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中国投资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3 15:11:42

中国投资论文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1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2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3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多边投资框架可能对我国产生的现实和潜在经济影响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在WTO多边投资框架问题上应该坚持的基本立场。然后,分别就框架所要涵盖的主要议题,探讨了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在谈判过程中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 WTO;多边投资框架;外国直接投资 根据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长宣言,多边投资框架有助于建立一个透明、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推动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从而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如果WTO成员在谈判模式上达成一致,那么实质性的谈判将在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长会议后启动。多边投资框架是一个迄今为止范围广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针对投资的国际协定,将对WTO成员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主要分析该框架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我国应该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在7项具体议题上的对策。 一、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的基本立场 建立一个普遍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框架,已经成为当前WTO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国际经济政策议程中的核心议题。中国作为现实的利用外资的大国、作为潜在的对外投资大国,在应对多边投资框架谈判问题上,是积极推动还是被动选择,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选择。本文认为,中国的基本立场应当建立在多边投资框架是否有利于更多地吸引外资,增加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减少外资的负面效应;是否有利于我国的“走出去”战略;是否超越我国现有的国际投资承诺能力上面。 (一)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利用外资 理论上,加入多边投资协定有利于外资的流入。因为多边投资协定将对市场准入及潜在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建立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加人多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意味着该国已达到这一规则并承诺维持该规则,使外资享受更安全、更公平的待遇及更可靠的市场准入,因此有望更多的外资流入。 事实上,中国在利用外资上取得了卓越成就,国际投资协定是否是一个关键变量?加入多边投资协定是否能够引致外资大量流入,或者避免已经流入的外资撤资或转移投资?这是有待研究的问题。美国与中国没有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但来自美国的外资已占我国利用外资的8.7%。 外资对我国扩大投资、促进出口、开发人力资本、发展关联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地吸引外资成为各国制定外资政策的基本导向。因此,多边投资框架应该有利于促进和扩大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而不能背离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 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其行为可能与我国的发展政策与目标相互冲突。跨国公司凭借其巨大的经济实力和全球性运作的便利,实施限制性商业措施、转移价格、技术控制与技术倾销、偷逃税收等行为。多边投资框架的建立应当有助于减少或者克服跨国公司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促使其在我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由此可见,参与多边投资框架有利于我国外资的流入和贡献,但影响程度难以衡量,框架中应当涉及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和保障措施,并避免或降低外资企业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二)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对于我国已经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优势企业来说,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国际分工与合作,走国际化发展的道路,不断拓展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是一种必然选择。 参与多边投资框架对我国跨国公司的国际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框架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对外投资的安全环境。由于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多在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绝大多数东道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今后的发展方向也多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而多数发展中国家投资立法不健全,投资保护措施不完善。所以,建立一个维护对外投资者权益的多边投资框架,符合我国对外投资的战略利益。其次,与西方跨国公司的实力和开拓国际市场的经验相比,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与东道国打交道的能力较弱。国内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更需要稳定、可靠、有透明度和保障的法律体系,更需要依靠多边机制 解决纠纷。最后,政府制定国际标准与规则的竞争是更高层次的竞争,是企业新的竞争优势的来源。我国政府通过参与有关国际统一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权,有利于维护和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从本质上看,框架的投资保护倾向大于自由化倾向。单纯从我国“走出去”的战略考虑,无疑应该积极参与并推动多边投资框架的行动。但从目前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格局来看,前者的规模远远大于后者。也就是说,我国在更大程度上是作为外资的东道国角色,而不是母国角色。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外投资的规模与速度会趋于增加,未来发展潜力巨大。但我国的投资角色何时发生转变,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3年以内就达成一个全面的多边投资框架协定是不符合我国作为东道国角色利益的。从这方面来讲,参与多边投资框架有利于我国的长期利益,但不符合我国的眼前利益。 (三)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现有国际投资承诺 目前,我国现有的国际投资承诺存在于三个层面:第一,已经签订的107个《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和78个《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第二,我国参与的区域性协定,如亚太经合组织。第三,WTO中的有关协定,例如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业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现有的国际投资承诺是一种什么关系(是替代还是互补,是高标准还是低标准)?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原则上,可将我国现有承诺作为未来参与多边投资框架谈判的参考标准,但需对现存的国际投资承诺加以研究甄别,对于不能承受或标准过高的条款,在多边框架谈判中应降低标准,并坚持适当过渡期和灵活性安排。 (四)关于多边投资框架的原则立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的基本判断是:(1)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多边投资框架有其客观需要,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2)积极参与有关多边投资谈判的各种行动优于被动接受,所以,我国应积极参与WTO工作组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所开展的各项行动,参与各种形式的场外活动,寻求共同利益者同盟,在有关框架原则立场、模式选择、进程控制和具体议题确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3)不主动推进谈判进程,目的是为我们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4)低标准的多边投资框架优于高标准的多边投资框架,远期达成的多边投资框架优于近期达成的多边投资框架;(5)发展条款与灵活性要求是必要的。 二、“投资”定义与我国对策选择 根据多哈部长宣言,未来多边投资框架可能包括的主要条款是:投资定义与范围、透明度、非歧视、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正面列表方式的准入前承诺模式、发展条款、例外和收支平衡保障措施、成员之间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定义及其涵盖范围,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我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的程度。“投资”的定义与范围在准入前后所代表的意义是不同的。准入前强调的是投资自由化,准入后关注的是投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在投资准入前使用狭义定义,而在准入后的待遇方面,使用以资产为基础的宽泛定义。前者维护了我国对外资进入的选择权和管理权,以确保吸收到长期稳定的直接投资,规避短期资本的投机行为,使外资的结构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后者是一方面,因为外资进入国内市场后,技术上很难甚至不可能将直接投资与其他形式的外资资产区别对待;另一方面,我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均已使用了宽泛定义。在投资准入后,受协定保护的范围与我国现存的双边投资协定是一致的。 选择不同的“投资”定义主要取决于协定的目标。如果我国参与框架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保护外国投资企业在我国建立和开业之后的利益,那么就采用高标准的广义定义。如果旨在管制或者促进跨国界投资的自由化,避免短期资本流动和宏观经济波动等负面效应,就应使用狭义定义。 “投资”定义的选择与我国的投资角色相关。如果我国主要作为外资的东道国角色,应选择狭义定义;如果倾向于作为母国角色,则应选择广义定义。 “投资”定义的选择与我国对金融部门监管的完善程度有关。就间接投资而言,其大幅度的波动特征,可对国民经济产生极大冲击,亚洲金融风暴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健 全、未能与国际完全接轨的情况下,将短期资本市场管理纳入多边投资框架的约束中是不明智的。 “投资”定义与其他条款的内容和方式有关。框架是一个完整体系,“投资”的定义与范围可以通过其他条款加以限制。如果其他条款严格,那么,定义的方式与范围也可适当放宽。 “投资”定义总的发展趋势是,首先倾向于采取比较谨慎和保守的方法,然后逐渐放开。 因此,在框架谈判中,我们的建议是: 反对将宽泛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无条件地纳入准入前阶段。 如果有条件使用广义定义,那么具体条件是什么?如果前提条件是受框架保护的“投资”必须满足于东道国“接受”或“允许”的投资,这种定义方式可以接受,因为该条件实际上是将“投资”置于我国国内法律的约束之下。只有法律允许的、通过审查批准接受的“投资”,才受到框架的保护。我国近期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显示出这种立场。如果前提条件是准予发展中国家施加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和灵活性安排,对之应持谨慎;态度,因为,宽泛的定义和范围涉及众多不确定性因素,需要认:真研究和甄别。 在“投资”定义选择上,我们主张使用范围有限制的混合义,将准入时的“投资”与准入后的“投资”加以区别。前者使用以企业为基础的狭义定义;后者使用宽泛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 三、透明度条款与我国对策选择 “透明度”是指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中保证相关规则和程序明确可预测的一般和具体要求,其核心要素是:(1)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2)向利益相关者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变更;(3)确保法律、法规执行的统一、公正、合理。 透明度是影响东道国外资流入的重要因素。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因此,致力于提高和改进我国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国际竞争力,是符合我国长远的战略利益的。 鉴于提高透明度对我国利用外资的现实意义以及考虑我国在多边层面上已有的承诺,在多边投资框架的谈判中,有关投资透明度条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我国支持在未来的多边投资协定中纳入透明度条款,包括公布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以及提供咨询等内容。事实上,这些义务我国都已经在履行。 第二,多边投资协定的透明度要求必须兼顾不同成员发展水平的差异,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履行透明度义务的能力。为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实现,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困难,因此,在制定透明度条款时,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三,因为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而透明度对引进外资又非常重要,因此发展中国家希望提高透明度。但是它们又缺少必要的资源和技术能力,在未来的多边投资协定中,应该规定一系列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源援助的规则,以帮助其提高透明度,改善投资环境。发达国家在提高发展中国家的透明度方面负有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 第四,透明度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例如企业设立和运行相关的法规、税收、竞争等一系列内容,需要对透明度条款的范围加以明示。透明度条款仅限于与投资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不应包括各成员的国内立法、司法、仲裁和行政程序内容。否则,不但有可能会干预一国的主权,也会给各方就透明度范围达成一致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第五,透明度义务不应仅仅是对东道国的单向义务,应同样适用于投资者和投资母国。这样有助于东道国对外资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控,以最大限度地限制跨国公司可能对东道国产生的消极影响。