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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重要性集锦9篇

时间:2023-10-16 10:34:09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理论

非物质文化是古代人类文明的证明和反映,对研究人类历史文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艰难的生存处境,在全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大规模的减少,部分甚至处于濒危状态。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在1982年我国有着394种戏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面目前只有100多种,被大众所知晓的只有50种,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之快、数量之多。全世界范围都开始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方法措施来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是一种有效、基础的措施,对此方法的使用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保护现状

(一)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群体的生活环境、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相互作用使得为物质文化遗产发生了微妙改变和创新,是他们自身也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历史感,促进了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传承、创新,才形成了世界上丰富多样的文明和历久弥新的民族文化。一个国家的、一个民族的文化底蕴决定着民族的发展,同时代表了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只有有着丰富深刻的民族文化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二)保护现状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历史文化对国家乃至世界的重要性,在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精神生活,这是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至关重要,对其的保护措施也是各个国家和民族研究讨论的重点。目前,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减少速度加快。各个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不同国家之间也成立了国际性的组织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被进一步保护,国家也要采取更为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正确理解档案化保护

(一)档案化保护的必要性

依据联合国科教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一种信息和知识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人们言传身教在群体中进行传播,这也体现了它的非物质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实现这种意识内容的生、传递、发扬光大。由于通过人们之间的言传身教具有不稳定性,容易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和流失,所以档案化保护的形式成为了十分必要的保护手段。

(二)档案化保护的可行性

档案是通过文字、图表、音像等方式来实现对知识和信息的记录和传播,档案是一种载体,就档案本身而言没有意义,其价值体现在记录的信息和知识。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档案存在了一定的联系,有着一定的共同点。正是这种对有价值信息和知识的共同指向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成为可能。档案式保护不是指加强档案馆对申遗资料的管理和归档,也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研究。档案保护模式主要作用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环境的改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种人为的保护措施,为其生存传播提供一种更安全、可靠的途径。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可以方便广大民众对一些知识信息的了解、学习,一方面使民众受到文化遗产的熏陶,另一方面可以激发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积极性

三、实现档案化保护的举措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档案式保护归结为: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整理研究、宣传普及,同时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固化、研究和宣传,最终实现改善其生存、传播环境的目的,进而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一)保证档案管理各个环节作用的充分发挥。首先,建立、整理档案的基础性作用。档案的本身不能发挥非遗的保护的作用,非遗必须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必须通过人们相互之间的传播、认识和应用,所以单纯的记录记载不能保证非遗的生命力。非遗的性质决定了非遗有着无形性、多样性、动态性的特点,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很容易忽视它们的存在,以至于增加了对非遗深入了解的难度。档案的建立和整理能够实现对这类知识和信息的整理和固化,有利于我们对非遗进行体统的认识。其次,加强档案发掘非遗文化意义的作用。非遗能够有着强大生命力,经过几千年时间的磨砺还能存在的关键的是其文化价值,非遗的文化价值对现代社会的进步同样有着重要意义。当今,经济发展迅速,快捷、高效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主旋律,多以现代对文化价值重视程度不够,加强档案管理对非遗文化的发掘有着重要意义。最后,档案资料的公开性。非遗不应归少数人所享有,它是人民大众的文化,是属于世界的文化,通过建档、整理、研究得出的研究成果要实现共享,使学者和民众能够更加近距离接触认识非遗文化,重新拉近民众和非遗之间的距离,让非遗的文化精髓渗透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增进人民大众对非遗的宣传保护意识。档案公开的方式有多,例如电视媒体、图书资料、影视资料、学术讲座等,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宣传方式。

(二)保护主体的多样性

第一,加强相关公共文化机构的参与。档案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复杂的工作和庞大的工作量还需要图书棺、博物馆、文化馆等相关文化机构的共同参与,弥补档案馆的不足,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工作的全方位进行。第二,鼓励相关专家和学者参与非遗档案化。处于精英阶层的专家和学者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他们能够深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历史、人文、科学价值,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施行提供技术支持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在社会中的传统文化,是广大民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产生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更紧密地融入生产、融入生活,才能获得持久的生机和活力。根据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文化部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在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既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生命力和活力,也能让当地的传承人和群众获得收益,提高他们的传承积极性,培养更多的后继人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同时也为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当前文化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全民族文化自觉意识和文化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为了树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典型,引导探索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具体做法和有益经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20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文化部开展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截至2011年3月底,各地共推荐了338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企业或单位。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文化部制定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评审原则和标准,主要有:

(一)推荐单位或企业直接开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生产性保护活动;

(二)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以及核心技艺的保护和传承;

(三)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记录、保存、保护、展示、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并且传承有序,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五年保护计划切实可行,在本省(区、市)及周边地区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四)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活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扩大了就业岗位,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五)在同等条件下,有部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优先考虑,部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的单位或企业优先考虑;

(六)重点关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项目;

(七)从严掌握标准,坚持公平、公正,不搞地区平衡。

根据以上原则与标准,经过专家初评、逐项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等程序,文化部于2011年10月31日命名公布了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等41家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12年2月,文化部将制定印发《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意义、原则、措施、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为科学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提供指导。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3

于力 北京永安商业公司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档与遗产保护和利用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通过接收征集、

整理分类和鉴定保管环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记录保留下来,促进保护工作的开展,有效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和灭绝。另

一方面在建档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展览、开展编研等方式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努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和精髓发

扬广大,以达到传承文化的最终目的。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既是全面

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及其保护工作历史演变和发展状况的

重要记录,又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非常必要的工

具和手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建档是一种非常重

要的方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文

件的要求。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与遗产保护

和利用的关系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

目前,档案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概念的认识有广义和狭

义两种观点。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由记录非物质文化

遗产本身和反映其保护与管理的阶段性和全过程的所有成果及

相关资料组成的信息载体集合。狭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非

物质文化遗产在申报、审批和复查等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倾向于前者。可以认为,非物质文化遗

