工道路水保工作,在道路施工阶段,一是及时采取截排水沟、沉沙凼和竹条栅栏临时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二是同步实施浆砌石挡墙、边坡挂网喷混凝土、混凝土挡墙、浆砌石排水沟等永久措施确保边坡稳定,防止水土流失;三是加强开挖料的管理,严禁开挖渣料直接倾倒公路边坡。运行使用阶段,一是对地段及时撒播适生草籽,进行绿化;二是安排专人管理,加强路面维修、排水沟清理等工作;三是采取了硬化和洒水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四是对雨季汛期滑塌路段及时采取了工程措施保证边坡稳定,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不稳定坡面及时行了框格梁和锚索施工。3.2.4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区域对涉及堆渣回填的场地,均严格遵循“先挡后弃”的原则;对已建成的各施工临建设施,基本配置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并安排专人维护。

4结束语

吉牛水电站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总结以下几点:

4.1领导重视、管理体系到位

工程建设重新启动后,一开始就明确环保水保工作由业主一位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建设处主管,在招标阶段,即将环保水保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招标范围,签订的主体施工合同中要求各单位必须建立独立的环保、水保管理体系,业主与各承包单位签订《环保水保、文明施工协议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相关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各标段对环保、水保工作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环保水保措施,经工程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4.2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处、环保水保综合监理及工程监理等对施工单位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结果优良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较差的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并由工程建设处和环保水保监理跟踪落实;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周例会和月计划会上,把环保水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施工期环境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水生陆生监测等工作均已启动,保证了在抓好已投运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同时,能够用监测数据指导环保水保管理工作,改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环保水保设施发挥实效,达到预期目的。

4.3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保护环境保护论文范文3

(一)政府应从制度方面入手,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落实到实处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由于受传统的工业化与信息化的发展模式的影响,发达国家曾经是走上了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可如今的发展中国家,很多却还继续走上了这种老路。在发展的同时,没能在事前对发展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采取很好的防范措施。因此,政府首先应从政策上保证将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到实处。例如,在城市建设中,应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绿化率,开辟大规模开放式的公共绿地;同时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和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管理。对于内河污染严重的城市,应改进城市河道整治和污水处理工作,及时疏通内河,做好沿河的绿化工作,开发城市内河的观赏、休闲价值,对造成内河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要严加管理,坚决从源头上断绝污染源,严禁工业废水向城市内河排放。应严格控制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标准。对建筑施工严格进行噪声、粉尘等环评及环保论证。要尽量开发易于被自然吸收净化、易于回收利用或易于无害化处理的产品。比如用纸质包装产品代替塑料、玻璃等难以回收的产品。如今,日本的牛奶、饮料、酒业已做到改塑料包装为纸质包装;法国的食品与大多数的奶制品、果汁和液体饮料包装已基本上都改为了无菌纸盒包装。同时做到所有的产品垃圾和生活垃圾都消化于社会内部或以对自然无害化的方式排出。对于产品消费后产生的消费垃圾,必须进行处理,要么进行回收利用,避免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要么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造成对自然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可以对各种生活垃圾实行严格的分类制度,即有利于回收垃圾中的可用资源,也有利于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垃圾处理的费用应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可由社会或政府委托专业的企业集中处理。

(二)制定、执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法规

1.及时发现某些法律尚且滞后或空白的领域,建立或调整相应的法律,解决“法律不足”问题。首先,联合国及各国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来抵制全球范围内存在的生态侵略现象,维持整个生态圈的平等和谐。从生态平等角度分析,全球范围内存在的生态侵略也是目前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严重受破坏的原因之一。目前,有些发达国家以开发、贸易之名,不耗费一枪一弹,用金钱开路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着裸的生态侵略。这种持久而广泛的对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进行的巧取豪夺,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来说,是一场灾难,其造成的创伤可能比一场明显的战争更严重与持久。这种生产者或生产国把生产废弃物和工业污染物直接向自然排放,或把它转移到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做法,对整个生态圈都是一种同样的威胁。其实,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一个国家的污染或把本国的污染转嫁给其他国家,最终还是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损害,受报复和惩罚的还是整个地球上的人类。其次,应从多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解决由于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在污染对人体造成的损坏的赔偿问题方面,在法律上还是滞后或是空白的。没有法律的约束,企业就可以推诿责任,环保部门就可以不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很多国家没有成立权威的专门的环境医学研究机构对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进行认定。受科技和医学发展的限制,一些污染和伤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无法揭示,导致有关部门对因果关系判定缺乏依据,使环境污染侵权诉讼陷入困境,一些显而易见的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人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和具体数据无法全面掌握,很难判定污染与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很难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一些国家法庭对受害原因的审判讲究的是单一性、唯一性,但医学上往往只能确定污染是一个人致癌的原因之一,因而使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无法可依。因此,政府应研究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结束“法律不足”问题。

