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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教案设计集锦9篇

时间:2023-06-01 11:33:17

民法典教案设计

民法典教案设计范文1

梁慧星的“中国梦”,是《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

作为一位著名的民法学专家,随着“编纂民法典”的内容被写进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梁慧星的梦想正在一步步靠近现实。

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三次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座谈会。这意味着此前几度被“搁浅”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有望再度起航。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领航者之一,梁慧星参与了多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中都凝聚着他的心血。作为这些重要法律的起草者和出台的推动者,梁慧星虽然拥有了很多法学家一生都无法拥有的成就,但是,没有任何成就可以替代“民法典”的分量。

在梁慧星的心中,自1 954年就开始“筹备草拟”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律人的梦想。作为追梦者之一,早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将“起草民法典草案”的重任委托于他。为此,他组建起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在两年之后的2002年,将7编、81章、1947个条文的《中国民法典(草案)》这项浩大工程完成。在此后至今的十余年时光里,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又将这部草案历经两次修订。

为了《中国民法典》的出台,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时刻准备着。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共27人)

梁慧星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孙宪忠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尹田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

郭明瑞教授、博士生导师,烟台大学法学院

崔建远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陈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张新宝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张广兴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邹海林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房绍坤教授、博士生导师,烟台大学法学院

刘士国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法学院

陈华彬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傅静坤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

于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渠涛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陈晓博士,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法律部部长

韩世远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涛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

徐海燕教授、博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龚赛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王轶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民大学法学院

薛宁兰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王丽萍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法学院

侯利宏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谢鸿飞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李霞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法学院

李宇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

1 梁慧星的“中国梦”

梁慧犟,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起草组核心成员。《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是梁慧星的“中国梦”。

从乡间阅览室开启法学之旅

川蜀之地,人才辈出。1944年1月,梁慧星出生在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

“在我小时候,乡上有一个阅览室,虽然面积不大、书也不多,可那里却是我的乐同,逐渐培养起我的阅读和学习兴趣……(我的)这些成绩和进步离不开故乡的培养,当年的阅览室成就了我的人生,我理应感恩回报。”后来,梁慧星怀揣着一颗滚烫的感恩之心,卖掉北京的房产,出资近200万元在家乡捐建了不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汉阳图书馆,占地面积近300平方米。

1962年,梁慧星考入西南政法大学(原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系。当年,梁慧星在报考志愿表中遍填中文系,仅在最后一个志愿填报的是法学系。后经其师倪海光先生示意,他把志愿表一栏中的法学系调至第一志愿。这一调换,让梁慧星的人生与民法结缘。也是在这一年,梁慧星从家乡乘船顺江而下,开启了他的法学之旅。

1962~ 1966年间,国家缺乏系统法律教育的基础条件,没有一本像样的教材。对梁慧星那一代的法科学生而言,大学4年时光,几乎没有学到系统的法律知识。

1966年,梁慧星大学毕业前,在重庆市江津县人民法院实习了三个月。他怀着豪迈之气准备投身政法工作中。可是不久之后,“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学校停课。直到1968年,梁慧星才被分配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是,法院已经在“砸烂公、检、法”的大潮中被撤销。几经辗转,梁慧星被分配到昆明市重工局所属农用轴承厂工作。这一千,就是10年。

“在这10年中,(我)做工会宣传干事,给工厂广播站写广播稿、办墙报、带工人打球、组织宣传队演出,主要就是这些工作。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是文字工作。我对自己有一定的认识,自认做学问是符合自己的心性的。”梁慧星在接受法学期刊《私法》采访时说道。

这10年的基层工作经验使梁慧星对社会底层公民的实际生活有了深刻了解,也为他后来的民法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梁慧星那一代人,历经三年自然灾害和大饥荒等恶劣时期。这让梁慧星对社会、对计划经济体制、对单一公有制有了深入了解,有助于他对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全面认识。这些经历也深深地影响了梁慧星的性格、思想和人生观。在关于民法典的论战中,梁慧星曾经说过,“一个身无分文的人,生存都不能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

从研究所走出的民法学大家

1978年,国家决定恢复研究生招生。1978年10月,34岁的梁慧星走进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他师从法学泰斗王家福先生,潜心研究,孜孜不倦。3年研究生期间,凡图书馆中能被找到的有关民法学的书籍,几乎都被梁慧星阅读过。为了能阅读外国文献,进一步扩大阅读范围,梁慧星重拾英语学习,之后又自学了日语,开始大量阅读日本民法文献,翻译日文资料、文章。

由于“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梁慧星深知民主法治的必要性、人民权利的脆弱性和被保障的迫切需要,更深刻地认识到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的弊病。

1981年,还是硕士研究生的梁慧星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论企业法人与法人所有权”一文,石破天惊地提出了以现代企业制度及财产权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的观点,从经济基础的根本问题上对中国的未来进行了大胆思考。论点一出,学界哗然。10年后,当国家提出对国有企业经济制度改革时,人们恍悟梁慧星之高瞻远瞩。而这,不过是梁慧星充满前瞻性学术研究的一个例子而已。

在王家福先生编写的《合同法》(1986年)中,梁慧星撰写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买卖合同等核心内容。在这些著作中,他开始系统地研究我国民法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开启了科学地研究、学习民法之路。他的研究得到了民法学界的广泛认可,也为当时的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1990年,我国开始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制定“统一合同法”势在必行:1994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学者起草合同法建议稿,梁慧星负责统稿工作。自1994年1 1月起,梁慧星率领一支团队.对各单位提交的建议稿开始了从章节、条文到文字的统稿工作。专家建议稿来自12个单位,每篇建议稿都有自己的体系、理念、语言风格,而统稿时间仅两个月,工作的艰苦程度可想而知。

1999年3月l5日,经6年修改,《合同法》终获通过。颁布后的《合同法》获得了世界的好评。梁慧星作为此次立法的核心专家,其贡献得到了国内外学界高度评价。

发表檄文力促《物权法》高票通过

自中国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后,按照立法机关的构想,截至2010年,我国要建成一套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多位专家、学者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任务是为《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制定作准备。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确定民法典分三步制定:第一步是通过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二步是制定《物权法》,以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第j步是制定一部科学、进步、完善的《中国民法典》,计划于2010年完成。同年9月,民法起草小组召开的第二次会议决定,由梁慧星拟定《中国民法典大纲》。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作出编纂民法典决定之时,《合同法》已经处于修改的最后阶段,当时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物权法》。于是,梁慧星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人员,并邀请清华大学的崔建远教授加盟,成立“物权法起草小组”,开始撰写《物权法》。

长久以来,“国家权力高于一切”的思想在国人的心里深深扎根。为了公权力的实现,可以牺牲公民私权的规则被默认并视作“爱国家”、“爱集体”的体现。即使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梁慧星仍然深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得到保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完善中国的民法体系。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到《民法典》起草,民法进程,步履维艰。这其中,争议最为激烈和尖锐的就是《物权法》的制定。

《物权法》中将有私财产和公有财产放到平等保护的地位,这一思想从根本上动摇了计划经济时代忽视公民私有财产的观念。因此,《物权法》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

梁慧星回忆说:“白2005年起,社会上有一派左的思潮,猛烈抨击《物权法》,认为《物权法》违宪,认为他是照抄资本主义的法律,认为《物权法》是保障富人的利益。然而,要发展市场经济,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受平等保护非常重要。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一次意识形态的大论战。”

那封于互联网上批评《物权法(草案)》违宪的公开信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使《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没有在2005年12月底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审}义议程。

“面对责难,梁慧星不曾妥协退缩,亲执笔纸为干戈,掷地有声地发出了‘谁在违反宪法、曲解宪法’的檄文。他代表民法学界发出了最具有学术水平和政治智慧的声音,促使《物权法》的制定重回既定的正确航向。”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如是说。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高票通过。

2008年,汶川发生地震后,梁慧星不顾腿伤,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亲赴灾区考察。他忧虑着“豆腐渣”工程,忧虑着民生,忧虑着建筑工程质量,思索着如何用法律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为,合理确定法律责任。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核心成员的梁慧星,他认为除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也难辞其咎。在地震中,只要建筑物的质量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即使面临自然灾害,也不一定全部变成废墟。

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梁慧星为此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监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被答复“监理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立法后,前三次审议稿都没有采纳他的这种建议。但是,他没有放弃,而是撰写紧急建议提交,终被重视。

最终,在当时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5条增补了该条款,从而使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有了第86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颁布施行是他的“中国梦”

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自1954年以来,民法典就开始筹备草拟。这不仅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梦,更是100多年来中国法律人的梦,是全中华民族期待的。”梁慧星满怀憧憬。

课题组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民法学者27人组成。在选择和确定课题组成员问题上,梁慧星秉承其一贯作风,用人唯才,目标只在制定出高水平的《中国民法典》。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起草《中国民法典(草案)》。

2002年2月,课题组完成侵权行为编和继承编;4月9日,完成总则编;4月13日,完成债权总则编;5月中旬,完成合同编;8月中旬,完成亲属编;加上之前完成的物权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全部完成,含7编、81章、1947个条文,并正式提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案完成后,课题组继续为民法典条文附加说明、理由和立法例,编撰《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这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和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经验、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顺应人类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潮流,并注意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为在中国最终实现人权、民主、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奠定法制基础。