产档案是见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演变过程及其各个阶段文

化的特征,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演变和发展状况,记录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各项活动,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及典型传承群体自然状况、文化背景、文化活动等

的各种类型记录材料的总和。具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档

案、申报与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和传承人档案。

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深入研究,目前学界尚处

于探索阶段,还没有确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定义。本

文分析认为,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档

案管理的含义。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是一种理念,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它是以档案管理的理论为指

导,以档案工作的思维、方式和途径为参考,结合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特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进行的各项管理活动。

狭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

理过程中, 将利用各种途径获得的, 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

声像等各种载体进行立档保存的管理过程,一般包括非物质文化

遗产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鉴定、保管、编研、信息化利用

等环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的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主要包括接收征集、整理分类和鉴定保

管三项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接收征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专门的接收和征集的途径,把分散在民间的自发传承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资料、各组织已收集整理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

案以及其他有关档案,集中到档案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事

业机构进行保持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接收征集工作是

建档的基础,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流程的首要环节,有

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对象的

质量。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整理分类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方

法,将接收征集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科学组合、排列和

编目,使之有序化、系统化的过程。整理分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

产建档的重要部分,是对接收征集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必

要延续,同时又是鉴定、保管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前提

和基础。 接收征集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如不加以整理分类,

则处于杂乱、无序状态,无法保管利用,也不能有效发挥非物质

文化遗产档案的价值。因此,需要在正确的原则指导下,使用科

学、 有效的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整理分类, 使之系统、

有序,为之后的档案保管、服务利用以及档案信息化奠定坚实的

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具有类型多样、来源广泛、管理者情况

复杂、内容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的存在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

案鉴定有着与一般文书等类档案不同的鉴定原则与方法,我们不

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鉴定方法,而需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的特点,按照全面性、历史性、发展性、效益性以及一般性和特

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管同

样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长久流传的一个重要方面。离开了

科学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在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面前难

以永久留存。档案馆、文化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档案的保管就是在各个机构现有的模式下,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

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材料进行

科学有效的保存和维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促进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作为中国各个民族智慧和才能结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全人类关注和重视的珍

贵文化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已成为我国当代文化

保护与发展的热点问题。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

代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受到了猛烈的冲击,部分

正在不可避免地走向消亡或濒临灭绝。保护工作严峻,如何对非

物质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档案”,是特定集体、个人

在政治、经济、宗教、艺术、教育、文化等活动中逐渐形成并传

承后世的各种非物化形式的历史记录,其载体往往是人。作为档

案的一部分,其基本功能是保存和再现文化的真实面貌。但人的

记忆并不能忠实反映文化历史和社会生活,它会因记忆能力欠缺

而丢失、因想象干扰而重塑、因载体生命消失而失传。因此,必

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规避人的记忆失误或生命终结而

造成的损失,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准确性、形象的具体性

和内容的真实性。通过档案构建社会记忆,积淀丰厚的历史文化

营养,使得后人通过传递文化和后天的学习,借以吸纳和传承优

秀的文化传统,进而创造新的文化。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

要早提,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

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但由于非物质

文化遗产是一种非物化的、活态的和无序存放的财富,容易流变

丢失。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作为一种独特的档案,其价值

显得非常珍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档案工作,是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直接反映了文化活动项目的基本面貌、传

承情况,也是文化发展、历史发展的间接见证。作为一种珍贵的、

重要的档案文化资源,本身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不仅有助于完

善现有档案资源,建立特色档案馆藏,更有助于保护与传承非物

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 培育民族精神, 推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

近几年,全国各地各级档案部门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行列中,正是基于此目的。实践证明,通过笔录、拍照、录音、

录像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和挖掘,同时建

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无疑是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

有效措施之一。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有利于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脆弱性导致其非常容易失传,为

保存需要,人们利用各种各样的技术手段,以合适的载体将它们

的核心内容整理、 记录下来, 这样便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作为档案家族的新成员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是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并不是保护

工作的终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只是一种暂时存在形态,

接下来更重要的工作是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研究、开

发和利用,如举办展览、开展编研等,开发出蕴藏在非物质文化

遗产档案中的精髓和灵魂,将固态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原为活态并

以活态的形式传承发展。

而利用恰恰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建档则是利用的前

提和基础。档案利用是档案管理部门以库藏的档案资源为依据,

通过特定的方法与途径,提供档案信息给用户,服务社会各项事

业的一类业务活动。它的基本工作内容包括了解和熟悉库藏档案

资源的内容和成分及各类档案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预测和分析

社会对档案资源的需求特点,掌握档案利用需求的发展规律;向

各方面用户介绍和说明库藏中的相关档案资源线索,主动开展档

案咨询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和方法,迅速、准确地向档案用户提

供他们所需要的档案文献。

从档案管理不同业务环节和流程之间的关系来看,利用服务

的重要基础是除其之外的包含接收征集、整理分类和鉴定保管环

节的建档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利用服务虽然在整个档案

管理过程中位于主导地位,但必须依靠于建档工作,没有建档工

作便不能进行和发展。如果建档工作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和鉴

定保管环节开展得不理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利用服务就会

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很容易陷于衰竭的境地。同样,如果

不根据社会各方面用户的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服务,而只

是闭门造车,埋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

和鉴定保管环节,那么建档工作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

此,必须通过加强建档工作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利用工作

的开展,确保服务成效;以搞好利用服务工作来促进非物质文化

遗产建档工作的完善,夯实资源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智为,邓绍兴,刘越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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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J].档案学通讯,2012(2).