2.在有法可依的领域,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中国目前正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不懈的努力。政府已采纳了法律界的一部分建议,已确立了相应的法律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民众也被明确了一些他们本身拥有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应接受民众的委托,给其如实提供相应的检测数据。可以说中国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了,但还没有做到确保有法必依与执法必严。新法实施多年以来,还有一些污染严重的地方反映仍未见有大动作,渐成气候的环境问责制度在一些领域也还处于停滞状态。如果有法也没依的话,那么有法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此,政府部门一定要确保法律的彻底执行,利用法律的强有力手段,保护和整治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二、经济手段是目前我国政府干预环境问题的有力补充

党的“十”明确指出“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奖惩机制”。体现了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以经济激励的方式约束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的思想,使奖励与惩罚并重、激励与约束协同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三大环境经济手段执行部门:环保部门、产业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环境经济手段涵盖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交易、生态环境补偿费、资源税、财政补贴、废物回收押金制度、污染责任保险、污染赔偿、罚款等多种方式。主要实行的环境经济手段是征收税费。”但目前中国的环境经济手段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首先,环境经济手段的实施面临很大的困难。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市场发育程度不同,而环境经济手段在区域的实施往往依赖于市场的发育程度,于是,环境经济手段在全国的实施就受到限制。

此外,相应的配套措施、技术保障也跟不上。其次,环境经济手段没有充分体现“环境成本”和“污染者原则”,目前我国的污染收费、环境惩罚、环境税等都无法体现环境价值。排污标准低,污染罚款低,导致污染成本低,因而对污染行为没有约束力。生态补偿政策尚未实质性启动,生态补偿专项基金还未成立。因而,人们还存在“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思想。再次,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规制手段,环境经济手段还处于起步阶段,地位还很薄弱,其研究和制定很不成熟。

因为规制手段能更明显的发挥政府行政势能的作用,对环境问题能起到更明显的效果。而环境经济手段相对于公众参与手段、行政法规手段的优势表现在“成本有效性高、灵活性强、资源配置能力强,能充分调动市场配置资源环境的作用,在减少环境管理成本的同时,促进企业改进技术和绿色转型,提高企业竞争力”。所以,在那些市场条件已经发育较成熟的发达国家,采用环境经济手段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治理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但同时,环境经济手段的缺陷在于其对市场的完善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具备充分的市场条件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还没具备充分的条件的前提下,暂时还应先着重选择规制型手段,充分发挥其“法律效应大、执行力强”的特点,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三、结语