2010年,课题组对草案条文进行第一次修订,在总则编对白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草案条文英译本于2010年10月由位于荷兰的博睿学术出版社出版。自2012年起,草案条文做了第二次修订,最新版总则编由法律出版社于2014年出版。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首先制定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再度被提上日程。作为一名法律人、法学家,梁慧星的“中国梦”就是民法典早日颁布施行。为此,梁慧星和民法典团队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不遗余力地努力着。

2 梁慧星率领的民法典团队

尹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负责《民法典(草案)》自然人和法人制度的编写工作。

渠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负责《民法典(草案)》债权总论部分以及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和餐饮合同的编写工作。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负责《民法典(草案)》总则中一般规定部分的编写。

王丽萍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具体负责《民法典(草案)》亲属编的父母子女、收养、扶养、监护四章内容的编写。

侯利宏 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负责《民法典(草案)》总则编诉讼时效和第二编所有权一般规定的编写,第十章第二节(共有)的内容与崔建远共同完成。

付俊伟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23岁攻读博士学位,负责《民法典(草案)》的翻译工作。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复旦大学、烟台大学、山东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深圳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建设银行总行12个单位的27位学者组成。

在《民法典(草案)》起草和推广过程中,梁慧星和他率领的民法典团队成员精诚团结,不断完善《民法典(草案)》,并将其与国际接轨,让世界了解《中国民法典(草案)》。

尹田:以30万字专著支持几十条法律条文

1998年前后,国家要制定民法典,梁慧星先生特别振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起草经历三起三落,中国社会对于私权保护可谓过程曲折。在整个过程中,民法典是一个标志性的立法建筑,它代表了整个社会对民事权利的看法以及国家对个人的私权保护。以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者做了大量的工作,将民法典视为他们一生最高的理想。在整个过程中,梁先生组成了这支团队。这支团队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中青年学者为主,尤以青年学者居多,特别有活力。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我负责的是《民法典(草案)》中总则编主体部分,即自然人和法人制度的编写工作。在这两章的编写过程中,大家多次开会讨论问题,我本人投入的精力也是非常巨大的,不仅完成了法律条文和立法理由两项法典的编纂工作,而且对所编写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立法理论阐述,形成了30万字的专著。我用30万字的专著来支持几十条的法律条文,这本书成为我非常重要的专著。与此同时,在编写过程中,也激发了我对人格权性质的研究,这也成为我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民法典(草案)》编写任务完成后,我对研究课题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观点,这让我在学术上收获颇丰。

在编纂时,我和梁先生进行了多次交流。梁先生起草的思路务实且出于公心,不带有个人利益。他不把自己的任何观点强加给其他团队成员。团队成员有不同的看法,会进行充分的交流。可以说,梁先生提出的《民法典(草案)》思路,是集体思维的结晶。

梁先生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充分考虑现行立法和现行制度的逐步改造,同时也考虑了对先进立法的充分理性。因而,草案在整体风格中非常稳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让我感受最为深刻的一件事是,《民法典(草案)》编纂完成提交立法机关后,随着全国人大换届,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停止下来。梁先生作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很多次会议上,他直截了当地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民法典起草作为正式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在没有经过任何解释、任何说明、任何决策程序的前提之下,突然让它消失不见了?”

当时,能站出来大声呼吁、有影响力的学者就梁先生一人。在这个过程中,梁先生没有计较个人得失,也没有考虑个人的毁誉。这一点,足以看出民法典的起草在梁老师心目中不是个人行为,是关系社会进步的重大行为。

渠涛:力主不将“禁止自带酒水”纳入法律条文

1998年,我从国外回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进入梁老师组建的这支团队,参与起草《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后来继续做《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

我从事法学研究前,在旅行社和饭店都工作过。因而,我不仅负责债权总论部分的起草工作,还负责住宿合同、旅游合同和餐饮合同的编写工作。

在参与撰写民法典过程中,恰好遇到公众对于自带酒水问题的热议,人们普遍认为饭店不应限制自带酒水。当时,除我以外的大多数学者也认同上述观点。为此,我向大家说明,消费者到饭店用餐,使用饭店的房子、桌子以及服务员的服务,这些费用都将计入酒店的运营成本。因而,饭店会在每一滴酒水、饮料以及每道菜中打入成本,禁止自带酒水的条款没有必要在法律上给予规定。双方基于合意,可以自带酒水;反之,如果被拒绝,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允许自带酒水的饭店。经过我的讲解,大家都表示理解餐饮行业的情况,最终没有将“禁止自带酒水”纳入法律条文;而且,餐饮合同本身也基本没有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这个团队的草案中得到制定。

2013年,随着《旅游法》的颁布,我作为该法的立法专家,在与《民法典(草案)》对接时,吸纳了其中的精华,对我们团队拟定《民法典(草案)》中的相关部分进行了修订。

在我眼中,梁慧星老师是一个极具亲和力和凝聚力的人。他能将国内顶尖级的民法学者聚在一起,完成这部《民法典(草案)》的编纂,让人钦佩。我作为一名民法学者,为能在这个时代参与立法感到荣幸。因而,对中国学者而言,能遇到民法典的编纂是百年难遇的机遇。

2002年的时候,我和梁老师等几名学者一起发起了中日民商法研究会。时至今日,研究会已经出版了14本论文集,稿件不断更新,新理论不断注入,不断推进着国际间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吸纳和交流?

谢鸿飞:老师为民法典成“拼命三郎”

1991年,我在四川大学法律系读书时,梁慧星的《民法》和王家福主编的《民法债权》是图书馆最紧俏的民法书,我从来没借到过,即使在市面上也难觅到这两本书,只能从同学手中转借并摘抄。1999年,北大硕士毕业后,我选择了社科院法学所,如愿以偿随梁老师攻读民法学博士学位。

2002年,我选择留在法学所工作;之后,进入梁慧星率领的民法典团队负责起草草案总则中的一般规定部分。也就是从起草第一条开始,我参考了大量的比较法上的材料。起草后,梁老师逐条做了改动。记得当时我参酌《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法律适用的类推制度。后考虑这一条是民事法律适用与解释问题,规定在法源条款不妥,便被删除。

当时,考虑到民法典的体系性极强,在各部分负责人起草好条文之后,由各部分的总负责人统稿,如债法由张广兴教授统稿。最终,由梁慧星老师整体统稿,形成条文。在统稿之后,由各条文设计者撰写立法理由,涉及比较法上的立法例、条文设计的实质理由、条文的解释等内容,最终形成9卷本的成果。

多年来,梁老师在各种场合为民法典鼓与呼,他的专著也以《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冠名。2014年,我们为出版梁老师七十大寿的祝寿文集选择题目时,思量很久,还是以“为民法而斗争”为题。这个题目或许最适合梁老师的学术人生,他不仅是为了民法典而斗争,也是为了民法、民生而斗争。梁老师对《民法典(草案)》起草的辛劳,可以说到了“拼命三郎”的程度。

2014年,梁老师70岁生日之前,弟子们尊师愿,决定从简庆祝。按照学界惯例,出一本《梁慧星先生七秩华诞祝寿文集》。韩世远师兄还专门拟定了一个刚性标准,即所有论文与评论必须原创。之后,我们严格按照这一标准操作,所有的论文都是首发论文。令人感动的是,梁老师所有的学生,包括早巳成名的刘士国、刘保玉、孙新强、傅静坤等,均潜心写作,奉献了品质很高的论文;年轻一代则更是如此。本书的责任编辑、法律出版社的刘文科也非常敬业和热心,不仅帮我们出版论文集,而且联系了邮局,出版了纪念邮册。

最让我敬重的是梁老师的学品。自我读博士开始,他就说明了要求,博士论文必须运用两门外语材料,这个规矩直到现在仍在实行。梁老师对弟子如此,对自己也如此。他对最新的理论发展、司法实践与立法的关注和用功之勤,足以让年轻人羞愧。一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他就撰写了数篇评论,如《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2]8号)的解读和评论》《“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等。梁老师罹患眼疾多年,在这种情况下写作,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梁老师的生活态度可谓极简主义,并一直热心公益:他在家乡修建图书馆;每次单位组织捐款活动时,他都热心捐助一大笔款项。

梁老师的博士招生多年来都是按照笔试成绩录取,面试只是一个参照。他尽可能不招自己的硕士生,为的就是给所有考生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为此,在梁老师画册的贺文中,我写道:“梁老师大量的随笔、评论都透露出他对民生、对权利的关注,对社会切肤之痛的洞察。这无疑使他超离了民法学者的身份,真正成为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士’,或法俄意义上的知识分子。中国知识分子长期津津乐道‘横渠四句’,或将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和一种神召。但是,古今中外,能践行者几希;不畏权力的知识人更是凤毛麟角。”

王丽萍:参与民法典编撰成就第一部研究亲子法的学术成果

2000年,梁先生以“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成功申请了中华社科基金,成立了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我成为其中的一员,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薛宁兰研究员共同起草《民法典(草案)》中亲属编的内容,我具体负责父母子女、收养、扶养、监护四章内容的编写。

