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核心思维

时间:2023-11-30 10:25:57

导语:在法律的核心思维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律的核心思维

第1篇

(一)人文精神的核心思想

人文精神发轫于文艺复兴时代,基点源于对神学和宗教的反抗,其重心在于关心人的需要,弘扬人的理性。人文精神者站在尘世去追求精神,反对宗教用天国生活来限制和压抑尘世生活。人文精神的内蕴应是多层次多角度的。首先体现为人性关怀。人类有追求幸福生活和人格尊严的权利,这是广义的人道主义的体现,这种对人之为人的价值追求,其提倡的乃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相互包容,关怀的重点在于对现实生活中的人本身的全面价值的体现。其次是对真理理性思考。人类无时无刻不在执著于对真理的追求,这是广义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再次,是超越性,人类对生活生存意义的不断追问和寻觅是其重要含义。

(二)人文精神的主要内容

1.“人本观念。”人的存在是衡量社会选择的标尺。从“君本位”到“人本位”可谓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一个巨大拐点,是一种质的飞跃。纵观洛克的学说体系,不难看出,“人本位”就是其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第一个重大发现。科学为人文研究提供了理性的武器,而人文则告知科学要以恩泽人类为圭臬。

2.“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也就是认可和尊重个人的思维理念,其是以“君本位”为靶标的。古今中外的君主无不是以“天下”“国家”为名,行专制之实。“个人观念”的反面即是专制。“个人观念”是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有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的倾向和行为。在这个语境下,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政府的权力是后天产生的人民授予的,假如人民认为必要,有权随时收回赋予政府的权力。“个人观念”就是民本思想,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能否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是衡量包括组织、社会,乃至政府一切行为的标尺。

3.“自由观念。”政府的合法性的基础在于选民的认可和承认,其宗旨或者说归宿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当政府无力保护人民自由的社会,人民有权用脚投票。在人的权利体系中,自由是最为宝贵的。而只有民主的政府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才是保护人民自由的政府。虽然服从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对于法律的缺点或优点,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全社会的福利”。[1]58治理社会靠的是人民能够与政府之间相互制约的制度,这种制度仰赖于人类的理性。而人类的理性创造了规则,创造了法律,一切规则以保护人的自由为标尺,这是现代法制和法治的基本理念,规则的作用在于保护人的自由。规则意识应该也必须成为现代文明国家国民的基本素质。但“如果把自由理解成绝对排除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的一种完全的独立,这种自由就会成为完全放任自流的状态。真正的自由主义,绝非恣意妄为,无法无天。

二、民法的人文精神与市场经济的碰撞

(一)何为民法的人文精神

民法精神是民法文明内在、深层的精髓与内核,是民法文明的价值追求和终极关怀,是民法的最高原则。个人本位是市民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在民法上的具体写照。正因为个人本位思想的支撑,民法才因其私人性、个人性,被喻为“权利法”;市民据此拥有了和强大的国家相对抗的力量,得以追求个人财富、享受个人自由。而意思自治则是民法精神的另一个层面。民法抑或私法的实现过程正是人文精神逐步实现和矫正发展的过程。

1.私权神圣。私权神圣也就是(1)民事权利是自然和当然的权利;(2)民事权利系统是开放的;(3)私权神圣的重点在于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2]“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3]追求利益可谓是人类的一种本性,将这种利益给予法律的确认就是权利。民法就是要为人们确定缔结市民社会财产关系与人身权利的权利预期,通过对权利的设置与保护而达到维护市民社会关系的顺畅与有序的目的。所以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可以说,民法对权利的肯定,凝结了民法对于个人价值的高扬,对于市场制度的信念,同时也隐含了对与权力、特权的冷静界定与警惕的意蕴。如前文所述,人文精神最关心的也就是个人观念与自由观念,所以,权利意识,权利概念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这也是民法之所以呈现为一个庞大的权利体系的原因所在。这也就是先哲的“权利本位”意识的体现。

2.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指的是“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原则”。[4]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私法自治已然是无可撼动的准则和基础。这一理念保障和支持个人依照自己的本意参与市场交易,使得当事人在交易中能够形成合理预期,尊重每个人的自由选择,这一点在契约法中尤显突出。但“一旦当‘私法自治’原则的行使使社会正义遭受严重损害时,国家就必须经常有规则地干预。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的任务对法律来说不断增加”[5]。20世纪,理论界将社会控制理论引入民法体系,这是对于私法自治的约束和矫正。当然,现代民法强调的是社会控制下的自律与他律有机统一的私法自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认识当是更多注意传统的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上的自愿原则的共性的法律底蕴,而不应该执拗于二者在历史上存在的法学观念或语言上的些许差异,这有益于我国民法及民法文化的成熟和进步。

第2篇

【关键词】互动式案例;合同法;教学方法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学生的教育要求也逐渐的转变,对于相关的学习能力的培养也不再是单一的应试教育,人们开始转向素质教育的队伍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现阶段素质教育的核心思想,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锻炼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能力。现阶段互动式教学案例的实施,能够使法学教育达到基本的目的,培养优秀的综合型职业人,使学生认识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

一、传统的教学方法

在传统教学方法实践的过程中,会随着课程的难度越来越难理解,在课堂课程开课时,学生们往往斗志昂扬,想要学好一门学科。但是随着课程难度的加深,对于相关的理论知识,学生们开始没有办法理解,职业学院的学生基础比较薄弱,对法律的概念不是特别深刻,也不懂得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理解,对学到的知识难以驾驭。但是,主要的原因,还是传统的教学方式过于呆板,对于相关的理论知识没有实际的讨论分析,老师在课堂上是主导,对学生进行一味的知识灌输,没有很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不理解,思维能力减弱,想法死板,不愿意主动去思考,导致教学效果差的现象出现。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

(一)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不断课改的优良成果,老师在教学中合理的运用案例分析,对学生进行教育,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与学生一起研究案例,其特点是,不同于以往的老师单方面的案例分析,互动式教学法要求与学生一起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概念和对法律的规范意识,学生也能通过教学案例的分析,锻炼自己的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学生为主体,通过互动式教学案例的分析达到发展的效果。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更加注重将课前的预习和课堂的学习相结合,搭配课后的复习和练习,最后通过成绩评价完成教学过程,这种教学方式的使用使教学更加的具有启发性和趣味性,对于知识的导向也能更加的明确。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将更多的案例带进课堂,能够引导学生主动地参与课堂,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调查,加入深层的讨论和研究。老师通过实际的案例对法律相关的知识进行讲解,学生通过老师对实际案例的讲解进行学习理解,能够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开拓发散性思维能力,通过对案例的讨论研究,学习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三、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堂中的运用

(一)教学准备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课堂中,老师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对本节课所要讲述的重点进行分析整理,不浪费课堂上的时间,在课前先为学生留下一些需要搜集的资料,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对相关的知识稍作了解,课堂的效率也会事半功倍。老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注意,案例要典型、要真实,要具有一定的生活意义,尽可能地与实际生活相连,并且又要符合《合同法》。适当的使用多媒体教学,也能够使教学案例更加的形象具体。合同法看似与我们的学校生活没什么关系,但是它却真的与我们的生活紧紧相连。例如:老师可以在课堂上举例,有两个女同学一起逛街买衣服,一件衣服的价格是五百元,但是,你想要七折购买,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当售货员同意你的价格并且将衣服卖给你,这就是合同法的体现。标价作为要约邀请,女同学还价属于邀约,营业员同意售出就属于承诺。类似与生活相关的例子会更容易被同学接受和理解。

(二)课堂讨论

互动式案例教学中还有一大重点,就是学生要通过课堂讨论进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老师可以挑选一些合适的案例交给同学们分组讨论,通过学生之间激烈的讨论,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带动课堂的气氛。讨论的过程要注意大胆的说出自己的想法,要做到在热烈中有秩序,老师可以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点拨,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扩展学生的思考空间,通过老师各种方式的引导,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得出结果。也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小型辩论,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在不断地讨论中得出结论。老师把主体地位还给了学生,学生也能够更好地进行分析学习。

(三)考核制度

建立适当的合同法科目的考核制度,对于相关的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可以分为有标准答案的定性考核,以及没有标准答案的动性考核,前者能够通过标准答案考查学生对知识的吸收程度,后者则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对于学生的创新性想法,老师一定要给予相关的鼓励,通过相关的考核巩固学生的知识储备,也能使老师发现每个学生的问题,及时的改进教学方法,因材施教,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通过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我们发现这种教学方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式有比较大的优势,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对于相关的问题,要给予研究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改进教学方法,要时刻关注着法律背后的问题。利用传统的教学方式与互动式教学方法相结合,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刘永强,廖天虎.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刑法课堂教学中的运用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02:113-121+204