保护环境保护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环境权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一种舒适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基本人权,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实为必要,理由为: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 基本人权 宪法保护 环境权是一项在20世纪60年代才为世人所关注的权利。对于环境权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但定义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借用传统的权利概念即生命权对环境权进行定义,并对其内涵界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另一种方式则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权,但还是用传统的权利对其内涵进行较宽泛的解释,如认为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等。笔者认为,定义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规定: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之所以对该问题还存在争议,是由于环境权属于一项新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了一些难题,使一些宪法权利义务需要重新设定,于是遇到了一些传统观点的抵触。但我们不能因为环境权在理论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 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人们还存在较大分歧。如人权的效力来源,是来自社会契约、习惯还是直觉?如关于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法定的权利、道德的权利、神定的权利还是其他?虽然在这些基本问题上尚存在争论,但在下列问题上还是达成了共识:人权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权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人权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权具有国内性和国际性;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等等。如果将环境权和上述的人权的各项基本属性相比,不难发现环境权同时具备上述人权所有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以环境权在时间上出现较短为由,否定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属性。理由是环境权“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们不仅找不到环境权这个基本词汇,而且绝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观点或事物。”笔者认为这个理由难以成立。从人权的本质属性来看,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国家所公认的每一项基本人权,几乎都经历过产生、逐渐为人所关注到每个人都认可的时间过程。如财产权。 环境权是人作为人而舒适生存所拥有的和谐健康的自然环境条件,该项权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经客观存在。关注是一种主观认识活动,而存在则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以主观上尚未认识来否定客观存在。否则易犯唯心主义的错误。生命权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基本人权。而环境权与生命权相比,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基本人权。 二、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 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后,环境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便都得以明朗。权利主体就是一国所有的公民。国家或社会组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权利主体。但对环境权的存在持质疑态度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由于在享有主体上集体和个体不明,难以划分而干脆以此作为否定环境权存在的一个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质疑理由是难以成立的。对于权利主体,存在个体与集体,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等复合情况是极为普遍的。例如财产权,既有个体的财产权又有集体的财产权,既有具体主体的财产权,又有抽象主体的财产权,如国家财产权。 对于环境权的义务主体,和其他基本权利一样,与其权利主体是重合的。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就是每个权利主 体都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但亦负有不破坏环境即不侵害他人环境权的义务。这与传统的权利义务理论是完全吻合的。 三、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环境权相对于其他基本权利而言有其特点,其中之一就体现在客体的区别上。环境权的客体是地球。而所有国家国土都在地球上相互接壤,一国环境的严重破坏最终必会累及其他国家,这样就决定了环境权比其它人权更具国际性。所以环境权在国际上也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例如,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其中加以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在各自管辖或控制之内的行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这样,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首次承认.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同时还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2年召开的《内罗毕宣言》和《里约宣言》等也反复重申了上述《人类环境宣言》关于环境权的观点。就我国而言,我国作为国际政治经济上的一个重要大国,主动向国际靠拢不但是我们为自身提供更大更好的国际平台所必须的,而且也是我国在国际上建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的客观要求. 另外,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中,环境权也已经得到宪法或法律的确认。例如,土耳其宪法第56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改善环境、防治污染是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的义务。”西班牙宪法第朽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利享受适于人发展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环境。”韩国宪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以及公民应当努力保护环境。”据了解,现在已有60多个国家宪法都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约有20个左右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 就我国的情况来说,以牺牲环保换取经济效益的情况十分突出,环境污染程度日益严重。环境权不同于其他基本权利,其被损害后几乎不具有恢复性,只有补偿性。所以,应及早将环境权纳入我国的宪法保护权利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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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环境治理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现状,抑或从财政经济学和法学的视角来分析,这些治理手段不能满足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总体要求。《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同时明确“建设法治中国”与“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并重。由此可见,新形势下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政治因素。《决定》指出,当前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加强和改进税收优惠政策设定,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见开征环境保护税具备现实的紧迫性,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要尽快将现行排污费等环境污染费改革为环境保护税,从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第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经济因素。党的十以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内容,即是由不可持续性发展转变为可持续性发展、由粗放型经济转变为集约型经济、由高碳经济型转变为低碳经济型、由忽略环境型转变为环境友好型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生态环境保护是辩证统一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关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积极发挥环境保护税的引导功能,有助于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有助于推动企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和节能技术的釆用,有助于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从而加快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三,建设法治中国、实现财税法治化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法律因素。当今,税收法定主义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最高法———宪法的认可,在其宪法文本中专门对税收法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凡作出(不论直接或间接地)以下规定的法案或修正案……,(1)制定或增加任何税收,或者废除、削减或豁免任何现行税收者”;“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约旦等国宪法均有类似规定”[9]。除此之外,多数法治国家或者地区、若干发展中国家先后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法律。财税法治化包含形式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前者强调税收应当有法律依据,后者关注税收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正义性等法律价值。故,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协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我国财税法治化奠定法治先例。

第四,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社会因素。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一路径来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其一,改革现行财税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改革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与环境相关的税种。此外,可以开征必要的环境保护税新税种,如能源税、大气污染税(主要是碳税和二氧化氯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等。其二,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让环境污染者履行其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自行承担污染成本,并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行为人的环保积极性,从而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开征环境保护税能够筹集大量税收收入以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双重目标。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1.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第一,现行税收体系中未规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由此导致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缺乏明确性和规范性。国家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目的是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财税手段。相比环境直接管制措施,环境保护税具备公平、高效、方便、简洁的优势,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我国目前并未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于其他税目中,未能建立较为完善的专门以促进生态保护为目标的各税种要素相互配合与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