梁先生一再强调,要本着对人民、民族、国家、学术负责的态度,博采百家之长,汇集婚姻家庭法学界、实务界的观点、意见和建议,不能有失偏颇。

遵照梁先生的嘱咐,我利用参加中国民法学年会、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年会之机,就监护、亲子关系、收养等问题与众多学者研讨,进行制度设计。众多学者、实务工作者无私地和我分享了他们的思考。

鉴于《婚姻法》中重婚姻关系、轻亲子关系的现状,我国亲子制度有较大的缺憾与缺陷,如缺失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仍然使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术语,关于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和限制亟须完善等,构建合乎我国国情的亲子制度是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此,我多次向梁先生汇报自己的思考与研究成果,如科学划分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提出“父母照顾权”的法律概念和确定父母照顾权的内容、行使原则、行使限制等。每一次梁先生都认真听取,提出修改意见。梁先生倾尽心力、严谨的科学态度令我感动。

2002年9月,我考取了梁先生在山东大学招收的博士生,成为他的弟子。我的博士论文“亲子法研究”也成为学界第一部研究亲子法的学术成果。无疑,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为我提供了一个契机,为我学术生涯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在呼吁制定民法典的同时,梁先生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完善2003年出版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亲属编为例,针对近年来中国日益严重的社会老龄化现象,请李霞教授加入,探讨民法中的应对措施,起草成年监护制度的内容。正是基于国情、与时俱进、不断地修正草案建议稿,才使这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格外具有生命力和影响力。

对我而言,承蒙恩师不弃,有机会就读于梁先生门下。更多的人,则是通过不同的方法受益于梁先生的指导与提携。梁先生主办的中国第一份统贯民商法研究的学术辑刊《民商法论丛》,至今出版了57卷;主编的第一套《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以学术性为唯一考量,已经出版了100多部,成为法律出版社的“镇社之宝”。还有,梁先生的个人著作也都泽被学林。

梁先生关注着法官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近几年来,他的足迹遍及诸多省份的司法部门。以四川省为例,他走遍了全省的22家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包括偏远少数民族聚居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遥远、坎坷的路途,罕见人烟的艰苦,高原缺氧的考验,都难挡他传播法律思维、裁判方法的匆匆脚步。

侯利宏:感恩工作初期梁老师的资助和教诲

我曾经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从事民商法研究工作,目前在一家外资商业银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根据研究专长,我承担的研究任务是《民法典(草案)》总则编诉讼时效和第二编所有权一般规定。第十章第二节(共有)的内容是崔建远老师和我共同完成的。

在1998年前后,民法起草小组的费宗祎老师提出关于制定“松散式”民法典的言论。他认为,中国民事法律法规已经有很多,以《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为基础,稍加修改编在一起就成了中国的民法典,每部分法律内容相对独立,因此不要求民法各部分内容严密的逻辑性,并称此是“松散式、邦联式”民法典。他的这一立场得到了民法起草小组另外一位委员江平老师的赞同。关于此点,我曾经与一位师弟在法学研究所民法室进行讨论,我对这种说法表示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因为这样做的话,对现行法改动最小,应该更容易让民法典面世。

梁老师听到了我们的争论,他表示,“松散式”民法典立场是受英美法影响的反民法典的思路,他不同意这种立场,因为中国从民国起,民法就开始了对大陆法系的承继。虽然后来民国民法没有在大陆继续有效,但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框架和理论体系都是构建在大陆法系之上的。既然我们现代中国要制定民法典,民法典继续这种大陆法系的传统是最自然而然的选择。另外,制定法典一定要讲究逻辑和体系性,没有逻辑的法典如同没有法典。2002年年初,国务院法工委委托6位学者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可以说是对“松散式”民法典的否定。

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出版前后,梁老师勤奋地写文章介绍其关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考虑和思路;另外,也针对一些学者不公正的批评撰写文章进行反驳。梁老师曾说过,他的视力越来越不好,近视度数超过了1000度,恐怕不能像年轻时那样大量写东西了,他说会在自己精力和身体还好的情况下多去各地讲课。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完成后,梁老师就是这么做的。梁老师不仅治学严谨,做人也世事洞明,执两端而用其中,从不说极端的言论,更不做极端的事情,对人宽厚、仁爱。我刚参加工作的前两年,由于工资极低,还要资助上大学的妹妹,生活非常困窘。幸亏得到了梁老师及时的慷慨资助,不然,每个月我会有几天没饭吃。

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完成后,我离开了中同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去做法律实务工作。虽然不再与梁老师一起工作,但是,从梁老师那里学到的很多东西一直陪伴着我,并对我现在的工作和生活发挥着持续影响力。我本来并不十分关注细节。经过在法学所的熏陶和梁老师的言传身教,我在现在的工作中审阅或签发法律文件时,都会将文件从第一个字读到最后一个字,确保没有问题后才发出审阅意见或者签发文件。

付俊伟:翻译《民法典(草案)》的年轻学者

我在荷兰读博士期间,我国法学学者在国际上出版的英文资料非常有限,我研究的重点侧重于欧盟统一民法典。在做这方面研究的时候,我与国际上诸多教授进行学习探讨时,国外教授对中国民法的状况和民法建设情况都非常感兴趣,想让我找一些相关资料让他们了解中国的民法。我告诉他们,中国现在有三个学者版的《民法典(草案)》。谈到中国的民法典,国外学者希望对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民法典的情况进行更多的了解。

当时,梁慧星老师的《民法典(草案)》是国内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影响非常好,我就想把这部《民法典(草案)》翻译成英文。一方面,扩大中国民法典在国际上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国际上的交流,让中国民法典和国际上的先进规范进行接轨。

因而,我组织几位留学海外的学者对《民法典(草案)》进行翻译。这其中,还有一位汉语非常好的美国当地学者。这位学者当时在美国法学院读书,他负责草案英文版的校正。因而,《民法典(草案)》的英文翻译法律用语、术语也符合外国人的习惯。经过一年半的时间,《民法典(草案)》翻译完成,草案的英文版由在国际上影响比较大的荷兰博睿出版社( Brill)出版。2010年10月,《民法典(草案)》的英文版在荷兰的莱顿和美国的波士顿同时发行。时至今日,英文版《民法典(草案)》销量稳步增长。

在翻译的过程中,我作为组织者,负责与梁慧星老师进行邮件沟通。梁老师对于我所发来的每一封邮件都进行详细回复。有时翻译出现困难,尤其是要在英文中找出比较相近含义的术语时,梁老师也经常会给我们提供相应的日文、德文资料来帮助翻译。

英文版《民法典(草案)》出版后,向国外一些知名教授赠送时,他们提出一些反馈意见,如在物权法和婚姻家庭法方面有自己的特色,甚至有外国学者期望中国能出版带有立法理由解释的英文版翻译成果。

延伸阅读

梁慧星编纂之感言

我获知本文原标题为《梁慧星和他的“梁粉”们》后,感觉不妥。我素不赞同门派,古来门派误国。应宣传课题组、团队的代表性、权威性。我向与学界保良好关系,不分名校非名校,一视同仁。组织课题组,都是我邀请某一领域、制度的权威、领先地位学者,承担其最擅长部分。如崔、韩(崔建远、韩世远)的合同法,尹(尹田)的主体部分,张新宝的侵权部分,郭、房(郭明瑞、房绍坤)的继承部分,不考虑是否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人,不考虑师承。

在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队伍中,社科院学者不超1/3,不因其是本单位,而因其学术地位和专长,如孙、陈(孙宪忠、陈华彬)的物权法,陈甦的土地制度,于敏的侵权。学生在校者不乏优秀者,但一律不允参加。有人一再要求写几条,被拒。这是因为国家民族重器不得渗入私心、私利、私情。

团队中,有师生关系者不过1/3,是已毕业、有成就,在某领域居领先地位的学者,如韩、邹、傅、侯(韩世远、邹海林、傅静坤、侯利宏)。许多参加者与我无私交,甚至学术见解有分歧,因其在学术上的地位而被邀请加入。这些学者也欣然接受邀请,并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发现李霞在成年照顾领域的领先之处,即邀其加入。委托张新宝设计侵权编,委托郭(郭明瑞)设计继承编,委托王轶起草合同分则,都是看重其学术地位。

李宇未毕业被委托最终文字统稿,因我左眼视网膜脱离以及黄斑穿孔的两次手术导致视力严重下降不能完成,而李宇读博士前即为我负责总论审阅并提修改建议。李宇统审中凡删、增条文及重要文字更动均经我同意。

此文叫“梁慧星与其团队”可,“粉丝”这类俗语不可。大多数非所谓崇拜者,均为当今权威、一流学者,非我之崇拜者,而是被崇拜者。

3 梁慧星版《民法典(草案)》的世情、人生与人心

在任何成文法国家,民法典都是调整市场和家庭的基本法。之所以是“基本法”,是因为它以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为出发点,总结的是人类社会行为的基本原理,护持的是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与文化想象。政治家拿破仑与哲学家黑格尔看重民法典,就在于民法典是社会的法、百姓的法。

在社会层面,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梁版《民法典(草案)》的努力方向是为中国提供一部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的民法典建议条文,其终极价值关怀是为中国最终实现人权、民主、法治和现代化奠定法制基础。