但考虑到我国作为对外投资潜在大国的利益,在支持增加投资者和投资母国的义务时,应以不加重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管理上的过重负担为底线。 第六,在机密信息的保护问题上,应参照关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允许一些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信息保持例外,不受透明度原则的约束,排除在公布 和通报义务之外。 四、非歧视性原则与我国对策选择 非歧视原则是框架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由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往往并用,只要一国所签订的投资保护条约订有国民待遇条款,那么,所有与该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都可以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国民待遇,由此会使该国有关外国投资者待遇的制度发生根本变化。 我国所有的双边协定都规定了缔约双方彼此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公平和公正待遇。公正、公平待遇包括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广泛,包括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置投资在内的一切活动。 最惠国待遇是我国签订的投资协定中的主要待遇制度,而且都附加了一些例外条件。由于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彼此间权利义务不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也不同,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在执行中将十分复杂。因此,我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一般不采纳国民待遇制度。可以在条件成熟的领域通过列表的方法规定国民待遇制度。 在框架的非歧视性条款上,我国应当关注: 1.将“开业前”和“开业后”待遇区别开来。在给予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时,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仅适用于已经进入我国和已在我国开业的投资。对准入前阶段,仅给予最惠国待遇。 2.把握非歧视性原则例外条款的使用。非歧视原则允许例外,这对决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非常重要。而且,针对国民待遇的例外多于针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在非歧视性原则的例外条款上,应将特定的投资活动、投资部门和投资方式排除在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之外。例如我国在管理公共卫生、秩序和道德等领域的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措施需要例外;区域贸易和经济一体化协定也需保留例外;特定国家的例外等。这些例外,可以通过“负向”列表方式加以规定。 3.“同等”条件的应用。由于最惠国和国民待遇是相对的待遇标准,它们是通过对比给予投资者的待遇进行衡量。可以参照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做法,指明非歧视性原则只适用于“同等”或“相似”条件的投资。不一定要对投资者同等对待而不考虑它们在东道国的活动。如果投资者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如在不同的产业部门经营,对它们进行差别对待是合理的。例如,可以规定对我国投资者的补贴仅限于高科技行业而不是其他行业,或设定雇用劳动力的规模作为国内和国外投资者获得补贴的门槛,并不违背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当特定国籍的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整体发现它们系统地被排除在最惠国和国民待遇之外,或某一措施被发现是故意的保护主义,才有理由认为是实际的歧视。在非歧视性原则上,我国需要在众多细节问题上加以认真研究。 五、例外条款及国际收支安全保障与我国对策选择 例外条款分为三类:一是一般例外,用于调节公共利益,例如公众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和文化保护等;二是安全例外,包括成员认为出于安全的考虑需要进行保护,如军事装备及其相关服务贸易等;三是其他例外,主要出于国家或区域性目的,例如,区域性协议例外条款和国家对特殊部门自由化的保留条款。 虽然国际收支安全保障条款对吸引外资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直接投资的撤资成本问题也会阻碍投资者撤资,但是考虑到现金交易以及证券投资,框架中包括国际收支安全保障条款对中国非常重要。资本账户开放是一国经济市场化改革中的最后次序,目前我国的资本账户还未开放,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利于外资的进入而不便于外资的撤回。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要求以及汇率制度和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会逐渐放松对资本流动的控制,国际收支平衡问题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以及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支持国际收支安全的保障是理所当然的。 在框架的谈判上,例外条款和国际收支安全保障是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外条款的内容一定程度上会取决于框架的其他因素,如谈判方式、最惠国待遇规定等。由于投资的影响远大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影响,所以投资例外条款根据多边投资框架谈判方 式、投资的定义和范围等确定,必要时需要超出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在国际收支安全保障方面,由于国际货币基金有一定的发言权,我国在资本市场开放以及人民币可兑换上有一段的路要走,这一条款近期对我国的影响不大,建议支持这一内容。根据其他成员的意见以及这一问题与其他问题的关联性,建议目前我们应该表示例外条款对多边投资框架是必要的,但需要研究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例外条款在投资问题上的适用性和差异性。 六、准入前模式与我国对策选择 常见的准入前模式有:“投资控制模式”、“最惠国/国民待遇模式”以及“有选择的开放模式”。目前,与我国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基本采取了投资控制模式。该模式比较适宜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格局,也为我国提供了适应国际投资自由化总体趋势的渐进空间。但未来的多边投资框架采用投资控制模式的可能性非常低。 如果选择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肯定列表方式的开业前模式,有许多问题值得关注: 1.采取肯定式列表方式。成员只对其认可的领域给予国民待遇和自由化承诺,这对要兼顾本国发展政策的国家来说是一个灵活方式,它与我国已经接受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相一致。 2.在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过程中,采用了询问和反馈模式。在多边投资框架中,我国不应积极主张采纳询问与反馈模式。否则,会经常陷于被动。 3.行业划分非常关键。WTO有众多的成员,需要在成员中有一个标准的行业划分系统。作为成员承诺基础的行业划分对承诺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部门划分得过宽或过细都不利于成员做出具体承诺。现在,需要为将来的投资框架制定一个适用于非服务业(或制造业)的分类表。何种行业划分方式对我国有利?服务业的产品总分类值得借鉴吗?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七、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对策选择 关于“多边投资框架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我们认为,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1.多边投资框架的范围与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键区别之一在于国际投资并不是一笔交易,投资完成后,投资者和资本输出国的利益才刚刚开始,东道国必须长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换言之,国际投资具有存量效应,需要东道国提供长期的保护,这一特点是国际货物贸易所不具备的。“多边投资框架”如何平衡投资自由化与投资保护之间的关系,值得研究。若多边投资框架的范围仅为推进投资自由化,则以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是足够的;若框架兼具投资保护性质,则仅以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投资争端是不够的,因为:投资保护很难不涉及投资者的权利保障,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允许投资者与东道国就争端进行国际仲裁已成为惯例,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个纯粹的政府间机制,很难承担保护投资者权利的责任。 2.多边投资框架争端解决机制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政府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因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都有关于政府间争端解决机制的条款,未来的多边框架争端解决机制是否排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政府间争端解决机制?我们认为,框架争端解决机制应该明确排除WTO成员之间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政府间争端解决机制,以免发生WTO成员利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政府间争端解决机制规避WTO解决机制的情况。 3.多边投资框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适用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解决的问题 框架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从而使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之间产生间接适用某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效果,框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特别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需要澄清。 4.框架争端解决中的“利益损害与丧失”程度估算问题 日本的提案已经关注到国际投资与贸易的不同特点,在多边投资框架争端解决中,一旦WTO成员违反框架造成另一WTO成员“利益损害与丧失”,这种定性是无可置疑的,但在定量分析上,“利益损害与丧失”程度以 何种数据指标进行评估和表示却存在疑问。我们认为,如果我们可以将投资框架的性质定义为一个投资自由化协定,而非一个投资保护协定,则投资框架争端解决中对“利益损害与丧失”程度的评估将应仅限于一个WTO成员所遭受的投资机会的损失,而不涉及投资者利益的损失。 5.多边投资框架争端解决中的授权报复方式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以授权胜诉国对败诉国进行贸易报复为最终武器的。贸易报复的手段是提高关税和配额限制。投资框架的争端解决中的授权投资报复的方式应该如何设计?我们认为,投资报复一般采用限制投资准入的方式,应无异议,但是否允许跨部门报复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授权进行跨部门报复,应该在框架中明确。 八、发展条款与我国对策选择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促进发展一直是最为重要的目标。参与国际投资协定可以促使政府建立一个稳定、可预测并且透明的外资政策框架。同时,政府又要保留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制定政策的自由空间。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政策,影响它们所吸引的外资数量和类型,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避免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实现发展的目标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措施:(1)对外资进入和外国投资者行为实施控制;(2)采用能使外资对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发挥更大作用的政策。主要的政策范围包括:对不同种类外资(外国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进入的控制;国民待遇原则的应用;采用支持国内发展战略目标的政策,包括工业化、技术进步、国际收支管理和竞争政策;在某种程度上的市场准入。 在发展条款上,注意防止主要是通过义务而不是范围来限制协定所适用的范围。也就是首先让发展中国家承担普遍的义务,然后,出于发展的要求和能力的限制,允许发展中国家列出具体的例外行业。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并不清楚自己比较优势的规模和情况,很难列出一个有利于发展目标的豁免清单。 因此,我们建议:(1)发展条款应当是任何一个投资协定及其内容的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发展的条款不仅贯彻于各个议题之中,而且要作为独立议题,具备具体的、实质性的和具有法律约束型条款特征。(2)发展的条款应同国内的外资政策结合起来。对发展条款的要求,不应对我国吸引外资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而是致力于使外资的积极影响最大化,消极影响最小化。(3)对任何一项灵活性的要求,都应该建立在科学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防止一些利益集团出于对本部门利益的维护,滥用灵活性安排。(4)强调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将跨国公司投资的利润收益同其对发展中东道国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结合起来。(5)鉴于我国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正日益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母国,因此,对灵活性的要求,需要考虑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潜在影响。 九、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谈判策略 在建立国际多边投资框架方面,我们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积极参与全球性规则的制订;二是简单地遵循别人已经制定好的规则。我们的对策是: 1.积极参与,掌握国际投资规则谈判和制定的主动权。国际经济协调从本质上讲是参与各方对世界经济利益如何分割所进行的协调,参与各方往往都抱有约束他国优势、保护本国劣势的动机。国际经济竞争的最终游戏规则,通常是参与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而未积极参与制定规则的国家,其利益在规则中难以得到充分反映。我国不能全盘接受别人设计的在区域一体化基础上的全球投资体系,而应根据我国自身发展需要及强弱势地位,努力参与设计和制订国际投资体系的全球性解决方案。 2.对现行的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协调机制要主动参与、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对反映经济全球化客观要求的投资规则(如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予以承认;对于那些原则上正确,但如果实施过快会使我国经济无力承担的投资规则,应参照国际惯例,安排“过渡期”;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为遏制中国、削弱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歧视性规则,应有理有据有节地加以抵制。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4