第二,与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在制度设计上缺陷重重。(1)目前我国环保相关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普遍较低,未能发挥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一些属于限制消费、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其税目税率却不高,如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过低,甚至一些产品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增值税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目减免计算方法过于繁多,在税收征管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多重减免方式易导致税收流失。(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给予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取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异常苛刻、优惠期限过短、优惠形式单一,且大多限于对排放的废物利用采取直接减免等优惠形式,而对绿色产业设备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或免税政策难以落实。除此之外,资源税存在一定缺陷,对此有学者认为,消费税在税收功能定位上体现出“单一征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瑕疵[10]。

第三,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已不符合社会变迁之需要,存在诸多弊病。其一,排污收费制度立法价值存在错误的利益导向,使得一些污染企业和个人认为,只要交纳相应排污费后,就可以无所顾忌地排放未经处理过的废物。其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依据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规范性文件仅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排污收费体系极不规范,这降低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力度,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其三,排污费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缴费主体仅限于企业,使得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外。在收费项目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仅包括污水、废气、超标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而未将国际通行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且未将间接污染纳入排污收费制度之中。

其四,违法法律责任与违法收益不匹配。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一概处以罚款1至3倍,但在现实执法中,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处罚不公。即使相对于3倍的环境污染处罚,企业的违法所得收益仍远远高于其处罚,造成大量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宁可认罚也不愿采取切实措施以治理污染。最后,排污费征管难度大。由于排污费征收立法层次低以及征收手段缺乏强制执行力,导致大量排污企业存在拖欠排污费的现象。2.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困境首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难度大,尤其体现在新税种的确立上。笔者认为,构建环境保护税体系必须着眼于当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新形势之下。简言之,开征环境保护税,即将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造成负面影响的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均纳入其征收范围。故此次改革,尤其是环境保护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涉及领域广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巨大,制度设计难度大,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其次,环境保护税税制设计及征收难度大,尤其表现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与社会变迁的契合。目前,学者在讨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时,多从一般均衡模型这一理论层面设计次优环境保护税率。但是,我们看到环境保护税在实际征收中还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者利润与实际负担能力、环境治理成本等外部因素。故,笔者认为,通过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来实现环境保护税税制的优化,在确保环境保护收入、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最后,我国缺乏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先进经验。当前,我国税法理论研究多停留在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以求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较少关注国外对税收款项的市场化运作。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多采取基金方式,其做法是环境保护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开征,再纳入生态基金或专用基金,并全部用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开支。

三、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之构建

首先,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法治范畴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决定》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由此可见,加快环境治理法制建设,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是构建环境保护税的逻辑前提和制度保障。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随后,我国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30余部有关环境、资源、能源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对控制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环境法治之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税法治建设。其一,加强立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以构建独立、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环境保护税税收法律关系、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分别确立自然资源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碳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硫税法律制度、垃圾税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税法律制度等其他税法律制度。其二,修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相互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主要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等规范性文件。其三,废除与环境法治化不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以费代税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加快改进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

(1)改进消费税,发挥其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力度。一是适当提高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的税目税率,如提高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二是适时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以充分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三是改进消费税计税方式,采用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价外税”形式,以加强我国市民的税收法律意识。

(2)改进资源税,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以实现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扩大到与自然资源使用与保护息息相关的非矿藏资源,同时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从而增加资源税税负。

(3)简化《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如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扩大优惠期限、增加优惠形式,从而推动企业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再次,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已远远不符合当前国际环境法治化的要求,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的国际形势下,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必然趋势。

具体而言,我国独立的环境保护税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税税制要素设计。一是征税对象及税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为大气污染、废水、固体污染物、垃圾、噪声等5大类。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征费范围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等5类。故应将部分排污费直接改制为排污税,同时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适时、适度地将居民生活废水废物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纳税义务人。污染排放税由污染行为者承担,其中主要以企业为主。污染产品税、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以使用该污染产品者承担。三是税基。污染排放税和碳税依据实际排放量计税,污染产品税依据税目从价计征。四是税率。环境保护税税率既要体现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又要对于同一类产品依据环境友好程度区别设计税率。按照税收财政学普遍共识,环境保护税率的最低水平应当维持污染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五是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先进技术或技术改造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居民垃圾税实行“阶梯价格”,即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计量收取和超定额累进制。