[4]王云庆,陈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展览研究[J].档案学通

讯,2012(4).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4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 价值观

在2003年10月联合国的第32次会议上,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后第三年,也就是2005年,中国公布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人们开始把关注点投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2月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标志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成为当代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手段。探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对于加强我国文化建设,提升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前文提到的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定义是指被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群体和金恩及其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中包括了口头传统、民俗活动、传统表演技术礼仪、节庆等;传统手工技能、相关表现形式的文化空间;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它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学家,往往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找出其根源性、本质性的价值。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文化相比较,为什么是具有价值的,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民俗学家还没有找到充分的答案。

有些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因此是具有价值的。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依据也可以是民族性、民族的认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手册》中有句话这样说:“它蕴藏着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传承,代表着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是人类另一种伟大的精神创造”。此处它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及其对于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作用是不容质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有:

(一)历史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这是由于它承载着丰富而久远的历史,是一笔宝贵的历史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让我们了解和认识到历史。它反映了民族的生存状况和世界观,有助于人们了解久逝的社会群体状况,文化及历史。

(二)精神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着丰富的民族文化基因和精神产品,这些民族基因通过世代相承,从而形成了民族独有的文化特色。这些民族文化观念包含了群体意识,是民族的价值,是民族的核心及灵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民族精神的作用与重要价值。

(三)科学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而言,前者具有十分可观的科学文化价值。它跨学科、跨领域,同时具有文化属性。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和反映了人类的创造能力、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状况。传承这些遗产,也是后来的人们获取科技信息和科技资料的重要途径。

(四)教育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大量的历史文化知识、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这些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个体教育、社会价值的重要内容,是知识教育的重要来源。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教育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途径之一。学校可以通过在课程里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以及创办相关的适合学生的体验时间活动,从而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传承和教育。此外,专家和学者在学校与社会中讲的一些非物质遗产知识也是其教育价值的体现。

(五)传统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了不同种群、不同民族的创造和聪明才智,包涵丰富的文化资源。每一个民族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遗产,反映着民族的特色,呈现出鲜明的传统文化价值。不同种群、不同民族的交往过程中成就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也呈现了多样性。当然,文化的多样性,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的一个重要特征。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和谐价值、精神价值,经济价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文化价值观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重要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对于一个国家、民族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笔者就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例子,来探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价值观。

(一)文化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多样性是文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体现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

一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花园中的一个鲜花的品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其优秀基因,养育出更娇艳的花朵。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多样性,能够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启发人们的智慧。当今流行的动漫产品,它的素材,历史题材的创作以及创造先进文化,其源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实现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资源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使命,需要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和集体奋斗。作为中国人,无论在何地生活,都始终承认自己是炎黄子孙,并以此为自豪。近年来,不少在海外的华人,不远千里,回到自己的祖国虔诚地拜望黄帝、炎帝陵等,一心只为寻根。回望近代史,即使在那样艰难困苦、内忧外患的年代,中华儿女仍然紧紧团结在一起。这种力量生生不息,绵延不断。五千年来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把中华儿女的心系在了一起。

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文化传播迅速而猛烈,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遭受着外来强势文化的冲击。在这关键时刻,充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才能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文化资源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是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政治文明三者相互协调的社会。也就是说,不但要搞好物质建设,还要搞好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文化建设的重要文化资源。

首先,现在我们进行文化建设,是建立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传统文化中的核心部分,民族的价值观,民族的精神和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都是把人当作载体的。而传统文化经过代代相传,传承到我们这一代。我们本身作为传统文化的载体,承载民族精神、民族的价值观等。例如我们讲民歌、跳民族的舞蹈等。剪纸是中国最为流行的民间艺术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六世纪。当时经常用作供品的装饰物。而现在更多地用于装饰如窗花,象征着吉祥和幸福。中国的剪纸艺术名扬海外,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中国结艺历史久远,如意结、吉祥结、同心结等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近年来人们对中国结艺的关注和喜爱越来越多,无形之中传承了民族悠远的文化。从这些可以看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文化价值有助于我们进行文化建设,是一种天然的资源。

其次,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包含了各个历史时期创造的文化。有神话、传说、艺术,有农耕时代所创造的手工生产技术、传统工艺等。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文化价值如此多样,那么,如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四、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动态工程。对于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原则是学界、社会人士关注的热点之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经济扶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物质保障和坚强后盾。而文化学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该充当主脑的角色。这是因为文化学者们的知识积累深厚,价值立场很少有偏见,这样他们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的建议就具有更多的学术性和人类性,更少的功利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角色应该由民间来充当,如果离开民间文化,缺少民间力量,将难以继续发展下去。然而高校学生也是非物质文化的传承者,他们在传承非物质文化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以河北科技大学为例,该大学是国内第一所较为系统地引进民间传统文化的学校,也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教学实践紧密结合的学校。许多学生利用假期的时间,学习井陉拉花,常山战鼓等民间传统技艺,为校园吹进了一股民间文化之风。

以近些年来中央电视台举办的青年歌手电视大奖为例。大赛设置了“原生态民歌”的奖项。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把边缘文化请上主流文化的舞台。通过全国电视这个媒介,让全国人民感受其独特的艺术魅力。这是从宣传力度、榜样的力量、舆论上有效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类似的政策和方式都值得提倡。如果这些边缘化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走上主流文化的舞台,就能使这些文化的承载者拥有一种使命感和自豪感,同时还能够使全社会人民重视和爱护并且珍惜,从更有效地保护传承这份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肥沃土壤;优秀的传统艺术是我们文化创新的动力。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最终达到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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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5

然而,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各种力量和因素相互融合入、相互作用,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覆盖全球的自由通信、无国界的自由贸易、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使得全球变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由此产生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也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城市化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空间”的缩小与衰亡。比如城市的扩张与建设,过去的“庙”被拆除了,那么传统节庆的活动场所“庙会”也就不复存在了。又如人们出于外出打工或者追求都市生活的目的,从农村向城市的移居过程中,许多人久居都市,丢掉了家乡的方言,苗语不会讲了,苗族古歌这中文学艺术也就不得流传了。

另一方面,表现为文化的全球化:就像我们众所周知的“麦当劳世界文化”、“达沃斯文化”等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作支撑,利用知识产权为手段,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着利益纷争。比如,美国好莱坞利用中国的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摄了一部电影,而次娱乐大片票房收入超过了20亿美元,作为发源地的中国却分文未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西方强势文化的猛烈冲击下,面临着被贬损、淡化、甚至取代的尴尬境地。