摘要:通过中国与东盟间的相互投资规模日益增大,加强对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既是最终建成这一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条件,也是防范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通过对我国与东盟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找出现有保护机制的缺失,为构建更加完善的投资保护制度纳言献策。 关键词:中国与 东盟; 国际投资; 保护制度 自中国与东盟正式启动建立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也简称为CAFTA)以来,双边投资规模不断增大,面对如此迅猛发展的经贸形势,双边投资的政治风险问题也日益受到了关注。由于历史的原因,东盟一些国家政治上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例如中菲南海主权争端、越南印尼排华事件、柬埔寨内乱、中国工人在菲律宾遭受绑架、杀害等,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来调整和平衡双方的投资利益关系。因此,就我国与东盟投资保护制度进行研究,找出现有保护机制的缺失,对于维护双方投资者的安全和利益,促进CAFTA相互投资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与完善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政治战略意义 从政治上看,中国与东盟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承诺要和本地区的欠发达国家一起发展。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整个时代的大背景之下,中国和平发展的战略可以在CAFTA中得到认可,使东盟国家认识到中国强大以后不是地霸、强权。因此,完善CAFTA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对于构建睦邻友好的国际政治关系将在世界范围内起到极大的示范作用。 国际投资表面上看只是一个经济问题,但如果没有国家间法律制度的相互协调,是不可能顺利实现的。在CAFTA中,既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资本主义国家,还有君主立宪制国家,在这些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中寻求一种法律的协调与合作,这本身就说明了意识形态正在淡化,政治互信正在增强。从而摒弃了以前相互防备、毫无信任的做法,开启了国际区域合作的新模式。 (二)经济战略意义 中国与东盟均在不同程度地改善自己的投资环境,也的确有了很大进步,然而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阶段各不相同,有些甚至差距明显,对于相互投资领域合作的目标、开放的承受能力是不尽一致的,在这一地区至今仍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投资壁垒。特别是管制过严的法制环境使外资望而却步,影响到双边的投资贸易发展。 无论是经济全球化,抑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都不只是某一国或地区的单方行动,而是需要共同行动。这种共同行动的集中体现就是通过法律博弈达到法律协调,最终实现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中国与东盟间投资必然涉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即以法律、合同联结交往,以制度、规则解决中国、东盟国家基于投资产生的利益矛盾。可以说建立合作型投资法律机制成为不可或缺的,甚至可以说是基本的制度措施。 (三)外交战略意义 从外交上看,中国与东盟间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睦邻关系的深化,增进了相互了解,提升了合作水平。中国与东盟国家有着传统的睦邻友好关系,完善相互间的国际投资保护法律制度既是中国“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外交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东盟国家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应充分发挥国际投资保护法律制度在消除贫困和实现区域合作方面的积极影响,坚持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参与CAFTA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并结合区域特点不断提出合作倡议,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不断深化合作。 (四)国家安全意义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大多数仍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区域内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国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边界、领土、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矛盾和争端,也影响着该地区的合作。协调与完善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投资保护法律制度,将使该区域内的利益集中到一起,各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和精神积极进行开发合作。在经济合作中,各方不断加深了解,消除隔阂和猜忌,增进政治互信,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这对于区域间政治环境的改善以及国家安全的保障将会大有裨益。这样反过来也将更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与东盟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国际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 国际投资保护制度是国际投资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指的是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单独或共同地(含双边或多边条约)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和争端解决机制等途径对境外投资者或外来投资者利益进行维护所形成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在国际投资关系中,投资风险主要是指政治风险,因而政治风险便成为国际投资法刻意避免或减少的主要对象。以防范和化解政治风险的角度进行研究,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就可以划分为战争或内乱风险保护制度、财产征收风险保护制度、汇兑限制风险保护制度和东道国违约风险保护制度四种。 1.战乱风险保护制度 战乱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境内具有政治动因的战争行为或国内动乱,包括革命、内乱、政变、破坏和恐怖主义而造成的有形资产的毁损与灭失。美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也将其称为政治暴力险,即由于战争、革命、内乱或具有政治动因的暴力冲突、恐怖主义或破坏活动而造成的资产或收入损失。中国与大多数东盟国家的国内法并没有对战乱风险保护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此问题都做了较为具体的列举,且都体现了加强对外国投资者予以保护的理念。例如,中国与新加坡、印尼的协定中规定为:缔约一方予以恢复、赔偿、补偿或其他处理;中国与马来西亚、缅甸的协定中规定为:缔约另一方采取任何恢复、补偿、赔偿或其他解决办法;中国与泰国的协定中规定为:缔约另一方可能采取的有关援助;中国与文莱的协定中规定为:缔约另一方予以恢复、补偿或其他有价值的报酬等等。在这些协定中虽然都承认对战争或内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与赔偿,但并没有进一步对可操作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界定。迄今为止,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相互投资尚未发生过一起战争或内乱风险。但是,这一地区时而也会发生国内武装冲突、骚乱、恐怖活动等类似的情况。因而,对处理战乱险问题预作规定仍是必要的。 2.财产征收风险保护制度 财产征收风险是指东道国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措施,致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财产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性。财产征收风险通常包括了国有化、征收、征用等三种具体情形。另外,东道国中央、地方政府不公开宣布直接征用企业的有形财产,而是以种种措施阻碍外国投资者的有效控制,使得外国投资者使用和处置本企业财产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等。在实践中也被认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征用行为。 中国对涉及外资国有化、征收问题的立场是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而采取务实的办法。由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所以在法律制度上就更倾向于积极利用和保护外资。东盟国家的财产征收风险保护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逐步向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保护主动保护的演变。这是因为东盟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格局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得东盟国家相应地调整或改变了外资政策。 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国有化和征用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且这些协定的基本精神都是为缔约双方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和进行适当的补偿。例如,以中国与印尼的协定为例,该协定第六条规定:一、只有为了与采取征收的缔约一方国内需要相关的公共目的,并给予补偿,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方可被国有化、征收或采取与国有化或征收效果相同的措施。此种补偿应等于投资在征收决定被宣布或公布前一刻的价值。此种补偿不应不适当地迟延,并应有效地实现和自由转移。二、缔约一方依照有效法律对在其领土内任何地方设立或组织并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持有股份的公司之资产进行征收时,应保证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而保证拥有此种股份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得到上一款规定的补偿。 3.汇兑限制风险保护制度 汇兑限制风险是由于东道国防止国际收支困难而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本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转移到东道国境外,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来说,它包括了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资本不允许自由转移;二是资本不能够自由兑换。前者指投资者不能将投资原本、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货币财产转移出东道国的风险;后者指投资者不能将投资原本、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货币财产从当地货币转换成母国货币或其他种类货币的风险。 中国作为东道国,在汇兑限制风险问题上,对外资及其权益的转移原则上是不设限制的。至于具体操作办法,可按照外汇管理程序办理。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均确定了资本可以“自由转移”的原则。例如中国和柬埔寨的协定规定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依照其法律和法规,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包括:(一)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四)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成费;(五)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六)有关承包工程的支付;(七)在缔约一方的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收入。二、上述转移应依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一方通行的市场汇率进行。 4.东道国违约风险保护制度。东道国违约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构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构未能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虽东道国应当为外商投资提供适宜的投资环境,但由于种种原因,东道国也可能在接受外国投资的过程中发生毁约或违约行为。所以,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 中国的外商投资保护法律制度并没有涉及到东道国的违约问题,也没有规定中国作为东道国与外来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目前,就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来看,仅有一项条约与此问题有关:即1989年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中国愿意按照这一公约解决自己作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纠纷。东盟国家的外商投资法中,大多也没有规定东道国与外来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如何处理。但有的国家主张用东道国法律规定和法律允许的合同约定来解决此类纠纷。例如在越南,外国投资者与越南政府机关对BOT、BTO、BT等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依据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解决,不过该合同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投资规则。 中国与东盟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如发生东道国政府的违约行为,外国投资者可选择:第一,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二,提交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三,提交双方共同组成的仲裁庭;第四,提交解决投资争端中心进行调解或仲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第7条等都体现了上述争端解决的精神。 (二)现行国际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分析 1.国内法层面 (1)中国的国际投资保护滞后。 第一,目前国内法律对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主要是靠一些部门规章对海外直接投资进行管制。这些规章主要有:外贸部1981年的《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1985年制定的《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国家外汇局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委1991年的《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因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缺乏一部系统调整海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不仅在客观上阻碍了海外投资的发展,而且使得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合法地位也难以确定,无法通过立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宏观管理和有效指导,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利益难以保障。 