(2)税收征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可见,防治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笔者认为,为兼顾效率与规范,环境保护税统一由国税局征管,再按一定合理比例返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最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与机制建设。

(1)改革创新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体制。鉴于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笔者认为,可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为国税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定期监测污染源,为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计税资料,再由国税部门计算征税款。在环境保护税征管主体方面,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环境保护税收司,各级国税局设立环境保护税收科(室),负责本地的环境保护税征收与监管工作,并负责与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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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保护 精神文明建设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的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就是以环境保护科学为前提,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的建设,应该积极探索在环境保护科学的大的框架下如何搞好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舆论力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文化条件。 

在这样的要求和环境中,就需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意义、价值和作用,从而高度自觉地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以现有的想法为基础点,为适应新形势下环保事业发展做出行的思路和规范。 

二、如何进行精神文明的建设 

(一)加强管理机制的完善 

国家在宏观上进行调控,以此来进行指导和服务,精神文明创建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部署,都在局领导的相关会议上研究落实。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管理规范。 

(二)要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工作进行制定和审核 

由于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环境的保护工作的压力也就随之加大,而社会普遍认为环境保护是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一项大的治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和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要对考核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同时还要明确的对实施的具体方案,手段以及奖惩制度来进行审核。 

(三)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在未来的5-10年里,环境污染问题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职能工作的人员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那么就要不断地进行人员的培养,首要就是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重视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坚持中心组织学习的制度,狠抓政治学习。扎扎实实学习好政治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理解,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了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可以从分调动积极性,例如对于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做得对的地方要进行奖励,对有关工作或者有关对环境治理和改善的问题,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加以引导、指导的都可以进行表彰、鼓励与奖励,不仅仅是精神的奖励,还要有物质的奖励,才能极大的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更好的为工作尽职尽责。 

总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的实现环境保护,推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召集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意识的加强,不断进行自我道德修养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榜样。 

坚持学习和领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提高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坚定了深入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将普法教育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理论,以国家的党政思想为重要的核心,加强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执法程序规范进行,依照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于违规现象的处罚以及程序要严格的进行和执行,克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保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于环境政策的学习。不断地进行培养,提高自己对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水平。通过队伍能力建设和素质培养,打造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吃苦耐劳的环境执法队伍。

 

(七)塑造城市的形象 

加强城市的规划与管理,例如基础设施的改造,卫生环境的管理,小区物业的管理,

[1] [2] 

街道社区的整理规范,大力的对城市进行文化品位的提高,例如文化基础设施的硬件建设,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布局和文化建筑,城市雕塑与园林小品的艺术结合,对能看得到的广告的内容与形式进行设计,做到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结合。保证电子大屏幕、灯箱广告、店牌店招等的布局和内容与城市文明形象相一致,营造浓厚的城市现代文化气息,将整个城市的文化内涵与文明风貌形成亮丽的风景。 

三、如何开展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 

(一)开展丰富多彩文体活动 

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增强体质,这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例如可以进行阅览室的建设,举行乒乓球、羽毛球以及篮球的比赛活动,定期举办演讲活动,或者提供一些可以进行健身的活动场所,加强员工的体育健身锻炼。 

(二)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开展各项有利于环境保护教育的活动,在社区或者街道的宣传栏里面进行环保知识的讲座,或者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调动和加强群众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开展以青年为主体的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 

根据青年分布的情况以及自身的特点,可以对青年开展争创文明青年的活动,将这项评比争优的活动的目标,措施以及参加评比的项目和考核进行规划和实施。能够促使每个青年自觉行动起来。 

不断的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带动作用。通过报告会、座谈会用我们身边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来教育,引导群众,掀起了一个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活动的热潮,以此来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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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学者阿诺德•考夫曼提出“参与式民主”概念后,该词被广泛使用于基层民主领域,如工作场所、社区管理的民主和校园学生运动等。上世纪九十年代,公众参与的概念开始传入中国,并逐步兴起。俞可平教授是较早就涉足公众参与研究的学者,他认为,公民参与又称公共参与、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民生活的一切活动。就其涵义,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与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2国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据此可认为是我国实行环保民主和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依据。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较详细的规定。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过程和文件。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全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的空白,将为国家层面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有益探索和经验,开创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3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3.1逐步完善环境权的立法