第3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3-0146-02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以使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为主,这种教学方法非常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解析和传授,但对理论的实际运用无法深入关注,从而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的引进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关于教学方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案例教学法主要应用于课堂教学中,是指教师在课堂授课环节有目的地安排一些典型案例,有效组织学生针对案例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并加强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充分了解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渊源,关注并解决其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对于理解和实际运用案例教学法都有重要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渊源

追根溯源,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以及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问答法”教学。在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就大量采用民间的故事来阐述事物的内在规律。在古希腊,苏格拉底的教学则是围绕一定的问题,根据学生所学到的知识,结合他们所了解到的情况,以求教的口吻平等地进行讨论,从而引导对方得出结论。其主要目的是启发学生思考问题,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学生自己的分析与讨论,找出问题的真正解决办法。后来,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师承了这种教学方法,将他的“问答法”编辑成书,通过一个个故事来说明一个个道理,从而开创了历史上最早的案例教学法。[1]1870年前后,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德尔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了法学教育之中,由此开启了案例教学法应用的先河,他编著的《合同法案例》被誉为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法的教科书。他在书中指出:“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2]在教学过程中,朗德尔以大量法院判例作为教学内容,让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对判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获得和掌握相关法律原则或规则。由于案例教学法符合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主要渊源的法律特点,这种教学法很快得到美国其他法学院的效仿,进而成为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采用法院的实际判例作为教学教材,其中主要采用由上诉法院的判例汇编而成的案例教材;第二,采用苏格拉底讨论法(Socratic method)组织教学,即要求学生充分预习案例教材,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不断回答教师的提问和进行讨论;第三,采用判例分析式的考试检验方法,即考试的内容是要求学生对给出的判例进行事实分析、推理及得出判决结果,由此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3]

二、案例教学法的本土化应用问题

如上所述,案例教学法能够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取得成功,成为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是和这些国家所采用的判例法制度有直接联系的。判例法是以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作为判例的先例对于其后类似的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所以,在采用判例法的国家,法律的产生是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同样,在法学教育中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法,法律原则或规则也是由学生查阅大量的判例并分析比较,然后在课堂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追问、反问与学生间的相互讨论,逐步地分析辨别而总结出来的,同样也经历了一个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4]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式的教学方法,是判例法制度在法律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而判例法制度则是案例教学法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众所周知,我国是采用成文法的国家,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较之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体系明确严谨而理论基础深厚。成文法的这些特点在客观上要求学生首先应系统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形成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之后,再通过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将理论运用到具体的实际案例之中。所以,上述英美国家的传统式案例教学法是无法直接移植到我国,并实际运用于高等院校的教学之中,甚至是替代原有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的。作为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独特的优势在于其不仅可以让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分析案例有效培养学生实际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其具备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在我国,众多学者对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持有一致观点,即虽不能够直接照搬英美国家的传统式案例教学法为我所用,但其通过对案例剖析和解读,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思路却可以为我国法学教育所吸收和采纳。正基于此,近年来国内的很多学者对案例教学法在各个学科教育领域内的引入及实际应用进行了较为广泛和深入的研究。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在我国法学教育引入并使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其内在的启发学生思考的核心思想与我国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出现融合趋势,从而最终“脱胎换骨”,形成了适合于我国法学教育的一种全新的案例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通过讲授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的有效结合,在对相关理论知识进行讲解的同时,通过让学生分析讨论、最终解决案例的方式,既能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又能培养其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我国高等院校目前一般采用的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课堂讨论式、观摩庭审式和模拟法庭式等。

1.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环节分析。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环节主要可分为教学前的准备阶段、教学中案例的讨论与分析阶段和案例讨论后的总结阶段。①教学前的准备,无论是采用课堂讨论式或模拟法庭式教学方法,在教学前的准备环节中最重要的是相关案例的准备。在案例的选取上,应注重案例的专业性、新颖性和典型性。教师应根据授课专业选取不同的案例,根据专业理论课程的教学大纲、重点难点等选择有代表性和新颖性的案例。同时,选用的案例应尽可能地涉及多个法律知识点,并反映同类案例的一般特征,起到触类旁通的作用,能深入挖掘案例所包含的法律规则。除了准备案例之外,在此阶段中,教师还应认真备课,对案例的课堂讨论环节进行周密设计,并对学生提出认真阅读案例、查阅相关资料等具体要求。②教学中案例的讨论与分析,教学中的案例讨论与分析环节旨在通过剖析案例,依据法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个环节直接关乎课堂讨论的秩序和效率,对教师的要求较高。一方面,教师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鼓励学生勇于发言,相互辩论;另一方面,适时合理引导学生,围绕关键问题进行讨论,以实现预期的教学效果。所以,教师应注意尽量少使用“我问你答”的问答方式,而应鼓励学生进行相互辩论或问答,或要求部分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演示。对于典型案例,可以采用模拟法庭式教学方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逐步培养学生的参与习惯和意识。③案例讨论后的总结,案例讨论后的总结环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过程,教师在本环节中要分析案例中所涉及的各个知识点,及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更重要的是应通过总结,指出本案例应讨论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学生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以逐步培养学生正确运用法律的思维模式。

除上述三个环节之外,教师还可以根据案例的重要性及课堂讨论的情形,要求学生以作业形式对本次课堂讨论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总结,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以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的理解,锻炼和培养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

2.案例教学法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也是教师在使用这种教学方法时所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①案例教学法应视授课对象的不同而在应用时有所区别。比如,观摩庭审式和模拟法庭式案例教学法比较适合于已经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有一定知识积累的大学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因为刚入学的大学生年龄偏小,缺乏社会经验而且欠缺法律知识,其法律素养与这些教学方法所要求的差距较大。对于这些低年级学生,主要应采用课堂讨论式案例教学法。②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教师都需要仔细认真的课堂设计才可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即便教师在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准备之后,也可能由于课堂教学中不可控因素的发生,而影响到教学进程,从而降低教学效果。③案例教学法还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案例的分析研究以及相关问题的准备工作,如果在同一学期内采用这一教学方法的课程较多,则需要相关课程的老师进行协调,以保证学生的案例准备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杨光富,张宏菊.案例教学:从哈佛走向世界――案例教学发展历史研究[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8,(6).

[2]Amy Raths McAninch,Teacher Thinking and the Case Method:Theory and Future Direction[M]. Teacher College Press,Columbia University,1993. 64.

第4篇

论文摘要:仲裁作为一种法律调解制度,从西方植入我国只有短暂的十年左右,但是我国特有的民族文化背景却为仲裁在我国的推行奠定了深厚的根基。本文以民族心理学为基础,阐述了中国国情下民族文化与仲裁核心思想的契合。

仲裁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文化现象。围绕着该法律制度的产生、推行、应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文化效应,形成特定的文化类别。法律制度的发展,始终与该环境下的社会经济形态和文化形态相关联,是特定社会文化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制度是文化的物化形式,文化是制度植根的土壤。仲裁由西方传人我国大约才有10年左右的时间,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单从制度来讲,仲裁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推行带有很强的植人性。但是,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华民族的特有心理,却为仲裁在中国的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提供了深厚而滋润的土壤。

一、特定社会历史铸造的中国人尚和心态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典型的农耕型社会。农耕离不开土地,而土地是不动的,这使得依附于土地的人民能够长久稳定在居住地而有较少流动。只有在自然灾害或战乱时,人们才会被迫背井离乡,寻找新的土地。正如所说:“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徙是变态。在稳定的生存空间中,生于斯,长与斯,死于斯,因而造就了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人们之间彼此知根知底,自然地形成了一个熟人的社会。而熟人社会又必是一个重人情的社会。在群体规范的压力之下,每个人都遵循着以和为贵的社会规则,这为中国人民的尚和心态的养成制造一个了良好的温床。另一方面,农业的生产完全依赖着气候的变化,旱灾水灾的整治以及因时令限制而导致的高强度劳动,这些都是个人或少数人无法完成的,所以必须依靠多个人的齐心协力来共同完成。同时,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强化了人们的农本思想,轻视财富利益,并把安贫乐道作为一种理想的人生状态。这种经济背景还使中国人形成了尚“和”的心态,使得中国人更加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尚和”作为平衡人我关系和群我关系的根本准则。

史学家钱穆先生认为:“中国人很早便确定了一个人的观念,由人的观念中分出己与群。但己与群都已包涵融化在人的观念中,因己与群全属人,如何能融凝一切小己,而完成一大群,则全赖所谓大道,即人相处之道。中华文化一贯主张社会重于个人,提倡群体内部的团结与和谐的社会取向成为中国人社会生存与适应的基本方式。“尚和”心态也就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集体潜意识而影响着中国人千百年来的处世之道。