第二,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混乱,各自为政,审批程序繁杂。因为没有一个权威的专门审批机构结果就造成了管理多头绪、体制松散的恶果。同时,国际市场风云变幻,繁杂拖沓的审批程序很容易让海外投资者坐失良机,造成损失。 第三,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但对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者们在海外所承担的风险却缺乏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参加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该公约的局限性很大,我国现今的对外直接投资只有很小的一部分能得到该公约的保护。因此,缺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将会严重制约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 (2)东盟有关外商投资的立法仍需修订和完善。东盟国家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但东盟国家现行的外商投资立法仍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不协调的地方,某些涉及外商投资保护的规定,如政治风险设定的条件、风险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争议的解决等不够明确和具体,甚至不合理。某些规定已不合时宜或相互矛盾、冲突,不能适应利用外资的新形势。法律的透明度、连续性和协调性也亟待加强。有些东盟国家已陆续对原有外商投资法做了 局部修订,但并没有对外颁布现行完整的外商投资法。 2.国际法层面 (1)双边投资协议有待修订和完善。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协议大多是20世纪80至90年代签订的,签约时的时代背景与目前形势已经有了很大差别,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已明显过时。这些协定中虽然都规定了有关相互投资政治风险保证的内容,但各个协定对某些具体内容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在法律适用上难以完全协调。例如,在对外资企业的征用或国有化方面,中泰、中文、中马、中越等双边协议规定的征收的条件、补偿数额、补偿时间等方面都有着多种不同的规定;在投资原本和收益的汇出方面,各个双边协定均要求缔约一方应允许另一方的投资者自由转移与投资有关的款项,但是各个协定对于可转移款项的范围、转移的方式、转移的货币及适用的汇率等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在投资争议的解决方面,各个双边协定在争议解决的途径、时间安排、仲裁员的委派、仲裁规则的制定、裁决的依据等问题上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因此,这些双边投资协议中不合时宜、不够协调的地方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2)多边投资保护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目前,虽然中国与东盟国家所签订的多边投资保护协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已经生效,试图通过这种形式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但在实践中它却很难发挥效用。这主要是因为:第一,该争端解决机制未明确将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生的争端列入到争端解决的范围。而当今时代,私人和企业才是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主角。第二,非违约之诉未纳入调整范围。所谓非违约之诉通常是指缔约方在没有违反其所担负条约之义务情况下引起另一缔约方利益的丧失或受到损害。本争端解决机制仅仅适用于在申诉方因为被申诉方违反《全面合作框架协议》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申诉方基于该协议而得到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损失或无法代顿该协议规定下的经济目标时,启动该争端解决机制。显然《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并未规定非违约之诉发生时是否可以启动该机制。而现实的情况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然违反国际协议,赤裸裸的、直接的损害外商财产权的行为已越来越少,更多的是采取间接地、迂回曲折的方式达到目的。所以,该多边投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发挥出保护外国投资者的作用。 三、完善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国内法层面 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各国的立法和司法与国际规范接轨。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要在各种贸易交往中减少摩擦和争端,完善各自的国际投资保护法律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1.完善和健全国际投资保护法律体系 (1)完善现行法律保护体系。当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加强对各自有关外商投资保护的国内立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对一些不合时宜、不够协调、与其他层次的法律相互冲突的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尤其是对外商投资政治风险保证的规定要更加合理明确。例如,对于战争内乱险,虽目前中国与东盟大多数国家均未做出规定,但东盟地区时常会发生国内武装冲突、政变等不稳定因素。因此,对这类问题预先做出规定仍有必要。中国与东盟国家可在各自的国内法中确定一种“合理补偿”的标准和方法,这对于解决国际投资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将会大有益处。 (2)健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目前,中国与东盟一些欠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海外投资管理经营在一定层次上还面临着无法可依,难以对国际投资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与东盟一些国家的国际投资立法的当务之急应是在总结投资与立法的实践经验,并结合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统一的全面的《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国际直接投资关系的基本法。作为调整国际直接投资关系的基本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来确定境外投资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国家保护境外投资的原则和立场。具体来说可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海外投资实践做出宏观的、指导性的规定,规定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明确海外投资和海外投资企业的概念、性质和地位。第二,海外投资的审批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海外投资的标准、投资领域、组织形式、设立资金要求、投资期限、外汇管理要求、盈利能力与海外融资能力等。 2.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方向,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 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方向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的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一个有效运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很好地分散、消化海外投资者的政治风险损失,使投资者得到更充分、廉价而有效的保护。中国与东盟多数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不发达,相应的保险制度也不健全。而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已逐步形成一套较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障制度,其框架大致包括公力保证和私力保证。所以,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向发达国家吸取有益的经验,建立起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具体来说,这一制度要以双边投资协定或双边投资保险协议为前提。因为它不只是单边的行为,而应是双边的行为。这一制度还要依托一个载体,可以在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中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开设此项业务,也可以另行设立一个专门的保险公司来承办此项业务。而这些都要由法律明确承保范围、承保责任。另外,还需明确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为非商业风险中的其他险。同时,要明确承保的条件——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东道国。如果中国与东盟国家都能建立起这样一种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关系的发展。 (二)国际法层面 1.修订和完善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 由于条约本身的历史性以及中国与东盟国家存在的利益冲突,导致双边投资协定在订立、解释及实施上都存在着不少困难。因此,这就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是对同一风险设定的条件、处理的标准和方法上应尽可能保持一致或确立较为一般的标准。特别是要对国有化与征用、投资与利润的转移、代位求偿等问题做出更加明确统一的规定,并对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东道国违约险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为了实现双边投资协定对相互投资的法律保护,必须建立完善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的途径、时间安排、仲裁员的委派、仲裁规则和依据等方面的规定要统一明确,以便妥善解决双边投资争议。 2.有效运用多边投资保护机制 (1)WTO体系的投资保护协议。目前,WTO体系现已付诸实施的主要投资文件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该协议,各成员方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该协议还附有一份清单,具体列举了5种违反上述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国与东盟国家(WTO成员方)投资措施,无论是针对外国投资企业还是针对成员方本国企业,都要受《协议》的约束。如果违反该《协议》就有可能导致东道国的风险。 中国与东盟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各方除了应积极灵活地运用《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还须为这一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做出自己的努力。例如,《协议》并未将限制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和市场垄断行为纳入其中。所以,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以后制定WTO新规则时就当为此做出自己的努力。 (2)完善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正如前文所述,虽然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已经生效,但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尚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首先,协议中应当增加有关投资人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解决机制。协议可以参照NAFTA第11章的相关规定来建立私人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制度包括:磋商和仲裁方法的结合、专家资格及其候选名册以及其他仲裁程序规则(如ICSID规则、UNCITRAL规则等)。其次,拓宽协议的管辖范围。即协议不仅可以适用于违反《全面合作框架协议》的违约行为,而且也适用于非违约行为。比如,可以参照NAFTA第2005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涉及环境保护的争议,当被请求方书面要求适用NAFTA机制时,则由该机制解决争端。 CAFTA的建立必将为双方的经贸合作注入新的活力。这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有理由相信,在统一完善的CAFTA投资保护制度的保障之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投资障碍将逐步消除,双方相互之间的投资额还将进一步大幅增加。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繁荣、稳定与发展,加强和深化双方之间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对中国与东盟国家营造和平的周边投资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06:29 辛柏春,张毫.论国际投资保护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J].学术交流,2001(2):51. 慕亚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58. 周普杰.中国涉外投资法制[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127. 姚梅镇.比较外资法[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891-892.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51. 孙红霞.跨国公司政治风险及防范[J].集团经济研究,2006(9):54. 刘笋.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10. 张春林.论完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J].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Research,1997(9):21. [11]聂名华.中国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和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改革,2003(2):15. [12]周维维.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C].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6. [13]蒋德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C].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14]聂名华,颜晓晖.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及其法律防范[J].当代亚太,2007(1):36-43. [15]倪婷.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构建问题研究[C].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5. [16]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45. [17]郑小玲.论海外投资国家风险的防范[J].安徽大学学报,2001(2):9. [18]呼书秀.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3. [19]刘笋.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62. [20]衣淑玲.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趋势[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4):48.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5