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性特征是价值领域的“诸神之争”,价值的调和、妥协,是起草者不得不面对的艰难任务。因此,梁版《民法典(草案)》中的《合同法》一方面尊奉契约自由原则,但另一方面,在具体情形上也强调契约正义,实行对劳动者、消费者、妇女、儿童、老人、残疾者、小微企业的特殊保护,以矫正社会达尔文主义(穷人是生存竞争中的“不适者”,不应予以帮助;在生存竞争中,财富是成功的标志)之流弊。又如《物权法》既要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即因为财产权利人不确定,导致财产被过度使用最终丧失价值的悲剧;也要解决“反公有悲剧”问题,即因为财产上的权利人过多导致权利支离破碎,财产无法或很少被使用的悲剧。所以,《物权法》既要通过确定“物”法律归属,定分止争,也要促进物尽其用。

在全球化的年代,市场交易规则本身具有中立性与普遍性,任何地方特色都可能遭遇极大的挑战。梁版《民法典(草案)》广泛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关注本土交易规则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尽管以“国际化”为名,照搬发达国家的陈规现制是最容易、也似乎是最合理的方法,但是,在任何年代,任何民族对“自由、平等、公正”都有自身的理解,都有实现这些价值的不同方式,更不用说每个民族的生活环境并不相同。梁版《民法典(草案)》既高度关注中国城市的生活世界,提炼了商业实践中的诸多典型合同类型,又尽可能地贴近中国农村的实际现实,尤其是政治和经济高度互嵌的土地结构;既对民众生活事实观察入微,又能体察生活事实背后的价值和情感,如现行《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不符合国人的亲疏观念,草案将其扩大到包括四亲等以内的亲属。

民法典应如何表达中国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生活,这是法学家的任务。民法典调整领域的复杂性,使这一任务几乎无法完美地完成。梁版《民法典(草案)》从编撰体例、章节安排、原则和制度的设计到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都以逻辑性、体系性和可操作性为主,而不追求通俗性,其目的在于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民法典如何将众多条文体系化,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整体,也是对起草者的重大智力挑战。梁版《民法典(草案)》首先将规范民事生活关系的规则以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四编;其次,采用“提取公因式”方法从四编内容中抽出共同规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形成民法典的“总则一分则”结构;最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合同类型和新侵权行为类型层出不穷,债权编的内容日益膨胀,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故将债权编分解为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并设债权总则编统率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因而,梁版《民法典(草案)》有我们中国的社会行为,有每个中国人的人生与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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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起草的百年历程

现今的中国民法,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这是因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历代封建王朝始终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抑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并在政治上实行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

中国继受外国民法,编纂民法典,迄今已逾百年。此百年继受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其继受目标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基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变法维新的需要,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邀请日本学者松岗义正来华,于1908年编纂民法典草案,1910年起草完成,为大清民律草案。然未及正式颁布施行,清朝覆亡,该草案被搁置。1929年1月29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的由史尚宽等五人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完成并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迄今仅在中国台湾地区生效)。

第二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因为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将继受目标转向苏联民法和东欧民法。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截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中断。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共产风”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之后,调整经济政策,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民事立法重新受到重视。同年,开始第二次民法典起草,截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自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导致新中国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中断。

民法典教案设计范文2

    一、引言

    中国先秦时期即有“权利”一词,但仅具权势与财货之意。[1]近代意义上的权利,始自丁韪良翻译 《万国公法》。[2]此权利与彼权利,乃中国传统纲常名教与西方近世法理之区别,时代相异,名同意远,固有天渊之别。一如邓建鹏教授所说,中国古代社会一直面临着“权利的难题”,而近代法上的权利,“主要停留在私人的意识与观念之中,未能抽象为自给自足的法律概念与相应完善的保障机制,无法发展为一套完整的权利体系。”[3]受制于封建等级社会和礼教传统文化,平等人格或人格权概念亦未见诸于立法之中。不过,与人格(权)相关的规范,特别是对生命、健康及身体完整性之保护,却是刑事立法的重点之一。同时,关于贞洁烈妇、皇亲国戚之名誉等,也不乏规范。[4]这种人格保护与不平等的现象,与未经近代人权洗礼的早期西欧社会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例如古罗马时期便有生来自由的人与奴隶的人格不平等。人格平等与权利观念,与一国社会历史和文化密切相关。

    中国近代法上的人格权立法,始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5]1925年,北洋政府又完成了《民国民律草案》。[6]这两部民律草案虽未正式颁行,但实为内外困局之下中国人改弦更张,学习西方以自强,图生存、谋发展之举;于法制史及司法实践而言,亦具有深远影响。其后,国民党政府1929年制定民国民法。半个多世纪之后,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两部民事基本法均规定了人格权。

    近代转制以来,民法草案不少,之所以选择《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一者《大清民律草案》为近世法制转型之标志性民法草案;二来《民国民律草案》续接前朝转型样式,过渡至民国民法,成就近代民法制度转型之基础。而选择民国民法和民法通则,是因为两部民事基本法均为正式颁行的法典,具有历史与现实意义。本文从历史角度梳理中国人格权立法,分析《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民国民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方面的规定,从立法模式、权利类型、立法结构和历史文化几个维度加以分析,试图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除对法典采用官方文本之外,其它各种学者建议稿文本,非特别说明,一律采取编、章、节、目、次等层级顺序编号。

    二、《大清民律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为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5编,共1569条。第1编总则之第2章“人”;其中,第5节名称为人格保护,共7个条文(第 49—55 条)。

    《大清民律草案》第 49 条规定,“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不得抛弃。” 第 50 条规定,“自由不得抛弃。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限制自由。”此两条申言人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自由不得抛弃,乃倡导人格尊严之举。这种规定,顺应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人格权保护之基本厘路: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7]人权保障从宣示人的平等与自由,转入以实证为基础的人的具体权利之实现。落实到民法上,就是承认:人生而具有权利能力,并具备与自己智力状态相一致的行为能力。王利明教授认为,德国民法典“重财轻人”,对自然人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权。[8]但笔者认为,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不是“人法”到“物法”之变化,而是抽象的人格张扬到具体人格之实现,蕴涵其中的是自然法思潮向实证主义法律思潮的转换,这与两部民法典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文化及民族精神等有关。[9]德国民法典创造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实证法上的依据,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样,人格范畴的功能,就直接转化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具体实现,实为工具理性使然。20世纪初,德国和瑞士总结19世纪立法成就,相继出台民法典,其影响力日盛。《大清民律草案》仿效先进,先采纳德国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抽象概念,确认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有行为能力者通过自己法律行为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再仿效瑞士法上的体例和条文设计,设人格保护专节。瑞士民法典[10]第 27 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2)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并在限制自由时不得损及法律或善良习俗。”其后,在第28 条和债务法第 49 条承认一般人格权 、胎儿的权利等,“其内容均优于德意志的解决方式”。[11]《大清民律草案》脱胎于封建礼教,为克服国民奴性心理和强权意识,在体例与条文上循瑞士民法典先例,以 “不得抛弃” 而论,契合了 “人性尊严既不能剥夺亦不能抛弃”[12]的近代人权观念,更符合当时的中国社会场景。

    第 51 条类似于人格权的一般条款:“人格关系受侵害者,得请求摒除其侵害。前项情形以法律规定者为限,请求损害赔偿或抚慰金。”此条规范,几乎就是瑞士民法典第 28条之翻版。[13]俞江教授试图解读出新意,认为这里“侵害”之表述不同于瑞士民法典上“不法侵害”,突破了侵害人格权须以“不法”为条件这一限制。他认为,“这样,关于人格权的侵害理论,就不完全是侵权行为理论所能解决的,而是具有其独立的价值。仅就这一意义而言,也不能简单地将《大清民律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视为对国外民法的抄袭,而应看到其立意的新进方面。”[14]这种分析,已经脱离了法典的语境以及清末民初对于侵权行为之常识,即人们不会认为刑罚意义下的自由限制及对生命的剥夺也是一种民法上需要摒除的侵害。不过,《大清民律草案》此处用“人格关系”一词,既非“人格权”,也不是瑞士法上的“人格”概念,确有不妥之处。虽然作为一种权利或利益(人身或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侵害这种权利或利益,本质上也是对这一社会关系的侵害,但作为直接的侵害对象,还是应该以所侵害之权利或利益进行直接表述,这样更加符合规范逻辑和生活语境。[15]《大清民律草案》此后的 4 个条文(第 52 条至 55 条),为姓名权的登记、改名、撤销、摒除侵害及禁止等规定。而且,自然人姓名之起名或改名,均须到主管衙门登记,有较强行政色彩。特别有意思的是,第52 条规定“姓名非登记,不得与善意第三人对抗”,似为登记对抗主义。在当时信息不发达之时,是否有此张三冒名彼张三引发纠纷之案例,诚为史家与法律社会学研究之趣旨。