二、中国人尚和心态的文化思想根源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对历史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要数儒、释、道三家,同时它们对于中国文化心理结构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自汉魏两晋南北朝以来,儒家、道家、佛教三家的思想体系在几千年的历史中,经过相互对立、相互渗透、彼此转化,融合成中国的传统文化,形成中国深层的文化心理结构,一直渗透在人们的观念、行为、习俗、信仰、思维方式、情感状态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人们处理各种事务、关系和生活的指导原则。

在动荡的东周时代,诸子百家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和的概念。推崇中庸思维的儒家将“和”字赋予了“和谐”、“谦和”、“和睦”等一系列具有中庸色彩的涵义。和,是处理人际关系及一切事物的最佳准则,也是人行动自律的内在原则。孔子曾说:“礼之用,和为贵”、“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由于将个体视为一个成就圣贤积极主动的自我,因此儒家强调,每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任务,便是不断地自我修养以完成“自我”的超越与转化。自我修养的主要功夫在于“自制”,在于压制自我的欲念,以遵守外在的礼制和规范。而悟守规则的最终目标和结果,则是最大程度的减少了人与人之间冲突的存在,营造了平和的社会环境,从而巩固了封建王朝了统治。

如果说儒家带有自上而下的政治色彩,那么作为儒家补结构的道家,则以自然为依归,崇尚“无为、不争”,“至虚、守静”,“寡欲、知足”及“安时而顺处”以达到精神自由的超越境界。让长期处在“克己复礼为仁”的心理紧张和裹足在社会关系和责任中不自由的中国人,获得一个消解内在冲突和紧张的处方。如果说儒家思想的文化要求产生了中国人的内在紧张,那么道家思想就是提供了每一个中国人可以继续忍下去的心理空间,透过它的“不争哲学”而有了一个可以保持内在平衡的心理场。“万物负阴而抱阳,充气以为和”,意思就是说,和是万物的本质与天地万物生存的基础。道家强调出世、适意的人生观扩展了中国人的心理空间,其“正言若反”的朴素辩证法则大大地增加了中国人谦忍、尚和的能力。

佛教的人生哲学则经由苦、集、灭、道四谛的精细论证,来说明人生是苦的判断,进而强调通过抑制自我、排除我欲,达到无我的状态,以进人涅架的解脱境界。佛教所宣扬的忍辱哲学,让中国人更能无条件地忍受他人诸般恶行,其心性学说,对极力主张禁欲的理学提供了形而上的基础,更是佛教学说对中国文化的最大影响。

总体而言,中华文明所重视的以道德修养为人生主要目标的禁欲思想,是中国人时时刻刻皆须要忍的根源。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历史上唯一一个历史文明从未断裂并顽强地传承至今仍生机勃勃的国家,它与这种国家至上、以和为贵的民族集体无意识不无关系。正是在这种“和”文化氛围的几千年熏陶下,尚和心态深深浸润了中国人的心灵深处,给中国人的“和谐”气质烙下了一层重重的文化印迹。 三、尚和心态下的中国人司法理念

前面说到,尚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积淀在中国人心理结构中的具体成果,所以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尚道德的民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道德修养是中国人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手段。加之长期处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之下,中国人在面对司法事务方面有着极其鲜明的处世态度和原则。杨知勇认为古代中国政治体制最重要的特质是“家国同构”,国是家的扩大,国和家族在组织结构、权力结构、伦常原则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国与家相通,君权与父权相互为用,君统与宗统一致,专制主义与宗法主义同质。在这种政治体制中,法律要服从于伦理,人治胜于法治。法律的严苛和不健全使得人们遇到争端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还长期存在着“族诛”、“连坐”之类的苛刑酷法。因此对于同处一个家族的成员而言,可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而在家族内部,则利用法律化了的“族规”、“族约”来规范家族成员的行为。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家族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人们要时时处处克己修身,用自己的成功显亲扬名,避免做出危害家族利益的事情。同时,人们也形成了“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因为“家丑外扬”将会影响到家族每个成员的利益,甚至会牵连整个家族遭受刑罚。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中国人尚和,注重道德修行也就是必然的事情了。

具体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司法领域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便是“无讼”。司法官员主要运用道德教化来解决法律纠纷,以收到平息纷争的效果。邻里发生纠纷难以协调时,也是请求德高望重的贤者出面调停。所以古时衙门里野草丛生,被认为是社会和谐的表现。在千世百代的中国普通百姓中,“厌讼”、“贱讼”、“耻讼”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无论是孔孟“中庸”哲学、老子“无为”思想,还是佛教生死轮回的义理,都主张融和冲突、息事宁人,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有位学者曾这样评价中国文化:“宇宙间的一切现象都蕴含着和,一切思维都浸润着和”。正如中国古典哲学所说,和,是一种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状态。这种以和融突的思想就是中国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理念。仲裁恰恰满足了这种价值理念的需要,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专家断案。选聘来自法律、经济贸易等各行业的专家、学者,以他们的人格力量、专业威望和对市场主体的感召力来赢得社会和当事人的信任。除此,仲裁的不公开性及商业保密原则又极大地复合了中国人的面子观。从字面来说,“仲”乃仲裁核心:仲裁之德即中正;仲裁之情即中和。仲裁制度强调的是法治与人文的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仲裁文化则体现了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德的高度和谐统一。它既能平息冲突,而相对于诉讼而言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际关系的破坏和商业信息的泄露。而仲裁的人本主义思想正是其有别于法律的最大不同。由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仲裁以主体意思自治为原则,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依托当事人私权的行使,实现国家公权对经济生活的有效调控,使每一位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对当事人的充分尊重,正是仲裁文化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

四、仲裁植于中国本土化的发展

第5篇

 

关键词:仲裁 民族文化 尚和心态 

    仲裁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文化现象。围绕着该法律制度的产生、推行、应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文化效应,形成特定的文化类别。法律制度的发展,始终与该环境下的社会经济形态和文化形态相关联,是特定社会文化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制度是文化的物化形式,文化是制度植根的土壤。仲裁由西方传人我国大约才有10年左右的时间,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单从制度来讲,仲裁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推行带有很强的植人性。但是,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华民族的特有心理,却为仲裁在中国的生根发芽并茁壮成长提供了深厚而滋润的土壤。

    一、特定社会历史铸造的中国人尚和心态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典型的农耕型社会。农耕离不开土地,而土地是不动的,这使得依附于土地的人民能够长久稳定在居住地而有较少流动。只有在自然灾害或战乱时,人们才会被迫背井离乡,寻找新的土地。正如所说:“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徙是变态。在稳定的生存空间中,生于斯,长与斯,死于斯,因而造就了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人们之间彼此知根知底,自然地形成了一个熟人的社会。而熟人社会又必是一个重人情的社会。在群体规范的压力之下,每个人都遵循着以和为贵的社会规则,这为中国人民的尚和心态的养成制造一个了良好的温床。另一方面,农业的生产完全依赖着气候的变化,旱灾水灾的整治以及因时令限制而导致的高强度劳动,这些都是个人或少数人无法完成的,所以必须依靠多个人的齐心协力来共同完成。同时,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强化了人们的农本思想,轻视财富利益,并把安贫乐道作为一种理想的人生状态。这种经济背景还使中国人形成了尚“和”的心态,使得中国人更加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尚和”作为平衡人我关系和群我关系的根本准则。

    史学家钱穆先生认为:“中国人很早便确定了一个人的观念,由人的观念中分出己与群。但己与群都已包涵融化在人的观念中,因己与群全属人,如何能融凝一切小己,而完成一大群,则全赖所谓大道,即人相处之道。中华文化一贯主张社会重于个人,提倡群体内部的团结与和谐的社会取向成为中国人社会生存与适应的基本方式。“尚和”心态也就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集体潜意识而影响着中国人千百年来的处世之道。

    二、中国人尚和心态的文化思想根源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对历史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要数儒、释、道三家,同时它们对于中国文化心理结构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自汉魏两晋南北朝以来,儒家、道家、佛教三家的思想体系在几千年的历史中,经过相互对立、相互渗透、彼此转化,融合成中国的传统文化,形成中国深层的文化心理结构,一直渗透在人们的观念、行为、习俗、信仰、思维方式、情感状态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人们处理各种事务、关系和生活的指导原则。

    在动荡的东周时代,诸子百家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和的概念。推崇中庸思维的儒家将“和”字赋予了“和谐”、“谦和”、“和睦”等一系列具有中庸色彩的涵义。和,是处理人际关系及一切事物的最佳准则,也是人行动自律的内在原则。孔子曾说:“礼之用,和为贵”、“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由于将个体视为一个成就圣贤积极主动的自我,因此儒家强调,每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任务,便是不断地自我修养以完成“自我”的超越与转化。自我修养的主要功夫在于“自制”,在于压制自我的欲念,以遵守外在的礼制和规范。而悟守规则的最终目标和结果,则是最大程度的减少了人与人之间冲突的存在,营造了平和的社会环境,从而巩固了封建王朝了统治。