关键词: 价值投资 中国证券市场 适用性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和理论发展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

价值投资,其核心思想是:以对影响证券投资的经济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利用某种方法测出股票的“内在价值”,然后与该股票的市场价值比较,让投资人做出是否投资该股票的投资策略。价值投资认为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与股票价格会有所背离,股票价格围绕内在价值这个稳定点上下波动,且股票价格长期看来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其内在价值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股票价格则决定于股市资金的供需情况,在不同的决定因素下,内在价值高于股票价格的价差被称为“安全边际”,即当股票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内在价值即股票被低估或者高估时,就出现了投资机会。

(二)价值投资的理论发展

最早对价值投资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是马克思,他认为,股票价格会随他们索取的收益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变化,同时股票价格由预期收入决定,因此又具有投机的性质。在马克思研究的基础上一些西方学者作了进一步的研究。美国著名的投资家本杰明.格雷厄姆,1934年出版的《证券分析》一书,被尊为基本分析方法的“圣经”,他认为,长期而言,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并与其保持一致,而短期价格却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波动,尽管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很大,但其基础价值稳定且可测量。1961年,莫迪格利尼和米勒提出了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价值无关的mm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严格假设条件下,股利政策不会对企业的价值和股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一个公司的股票价格完全是由其投资决策所决定的获利能力决定的。mm 理论框架是现代价值评估的思想源泉,它促进现代价值评估理论的蓬勃发展。在这一基础上,人们经过大量的研究和论证,最终确立了决定股价的一个基本的变量——自由现金流,并由此提出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二、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蕴教

(一)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

根据价值投资理论,股票的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其内在价值又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因此从理论上而言,股票价格与每股净资产,扣除非正常损益后每股净收益,每股经营现金流等变量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中国证?皇谐〉氖导世纯?却并非如此,股票价格严重偏离内在价值,我们用相关的估值理论对企业进行恰当的估值往往不符事实。

从这一轮的股市来看,很多基本面良好,潜在价值不错的股票却都大大的被低估了,价格一路走低,最典型的就数银行股。按6月20日的收盘价,以今年一季报测算,14家上市银行2010年动态市盈率平均为9.71倍,其中,小于10倍的有9家,最小的是交通银行,仅7.48倍;而大于11倍的仅有3家:宁波银行14.17倍,中信银行12.56倍,招商银行11.74倍。若以市净率计算,全部小于3倍,平均2.03倍,其中在2-3倍之间的有6家,在1-2倍之间的有8家。从估值角度来看,确实很低了。以当前9倍、10倍pe水平来看,即便是在港股市场上,也处于底部区域了,因为在港股历史上,大盘估值基本上是在10-20倍pe之间波动①。与此相反,创业板中许多基本面不怎么样的企业却一路走高。因此,在笔者看来,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曰故怯幸欢ǖ木窒扌缘摹

(二)原因分析

1.强周期行业不利价值投资

中国经济仍然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gdp的三驾马车为投资、消费和出口,其中投资和出口拉动的都是基础工业品需求,大量固定资产投资推动基础工业品需求的形成。映射到a股上市公司市值构成中,“煤电油运、钢筋水泥、地产有色”等强周期型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与美国市场以金融、it、医药、消费为主体的结构差别很大。我们知道,巴菲特惯于投资消费、金融和传媒等弱周期性企业,而在中国a股市场上,消费零售行业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值得长期投资的强势企业很少;主要传媒机构仍然是受意识形态控制的非经济组织;金融领域也是近两年才出现一些值得长期投资的强势企业。

2.非市场因素扭曲价值投资

资本市场天然就是一个商业市场,它以经济利益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的标准。中国股市如此,企业却并非如此。首先,大量的地方国企受地方政府控制,明目繁多的兼并重组、资产注入、无偿资产划拨、大股东占款和关联交易,种种行为与市场经济中的理性经济行为相去甚远,

让投资者很难理性地分析企业的真实投资价值。其次,民企倒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开展经营活动,但相当一部分民企的经营业绩,却并不由其经营管理水平所决定,而是取决于各种难以衡量的“关系资源”,各类房地产、矿业企业尤其如此。

3.灰色操作强于价值投资

价值投资者以分享企业业绩成长的收益为主,投资业绩较为固定,一般在20%~30%之间,机会好的时候能达到50%~60%。但一些所谓的投资高手,通过运作一些主题、概念和个股,其建立在欺诈绵羊散户基础上的收益率,远远高于价值投资的收益率。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价值投资者都在欺诈绵羊散户,但在价值投资与欺诈暴利之间,存在很多灰色中间地带,行业轮动、波段操作、跟庄做庄、内幕消息,其收益率远远高于价值投资。所以,很多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倾向选择更高资本回报的投资策略。

三、营造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曰肪

(一)加强中国证?皇谐〉氖谐??

尽管各国的证券市场在成熟度、信息披露、交易者的素质、上市公司的质量、相应的政策法规等很多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有一条是相同的,那就是价值规律。所以,根据这一规律提出的价值投资理论在任何一个市场机制起主要作用的证券市场上都适用。对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由于国内一般看法是一个政策市,容易受到短期巨额资金的冲击,且存在较严重的操纵现象,所以,价值投资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受到限制。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中国证监会需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操纵股市方面的监管力度,从而使市场机制真正发挥出主要作用。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要求经营者要尽量表现的理性一些,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样才能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其次,上市公司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对其了解的可能性增强,使其可预测性增强,从而为预测未来的现金流提供较好的保证。这样,市场才能更快的发现其内在价值。

(三)塑造理性的投资者

要树立起正确的投资理念,尽量减少认知偏差。这就需要投资者提高对自己所投资的对象的了解程度,要认识到股票的价值最终还是要由企业的内在价值所决定;正确对待所持股票的短期波动,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贪婪、恐惧、盲目等愚蠢的行为;最后,要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集中投资。

四、结语

总体说来,中国的证券市场没有遵循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投资理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固有的体制缺陷和制度的缺失使得证券市场稳定性不足,证券信息并不是总能够有效地传递到投资者,市场的有效性大致处于无效至弱式有效的状况,这是我国推行价值投资理念遭遇的不利外部环境。影响价值投资的内部因素主要是上市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的偏离,导致投资者趋于短期的趋势投资而非长期的价值投资。价值投资作为有持久生命力的价值理论,在中国才刚刚兴起,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投资者的进一步壮大,价值投资理念将势必成为我国股市主流理念,这也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方向。

注释:

参考文献:

[1]任秋娟.基于巴菲特投资理论的中国证券市场价值投资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0(4).