    除总则编之外,《大清民律草案》第 2 编债权之第 8 章侵权行为中,有些条款设定了人格权。第 960 条第 1 款规定,“害他人之身体、自由或名誉者,被害人于不属财产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此条款,意在表明侵权损害赔偿中包括了非财产性损害,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却在条文中设立了身体权、自由权和名誉权。第 968条和第 971 条又设立了生命权,并规定了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而论,《大清民律草案》奠定了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规范基础。[16]对中国人而言,它不仅是在学说上和西式法典上对西方的接受,“从根本上是一种文化选择”。[17]关于人格权立法,虽未独立设编或章,但却在总则编 “人” 一章中设专节规定。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当时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立法潮流,而且采先进立法例,区别人身权中的身份与人格,并仿效瑞士法,在 “人” 一章中又设专节,直接定名人格保护,其意欲改造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之决心,可鉴于世。诚然,《大清民律草案》 总则编人格权一节尚显简陋。以今日之论,实际上仅规定了自由权与姓名权两种具体的人格权; 在概念、条文设计、逻辑结构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所谓 “人格关系”、姓名之 “登记对抗主义”等,语意含混、模糊。但从总体上讲,它毕竟效仿近代民法典之先进瑞士民法典,将现代人格保护制度引入中国,实乃一大创举。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之际,民法典制定继受外国法,学者们谈及较多的是采瑞士民法典之民商合一模式。其实,在人格权立法方面,瑞士民法典也反映了民法典编纂的一个发展方向。瑞士民法典第 1 编人法之第 1 章自然人之第 1 节人格法中,第 27 条及其以下,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专门规定,形成了一般条款与具体人格权列举相结合的模式。《大清民律草案》体例上仿此先进,其诸多条款,也成为后世立法渊源。这一点往往被近世学者所忽视。至于其保留封建礼教之男尊女卑,否认妻子的行为能力(第 9 条但书、第 26 至 30 条),实为传统宗法社会之积弊。可见,人们多言瑞士民法典对民国民法典的影响,其实可以追溯自大清末年之转制。[18]

    总之,1911 年《大清民律草案》立意高远,在中国法制史、特别是民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在人格权立法上,以下四个方面尤为突出:一是仿效先进立法例,设人格保护专节,于中国等级社会和传统礼教文化中倡导人格权,具有振聋发聩之功效。二是采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抽象的法技术概念,在与生俱来和生而平等的法律原则下使得人格权获得了实证法上的规范性意义。三是通过总则编和债权编结合,在一般条款(第 51 条)之外,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体系。四是确立了侵害人格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或抚慰金)两种责任。

    三、《民国民律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民法典教案设计范文3

关键词:研讨式教学;农业推广学;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8-0059-03

《农业推广学》的教学内容广泛,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边缘性、综合性、应用性的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学科特点决定了农业推广学的教学目标既要让学生懂得农业推广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更要对学生进行推广方法和推广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所学知识能适应农村、农业、农民的需要,培育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在传统的《农业推广学》教学中,往往存在注重知识传授、忽视技能训练,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密、原理与技术连接不紧密、教师与学生沟通不紧密的问题。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鼓励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形成广泛的互动,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能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近年来,围绕提高教学质量,我们对《农业推广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讲授与提问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结合、多媒体课件与传统板书相结合、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理论教学与角色扮演相结合,等等。其中研讨式教学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效果。研讨式教学改变了课程理论知识由教师讲授、学生接受的传统做法,强调学生的主动学习。教师预先布置研讨主题,学生根据要求收集资料,结合学习教材拟定讨论稿或计划、方案等,通过讨论或辩论,最终达成共识或完善计划、方案,从而掌握《农业推广学》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农业推广原理和方法的认识。这种方法有利于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训练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本文主要介绍我们在《农业推广学》教学中运用专题研讨式教学的一些做法和体会。

一、研讨形式与过程的设计

1.讨论形式的设计。传统的课堂讨论往往是老师根据讲授内容布置讨论题,由单个学生自愿或由老师点名上台陈述观点,老师点评。这种方式在帮助学生理解课堂内容、活跃课堂气氛、训练学生表达能力等方面都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学生事前未进行充分准备,讨论时部分同学可能无话可说,表现消极;台上同学陈述时,其他同学较少集中精力聆听他人观点等。我们根据大学生其实都希望自己能成为意见领袖的心理特征,在讨论课前只布置讨论内容,不分组,要求每一个同学各自准备发言稿并计入课程考核成绩。正式讨论课进行时,讨论小组临时划分,这样,学生在准备时就不会有依赖思想,每个人都必须充分准备。在小组讨论中形成自然的意见领袖,代表本小组进行全班交流和讨论,而此时其余同学担当观众和评委的角色,对各小组意见领袖们的表现做出评价,并通过提问等方式互动。这种讨论形式既激发了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和兴趣,又训练了学生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2.研讨过程的设计。教师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和课程内容,提前2~4周布置研讨内容,一般是典型农业推广案例或推广试验方案或推广计划设计,所有学生根据给定的讨论题各自准备,搜集相关资料,写出讨论提纲或计划、方案。正式讨论时分步进行。第一步,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展讨论,每人先在组内陈述自己的观点,经过交流和充分的讨论,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或设计方案。第二步,每组选1名代表进行全班交流。对于推广案例和原理的讨论,如“改变农民行为的方法”等,小组代表在陈述各小组观点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或辩论,最后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由1人进行全班研讨结果的总结。对于“试验方案”或“推广计划设计”的讨论内容,通过代表陈述和小组答疑,形成比较完善的方案或计划。其余同学作为评委,通过聆听、观察、提问、质疑等,从讨论论据的有效性、语言表达能力、仪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等方面对各位讨论代表的表现做出综合评价。最后,由教师做简短的总结。

二、精心设置专题讨论的内容

研讨式教学的主旨在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自主学习,牢固掌握课程理论知识,训练学生的实际能力。因此,根据学生专业特点,精心设置研讨内容对提高研讨式教学的效果是至关重要的。

1.选择经典案例用于说明问题和原理。一些经典的案例在说明原理时是很有效的,如教师为了说明不同人对于创新采用的行为差异,常用的是美国1934—1941年推广玉米杂交种的案例,通过不同农民采用玉米杂交种的开始年度、历年采用人数和历年杂交种种植面积占玉米总播种面积的百分比变动情况来分析不同的创新采用者人数分布和行为差异。这些经典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可以让学生得出很明确的结论,即可以有所谓的标准答案,但同时也有其局限性。如除草剂推广案例中,费用从上缴提留中扣除、生活贷款优惠等手段使用的条件早已不复存在;而美国农民采用玉米杂交种的案例由于时空差异太大,与当代和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的环境条件有很大差异。因此,这些经典案例可用于说明问题和原理的短时间讨论分析,而作为专题的研讨内容,则更宜选用更加贴近现实的问题和推广案例。

2.选择当代和本地区的典型推广案例用于课程研讨内容。研讨式教学不仅是教学形式的改革,更重要的是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自我组织和沟通协调能力、推广演讲技能和表达能力的训练。内容的设置要多联系中国和本地实际,使之既忠实于学科原貌,又通俗易懂;既可激发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又让学生在讨论中思考现代农业推广的方法,更好地理解农业推广学的理论。如在创新采用与扩散教学中,我们针对农学专业学生,选择棉花营养钵育苗移栽技术推广案例让学生讨论:早在1955年,当时的华东农业科学研究所就对棉花营养钵育苗移栽进行了系统的研究,20世纪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已在长江流域广泛示范,而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在长江流域棉区普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很多棉花科研工作者一直在进行棉花轻简化育苗技术的研究,但当前营养钵育苗移栽仍占主导地位。学生通过学习农业创新采用与扩散的原理,搜集、分析棉花育苗技术推广应用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创新扩散的周期性、影响创新采用率的因素等。这种案例讨论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没有标准答案。为了让学生认识到使农民行为自愿改变的根本途径和方法,我们选择水稻两种育秧技术的推广实例:“双两大”育秧技术和抛秧技术的推广,教师事先并不对技术做评价,而是让学生自己查资料,理解这两种育秧技术的特点和推广应用情况,结合农业推广学教材中的原理,分析改变农民行为的途径和方法,同时也对技术采用率的影响因素进行讨论。选择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湖南苎麻生产发展的案例,让学生讨论我国承包制、农民自主小规模经营条件下,农民行为的特点和导致不同创新采用者的行为差异的原因,以及不同采用者的风险与效益。为了更好地让学生掌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选择试验示范与大面积生产产量差异大的事实,让学生讨论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及缩小差异的对策措施。事实上,对于案例的分析本来就很难有标准答案。

3.试验示范方案及农业推广计划的设计与讨论。针对农业推广基本技能和农业推广计划等教学内容,教师提供一些备选题目,如超级杂交稻新品种的推广、水稻“三定”栽培技术的推广等,学生也可自选题,撰写农业推广计划书或试验示范方案。讨论课时,根据学生选题情况,将选题相同的学生每5-6人作为一个推广小组,经过小组讨论完善计划或方案,再选派代表在全班展示,小组集体回答“评委”或“农民”的质疑。同学们一方面担任项目评委的角色,对计划或方案提出质疑、建议和意见,并根据计划书或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陈述和答疑表达能力等对各小组成员进行综合评价;另一方面,又担任推广对象的角色,推广小组通过宣传、演讲、示范等,想方设法说服“农民”接受其计划、方案或技术。

三、研讨式教学在农业推广学中运用的效果

农业推广具有生产性、实践性、社会性、教育性等特点,因此,农业推广学的教学目标就是要让学生掌握农业推广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同时,训练学生的农业推广技能,包括沟通技能、写作技能、演讲技能、试验示范技能等。讨论式教学通过让学生事先准备、课堂交流,既训练了学生收集、整理资料的能力,又训练了学生写作、演讲能力,同时,还训练了学生在讨论中的管理、控制和协调能力,是一种较好的教学方式,特别适合在农业推广学课程教学中运用。