在此大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结合自身实际,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同时,积极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保护,并于2003年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同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在2004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随后在同年12月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尚在制定当中。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深刻反映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格局的变化,而且也深刻反映了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激烈的利益纷争。把我国优势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仅是一个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发展、保护的重大课题,更是一个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利益的重大课题。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讨,目前学术界的争议颇多。首先看“知识产权”这个词语,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属性研究---是公权,还是私权,至今也是国内外学者争论的话题。这无疑增加了理论讨论的难度。其次,既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必然涉及到权力主体等具体内容。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自身的独特性质,导致权力主体难以确认。比如,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集体、甚至是民族共同创造的,这就是权力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是国家,还是集体,还是个人作为权力主体,以及随后涉及的利益和财产权的行使等问题都颇受争议。最后,笔者认为,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为持有不同意见的学者搭建桥梁,从而形成不同观点之间的对话,这无疑对理论的研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实层面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有利于我国广大民众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增进国民对传统民族文化知识的了解。这也正如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所言:古代人探讨着达到真正幸福或者至善的最合理途径,他们探索着合乎德行的行为、作为美德之品格的诸方面――勇敢和节制、智慧和正义。在一个不认可知识产权的国家,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意味着也不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本研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制度构建和完善,以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完善的制度,同时也有利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解决效率的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活财富”,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其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化了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对于人权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陆续制定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世界教科文组织作为一个主要负责文化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也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最早是1972年巴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诞生,它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虽然此次公约首次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当时公约中的文化遗产,仅指物质类文化遗产,例如:遗址,文物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还没有正式提出。接着在1989年巴黎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而此文件也没有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仅以民间创作来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在1997年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决议。在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在2001年5月,教科文组织公布了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单,这也是暨1997年决议通过后的首次实施。随后于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2年全球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最后于2003年出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至今为止联合国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文件。该公约详细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以及所包含的范围。至此,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由全球性的立法可以看出:首先,立法的时间过晚,同时也相应的反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急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就我国来讲,中国古代民间文学作品的记载,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诗经》中的部分内容就是周朝的乐师整理的民间歌谣。而1972年巴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才诞生。其次,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建立起一种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主导的保护模式,这也导致了对世界各国保护工作的影响。我国现在也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保护框架。这也反应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上。例如我国“起源地不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国范围内流行的,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为持有人。”这也是不尽合理的。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目前学术界也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体现在如何利用,或者是否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上。具体的看,主要是权力主体,权利客体以及财产形式方式上存在争议。G..P.纳布罕认为:知识产权法对于将知识本身转化为可以获利的商品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认为知识要被切分,这样知识产权法才可以鉴别和有效保护。与此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具有整体性、民族性、综合性、地域性。二者本质相反。美国大学教授Peter K. Yu分析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保护客体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保护时间上是无期限性,因此不能简单套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模型。

由此笔者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属性,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属性,而学术界也对此存在争议,进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挑战。私权的排他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有着尖锐的矛盾。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璀璨辉煌、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更是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从立法的角度看,主要是近些年的一些法律政策的出台。2003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颁发。随后于2004年我国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颁发。同年12月,《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是我国政府首次公布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2006年首次公布了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7年又公布了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法律政策的出台也是相对较晚,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急迫性。另一方面,这也是社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的现实要求。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全球范围内的交往日益密切,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也一直处于被动地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也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学术界目前也存在着颇多争议。朱雪忠教授认为:现有的版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帮助。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有一定的兼容性。甘明分别从法哲学、财产权、法经济学的角度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必然性。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可行性。辛儒提出了产业化和产业升级是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途径之一。但是其中的权利及利益分享机制尚待解决。安雪梅深入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的差异不构成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的冲击。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者可以互动与兼容。臧小丽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具有群体性的属性,其次决定了权利主体应为特定区域内的群体,而国家和个人不适宜作为权利主体。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适宜;传承人;专业性;传承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8-0243-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人民历史悠久的文化瑰宝,它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近几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已经陆续进入了高校课堂当中,如何做好高校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也成为了我们所有高校教育工作者思考的首要问题。下面笔者谈一谈,在高校中开展非遗课程的几点感触。

一、高校非物质文化课程选择要适宜

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颇多,要选用较为适宜的课程,应用到高校教育当中。高校教育的主体是大学生,他们的性格开朗活泼、积极向上、富有正义感等。我们在选择非物质文化课程的时候,势必要使得课程的安排符合他们的身心发展规律。

二、地方非物质文化课程在进入课堂时知识要系统化、学科化、专业化

(一)非遗课程系统化。让非遗的文化知识成为一个整体,这样学生们在学习起来,比较符合学生惯有的学习思路。比如,河间大鼓的演绎,设计到哪几方面的技巧、知识,需要在表演中做到哪些具体的步骤,河间大鼓的演奏,和其他的大鼓演奏有什么区别,有什么联系等等。这都是要将非遗文化系统化的必要设计。

(二)非遗课程要学科化。非遗课程不能只是停留在欣p、品味的层次,应该尽快地将地方非遗文化进行学科化、课程化,让非遗文化真正的变为一种学科。同时借助大学的平台,非遗学科能够放到全国的平台上去发展、去讨论。例如,在民族音乐学当中,经过近几十年的努力,我们终于将一些非遗文化引进课堂,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科分类、专业设置。通过这样的不懈努力,我们才能在普适教育中,做到独特,做到专业。

三、非物质文化课程的设置同时也要和学生专业方向尽量符合

非遗文化课程的设置,同样要考虑到学生的现有专业,让课程在专业的基础上进行发展,这样能让非遗之路走得更为长久。如任丘辛安庄音乐会,就需要有学习笛子、笙、民族打击乐的学生,他们对于本专业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理论和演奏知识,这样在演奏起来,接受能力快,且能快速地演奏出作品,将非遗文化变成演奏艺术。