    如果说儒家带有自上而下的政治色彩,那么作为儒家补结构的道家,则以自然为依归,崇尚“无为、不争”,“至虚、守静”,“寡欲、知足”及“安时而顺处”以达到精神自由的超越境界。让长期处在“克己复礼为仁”的心理紧张和裹足在社会关系和责任中不自由的中国人,获得一个消解内在冲突和紧张的处方。如果说儒家思想的文化要求产生了中国人的内在紧张,那么道家思想就是提供了每一个中国人可以继续忍下去的心理空间,透过它的“不争哲学”而有了一个可以保持内在平衡的心理场。“万物负阴而抱阳,充气以为和”,意思就是说,和是万物的本质与天地万物生存的基础。道家强调出世、适意的人生观扩展了中国人的心理空间,其“正言若反”的朴素辩证法则大大地增加了中国人谦忍、尚和的能力。

    佛教的人生哲学则经由苦、集、灭、道四谛的精细论证,来说明人生是苦的判断,进而强调通过抑制自我、排除我欲,达到无我的状态,以进人涅架的解脱境界。佛教所宣扬的忍辱哲学,让中国人更能无条件地忍受他人诸般恶行,其心性学说,对极力主张禁欲的理学提供了形而上的基础,更是佛教学说对中国文化的最大影响。

    总体而言,中华文明所重视的以道德修养为人生主要目标的禁欲思想,是中国人时时刻刻皆须要忍的根源。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历史上唯一一个历史文明从未断裂并顽强地传承至今仍生机勃勃的国家,它与这种国家至上、以和为贵的民族集体无意识不无关系。正是在这种“和”文化氛围的几千年熏陶下,尚和心态深深浸润了中国人的心灵深处,给中国人的“和谐”气质烙下了一层重重的文化印迹。

第6篇

关键词:法治观;法律通识课程;优势;现状;建设思路

一、法律通识课程在大学生法治观教育中的优势

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治观教育主要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通识课两个课程承担。同时,普法工作也是开展法治观教育的有效途径。高校将法治观教育与道德观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其中,由专业法学教师承担的法律通识课程在法治观教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校法律专业教师一般具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背景,部分教师还与社会法律实践有一定联系。他们在从事法律通识教育时能够运用法律专业教学经验,更好地阐释法律知识和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引导学生理性对待各类矛盾、冲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采用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大有裨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在实践中导致了教和学两方面的问题。“法律基础”教材按照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体例进行编写,内容上从理论到理论,可读性差;2005年“两课”课程改革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为一门课程,法律教学时间缩减到只有十几个学时,实践中由于“两课”教师对德育教学较为熟悉、擅长,实际投入法律教学的时间更少。学生方面,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开设,学生以对待此类课程的思维惯性对待法律教学,学习积极性不高,厌学情绪严重[1]。上述教与学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制约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效果。与此相比,法律通识课程由对法律知识感兴趣的学生自由选择,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高,有利于开展法治观教育,法律通识课程的地位由此凸显。

二、高校法律通识课程现状

1.学时不充足,法治观教育效果打折扣。目前高校通识教育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校进行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或“全校通选课”,另一种是复旦大学实验进行的,一年级新生先在复旦学院接受一年的通识教育方式。高校教育主要任务是专业化教育,通识课大部分以选修课形式出现,相对必修课在学时上进行了很大的缩减,其中法律通识课程也不例外。以笔者曾授法律通识课程《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其学时为32学时,法学专业学生课时为72学时,法律通识课程学时为专业课程的一半。实际上,法律通识课程需花费更多时间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必需的法律基础知识。若法律基础知识讲授不到位,无法实现案例分析及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在各种教育中,观念教育是最难开展的教育之一,学时不够,导致法律知识只能泛泛而谈,法治观的教育效果打折扣。

2.大班上课,难以实行因材施教。学校在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观教育的过程中,忽视了大小班上课教学效果差异,一般将全校选课的学生集中在大教室上课,这门课在管理和维持秩序方面就要花费很多的心思,想要保持教学效果非常困难,致使课堂不能因材施教。此外,几乎所有通识课程包括法律通识课程均安排在晚上或周六周日上课,无法保障学习效果。

3.授课方式单一,学生积极性不强。调查显示,大多数学生认为通识课“教师讲授太多,课堂互动交流少”。法律通识课中,教师很少深入讲解一些学术前沿问题,很少组织学生开展课堂讨论。法律通识课一般是教师“一言堂”,限制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更谈不上学生思维能力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多媒体教学方式设置了讲授的大部分内容,课堂上师生共同开发的课程内容很少。

4.教学评价手段单一,教学评价的激励和调节功能受限。研究显示,高校教师法律通识课程的学习评价主要方式为考试与测验。教师一般在课程结束时通过提交小论文或随堂考试,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作评价。这种评价手段既不能激发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也不能在教学过程中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5.法律教师承担全校法律通识课程教学任务重。因高校法律教师人数有限,在讲授法学专业课的同时,承担一个学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较重,精力有限。

三、法律通识课程建设思路

1.树立正确的通识教育理念。通识教育是一种教育理念,也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通识教育理念,在西方,它是从自由教育理念发展而来的现代大学教育理念,其核心内涵是通过自由学术的探讨,培养理性完善、情感优美、行为优雅的“完整的人”。[2]民国初年,、梅贻琦等教育家就已把通识教育的理念引进到了中国的大学。学者们对此已进行过广泛而深入探讨。中国古代的“大学之道”就是一种通识教育的理念,是《学记》中提到的从“离经辨志”到“知类通达”的教育。通识教育就是“培养足以化民易俗,身边的人悦服,远方的人怀念的知类通达的大成之士”的教育。[3]正确对待法律通识课程面临的现状,就须改变文化素质教育的观点,树立通识教育的理念,处理好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间的关系。

2.科学设置法律通识课程。第一,在确保学时的基础上,注重教学对象的特点。法律通识课是针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开设的课程,故此,法律通识课程应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主要内容,极少涉及专业性强的法律知识。第二,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的名称。课程名称要体现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特点,起一个恰当的通识教育课名称是完善此门课程的重要点睛之笔。第三,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法律通识教育不仅要普及基础性法律知识,还要注重提高学生法律维权技能及法律素质的培养,增强学生风险防范能力,这是法律通识教育的最终目标。

3.合理组织有效的教学形式。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创立了研讨班,经德国人进一步完善后,采用小班上课。课前充分准备,课堂上以讨论为主。英国人发明了“导师制”,牛津的导师制是一对一的个别辅导,每周一次。此外,教学组织形式还有学术沙龙,围绕问题自由讨论。欧美国家的大学也有讲座,讲授基础知识,设置答疑课作为有益补充,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哈佛大学大多数课程的班级学生人数在20人以内,一些研讨会课程刻意限制了学生数目。基于哈佛学院课程数量和规模,所有课程的平均规模还是较大的,一般为50人以上。哈佛学院的文理学院,主要承担全校的通识教育任务,班级规模较大。教学组织形式,中国古代也有很多好的经验,比如既有个别教学,又有集体教学;既有浅层次的具体方法如谈话、练习等,又有深层次的学科教学法如算学教学法等。可以以这些有益经验为鉴,组织有效教学形式,确保课堂法治观教育效果。

4.丰富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模式。针对法律教师数量少、任务重的问题,应通过加快培养专业法律教师,丰富法律通识教育课教学模式来解决难题。例如,高校请法学专家、专业律师来学校作学术报告、讲座等,加强学术交流,形成一个多方位的教学模式,促进法律通识课程发展。同时,法律通识课程可以采用慕课形式,学生在大部分时间到网上自学,并结合有效的课堂探讨,从而解决法律教师紧缺的压力。多样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治观念都能起到重要作用。

5.有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要注意教学对象特点,不能完全照搬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而要更加通俗易懂,密切联系社会实际。短时间内让非法律专业学生识记常用法律知识,并理解掌握相关法律含义,教学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法律知识应用性很强,单一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理解法律,因此,案例教学法因其优势成为首选。案例教学法是在解释一种法律规范或法学理论时,结合典型判例、纠纷或名案,甚至是虚拟案件进行解析,加深对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和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模式中,可让学生处于当事人的位置,陈述见解,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识记法律、实践法律解决问题和思考法律制度本身的能力。同时,应当结合科研教学法、分角色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进行授课。

6.注重法律通识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人文精神。一是法律通识教育课应以学生为主,注重实用。课程应以学生的勤工俭学、实习、求职就业、创业为重点,内容涵盖宪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合同法、高等教育法为主要内容。以学生视角而言,这些法律知识能激发学生终身学习法律的愿望和学习法律能力的培养。二是法律通识课程的教学内容,不能仅仅囿于普及法律、法规、规则、制度,法律的生命事实上深藏于文化中,法律教育不可缺少人文精神,这样有益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和社会批判精神,从而实现通识教育所倡导的理念。从精神高度上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树立学生较高的法律意识,成为学生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等的强大推动力。

综上所述,大学生是中国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大学生法治观的形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社会的健全完善具有积极意义。应充分认识加强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重要性,在高校中大力倡导营造良好的法治观教育环境,相信通过努力,大学生法治观的思想大厦必定会树立在美丽的校园内。

参考文献:

[1]葛建义.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中的辨证关系[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5,33(4).