[2]何艳.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市场的适用性分析.财经纵横.2010(2).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6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发展起来的,并对传统的直接投资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解释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优势与动因,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大批新的直接投资理论纷纷涌现。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有邓宁(Dunning)的投资发展阶段论、威尔斯(L·T·Wells)的小规模技术理论、坎特威尔(Cantwell)和托兰惕诺(Tolentino)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理论和拉奥(S·Lall)的技术地方化理论。

邓宁的投资发展阶段论

投资发展阶段理论是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运用和延伸,旨在从动态角度解释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际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该理论认为,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倾向不仅取决于其O.I.L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而且其净对外直接投资是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函数。

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投资发展阶段理论区分了五个经济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400美元以下。处于这一阶段的国家经济发展落后,缺乏足够的区位优势及所有权优势,只有少量的外来直接投资,完全没有对外直接投资,其净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零或是接近于零的负数。

第二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400-2000美元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内基础设施有了较大的改进,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对外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外国对本国的投资量有所增加,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始出现,但投资水平仍然很低,净对外直接投资仍呈负数增长。

第三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2000-4750美元之间。经济实力有了很大提高后,国内企业凭借自身的所有权优势,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另一方面,国内技术力量的增强以及劳动力工资水平的提高,使该国的东道国区位优势逐渐丧失。在这一阶段上,外国对本国的直接投资仍大于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但本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速度明显快于吸收外资的速度,因此净对外直接投资额不断缩小。

第四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大于5000美元。在此阶段上净对外直接投资额仍持续增长。本国企业的所有权不断加强,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更加熟练运用区位优势。

第五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进一步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仍然大于零但已呈下降趋势。各国的投资地位趋于平等,这正是目前发达国家所处的阶段。

根据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中国目前正处于邓宁所划定的发展中的第二阶段,中国的净对外直接投资额呈明显下降趋势,此现象正和邓宁的投资发展阶段论的预测完全一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邓宁的投资发展阶段论的科学性。

威尔斯的小规模技术理论

1977年威尔斯发表了著作《第三世界跨国企业》,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小规模技术理论。

威尔斯认为,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的相对比较优势来自低生产成本和反映母国市场规模的特点。这种低生产成本是与其母国的制成品市场需求有限、规模很小紧密相关的。威尔斯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的相对比较优势。

拥有为小市场提供服务的小规模生产技术。低收入国家制成品市场需求量有限,大规模生产技术无法从这种小市场需求中获得规模效益,而这个市场空档正好被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所利用,它们以此开发了满足小市场需求的生产技术而获得竞争优势。

发展中国家在民族产品的海外生产上颇具优势。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主要是为服务于海外某一种团体的需要而建立的。这些民族产品的生产利用母国的当地资源,在生产成本上占有优势。

低价产品营销战略。物美价廉是发展中国家产品最大的特点。这一特点成为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有力武器。发展中国家企业营销费用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但适于中低收入水平的阶层。

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理论

英国里丁大学著名专家坎特威尔(Cantwell)教授与他的弟子托兰惕诺(Tolentino)共同对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考察,提出了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理论。

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企业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可实现其产业结构的升级;发展中国家企业技术能力的提高与他们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直接相关。即技术能力的存在和累计不仅是国内生产活动模式和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同时也是国际生产活动的重要结果。因此得出结论:某一特定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和地理分布,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变化的,并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预测的。

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是有规律的:首先是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的纵向一体化生产活动,然后是以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为主的一体化生产活动。从海外经营的地理扩张看,发展中国家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心理距离”的影响,首先是在周边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充分利用种族联系;随着海外投资经验的积累,种族因素重要性下降,逐步从周边国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扩展直接投资;最后,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为获取更先进的制造业技术开始向发达国家投资。

拉奥的技术地方化理论

1983年英国经济学家拉奥出版了《新跨国公司:第三世界企业的发展》一书,提出了技术地方化理论。拉奥认为,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的技术特征表现在规模小、使用标准技术和劳动密集型,这种技术的形成也包含着企业内在的创新活动。正是这些创新活动使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形成了、具有了和不断发展着自己的“特有优势”。

拉奥认为,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特有优势”的形成,是由四个条件促使和决定的:在发展中国家,技术知识的当地化是在不同发达国家的环境下进行的,这种新的环境往往与一国的要素价格及其质量相联系;发展中国家生产的产品适合于他们自身的经济和需求。换句话说,只要这些企业对进口的技术和产品进行一定改造,使他们的产品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地或邻国市场需要的话,这种创新活动就会形成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企业竞争优势不仅来自于其生产过程与当地的供给条件和需求条件紧密结合,而且来自创新活动中所产生的技术在规模生产条件下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益;在产品特征上,发展中国家企业仍然能够开发出与名牌产品不同的消费品,特别是国内市场较大、消费品的品位和购买能力有很大差别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仍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对成熟技术不是被动的模仿和复制,而是积极主动地改进、消化和吸收,从而形成了一种适应东道国环境的技术。因此这种技术的形成包含着企业内在的创新活动,而恰恰正是这种创新活动给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带来了其独特的竞争优势。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对中国的意义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简述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外国直接投资已成为世界经济波动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经济变量。中国不仅要引进来,而且要走出去,应积极参与全球范围内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由单纯的资本输入向资本输出与输入相平衡的战略转移。这是克服国内资源矛盾,打破贸易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利用两个资源、开拓两个市场、学会两种本领的客观需要。

实际上,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首先,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已经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目前,国内家电、纺织、重化工和轻工等行业已普遍出现了生产能力过剩、产品积压、技术设备闲置等问题,这些行业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寻找新的市场。通过对外投资,变商品输出为资本输出,在国外投资建厂,建立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点,就可以带动国产设备、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出口,有效地拓展国际市场。其次,“入世”在给中国企业带来压力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为“入世”后中国企业面临的义务和挑战主要体现在国内,所获得的权利和机遇则主要体现在国外,即体现在外国向中国的产品、服务和投资更大程度地开放市场和实行国民待遇方面。也就是说,中国企业要想享受“入世”后的权利和机遇,就要尽可能地向海外进军。最后,从企业国际化道路的一般进程来说,首先是发展间接出口,如通过专业的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而后是直接出口,如企业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进出口部门来处理相应的业务,最终再发展到对外直接投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际贸易方面获得的巨大成就,为中国企业进一步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准备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6年10月了《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中国位列第17大对外投资国。截至2006年6月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达636.4亿美元,累计成立境外投资企业9900多家,分布在全球近170个国家和地区。最大的投资流向地亚洲,占有当年投资流量的54.6%。其次是非洲国家。投资行业主要流向采矿业、商务服务业、制造业及批发和零售业。中国对外投资的确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还

有很大差距。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比例一般是1:1.2到1:1.4之间;而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是在1:0.2到1:0.43之间。中国连这一水平都未达到,因此还远不是一个对外投资大国。

(二)加强对外直接投资对中国的意义

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调整中国的产业结构。如美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就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他把一些“夕阳”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自己专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有力地解决了资源分配问题,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7