四、非遗课程应具有舞台化的特点

在高校的非遗课程开设过程中,我们应该秉承以舞台为中心的课程安排,这样学生就有心情、有兴趣学习非遗课程。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平常在大街小巷进行演出的非遗文化作品,是否能完整、顺利地搬上舞台,是否需要进行精简或者符号化处理,也要考虑怎么样才能更完整地保留非遗文化的原汁原味,这些都是我们要努力的地方。

五、非遗课程应完整化

我们在针对高校非遗课程的开展过程中,应该把非遗文化的实践化作为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学生们听传承人讲授非遗文化的精髓、学习其中的奥妙、将非遗文化的内容学精学扎实,之后应用于演出、应用于舞台,将非遗文化活灵活现地表演出来。并且能够结合自身专业特点,能简单地进行创作,再将学到的非遗文化原原本本、符合科学规律地讲授给学生。这是非遗课程开设的完整过程,不能只重视其中的一个某个环节,而忽略整体性完整性。

六、高校非遗文化开设具有双赢的特点

高校的非遗文化开设,不仅仅将非遗文化传播给了更广大的大学生,同时,借由高校广阔的开放的传播平台,将非遗文化传播的受众面进行了扩大,从而在一定的意义上对于非遗文化进行了传播、传承和保护。此为非遗文化开设的双赢性特点。

七、广大人民群众、传承关系之人的非遗审美标准是检验非遗文化学习成果的标准

关于非遗课程的学习成果的考核、评审标准,应该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传承人进行检验的,原因有二:(一)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一些非遗文化耳濡目染,非遗文化走入了他们的日常生活,生活是艺术的来源,他们对于非遗文化的掌握程度和审美标准是带有实践性的,带有历史性的。(二)传承人对于非遗文化的学习进行检验审核,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因为传承人代表了该艺术的权威标准。

总之,非遗文化走入课堂对于高校音乐文化教育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通过非遗课程的学习,学生们学习到了民间最正宗的文化,将非遗文化系统、有科学规律地进行了传习、传播,这样一来,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我们教育工作者能更好地将非遗文化进行宣传、保护,让非遗文化的传承发展充满希望。

参考文献: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7

【关键词】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

【作 者】李昕,中国人民大学博士,江苏省社科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南京,210012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9)01-0165-007

A Discussion on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Protection

Li Xin

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must be based on the personality of certai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Here,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does not mean that all kind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an be industrialized.It only refers to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which is opposite to un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an be divided into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un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ccording to its feature of impure public goods.The aim of industrialization of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to attract more social forces to join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o as to make the protection meet the need of society and the society benefit from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heritage directly.

Key words: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Industry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公共品的性质,以及准公共品的多种提供方式,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产业化角度)分为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保存等,对于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由国家政府与公民社会承担,其所需的人力、物力主要来自政府供给、社会捐赠等。本文所探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即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主要包括民间工艺品业、民间书画业、民间美术业、古玩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部分,称之为非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民间文化和民俗学的学术理论研究、民间工艺品展览等。当然,这两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他们常常交织、融合在一起。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主要是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就是利用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根据我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生产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相对应,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都是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文化产业分为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等九大门类。按照这样一个分类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隶属于现代文化产业运作的文化资源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并不构成文化产业,它只是进行产业运作的文化资源。就如农业生产所使用的土地,工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一样,只不过文化产业因其行业特性所生产的产品与一般产业如农业、工业所生产的产品有着不同的特征而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口传作品、民族语言、民间表演艺术、风俗礼仪节庆、美术音乐及乐器和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等无不凝聚着人类文化记忆的点点滴滴。这些文化记忆由于年代的久远、时事的变迁、以及其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其最初的形态已经相去甚远,我们今天所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趋于符号化了。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活的记忆”,所呈现出的是各种文化符号的活态聚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丰富的、独特的、具有文化示差作用的文化符号可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资源,为文化产品的符号价值的生产提供原材料,如利用各类传统节日可以发展旅游业,各种民间戏曲可以进入演出市场,实行产业化运作,各种民间服饰中的民族元素可以进入纺织业,提升我国纺织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运作成为可能。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一部分可以通过产业运作获得利润,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一、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的涵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是指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产业化中的“化”既可以理解为一种动态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某一发展阶段的结果,如冰液化成水,水汽化为水蒸气。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既可以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业的形成过程,也可以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推进过程中产生的一定程度的阶段性结果。从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一种消耗社会资源的消费性文化事业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的,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产业;从排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外部人力、物力、财力的竞争到鼓励和提倡通过竞争获取资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众化进程,拉动经济增长等等,都可以说是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的不同体现。所谓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就是指在运用现代产业发展机制和管理方式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消费型、封闭型、福利型向生产型、开放型、效益型转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关注社会需求、有较高投资效益的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具体而言,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首先,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多元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直是由政府包办、附属于政府的社会福利性事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独立运作、自主发展的产业经营,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包揽、集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旧体制,推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通过合作、重组、改制(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产权转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与之相关的产业,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办、民办及其它多种形式并存,保护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以便在政府财力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筹集更多的资金。同时,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使投入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化,从根本上动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靠政府的旧观念,推行“谁受益,谁出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

其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向社会,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过程就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封闭状态转向关注社会需求,成为面向社会、与社会大环境生息相通的开放系统的过程。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来源靠政府,由政府拨款进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整理、人才培养等。无论是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单位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如何保有固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忽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发展反应迟缓,保护与传承严重脱离社会和市场需求。知识经济的到来与文化产业的发展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由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成为非物质经济时代重要的文化资本。以产业化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旨在打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期脱离社会、漠视社会需求的自我封闭状态,增强其发展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使他们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方位加强与社会的结合,关注社会需求,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效机制,从而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再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化。