1.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知识、信息总是由教师传授给学生,而学生往往消极被动地接收,不利于激发和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研讨式教学把教学过程作为一个开放系统,教学活动中信息传递途径由单一性向多样化转化,每个学生都是主角,其观点和措施以及包括肢体语言在内的表达能力都要接受其他同学的品评,因此,学习的主动性增强,积极性和学习效率提高。

2.学生对农业推广学原理的掌握更加牢固和深刻。学生对照农业推广学原理,分析和讨论具体案例,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学习变为具体的实例分析,使理论更加鲜活生动,也使学生对自己讨论分析得出的结论掌握更加牢固和深刻。如通过对“双两大”育秧和抛秧技术的推广案例分析,学生认识到,尽管“双两大”育秧技术经过多方试验示范证明能够增加水稻产量,但由于费工费力,农民不愿意接受,即使采取行政命令的措施,当时达到一定的推广规模,应用时间短,一旦没有强制措施,农民很快放弃,成为典型的短效型农业创新;而水稻抛秧技术省工省力,农民看到水稻移栽“不用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示范效果,很快自发采用,推广部门只需提供足够的配套物资如抛秧盘等供农民购买,推广速度快、规模大,应用时间长,成为典型的高效型和长效型农业创新。学生通过这一对比案例的讨论,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示范,推广农民愿意接受的新技术,才是引导农民行为自愿改变的途径和措施。同时,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学生也认识到创新本身的特性是影响创新采用率的最主要因素。再如,通过自己拟定推广计划方案,学生首先要掌握农业推广的各种方法及其特点,并还需根据不同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特点,在新技术推广的不同时期选择适当的方法推广,才能取得好的效果。通过这种拟定计划、方案的训练,学生不仅牢固掌握了理论知识,还深刻认识到针对不同的科技成果应选用不同的推广方法、针对不同的采用阶段采用不同的推广方法的道理。

3.学生推广技能得到很好的训练,有利于将来开展工作。讨论准备过程训练了学生收集、整理资料的能力和写作能力,在小组讨论中训练了沟通、协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全班交流和回答质疑过程训练了演讲和快速反应能力,并锻炼了胆量,有的学生甚至是第一次上讲台。通过讨论式教学,学生的综合能力得到训练,同时也认识到作为农业推广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这对学生将来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大有裨益。

四、几点体会

1.讨论式教学的课时分配要恰当,保证课程教学体系的完整性。每一门课程都要求是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在这个系统里,既有基本理论和原理知识,也有方法和技能知识,课程教学任务首先是完成这些基本知识的传授,教学过程首先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信息传递过程,这是毋庸置疑的。讨论可以加深对原理的理解、训练基本技能,但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主要还是依靠教师课堂讲授。因此,在当前宽口径人才培养专业课学时减少的大背景下,要保证课程教学体系的完整性,讨论式教学课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不能太多,一般安排课程总计划学时的1/3左右比较恰当。

2.根据学生的专业背景,科学设置专题讨论式教学的内容。为了激发学生的兴趣,专题讨论的内容尽可能与其专业相结合。如针对农学专业的学生,我们设置的一般是与大田作物生产技术相关的内容;而针对非农专业学生,就应该选择比较宏观或者经典的案例,讨论的是一种发展概念或方向,不涉及具体的农业技术措施。另外,讨论题的设置尽量紧密联系当前实际,以国内和本地的推广实例作为讨论题,可以让学生“身临其境”,或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引发学生思考。

3.配套改革课程考核方式,提高平时成绩权重。当前必修课考核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且考题要求有标准答案,平时成绩不超过30%,这给少部分“考前背笔记、应付考试拿学分”的学生提供了方便。讨论式教学注重学生创新思维和能力的训练,学生在讨论前收集、整理资料,在讨论中的仪态、表达以及参与讨论的积极性等,无法在闭卷考试中表现出来。为了使课程成绩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对课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情况,应该增加平时成绩比例,用于考核学生准备和参与讨论的情况。这样,学生讨论的积极性会更高,讨论式教学的效果会更好。

参考文献:

[1]张仲威.农业推广学[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6.

[2]高启杰.农业推广学[M].第二版.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8.

[3]赵洪亮,刘恩才,侯立白,等.农业院校农业推广学教学改革思考[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207-210.

[4]黄旭明,梁雅梨.师生互动课堂教学模式的实践与探索[J].高等农业教育,2003,6(6):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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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任晋阳.农业推广学[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97.

[8]汪若海,李秀兰.中国棉史纪事[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7.

民法典教案设计范文4

为贯彻落实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领导对民法典学习宣传的具体要求,充分认识颁布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关于印发《xxx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作方案》 的通知要求,现就全面做好xxx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保障

建立“xxxxxx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xxx

副组长:xxxxx

成 员:x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xx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xxxxx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相关文件的起草、送审,相关单位、部门和商(协)会的指导联系等工作。

二、宣传形式

(一)组织开展民法典集中学习宣讲

将学习关于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将民法典学习宣传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组建民法典宣讲团,面向非公经济代表人士、会员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

责任部室:办公室、宣教部

(二)组织开展民法典学习考试和竞答活动

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观看全国普法办依托网络举办的民法典学习公开课,参加 “学习强国”平台组织的答题活动,在 “法治宣传教育云平台”完成2020年贵阳市国家工作人 员在线学法考试民法典专题的学习和考试。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黔微普法”微信平台开展的民法典知识竞答活动。

责任部室:办公室

(三)大力开展多种形式普法活动

运用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平台,开辟民法典学习宣 传专栏、专刊、专题,高密度、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和重要内容。要在 “9·20”公 民道德宣传日、中国农民丰收节、国庆节、“12·4”国家宪法日 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民法典宣传,,同时做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民法典情况的报道。

责任部室:办公室、信息部、宣教部

三、实施步骤

学习宣传民法典时间安排为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7月),结合实际,制定民法典学习宣传方案或计划,做好工商联系统内学习培训和面向非公经济广泛宣传的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8月至10月),根据学习宣传方案,稳步推进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同时积极参与省市组织的线上宣传活动。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 (11月至12月),认真开展自查和总结、接受督导检查。

民法典教案设计范文5

一、 初中政治案例教学设计的“三贴近”原则

在初中政治教学中,体现新课改理念,不论是教师对材料的选择还是教学活动和学生活动的设计都力求最大限度地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让学生利用这些身边的材料,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一)案例设计应贴近学生原则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能否参与是影响学习效果的最重要因素。传统的填鸭式、灌输式教学法把学生置于被动的地位,学生长期处于“被学习”状态,忽视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因而严重地影响了教学效果的实现。为了充分发挥中学政治课的德育功能,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把学生关心、关注的问题带到课堂来分析、讨论,这样可以吸引学生,增加学习兴趣,课堂上所涉及的政治观点就能通过案例被学生及时掌握和理解,从而转化为自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如学生比较关注网络热点名人动态、担忧雾霾天气对健康的影响、义愤日本在问题上的小动作等,都可以结合相关教学内容,精心设计成课堂教学案例。课后亦可以布置学生关心国家大事、关心身边小事,自己动手制作PPT或编排小品,为学生提供充分展示的机会,更增强了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力。

(二)案例设计应贴近生活原则

政治课教学内容不能脱离现实生活,选择案例是为教学服务的,应该是从内容出发设计案例,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否则整堂课就成了“故事课”。选择的案例要求简短,同时又要紧扣教材、教学内容,要让那些与教学内容相关性大、可读性强、能说明问题的现实生活性强的案例走进课堂。只有这样的案例,才能帮助学生通过具体的生活事物理解抽象的政治理论观点,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领悟,在领悟中提高自身的能力。如讲授初中思想品德课关于“关心、亲近、服务社会”内容时,扬州的教师就可以选用“扬州好人”评选中的好人事迹作为案例。这些“扬州好人”就在我们身边,甚至我们的同学还见过其中的“好人”,这些好人事迹也大都是最普通的生活事迹,是我们学生很熟悉的生活场景。这样的案例我们老师可以讲述,我们的学生也可以讲述,大家也愿意听,因为这就是我们熟悉的生活。

(三)案例设计应贴近实际原则

很多学生觉得政治课就是讲大道理,空洞无物,枯燥乏味,书上讲的与现实中的往往存在差异,很多同学感到茫然,理解困难。因此,在授课过程中除了要把道理讲清楚之外,特别要注意选择一些实际生活中的典型案例来教育引导学生:一是要真实的、具体的,有人物、时间、地点,有事件、结果,不是胡编乱造的;二是要具有教育意义的,弘扬正气,唱响主旋律,多选正面的,少选反面的;三是要紧密联系中学生的思想实际,针对问题来进行。如针对诚信教育,最近各大媒体纷纷报道的“诚信中学生――徐砺寒”案例就非常好。事情很简单:扬州大学附属中学高中生徐砺寒上学途中撞坏私家车后,为车主留下了一张字条致歉,并留下联系方式。他的诚实让车主直呼震惊,事迹经微博发出后转发近万次,感动无数网民。央视、新华网等近百家重点新闻网站纷纷转载【3】。网站专门开设扬州诚信中学生专题,而且“诚信中学生”入百度词条候选“2012感动网络人物”和央视“一周人物”。对这件事我们很多同学都会说:“这有什么,一件小事而已,我遇到这种事,我也会做。”对了,这就是选用这个案例的目的,正是因为这个案例是如此地贴近我们生活,如此符合我们学生的思想实际和行为实际,我们可以引导学生角色联想,设身处地我们会怎么做,这样学生才有可能从中受到最真实的教育,产生最佳的教育效果,他们认识了“原来诚信是如此地‘可行’”。