3、资产重组 公司根据负债情况及产品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对浦东新区印刷厂的资产进行重组。 第一、改造老厂。对老厂投入100万元资金,其中30万元添置电脑制板系统,以解决原铅字排版落后工艺、制版靠外协的问题,提高印刷产品档次,70万元对原老厂进行厂区、厂容进行改造,后又投资100万元,添置小型胶印机3-4台。改造后,设备得到更新,厂貌大为改观。 第二、开办新厂。在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先期租用了30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投资l500万元,从日本引进先进的商务印刷流水线二条,再投资1000万元,从日本引进先进的彩色包装印刷流水线二条。第二年,对新厂再投资2900万元,使其实现正常生产。 4、债务重组 浦东新区印刷厂近几年来虽未亏损,但是潜亏已存在,按照浦东新区印刷厂的发展规划,对原老厂的87万元债务,采取投入一点,产出一点,以原厂救原厂,二年内将所有债务还清。茉织华公司注入的大量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扩建新厂区。 兼并后,对印刷厂的易地扩建、老厂改造,以及完善工艺、添置设备等需要投入的1亿元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茉织华公司的整体效益及茉织华公司在上海发行股票中的资金作保证,故只需求部分资金的贷款,偿还贷款的能力较强。 5、人员重组 根据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将原浦东新区印刷厂职工将全部安置的基础上,为满足现代化管理要求,印刷厂又向社会招聘了经营管理、工艺技术和市场营销等高素质人才,严格定岗定员,根据生产和发展的需要,重新核定和设置各部门及岗位,并实行按岗位定员。原浦东新区印刷厂108人,其中有14人通过培训去新厂,其余的职工重新定岗,进行了妥善安置。新厂还在新区招聘了50多位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兼并实现了多赢的局面 1、通过兼并,浦东新区印刷厂重新焕发了活力,效益得到了迅速提高。兼并后,1998年当年实现扭亏为赢,1999年,销售额达到4000多万元,与兼并前1997年的销售额262万元相比,增长16倍;实现利润1400万元,为历史上最高利润19万元的74倍,印刷厂老厂人均创利1万多元,新厂人均创利超过10万元。 2、通过兼并,茉织华公司迅速壮大了实力,扩大了市场份额。印刷业是茉织华公司多元化经营中的主要方向之一,通过此次兼并,茉织华公司在印刷业上的实力得到了迅速壮大。公司充分借助浦东新区印刷厂的地理优势,拓展了上海地区的业务,并较好地辐射了整个华东地区。 3、通过兼并,职工的利益得到保障,收入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99年印刷厂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1040元,月平均收入1400元,为兼并前1997年的1.8倍。职工不仅摆脱了下岗的威胁,而且公积金、养老金、医疗费等各项福利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企业的凝聚力大大增强。 4、通过兼并,有力促进了新区的经济发展。1999年,浦东新区印刷厂预计上交税收400多万元,一跃成为浦东新区的税收大户之一。同时,印刷厂的迅速发展又增加了新的就业机会,促进了新区社会的稳定。 四、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是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重组的有效方式。 印刷业由于进入壁垒低、技术含量少、产生效益快,处于过度竞争状态。新区最多时曾有800多家印刷厂,现今也基本维持在600家左右。创建于五十年代的浦东新区印刷厂由于受传统体制长期束缚,生产设备陈旧、工艺落后,职工文化素质低,人才流失严重等原因,无法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状况日趋恶化,已面临亏损的边缘。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浙江茉织华集团以所属的国有企业新仓服装一厂对浦东新区印刷厂进行兼并收购,是国有资产在市场化运作下跨地区、跨部门的流动,促进了国有资产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局部利益来说,新区国资减少了;从国资总量来讲,国有资产整体经济效益提高了。通过异地兼并,区属国有资产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向外省市优势企业集聚,资产流动盘活了滞存资产,实现了国有资本的优化重组,形成了更为合理的产权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因此,政府对于不同情况的企业,通过制订不同的政策导向,尤其对于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应尽早通过“零置换”、“零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8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6)12-0007-02

根据教育部文件《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应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以促进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教育教学改革,具体到“国际投资学”课程,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都应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转型发展的需要。

一、重新定位“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目标

贯彻(教发〔2015〕7号)《指导意见》,应用型本科的课程教学应为生产服务一线培养紧缺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具体到“国际投资学”课程,由于“国际投资学”知识主要应用于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的目标就是在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方面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对“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使学生具备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分析能力

不同类型的国际资本其国际投资具有不同的动因,相同类型的国际资本的国际投资在投资规模、投资方式与管理风格等方面也往往差异较大,其对东道国的经济带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也往往很不相同。因此,要使学生具备国际资本运用能力,就要使学生具备相应科学分析不同投资类型、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规模、不同投资方式、不同管理风格的国际资本对东道国经济与社会的正负面影响的能力,以满足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的人才需要。此外,“国际投资学”知识不仅可以应用于利用外资,还可应用于国际投资,而具备国际投资分析能力是做好国际投资的前提与基础。实践中,国际直接投资分析主要包括东道国投资环境评估、跨国经营企业的竞争力分析等;而国际间接(证券)投资分析包括基本面分析、技术面分析、资金面分析和行业面分析等。因此,使学生具备国际投资分析能力就是要使学生掌握不同方式国际投资的分析方法和技巧。

(二)使学生具备查阅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

英文信息的能力

做好利用外资与国际投资除了要具备国际资本运用能力与国际投资分析能力外,还要及时掌握国际资本与国际投资方面的充分信息。这要求应用型本科培养的人才具有较强的获取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信息的能力。实践中,国际资本运用、国际投资决策与管理对信息的及时性要求比较高,而这些及时的信息大多是英文的,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的应用型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人才就须具备查阅英文相关信息的能力。应该强调,查阅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信息不仅要有好的英文基础,而且要掌握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跨国公司等方面的专业英文术语以及查阅上述信息的途径、方法等。对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应该对学生在这方面的学习与训练做出安排。

(三)使学生初步具备良好的职业习惯

国际资本运用、国际投资决策与管理都是实务性非常强的工作,做好上述工作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习惯。以投资为例,投资行业的良好职业习惯通常体现在“对投资信息与数据的高度敏感、对投资风险控制的高度警惕、对恰当投资时机的耐心等待”等具体事情上。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应该在课堂授课中向学生渗透、传递养成良好职业习惯的重要性,传授相关的隐性知识,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习惯。

二、优化“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内容

“国际投资学”课程内容一般包括国际投资理论、国际投资主体、国际投资方式、国际投资决策、国际投资管理等。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也应该传授这些知识,但基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考虑,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在上述知识的传授中应与一般的本科院校有所不同。

(一)侧重国际投资理论的应用阐释

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内容应该包括国际投资理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学生进行国际投资理论的讲授。基于培养学生不同能力的需要,任何一门课程的理论讲授都可以分为偏于理论创新的理论阐释和偏于应用的理论阐释,偏于理论创新的理论阐释主要讲授理论的产生背景、理论的内容、理论的假设条件、理论假设条件的改变对理论创新的启示等;而偏于应用的课程理论阐释主要讲授理论的产生背景、理论的应用环境、理论假设条件与实践的吻合与背离以及就如何应用理论对学生进行启示等。由于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在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方面培养应用型人才,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国际投资理论的讲授应当是偏于应用的理论阐释。

(二)介绍实用的国际投资管理技巧

与一般的投资一样,国际投资也是需要大智慧才能做好的工作。要做好国际投资,不仅需要国际投资理论这种“道”层面的知识,还需要国际投资管理技巧这种“术”层面的知识,而且绝不能轻视这种“术”层面的知识。例如,在国际股票投资中,操盘技巧就很重要。在股票投资实践中,不同的操盘手根据同样的股票投资分析报告进行操盘取得的投资绩效往往相差很大,就是很好的证明。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应重视实用的国际投资管理技巧的介绍。值得强调的是,不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国际证券投资,抑或是国际另类投资都有相应的投资管理技巧。积极学习投资成功人士总结的经验和积极参与投资实践是获得国际投资管理技巧的重要途径。

(三)注重即时国际投资信息的解读

“国际投资学”课程课堂授课应该与学生分享并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理由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由于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在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方面培养具备实践能力的人才,这要求“国际投资学”课程课堂授课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与习惯,而如何理论联系实际是“国际投资学”课程在课堂授课中必须做出引导的。无疑,教师可以引用案例来实现理论联系实际,但案例往往较陈旧,对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实践的价值不大。相反,如果在课堂上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则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分析上述信息对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实践的价值,从而使学生间接地得到实践能力的培养。第二,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是活跃“国际投资学”课堂的需要。应用型本科学生对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抵触较大,很多学生甚至觉得“国际投资学”“无用”(钟生根,2014)[1],这极易导致“国际投资学”课程的课堂氛围沉闷。如果在课堂上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学生会因为对即时的信息感兴趣而将注意力及时转回到课堂上,如果教师针对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对国际投资实践的价值进行提问或组织讨论,课堂的气氛就能很快活跃起来。

三、创新“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方法

对“国际投资学”的教学方法,有研究提出“基于情景的研讨式教学”(程金亮,2014)[2]、“模拟实验教学”(吕瑛,2006)[3]、案例教学(钟生根等,2014)[4]等。笔者认为,基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教学方法也应相应做出调整。

(一)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国际投资学”课程内容的丰富性与应用型本科培养人才的特殊性要求“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要综合应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在讲授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部分时,由于要阐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的背景,此时应用案例教学方法引用理论产生背景下的案例进行解释就比较恰当;在讲授国际间接(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时,由于间接(证券)投资对操盘要求比较高,此时采用“模拟实验教学法”就比较恰当;在讲授国际投资环境评估时,可以结合我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研讨特定东道国(如:巴基斯坦)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这种改善对我国特定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的意义,即采用“基于情景的研讨式教学”比较恰当。

(二)充分发挥教学设备与双语教学的作用

中国投资论文范文9

[关键词]企业财务;对外投资;方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10-0050-03

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理论误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吸引外商投资成绩显著,而对外投资却发展缓慢。