长期以来,政府及社会各界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消费性事业和公共福利性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低投入、高产出的特点,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资观念,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包大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没有生存压力和发展竞争,其自身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时间等资源不能按效率原则和竞争原则进行有效配置。这种非产业运行成为长期以来制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障碍。人们难以理解,为什么有些可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大量拨款的情况下,仍然经费不足,而有些可经营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政府资助有限的情况下,却能够实现滚动发展,有的甚至还走上了集团化发展的轨道。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的不仅仅是经费,还有效益意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把产业化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注投资回报,关注成本核算,关注保护资源的充分、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化。

但是,对于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产业化运作也要避免几个误区:

其一,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市场化与产业化在根本目的上存在差别:市场化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产业化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虽然产业化要借鉴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效益原则、等价交换原则,但从根本上不同于市场化。一般来说,产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面向市场,根据市场规律和市场需要发展。但是,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的公益性很强,要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公众福利、社会稳定。因此完全根据市场规律与需要发展是不可能的。“产业化”走过了头,完全走向“市场化”,就会产生许多问题。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中包含了某些市场因素,但是“市场化”因素必须受到抑制与管制。

与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是完全按照市场运营机制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市场机制早已证明具有盲目性、短期性等缺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的全局性事业,市场化显然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走向歧途,甚至使其遭受重大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不能完全“市场化”,是因为一旦完全市场化,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沦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可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其存在的本真性,非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失灵”中彻底消失。可以说,人们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的抱怨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中出现的过度市场化的不满。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应当谨防过度市场化。

把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市场化,实际上就是从根本上忽视了保护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制造物、交换物的商品市场交换活动的本质区别。如前所述,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是从产业发展理论的视角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的保护体制的改革,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方向和运行机制的转变。产业化理论相对于商品化、市场化之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进步。如果将市场化与产业化等同,就会陷入或因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市场化而否定产业化,或因赞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而支持其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思维陷阱,从而阻碍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保护理论的有效研究。

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和配置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我们不能因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中出现了某些过度市场化的问题,就否定产业化运作模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更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再退回到原来状态,使其成为毫无生气、单纯靠政府财政救济的政府附属品。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需要推进的是有控制的“产业化”,需要拒绝的是盲目的、完全的“市场化”,要认真纠正过度的“市场化”导致的问题,总结“产业化”的经验,健康、有序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二,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不等于政府不再承担保护责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产业,其突出特点就是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具有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的运营的发展经费不能直接通过市场交换获得,主要应通过政府财政再分配获得。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本来源不能按私人产品那样“谁消费,谁出钱”,而应按“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分担。推进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文化竞争力,维护国家的文化,寻求文化认同具有重要作用。社会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和间接的最大受益者。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应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之相关的文化产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政府应从全局性、先导性和基础性的高度,更加深刻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地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有限投入但有巨大产出的产业,义不容辞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付费,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对社会贡献率的增大而加大成本分担比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对社会的经济价值得到直接补偿或兑现,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一方面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一方面还得乞求行政支持和资助的可悲状况。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并不意味政府财政可以少拨款或不拨款,而是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成为政府从社会利益出发希望发展、愿意发展而且必须发展的产业。

其三,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不能“营利”,但可适度“盈利”或“赢利”。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的宗旨是通过产业化的运作模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激发其内部活力,增强其文化竞争力,从而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不能像某些产业那样追求利润最大化,它所追求的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益的最大化。虽然可以通过产业化方式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盈利”或“赢利”,但是不能以追求利润为主观目的。所谓“盈利”或“赢利”均指“获得利润”,体现为一种客观结果,前者通常指产业部门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而获得的效益利润,后者往往指产业部门在与对手的竞争中,依靠服务与经营的优质高效而获得的优势利润。要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营观念,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努力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文化产品与服务。社会责任感和制度规范固然也能调动个人和集体的积极性,但是要保持长久的动力,利益原则才能起到基础性的调节作用。只有允许各社会团体、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通过竞争和效益原则提高效益,获得适度的利润,才能调动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的产业化能否健康发展,不在于其是否“盈(赢)利”,关键是以有关法律规范“盈(赢)利”的大小及利润的使用方向。如果在政策上完全排斥“盈(赢)利”,将难以从根本上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营思想、组织形式与发展机制的变革。

总而言之,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始由政府完全控制甚至直接管理、运营的状态下解脱出来,按照产业发展的自身规律发展与运行。

其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由过去完全附属于政府机构、没有自主发展权力与能力,变成某种程度上具有自主发展机制与能力的经济实体;由事业单位转变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经济实体(外国法律中称为“特殊法人”)。

第三,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过去完全看政府脸色、按照政府想法行事,转变为必须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考虑到不同消费者的需要和满意度去行动。消费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由以前抽象的、难以操作的政治约束(当前,还有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他们只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转变为看得见的、可操作的经济、舆论约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过去在政府直接指挥下整体推进,转变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灵活的微观调节与转变。

第四,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意味着作为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样要考虑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样要考虑投入产出比,其发展要受到基本经济规律的制约与影响。政府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时,不仅要从公共政策角度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也要从经济政策角度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效益。

第五,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意味着市场机制同样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作用。传统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市场机制的影响与诱惑。当然,作为公益性很强的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要考虑其公益性,同时要抑制单一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互赢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无论是物质还是非物质都是相对的,二者之间的界限从来就不是泾渭分明的。

意大利博物馆协会主席乔凡尼・皮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基于物质形式表现的。例如某一社区的传统文化方式、传统生活方式、宗教仪式、传统社会模式、人们的文化活动场所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昆曲艺术、西西里岛提线木偶戏、摩洛哥加马俄夫纳文化广场和立陶宛的木制十字架工艺就属于这一类。这些遗产保持着属于他们社区(会)的文化或社会传统价值,并充满活力。第二类是不需要以物质形式表现的,如:语言、记忆、口头传统(表演)、歌曲、非曲谱传统音乐等。其中一些已经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代表作”称号,如厄瓜多尔和秘鲁的扎帕拉语言,格鲁吉亚的复调歌唱法。第三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在物质文化遗产之中,即物质文化遗产所表达的象征和内涵。任何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其物理外观和与之相关的文化内涵两维性质。所谓物理外观是指它的大小、尺寸、形状,与之相关的文化内涵就是指其所反映出的过去与现在的联系及其所表达的人类文明发展史等。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具备这些相关的非物质的文化内涵,就不能称其为物质文化遗产。