二、 初中政治案例教学的三种典型设计

案例教学设计,既要贴近学生,贴近生活,又要贴近实际,既要传承历史,又要与时俱进。因此,在初中政治教学案例设计时,要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设计难易大体相当的案例,要根据日新月异发展变化的时代特点选用新鲜案例,要根据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典型案例。

1. 经典案例设计

初中政治教学进行经典案例的设计,是政治课教学发挥德育功能的需要。经典案例是得到了社会的公认,具有经久不衰的典范意义,是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都可以汲取的人类文明成果。例如,国内的雷锋、张海迪、袁隆平,国外的贝多芬、海明威、霍金等人的故事,学生可以通过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学到乐于助人、身残志坚、持之以恒的精神,从而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课教材上面这种经典案例最多,因而案例设计时,首先应用好用透书本案例。

2. 鲜活案例设计

初中政治教学在进行案例教学设计时,还需考虑到时代性与现实性,选取鲜活的案例,鲜活的案例具有鲜明的示范作用,就其内容而言,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经验性示范案例,即将先进人物或先进事例编为案例,进行示范;另一种问题性示范案例,是以问题人物或失误的事例作素材,加以精辟的分析,使学生从反面深入理解有关内容,从而起到警示作用。如选取各地的“新闻人物”、“道德模范”案例,选取媒体尤其是网络热议的最新案例,如最美妈妈吴菊萍救妞妞事迹,李阳家暴事件的是与非等,这些案例对中学生都具有鲜活的教育意义。

3. 自身案例设计

中学政治课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设计时,还得和自己学校、自己学生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对自己的学生进行细心观察或调查,及时发现本校老师和学生的光荣事迹,并迅速、真实地将现实呈现于学生眼前,给学生以最大的说服力、感染力和号召力。如本人所在学校扬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有一个传统的宣传项目“感动田园”,就是每隔一段时间将师生中“感动的人和事”收集起来在全校进行宣传弘扬。其中那些本校家庭贫困的学生刻苦学习的事迹、课余帮助父母运货卖菜减轻家庭负担的事迹,还有已经毕业出去事业有成回报母校回报社会的学生事例,会让学生对自己学校,对自己老师充满敬意,并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信心。

在案例教学设计时,要考虑到经典案例、鲜活案例、自身案例的灵活交叉使用,坚持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才会引起学生共鸣,激发学生参与,让课堂真正活起来。

三、 结语

民法典教案设计范文6

一、以“本”为本,借“题”发挥

目前,一线教师在处理教材时往往有两种倾向——视为无物或全盘照搬。笔者认为这两种态度都不免有失偏颇。教材毕竟出自具有多年教学与研究经验的专家和优秀教师之手,其中的例子都是经过事先精挑细选、仔细斟酌的,大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如果无视教材,自己编排课堂教学内容,肯定会造成宝贵资源的浪费。当然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教材中的例子在时效性、适用性等方面不可能面面俱到,我们在处理教材时应有所取舍,以免让教材限制教师主体性的发挥。笔者推荐一个好的做法是:以“本”为本,借“题”发挥,即根据教学实际,利用教材提供的上等“衣料”为我们的学生度身打造“合体之衣”。

二、网罗经典,为我所用

这里所说的经典,具体指网络上不断涌现的经典设计和经典素材资源等。我们在网络中“冲浪”时,不妨做一个有心人,及时保存并记录下让我们为之激动不已的经典资源,充实我们的教学资源库。

1.多积累一些经典设计

信息技术教师通常习惯于在准备课例时,到网络上“海选”现有的案例,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在“翻山越岭”上。实际上,比较合理有效的做法是多阅读一些经典案例。“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高、更远。美国《连线》杂志主编克里斯·安德森在《长尾理论》中论述道:“今天,信息唾手可得,收集信息不再是问题,而根据信息做出聪明的决策才是奥妙之处……别人的推荐成了穿过信息丛林的捷径。”那些业内公认的经典案例,绝非浪得虚名,细细揣摩研究,对我们课程设计的品位和深度都会有意想不到的促进和提升作用。

2.多积累一些经典素材

经典素材无处不在。只要有助于我们进行课程设计,都可以拿来为我所用。但对经典素材的寻觅并不需要刻意而为,它可以贯穿于我们平日的学习和娱乐中。大多数时间,经典素材会与我们不期而遇。但能否抓得住、抓得准,则需教师的慧眼。譬如,笔者在网上搜索学习资料时,偶然发现了关于“虚拟故宫演示”( )的虚拟现实应用程序。这让我眼前一亮。于是收藏了下来并在之后“虚拟现实”的授课中用到了这一素材。这节课,学生身临其境般欣赏了“紫禁城全貌”,真切地感受了虚拟现实技术,同时提升了文化素养,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又如,对于初学Flash的学生而言,第一次接触比较复杂的软件操作界面都会感到比较棘手,对动画设计中的诸多专业术语,如舞台、库、帧等概念含糊不清。能否找到一种比较轻松易学的途径让学生不至于知难而退呢?Alan Becker创作的Animator vs Animation(“人机大战”)不失为一剂良方。它以轻松幽默的形式让学生理解了Flash“库”里的元件可以重复使用等原理,欣赏过的人无不对该作品拍手称绝。如果教师将它用在课堂上,我相信我们的课堂将会呈现出另一番景象。

类似的经典素材网络上还有很多,有待我们继续挖掘和发现。

三、关注热点,与时俱进

信息技术的学科特征决定了我们的课堂不提倡坐而论道,而应敞开胸怀,与时俱进,关注热点。那么,我们应关注哪些热点呢?大到关乎国计民生,小到涉及市井生活,只要是学生可以学习、应该学习的,我们都可以关注,具体实施的方式则不拘一格。

比如,2012年国际、国内的一些大事都可以作为我们教学设计中鲜活的素材。关于“2012伦敦奥运”,我们可以让学生利用Excel表格处理历届奥运会奖牌排行榜分析图(相关知识点:表格和图表的处理);利用Flash制作奥运七巧板(相关知识点:关键帧动画)、奥运火炬传递路线图(相关知识点:引导线动画);利用FrontPage制作奥运专题学习网站(相关知识点:网页加工)。关于“造谣传谣”事件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我们可以让学生对信息安全以及健康、合理地使用信息技术加以重视,并教授一些必要的方法保证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当然,对于高中学生而言,关乎自身的一些“小”事也可成为热点,如“学生会竞选”海报设计、健美操音乐伴奏设计、“毕业留念”电子相册制作等。可以说,热点问题不断发生,作为信息技术教师,更应该学会发现热点,让我们的课堂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内容上都能站在时代的最前列。

四、彰显本土,讲求时效

备课时,教师往往会为构思某一出彩之处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所备的教学内容仅为某一节课所用,未免造成资源的浪费。我们不妨思考如何使我们的教学案例突破时效性的限制,如何使我们这些精心的设计可以稍做修改,即可适用于同校、同地区的其他教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备课”。此时,教学案例的本土化、常态化就不失为一种好的思路。

民法典教案设计范文7

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从立法指导思想入手,然后分析这部法律,对我们每一个法官、律师、学校教员来说,掌握这部法律可能更深入。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八位专家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最高院的李凡(音)副庭长和北京高院的何新,当时是研究室主任,现在是告申庭的庭长,两位庭长都是四十岁刚出头。其他六位同志,年龄最大的是江平教授,他当时六十多岁。其次就是我,当时五十岁刚出头。接下来就是三、四十岁的,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最年轻的,大概三十多岁〕;吉林大学的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新研究员。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只有这四点是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是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有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设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战后以来发达国家法院同样面临着社会关系极度动荡、极度复杂,社会环境极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案件、奇怪的案件在战前没有,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新的制度,我们都要尽可能地采纳、吸收。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是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典,虽然现在叫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经济一发展,就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合同法成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这是在第一个指导思想当中就提出来的目的。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这是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所以说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这一点非常重要。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民法典教案设计范文8