公民环境权是环保领域的基本人权,是环境诉讼的根基,应当于《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修订宪法需要等待时机成熟。鉴于对确立环境权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专章,这样既满足了迫切需要,又在运行中为修订宪法进行实践,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适性。《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分为总则、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三条。《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政府与公众参与相关的职责;环境公众参与的范围、内容、方式、渠道、途径和程序;公众环境责任和义务;明确违反公众参与规定的法律责任;加强环境教育与传播,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条例》的颁布是新常态下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现实需要和具体实践。

3.2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环境保护、教育、文广新局、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众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事务。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选聘具有行业、专业代表性以及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定期对社会监督员进行培训,制定社会监督工作方案,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3.3政府、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一是政府环保领域的信息公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向民众公开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企业名单、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等环境信息,从而实现民众对环保执法的监督。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可以为:通过政府网站、公报、资料索取点、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和下载等服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定期或者根据情况及时政府环境信息。二是企业环保领域的信息公示。由于企业排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让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是有必要的。企业环境信息的途径可以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报纸和其他形式的媒体等。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单位名称、地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环境保护投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排污费(税)的缴纳、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情况;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等。鼓励重点排污单位以外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成份、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

3.4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和污染损害取证等方面协助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首次对公益诉讼进行了具体探索。如第二十九条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取的赔偿、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和诉讼救济等。

3.5发展民间环境保护团体

公众、政府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是导致的重要因素。成立一个第三方的组织,对协调沟通公众参与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政府机关,要对民间环保组织予以支持引导,对各类环境保护组织进行培训,多层次的搭建政府与公众座谈与对话的平台。其次,进行环保工作不单需要政府的投入,还需要有经济实力的个人加入,给环保事业带来勃勃生机。《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法监督信息公开情况,收集整理已经公开的环境信息,开展调查评估活动。针对环保社会组织不发达现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咨询、培训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活动。

4结语

保护环境保护论文范文8

1.1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及内涵所谓国际环境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改善、保护、利用资源与环境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不同国家改善与保护环境意志的体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以约束不同成员国。在20世纪初就已诞生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多边协议《保存非洲野生动物、候鸟和鱼类公约》,至此不同国家间签订了很多有关环境保护的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因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未起到约束破坏环境的行为。为此,联合国在1992年5月,通过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是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约,为加强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在该公约中详细的阐述了各成员国的义务与权力。同时,在1997年超过140个国家签订并实施了《京都协定书》。截止当前,国际社会制定区域性或全球性环境条约以超过二百多项,基本涵盖处理不同国家环境问题的各项条款。

1.2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依据国际环境法解决不同国家环境纠纷时,需遵守的原则包括共同担有区别原则、国家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预防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其中可持续发展原则指给子孙后代创造与当前相同空间的发展环境,而不是为了当前的繁荣牺牲后代的生活环境;预防原则指发展之前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对环境的破坏,是当今很多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首先考虑的原则;国家环境原则是解决国家纠纷最为基本的原则,是国际法立法的根本,即在保证不侵犯国家的基础上,对不同国家的关系进行处理。并且,不同国家除有权利用本国资源外,还具有保护自身辖区范围的活动不受其他国家干扰,以及不承担辖区以外国家环境破坏的责任。国际合作是目前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不论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经济欠发达的国家,都认识到国家间合作的在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例如,在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要求成员国遵守《京都协定书》的相关条款,并增加新的减排协议条款,在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减排目标,以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2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为此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并经过不断的修订逐渐趋于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以下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2.1环境保护立法具有滞后性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将经济建设当做发展的重要目标与任务,在制定法律与政策时均将经济建设作为依据,因此,环境问题一度不被人们重视。结果在上个世纪六十年生了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才让人们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为此国家提倡“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并将环境立法工作提升到议事日程,终于在1979年我国通过了专门使用与环境保护的法律《环境保护法》,从此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十一部法律,以及二十五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以及其他配套法律和条款,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由于我国立法较晚,上述法律条款实施时遇到不少问题,尤其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一些法律的滞后性表现的越发明显。我国目前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立法的目的为改善环境,促进现代化建设发展。不过这种说法给司法裁定带来较大困难,例如,一旦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矛盾,那么环境保护就会给经济发展让步,从而消弱了环境保护应有的法律效力。