同样,根据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非物质的文化内涵的多寡也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丢失了大部分非物质文化内涵的物质文化遗产,如玛雅时代遗留下来的一些建筑物。由于我们对于玛雅文化――这个失落的文明知之甚少,所以那个时代所留下的遗迹只能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或地理上的某个标记而已。第二类是指所含的信息虽然没有丢失,但其制作、建设、使用的条件、传统已消失的物质文化遗产,如长城、帝王陵寝等。第三类是所含的信息不仅保存完好,而且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由历史传承而来,并有可能继承下去的物质文化遗产,确切地说,这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如皮影、剪纸、古琴等。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才能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以产业化形式对可经营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以某种物质形式表现出的、具有物质载体或形式载体的文化符号应用到文化产品的生产中,如以一种体验式旅游的方式展现某一社区的传统文化方式、传统生活方式、人们的文化活动场所;以演出的形式表现口头传统;以表演、体验、相应旅游产品的生产赋予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物质形式,或给予呆板、生涩的物质文化遗产以生机和活力,这些无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必须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生态性、传承性、变异性的基本特征为前提,如果以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生态性、传承性、变异性等基本特征为代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可经营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运作是得不偿失的。

三、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的多重效益

以产业化运作保护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三赢”。实际上,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运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研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传播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没有冲突,相反,如果运作良好的话,它们是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首先,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能更有效地传播民族文化。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与事业运作相比,文化传播的优势十分明显。产业运作容易突破事业运作的时空限制,传播地域更广,速度更快。通过产业运作,文化产品或者当场为消费者消费,或者依附在物质载体上,通过各种商业渠道,迅速流转到消费者手中,其文化传播的扩散效应十分明显。与事业运作单一的模式相比,产业运作借助各种形式的运作方式,如通过影视观看、器物制作、旅游纪念、食品销售等,可以从视听、触、食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文化传播。通过产业运作创造的经济利益可以迅速用来扩大再生产,而事业运作则意味着长期的简单再生产或缓慢的扩大再生产。能够迅速进行扩大再生产则文化产品日益丰富,能充分满足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简单再生产或缓慢的扩大再生产则文化产品单一,消费需求萎缩。两相比较,产业运作的文化传播效应是扩张的,而事业运作的文化传播效应则有减弱的趋势。

其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为事业发展、科学研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物质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事业运作一直是以财政支撑为经济基础的,如果改变旧有的运作模式,就可以加强自身的造血功能。人们现在普遍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既需要政府的扶持但又不能完全依赖政府。需要政府扶持是因为在没有产业化运作之前,盈利生存的能力弱;不能完全依赖政府是因为要考虑政府本身的多种经济压力,应该力争从各方面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不可能要求政府为其发展提供所有的投资,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在部分领域进行产业化运作,以产养产,在其建设中引入产业机制,促进现代化的创造和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再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满足对外文化交流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追求生活质量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对文化消费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追求品味、时尚的新消费群体越来越需要高质量的文化消费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可以集精湛的传统艺术与现代科技之长,提供符合时代潮流的文化产品。这种产品不仅文化含量高,而且最能满足文化消费者追求精美时尚、古朴典雅的消费欲望,同时,由于越来越频繁的对外文化交流,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外国客人对文化消费品的需要也日趋多样化,这种交流需要文化机构把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手段结合起来,通过文化产品的生产更形象更生动地再现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让世界人民能够更全面更真实地了解中华民族的伟大成就和辉煌历史,为各种文明的融合和交流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四、结语

从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看,完全由政府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任是不可能的,一般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包括政府财政支持部分(公益性部分)和依靠市场机制支持部分(非公益性部分)。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行政改革中,在许多公益性领域引进了市场机制和私人企业,但是不意味着政府干预不存在。发达国家政府对这些领域的私人企业管制而不管理,在价格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政府的严格管制。这些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可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费,并能够创造出大量的社会财富,起到了增加就业、创造价值、刺激消费、涵养税源的作用,是近年来新的经济增长点。从本质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属于经济学范畴,以赚取利润为目的,所以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市场规律。作为一种经济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和弊病。如果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都通过产业方式运作,一味地追求利润,那就走进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区。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不同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可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产业化运作模式进行保护,对于那些非经营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公民社会的作用,培养良好的公民性,建立各种政策法规进行保护。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业,就要不断完善文化产业的政策法规,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在文化产业的框架内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2]顾军,苑利,《文化发展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3]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4]胡惠林、李康化主编,《文化经济学》,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

[5]花建,《产业界面上的文化之舞》,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6]花建等,《软权力之争:全球化视野下的文化竞争潮流》,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

[7]刘魁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理论反思”,《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4期

[8]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9]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吴象婴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

[10]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8

关键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机制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紧密相连的,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的地方,多为农村或是偏远地区,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断创作、积累与延伸发展,是人类社会极为珍贵的资产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形态。它以传承人为核心和载体,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与时俱进的传承变异,实现延续民族文化基因,丰富民族文化内容的功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务工引发的人口大流动、公共文化服务的缺失、承载着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字和掌握民间艺术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乃至死亡,使民众特别是青少年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少,使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面积地面临着被遗忘、遭损坏以及消失的严重威胁,特别是千百年来流传在民间的口头传说故事、典故等,如果不加一挖掘保护,将会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消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