一、案例教学运用实例

笔者在复习(人教版)思想品德课八年级下册,第三单元《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时运用的案例。1.案例设计依据《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讲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消费者权利等五项权利。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将尊重权利、维护权利、履行义务,追求公正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引导学生做负责任的公民,过积极健康的生活。而公民的文化经济权利,是公民诸多权利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实践性是初中思品课程性质之一,即注重学生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的联系。通过学生自主参与丰富多彩的活动拓展知识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生活经验,促进学生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倡导让学生通过自主活动感受知识,体验社会生活。2.案例应用和分析复习本单元要侧重两个重点,一是让学生懂得运用法律知识对违法行为进行分析;二是学生懂得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因此案例选择和设计必须围绕法律对相关权利的规定和维权途径这两个重点。在复习受教育权知识模块时,笔者运用了一组漫画进行知识梳理。案例(一):阅读《小李的故事》,思考并回答下列问题:(1)小李爸爸这样说对吗?为什么?(2)假如你是老师,你会如何说服小李的父亲?(3)假如你是小李,你还能通过其他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吗?方式一:方式二:学生回答情况:问题(1)谈到教育对个人成长的作用,教育能为人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基,知识改变命运。问题(2)谈到用法律知识劝说家长,告诉他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理由: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家庭的责任,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等知识。问题(3)方式一:向有关部门反映,如:向教育局、妇联反映问题,寻求帮助。方式二:必要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本案例应用于教学,学生的学习状态、学习效果和能力提升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变化。首先从学习状态上看:漫画题的出现使学生的兴趣很快激发出来,不少同学自己主动翻书查找答案;或与同学讨论交流,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立马提高。案例让复习课变得有趣了。其次从学习效果上看:本课复习重点是“教育的作用,义务教育的特征,维护受教育权的方法”等内容。通过解答漫画题引出的问题,实际就是复习梳理“受教育权”知识模块。案例让复习课变得有效了。再次从学生能力提升上看:复习目的就是要学以致用,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漫画题的设问和学生答题,训练了学生的审题能力和答题技巧,拓展了学生思维,提升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让复习课变得有用了。“一石惊起千层浪”,一例可以激起思维的波澜,就是要求案例设计和应用要具典型性。“生活即学习”,案例设计还要结合生活实际,贴近学生生活,使案例更生动、更真实。笔者在复习财产所有权时设计了这样的案例:案例(二):假如2017年春节你收到了4000元压岁钱,你会怎样打理?(要求:打理过程要行使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利)学生看到案例,议论纷纷、互相讨论,积极思考,踊跃发言。回答情况:占有权“收到4000元钱,归我所有了”;使用权“我用钱买书、买衣服、去旅游用于消费了”;收益权“把钱存银行收取利息”,更有同学说把“钱借给别人收高利贷”等引来学生大笑;处分权“把钱返还给父母或捐给慈善机构等”。处分权和使用权容易混淆,处分权举例对初中生有一定难度,其实二者的区别就是财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笔者在授课时举例“你把钱用于消费”,就是使用权;“你把钱捐了,钱就属于慈善机构”,就是处分权。通过本案例的设计和应用,使学生对财产所有权的四个权利有更直观的理解。复习课中生活案例的运用,使教材内容富有亲切感,更具感知性和可信性,凸显思品课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而且复习效果事倍功半。

二、案例教学运用原则

案例教学是我们在教学中以典型事例说明解读教材内容,启发诱导学生理解教材内容的教学行为。因此在设计和运用案例时要把握以下原则:1.趣味性。案例设计目的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改变以往复习课的枯燥,使学生更有激情的投入课堂学习。因此案例设计要注重趣味性,可以选择漫画、幽默故事、喜剧小品等素材。但素材不能偏离教材内容,必须为教学服务,否则就背离了案例设计的初衷。2.有效性。近年来都在倡导“有效教学”和“有效课堂”,案例设计和应用更要突出有效性,能有效提升学生学习状态,有效解决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困难,有利于学生掌握新知识。因此选择案例要讲究生活世界和科学世界的统一,运用的案例要真实、合理,不能胡编乱造、言过其实,所举事例要贴切、通俗易懂、富有生活气息。案例中的问题要精心设计,设问要科学合理,覆盖所复习知识并且难易结合,有梯度。这样学生才能在案例中发现问题,找到与教材知识的联系,从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实现有效教学。3.典型性。“唯经典,才恒久”。案例要体现教材知识,一个案例可以多方面、多层次设问,如在“案例(二)”中的问题,达到“一水多用”的效果。还要注重案例内容与教材的内在联系,问题的设计突出知识重点和事物的规律,为突破教学重难点服务。

三、案例教学运用实效

1.增强教学的互动性。案例运用目的是让知识抽象变具体,复杂变简单,枯燥变生动。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学生实际和时政热点等,能促进学生主动思考、积极探究,推动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互相讨论表达观点,拓展和延伸知识,提升学生对知识理解的广度和深度。案例教学能更好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2.提高教材的认知度。不少学生认为思品课是“说教课、灌输课”,要学好这门课程很费劲,对课程学习有畏难思想。案例教学的应用让学生认识到社会生活与课文知识紧密联系,所学知识可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思品课还是很有乐趣的,是了解社会的一把钥匙。3.提升教师业务水平。案例教学需要教师在“课前做足功课”,无论是案例的选择还是问题的设计,都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教育机智提出了高要求。只有吃透教材,遴选案例才有针对性,才有实效;只有课前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去研磨,案例教学才会成功。案例教学需要教师“课中积极应对”,案例的讨论需要掌控好教学节奏,在讨论解析过程中实时给予学生引导、解答、归纳、总结,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因此案例教学的应用会促使教师不断地去充电,更新知识,提升能力。案例教学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热情,让课堂教学更具魅力,让学生感受学习的快乐。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案例运用于教学要依据课程内容和学生实际加以灵活运用,案例教学过程不是案例简单的堆积,而是教学的手段,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媒介。

作者:李东征 单位:明溪县城关中学

参考文献:

民法典教案设计范文9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以来,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学习教育相关要求,积极发动党员及干部职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扎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大力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迅速升温、全面铺开。

一、基本情况

***司法局现有4个党支部数,在册党员25人(第一支部5人,第二支部3人,第三支部3人,第四支部14人),对《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4本学习资料做到人手一套,征订率达到100%。

深入开展民法典法治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桃林沟桃花节、东村村庙会及第七届职工登高健步走等人流集中时间点,开展入村(社区)法治宣传43次,深入13个矛盾纠纷重点村开展法治宣传服务,对民营企业进行专项法治宣传活动4次,发放民法典书籍、人民调解知识手册、法律援助条例等宣传资料2.1万余份;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宣传志愿者深入到村(社区)开展民法典宣讲36场。

截止目前,共提供法律咨询1390人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37件,其中刑事案件128件、民事案件8件、行政案件1件;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67件,协助办理认罪认罚案件60件。

积极打造公共法律服务“便民中心”,推行“窗口化、一站式”服务模式,安装触摸查询一体机1台、视频播放设施1台,中心大厅设立综合接待岗1个、人民调解岗1个、法律援助岗1个和法律咨询岗1个,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和轮流值班律师。

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建设,开通“***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自开通至今2个月的时间,关注人数达到3367人,咨询人数125人次,法律援助在线申请7件,受理符合援助要求1件,是我局“不见面审批”的一个良好开端。截止目前,***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已推送信息17次,共84条信息。

积极开展“调解七进 服务三零”专项活动,在已有12个调解室的基础上,新成立荫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希伯来购物中心调解工作室和驻九洲购物中心调解工作室,扩大调解覆盖面。同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曾冒雨入村实地勘察房屋排水情况,当场为当事人双方调解矛盾纠纷,并在之后多次进行跟踪回访,保证调解效果。截止目前,共调解案件360件,调解成功359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61件,邻里纠纷142件,交通事故纠纷53件,房产物业纠纷56件,损害赔偿纠纷6件,涉法涉诉纠纷1件,合同纠纷1件,其他纠纷40件,调解成功率99.7%,真正让“有纠纷找调解”理念深入人心,推动我区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特色亮点

1.制定周学习制度,严格按照学习计划开展党史学习;

2.推出便民利民八项措施,并在***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3.深入开展民法典法治宣传活动。结合民法典颁布一周年,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和民法典“三融六进”法治宣传活动;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宣传志愿者开展民法典宣讲,推动民法典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法治实践,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4.大力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工程。在全区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通过构建培训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为农村培养一批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的“法律明白人”队伍。发挥农村“法律明白人”示范引领作用,在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5.开展“法援惠民生”主题活动。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努力增加办案数量,实现应援尽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完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使法律援助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6.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帮助更多低收入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援助力度。为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提供精准法律援助服务。对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可预约提供上门服务。对农民工继续开通免审核“绿色通道”,实行“三优先”原则。对军人军属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制度。简化法律援助审批手续,为军人军属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优质服务。

7.打造公共法律服务“便民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行“窗口化、一站式”服务模式,安装触摸查询一体机、视频播放设施,用于办理流程、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网点的宣传和导引;中心大厅设立综合接待岗、人民调解岗、法律援助岗和法律咨询岗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置轮流值班律师,工作人员及服务人员全部要求亮牌挂牌上岗,负责为群众提供贴心接待服务和现场或上门解答咨询服务。

8.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建设。开通“***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面向群众、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人民调解业务受理和精准普法宣传,让广大受众足不出户,咨询服务“零距离”。

9.开展“调解七进 服务三零”专项活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调解七进 服务三零”专项活动为载体,以设室、挂牌、亮标、值班等“四有”为抓手,通过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广大调解员开展“调解七进”活动即“进网格”、“进物业”,“进连锁企业”、“进综超市场”,“进法庭”、“进派出所”、“进信访大厅”,重点排查化解婚姻邻里、生产消费、矛盾集中等领域纠纷,努力控新治旧,让“有纠纷找调解”理念深入人心,逐步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推动我区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10.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感。

三、存在问题

1.新党员名额不足,未充分充实支部力量;

2.***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推广力度不足;

3.人民调解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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