近几年来,在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频频使用“利用比较优势”一词来指导我国的对外投资工作。比较优势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在某些特定方面相比较而呈现出来的相对优势。比较优势理论原是运用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理论,其最早的雏形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提出的“比较成本论”。在比较成本论的基础上,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了“要素禀赋比率理论”,进一步从生产要素比例的差别来解释国际贸易发生机制。要素禀赋比率理论是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基础上的,包括要素在国际间不能流动、规模报酬不变、要素质量相同、实行自由贸易等,这些假设条件与现实经济仍然有着严重的背离,因此难以全面地、科学的解释当代国际贸易格局,要将其引入国际投资领域就更有局限性了。国际投资不同于国际贸易领域,它要求要素的自由流动,但资本总是流向有利可图的地方,而且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种流动几乎完全没有“时滞效应”。审视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要按比较优势理论找到自己具有相对优势之处才发展自己的国际投资,无论从技术上或从理论上都是相当困难的,即使最后找到了,那种相对优势也不一定存在了。因为在全球飞速发展的今天,优势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具有时间性,而且这种时间相当短暂,有时甚至转瞬即逝。因此仍然沿用“比较优势理论”来指导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是不可行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出现了加速增长的趋势,特别是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投向了发达国家,并成为当地企业有力的竞争对手,也就是出现了“混合型”投资。发展国际投资是大势所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需要积极扩大对外投资,也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比较差异理论”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理论依据

笔者认为,“比较优势”理论难以指导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而“比较差异理论”才更为适合描述我国的对外投资。“比较差异理论”认为,只要存在差异就可进行对外投资。所谓差异,具体可分为两种:投资母国具有优势或者劣势,若这种差异是一种优势,那么国际投资就是一个保持、发挥和发展这种优势的过程;若这种差异是一种劣势,那么仍可以对外投资,这是一种利用对外投资进行学习、寻求和创造某种优势的过程。因此“比较差异理论”并不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完全否定,而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一个拓展,更适合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的实际情况。还需明确一点:对外投资企业的优势是直接对外投资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任何优势都是相对的、动态的、多层次的和可转换的,只要存在差异就有优势存在。虽然目前中国在资本技术及规模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可以断言,我国今后几十年中,“学习型”的国际直接投资将占据相当大的比重,

一般发达国家的大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分为追逐高额利润、占领全球市场、分散风险投资三种;而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动机,威尔斯总结为保护出口市场、学习先进技术、谋求低成本、分散资产四种。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兼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特征,因而在企业对外投资的动机方面,也几乎兼有两者的所有动机,呈现出多元化和综合性。按我国国际投资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列出最主要的几种类型。

1.获取资源型。虽然我国部分资源的总量相当丰富,但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又是一个人均资源贫困国,不但人均少,而且结构不合理,地区分布不均衡,不同地区争夺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于是许多企业将眼光投向国际市场,寻求具有价格优势的资源。据统计,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的1/3以上都属于获取资源型投资,是为了解决国内的某种资源劣势。

2.学习技术型。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技术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在发达国家进行对外投资的重要动机之一。由于发达国家具有所有权优势,它们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封锁先进技术,用技术贸易或引进外资的手段都难以获得。为了尽早学到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通过对外投资,特别是采取并购的方式拥有某一领域的先进技术、设备及相应的科学管理方法,可以为国内企业的产业结构升级服务。上汽集团就通过并购英国罗孚汽车获得完整的技术和品牌的,目前我国企业的学习技术型投资已占对外投资总量的10%左右。

3.追逐利润型。资本总是向利润高的地方流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为吸引外资的进入提供许多优惠的政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的一些企业也开始寻找资金的输出,积极流向发展中国家,包括一些非洲、南美洲的落后国家,企业有可能在这些国家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4.转移产业型。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企业,在新的技术革命推动下,正进行着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近几年来已开始向越南等周边国家及非洲等低技术档次的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梯度转移”型直接投资。例如上海广电公司在南非投资生产电视机,产品已占有当地50%以上的市场份额。广州卷烟一厂在柬埔寨投资卷烟厂,产品已覆盖当地80%以上的市场。

从投资动机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和国际投资动机是多元化的,并不只是依赖于比较优势,有相当大的比重是为学习、寻求优势。因此只有利用“比较差异理论”作为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基础才能使我国的对外投资有一个突破性的发展。

三、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目标市场选择的因素

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与进入国内市场面临的问题不同,进入不同的区位,其效益的差异可能较大。在确定目标市场的过程中,应当借鉴区位理论为进入国际市场的决策服务。我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确定目标市场和选择市场进入的地区时,需要考虑许多因素,主要有:

1.政治环境因素。即政局与政策的稳定性及效率,包括东道国的社会制度与政治体制、执政者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政治稳定性与政策连续性、政府对外来投资的政策、公众对外资的态度、东道国与外国的政治关系等多种细分因素。政治环境对企业来说,既具有必须服从的强制性,又具有难以预料的不确定性,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系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政治法律体制和经济政策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使我国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经营环境。因此,我国企业集团在深刻把握现阶段世界政治形势的基础上,应认真分析拟进入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形势和发展趋势,重点探讨政治环境因素对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影响,这里主要是指东道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稳定性、政策方针、民族情绪及政党制度等,以避免政治动荡对我国企业投资行为的冲击。当然,这其中又以东道国的政策方针的影响最大。东道国所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的基本政策方针,具体包括国有化政策、外汇管制、进出门限制、税收控制、市场控制、价格控制和劳工限制等方面。因此,企业在从事对外投资时,应充分了解所在国这些法律和政策的边界,确定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同时,必须根据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具体特点,建立相应的政治风险评价指标和体系,充分了解东道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边界,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的风险。

2.经济环境因素。经济环境对投资的影响最为直接,根据所涉及因素的作用范围,经济环境又可分为两类:①国内经济因素。它是在东道国国内进行投资时必不可少的部分,主要包括经济制度和体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潜力、经济稳定性、市场环境、产业环境等。②涉外经济因素。它是降低外资风险、提高市场进入程度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国际收支状况、国际贸易状况、国际金融状况和对外资的优惠政策等。我国企业在考察目标市场时,对于经济环境应着重了解,包括:地区或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收入;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趋势;经济体制及政策;人口状况;市场规模及经济要素;消费状况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及需求层次和结构,进而决定着市场的规模和种类。同时,经济发展状况也决定着各国或地区的能源、交通、通讯等社会基础设施及信息服务条件,从而影响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所以在选择进入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时,应采取不同的市场战略。

3.法律环境因素。跨国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要达到预期目标,必须认真研究东道国的政策、法律、法规,包括涉外经济法规、反垄断、商业限制、产品质量、产品责任、工业产权、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投资政策乃至国有化等各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这些方面的立法直接规范了企业在东道国投资时所面临的环境,对企业的投资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于从事对外投资的企业来说,应注意拟投资的东道国在立法方面是否具有非歧视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4.自然环境因素。自然环境是指东道国所具有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由于地质作用的差异和行政边界的阻隔,造成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自然资源富集程度上的差别,使各国或地区资源供给条件不同,因而自然资源的开采、加工和贸易也成为跨国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开发获取特定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对外投资企业,首先要弄清东道国的资源条件。即使制造加工业和第二产业的跨国企业,也应对此加以认真分析,以免使自身的发展陷入盲目境地。

5.基础设施环境因素。基础设施环境因素泛指交通运输、水电燃气供应、通讯基础、金融机构分布和服务的普及程度以及其他各种服务。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备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日常工作及业务能否顺利开展,历来被投资者视为选择投资东道国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企业需要投入的期初资金有较大的差别,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国家设立的开发区能够吸引企业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总体而言,经济发展稳定、产业结构特别是工业结构较为完整的国家的基础设施较好,如果企业投资,则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更为顺利地开展投资期初的各项生产活动。

6.生产要素优势的发挥和互补因素。世界各国的技术、资金、原材料、土地等生产要素既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又有自己的相对优势,通过参与国际分工进行对外投资,可使自己的优势得以发挥,彼此间优势互补,从而获得比较利益。所以凡是拥有技术优势的国家和地区总是把技术层次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选为对外投资的目标市场。关于资金因素,对外投资的实质就是投资资金的筹集和运用过程,其中,资金筹集又是首要的内容。充分发挥各种渠道的资金筹集功能,确保企业拥有雄厚、稳定的投资资金,将有利于企业在对外投资中迅速突破市场进入障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进而在更大地域范围内选择目标市场。关于技术因素,主要包括跨国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和市场销售技术三个方面,企业能否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保持其产品优势,关键是能否掌握生产技术的优势;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有利于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促进整个企业系统高效、高能、高质运转,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收益率;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技术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获取高额利润。因此,应认真做好目标市场评估工作,制定正确的市场进入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