(一)提高村民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虽然农村是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源和来源地,可我国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宣传力度不够大,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高。当地村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相当薄弱,很多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正逐渐被遗忘。因此,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民众和村民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将民众与当地文化紧密联系起来。因为广大农民是农村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新农村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大的和最终的力量来自广大的农民,只有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才能真正取得成效,只有农民的觉醒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最有力保障。因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更要提高村民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村民真正成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力量。在政府方面,要明确地方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二)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氛围

当前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民众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民众与当地文化紧密联系起来。政府要明确地方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可以利用举办各类民俗、民族节日庆典及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活动带动宣传。依托节日活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性的开展活动,来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进行舞龙舞狮比赛、元宵节会展、书法比赛、歌唱比赛、民间舞蹈比赛等;举办各种类型的文化研讨会、推广会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展示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展演活动,弘扬优秀的民间艺术,鼓励民间艺术家的创作热情。此外,为了普及民间艺术,我们可以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传播多彩的民族文化。以发掘、收集、整理、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重点推出一批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专题节目、音像资料带、音乐、广播戏、电视文艺晚会以及电影故事片、传说故事汇编书籍、音像文艺带等。做到关注大文化热点的同时,兼顾社会大事,把传统文化不断地弘扬。

(三)加强机制建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前,要首先建立经费管理机制及相关的激励机制。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经费有限,应根据历史、文化价值,认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非遗”作为重点传承对象,根据具体开发项目进行投资。通过财政拨款、海外华侨及个人多方筹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持以“非遗”为创作对象的艺术团体,鼓励它们进行以本地区民俗特色、地方历史故事等为内容的创作、演出;给予民间艺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技艺;鼓励民间艺术爱好者们成立自己的协会、研究机构、网络等;鼓励对“非遗”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国家认为需要保密的民间绝技的传承方式、范围均予以限制。

在保护工作中,对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区域,除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外,对确属濒危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区,应尽快建立保护名录,出台保护政策,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要进一步完善名录体系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各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在制定科学保护计划的同时,要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在认真摸清家底和分类制定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凡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前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依法保护后再行实施。在保护工作中,切实做好调查研究,改进完善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努力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同时,新农村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不断开拓新的思路与方法,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象进行深入研究,提炼其精华,传承其有价值的文化因子,使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开拓市场,将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加快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作为一种活的资源,我们应充分地继承和发展并加以有效利用。为使文化与经济能相互带动发展,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组织民俗及民间艺术表演队到国内外演出及大型民间工艺及民俗展览;制作出版民俗光碟片在海内外发行;建立各种层次的民俗博物馆和以村寨为单位的民俗及民间工艺传习点;出版推出有关“非遗”保护和利用等丛书,作为“非遗”研究的成果积累。在与经济的共同发展中,要注意以追求精神文化的内涵为主,让民俗专家参与策划指导,提高文化品位,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结语

在农村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唤醒农民的文化自觉和自豪感;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农村文化建设,通过新农村文化建设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发展;加强经费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不断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开拓市场,将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加快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遗文化的重要性范文9

【关键词】古镇旅游系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联性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俗风情旅游日益兴起,以云南丽江、江苏周庄为代表的古镇旅游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古镇传统文化的精髓,是旅游者体验的重要内容。剖析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影响因子,并对二者进行关联性分析,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思考,也是对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模式的探讨。

一、古镇旅游系统的构成要素和特征

古镇是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社会、彰显历史的重要依据。旅游系统是由各种旅游事象组成的有机整体,它通过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使各组成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具有实现旅游价值的整体功能。根据要素旅游功能分析,古镇旅游系统可以分为客源市场需求系统、旅游目的地供给系统、支持系统和服务系统。古镇旅游系统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古镇旅游系统旅游活动具有多样性;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具有广泛性、系统性以及要素之间关联的复杂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保护和传承影响因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长期和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通过口传心授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主要有:口头传说和表述、传统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技能、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主要影响因子有:保护的必要性;保护工作的主体;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原真性和创新性;文化多样性。

三、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的关联性分析

古镇包含种类不同、特色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因子进行剖析,以后者作为保护理念探讨古镇旅游开发利用模式,既是对二者关联性的分析,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探讨。

(一)古镇旅游需求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创新性关联性分析

对古镇旅游需求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创新性的分析,是从旅游者需求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旅游者对当地传统文化体验的要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和创新的规律,可以推出古镇旅游开发模式有博物馆式保护开发、原真性保护开发、应用和产业化式保护开发。

(1)博物馆式保护开发:对于不再适应社会需要、面临生存危机、没有市场价值但仍具纪念和收藏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全面、系统、真实的记录和整理。博物馆式保护开发通常由政府主导,以保护文物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见效快、作用显著的特点。

(2)原真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中,旅游者更多的是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体验,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标尺,也是其稀有价值的体现。

(3)应用和产业化式保护开发:在对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详细收集整理、深入认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其具有开发和应用价值的,应进行开发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古镇旅游支持和服务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关联性分析

从研究的重点出发,可以将古镇旅游支持系统和服务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分析,可以推出古镇旅游开发模式有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立法约束式保护开发。

(1)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教育是人类传递文明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改变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重要途径。古镇旅游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面向的对象有两类:一是管理者和开发者;二是普通民众和旅游者。

(2)立法约束式保护开发:法律规范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古镇旅游开发涉及的部门和群体较复杂,通过立法约束、规范化管理,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法律保障。

(三)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文化多样性关联性分析

(1)研究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研究性保护开发。研究性保护开发要求对古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系统研究,对适合旅游开发的要进行重点研究,探讨科学的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模式,避免无序、盲目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

(2)可持续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可持续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的可持续性开发要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生存环境原貌以及传承主体的保护。

(3)独特性和多样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多样性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独特性和多样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开发只有立足自身特色、不断提高文化品位,才能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且为古镇旅游开发所用的目标。

针对古镇旅游开发商业化、庸俗化严重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害、甚至消亡的问题,剖析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作为保护理念对古镇旅游开发利用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通过对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影响因子的关联性分析,得出了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八种旅游开发模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