2.2环境保护法处罚力度不足我国《海洋环境法》中给海洋造成严重污染行为的最高处罚金额为二十万元。但是如果根据我国海洋环境法规定,对于一些大公司造成的严重污染事件来讲,处罚相对较轻。从这个层面分析,我国环境保护法仍需要进行修订,增加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内容,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初衷奠定坚实的基础。

3国际环境法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启示

针对我国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在充分研究国际环境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法以及环保部门的监管权利,应注重以下内容的落实:

3.1注重详细配套法规的制定,增强执法力度考虑到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与国际环境相配套的标准和法规统一起来具有较大困难,怎样保证国际环境法认真的执行与实施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分析我国目前环保基本法不难发现,其中透露着一些经济发展优先的色彩,已经很难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比较繁杂,但质量并不是很高,很多法律法规在实际的实践当中并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例如,有关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超过五部,且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于其处于相同的法律体系中,所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实际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主导性的法律法规,且不同法律的执行部门不同,执行过程中难免发生冲突。针对我国环境保护多靠企业自律以及政府主导的现状,我国应树立科学发展观思想,在环境基础研究以及资源调查方面,不断增加投入,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同时,认真学习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先进经验,积极完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并将单独的执法权赋予环保部门,积极建立惩、罚、奖有效措施,借助详细的法律法规条款,彻底的克服执法效率低的问题。

3.2促进各行政部门合作,积极应对严峻环保问题事实证明,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磋商合作是主要且有效的方法。通过该种方法解决国家间的环保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捷克斯洛伐克与匈牙利两个国家就多瑙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达成共识,建立了一套管理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的干预,甚至出现“多家管”的现象,严重影响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权利的实施。针对这一不良状况,我国应积极学习先进国家的经验。例如国外的环境保护法要求国内的每个组织、机构、个人均有义务保护环境,尤其是地方政府首脑更要担负其保护环境的职责。但是,就我国的河流来讲,环境污染数据由环保部门掌握,水文数据归水文站管理,而资源数据则有国土资源局掌管,因缺乏不同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增加不同部门间数据共享难度,出现了环境问题,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现象严重。救济原因在于法律未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为此,我国应狠抓立法缓解,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不同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尤其应注重强调环保部门的权利与执法依据。同时,国家应积极建立不同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提高不同单位和部门间的协调能力。另外,将环境质量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之中,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4结语

保护环境保护论文范文9

论文摘要: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抽。保护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农村生态环垅恶化,加强农村环垅保护迫在尼捷。为此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张管理机构与体系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倡科学种田、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子。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然而,由于强调不够,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往往被忽视,由此造成了农村环境保护的盲点,这就造成农村的环境问题更加突出、更加严重。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迫切性

近些年来,疯牛病、禽流感、口蹄疫、有毒大米等一系列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一浪接一浪的爆发,城乡居民健康程度下降,医院每年出生的残疾孩子数量不断上涨,其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许多地方只注重经济建设,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生态建设和环境质量的改善,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谋求经济发展,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迫在眉捷。

1.乡镇企业污染严重。为了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区竟相发展乡镇企业。然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农村带来丰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农村生态环魔带来了严重的压力,小化工厂、电镀厂、造纸厂、钢管厂等废水、废气、废渣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或简单处理后排放,严重地污染了农村周围的土壤、大气和水体。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

2.有机物质污染严重。农村生猪屠宰的废物废水直接排人下水道、水渠、河流,悬浮物和含氮有机物分解使水质变黑、变奥,致使蚊蝇擎生,危害人们健康,水中BDD,COD严重超标,水体营养化,危害水生生物。农民放养家禽、猪、羊、牛牲畜任意在村中排泄粪尿;生物残体固体废物乱堆、乱放,雨水冲刷进人水体,生残体腐烂发酵,有害藻类草生,使小池塘营养化,严重影响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3.农用化学物质污染。长期使用化肥会使土坡板结,团粒结构破坏,土壤有机质降低,地力下降,化肥中没有被作物吸收的营养元家大部分通过地表径流和土镶淋失进人水体。在地表水中由于氮磷等营养元素的增加导致了水体富营养化。在地下水中,特别是作为饮用水源的地下水被硝态氮污染后,对人畜健康有潜在的危胁。我国农药品种较少,单一农药品种多年重复使用,导致农业害虫和病原菌抗药性增强,降低了农药使用效果,使农药用量一再增加,不仅污染了农作物还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浓缩最终危害人类。