[2]哈佛委员会.哈佛通识教育红皮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8.

第7篇

    内容提要: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意指国家在调和冲突和潜在利益的场域中,通过共同政治形式的良性运行,使得这些利益能够得以充分表述,使其民众能够得以安定有序共存,过上优良的、自由的生活;其本质特征体现为政治性与道德性、自律性与他律性、普遍性与适足性等几层面;其类型上依不同标准大致分为禁止义务、安全义务与风险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实现义务与促进义务等三种。

    由国家、社会、人权思想变迁的基本史实与思想史可知,国家义务与国家起源相伴而生,国家义务为国家目的实现的有效路径,国家义务与人权互为条件。由国家义务的变迁史亦可发现,国家义务萌芽于古罗马、古希腊城邦国家,发端于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于英国《大》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作者以为无论国家起源学说各异,但国家存在是一客观事实,其存立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保障人权,国家负有保障人权义务属应有之义。那么国家义务的具体涵义与基本特征究竟为何?本文将对与其相互“关联”与“对立”的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由此阐释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根本特征与基本类型。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一)义务的内涵与本质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基本的法律范畴,义务是对权利的承诺。抽象层面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而生。权利是主体借助契约设定的结果,义务必包含于权利之中。因此,义务是判断权利存在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具体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具体权利或义务都有相应的具体义务或权利相对应。一项具体权利可能形成多项具体义务,一项具体义务亦可能由多项权利作为基础。但在抽象意义上,我们依然能够找到与这些具体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即人人都享有生命权、财产安全权等等,政府负有保障民众享有这些权利的义务。可见,抽象意义上的权利是和义务相对应的。保障与实现主体的正当利益追求是创设一切制度的核心思想与基点,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符合该常态思维的主线,义务则是实现权利的对应物、从生物。【1】而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主体的产生,在法规范之功能上而言,具有调整主体间利益流动的作用。此外,于主体间的关系中,义务主体必定对应于某一权利主体。法规范运用权利与义务两个概念,借着两者归属主体的价值决定,据以形成人际间交往模式的规范秩序。我们认为,权利的内容最终就是自己或某个别人义务的履行,其目的在于使你的自由与我的自由并存成为可能【2】39.就此观点而言,权利与义务将作为交往活动过程中一种相互强制的关系,两者系处于一种动态法律关系之脉络。不过,倘若就法规范的价值选择而言,权利概念固然属于一种我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但是义务概念除了作为确保权利实现的职责之外,义务概念本身也是一种价值选择。因为,义务概念维系了群体生活的共容性,并且可作为个人身处群体关系中的形象参考。所以,在法规范中义务概念所代表的规范意义,其实并非绝对依附于权利来思考,亦即并不是每项义务都需要利用到权利这个制度。【3】125

    从义务产生的根源可以发现其本质。所有义务都是主体共同参与、自由设定、自由意志的结果,即主体自由,自觉、自愿地尊重他人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简单地说,义务的本质特点乃为主观自愿,具体理由有四点【1】。(1)权利的正当性决定义务遵守的自觉性,从而决定义务意识的出现必与权利意识相伴随。正义标准的形成是人们共同参与形成的结果,在肯定了权利正当性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受到尊重的应然性,因此义务的自愿履行是人们真正理解权利内涵的必然结果。义务自愿性早在最初的习俗性产权制度中就已存在,“习俗性产权制度,基于如果我尊重别人的权利,别人也将同样尊重我的权利的稳定预期,它的出现并不是出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理性和有目的的设计。它之所以有可能自发衍生,是因为人们从经验中认识到,遵循这样一种约束实际上有助于每个人对目标的追求。如果他们不能认识到这一点,元制度就不会产生,从而导致共用资源的退化和衰竭。”【4】41一个人的权利只有在认可与尊重他人有相同权利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存在,“如果人们能够承认权利存在并能够对它们有所要求,那么,他们就能够形成社会,建立制度,这种制度的权威将存在于社会自身之内。”【5】23权利的尊重是相互的,义务意识总是和权利意识相伴而生、自愿自觉的行为。(2)权利的设定者亦为义务的设定者,权利的实现是参与利益评价主体的主观追求,那么义务的履行就绝不是外在的强迫。(3)习惯和人的反思能力是义务自愿性的社会和心理基础。丹宁曾指出,英格兰人民守法自愿性的义务感来自何处呢?“首先,它来自人们在其历史中成长的习惯。如果你回溯到足够远便会发现,早在诺曼征服以前,每一地区的法律是属于居住在那里的整个群落的东西:它被认为是最珍贵的财富以及希望每一个人予以维持的事物。人们对法律极其尊重,只要它是人们自己创设的并且不是来自上级强加给的”。【6】298青木昌彦对“稳定的产权”为什么能够“得到人们的广泛尊重”进行过分析,结论是“稳定的产权安排中一定包含某种自我实施的因素。”【4】37这种“自我实施的因素”恰恰是人们对产权规则包括纠纷解决等理解的经验总结,义务自愿性是实现自主生活的必然选择。(4)义务自愿性的定性符合法律的历史发展和本性要求。法律的本性是为人们提供实现自由的途径和保护手段。亚当。斯密曾说:“法律不应妨害天然的自由,而应予以扶持。”【7】34-35法律必然会鼓励和支持自觉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的行为,义务的自愿性亦为诚信的基础和表现。

    (二)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诚如前述,义务与权利本具有互相渗透的特性,所以无论是从义务来认识权利,或者是从权利来认识义务,实为两种不同的观察角度而已。不过,在义务与权利相互渗透与循环的现象中,或许会形成一种空洞的信念论,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个外于体系的作用力来整全此一相互对立、渗透的关系。在此,国家权力似乎可扮演一个调整的角色。在前述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中,国家权力实居于一种协调作用的地位,并且明显地表现在法规范的规制作用面上。国家权力,一方面,除了表明国家负有执行法律权限的义务外;另一方面,则进一步隐含有国家应正当地行使其强制力与支配力。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其义务之性格往往表现在法秩序的合理规制义务上。即国家应依正义之观点,负担正当整全规范的设计及其适用的义务。本文所说的国家义务,指的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它是一个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概念。国家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人权、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人权。

    如何理解国家之本质与内涵,绝非易事。我们知道,国家不能够与任何有名字的个人或群体在现行的存在中扮演某种角色而与其相等同,因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群体可以承担起国家的整个责任。因此,譬如,“国家”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政府”,因为一个政府总是一些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个人作为个体都不能承受国家债务的财政负担、或者承受起国家暴力行为的道德负担。这些个体最多是以某种身份代表着国家,犹如所有的政府在当今世界都是以某种形式从事活动的那样。国家也不能够等同于“人民”,因为人民仅仅是数量更多的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与政府官员相比都不能更多地承担起国家行为的个人责任。因为目的与工具是相互分离的,国家也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任何一个它所服务的目的,安全也好、公正也好、自由也好,都是如此。因此,国家是一个不能等同于其成员、宪法、权力、或者目的的联盟。联盟是虚构的,然而国家肯定是真实存在的。最能够从现代国家的本质上反映这种矛盾状态的政治理论家是霍布斯,他同时也被称为是最能够抓住现代国家显着本质的政治理论家。在其《利维坦》中,霍布斯尽可能清楚地表明,国家不能够被理解为一种关系、或者一部宪法、或者是某一目的;国家是一个人,它是一个能够行动的人。因此,尽管国家来源于个人之间的契约,而且用霍布斯的术语来讲,从而实现“人民的安全”,但是国家本身并非其中任何一个种类,因为非但契约本身不能够做出行动,即便安全也无法做出行动(相反的,它们两个都是行动的产物)。【8】朗西曼如此理解:国家是一种调和冲突和调和潜在的无法测量的利益的机制,其方式是通过一种共同的政治形式,使得这些利益能够得以表述,并能得以进行比较。这是一种交换的手段。用这些术语来讲,国家的职责是使得那些愿望各不相同的人们能够共存,而无需拉平他们之间的差异,就像金钱能够允许人们交换他们不得不拿出的不同东西而无须对他们所期望的这种交易凭借预想而做出判断一样。当这些机构运行良好的时候,它们也都能够使得个人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和期望对他们所真正希望的东西进行探索,也能够使他们免于遭受不必要的处罚而对各种交换进行实验。自由的国家,犹如金钱一样,也因此成为成长的载体。【8】39追随着布克哈特——当然也包括兰克、迈内克将权力描述为国家的本质。国家理性确实应该成为国家利益的理由,也就是“国家行为的基本原理和国家运动的第一定律”。国家理性将教导人们“为了达到日常最佳的生存条件,国家必须做什么”。【8】99国家的法律来源于以同意为基础的民众的意志。

    参照上述有关理解,本文以为,国家义务是指国家在调和冲突和调和潜在利益之场域中,通过共同政治形式之良性运行以满足与保护民众充分表达利益的机制,使民众能够得以安定有序共存,从而使民众过上“优良的生活”、“自由的生活”。而保障人权实属国家义务当然之具体化,民众基于人权之诉求为国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国家保障人权实则为题中之义。

    二、国家义务的本质特征

    (一)国家义务的政治性与道德性

第8篇

本论文首先对窃电原因进行了剖析,然后对社会中出现的窃电手法进行分析总结,最后论文详细阐述了多种反窃电技术措施。

【关键词】窃电现象;反窃电;措施

1 前言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电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如今,还是存在窃电的现象,急需解决,因此,我们要加强先进理论与先进技术的学习与应用,不断进行反窃电措施的研究和探讨,使电力系统更加规范。

2 窃电缘由

2.1 电力用户的法律意识不强

许多用户对电的产品特点和窃电的违法性知之甚少,加上多年来对窃电行动打击力度十分小,是致使窃电多发的首要缘由。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过错地认为“窃电不算偷,窃电不犯法”,窃电户通常被别人窃电所达到的目的“传染”,心思不平衡,忍不住伸手试法。

2.2 供电企业管理上存在漏洞

各环节间的工作不完善,制约和监督手段不到位为窃电,尤其是内外勾结窃电供给了时机。供电企业办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不合理,办理人员的思维、业务素质跟不上形势开展的需求。如明知有的用户窃电,但屡次检查却找不出缘由,为何?一是窃电者技术手段奸刁;二是供电企业的办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三是检测技能设备不能跟上反窃电的需求;四是有个别内部员工思维不健康,受人拉拢,胳膊肘向外拐,内外勾结帮助用户窃电,更是助长了窃电行为。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电费作为电力用户生产经营的一大成本,尤其是一些耗能高、经济效益欠好的用户,付出电费是一大难题。所以,受经济利益驱动和引诱,一些个体户、私营公司、承揽或租赁经营的公司等,把窃电作为一种下降本钱、牟取暴利的办法,因此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窃电,形成了由曩昔自己窃电开展到现在一些法人单位窃电的现象。而特定的供电办法和供电设备的落后又为窃电大开了方便之门。

3 窃电方法的分析

3.1 功率电压的方法

此种方法改变电力测量电路电压的正常连接,或使测量电压电路断开,使得通过线圈的电压消失或减少压力,然后导致电表计量减少的称为功率电压的方法。

3.2 欠功率流方法

此种方法改变测量电流环路的正常连接,或使测量电路、电能表电流线圈没有电流通过或只能通过一些电流, 然后导致电表计量减少,这种方法叫做欠功率流方法。

3.3 移相法窃电

此种方法改变电能表的正常连接,或利用联接电能表线圈断电的电压、电流、和电感或电容的特定的连接,然后改变电能表正常线圈电压和电流之间的相位关系,慢转电能表,甚至逆转,这种方法叫做移相法窃电。

3.4 扩差法窃电

扩差法窃电是指窃电者私拆电表,通过采用各种手法改变电能表的内部结构性能,致使电表本身的误差扩大;或者利用机械力或电流损坏电表,改变电表的安装条件,使得电流表少计的方法。

3.5 无表法窃电

所谓无表法窃电是指未经报装入户就私自在供电部门的线路上接线用电,或有表用户私自甩表用电的窃电方法。这类窃电方法与前述四类在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前四类手法基本上是属于偷偷摸摸的窃电行为,而无表法窃电则是明目张胆的带抢劫性质的窃电行为,并且其危害性也更大,不但造成供电部门的电量损夫,扰乱、破坏供电秩序,并且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及引起火灾等。同时,无表法窃电对社会造或的负面影响也更大,还可能对其它的窃电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对于此现象应严惩不贷。

4 反窃电技能措施

(1)集中安装电能表,并对电能表屏柜加封加锁,使用户自己不能随便接触、调整电能表。针对大多数窃电方法需要动到电能表的特点,供电企业用这种方法能有效杜绝多种窃电手法。很多地方已经采取了这一做法,但对农村、住房分散等地方较难实现,但也要把电能表安装到比较明显处,不要装设在用电住户的房内或围墙内,为窃电提供方便,同时,供电人员要加强巡视,对怀疑窃电的用户更换其电能表校验检查。

(2)改进电能表铅封设计,针对现用铅封容易撬开和复原的特点,供电企业研究使用封口压下后不能复原的封法。

(3)使用有止逆功能的电能表,为防止使电能表反转的方法窃电,应装设带止逆功能的电能表。现在用的部分单相电能表还不具备止逆功能,定货时要求制造厂家加装止逆装置。对三相三线或三相四线的电能表,同样应购买带止逆功能的电能表,防止利用反相电流窃电。使用具有防窃电功能的电能表。现在很多厂家已经生产出具有防倒转、防脱钩、防电流短路、防一线一地的新型电能表。

(4)打击窃电需要大力宣传,要使窃电势态受到最有力的打击,一方面要有强大的反窃电队伍真抓实干,另一方面必须有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社会危害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窃电热情,使窃电者处于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中;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样,反窃电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加大立法力度,从法制方面分析,法制观念的淡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执法不到位是造成窃电歪风猖獗的主要原因。由于法制的不完善,致使窃电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难以起到法律的教育引导和惩戒作用。加大立法力度,使窃电者得到应有的处罚,使人们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不敢再以身试法。

(6)加强对用电户配电设备的巡视检查管理,作为供电企业职工,都有防窃电反窃电的责任,尤其供电企业内部的用电检查、装表接电、抄表收费等从事用电管理的人员,都要自觉肩负起维护电力企业正当利益的责任。

(7)安装零距离防窃电系统,对高供低计的专变用户,将计量装置直接安装在变压器的出线侧,并且将变压器的出线端子用套管或箱子进行密封,不破坏套管或不开箱则无法触及变压器的出线端子,这种方法是对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在变压器上窃电的最有效方法。

(8)反窃电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企业内各部门相互协作及社会的大力支持,要彻底杜绝窃电,把反窃电工作长期、持久、扎实地开展下去,就要我们在用电管理中,不断强化自身业务技术的学习,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自己的反窃电水平。

电力企业应高度重视反窃电斗争,认真研究窃电行为的表象和特征,加速计量装置的改造,加强对从事用电管理工作职工的反窃电技能培训,运行技术手段消灭窃电行为。同时加大反窃电斗争的舆论宣传力度,形成打击窃电、威慑窃电分子的氛围。加强职工的爱岗敬业的教育,对违法乱纪职工严肃追究,在电力销售环节建立反窃电常效管理机制。

5 结束语

在电力快速发展的同时,窃电现象层出不穷。随着高科技的不断渗入,窃电手段更是五花八门,给反窃电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此我们必须把反窃电措施管理作为用电检查的核心工作之一,更好地提高反窃电技术水平,彻底堵塞窃电漏洞。

参考文献:

[1]张颖琦.反窃电技术探讨[U].河北电力技术,2006.

第9篇

关键词:律师文化个体文化所文化行业文化

一、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

律师是法律人,就其作用与地位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常常有将其与教师、医生相提并论,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具有了高层次的价值追求,成了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我国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却远不如教师、医生那样不可或缺,甚至还让人误解,被不少人认为是“见钱眼开”“颠倒黑白”的人。因此,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深远显而易见。

1、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价值

二十一世纪是以知识为主导的世纪,各种文化将会有一个冲击。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每一次的转型与变革都会带来文化的繁荣发展。一个民族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融合,文化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行业或者说是一个群体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文化的融合,文化就是这个行业或群体的生命,是灵魂,是主观支配客观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总书记也进一步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性。律师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当然也要重视律师文化建设。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职业化已经成为今后的主要发展趋势。律师职业化也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律师文化一旦形成体系,就会凝聚成一股力量,其对司法及社会的影响将会显得日益突出,从而也就可以让律师更彻底地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和面对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律师也就会形成以律师团体性的法律人身份和团体性的力量来推动司法改革,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推动社会的发展。