4.生活垃圾污染。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塑料、玻璃、废旧电池、快餐盒等不可降解物正大举“人侵”农村,污染农村环境。伴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是生活垃圾的“飞速壮大”。据测算.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8亿吨,生活污水约90多亿吨,人粪尿年产生为2.6亿吨,其中绝大多数没有处理而随惫倾倒、随意排放。未收集和未处理的垃圾还会攀生传播疾病的害虫,如苍绳、蚊子、蜂螂及老鼠等。对农村垃圾的处理,我国大多数地区还没有提上日程,处于人管理的状态。“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已成为一些地区的形象写照。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到城乡居民的健康、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最终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农民,更是全社会所有成员。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与对策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1.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把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位置来抓。要在环境保护上消除城乡差距、保障荃本的环境公平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此,要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放在和城市环保同等重要的地位,纳入全国环保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实施的重点,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抓紧制订(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制订和完善无公害农产品及农药、化肥使用规程等相关标准、法规以规范农药、化肥的使用,推广符合生态要求的施肥和施药技术。

2.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构与体系。要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基本体系建设。政府要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管理体系,充实农村环保机构的力t。加大对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制止城市、工矿企业向农村排放“三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领导,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纳人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贵“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人到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任务重,涉及部门广,各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农业部门具体负贵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业投人品使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财政、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

3.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人。环境保护是一个纯粹消费金钱的事情,因为它在本质上是要纠正因不合理的发展造成的环境破坏。因此,要实现较好的环境效益就要加大资金的投人。尤其要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投人,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人机制。还要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人制度。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只有使环保资金的来源固定化、制度化,才能确保农村环保的物质基础。

4.大力发展多模式的生态农业。发展多模式的生态农业是保护农村环境的基础。只有使农、林、牧、副、渔生产进入良性循环系统,才能改变资源浪费,废物污染的状况。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决不可盲目追求单一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要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农则农。发展农作物秸秆还田,杂草、人畜粪便制沼气的废物综合利用型生态农业建设,发展养鸡、养鱼等养殖型生态农业建设,发展以牧养农,以牧促农型生态农业,发展农林型,养、种、加一条龙型,以大栩种养型生态农业建设都是具有一定条件的。离开了生态农业模式的发展,必然会使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造成生态系统失衡。

5.科学种田,控制化学物质污染。推广科学合理的施肥方法,减少化肥损失和污染,提倡土中施肥,改变过去将化肥抛洒在土表,养分释放过快,损失较多的落后习惯。推广测土施肥,根据土坡供肥特性、降水、灌溉、气温和光照以及作物的需肥规律,因土、因作物适时、适量施肥。传授配方施肥技术,把氮肥、磷肥、钾肥、微肥配合使用,加强有机肥与化肥的结合使用,推广叶面肥、液体肥,开发各种专用肥和地域专用肥。对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在防病虫害的过程中不仅考虑害虫本身,还要对农田生态系统中各组分的调控来控制害虫数量与危害。通过宜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农药使用技术掌握适期用药,剂量标准和喷洒均匀,科学用药的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农药在生态环境和食物链中残留,富积和迁移的监侧,尤其要加强对饮用水源、蔬菜、粮食、畜产品的监测,并以监测为基础,建立预警系统,预防重大农药污染。

6.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在发展乡镇工业中,首先要因地制宜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行业,严禁建设能产生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在生物体内可蓄积的污染物的项目。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相结合。要加快工业小区建设,使对农业生产具有污染危险的企业尽快进驻工业小区,同时加强对企业污染源的管理,限期安装相应的治理设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尤其对处在上风向、居民密集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对农业生态建设有危害的工业企业都要采取关、停、并、转、迁措施。开发矿藏资源首先要制定矿藏开采计划,对于开采量、占地量等事先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制定扭土、还田、还林,恢复植被等治理工程计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资源开发评价,防止只注重矿藏资源开发效益而偏废农业生产效益和环境效益,对矿藏资源的开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实行矿产有偿开采,弥补由于矿藏开发而引发的其它资源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