2、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践价值

摸着石头过河,那是因为前面没有任何可供参考或者能够指导我们前行的理论成果。当我们的律师文化建设有了自己的体系和理论成果时,我们就可以用理论来指导实践,而不必摸着石头过河。一个团体一旦以文化理论向社会昭示它的存在时,其存在的地位与作用必定会与日俱增,同时,这个文化理念也是一面旗帜,指引着前进的方向。由于律师文化涵盖着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所文化以及行业文化等方面,其核心内容便是塑造律师的诚信理念、人文思想、价值目标和人生追求;律师文化的实质也是为了培育一支为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律师文化建设的实践价值就是通过律师文化所倡导的共同理念、共同目标、共同事业、共同追求在实践中发挥出独特的魅力和作用。从社会角度而言,它会理性地融入并推动社会主流思想所倡导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并通过它指导实践活动为社会积极服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它具有统一价值观、凝聚人心、形成团队的作用,并成为一个所品牌形象与竞争力的象征;从律师个体的角度而言,他将从中找到个人理想抱负与经济效益的最佳契合点,也会结识志同道合、有着共同信仰的亲密“战友”,从而获得个人价值实现的导航系统和群体感、归宿感。

二、律师文化的含义与特征

文化,通常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称。众所周知,文化是有力量的,它的力量就在于能够营造一种使人遵从的氛围,并以此来规范一个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等。因此,律师文化将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管理软件,其能发挥物质资源等硬件所起不到的作用和功能。

1、律师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所谓律师文化是指律师群体在所处法系环境、社会经济政治体制以及在法律服务的实践中形成的,能够为广大律师认同并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律师行业文化、所文化和律师个体文化。

由于律师文化具有社会一般文化的普遍性,又具有依托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理念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律师理念文化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认同或形成的成长观、发展观、价值观等一直影响着律师执业生涯的思想观念的总称。律师行为文化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性、制约性、行业性的惯例,是理念文化的外在行为表现,包括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律师制度制定与实施、律师机构管理等。

律师文化的外延是指影响律师文化培育与形成的社会环境,包括法系、政制体制、经济发展程度和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我国律师在社会上的活动空间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律师在习惯认识中只是为个体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而不是像西方国家的律师在政治、经济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律师文化的外延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律师文化的发展,从而推动律师业的大发展。

2、律师文化的内容

(1)律师定位:笔者主张律师应该区分不同时期作出不同的定位,从而提出一个律师发展三步走战略。在执业初级阶段要定位在理论钻研和实践操练上,做一名热衷于理论钻研的业务型律师,这是律师的第一步定位;当在律师实务界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时,就应当积极加入到管理行列,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和行业的经营管理,做一名懂经营会管理的合伙人律师,这是律师的第二步定位;当在整个律师行业享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时,就要积极参政议政,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做一名政治型律师,以此来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地位和影响,这时,律师就不仅仅是一个人了,而是代表了一个群体,这是律师的第三步定位。

(2)律师使命:以法为剑,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推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进程。

(3)律师精神:引用坡讲过的三句话,一是“守道而忘势”,“守道”就是坚守正道。律师要坚守诚信之道、做人之道、处事之道,规规矩矩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同时恪守律师的执业宗旨,不离谱、不走调、不搞歪门邪道、不走旁门左道。“忘势”就是不顾及权势的存在,不畏权势,不趋炎附势,也不去装腔作势,更不要仗势欺人。二是“行义而忘利”。律师要身体力行法律的正义、公正,这叫行义。行义而忘利就会对个人得失处之泰然。我们守护的是最后一方净土,我们撑起的是一片正义的蓝天,这就是一个正直的律师应有的精神气概、职业品位和道德情操。三是“修德而忘名”。我们抱定以律师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就不能急功近利、贪图名利、沽名钓誉、更不能盗名欺世。

(4)律师价值观:挣钱不是目的,只是自然所求。律师是依托专业独立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既不依附于当事人,又不依附于司法机关。律师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以律师的价值体现在法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执行上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完善及事业的追求与发展上。

(5)律师服务理念:委托人不是上帝,不能纵容其无理要求,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却是我们的责任,而且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律师管理理念:律师队伍是高素质的精英队伍,对律师的管理没有任何的特权和命令,说服引导和示范是最好的管理。

(7)律师团队观念: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所以不能做“万精油”式的律师个体户,而要做有钻研精神的学者型律师团队中的一员。

(8)律师人才理念:青年律师是律师业的未来和希望,所以要多引导、帮扶和带教;律师同行是最重要的人才资源和依靠力量,所以要尊重同行、维护同行、团结同行,结伴而成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亲密战友乃至兄弟姐妹。

3、律师文化的分类与特征。

(1)律师个体文化。律师是律师文化的主体,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所以律师个体文化是以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它包括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以及律师形象。

律师职业是一门实践的艺术,而律师个体文化正是这门艺术的映像,其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鲜明的个性;②具有对新文化和行业文化认同性;③具有可塑性;④具有自主性;⑤具有具体性;⑥具有任意性。

律师个体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作用与功能,反映了律师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遵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先进理念。律师个体文化的形成除了在法学院培养形成的学术基础和法治理念素养外,主要还是依靠加强自身修养的“自塑”和所文化感染与熏陶,以及行业文化的培训与约束的“他塑”来实现。

(2)律师事务所文化,简称所文化,又称集体文化。它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通过全体员工在工作、共事过程中形成的自己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由律师事务所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事业追求、职业道德、行为习惯、社会承诺、品牌宣传、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工作环境、CI策划以及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从形式上讲,所文化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属于人的思想范畴,亦指律师的价值理念;但从内容上讲,则是律师事务所的整体视觉效果,发展规划与远景战略、管理运作制度、法律服务模式等,其本质是一种做大做强做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观、经营观,是一种唯真、唯善、唯美的追求。

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否重视文化建设,不仅影响到律师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团队化与凝聚力的形成,而且还决定着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生命力。成熟的所文化对于一个所意味着培植了原始股和创造了品牌价值。所文化的载体表现为丰富的内涵和广阔的外延,包括所名、所徽、所歌、所旗、所标、所服、所规、所风、所刊、所容、所仪、所之网站、域名、网络实名、形象大使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所文化的特点表现为:①统一性,②包容性,③规范性,④系统系列性,⑤传承发展性,⑥稳定而不断创新性,⑦人本与人文性,⑧独立性和开放性。

随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所文化的内涵与外延也将随之发展与升华。对于身处重视文化建设的律师事务所的每个律师而言,其个体身上积极的人文精神会逐渐地整合成集体的人文思想,并且反作用于每个律师个体,最终个体律师与事务所拧成一股绳,而所文化成为全体律师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成为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成为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与精神支柱,也成为对个体律师行为进行评价的价值标准。

(3)律师协会文化,简称行业文化,又称群体文化。相对于所文化而言,行业文化是以律师协会作为整个律师行业的行业管理机关所倡导和营造的,为整个执业群体所认同和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行业文化是律师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律师文化本质上升到一定高度的集中反映,也是最能够形成行业标准与制度的规范来源。所以它影响和主导着整个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代表着律师文化的主流意识,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制约和影响,是一定时期律师行业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具有行业性与社会性,民族性与世界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统一性与多元性,时代性与政治性,传统性与发展性等特征。

律师行业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行业力量、价值追求、政治抱负、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集中反映了律师维护法律权威、崇尚法治、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服务社会、诚信执业等先进理念。律师行业文化的形成,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政策引导,更重要的是依靠全体律师的自觉培养、共同维护。

三、律师文化的功能与作用

对于现代律师业的建设与发展而言,律师文化的作用与功能不容忽视。

1、律师文化的内在功能作用。

(1)律师文化具有激励作用。律师文化与社会文化一样,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其倡导先进的发展理念和民主法治之风,可以极大地调动律师工作的使命感,增强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事业成就感,使律师为了理想和信念不懈努力。

(2)律师文化具有自我规范的作用。能够成为文化沉淀下来的东西。首先是得到了大众认可,并引人积极向上,从善从真从美的东西,所以律师文化在无形中规定了律师行为准则,使律师个体的个性、棱角在律师文化的约束下走向规范。

(3)律师文化具有凝聚作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像一个孤独的舞者,他的心灵往往漂浮不定,因而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其流动性较大。但实践证明,一个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其律师或其他人员的变动很少,甚至是只有进去的,而没有出来的。所以律师文化可以营造一种归属感、认同感,从而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

(4)律师文化具有导向作用。律师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能够引导律师的发展方向,使律师融入发展大环境,为共同的理想、远景而奋斗。这种导向作用会渗透到律师的思想、心理以及行为中。

(5)律师文化具有融合作用。律师文化具有感染性,其形成的环境氛围和自我调节机制,可以把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性格特征和生活习惯的律师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让大家相互合作、相互关心、共同发展,从而形成一种荣辱与共、和睦相处的家庭观。

(6)律师文化具有提升律师素质、增强个人魅力和提升律师事务所形象品牌的作用。优秀的作品能鼓舞人,优秀的文化能提升人。律师文化作为一种先进文化,已经对律师个人成长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不可轻视的作用。她像一只无形的手,影响和规范着律师的行为习惯、心理动机和价值观念,使人向上、催人奋进。

2、律师文化的外在功能。

(1)律师文化具有协调功能。律师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倡导的价值观必然要符合社会文化的要求。这就有利于帮助律师协调好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律师之间,律师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2)律师文化具有教育功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先进律师文化,必然地对当事人,乃至广大人民群众起着良好的教育作用,从而达到西方传教士般的教化功能。

(3)律师文化具有辐射功能。先进的律师文化具有扩散性,律师凭借自己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以及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向社会各界传播律师文化的先进理念,自然而然地会辐射到律师业以外的领域,最直接地就会影响到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和警察文化,对整个社会风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4)律师文化具有美化功能。律师文化虽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但具有客观实践性,能够通过有形的物化形态表现出来。它引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重视“软环境”建设,设计优美的环境、优雅的形象,使律师群体成为文明高尚的职业群体,美化社会各界的视线。

(5)律师文化具有增强竞争力的功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之间竞争所比拼的不是产品,而是文化。我国律师业经过25年的发展,到今天比拼的也是文化。一个有着优秀律师文化的事务所不仅在人才引进和市场开拓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且在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品牌形象上会首先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文化的价值远远超过了经济创收。

四、我国律师文化的发展沿革

1、律师文化的历史沿革

律师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律师作为一种社会特殊职业,其产生远远晚于农业、工商业、医药业等传统行业,因而其虽起步晚,但起点高。由于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内涵,决定了它必须承载民族、历史的东西,任何文化都不能割裂开文化的背景与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我国的律师文化在反映出律师行业文化特色的同时,还必须折射出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和文化底蕴。以往的律师文化更多地体现为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和赢得官司,到了今天,律师文化的内容大大突破了这个局限,它已经上升到了企业文化的高度。

加入WTO后的社会发展及现代司法体制的改革,都对我国律师文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尤其是律师业务的国际化、自由化、规范化和专业化,迫使律师事务所要尽快从传统的小作坊小生产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引进现代化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手段,实现事务所结构、体制、管理、服务方式和业务领域等根本性转变,走向现代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的发展之路。

2、我国律师文化的基本特点和现实状态。

我国律师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会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从而也导致了现阶段的律师文化建设有些先天不足:

首先,中国没有形成崇尚法律的社会环境。这对律师文化影响后果是律师功利性的价值观侵蚀了社会责任感,绝大部分律师更多注重经济收入,而对参政、议政的意识淡泊。

其次,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法律稳定性较差,法律修改、变动频繁,这对律师文化影响后果是使其具有不成熟、不确定性,处于探索与形成阶段。

再次,由于我国司法不独立,导致律师文化的依附性较强,不能形成一个体现职业共同体的独立文化体系。

最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大,这对律师文化影响的后果是律师两极分化比较严重,表现出多元化倾向。

上述是我国现阶段律师文化的基本特点,也是现实状态,这决定了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将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

3、当前我国律师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误区及原因分析。

误区之一,认为律师文化建设就是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在办公楼张贴或者悬挂一些字画,制作一些宣传册等就代表有文化。这种认识是因为只看到了律师文化建设的表象,而没有看到本质内容。

误区之二,对律师文化建设缺乏系统了解和深入研究,把握不住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本质,没有统一性、整体性、全面性,文化建设不能自成体系,甚至出现朝令夕改、自相矛盾之处。这主要是因为律师文化建设个人化倾向强,随兴所至,人员一旦变动,律师文化也随之变动。

误区之三,忽略律师职业的特点,脱离实际,没有彰显个性、照搬照抄,让人看不出律师行业气息,反而有附庸风雅、东施效颦之嫌。这主要是因为对律师文化建设缺乏理性分析,没有投入心思去精心设计,有些急功近利。

误区之四,只重形式,矫揉造作,没有实质的文化管理,没有重视文化积累,只强调口号,只讲空话、套话。这样不仅对内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会使员工反感;对外不仅起不到形象宣传的作用,反而遭受外界的指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作风作怪,显得有些肤浅和冒进。

误区之五,对抓好律师文化建设雷声大,雨露小,故弄玄虚,哗众取宠,让人摸不着头脑,故意制造“噱头”,给人一种虚浮、不诚信的感觉。这主要是因为不成熟,把律师文化建设当作商业广告来运作,反而适得其反,得不偿失。

五、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目标、任务和路径

1、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就是要让单干、个体户式的律师完全融入律师群体,而不是挂靠式的、有名无实。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行业的力量,让自己来管理自己,自己来维护自己。其目标是要让中国的律师个个成为一面旗帜,更多地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在推动民主法制的进程中摇旗呐喊,贡献力量。

2、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任务

目前,我国的律师文化已初步形成,在客观上已经初步形成了律师文化理论体系,所以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任务主要有三:

一是发挥律师文化作为法律文化中主流文化的作用,通过律师执业活动和法制教育活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让中国律师文化早日走向成熟。

二是要抓住当前这一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借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严格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东风,加快律师文化建设的步伐,达到以成熟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律师实践的目的。

三是要全面实施律师文化战略。这就要全体动员、认真组织规划,树立律师界的典型,大肆宣扬与号召学习,营造律师文化建设氛围和环境,使全国律师界形成一个整体与合力,共同促进律师文化战略的实施。

3、建设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路径。

(一)律师文化建设要纵横结合、双管齐下。纵向上,国家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要把律师文化建设作为律师事业的全局性工作,并在全国律协建立律师文化建设专门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各级省、市律协要大力配合和加强对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各个律师事务所要认真贯彻落实,设立律师文化建设基金,以促进律师文化的发展繁荣。横向上,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律师文化建设是行业的整体工程,不是某个律师或者某个律师事务所自发提出的工程,没有沟通与交流,就很难引起共鸣与形成合力。所以,不能闭门造车,不能固执地坚守“同行是对手”、“同行是冤家”的传统偏见,要主动联谊,共同发展。

(二)律师文化建设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要有文化核心,形成文化特色。这里说的普遍性,是指律师协会要着重抓好文化建设中的共性,统筹兼顾,多方引导。这里说的特殊性,是指律师事务所要有个性,走自己的特色文化建设之路,不搞大而全、小而全,眉毛胡子一把抓。分处各个区域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当地的特殊情况和实际来抓律师文化建设。如有革命传统的地方,可以借助革命传统的宝贵财富来建设律师文化;有国际业务的地方,可以多借助国际上的先进律师文化来培养自己的律师文化。总而言之,律师文化要与所处的职业环境联系起来,使律师文化建设服务于律师业务,服务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

(三)律师文化建设要塑造自己的行业英雄,要充分借助大众传媒、影视文化的力量,把律师文化图文并茂、声像共举地传播到日常生活中去。笔者曾搜遍书刊、影视等传媒,少有发现反映律师执业的题材;想找到自己行业的英雄,但收获甚少。这就充分说明,以往我们自己对这方面重视不够,不是作家、编导没有发现,的确是我们自己没有推广出去。所以我们今后要更多地利用传媒的力量,把律师队伍中的优秀分子推出去,把律师执业的点滴放到屏幕上,从而放映在百姓的生活中。正如有了一个雷锋,就会有千千万万的雷锋;有了一个任长霞,就会有千千万万的任长霞;有了一个金桂兰,就会有千千万万的金桂兰一样。

(四)律师协会要认真抓好律师队伍的培训工作,而且要突破传统的培训方式。对于培训,笔者认为不能把它的功能完全等同于会议的功能。会议是为了传达精神,布置工作任务,下达指标等,而培训的主要功能是借助团队的号召力、感染力来启发人的思维,调动人的工作热情,专题学术研讨,以及倡导一种工作方式或生活方式。律协组织的培训,不能数十年如一日地搞领导做报告的形式,而应该创新培训的方式与形式,可以专门组建律师培训团队,有自己的教练、主训师,并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体系以及专门的培训基地。培训内容也要与时俱进,不能局限于传达会议精神、文件精神,不能搞行政的那一套,而要借鉴商业化模式中的成功经验,正如同样是法律知识培训,为什么北京万国学校会那样吸引人;同样是行业培训,为什么保险业的培训会造就那么多优秀的保险经纪人;同样是管理型培训,为什么陈安之的成功训练营会造就出那么多优秀的职业经理人?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就是这些培训满足了相应人群的需求,形式新颖、感染力强,能够激发人的潜能、使人上进。

我们已经迎来了律师文化建设的春天,值此国家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召开全国律师管理工作培训班之机,中国的律师文化必定会有一番新的景象。我们期待着领略律师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满园风光。

参考资料:

1.《律师的角色与律师文化》焦洪宝

2.《我国律师文化的与众不同》钱剑奎、朱媛

3.《让法律文化与律师同行》严崇伟、王家忠

4.《论律师文化》宋占文

5.《倡导培育律师文化、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季丽枝、

6.《浅谈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特点与内容》刘文君